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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Y 104-06-25 17:19

各位律師們你好,

本人欠款→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74萬元(已欠快10年)。

本人於104年4月28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20日內提出異議(無寫任何理由),今日(104年6月25日)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打電話來說請我撤銷[異議],不然的話上法庭他們一定會主張他們公司的權益(聽他們意思是不給協商機會),而且訴訟費必須要我支付,債權公司說在法庭上不能協商(是真的這樣嗎?),我確實有欠這些錢,但工作不穩定,我也想還錢,但找不到協商方式。[債權公司]說我必須先撤銷異議後才能協商。

問題1:我撤不撤銷異議,對我或債權公司有什麼影響?

穩提2:我是應該聽[債權公司]說的撤銷異議後,才跟他們協商嗎?他們這樣說對嗎?對我有什麼影響?

問題3:還是上法庭也可以協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撤回異議,資產公司就可持支付命令執行您的財產

2、不用撤回異議,訴訟程序中仍可以談和解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Monica 104-06-25 16:02

律師大人們好:

有個案件讓我深陷莫大的困擾中,案件為給付報酬,大約的始末是..

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的個人工作室經由和朋友牽線介紹,設計某家公司的LOGO、名片、全套網頁平面設計,一開始先到那間公司與老闆及相關人員開會,而那位牽線朋友(夥伴的姐姐的朋友)的老公就是那間公司的營運長,後來那間公司的老闆說一切的報價都和營運長說信也寄到他那,所以在開完會後的2011/10/27我寄出第一份報價單62000,當天營運長來電與我議價,最後口頭議價50000成交,印刷費另計。

2011/10/28我們寄出第一份初稿,2011/10/31名片完稿送印刷及LOGO完稿交件,2011/11/6網頁完稿後開始進行切圖(片)給那間公司的網站後台工程師(此信有副本給公司老闆與營運長),2011/11/19完成切圖(片),2011/11/29寄出請款單給營運長請款(51080),但在等款時,那間公司於2011/12/2向我們追訂名片2012/4/12寄出最後請款單(52080)給營運長,但營運長開始托延到不接電話,2012/6/21直接向那間公司員工詢問請款事宜並寄請款信給她,2012/6/25再寄一次,2012/6/26公司小姐回信說只能支付名片錢,其他的要我直接問上頭主管,但老闆與營運長開始不接電話....,102/7/22寄出存證信。

所以我們前後提出兩次,第一次是由我夥伴名義向那間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司促),第二次是由我的名義向那間公司及公司老闆聲請支付命令(103年司促),而我們也在103年5月12日收到法院開出對於102年11月8日(102年司促)、103年2月5日裁定,103年5月5日確定。

但,我在103年所聲請支付命令現在進入開庭程序,但依目前看來我們的勝算很小,就算有當初所有的對稿信件,但因圖稿及價錢沒有對方簽名及確認的證據,所以在法院完全呈現完敗,那間公司老闆完全否認,又說比稿不用付錢這是業界規定的而法官也採信,因當初夥伴的姐姐朋友(營運長老婆)牽線所以很相信,就沒做這些確認的事,導致完敗的局面,現在,那間公司老闆說我們只是比稿沒有委托,報價、請款那些都沒看過,而當時的營運長只是外部顧問。而那位營運長想請他出庭作證,但他卻說是公司的事與他無關.....

沒想到104518日開完庭後,6月收對那間老闆在104527日對我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共有兩封,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金額:9萬)。

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的原因事實:「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是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而當時人在國外管理員未能即時交付,因此提出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瑕疵之再議..」。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簡述):「我故意在他出國期間,知曉他不在公司所在地及新竹戶籍地,對他提出支付命令以致大樓管理員簽收,交付他手上時,已超過合法提出異議時間,我試圖以未簽約的文件向他索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他工作請假出庭及精神損失,因此提出侵權(財務與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9萬元,訴訟費用由我付擔」。

想請問:

1.我寄給他的時間是103年度司促並非他所說的102年度司促,因當時103年聲請支付命令時,老闆為債務人而公司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別寄到公司台北所在地,另一封是寄到債務人(老闆)的新竹戶籍地,當時沒想太多,因為當時是在做他們在新竹的業務網頁,而且我跟他要錢都找不到人,而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不住在新竹及出國阿!

2.他在第一封是支付命令(102促司)廢棄裡的原因事實說:「「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那時只寄給公司地址並沒有寄到他的新竹戶籍地。

請問

1.我7月7日要開庭,想請問由我聲請支付命令(103)過程中是否真有違法與瑕疵,對那老闆的侵權與損害賠償成立?是否真要賠償對方9萬?

2.給付報酬部份,只有往來信件(近一年時間)金額也只在口頭達成共識,現在對方不承認委托與金額,難道真的要請那營運長與圖稿窗口出庭做證,我是覺得滿困難的,難道沒其他做法了...?

最壞的結果是該拿的拿不回來,還要倒賠9萬元~~~~哇~想到他庭上的得意樣真是令人感到無力,而且他還可以賺一筆也~~

律師大人們幫幫我們兩個無力女子,這事要如此處理....拜託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17: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以我方聲請支付命令為由,請求賠償,應該是於法無據,因為我方是依法提出支付命令,不是違法行為。

2、有關於承攬報酬的部份,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判斷如何進行訴訟攻防,您這樣單純的文字敘述,幫助不大,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工作室建立一些交易用的契約書類等,並且就前開兩個案子撰擬狀紙,以保障權益。

 

一、關於你告他的部分,支付命令經對方異議後進入訴訟,據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遇到了舉證的困難,這個部分既然是你請求的,若在舉證上沒有辦法讓法官相信是可能會輸的。你可以考慮去調查一下你給他的文案最後他是不是都拿來用了,這個地方如果最後他都拿來用了,那就是鬼扯蛋。你的勝算應該會提高些。

二、關於他告你的部分,民事訴訟是採辯論主義,你還是要寫狀紙回應。

三、律師收費方式很多,因為你的案件金額都比較小,建議可以考慮請律師代撰書狀即可。

四、法律顧問的觀念要有,寧可出事之前有空多問律師可能的風險及預防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怹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6 0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不易成立之;另關於您請求給付報酬之部分,若有提出雙方訂約之證據,即有機會成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onica 104-06-25 16:00

大家好:

有個案件讓我深陷莫大的困擾中,案件為給付報酬,大約的始末是..

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的個人工作室經由和朋友牽線介紹,設計某家公司的LOGO、名片、全套網頁平面設計,一開始先到那間公司與老闆及相關人員開會,而那位牽線朋友(夥伴的姐姐的朋友)的老公就是那間公司的營運長,後來那間公司的老闆說一切的報價都和營運長說信也寄到他那,所以在開完會後的2011/10/27我寄出第一份報價單62000,當天營運長來電與我議價,最後口頭議價50000成交,印刷費另計。

2011/10/28我們寄出第一份初稿,2011/10/31名片完稿送印刷及LOGO完稿交件,2011/11/6網頁完稿後開始進行切圖(片)給那間公司的網站後台工程師(此信有副本給公司老闆與營運長),2011/11/19完成切圖(片),2011/11/29寄出請款單給營運長請款(51080),但在等款時,那間公司於2011/12/2向我們追訂名片2012/4/12寄出最後請款單(52080)給營運長,但營運長開始托延到不接電話,2012/6/21直接向那間公司員工詢問請款事宜並寄請款信給她,2012/6/25再寄一次,2012/6/26公司小姐回信說只能支付名片錢,其他的要我直接問上頭主管,但老闆與營運長開始不接電話....,102/7/22寄出存證信。

所以我們前後提出兩次,第一次是由我夥伴名義向那間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司促),第二次是由我的名義向那間公司及公司老闆聲請支付命令(103年司促),而我們也在103年5月12日收到法院開出對於102年11月8日(102年司促)、103年2月5日裁定,103年5月5日確定。

但,我在103年所聲請支付命令現在進入開庭程序,但依目前看來我們的勝算很小,就算有當初所有的對稿信件,但因圖稿及價錢沒有對方簽名及確認的證據,所以在法院完全呈現完敗,那間公司老闆完全否認,又說比稿不用付錢這是業界規定的而法官也採信,因當初夥伴的姐姐朋友(營運長老婆)牽線所以很相信,就沒做這些確認的事,導致完敗的局面,現在,那間公司老闆說我們只是比稿沒有委托,報價、請款那些都沒看過,而當時的營運長只是外部顧問。而那位營運長想請他出庭作證,但他卻說是公司的事與他無關.....

