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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ne 104-05-12 21:12

你好, 

我想請問3年前我和朋友合夥開了一間服飾店,我和合夥人於今年3月簽訂了一份拆夥合約合約中最後一項條約為店面經營至今年底,若是全年度總營業額有達到去年標準,甲方合夥人必須支付我一筆費用。但前幾天收到甲方合夥簡訊告知,因私人因素,他將停止原店面經營,並頂讓賣出店面,甲方合夥人將再另行開一間新的店面。由於合約中是規範時間至年底,所以他不必履行。但昨天開始甲方合夥人公開在舊有店面臉書粉絲團上公開公告新店面相關消息,意圖移轉客人等資源至新店面。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有權利去追討合約中最後一項規範的金額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內容如何約定,而既為合夥,若要終止合夥關係,則需經由清算程序,所以可能仍會有爭議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14 00:32

Dear Irene,

 解除合夥契約上有無記載您必須放棄一切相關之請求,若有的話您必須遵守契約。因為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真意可以優先於法律之適用,請mail相關契約至以下信箱:heatherpisces@gmail.com,俾利處理您的履約爭議問題。處理管道可能有委請律師談判、寄存證信函,對方不理會即提告等等。請參照~

布辣魚 104-05-07 15:43

律師您好:

關於房屋買賣合約之問題請教,買方(簡稱甲方)與賣方(簡稱乙方),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據(一間房屋,兩個車位),並因乙方之需求,而約定數月後再找代書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

1. 背景說明: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據時
a. 當下甲方因無兩個車位的需求,故協議找代書前若甲方找到第三方車位買主(簡稱丙方)的話,乙方應與丙方進行簽約,由乙方將車位賣給丙方。
故於「房屋買賣定金收據」內註明其他約定事項:
(合約內容)車位出售: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前,乙方授權甲方進行出售,亦可自行出售,而出售之金額由甲乙雙方共同決定。車位如售出後,前述「二、買賣價款總金額」則扣除該車位成交金額。

b. 乙方因以前與人房屋買賣時,正式簽約當下,原訂的買方卻賣給第三方,至使乙方直接與第三方過戶,原買方卻賺取價差,乙方為避免該情形,故其他約定事項註明如下,但當初我們有口頭說明是指房屋,而非車位。
(合約內容)甲方如需更改買方,買方需為甲方的三等親內。

2. 問題描述:
已接近找代書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的時間,乙方突然說”若在過戶前有賣掉車位!可能還是都要等過戶給甲方後,甲方再過戶給到丙方”,但這個說法卻與前述1. a中的描述有所違背,且因簽「房屋買賣定金收據」前,甲方就已問國稅局,乙方過戶給甲方,甲方馬上賣車位給丙方,會有奢侈稅產生。故請教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仍須依照合約內的要求,請乙方過戶給丙方?比較擔心是否會與前述1. b的內容有所衝突?

以上,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7 18: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買方仍可請求賣方依賣賣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履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買賣契約約定之內容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崔 104-05-03 23:09

最近在網路上的發言被告妨礙名譽 原告是在台北報案我住高雄

作個筆錄舟車勞頓又花錢希望之後能在高雄開庭
請問聲請移轉管轄最好的時機是?
網路上爬文看到可以在警察作筆錄偵訊時請警察一併送出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 可是我作筆錄時帶著狀紙向警方詢問 他說他不知情 在作筆錄之前我也有跟他電話聯絡問過好幾次也都說不曉得

筆錄當天我給他看我找到的網路文章他又好像面有難色講話結巴(或是我想太多)一直說不知道 要我之後在去問檢察官

另外案發地點是在我的居住地(高雄)不是在戶籍地(屏東)請問可以聲請嗎?
我把戶籍地遷到居住地有什麼影響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3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於網路上之言論,該主機台所在地法院亦有管轄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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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4 18:38

建議寫陳報狀進去給檢察官,若案子還在警察那還沒函送,可以寫好請警察附卷。

小崔 104-05-04 18:4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議寫陳報狀進去給檢察官,若案子還在警察那還沒函送,可以寫好請警察附卷。

謝謝回覆 就是弄好了做筆錄時拿到警察面前他還打馬虎眼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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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104-04-28 12:48

您好

因母親驟逝,我係唯一繼承人,阿姨(母親的妹妹)要求分得一部分母親遺產,故我與阿姨簽訂一份協議書,同意將繼承的一定比例的金額分配給阿姨,並同意用低於市價行情出售某棟1/2房地產予阿姨,阿姨以分配比例之金額給付該動產價金,但事後因阿姨提出更多分配的要求,故在前述協議書均尚未落實執行前,意即我尚未給付任何金錢財物給阿姨,也尚未將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她之情況下,我想撤銷前述協議,故想請教該協議之性質是否係贈與?是否牽涉買賣?可否以民法408條以存證信函主張撤銷

又請問「履行道德上義務」之實例、意義為何?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對方並非繼承

所以這性質應該為贈與

還沒給之前是可以撤銷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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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審視您們協議之內容,才能判斷是否贈與或買賣,當然若是買賣,對您可能會比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可以再蒐證,例如錄音,以取得更多足以證明全部都是贈與證據,此外,亦可提出相關資料予律師評估,再決定如何處理。

Vic 104-03-26 16:56

最近遇到有人以網路上的文章內容告我妨礙名譽,我已向新北地檢署發函請求移轉到我的戶籍的管轄地,不過新北的事務官在電話中僅向我略述高檢見解不同,而且原告是在新北市上網看到文章的,所以不接受我請求移轉,也不會另外回函給我解釋,這樣我只能親自去一趟新北地檢署了嗎?

再者,對方是拿2012年的網路文章來告我,早已過了六個月追溯期,

我完全搞不懂為什麼地檢署會受理?如果只要對方提告,我就得出一次庭,那麼正事都不用做了啊.

