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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子 102-03-06 19:39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莊國禧 () 103-03-25 10:46
一般請求權時效之認定要依您事件發生時起算,實際認定要看您相關文書內容始得進一步判斷,另有主張債務抵銷之可能!
六子 102-03-06 19:17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屬公法事件,則應適用五年之時效,所以本件要請求成功,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六子 102-03-06 19:0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六子 102-03-06 19:0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請問你目前人是在哪裡工作?當初申請退役時,是民國幾年?有無上法院或調解?要賠償多少錢?這些問題我可能要當面和你確認討論比較方便。
六子 102-03-06 19:07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ymc 102-03-07 23:43
我看不太懂你的意思,請你於上班時間撥我的聯絡電話,直接以電話諮詢比較快喔,謝謝
六子 102-03-06 19:05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廖淑華 (廖律師) 102-03-07 11:15
本件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救濟
Shiena 102-03-06 12:48
律師您好, 關於1月份您有回覆我的問題(產權獨立之集合住宅透天...) 管委會有行文去市府要求以公寓大廈條例處理, 但市府回覆, 這是屬於私法問題, 市府不干涉, 但可以針對住戶佔用公有牆面部份協助拆除, 請問律師, 管委會需要先去提告再行文給市府?還是可以二者並行? 因為住戶都怕拆了管線, 結果管線移至屋內, 這樣就無法強制要求拆除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如下 基本上二者仍可同時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于珊 102-03-06 08:59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強制把爸爸趕出家.把門鎖全換了,他的所以東西直接打包放在家門外,這樣要附上什麼法律責任嗎??如果是遺棄罪,那我是不是也能說他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因為房子是在我的名下!由於爸爸嗜賭成性,又不賺錢養家!還在家裡偷錢,離婚又不肯簽字,要求安家費才肯離,媽媽常年幫他還了一堆賭債,他一點悔意都沒有,覺得那些都是應該的,像個無賴!!由於沒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賭債是媽媽還的,媽媽是跟保險公司貸款拿錢出來,不然就是上班的錢,如果要訴請離婚要怎麼辦理??需要什麼費用?擔心之後他外面又有賭債又要我們幫他還,是不是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我真的很不想讓他住在家裡!!

1.有沒有扶養跟是否同意他住在家裡 沒有必然直接關係 2.特定情況 子女依法也可以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林智群 (klaw) 102-03-06 18:40

如果你父親真的沒有盡到父親責任,法院通常不會判你成立遺棄罪的,至於撫養義務可以請求酌減

蔡律師 (蔡) 102-03-09 21:52
回覆 于珊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強制把爸爸趕出家.把門鎖全換了,他的所以東西直接打包放在家門外,這樣要附 ... (恕刪)

遺棄必須看對方幾歲?基本上您可以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歡迎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本律師事務所提供電話免費法律諮詢。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請您攜帶資料與律師預約面談,以維護您的權益。詳細服務請看官網:http://blog.udn.com/lutong01

昂傲 102-03-05 22:44

?我貸款30萬元整借我朋友救急.她也簽了30元整的本票給我

本票將滿三年(好像會變成無效票據).她依然沒還我錢

銀行也不斷向我催討債務

這張本票是不是能做點什麼?

我有聽過強制執行那應該如何辦理?

強制執行是否會收取票據金額的百分之幾?

如果我繳交這筆金額後.對方名下毫無儲蓄.資產.我這筆錢是否就要放在法院一輩子?

那如果我繳不出這筆金額.是否就無法辦理?

麻煩這位專業人士解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才能夠讓該本票發揮最大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3-06 18:45

本票是會過期的,建議你還是先聲請本票裁定,即使對方目前沒有財產,有一個裁定總比沒有好

K 102-03-04 22:42
律師你好.請問.爸媽當初買房子名義上是買我的名字.每個月房貸從我戶頭扣款繳納.哥嫂結婚幾年後就搬出去了.但沒多久又搬回來.但當初我們有口頭協議.搬回來住.要幫我付擔水電管理費等雜費.後來家裡發生一些事.我拿錢出來解決了.所以爸爸就說房子就給我了.哥嫂跟爸爸的關係不好常常大吵..爸爸要他們搬出去.他們不搬.嫂子還說我爸沒有權力趕他們出去.因為嫂子認為房子頭期款是我媽出的.所以我爸沒權力要他們搬.因為我媽已經過世.但我問過我爸.頭期款是我爸拿錢出來付的..後來他們對爸爸的態度很惡劣.我受不了也要他們搬走.他們卻說憑什麼房子是我的.他們也有出水電雜費.憑什麼要他們搬走.推翻了之前的協議.不認帳.不肯搬走.請問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房子是我的名字.貸款也是每個月從我戶頭裡薪資扣款.這樣我可以申請什麼強制他們搬出去嗎.如何申請呢.謝謝
「這房子是你的」這件事,如果你可以找你父親幫你作證 那麼,你就可以不用張律師幫你打官司 寫個存證信函要求你哥他們搬出去 不搬,就直接去法院提告 以後就可以把鎖換掉,一了百了 還有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102-03-04 23:04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房子是你的」這件事,如果你可以找你父親幫你作證那麼,你就可以不用張律師幫你打官司寫個存證信函 ... (恕刪)

 請問.我爸幫我作證.是要去哪裡作證呢.要怎麼做.存證信函要去哪裡申請呢.房字是我的名字在法律上不足以讓他們搬出去嗎...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謝謝

Polar 102-03-04 18:15

有一個單親媽媽是輕度身心障礙者(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以下簡稱婆婆).兒子因工地意外過世.兒子育有兩子皆未成年(與妻子已離婚. 以下簡稱離婚的媳婦).

在營建商簽暑和解書時.婆婆因傷心過度導致病情加重無法參與和解.由保險公司人員於事後拿和解授權書給婆婆簽並暑名授權給離婚的媳婦.進千萬的賠償金在和解書上婆婆分配到30萬.其餘款項皆由兩子平均分配.但款項全數匯入兩子銀行帳戶. 婆婆事後卻沒拿到錢.(備註:營建商與離婚的媳婦是親戚)

求助法律高手:1.有輕度身心障礙的婆婆在招受喪子重大刺激導致病情加重情況下所簽暑之和解授權書有效嗎?

