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2.我去報警-上了第檢署....
3.離職員工-楊男在偵查庭說:伊經過店長李男特許,伊想說有銷售獎金再把帳結掉等語(在不起訴起訴書友載明).
4.實際上楊男是說:他要領獎金時才結帳,檢察官有反覆問他:那你到底結帳了沒,楊男答:沒有.......
5.我事後有提-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是開庭時,法官直接跟我說:我只是單憑-不起訴書內楊男所講的,就來提民事訴訟,法官說:楊男可能為了要脫罪或是講謊話...等等的,法官接著說:如果我只是單憑這只不起訴書就要來要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他的自由心證+因為只是小額訴訟所以必須立即判決,法官直接說:他會判:駁回之訴,故法官直接建議我先撤回告訴-因為最起碼我可拿回3/2裁判費.....
6.我已先撤回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但我不甘心,因為手機確實不見了,我等於賠了夫人又折兵.... 7.請問我該怎麼辦,才能拿回我的財物損失....


您好: 1.我公司員工於離職後-盤點時發現手機不見了..... 2.我去報警-上了第檢署.... 3.離職員工-楊男在偵查庭說:伊經過店長李男特許,伊想說有銷售獎金再把帳結掉等語(在不起訴起訴書友載明). 4.實際上楊男是說:他要領獎金時才結帳,檢察官有反覆問他:那你到底結帳了沒,楊男答:沒有....... 5.我事後有提-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是開庭時,法官直接跟我說:我只是單憑-不起訴書內楊男所講的,就來提民事訴訟,法官說:楊男可能為了要脫罪或是講謊話...等等的,法官接著說:如果我只是單憑這只不起訴書就要來要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他的自由心證+因為只是小額訴訟所以必須立即判決,法官直接說:他會判:駁回之訴,故法官直接建議我先撤回告訴-因為最起碼我可拿回3/2裁判費..... 6.我已先撤回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但我不甘心,因為手機確實不見了,我等於賠了夫人又折兵.... 7.請問我該怎麼辦,才能拿回我的財物損失....

各位律師大大 我想詢問一下
我男友在去年11月多跟朋友去南投,一路上他都以為是要去玩(開我男友的車)結果到了南投,他朋友就說有一個人(A男)一直打他表哥(B男)的父母,結果他們就去了那個人家家裡,到了門口敲門是我男友敲門,他說不好意思請問A男在嘛?A男就說怎麼了?A男一直覺得我男友要打他,我男友就說:如果我要打你,你的車就不會在這裡了!然後我男友好像還有說:我們就這樣摟!是到最後要走的時候我男友的朋友就說一句:如果再被我知道你這樣,我就斷你手腳,A男目前提告恐嚇,我男友也已經被檢察官起訴妨害自由,恐嚇,請問一下我男友這樣有構成恐嚇嘛?大約會被判多久?可以易科罰金嘛?他沒有前科是否可以爭取緩刑?要如何爭取?為什麼有妨害自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及雙方於偵查中之筆錄內容,決定為無罪答辯或認罪與對方和解,支付和解賠償金額,請求緩刑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及第2、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為維護您及小孩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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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扶養費之部分,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二萬元左右,父母各自負擔約一萬元左右,至於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現在願意放棄,將來欲改定監護權,除非有明顯證據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如原監護人吸毒或犯罪),否則非常困難改定監護權,再就姓氏部分,除非未成年子女成年後願意改姓,不然目前若欲變更姓氏,可能須提起訴訟,並提出證據證明原姓氏有何不利之處,不是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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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無能力支負只能請求對方未付的代墊費用(加上遲延利息), 教育費部份實務上是歸在扶養費中, 除非有另行約定
