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件所涉為第二級毒品,後續應視驗尿採證之結果而論處,若驗尿呈陽性反應則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若是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不會直接以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檢察官原則上應依法聲請法院觀察勒戒,但是檢察官也可以透過醫院戒癮治療方式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一般而言,依我個人經驗自查獲、檢察官複訊後一般會在驗尿報告出來之後(鑑定時間多久並不一定)會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但也有些檢察官是會在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出爐後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檢察署聲請附命戒癮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否則一旦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裁定,則只能進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到戒治所裡關起來約40至50天)了。
另外,若驗尿呈陰性反應,則不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但會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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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所涉為第二級毒品,後續應視驗尿採證之結果而論處,若驗尿呈陽性反應則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若是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不會直接以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檢察官原則上應依法聲請法院觀察勒戒,但是檢察官也可以透過醫院戒癮治療方式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一般而言,依我個人經驗自查獲、檢察官複訊後一般會在驗尿報告出來之後(鑑定時間多久並不一定)會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但也有些檢察官是會在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出爐後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檢察署聲請附命戒癮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否則一旦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裁定,則只能進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到戒治所裡關起來約40至50天)了。
另外,若驗尿呈陰性反應,則不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但會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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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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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您好~~
想請教~~在過年前弟弟開貨車外出工作,因工作地點無法將貨車停放於客戶工廠中,故將貨車熄火停放於路邊,而所停車之地點屬於較鄉間的一般道路,道路寬約為二台貨車可會車之寬度,而貨車因體積較大所以有超出白線約半個車身,當弟弟工作完成出來後發現有一台機車不知什麼原因撞上貨車尾,同時對方也報警處理,而對方目前只有機車受損,人無任何受傷之情況,因對方有報警所以我們也將其對方財損的部分交由保險公司去理賠,經保險公司審查判定雖我們違規停車先,但因當時車子為靜止也未發動之情況,所以我們不需要承擔所有機車修理費用,對方修車費估價為1萬9仟,而保險公司目前可理賠最高額為1萬,但對方不願接受,希望保險公司未賠足的剩餘9仟要我們要再賠償給他,所以想詢問這種情況下我們一定要負擔對方所有損失嗎?


我在知名的健身房world gym, 在教練慫恿下購買了一套課程
教練說, 可以用24堂 (一堂1688)的優惠價格, 讓我買12堂課( 12堂課的一堂課價自然遠高於24堂, 就說是1888吧), 換算下來, 我只要付大約20256.
但是在契約中, 教練並沒有明確告知各個事項, 例如說, 我所簽的每個欄位所代表的意思, 而且也沒有告知每個欄位可能會造成的一些結果, 例如說, 該張契約刷的是20256 (1688*12堂課), 但是隔壁欄還有一個 "餘額 20256", 因為我已經明確表明我要12堂課, 而且我要的就是用24堂課的價格去買12堂課, 不然就不叫優惠了. 教練並沒有告知這 "餘額" 是必然扣款, 只是打馬虎眼說那個不重要, "以後再說", 因為我相信他知道我只要12堂課, 相信是有共識的(不然我為什麼不一開始就買24堂課就好), 所以當他簽補下面欄位的 "日期", 也說是 "做做樣子"時, 我並沒有太在意, 後來才知道, 他那一欄, 是要我同意在該日期時繳清所謂的餘額20256 (另外的1688*12堂課)
我相信教練已經某種程度上構成詐欺, 並且今天還用 "是你當時誤會我了"搪塞過去, 讓我更加無法接受. 我其實並不想要朝詐欺方向著手, 我想詢問律師的是, 因為這張契約裡面的課程算是已經執行過一小部分課程, 我有沒有任何理由或權利, 阻止對方未來扣我的 "餘額", 儘管對方已經騙到我在契約 "同意於上述應付餘款日期, 自右欄本人授權之信用卡自動轉帳支付所應付教練課程費用"?