沒想到104518日開完庭後,6月收對那間老闆在104527日對我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共有兩封,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金額:9萬)。

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的原因事實:「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是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而當時人在國外管理員未能即時交付,因此提出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瑕疵之再議..」。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簡述):「我故意在他出國期間,知曉他不在公司所在地及新竹戶籍地,對他提出支付命令以致大樓管理員簽收,交付他手上時,已超過合法提出異議時間,我試圖以未簽約的文件向他索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他工作請假出庭及精神損失,因此提出侵權(財務與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9萬元,訴訟費用由我付擔」。

想請問:

1.我寄給他的時間是103年度司促並非他所說的102年度司促,因當時103年聲請支付命令時,老闆為債務人而公司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別寄到公司台北所在地,另一封是寄到債務人(老闆)的新竹戶籍地,當時沒想太多,因為當時是在做他們在新竹的業務網頁,而且我跟他要錢都找不到人,而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不住在新竹及出國阿!

2.他在第一封是支付命令(102促司)廢棄裡的原因事實說:「「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那時只寄給公司地址並沒有寄到他的新竹戶籍地。

請問

1.我7月7日要開庭,想請問由我聲請支付命令(103)過程中是否真有違法與瑕疵,對那老闆的侵權與損害賠償成立?是否真要賠償對方9萬?

2.給付報酬部份,只有往來信件(近一年時間)金額也只在口頭達成共識,現在對方不承認委托與金額,難道真的要請那營運長與圖稿窗口出庭做證,我是覺得滿困難的,難道沒其他做法了...?

最壞的結果是該拿的拿不回來,還要倒賠9萬元~~~~哇~想到他庭上的得意樣真是令人感到無力,而且他還可以賺一筆也~~

請大家能否幫幫我們兩個無力女子,這事要如何處理....拜託了...謝謝

 

 

 

 

fly 104-06-25 09:56

老師在班上生氣的對著全班說:都是XXX(我兒子的名字)媽媽抗議老師的教法,害全班變差了。又讓同學誤以為是我跟老師講電話講到晚上11點。孩子的同學對我產生很大的敵意,這也讓我的孩子在班上是被排擠的狀況。

因為孩子是高功能自閉症,老師對孩子又罵又打,投訴過教育部,但是學校表明驗不到傷,對老師莫可奈何。

請問老師這樣的行為算不算對我公然毀謗公然侮辱?

有哪一條法規能夠保護孩子不再受到老師的威脅和傷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21: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老師的說法,上無法判斷所指摘的對象是誰,故而恐無法構成名譽侵害。

2、小朋友的部分,可以使用錄音、錄影等蒐證器材作為自保的方式。

fly 104-06-26 05:3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老師的說法,上無法判斷所指摘的對象是誰,故 ... (恕刪)

老師已經指名道姓說我兒子的媽媽抗議老師的教法

至於打電話這件事並不是我做的

老師卻把事件完全混在一起跟同學說

 

Wilson 104-06-25 09:54

各位律師好:

本人因和朋友有債務糾紛所以告上法院,已在5月27日宣判我勝訴.本人也在6月3日收到法院判決書,但是不知道對方收到沒有.想請問至今日(6月25日)止,對方是否已經喪失抗告權力?

有打電話詢問書記官,書記官告知我對方沒有上訴,但是卻需要一個月才能確定,這是怎麼回事?

可不可以抗告或上訴,起算的日期從裁判書送達給敗訴方的隔日起算,如果敗訴方不住在法院所在地,上訴期間應加上在途期間。你的案子,送達的方式也許是寄存送達,時間上會拖延一點,上訴期間也會因此延後。

Wilson 104-06-25 11:2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不可以抗告或上訴,起算的日期從裁判書送達給敗訴方的隔日起算,如果敗訴方不住在法院所在地,上訴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答,當初起訴時是在敗訴方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的.反倒是本人不是.所以才想說,我都收到了,敗訴方應該比我更早收到才對.才會有這個疑問.

所以抗告或上訴的有效期限計算=寄送時間+寄存送達十天+民事訴訟二十天的上訴或抗告時間?

subaru8561 104-06-25 02:36

律師好 請問一下 我是機車行 請問客人要我去道路救援機車 回來後隔天車我已動工料也叫了回來因為前一天車載回來時已經材料行休息了我有告知他大略金額但要等隔天才會有正確數字給他 他也口頭答應要修還希望我能不能快點幫他修好 這些在場除了我至少還有二個人都有聽見而且願意做證 弟二天晚上我將詳細金額並報單寫好打電話告訴他金額是約1萬8千多 跟前一天粗估的金額並沒差到多少 他卻反悔表示只肯給我道路救援的錢 車一部份都弄好了 其他料也叫回來了才反悔 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辦呢 謝謝

mei 104-06-24 09:46

租約是從104年2月1日105年1月31日,而且當初只付了1個月押金租約訂定應於每月15日繳交租金,卻在104年4月29日才收到3月及4月租金,截至目前6月24日為止未收到5月及6月租金,而於6月23日收到管理員的電話告知瓦斯表被瓦斯公司撤走。

我現在可以怎麼做呢?

存證信函需發幾次? 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一次說明要求立即支付房租並返還房屋,告知應其未依照合約繳交水電瓦斯費及房租,因此解除契約,請房客於文到後7日返還房屋? 可以馬上提出返還租賃物的訴訟並加上給付租金之訴嗎? 如果在存證信函上註明直接以發函終止契約日為契約終止日,是否在契約終止日就可以進入房屋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4 22: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應先以存證信函給予一段時間,催告繳交房租,逾越該期間之後,租約就終止。

屆時可以提告遷讓房屋清償租金返還不當得利

罐頭 104-06-24 02:34

 

 

對方之後申請更改離婚協議書之內容,和探視小孩的方式並指控我不給予探視權的行使?

是去家事簡易法庭的協調,最後還是依照原來的探視方式

 

她提出探視時間我在固定地方給予她探視,

 

1.假設現在隨意她更改想要看小孩的時間,完全打亂我的生活作息,請問對她這樣想要什麼時候探視我該怎麼做?或者是配合她?

 

2.不給予探視沒接到電話就放話要我等著看怎樣做怎樣處理。

3.那假裝她在申請家事法庭調解我該出席嗎?

4.還有沒有事先電話聯絡就跑來我家跟工作地方打擾我生活作息,跟擾亂我的客戶親戚我該怎麼做保護舉證呢?

備註:協議書上寫隔週休可帶小孩外出下班帶回,但長久以來都是她提隔週休出探視我帶去約定地點等候探視,沒有帶出過,因為小孩從3個月是我帶大到先再三歲對她是莫生的,所以孩子極度害怕備強勢帶走或帶離開她熟悉的親人

 

 

1.如果對探視時間有問題, 可在重新協調時間, 如協調不成, 只好交由法院裁定

2.如刁難或不給探視, 對方可提出探視的要求或向法院起訴, 如法院勝訴後可強制執行, 更甚者可做監護權改定

3.如對方過份騷擾, 可以申請保護令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文城 104-06-23 21:12

請問小明在高雄上班 戶籍也在高雄 這輩子也沒去過台北
但台北總公司單方面懷疑小明作業績 違反作業規範 虛報業績 電話裡有錄音 詐領台北總公司的獎金 (因為是總公司在發薪水)  若想請地檢署主持公道 可否在台北地檢署提告就好?    還是一定要去高雄地檢署?

