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蒐證,以利將來主張,您也應思考接下來如何再相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必須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配偶辱罵您之錄音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在去年7月 我亦如往常 的去經常的超商消費 去拿之前的訂的商品在等待的期間 去Ibon 機去繳費 因為要輸入一些涉及到個資的資料 所以左右查看有無可疑人士 輸入 繳費完 拿到商品之後 我就離開了 那間店 但是 我 並沒有想到 我會惹上一個麻煩 過沒多久 就一直接到電話 是店員打來 問 有無撿到一個隨身碟 失主很生氣 我一直跟他強調我沒有拿 也許東西還在店裡 之後去的時候 店員一直問我同樣的問題 過後一個月 因為我之前拿的商品去換 所以我去那間店 向店員反映 向店長索取承辦員警的名片 但是沒想到這卻是噩夢的開始 當初 警員只是叫我去為案情做說明 不知道為何到最後卻變成我變成拿不知名人的隨身碟的竊盜嫌疑人 還做筆錄 被以竊盜案起訴 (警方向失主指認嫌疑人的方式 竟然是拿一本文件夾 上面幾張紙 其中有一張有幾個人的大頭圖再加上有拍到我在 Ibon 機前面和有結帳的畫面(但並沒有我有拿隨身碟的畫面)就這樣我就變成嫌疑人 還怪我為何一直不接電話(我又不知道那名警察是真的還是假的?現在假司法人員的詐騙案一堆 況且我有之前有沒有該名員警的名片 )說因為這樣那名失主 很生氣 該生氣的應該是我吧 警方先是騙我說 說明案情(我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要說明甚麼?)變成我是嫌疑人?要做筆錄 (說是筆錄 其實只能剪下複製 貼上的文書吧了)..... (這樣不違法嗎?)之後又過了一段時間 又有文山區派出所的和中壢派出所的人員要我去他們那邊去說明案情(中壢的吳姓員警 竟然打去我的打工地方 說我在中壢 跟人有衝突 需要去處理 中壢 我很少時間會去中壢 根本不可能會跟人會有衝突 而且我在新北市要去中壢市 我打工的時間就很有限 那有閒時間去那麼遠的地方?(這樣不算洩漏個資 不違法嗎? 一般人洩漏 就有違個資法 警察難道不算嗎?)過沒多久又換文山區的吳姓巡佐 以同樣口吻 以叫我去說明案情的方式 騙我去 這次跟糟糕 時間也拖得最久 他也很明白的說 是為了業績 所以 才會有 而且還說 我為何沒有接到傳票 結果是傳票寄到我的戶籍地(有哪條法律規定 戶籍在新北就不譨住在台北 )說 我已經被通緝了 我之後被請到2樓做跟之前差不多的筆錄(但是 在做筆錄之前盡量照他們的說法去說比較好(被迫照他們的話(四周都是拿棍子和槍的人 我很害怕 所以才會)我以為這樣應該 會很快能解決 )沒想到這次被迫被隔離在偵訊室 單獨接受筆錄 而且 還被上手銬 做筆錄(我本來 就沒有動 為何要遭受這樣的對待)結果 最後竟然又要去文山第一分局 壓上指紋 照犯人才會照的照相 最後 連用手機查時間也被限制 強行銬上手銬(這樣不算限制 妨礙他人人身自由嗎?違反 侵害到我的權利(益)嗎?)坐上 偵防車去士林檢查署去接受夜間偵訊(我沒有同意為何 可以違背侵害我的權利(益)夜間偵訊不是要經過有規定嗎? 難道檢察官有那麼急迫 將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無辜的民眾上面嗎?(我當然知道要當檢察官 滿不容易的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 讓我有一點疑惑 ?)我在還沒有被檢察官做 不和邏輯的夜間偵訊時 是待在一個滿是鐵窗籠子的地方 (我一直在思考 他們一定是認識的 我為何要遭受到這一連串危害到我權利(益) 又讓家人操心的事情 真是感到莫名其妙)肚子又餓 中餐沒吃 晚餐也沒有吃 我一看時間 我 勒11點快12點 我又累又餓又渴 在想著 到底還要多久 司法 是這樣對待無辜民眾的 真是*** 接著就被帶出去 偵查庭去 接受訊問 其實 我根本沒聽多少 因為 已經領教過司法 第一線為業績 意圖栽贓 罪名的員警 問的還不是想同 就是要我承擔莫須有的罪名(警察 和檢察官不是應該 要為人查出真相 追出線索的嗎? 為何我遇到的不是如此嗎? 讓我覺得有些無能 該不是懶得追懶得查 還是 根本無作為 還是根本查不出來 反正 隨便找人當替死鬼不就好了?) 女檢 問我為何要拿 東西在哪? 你就承認吧(我根本就沒有動到看到 要我承認啥? 你承認 罪名 很小的?