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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子 105-03-28 11:27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Ieaf

Guardian 105-03-27 10:02

您好 我在2016/3/24買了一個東西 賣家遲遲不出貨

當天晚上看到了一台手機(IPhone5s) 結果就下標 使用了一個app叫做旋轉拍賣 結果 我會完款項了 他說他在顧小孩 說等下就會寄出 我跟她要了電話跟line (line狀態跟新的一樣 讓人質疑 )

我今天剛打去165問 他說這是屬於詐欺 說我要去警察局報案

可是我是學生 能報案嗎?

錢拿得回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7 1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時間還很近,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是欺騙您拒絕交貨,建議可以相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倘若申訴期間發現對方是故意欺瞞,屆時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學生也可以提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7 10: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部分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建議蒐集買賣相關證據(如拍賣過程的網頁畫面、匯款資料、以及對話紀錄等)。 依刑事訴訟法232條之規定,只要是犯罪被害人即可提告,即使您是學生,當然亦可提告。 由於本罪屬於公訴罪,對方經通知、傳喚或拘提到案後,在程序上就會有機會與對方談及返還款項之問題(不論是經由調解、或是兩人在程序上直接洽談)。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浩浩 105-03-26 18:19

因為文太長  所以我直接分享我在FB上的貼文敘述 盡請見諒

 

乾脆來分享我昨日的經歷好了(文長注意):

當時是這樣的.....
在中午接近12點期間
我看著FB 再看看右下角的時間 大約11:30左右
想說要中午了 該吃點東西了
但又覺得好像才剛吃過的樣子
因為我在八點時才吃了四個三明治跟一杯大冰奶茶
當下覺得超猶豫 
這時把視線轉去床鋪上 
看著正在睡覺手臂上有個剛刺青的[白癡]
於是決定去鬧他一下 看他會不會醒 問他是否想吃東西
問他的過程中 他只想繼續睡 
但最後叫我幫他買一瓶大罐的舒跑
我躺了一下放鬆自己覺得自己好像還睡得著
但我還是決定 出門買吃的

當我準備好了 在出門前 一如往常的念了一次口訣:
手機.鑰匙.錢包.菸!?
確認好自身物品才要出門

而當我出門以後
正要走出我家五樓門外的巷子
在要到出口時就看到了一個人頭 
在我的視角上是在洗衣機上方出現 
他在看著我

而我當下的直覺只有認為好像看過
應該是這棟房子的其中一個房東之一
然而我不以為意地走出我家五樓巷子時
看到那位疑似房東的先生
伸出食指 指向著我 臉對著樓梯口 而頭往我這的方向點
在我走出去的那一刻 馬上就有個人將他的手
往我的脖子背後一搭
開口直接說要我配合
然而我當下驚覺 我被人堵了
又是哪個人惹出麻煩找上我家
我必須要承認我第一個想到的人是[金拍關]
他老是給我惹麻煩

接著 在我要說出第一句話的時候
對方直接將我往我家巷口對面的牆壁一推
想要壓制我 我立刻將我的手舉高 擺著投降之態
但沒想到的是更多的人出現 往我的口袋摸去
我立即反應保護我口袋中的手機跟鑰匙
這時才聽到他們喊了一句他們是警察
但誰相信你喊你警察就警察嗎 
我當下在保護鑰匙的期間也喊出:誰相信阿
畢竟警察不能這樣做的 既然做的 我直接認為不可能是警察

為了不讓他們得逞我立即彎下腰蹲低轉身想掙脫
將口袋中的鑰匙跟手機抓在手上 他們還沒發現呢
然而馬上就有人來支援他們左右兩臂各被一個人抓住
脖子立馬被含扣向後掐
而我不甘示弱的用我的腰力 臂力開始轉阿甩阿
脖子用力肚子出力背部往後頂的
後方的人甩開 並且開始大聲呼救 請鄰居報警
但他們有5個人被甩開後馬上就被補上
過程期間自稱員警的他們拿了 他們所謂的警證
在我面前[晃]啊[晃] 誰看得清楚啊 
誰又知道真的假的何況我還被含扣呢
後面我其實有了想推他們下去我家外面中空的那個洞中
在掙扎途中似乎是被發現我的目的了
就在我已經快到中空的洗衣機前方時
突然有個人用手擋在我前方 並且用膝蓋往我的肚子上踢
我必須要補充說明 這人踢的超LOL
肯定是菜鳥 要踢不踢 根本就不敢踢
其實只有感覺被踢 但不痛 說被他用膝蓋 輕碰也不為過
但我還是恐嚇他了一下 停下任何動作說了一句
你....踢我啊!??
接著直接暴怒 用盡我畢身吃奶的力氣
開始要完全掙脫這四個抓住我的人
後方一直含扣我脖子的人視乎是狠下了心
雙手並用的使勁將我的脖子掐到最高
我一樣使勁的抵抗但發現變成無法呼吸
試圖繼續使力 但敵不過呼吸的本能
也因我的頸動脈被壓制過久
開始出現血壓降低 拖力現象
一震暈眩後 當下覺得完蛋了 但又覺得死就死吧!!!
後方那位發現我突然拖力的那瞬間 
對方怕我出事也將他的力道降低 
抓住這機會我又馬上使勁要往前掙脫
又再次的一陣纏鬥!!
而後開始有人攻擊我的下盤想使我跌倒壓制我
我盡力的一邊閃避攻擊並且保持得著平衡
一邊使力的想擺脫在後翻的含扣
可是畢竟寡不敵眾
最後居然不小心被他們得逞 我跌在地下正面朝地
而我還是不放棄的繼續扭動身軀想找出機會掙脫
但開始有人抓住我肩膀腋下往後拉一個抓住我的雙腳
一個直接用屁股坐在我的臉上
我一樣的扭轉著我的身軀 想擺脫他們
這時他們發現 鑰匙其實在我的手中 開始狂攻擊我的右手
我不想被他們搶走我的鑰匙 開始在地板轉圈 試圖擺脫
但他們直接抓住了我的右手使力的要將我的手掰開
因為我有練過握力 他們只掰開我一隻手指
但那也是被搶走鑰匙的開始他們開始想坳斷我的手指
讓我痛到自己放開 但我想過 死就死! 死都不開斷給你斷!!!
在保護鑰匙期間因為我將注意力全集中在右手
身體動作雖沒停止 但也沒有那麼大的幅度
雙腳就被上了腳銬還關到最緊
後面鑰匙露出一截被他們直接拉住 抽走了鑰匙
我才想說 算了 反正都被搶走了 
就停止了反抗 看他們到底想幹嘛

