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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9 20:51

幾個月前,我騎機車在一般道路上,對方攔我車,我並往有人的方向騎去,在爭執期間我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作勢傷人,只有將手伸直與對方保持距離。而對方使用機車大鎖以及安全帽作勢攻擊我。在爭執一段期間後,我撥打110,但是,在我撥電話的同時,對方就騎乘機車離去。之後我到警局製作筆錄,警方已妨礙自由送檢。我於明日2016/04/20要到法院出庭,請問我該注意什麼?因為,我還是學生,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知該如何解決,麻煩請協助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身份應為告訴人,所以您只要陳述當時事發的經過即可,若有記下對方之車牌,應一併告知,以利追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9 22:25

您好,

 

檢察官以偵查庭傳喚,您只需依照檢察官之問題具實陳述即可,若對方有和解誠意亦可與之和解,減去後續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imlin 105-04-17 10:18

請問律師,我母親因犯詐欺罪,但已入監服刑及假釋期觀察完畢,就我的理解應該是一個自由的人了,但近期卻頻接到管區來電詢問近況,且有提到可能登門拜訪,造成我們困擾,我不想讓警察來訪被鄰居知道我母親有前科,請問警察來電和來訪是合法的嗎


你好: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第4條第1項:「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第5條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名譽。」 第6條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警察每月都會實施訪查,若不方便,可以與當地警察機關約定可以接受之時間。

一、前一個律師已經查了法條了,所以這個地方警方應該是有依據的。

二、不建議得罪警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忠 105-04-15 14:52

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不斷以仁停會及律師函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翠玲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記過有違行政程序

另逼迫本人簽下聲明書並提供給議員事後經申訴舒翠玲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阿忠 105-04-15 15:06

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於本人上班第一天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以律師函即不斷人評會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家屬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由人評會建議記過,有違行政程序,另逼迫本人簽下違反自由意志之聲明書,並將其提供給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52

您好,

 

本案情形並不構成妨害自由之罪名,而應屬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管理上有疏失之情事,如認受有損害,可對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Maso 105-04-14 00:46

律師您好:

我現在已被列為被告,拖了一年,數次和解都失敗,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擦傷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傷害,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難認為適法妥當。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請參酌。略...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4 03:07

您好,

 

1、二審基本上有上訴都會進行審理,不會駁回。

 

2、檢察官可能考量對方傷勢程度加上您未能與對方達成和解等理由認為有上訴之必要,建議可委請律師撰擬刑事答辯狀,爭取從輕處置之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不下來的話請考慮分期給付的方式,分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可以消化。

二、量刑這種東西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會認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範圍,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原則上都會尊重二審的判決;因為三審支持二審,所以一般來說二審也會支持一審。但也因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二審決定就決定了,所以二審要推翻一審的認定其實也是可以的,這個部分二審你要努力一點。

三、上訴時間只有十天,不知道你這邊有沒有上訴。

四、二審的話還是建議盡力去談和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Maso 105-04-14 08:0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對一審判決是沒意見的,只是希望對方針對求償金額可以在民事庭上解決,

但對方卻一直要在刑事庭上打轉!

老實說不知道這樣的案件到底適不適合找律師~

整個刑事過程,我的態度都是很軟的,但卻換來對方一直想在刑事庭上的窮追猛打~

Maso 105-04-14 08:33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二審基本上有上訴都會進行審理,不會駁 ... (恕刪)

律師您好,

關於這部份是否能請檢查官幫忙調通訊紀錄?確實調查整起事件?

在法庭上對方常常講的和電話中講的都不一樣,

整個態度也完全不一樣,有時真的會覺得莫明其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的上訴並不一定會改判,而對方可能也會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至於對方求償金額為何,仍需衡量其傷勢而定,本件您應評估刑事+民事所應付出之成立,並設一停損點,當然民事也可以爭執對方之請求顯然過高之情形,二審也可以聲請對您有利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法院實務的運作,往往是告訴人覺得判的不夠重,所以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收到告訴人請求上訴的書狀後才因而提起上訴,但就量刑而言,要由二審法院改判更重的機會是不大。

2. 已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在分判後排定庭期而開庭。

3. 案件到了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撤回告訴了,雙方和解最多只能達到「緩刑」的結果,也就是法院不管判多重,都不需要執行,以原審判59日易科罰金為例,這些刑罰就暫不會執行,直到緩刑期間經過。

4.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和解,那麼二審法院仍會實體審酌後而下判決,這部分沒意外的話也是會易科罰金;至於對方損失的部分,對方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向您求償,只是依訴訟求償的話,每一筆賠償金額的算定就要由法院來一一判斷,不會依對方的請求全盤判賠。

5. 綜合以上說明,您必須自己衡量,「支付和解金額換得緩刑」、「易科罰金給國家、民事賠償由法院判斷」兩個選擇的個人利弊得失。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臨檢變搜索,判決大逆轉!新竹一名毒品人口在網咖遇到臨檢,警方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和治安顧慮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包包,取走毒品吸食器,在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不過全案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程序上有問題,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兩名資深刑警去年底在網咖臨檢,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隨身包包,發現顏姓男子以衛生紙將安非它命吸食器包起來。警方隨後將包包拿走,並將顏姓男子帶回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法官認為臨檢變搜索,警員則是無奈指出,當時的確經當事人同意才見到安毒吸食器。而警方在與當事人對談時恰巧身上密錄器沒電,因而沒有畫面做證,網咖監視器也沒拍到詢問取締的過程。至於顏姓男子庭訊時則向法官供稱,在網咖內打電動時,警方盤查身分後,還要求打開包包拉鍊,隨後包包就被員警拿走,這是違法搜索。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舉毒樹果理論,法官也認為,顏姓男子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且毒品傷害自己的行為,非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且毒品在身體會有殘留,員警可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再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依正常程序取得證據,不應該便宜行事。法官最後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因而宣告被告無罪之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76598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院審酌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非重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未有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法益之直接具體危害;但違法搜索侵害被告人身自由隱私財產權利重大,且警察可用合法手段偵察卻捨而不用,是以為了維護人權,相關扣得之殘渣袋、吸食燈泡與摻食吸管皆不得作為證據

(三)法律小教室:國家實施搜索、扣押等手段,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棋棋 105-04-06 23:28
叔叔偷偷帶阿公去修改遺屬,遺屬內容如下: "自由意願且意識清楚之際指定XXX XXX二人為見證人" "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 (阿伯跟爸爸根本沒有拿到什麼動產,這樣還能以應繼分或特留分爭取嗎?) "死後用剩之現金扣除喪葬費及相關稅賦後,由配偶及小孩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叔叔在阿公過世後,把錢轉走,說互頭沒錢,這樣根本沒有平分) 這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為其他繼承人爭取公道呢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提共我意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23:45