2.如果要取回監護權做監護權改定, 但是實務上需明確的證明對方無法教養, 照顧小孩, 所以會建議不要將監護權給對方
3.改姓部份同上, 需提出證據證明原姓氏有何不利之處
4.如果是要規畫完整的離婚協議書, 絕對不是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 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由律師解答您的疑問並且為您撰擬維護自身權益的協議書
本所對於婚姻案件處理經驗豐富, 可參考成功案例, 並由經驗中更能確保您日後的不會再有法律糾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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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前妻是在家做網拍賣親子裝的工作,前陣子她帶著女兒到家裡上面去拍攝新款的衣服,她說拍到一半時有個男的一直也在拍她們,過程她也含糊帶過我只知道最後她有留LINE的ID讓那男的加好友,應該也有聊過吧!她讓我知道的時候她是已經把前面跟那男的對話給刪掉了,所以前面她們的對話我都不知道她們講了什麼,是直到有一天她跟我說那男的傳一些很噁心的照片給她我才知道有那男的的這件事,一開始那男的先傳幾張裸照跟她下體的照片給她,本來是想說要報警處理,但是因為照片都戴著面具不然就是沒拍臉,我想說這樣或許會不足以證明是他本人到時候警察也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前妻在家裡做親子裝網拍的,前陣子他帶著我女兒去家裡附近拍照,他說拍到一半的時候有個男的也一直在拍她們,過程我不知道只知道最後前妻她有把line留給他,她們之後應該有用LINE聊過天吧!前面我都不知情,一開始她說他是專業攝影師,想幫我前妻拍照跟合作什麼的一些理由,直到有天那男的突然傳戴著面具全裸的照片給她,她嚇到才趕快跟我說,原本當下想說報警處理但是照片都戴著面具我怕無法證明那些全裸的照片是他本人到時候警察也沒辦法處理所以就先沒報警,我就假裝是前妻的身分慢慢騙他讓他證明那些照片裡的是他本人,(就說些不相信照片裡是他本人之類的話術)後來有被我騙到然後他也有傳一些他之前跟別的女人合拍裸照的照片跟一部影片,還問我前妻說"想要嗎?"&"我們也來拍一部吧""帶你一起去摩鐵玩"還有說他做事都很低調的,不然早就被追殺了,後來前幾天我有用前妻的LINE讓他知道我的身分,他還理直氣壯地說那是它們公司安排的測試項目,還反過來說要告我公然侮辱(我根本沒罵他什麼)跟因為我拿前妻的手機他還要告我妨害自由什麼的胡扯一堆,他說他LINE的對話內容已經傳給他的律師將會寄存證信函給我,還說他已經用LINE查到我們家住址了(這樣算恐嚇或威脅嗎?)我想問這樣子我們可以告他性騷擾或什麼罪名嗎?因為怕又碰到他會被他怎樣的因素,現在我前妻已經不敢帶女兒去那附近吃飯或拍照了,我想問現在這樣我是不是可以跟前妻拿這手機上面與他LINE的對話訊息至當地分局報案請警察幫我們處理?那如果報案的話我們可以告他什麼罪名呢?煩請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個忙跟我說一下!謝謝沒辦法處理,這樣反而會造成更多的麻煩以及她母女的們更加危險的問題,所以我就先沒報警,而我就用前妻的手機假裝我是前妻本人開始來套她使得我們可以找到更多的證據(就比如說不信那個照片是他類似這類的話術)後來有被我套出她有傳一些露臉的裸照和她之前跟別的女人拍的全裸照片跟影片,這段期間還有陸續的問我前妻說"想要嗎?""帶你去摩鐵玩"還有"我們也來拍一部影片吧"之類的變態話語,更自豪地說她做事都很低調的才到現在都沒事,後來我看不下去了,反正掌握的證據應該也都夠了,我就有讓她知道不是前妻在與她對話,她卻痕理直氣壯的說那只是他們公司安排的一些測試方法她才會傳那些照片什麼的,還惱羞成怒的唬我說他跟我們的對話已經自動傳到他的律師那邊去了,說會對我提出公然汙辱的告訴(我根本也沒罵他什麼)還說因為我拿我前妻的手機用她的line與他對話還要告我妨害自由,反正就胡扯一些法條名稱想要唬我,還說她已經查到我家住址了(這樣有構成恐嚇或威脅的標準嗎?),現在前妻也不敢帶女兒到附近去拍照或吃東西了,會怕又遇見他結果被他怎麼樣了,我想問一下各位大律師,現在這樣我與前妻是不是已經可以拿著line的內容去跟當地的分局報案?那我們可以告對方性騷擾還是什麼罪名?麻煩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個忙跟我說一下嗎?謝謝