(有一部分的陳述是警察要我這麼說的 我當時 為了 想趕快出去 所以才會)(竊盜 侵占遺失物(我沒拿 算甚麼竊盜 東西我不知道在哪 算什麼侵占遺失物)你很緊張是吧 是因為東西在你這所以 你很緊張 是吧! (** 我緊張 我站的不太穩是因為我肚子餓了快一天 體力透支 既然你們都不追查 硬是要我承認被栽贓的莫須有的罪名 問的問題都是對原告有利 說實話你也不信那我還要回應你甚麼?) 你不承認 事吧 交保 一萬元 (一萬元 這麼輕易就要拿一萬 政府是很缺$$嗎?還是?對於 檢察官(公務人員 耶 薪水自然比我打工族還要高 一萬元對司法人員 簡單的 對於我 難 但是 檢察官的薪水難道不是我們市井小民的納稅錢嗎?))接著就被帶回去鐵籠了 看門的(鐵籠子的)還說沒交付交保金 明天才能出去 看著其他 要嘛限制住居 要嘛無保請回 要嘛 交保金20幾萬 要嘛 申請羈押 為了要出去我好不容易 東湊西湊把 存很久的錢拿出來付交保金(無妄之災 冤枉錢 白花錢 從頭到尾 都跟我無關?)出去了看門的警察說如果 怎樣錢是可以要回的 (我本來就不用付 不用來的)出士林檢察署 都快2點多了 .......... 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為何我會變成這樣不但 讓自己背上莫須有的罪名 還讓母親擔心 無能的檢警 滿意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該訊息截圖,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檢附相關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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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你們好~
我和先生交往六年,結婚九年共十五年......其間幫忙先生還債(卡債-1百50萬左右),
負債已全清償。後來生了1個小孩,孩子目前1歲半,小孩所有照料,雇用娘家媽媽照顧,平時只有休假時,帶小孩回家,孩子對先生非常陌生,先生也從未盡過照顧責任(連片尿布也未換過)先生後來性情大變,無顧提出離婚,說的理由是...對老婆已沒感情,也不愛小孩,生小孩是傳宗接代原因,沒自由,什麼鬼話都有,當離婚理由.....但又遲遲不簽離婚書.....目前我已搬回娘家2個月,我工作穩定(同份工作已做十年,月薪3萬多,週週休),現在天天和小孩相處.....
我想提問的是....
1.目前分居2個月,其間有回過夫家,夫家門鎖已換,不給鑰匙,我能提告嗎?
2.車子在我名下,我已賣掉換了小車,先生的所有保險,我已全數解約(我是要保人),這2件事會被先生提告嗎?
3.我要爭取孩子監護權,(我有錄音和Line,內容有先生提及不要監護權的檔案)
4.我因長年幫忙先生,還卡債,我能訴請離婚並爭取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配偶無預警換鎖之部分,可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作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您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您為主要照顧者,可爭取監護權,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收支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平均資料略有所不同;您替配偶清償婚前債務之部分,若有證據,亦可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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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述如下:
1.目前分居2個月,其間有回過夫家,夫家門鎖已換,不給鑰匙,我能提告嗎?
可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
2.車子在我名下,我已賣掉換了小車,先生的所有保險,我已全數解約(我是要保人),這2件事會被先生提告嗎?
您為要保人,為契約主體,可解除契約。
3.我要爭取孩子監護權,(我有錄音和Line,內容有先生提及不要監護權的檔案)
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爭取監護權機會高。
4.我因長年幫忙先生,還卡債,我能訴請離婚並爭取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嗎?