2. 進千萬的賠償金在和解書上婆婆只分配到30萬.合理嗎? (婆婆60歲).是否可透過法律強制分配?

3. 款項全數匯入兩子銀行帳戶. 婆婆事後卻沒拿到錢.因如何追討?

4. 兩子的法定代理人(離婚的媳婦)強占賠償金.法律上如何牽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到該授權書之內容如何記載,及該婆婆如何簽署該授權書,以及和解書之內容如何,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olar 102-03-04 21:4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到該授權書之內容如何記載 ... (恕刪)

您好,已先將手邊文件mail到信箱,受權書是被保險員以電話邀約至住處樓下簽的(並無親人在旁),且無出示合解書。

幸福 102-03-04 18:05

事實經過:
去年八月原本以為租了一個便宜又舒適的電梯華廈,第一天搬進去起,就是惡夢的開始,那天晚上,我們才發現後面有個工地,而且房仲房東事先未告知,原來是要蓋電梯大廈。此後每天施工噪音不斷,每天打1999檢舉,每天都是超過70分貝以上並開罰,我現在幾乎也是每天檢舉

剛仔細看合約發現:
第十二條寫著: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問題:
一、想要依民法424條解除契約,不知是否可行,我手頭有一堆1999簡訊回覆通知。

二、現在是想要跟房東商量看能不能提前解約,若她不同意想意思意思賠六千(租金是一萬四),再不行就訴訟了。既然民法424條規定可以解約,但如果她不還我押金,而我以訴訟跟她要押金,她又花大錢請律師,那我還會被依契約書第12條索取訴訟律師費嗎?

第三、同上,既然可約424條解約了,如果雙方撕破臉,我檢舉她沒繳稅,是不是我也要依第16條賠償對方?萬一不能依424解約,是不是就不能檢舉逃漏稅

第四、法律也有規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關於違約金是一個月還是兩個月,網路好像有不一樣的說法,想請教,我是否一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萬一我臨時搬走,是賠一個月或是兩個月的錢?

非常感謝大家。

MIKA 102-03-04 17:48

你好~

我們店前騎樓的木造臺階昨晚被人開車撞壞了,對方逃逸,我們有監視器拍到對方的車號

也於今日報警處理,目前警方說因為這無法構成刑事條件,無法告對方,所以沒有提供三聯單

,警方能協助的部分也只有盡量幫我找到這名肇事者,然後看能不能賠償和解,我想請問這樣

的狀況是否真的沒有牽涉到刑法,而只是單純的民法責任?那如果對方不願意出面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強制對方付起賠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並非故意,且未造成人員傷亡,則無刑事責任,但您仍可請警方調取對方資料,以便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先生 102-03-04 14:34

律師您好:  請問民事判決是1月24日下來.判被告賠償我.但被告拒不給付.我要過多久才能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他名下沒財產.我又該如何?  請幫我解答.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3-04 14:40

法院會寄送確定判決證明書給你,收到後持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判決書正本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直接向執行處聲請發給債權憑證,待對方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

M 102-03-03 09:52

各位大大們好,前幾個月我方因當時天色黑暗又下雨騎機車撞到乙方行人,當下乙方頭部受傷,我方也受傷也有被酒測值為0.17,事後乙方要我們先給他們兩萬元說家中沒經濟(當下我們不清楚事情經過),然後隔一周說什麼他耳朵有問題要裝助聽器,說要四萬元,但被我拒絕,後一周就又說傷者無法看病要他哥哥載他看病,這樣子跟我要求三、四萬,當下我們覺得對方越來越誇張的要求,後來他們就沒在打來。但奇怪的是我有先要對方先去申請強制險,但對方也沒向我們保險公司請錢,前幾周收到法院傳票,我想問問大家針對這樣我該怎麼做?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部分是:目前是收到地檢署之傳票?又或者對方只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所以是收到法院的通知書?

不論是收到何者,建議您都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進行討論答辯方向,以確保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HWP 102-03-02 18:27

請問大律師如下狀況:

1.承租人未完全交付每月租金,即其有交付部分租金,如每月租金兩萬元其只交付兩千元。此種情況,在扣除押金後已逾二月皆如此,能否解為其租金遲延給付而適用民法440條?

2.0.若此種情況為遲延給付,則在寄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其履行租金債務時,得否一併加上「若台端於履行本次催告內容後,再有不履行租金債務之情況,出租人即可立即終止租賃契約,不受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限制」?

2.1.若民法440為強制規定不得任意排除,則承租人於履行本次催告內容後,再有不履行租金債務之情形發生,是否仍應俟其合於民法440第2項及土地法第100條第三款規定之要件後,吾人始得依民法440條第2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3.若此種情況非為遲延給付,則有何種方法始能命其交付租金?

感謝大律師不吝抽空回答,小弟實感激不盡!!

謝謝 102-02-27 05:29

之前的判決結果與開庭通知皆遺失,現在要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清查對方財產,但因遺失對方的身份證字號所以違法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清冊,請問有什麼辦法能讓我查到對方的身分證字號呢? 我現在手邊只剩下調解筆錄作為證據,但此筆錄裡只有對方姓名與住址,詢問書記官他也無法提供個人資料,會因此犯法,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做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判決書如果遺失,可以向法院聲請重發;至於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一般來說同時提供姓名及戶籍地址,應可以查到相關資料。

另外強制執行相關程序,中間仍會涉及一些法律問題,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基於認定法院文書送達合法性之必要,法院一般會命原告提呈被告的戶籍謄本到院,因此前案或許有你們當時所呈報的對造戶籍謄本,有關對造的身份證字號,建議你可向原承審法院聲請閱卷影印該戶籍謄本,不過因該案結案有段時日了,卷宗應已歸到倉庫內,所以法院應該也需要相當時間調卷來供你閱覽。

另外附帶一提,本案判決書或確定證明等文件遺失,若你要依法聲請補發,書記官其實也是要把原卷調出來才能處理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謝謝 102-02-27 17:46

強制執行是依照板橋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所提供的流程,其實我也不是很懂該怎麼楚理,被告允諾每個月20號給付新台幣,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當時是因被告肇事逃逸我向被告索取賠償,但被告無法一次付清於是選擇分期付款

請問律師們,要如何去法院聲請判決書呢?因為我詢問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與書記官,講難聽點她們都是再推託責任,根本無法查閱或提供任何有利管道,除了強制執行還有別的方式嗎?