1:暫時保護令:(未開庭)目前太太擁有這張保護令之後,更囂張的說:現在法官幾乎看到家暴都比較偏向女生,幾乎家暴都會核發比較多,所以叫我快點簽字離婚+監護權給她,這樣我要探視子女她就馬上給我探視,我這邊有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這次是突發性的,不是經常性的家暴,太太也在簡訊承認羞辱我的證據,親人做證,鄰居做證,警察錄影錄音都可以證明,她對我經常性的言語羞辱,怒罵,才會引發這次的家暴事件。
我想請問各大律師..對方也曾經簡訊承認羞辱我的證據,還可以提出對方怎麼羞辱我的錄音跟譯文,甚至親人跟鄰居的做證,這樣的家暴會像說的成立嗎?我知道要看當時法官的自由心證,我不希望太太一直拿家暴來壓我探視小孩子,小孩子是無辜的。





被騙去帳戶從事不法
今年7月,一位先生寄信到我的信箱
:你好我們公司有看到你人力銀行PO的履歷,我們公司有適合你的職缺,時間可自由安排,薪水14000~50000,兼職也可,有意請加LINE888wd。然後我加了他的LINE想詳細了解,對方說要介紹我工作性質:
線上合法博彩總代,全台會員很多,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的金額比較大,我們每個帳戶都有限額度,所以財務那邊調整一個帳戶只對一個會員作帳目,需要找人提供帳戶來給財務做帳目,一本帳戶月領12000。
我以為是正當的公司,就把我的存摺跟提款卡用全家寄去給了對方,並說好7月20號匯薪水到我的戶頭,但後來卻人消失了,我驚覺事情不對,趕去銀行辦掛失,行員跟我說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了,去警察局警察也說我這樣已經是有人來報案了,所以我不能報案,叫我回去等傳票,
我現在手上有1.我跟對方LINE的紀錄,已經印出來了
2.帳戶轉入轉出的明細,進帳戶的金額大概10萬左右
想請問專業律師,該如何證明我也是受害者呢?
小弟21號要去偵查隊做筆錄了...我該如何說明呢?
檢察官跟偵查隊 大概會怎麼問我?
如果檢察官要我認罪,是要認罪好,還是要堅持自己是被騙的無罪呢?
有利益交換是否會被判比較重? 如果說是遺失的話可行嗎?

您好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一、吸食一級毒品而獲得緩刑判決的案件,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判刑八個月,緩刑三年,二年內要提供二百四十小時義務勞動;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戒癮治療。
二、緩刑還是要看法官的決定,當然你可以努力,展現戒毒的決定,家境狀況等。但緩刑是法官決定的,是否准緩刑還是要看法官。
三、如果緩刑沒有爭取到而母親又乏人照料可以先電聯社會局協助處理。
四、如果無資力請律師協助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忙。
五、戒毒很難,你要加油!加油!加油!
六、建議遠離一起吸毒的朋友,搬家、換電話讓吸毒賣毒的大家都找不到你,甚至於換個名字,找個沒有人認識你的地方重新開始吧。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第一次施用毒品被起訴,約為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您無須過度擔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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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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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半年前我跟另一半分手了,主要是因為她一直掐我說我劈腿要一起死
後來是我踢開她所以她才放過我
(有證人看到,事後做筆錄有告她傷害,因為原本沒有要提告,只有去驗傷,但因為實在氣不過,結果警察堅持不用開三聯單,說上法庭再跟法官說,只有記錄在筆錄上)
不過交往期間彼此的金錢都是互相有牽扯
她因為不滿我要分手
所以把交往期間我幫她寫〔申辦手機貸款的申請書〕這件事拿去告我偽造文書,
但是所有資料都是留她的,銀行也是她親自親口核對資料的
保證人是她媽媽,不是我,所以銀行也有跟她媽媽核對確認
之後她說我拿她證件不還,所以告我妨礙自由,
但是我幫她辦完手機貸款就馬上還她了
(她應該沒有辦法舉證,我也沒辦法證明)
最棘手的是,她要求我幫她打客服開通網路銀行服務要轉帳
因為她上班沒有辦法接電話,結果隔天她轉了一萬塊給我,
她自己說她要還我錢,因為我幫她繳過信用卡債
結果隔兩天居然馬上告我竊盜 :(
四月份已經去警局做過筆錄了,前幾天收到法院的刑事傳票
我現在擔心的是,開庭時,我應該要承認嗎?
