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股別:義股 104年度訴字第6號 竊盜等 刑事庭
第一庭法官問我認不認罪~我都擾實交代一切了! 結束開庭時問我有沒有要補衝的但我擔時都沒有表達我的意見!如果第=ˋ庭再來要求法官想請問一下我這次是開第二庭 這次開的庭會直接起訴宣判執行嗎?
第二次再來向法官請求「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會不會覺得我沒有悔意之心! 再開庭前我能寫一份悔過書給法關 這樣會不會對我有利一點!應未開庭時又不敢大大方方的開口 又怕自己後悔莫及! 像我這案件請一名律師幫忙開一庭到外島的費用大概是多少! 這案子需要律師來幫助下才能化險為夷? 對法律根本是一個乳臭未乾小孩對這個一點都不了解! 還很請大律師們幫我簡易的回答 說太生傲我會更不懂該如何去解決才好!!


各位律師好 以下是我這次諮詢問題的詳由
我爸醫直以來都有欠地下錢莊的錢
(用票貼的方式一直去跟錢莊借錢 10天一期 一期13000)
這10幾年來我爸都不講 一直跟我.我媽還有我妹要錢借錢
(爸爸是被朋友倒會加上經商失敗所以沒錢)
到今年四月真的沒辦法了 一直逼問他他才願意說出實情
說是跟錢莊借的!!真的還不出來
我知道後就趕快去報案(因為我爸當時後已經打算自殺)
報案後配合警方也抓到那兩個錢莊的人
警方要我們要告他們 重利罪
結果昨天又收到一張傳票說
檢察官請我爸+我媽+我去到案說明證實我們沒有詐欺他們也不是誣告
我妹今年年初還因為要幫我爸還錢去貸款60萬給我爸
我也一直再拿錢給我爸去還錢莊
如果沒錯幹嘛要和解?現在卻反過來要告我們
想說請問一下律師
1.這樣他們能告我們家告的成嗎
警察當場抓地下錢莊的時候都有扣到布條(就是貼在外面上寫 XX代書借款)那種布條跟小廣告
2.我們能反告他們誣告嗎?2.不是銀行正規的貸款 個人若從事放款這樣的事情 應該就是犯法在先對嗎

你好:
詐欺部分,要自始就沒有還款之意願,佯稱借款,使對方陷於錯誤交付款項,才會構成;重利罪必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才會構成,若雙方你情我願,就算約定高額利率仍然不會構成重利罪;如果是對於是否有重利之情形有所誤會,而非虛構重利之犯罪事實,不會構成誣告罪。 如上,你反告誣告罪,一樣要就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去判斷,有誤會不會構成誣告罪。 消費借貸契約基於契約自由不會構成犯罪,要未依法律規定從事銀行業務或以借款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會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才會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 誣告罪不用等到誣告之案件結束,若案情明確,會一併起訴或不起訴。 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於104/11/22,本人開車 前方綠燈 機車都已前進 我放開殺車 不小心碰撞前方機車屁股,對方原地倒下 我立即下車察看,詢問有無受傷,要報警,對方表示不願意報警 我又問是否叫救護車,他也不願意,只要求我給她2000元就好,當下我也想說真得沒有什麼,就寫了張紙條『本人於什麼時間 地點 擦撞對方機車屁股,阿婆堅持不報案 給於2000自行就醫。互相簽名,隨後她騎著機車跟我至前方提款機 領款,還要求我兩個禮拜後將紙條還她,我當然表示不可能。
同年12月,又再打給我(但不是用她自己號碼),又跟我要求要拿回紙條,我當然說不可能,她就很氣憤掛下電話。
我於105/3/1日(事隔大概三個多月)。接到阿婆來電表示:(以下台語)我沒錢了 快死了 身上錢都快花光了 我要請點錢來用啦,當下我很傻眼 但當時想說確實有發生那件事 就和她約至警察局,事隔多月 我也記不清楚 事發日是哪一天 警察也說就講個大概,對方即表示2號啦,但是晚上回家我確認日期為22號,隔天和他們(阿婆/和他兒子)前往警局做更改。
3/2日我也立即去保險公司辦理出險,我保的是乙險,其實我真的很有誠意配合對方了,之後相關部分就是他們要提出證明了。