應先確認變更遺囑的效力,如果變更遺囑符合形式要件且是爺爺自由意志所為,仍應尊重變更後遺囑的指定分配方式,但依有效變更的遺囑若有侵害任何繼承人的特留分,可主張依法扣減。若有任何遺產遭擅自取走,繼承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可提出分割遺產訴訟,於訴訟中先確認遺產範圍,再由法院依遺囑特留分分配遺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9:2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阿公死亡後,阿嬤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一部分的財產後,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因此一開始即把所有財產列為遺產的作法是不對的,這部分阿嬤可據以主張。

2. 遺囑的成立與修改都須符合民法之規定,否則無效,而非由自己意識進行遺囑的修改,也同樣不會具法律上效力,而遺囑若無效的話,其上所記載的分配即不具效力,應由全體繼承繼承,所以首要應該確認遺囑的效力。

2. 縱使遺囑具有效力,民法第1223條仍有規定所有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強制要分給繼承人一定的數額,不可以完全不給,遺囑的效力不得與特留分的規定抵觸,因此其餘繼承人對於叔叔多拿的財產,可以提起訴訟繼承人所應得的數額討回。

3. 另外還有一點須注意的是,叔叔擅自提領阿公名義銀行帳戶內的資金,這部分可能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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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公證遺囑

效力基本上是無法撼動的

建議要檢視特留份有無遭侵害

以及死亡當下的財產有無遭盜領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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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特留份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a 105-04-06 01:29
去年搬進新家五樓,過沒多久樓下也住了別人,我們大樓的後陽台是上下管道互通也就是有煙囪效應,樓下住戶開始頻傳菸味往上飄進我家,連他們四樓公共管道都是菸味,但他們是在家裡抽,並透過陽台抽風抽往上抽到我家陽台進而抽進我家,每一戶雖然廁所獨立管道但也都是跟後陽台連在一起變的我連廁所都不能開抽風,也當面跟他們溝通但他們覺得那是他們的自由。有時太濃會順著我的抽油煙機飄進我家。請問我第一步當面溝通無效,管委員會那邊我該怎麼去做後續,是可以請管委員會跟住戶調理嗎?如果仍然無效我可以搜集空氣汙染數據請求法律幫忙嗎? 電梯已經貼公告也跟屋主反應過,我也有請警察幫忙但都只為持ㄧ兩天然後又開始。 謝謝幫忙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6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釐清是否有管線設置不良的問題,倘若是公有管線設計瑕疵等造成的,則可以請管委會進行修繕,倘若是私人管線問題,則應該自行修繕

2、倘若不是管線問題,可以嘗試蒐證之後提起排除菸害侵害的訴訟

Lea 105-04-06 14:2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釐清是否有管線設置不良的問題,倘若是公有管 ... (恕刪)

1.如果是管線問題可是當初建商設定為通風管線,如果我蓋檔板遮住下樓與樓上的通風,是否可以跟何機關申請合法,是消防局還是?2.我只要有空氣汙染指數的影片就可以算證據嗎?因為煙囪效應的蓋法我沒有辦法直接看到他們抽菸,但我有證據可以證明一定是他們樓層的煙味,因為風向是由下往上吹,三樓有用隔板蓋起來,我有證據有當面跟他溝通過也算證據之一嗎??
之前打過1999,已有備案,但該專線推給請我找管委負責,但管委實際能處理的效力到何種範圍呢??是可以明定規約:因為通風問題不能讓自家菸味散至它層,這項有牴觸人身自由權力嗎??因為他雖然在自家抽菸卻利用管線散至不只我這層的住戶,在往上的住戶都會聞到。我會有這個疑慮是因為就算我這戶處理OK,我也希望我周遭的住戶都不要也遭受跟我一樣的問題,可以有個底線遏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4:3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而言,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而違反本條規定者,依第47條的規定,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 另外就民事賠償責任部分,二手煙的污染情形顯然已對於您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實務見解也明確認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3條的規定,請求慰撫金及賠償其他生活上需要之支出,並可同時依民法第793條及第800條之1的規定要求對方不得再為相同行為。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安傑克 105-04-03 01:05

您好!

本人對於另一半已經沒有愛的存在,已提出離婚的想法,但因家人反對(因為考量小孩因素),當中也因此跟家人吵過架,對方目前也一直仰賴有家人的支持而推託不肯離婚,所以沒辦法辦理兩願離婚.

雖然本人之前有發生過過錯(出軌),但目前已沒有第三者的存在!只是現在已對這段婚姻不抱持希望,因為對對方的愛已經不在了,也受夠了這段婚姻的束縛與壓力,所以提出離婚讓雙方不要在因此而受折磨,請問能有什麼樣的方法讓我離婚,讓我自由?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倘若無法協議離婚,只能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2、裁判離婚的部分,必須有法定離婚事由,如遺棄、虐待或是客觀上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事由,就您所述的狀況,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增加裁判離婚的機會。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4-03 11:28

 您好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對方也無挽回之意思,則可以朝此去主張,當然先前的出軌對您仍會有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沒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即使貿然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只要對方堅決反對,亦有可能敗訴,建議付錢應先積極錄音蒐證,蒐集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以利訴訟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沒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即使貿然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只要對方堅決反對,亦有可能敗訴,建議付錢應先積極錄音蒐證,蒐集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以利訴訟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豬 105-04-02 23:02

前男友約我一對一到熱炒店談

到場時確被他強行堵到最內桌其中已經有四個男人坐在那等!我被堵在裡面並且多次表示我要離開請讓我走他確一直用身體堵住不讓我走長達五分鐘!這樣是否可告強制罪還是妨害自由?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3:18

依您所述,如果有具體證據,可提告對方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48

您好,若對方堵住導致未有任何之空間可以離開,有機會成立強制犯罪。

人蔘蒂不熟 105-04-01 16:03

前年跟債務人有債務糾紛
去年債務人父母有出面主動邀約去她們那邊進行協商
總共去了三次,前兩次都是講好了最後卻又耍賴掉(當時談好的內容有錄音錄影) 
第三次去時,由於對方的弟弟說他不在場所以前面兩次談好的都不算
直接嗆明說要他在場談好才算數,有種他在場的時候上去跟他談
(我在中部,她們家在北部)
第三次上去時(也是他們約的時間地點),我因為怕有什麼意外
找了三個朋友一起上去
講沒幾句話,對方父母就開始故意越講越大聲,那個弟弟就報警
我們當下就覺得話不投機,直接離開
後來越想越氣憤,就在他家四周張貼
沒有把對方姓名完整姓名寫出來的紙條,內容寫著他們家惡意欠錢不還,快要要逼死債權人的紙條,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重複寫了好幾次的內容(只有這些文字,沒有其他文字,我這裡還有備份) 
後來對方就在隔天做筆錄時跟警察要求告我恐嚇取財
3/07也開庭審查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要去他們家及為什麼要恐嚇他們
我說:我根本沒有恐嚇他們,要協商的也是他們主動邀約的
檢察官卻說:我帶人上去就是要去恐嚇
我回應則說:對方說有種要趁他在的時候在上去談,其他都不算數
我不是當地人,又要去對方家,我會怕我找朋友一起上去我覺得很合理

