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Ieaf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部分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建議蒐集買賣相關證據(如拍賣過程的網頁畫面、匯款資料、以及對話紀錄等)。 依刑事訴訟法232條之規定,只要是犯罪被害人即可提告,即使您是學生,當然亦可提告。 由於本罪屬於公訴罪,對方經通知、傳喚或拘提到案後,在程序上就會有機會與對方談及返還款項之問題(不論是經由調解、或是兩人在程序上直接洽談)。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因為文太長 所以我直接分享我在FB上的貼文敘述 盡請見諒
乾脆來分享我昨日的經歷好了(文長注意):
當時是這樣的.....
在中午接近12點期間
我看著FB 再看看右下角的時間 大約11:30左右
想說要中午了 該吃點東西了
但又覺得好像才剛吃過的樣子
因為我在八點時才吃了四個三明治跟一杯大冰奶茶
當下覺得超猶豫
這時把視線轉去床鋪上
看著正在睡覺手臂上有個剛刺青的[白癡]
於是決定去鬧他一下 看他會不會醒 問他是否想吃東西
問他的過程中 他只想繼續睡
但最後叫我幫他買一瓶大罐的舒跑
我躺了一下放鬆自己覺得自己好像還睡得著
但我還是決定 出門買吃的
當我準備好了 在出門前 一如往常的念了一次口訣:
手機.鑰匙.錢包.菸!?
確認好自身物品才要出門
而當我出門以後
正要走出我家五樓門外的巷子
在要到出口時就看到了一個人頭
在我的視角上是在洗衣機上方出現
他在看著我
而我當下的直覺只有認為好像看過
應該是這棟房子的其中一個房東之一
然而我不以為意地走出我家五樓巷子時
看到那位疑似房東的先生
伸出食指 指向著我 臉對著樓梯口 而頭往我這的方向點
在我走出去的那一刻 馬上就有個人將他的手
往我的脖子背後一搭
開口直接說要我配合
然而我當下驚覺 我被人堵了
又是哪個人惹出麻煩找上我家
我必須要承認我第一個想到的人是[金拍關]
他老是給我惹麻煩
接著 在我要說出第一句話的時候
對方直接將我往我家巷口對面的牆壁一推
想要壓制我 我立刻將我的手舉高 擺著投降之態
但沒想到的是更多的人出現 往我的口袋摸去
我立即反應保護我口袋中的手機跟鑰匙
這時才聽到他們喊了一句他們是警察
但誰相信你喊你警察就警察嗎
我當下在保護鑰匙的期間也喊出:誰相信阿
畢竟警察不能這樣做的 既然做的 我直接認為不可能是警察
為了不讓他們得逞我立即彎下腰蹲低轉身想掙脫
將口袋中的鑰匙跟手機抓在手上 他們還沒發現呢
然而馬上就有人來支援他們左右兩臂各被一個人抓住
脖子立馬被含扣向後掐
而我不甘示弱的用我的腰力 臂力開始轉阿甩阿
脖子用力肚子出力背部往後頂的
將後方的人甩開 並且開始大聲呼救 請鄰居報警
但他們有5個人被甩開後馬上就被補上
過程期間自稱員警的他們拿了 他們所謂的警證
在我面前[晃]啊[晃] 誰看得清楚啊
誰又知道真的假的何況我還被含扣呢
後面我其實有了想推他們下去我家外面中空的那個洞中
在掙扎途中似乎是被發現我的目的了
就在我已經快到中空的洗衣機前方時
突然有個人用手擋在我前方 並且用膝蓋往我的肚子上踢
我必須要補充說明 這人踢的超LOL
肯定是菜鳥 要踢不踢 根本就不敢踢
其實只有感覺被踢 但不痛 說被他用膝蓋 輕碰也不為過
但我還是恐嚇他了一下 停下任何動作說了一句
你....踢我啊!??
接著直接暴怒 用盡我畢身吃奶的力氣
開始要完全掙脫這四個抓住我的人
但後方一直含扣我脖子的人視乎是狠下了心
雙手並用的使勁將我的脖子掐到最高
我一樣使勁的抵抗但發現變成無法呼吸
試圖繼續使力 但敵不過呼吸的本能
也因我的頸動脈被壓制過久
開始出現血壓降低 拖力現象
一震暈眩後 當下覺得完蛋了 但又覺得死就死吧!!!