被告是個很不守信用的公民,當初傳他上庭與警察傳他作筆錄,拖了快一年的時間才有他的消息,我因為他浪費了很多時間,想請問這次告訴還能向他索取多餘的賠償嗎?

每個月20號我都有準時去看是否入帳,但他總是遲到,自從今年1月至今,兩個月沒有匯款了,

他總共剩下4個月沒有匯款。

回覆 謝謝 的發言內容:

手邊只剩下調解筆錄作為證據....

請問律師們,要如何去法院聲請判決書呢?(恕刪)

如果您方便的話,或許您應該將本案的相關資料設法(傳真或mail)拿給律師看看,畢竟依照你所述內容,一下有判決書、一下又是調解筆錄(二者在同一民事案件一般來講不會同時存在),老實說律師恐怕也沒有辦法確定你手上的執行名義是什麼,這樣是無法針對問題來做解決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謝謝 102-03-01 02:13

律師不好意思!我手上只有調解筆錄,是法院的法律諮詢要我去做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的,所以我需要對方的身分證字號才能查對方的財產,我想問如何聲請判決書補發或是吊閱戶籍謄本,謝謝你們撥時間回答我的問題

Elaine 102-02-26 10:50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們申請本票裁定已下來,債務人也得知我們申請本票裁定,說若強制執行的話他就會沒有工作更沒有辦法還錢給我們,這樣我們還能申請強制執行嗎?本票裁定下來後強制執行有時效嗎?其效果又為何?若他已知道我們有可能強制執行,如果在這段時間脫產,這樣我們強制執行還有用嗎?

目前法院實務一般要以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如果還沒收到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應會被法院限期命予補正,如不能補正,則無法進行強制執行而會遭法院駁回聲請,所以在此過程中,債務人當然有脫產的可能,而本票請求權時效應視債務人之身分而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或到期日起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因此即便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為免權利罹於時效,仍應在時效期間內依法向法院聲請核(換)發債權憑證以保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方聲稱目前的工作會因您的強制執行程序而斷送,這應該只是對方推拖的說法,相反的,因為對方有工作收入,所以您的強制執行程序至少可以執行對方的薪資

再者,由於目前已收到法院所核發之本票裁定,於法定期間內對方如未提出抗告,或者未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該本票裁定即可確定,屆時應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以利後續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又該本票請求權時效原本因為您去聲請本票裁定而中斷,將因您取得確定證明書之後而開始重行起算,因此仍有時效的問題要注意。

如您對於相關程序不清楚不熟悉,為確保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律師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聲請本票裁定(不是具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重行起算消滅時效,其消滅時效期間不會延長為五年喔,尚請注意。

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小芳 102-02-24 21:29

我姐她在民國95年因為課業壓力大,結果得了憂鬱症,跑到大馬路上去給車子撞,

那天警察將他強制送醫,才知道她得了憂鬱症+嚴重幻想症

去年她上班跟同事處不合她就提離職,但失業後又開始發作,晚上都不睡覺,大聲的放音樂唱歌,

在家裡亂罵我爸媽都是難聽的字眼,連續用力關她的房門將近10來次,還在臉書罵別人一些髒話,

我回到家勸她不要再這樣做了,她講不聽還說要跟我斷絕關係,

我覺得她的狀態應該不是很好,家人都找她去看醫生,她也不願意!!

最後尋求警察&衛生局要將她強制送醫,但他們總是跟我們說,目前沒有自殘&傷人,他們沒辦法處理

這個人是不定時炸彈,每天都要發作一次,我爸媽也老了講不動我二姐,兩老尋求我幫忙,

重點是在一次的爭吵,她卻去聲請家暴令說我打她,明明就是姐妹吵架

這幾天收到法院寄的信件,信件中寫因不屬管轄區,

信件已送到法院,請問如果開庭我該怎麼處理,當下我家人也都有在場,我需要準備啥證據嗎?

PS:因為二姐她沒結婚,都一直住在娘家,那我以後是不是都不能回家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應提出您家人的病歷資料予法院審酌,並委請律師陪同出庭較能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惠 102-02-24 23:21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應提出您家人的病歷資料予法院審酌,並委請律師陪同出庭較能維護您的權益

感謝趙律師:我和爸爸之前有去她就診的醫院調過病歷,如果當下提出就診證明,

目前不是有個資法上路,那這樣我跟爸爸會被二姐告嗎?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25 09:41

理論上醫院不該給你們病人的病歷資料,若擔心會觸犯相關法規,可在開庭時直接請法院向醫院函詢病歷記錄,即無觸犯個資法之問題。

JackLin 102-02-24 18:29
你好!我是yahoo網路小賣家!跟某位買家有點消費糾紛!過年期間!因為我底標設價20000 直標32000!但這名買家未詢問就在快結標前20000下標!得標一台電腦!當時人在忙碌沒注意到!看到後也立即告訴這名買家!我這台也不可能賣這麼便宜行情在37000!怎麼會賣這麼便宜給你!而且我又有買家要買了~除非他出直購價!那麼我另外買家跟我買29000要成交了~我也有簡訊告知這名買家~但他不接受~他覺得他得標一台便宜電腦我就必需履行約定給他~我也告知過他這問題了~他不接受已經向民事調解部份申請~提出訴訟!但好幾次我們電話與這名買家聯絡~他卻愛理不理~等他心情好過好幾天才回應一下!跟他溝通態度也很惡劣!口頭上都註明法條跟你講解~我們也提出解決方案給他~他好像都一直不滿意~叫他說~他也不想講~然後在拍賣網上用中立評價通知他~在買賣過程中常聯絡不到人~他又私下一直把20000匯給我~要我強制給他~我將錢匯還跟他說~等我們協調後在決定價錢~他又在評價回應說~他對於我的中立評價內容要提告名譽部份求償~跟這名買家真的很難溝通~然而這名買家最近告知在與我們溝通談話內容中!他都有私下錄音起來~我們也用良好態度溝通~無不好字眼~我想這部份能否提告未經當事者同意私自錄音?這件事情律師您是不是有很好解決辦法?
重點應該就是買賣是否成立 看起來對方符合你設定競標資格 網路上也看不出來有甚麼不合理或明顯錯誤情形 如果不願出貨 可能會有違約的問題
102-02-24 11:38