倘若後來查證子虛烏有  小明審理期間所花的交通費用 全勤獎金 律師費用
是不是都要自行吸收 自認倒楣?
且總公司握有錄音  也算是有點證據  小明卻也不能反告誣告 所以如果到時確實獲得不起訴處分   小明有何麼管道 可以彌補精神與務金錢上的損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4 15:15

對方提供的錄音室如何支錄音內容呢?若沒辦法合理懷疑小明有公司所提告知事實,還是有誣告成立之可能。

104-06-23 19:40

朋友被告詐欺

今天收到了分局通知單

 

事由是這樣的

 

A是不認識的人

 

這個A在網路上騙人騙了5000多的樣子 電話填我朋友的朋友的 然後那個A騙人的帳號是盜別人的 所以才有我朋友的朋友的電話

 

所以就是A騙人 寄的錢電話填我朋友的朋友的 名字用我朋友的

 

被騙的人提告 告的是取件人 也就是我朋友 

還寄了一張少年偵查案的單子到我朋友家

這是為什麼 他怎麼查的 

 

他現在聯絡上了 被騙的人 尋求如何徹告之類的 

被騙的人說 如果被告沒騙人就沒事 是這樣嗎?

可是我們住在南部 寄單子來的地方是北部誒 我們要上去一趟的意思嗎?

 

我蠻急的 麻煩解答一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員警可從電話門號申請人資料及取件人名字追查到相關人,如您朋友確實並未涉及詐欺,可主張名字遭冒用,傳票如果是北部檢察署或警局所寄,您們就必須至該處應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104-06-25 20:50

那要該怎麼證明沒有詐欺

 

若對方想徹告該怎麼做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要看您朋友是否參與詐騙過程,譬如出借帳戶、為他人領取文件或取款,來判斷是否參與詐欺犯行。和解書與被害人簽立就可以。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104-07-03 11:32

那就是去那間警察局做筆錄

 

我們只能警察說什麼我們答什麼嗎

 

那原告想徹告有什麼辦法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詐欺取財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無法撤回告訴,不過告訴人仍可向檢察官以言詞或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檢察官會將告訴人之意思列入考量,有可能給予被告緩起訴之處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寶寶 104-06-23 19:14

我因為延遲繳租9天,而遭到房東(房東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鎖磁釦、斷電、逼迫交還房屋。害我被關在門外2天,求助無門。又再立即繳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又再要求須付2500元的車馬費才可以立即幫我付電、及開鎖。否則須等到連續假期結束。請問若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有以下幾條條例,請問房東就有權力可以這樣對待房客嗎?照樣的話我的權益在哪裡?房東表示一切是按照合約走,請問這份不合法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用!?我可以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要求提前解約嗎?以下是合約內幾條的契約內容:1.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電費及其他相關應負擔之費用,如超出第一條(每月10日)之約定日4日或未足額繳納,則於次月加收滯納金300元,滯納金未繳納將由履約保證金內加倍扣除。2.甲方開始催收2日內聯絡乙方或其所留連絡人未獲回應時,基於安全考量得管制電源,必要時得報警入內察看安全,因乙方遲繳或違約導致甲方於相關處置時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斷電復原費用500元/次、換鎖復原費用2000元/次。3.乙方有以下情事者,以違約論:積欠租金達7天以上,經甲方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任何一種方式催告仍不支付者。4.乙方發生違約之情事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及當期租金、取回房屋並進入屋內清理、變更出入方式,乙方不得異議;另使用之電費、使用過家具電器設備之折舊費等乙方亦必須另支付賠償。5.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相關規定,若有延遲給付房租,乙方願意同意放棄民法第440條之期間利益。

豪誠 104-06-23 18:23

律師,您好!

我的媽媽最近收了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必須償還我外公的債務9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因為當時法律知識不足所以沒有辦繼承,並且債權人沒有通知我媽媽本人從92年至今我媽媽本人都沒有接到通知但今天打電話向我舅舅詢問時他表示有接到討錢的電話但他不以為意。

現在收到通知要還28萬我媽媽有點焦慮所以想麻煩律師幫幫我的媽媽。

您好:

 

依您提供的資訊看來,您母親是在92年間繼承您外公的權利義務,而您母親當時已年滿20歲,且並未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以下先以上述情況為前提,提供法律意見,如果上述情況與實際不符,煩請再予告知。

 

首先要確定的,是您母親所繼承之外公債務,是否屬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白話來說,就是這筆債務28萬的債務是不是您外公生前為他人作保而背下的債務

 

如果屬於上面說的保證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第2項規定,原則上您母親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因此如果您母親當年並未自您外公處繼承任何財產,或是繼承所得之財產不足以清償這筆28萬元之債務,您母親可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全部或一部的執行程序。

 

如果是非屬於保證債務的一般債務,則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於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如果您母親當時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因未與您外公同住且財產各自獨立,於您外公過世時無法知悉這筆債務之存在,導致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那麼原則上您母親也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而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

 

至於上述法條所謂履行繼承債務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則要以個案判斷。您可詢問您母親當時的情形後,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進一步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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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娜斯塑身衣公司被控找網路寫手杜撰對手瑪麗蓮負面評價。高等法院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負責人3月徒刑,公司罰金新台幣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維娜斯負責人葉姓女子在民國100年指示張姓女職員進行口碑行銷,與網路行銷公司簽約付了1萬多元,找2名寫手在同年8月到10月在網路置入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文章,杜撰指控對方產品「很悶不太透氣」、「穿了長疹子」、「癢又不舒服」。

瑪麗蓮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葉女、張女。法院審理時,兩人不認罪,辯稱有要求寫手實際體驗對方產品後才能撰寫負評。

一審去年5月間認定兩人犯行明確,認定她們為了利用網路匿名的特性,使寫手在網路杜撰不實體驗,藉此打擊破壞對方品牌信譽及名聲,也未和對方達成和解,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葉女、張女各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維娜斯公司判罰金3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6170141-1.aspx

中央社 – 2015年6月17日 上午11:48(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法第37條復定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復定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公平交易法就妨害競爭信譽之限制與刑法加重誹謗罪處罰目的有所不同,是以本件係分別就刑法及公平交易法論處,並認定行為人所撰內容係屬不實且未經查證,而致他人名譽受有影響。

(三)律師提醒,網路留言雖看似有匿名特性,惟若經電信警察循線仍得以查出發話歷程,是以不得不慎相關用字遣詞以免觸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Yuyu 104-06-22 21:37

您好,我想請問

我媽之前騎機車與一台小貨車發生擦撞,對方是越線撞到,我媽當時也倒地,他雖然有下來察看但是他急著走就說他會賠償就留了電話和姓氏,他就馬上離開也來不及確認對方號碼。我媽也是後來看完醫生打電話過去,發現對方留假電話連姓氏都不一樣。好險當時我媽有拍對方的車,報案後,警察也蠻快找到對方,但是已經過了一天半。

到案後,對方態度非常惡劣。

今天是發生後的三個月,我媽想告他肇事逃逸,但是警察說我們不能直接告他,要等送出文件才能給法官判定。

那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嗎?而我們真的不能直接告肇逃媽???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出肇逃之告訴,警方的意思,應該是說本案會再移送給地檢署,由檢察官來認定是否構成肇逃,另本件也可以一併提告過失傷害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2 23:17

既然媽媽有受傷,對方又留下假電話,我認為成立肇事逃逸的機會是有的唷,建議可以自行或委任律師協助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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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3 12:17

您好:

如果對方知悉您母親有受傷,且又留假姓名及假電話,實務上是有成立肇事逃逸罪之可能,您當然可以依法提告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Robin 104-06-22 16:42

請問如果要告對方卻不知對方住址只知道行動電話,依樣可以寄存證信函提告嗎?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6-22 17:47
回覆 Robin 的發言內容:

請問如果要告對方卻不知對方住址只知道行動電話,依樣可以寄存證信函提告嗎?

