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基本上是以犯罪事實而論,如果他告你的事情都只是一件事,那麼就是一個誣告罪,相反的說,對方也是一樣,雖然他寫了很多罪名,但基礎事實如果只有一個,還是一樣只有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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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我被隔壁鄰居所飼養的7-8隻狗隻,因環境以及安全還有噪音困擾很久。防疫處要求我拍照錄影存證;就在我拍攝狗隻影片過程中,隔壁住戶的兒子跑出來做勢要打我,之後我有錄影(103年4月8日晚上)~並且有錄到對方叫囂說請叫我去找人來輸贏,甚至要我拿刀出來還罵我三字經。以上影片我有拍攝,想請問這樣可以告他恐嚇罪嗎?而且我懷有身孕,我自覺自身安全受到威脅。因為詢問警方,警方回答是說~這種要送只是浪費我們的時間並不會成功?
問題2~(103年4月18日凌晨也就是4月19日1點)對方叫人來我家叫囂,甚至打破我家大門玻璃。我還有我小姑我婆婆都有目擊到是隔壁住戶大兒子叫然來破壞,也有目擊到他們有兩輛車顏色以及摩拖車2台。但是沒看到車牌~以上,想問這樣可以告他毀損罪嗎?我有拍照被破壞的玻璃大門。
問題3~長期受到住戶狗隻干擾,導致我失眠精神上備受壓力。想請問可以要求對方精神賠償嗎?3年了,這期間我都有錄影存證。
問題4~對方母親罵我瘋子,我也有錄影存證3段影片。這能告他什麼呢?
假設我要提告,需要花費多少還有時間?有聽說如果勝訴是不是費用由對方支付呢?


您好,建議先看一下你錄影的內容,但如果是你所述的這樣,這一定會構成犯罪,警察很明顯只是要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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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03月30日交屋,而在2013年11月18日簽訂"標的現況說明書",而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03月30日期間房屋還在前屋主手中,但是,在交屋二週後,房屋都未使用,而發現大面積的壁癌,要求房仲與前屋主處理,則仲介請社區土木技師協助鑑定,則技師建議根除滲漏現象,需以費用六萬左右為施工含5年保固,;但是仲介請技師另估單面牆2萬5施工費用無保固.事後,但是本人請朋友代為出面處理,則朋友轉述,仲介協商建議以2萬元為施工費進行相互分攤,則以12800元為前屋主負擔.最後,男友建議本人以12800元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問題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想請問的是,我當時在巷口車禍,無監視器紅及綠燈,當時行經巷口十字路口時我要直行,左方衝出一台摩托車,也是要直行,當我聽到對方聲音時我已被撞上,當時我的車速很慢,對方機車車頭有毀損,我則是被撞到左邊腳踏板位置,當時因一時緊張,現場車輛皆有移動,我們雙方皆有受傷,無明顯外傷,也沒叫救護車,接著便等候警方到來!後來經警方做筆錄,警方告知以”路權”來看”左方車輛應禮讓右方車輛”,事後我們各自騎車去看醫生,
我的部分為:左肩鎖部位挫傷,診斷書註明需休養2個星期,但我只跟公司請了2天半的假,之後便回公司上班.(我只保機車強制險)
對方的部分為:右肩鎖骨裂開,她說她在家休養了2~3個星期,才回公司上班.(他有保機車第三責任險)
我想請問的是?!!
1.對方後來和解時列出一堆賠償明細,包含醫療,機車修理,薪資損失,
薪資損失:因對方工作有業績獎金,每月底薪+獎金可領4~5萬,
他要求賠償,因傷跟公司請假公司所扣的17000及近半年平均獎金
31000,合計索賠48000,請問這樣計算是否合理??
2.我於和解時因只覺得是小車禍,且我只有挫傷,休息幾天便好了5成,
只有拿醫療收據合計800多,對方保險公司另賠精神撫慰金3600
合計對方只要賠我4400.
3.和解時,對方保險公司說,車禍雙方皆有責任,因路權在我,我只要付
單對方損失總額三成損失,對方則要賠我的損失總額七成的損失.
因此我要付3成賠償,48000+15000=
62000X0.3=18600 (合理嗎??)
對方要付我7成賠償,4400=3080
總結我反而還要賠償對方15520,當下我便覺得不合理,和解失敗收場,後來再溝通,對方覺得我們就是對撞,他所提出的都是合理要求,經溝通無法達成共識,現在便想交由調解委員會處理!
想請問,如果調解為員會最後雙方也沒有達成共識無法調解,互告的話我能提出主張什麼??我該怎麼跟對方要求合理賠償?請幫幫我謝謝!!

