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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仔 102-10-31 17:03

這件事情嚴格說起來我也不知道算是偷竊還是詐騙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我之前在韓國工作薪水為現金制度

後因故須離職返國,詢問公司幹部說剩下的薪水可否用匯款的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可以到法院提告詐欺偷竊侵占偽造文書嗎?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0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我國刑事政策主要是屬地主義,因此縱使行為人、被害人都是台灣人,倘若在外國犯罪,還是必須符合例外的屬人主義規定法院才會辦理,由於本案對方可能涉及的侵占罪或詐欺罪,均未符合規定,因此難於我國法院做刑事訴追,本文深感遺憾。

2、但是,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可以請韓國公司那邊提供相關資料,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返還該筆款項,因此您無需自認倒楣。

Mir 102-10-30 10:10

朋友A從事的是未立案補習班,每月收入約4~5萬左右,因補習班未立案故不用報稅,個人所得清單上也沒有記載

去年起朋友A因怕以後有需要需向銀行借款,但無所得紀錄,故將其放在另一朋友B所開設的公司名下,朋友B幫他報勞健保、勞退、並以每月最低薪資呈報。

上月朋友A因有資金需求想向銀行貸款,跟朋友B說因為每月接報最低薪資,希望朋友B幫她開張薪資證明可以每月至少有5萬,朋友B一開始說好,請朋友A自行填寫再去公司蓋章即可(有留下Line紀錄),但最後不之為何B反悔了(也有Line紀錄),也不願意開出薪資證明,朋友A情急之下自行製作了薪資證明,並自行刻印朋友B公司章蓋印。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若是案件通過,但朋友A每月皆可按時繳款,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向銀行提出借貸申請,不管是否本人申請或委託代辦者申請,只要
1.借貸者提出證件上非偽造證件
2.契約簽名系為借貸者之親筆簽名
即無法構成偽造文書
1.銀行有撥款給借貸者,借貸者承認為事實,且借貸者有收至借貸金額
2.借貸者有依繳款時間正常繳款,持續3次以上
3.借貸者無逃亡
即無法構成詐欺之罪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查到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所以這樣A背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

對於貸款銀行來講,貸款人提出之所謂「薪資證明」既係出於偽造,則基於此項偽造文件所為之徵信程序難謂全無瑕疵,故貸款人此部分行為應已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同時構成詐欺罪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李聰 102-10-29 23:59

你們好:之前當兵時(約民國101年六、七月某個晚上),連上長官因超過規定時間入營,所以要當時站衛哨的我不要填寫進出簿的時間(他只要我不要寫,並沒有叫我變造時間),但他們後來又私下將該進出簿冊的時間進行偽造(這部分我不知情,所以與我無關)。但後來事情還是曝了光,所以軍事檢察官就開始調查偽造文書的部分,而我也被請去作證了(大約民國102年四、五月的時候)。因為事發時間真的太久了,加上我根本也沒把這件事放心上,所以出庭時我只能依據印象,由於當時我唯一有印象的是A長官那天晚上有跟我說了一些話(內容應該也是跟他們進出時間有相關,但我不確定所有的內容),所以作證時我便理所當然的認定當時是他要我不要填寫進出簿。但我後來回家後一直回想案發當天的情形,卻發現我自己記錯人了,當天應該是B長官叫我不要填寫的才對,A長官只是跟我說若有其他人來問就說不知道。但問題是,出庭當時我真的並非故意要說謊,我也沒有任何的動機要去說謊,因為這根本就不關我的事,我只是去把我認知的事情講出來,但我卻記錯人。請問這樣之後法官會不會說我是做偽證呢?如果萬一之後又被叫去開庭,我該如何開口跟他說我記錯人了比較好呢?想到就有點擔心,好怕公親變事主被抓去關喔= =,因為我自己也不是很懂法律,身邊也沒人能問,所以希望能請教各位專業的意見!感謝!

偽證以直接故意為限(即故意虛偽陳述),若記憶錯誤而為陳述,應不致構成偽證罪。

這種情形得用書狀向軍事檢察官解釋。

connie 102-10-26 23:51

律師您好:最近因婆婆家中收到存證信函,才發現公公在外有許多欠債,幾乎都是拿土地房子去做抵押,經過地政的查詢才知道,但詢問公公本人,始終不願表明是否還有其他我們查不出來的債務,且借款金額及還款狀況均未交代清楚,南部土地的部分雖然是公公本人的名子,但北部房子當初是婆婆出錢購買,一半名字寫他一半是婆婆的,如果公公都沒有意思還錢,那麼房子我婆婆還保的住嗎?公公是在婆婆不知情的狀況下拿去抵押,這部分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若公公欠債不還,是否還能請銀行土地房子進行估價貸款(因都已經抵押了)?現在有甚麼辦法能夠去查明公公可能隱瞞的其他債務呢(財產清冊?地政?)還是無從查起必須要公公本人自己願意都說出來才行呢?因欠債的金額實在太大,婆婆和我們子女也都無法幫忙,婆婆也因失望至極,欲和公公辦理離婚,如果離婚的話,未來地下錢莊的人還是會因公公繳不出錢來找婆婆貨是我們子女要求還錢嗎?另外,若離婚,公公和婆婆共有的那一棟房子(已被抵押設定了),婆婆有甚麼辦法可以保存住嗎?離婚的協議書上是否要註明雙方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是有更需要注意寫明的條款嗎?目前聽說地下錢莊要去採法律途徑,不知道是指會有甚麼動作?是要對抵押的土地房子進行假扣押嗎?還煩請律師幫我們解惑,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0-27 12:47

您好!請先弄清楚抵押設定範圍,公公名下部分自己可以決定設定抵押,不會有偽造文書問題,即使被拍賣(一般是很容易流標)也不會影響婆婆的持分,但被拍賣換個共有人後,可能會有和婆婆分割財產的問題。若登記婆婆名下部分也被設定抵押,則是虛偽設定而無效,更不會影響婆婆財產。想知道欠債多少,可以問問抵押權人,基本上欠債是個人負責,與配偶子女無關。以上謹供您參考。

Sean.K 102-10-18 03:09

甲冒用法人名義和乙簽訂裝潢合約,法官判成立偽造文書罪,則該合約是否即失效?