差不多兩個禮拜後,他們理賠不過,他們竟私自去警局把事發日更改為2號,警察也沒有通報我,他們又再去保險公司找我的理賠員,當我接到電話通知 我完全不知道更改日期這事,之後對方兒子有來電表示 希望我能配合他 更改日期 好讓他在去理賠看看,我表示不願意,我不會去更改成假日期,他說:這當中 我不會跟你索取任何費用 一毛也不會,我只會針對保險而已,之後這當中 他的話就轉去表示:我認識很多人 我人脈很廣 嘉義警察局長 就認識四個了,去澎湖玩 報我的名字 警察局長還會開警車載你玩,希望我跟他當個朋友 好好的幫他,還表示保險金下來 我要多少 我開口,我表示我不可能拿他一毛錢,他只回:配服你 我真配服你!如你無法配合更改日期,那就走法院。(這些都有錄音)
※這為最後一次談話,大概在3月底。
我於105/5/14接到偵查庭傳票,於今天105/5/19開完庭 起訴定讞。
偵查庭前,當然也詢問很多人的相關經驗 上網查詢 免費律師諮詢,一半好一半壞,雖已做好被起訴心理準備,因為我也已打算花錢和解消災 因為知道對方的目的就是錢,開偵查庭時間 大概只花了10分鐘,連陪同的保險員也嚇到 怎麼這麼快
檢察官一進去詢問:事發狀況,我就說明
所以你就是有撞到 所以就是起訴了阿。
問對方:你要多少賠償金
對方兒子:原本130萬 現在我要再加100萬 總共230萬
※阿婆這當中 一直大哄 你實在很可惡 對我不聞不問 什麼之類
(檢察官 還這樣讓她持續吼叫)
我是不太知道檢察官 是否有先問為主的觀念,還是急著想下班
(當時開偵查庭時間大概為4點初頭多)
覺得被告 可能就是犯罪機率高,完全不給於我說話餘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驗尿結果二級毒品呈陽性反應,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閣下儘速遞狀請求檢察官准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不然,等到傳你開庭時,可能機會就錯失了。若檢察官給你機會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之後,閣下就要到各縣市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配合的醫療院所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並不定期的接受地檢署觀護人的採尿檢查。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去年12月底,郵差誤送錯包裹,
當時家中無人,他來電告知家中無人,我跟他說我媽好像有在門口信箱那有放印章,如果你確定過是我家包裹,你可以蓋完將包裹放在我家,後來我媽回家,發現有包包裹躺在我家庭院,她以為是我的,索性全部放置在一箱子,因為我住婆家,又很愛買網拍,所以都寄回我娘家,一段時間後會一起拿,後來禮拜五晚上我拿回婆家後,才發現此包裹有些破損,且不是我家地址,去電告知我媽後,逢元旦連假,即在郵局開始營業後,就拿去郵局重黏貼後歸還郵局,之後郵局的人打給收件人來領,她拒領,並去警局提告,直指我媽跟我侵占跟妨害秘密,還說我們有拿她包裹東西,但我們根本豪無任何意圖,現在收到傳票了,我跟我媽整天很煩惱,深怕被關,對方又很強勢不肯合解,我跟我媽無前科也完全不懂法律,真的很怕被關,請幫幫我們好嗎?因為家中無多餘的錢可請律師打官司,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的~在金門檢察署
筆錄內容大約是說針對我上述的事情確認 我回答我不記得了沒有
還問是否與逝者有怨 回答沒有
還問說案發前連長有叫我跟另一位士官去連長室說要定那位士兵 我回答應該沒有不記得了
再來就是說有很多證人說有看到或者聽到我斥責那位阿兵哥叫他舉手答又一百次
最後檢察官問我是否願意針對這件事情跟逝者父親道歉 我回答說這件事情發生,我們那時所有的幹部督有必要向他父母道歉,畢竟我們沒照顧好她的兒子,導致這件事情,我願意代表幹部向他父親道歉~~
之所以會回答沒有或者不記得了,是因為時間真的太久了,所有的事情,細節,時間督很模糊,所以我都沒有沒有或者不記得了,原本這件事情主因是那時候的連長,本來之前逝者的父親在告連長,後來連長好像牽扯說有跟我說要定那位士兵(就是叫我跟另一位幹部去連長室),後來才找上我的,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回答,或者該怎麼應對,時間過了快5年,檢察官問我,說有證人說有,我不確定的狀態下我要回答什麼??