想請問的是,我當時在巷口車禍,無監視器紅及綠燈,當時行經巷口十字路口時我要直行,左方衝出一台摩托車,也是要直行,當我聽到對方聲音時我已被撞上,當時我的車速很慢,對方機車車頭有毀損,我則是被撞到左邊腳踏板位置,當時因一時緊張,現場車輛皆有移動,我們雙方皆有受傷,無明顯外傷,也沒叫救護車,接著便等候警方到來!後來經警方做筆錄,警方告知以”路權”來看”左方車輛應禮讓右方車輛”,事後我們各自騎車去看醫生,
我的部分為:左肩鎖部位挫傷,診斷書註明需休養2個星期,但我只跟公司請了2天半的假,之後便回公司上班.(我只保機車強制險)
對方的部分為:右肩鎖骨裂開,她說她在家休養了2~3個星期,才回公司上班.(他有保機車第三責任險)
我想請問的是?!!
1.對方後來和解時列出一堆賠償明細,包含醫療,機車修理,薪資損失,
薪資損失:因對方工作有業績獎金,每月底薪+獎金可領4~5萬,
他要求賠償,因傷跟公司請假公司所扣的17000及近半年平均獎金
31000,合計索賠48000,請問這樣計算是否合理??
2.我於和解時因只覺得是小車禍,且我只有挫傷,休息幾天便好了5成,
只有拿醫療收據合計800多,對方保險公司另賠精神撫慰金3600
合計對方只要賠我4400.
3.和解時,對方保險公司說,車禍雙方皆有責任,因路權在我,我只要付
單對方損失總額三成損失,對方則要賠我的損失總額七成的損失.
因此我要付3成賠償,48000+15000=
62000X0.3=18600 (合理嗎??)
對方要付我7成賠償,4400=3080
總結我反而還要賠償對方15520,當下我便覺得不合理,和解失敗收場,後來再溝通,對方覺得我們就是對撞,他所提出的都是合理要求,經溝通無法達成共識,現在便想交由調解委員會處理!
想請問,如果調解為員會最後雙方也沒有達成共識無法調解,互告的話我能提出主張什麼??我該怎麼跟對方要求合理賠償?請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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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長期有痘痘肌,經朋友介紹後,至一間連鎖的美容室看臉,課程部分共繳交了約三萬八的費用看完二個療程,此療程已看完了,但問題在所使用的保養品因原價購買非常昂貴,當時美容小姐聳湧說儲值就可以用六折價拿產品,但儲值費分二種:六萬和十二萬,我儲了六萬元的那種,但那時她要我簽一些文件,還須身份證影本,看起來像是加入會員,因為有拿到會員卡,但後來發現實際只能使用50500元,另外九千五無法當儲值金購買產品,只能使用在課程費用,小姐推說未來有推出身體課程時可使用,當時我也認為九千五太少無法使用在任何目前的臉部課程。
但當時花費那些課程費用及儲值金已是我的極限,最近也去把剩餘的儲值金花完,取走一些產品,發現剩餘230元可動用金,此金額太低不足以拿取任何一個產品,且小姐又慫恿再儲值六萬元,且新的六萬儲值金中的9500一樣只能用在課程費,這樣等於以後有一萬九的金額一定要上課程才花得掉,但課程一樣要使用她們的產品,這樣於永無此境。
因最近google了一些網友的經驗,我已不想再花這些錢治療我永遠生不完的痘痘,230元就算了,那個9500元能不能退還回來呢?
如果這樣一直放著不拿回來,以後會不會產生什麼問題呢?我是希望可以全額拿回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想問問,像我1月13開車綠燈左轉因為沒有看到後方來車,所以撞上機車騎士,造成對方擦傷挫傷還有醫生診斷腦震盪,在警察局原本說私下和解,對方也同意,各自回家後的隔一天我都有撥打電話給對方的家長關心跟我車禍小姐的傷勢(大概3~4天),因為對方不舒服所以跟我談賠償的都是她的媽媽,一開始跟我說車子修理費用需要1萬多塊我說那可否我自行牽去修理,我會先請人去估價,然後做維修(因為怕對方修理一些本身就壞掉的零件),對方一開始說好,後來又告訴我說她已經牽去他們家附近"認識"很熟的車行了,要我跟車行聯絡,我也照做,在電話裡面跟車行了解車子的毀損跟金額後,隨即對方媽媽就打來堅決要我立馬去付清車子的維修費用,當時我是上班時間,也臨時請了假去付錢,後來跟對方媽媽要談醫藥費的時候,我說大家不要拖過年,能夠儘早解決就儘早,醫藥費我有誠意要賠償,只不過單據必須留著,我要求要有醫生證明,對方媽媽說她帶她孩子去醫院醫院就說觀察然後開藥就是不給住院,她看她孩子又有瘀青跟外傷,帶去中醫推拿有拍照(就是堅持有拍照,沒單據)後來又說要等她孩子傷勢好了再來談,之後我就沒在打電話給對方,對方也沒有打來,我也沒有接到對方的來電,一直到3月份,警察局突然打來說,對方提告,要我在去警察局做筆錄,警察告訴我對方在筆錄上面說我從未打電話做關心,也沒有誠意要賠償醫藥費,甚至閉不見面,所以告我過失傷害罪,我想問問,像這樣被告法官可能的判刑會多重?應該怎麼解決此事?