最近買的一個房子,原屋主鄭小姐告知只有一張土地所有權狀389,買賣完成後代書告知土地坐落在兩個地段(389 與 389-1),所以變成了兩張土地所有權狀,但之後發現其中389-1土地為公園預定地而不是住宅用地,代書之後有去了解情況(打電話至1999詢問),告知這是當初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舊手繪地籍圖改為電腦測繪地籍圖,因誤差關係導致部分房屋坐落在公園預定地上,目前此案正在審議中,無法得知什麼時候能夠結案。 此案我們有些問題想請教律師: 1. 在買賣過程中原屋主鄭小姐尚未告知有此情況(鄭小姐告知她知道有此問題,但她覺得那是政府的問題,日後依定會更改為住宅用地,故無告知買方),是否造成詐欺呢?? 2. 因為沒有人可以保證此地段可以更改為住宅用地,是否可以跟原屋主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多少為合理) 呢?? 3. 此地段(389-1公園預定地約有2.8坪),此部分當初是用住宅用地做買賣(一坪30.4萬元),那現在為該地段為公園預定地,是否可以要求原屋主退此部分的金額呢?? 4. 如果原屋主不肯處理,那日後此地段真的變成的公園預預定地,我們損失多少呢??政府是否會支付改地段的土地買賣費用給我們呢 ?? 以上問題還請幫忙協助處理!謝謝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辯論意旨狀您應將您先前的主張與理由,再綜合整理成一份書狀,也就是說做一個總整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律師您好:事情是這樣的,在11月中我們去租車公司,和朋友一同租車出遊。
出遊完也按照時間還車。
但因出遊時有停公用停車格,但當天我們並未收到停車單,可能是沒夾好飛走還是掉了。
直到1月時,租車公司傳簡訊來說明有租車費未繳,並盡快到該門市繳納,否則會有紅單,我們覺得很疑惑有疑問,因為已經離出遊時間相隔了那麼久,確定是我們租用時發生的嗎?於是打回租用公司詢問停車費用日期,當時公司回覆是21、22停車費,因原租車日期為20、21日,所以停車費有誤,我們請該公司查詢正確金額再回覆,可是之後都並無回覆。事後有接到一通未接來電,我們也有回撥,並詢問租車公司是否有打來,總機說不清楚,於是我們留下電話,請總機確認後回電,事後也沒回覆。
而後,我們覺得麻煩,決定把停車費給該公司也省確認時間,但因工作忙錄,所以詢問該公司停車費是否可轉帳,該公司說可以,我們請該公司將公司帳號傳簡訊給我們,好方便轉帳。重點「該公司也沒傳帳號」的簡訊來,工作忙碌下,我們也無暇顧及,該公司也沒再打來,直到最近2/15日。該公司打來說收到紅單,請我們將紅單和停車費一起繳納,並強硬說我們沒有義務通知消費者停車費事宜,讓我們覺得很委屈。我記得停車費不是都會寄催繳通知兩次嗎?他只通知一次而那次就要付催繳的工本費了,重點是請他們給銀行帳號,不知道是不是公司總機傳達有誤也沒給。現在拖到有紅單卻要我們負責任,這樣真得很不合理,我們又不是不付停車費,是因為停車費有誤請他們確認,因為車是該公司的。再說停車催繳的時間,我們根本不清楚,而租車公司也不說明清楚,只是一昧的要我們繳費。
重點,現在公司態度極其囂張,除了說沒義務通知外,說本應消費者自行查詢,該公司表示要告或要申訴請便,因為他們說是沒用的。車是該公司的,政府寄催繳通知也是公司知道,我們也沒收到,車也還公司了,當然車號我們早就忘記。如果公司不通知,消費者從何而知。消費者是神嗎?再來該公司是請我們繳到門市,並無說明繳至監理所。既然如此又何來紅單。理應該公司先繳納,我們再到門市繳費吧。
我們不是不付停車費,只是對於該公司態度不能苟同,再說我們不付冤枉錢,紅單不該由我們負責吧。是他們一拖再拖,辦事又沒效率,現在行事又囂張,我們只想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所以我想請問這樣公司真得沒義務通知嗎?而且,對於如此極差態度的公司,真得沒有地方可申訴嗎?對於此狀況,應該如何處理比較洽當。誠心請教,謝謝。


1.如果認為對方主張不合理 可以考慮是否先向消保團體或是消保官申訴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前夫跟當鋪借錢沒還,我是保人,但前夫有簽本票給我,若當鋪已經向我催討了,我可以拿他簽給我的本票去聲請支付嗎?但他又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先前他有向法院申請消債更生,當鋪有收到公文,前夫說他去申請就代表他要負責,保人就失效,當鋪不能找我要錢,是真的嗎?