乙則無法向甲依該合約內容,以民事瑕疵等問題糾紛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成立偽造文書,但合約是否有效,仍應回歸民事來認定,且本件可能會有代理認定之問題,而若裝潢確實由甲來施作,則乙仍可向甲主張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宇 102-10-17 13:54

沒有經本人同意

也沒有通知本人

雖然直接收到她們店VIP卡

不過對這樣行為感到不可思議

 

請問這樣犯法嗎?

如果有同意書又不是本人筆跡

偽造文書還是違反個人資料

謝謝

 您好:您朋友的行為可能有涉及偽造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您是可以對他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小宇 102-10-17 14:33

如何請求協助

Sean.K 102-10-17 01:16

我和乙方訂有一份裝潢合約,如果我可以提出證據,使乙方成立偽造文書罪:

1.該合約是否即成為無效之文書?我即無法依合約內容向乙方要求損害賠償

2.該文書有律師看過,但竟無法確切認定是公司約或乙方個人約?該約1月簽訂,5月查詢發現乙
   方公司在5月遭廢止,偽造文書罪判決一般都不重,而損賠又不一定成立,則該偏重個人約或公
   司約來認定較好? 如果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詐欺,是三罪皆成立,則是判三罪?還是競合?

 

第一頁:受託人:(原本就列印)王XX (乙方)   加蓋印章(無簽名)

             [合約內容皆是以乙方稱呼]

第三頁(最後一頁):    [以下皆無任何公司大印]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王XX親自寫,查是一虛擬公司)    乙方簽章:簽名 (但無蓋印)
統一編號:卻留身分證字號(但不知是真否其身分證字號?)
負  責 人:(原本就列印)王XX  加蓋印(無簽名)
身分證字號: 空白
住址: (不是遭廢止公司的住址,但和名片上相同)
電話手機號碼

                        
阿鴻 102-10-10 21:34

請問律師:

現在我的名下有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他人建物,當初這一筆土地在我爺爺的名下,但曾祖父說這塊土地還要分2分之1給我另一位 叔公,這一位叔公沒有分割過戶土地一直在我爺爺的名下,叔公過世後....叔公兒子將這2分之1土地賣給我爸,但名字還是爺爺的,爺爺將土地贈與給我爸的 弟媳即我的嬸嬸,我爸都沒有分割過到自已名下,嬸嬸知道有一半的土地是我爸的,嬸嬸叔叔要蓋農產品加工站因他們的面積不夠寬,要使用到我們的土地,而且建 物全部在我爸的土地上,我爸同意嬸嬸叔叔在土地上蓋農產品加工站,但前提是蓋好後要將土地分割移轉回來,加工站蓋好了後,嬸嬸把印鑑、印鑑證明、身份證影 本、土地權狀交給我爸做分割移轉,由我爸找代書直接叫代書過到我名下,代書是用買賣移轉,十年過去了爺爺過世了,爺爺過世後問題就來了,一開始嬸嬸叔叔多 次協調叫我爸買她的建物或者是她要買我的土地,但是我爸沒有賣賣土地的意思,叫我爸要買她的建物但她也不想賣建物,她把建物的價格開到很高我爸買不下手, 之後叔叔自已來協調,協調過程我爸向叔叔說要收土地租金等等的....這個之前他們都承認土地是我的,叔叔來協調過程我有錄到音。之後嬸嬸她們就翻臉了他們不想要租也不要買,向我爸說土地是爺爺贈與給她的,怎麼把她的土地分割移轉到我名下 ,她要向法院訴請移轉無效,說她完全不知道土地被買賣移轉掉,他說土地上有他的建物怎麼可能將土地賣掉,而且她看著買賣合約書說她沒有收到任何金錢。現在土地在我名下他不承認現在土地是我的,說土地是她的,前幾年嬸嬸有支付土地租金給我爸,我爸的存款簿上有嬸嬸支付的金額及名字但未寫到是土地租金,他又要向法院說沒有向我們寫任何的租約而且那個錢不是租金

一、證件都是由她們交給我爸的辦理土地分割過戶的,現在向法院說證件交是我爸保管,沒有叫我爸去做土地分割過戶,要告我偽造文書偷拿他們的資料去過戶的,偽造文書罪會成立嗎?

二、存款薄的金額可以當證據嗎?

三、叔叔協調的錄音過程都承認土地是我的,沒有說土地是他們的,可以當證據嗎?

Yvonne 102-10-09 10:05

律師你好: 甲在重病前簽妥贈與契約書將名下存款300萬贈與其中一名子女A,重病住院期間A曾領取50萬元支付甲醫療費用,半年後甲過世,其他三名子女(B、C、D)告A侵占偽造文書,一、二審檢察官均認定贈與契約書成立,予以不起訴處分。

請問

1.不起訴處分是否代表該贈與契約是成立的???這樣存款是不是就為A所有呢???

2.因目前存款仍在甲之銀行帳戶內,所以銀行表示必須有甲之所有繼承人同意才可以領取存款,如果贈與契約書是成立的,請問A必須辦理何種訴訟認定才可以繼承並提領該存款????

3.若甲尚有動產價值約直400萬,甲所贈與A之300萬元存款是否也要列為遺產與其他子女均分?或是A可以得到300萬現金存款後還可繼承甲之動產嗎???

林智群 (klaw) 102-10-09 22:16

 刑事不起訴不等於贈與契約成立,那是民事法院認定的,

至於銀行還是要所有繼承人簽字才願意讓其領出,建議向銀行提告請求交付贈與財產

Yvonne 102-10-15 10:0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請問要如何認定贈與契約書是成立的???要提出何種訴訟???是否會影響應繼分???謝謝

胖穎 102-10-06 16:01

我於九月底接到代辦中心的電話想辦貸款

然後10月4日接到銀行通知我的行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

我也於10月4到警察局備案了

想請問因為當初對方跟我說因為我的條件需要包裝薪資所以需要存摺跟提款卡

10月4日那天我還有跟那個代辦中心的聯絡他在電話中也有說我的存摺跟提款卡都在他那如果有需要它們配合他們也會配合的

對方跟我聯絡的電話簡訊我都有存留這些可以當作我不是賣帳戶的證據嗎?