在這期間 其實鄰居們都跑了出來 
每個都有看到他們對我做了甚麼
連住在我家旁邊隔壁的海山分局 小隊長夫妻
也都出來了 我立刻向他們請求幫助 
雖然他們就在我的面前開門出來 
但居然無視目前狀況 
新埔派出所的警察也在這時從樓梯走了上來
我直接跟警員要求 查看他們的身分跟收索票
警員只說 學長好!!? 
然而在我身後的自稱員警的人
拿了收索票又在我面前[晃]!!
我當下直接說他們犯法 居然沒人要阻止
默認了這一切行為!!!??

他們就開始對我的上手銬 一樣 關到最緊
我一直在跟警察講我要求他們的警編 
我根本不認識他們 也不知道他們是誰 我不可能配合的
他們一直說我不配合偵查 
我連他是誰都不知道我為什麼要配合他
然而新埔派出所的員警
也不打算有近一步的執行他們應該執行的義務
從頭到尾在旁邊看 他們開始要求我進去屋內
因為我鑰匙已經被他們拿去開門了
但我才不要進去 我怎麼知道你在裡面已經給我設了甚麼陷阱
門關起來又會對我怎樣
抵死抗拒 這中間 一直一直要求員警 我要他們的身分
就我所知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

但他們只在我面前[晃]個一秒 誰知道是誰
他們在我抵死不從的情況下
直接拉住我的衣服後領 
將我[拖]進屋內一樣鄰居員警一直看著而已
我還是不知道他們是誰
就在被拖進門口 我躺在我家門口前的垃圾袋時
其中一個新埔派出所的員警才跟我說 
他是之前幫我辦過案件的員警
這下我就安心不少了 他也和我說了 他們是警察
好 我相信了 但我還是不知道他們是哪位警察
必要時 我可能要找這位警員麻煩了

在我家外面的衝突經過大約是這個樣子 
我必須承認 這份體驗真是真實
但如果那警察可以踢用力點 應該更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7 14:00

您好,

 

如對警方行使職權之過程容有爭議,可單獨對警察提出刑事強制罪等告訴,或待本案進入法院時主張警方違法濫權搜索之行為,其所搜索取得之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檸檬哥 105-03-25 21:24

本人在手機買賣平台上看到想要的商品, 與賣家來回訊息討論好價錢後下標, 也於半小時內匯款於平台內使其契約成立, 但賣家三四天沒有消息, 追問後才知道賣家因為貪圖利益將我的商品經由其他平台出售了! 

平台上的會員條款有寫賣家不得於商品下標完成後在與其他買家接洽, 請問我這樣是否可以提出民事主張我的契約有效呢? 畢竟是在雙方都講好, 但賣家又私下把商品出售的情況, 這樣是否也有詐欺之嫌?

謝謝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23:12

您好,若買賣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則買賣契約業已成立,若賣方不依約交付標的物,可以請求履行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32

您好,可以主張履約,但必須要考量您訴訟成本。

檸檬哥 105-03-25 23:34

看起來應該是可以提出民事主張履約, 但是否有更詳細的說明簡短讓我意會一下呢

葉子 105-03-25 17:37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葉子 105-03-25 17:19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 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Ieaf

SevenCho 105-03-25 16:24
請問我媽要跟我爸離婚,因為我爸賭博賭到退休金勞保都賭光了,外加還跟銀行欠錢沒還,現在我爸是屬於無業狀態,三不五時都跑出去賭。 今天早上約好說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我爸手機關機不到場,是否故意我不知道,諮詢過戶政事務所的志工,說一方不願意就需要到家事法院辦理。 如果跑家事法院需要甚麼文件?如果我爸還是不肯簽名呢?如果我爸外面有債務,家裡的人會影響到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事證證明對方經常賭博,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2、程序上,倘若不能協議離婚,就只能透過法院。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23:16

您好,若父親不願意與母親兩願離婚,則母親必須要向父親提出請求裁判離婚之訴。

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建議請母親蒐集不堪父親同居虐待之相關證據,亦可由子女做為證據方法,證明父親確實有對母親為虐待之行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37

您好,若父親不願意與母親兩願離婚,則母親必須要向父親提出請求裁判離婚之訴。

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建議請母親蒐集不堪父親同居虐待之相關證據,亦可由子女做為證據方法,證明父親確實有對母親為虐待之行為。

小佑 105-03-25 16:24
我想請問一下 之前有檢察官傳我開庭 他說有被害人向警察報案說他被詐騙 檢察官說公文書上面有我的指紋 我想請問這個官司要怎摸打 PS 我現在沒有手機 所以我留的電話是我朋友的 我幾乎都跟他在一起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23:19

您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48

您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By Or Der 105-03-25 12:20

我的同學(簡稱:A)在網路換物網根換家(簡稱:B)交換了一台IPAD  1,但在交換時,但並沒有提供盒子,但我同學想他也是都會把盒子亂丟的,在說B都有提供APPLE ID的帳號跟密碼給我同學使用,所以這不會有問題,所以就用了一隻非正廠手機交換(A有很誠實的告訴B說該手機並不是原廠手機),而該平板B標注目前價值$3001~$3500,A手機是用TAB3交換來的,那會不會有以下的問題:

1.收受贓物?(我覺得畢竟沒有盒子,萬一是贓物不太好吧,但A說反正有APPLE ID跟交換頁面存證,所以不會犯法吧),如果不是贓物還好,但如果是,A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有在網路查過說如果是什麼對價還是等價就不會有問題,但是也有說不管怎樣都是收受贓物,雖然我建議我同學不要,但是他說IPAD 1,APPLE不支援了,但還是貴,他又很想要所以才想兩方相換彼此想要的)

2.因為APPLE不再支援IPAD 1的程式,APPLE ID只支援2014.02前申請的帳密,所以就只能繼續使用(交換頁面他有標註會提供使用),那他這樣繼續使用會有問題嗎?