檢察官卻說: 沒有,你這樣就是要上去打架的
我說:他們欠我錢,主動找我協商又說這種話,我當然會怕,我沒有恐嚇
檢察官又問對方的弟弟說: 他是怎麼恐嚇你的
對方說:他跟說我以後看到他一次就打一次
檢察官對我說:你看吧,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沒講過那種話,我人在中部,平常都要上班,要不是他們欠我錢又說要協商我平常根本不會去到他們那,我要怎麼能見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是嗎?人家說的很肯定喔
我回答:我也很肯定的說我沒有
之後檢察官問對方的父親說我有沒有恐嚇
他父親說:有阿,他說知道我兒子是司機有記下我兒子開車的車牌,以後再外面看到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你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是什麼司機,他兒子是司機也是他兒子自己跟我講的,我也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開什麼車,車停在哪裡,我怎麼可能講這種話
之後檢察官問還有沒有要補充的時候
對方父親就把我張貼的海報拿上去給檢察官並說:我本來也沒有要告他的
實在是因為他張貼那個海報,我很"生氣",我一定要告他
檢察官就說:張貼這個海報就是恐嚇
我很無言
--
今天收到判決書
開頭卻寫著被告妨礙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行,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上面簡述是說欠債是其兄長所欠,我是上去請求對方父親代償債務
然後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向其恫稱"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使其弟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與另外三名不詳男子前往,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未恐嚇告訴人,僅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協助處理債務就離開。然查,證人父親有提供被告製作之海報一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鎖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451條1項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
我疑問的點是
1.當初開偵查庭是用恐嚇取財罪開偵查庭
最後簡易判決書第一行卻是我因為妨礙自由案件偵查終結
但內容卻是以恐嚇罪偵結,這不管是不是筆誤,都令我覺得很怪異
為什麼總共變成三種不同的罪行?而且感覺很糟糕...

2.今天我明明沒說過那種話
而且偵查庭開庭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說過那種話
僅憑對方父親片面之詞,而且還兩造雙方說法不同
這種也能當證據? 那為什麼我的說法不能採信?明顯過於偏頗吧?
最後檢察官以海報當作佐證,認為我的說法是辯詞不足採信
也很怪,海報上面根本沒有任何一句寫說如果不還錢就要怎麼樣怎麼樣的字句,到底哪裡有到恐嚇罪的地步?
而且對方父親說他看到海報的反應是很生氣,我怎麼覺得很奇怪
說自己很生氣才要告的還叫生心畏懼?

我該要怎麼請律師立刻申請異議呢?
還是我這樣也真的是恐嚇罪? 真的覺得被他們黑了.....
 

你好:

不是筆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內之條文,所以案由列妨害自由並無問題。由於你與告訴人間有債權債務糾紛存在,實務認為無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加害身體之惡害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仍然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綜合偵查所掌握之證據(告訴人、證人供述、海報)認定你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由於是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法院不一定會開庭,若要爭執要在法院分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要求開庭。 詳細情形最好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並研究案情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您若要主張無罪,應趕快向法院聲請開庭,並提出答辯,否則簡易判決處刑通常約一個月即會為有罪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偵查階段歷經一開始告訴人提告、警察與檢察官偵查,有可能檢察官改變所涉罪名的檢察而在罪以不同法條起訴,這部分來說其實並沒有問題。

2. 您所述的案子僅憑告訴人及其親屬的一方偏頗之詞,要完全論您成立恐嚇取財罪,其實是不公平的,何況法院判決實務也不認為告訴人的指述是有罪判決的有利證據,而海報上也沒有任何恐嚇的字句,起訴書供為判斷您有說「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關聯性實過於淺薄。

3. 此案建議委請律師即刻至法院閱卷,瞭解案件所有卷證資料的內容,擬定答辯方向以爭取公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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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豬 105-04-01 01:46

日前前男友設局在餐廳本來是約我一對一談事情…

到場卻有五位流氓把我困住!其間我表明很多次我要離開!確被檔住!是否可以告強制妨害自由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08: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對方違反您的意願,以有形的力量拘束您的人身自由,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可以考慮提出告訴,而且不論最後會不會被論罪科刑,不至於會有誣告的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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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能夠證明你所述之狀況

這是絕對構成強制罪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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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豬 105-03-29 14:05

被前男友夥同四個流氓在馬路上圍堵我不讓我離開!

是否構成妨礙自由!

其中一人出手拉我!一人一直用手機拍我~

後來我機警趕快跑去對面警察局~

可以告他們什麼

 

謝謝

小李 105-03-29 14:41

妨害自由可以試試
強制罪也可以
重要的是舉證

小豬 105-03-29 15:21
回覆 小李 的發言內容:

妨害自由可以試試
強制罪也可以
重要的是舉證

監視器可以佐證嗎?警察是否可以幫忙調閱?

當時我跑去警局目睹的員警是否也算證人?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涉及妨害自由罪章,依可依法提告,並請求警方調閱監視畫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自由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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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自由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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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105-03-27 22:41

我朋友 沒經過他家人同意而擅自帶走 把一位未滿14成年少女 帶回家 少女希望留下過夜 我朋友勸阻 最後還是同意 過一會他父母打電話找人 要求少女回家 我朋友也說願意載女友回去 結果女友父母親自到我朋友家接回去 事後又要求我朋友要給12W和解不然就提告 

1.沒過夜 沒有發生信關係 徵求女友同意並沒有妨礙自由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3:04

您好,會有妨害家庭罪章中和誘罪成立之可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對方可對您朋友提告,您朋友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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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和誘罪前提必須導致監護權人的監護權行使受阻礙

但以你所述狀況

對方家長都知道你們在哪

且沒多久就接回家

這成立的機會極低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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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未滿18的防害家庭, 如同蘇大律師所言

這個案件狀況在於少女的說詞與您朋友跟你轉述的狀況是否與實際有出入

會建議由當事人敘述較為正確, 可供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照你說的情況,原則上不會有什麼問題,不用太擔心。

二、既然是你朋友跟你說的,實際情況還是要看你朋友跟這個少女間的關係而定,不同的行為會有不同的效果,建議你朋友自己找個律師現場諮詢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城 105-03-26 13:55