但是我只有證人沒有證據,證人如果不想惹麻煩,也不一定會幫我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我知道我有做這個行為,但我真的都是經過她授權的啊!
可是我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我現在困惑的是,我應該主動找她和解嗎?
因為傳票上有註明「若有和解,請攜帶和解書」
如果沒有和解,會不會被當庭收押呢?
因為我從來沒碰過這種事情,真的很擔心
而且目前身上還有車禍民事糾紛和門號被盜辦所以電話費沒繳
這兩件事情在跑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一、不要太過擔心,事情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二、這世上並不是沒有人可以證明你的清白,有一個方式叫民間測謊。
三、在你的情況,是情人間的關係很容易就找不到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證據如果有窮盡的地方可能就要靠測謊了。測謊的部分有公家測謊也有民間測謊,公家測謊要檢察官或是法院願意送測謊才有的測,而且如果一緊張沒測過你就GG了,所以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因為是自己付費私下去測,所以比較不會有心理壓力,只是民間測謊在台中而且有測謊費用的問題[這個部分律師並沒有收介紹費,你自己跟民間測謊公司的人談吧]。
四、要和解也是可以考慮,但是用字遣詞要注意,並不是有做所以和解,而是為了息事寧人所以和解,這個很重要,有的人談和解談半天沒談成,然後寫的書面就被拿去當有罪的證據了,這不是很遺憾嗎?
五、如果有錢請律師就請個律師幫你吧,如果無資力請律師的話請認真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綜合水果汁蠻好喝我喜歡;然後經過一家咖啡店,如果你喜歡喝咖啡可以去喝看看[不保證],然後會經過一家炸雞排[讚啦我只能這樣說] ,然後你會經過信義房屋[是間好仲介],然後你會經過一些銀行[記得先領錢再來找律師],如果你到了文具行那表示你走過頭了,再走到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太遠了,進去買個礦泉水再來找律師吧[太多人買飲料了律師都快得糖尿病> <],我們大樓叫狀元吉第大樓,這個吉字我常打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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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當事人的家人(男方) 男女雙方經由牽線認識,交往約半年結婚
家人於5/31舉行婚宴結婚,但女方已於第二次離家(7月底回娘家)至今未回,女方表示是因與婆婆無法相處,且表示因婚禮當日婆婆臉色不佳受辱,身心靈不自由等種種之由,不願意回來,甚至像婆婆表明"好聚好散", 向老公表明"分開""放下"....
籌備婚禮,訂婚,結婚我方出資婚紗,聘金,六禮,禮金,金飾,紅包....甚至還念及對方父母年事已高,女方無業無收入,答應婚後另外付出每月岳父岳母的奉養金,但,婚後不足2個月女方就以不開心不快樂...等理由要分開...原先還曾經提出願意退還全數聘金,但實際協談後,卻開始減碼哀窮...硬要直指是我方無情冷淡,不願意也拿不出完整聘金了!
從婚禮籌備到結婚,幾乎都是我方支出,甚至婚後女方生活無虞,無毆打無虐待之情事,怎如此兒戲?女方多次跑回娘家,男方也給予寬容, 並多次詢問是否回來?.....怎覺得我們被戲弄了還花好大一筆資金?
因事出突然,2個月內女方已多次跑回娘家,小倆口甚還未能至戶政課登記....請問,男方還能替自己爭取什麼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詐欺之部分,尚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似有困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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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當事人的家人(男方) 男女雙方經由牽線認識,交往約半年結婚
家人於5/31舉行婚宴結婚,但女方已於第二次離家(7月底回娘家)至今未回,女方表示是因與婆婆無法相處,且表示因婚禮當日婆婆臉色不佳受辱,身心靈不自由等種種之由,不願意回來,甚至像婆婆表明"好聚好散", 向老公表明"分開""放下"....