之前去開檢查庭,檢察官的問法,感覺就是把我當犯人審,一質問我認不認罪,想要陳述什麼事情,她就一直叫我回答他的問題,不聽其他任何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案件是繫屬在那個法院,再向那個法院詢問案號及股別,查到後即可以向法院陳報送達地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有扣除三個月,則只會執行剩餘之刑期,所以若易科罰金則應繳納九萬多元,若入監執行則執行剩餘的三個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好:
楊女仕為鬆筋spa會館店長
吳女仕為消費顧客
吳女仕於2015/05/09前後來SPA會館體驗四個課程,在最後一次體驗後,感覺到左手起床後疼痛。事隔一個月後,來會館諮詢楊女仕,認為左手仍就疼痛是因為做最後一次課程後,由SPA會館課程所引起的。但是楊女仕認為不能單方面認為是由課程所引起,意見相左,起了糾紛。
糾紛點:楊女仕當初認為該課程只可幫助身體做舒緩,而且只是做身體上的按摩,並無做任何侵入式治療,而且都有跟客人告知該課程並無醫療效果,只可舒緩身體不舒服部位,怎可貿然斷定是因為體驗課程所產生疼痛,有錄音當初諮詢對話。
前天2016/05/04我媽(楊女仕)因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傳票,為業務過失傷害,列為被告,但不確定是否為該起糾紛,因為我媽在過去從業過程中只有該起糾紛。
想請各位律師給予意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由您方所造成,以及其間有無因果關係,其實對方並不容易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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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他字轉偵字並不代表檢察官即會起訴,仍要看具體事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事前準備,避免自己說出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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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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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一定,不要預設結果是什麼。
二、這類案件,驗出來陽性,有可能是服藥,也可能是施用毒品,有的檢察官會選擇認罪協商[有看過這樣的判決],也就是說檢察官是有可能開庭的時間跟你討論你要不要認罪他給你附條件緩起訴讓你去做戒癮治療。
三、但如果你真的沒有施用毒品幹嘛同意去做戒癮治療。
四、如果你真的沒有施用毒品而你想增加勝算,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畢竟有沒有施用毒品這種事情是不太可能在公開場合的,所以不會有什麼錄影或是證人可以證明你沒有施用。這類案件真的是蠻適合做民間測謊的。檢察官預計不會同意做公家測謊,毒品案件這麼多,如果每個都要求做公家測謊這個測謊單位也消化不掉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借朋友錢已經有2-3年的時間 最近因為朋友還錢時一直三拖四拖的 加上又知道這個朋友在外面又欠別人錢 我才叫他寫借據和本票的(本票上面一次還1萬元) 沒想到要叫他還錢時 我叫我老婆拿本票出來 回頭一看怎只有500元 結果就2台車6-7個刑警大人說我們放重利把我們抓去警察局 現場有搜到一本說有寫之前借款的資料(上面有寫到利息但是我們真的又沒收利息,是他一直拖才寫上去希望他能按時間還,實際上又沒收)和一本別的朋友借款上面也是有些利息但是事實上有沒收,刑警有叫別的朋友去做筆錄,我別的朋友也照實說沒有收利息還有銀行存摺證明說都有按時還! 刑警大人當天問完話就放我們回家,現在有收到地檢署傳票叫我們去說明 想清問各位法律大大們,我們要怎麼說明事情才好 因為說也奇怪我們住彰化市~怎麼會去溪湖的警察局 然後說我們放重利(他欠我們錢,本票和借據都是他親自簽名和蓋手印,現在還不出來就反告我們重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偵查庭要看檢察官有無傳喚告訴人到庭,但本件既然已進入偵查階段,則您應積極抗辯,以免被誤會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於104/12月底至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到案後才瞭解因為在FB加入某個隱形眼鏡的粉絲團,藉由社團提供的line和網站購買了隱形眼鏡,寄出的貨品被海關查扣,包裹上的收件人是我,就說我違反藥事法,現又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我該如何說明較為有利? 1. 隱形眼鏡我買了是自用,並無販賣他人 2. 被查扣的包裹上標示內容物為衣服,我不知情 3. 賣家從何處寄送,如何寄送,我亦不知情 4. 賣家是誰我不認識,聯絡方式都是用line,沒有電話沒有地址,能提供的資訊做筆錄時我已全數提供(FB,line還有網站) 5. 我並非第一次購買,103年的時候已下單過一次,之後順利收到貨品,所以才會在用完之後再次購買 6. 我不是第一個購買的人,當然也不是最後一個,FB粉絲團還在網站也還在,每天有多少像我一樣不知情的消費者下單,為什麼變成是消費者的責任?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我是否會受到什麼責罰?不敢讓婆家跟娘家知道,5/3就要到地方法院,我會被關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的案件涉及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符合緩起訴之要件,若採取自白並認罪之方向,得爭取緩起訴處分。
2. 但若您個人的情況是不知該粉絲團經營者之身分背景、採購模式,亦不應直接論以您「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至多應僅有過失責任,而本罪僅處罰故意責任,故亦可以慮往無罪答辯方向處理。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二級毒品,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第11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由於您屬5年內再犯,會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論罪科刑,而依上1.