您好,這到地檢署之後就會移送調解,到時候再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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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者都可,看您如何選擇,若打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您最好確實有把握所聲請狀所記載之債務人住所為債務人會收受送達之地址始可,否則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若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錢就白花了。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支付命令之送達)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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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孩子於過年前去美髮院燙髮,被機器二度燒傷,對方拖延加無誠意的處理態度,我已到派出所報案也送件法院了,事發當時,對方一句道歉都沒有,費用也照收,而我基於對方和家中長輩有認識,所以當下強忍心裡的憤怒和難過沒有和她起爭執,沒想到我還沒去找她理論,卻從其它長輩口中得知平時就愛道人長短的老闆娘已經到處宣揚此事,而態度是:都認識的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傷害別人的人沒有歉意還又開始興風作浪,使得我決心要向她提告,她知道後態度大轉變馬上找我談和解,我沒拿她一分一毫,但我覺得她市儈和無悔意的作法是需要付出代價的,於是請她捐出五箱嬰兒奶粉給育幼院以做為她道歉的方式,
隔日她即反悔,拿我孩子的傷痛來跟我討價還價..一個炒股揹名牌生意做那麼大的人既然連捐給育幼院奶粉都不願意.. 我雖知道她滿口謊言也是跟她妥協了,於是減成三箱奶粉,接下來近五天的時間沒消沒息,我line她不回,打給她不接,後來回我說她已出示最大誠意只能捐兩箱奶粉.. 也不能在我要的時間點捐出,要等到下週..
我沒再回應她就去報案了..
心裡真的很寒.. 想到我孩子當時兩個多禮拜睡不好..半夜都痛醒,現在梳頭髮有時不小心碰到她也會很不舒服..
她現在到處跟人八卦,完全沒提到她的過失行為..還說她有律師朋友教她,她沒在怕的..
我不曉得她是不是欺侮我是個單親媽媽勢單力薄..
她燙傷我的女兒是事實.. 她答應捐給育幼院的奶粉一再反悔..
明天就要開庭了.. 真的很抱歉擔誤律師寶貴時間煩請幫幫我!
感恩感恩!!