籌備婚禮,訂婚,結婚我方出資婚紗,聘金,六禮,禮金,金飾,紅包....甚至還念及對方父母年事已高,女方無業無收入,答應婚後另外付出每月岳父岳母的奉養金,但,婚後不足2個月女方就以不開心不快樂...等理由要分開...原先還曾經提出願意退還全數聘金,但實際協談後,卻開始減碼哀窮...硬要直指是我方無情冷淡,不願意也拿不出完整聘金了!
從婚禮籌備到結婚,幾乎都是我方支出,甚至婚後女方生活無虞,無毆打無虐待之情事,怎如此兒戲?女方多次跑回娘家,男方也給予寬容, 並多次詢問是否回來?.....怎覺得我們被戲弄了還花好大一筆資金?
因事出突然,2個月內女方已多次跑回娘家,小倆口甚還未能至戶政課登記....請問,男方能替自己爭取什麼權益?



律師妳好,我是一家汽車改裝公司的員工,我在今年的時候跟我們公司一位總監洽談過兩張自家公司產品椅子要安裝到我的車上,納當時總監的意思是說叫我先安裝後,有賣到產品了再來談付款的方式,後來談好是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但是在8/31號的時候我們公司總監被惡意的請辭,那到昨天我被我們公司一位總經理叫去辦公室,他直接問我說在我車上的兩個椅子有沒有付錢了,我是說還沒因為總監說是要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總經理就說那你給我簽下一張本票,簽完我們直接到警察局去,她說要告我侵占公司產品,他還強調我跟前任總監一直在惡搞公司,掏空公司公款來做其他事情,但是我跟前任總監沒有做任何對不起公司的事情
我當下很無言我想要回到座位上去拿手機,她堅持不讓我去拿手機也不讓我跟我們公司另一位總經理說話(因為我是歸屬於另一位總經理底下的人),堅持我跟她簽一下一張14萬多的本票,還說這張本票簽完他會去叫地下融資的人來找我要,每天還會加收利息,我被迫無於無奈才簽下了本票,他也還是不放行我去拿我私人的手機,堅持要我跟他到警察局去,一直脅迫我說我跟總監搞公司,叫我一直要講實話,不然他要函送我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0日電)有錢也買不到自由。台東黃姓男子因賄選案翻供,檢察官依偽證上訴,被判6個月徒刑,因法定刑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去年五合一選舉,黃男涉嫌幫現任大武鄉代表鄭義成遷入幽靈人口和收取賄款,經台東調查站移送偵辦。
檢調偵辦時,黃男坦承罪刑,鄭義成則因妨害選舉被起訴,且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當選無效時,黃男忽然自白,坦承在檢調偵辦時做偽證,鄭義成因尚有其他人坦承幽靈人口和收賄,一審被判當選無效。
因黃男翻供,檢察官依偽證罪將黃男起訴,台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男符合「自首」偽證,給予量刑6個月,但因偽證罪的法定刑為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但還可上訴。
「有錢也買不到自由」,台東地檢署提起上訴,主任檢察官柯怡如表示,一般民眾都不知道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根據刑法41條,法定刑最重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希望他能說實話」,柯怡如說,黃男在當選無效之訴時翻供,也無助於鄭義成的官司,鄭義成還是因其他證據被判當選無效,接下來鄭義成還有刑事的賄選和幽靈官司,「我們很好奇,黃男是否還會翻供」?檢方上訴,是希望他誠實,不要妨害司法公正。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8200069-1.aspx
中央社 – 2015年8月20日 上午10:15
(一)刑法第168條定有:「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41條第1項復定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黃男因涉犯者為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而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惟因本罪法定刑係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得易科罰金。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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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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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滿中風的雙胞胎妹妹把浴室弄髒,女子安○臻和妹妹發生口角,竟然和男友一起狠踹妹妹致死;兩人被警方逮捕,一開始還辯稱不知道妹妹怎麼會死亡,後來警方發現妹妹身上有新舊傷痕,追問下兩人才承認犯行;晚間移送到新北地檢署複訊;訊後檢方認為兩人供詞反覆,且涉犯傷害致死罪,今天清晨將兩人聲請羈押,新北地院裁准予羈押。
【法律教室】
所謂羈押:
係指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行動自由一定期間,以保全證據與未來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刑罰之執行之強制處分。簡言之,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犯重罪者,就必須先關起來,以避免傳不到人,無法偵查或審判,或證據無法調查。