律師您好 

我跟同事(呂)有黃金買賣 有委託他幫我賣黃金(約18萬)

沒有合約書 白紙黑字簽名 只有賴的紀錄

事件發生在105年1月20日距今都用各式理由拖延

後續又恐嚇我他老闆是竹聯幫信堂二哥

有槍 怎麼樣之類的

最近呂 在過年期間有行車糾紛在彰化與他人 高速公路亮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案號 案由 智股 105年偵字第1874號 妨害自由案件

想說 他不只這件還有其他 網友上傳他的行車紀錄器 惡意逼車

如何提供給法官加重他的刑罰

據我所知他還是地下放款 高利貸

刑事警察應該會很熱意調查他吧

可以麻煩告知我怎麼辦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4:19

您好,

 

1、呂所犯之詐欺背信行為,與其他持槍或恐嚇案件無關,但就因積欠您買賣黃金價金還出言恐嚇之行為可對其再提出恐嚇罪之告訴。

 

2、待案件起訴後可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或直接以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款項,line的訊息紀錄均可做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k8883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行為已經觸犯恐嚇罪及背信罪,此外對方放貸的行為亦涉及重利罪,您可以將與對方通聯記錄、對方恐嚇您的錄音錄影證據,直接向警方報案,亦可以委任律師向檢方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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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以茶 105-03-25 16:20
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妨礙我的自由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對我語言的辱罵騷擾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還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證據都準備好 人證也準備好 是否就能直接對他提告 求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5 17:43

可直接具狀提出告訴,又若是日後檢察官有起訴的話,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105-03-24 10:16
我老婆搬出去了但有家裡鑰匙,最近常利用我上班跑回家,聲稱拿東西,我有察覺結婚項鍊不見了,但不能證明是她拿,問她只說拿自己東西。去年9月她機車在外面糟人輪胎放氣及鑰匙孔破壞無法使用,她在事發之前有在家門口偷錄我靠近機車,咬定是我破壞。現在她進出家門自由,也威脅我要收證告我,實在讓我感到不安,求助各專業幫忙?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4 13:36

如果是您的房子且老婆已搬離,可以更換鑰匙別讓他人任意進出家門,以免東西遺失,若有必要回來,請她跟您約時間開門。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在家中裝設監視錄影機,並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對對方之電話或任何言論均加以錄音蒐證,準備證據,以利訴訟時加以使用,您自己之言論亦須十分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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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4 15: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與太太對話時應特別注意小心,您需錄音蒐證,太太亦有可能同時對您進行錄音;家中若有遭竊之疑慮,可裝設監視錄影蒐證;可撰擬存證信函請求配偶限期履行同居義務;不論哪一方先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都需要提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目前針對您的婚後財產,可盡速處理,避免遭對方請求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拿鐵 105-03-20 19:25

        對方串通友人提告傷害,我可否於傷害案件結束後,同事件在提告對方傷害偽證

        另我被他友人架住後遭對方毆打,這是否涉及妨礙自由?謝謝您的幫忙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1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偉人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同時並提出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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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偉人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同時並提出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要搜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二、如果現場只有三個人而沒有監視器沒有其他證據的話你要搜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會比較麻煩一點。如果在這種情況你沒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那麼會建議你考慮做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拿鐵 105-03-20 19:55

        我有當日驗傷單,對方及他朋友警局報案,皆說是我打對方,對方無動手。

        另外我想詢問的是,因為對方做偽證,我想控告對方,所以等我被告官司結束,再提告對方傷害偽證等罪嫌,是否可以?

        如我當下也提告對方及其友人,因對方友人也是被告偽證罪是否會不成立?

        我被對方抓住,無法掙脫,遭到毆打妨礙自由能成立嗎?先不考慮證據

        謝謝您的幫忙回答!感謝您!

一、那個部分應該是傷害的手段,一般不會另外論以妨害自由 

二、如果是普通傷害的話刑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刑事案件一般來說不會那麼快就結束 你如果等對方告你的部分結束你再來告傷害罪,一般應該是會超過六個月,然後檢察官就直接不起訴對方了。

三、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如果有要提告的話請注意時間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寶寶 105-03-17 09:40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刑事案件 我和前男友有糾紛.他拿我東西我要取回 請朋友開車帶我去 朋友不小心開車撞到他 當時我們沒有停車查看 怕前男友對我們不利因當天有爭吵 . 前男友撞到有當場昏迷 送醫 後來有醒來 因他打我 我也受傷 我也去醫院就診  至今我們雙方都還沒和解 已經開第一庭了 案由是公共危險罪 想請問 我朋友 會有事嗎 他是初犯 也並非故意撞他 想請問 我們要怎麼替自己爭去 權益 畢竟是發都是因為前男友 當天他也毆打搶奪我的手機 我也告他 強盜 但她當天有還我所以沒有構成強盜罪 但他打我 她有被依妨害自由起訴 但我擔心的是朋友 請各位律師協助我好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友人的狀況很嚴重,已經構成肇事逃逸,法定刑1~7年有期徒刑。此與您提告對方完全無涉。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以茶 105-03-17 01:33

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妨礙我的自由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對我語言的辱罵騷擾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 

證據都準備好 人證也準備好 是否就能直接對他提告 求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3-17 07:44

對方的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詳情還需檢視具體證據而定。

ycc 105-03-16 13:48

律師  您好

        我與前妻的改定監護訴訟進行中. 一審法院已經改判給我.目前杜方抗告中. 在一審判決前.因為對方一直不給我探視.書記官建議我聲請暫時處分.法院也同意聲請並且 要求對方及親屬"會面當時"不得在場(裁定書有寫理由因為前妻或親屬在場.8歲小孩無法自由表達意願).而且我們是在派出所交付. 即使我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方還是以無法有第三者可以協助. 而必須由其親自在場交付 以致每次小孩子面對父母忠誠而感到焦慮.令人不忍...請問:

1.既然法院規定前妻不得在場.她是否可以藉口要親自交付為由而在場嗎?我是想說她大可以要求小孩在派出所等我 再請警員幫忙看一下....

2.第一審法官並沒有讓小孩子表達意見.社工也沒問過小孩子意願.對於家事法第108條的"應"在改定監護事件裁定前.讓小孩子陳述意見之規定. 是否適法官疏漏?