謝 ... (恕刪)

可直接提告,但存證信函因為要填寫對方地址,事實上無法函寄而已。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2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對方之行動電話特定被告,直接具狀提起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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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2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對方之行動電話特定被告,直接具狀提起訴訟

罐頭 104-06-22 12:40

我和前妻協議離婚如下

1.女方放棄其子監護權由男方獨立監護撫養,但保有探視權

 

.行使探視權時必須先以電話告知探視並約其方式探視

 

 

 

 

 

3.男女彼此放棄要求對方的財產動產分配

 

4.男女婚嫁爾後互不相干並不得打擾彼此的生活做息

 

5.女方要求隔週休早上帶出下班帶回,(需男方答應)

 

 

最近她一聽到我有對象開始干擾我的生活,起先沒通知我要探視小孩,突然跑到我家打擾我爸媽作息,又用LINE打擾探聽我的對象還擅自打擾我的客戶朋友並在LINE留言對我說她要每週三週五探視小孩,不給她探視不接她電話就要

 

我等著看她怎麼做怎樣處理,先前她以更改離婚協議書和不給予行使探視權為由申請簡易家事法庭調解,但結果還是維持原來探視方法,就是她告知探視時間我在固定地點給予探視,小孩是我六個月半工作半照顧到現在幼稚園,對於她的生母沒有印象甚至會害怕被帶走,請問她假設在申請調解我可以不出息嗎?因為我是靠勞力(黑手)轉錢養小孩的。撫養小孩是父母的責任跟義務我可以跟女方要求撫養費嗎?甚至從離婚追朔到現在嗎?贍養費是如何定義的?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這段期間您所代墊之扶養費,另外並請求對方支付子女扶養費迄至子女成年為止,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2 13: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只聲請調解?還是提起的是家事訴訟所做的調解前置程序?

2、可以向對方提起扶養訴訟,由對方按月給付。至於之前已經花費扶養費,必須有單據可以證明。

 

1. 可對於離婚開始起算,過去應付未付的代墊扶養費請求對方給付,並一同處理小孩將來到20歲為止的扶養費,至於可以請求多少,要看小孩居住在哪個地區,並調取雙方的國稅局財產清單,來加以判定

2. 你們是協議離婚,沒有贍養費的問題,贍養費跟對於小孩扶養費是不同的東西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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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2 16:09

您好:

依法您是可以向小孩的母親按月請求負擔部分的扶養費,一直到小孩20歲成年為止,先前您已墊付的部分,一樣可以請求返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罐頭 104-06-22 20:3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只聲請調解?還是提起的是家事訴訟所做的調 ... (恕刪)

對方申請更改離婚協議書之內容,和探視小孩的方式並指控我不給予探視權的行使?

是去家事簡易法庭的協調,最後還是依照原來的探視方式她提出探視時間我在固定地方給予她探視,

假設現在隨意她更改想要看小孩的時間,完全打亂我的生活作息,請問對她這樣想要什麼時候探視我該怎麼做?不給予探視沒接到電話就放話要我等著看怎樣做怎樣處理。那假裝她在申請家事法庭調解我該出席嗎?

還有沒有事先電話聯絡就跑來我家跟工作地方打擾我生活作息,跟擾亂我的客戶親戚我該怎麼做保護舉證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2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對方請求過去代墊之扶養費及未來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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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15bbb 104-06-21 20:42

律師您好,

 

小弟是名愛狗人士,有空會去買飼料餵流浪狗的那種。

 

日前因為在網路某公開論壇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惹上官司。

 

 

 

內容為 :

 

 

謝謝某人大力贊助一萬元給狗狗,

 

 

 

然後我的帳戶是 xxxx-xxxx

 

然後貼了一張上網抓的某流浪動物協會的捐款收據,

 

 

 

若有任何問題可諮詢我(因之前與寵物店有爭執故對動保法略知一二)

 

然後使用修圖軟體改成像自己捐的。但是內容錯誤百出(捐款字號跟收據顏色都是錯的)

 

 

還有因為跟網友吹噓改圖功力,又改了一張律師名片,內容只有我的名字跟電話是對的,其他完全是虛構內容。

 

日前被偵查隊請去了解該案情,

 

 

才知道該協會接到有人詢問電話,說看到該文章後有撥出款項

 

 

 

問有沒有收到,該po文被該協會看到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詐欺偽造文書、違反律師法)

 

詐欺:我從未因此獲得任何一毛不法所得,並跟偵查隊員出示我的存簿做證明。

 

偽造文書:依照上述內容,請問這樣是否成立呢?

 

違反律師法:我並無藉此有任何拉律師業務的行為,該文中有提到給大家免費諮詢是否這樣也成立呢?

 

 

因年輕時不懂事有竊盜前科(跟朋友翻臉進而偷他車牌)

 

 

被判緩刑兩年(已結束)

 

再請律師大哥幫我解惑…這樣在網路上亂唬爛是否真的犯刑法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2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收據的變造就屬於偽造文書

2、至於詐欺律師法的部分還有爭執空間,但是您的敘述不明確,建議您應該將網頁截圖並且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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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1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有變造文書之犯罪行為,其餘可考慮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1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有變造文書之犯罪行為,其餘可考慮爭執之。

一、將傳票印一份給律師

二、跟律師討論傳票上的案由,讓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三、擬定訴訟策略。

四、執行訴訟策略。

五、寧可事先跟律師花些時間討論案情及處理方法,也不要等詢問完講錯話再來找律師

六、被告在警局、檢察署、法院說的話都可以當不利被告證據,這幾次只要有一次說的不利自己就容易被認定有罪;在回答之前最好是先跟律師討論過。

七、如果不知道怎麼回答,寧可先保持緘默,再以書面答辯。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sunny_hung 104-06-21 15:53

各位律師 您好 :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因本人的舅舅於日前來到本人家中,僅略以地主通知欲將本人外公生前在耕作的三七五租佃土地上建築之老舊建物拆除而已,索取家母的印鑑證明與印章,本人欲請舅舅提供相關文件已便確認,舅舅卻將細節含糊帶過並聲稱若家母提供則不需拆除建物,否則日後若需強制拆除時,則須由不同意之繼承人負擔全部費用...
    在此同時舅舅也向本人的阿姨(即家母的姊姊)用相同手法索取印鑑證明與印章,阿姨並未提供...舅舅便拿出已備妥的文書急迫催促阿姨盡快簽名,阿姨在不及閱覽其內容的情形下也簽了名...

     為了要釐清舅舅拿取印鑑證明與印章的用途,本人的表哥去電向舅舅詢問,電話內容中舅舅坦承拿印鑑證明與印章是要做土地的處份,卻隱瞞三七五租約已於民國77年間由原承租人外公改為舅舅(此段通話已保留錄音檔)

     在這之後,發現建築物已被拆除,且舅舅與地主協議終止三七五租約,舅舅於今年三月取得一千多平方公尺的土地補償(已有地籍謄本可證明)

問題如下 : 

1.舅舅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侵占.偽造文書?

2.能否建議採 刑事訴訟 或 刑事訴訟連帶民事賠償 , 還是民事訴訟那個較為可行? 

3.因此事之土地涉及三七五租約,舅舅在本人外公尚未過逝前民國77年間,即辦理變更承租人是否違法?

懇請撥允回覆,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18: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土地處分的部分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得處分,並且要求對方返還印鑑證明,否則之後就提告偽造文書

2、有關於租約的部分,已經超過時效了,因此要追訴很困難,外祖父何時死亡的?

sunny_hung 104-06-21 19: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土地處分的部分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 ... (恕刪)

首先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1. 先前已經發出存證信函,但對方回函表示我方無權爭取,今年三月份發現土地已經處份完成...那麼是否只能提告偽造文書? 詐欺,侵占是否成立呢?