Blue 105-03-24 18:32

11/30  我有個朋友(a)說他朋友(b)開通訊行,a說他有在b那邊幫他找人辦門號洗手機賺錢,問我要不要幫他填資料+給他證件讓我也賺一點,因為當時有求於他,所以心裡覺得怪怪的還是給a了,但是有跟他說我要再想想,

叫他先不要幫我送件,他也說好。

 

12/3  看到有部落客寫的文章是關於洗手機詐騙的https://www.kocpc.com.tw/archives/13976

我就跟a說不管如何我都不要辦了,叫他跟b說不要送件,a也說會跟b說

 

12/30  我收到遠傳的帳單..   a說是他自己的疏忽要我過戶給他,但他門號滿了,要過一個月才能去辦辦看

 

1/2  a說他問b了,連台哥大也有辦..

 

之後就是給他期限處理2門門號,然後他不斷的延期,所以到今日還是沒處理掉...   他說一門他拿8000元,兩門我想應該是1萬6吧!  其實也不知道他有隱瞞嘛@@    而我也完全拿他半毛錢,後來a希望給他6個月時間再去毀約,但是我看部落客的文中有提到6~8個月觀察期過後就不扣罰店家b,這樣我就求助無門拉...   所以我跟a說我不可能等到6個月後

 

原本a說要毀約的,但一直說沒錢,我也跟他說過戶也可以,只要盡快就行了,a也說他的門號全部都放到爛了,所以也沒辦法承接,會找其他人接手,但是也是一直拖

 

重點a之前12/3就跟我說不會送件的,我看台哥大是12/5開始計費的,而遠傳是12/11開始計費的,遠傳我是有寫代辦委託書,而台哥大沒寫代辦委託書,而且我和a當時是約在7-11寫的,根本不是在店家裡,所以這樣對我有利嗎?應該怎麼處理?是不是報警就一定要走法院?

順便問一下,如果我要寄存證信函,應該怎麼寫?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1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偽造文書,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2、之後可以遭到偽造文書為由,終止與電信業者的契約關係,並且拒絕繳納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lue 105-04-02 00:4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偽造文書,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2、之後可以遭到偽造文書為由,終止與電信業者的契約關係,並且拒絕繳納費用

 

 

偽造文書?  我以為只有背信詐欺...

Blue 105-04-16 12:0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

 

 

 

 

 

 

謝大律師,有寄信詢問,但根本沒回啊...

阿銘 105-03-24 11:35

你好,我在露天拍賣上購買了iphone,賣家的商品說明以及問與答中形容商品是全新原廠正品未開封,但是我收到商品後發現配件是仿冒品,充電線插上手機螢幕顯示是未認證的線材並且無法使用,我告知賣家並要求退貨退款,經過一個禮拜的處理及溝通後他退款給我但是款項少了400元,問賣家原因,他只回覆盒子有拆開過並且有破裂就不再理會且手機關機,商品都有拍照並且對話紀錄都有截圖,請問這樣能告他詐欺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4 12:47

您好,

 

因對方有回應並退還大部分款項,本件僅屬於一般民事糾紛不會成立詐欺罪,建議可向消保官申訴或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25 10:55

您好:

詐欺刑事案件,構成要件較嚴格,因您購買後他陸續仍有回應你,要證明他於當時已有詐欺故意可能比較難,亦須從您所保留的對話紀錄判別他於出售物品當時是否即有詐欺故意。如單純係想討回價金,建議可直接向消保官申訴或尋求法院民事和解之管道處理即可。

105-03-24 08:34
前日本人在自家浴室安裝針孔(無外流),後來被老婆發現,她以手機拍照為證(現場設施已更新還原),並拿走記憶卡,原本要立即報警,在安撫下她作罷了,隨即搬離住家,後來她要求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她,小孩一樣留在我家扶養,有空來看小孩假日帶小孩回娘家,如不答應就要報警,常用不平等的協議威脅我及我的父母,身心疲憊不堪其擾,我有意自首,不知道會有何刑責,老婆的部分可以提告侵佔嗎?要求離婚監護權歸她該如何處理?

你好:

無故裝設針孔拍攝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另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民事上可要求刪除畫面及精神慰撫金。 老婆並無侵占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只是要保存證據,不會構成侵占罪。 若無法兩願離婚,老婆可能會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拿走記憶卡的部份,在法律上的性質屬於保全犯罪工具的手段,很難構成侵占罪。

2、妨礙秘密罪,依法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您自首,且沒有前科的話,可以爭取比較低的刑期。

3、至於離婚監護權的部份,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協議,可以由法院判決。

4、就您所述的狀況,監護權歸他方,但是由我方扶養並不合理,且會產生許多麻煩,如打疫苗什麼的都需要小孩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行性不高。

5、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1.為何要裝針孔, 這個刑事的案件判決也會影響到監護權的判定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所以這部份需要您提供資料供律師判段去做評估

3.您的狀況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即使對您提告,您亦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3-24 16: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即使對您提告,您亦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不用過度擔心。

 

如果去自首會不會比較好,想聽聽您的意見謝謝

105-03-24 16:15
回覆 舜 的發言內容:
前日本人在自家浴室安裝針孔(無外流),後來被老婆發現,她以手機拍照為證(現場設施已更新還原),並拿走 ... (恕刪)

我如果在她提告前去自首,會不會就不用怕她威脅了(我已口頭同意跟她離婚小孩監護權也歸她,但她說協議書她要打,內容由她決定我只能簽名不需討論,爾後也不讓我見小孩,不同意就上法院輸贏)。真的逼到我無退路了。