他還有請我朋友用朋友的車向另一間當鋪借了11萬,也有簽11萬的本票給我們,但他還是沒去付利息,從頭到尾,借款過程都沒他的名字,這樣我們可以拿他的本票去聲請支付嗎?當鋪業務是知情的,也知道錢是前夫用的,而非我朋友,借錢的那台汽車,也是前夫在開,朋友只是掛名車主而已,車子衍生很多費用,稅金罰款都沒去繳,都是我們去付的,這些費用都有收據,可以要的回來嗎?我可以舉證車子都是前夫在使用,後來車子賣了,他自己也說賣掉不夠還銀行貸款的差額他會負責,也有簽5萬本票給我們,我們的對話都有拍照存證,連他向我借門號打的電話費也遲遲不付,都不接電話,只會傳訊息,也避不見面,他說我拿他簽給我的本票告不成他,我如果去告他,他要告我誣告,我這裡和他要錢的訊息都有保留,內容也透露他有欠錢的事實,他現在都推的一乾二淨,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請他出來處理這些債務呢?
麻煩解答,謝謝.


我是2013年9月中旬在網路上得知職訓局青年就業讚的活動訊息,點擊進去發現是聯成電腦,填寫基本資料之後過沒多久聯成就通知我去聽講解,誤信他們說的話術,就簽下合約,並且上課費用為10萬多,就答應他們簽了分期付款的單子,分30期,一期要繳3520的費用,原定是在10月31日上課(室內設計產學專班),當時我是還沒有工作,他們說別擔心會幫忙我找,過沒幾天也找到工作了(補習班的工作),大約是在9月底的時候!
但是到了10月多,我發現上班的薪水要來支付我我的分期費用很吃力,加上家裡的人極力反對我上電腦課,所以我萌生了不上的念頭,開始上課的前幾天我決定前往聯成電腦跟他們說我不上了,但是他們說你不上的話要繳交違約金,那我就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他們回應2014年4月多還有同樣的課程,建議我可以上這個時期的課程(也就是2014年4月的課),但是這期間費用還得繼續繳付!! 那我聽了之後也答應了! 過沒多久,快12月的時候,我被補習班無預警資遣,頓時間沒有收入,心理真的開始慌了!
到了2014年,過年後我發現家裡的人還是極力反對我去上電腦課(有跟家人說明課程調到4月份開課),我此時也想往外縣市發展,所以我決定不上課了!! 並且跟聯成電腦終止契約(到目前為止我一門課程都沒上過),可是我不知道該如何寫存證信函...
.........
.........
以上的敘述我不知該怎麼濃縮簡短的寫在存證信函之上,只好請求高手幫忙我,在下感激不盡~!!