但是,羈押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就是必須要有羈押的原因,必須要「犯罪嫌疑重大」,若不符合此要件,縱使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甚犯重罪者,法院仍不得任意拘束憲法所保障人民自由行動權的。
本案姊姊及男友犯罪嫌疑重大,且一開始還辯稱不知道為何死亡欲推拖責任,甚與男友有串供之嫌,且傷害致死屬於重罪,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法院裁定准於羈押。
【法條依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林俊賢律師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和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時他堅持提告,並對我們一家人和警察說:要和解我沒興趣,不好意思我沒興趣,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和父親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他妨礙自由? 還有他將我們的貢品和金紙等..物品鎖住,也並未讓我們將貢品和金紙等物品拿出來,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我們並沒有物證,我們當下只有人證,而證人是我的媽媽與妹妹還有我女友, 請問這樣聲請人證有效嗎?還有當時辦案和我們一家人被關的員警也可以當證人嗎?(我不認識這名警察也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我當時的筆錄是他幫我做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撰擬聲請調查證據狀,請求傳喚證人;撰擬準備狀、答辯狀為您及父親辯護之;另關於欲提告對方之部分,應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還有侮辱公務員和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他堅持提告,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父親與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他妨礙自由? 還有它將我們的貢品鎖住也並未開門讓我們拿出來,我們的貢品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郭台銘和周玉蔻間的3億男官司,北院21日宣判,周玉蔻必須賠償郭台銘20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以及7大報的頭版刊登半版道歉聲明,法官認為,周玉蔻只憑聽說,就公開表示郭台銘捐3億給連勝文陣營,沒有查證確實,但周玉蔻對結果不服氣,絕對上訴到底。
台北地方法院庭長賴劍毅:「周玉蔻應賠償郭台銘,新台幣200萬元,周玉蔻應該將道歉聲明,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全國版,半版篇幅1天。」
【法律教室】
判賠200萬部分:看到新聞有人詢問,為何郭被周隨便講講就判賠那麼高的金額?而一般人被他人誹謗,法院卻只判賠5~10萬的金額?
實務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侵害名譽權,在認定賠償金額上會依據原告的社會地位、名譽、學歷、背景及所造成的損害等條件來衡量,因郭本身屬於上市公司集團負責人,且在商業界及報章雜誌有一定的知名度,甚有影響力,故會將侵害名譽權之賠償金額提高,因此金額如此之高。
刊登報紙道歉聲明:其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周被判要在報紙登報,屬於回復名譽的一種辦法。
【適用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部分,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您有與對方配偶發生性交行為,及發生性交行為時知悉對方配偶已婚,目前可針對上述二構成要件加以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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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一名游姓男子為和前女友復合,竟把她擄至壯圍及蘇澳內埤海邊談判,前女友遲不回心轉意,游男竟把她押到蘇澳海事學校後方一處空地,嗆「如果妳有小孩的話,妳就不會離開我」,在車後座硬上,完事後才放她走。前女友母親得知此事後提告,不過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後,考量已獲原諒和解,給予自新機會,判他緩刑5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林俊賢律師法律教室】
看到許多網友留言,為何性侵犯才判1年8個月?緩刑5年?恐龍法官?後台硬?法官有沒有收錢?的疑問…
我們來解釋一下,刑法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最輕本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簡言之最輕應判3年,但是法官考量被害人與被告已「和解且原諒」,就會拿出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來將最輕判3年的罪減刑到1年8個月,然後再用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就可以判緩刑了喔。