對不起..因為都看不到我ㄉ帖子..所以在poㄧ次

你好

我開車與同方向機車(老人家)擦撞,在初步判定表中對方無肇事因素,我為未保持安全距離,對方肢體擦傷腦震盪(診斷書)住院4天,我方協助就醫且在旁陪伴直到家屬到來,住院期間也曾探望過.出院後也多次電話關懷(打給家屬)對方態度尚可,但每次談後續保險賠償總是意願不大,之後經過快半年(差幾天)對方願意談,但金額過高(除ㄌ保險賠償外另跟我要12萬精神賠償)且對方資料不足(診斷書內只有疾病名及住院天數),因而破裂。家屬提告刑事過失傷人。這之間也開過調解會但家屬提高金額(改30萬包含保險及我的賠償)且也因對方資料不足(同ㄧ張診斷書)5分鐘草草結束。現偵查庭也開完被打回調解會我想請問
1.對方表態刑事調解會將不會出席,這對我有益ㄇ?我可以請調解會證明對方ㄉ拒絕調解ㄇ?(畢竟在偵查庭是對方同意調解ㄉ)
2.在刑法判決中我可能會判如何(最輕及最重讓我有心理準備)?我ㄧ直表示我ㄉ關懷,對方也未拒絕這樣會減輕判決ㄇ?
3.家屬表示刑事完畢後還要再告我民事,我刑事完結後民事賠償可以全權交給保險處理ㄇ?(我方除ㄌ強制險還有保第3 責任險加重險)還是我有需要再出席ㄋ?
4.對方提出多張診斷書及收據還有不斷敘訴老人家多項雜七雜八的老人症狀(重聽口齒不清),要求提高金額,但開偵查庭時法官已表明無直接證據證明與此次有關(因為他們提另一張診斷書為高血壓及陳舊性腦中風日期為事後3-4各月),一切無效不能當此案刑事證據,這樣當刑事庭正式開庭時這些表單仍可以成為證據之一嗎?
5.我方需提出通訊記錄表示我有誠意解決此事嗎?
6.從發生事情到現在我的保險員都從未主動幫我處理與對方的調解且還告訴我"刑法告不成會被打回調解會,民法對方不可能要這麼多,一切依法73比賠,讓他告沒關西"導致我被對方認為無誠意..像這樣的保險員有地方可以投訴嗎?因為保險員每次跟我談賠償時,都只提到強制險的賠償(保險公司只願賠3萬6..例如精神賠償.看護都沒提到),害我以為我要賠償巨大金額.所以錯失ㄌ第一次對談ㄉ和解機會(第一次金額保險強制險及第3責任險可以處理起來嗎?因為對方要求保險費另精神賠償12萬..).我有第3責任險請問第3責任險到底可以幫助我賠償什麼?
7.對方最近打來私下問我調解誠意,願意拿出多少(除ㄌ保險外),表態會告我刑法事為ㄌ釐清責任比好在民事賠償知道自己可以拿到多少%?我回答:若願意撤告刑法民法我願給3萬(額外不包保險內)因為賠給國家倒不如給你,那民法因對方無肇事責任因該是100%ㄅ且我有第3責任險精神賠償應由保險出,但是你不同意則是我刑法走完民事我將請保險出面我再也不奉陪,這樣ㄉ回答對ㄇ?這樣的內容我需要告知我那兩光的保險員ㄇ?

 

麻煩各位專業人士位我解答一下..謝謝

綠幽靈 102-02-24 02:25
我的認知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強行法。
2. 民法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 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問題情境如下
1. A住戶私人店面於道路轉角1樓,門口畫有紅線。
2. B住戶為停車方便,與A住戶約定門口供停放
3. B住戶按月支付停車費1000元予A住戶。
4. 雙方維持租賃關係己逾2年,僅第1年時定立租賃契約,後已未續定訂約。
5. 租賃期間B住戶倒車時有刮傷A住戶外牆約1個手掌大範圍牆壁。
6. 鄰居C 進行檢舉,警方進行拖吊作業。
7. B住戶終止租約,請求住戶A返還押金及當月租金
8. A住戶逕扣押金租金粉刷外牆拒絕返還。

問題如下
1. 雙方所訂契約是否無效? 我認為應該自始無效,這是我的疑惑。
因道路供公眾通行,任何人皆無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擅定作為停車場。

契約有效無效,關係著日後法律發展。請各位大大協助解答,感謝。
TONY 102-02-23 18:07

請問一下我剛買一間頂樓5F公寓目前尚未交屋預計102.2.28  交屋

請問一下前屋主的漏水保固如何保固  謝謝

另外在請問一下律師頂樓水塔漏水導致其它頂樓住戶漏水,請問可以請公寓其它住戶同意拆除舊

水塔並強制分攤費用嗎?

因本公寓已35年之前屋主說因有人不願意付錢所以沒辦法修理水塔?

本公寓頂樓並無違建 謝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02-23 22:29

漏水保固應看雙方契約怎麼簽訂,

另水塔為大家共有,應該由所有住戶分攤,

不過有人不願意的話只能先代墊費用後再向其請求,很麻煩

黃先生 102-02-23 08:10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民事判決下來.被告賠償我.但被告拒不賠償.我要從判決下來(多久).才能去法院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名下沒財產.是要換申請債權憑證是嗎?還是他名下沒財產.可以轉而向被告的妻子或父母親兄弟妹請求賠償.請幫我解答.  謝謝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判決未同時宣告得假執行,則需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執行後,若被告名下無財產,則要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但不得向被告的妻子或父母親兄弟妹請求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2-02-23 22:41

等判決確定證明下來後才可以執行,不能執行到對方親友

Rafael 102-02-22 16:55

您好 :

之前買了一間中古屋,於今年1月底交屋

我們過完年後要遷入戶籍時發現前屋主的老公並未遷出。

後來發現是前屋主想要等到3月底再遷出,方便請領生育津貼。

但是我們的買賣契約上有寫明屋主需要交屋前就將戶籍遷出,所以我們有請仲介連絡前屋主要求於這個星期 (2/23)前遷出。

前屋主看來是不理會我們的要求。

我知道至戶政事務所強制遷出需要四個月的時間,不知道如果我們如果走法律(民法)途徑的話,是否可以要求一些賠償

此外,是否也可以要求仲介公司退回部份仲介費,畢竟他們在這方面也沒有盡到責任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22 19:26

很難請求,因為你的損失到底在哪裡?有無證據?都是問題

Rafael 102-02-22 19:37

律師,您好 :

謝謝您的回覆,所以即使我利用 買賣契約上有寫明"屋主需要交屋前就將戶籍遷出,否則買方得暫停點交手續並主張第八條第一項違約罰則"處理,也不行嗎?