那因為辦貸款需要包裝薪資那這動作會不會造成我觸犯偽造文書

我該怎麼辦呢???

 

周志吉 (周律師) 102-10-06 17:48

  依  台端文中所述事實,你的行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有可能是詐騙集團要取得你的存摺及提款卡,以做洗錢之用,不知提款卡密碼是否有告知對方?警方是否有通知你做筆錄?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

順祝日安!

胖穎 102-10-06 18:16
回覆 周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有告知......已經跟警方備案做筆錄

小王 102-10-06 15:58
律師你好:如果持真正開立之本票而非偽造變造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參與分配 是否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假設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或該關係無法證明並不存在
呂文正 (凱文兔) 102-10-06 23:10
您好 票據關係是無因關係,是縱令執票人與發票人間無法律上原因,執票人仍得持真正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如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得參與分配。 但,若是為了避免執行而簽發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因為票據是真正,但已即受強制執行之際,而毀損債權,恐有毀損債權的問題。
benny 102-10-06 12:18

前天申辦手機時發現有欠款,請門市小姐幫我查詢號碼,但那三支號碼我沒有印象而且有兩支還是連號。門市小姐說請我到警察局申請“備案”,然後拿三聯單在回去門市處理。

我照門市小姐的指示到警局備案,警員說要“報案”才有三聯單,就照警員說的進行報案。但事情實在太久了,我無法詳細精準的說出人事物,旁邊的警員就用嚴厲的口氣說:你這樣會犯了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以及誣告罪。被他這麼一兇,讓我更加緊張,好像我是犯人。旁邊警員語帶調侃說:這個慘了,你也會怕喔。不斷發出嘆氣聲。

後來筆錄做的也有點奇怪,像其中一點:

警員:你有收過催繳嗎?

我說:印象中沒有。警員就在筆錄上打“沒收過”催繳,我心想我都在外地工作,如果家人有收到沒告訴我,那這不就變我說謊?而且上面帳單地址是在通訊行旁邊。

筆錄過程中我有不斷強調事情太久我無法記很清楚,況且我也沒說要向任何人提告。過程中我女友也不斷向電信客服詢問,也有讓客服主管跟警員通話,但雙方說的有點出入。

經過一番折騰,我不想報案了,因為警員要催繳明細,客服人員說查不到,客服警員雙方辯來辯去沒有答案晾在那。筆錄還沒做完,警員說已經開案了,一定要報案。

就這樣,警員開了一個偽造文書的三聯單。現在三聯單在我手上,但這麼一弄,我也不敢請電信業者處理了。

我想請問:

我有不斷和警員強調事情太久,我無法說的精準,這樣我會犯了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或偽證罪嗎?

 

我沒向任何人提告,會犯了誣告罪嗎?

 

不是承辦的員警卻在旁影響,我能申訴他嗎?

熊熊 102-10-06 00:09

律師您好,我有訴訟問題請教---

我朋友因電信業者員工及其朋友共同偽造文書取得門號已經檢舉地檢署調查當中 ,因為偽造文書公訴罪,所以本人決定等檢察官公訴提起後再協助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因為質疑該公司沒盡到監督責任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原故,該公司也將會列為附帶民事賠償共同被告, 所以本人於訴訟上可能會面對的問題請教律師---

1.所謂撫慰金之定義範圍為何呢?

2.若請求逾越法官所認定部分及範圍,求償失敗則當事人可能是否必須負擔相當的敗訴訴訟費用呢?我朋友為低收入戶可以獲得減免嗎?

3.該電信業者因為疏於管理員工, 甚至質疑縱容之嫌以及懷疑是否已經被犯罪組織滲透了呢?否則網路上怎會有如此多被害人於網路控訴呢?我已經蒐集到有關該公司員工及歹徒共合從事於犯罪且是網友網路上控訴該公司惡行的文章,以利證明該公司及員工行為真的非常惡劣,提供檢察官及法官參考,且依該公司之財力 及社會對其反感程度、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等,擬依據個資法最高額度求償二億元作為懲罰性賠償,希望成為一種判例後,達遏止電信業者持續犯危害社會目的,若敗訴的話會負擔多少敗訴費用呢?

 

 

 

 

 

小洲 102-10-02 09:18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當初有跟人說要買車,但是我匯款過去沒有成功,因為我的朋友尚未將錢匯給我,但是我又被對方急著催促要匯款過去,一時的心急之下,我將匯款單的部分做了兩張合併的動作,我知道這樣已經造成了偽造文書罪,現在銀行那邊還沒向我提告,我現在要該怎麼做好?向警方自首會比較好嗎?

 您好:

本件會涉及偽造文書詐欺問題,您可以先向警察或地檢署自首,以獲取較輕之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可 102-10-01 20:53

動物醫療糾紛,醫方於縣政府防疫所之公務機關做調解訪談筆錄中,做出與事實不符之病情紀錄此舉,經調解未果,醫方是否涉及偽造文書之刑責?

本件應先釐清所爭執之虛偽文書是何?是由何人名義所制作?

小可 102-10-02 08:41

 

若是防疫處那方有構成嗎?

若是對方那有構成嗎?

小胖 102-09-27 03:01

小弟在加油站打工,常常會碰到汽車車主要求打統編跟車號(會顯示在發票上)

但是打的車號又與目前正在加油中的車輛車號不符

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這是不是也是逃漏稅的一種?

今日有客人要求打他指定的統編跟車號,說他要報帳

但車號不符當時車輛號碼,我拒絕,我告訴他這樣似乎讓我違反了偽造文書

而且我也稍微提了一下說您這樣子的行為類似逃漏稅喔?

 

但是他大聲咆嘯 別間加油站都可以,你就不行,還什麼觸犯偽造文書罪還逃漏稅,聽你再放屁,你一個小小加油員是懂什麼?

 

 

我心中已經有這個疑問很久了,從以前到現在雖然沒有聽過類似的案例發生

但今日我想求個解答?

 

現行也有很多加油站員工據我所了解,當客人有此要求時(加打指定車號),都會幫客人打

那是不是也就造成了很多逃漏稅的行為呢?