您好,建議你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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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還是要循法律途徑,因為畢竟起火原因是否是屬於你,這都是未知數,建議你要確認之後再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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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跟前夫(是醫生)已離婚三年,有個七歲的小男孩,小孩監護人是我,目前跟我住。離婚協議書上協議每個月支付小孩生活費一萬元,但他昨天傳簡訊說他新買的房子要繳貸款,不支付生活費了,若我負擔不起小孩的費用,將小孩交給他照顧。之後就再也不接電話了。我只好回簡訊說,他違反協議書,請他接電話討論,我會聯繫律師。
今天他回了簡訊說,是我違反協議再先.....因為我們協議書上照顧小孩的方式是週一到週四小孩住他那裏,週五到週日住我這裡,但這是小孩幼稚園時的協議,小孩上小學時,由於學區在我這裡,我們協議小孩回來跟我住,這在信件中都說好了,只是協議書並沒有更改,目前小孩小學一年級下學期了.....今天他拿這一點,說我違反協議書內容,意思就是他也可以違反協議內容,不支付生活費。
請問律師,關於他不付生活費一事,我可以怎麼處理?是否寄存證信函給他?若是他還是不願意支付呢?另外,協議書內容與我們目前狀況不符,我曾經想更改,但是前夫一直說改天,至今未改,我是否能要求更改?






您好,如果對方拒絕支付生活費,你可以直接以該協議書提告他,法院會判你贏的,至於協議書內容有無違反,與他沒有履行協議書無關,也就是說你有無違反協議書內容,他都必須要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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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養了兩隻狗,放養在一樓公共空間。乙方將報紙(四張)鋪設在廚房餐廳地上當作狗的便溺區,並將垃圾桶設置於瓦斯爐旁,累積堆放排泄物約3至7天才傾倒一次,致使15坪大的餐廚房空間惡臭滿盈。進出餐廚房須小心跳躍避開排泄物,洗衣服也要閃避排泄物。
而兩隻狗教養奇差,並不只在廚房的報紙上便溺。經常一到三樓到處便溺。致使甲方經常一進客廳或是一出二樓房門就踩到動物糞尿,甲方多次向乙方要求管理,乙方只表示無法控制動物行為。
甲方進一步要求以方將兩隻狗關放置已方居住的3樓,乙方回應這樣會有惡臭,且乙方有二分之一產權,甲方無權要求乙方圈禁動物。
甲方以家有新生兒為由,請乙方是否不要將動物的衣服玩具投擲洗衣機清洗,乙方表示甲方無權要求。甲方購買了洗衣機清潔劑請乙方配合在清洗動物衣物玩具之後使用,乙方表示辦不到。
甲方最終無法忍受,終於搬出自有住宅在外賃居,有家歸不得
以上
請問
甲方可以向乙方求償嗎??
甲方可以請求乙方管制寵物並請求甲方在外賃居的租金與精神損害作為賠償嗎??



您好,先生是沒有繼承權的,所以不用拋棄繼承。妻的債務也不會由夫承擔,至於拋棄繼承是從知悉死亡開始,所以你不用幫你妹妹辦,避免偽造文書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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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前年和朋友共5人創一家公司開了工廠,公司負責人及管帳務的股東是一對姐弟,直到去年9月份公司的財務報表一直提供不出來,於是有2位股東被迫一半股金被吃離場,剩下本人與那對姐弟股東,近日查看了公司的幾本銀行存折發現,(1)看不出股東姐有出資証明。(2)股東弟於103/01/02日將公司買設備的金額未經股東會上提出,私自匯回自已帳戶,又在103/01/15日及3/15日這兩次股東會財表上還是把那筆161萬金額掛在帳面上,造成財報表上的虧損要股東們按比例分擔。(3)工廠設立同時股東弟所找來的水電工程,費用於四次請款單上的請款人簽名均不同,有造假冒領嫌疑,費用前後相加40餘萬元。(4)多筆公司支付廠商貨款錢,其物品都用在自已私人上,由公司買單。(5)申請名目是支付廠商貨款金額21萬,以股東弟名義開支票出去,公司匯款對像竟是股東姐私人戶頭,並無匯給該廠商等等,嚴重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