其中第八條第一項 的內容為 : 賣方若未依本約履行各項義務,每逾一日賣方應按買賣總價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予買方……

此外,不是可以以對方戶籍還在此處為證據?

Rafael 102-02-22 19:52

不好意思,或是應該說我主要需要能馬上強制遷出,而不是想要賠償。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是否又能做到?

倢羽 102-02-22 15:59

1.請問 奶奶的撫養權.是不是我爸爸應當的責任?我跟哥哥有連帶責任嗎?
2.爸爸不拿錢回來撫養奶奶.那我該如何讓他強制執行撫養權?我該提出什麼證據?
3.爸爸從小也未曾撫養過我跟哥哥.我們是爺爺奶奶帶大的. 但跟我哥哥現在都已成年.這樣還可以告他沒有撫養我們嗎?

林智群 (klaw) 102-02-22 19:28

可以由奶奶出面要求撫養費以及代你父親撫養你們的費用

倢羽 102-02-23 19:4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可以由奶奶出面要求撫養費以及代你父親撫養你們的費用


請問一下 那我有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但是 奶奶撫養我們這個 根本就無法提出金錢相關的証明.... 

閔傑 102-02-22 08:56

對方已被依銀行法起訴,一審時未到案,已遭地方法院通緝,他有一批動產遭查扣,我們已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這樣可以對其財產強制執行嗎?另如果可以執行他有一間房子銀行貸款,那民事債權的順序是否以犯罪被害人優先?

沈恆 (沈律師) 102-02-22 09:58

您要先拿到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或假執行裁判等)才可以強制執行;執行時,債權順序還是以銀行抵押權為優先。

閔傑 102-02-22 13:5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要先拿到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或假執行裁判等)才可以強制執行;執行時,債權順序還是以銀行抵押權為 ... (恕刪)

律師謝謝!你意思是雖然對方已被通緝,我也可以將其財產(犯罪所得)進行拍賣,取回我的錢!

沈恆 (沈律師) 102-02-22 15:12

與被通緝無關,但與是否被檢察官扣押有關。拿到執行名義後,您恐怕只能執行未被扣押的財產,至於犯罪所得被扣押的部分,則要透過檢察官發還被害人。

閔傑 102-02-22 16: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與被通緝無關,但與是否被檢察官扣押有關。拿到執行名義後,您恐怕只能執行未被扣押的財產,至於犯罪 ... (恕刪)

律師我沒有表達清楚,我是犯罪被害人,我可以對檢察官扣押的動產執行拍賣嗎?

林智群 (klaw) 102-02-22 19:39

要等民事勝訴才可以執行

RickChuang 102-02-21 15:58

律師您好,日前我有發表一篇詢問,這篇為後續的問題

確定日前收到的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今日有跟強制保險公司索取到 對方 要求 賠償的醫療 診斷證明書

對方口頭+單據要求32萬,我方保險公司依單據願意賠償5萬,對方不肯。

事故發生日期是 101/10/16 AM 3:05

其中一分是"署立XX醫院" 就診日期為101/10/17 AM 9:00 急診,開立診斷書日期10/19  

 =>有關於 挫傷、扭傷等等的 

一份為"署立XX醫院" 開立日期 101/10/24 ,無就診日期

=>關於腦震盪、視力模糊、休養一個月等等

一份為"OO牙醫診所"  開立日期為101/10/23,無就診日期 ,一張10/26的自費卡片

內容為因為車禍造成的牙齒斷裂、自費多少等等

請問律師,事故當下跟警察說沒事,交給保險公司,

結果整整一天後 才去"急診","診斷書" 一周後才去開

牙齒部分更是一周後才去就診、開診斷書。

對方將所有傷害矛頭指向10/16 所發生的事故,但事故當下警方詢問雙方有無受傷

雙方回答"沒有受傷",

若照這樣看起來,這部分是否有"騙人"、"栽贓"、"詐欺"等問題呢?

該怎麼做才能爭取我方的清白呢?

謝謝您的回答。

 既然當初警員詢問對方有無受傷,對方回覆無受傷。那你應該聲請法院傳喚當時處理的警員,請該名警員出庭作證,以便還原當初事發的狀況。

 

歡迎瀏覽本所網頁。

JJ 102-02-20 15:58

案子是這樣: 甲方是買家, 乙方是賣家, 丙是承租方, 甲方付完款項(包含貸款撥款完成)要交屋才被乙方告知”丙方已拖欠一個月租金 ”, 三方有簽移轉同意書(同意原契約移轉, 租期3年, 押金2個月), 當時丙方拿不出積欠的一個月押金, 同時表示下個月租金也有些問題, 乙方扣除一個月租金只拿出一個月押金給甲方, 這時原契約移轉就有問題, 當下甲丙雙方同意簽立一半年契約, 同時也作為觀察期, 契約內註明下個月租金延期, 一個月押金分期付款方式清償

請問:

乙對甲有詐欺的行為嗎?

 

目前半年契約即將期滿, 由於丙方偶有延遲付款的情形, 所以甲方協調丙方期滿不再續約, 但丙方表示與乙方原契約為三年, 甲方應再續約至三年滿為止, 若不續約不搬遷且將對乙提告 

請問

1. 甲丙已簽立半年契約, 原契約移轉精神是否還存在, 甲方可否選擇不續約?

2. 丙對乙提告是否會成立?

3. 若甲方選擇不續約強制執行搬遷(已公證), 丙對乙提告是否會影響強制執行?

4. 強制執行從提出申請到真正搬離, 最壞的情況大概會是多久?

5. 如委請律師辦理強制執行, 費用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三方如何約定問題,所以要先視您們的契約內容,且是否成立詐欺,也要視行為當時是否即明知無法履行而定,由於關係較為複雜,建議檢附相關資料,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噯倪 102-02-18 18:36

今天我的名字給自己家人開 可是他去做違法的事情

我已經聽過他是累犯  那台車本來就是贓車  後面又去換新牌~

然後現在我的車被扣留...我不知道我該怎麼做~!(因為我想說他有車子才好工作...結果給我去做違法的事)   我想要回這台車 可是行照強制險在他的身上  我該怎麼辦?