1. 不得在場指的是對方交付小孩後應離去,不是指不能帶著小孩交給你

2. 是否傳喚小孩到庭是法官的裁量權限,也有訪視報告關於小孩意見欄位可以參考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其實去質疑這些程序瑕疵

不如讓程序快速進行

並且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先將孩子監護權暫訂給你

並由對方交付給你

把孩子帶在身邊

這樣比較能解決問題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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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c 105-03-16 16:2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不得在場指的是對方交付小孩後應離去,不是指不能帶著小孩交給你

2. 是否 ... (恕刪)

 再請教律師

1.目前情況是  如果父母都在場 小孩子無法依自由意志跟我走.反而會跟著前妻離開派出所(法官在裁定書也有說明 為何前妻在會面當時不得在場的原因)

2.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是明文規定應讓小孩子表示意見.而且訪視報告也沒有訪視小孩子.小孩意見欄位空白.

以上  再煩請律師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6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之言行舉止加以蒐證錄音錄影,作為二審時提出攻擊對方非善意父母,無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著手,不適任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較為全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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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6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之言行舉止加以蒐證錄音錄影,作為二審時提出攻擊對方非善意父母,無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著手,不適任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較為全面。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一般來說,會面交往之進行,對方攜未成年子女

     至派出所後,由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對

    方不得干涉,依您所述,派出所應為交付地點,對

    方藉故在場干涉,建議應由第三方(例如:社福團

    體、社工)協助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排除

    對方之干擾。

二、就子女意願,目前您的子女為8歲,已具有適度表

     達意見之能力,又基於子女陳述意見權之保障,子

     女意願亦屬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之重要因素之一,

     建議您可向法院表達此部分之意見。至於法院藉由

     社工進行訪視,詢問子女之意願,而您的訪視報告

     子女意見欄為空白,不知道社工訪視時子女是否陪

     同在旁,抑或是子女意願經彌封而不得閱覽,必須

     視您的事實狀況,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建議您可聲

     請選任具社工背景的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目的

     係為子女最佳利益而設),透過程序監理人之訪視,

     將子女意願、您與子女之實際互動等,呈現於法院

    ,向法官作出適當之評估建議,也是一種方式。

三、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8款:「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

      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

      時性舉措。……」暫時處分之內容,自包括未成年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暫定由您任之。

四、若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提供一審改定監護之

     裁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及其他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

     詢。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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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蔡先生 105-03-15 14:32

各位律師大家好:

有關強制妨害自由誣告案件,這兩項可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多久?

感謝各位大律師回應。

可以,自損害發生及知道加害人時起2年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5 19:14

您好,若刑事起訴後,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侵權行為之時效,從知悉犯罪後2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請求

但是前提是要有構成侵權

且有兩年時效

所以要仔細看一下要件有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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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5 23:39

您好,侵權行為之時效為知悉後起算兩年。

小小忠 105-03-10 00:36

我和女友已經分開三年多

這三年巧遇兩至三次 我均都裝作不認識

其中有一次巧遇她和男友 她很生氣的樣子

因為我住中和 她住永和 但只隔一條大馬路

剛分開後一年多 因在新北市工作公司的往返不會經過她家 所以相安無事

後來第二年到台北市工作公司的往返基本上的確會經過她家 但我刻意繞路了半年 但想說都已經分開兩年了 就覺得沒必要刻意繞路

第三年我就主要以搭捷運為主 但第三年因為她爸表示我有巧遇到她和她男友,還好我沒有打招呼,否則她就報警,還問我說為何要經過她家,她家有監視器,都看到我經過(我也將前述的工作關係給他聽),我說我搭捷運公車上班,他說有機車的人還搭捷運上班不合常理,為何機車不停捷運站那(我表示捷運站不好停..況且我機車有時候停他家附近有時候停更遠,只要先看到車位我就會為優先停放),我也表示我機車有時停這有時停那這是我的自由,我愛搭捷運公車上班這也是我的自由,我經過他家這也是我的自由,我在等公車前會到附近公園坐著或站著一下(用手機查預計公車多久抵達在前往公車站),他爸認為我是在公園等她女兒,我表示沒有(我說我幹嗎等妳女兒,要跟蹤我24小時待妳家門口不是更好),誰會固定晚上十點~十點多(還不是每天)等公車時間,為了等她女兒,她爸建議我離開這條路。

綜上,我想請問對方干涉及訊問我,甚至刻意在路上堵我訊問我,她爸是否涉及妨害自由或者其他刑責,因為有語帶恐嚇(說一次還有,再說第二次還有,他的脾氣就會上來,就不是現在這樣),於是我隔天刻意改變我固定的路線還到從來沒去過的店家,竟然碰到他女兒坐在那,我立即詢問朋友建議我閃吧,事後他女兒竟說我打擾到她。經和主管和朋友討論後,均表示全世界又不是她家,她會嫁出去,她們有問題為何不搬家,要別人離開這,我也知道她家人會在公園繞一大圈一直跟隨著我,一直盯著我看,我也都裝作若無其事走過去。

Karen 105-03-08 18:41

本人約四個月前向任職的公司租賃房屋,因該房屋係公司未銷售完的個案特別開放給員工租賃租約主要"綁三年",且規定需有員工身分才可租,如不滿三年要退租需賠償剩餘未到期的租金,目前考慮換工作,但因未滿三年,違約金恐達64萬左右(還不含押金兩個月),但這份租約綁勞工工作自由是否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8 2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勞基法對於久任條款已經有明文規定,倘若逾越合理範圍,我方可以主張不受拘束

2、程序上,倘若遭到公司求償,可以嘗試主張違反勞基法。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8 20:41

您好

建議您將租約提供給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民法第71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另可參照勞基法所訂規定悍衛自己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落雪紛飛 105-03-08 14:58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重要是沒有平日加班申請單,而且有耳聞其他同仁反應沒有加班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重要是沒有平日加班申請單,而且有耳聞其他同仁反應沒有加班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楊小姐 105-03-02 20:48

您好

朋友2013年陸續向我借款,並將錢分批匯入她母親的戶口.一直催討直到2015年才開始以每月還款兩千,迄今還有47萬未還. 因為一直沒有簽借據,僅有當初的匯款單據和LINE資料,加上該朋友最近換姓名,為了避免以後求償無門,請問下方的借貸契約書還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 感謝

 

借款契約書人 XXX(以下簡稱甲方)、XXX(舊姓名 XXX,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契約書,條款如后:

一、甲方於民國102年間陸續貸與乙方新台幣共xxx萬,匯款至乙方指定戶頭如下:

戶名: xxxx                        戶名: xxx

銀行名稱:xxxxx              銀行名稱: xxx

帳號: xxxxxx                 帳號: xxxxxx

至民國105年3月1日止尚有借款未歸還,共新台幣xx萬元整。

二、借貸期限為三年,即自105年 3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

三、乙方允諾每月十日還款至少新台幣二千元給甲方,不得拖欠。

四、如有違約未付之實,乙方不按期支付二期時,甲方得提前要求償還;另乙方於期限屆滿時應一次返還全部款項。

五、本契約書之債權,甲方得自由讓渡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壹名,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之責任,並拋棄抗辯權。