芸芸 105-03-24 02:29

想請問一下,因為去年申請了某家電信門號,還有預付款購買了手機,當初申辦時有多付了2個月左右的月租費用,可是後面電信業者寄來的帳單我因為家裡家人生病只剩我一個人賺錢實在沒辦法支付這月租費所以遲遲沒有告知過電信業者,後面選擇放棄繳納,後面電信業者一直打來催繳我沒有跟他們溝通,昨天他們委外的催繳人打電話給我,我有試著告知現在手頭上不方便希望可以分期繳納積欠費用,催繳人告知我隔天給我答覆,一開始跟我說欠費沒繳的話要告我詐欺,不知道會不會成立,後面我才提出我有誠意繳款,但是因為手頭上不方便所以要分期繳款,讓我很擔心詐欺這部分會成立嗎?畢竟我也是第一次辦理門號,也是希望不要積欠如何費用,能夠盡量還清,只是需要時間,希望您可以幫助我解答,感謝。

你好:

若是貪圖已低預付款及高資費購得手機,而自始即無依約給付較高額電信費之意思會構成詐欺罪。 若一開始有按時繳納,因經濟能力陷入困難而無力繳納,不會構成詐欺罪。 但民事上電信公司會依契約要求你給付電信費及違約金,至於是否可以分期要看電信公司是否同意。
小娜 105-03-22 19:03

我想諮詢有關詐欺案件,文有點長..

我與男友假日都會找臨時工賺取生活費打平平時開銷

103年奇集集還沒倒時,我都會在上面徵假日臨時工

什麼清潔打掃,包裝,佈場,排隊等等等等..這類工作我們都做過

那時候打來了一通自稱是做保險因業績很好的業務要出國出差一陣子

(因我手機有安裝來電顯示哪個區域的APP,上面顯上大陸)

所以台灣的業務需要一個能幫他收送文件的人領取一件可領$1000

第一次對方要我去空軍一號領取文件!但卻要我送去指定家樂福置物櫃

當時我覺得很怪,但對方說是因為住附近的客戶剛好帶小孩外出!

後來配合取送件一個多月...但並非每個禮拜的假日都會有件

對方不是用LINE與我聯繫,不然就是用skype打電話給我

後來警察找上我男友說拍到他的機車

以及我們放的文件通通都是存摺跟提款卡

我們從來沒開過文件,根本不知道裡面是存摺跟卡

警察要我們到刑事局做筆錄,我們也很配合去警局做筆錄

也提供LINE對話相關文件!

但警察說我們是共犯且如果沒有抓到最上頭的人就要我跟男友擔全責

104年第一次到監察庭,我們當時沒有認罪,

在昨天收到了起訴書詐欺共有9名,受害人不計其數

很想問...這樣會被判刑抓進去關嗎......

我們是初犯......

你好:

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或自行去閱卷,並將起訴書及卷內資料提供給律師研究。 檢察官可能認定你們是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將來爭執之重點會在有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及詐欺之雙重故意,此部分要依事實及證據進行攻防。 檢察官既然起訴,告訴人可能會在刑事程序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要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受害人數眾多,金額將非常龐大,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若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被起訴,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決定答辯之方向與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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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2.  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4.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小 105-03-22 21:56

 你好,我也跟你們發生一樣的事情,時間點差不多,最近也收到法院寄來的起訴書,請問你們後續打算如何處理呢?我們要不要一起討論解決的辦法?如果需要委任律師要不要一起分擔律師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有爭執無罪之空間,至於是否可以共同委任,也要看您們繫屬法院是否同一以及案件是否同一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2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已被起訴,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娜 105-03-23 00:34

您好!我想詢問..

當初做筆錄的時候我有提供line的對話

警察有把對話印出來,但我沒有留底...

現在親人要幫忙這件事情,需要看對話記錄

我今天有與當時的警察做聯繫

對方說...要調卷需請律師才能!!

所以要請律師才能調記錄?

小娜 105-03-23 00:36

您好!我想詢問..

當初做筆錄的時候我有提供line的對話

警察有把對話印出來,但我沒有留底...

現在親人要幫忙這件事情,需要看對話記錄

我今天有與當時的警察做聯繫

對方說...要調卷需請律師才能!!

所以要請律師才能調記錄?

小娜 105-03-23 00:37

您好!我是在台北呦~

我是103年7月份左右的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起訴後則應委由律師可以聲請閱卷,以便瞭解檢察官之起訴依據,據以擬定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3 10:57

您好:

關於您的事件,徐律師說的已經很清楚了,已經收到起訴通知要趕快處理,因為目前不曉得檢察官起訴的詳細內容為何,您還是先去閱卷調資料,建議您考慮是否委任律師來幫您處理,藉由面談來暸解您目前的情況還有手頭上有的資料,會比網路上留言來的清楚、完整且迅速。

另外一位小小您好,如您有需要也可考慮是否為任律師幫您處理。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3 12:05

 您好

建議您委請律師去為您閱卷 始能瞭解案件始末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小小 105-03-23 19:13

妳好~我也是103年是在台北,被騙當車手,也是在空軍一號領件

張宇 105-03-22 14:53

前幾天,在網路上購買一款手機遊戲

當時儲值未入帳,馬上去回報給遊戲公司

今天收到回信,說此帳號有一筆欠款未還

在2015/11月時,欠下一筆1500塊的款項

如果對方不願意處理,我有哪些方式處理?

購買帳號時,對方未告知買家,帳號有欠款,經本人儲值後,才從遊戲公司方得知,目前我儲值得金額也卡在上面!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13

您可以所購買帳號有瑕疵(就是對方未明確告知欠款,若是有告知您就不會購買為由),向對方解約並請求返還買帳號的價金與代對方墊付的1500元。

張宇 105-03-22 17:52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可以所購買帳號有瑕疵(就是對方未明確告知欠款,若是有告知您就不會購買為由),向對方解約並請求 ... (恕刪)

那筆欠款我先卡在那裡,沒有繳掉

剛剛跟對方談了一下,好像沒打算要還清這筆欠款,退還我帳號的錢,也沒有提到

本人會再次跟他協商,以最壞的情形下去處理,就是報警上法院!