 

jessy 102-09-25 09:53

我們開了大樓管委會委員會議(我是財委,但扛下滿多事的,應該說有某人愛鬧事後沒人敢管社區的事,所以沒人願意當委員)

當天社區警察為了要交年度作業(說是局裡規定要親民,所以問可不可以一起參與會議)

所以互相在對方的記錄簽名(互簽),表示警察有關心我們

紀錄張貼後,某住戶十分不滿

所以自己撕掉了我的公告

他認為警察簽名是警察幫忙背書會議紀錄的內容(他不滿我們決議的內容),並且打電話去警局鬧,害警察哥哥趕緊打來拜託我們把他的名字拿掉

無奈中我重做了一份,把警察名拿掉的發給每位住戶

但備註

因某住戶擅自撕掉會議紀錄,為不影響大家知的權益,本次會議紀錄將改為發放給每位住戶,特此告知~”

本來只有張貼就好,但莫名被撕,所以只好發給大家

所以他跑去告我

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他認為我寫某人是在說他)

事後在警察局錄了一小時筆錄,去法院法官只問了一個問題便結束,問題竟是:我不是寫要發給每一位住戶?為何告我的人沒有?我回答:因側面了解是他撕走的,我認為他知道公告內容所以沒發給他(這問題與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我問檢察官說我哪裡毀損他的名譽了?結果檢察官回我,那是他認為呀!你不認為就好。告我的人沒事喜歡找我麻煩,寫恐嚇函給我,存證信函,這次嚴重到告警局,我實在有點受不了,這樣的人怎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及警察叔叔, 法官杯杯的寶貴時間?如果我不反擊回去,我一定無安寧之日,請問
1.去法院問話後多久會知道被不被起訴?(我相信不會啦~但想確認我可否告他誣告)
2.如何寫狀紙?
3.流程會很繁瑣嗎?
4.這次他隨意告我不成立的話,法官會對他處分嗎

熊熊 102-09-24 23:06

想請教吳大律師有關個資法實務上運用的問題
電信業者未善盡督導責任造成直營門市或加盟店員工知法犯法且透過偽造文書手段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電信業者未查證個資是否被盜用就算了,還將被害人個資完全未告知及授權情況下提供討債公司催繳違約金至少6個月之電話費,以上部分法律觀念在您熱誠幫助下我已經吸收不少觀念, 這些都會運用於訴訟方面 ,非常感謝你
最後我想再度請教的是----
該公司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且催告函上還記載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欠費等資料,請問該公司濫用被害人資料;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規定呢?網路上有多人被害, 請問是否該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勝訴可能呢?而且違反個資法最高賠償二億元,是否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可能獲得該最高額賠償呢?如果個人求償可能會成功嗎?。

 

沒有幫到什麼,不用客氣

個資法的個人資料,應該是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基於某些原因,先合法蒐集或處理特定人的個人資料,但因該機 關違反了個資法相關規範,導致其管理的個人資料外流而遭他人不法利用等情況。如果你的朋友自始沒有使用該電信公司的服務,而是直接遭人盜用冒名,應該不屬於個資法的範疇。至於團體訴訟之勝率是不是比較高,還是牽涉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問題。

熊熊 102-09-25 11:21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吳大律師的回復 ,為了獲得訴訟勝利 ,所以想跟律師請教個資洩露之因果關係---討論前夕我們是否先思考電信業者取得被害人個資之過程及手段到底合不合法,所以我有以下見解不知是否正確,請指正-----

1.造成個資盜用原因,根本是電信業者對於員工疏於管理及監督造成員工膽大妄為違法亂紀行為 ,且員工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

2.依照主管機關NCC及公司作業規定:客戶申請門號必須提供雙證件正本供查驗 且歹徒提供的證件為影本, 員工便草率的配合歹徒偽造文書連申請書上帳單地址及連絡電話完全不是我那位朋友的住址及電話 惟一正確的資料只有戶籍地址而已。 所以受理門號申請之職員是否該負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名呢?

3.而且運用及蒐集個資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才能運用這在個資法裡頭有明確之規定, 該公司未查證個資是否為申請人所有就算了,更嚴重的是---使用個資未讓當事人知悉及同意,便將個資洩露給討債集團。

以上請問:該公司所蒐集之資料過程到底合不合法呢? 雖然不合法原因是員工不遵守公司及主管機關規定造成的,但是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讓員工違法蒐集個資,且提供無辜第三者資料給公司,最後造成個資被濫用及洩露的後果,請問兩者間無因果關係嗎?

 

 

 

 

 

我大概知道你對於該電信公司很感冒,所以對於該公司及相關職員都想究責,但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不過我真的建議,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逃亡而延宕或未開始,直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將該歹徒與共犯職員,與電信公司一起列為被告,前者主張侵權行為,後者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電信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者,更為簡單乾脆。

熊熊 102-09-29 07:14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以上回覆想再與你討論一下--因為本人朋友根本不是該公司債務人 ,所以該公司無權再以債權人身分將朋友個資移轉債權公司逼債不是嗎?且該公司到底依據哪一條法律對於債權之轉移可以不問是否真正具備債權債務關係就可以隨便移轉債權的呢?是否違憲了呢?

法律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利及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條法律等於逼所有無辜第三人走上絕路,如果電信公司擁有債權達好幾百萬,法律也允許討債公司及電信業者不分青紅皂白胡作非為逼債嗎?

因為個資法也是我攻擊武器之一,為贏得勝利可否提供此方面之法律供參考呢? 以上請問電信公司與討債公司之間爭議空間不是蠻大的嗎?

而且我還於網路上找到如此真實案例是否有共通之處提供討論--資料來源為網路,相關 內容照登如下

今年(2012)三月,金管會公佈了一件保險經紀公司違法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裁罰案件。但是,這些可以算是少數明確可以得知之案例。 第 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客戶書面同意,透過萬榮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電話行銷業務,金管會認定遠雄人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罰處新臺幣10萬元 罰鍰。至於第一保經與萬榮保經之行為,則被依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9條第25款之規定,各被罰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以上請教-----該案例與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案例有無類似之處----謝謝你的答覆

另外請教---- 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 :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

以上請問 電信業者應在主管機關監督下從事於營運行為, 且於民國96年主管機關NCC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聯合邀請電信業者召開--如何防範個資盜用的會議 --而且還決議通過---由警政署擬定計畫定期辦理身分證辨識訓練及技巧 且從開始執行本計畫至今已經有6年期間 該電信業者弊端還是層出不窮 網路上已經有多人哭訴--因為個資被電信業者職員及歹徒聯合盜用情事 甚至於被警方調查是否為詐騙集團共犯.