有關上述借車衍生的問題,建議你趕緊以存證信函對之表示終止借貸之意思同時請求限期返還該出借之車輛,以免相應造成的損害擴大,又屆時如果他仍不返還車輛的話,就必須透過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程序來請求返還了。(相對而言,要透過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實際取回車子其難度恐怕遠比透過刑事告訴逼他主動還車會高出許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黃先生 102-02-18 09:47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民事賠償法官判賠償.被告拒不給付.我要過多少時間.才能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債權.要拿什麼文件去法院申請.債權期限多久.如果被告名下沒財產.我又該如何.  請幫忙解答.  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18 10:00

持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判決書正本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權利行使時效為五年,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直接向執行處聲請發給債權憑證,待對方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

原則上判決必須確定後才有執行力,要等到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你在案件是簡易案件或小額案件,或者原審時原告有聲請供擔保後准予假執行,而在判決書上載明得予假執行的話,則可逕以判決書,供擔保後聲請強制執行(簡易案件或小額案件則免供擔保得直接以判決書具狀聲請假執行)。如果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之後則要定期聲請換發,這樣債權才不會罹於消滅時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ALISA 102-02-16 21:39

您好:

1.想請問離婚判決己下來了,他說他不付任何的費用,叫我去法院強制執行,雖然法官在判決之前有調他的所得資料,他可以脫產嗎?我拿判決書去法院強制行對他有效嗎?還有別的辦法嗎?

2.我現在住他買的房子,他沒有付任何費用,我可以不搬嗎?還是一定要搬家

謝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02-16 21:54

既然他有房子,如果就是他名下的房屋,可以直接執行該房屋

蔡律師 (蔡) 102-02-17 10:42
回覆 ALISA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想請問離婚判決己下來了,他說他不付任何的費用,叫我去法院強制執行, ... (恕刪)

建議您儘速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律師事務所官網

ugg 102-02-16 13:23

您好:

請教問題: 祖先留下一筆共有地尚未辦分割及重測, 持有人為叔公. 伯父. 我爸.

叔叔, 各持有人均用圍籬區分持有地各自耕種且田地接緊鄰產業道路可以各自

進入自己的田地.叔叔種植香蕉因種在圍籬旁, 所以他的香蕉及香蕉葉會越過圍

籬遮到我家田裡的檳榔樹, 我爸有跟叔叔談過不要種太接近圍籬, 因為香蕉及香

蕉葉會掉到我家田裡且會遮住檳榔, 叔叔回答誰規定不能種在籬笆邊, 而且土地

是誰的還不知道. 以下幾項問題請教各位律師:

1.越過圍籬的香蕉及香蕉葉我可以砍掉嗎?須有第三人證在場?例如里長….

或則拍照存證等.

2.共有地未分割各自圍圍籬區分又有進出道路, 我叔叔進入我爸田裡可以不用告

知嗎?

3.叔叔養狗把鐵籠放在我家空地, 狗的排泄物也不清, 樹也種在我家空地, 燒材火

也在我家空地跟他講請他移除他也不理我該怎麼辦? 難道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

人之身嗎?

4.雖然共有地尚未分割, 各自皆有圍籬區分, 是否擁有地權及使用權?

5.共有地的四戶持有人其中有三戶決定分割, 若採強制分割叔叔不願分擔費用

是要我們三戶分擔? 還是法院會強制他繳納?

6.我爸跟叔叔的地部分重疊, 若強制分割他不願配合商討換地或重測那該怎麼

辦?

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2-16 14:39
回覆 ugg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1.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2.強制分割土地,必須提起訴訟,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本所網頁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決之道仍應提起分割訴訟,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力,若對方最後不願意配合,仍得以強制執行程序解決之,費用的負擔仍可以依法院之判決來請求對方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輝 102-02-15 23:29

我簽了1年的房屋契約

但是要實習所以已提早告知房東太太說我不租了 (每個月11000)

但是她都依直拖,一下子說老公開刀,一下子說我們這樣不行,要我們找人(找過了,但是沒人願意)

我們是學生合租的

合約上有寫

第12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訴訟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等,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18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貸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貸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所以要怎麼辦,他都打電話來說要告我們 但是押金全數27000沒收         請問一下他們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因為我們有提前說,押金也不敢要回來 但是12條跟18條紅字部分感覺把我們吃死死的 我們該怎麼辦?下禮拜我們就要在學校面對面說了 還有押金之類的是要怎麼辦? 請幫幫我們!我們會非常地感謝您!!!

 

 

林智群 (klaw) 102-02-16 22:07

租約如果是訂一年,你提早解約違約沒錯,押金可能會被沒收,不是後來你有事前講就沒違約

mag 102-02-14 08:54

你好: 我媽媽再婚,前一陣子再婚的先生過世,留下房子一間,她最後是持有房屋三分之一,已過戶完成。她目前和再婚先生的小孩(前妻生的)住在這間屋子,但因為小孩管教問題,和一些恩怨,我媽想搬出這間房子,但還是需要這筆房子的資金,想請問如果對方不肯買下我媽的持份,是否可以走法院強制執行,用拍賣的方式取的現金呢??

蔡律師 (蔡) 102-02-14 09:46
回覆 mag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媽媽再婚,前一陣子再婚的先生過世,留下房子一間,她最後是持有房屋三分之一,已過戶完成 ... (恕刪)

1.法院拍賣必須要有債權人為強制執行。

2.您可以委請律師代撰狀紙或委任代理人,提起分割之訴。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然後到本所官網留言版諮詢,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14 20:02

既然已經有1/3是你媽媽的名字,表示已經分割完畢,

這個沒辦法處理,除非你媽媽老公的小孩未來要賣房子才能主張權利,

賣出前只能向對方要求給付租金

mag 102-02-17 12:04

 另對方持有三分之二房屋小孩(一人)要找他姑姑一起住在現在的房子(共三間房,一人一間),

但因為這位姑姑之前在我媽先生過世前跟後,一直處心機慮想拿走我媽先生的些許現金和地契,甚至

在外面一直說我媽的不是,故最後是搞得很不愉快。現在對方小孩因為從我媽身上拿不到錢(要求我

媽出菜錢煮飯給他吃,但那小孩不願意出任何費用),故想找這位離婚的姑姑來一起住幫她煮飯,針對

這一點,我媽是否有權利拒絕,或是讓他姑姑入住,但所有水電費用,家具費(皆是我媽購置)能在事前

協議清楚,以防之後的糾紛呢?