請教各位律師,地檢署這樣的處理方式正確嗎?我是否還有其它保障自己權利的方法?(因為工作內容特殊,光配合出庭一次,我個人就損失近萬元,還沒列入公司損失,對方要是多告個幾次,我工作就不用做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6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如 104-03-24 21:44

最近收到一張法院的執行命令,債權人是名豐資產管理公司,但上面沒有載明是那家銀行移轉的,而其債權金額為105487,是自民國91年11月29日以年利率百分20計算.我的問題如下,

1.由於我於去年九月去調聯徵的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時,並未有相同金額或相同日期的銀行登載在上面,也沒有任何有關名豐資產管理公司的任何資訊.且在這段時間也沒收到過任何有關此公司的支付命令,現在突然被強制執行,我還有機會提異議嗎?或是有其他建議的解決方法嗎?

2.倘若無法提異議,我目前己被其他家債權公司做強制扣薪3分之1的事實,且還有近一年的時間才會結束,名豐的強制執行我該如何處理呢?會再扣3分之1嗎?

3.像這樣這麼多年沒收過他的支付命令,就突然被強制執行,亳無招架的餘地嗎?

4.不知那家銀行移轉的,該如何查起呢?

懇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吳政航 (林宗儀) 104-03-27 15:40

1.支付命令異議20日內要提出。

2.所有債權人共同依比例分擔薪資的1/3。

3.通常都是公司收到,人事或是秘書會跟員工(債務人)說。

4.聯徵只能調銀行的紀錄,沒辦法調民間或是個人的債務

小如 104-03-24 21:42

最近收到一張法院的執行命令,債權人是名豐資產管理公司,但上面沒有載明是那家銀行移轉的,而其債權金額為105487,是自民國91年11月29日以年利率百分20計算.我的問題如下,

1.由於我於去年九月去調聯徵的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時,並未有相同金額或相同日期的銀行登載在上面,也沒有任何有關名豐資產管理公司的任何資訊.且在這段時間也沒收到過任何有關此公司的支付命令,現在突然被強制執行,我還有機會提異議嗎?或是有其他建議的解決方法嗎?

2.倘若無法提異議,我目前己被其他家債權公司做強制扣薪3分之1的事實,且還有近一年的時間才會結束,名豐的強制執行我該如何處理呢?會再扣3分之1嗎?

3.像這樣這麼多年沒收過他的支付命令,就突然被強制執行,亳無招架的餘地嗎?

4.不知那家銀行移轉的,該如何查起呢?

懇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4 22:56

1. 對債權債務關係有疑義,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2. 扣薪必須是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若違反者自得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陳俐均 (陳律師) 104-03-27 14:29

1、建議向執行處聲請閱卷確認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文件是否完備及合法。

2、已被執行三分之一薪資,有其他債權人亦執行薪資時,僅得就前已被扣押執行的三分之一薪資範圍內按債權比例分配,所以不會再被多扣三分之一。

小高 104-03-22 23:44

問題如述: 爺爺於去年7月過世 名下土地遺產理當由奶奶繼承,但因奶奶本身年邁且罹患阿滋海默症,所以於今年2月份 家人們已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過戶奶奶名下的土地 並且分割給所有子女,但問題是我調閱我父親的聯徵紀錄 父親於民國93年向三家銀行申辦現金卡並至今都未償還

金額9萬餘,但父親於100年車禍癱瘓並且嚴重精神疾病,很早與母親離婚了,膝下僅我一名兒子,我也向法院申請了監護宣告 並且為父親的監護宣告人。

但有辦法在[大伯父]為奶奶的監護宣告人的情況下 直接將該給予我父親的一份土地移轉至我名下嗎,還是說必須要還清父親的債務移轉給我呢 謝謝各位律師耐心觀看 並解答

十分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5: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監護宣告只是協助管理動產,因此您父親取得之遺產,仍然屬於父親所有。

2、有關於被監護人動產處分,必須經過法院許可,且屆時債權人還是可以跳出來主張相關權益,因此建議應該先行與債務人進行協商,然後再向法院聲請處分。

 

Derek 104-03-16 13:29

想請教~本人爺爺將一筆土地贈與本人(贈與時尚未成年),有簽立動產贈與證明書(上面有爺爺所有子女的簽名,也就是爸爸叔叔姑姑等都簽名同意了),因為受贈人未成年,所以土地過戶到爸爸名下,最近該筆土地因買賣變現了,錢入到爸爸的帳戶中預計分年贈與給本人(已成年),但過沒多久爸爸突然中風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目前現金被移轉到媽媽名下,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對你父親有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的請求,如真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必須要起訴你父親,這部分你要先斟酌看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4-03-16 14:47

您好!

最近土地買賣變現及分年贈與現金,是否經過您同意?如果您曾同意,則您只能分年請求父親給付;但如果未先經您同意,您就可請求父親賠償房屋價金。
父親若無行為能力,應先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幫父親處理財產債務,父親的現金不論移轉給誰,如果影響父親的償債能力,您可以主張撤銷移轉行為,將現金返還父親,再由父親支付給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小馬 104-03-02 12:57

哥哥的房子清償房貸,當初有做設定給母親200萬(因為養育之恩,也擔心

哥哥亂投資房子賣掉,而同意做設定,多一道防線),但因母親有負債,早

已進入資產管理公司債催(約10年),目前卻收到法院債務移轉訴訟函,內容是指已進行對我哥的房屋假扣押,也不能塗銷母親的設定。但,貸款都是我哥繳的並無與母親有任何借貸往來,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與解釋。現在只有先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後流程會如何走,謝謝!!