既然公司及員工都已經參加過警政署舉辦之--身分證辦織及個資防範訓練 ,6年期間個資盜用情形還是相當嚴重, 所以業者及員工根本是知法犯法 ,於核准客戶申請門號前夕理當依照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展開審核才對。

有關該法規定摘錄如下--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二、申請未達核配標準者。

三、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者。

以上請問該電信業者6年期間並未因參加訓練而降低個資盜用情事 ,因此合理懷疑該公司是否已經被犯罪集團滲透及利用。

所以請教律師 該電信業者營運上是否符合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已經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呢?

 

 

 

 

 

准鳴 102-09-24 16:53

1.這個問題比較嚴重!因為我之前遭遇到某位黃姓被告惡意於美商YOUTUBE網站偷竊我的影片後冠上[砲龜]及[幹渣蟑]等侮辱字眼影片抬頭後放置於該網站....並於我善意勸告時教唆一些帳號持有人對我以[支那豬]或[支那狗]等辱罵字眼辱罵!!

目前被告黃某某遭桃園地院抓獲並於102年度他字3874號加重毀謗+侵害著作權案件認罪!!但是認罪並沒有遏止該案被告的同夥仍持續對本人惡意加重毀謗的部分!!

1A.我想問:如果有事實證明該案件美商YOUTUBE網站的管理上有疏失!!我是否可以在本案請求法院對該網站惡意詆毀及對我人身安全威脅不利的的部分予以(刪除)+(封鎖帳號)??以及後續民事訴訟部分!!對該公司損害我的權益部分請求賠償??

1B.被告黃某某遭桃園地院抓獲並於102年度他字3874號加重毀謗+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教唆同夥!如果有偽造開庭案件號碼做為詆毀本人的部分~我想請問偽造開庭案件號碼的部分是否能以[偽造文書]罪請求查辦?!

先謝謝律師給予指點!!有點急!!請指點!!感謝!!

 

Sean.K 102-09-24 03:07

請問:
1.甲原為「AA工程有限公司」(經查在簽約完後已廢止)負責人,但以一經查未登記設立的公司名稱「AA設計公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和乙簽訂,該合約有效或無效?
2.如仍有效,可以此告訴被告刑法第339條詐欺及第210條偽造文書
   如無效,甲是否就無須負法律責任?或仍可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

心心 102-09-20 13:39
律師您好: 對方誣陷我打她,對方提出通常保護令,意圖想我搬離家裡(對方與我同住),我要如何 反告她?還是要保護令成立才能反告她?保護令不成立就無法反?嗎?可以告什麼?防礙名譽偽造文書侵權求償嗎?

建議您找證人釐清當日是否有家暴行為,家暴包括有形、無形的強制力。

若您認為對方故意要對您提出家暴聲請,您亦可對他提出家暴聲請

國瑞律師事務所
KON-LEN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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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 0951090404 嘉義所:嘉義市林森東路217號4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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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7 00:01

我有一間房子  

我所的稅 出現一筆 我不曾簽過的 租賃

請問 要如何處理

第二個問題

目前該房子還在我名下

但是我 沒有去找過仲介要賣房子

卻看到 仲介居然在銷售我的房子

請問 仲介偽造文書

小懶豬 102-09-13 03:49

我是A建築師事務所會計,99/12到公司任職時,A建築師因借牌被停權無法投標,他拿B建築師事務所資料包括開業證書、會員證、繳稅證明和建築師證書給我辦理投標作業。投標文件由A建築師上網看後,由我自網路下載。除了標單金額由A建築師填寫或授意我寫之外,其他投標文件包括聲明書都由我準備或填寫和郵寄。

現在公司因被檢舉,9/10上午檢察官持搜索票來公司,帶走我的記事本、會計帳冊、薪資表、應收帳款登記及勞健保等資料。下午檢察官又來公司持法院檢察署通知,要我立刻隨他坐偵防車前往法院作證。 

在偵查庭錄音的狀況下,檢察官告訴我:要不是妳薪水太低,我們一個檢察官建議暫時把妳列為證人,不然妳就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共犯。如果妳的供述與其他同事不符,妳仍然隨時可能改列被告。這是真的嗎?

我們標的是工程的設計與監造,從得標到結案,我沒有參與設計或監造工作,僅因為投標文件由我準備和寄送,我就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

另外檢察官也說:我們把畫B建築師得標案的繪圖員和監造人員改掛在B建築師事務所,是涉及偽造文書(我們的薪水都是A建築師發的)。這是真的嗎? 

建築師說檢察官是嚇唬我的,叫我別擔心。但我立刻辭職了。

我想請教:那位檢察官對我說的違反政府採購法偽造文書的部分是真的嗎?我的部分刑期是多久?能否易科罰金

感謝您替我說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您目前應仍為證人身份,但本案的情節,要把您列為被告並非不可能,仍要視檢察官之偵辦方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棠棠 102-09-13 00:39

律師您好,請問我有在網路刊登寵物要讓人認養,我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沒有收費,寵物也沒有植晶片,現在問題是,對方不讓我看寵物,也不還我寵物,完全不照切結書走,才送養一個禮拜,我想要回寵物,我該怎麼做呢?要的回嗎?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本人(即認養人)?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陽台.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 每年預防注射犬八合一(貓五合一)疫苗、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每個月都須完成心絲蟲口服藥與除蚤滴劑等寵物預防藥。

6.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寧

7.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須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應將犬貓返還送養人,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未取得送養人同意之前不得轉讓

9.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0.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1.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2.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3.本人不得故意使認養動物遺失;若認養動物不慎遺失時,本人負有於遺失時第一時間告知送養人之責,應先電話通知,後補EMAIL或手機簡訊,以之為憑。

 14. 本協議書中所有通知送養人,或取得送養人同意之證據,均由本人提供證明。

15.本人如違反以上任ㄧ規定,應?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或下落生死不明者,本人應另行?付違約金十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6.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認養資料未經認養人同意不得將資料外流或移做他用。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您好

對方不讓你看寵物,也不返還,初步懷疑對方已經將該寵物轉售,本件得主張對方違反部分認養契約條款為由,請求返還寵物或請求給付違約金(擇一或共同均可),可以逕行起訴或聲請調解

棠棠 102-09-14 00:08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不讓你看寵物,也不返還,初步懷疑對方已經將該寵物轉售,本件得主張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

對方沒有將寵物轉售 ,只是現在變成要拜託對方才能看到寵物

也有跟對方提到請她歸還寵物,對方不肯,

那請問我第一部要怎麼做呢?