因對方未明確告知欠款,若是有告知我就不會購買,導致目前帳號凍結,儲值金額無法匯入遊戲內,因此也卡在上面無法退回。

再請鍾律師,跟我說一下,報案的話用哪一條去報,現在有想到以詐欺,會成立嗎

Zhen 105-03-22 13:51

我想詢問要怎麼樣才能讓我的爸媽離婚

 

最近爸媽一直在吵架,爸爸總是會打媽媽

 

媽媽因為辦了智慧型手機,常跟以前的男同學傳line聊近況

 

爸爸懷疑媽媽外遇,可是媽媽其實根本沒時間出門跟別人外遇,所以媽媽只要一滑手機,不管是不是在跟那個男同學聊天,爸爸就開始生氣要打媽媽

 

之前爸爸跟媽媽約定好,媽媽可以滑手機的時間是每天晚餐吃完後到睡覺前,一小時多的時間

 

可是有天爸爸突然跟蹤媽媽出門看醫生,媽媽停好車電話響,一接起來,車門就被打開,媽媽就在路上被爸爸打了

 

媽媽智慧型手機被摔壞後,也換成一般貝殼機了,也不跟同學聯絡了可是現在爸爸只要一想起媽媽滑手機的事情,就開始威脅媽媽要殺她,要殺外公外婆,要殺我們這些小孩,說獵槍都準備好了

 

爸爸說大不了他的一條命換我們其他人的命

 

我雖然現在沒住家裡了,但是家裡的姊姊跟弟弟一直受到生命威脅,我也不敢回家看看我的家人

 

每次報警,警察說如果不離婚就沒辦法,可是媽媽連離婚都不敢說了…

 

要怎麼辦?

你好:

先準備驗傷單及傳喚證人聲請保護令,制止父親家庭暴力之行為,家事庭法官會給予適當之處分或裁定。 可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找2位證人簽名,共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兩願離婚);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長期受家暴為由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可先尋求婦女團體社福機構協助。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26

此種家庭暴力行為已構成不堪同居虐待,而得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不需要跟對方提離婚,直接訴諸法院處理即可。但對方若有此慣性暴力傾向,則要小心自身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母親可嘗試錄音蒐證,以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時,作為證據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均 105-03-22 13:42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我想請問

因為書記官說如果要就附表8~17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0 10:40
您好: 因系統問題,無法順利於頁面上直接回覆,煩請寄送問題至r96a21070@ntu.edu.tw以利詳細回覆,謝謝。
QQ 105-03-22 08:22

您好,我是一位網拍賣家,最近在奇摩拍賣裡面賣了一款防摔手機殼,但這兩天有一位自稱有防摔殼專利的人在我賣場裡跟我說叫我把商品下架,因為已經侵犯他的專利,給我專利字號查詢,三天內不下架要將行文奇摩直接下架或蒐證並提出侵權告訴(如有其它賣場不另行通知),敬請配合!

但我查了一下專利號是 彈性形變之氣室減緩衝擊力的保護套 的一種專利,有點像,但某些地方又不同,要如何分辨此人說的是真假,他可以告我嗎?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確實是專利權利,則其自有權利可以提出侵權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09:17

應先判斷該專利的有效性,及所販賣的產品是否落入該專利的請求項範圍內,如果專利有效且產品侵權專利權人可請求下架及侵權賠償

專利侵權僅有民事責任,對方可以提起告訴,但是要勝訴必須要符合以下要件:

1.專利本身撰寫沒有違反專利法規定的明確性等形式要件;

2.專利聲請專利範圍必須要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實質要件;

3.你的產品落入該專利聲請專利範圍內;

4.你的銷售行為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

你的案件,首先應該先找出對方的專利公告,了解對方的專利新型或發明專利,如果是新型專利,因為沒有進行實質審查,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可能性很高。

其次,不論是新型或發明專利,如果你有能力進行前案檢索(沒能力自己做,就得考慮是否花錢請人做了),可以找出相近的專利或期刊,根據該等資料判斷該專利是否有進步性、新穎性。如果確認沒有可專利性,可以提出相關證明,回覆對方,以避免對方繼續對你提起訴訟

最後,如果認為對方專利有進步性,應根據該專利聲請專利範圍及你的產品進行侵權分析,如果產品沒有落入該專利聲請專利範圍,可以提出分析報告,回覆對方沒有構成侵權,以避免對方繼續對你提起訴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媽咪 105-03-21 22:04

你好!我跟孩子的爸沒結婚~但有一女一男~孩子的爸在2個孩子出生後都有去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從父姓

他從老大96年出生就負責了我們生活費到今年2月份~但現在孩子的爸手機不接~生活費也沒給~請問一下我要怎樣處理?

補充:因為目前我的工作不穩定經濟上不好~目前在宜蘭位置~

我要去哪邊詢問訴訟扶養費的問題?

那提起訴訟扶養費~去那邊提起?資料有哪些要準備?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22:16

父母雙方都應分擔小孩的扶養費至成年為止,如果對方不給付,可以小孩的名義向法院提出按月給付的請求,可先準備先前對方的付款資料,若經濟有困難,可請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之依據科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宜蘭縣每人平均生活支出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媽咪 105-03-21 21:22

你好!我跟孩子的爸沒結婚~但有一女一男~孩子的爸在2個孩子出生後都有去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從父姓

他從老大96年出生就負責了我們生活費到今年2月份~孩子的爸手機不接~生活費也沒給~請問一下我要怎樣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1 2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媽咪 105-03-21 21:4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請問一下~如何提出訴訟?去哪邊提出?還要具備啥資料?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事宜,或自行至法院撰擬書狀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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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 105-03-21 11:23

我去上班 同事罵我 三字經 結果 我跟他說等一下我去拿東西   我去車廂拿手機 我近來假裝打電話 我在錄影 他一直罵我白癡 一直罵 這樣有犯法嗎 當時只有我跟他 沒有 第三人  可是有錄影 這樣可以告他嗎

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求賞 他罵我 我很不自在 由其他一直罵

您好:

因為對方係在私下罵您,而非在公開場合,因此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雖無刑事責任,但對方的行為已侵害其人格法益,您可透過民事救濟途徑,依民法侵害人格權為由,向民事法院提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只有你們二個人的話不算是公然侮辱罪。