在今年的2/24早上因肇事者騎機車在直線車道綠燈情況下未依規定也未注意後方直行車輛靠近直接左轉,讓我母親原從直線車跟她擦撞後,二輛車直接偏離到對面車道的路旁,肇事者為讓小孩準時上學,請其他親友(肇事者的舅舅與不知名的地方人士)在場處理,自己先暫時離開,後來也有到現場,我母親也連絡我到場處理,但等我到場時原車禍現場已被對方親友破壞,路口也沒有監視器,也沒報警處理,我有問我母親是否有報警,對方卻說怕我母親無駕駛所以沒報警(PS:但後來經我了解後肇事者根本是無照駕駛),因為我母親一直喊說她手好像骨折了一直催促我要我載她到醫院就醫,對方也順著我母親的話,叫我趕緊送醫,肇事者也有陪同到醫院就醫,經醫院檢查後發現右手腕骨有裂開需開刀用固定器,第一天右手處理好了在第二天發現左腳的中指與無名指骨頭斷裂(腳盤的骨頭),我們也有告知對方,第二天對方也有到醫院探視,我們雙方有談到賠償問題,因為我母親體諒對方是年輕女孩子,就跟肇事者只求償住院的醫療費用,而肇事者也同意賠償,以上皆是雙方依口憑允諾並無簽訂任何文件,在我母親出院之後,我也聯絡到對方也告知醫療費用金額共七千元,但對方卻一直拖延至今已有45天,若我方要提出求償,要如何執行,目前手上只有對方姓氏跟手機與店面住址以及事件發生後的通聯記錄(通聯記錄需要電話公司申請).
對方知道我們要提出告訴,馬上付和解金給我們,難道正如古人云"惡馬惡人騎"
感謝法律諮詢家幫忙,事件已落幕~

我想請問:
1.我未婚夫因為從小到大,親身母親都沒有在身邊照顧他,可是監護權是他親生母親從他親生爸爸那裏爭取到的,可是30年來都沒有盡到媽媽的責任與義務,甚至她曾經在她再嫁的丈夫面前,不承認我未婚夫的存在,還用我未婚夫的證件去辦理手機號碼,造成我未婚夫從小就負債,請問這樣我未婚夫可以拋棄她親身母親的繼承權,以及撫養責任嗎?那債務部分該如何處理呢?
因為他媽媽後來嫁了很多次,不知道她有沒有向地下錢莊借錢,也從來沒有連絡過,我們很擔心結婚後會不會她媽媽負債的對象會找到我們這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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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關於信用貸款的問題,之前有信用貸款過,但是後來還到剩下一萬多元後,就沒有接到通知,後來銀行連絡到我未婚夫,原本所欠的費用已經到3w多了,且已經委外處理,但是後來協商沒有成功,這樣現在要再協商的話,還可以跟對方砍價嗎?要如何得到清償證明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繼承權部分可待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至於母親之債務,亦無需代她償還;關於母親用您未婚夫之名義辦手機,可至地檢署告發偽造文書,以避免繳交相關費用。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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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於多年前曾與計程車行(B)租賃計程車當賺錢工具,但後來因為車行收取的利息等等無法負擔,加上車行營運有些狀況倒閉,就沒再跟車行聯繫。
1) 數日前,車行委託外債公司(C),找到家父,說要收回50萬的費用。家父告知只能用每月還1萬的狀況還完,委託方(B)不肯。
2) 家父告知(C),當初有被扣押車子回去,(B)也告知(C),車子尚約有17萬的價值,但(B)也告知,若要扣除這17萬,則要計算這多年來的利息等,要收回100萬以上。
3) (C)告知家父,(B)願意接受一次結清金額 30萬,或者要家父先提供10萬讓他回去協商,但家父也告知,目前房子是租賃,家父跟家母也沒有正常上班的固定收入(水電業,收現,報稅都由我們子女扶養),無法一次提供這麼多金額。
4) (C)這兩日會提供(B)給予的文件給我們,即為當初家父簽約等資料,但目前資料未得到,無法確定確切金額
故想請問,除了再跟外債公司業務協商外,還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或可以處理的方式? 謝謝您