所引法條,法定刑是有可能判以6個月或以下的刑度,因此是有判以易科罰金的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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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視你偽造、變造的文件內容而定,可能會違反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另可能會違反刑法第137條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是公務員人考試,會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規定,5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亦有相同規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朝緩起訴去主張,以免影響到您日後國考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是否會成立偽造文書,必須要看您偽造的文件內容是什麼,您所提到「顯示我有上傳成功的圖檔」要視該圖檔的格式及記載,若是有國家機關的名義,則是會涉及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或者是其格式相當於證明服務年資的證書,則就會涉及刑法第212條偽造證書罪。而若「顯示我有上傳成功的圖檔」僅是單純如一般網頁跳出視窗的資訊,尚難與上開罪名的構成要件。 另外,關於刑法第137條妨礙考試正確罪,相較之下比較有可能成立,但這部分有疑義的地方在於,加分與否重點在於教育部內部是否有收到服務年資的資訊,單純「顯示我有上傳成功的圖檔」並不是加分與否的重點,因此這條罪是否適用於您的個案,也是要再斟酌。 最後,這些罪名均屬輕罪,倘若均有成立者,可以考慮往認罪並往求取緩起訴處分的方向走。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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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問題如下,文章冗長見諒!!! 因我名下有兩臺車,一個機車,一個重車,不過自己平常只騎自己的重車,機車方面當時是辦新車分期給當任女友做為上班方便為用途,自己的車則是自己在使用而已,不過她的車貸都是我在繳的她都不處理丟給我,因為她只有付頭期款而已,加上工作不穩定外也時常吵架所以我叫她搬走,當時她無依靠也沒地方住,所以我才讓她搬來跟我住,車貸部份我已累積繳了三期,不過因為之後分手分開了車歸我,我一人肩負兩款車貸外加房租負擔太重了,情形之下我才不得已去當舖用那機車找免留車借些資金應急用,當舖利息前後繳了四期左右,本金不包含所以後面不只當舖利息繳不出來會遲繳,她的機車貸款也繳不出來,我自己車也在繳貸款共同時四個擔子要扛 女友車貸 當舖利息 我?車貸 房租。 所以經友人及當舖討論後決定把當初辦給女友那分期新車賣給當舖先解決當舖,她的機車只騎了三個月左右保養良好,車賣掉同時清償本金外再拿一萬給我,我把錢各拿去繳房租及部份車貸,至今,我自己的重車貸款剩兩期便償清完,車權到時也完全屬於我了,但就在這幾天收到了機車融資公司的傳票,從士林法院寄來的,不過沒說要到哪出庭,我看了一下是民事裁定通知,是從士林簡易庭寄來,底下有寫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融資公司之前有說要告詐欺,因為我把分期中的車給賣掉被他們知道,而我住新北,我想問一下我該怎麼處理及會面臨到的事情,前女友的機車融資公司要告我詐欺,會成立嗎,應該怎麼解決最好,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認為自已是無辜的,則應堅持為無罪答辯,若一審判決有罪,您仍可以再上訴二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應是被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或是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其實只判三個月其實不算重,易科罰金的話,如果是以1000元折算一天計算,只要繳給公庫共約90000元。 檢察官既然上訴,案件就會移到第二審,接下來仍然會由法院開庭、審判。 案件若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得到緩刑。 即便你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對方仍可針對損害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相關的利弊得失必須由你仔細思考或在與律師詳細討論後決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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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家裡搜索 搜到兩包35公克安毒 之後我被收押 其間檢方調閱通聯共6人 其中五人還是被傳票騙去開庭 去時卻被警察帶回偵訊 結果證明我沒有犯毒給他們 驗尿全部通過 其中還有一人在我羈押中時被警方到家裡搜索 他證明我沒有販賣給他 我還跟他我沒在賣跟他說上述犯毒者有在賣 而且我只有指犯毒者位置並無在現場 他還跟販毒者買一千元2級毒品 之後檢方停止羈押?無保請回 之後卻起訴我販賣2級毒品 ?變成上述犯毒者的上游 還起訴我 販賣2級毒品 未遂 然而起訴狀?未提到我被羈押時那通聯6人證明我沒犯毒 請問這是否合理? 結果一審?判我販賣2級判我8.6年 未遂部份判6年 合併10年 犯毒者根本引誘我犯罪 ?成為他們替死鬼 他們這對情侶卻一路死咬說我是他們上游 男被判2.8年 女被判2.6年 他們四到五人證明他們犯毒 卻輕判 請問是否已有違法情形? 還有一條法令我看不懂請律師們幫幫我 其中一條 壹、關於同案被告黃**及陳**於警訊之陳述,屬被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許**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複查無符合形事訴訟法所定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照同法第159條等一項之規定,上開警訊對我而言應不具備證據能力。 貳、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狀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辨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159之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證明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之5 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黃**、及陳**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之警訊陳訴除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經其等及辨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相關證據資料本院亦於審理時逐一提示,被告要旨,使檢方、被告黃**、陳**、許**與辯護人表示意見,其等均未於言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份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為該等陳述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我沒有法律知識我怎麼知道要說什麼,辯護人說沒意見我當然跟他說一樣的 有什麼方式能救我,後來我請律師在一次準備程序,卻之接開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案件接下來會送到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由檢察官判斷應否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同時也可能要求雙方試行和解。 