2.外祖父是於82年間過逝, 好像也過時效了...那麼外祖母於外祖父過逝後是否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外祖母繼承順位同第一順位繼承人,本件應提起民事才能獲得最終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ing 104-06-21 02:01

我今天19歲,簽訂分期付款合約時18歲,簽約當下就我和推銷員,收到書後,繳過兩期,因為負擔不起,想要解除合約,和家人討論後,打過電話反應,但是石沈大海,後來寄了一封存證信,以未滿二十歲為由,監護人不同意購買欲解除合約

但對方公司方面仍然一直要求繳款。

14號收到對方寄來存證信函,要求我們在七天內全部繳完。

 

我發現我們之前寄去的收件人和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的寄件人不同,但是我們當初寄是以簽合約的公司名為主。

 

但現在就是接到對方的存證信函不知道該怎麼辦?再寄一次存證信函嗎?然後書籍也寄回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10: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我方要解除契約的對象是契約當事人,故而倘若我方沒有寄錯,則無須再寄。

倘若對方拒絕配合,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一、由法定代理人名義發存證信函回復。

二、發存證信函之前宜先研究類似糾紛如以訴訟處理的話需要有那些證據才有勝算,然後再決定存證信函要怎麼擬。

三、不要盲目的寫存證信函或盲目的發存證信函

四、沒有研究過背後的法律關係就發存證信函的話還不如不要發。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Sheep 104-06-20 16:24
各位律師您好: 先前基於信任借款給友人,當時為簽署借據也無匯款記錄,僅約定每月匯款5000元償還。但是對方在還款四期後就未再匯款,去電詢問,只說晚一點再匯款,但是隨即封鎖我的電話號碼和臉書帳號、line。我除了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還款外,還找了他的前同事協調還款。對方在當場答應還錢,但是隔日我即收到前同事的line訊息,表示自己受到威脅,不敢再跟我聯絡涉入其中。而且對方還連同女友、表姐帶存證信函至本人上班地點,向同事、主管喊冤,說自己已經還款還被誣告。 請問我是否能就對方答應還款的通聯記錄,以及前同事受到威脅的訊息,提出法律行動,要求對方還錢?另外,針對對方威脅前同事使其不敢再與我聯絡,並到上班地點騷擾的情況,我是否能提出法律上的反制以維護自身安全呢? 感恩各位律師協助,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對方答應還款的通聯記錄及前同事證詞,訴請對方返還借款

2、對方威脅前同事涉及恐嚇部分,因您並非被害人,故無法提告訴,另對方至上班地點騷擾

    分,須從對方當日具體談話內容或行為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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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0 19:31

您好:

1.建議您可將與對方之通聯紀錄及前同事之簡訊作為證據,提起清償借款民事訴訟,且未來進入訴訟後,您尚可聲請傳喚前同事作為證人,以確實還原事實真相。

2.關於恐嚇部分,因您並非受害人,故您無法提起刑事告訴,至於到您上班地點騷擾部分,對方恐涉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0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0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對方之言論及行為,可錄音錄影蒐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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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p 104-06-21 22:39
回覆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的回答,請問若對方再到本人工作場所(公家機關)向主管吵鬧,我可以依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為由報警處理嗎?謝謝律師 !

 

寶寶 104-06-20 14:46

我因為延遲繳租9天,而遭到房東(房東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鎖磁釦、斷電、逼迫交還房屋。害我被關在門外2天,求助無門。
又再立即繳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又再要求須付2500元的車馬費才可以立即幫我付電、及開鎖。否則須等到連續假期結束。
請問若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有以下幾條條例,請問房東就有權力可以這樣對待房客嗎?照樣的話我的權益在哪裡?
房東表示一切是按照合約走,請問這份不合法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用!?我可以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要求提前解約嗎?
以下是合約內幾條的契約內容:
1.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電費及其他相關應負擔之費用,如超出第一條(每月10日)之約定日4日或未足額繳納,則於次月加收滯納金300元,滯納金未繳納將由履約保證金內加倍扣除。
2.甲方開始催收2日內聯絡乙方或其所留連絡人未獲回應時,基於安全考量得管制電源,必要時得報警入內察看安全,因乙方遲繳或違約導致甲方於相關處置時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斷電復原費用500元/次、換鎖復原費用2000元/次。
3.乙方有以下情事者,以違約論:
積欠租金達7天以上,經甲方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任何一種方式催告仍不支付者。
4.乙方發生違約之情事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及當期租金、取回房屋並進入屋內清理、變更出入方式,乙方不得異議;另使用之電費、使用過家具電器設備之折舊費等乙方亦必須另支付賠償
5.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相關規定,若有延遲給付房租,乙方願意同意放棄民法第440條之期間利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0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倘若沒有積欠租金達2個月,房東房租終止權是受到限制的。

2、不過就您所述,房東僅是要求賠償相關費用,至多只有費用過高的問題,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東可能恐成形式強制犯罪。

Chris 104-06-20 10:17

Hi 你好:

 

我實在是求助無門,才會在這上網尋求協助。 我今年四月份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女性,騙她未婚,勾引她上床,

期間還po了許多不雅照片,在最後要碰面的時候我煞了車子,不想與她見面發生關係,但是最後還是在被威脅會與我妻子說的情況下,去找了他,也無法控制自己,發生了關係。 發生了五次後,我驚覺不該再這樣繼續下去,我決定斷掉這個關係,因此跟我妻子坦白,也告知對方我沒有要繼續下去。 但是對方要求我讓她留下美好回憶,繼續發生關係,不斷的懇求我。 但是我深知這樣下去是更錯誤的決定,因此我斷然拒絕。 她不斷的說她要我在她自殺以及跟他繼續下去之間抉擇,我深知這不是解決辦法,因此我繼續拒絕。 但是由於之前傳的東西,更變成她繼續威脅我的訊息。 要傷害更多人。 求求你們,我該怎麼解決這問題,讓大家都不會受到傷害?! 而要如何才能避免他再繼續拿那些東西威脅我?! 我電話都有錄音檔,煩請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0 16: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以自殺相逼,並不構成犯罪,倘若是以其他事務恐嚇您,依據內容可能涉犯恐嚇罪,請詳述。

2、建議可以由您的配偶提告通姦罪,才能夠徹底解決。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0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評估是否有提告恐嚇之可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0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然太太已經知道實情,建議太太直接提告通菸告訴。

Galing 104-06-19 15:44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三、在臉書上經營粉絲頁面販賣東西是否需要任何商業登記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採取民事的瑕疵擔保或解除契約,你必須自己找到對造的年籍資料、住所資料等,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先繳交裁判費,然後請求幾千元的損害賠償。如果你沒有對方的年籍資料,法院會要你補正,如果無法補正,很抱歉,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

如上所述,你的案件,什麼資料也沒有,對方可能是繞過香港來出貨給你的,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你根本就拿不到任何賠償

唯一有點幫助的方式是採取刑事訴訟的手段,如果鞋子是仿冒的,你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詐欺取財告訴及侵害商標罪的告發,警察機關在取得相對人的資料方面是比較容易的,在訴訟程序中,如果可以找到犯罪人,你可以跟對方和解,取回你所支付的金錢

以上,如有需要其他協助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Galing 104-06-19 14:57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三、在臉書上經營粉絲頁面販賣東西是否需要任何商業登記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或許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9 15:39

您好,若相當之證據認為係假貨,可以以對方違反商標法向地檢署提出告發。

Galing 104-06-19 15:42

謝謝顏律師回覆,原來是商標法的問題呀,那我再去商標專利那個區塊再發一次好了,非常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網購的部分於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並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2、可以發函向該品牌公司舉發,倘若查證屬實,已經涉嫌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可以依法提告

3、包含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商品照片等都可以當作證據

阿文 104-06-19 02:41

你好,想請教,借錢給友人後,對方一直未還錢,也避不見面,後來連電話也換了,所以現在也無法連絡到對方。而當初借錢給友人時因礙於情面並未簽下借據,現在我只有line這個通訊軟體裏有我向對方催討債務的對話,而這個對話內容可以當成對方向我借錢的証據嗎?? 我現也已寄存証信函給對方,但是在寄出後才發現我借他錢的年份寫錯,那我是不是應該要重寄一份給對方呢?? 謝謝!!

您好:

即使您與對方沒有簽立借據,但只有相關證據證明您有借款給他即可,如通訊軟體、匯款證明及人證等,您必須寄發正確年份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將存證信函及通訊軟體的內容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9 1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一、LINE的簡訊可以當證據

二、但是還是要看簡訊的內容是什麼。

三、LINE有已讀的功能,可以當做對方已經收催告的證據[這個部分略有爭議],存證信函的催告可能會涉及利息起算日的問題,如果借款日期寫錯重發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四、後續可以用支付命令或是起訴的方式處理。

五、如果怕對方脫產,在做支付命令或起訴之前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

六、據統計,直接做支付命令或是起訴的話,通常是強制執行無效果,也就是說就算是告贏了也拿不錢。先做假扣押再做支付命令或起訴執行得到財產的比例比較高,這個部分如果你有拿回錢的打算,建議還是做假扣押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Angela 104-06-18 16:29

您好, 有一層公寓在租賃房客, 但房客在6/17電話中提出要在6/30提前解約,要我們把2個月的訂金全數退回,但合約是到7/31日,因屋子出現了漏水的現象。 房客第一時間通知時我們就請抓漏公司進行修繕,錢的部分也是由我們出,但當初在租賃房客房子都是正常的,沒有任何會漏水的現象,但他現在要提前解約又要我們全數退回訂金這是在合理範圍嗎?