王大大 102-02-13 20:09

我打官司離婚的~但小孩在前夫家中,因當初法官認定我學歷程度比前夫低薪水比前夫穩定,故需支付兩各小孩每月一萬元扶養費(但監護權共同監護),因當初叛離婚後我有給幾各月,但發現小孩所用物品還是有我採購支付,前夫前並未用在孩子身上,所以轉而筆錢存放在小孩戶頭.現在前夫沒有收入要求法院對我強制給付(因當初判決我若一期未付視同到期,且孩子戶頭印章都在我這)我不想一整筆金額直接給前夫,是否可將這筆金額強制信託讓前夫只能一個月領一萬,以維護小孩權利?但因共同監護我是否可以自行開戶孩子信託基金?或是我該如何保障孩子使用此筆費用的權利(現在一個10歲一個五歲)?因法院已送出執行函,我也已經跟銀行信用貸款,我跟法院說明一旦銀行款項下來我會立即處理?!現在我還如何辦理下一步呢?!我真的希望借來的這一筆(未成年到成年的扶養費)可以信託對孩子比較有保障啊!

朱育德 102-02-07 15:22

本人於上個月於地檢署遞狀提告某個於公開網路上抹黑本人的被告

地檢署通知2/26號要開庭,

由於是第一次上法院,想先請教一下,這類案件是否有『強制』要求告訴人請律師

PS:開庭地點在新竹,若律師陪同是必要的,想找有這方面經歷的律師協助。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07 15:35

刑事告訴並沒有強制律師代理

關於您提及刑事告訴是否必須委請律師代理,法條雖未明文強制委任律師代理,但是,偵查庭的詢問時間有限,由律師代理說明案情較能切中檢察官之問題,以免造成未能說明案情重點而導致終獲不起訴處分,為確保您的權益,建議仍委請律師代理為佳,再者,如委請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也可免於您尚須為親自出庭而向公司請假之不便。

律師有登錄新竹,也有諸多刑事告訴之經驗,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KELLY 102-02-06 21:42
我想請問
1/15 騎乘機車 和一台電動車擦撞
我是直線車 對方要從住家出來 突然從我右方衝出來
但是因為騎乘速度很慢
所以只擦撞到對方 腳踝 有瘀青

我想請問 在這狀況下 請問我的責任佔多少呢?

當下對方無法走路 有坐在椅子上稍做休息
事後說 沒關係 我還是留下了電話跟他
向他說 有事情再與我聯絡

隔日 對方跑到醫院去開刀
在18號的時候 一同到警察局 事後報案
開三聯單 因為對方希望可以申請強制理賠

完成後 我主動先到保險公司報出險
而對方遲遲沒有去補資料 也連絡不到人
過了10天後

突然打電話給我 希望能出來一起談一談車禍的事情
結果他列了一堆清單
總共要我理賠將近快16萬!!!

這麼高的金額!!!請問我該怎麼自保我自己的權益呢? 因為當時 對方只跟我說 他只是想申請強制理賠 沒別的意思
但是卻又突然要向我索取這麼高的金額
實在很難接受 也付不出來~

請問如果對方 又要求我出去 和他談理賠事情
我該怎麼辦? 該私下去嗎? 還是找理賠人員 或是直接去調解委員會那呢?
調解委員會那 我會吃虧嗎?
因為我只有保單一強制險而已 理賠人員願意協助我嗎?
請問又該怎麼降低理賠金額呢 因為金額太高 真的無法給付
我本身沒受傷 但對方有受傷 聽說這樣沒處理好
會被提出訴訟 我該怎麼辦? 對方一直播電話給我 一直要私下談和解的事情 我請他 申請調解在來談 這樣也許比較不會吃虧 結果因為有不愉快 所以他說 我們走著瞧 我到底該怎麼做比較好? 才能進快和解 又能給對方和我感到合理的理賠金額呢?

 1.還事先確認  對方受傷是否因為本件車禍所造成    2.建議還是先聲請區公所調委會調解  一般車禍案件  依受傷程度  會有一定行情存在  你不需要依對方所開條件照單接受  3.至於過失責任比例  這邊應該沒有人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只能約略說雙方都有過失 

KELLY 102-02-06 23:0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還事先確認 對方受傷是否因為本件車禍所造成 ... (恕刪)

您好: 張律師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1.想請問 要怎麼確認 對方是否因為本件車禍造成呢?