不是聲明異議,是要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將案子轉到民事庭,針對您母親債權存在與否進行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小馬 104-03-02 13:5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是聲明異議,是要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將案子轉到民事庭,針對您母親債權存在與否進 ... (恕刪)

 對,是已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了,好像是要等對方收到10天內是否願意塗銷或等開庭的樣子。如果是後者,我們該如何處理???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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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母親欠債是事實且無罹於時效問題

則母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恐無實益

此時由你哥哥的角度切入處理比較有利

依你所述對方是假扣押

你哥哥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對方限期起訴由對方付裁判費

訴訟中你哥哥再主張與母親間之抵押債權不存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2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哥哥與母親設立為普通抵押權,則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之,您哥哥可提起訴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惟若抵押權不存在,您哥哥及母親恐亦涉犯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但此罪有機會爭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Zoey 104-03-01 00:54
各位律師您好 我的父母親在民國82年的時候買了一棟房子 但中間因繳不出房貸房子法拍 當時有個親戚在當代書就叫我父母親跑 不要管 我父母因為不懂就傻傻的聽話 但還是有被銀行追討 後來法拍不足部分移轉至民間 一直到現在每個月扣薪水的三分之一卻還扣不到本金 只還得到利息 找過很多律師詢問都說唯一的辦法就是還錢 我想詢問的是這種債務有所謂的法律追訴期嗎 換算下來我們認為已經還得差不多了(已經還超出欠款的部分) 可是對方卻一直說還不足 每個月這樣被扣款 父母親壓力真的很大 麻煩各位律師的解答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3-01 05:49

您好!

對方持續追討並扣薪中,並不會有時效消滅的問題,對方可繼續扣薪至全部清償為止。
是否已經還完,應至法院閱卷才能正確計算金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先還息再還本,通常與銀行的約定是這樣,而且這樣約定也是合法的。

二、扣薪三分之一的原因是因為這個工作本身是有報稅的;如果做的工作是沒有報稅的(例如攤販),那麼債權人是扣不到的。如果債權人持續很多年都扣不到錢,然後你們再出面跟他談判,這樣債權人有可能就讓步了,只是這樣處理要很有耐心。如果你們每個月都讓他扣到,他有什麼理由要接受比較少的錢呢…要談就不容易了…另外,如果債務人是戶長的話,該戶的動產也可以執行;如果有保險的話,某些保險是可以強制執行的…這類的事情都要先了解。

三、不用過於擔心…了解的越多,擔心得越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ca 104-02-26 12:22

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

內容 好像幾乎是 法院for第三人 被告公司的事情 (申請執行被告薪資

法院寄給我 我需要做什麼嗎???? (我是 原告 債權人)

==========

文中最後一點說

[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七日內 具狀陳報 本執行命令

 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

 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請問我可以要求法院扣被告薪資成功的話

可以請被告公司將錢轉給法院, 讓我透過法院領錢  可以這樣子嗎?

扣取薪資 是不是 一般都叫債權人去和被告公司拿

要求轉給法院再轉給債權人,機會是不是很低,我這樣陳報要求有可能同意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4-04-07 14:53

1.通常債務人之公司會做一個分配表,分別陳報給法院與債權人(您),當然這是在債務人有多位債權人的情況下做的。

2.之後,法院會下執行命令,您也會收到,表示開始執行扣債務人的薪資,一般來說,您可以與貴公司(第三人)的出納聯絡,提供債權人(您)的帳戶,該公司的出納每月做轉帳的動作(有的出納會要求債權人收到款項後,開個收據,讓她作帳)。

以上。

run888 104-02-24 00:00

拜託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前面內容 我大概看的懂 所以我就沒打出來

關於第九第十我不明白怎麼做,若沒做會怎樣?

我是債權人  

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  我

正本 第三人 xxxx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禁止 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清償,請  查照

附註第三人速將扣押結果填寫於所附之聲明異議狀後傳真至 xxxx或郵寄至本院即可

九.債權人得於收受命令後7日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提出視為無意見

十.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到院(謄本內記事欄請勿空白)

 

 


 

一、第九點係法院的例稿說明,不用理他。

二、第十點一定要做,持該份文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然後寄給法院承辦股即可。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四、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run888 104-02-24 10:53
回覆 江昱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第九點係法院的例稿說明,不用理他。

二、第十點一定要做,持該份文書去戶政事 ... (恕刪)

 感謝江律師回覆 再請教一下

我收到通知書十多天了現在去申請還來得及嗎?

因為我和債務人戶籍地不同但他通訊居住與我同一縣市

戶籍謄本要去哪個戶政事務所辦?

run888你好:

該扣押公文是執行法院依據你的聲請債務人任職的公司發扣薪命令,該公司收到命令後便不得任意給付薪資債務人,但該公司若對於執行命令有意見(例如債務人已無任職等)則得於收到公文後十日內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若是期間經過後該公司未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則執行法院會另外發給債權人、債務人及該公司移轉命令,指示該公司應按期將應給付給債務人的薪資(通常為三分之一)移轉債權人,此時債權人可與該公司聯繫往後如何取款的事宜。(附帶一提,在該公司收到執行法院的移轉命令時仍有十天可以聲明異議)

以上供參

run888 104-02-24 11:08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run888你好:

該扣押公文是執行法院依據你的聲請債務人任職的公司發扣薪命 ... (恕刪)

律師,謝謝你,後續處理說明的很詳細,讓我學到一個經驗

一、依你所提供的資料,法院並未限定期日,所以還是可以去辦,越快越好。

二、雖然與債務人不同縣市,但是僅須持該份文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即可辦理。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四、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run888 104-02-24 16:02
回覆 江昱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依你所提供的資料,法院並未限定期日,所以還是可以去辦,越快越好。

二、雖然 ... (恕刪)

謝謝你,我知道了

看來後續還要跑到對方公司所在縣市才拿的到錢了吧

陳先生 104-02-15 18:50

詳情事由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48456

詳情事由(報案後第10天)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49161&tid=7&ccode=PostDate%20desc

您好~昨天報案第13天了~除了收到派出所的電話通知~也已經收到書面通知~也知道移交給高雄哪間分局派出所偵辦了~新的事證就是我跟對方後來陸續的對話內容~請問這可以算是新事證嗎?