若卡債為婚前債務,可請求返還;因您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個月約一萬元,各縣市略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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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芊妳好,關於妳的問題總結回覆如下:
若對方不願意簽署離婚同意書,則只能透過向法院訴請離婚一途,對於請求離婚的主張建議先與律師洽談討論,以便在法律上有所依據
至於鑰匙的事,可於離婚訴訟中提出作為離婚之事由,而除非妳個人非常堅持提告,不然不建議另告刑事案件,只會耗掉妳更多的時間及精力(甚至金錢)。
有關於車子及保單的部分因為事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建議也是在訴請離婚之前請律師協助做一整體的分析,以確定在離婚後可否向對方請求分配財產或是會遭對方請求分配財產。
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部分原則上母親有子幼隨母原則的優勢,但是法院還是會考量之後社工所作的訪視報告以及兩造的說明來決定子女的最佳利益,而若妳一旦經法院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人,自然可代為請求扶養費。
以上供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應於七日內盡速具狀再議,爭取發回續偵之機會,若超過七日,不起訴處分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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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你好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是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很急 拜託

律師 你好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是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很急 拜託

律師 你好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是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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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日我在社群網站收到一則私訊給我,他說你的言論已經符合恐嚇罪要件,我爸感受到威脅。準備提告 好自為之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記得他在該社群網站某個粉絲專頁上留言說「國民黨三月大屠殺」,他指的是1947年的228事件,然後我回他說「那你爹怎麼沒有被殺,日本人殺了台灣五十萬人,台灣人還是懷念日本人,國民黨殺的不夠多。」請問這樣子有觸犯到恐嚇罪嗎?如果對方提告由於我跟他住不同的地方是否我要到該地地檢署或警察局到案說明?還是在我所住的縣市地檢署警局到案說明即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言論,可置之不理,完全不予理會,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告,須至您戶籍地法院提告,待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之傳票,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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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涉案程度及犯後態度而定,若法官是同一案審理,則會在判決主文宣告執行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跟對方和解,爭取緩起訴處分,除非證據不足,可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若被起訴,目前您緩刑可能將被撤銷,故您可多加考量,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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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什麼樣的證據可以提出法院,並得以控訴先生公證結婚,過了三個月後,竟說不與我有小孩,還說現今已沒有夫妻生活,可以趕快離婚去過我想過的生活,原因是我會像前妻一樣無婦德,說可以離婚,讓我自由。
當初公證結婚是雙方情投意合之下,先生年紀是四十出頭,二婚身分,我三十出頭,依經濟狀況,有能力組織家庭,才過三個月,先生以各種莫須理由(說我會像前一樣,拿他薪水過日子,自己錢存了,又離開他)不生小孩,甚至說要離婚,公證至今,他未曾給予我任何金錢上資助,生活上各自開銷,在先生信用卡夠支付,我轉帳給他支付,讓先生不憂心,在生活上如此扶持先生,誰知先生竟在親友面前說我像前妻子一樣不值得他疼愛,以莫須有罪名冠於我等,並承認不願與我再生小孩,共造未來,在公眾之下宣誓我等品性。