1.要視簽定契約內容而定(退租金部份)
2.要舉證漏水之因是因為房客造成

如果是大筆金額問題, 不然建議和解處理

Angela 104-06-18 16:56

漏水問題我們都有請抓漏師傅來做了,查明的原因是因為頂樓的問題,所以我們並沒有讓房客負擔這筆費用,但房客要提前解約,有沒有提早一個月說,還要我們退他全額的訂金,有積極在跟他溝通中,我們也是照著合約走,但房客卻說我們都照著合約走很不友善。 

回覆 Angela 的發言內容:

漏水問題我們都有請抓漏師傅來做了,查明的原因是因為頂樓的問題,所以我們並沒有讓房客負擔這筆費用 ... (恕刪)

因為沒看到合約內容
如果說您們照著合約在運作並無錯誤, 是否要退還租金也是你們自己決定

金額甚小者,是否定須以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 看您的斟酌

 

77 104-06-18 13:49

您好:

我於今年3/8發生車禍,我方騎機車雙載,對方駕駛轎車

事發經過為:對方於慢車道急速右轉(似乎想超前方車輛),擦撞我方機車後座乘客大腿,隨即機車失去重心滑行倒地

事發三個月內,對方僅於車禍當天電話關心(還是警方請他打電話的),後續完全沒打過半通電話,我們申請到初判表後欲與他私下和解,他語氣強調"我沒有撞到你們,為什麼要賠錢"

事發經過三個月後,申請到初判表今天終於去調解

對方依然以"我沒有撞到你們"為由,並牽扯不相關的事宜,他當天身體不舒服之類的....

想請問以下幾點

1.對方轎車沒有損傷就能證明沒有擦撞我們嗎?當天問過警察說附近沒有監視器,故沒有證據證明他撞到我們,這樣告過失傷害勝訴機率大嗎?

2.對方無照駕駛違規行駛自機車優先道,占用路權沒有錯嗎?

3.對方只有保強制險,警方說他是罰單過多未繳被吊銷駕照的,這樣索賠的機率大嗎?

附上車禍地點

https://www.google.com.tw/maps/@24.189277,120.580181,3a,75y,329.44h,45.49t/data=!3m6!1e1!3m4!1sqJyi_5FtbtstPoDHcob-qw!2e0!7i13312!8i6656!6m1!1e1?hl=zh-TW

在此先感謝各位優秀律師的回覆!

1.先釐清車禍肇事責任,對方有無過失,如有則有賠償責任,有受傷的醫院證明需負刑事過失傷害責任
2.無照駕駛為行政罰與肇事無關
3.求償金額甚小者,建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

一、能搜證儘量搜證。

二、如無監視器的話可以考慮後座乘客去民間測謊。

三、金額不大的話儘量調解

四、傷勢輕重會與賠償金額有關,可查些判決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vo0937 104-06-17 23:19

一個很久的同事,也很久沒連絡,四月初打電話來借錢,說五月中跟五月底各還款一萬元整,我是用atm匯款的,當晚她也有拿借據給我,到了五月中,LINE傳來說,沒想到時間過那麼快,目前沒錢還,說他會還,保持連絡之類的,但我打給他不接,最後去他家找他父母商量,想說金額不大,父母願意幫忙能處理掉就算了,最後父母通知女兒後,債務人用LINE傳來說:每個月還款一千,還要我每個月簽收,我想我是債權人都沒發言權,都她說怎樣就怎樣,我說我無法接受,他最後說,那算你倒楣...不還了...態度惡劣到一個不行,

目前想法是:匯款證明,借據,LINE的對話記錄都有留,可直接去簡易法院告他嗎,或者我可以把債權賣給民間的財務公司嗎,賣出債權前,我需要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嗎,或賣出債權後,如果債務人被債權公司騷擾,或言語上的一些不客氣,就未來債權公司的行為跟我是否有關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有借據及轉帳資料等相關證據,可提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款

 2、債權轉讓要通知債務人才能對抗債務人,原則上債權轉讓後,受讓債權公司行為與您並 

   無相關。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vo0937 104-06-18 21:50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詳細回答,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是否我要先去法院走支付命令後,才能賣債權,賣債權時是否要寄存證信函債務人,這樣就可以了呢,謝謝 祝林裕智大律師 端午節快樂,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轉讓債權之前,並不須要先聲請支付命令

2、雖然轉讓債權不須經債務人同意就可生效,但轉讓後要通知債務人才可對抗債務人,所以可用

     存證信函通知債務轉讓情事。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持續跟蹤前女友的姊姊長達五年,姊姊不斷搬家換工作,還是擺脫不了,法官昨天裁准"暫時保護令",禁止男子騷擾、聯繫黃姓姊妹,如果違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男子情緒不穩、被家屬強制送醫後、已經出院,女方還是生活在恐懼之中。

 

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如果是他們的孩子被跟,被跟蹤整整五年,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一提起就淚崩。遭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希望他爸媽能多關心他,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合住好不好,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妳真的很好,不管女方用罵的還是用勸的,五年來軟硬兼施都沒用,李姓男子不斷跟蹤,被蒐證還笑嘻嘻,根本毫不在意。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6/201506121624624.html#.VYEwk_mqqkp

 

2015/06/12 19:56 黃佩華 張肇元 報導  / 新北市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定有:「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法第9條復定有:「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同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3項、第61條尚定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李男與黃女中的妹妹原本是男女朋友,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並禁止李男對他的前女友有身體跟精神上侵害,或騷擾跟蹤與通信,也禁止他騷擾黃女妹妹的住宅、辦公室等處所。

至於黃女的雙胞胎姊姊,由於她與李男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法院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禁止相對人對於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將效力擴及李男前女友胞姊黃女,因此,李男也被禁止對黃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如果違反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認為本件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遂命李男禁止再對黃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若李男再有違反,則恐面臨刑事訴追懲罰。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vanilla 104-06-17 12:14

家裡親戚在91年時,經由當地里長幫忙在一塊無人地上建上鐵皮屋,經營檳榔攤,當時里長告知這塊地產權不清楚,也不知道是誰的地,就默默的允許我親戚在那蓋鐵皮營業.當時國稅局有來查核,所以檳榔攤是有營業登記証的,91年至95年的期間,電力供應都是在上方的一間廟宇,95年之後廟宇拆除無電可使用,當時也有請電力公司來安裝電表並且一同申請了房屋登記,親戚也是每年按時繳交房屋稅.

但就是1個月前,有自稱建設公司的人來跟我親戚說要請她拆除還地或是看她要不要租或是上法院,可是前幾天又打電話給我親戚說,要告她並且要求100萬的求償,我親戚沒有不願意拆,可是需要時間,而且,這塊地她們也都沒有提出証明說是他們的,這是可以要求他們出示証明嗎?