因為對話中~對方一直不承認犯罪~說他是被盜的~他根本不知情有騙我~然後卻說要還我一半~這可以顯示他間接承認犯罪了吧~只是繼續謊話連篇~非常可惡!最後我也在對話 中要求他一個還款期限~也就是明天16號~

這些對話如果可以當成新事證~需要列印下來嗎?
另外被對方利用的帳戶持有人~也是在不知情被騙的情況下把帳戶借對方的~因為已經移轉~所以帳戶持有人應該也會最近會被到案說明~但想請問這樣子抓的到那位詐欺犯嗎?因為當初只有他的臉書網址和一直打不通的電話提供給警方而已~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雖對方不承認犯罪,但可以顯示出對方亦認為自己有疏失,您可將新的事證保存下來,並警方說明最新情況,建議在警方查明前,避免與對方有過多接觸,若警方有需要您協助的地方,會再與您聯絡。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鄧小姐 104-02-13 09:08

你好,我是又來詢問電信費催繳問題。

昨天我爸接到一通電信業者來催繳

現在是說我爸當初是做保的人,現在主要針對我爸來催繳,但問題我爸根本沒有當做保的人,請問我爸該怎麼做,怎麼回答呢?因為家人有嚇到。

畢竟欠錢是我,不是我家人,不過過了兩年我可以主張兩年時效性嗎? 而且原本欠的電信業者他的經營權移轉到另一全新的經營業者,這樣有影響嗎?能幫我回答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2-13 09:21

您好!

對方經營權移轉債權會跟著移轉,不會有影響,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保證書來,如果提不出來就直接拒絕負保證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3 09: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保人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所謂作保的資料,否則無須理會。

2、時效的部分,會有中斷事由,因此必須看看這段期間對方是否提告或是以其他方式中斷時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咪 104-02-09 11:01

本人與家中親戚共同持有房屋,產權持份劃分為二,自備款多年前由家中長輩支付,但後續房貸皆由本人支付,已支付完畢,皆留有匯款證明。對方堅持主張產權 1/2 持份,但雙方感情已十分不睦,可能需訴請法院仲裁調解,有關貸款支付部分,請問本人是否可以訴請法院重新劃分持份比例,以利產權移轉

李先生 104-02-09 00:49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問,因日前因為車禍事件刑事已經移轉民事,在檢察官起訴後,有訴請附帶民事賠償,但因為事後費用尚無法明確,現在已經移往民事庭(尚未開庭通知)

想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是否因為已經移轉民事就所增加的金額必須繳交仲裁費?

另膳本部分是否一定要送訴狀當天同時寄給對照,隔天再寄可以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0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移送過去之後才追加的範圍,必須繳交裁判費

2、不用同一天寄送,但是不要拖太久,且必須確保對方有收到。

阿彥 104-02-04 00:30

我目前收到一張強制扣薪執行單

裡面只有提到清償票款金額17XXXX 年息20%

移轉債權人 而且是100年的

根本沒有相關證明還有欠款證據

但是我有打電話去跟他們談

他門業務講話也很不客氣

說兩年沒跟我討了 要表示誠意才有辦法談

我拜託他不要透過公司

私下解決 但是得到的回答卻很想罵他

現在搞得我工作快不保

薪水也減了快一大半 

找了個管道都沒用

因為他是裕融融資 

不是金融銀行

無法協商  只能本人跟他們談

那這樣我不就要被他們吃死死的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2-04 00:40

您好:

若您現有資產確實不足清償債務,可以辦理債清更生

本所曾協助多位債務更生,若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諮詢。

以上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4 10:34

若您認為您沒有欠款,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阿彥 104-02-04 21:19

多謝律師指點 ~ 確實是嚴重資產不足

否則我也不會在這邊求助無門 

誰不想快點把事情處理好 ~ 

利息循環就還不完了

也只能這樣 ... 等有足夠資金一定有勞律師您的

小陳 104-12-06 21:51

這方面你可以問我0973800900

我姓陳

阿不拉 104-01-30 16:11
要租店面,屋主剛過世,還未完成繼承移轉,現與兒子接洽租屋事宜中。 請問若現在決定承租,想公證簽定租賃契約,要請兒子提供那些文件,以確認他有權將此屋子租給我? 且為避免後續他們辦理繼承發生糾紛或變動,在保障我的權益和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情況下,是否在租賃契約中加入因租屋契約無法履行時,對方要對我因此契約無法履行時遭受的損害賠償責任條款較好?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0 22:20

您好,建議您與繼承人全體一起簽訂租約,以避免日後之麻煩。

若與全體繼承人一同簽訂租約有困難,建議將契約損害賠償寫清楚。

Angela 104-01-26 00:50

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發公文給我了,我有勾選

1.強制扣押薪資

這份公文裡面有一項我不是很懂意思:『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為陳報即視為無意間』

想問這句話意思是什麼呢?那具狀陳報 是要陳報什麼??

還有我知道第三人是指他上班的公司,那法定代理人是不是指這間公司的負責人啊?(債務人已經有30歲了)

2.強制扣押出資額命令

我查他的財產清冊上有一輛汽車 和一間公司的投資人,出資額為80萬,

他欠我32萬, 那再扣押出資額方面,我有辦法拿回他欠我的錢嗎??

那間公司是XXXX有限公司(是債務人家中父母親開的公司)

3.導往執行命令(動產

動產方面是不是只能執行 物品的物主是債務人的物品呢??

目前只知道他有汽車是可以確定執行的,且沒去過債務人家中也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執行扣押,但公文內有說明,我要先查明債務人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於執行日前陳報,那我可以到了現場看到他房間有金飾或是其他有價值的生活用品然後扣押呢?

 

另外想問   當我收到這些公文的時候,對方是否也收到這些公文了呢??