簡單來說,判2年以下的罪經法官考量情狀後可以給予緩刑,強制性交雖最輕至少要判3年,但因減刑後只判1年8個月,就可以緩刑喔。
此案件法官最主要考量的應該是男女雙方曾交往過、男方一時衝動且有悔意、年紀尚輕,後女方也已經原諒男方,並且和解,才會給予緩刑,所以不是恐龍法官、後台硬或收錢拉…
緩刑的意義:刑之暫緩執行。使受判決人仍舊生活於自由社會,接受社會性處遇,並可避免短期自由之弊。
【適用法條】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近日在某大型會場,有舉辦一場展覽/販售活動
活動共兩天,兩日內容完全相同,就是單純的展覽及販賣商品,沒有因為日期不同就有不同的Schedule,因此承租攤位的單位,可以自由選擇是要參加一天或是兩天。
8月8日(第一天)因為颱風,主辦單位取消一般民眾入場
雖然仍開放攤位承租人(承租場內攤位,販售商品)進入會場處理貨物,但一來礙於交通及安全,承租人未必能到場,二來,一般民眾不開放入場,活動實質上已等同取消,無法達到預期成效,權益受損。
事後,主辦單位公告,8月8日攤位費可退費,
但僅能退給『只有報名第一天(8/8)攤位』的單位
若兩天都有報名(即,報名8/8和8/9),儘管8月8日同樣權益受損,卻無法拿回8月8日的攤位退費。
請問是否有救濟管道,要求主辦單位退回8月8日之攤費?
又,請問此案例是否適用於民法第 249 條第4款?(然而,本案例報名需付攤費全額,並無定金,我不確定是否仍適用?)
p.s. 在報名規章中,僅提到若遇不可抗力之狀況,主辦單位有權變更或取消活動,並未提到此狀況發生時的退費辦法,或是權責歸屬。
不好意思,有勞您協助解惑,謝謝!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 及 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及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去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無其他子女或配偶
那麼就只有養女可以繼承
但如要贈與他人
必須要做成遺囑才可以
只是如果養女要爭取時
他最多可以要四分之一
如無爭取當然就按照遺囑內容辦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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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跟警察說不予追究,若警方仍要製作筆錄,則您據實以告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大大好:
想請教幾個問題,事由為我堂弟近來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簡易庭),原告是我四叔,提告的理由是我堂弟佔我爺爺的房屋自居,起因為我爺爺在民國98年過世,他名下有一間房子,分別由我父親、姑姑、三叔、四叔以及我堂弟繼承(會有我堂弟繼承的原因是因他繼承我二叔那一份),我四叔自述在我爺爺過世一年後即告知要我堂弟將他那一份產權買下,貨繳付5分之一的房租給我四叔,但我堂弟不買、不賣、不付租金,把持舊宅鑰匙使用自由進出,為行使本人財產持分的權利,要求跟我堂弟追討5年的租金共18萬元,並認為我堂弟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我堂弟返還不當得利。



各位律師大大好:
想請教幾個問題,事由為我堂弟近來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簡易庭),原告是我四叔,提告的理由是我堂弟佔我爺爺的房屋自居,起因為我爺爺在民國98年過世,他名下有一間房子,分別由我父親、姑姑、三叔、四叔以及我堂弟繼承(會有我堂弟繼承的原因是因他繼承我二叔那一份),我四叔自述在我爺爺過世一年後即告知要我堂弟將他那一份產權買下,貨繳付5分之一的房租給我四叔,但我堂弟不買、不賣、不付租金,把持舊宅鑰匙使用自由進出,為行使本人財產持分的權利,要求跟我堂弟追討5年的租金共18萬元,並認為我堂弟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我堂弟返還不當得利。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不與男方父母共同居住。
二、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女方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三、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夫負擔全部。
四、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夫每月提供新台幣3萬元供妻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為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六、立約人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壹百萬元。
七、立約人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立約人:男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女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請問婚前協議書這樣寫可以嗎?有沒有哪裡要改的?
2.第二點的部分我真的不太懂該怎麼寫???