再後方那位發現我突然拖力的那瞬間
對方怕我出事也將他的力道降低
抓住這機會我又馬上使勁要往前掙脫
又再次的一陣纏鬥!!
而後開始有人攻擊我的下盤想使我跌倒壓制我
我盡力的一邊閃避攻擊並且保持得著平衡
一邊使力的想擺脫在後翻的含扣
可是畢竟寡不敵眾
最後居然不小心被他們得逞 我跌在地下正面朝地
而我還是不放棄的繼續扭動身軀想找出機會掙脫
但開始有人抓住我肩膀腋下往後拉一個抓住我的雙腳
一個直接用屁股坐在我的臉上
我一樣的扭轉著我的身軀 想擺脫他們
這時他們發現 鑰匙其實在我的手中 開始狂攻擊我的右手
我不想被他們搶走我的鑰匙 開始在地板轉圈 試圖擺脫
但他們直接抓住了我的右手使力的要將我的手掰開
因為我有練過握力 他們只掰開我一隻手指
但那也是被搶走鑰匙的開始他們開始想坳斷我的手指
讓我痛到自己放開 但我想過 死就死! 死都不開斷給你斷!!!
在保護鑰匙期間因為我將注意力全集中在右手
身體動作雖沒停止 但也沒有那麼大的幅度
雙腳就被上了腳銬還關到最緊
後面鑰匙露出一截被他們直接拉住 抽走了鑰匙
我才想說 算了 反正都被搶走了
就停止了反抗 看他們到底想幹嘛
在這期間 其實鄰居們都跑了出來
每個都有看到他們對我做了甚麼
連住在我家旁邊隔壁的海山分局 小隊長夫妻
也都出來了 我立刻向他們請求幫助
雖然他們就在我的面前開門出來
但居然無視目前狀況
新埔派出所的警察也在這時從樓梯走了上來
我直接跟警員要求 查看他們的身分跟收索票
警員只說 學長好!!?
然而在我身後的自稱員警的人
拿了收索票又在我面前[晃]!!
我當下直接說他們犯法 居然沒人要阻止
默認了這一切行為!!!??
他們就開始對我的上手銬 一樣 關到最緊
我一直在跟警察講我要求他們的警編
我根本不認識他們 也不知道他們是誰 我不可能配合的
他們一直說我不配合偵查
我連他是誰都不知道我為什麼要配合他
然而新埔派出所的員警
也不打算有近一步的執行他們應該執行的義務
從頭到尾在旁邊看 他們開始要求我進去屋內
因為我鑰匙已經被他們拿去開門了
但我才不要進去 我怎麼知道你在裡面已經給我設了甚麼陷阱
門關起來又會對我怎樣
抵死抗拒 這中間 一直一直要求員警 我要他們的身分
就我所知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
但他們只在我面前[晃]個一秒 誰知道是誰
他們在我抵死不從的情況下
直接拉住我的衣服後領
將我[拖]進屋內一樣鄰居員警一直看著而已
我還是不知道他們是誰
就在被拖進門口 我躺在我家門口前的垃圾袋時
其中一個新埔派出所的員警才跟我說
他是之前幫我辦過案件的員警
這下我就安心不少了 他也和我說了 他們是警察
好 我相信了 但我還是不知道他們是哪位警察
必要時 我可能要找這位警員麻煩了
在我家外面的衝突經過大約是這個樣子
我必須承認 這份體驗真是真實
但如果那警察可以踢用力點 應該更好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 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Ieaf
我的同學(簡稱:A)在網路換物網根換家(簡稱:B)交換了一台IPAD 1,但在交換時,但並沒有提供盒子,但我同學想他也是都會把盒子亂丟的,在說B都有提供APPLE ID的帳號跟密碼給我同學使用,所以這不會有問題,所以就用了一隻非正廠手機交換(A有很誠實的告訴B說該手機並不是原廠手機),而該平板B標注目前價值$3001~$3500,A手機是用TAB3交換來的,那會不會有以下的問題:
1.收受贓物?(我覺得畢竟沒有盒子,萬一是贓物不太好吧,但A說反正有APPLE ID跟交換頁面存證,所以不會犯法吧),如果不是贓物還好,但如果是,A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有在網路查過說如果是什麼對價還是等價就不會有問題,但是也有說不管怎樣都是收受贓物,雖然我建議我同學不要,但是他說IPAD 1,APPLE不支援了,但還是貴,他又很想要所以才想兩方相換彼此想要的)
2.因為APPLE不再支援IPAD 1的程式,APPLE ID只支援2014.02前申請的帳密,所以就只能繼續使用(交換頁面他有標註會提供使用),那他這樣繼續使用會有問題嗎?