我親戚已經快70歲了,被那個自稱地主的建設公司嚇到了,很擔心,我們如果目前已經準備拆除了,還會有民事糾紛嗎?在麻煩解答,謝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7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明知道是別人的地,還建築使用,確實可能涉嫌竊佔罪。

2、不過倘若要和解的話,應該要請對方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等證明,否則容易遭到欺騙。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7 16:49

您好:

1.建議您親戚應先向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或請建設公司提出權狀,以確認目前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究竟是誰。

2.倘建設公司為所有權人的話,即便您親戚嗣後已經拆除,對方亦可請求返還5年內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金額,故未來還是可能會有民事糾紛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

縱使是他們的土地

也只能請求你們占用部分的租金而已

應該不會到一百萬

先請對方提出證明為所有權人在說

否則可能只是詐騙而已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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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阿翔 104-06-16 23:07

您好~ 我有在法律上的問題想詢問 整件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在一間裝潢公司上班,這公司的性質不只裝潢也有物業管理,有與房東、或二房東合作處理租客上的租屋問題,如水電、家具更換等.....,就在一月份的時候,房客有向二房東反應屋內電費使用的價錢跳很快(房間內都有獨立式電表),於是二房東就通知電表檢修人員去檢測,我負責帶檢修人員去看電表,因當時我整層都要檢測,事前已與房客說好 下午4:00多要進去檢測電表,到場時因人不在已打電話通知卻未接聽,因有我電話通知過所以就直接進去,因當時電話內容有說可以讓我們進去檢修,他說好,於是就用鑰匙打開房客們鎖檢修電錶,檢修好後便出來,檢修其他間,因房客屋內有裝閉路監視器,只錄到聲音,當場報警說有人侵入住居,便詢問我們我們說有進去檢測電表後就出來沒動到什麼東西,也有跟他們道歉說我們不是故意的,但對方堅持要告。 最近已寄來法院通知書通知6/24要開庭,內容是偵字第XXX號妨害自由案件,對此內容很是疑惑,我想詢問一下我需要怎麼處理對我比較有保障,例如要有什麼證據,須找哪一些證人等...,案發當時已先照像儲存當時與對方通話的時間紀錄與撥打對方未接的手機通話紀錄其他就沒有了,我也只是剛出社會不久的年輕人,也沒什麼錢可以賠給人家,看了一下刑罰若被告成還要坐牢,想想都覺得很無奈,在此懇求律師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104-06-16 22:10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 我3月22跟對方發生車禍 車禍後一個月多對方因?要出國而一直催要和解 但我的傷勢還沒完全好 結果對方卻約在他們的保險公司理賠部 因對方是保險公司退休的 連調解委員也是他找到他們還認識 結果沒談和成 對方感覺就是不想理賠都推給保險公司 到今天快三個月了 對方都沒打電話來關心 今天我主動打電話去詢問 結果對方給的回應卻是 叫我自己拿收據跟保險人員談.. 哪我該怎麼處理? 拜託各位了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6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6-16 22:49

1.先釐清車禍肇事責任,對方有無過失,如有,則須負賠償之責,更需負刑事過失傷害責任

2.車禍肇事責任,可提供事證請律師幫你分析,或是申請警局作初步分析,或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一般來說,律師的分析講求在於準備提告,警局初步分析是做參考,也可作為提告索賠參考,行車事故鑑定則較專業,通常為地檢法院所採

3.應依你的需求決定如何應對或是採何途徑解決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7 17:03

您好:

1.建議您應先向警察局交通隊領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初步釐清雙方之肇事責任

2.倘對方是有過失的話,建議您可向地檢署具狀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這樣對方才有可能會願意出面跟您談和解,當然同時也可增加您的和解談判優勢。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陳先生 104-06-16 20:51

對方使用別人的Beetalk交友軟體帳號,根據當事人描述,我的電話號碼與語音檔案都在內容,所以列為被告,可是語音檔案部分沒有指名道姓,和任何相關個資,更沒有提到恐嚇部分,現在對方只有文字內容,也無法開啟交友軟體帳號,因為已經被封鎖停用,目前對方已經寫了和解書,內容坦承誤會我,蓋了指紋章跟簽名合照。

 

1.請問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  最後還是需要到偵查庭由檢察官判定?

2.如果對方事後又堅持提告,可是和解書提到不會再提告,也坦承誤會我,這樣對方算不算詐欺?

3.請問雙方拜託檢察官不起訴可能性大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6 22:45

基於無罪推定,要有相當之證據檢察官才會起訴,所以不用太擔心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7 0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之證據不充足,仍有機會可取得一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林智群 (klaw) 104-06-16 14:40

最近立法院修法,把支付命令變成一個沒有既判力的東西,

也許有的人會額手稱慶,

不過,k看了是無言以對!

 

不懂法律的人也許不知道支付命令是什麼,

或是不知道它在訴訟體系上的功能~

 

簡單講,

對民眾而言,

支付命令是一個簡便的程序,

在雙方都沒有意見的情況下,

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不用進法院打官司~

 

對法院而言,支付命令是一個安全閥

講得更白話一點,就是法院這顆心臟的瓣膜,

經過支付命令這個制度的篩選,

把雙方沒有爭議(通常數額比較小)的案件,

在進法院之前,把它篩選掉,

只有對方聲明異議(表示雙方有爭執)的案件

才會轉成訴訟進法院審理,

那樣法院的工作負荷就不會那麼大,

給個數字,

台灣最近五年的支付命令核發是每年40萬件,

台灣法院最近五年處理的民事案件約每年11萬至12萬件,

如果每個支付命令(絕大多數是積欠銀行卡債

或電信公司帳單,毫無爭議的案子)都沒有既判力,

大家都要進法院爭個輸贏,

法院一年處理的民事案件量,會爆增好幾倍!

當然k當律師多出一堆案子可以接是很好,

不過勒,法院這顆心臟,可能就要過勞休克了!

 

回到個案,

我們看到報紙刊登的這些個案,

覺得非常恐怖也覺得非常可憐,

但是,這是普遍現象嗎?

一年40萬件的支付命令裡,有幾件是這樣的?

如果只有幾百件,那要處理的,

是增加事後救濟的管道,或是放寬救濟要件,

沒有必要因為少數個案,把整個制度閹割掉!

 

另外,苦主真有那麼可憐嗎?

收到法院的正式公文,還可以視若無睹,

然後被查封了,再來哇哇叫!要求國家給個公道?

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接到兵單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接到超速罰單,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接到國稅局稅單時,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國家法治何在?

 

胃痛,

應該是考慮如何減緩症狀,而不是把胃割掉,

是阿,割掉了,就不痛了嘛!

但是你也沒有胃可以消化食物了!

 

現在台灣這個地方之所以讓人看不見希望,

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連立法院修法(那麼多學界法界菁英參與的程序)

都可以這樣一刀切,

完全不考慮司法體系是否會因此過勞甚至崩潰,

只能說天佑台灣了!

 

林智群律師

 

部落格:klaw的房間http://klaw1207.pixnet.net/blog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alan 104-06-16 13:02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前陣子有某位朋友說他欠朋友錢 希望我可以先幫他還一下

因此我就匯款到他朋友帳戶去

金額約七千元左右

但事後他並沒有馬上歸還 而且也不太接電話

我覺得被他欺騙了

請問這件事情屬刑事案件嗎?

該向他提告什麼呢?是否直接到警局報案呢?

還是說只能到地院提起民事訴訟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屬民事糾紛,應保留匯款單據及對話紀錄,作為將來請求之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ola 104-06-16 12:32

我有一個102年報名的課程,約七萬多,但後來一直找到時間去上課,將我報名的課程轉給我姐姐上,後來我對方聯絡上我姐,要求姐姐找時間去上課,姐姐雖然有說103年年後再看看,結果就這麼一拖,拖到現在,幾天前對方主動打電話說要退費,只退訂金1000但後面的學費卻不給退,當初明確的說,沒上課前都可以退,現在卻不能退,但保留課程,難道真的沒法把錢退回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來進行申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恩 104-06-16 02:50

在和前男友交往期間,一開始他和我說工作上資金調度上有困難,希望我先借他,我也借他錢,他那時答應說隔天會還,也沒有,後來又說他想要自己開店需要加盟金和租店面的錢,但他身上沒有錢,問我能不能貸款借他,一開始我不同意,但他一直和我說貸款下來他每個月會付,所以我就貸款借他錢了,後來又因為他說他在外面有欠別人錢需要100萬,他說對方要他再期限內還,不還就要他小心點,他就叫我幫他想辦法,於是我把我的積蓄100萬借給了他,這樣前前後後借他借了快兩百萬了,他說他會想辦法還我這些錢,但後來我開始向他要錢時,他說他沒錢還,我找他父母說,他父母一開始說會還,希望我給他們一些時間,但後來不接電話也不回電話,已經六個月了,這樣我能告他嗎?錢大部分是拿現金給他,有一部份他是找朋友來和我拿錢,我只有對話紀錄和一些錄音檔,這樣能告嗎?