在先生二婚狀況下,加上其職業及智力判斷,難道沒辦法在婚前分辨我等是否可以為生活與長期伴侶下,並與我情投意合公證?公證人為其胞弟與胞弟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您配偶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您可拒絕之;您可針對您配偶誹謗您之言論,加以錄音,並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惟此舉,對維繫婚姻,恐毫無幫助,是否成為法院判斷具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進而裁判准予離婚,您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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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們好,目前我遇到一個法務上的問題敘述如下,本人在今年的年中離職,之後卻接到前公司的財務部門電話,告知我有合約未滿需要賠錢的事務,因此我就仔細核對這份限制型股票合約,下面我把當初所簽的合約大致內容列出,合約部份分為2份,A合約寫到本合約為期3年(102年1月1日~104年12月31日),股票分2次發放,既得數量:50%可在103年12月31日自由處分,另外50%可在104年12月31日自由處分。B合約又寫到雙方約定於乙方領取甲方發放之股票紅利後,應持續於甲方服務至104年12月31日,視為服務期滿。
但小弟本人的問題是在A合約已經明定自由處分日期,因此103年12月31日的50%股票數,不是就已經滿足合約需求屬於我自己的資產,但是前公司卻說違反B合約!,所以要求我以受領股票日的收盤價賠償給公司,然而我的疑問是在A合約多次出現股票受領與自由處分日期,因此是否可視為主約,而現在卻用B合約要求賠償,並且寄出存證信函,我應該如何呢?煩請各位律師朋友們協助解答,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公司存證信函及契約內容加以攻擊,可考慮消極不回應,待公司提起訴訟後,再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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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您好 有顧客來店消費(美容美甲行業)此消費者在PTT留言,散播不實之指控且也把我們店家名稱清楚寫出,我們也有去電跟他說明他所質疑或不解的地方,他在電話中也表示,是他自己誤會了,我們也誠心的像他表示並希望他能撤下在PTT不實之說法,他表示為什麼要!(我有言論自由,我想怎麼寫就怎麼寫)沒這麼嚴重吧!我犯了什麼法我為什麼要撤,有影響你們嗎~ 我們回答,當然會有的,首先google一些關鍵字及我們公司的名稱也就會跑出你寫的不實之指控,這樣一來會影響到我們商譽的,他表示你們也太離譜了吧!難道一個店家都不會有負評嗎?我是有看啦!你們公司確實都沒有負評啦~但有這麼嚴重嗎!你們是有負評就要這樣打給人家叫我們撤嗎~ 我們同仁回答:坦白跟您說我們開業10年真的也是頭一回看到,所以也很檢討自己哪裡有做錯的地方,但看了您在PPT的留言真的都不是事實說我們沒開發票,當下也與您說明我們是免統一發票的店家,在PPT您寫有去查有查到要開發票,我們也就真的是免開發票啊~也有證明的.以上還有不實之指控……等等. 想請問這位在PTT散播不實之指控的客人是否已傷害了我們公司之形象.我們有電話錄音系統及他在PTT上所留的不實指控的內容,我們是否有立基點去要求他撤下,他不撤下對他提告勝算大嗎?懇求大律師的幫忙.謝謝



一、妨害自由的部分必需你知道他出去還故意去鎖門才有可能,妨害自由是一個比較廣的概念,這個部分比較接近強制罪。另外,一般人出門應該是會帶鑰匙,所以就算你把門鎖起來也在人情之常,這個部分我不認為你是妨害自由。後續你睡沈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呀…
二、毀損是告訴乃論,如果和解撤告就沒事了。房屋的所有權是誰呢?如果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你,你把自己的門給打壞了其實你妻子並無告訴權,這個部分要釐清一下。
三、從這兩件事看起來你老婆心情不太好,要好好溝通呀。
四、如果你妻子很想離婚而你不想離,你要想想她想離婚的理由是什麼,才能去處理。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律師好~想請問
請問律師,之前有在網路上搜尋到相關資料,表示言詞辯論快結束時,法官會要求二造都提出爭點整理狀.
但因為今天開庭時間很短,退庭時,法官只有要對方被告的律師下次開庭前送交爭點整理狀,對於我原告的部分沒交代任何事
1.想請問,民事爭點整理狀不是要2邊都提供嗎? 可以只有一邊嗎? 對我會不
會有不利的問題?
2.因為是傷害罪,每次訴狀都有請求法官對於今後勞動力減損的部分要求囑託
鑑定到65歲,受傷程度應該是沒到殘障等級,但自己確定會對工作有減損的問
題,閱券也沒看見有函詢醫院.而這幾次法官也都沒提,今天開庭就直接說下次
辯論終結,臨時也忘了問鑑定的事,會不會連 證據都沒有就判無法賠償?還是
法官可能已經自由心證 認為已經有減損的事實?
麻煩各位律師解惑了 謝謝

去年11月30日夜晚在我家樓下
我上前表示 希望對方不要紅線停車 對方回答「阿議員停一下會怎樣!?」
我因此與他發生爭辯 事後拍下他的賓士車上傳到PTT 發表評論指責
由於是在民進黨里長候選人總部前 對方又自稱是議員
依據 民進黨市議員 中年男子 戴眼鏡等特徵
我在台中市議會網頁上 只能搜尋到一名特徵相近的議員
結果沒有想到是誤認...