11/30 我有個朋友(a)說他朋友(b)開通訊行,a說他有在b那邊幫他找人辦門號洗手機賺錢,問我要不要幫他填資料+給他證件讓我也賺一點,因為當時有求於他,所以心裡覺得怪怪的還是給a了,但是有跟他說我要再想想,
叫他先不要幫我送件,他也說好。
12/3 看到有部落客寫的文章是關於洗手機詐騙的https://www.kocpc.com.tw/archives/13976
我就跟a說不管如何我都不要辦了,叫他跟b說不要送件,a也說會跟b說
12/30 我收到遠傳的帳單.. a說是他自己的疏忽要我過戶給他,但他門號滿了,要過一個月才能去辦辦看
1/2 a說他問b了,連台哥大也有辦..
之後就是給他期限處理2門門號,然後他不斷的延期,所以到今日還是沒處理掉... 他說一門他拿8000元,兩門我想應該是1萬6吧! 其實也不知道他有隱瞞嘛@@ 而我也完全拿他半毛錢,後來a希望給他6個月時間再去毀約,但是我看部落客的文中有提到6~8個月觀察期過後就不扣罰店家b,這樣我就求助無門拉... 所以我跟a說我不可能等到6個月後
原本a說要毀約的,但一直說沒錢,我也跟他說過戶也可以,只要盡快就行了,a也說他的門號全部都放到爛了,所以也沒辦法承接,會找其他人接手,但是也是一直拖
重點a之前12/3就跟我說不會送件的,我看台哥大是12/5開始計費的,而遠傳是12/11開始計費的,遠傳我是有寫代辦委託書,而台哥大沒寫代辦委託書,而且我和a當時是約在7-11寫的,根本不是在店家裡,所以這樣對我有利嗎?應該怎麼處理?是不是報警就一定要走法院?
順便問一下,如果我要寄存證信函,應該怎麼寫? 感謝
想請問一下,因為去年申請了某家電信門號,還有預付款購買了手機,當初申辦時有多付了2個月左右的月租費用,可是後面電信業者寄來的帳單我因為家裡家人生病只剩我一個人賺錢實在沒辦法支付這月租費所以遲遲沒有告知過電信業者,後面選擇放棄繳納,後面電信業者一直打來催繳我沒有跟他們溝通,昨天他們委外的催繳人打電話給我,我有試著告知現在手頭上不方便希望可以分期繳納積欠費用,催繳人告知我隔天給我答覆,一開始跟我說欠費沒繳的話要告我詐欺,不知道會不會成立,後面我才提出我有誠意繳款,但是因為手頭上不方便所以要分期繳款,讓我很擔心詐欺這部分會成立嗎?畢竟我也是第一次辦理門號,也是希望不要積欠如何費用,能夠盡量還清,只是需要時間,希望您可以幫助我解答,感謝。
我想諮詢有關詐欺案件,文有點長..
我與男友假日都會找臨時工賺取生活費打平平時開銷
103年奇集集還沒倒時,我都會在上面徵假日臨時工
什麼清潔打掃,包裝,佈場,排隊等等等等..這類工作我們都做過
那時候打來了一通自稱是做保險因業績很好的業務要出國出差一陣子
(因我手機有安裝來電顯示哪個區域的APP,上面顯上大陸)
所以台灣的業務需要一個能幫他收送文件的人領取一件可領$1000
第一次對方要我去空軍一號領取文件!但卻要我送去指定家樂福置物櫃
當時我覺得很怪,但對方說是因為住附近的客戶剛好帶小孩外出!