雖然您未詳述案件事實,但應是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刑責:「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不過拍攝的內容是否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也並非可一蓋而論,還是必須詳細判斷個案情況才可論斷是否成立此罪。 另外此條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倘若和解並經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會為不起訴處分。 而此行為尚會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這部分只是罰錢的行政罰,並非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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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有正當工作及作息正常的上班族,今年初放假時與一夥友人在朋友住處聚會喝酒聊天,有幾位友人在過程中好像有使用違禁藥品(搖跟K),隔天其中一位友人不明原因猝死,但是我們在發現異狀的第一時間就有對他施作CPR同時報請救護車,最後還是搶救無效而過世.
案發當時有前往警察局做第一次筆錄,隔幾天警察局又通知回去做第二次筆錄並驗尿(警方在現場並未搜索到違禁藥品),當時筆錄的案由是過失致死與毒品防制條例,因為我在有意識的情況下並沒有使用違禁藥品,所以我在筆錄上是否認有使用,案發至今約一個多月了,都還沒收到檢察官傳票...
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
1.如果今天那位過世的友人家屬向我們提出傷害過失致死的告訴,我們會有刑責嗎?
2.請問警方對於毒品尿液的檢驗標準是? 只要有數值檢出就是陽性反應嗎? 會因為牽涉到刑事案件而有不同的檢驗標準嗎? 檢驗報告大概多久會出來?
3.如果在警局做筆錄時否認自己有食用偉禁藥品(在有意識時確實未食用),但驗尿結果卻是陽性反應,我該怎麼辦? 除了勒戒之外還有其他替代的處罰方式嗎(因為怕被家人知道,也怕影響工作),我應該如何爭取?
謝謝律師


您好:
1.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是你們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在過程當中你們是否有起鬨勸他吸食毒品的行為,或是對方是否有長期吸食或其他病史的情況,或是你們是否知悉吸食k過量會致死的認識,都會影響是否成立過失致死,依您所述,你們已經將對方積極送醫,屬於已盡應有保護義務,過失致死成案機率不大。
2.吸食毒品的陽性檢驗標準值係固定,依照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只要尿液中毒品代謝物濃度大於閾值以上,就被判斷是陽性。
3.若您搖頭丸係陽性反應,因為係初犯,可以向檢方聲請戒癮治療,讓您僅須按時到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施用二級毒品之部分,若驗尿呈陽性反應,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過失致死之部分,您無須過度擔心,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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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這類詐欺案常是涉及到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而你若是具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則會被論以幫助犯。
2. 法院通常會依其他共犯之陳述、您當出聯絡的內容及主觀的認知來進行判斷究竟是屬於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是在特殊情況下為無罪。
3. 涉及刑事案件,務必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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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其有利之判決,避免自己亂說話,成為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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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在一年前才經勒戒,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故您現在的案子是要經法院論罪科刑,不會在開庭當日觀察、勒戒。
2. 若為施用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機會爭取到易科罰金的刑期,至於是否適用簡易判決,決定權在於法官,被告本身沒有聲請權限,若證據明確且被告自白,法官才有可能決定適用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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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不被戒治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竊盜罪是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強盜罪是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同樣是不法取得他人之財產,最大的差異是強盜罪有使用暴力等有形手段取得財物,後者的法定刑相當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辯護案件。
2. 如果是在警局作完畢錄,沒意外的話接著就是要等檢察署寄送傳票進行訊問,通常一兩個月內就會接著進行,但在實務上往往會因為承辦檢察官個人進度安排或其他原因,導致更久才有可能收到,因此您的個案究竟多久會收到傳票,也無人可以保證。
3.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竊盜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竊盜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然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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