是先到警察局報案嗎?要以什麼罪名報案?如何主張?

還有因為寵物沒有植入我的名字晶片,會影響嗎?麻煩律師回覆了!

小屏 102-09-12 18:08
請問張律師,我與前妻離婚後,前妻委由女兒轉交2張人壽保險繳費劃撥單給我要我繳納,而我也依約繳納完畢,但是,後來公司打電話給我說,前妻的部分已經重複繳費了,要我自行填寫(繳費證明書)傳真給她,但後來又說,他們只能退費給(要保人)而非(繳款人),我遂說明已經離婚,我給他們前妻的電話,由他們聯絡、退費,日後我在向前妻拿回款項即可。惟,前妻獲知後,認為我要盜領他的保險費,拿著(繳款證明書影本)向法院提告(偽造文書),案經檢察官認為有(署押)的行為,而提出(簡易判決處刑書)。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感恩!!!(小屏)
如果你可以證明是保險公司人員跟你這樣說明 應該未必會成立偽造文書
Kiki 102-09-11 10:39

前一陣子一審民事訴訟時,我提了一份對方在100年確實有購買系爭產品的發票當證據,結果對方告我偽造文書

原因是,100年的發票正本上的A地址是當時的註冊地址沒錯,他後來搬到B地址,但是我上個月因此民事訴訟所提的這份發票是從系統上撈出來的,所以新印出來的發票就是B的新地址,金額數量不會改變

他看到我提的證物,認為怎麼可能在100年的發票就有他公司現在的B新地址,所以告偽造文書

100年的發票他早就拿去報稅了,現在提出來只是證明有購買的事實,他的公司地址更新,系統當然是印新的資料啊,我找法條,偽造文書應該告不成吧?對嗎?沒有致生損害於他人啊,我能反告他誣告嗎?

你當然可以提出誣告告訴 但誣告罪要無中生有指控才會成立

Kiki 102-09-10 16:18

???我家老板被告偽造文書,是與公司有關的事,目前移交警局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29條說辯護人一定要是律師的身份,

那大公司的老板常常被告的,公司那麼忙,老板總不會要一直上警局吧?

我用說明人、關係人的身分去,結果小隊長說被告無法代理

??請問公司法務人員真的不能代理去說明嗎?

依法只有律師才能擔任辯護人...警方人員禁止您來代理被告於法有據。

lisa 102-09-09 23:11

請問~我是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99年9月賣出一張投資型保單給朋友,每月定期定額2000元,而朋友也請我代選基金~我當時也很單純想說只是選基金,也因為是朋友所以沒多想的幫她簽名(保單要被保人都是她親簽,只有基金轉換書口頭授權我代簽),而這段期間她也都有按時繳錢,繳到101年的4月,因為換工作所以跟我說暫時不繳,而在102年的8月突然向公司提出轉換基金的簽名不是她本人親簽,要求公司賠償她基金損失(約台幣八千元...),只是在當初轉換基金的申請書副本,公司有郵寄一份給她,在之後每三個月也都會寄基金淨值的對帳單,她理應是知情的!現在公司作法是送簽名鑑定~但我實在不清楚送完鑑定之後,若證實非客戶本人親簽(也沒辦法證明是我簽的),我會不會被公司告或是被客戶告?被起訴的機會大不大?是不是起訴之後就沒辦法和解了(因為我知道好像偽造文書公訴罪),麻煩解答了,感激不盡!!

lisa 102-09-09 22:50

請問~我是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99年9月賣出一張投資型保單給朋友,每月定期定額2000元,而朋友也請我代選基金~我當時也很單純想說只是選基金,也因為是朋友所以沒多想的幫她簽名(保單要被保人都是她親簽,只有基金轉換書口頭授權我代簽),而這段期間她也都有按時繳錢,繳到101年的4月,因為換工作所以跟我說暫時不繳,而在102年的8月突然向公司提出轉換基金的簽名不是她本人親簽,要求公司賠償她基金損失(約台幣八千元...),只是在當初轉換基金的申請書副本,公司有郵寄一份給她,在之後每三個月也都會寄基金淨值的對帳單,她理應是知情的!現在公司作法是送簽名鑑定~但我實在不清楚送完鑑定之後,若證實非客戶本人親簽(也沒辦法證明是我簽的),我會不會被公司告或是被客戶告?被起訴的機會大不大?是不是起訴之後就沒辦法和解了(因為我知道好像偽造文書公訴罪),麻煩解答了,感激不盡!!

您好

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為要件,如行為人是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而製作文書,即與偽造私文書罪之要件不符。

客戶在投資型保單上之簽名,其本質當然含有願意投保及授權投資兩種意義,若有遭他人起訴或告訴,應以證明代為簽名是經過客戶授權為要,這部分得以保單、對帳單、及客戶每月繳款行為為證。

芊芊 102-09-09 18:32

各位律師先進你好:

                    想請問有關偽造文書根私章的一些問題,最近跟我合作過的公司,突然在公開的網路平台,公開說我們拿他們公司章蓋一些文件,由於當初合作時已有告知要刻製該公司的公司章,只是沒有跟該公司簽署授權書等相關文件,我們並沒有造成該公司的利益損失。

                   我是想問若該公司是否先告知我們不要再用他們的公司章,若我們再蓋他們公司的章,才能夠成偽造文書之罪呢?倘若此偽造文書無法成立,我們是否可以告他們傷害我們公司之商譽呢?