二、除非他的用詞裡面有恐嚇的用語,不然不會有刑事責任

三、可以依侵權行為請求民事賠償

四、同事的話以和為貴,沒有一定要以訴訟的方式處理。

五、不同的溝通方法結果會有所不同。可以的話要儘量避免語言上的衝突。

六、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有要請求的話請注意時間。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opo 105-03-19 16:38
事情發生在去年9月的一個晚上,當時我和朋友下課後要一起去一間文具店購物,當時大家習慣把車子停在文具店前面的廣場,一如往常我右轉上廣場要停車時,看到前方有一名女士朝我方向走過來,而我有發現她的臉並沒有看向我這邊,我怕撞到她於是就停在馬路連結廣場的小斜坡上等她通過,結果她還是撞到我了(她並沒有跌倒或任何其它反應,只是看著我)。當下我有跟她道歉,不過也指責對方為什麼走路沒看路,之後問她有沒有事,沒事的話我要走了(因為那是在大學校園旁邊,輕輕的小碰撞天天發生,而且也不是我撞到她,另外對方並沒有跌倒或其它受傷的反應),我就在碰撞點旁邊停好車去買文具了。結果當我買完東西出來,看到那位女士在廣場徘徊,然後當我要騎車時她就過來跟我理論,說我撞到她,可是我很清楚是她撞到我,於是我們在那邊爭吵了30分鐘,我給了她車牌,但是怕她是詐騙集團所以沒給她我的手機,之後她決定先行離去。 過了幾天接到警察局電話,要我去做筆錄,說我當時撞到人。做完筆錄警察希望我們和解,於是我爸有傳簡訊跟對方道歉,而我也有播對方手機,想說在道歉一次什麼的。可是對方都沒有回應,我以為沒什麼事也沒理她了。結果在不久前(事發後約6個月)又接到警察局來電,說對方告我肇事逃逸還有傷害。當時我一時疏忽以為這不算車禍,所以並沒有打電話叫警察或協助就醫。我已經不知道怎麼辦了。

你好:

若無人死傷,不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頂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會處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可以主張並未肇事,未違反規定。 若有人死傷肇事逃逸罪並不討論使否具有過失,立法目的係在課與救護義務及保障民事求償權,不管有沒有過失,只要認識到有人死傷進而逃逸就會構成犯罪。此部分可主張客觀上你仍然在現場並未逃逸,主觀上未認識到有人受傷並無故意,進行無罪答辯。 詳細情況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9 17:21

您好,

 

1、不論車禍過失在誰,都不能任意移動車輛或離開現場,如只有對方受傷,她確實可以提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

 

2、建議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才能爭取從輕處置之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肇事逃逸罪最少都判一年。如果被認定是肇事逃逸罪而未與被害人和解的話就判一年,如果有與對方和解調解的話就判一年然後給緩刑

二、所以如果是往認罪的方向走的話就是要和解調解爭取緩刑

三、另一個方向是否認犯罪,主張當時有留在現場;或是對方根本就沒有受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均 105-03-19 12:11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1 08:17

您好:

      扣除您所提起上訴的案子,其餘已確定之案子(含提起再審)所判刑期加總正好是22年5月,但究竟應執行多長的刑罰,要由法院再另外量處,這就是所謂的「執行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您的案子應具體敘明狀況向法院聲請更正執行刑,然須注意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第2項之規定,您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而是應由您、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先撰寫書狀給檢察官,請檢察官協助您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檢察官即會依法再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

      倘若您尚有其他問題,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小均 105-03-19 00:31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小5 105-03-18 21:12

我一ㄍA朋友最近有幾次請我幫忙去收取包裹 跟 因為A朋友告訴我他工作上需要使用汽車本來想找我幫忙租汽車給他做使用 可是我們雙方駕照都不見ㄌ 所以就請我幫忙問朋友看能不能幫忙租汽車(A朋友有支付一些費用租車ㄉ朋友當傭金) 結果我就幫忙詢問租車ㄉ事宜跟找ㄌ有駕照ㄉ朋友去租汽車給A朋友使用 這樣持續ㄌ3~4次  然後突然警察來找我說我涉嫌詐騙 結果我被警察帶走說我涉嫌詐欺還有拘票還去我家搜索 到警察局後做筆錄時拿相片說這是我去領取包裹ㄉ相片 還有我打電話租車ㄉ事情ㄉ監聽紀錄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包裹內容是什麼跟請朋友去租車給A朋友 A朋友拿車子去做什麼事情 
就因為我太相信朋友幫忙做這些事情警察說我跟A朋友是一夥ㄉ 說A朋友是詐騙集團ㄉ車手
我就被送地檢署審判 但是檢察官最後把我無保釋放 手機扣押 然後就沒有下文ㄌ 
從那天起我不敢相信任何人每天都在煩惱 一直每天都在擔心會不會被定罪 
我想請教專業ㄉ律師們我接下來還會怎ㄇ樣??    
手機被扣押住 我工作上造成極大ㄉ不方便 不能聯絡 不能收發公司LINE訊息  我該怎ㄇ辦??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單位就您的部分可能還是會以詐欺為方向偵辦,若您欲為無罪答辯,建議將相關對話紀錄蒐集以證明自己確實未有詐欺之故意。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會涉及詐欺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警詢、檢訊前,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3: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必須提出不知悉A,涉犯詐欺行為的事證,倘若都無法提出,可以要求傳訊A。

2、手機的部分,可以向檢察署聲請發還,不過倘若遭認定是被使用於犯罪的工具,法院可以沒收。

小均 105-03-18 20:54

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因為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YA 105-03-18 08:17

前幾天在手機FB時看到一個PO文在賣6S新機,給網友標價的,當時我就留言了3000......