1.因為前夫外遇到離婚,到今已離婚一年多,兩個小孩一個11歲一個8歲監護權協議歸男方,但這一年來前夫並未每天回家,而是和外面女人住在一起,對小孩莫不關心,只有偶爾回去看孩子,連小孩每學期學校的親師懇談都是我去參加。
2當初離婚我們有去律師事務所擬定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探視小孩的時間,過年我要帶小孩回娘家過年,且告訴我當初沒看清楚協議書的內容,說已經離婚了不需要在帶小孩回去,因為這樣很奇怪,還恐嚇小孩如果和我回娘家阿公就不要他們了。因為娘家在外島,目前和姐姐在台北租房子,這一年來小孩的生活幾乎是阿公阿媽在照顧,回去我一樣稱他們為爸媽,原本協議好每月單週週五晚上去接小孩,但他們且常有理由說天氣冷要我白天在去帶或是小孩生病叫我不要帶出門,不然就是沒有上樓帶小孩也要故意刁難我上樓帶小孩(家住二樓)。
3.之前結婚後有買房子和車庫都掛在我名下,離婚是協議拿一部份費用,房子和車庫歸還給男方,房子的頭期是前公婆付的,當初說要買給我們,最後也跟我要頭期款的部份,現在離開了小孩阿公阿媽且常在小孩面前說媽媽帶了錢離開了他們,常叫小孩告訴我學校或日常需要用的都叫我買,說媽媽比較有錢,阿媽還三不五時抱怨說兒子要養小孩要繳貸款沒有錢叫我加減幫忙付小孩生活費用(小孩從頭到腳的製裝費和自修文書都是我在購買,阿公阿媽和前夫名下個有一間房子和一個車庫,目前只剩前夫的房子和車庫有貸款,而我什麼也沒有~~總覺得自己因為離開時拿了部份的錢而被當成提款機。
4小孩曾經告訴我因為她晚上床睡覺,阿公警她如果明天起不來發牌就一巴掌給她,我知道訴小孩姑姑,由姑姑再去詢問小孩,小孩且不敢回答有說過此話,小孩常很害怕惹阿公生氣,擔心阿公不讓他們跟我出門,事後阿公知道我們在詢問小孩此事還故意請小孩在line留言說他們沒有跟我說過這樣的話,阿公也沒說過,我真的很擔心小孩一直被控制而不敢說實話~~~
5我想重新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但我自己的能力有限一個有只有2萬3的薪水,又不想小孩繼續讓小孩阿公阿媽一起生活,因為小孩阿公很大男人主義脾氣又不好,喜歡控別人安排別人,且常在家裡抽煙讓孩子吸二手煙,阿公常對我說希望我可以搬回家住或在離他們近一點的地方住,可以幫忙照顧小孩,他接送小孩很累,這我有想過但很清楚他們到時會小孩要我接學費要我付,且連小孩一些決定權也沒有。雖然他們也很愛小孩但他們都有時想法很偏激,曾經看到小孩和外公的合照,拿起來就直接撕毀阿公那一部份當小孩的面丟入垃圾桶裡,怕影響小孩的成長,一直以來前公婆都不肯放手,有可以依照現在的情況重新爭取監護權的機會嗎?請問如果真要打監護權官司時間大約多久??費用大約是多少??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麼做??





年初購買一間中古屋,事前知道有漏水問題,因此簽約時有訂半年的漏水維修保固,交屋前也有請前屋主處理漏水問題,交屋後發現同一處漏水依舊存在。
由於裝潢工程已經開始,便打算牆面剃皮後一併找抓漏師傅處理,師傅處理的同時我也連絡前屋主告知有漏水的情形,希望他可以負擔費用,但是前屋主認為他們找的師傅已經有提供修繕到好的保固服務,我們修繕漏水應該找他們之前委託的抓漏師傅,如果他們支付我們漏水費用等於是付兩次抓漏的錢,損及他們前次保固服務權益,因此似乎不願意支付費用。而對方找的抓漏師傅也表示我們已經動工,這已經是他保固範圍之外的責任了。
請問有機會讓前屋主負責此次漏水的修繕費用嗎?還是我們只能自認倒楣自己吸收費用呢?
謝謝!










在思考賠償金額合理與否之前,或許您應進一步確認是否有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罪追訴刑事責任之風險,若有刑事責任問題的話,沒有和解而使告訴人撤告,基本上通常不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被判緩刑,而最終即使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您恐怕還是得在民事賠償以外,另外須再花一筆錢或者去做工來抵刑(判刑一天至少須以一千元或勞動六個小時來抵),此部分應該也是您決定是否接受對方求償金額時是必須一併衡酌的。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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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於Y拍訂購一件全新外套 結標金額賣家規避拍賣費用更改為10 但於問答可看出賣家回覆總交易金額!
1/30於7-11取件.外套起毛球口袋還破洞.第一時間顧及賣家顏面於問答告知請賣家提供退換貨資訊!賣家都無回應.
1/31要看賣家回覆時才發覺問答被刪除也被加入賣場的黑名單無法發問!
只好透過評價告知.賣家都相應不理.且從一開始寄件都留小名也無聯絡電話.商品除了瑕疵還跟當初刊登的商品照片款試鈕不同.不曉得這是否構成詐欺??