咪咪將 102-09-05 15:56

提告夫與小三妨害家庭,夫設局請我當庭撤銷告訴

事後我得知上當提出請求回覆案件,但高等法院給我的資訊

說我當庭撤銷的前一天還書狀給法院要撤銷,我求證那不是我

那麼我可以提告他二人偽造文書嗎???二人都會有罪嗎???

這種是告訴乃論嗎???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14

如果那份書狀確實不是你出的,則對方應該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您好:

如果未經你同意,擅自用你的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當然有偽造文書跟印文的問題,另外偽造私文書的部分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是不能撤回的喔。如還有問題歡迎電洽

聯絡方式:02-2331 0006  0919-253-542

咪咪將 102-09-17 12:5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那份書狀確實不是你出的,則對方應該有

 

在請問律師,那是否有追訴期限制???我是在高等法院文書下來才知情的,並也不知那文書是為誰所寫,我要如何提告呢???

杯子蛋糕 102-09-02 02:50
我的朋友在100年10月份的時候 買了一間房子,但當時她的名下已經有了另一間房子。為了閃避奢侈稅, 她提議買我的名字。當時因為她有準備頭期款,也沒有超貸的問題。我就答應她了。當時的銀行貸款也是我的名字。我沒有參與她買房的過程。貸款的部分也都是銀行的人拿文件來給我簽名。後來她房子也租給我娘家的人,租的也便宜。也一直相安無事。 今年(102)初,她跟我說她另一個房子已經賣掉,我名下的房子,她年底可能會過戶回她的名字。我心想也不是我的房子,也無所畏。而且她常常繳款不正常。搞的我每個月都接銀行電話接的很煩。後來我自己想貸款也沒辦法。 結果6月份她叫我去辦印鑑証明,說是代書要她去辦一個不知道什麼的文件(我忘記名稱)催的很急,我就去辦了給她,也拿走了我的印鑑。說隔天就會還我。因為那是我結婚時跟我老公的對印,我很怕她搞丟也追討很多次。但一直都沒有。 7月份我就去生產、做月子。她也有來看我也有送禮。一切都很正常。一直到8月20號左右,她說要裝修房子,年底要賣房子,要我爸爸他們先辦出去住一兩個月。沒想到第一天就先換了門鎖。我爸他們就被趕了出去。東西都沒拿。後來經過爭吵她才說她裝修好就要賣。叫我爸趕快東西都搬走。我娘家家境不好。要臨時搬家跟本沒辦法,。而因為我們還有其他工作的問題。鬧翻了。兩件事都吵的不可開交。我決定用訴訟的方式跟她解決工作方面的糾紛。後來有點擔心她一直沒還我印鑑會不會有問題。又要了一次她才在8月26還我。 後來越想越不對,就去地政查。果然她已經在8月15日用贈與的方式把房子過到她的名下了。但是貸款還是在我名下。 因為最近她的很多手段都不留情面。所以我也決定走法律途徑。 只是我的經濟狀況也不好,沒辦法請律師。如果我要自己準備告她。想請問我要準備什麼文件。怎麼進行?有沒有參考的方法,我可以自己處理 再來就是如果我告她偽造文書。她會被關嗎?
回覆 杯子蛋糕 的發言內容:
我的朋友在100年10月份的時候 買了一間房子,但當時她的名下已經有了另一間房子。為了閃避奢侈稅, ... (恕刪)

您好:

此情況有涉及偽造文書及印文部分,如您要提告,可以備齊你手邊資料(即有關對方偽造文書的相關文書或證人),向檢察署提告即可。

Mickey 102-09-01 12:57
我的先生是軍人!每年都要做體能測驗,但今年沒做體檢是變造之前的體檢資料為了要順利做今年度體測!但在做體測之前就被發現!之後軍檢單位是說偽造文書,但現在軍檢回歸司法,在今天有收到法院傳票!似乎是要開庭,想請問這樣有構造偽造文書罪嗎?如果有,像這樣變造自已的體檢報告大約會如何做判決呢?謝謝!
回覆 Mickey 的發言內容:
我的先生是軍人!每年都要做體能測驗,但今年沒做體檢是變造之前的體檢資料為了要順利做今年度體測!但在做 ... (恕刪)

您好,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規定,偽造文書是依普通刑法的規定。

如偽造的文件是偽造公家醫院的報告且拿來用的話,依刑法211條及216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是私人醫院的報告,就依刑法210及216條規定,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的罪刑是指單純的偽造文書,加上有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情刑。如有其他附帶犯罪行為,如偽造印章等,則另有其他刑責。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看可否爭取緩起訴緩刑。以上供參。

熊熊 102-09-01 11:05
承上題 本人還有一個問題請教 台灣大哥大所委託討債公司來函聲稱經多次催促均不繳費 同時要求被害人劃撥違約金及積欠電話費至其指定帳戶否則將移送法院 而且台灣大哥大公司已經承認該公司員工及其朋友涉嫌偽造文書 本人再追查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於98年間就是法拍屋至今 連歹徒所留下之住宅電話也是空號 只有被害人居住地是正確的通信住址 如果該公司負責催告帳單之業務員依據歹徒留下帳單地址郵寄帳單必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才對 而且負責催繳業務的職員應該會於第一個月份便可馬上發覺歹徒所留下之個資有問題 照理講應該改投遞申請人居住住址才對 而且被退件後照理講會打電話連絡申請人重新確認帳單地址及連落方式才對 阿 所以一個盡職的業務員理當改投遞本人居住地 同時設法連絡當事人 所以改連絡歹徒剛獲得之台灣大哥大門號也是種變通方式之一阿 以上種種疑點如果追查到負責投遞業務員故意忽略本人居住住址讓時間超過6個月法定通聯記錄保存期限後造成證據滅失後再連絡申請人是否也該列入共犯及湮滅證據嫌犯呢 還是該負責投遞帳單業務員根本無任何刑責呢
催告函件一般由電腦處理,再由職員寄發,職員沒有必要查明收件人是否正確,而通聯記錄的覆寫也是由電腦依程式運作,是本件處理催告信函職員無任何責任可言。
K 102-09-01 07:24