 

麻煩各位知道相關訊息的人,留言回覆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6 21: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第一個問題您可以不用回答。

2、可以扣押出資額。

3、有關於動產的部分,除非是對方住處的物品,否則您難以任意要求查封,且對方沒有讓您知悉的義務,實務上多會以該處所的性質,如辦公室要求扣電腦、住家要求扣家電的方式處理。

4、您可以從公文所記載的正本、副本來判斷發文對象。

au 104-01-21 11:04
你好:

我最近取得法院確定勝訴判決(請債務移轉動產登記並交付房屋),現已持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動產登記移轉完畢,後請求原屋主交付房屋時,卻跑出第三人來主張與原屋主之間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他們是原屋主的雇員,利用房屋從事營利,他們主張對於該屋有承租權,我請他們提出契約,他們不願意提出),因此主張所有權不破租賃而不交付房屋,並且也只將租金交付於原屋主而未交付於我,想請問如果我依據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則強制執行人員至房屋處看到第三人,且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時,則執行人員會不會就不點交房屋於我,這樣我強制執行有實益嗎?費用是不是就白繳了(約要4萬多元)?

另外,如果我想要請第三人搬離,除了另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搬離之外是不是還有請他的方法呢?(另訴又要繳交一筆訴訟費用)                                                                         感謝解惑    非常感激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21 13:43

如果您以法院確定勝訴判決(請債務移轉動產登記並交付房屋)作為執行名義,請求債務人交付動產,則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進行執行。

動產正由第三人占有中,則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6條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而取得交付動產之權利。

從而,動產正由第三人占有中者,並不會點交,而是取得對第三人請求交付之權利。應另訴請求。

心痛恨意中 104-01-06 22:51

甲(父)乙(母)親離婚協議後,登記再乙方名下房屋土地不能買賣,設定,抵押等處份行為,乙方應於87年12月31日前要將所有移轉登記所生的長子跟次子各二分之一。乙方告知兒子,沒錢辦理,一直拖,又因離家沒住在所登記房間跟土地30多年,從未照顧小孩子,也沒出錢付過30年房貸,生活費,一些支出,如今確告知兒子當時沒過,現已過時效15年,所有房屋土地登記他名下,我們無權拿回。。ps:今年底甲(父親)已過世,以上所有支出都是甲付給付清。乙(母親30年)沒給付錢財也沒住該登記所在地。現在這問題是否追的回房屋土地,甲有留下所有繳費收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7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請求權時效是15年,超過了就沒權利行使就有困難了。

2、不過因為您就協議書的內容並沒有說的很清楚,建議應該備妥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心痛恨意中 104-01-08 12:38

附上:離婚協議書:立協議書人父親×××(甲方),母親×××(乙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協議離婚,其條款約定如下:一,雙方互不為任何財產上之請求。二,登記為(乙方)名義之坐落桃園縣×××地號土地及其上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縣×號×樓之所有權,(乙方)於離婚後不得為買賣.設定抵押登處分行為。三,(乙方)應於87年12月31日前將上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雙方所生長子×××次子×××每人權利各二分之一。四,雙方離婚後(乙方)回復本籍本姓。五,雙方應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六,本協議書乙式五份,由當事人雙方及證人各執乙份,具中一份由戶政機關存查。以下簽名蓋章-

 

甲方×××。乙方×××。證人×××。證人×××。

 

 

ps:一,二,三條,乙方全沒做到.要錢又偷買賣,設定等。那位律師可說明我可用那項訴訟提告,我將馬上提出告訴。

 

kellyko 104-01-03 22:47

您好,我有乙批機器賣給股份有限公司,但有尾款60萬未收到,法院支付命令確認書己經下來,但查公司名下並無財產,請問接下去我應如何做,若公司負責人將財產移轉給配偶,我是否可以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1-04 16:07

您好!

公司查無財產,只能繼續查詢等待公司有財產時再執行。公司欠錢不能向負責人追債,更不可能執行其配偶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債務脫產給太太之後
債權人不能代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這個是專屬夫妻間的權利

實務上大多是採用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歡迎來所詳談或電詢本所律師
所址:臺北市信義路4段391號12樓
電話:(02)2758-7681

嗶仔 103-12-29 23:38

一、                請問獲勝訴判決確定時,二審未聲請准宣告假執行,試問該筆債權債權人遲未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亦未清求債務人給付,是否請求計付之利息會一直累計 ? 如僅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而未獲債務人回應,是否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該債權無法實現 ? 因發現無債務人提存要件 ( 即債權人遲延給付問題 ),又想隨時間經過增加法定利息,應如何做較理想 ?

二、                又,如該勝訴判決另有他債權人獲悉 ( 如債權銀行 ),但該債權已於一審即移轉與第三人,而第三人尚無財力繳交執行費,惟該債權該第三人乃第一順位債權人,惟他債權人並不知悉該勝訴判決之訴訟標的已移轉與第三人,而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否事先通知該獲勝訴判決之原告 ?

三、                如係事後執行完畢方通知原告,原告當如何補救 ? 又如會事先通知原告,原告是否應提出之法律程序為 [ 異議 ] ? 或是否應由該第三人來提出 ?

四、                是否該第三人應事先採取強制執行手段為佳 ?

沈恆 (沈律師) 103-12-29 23:54

您好!

1.債務人若不主動還錢,利息就會累計下去。
2.若執行標的物有優先債權,才會先通知名義上的優先債權人。
3.除非是扣除優先債權後無剩餘,否則沒什麼好異議的,由受讓人聲明參與分配就好。
4.無絕對好壞,視個人的需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您似乎誤解優先債權的意義,這無關乎債權取得的時間先後,重點是該債權就特定標的物是否存有優先受擔保的權利,例如存有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當該抵押物拍賣時可以第一順位優先分配拍賣價金,因此其他債權人執行該抵押物時法院會通知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人,查明究竟有多少債權應第一順位優先受償,剩餘部分才會由其他債權人受償。

嗶仔 103-12-30 01:49

 

一、      1.債務人若不主動還錢,利息就會累計下去。

二、      2.若執行標的物有優先債權,才會先通知名義上的優先債權人。

三、      3.除非是扣除優先債權後無剩餘,否則沒什麼好異議的,由受讓人聲明參與分配就好。

四、      4.無絕對好壞,視個人的需求。

承上開第2點回覆,試問沈律師,如何使執行法院知悉確定判決之標的已屬移轉第三人之債權 ? 取得該債權之第三人應如何對外主張細枝確定判決在所有債權銀行起訴以前已取得,故舉凡取得執行名義 ( 或債權憑證、確定判決 ) 之時點均早於其他債權銀行 ? 故債權銀行如確定判決在系爭債權移轉之後者,即無權利執行該確定判決標的 ? 向執行法院提出一些聲明或有無相關之公示類似宣示主權之法律程序 ?