您好,基本上應該由你祖父母來提改定監護權,你才大你弟弟四歲,恐怕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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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向其他兄弟姊妹起訴請求撫養費,又弟弟利用父親之名義,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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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 ,誰知道後來父親在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 ,再請各位能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不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不動產
之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94年移轉給我的時候房屋貸款80萬一併移轉給我,這是否也可以成為證據? (當時一開始房子名下是父母共有,非父親單獨持有!!) 如果父親欠款的時間發生點是在我過戶之後,是否需要理會這案子呢? 請問我現在該做的動作是什麼?我想的到如下,還有其他的嗎? 1.先去地政調出當初買賣過戶的事實資料 2.去銀行調出當初父親的欠款時間點以及明細因為是簡易庭,也不想跟銀行和解,主要是我父親應該不只有一張卡的 卡債問題!!一直幫忙還錢會還到天荒地老,所以我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 答辯狀嗎?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再處理,這情形需要聘僱律師嗎? 答辯狀自己寫就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來?一般代書是否有能力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
謝謝回答,可以再請教一下嗎?
對方所提出的資料裡就已經明確的附上了當初是"買賣"的名義轉移給我,現在對方是以我父親惡意脫產的說詞想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我的問題有以下兩個:
1.對方的資料裡無法提出父親的欠款是在過戶前產生,沒有意外的話欠債應該是隔年的事情了
2.房屋以買賣名義轉交給我的時候一併轉移了80萬的銀行貸款給我(對方的資料裡也列出來了!!),
為了15萬(還是利息多年加成後)的負債而脫產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是否針對這兩點提出抗辯即可?還有這簡易庭當場調解不成的話,後續還可以一直提嗎?
我人在外地,一直來的話會被玩死!!

想請教, 男女雙方離婚時, 各分到 2 個孩子的監護權, 要互付扶養費 20000, 雖然目前幾年雙方是打平的情況, 但為了帳面清楚, 男方一開始就向女方要銀行資料要付錢, 但女方都不給, 所以男方沒法支付, 同時間女方也並沒有支付任何她該付的費用...........今天男方收到法院寄來, 女方申請強制扣薪的執行命令, 請問男方要如何處理 ?
女方用強制執行,可以扣到她要的二萬元,但男方向女方強制執行,最多只能拿到7000多(女方也應付男方20000),男方只能自認倒楣讓女方慢慢扣嗎? 之前有一次女方被法官判要還男方錢,男方申請強制執行,女方公司說她的薪資只有20000多,所以 分二個月扣 (但女方之前在fb說她月入五萬)若現在男方提出訴訟,能讓法官對強制執行的內容有所改變嗎


想請教, 男女雙方離婚時, 各分到 2 個孩子的監護權, 要互付扶養費 20000, 雖然目前幾年雙方是打平的情況, 但為了帳面清楚, 男方一開始就向女方要銀行資料要付錢, 但女方都不給, 所以男方沒法支付, 同時間女方也並沒有支付任何她該付的費用...........今天男方收到法院寄來, 女方申請強制扣薪的執行命令, 請問男方要如何處理 ?
女方用強制執行,可以扣到她要的二萬元,但男方向女方強制執行,最多只能拿到7000多(女方也應付男方20000),男方只能自認倒楣讓女方慢慢扣嗎? 之前有一次女方被法官判要還男方錢,男方申請強制執行,女方公司說她的薪資只有20000多,所以 分二個月扣 (但女方之前在fb說她月入五萬)若現在男方提出訴訟,能讓法官對強制執行的內容有所改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