後來配合取送件一個多月...但並非每個禮拜的假日都會有件
對方不是用LINE與我聯繫,不然就是用skype打電話給我
後來警察找上我男友說拍到他的機車
以及我們放的文件通通都是存摺跟提款卡
我們從來沒開過文件,根本不知道裡面是存摺跟卡
也提供LINE對話相關文件!
但警察說我們是共犯且如果沒有抓到最上頭的人就要我跟男友擔全責
104年第一次到監察庭,我們當時沒有認罪,
很想問...這樣會被判刑抓進去關嗎......
我們是初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被起訴,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決定答辯之方向與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2. 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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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要怎麼樣才能讓我的爸媽離婚
最近爸媽一直在吵架,爸爸總是會打媽媽
媽媽因為辦了智慧型手機,常跟以前的男同學傳line聊近況
爸爸懷疑媽媽外遇,可是媽媽其實根本沒時間出門跟別人外遇,所以媽媽只要一滑手機,不管是不是在跟那個男同學聊天,爸爸就開始生氣要打媽媽
之前爸爸跟媽媽約定好,媽媽可以滑手機的時間是每天晚餐吃完後到睡覺前,一小時多的時間
可是有天爸爸突然跟蹤媽媽出門看醫生,媽媽停好車電話響,一接起來,車門就被打開,媽媽就在路上被爸爸打了
媽媽智慧型手機被摔壞後,也換成一般貝殼機了,也不跟同學聯絡了可是現在爸爸只要一想起媽媽滑手機的事情,就開始威脅媽媽要殺她,要殺外公外婆,要殺我們這些小孩,說獵槍都準備好了
爸爸說大不了他的一條命換我們其他人的命
我雖然現在沒住家裡了,但是家裡的姊姊跟弟弟一直受到生命威脅,我也不敢回家看看我的家人
每次報警,警察說如果不離婚就沒辦法,可是媽媽連離婚都不敢說了…
要怎麼辦?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我想請問
因為書記官說如果要就附表8~17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
專利侵權僅有民事責任,對方可以提起告訴,但是要勝訴必須要符合以下要件:
4.你的銷售行為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
你的案件,首先應該先找出對方的專利公告,了解對方的專利是新型或發明專利,如果是新型專利,因為沒有進行實質審查,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可能性很高。
其次,不論是新型或發明專利,如果你有能力進行前案檢索(沒能力自己做,就得考慮是否花錢請人做了),可以找出相近的專利或期刊,根據該等資料判斷該專利是否有進步性、新穎性。如果確認沒有可專利性,可以提出相關證明,回覆對方,以避免對方繼續對你提起訴訟。
最後,如果認為對方專利有進步性,應根據該專利的聲請專利範圍及你的產品進行侵權分析,如果產品沒有落入該專利的聲請專利範圍,可以提出分析報告,回覆對方沒有構成侵權,以避免對方繼續對你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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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您好:
扣除您所提起上訴的案子,其餘已確定之案子(含提起再審)所判刑期加總正好是22年5月,但究竟應執行多長的刑罰,要由法院再另外量處,這就是所謂的「執行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您的案子應具體敘明狀況向法院聲請更正執行刑,然須注意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第2項之規定,您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而是應由您、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先撰寫書狀給檢察官,請檢察官協助您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檢察官即會依法再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
倘若您尚有其他問題,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我一ㄍA朋友最近有幾次請我幫忙去收取包裹 跟 因為A朋友告訴我他工作上需要使用汽車本來想找我幫忙租汽車給他做使用 可是我們雙方駕照都不見ㄌ 所以就請我幫忙問朋友看能不能幫忙租汽車(A朋友有支付一些費用給租車ㄉ朋友當傭金) 結果我就幫忙詢問租車ㄉ事宜跟找ㄌ有駕照ㄉ朋友去租汽車給A朋友使用 這樣持續ㄌ3~4次 然後突然警察來找我說我涉嫌詐騙 結果我被警察帶走說我涉嫌詐欺還有拘票還去我家搜索 到警察局後做筆錄時拿相片說這是我去領取包裹ㄉ相片 還有我打電話問租車ㄉ事情ㄉ監聽紀錄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包裹內容是什麼跟請朋友去租車給A朋友 A朋友拿車子去做什麼事情
就因為我太相信朋友幫忙做這些事情警察說我跟A朋友是一夥ㄉ 說A朋友是詐騙集團ㄉ車手
我就被送地檢署審判 但是檢察官最後把我無保釋放 手機扣押 然後就沒有下文ㄌ
從那天起我不敢相信任何人每天都在煩惱 一直每天都在擔心會不會被定罪
我想請教專業ㄉ律師們我接下來還會怎ㄇ樣??