2. 所以申請調解 我們自己也可申請嗎?因探病時我們已有道義上的包了六千紅包

他的診斷證明 是開左踝內外踝移位性骨折 住院七天 在麻煩您了 謝謝

☆∞飛㊣龍∞☆ 102-02-05 16:36

民國90我因前妻秀慧背叛既而挫敗一次婚姻,丟下2個兒子給我,家庭因而由中康轉變清寒,我並不因此而被打倒組成幸福快樂家的理念,既而再與淡水人士之女子秀鈴交往同居,因後來那女子居然會有後母欺負前妻子之事態,相處了3年之情感破碎了,她不只將我母親氣到帶走我2個兒子住我姊姊家住,甚至她離開丟下與我所生之一女名喚詩雅一男名喚善耀,當時小女孩的2歲小男孩的剛出生1歲,小男孩因我要賺錢工作獨自要照顧甚難下分給彰化人的好心人士收養,那小女孩在一次她媽媽像我認錯求我原諒再度回到我身邊之後,再騙走小女孩整整藏匿3年多,讓我光是每個月3,4次虎尾到淡水兩地跑,失女之苦加帶著送子之痛,我是這樣熬了過來,在小女要讀國小一年級時,97年度原先與一位清水人之女子翊涵交往,後來因為我乾弟弟始亂終棄下,我極力要幫一個高雄人美雯與她肚子裡的小孩找回我乾弟,然而美雯藉由翊涵當時年齡17歲未成年與後來也發現翊涵懷有我的孩子之理由怕我出事而介入我與翊涵之間,陰錯陽差下我小女回來後有著兩個要當她媽媽的女子細心照料,虎尾家扶中心因我去尋求協助生活下發現,以我交往複雜怕小女會因此心有所偏差而介入,為小女每個禮拜六都安排2小時輔導課程,98年2月翊涵與美雯雙雙前後在婦安婦產科產子,小女頓時升級為姐姐,翊涵生小女孩我命名穎君,我以生父之名報請入我戶口為次女,美雯產下男孩我命名峰興,因苦無尋獲我乾弟之緣故,讓美雯及她生之子入我戶口下美雯寄居峰興為我五子,因為家庭經濟不是很好下,翊涵是以母奶養育次女,美雯因奶水不夠多早斷奶水,而峰興是以救濟回來的奶粉,以及我去打臨工所賺下,日子這樣撐過來,既而美雯因在我這無法順利佔有踢掉翊涵跟穎君下,她又結識到一男子之後就離去,並將她所生之子帶走,也向法院申請認領無效,家庭因而回復一夫一妻2女之生活,起出詩雅還叛逆到我快無法教導而求助家扶中心李依盈社工,不只為詩雅安排郭老師輔導還安排我跟翊涵給郭老師為家庭和諧做協討,家庭一步一步走上軌道,翊涵跟詩雅感情也越來越深厚,詩雅跟穎君是多麼讓人讚賞有加的好姊妹,從中縣政府社會處有個歐淑秋社工員介入看到姊姊帶妹妹在門口玩耍之下,居要求我為了解他立場上一兩天強親課程,原先我以不引響我可以工作賺錢之下我可以去了解一下她的立場,誰知履行的去上課時,不只老師對我家庭觀念以及家庭互動方式都讚賞有加當小老師教成員家庭概念,之後還赫然發現我不只是一兩天而是要上50小時,隔天我上縣政府社會處找歐淑秋社工員理論,不了了之就是要我上完,我也因沒體會到什麼是他的立場以及上那課對我沒有什麼幫助下,選擇了不鳥她,之後面臨我奶奶往生丟下一個唐氏症的小姑姑沒人照顧,我與翊涵將其擔下來,為此我還殘忍的為翊涵有名有份可以照顧下,草草與她入戶口結婚了的方式,生活迫切下我犯下了去家樂福偷雞腿要給小孩果腹,既而入監6個月服完刑後,踏到好時機找101年6月到麥寮六輕鷹架工之工作,日薪2300享有勞健保還有意外險,還有3節獎金年終還有年終獎金,一年公司還帶出國遊玩2次(不去者可換領現金,由公司折算),還有宿舍供住(不包含水電費),家中僅有一台50CC模拓車的我選擇住宿,誰知碰到當時整月幾乎都颱風假,沒做到什麼工作天怕領不到多少錢之下,又擔心兩邊生活經濟壓力下,跟老闆商量求老闆讓我婆帶著最小女兒打打雜賺取1000元貼補,在7月3號縣政府社會處歐淑秋社工員藉由此事要安置我女兒詩雅,起初我女兒當我.李依盈社工以及歐淑秋社工面前也揚言不要去,歐淑秋社工員說我這樣不公平要我去樓上,之後就帶走我女兒詩雅,因此我崩潰住過慈濟與台大精神科病房,慢慢的我在心理輔導師以及藥物雙管齊下方式慢慢有所好轉,才開始慢慢收證,才得知我那50小時強親罪名是我教唆大女兒為小女兒泡奶粉換尿布以及洗澡之言詞,我女兒詩雅被安置是因為他要在虎尾安慶國小就讀,我跟我老婆要去麥寮六輕工作住宿那,詩雅放學回家跟他姑婆獨處的原因,當縣政府社會處換個吳哲偉來服務我的時候,既而我跟我女兒有見面機會,也順利申請了幾個補助款項,甚至年關將近讓我女兒返家過年,在我女兒回來時一直跟我說,爸爸我好想回家我不想被安置.我跟吳社工以及郭老師說過等話,聽在我耳裡字字好刺耳.天天女兒哭訴著爸爸過年後我不想回去安置聲聲聽了是多麼痛心.年後還要把我女兒送回去安置的我不知如何是好.繼續安置我也再度抗告了,法院也對此進入二審階段,我也對強制親子教育課程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囉!目前案子已到達台北內政部審核中,可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再被駁回,理由是說法院依我女兒自願被安置意願來做裁定,而這都只是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員所說的,如今我女兒回來則是對我如此哭訴多麼不願被安置的意願,我真不知道該怎辦????

林智群 (klaw) 102-02-05 19:49

建議取得你女兒書面表示不願意被安置的文件後再行爭取取消安置

☆∞飛㊣龍∞☆ 102-02-06 13:5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取得你女兒書面表示不願意被安置的文件後再行爭取取消安置

Klaw 很感謝您給我的建言我會嘗試看看的

熊熊 102-02-05 12:09

當初我們雙方在醫院時

交警判斷對方和我們停紅燈時 停我們右邊但又左轉導致肇事原因

所以雙方都已經清楚知道肇事原因

 

因為對方家境較不好沒有健保沒有保險

強制險都過期

所以當時警方幫對方說話

說我們都是18.9歲都還在工作

看我們要不要和解 那就不做筆錄

當初對方誠意十足

所以我們就說 既然家境不好

那就幫我們付修車錢 醫藥費就我們自付

所以當初並無作筆錄

但現在連修車錢都喬不好  甚至反倒過來指責說是我們錯

 

請問那這樣的話

如果在溝通不好

我們不簽和解書 但無筆錄 那還可以上訴嗎?

1.都沒有經過法院判決 沒有甚麼上訴的問題 2.重點應該是和解有沒有成立 和解未必需要書面 書面只是便於舉證 3.如果和解沒有成立 你當然可以依法提出相關請求 包括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蔡律師 (蔡) 102-02-05 13:12
回覆 熊熊 的發言內容:

當初我們雙方在醫院時

交警判斷對方和我們停紅燈時 停我們右邊但又左轉導致肇事原 ... (恕刪)

沒做筆錄,那您們連初步事故分析研判表都沒有,怎麼告?您們有行車紀錄器會相關監視器嗎?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是唯一本尊,然後發文告知已按讚後再詢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這個是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下的簡易案件
訴訟費用只要一千元
建議你立刻提告,讓法院來幫你主持公道
至於證人,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傳喚交通隊處理員警來作證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