一、不要再借錢給他了。二、要看你手上的錄音及其他證據的內容。三、錄音的部分要先備份,就近找個律師討論一下你的證據。四、要舉證證明借貸合意及借款的交付。五、證據分析及加強後可考 慮支付命令民事起訴。六、如果怕對方脫產,在做支付命令或起訴前可考慮做假扣押。七、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大筆金額部份,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如楊大律師所言, 先收集借貸相關證據, 在看如何討錢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16 09:52

 您好

建議您提供對話紀錄和錄音檔供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16 09:54

您好

建議您提供對話紀錄和錄音檔供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老王 104-06-16 02:06
我和太太是在酒店認識的,和他認識一年多我們才在一起,在還沒發生像沒有說的事情欠我們的相處都還算蠻好的,印象比較深刻的是有一次我幫她繳電話費看到帳單上面是白XX,我打電話問他他只是說用朋友名字去辦的,聽他這麼說我也就沒放在心上了。 和她結婚是因為懷了小孩,有次帶她去醫院做產檢跟他拿健保卡掛號是我才知道他姓白,而幫她繳電話費時說的那個朋友也就是他自己了,當下我很生氣問他你怎麼可以騙我快兩年的時間,他說是因為當初他把我當成一般的酒客所以才謊報姓名跟年次,這件事情我真的無法去諒解也無法原諒,但後來過沒多久我們還是結婚了。 在懷孕懷孕後的前後半年時間,幾乎每天問我到底愛不愛他,到底要不要小孩,不要的話就要把小孩帶走自己撫養。起初我以為這只是產前和產後憂鬱症,所以我也並沒有放在心上。後來因朋友剛出獄,大家就一起到酒店去慶祝,的那時候認識了另外一個酒店小姐,我也有讓他知道這位小姐的存在,但純粹只是好朋友會互相談心聊天,但他卻說我在跟他搞曖昧,甚至說是因為我沒有辦法跟對方發生關係所以才會這麼好,也因此跟他吵了一架。由於今年小孩子要在草屯上課所以要遷戶籍,在遷戶籍的時候才發現他在結婚後不到三個月的時間自己私下偷偷的把戶籍遷走,問他為何要遷走戶籍,他卻說誰叫我在外面跟人家搞曖昧。 公證過沒幾天陪他去彰化家,他爸爸就直接問我,他除了騙名字跟年次外還有沒有跟你說什麼?當下我就覺得很納悶,就直接問他爸說還有什麼事情是我該知道的嗎?他爸就說沒事了也就草草的帶過,但之後三年多的時間我一直問他到底是什麼事情,他卻只說叫我相信他不是跟別的男人有關係,而這時候我以對他心灰意冷了。 後來因緣際會的關係和前女友有了聯絡,被他知道了和他大吵一架,他才鬆口坦誠跟我說,在認識我的時候他已經是有婚姻關係了,而且還有了小孩已經五歲大,我聽到這個我真的沒有辦法去接受,也才想到在懷孕的前後一直問我愛不愛他我要不要小孩的事情,才知道他離過婚的關係。而和我結婚的前兩三天也才剛跟他前夫離完婚。 因為這些事情鬧到雙方家長見面也鬧的相當不愉快,之後在住處我發現多了好幾隻錄音筆,也發現的他偷打我汽車鑰匙,還請徵信社在我車上偷裝GPS跟竊聽器,甚至在我電話裡安裝了竊聽我通話內容的程式,為了這件事我們又吵了一架也跟他說我受不了這樣的精神壓力我們離婚吧。 因為要到台中上班的關係,而小孩就交給在草屯的媽媽照顧,假日休息的時候就回去看小孩,而他卻不去看小孩連一通電話都沒打,跟他說不要因為大人的事情而影響到小孩,沒有必要連小孩都不去看,但他仍不為所動,甚至到三四個月才去看一起。後來因為和媽媽吵架所以就把小孩帶到台中,但因他是上晚上的班所以白天都在睡覺,所以我帶著小孩上下班,後來他有休息將近一個月的時間,白天他依然睡覺不帶小孩,晚上我下班回來他就去找朋友聊天,完全不理小孩不餵小孩喝奶也不哄小孩睡覺,也因為這件事我們又開始吵架。 之後的日子我們開始不講話開始分房睡大家各過各的,這段期間共同的朋友也常常勸我給他次機會,但我沒辦法相信她也沒辦法接受他在我車上跟電話裡安裝竊聽器,更沒辦法去原諒她對小孩的冷漠,後來因某事的因緣際會下,才又試著重新在一起,但心中仍是有竊聽器跟他對小孩的疙瘩在,而他也說有個男的一直對他很好,聽他這麼說我也就知道我們已經不會像以前那樣。 後來因為要照顧我爸爸的關係我一個人就回台北了,在這八九個月的時間裡,我們各打一通電話給對方之後就再也沒聯絡了,就連過年的時候他來我家三天我和他說的話應該不會超過十句。 在今年四月多的時候他打電話到我上班的門市跟門市小姐說他是我太太,因為結婚紀念日要到了要給我驚喜,所以想要知道我休什麼時候,還特意跟門市小姐說不要跟我講,門市小姐和我說之後我就直接打電話給他,問他到底想要怎樣平常都沒在聯絡而且結婚的時候是在七月多,後來她才跟我媽坦承是因為看到前女友的臉書要去綠島看我是不是也要去,所以她才打電話到門市去查我的假表。 這段時間我跟他的關係又開始變得很糟糕,後來跟他談離婚的事情他開始不接電話簡訊也不回,某天他回我簡訊跟我說要不要離婚是他說了算我沒資格決定。 我承認剛開始在一起的時候他真的對我很好,我們在一起也很快樂但發生了這麼多的事情跟他對小孩子的態度我真的沒有辦法可以忍受,各位律師若我現在要離婚的話是否已達到分居半年以上及夫妻無法相處的條件,及小孩監護權的問題,煩請律師幫忙解說,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6 0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以婚姻存有重大破綻為由起訴離婚

2、監護權的部份,目前子女是由誰在照料?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至少由律師撰擬狀紙,程序可以進行的比較順利。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7 0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以利您提出,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coplms 104-06-15 21:21

去年2014/9月因工作地點遷徙關係委託仲介賣掉4年多的大廈一手屋. 這房子之前(賣房子前1~2年)廚房有因大樓的共用汙水排水管阻塞回灌導致廚房輕微淹水(當時家裡有人,所以馬上發現),也立即通知社區總幹事,管委會進行疏通的工程. 費用由本人代墊, 一個月後由管委會提撥還我. 但這個月仲介電話給我說: 廚房發生共用汙水排水管阻塞導致廚房淹水, 現任屋主要我賠償損失. 請問這部分我有買賣疏失責任賠償的義務嗎?

ps:當初買賣房子合約書上並無勾選排水管阻塞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當時實際交易情形,若當時未有水管阻塞之情形,則有機會抗辯而免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coplms 104-06-15 23:28

是的,當初賣房子時水管是正常的。是賣完房子10個月才發生的事件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實際狀況

因為如果已經交屋一陣子

恐怕要歸責於你是很困難的

沒人無法確定這段時間發生什麼事情

所以建議你先不要去承諾什麼

先請他證明這是當初房屋的問題

而不是自己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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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一、對方應該開始搜證了。

二、任何人,包括仲介都可能是對方搜證的手段,不要認為仲介一定是中立的。

三、對方可能會主張減少價金,這個部分如果當初交屋的時候沒有任何阻塞,原則上不會是你的問題,但對方可能會找專家去鑑定是不是交屋的時候就有管線設計問題。

四、契約及現況說明書上怎麼記載會是重點,不同的記載方式會有不同的結果。

五、先研究,搜證才會有方向;再搜證訴訟才有可能勝訴;再處理,未必要訴訟調解也是可以選擇的方式之一。

楊俊鑫律師,曾任二間動產仲介公司法律顧問,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