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一般電梯公寓,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4戶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目前的苦惱是,這樣是不是可以去巿政府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了?
或是無須變更(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
另外,機車位的部份,因為歸在公設區域,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讓每個人簽名,並未給產權,這是不是可以憑藉著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謝謝好心的律師, 我看法條看得很頭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