因為剛好對方寄來的外套我已有相同的.我怎麼可能再去買一件相同的外套.對方的圖片讓我誤買到以為不同款有瑕疵的外套 .卻不讓我退貨!
Y拍協調都無下文.賣家昨日還於評價上回覆我吹毛球疵的買家.態度又差真是名副其實的奧克.這些話讓我非常不舒服不曉得是否也構成公然污辱?
1.等待多天不見賣家回覆.看來賣家誠信確實有問題.外套實品與圖片不符.外套口袋破洞瑕疵起嚴重毛球非敘述新品.寄件時就留別名非本名.將買家加黑名單無法再提問.刻意規避後續問題釐清.大過年不想觸霉頭.麻煩您請自重
2.今奇摩回附屬於第三者平台.不會干涉買家是否要對賣家提出告訴.只有收到警局函件才處理.公然汙辱屬於刑事部分.6個月期限提出告訴有效.簡單的交易糾紛非要讓人勞心勞力.給您最後通知.再不想處理.資料備妥大家見面談.
對方無真實的姓名Y拍只有警局函件時才會告知賣家的資料.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哪種比較簡易? 這需要請律師嗎? 相關的交易紀錄 .還有圖檔都保留著.感謝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 我在101年和房東簽訂一份租賃契約 , 原先約定是獨立電表計算 ,且電費為1度4元 , 有一個但書是"若政府的電費有調漲時 , 他們得以按照比例調整電費" , 目前在102年後就沒有再繼續簽訂契約 , 已經自動轉成不定期契約了 ,電費是半年收一次 .
我的狀況 : 102年後第一次收費時 , 他以台電漲價為由 , 導致他的用電成本提高 , 在收費時才單方面告知我 , 目前他已經將電費調整為6元 , 然後他們一直威脅我,若我不滿意可以搬家 , 造成我的困擾 , 因為我有問過台電的收費 , 他們說是採級距收費 , 最高1度收費也差不多5元左右,之後我就要求房東將半年的電費收據列出 或者告知我用電的電號 , 若真的有漲的這麼高時 , 我也願意繳納這些費用 , 但房東一直用這是機密, 拒絕提供給我資料 , 但後續協商多次 , 房東終於把電費降為1度5元.
我的問題 :
1 目前我的租屋契約已經轉為不定期契約 , 那房東可以用不滿意他調漲的電費或房租的理由要求房客搬家嗎 ? 若之後他將電費調整為1度10元 , 我也只能被動的接受嗎?
2 若之後台電降價時 , 我是否也可以主動要求房東調降電費呢 ? 若我要求房東調降電費,若他不接受 , 再度要求我搬家, 那房東是否有違法呢?
3 像房東不提供他繳電費的資料 , 這樣是否合法呢?






律師您好
最近我因為手術需要小額貸款 認識一房仲 上頭有金主為要避奢侈稅 在找人頭當車主
等於用我的名字辦這台賓士車貸 會給我20萬 然後我每月分期還款給他 不需利息
而他做我的保人
汽車一開始會跟保險公司申請限定駕駛人是他(代表他在用車) 當五年的人頭車主 每月可領一些些利息這樣
我先前查過 在這個網頁有看到人頭車主的一些可能的問題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7604&comopen=1
不知當人頭車主之後車貸 罰款 事故會否有什麼風險
如果我們有立約 並白紙黑字寫明:
用車人與付款人及車子持有人是他 在汽車使用期間產生的任何罰款 事故 以及貸款及其相關費用均須由他負責 然後雙方簽名蓋章 這樣會有效力嗎?需要他附證件影本嗎
感謝幫忙,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


最近我因為手術需要小額貸款 認識一房仲 上頭有金主說要避奢侈稅 在找人頭當車主 然後每月可以領一些利息且女生(我本人)汽車的保險跟稅金會比較便宜
因為我需要貸款15~20萬的關係 等於用我的名字辦這台賓士車貸 會給我20萬 而他做我的保人 車子做為他接待客戶專用車 平時不會開出去
然後我每月分期還款給他共兩年 不需利息
每月他會以3萬塊幫我還款給銀行 這樣我信用評等也會提高 之後若要再做房貸或車貸 會比較容易