我手機被扣押住 我工作上造成極大ㄉ不方便 不能聯絡 不能收發公司LINE訊息 我該怎ㄇ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會涉及詐欺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警詢、檢訊前,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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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因為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前幾天在手機滑FB時看到一個PO文在賣6S新機,給網友標價的,當時我就留言了3000......
沒幾天賣家 就密我說 得標著沒有回應他 問我還要不要買
賣家:請問你還有要買嗎 我聯絡不到得標者
我:多少
賣家:就是你開標的價錢
我:3000
賣家:要怎麼匯款
我:貨到付款
賣家:貨到哪裡?
賣家:給我一個地址
我:基隆
賣家:要給我一個住址
我:基隆市愛三路72號
賣家:好的 我明天早上幫你寄出 再麻煩你匯款到我的帳戶
我:妳以為我會上當哦 妳根本騙錢的
賣家:我不知道怎麼形容你 你不會等我貨寄到你手上再匯款給我嗎
賣家:讓妳先拿到貨再匯款 給妳方便當隨便?
之後我就沒有理他...
幾分鐘後他就在社團裡PO文罵我
你他媽的
給你拿到貨再匯款給我
他媽機八講話很衝是嗎
不標你出來我跟你姓
狗娘養的小屁孩
附加上我跟他的對話照片 上有我的ID
下面還有一些謾罵的留言~~
請問他這樣算公然侮辱嗎?
還有我們私訊說得這句話 我:妳以為我會上當哦 妳根本騙錢的 我這樣算毀謗嗎?
您好:
您有意圖營利未遂及媒介的問題,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建議強調並無任何營利的意圖,將案情引導至單純協助媒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律師你好
我在一間健身房有會員的身分
入會時有買教練課程,先是買了6堂教練課程,後來因教練說缺業績想請我幫忙再買六堂課程,我因經濟關西無法再支付六堂教練課的錢(一堂課1680元),所以只跟教練再買兩堂課程而已........所以我總共買了8堂課程
上課期間發現教練會滑手機(質疑專業)且有時課上到一半人會不見,然後不會考慮到會員的狀況,會要求會員做出超乎體能極限的,雖然我是沒受傷,但感覺很差,也有發現他們把全身按摩也納入教練課程,實在是不想花那個錢來健身房按摩,他們一堂課是1小時,有時只上半小時,剩下半小時就叫你去跑步機跑步,有時也不足一小時,好不容易六堂上完了,剩下兩堂不想上了,我與教練提出我想退費,教練卻說無法退費,說"合約上有寫有效期限,我已經超過了"等為由(16堂課以內需在五個月內使用完畢),不給我退費
我想請問
按照他們擬定的合約,這樣真的無法退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以調處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以調處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與先生正協議離婚中,監護權歸我時男方不願意支付小孩扶養費,加上先生工作性質並沒有所得稅單,他名下無動產不動產,連手機都是婆婆辦的,這樣的情形上法院提告,是否也是無法爭取到扶養費?
他有打人記錄,我有做家暴及到警局做傷害備案,這樣萬一他不同意監護權歸我,這是否會影響小孩判給他的機率?我目前有工作,月收5萬,有汽車,無不動產,這是我個人的經濟狀況…
4/2更新
目前談好監護權歸我,我也於4/1跟小孩搬出去了,只剩去戶政事務所簽名,但男方媽媽出面要求將「女方放棄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寫到離婚協議書上,我重頭到尾都希望對方支付,現在因為這條件談不攏無法順利解決,請問我能先簽有這項條文的離婚協議書,之後在上法院提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