而且文章被太平洋新聞網的記者引用前往採訪被誤認的議員
事後發現後 幾番向該議員道歉 對方堅持提告
動機上 我不是為了私人利益 純粹是為了 狹窄巷道的消防安全
行為上 我也沒有要詆毀該議員的名譽
只是針對當晚的衝突 發表個人感想
且我真的是因為兩人有所神似
民進黨市議員中年男子戴眼鏡的 又只有該議員相符合
才會因此做出這樣的評論
而我真的是因為有所理由才會認錯人
可以援引大法官釋憲509號解釋文作為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嗎?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更悲劇的是...事後發現
那個自稱是議員的男子 根本是好幾年前才當議員...
我被他耍了一頓 還得吃官司...




【問題】我只不過介紹一個網路朋友的心理醫師給原告,純粹讓被告跟原告聊聊開導她不要有輕生的年頭。誰知道原告她,背著我跟心理醫師去涉及牽扯金額和其他問題。我並無對方被告的任何資料和聯絡方式。所以新竹市的竹北分局陳警員約我下禮拜一10/26去做筆錄。她告不成對方就反過來告我詐欺還編謊說我跟對方是一夥的。還跟對方協議地下情人不能讓第三者知道,不然她們的關係就終結。我真沒想到她失去理智做出這樣的事情。若查證原告事實與提告不符,我是否可以當場提告對方誣告及毀損他人名義、及精神賠償嗎?
下禮拜一10/26下午15點過後,要去新北市竹北分局找陳警官做筆錄,
禮拜二10/27下午15:50前,要去台中市西區自由路地方法院被法官偵訊話。
我會把我知道的告訴法官,我想問因原告;告不成被告騙取她的財物卻誣告誣賴不相干的我,是否偵訊完可像地方法院的法警或書記官或跟誰申請閱卷或誣告我的人提出提告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待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之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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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擔心,可以先向繫屬地檢署查詢是否有案件,並應注意戶籍地是否有收到法院文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最近幾乎每天接到檢舉我家前面停放機車,腳踏車(都在用的)是“路霸”。警察來了一兩次後終於知道了事實。
1. 門前巷道的一半是100%我家私有地(依照土地謄本)
2. 完全沒有妨礙人車通行(我們巷道並排有三部半車子寬度,兩邊停車後還留了一個半車子寬度的通道讓人車自由進出)。
可憐的警察因為檢舉人不停的檢舉也只好每次來,拍張照再離開。他們事情已經夠多了還要處理這個無理的投訴。
請教大律師:
檢舉人不停的做不實檢舉擾亂我家正常生活(大部份是晚上),而且浪費國家寶貴的資源(警察伯伯必須每次要來拍照),試問,如果確實知道了檢舉人是誰(例如他自己承認),我可以對他提告嗎?若可以,律師可以用什麼理由提告他?
謝謝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未經您同意,自行拿取您印章辦理過戶之行為,可能有刑事偽造文書之疑義,惟若於離婚協議書有載明清楚,則可能有取得授權而排除偽造文書犯罪之問題;若對方惡意阻撓您探視未成年子女,可蒐集證據後,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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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與汽車一併停放在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開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你好,侵占罪要件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你原先並未持有他的手機,侵占罪不會成立。
檢察官以妨害自由罪嫌起訴,但法官審理案件,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列罪名的拘束,因此如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可能觸及其他罪名,也會進行調查與判斷。依對方的主張,法官除了妨害自由外,也有可能會朝搶奪罪方向進行審理。
法院要認定有罪,須依證據,因此在答辯方向,要想辦法反駁對方證據的效力。另外,因對方欠你錢,所以你才做出涉嫌妨害自由的行為,法院實務上,也有認為債權人強制債務人還債不成立妨害自由罪的判決,不過畢竟屬於少數。基本上法官會考慮個案具體情節,例如妨害自由的手段嚴重與否,債權的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
至於證據效力的問題比較複雜,可能要請你說明更詳細一點。
依你所描述你涉犯妨害自由的行為程度,對方附帶民事請求50萬慰撫金,應該算是相當離譜,開庭時對他未必有利,因為法官很討厭貪婪的行為。
建議:你應先向法院聲請閱卷,再依據卷內之雙方主張與事證,擬定答辯方向並撰寫答辯狀。因為,開庭時可能因緊張或各種因素無法充分完整的陳述,甚至講錯話,可能影響到訴訟結果,不可不慎。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