七、乙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時,願逕受法院執行,不得異議,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悉由乙方及保證人負擔。

甲方:xxx

戶籍地址:xxxx

 

乙   方: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連帶保證人: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2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相關事證足夠,可以直接提告或是聲請調解,將來倘若對方拒絕清償,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會比較好。

2、借貸契約的部分,應該明確記載之前我方已經在那些時間交付那些款項給對方。

阿貿 105-02-29 11:21

各位律師
我在228凌晨被警察隨機臨檢酒測值達0.59,由於初犯也未肇事被抓當下有問警察會怎麼罰,警察回我大約6、7萬。
之後就被帶回警局作筆錄,早上8點半送去分局建檔,到11點初又送往地檢署等開庭,到了12點半才重拾自由

問題:
出來遇到稍早同樣酒駕被關的人,他說這好像只是臨時庭,之後還要再來一次。由於在開庭時(不知道問我的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只是很快速的確認一些資料,也沒人跟我說是最後定案還是臨時的,只叫我之後等通知。目前查資料知道的是吊扣駕照、安全教育上課、罰緩、社會服務。

1.回家後上網查資料發現有"緩起訴"這個東西,但我不知道如何申請與應用
2.是否會留下前科? 可否社會服務抵銷罰金?
3.吊扣駕照1年意指1年內不能騎車? 那可否開車?
誠心請教各位律師大大能否詳細說明或教我如何處理比較好,感恩 謝謝。

 

P.S 被抓當下真的是懊悔萬分,到現在還是吃不下飯睡不著覺,雖然當時有請求法官輕判,也不知最後會如何,但被抓一次真的會記一輩子,再也不酒後駕車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9 11:24

您好,

 

1、需視案件程度而定,若酒測值不高,應有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2、若有緩起訴緩刑之宣告,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3、機車駕照吊扣,待時間期滿後駕照便會歸還予你,至於汽車駕照則不受影響。

 

建議可委請律師撰擬刑事答辯狀,爭取緩起訴之機會,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llen 105-02-18 09:58

請問:

1.管委會主委的選派沒經住戶大會住戶們的推派選出,而是舊主委推派是合法的嗎?他已經侵犯住戶們的權益了.請問可以有什麼方法處理?謝謝!

2舊主委已搬家賣房,還回來涉及大樓的事務.並和他推派的現任主委及一名委員勾結.說是大樓的電梯維修人員遲不來的問題.這個事情也不是他可以涉及的吧!因為大樓舊主委在住戶大會有說:非大樓住戶不可單獨讓外面的人自由進出本大樓.因此,我訂羊奶的人員無法送?到我家樓上.之前是可以的.現在舊主委已搬離,還可以單獨自由住出本社區,向現任管委會主委陳情,他扭曲事實,並惡鬥住戶,想逼迫住戶搬家,以?他們的目的.可以怎麼處理這麼腦人的事?感謝!

 

 

 

你好:

要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以及選任是否符合規約。若規約未規定,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未經合法選任可以訴請法院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申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理、開罰。

案例事實:A為「幸福家庭商標所有權人,該商標經A費心經營行銷,已成為消費者喜愛的著名商標。A某日於Google上鍵入「幸福家庭」為搜尋關鍵字,發現G搜尋引擎公司竟將其所註冊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販售予具有競爭關係的C及D公司。

 

1.G公司之行為並不構成行使商標,至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侵害

G公司販售關鍵字給C及D公司的行為,行為人等雖以系爭商標「幸福家庭」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然觀之系爭廣告之內容,消費者點選「幸福家庭」關鍵字,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僅使消費者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被上訴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而有所謂「初始興趣混淆」情形;然當消費者再點選該等廣告文案網址,而進入該等廣告主之網站觀覽,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等可資識別標示,相關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被上訴人之網站網頁,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固難認其有違反商標法之行為。

 

2.G與C及D的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共同侵害行為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範圍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均屬該條規範範圍。

廣告主C及D公司等皆從事與A相同之業務,與被上訴人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之競爭事業,系爭商標經A之使用及行銷宣傳已成為著名商標,G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A之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中文字,透過轉銷售廣告商出售予C及D公司等廣告主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將「幸福家庭」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廣告主購買,企圖誤導搜尋A公司特取名稱及商標「幸福家庭」之消費者連結到C及D公司之網站。一般消費者鍵入「幸福家庭」四字搜尋時,出現有廣告頁面,而誤認係自然檢索排列之A之網站,或與A之網站有連結關係,予以點選而進入各廣告主之網站觀覽。另一方面,C及D公司等室內設計業者,所以向G購買系爭商標「幸福家庭」關鍵字廣告,係利用系爭「幸福家庭商標於室內設計相關領域已臻著名之知名度,且為A之特取名稱,以吸引消費者於搜尋引擎輸入「幸福家庭」檢索,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A之潛在客戶進入C及D網站觀覽,以增加交易機會,顯係攀附A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幸福家庭商標之知名度,榨

取其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顯失公平。有影響相關領域之交易秩序或影響交易秩序之虞,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G雖非與A處於競爭之事業,然其將系爭商標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C及D購買該關鍵字廣告,G與C及D自已共同構成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其等所為已影響

交易秩序或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不能以言論自由卸責。A人自得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請求禁止上訴人販售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作為關鍵字廣告。

 