托斯卡尼豔陽下 103-12-18 13:03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者在法律上之意思並不相同,此部分屬於契約解釋問題,必須依據契約的原意做解釋,惟,本文認為應該不會影響法院就本案之認定。

2、建議備妥契約訴訟資料尋求正式諮詢,抑或委請律師提出答辯,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k 103-12-17 00:54

收到法院通知單

案由:返還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種類:調解

膳本內爭議情況摘要

相對人XXX於民國92年申請現金卡,未依如期繳款至103積欠債務28XXXX

聲請人為確保債權,經查,相對人xxx為相對人之女,該系爭動產為相對人xxx於95年以買賣原因而取得,惟相對人xxx當時剛成年不久,按經驗法則,相對人xxx當時應無足夠資力可購買系爭動產o是以,系爭動產時應唯相對人xxx所購買,僅登記於相對人xxx名下,由此顯見相對人xxx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扔為相對人xxx,該借名登記之目的在於規避聲請人對其追索債權

父親欠的債不想幫他還,因為他不工作  房子是我買的且當時早已就業中目前還在繳貸款

請問此事件該如何處理較為恰當 ? 房子會遭強制執行嗎 ?

不出庭會怎樣嗎?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詳述細節,俾能以法律專業為您解困。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3-12-17 02:47

您好!

可提出證據將購買動產的資金來源說明清楚,盡量說服法官資金與父親無關,才會對訴訟有利。
如果都不出庭,法官會認為您不否認對方的說法,有可能依一造辯論直接判您敗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建議您應盡速蒐集由您購買房屋之相關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匯款單、買賣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等),否則恐被法院判決撤銷所有權登記而須移轉至父親之名下,就會被聲請強制執行。

本所有處理此案例類型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sk你好:

為了確保妳自身的權益,建議還是不要無視法院的開庭通知及對方的書狀

雖然在本件中原告銀行要負責證明房屋之借名登記的事情,但同上面幾位律師所說,如果妳都不表示意見的話,難保法院不會相信原告銀行所說的事情

因此會建議妳將取得房屋的經過清楚地交代讓法院知道,依據經驗,可能無須法院判決原告就自行撤回起訴了

另,本件如果判決妳敗訴,原告銀行並不需要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直接可到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妳名下房屋過戶給父親

以上供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7 23:53

您好,建議您出庭答辯,才可確保您之權利。

托斯卡尼豔陽下 103-12-16 22:01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6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意定解除權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合意之方式約定該契約之解除事由,即發生該事由時,賦於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得以意思表示之方式解除該契約之謂;而附加解除條件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您可委任律師閱全案卷,並為您撰寫民事答辯書狀,以釐清可能之差異分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LLY 103-12-12 15:55

我與小叔有糾紛.婆婆不顧先生的意願.將先

生名下財產在一年內陸續全部移轉成自己與先生前妻小孩名義. 先生因長期酗酒有酒精性失智等情形. 我是合法配偶但先生名下卻已無財產. 先生無奈只有每天繼續喝酒.前妻小孩十數年來少有聯絡.都是我在照顧.小叔甚至親口說出要我滾蛋並有暴力行為.我先生沒辦法制止他弟弟的行為..只好要我下一次遇到就報警.

請問我有沒有辦法保全我的權利?. 據說印鑑證明第一次須本人.之後皆可委託辦理 但我先生說他這 一年內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贈與? 先生不願提告自己的媽媽. 請問我該怎麼辦?

曾有想過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但其家族沒人站在我這邊除了我先生.連看護的地位都比我高. 就算聲請也沒把握.每天住得很害怕。

難道我只能等先生百年後再以合法繼承人身分向受贈人提起訴訟?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依實務專業經驗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2 18: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確實未經先生同意,縱使先生不同意對母親提告,您可提起偽造文書告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2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en_ye 103-12-09 23:00

我之前有一棟房子贈與給他人,目前對方已經完稅但尚未完成移轉.我目前要取消贈與.在對方完稅前就已經有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及地政事務所.但對方不願歸還房子土地所有權狀.經地政告知,對方資料完備如再送件地政會受理辦理過戶.請問我是否可要求地政開立取消贈與的證明文件?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地政在這棟房子或地籍有任何異動或任何申請時請通知我,但地政卻表示無法配合.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

地政事務所本來就不會干涉私人間之糾紛

所以您之前寄存證信函給地政事務所並不會有任何效用

如果您的動產被他人違法過戶

民事上要提出返還登記訴訟

勝訴後才能持確定判決強制執行處理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wen_ye您好:

1.按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您現在必須請地政機關作行政管制外,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可能要提起訴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馬偉涵 (malaw) 103-12-10 10:29

一、討論前提乃本案撤銷贈與並非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贈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若為此兩種情形之一,則無法撤銷贈與,更不用提其他法律行動。

二、提供函釋一則供參考: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規定;相關網路資料: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3069&ctNode=84&mp=66。

您可嘗試申請撤回申報或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須注意,若此筆稅額係由對方所墊付,應返還予對方)來阻斷地政辦理程序。