沒幾天賣家 就密我說 得標著沒有回應他 問我還要不要買

賣家:請問你還有要買嗎 我聯絡不到得標者 我:多少 賣家:就是你開標的價錢 我:3000 賣家:要怎麼匯款 我:貨到付款 賣家:貨到哪裡? 賣家:給我一個地址 我:基隆 賣家:要給我一個住址 我:基隆市愛三路72號 賣家:好的 我明天早上幫你寄出 再麻煩你匯款到我的帳戶 我:妳以為我會上當哦 妳根本騙錢的 賣家:我不知道怎麼形容你 你不會等我貨寄到你手上再匯款給我嗎 賣家:讓妳先拿到貨再匯款 給妳方便當隨便? 之後我就沒有理他... 幾分鐘後他就在社團裡PO文罵我   

垃圾

你他媽的
給你拿到貨再匯款給我
他媽機八講話很衝是嗎
不標你出來我跟你姓
狗娘養的小屁孩

附加上我跟他的對話照片 上有我的ID

下面還有一些謾罵的留言~~

請問他這樣算公然侮辱嗎?
還有我們私訊說得這句話 我:妳以為我會上當哦 妳根本騙錢的 我這樣算毀謗嗎?

 

一、私訊的部分你既然是只跟他溝通,不會有意圖散布於眾的問題,就不會有誹謗罪成立的空間。

二、他如果在公開場合罵你就是公然侮辱

三、是否提告請三思,因為你並不認識他這個人,再來是對方可能會覺得是你先針對他的,所以難免有仇。

四、如果要提告的話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YA 105-03-18 10:01

那我有他的臉書資料與ID和拍照存證是否行的通?
如果不算毀謗 那我這樣構成辱罵嗎? 

小林 105-03-17 23:07

因為被提告所以手機被扣押
可是手機因為工作需要用到
有打電話去地檢署問
地檢署說要拿一張A4白紙寫申請拿回
可是要怎ㄇ寫?有範例可以參考ㄇ? 

阿凱 105-03-17 22:22
各位律師好,我在今天收到少年警察隊的通知書,現在很擔心,想請問假如我在網路上認識一位15歲的少女,當時我因為好奇而想跟她援交,但是因為她開的價碼太高而作罷,但是她說假如我能幫她介紹客人的話能夠跟我優惠價錢,最後我心動了,於是幫她介紹兩位客人,在這過程中,我從未與這位少女見面過,也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只有用手機通話過幾次,簡單來說我連這位少女長什麼樣子都沒有見過,但是我知道我可能還是觸犯了法律,想請問各位律師,能否提供我一些建議呢?我現在真的很擔心,再麻煩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7 22:36

您好,您恐涉及兒少法媒介性交易相關犯罪,您可考慮認罪求緩起訴或是依可能之證據評估是否為無罪答辯。

您好:

您有意圖營利未遂及媒介的問題,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建議強調並無任何營利的意圖,將案情引導至單純協助媒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對方為未成年人,所以在刑責上並不輕,且要看警方掌握如何的資料,再決定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i Po 105-03-17 10:43
同事欠我2000,是以現金交易(2015/02/25) 只有Line訊息留言記錄 目前擁有他的的手機號碼,有向之前任職公司調資料但公司依個資法為由不提供 請問可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待檢察官偵查,即可查明對方之姓名住址等資料 無任何借據匯款資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7 2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借款關係的話是民事糾紛,應該是提起民事訴訟

2、倘若對方涉嫌詐欺等問題,才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小艾 105-03-17 10:42

您好,有一車禍案件想請教各位

我方為腳踏車騎在斑馬線上,被從對向要左轉汽車撞到(我腿部輕微挫傷,對方沒事)

初判表內容約為

我方:慢車未依規定行駛行人穿越

對方: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減速

當時路口並無監視器,但我手機摔出去後一直當機,

想跟對方求償手機(維修)及醫藥費腳踏車維修。

對方保險公司今與我聯絡,說分析後我方才是肇事主因讓我有點驚訝,

大約意思是為我為肇事主因,手機沒有當場拍到是因車禍而損壞,無法賠償

預計是沒辦法和解成功。

我想請問,保險公司所述的”分析”是有具效力的嗎?此案件我真的是肇事主因嗎?

雖然我只是輕微受傷但當事人都沒有與我聯繫僅透過保險公司感覺很差,

若我因此提告過失傷害,再提起民事訴訟,對方會有什麼後果?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2、屆時再依據鑑定結果嘗試和解

寶寶 105-03-17 09:40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刑事案件 我和前男友有糾紛.他拿我東西我要取回 請朋友開車帶我去 朋友不小心開車撞到他 當時我們沒有停車查看 怕前男友對我們不利因當天有爭吵 . 前男友撞到有當場昏迷 送醫 後來有醒來 因他打我 我也受傷 我也去醫院就診  至今我們雙方都還沒和解 已經開第一庭了 案由是公共危險罪 想請問 我朋友 會有事嗎 他是初犯 也並非故意撞他 想請問 我們要怎麼替自己爭去 權益 畢竟是發都是因為前男友 當天他也毆打搶奪我的手機 我也告他 強盜 但她當天有還我所以沒有構成強盜罪 但他打我 她有被依妨害自由起訴 但我擔心的是朋友 請各位律師協助我好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友人的狀況很嚴重,已經構成肇事逃逸,法定刑1~7年有期徒刑。此與您提告對方完全無涉。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阿閎 105-03-16 14:10

律師你好

我在一間健身房有會員的身分

入會時有買教練課程,先是買了6堂教練課程,後來因教練說缺業績想請我幫忙再買六堂課程,我因經濟關西無法再支付六堂教練課的錢(一堂課1680元),所以只跟教練再買兩堂課程而已........所以我總共買了8堂課程

上課期間發現教練會滑手機(質疑專業)且有時課上到一半人會不見,然後不會考慮到會員的狀況,會要求會員做出超乎體能極限的,雖然我是沒受傷,但感覺很差,也有發現他們把全身按摩也納入教練課程,實在是不想花那個錢來健身房按摩,他們一堂課是1小時,有時只上半小時,剩下半小時就叫你去跑步機跑步,有時也不足一小時,好不容易六堂上完了,剩下兩堂不想上了,我與教練提出我想退費,教練卻說無法退費,說"合約上有寫有效期限,我已經超過了"等為由(16堂課以內需在五個月內使用完畢),不給我退費
我想請問
按照他們擬定的合約,這樣真的無法退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以調處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以調處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6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向消保官聲請調解

瑪莉 105-03-15 14:58

          與先生正協議離婚中,監護權歸我時男方不願意支付小孩扶養費,加上先生工作性質並沒有所得稅單,他名下無動產動產,連手機都是婆婆辦的,這樣的情形上法院提告,是否也是無法爭取到扶養費?