你所寫的契約內容,除了自由處分金的約定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法律都有強制規定。你的契約內容中有些與法律強制規定內容相同,此類屬於畫蛇添足的約定,不約定也有通姦罪或配偶的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主張。有些約定違反強制規定,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依照民法契約無效,所以約定了反而使整個契約無效。
另外,婚後的財產約定,你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類型進行選擇,選擇了之後還要向法院進行登記。約定了沒有登記,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簡言之,你所擬的契約,除了自由處分金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可以全部刪除。
我常常看到一些當事人、代書、招搖撞騙的法律顧問(沒有律師資格的那種),隨便寫個契約內容來拘束相對人的行為,以為有一份契約就天下無敵了。事實上,債權契約將來要達成目的,首先應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有效契約對方不履行的話還要起訴,然後在勝訴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時候無效的契約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雙方須對於不當獲得的利益或行為要回復原狀或有損害賠償的問題,不但達不成目的還會造成訴訟成本發生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婚姻關係不是靠一紙婚後契約可以保障的,有時候婚姻關係可能就從婚前簽訂的婚後契約開始產生裂痕。婚姻,在婚前要看清楚對象,在婚後要多關懷對方,要有寬大的胸襟,才能夠讓婚姻長長久久。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阿峰吃完消夜後,騎車回經途中與計程車發生擦撞,對方下車時手裡拿著鐵棒朝阿峰打來,阿峰見狀隨即拿出身上預藏防身的水果刀揮舞,扭打中,阿峰的刀刺入對方的肝臟,造成對方肝臟破裂,動脈也被切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阿峰即依涉犯殺人罪遭逮捕至警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經是凌晨2點多,阿峰身心疲累,並不想做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00條之2的規定,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時為之,而所謂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訊(詢)問,或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抑或是有急迫之情形,例外可於夜間訊(詢)問。
實務上,警察於製作筆錄時,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夜間詢問,並在筆錄中載明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之意旨。但實務上亦有員警故意或疏忽,未詢問是否同意夜間詢問,即對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如此一來,所製作之筆錄究竟是否能作為證據,即有疑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於夜間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之規定,例如:未經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之同意,即加以訊(詢)問、製作筆錄,該供述(筆錄)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但如能證明法官、檢察官、警察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該供述(筆錄)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而此證明義務,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如檢察官無法證明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即應認定筆錄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夜間訊(詢)問已經達到疲勞訊(詢)問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筆錄),當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因此,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辯護律師,應注意卷宗中之筆錄製作時間,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在製作筆錄時並未委任律師辯護,辯護律師接受委任之後,亦應詳細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製作筆錄時之過程,以判斷之前的筆錄是不是具有證據能力,筆錄內容是否符合被告、犯罪嫌疑人真正的意思。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本人因2年前被抓起訴重利妨礙自由現在還在審理中,因為被抓人數10個人,可是我只認識跟我一起被抓的一個人然後他說我們10個人是集團。被抓後有6個人指認我重利我都認了因為真的有,但第7個被害人指認我重利跟防礙自由(總共7個)可是他我跟本不認識所以要求對質,但法管傳他兩次他都沒來後來法官說有必要時要拘提他,在後面開庭很多證人也沒來,公術檢察官賭爛把,現在又要把我們10個用共同犯意聯絡來辦,但我跟他們沒聯絡這樣會成立嗎?
後來我被抓後一年多內湖分局傳我在去做筆錄,說又有被害人來指認,我也去做筆錄了也承認確實有放款給他,過一陣子台北地檢署又寄傳票來要我開偵查庭,但他是(水股)因為我原本開庭都是(光股)這樣是同一案件嗎?還是別案?(傳票一樣是重利案件)如是同一案件他會分開來審嗎?如分開來我算累犯嗎?還是偵查完送我原本的法院一起審?
我的前科有 毒品5 6年前勒戒小過了 賭博緩起訴2年已超過5年了。 沒重利前科 , 這樣我會被關嗎? 假如亦可罰金會罰多少(大蓋)? 我現在還需要請律師嗎? (已在審理庭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您所卻主張答辯之方向,方向確認後,辯護人才能朝您有利的部分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恐嚇告訴,須提出對方為恐嚇言論之證據,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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