三、建議您亦可以向專業地政士諮詢,尋求訴訟以外之管道;但若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畢,僅能以撤銷贈與為理由提起塗銷登記及返還房屋之訴。

hamburg 103-12-08 22:35

您好,我丈母娘在多年前已經離婚,後來跟一位老先生同居,後來那位先生將房屋用贈予的方式過戶給我丈母娘,我丈母娘在去年11月時發現罹患大腸癌第四期,所以他們兩位討論後就堅持將房子過戶到我太太的名下,在102年11月27號贈予完成,後來發現此人很惡劣,所以我丈母娘跟我太太還有其他家人都不想在跟他有瓜葛,所以在103年11月中將房子一樣以贈予的方式過戶給他。在前些日子我們想取消贈予,但對方已經送件到地政事務所了,但因為稅金的問題所以房子尚未完成移轉,我們有告知對方及寄存證信函表示我們要取消贈與,並表明對方要在三天內返還土地權狀及當初填寫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身分證影本的部份,但對方不予理會,目前對方已去完稅,請問這樣我們還有辦法把房子拿回來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8 23:19

建議您發存證信函撤銷贈與(並副本與地政事務所及承辦代書)。

 您好:

建議您應盡速向代書請求其向地政事務所撤回申請

如來不及撤回,就要到法院向對方訴請移轉登記回太太名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8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對方撤銷贈與並副本至地政事務所,避免移轉登記完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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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hamburg 103-12-09 09:32
回覆 各位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不好意思,我表達的不夠清楚,我們有寄存證信函了,只是地政事務所回覆我們說,之前有把件擋下來是因為對方尚未完稅,現在對方已經完稅,而且他手上資料是完備的,所以只要對方再次送件就會移轉了。只要完成移轉後,我們所主張的民法408條就不適用了。我想請問的是我們在尚未完全移轉前,主張民法408條去取消贈與,為何地政卻說對方只要再送件他們就會受理?還有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拿回房子及權狀的?我們想弄清楚後再委任律師處理。謝謝您的回答

103-12-07 09:09

各位教官好.....有個法律上的問題想問一下。

我爺爺很久前有登記一塊土地2700多坪(現在證人還在)

在前不久鄉里人(以下簡稱李員)有人跟我父親講說有登記到他的土地400多坪..我爸得知後,就決定還他..就把印鑑 跟身分證讓他拿給代書去辦切割及移轉。(有申請第一次鑑界400多坪)。因為李員要蓋房子..我爸善良,多移轉了70幾坪給他蓋房子....

可是 我爸最近看地籍圖,發現原本第一次鑑界講的土地為480幾坪..代書移轉了近1000坪....有跟代書講..代書也裝皮皮不處理...李員因移轉兩年了,要蓋房子了, 也跟他講,請他處理後才蓋..他也堅持要蓋.還說有爸在刁難他.他老婆也也講土地沒這麼大。.

前 兩天我們有請李員及代書來我們家講......李員堅持說他當初依第一次見界點下去移轉代書也說他照第一次鑑界點下去移轉,我們當場用地籍圖的長度去量 鑑界點,代書說他可能移轉錯了...並詢問李員當初蓋房子鑑界時,發現移轉錯誤,為何不請代書更正....李員堅持說蓋房子鑑界是到400多坪的鑑界點.......(當天全程錄影錄音)

各位大大   我現在要處法律行動....我要以甚麼罪去提告....侵占? 背信?還是偽照文書?  我是不是要先發存證信函給他及代書?..

麻煩各位大大 幫忙解答一下.....感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昇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7 1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李先生,請求其限期返還錯誤登記之部分;並同時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代書,通知其違反當初委任契約授權範圍,造成損失,請求損害賠償,若雙方均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如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民事訴訟(如所有物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從刑事去著手,恐較無實益,建議應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以免時效逾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7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土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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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7 22:08

所以我現在是要提起民事訴訟?...並請人繕寫起訴書狀嗎?還是其他動作?

土地涉及金額多半龐大,且事發已有數年之久,對方現在較不可能承認自己錯誤,建議令尊攜帶相關資料,正式尋求律師諮詢,並盡快採取法律行動,以免時間拖越久,對他更不利。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由於您提及之案件涉及土地之重大權益

建議您應將錄音先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是否充足作為證據為宜

否則過早打草驚蛇反而不利於整體案情

本所有多項處理土地糾紛訴訟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tracy 103-12-05 10:07

律師們您好

我想請問如果  1、發存證信函債務人,但債務人知道後會不會開始有脫產的嫌疑,如果有債權人要怎麼同時能防範呢?????

                   2 、支付命令和發存證信函是不是都會讓債務人知道後,有可能會讓債務人有時間脫產?????

                   3、如果直接申請假扣押要怎樣的條件就可以?????那一般來說要怎麼樣申請???費用呢????

                   4、知道有一棟房子債務人的名下,那我們要怎麼申請怕她房子移轉給她家人呢????????

蘇子良 (馬克) 103-12-05 13:13

 建議先採取假扣押,再以支付命令或起訴求償,以防脫產,以上建議,請酌參,謝謝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假扣押關於您債權之履行,至為重要。且假扣押聲請後,尚有假扣押執行之問題,建議您正式諮詢律師為佳。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如上面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假扣押聲請應載明請求原因及對方有脫產之虞之釋明證據

涉及專業法律知識及經驗

如有進行假扣押執行程序當然就可以扣住對方之名下動產財產防止其轉讓

律師有諸多聲請假扣押成功之案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嗶仔 103-12-04 23:52

 

請問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1.某當事人向他造請求給付之訴,並於一審期間認將獲勝訴判決,遂將該給付之訴視為債權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移轉於第三者 ( 第三者亦以相當代價取得 ),嗣一審敗訴經上訴後如獲全部勝訴判決,且二審訴訟標的範圍略小於一審 ( 即一審之訴訟標的範圍大於前者 ),且該當事人 ( 即債權讓與人 ) 於二審並未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2.試問,該第三者得否於獲知勝訴判決後請求債務人 ( 即敗訴之當事人 ) 清償一審已移轉之債 ? 又債務人不予理會時,於判決確定後,第三人應供擔保1/3請法院假執行,抑或交付千分之8強制執行費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3.此外,如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備文件除於一審向債務人告知債權移轉存證信函、三審確定判決外,尚應包括哪些文件 ?