        他有打人記錄,我有做家暴及到警局做傷害備案,這樣萬一他不同意監護權歸我,這是否會影響小孩判給他的機率?我目前有工作,月收5萬,有汽車,無動產,這是我個人的經濟狀況…

 

4/2更新

目前談好監護權歸我,我也於4/1跟小孩搬出去了,只剩去戶政事務所簽名,但男方媽媽出面要求將「女方放棄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寫到離婚協議書上,我重頭到尾都希望對方支付,現在因為這條件談不攏無法順利解決,請問我能先簽有這項條文的離婚協議書,之後在上法院提告嗎?

你好:

未成年子女還是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若夫經濟狀況真的有困難,法院不一定會依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標準,可能會改採扶養親屬免稅額為標準,屆時要提出證據主張夫收入其實很高,爭取依一般標準或更高標準去核定扶養費。 若有聲請保護令並核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會推定加害人不利於子女,若未聲請保護令,則要提出證據證明夫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對子女不利,而你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5 1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由您擔任親權人,可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但若對方名下沒有財產,確實會有執行困難之問題。

您好:

依您之論述,小孩監護權歸您之機率仍較高,且即使未有報稅記錄,因您知悉對方工作地點,仍可以嘗試要求其雇主扣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5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由您擔任親權人,可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但若對方名下沒有財產,確實會有執行困難之問題。

Jill 105-03-15 14:34

  我與先生已結婚8年, 育有1女,但在這些日子我先生的前女友一直不斷以簡訊辱罵手機狂撥一天約80通
並在簡訊內容說要我先生與我離婚等字眼,最近越來越誇張的手機通聯紀錄,我有將手機的通聯紀錄與簡訊內容有存,在102年2月1日與3月13日有寄出存證信函告知給對方

是否已過時效性告她呢?

但該女仍繼續騷擾 且會到學校內騷擾先生(因是大學教師)
先生與我最近受不了---決定提告
想請問您 是否 
依法提告妨礙家庭民事上侵害人格權跟身分權,構成民法第184或195條侵權行為,並依民法侵權刑之規定,向她請求民事賠償
或有其他方式處理與告她呢?由我和先生一起提告

因對方態度很囂張
再請您協助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5:2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電話簡訊的部分,可以嘗試提告強制罪,之後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 倘若有事證證明雙方之前的男女朋友身分,可以聲請保護令。 3、 因為只是騷擾,所以沒有侵害配偶權。 4、 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聲請才能保障權益。
105-03-15 12:29

律師

上一篇沒講清楚,因此再詢問一次,抱歉

如公司委託我申辦公司的4G門號,公司只要求我辦4G吃到飽

因此我在申請時使用4G優惠專案加購手機或平板

優惠的手機或平板的金額是我出錢,由於我現在跟公司有勞資糾紛

公司輸的機率很大,因此公司想要利用這點告我背信罪,這樣是否會成立?

你好: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定有明文。 背信罪必須要產生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之結果,若公司未指定要加購優惠商品,而你自費加購該商品,並未產生該結果,不會構成背信罪。
105-03-15 01:54

律師

如公司委託我申辦公司門號,再申請時使用優惠專案加購手機或平板

優惠的手機或平板的金額是我出錢,這樣是否會構成背信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10: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取得公司授權,或是簽立授權書。

2、此部分可能影響到費率、事後違約金等問題,所以倘若我方未經授權,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5 10:51

您好,

 

您所述情形與背信罪或其他犯罪之要件都不相符,因您係在公司要求下同意支付相關費用,如公司係在未經您同意之情形下私自以您的財產支付手機平板費用,才有構成犯罪之可能。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天 105-03-14 16:53

你好...我有個朋友前幾年跟我借錢當時有簽訂一張個人本票且蓋有手印,原先本來還有還錢可是到後來就突然消失,到他原本的租屋處找人卻已搬離找不到人,手機也都沒接就這樣人間蒸發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你好:

可以聲請本票裁定,若不知道住址司法事務官會要求補正戶籍謄本。裁定下來後可以去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對方財產、所得清單,並聲請強制執行。 若本票已經超過3年,建議改主張消費借貸契約,並以本票、匯款紀錄當作證據聲請支付命令。 由於有還部分款項,要提告詐欺會有困難。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4 23:14

您好,可以聲請本票裁定,若裁定下來後,可以執之向國稅局查閱債務財產清單,再加以強制執行。

嘟嘟 105-03-14 09:58

手機遺留於捷運車廂內

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為一名坐至終點站的婦人撿走

遺失當晚婦人撿到時有試圖聯絡友人,但並未歸還成功

事後至今三個月無聲無息,警方依侵占遺失案辦理

有偵查到該婦人悠遊卡號,警方表示案件太小,無法鎖定卡片

僅能人工守在進出站票口堵人,但仍未有任何消息

請問是否能在網路上公開(或者在爆料公社等不公開社團可嗎?)婦人進出站時照片(某次協助警方進出票口堵人時拿到的)?

請住在該捷運站附近網友協尋看看,說不定有人認識她?

謝謝!

 

 

您好:

利用公開照片來「人肉搜索」是否違法的原則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則,您因為要領回手機,並透過警方處理未果才公開對方照片協請搜尋,尚在公共利益原則界限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杜 105-03-14 01:55

朋友冒名續約亞太電信門號並取得續約手機,聯絡後一開始還會接電話,現在已經找不到人了

如果我寄存證信函費用或之後訴訟的任何相關費用,可以申請讓他補償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04:47

因對方行為所造成直接的損失才能請求對方賠償,還有民事訴訟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除此之外,寄存證信函等其餘的成本都需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