3.G之行為具有明知之故意,因此A得請求三倍之損害賠償

A並未能證明其損害額,僅得以G販售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之廣告費計算損害額;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共XXXX元,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該金額之三倍為賠償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henry 105-02-16 17:21
事由是我於暑假住宿期間財物無故被清空至交誼廳,隨後有遺失部份貴重財物 (ASUS小筆電、Calvin Klein 手錶、WIFI 分享器、所參考書&講義&小說、藍色鴨咀帽…...註1),另有財物(棉被、鞋子、紙類註2)在颱風天時被水浸泡而發霉。 事發經過,本人已申請整個暑假住宿(6/29 – 9/11)。。6/30 當天 工讀生未能為本人安排統一住宿的寢室,故本人提議問:可否搬遷到開學後的床位?經工讀生查核後並同意本人入住該房間。然後問統一住宿的內容,工讀生表示 ”統一住宿的時侯,本人只需帶所需物品去統一住宿,其他就留置在原寢"。 本人最後離開宿舍的時間在大約7/5 註3,所有東西都完整無缺,並乘坐7/7 FLYSCOOT AIRLINE 前往澳洲。出國期間,並未有接收校方相關通知 [所有個人物件必需搬出]。 直至我9/8 回學校後才發現東西都被清空了,經工讀生的指示才在七樓交誼廳,經過整理後發現上述(第一段)的情況。教官於9/8明白事情的大概後,建議我先查看交誼廳的監視器。在監視器中,可以確定看到有人於8/7 15:00-16:00把我的東西遷到交誼廳。 而1月的時侯我電郵至學務長並提出以下疑問: 1. 在學務處>最新消息>生輔住宿 中,並未找到暑假住宿的動線文件。而且暑假入住的時候,在不清楚的住宿流程下問工讀生 (工讀生是學校聘請的職位,我不可能質疑工讀生的資訊)。引用民法第188條--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我不懂為什麼住宿組堅持他們只是協助的性質。[Ref. 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234880] 2. 針對教官比喻宿舍為租戶 (只提供空間住宿),鎖匙交給我,室內的責任就歸於我自己(住戶: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並聲稱只提供空間住宿。 只提供空間住宿,對學生的財物保管未具有責任,但我並未在學校網站--住宿組,找到相關句子支持以上論點/提醒同學。 強制把我的物品 由約定專用部份 移到 約定共用部份。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四條之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隨後學務長請 住宿組主任為我解釋以上疑問,1)雇員/工讀生工作態度良莠不齊,所以應以學校公告為準。員工不遵守標準去解釋不會造成連帶關係。2)學校住宿是夾在家裡與租屋中間,所以不能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而且因為學校沒有為同學買財物保險,所以我也沒有賠償。而且還說怎知道我真的有東西不見了。 最後想問這事件上,學校是不是完全沒有負責?住宿期間東西不見也不需要負責任? 註1: 因為東西太多不能一一點算,以最有印象的物件列出 註2: 紙類[ 空白A4紙、文件、筆記本] 註3: 因為當時在台灣的工讀確定沒有了,所以臨時決定買機票到澳洲探朋友和處理事情。但不確定甚麼確實日期和時間 謝謝你耐心看完我的述說,等待你的回覆。
henry 105-02-20 15:20

希望大家能給我專業的意見,因為我聽學校的解釋真的覺得太不負責任了,都表現出事不關自的。

W 105-02-15 11:21
我女友其母為智能障礙人士,其父背著母在大陸養了2個小三,兩者均有小孩,3-4歲,彼此不認識。 其母均不知情,且平時能自由支配其母的財產,包括存款,月領退休金,至大陸供其小三花費。 近期發現其父欲在大陸買房供其小三居住,同時利用其母智能障礙,擅自將其母存款投入股市,同時自己聲稱之後將領出使用。 其父扣留了其母所有的文件,如存摺、印鑑、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 請問: 1.有方法可以預防其父擅自花費其母存款嗎? 2.若是金錢被轉匯至大陸後,有機會討回嗎? 3.離婚或是監護宣告有機會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5 13: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向聲請監護宣告,取得監護人資格之後,可以要求父親交出母親的存摺等物品。並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2、因為無法確認母親本人的離婚意願,要提離婚訴訟恐有困難。

 

 

W 105-02-11 18:00

我女友其母為智能障礙人士,其父背著母在大陸養了2個小三,兩者均有小孩,3-4歲,彼此不認識。 其母均不知情,且平時能自由支配其母的財產,包括存款,月領退休金,至大陸供其小三花費。 近期發現其父欲在大陸買房供其小三居住,同時利用其母智能障礙,擅自將其母存款投入股市,同時自己聲稱之後將領出使用。 其父扣留了其母所有的文件,如存摺、印鑑、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

請問:

1.有方法可以預防其父擅自花費其母存款嗎?

 2.若是金錢被轉匯至大陸後,有機會討回嗎?

3.離婚或是監護宣告有機會成立嗎?

你好:

夫妻若未授權他方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擅自盜用存摺、印章、提款卡等可能會成竊盜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若一方為智能障礙人士,要視情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並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以免權益持續受損。 可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判決確定後可執行父親名下財產。 若有小三並已生下子女又不斷盜領配偶存款,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檢附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者手冊並指定鑑定之醫院,法院受理後會安排精神鑑定,由鑑定結果來做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1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盡速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聲請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11 23:46

您好!

1.  女友母親若已無行為能力,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女友爭取為監護人,負責管理母親財產,父親就不能再動用母親財產
2.  可對父親提出刑事告訴,讓其將金錢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2 12:54

您好,

 

1、可對父親提起偽造文書背信詐欺刑事告訴,避免母親之財產繼續被濫用。

 

2、金錢如已匯至其他戶頭,需視匯款目的、匯款對象等因素來判定是否能追回,無法一概而論。

 

3、依您所述,本案確實有提起離婚之訴的充分理由,但關鍵仍是要將存、印章等重要物品取回,這與是否有離婚並無關係。

 

建議可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提供完整之事件細節,律師才能協助後續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智 105-02-06 10:56

朋友以關係人身分,自願去警局說明

卻全程被上銬,沒收手機,無法自由行動

最後被警察送至地檢

檢察官也覺得莫名其妙

直接叫我朋友離開

請問這樣警方有違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以關係人傳喚而非犯罪嫌疑人,則警方之函送過程確實會有瑕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6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發律師函至縣市政府警察局及警政署申訴該名員警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6 22:08

您好,若未經過逮捕程序,也非現行犯,警察會有程序上的瑕疵。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6 22:58

您好,

 

除非是現行犯通緝犯,否則至警局製作筆錄不會被上銬,且也不會直接被移送至地檢署,警方之行為確實有問題,建議可對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於法院時主張本案係因違法取得之筆錄都不得於法庭中使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evin 105-02-03 20:27

本身在銀行工作  
偶爾會遇到客人來提款  說是不想讓法院凍結所以要先領走
想請教的是  假設該客人是欠某銀行的房貸好了
如果大家都這麼做
銀行要怎麼拿的到錢?
目前僅知道大多的扣押函是凍結當下的存款  不及於之後的
銀行可不可以請法院調他的交易明細之類的

(不過調來有作用嗎? 錢都領走了)

還是說只能請法院發函來扣押  沒有錢扣就算了?
而且(聽別人說)某些銀行似乎還會先發函預告說如果不還錢就會強制執行
這樣要怎麼扣的到錢  不想還的人早就領走了
而且這樣先領走的方式是合法的嗎
也就是在法院凍結之前  該客人都可以自由運用他的存款?  銀行也管不到?
雖然那些錢是正常的資金流入
但覺得客人這樣做很投機
所以想來請教這些問題   想多了解法律層面的解釋
感謝各位大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人民對方其財產資金均可以自由運用,在法院未查封扣押前,其實無法限制存款人的提取,所以現行才會有假扣押制度,以避免對方脫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2-04 09:54

您好:

關於執行不到財產的狀況,可以用假扣押的方式處理,如果原告擔心的話假扣押聲請在起訴時可以做,基本上只要有一定程度的證明或釋明,法院准了之後就可以執行假扣押,而且不會通知對方,因此就可以到判決確定前凍結扣押對方名下之帳戶,待判決確定再聲請強制執行。另外,如果對方有報勞保薪資債權動產等,亦都可以查封或扣款執行,因此雖然還是會有些有心人士脫產逃避債務,但只要善用假扣押的制度,應該還是可以防範。

kevin 105-02-01 21:25

如題

如果在法院執行扣押(或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假設純粹以銀行存款來說)之前

債務人就先將存款領走   無論是部分或全部  

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也就是在法院致函金融單位執行扣押之前

債務人對於他的財產都可作自由運用

他人(債權人或法院)無權干涉  這樣的觀念是正確的嗎?