A 與B 合夥"大大"餐廳(為百貨中)

C為公司"大大"餐廳經理(為A的親屬)

因為百貨合約到期 A與B又共同出資餐廳裝潢

之後C 成立新"小小"餐廳 與百貨公司簽約 (B被隱瞞)

但"大大"餐廳公司獲利仍透過A公司的會計做分紅給B(導致B一時未發現)

 

請問B可以告

1 A 普通詐欺背信偽造文書

2 C 普通詐欺背信偽造文書 業務侵占

3 百貨公司與"小小"餐廳 今後每月獲利拆帳可以申請假扣押

還有哪些法則可以追加 方法和步驟如何做

PS: 因會計帳目不給 法院申請對方也抗告拒絕執行 還有其他方法嗎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9-01 11:11

因為您提供的事實不明,建議您提供更明確的資料跟律師詳談,您這件應可能是競業禁止的問題,如果當時ABC間有無簽競業禁止的約定?如果有,那就有機會告刑事甚至民事損害賠償。以上,供參。

熊熊 102-08-31 14:45
吳大律師再次感謝你不吝惜及耐心的幫大家解決法律問題 請問附帶民事賠償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研判檢查官可能起訴的罪名偽造文書罪因為證據相當明確關係 另外還有其他電信行職員無故將個資洩露給歹徒之防害秘密罪等可能必需再舉證 而且本人在狀紙上有提供線索供檢察官及電信警察調查 如果同時掌握歹徒其他罪證是否會一併起訴呢
您好 民事求償時效為二年,自知悉侵權行為人及損害發生之時點起算。至於檢察官起訴何罪名則由其自行認定,當然如果你掌握其他罪證交予檢察機關,自然是多多益善,對民事求償也越有幫助。
熊熊 102-08-30 22:53
如果由檢查官正式提起公訴再附帶提出民事求償會不會比較不會曠日廢時呢 總覺得歹徒不只是只有一項罪名而已 可能還觸犯其他罪名 請問檢查官會主動偵辦其他之罪刑呢 還是只是偵辦偽造文書詐欺罪嫌 其他由我找證據提告
您好 由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民事求償,此法的缺點是檢察官有不起訴的風險,及可能時日較久,可能導致民事請求權時效完成,但具有毋須裁判費的優點。無論以何種方式求償,均必須盡量蒐集證據
熊熊 102-08-26 18:54

我有位朋友於102年7月份左右突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催繳通信費及違約金計二萬餘元左右 但我朋友直覺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來函騙錢立即通報165反詐欺專線同時通報警政署警察局查辦 後證實該來函確實為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債公司無誤 馬上覺得事態嚴重 立即至附近臺哥大加盟店同時還被店員要求準備雙證件正本接受驗證 還被要求照相及錄音等 最後取得申請書影本發現有歹徒於申請書冒簽朋友姓名 而且還有雙正件影本等 因為雙證件一直在身上且申請門號當日101年11月份他還在上班而且也未曾將雙證件借他人使用 所以歹徒涉嫌偽造文書 最後以存證信涵要求台哥大解釋 該公司以承認是加盟店服務員及其朋友涉案 以上以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以下是我的疑點

1.本人調查過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在台中市且98年就是一棟法拍屋至今已經流標3次 所以台哥大如果郵寄帳單至該地址一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

2.帳單連落電話為空號 所以台哥大到底有無使用該電話及帳但地址連落過歹徒不得而知 但催告函竟然聲稱催告多次均拒不繳納

3.以上只有我朋友居住地是正確的 但我朋友從101年11月歹徒申請門號至今超過7個月 連一張帳單或電話皆沒接過 顯然臺灣大哥大在說謊

 以上請問 臺灣大哥大公司未查證客戶個資是否真實 造成歹徒偽造文書結果 同時歹徒還以該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 同時臺灣大哥大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無故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嫌 另歹徒以本人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是否構成妨害名義 刑法及電信法皆有妨害秘密之罰則該如何議處呢 請問如何求償損害呢

另外本人懷疑個資可能是從另外一家通信行流出 請問洩露個資之通信行及職員是否觸犯電信法之妨害秘密罪呢 如何求償

小賴 102-08-26 08:38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奶奶有一塊地 之前在爺爺過世之前有貸款後來因為農會說奶奶年紀大不能當貸款人 所以以我爸爸當貸款人 於是土地權狀正本放在我爸這邊 最近姑姑們說服奶奶賣掉土地 私下分好財產 爸爸只分得很少部分 請問在土地辦理過戶時正本還在我爸這邊但是還可以買賣應該是去申請遺失然後補發正本 這部分有涉及偽造文書嗎?因為奶奶不識字但是奶奶同意賣土地, 另外奶奶財產分配不公 未來奶奶的生活照顧 其它子女都沒有照顧的話 是否可以告姑姑們 遺棄罪 謝謝您
1.如果明知權狀沒遺失 申請補發 確實可能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2.有扶養義務不扶養 是可能有遺棄罪的問題
小宮雨 102-08-23 21:18
家中的兄弟姐妹~在外爛帳一堆惹麻煩
1.電信公司很多支號碼欠費 (還涉及偽造文書)
2.信用卡卡債未還 (已申請過債務協商,但未如期繳付,到後來根本不付)
家中成天都是打來催債或催帳的電話
我爸媽很單純~一個家管,一個公務員退休
以前我們已拿很多錢幫他解決事情
沒想到根本只是冰山一角
半個月前他騙說要去上班而離家(早已離職)
到現在完全找不到人  
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解決?
至少切割與家人無關,不要家中無辜之人被追討
家人說要去警局報失蹤人口
如果對電信公司及銀行說~我們已報失蹤人口有用嗎
我們需要負擔他的債務嗎?? 我需要對電信公司及銀行端暸解的律師幫忙~懇求!!!

1.個人積欠債務  家人都沒有法律上義務幫忙還債  2.可以考慮將該人戶籍遷出  3.血緣關係是無法切斷  無論是單方聲明或是雙方協議

小宮雨 102-09-09 20:4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謝謝您上次的回覆,結果今天家裡收到法院的傳票了...

問題是他人根本不住在家裡`消失很久也聯絡不上,這張傳票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