同時汽車一開始即會跟保險公司申請限定駕駛人是他(代表他在用車) 當五年的人頭車主 每月可領一些些利息這樣
但我查過 在這個網頁有看到人頭車主的一些可能的問題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7604&comopen=1
不知當人頭車主之後車貸 罰款 事故等等的風險問題
我想問如果我們有立約 白紙黑字寫明:用車人與付款人及車子持有人是他
在汽車使用期間產生的任何罰款 事故 以及貸款及其相關費用均須由他負責然後雙方簽名蓋章 這樣會有效力嗎?需要他附證件影本嗎
感謝幫忙,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



各位法律專才:
事發如下,在下在拍賣網站賣出二手機車避震器,用於改裝原本YAMAHA機車上,機車賣出後便拆下轉賣出去。近乎八成新,售價為原價六折半。照片與文章都以強調為改裝車輛拆卸後出售的商品!! 但客人在先議價後我為表誠信,開出賣場以供他下標。收到匯款後隨即寄出商品(並拍照存檔),對方收到貨品後便說有缺少物品為缺件!! 在下隨即便查看照片跟拍賣照片的零件做出比對,並無短少(無缺件)給客人。原來他所謂短少的物品是拆裝零件時,車行給遺漏掉的套筒(給避震器與螺絲中間做結合的金屬鐵管),因為拍賣拍照時也已經沒有那樣東西,我也詢問過原本車行也沒有剩餘。車行說明改裝上去都是簡單的問題,我也幫忙他查詢了多家廠商能夠供他改裝上去。但是,他卻馬上回覆說要將商品退還給我。拍賣這麼多年第一次遇上這樣的客人!! 我也說明了本人非專業人士,所有車輛拆裝都請專人幫忙,賣出商品的品質也都經過確認才會上網拍賣,我並沒有短少商品給客人。並且請他給車行改上,或來我認識的車行改上也可以。他卻執拗地問費用誰出呢? 我終於聽出語意了。他是要錢! 我已經表明我賣出的是二手商品價格已經低廉,你能接受你才會下標!! 我負責商品跟我圖文相符沒有不實。如果安裝方面要他尋求店家!! 因為拍賣內容沒有包含安裝。他卻說他要靠鍵盤將避震器裝上!! 在下 __”__ (無言)
他卻一狀告到消保官,我先與消保人員溝通,不管我如何解釋,消保人員態度惡劣蠻橫然說就退錢給他阿!!,我也反問他,有沒有拍賣過商品,他回說沒有!! 天阿!!一個國家的審視單位,沒有經驗也沒有同理心更沒有調查清楚真相是甚麼!! 只用19條就要打翻一船人。我表明我已經含運給對方也讓他殺價,拍賣也收了我的費用。這些種種的消耗都是要賣家來承擔,你們憑藉消保第19條(帝王條款)當非理性消費者的打手來迫害這些重視榮譽的賣家,這樣對嗎? 他居然說我們單位叫消費者服務中心,當然是保障消費者。原來這個法有這麼病態的缺陷阿!! 消費者高興訂一訂,七天內無條件退還!? 這樣賣家跟店家怎麼生存? 當然我的話他一句話也沒聽進去,還叫我將處置意願傳真給他,,我相當不平當然也就不理他。現在換消保官打電話來,說真的很累也很氣,退錢給他也很不願。如果知道是這樣的客人,一開始就不會賣給他。
當然在下商品絕對沒有問題,也一定可以安裝上去,只要是專業改裝店家,車床技術就能簡單搞定,我賣商品不含安裝服務阿!!這樣的案例,請各位看倌與法律專才幫我剖析。如果我不理消保官,我會有甚麼樣的處罰? 我為個人賣家,不是企業主也非企業經營,拍賣二手商品有受消保法十九條約束嗎? 須無條件七天退還? 我是否可以由民事向對方提出精神. 商譽. 不名譽誹謗與騷擾之訴呢? 最近精神真的承受極度不悅的壓力,請各位法界專才多多指教與協助,感激不盡~
當然我尊重法律,愛護理性客戶。也用同理心販賣自己能接受的物品,網路拍賣就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的虛擬平台,希望對19條有鑽研的律師跟願意發正義之聲的朋友,給在下一臂之力。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