又如果債權人已和債務人進入協商階段

依上述情況會有什麼不同嗎

謝謝各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1 2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在法院核發查封命令前,存款人可以自由處分其帳戶內的存款。

債務人與債權人自行協商並不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高 105-01-27 15:03

之前妨礙自由現在還在保護管束期間

然後檢察官要起訴持有二級甲西甲胺酮

這樣會怎麼判?驗尿是陰性 !
罰錢還是? 

您好:

1.若您是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者,在保護管束期間,持有2級毒品,因此恐遭撤銷保護管束緩刑之宣告,並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

2.因為係認定您持有2級毒品,而非吸食2級毒品,因此即使您驗尿係陰性,仍不會影響您持有之事實,此外,若檢方能證實您除了持有更有販售事實,判刑恐加重許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7 2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之前保護管束可能遭撤銷,執行原本之刑罰;起訴持有二級毒品之部分,可嘗試請求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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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閣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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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哥傑 105-01-26 09:20
A在民國97年向我借了共50幾萬,去年八月向他催討卻收到他的恐嚇簡訊(揚言找人打我),在隔日我第一時間去了警局備案並提告,後來得知偵查對有傳喚他南下說明並做筆錄,前幾天我收到地檢署傳票,以告訴人身分出庭,案由是妨害自由,庭中檢察官有問到我是否已經提出民事訴訟,我回答沒有,想等刑事訴訟結束,再打民事訴訟要錢,我的疑問是,我能否在這場刑事訴訟中一併解決欠錢的問題,因為我很有把握是由A傳出,那如果起訴了,我可以連帶要求他除了刑事賠償並且歸還欠款嗎? 還是我一定得另打民事訴訟?是的話,愈快提出愈好,還是等民事訴訟結果出來再打比較好?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26 13:24

您好!

告訴恐嚇罪的刑事程序只會認定對方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恐嚇罪,若有罪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但並不會處理借款返還的問題,請求返還借款需另提民事訴訟解決,無論刑事民事,主張權利都要盡快。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6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借款糾紛刑事是否構成恐嚇,為分別二個事件,不會互相影響,即使成立恐嚇,亦不代表對方須返還借款,建議應盡速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借款刑事部分,亦需整理對方犯罪行為之證據,以利檢察官偵查對方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1-21 20:28
二個月前租一房屋,打2年契約,已付1年租金,及押金。 住一個月後,房東被抓去關,此次自稱房東姪子,來電表示:房子不只屬於房東一人,主張契約無效,要求我搬離;我亦主張,契約已打、房租已付,拒絕搬遷。 不料今晚下班回家,發現大門已被換鎖、大門被噴漆噴上「請電0912345xxx(房東姪子電話),勿換鎖」等字樣。 當下我即報警處理,可是警察到場只建議我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已約好明天下午調解。 問題1.若房屋產權不清,我的租賃契約還有效嗎?2.若契約無效,我可否要求搬遷時限,以及押金返還,與預付房租返還嗎?3.若契約有效,我可否告他妨害自由毀損入侵民宅等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21 20:40

您好!

租約有效,但效力只存在於訂約雙方當事人之間,如果房屋是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可主張不受租約拘束,可要求您搬離,您應向出租人請求違約賠償押金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要先釐清房屋所有權歸屬才有辦法判斷法律關係。 租賃契約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惟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或只是共有人之一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租賃契約無法拘束真正所有權人或其他共有人,真正所有權人或其他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遷讓房屋。 此時你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預付之租金押金。 若有強制罪、毀損罪、侵入住居罪之情形可提出刑事告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1 22:27

您好,

 

1、調解時請對方提出房屋所有權證明,若系爭房屋確實為共有狀態,則原來之房東沒有權利將房屋出租給您,對方要求您搬離是合法的。

 

2、您可向原房東提出刑事詐欺偽造文書等告訴,民事上並可請求原房東退還租金賠償所有相關損失。

 

3、原房東姪子若確實為房屋所有人,本案看來其行為尚不觸法。

 

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像原房東刑事告訴及民事之損害賠償訴訟,以維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1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1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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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18 10:10
律師您好: 因為對方的買賣不實,我在評價版上留給對方負評,對方罵我澳客,開始連續傳訊息說我咄咄逼人.限我三天內公開道歉,不然要告我之類的話...,之後我去警局,警察說告他妨害自由.公然侮辱.. 前陣子我去了偵查庭,對方遲到,所以只有我一人被詢問,檢察官也沒讓我說什麼話,但檢察官的說法,感覺我好像會告不成..這樣我會不會反被告?

您好:

刑事案件提告後告不成,並不當然等於誣告。只要您提告的事實並非捏造而來,就不用擔心自己構成誣告罪。

另外,針對您提告對方的案件,是否有關鍵證據未提出?是否適用錯法律條文?是否未將案件重點清楚地闡述讓檢察官了解?都可能影響您提告的結果。因此,建議攜帶相關資料,由專業律師幫您判斷,以免喪失對您有利的機會。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按刑法305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規定,其構成要件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始足當之,倘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縱他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次按通知之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方相當本罪之恐嚇行為,是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刑法 305  條之罪,仍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 若對方要求你說明否則提告係合法行使權利,縱然你心生畏懼也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澳客」會貶損你的名譽,若留言板屬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若你是出於誤會,雖然提告遭不起訴處分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綠茶 105-01-17 22:29

你好,我朋友在去年因為一件偽造文書被判拘役40天在1/19日就要執行了可是他因為一件妨礙自由的案件在2015/12/21被收押了,他在收押期間的天數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應屬二個不同行為罪數,且羈押是因為其妨害自由,與其偽造文書無關,不得在此案中主張折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拘役40天應該能夠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易科後就不用發監執行。

妨害自由案件之羈押期間只能折抵妨害自由案件之刑期,無法折抵另案之刑期。

這種情況要視進度看有無機會聲請法院停押,先執行前案刑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