嗶仔你好:

一旦判決確定就不會有假執行的必要,因此無須供擔保的問題

確定判決之債權受讓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備妥執行名義(視判決內容,最好是提出歷審判決書)、債權讓渡契約書、通知債務債權讓與之證明,並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以及向法院陳報欲請求執行之財產等,向管轄之執行法院聲請

以上供參

Arthur 103-12-04 12:09

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同時出清賣出公司使用的房地產(房地產掛名在B個人名義下)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

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04 12:30
您好!
只要是B同意的買賣就有效,不會受遺囑拘束。
移轉前C有權簽發的支票,公司仍應負責;移轉後應收回支票章,C應無法再合法簽發支票
動產有無設定抵押,只要調閱地政登記謄本即可明瞭。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遺囑死亡時才生效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你就可以瞭解有無其他債務設定擔保了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你就立刻去變更公司登記銀行大小章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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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hamburg 103-12-01 20:43

請問我房屋贈與給別人,有辦理過戶了,但尚未移轉到對方名下,請問該怎麼取消贈與

snow 103-12-01 12:40

母親63年以買賣方式購買土地,含土地上簡易的木板房屋;經過幾年後將木板房屋拆除,改建房屋。目前土地房屋所有權都是母親,但最近發現土地在38年時有他人設定地上權,詢問母親當初買賣時,是向設定地上權的子孫購買的,也不清楚為何會有設定地上權土地謄本上寫地租:空白,其它登記事宜: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我想應該是買賣前設定地上權,買賣後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母親,但當時沒有取消地上權; 設定地上權的人已去世多年了,請問要如何請求塗銷地上權,是否適用民法第833條之1??

麻煩幫忙告知我們應該要如何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1 12: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的相關資料,判斷地上權約定的存續期間及設立目的,才能判斷能否提出塗銷地上權訴訟

2、建議應該先取得之後,在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最後若要塗銷設定地上權登記,恐仍需跑法院一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政機關調閱設定地上權之相關資料,若對方無權設定地上權,可提起訴訟請求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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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貴 103-11-29 10:43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在八月間因為被詐欺有去警局報案

現在我收到法院的傳票第一次開偵查庭

我是告訴人

我住台北 地點在台中

實在很不想大老遠跑這一次

因為可能還有很多次

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對我有利些

可以不用下去台中就可以開庭嗎(視訊)

還是可以請假不去

還是可以移轉到台北來

我也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實不知如何處理

忘記補充我是在網路上被騙的

沈恆 (沈律師) 103-11-29 16:11
您好!
1.如果有事不能出庭,可以委託告訴代理人出庭,或事先請假。
2.如果台中沒有管轄權,可聲請移轉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檢察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移轉管轄應有困難,由於您是告訴人,所以可以委請告訴代理人出庭,以解決路遙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9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為您準備告訴狀及開庭。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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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9 22:21

您好,若不想自己開庭,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前往開庭。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阿甘 103-11-24 10:46

1.朋友在網路上引用對方之文章,並在公開場合引用此文章,並說《此為名副其實得網路訟棍》,但並未指名道姓說明此文章是誰?那還符合公然侮辱罪嗎?《名副其實網路訟?》這句話是否有罪?

2.因為原告在台南,朋友在北部,可以申請《移轉管轄》嗎?

例如一個在南一個在北可以選取折衷之地台中嗎?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惟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以達成公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 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從而,是否構成「侮辱」要件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身分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 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抑且,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稱他人為名副其實網路訟是否有罪,應以您朋友發表該言論是否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發表評論而定,如您朋友係針對該篇文章,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並非出於真正惡意侮辱對方之陳述,因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您朋友之行為地應係在他家中,故不論是以行為地,或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定管轄法院,皆應由北部之法院管轄,故您朋友可申請移轉由北部之法院管轄。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5 14:15

本件是否成立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如上述方大律師所言,茲不贅述。另外您詢問的是否有指明道姓的情形,由於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只要對象特定即可,所以轉貼他人文章,並對該文章表示意見,一般社會大眾多半可以認定該意見所指對象就是所轉貼該文章的作者或是文章中所提到的某個人,因此對象應可特定,惟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搭配詳細資料,方能有較為精確之判斷。

單身媽媽 103-11-17 17:58

我在九月申請扶養強制支付命令,但民事執行處都未做移轉第三人(債務人現在工作地方),還說書記官不在。

因為債務人要求異議,我有寫狀說他要還款金額是不對的,我也有寄細目過去,也打去他的公司。

他的公司說九月收到命令就有扣款了,但不知道要扣給誰,法院也沒通知他們,那這樣我的權益又受損了,我該怎麼辦?

第二是,債務人的母親一直擾亂我,硬說之前我寫信給她,請她幫忙寄錢給我,因為他兒子都沒有寄扶養費給小孩,債務人的母親只寄四萬元給我,名字是她、不是她兒子,這樣也算有還錢嗎?(因為孩子的爸爸沒在匯錢,兩筆是他媽媽的名字),那麼我要求異議部分是說他母親匯的錢是救助金,這樣可以嗎?我想知道法院是看債務人名字還是包括他母親?(因我針對債務人,未針對他母親)

 

他的母親一直擾亂謾罵、加上他姐姐也是擾亂,我可以告債務人跟他的媽媽刑事嗎?因為我被他們鬧到精神耗弱了,快搞不清楚誰才是債權人…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1-25 12:04

1.法院只看誰是債務人,至於您所提到沒有收到款項,請聯絡該股書記官。

2.如何謾罵?電話還是公眾下?假設單純用電話謾罵,基本上不成罪;假設在不特定之公眾下謾罵,又有人證,公然侮辱罪(很輕,只有罰錢);假設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誹謗罪。

3.有關精神方面,您可以舉證,也就是提出相關證據,譬如說錄音,以及精神科醫師之診斷書,證明您為此困擾而導致精神方面之疾病或衰弱,再提出告訴。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