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我要改編歌曲並錄製CD,所以要跟原歌曲唱片公司簽約
遇到二個問題,請想教大家
1.簽約完,我就可以公開演奏、播放、播送自己改編後的成品嗎??
2.合約上他寫版權擁有百分比50%,意思是唱片公司只有50%的權利,我還要自己再去找另外50%的人簽約嗎??(唱片公司以此條件簽約: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
謝謝!
一. 甲方就擁有音樂著作權人授權之歌曲(曲/詞),共計〔一〕首(以下簡稱「本著作」),享有著作權
比例如下所示,授權乙方按本約第二條使用:
申請音樂著作 (Song to be applied) :
---------------------------------
歌曲 : XXX
作者 :
曲 :XXX
詞 : XXX
版權擁有人 : OP - XXX MUSIC PUBLISHING HONG KONG
SP - XXX MUSIC PUBLISHING (S.E.ASIA) LTD.,TAIWAN
擁有百分比 : 50.00%
二、 甲方就上述音樂著作同意乙方使用權限,如下列條件:
1.使用權限:重製音樂著作(COVER VERSION)之機械灌錄權。
2.產品用途:重新演奏。
3.產品種類:雷射唱片(CD)。
4.專輯名稱:『XXXX』以實際發行專輯為主。
5.發行品牌:乙方或乙方合法授權代理之第三人。
6.發行地區:台澎金馬地區。
7.使用次數:限每種產品重製壹次同壹版本。
8.發行數量:2000片
三、乙方對甲方保證事項:
1.甲方同意乙方就「本著作」重製之產品,每首歌曲限乙個版本,亦即相同之發行人、公司、曲目、封套、內容、專輯名稱、錄音(卡帶及CD為同壹種版本)、產品等,乙方發行時應免費提供該專輯產品(以詞或曲為一獨立單位)6 CD/6 CASSETTE SAMPLE予甲方存查。
2.未獲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出版本合約以外其它任何產品或重新編輯或重製它版,且乙方不得將「本著作」之重製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售第三者,或轉售權利予任何地區之第三者重製本合約內之歌曲。乙方並保證在一年內發行本著作;否則乙方即喪失首次發行權,屆時本公司將不再另發通知。
3.若乙方為了明示歌曲版權所有,則依本合約第一條所示之文字標示OP及SP等字樣。
4.乙方若違反本合約條款,甲方應以十四日前之書面通知乙方於期限內補正;倘乙方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時,乙方願支付甲方每首參拾萬元之違約金,且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之授權,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 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此支付款為:
機械灌錄版稅(MECHANICAL FLAT FEE),@首100%-NT$ XXX-。

首先要說明的,你們所謂的版權與法令用語不符,因此應於契約內對於「版權」另行定義或將該文字改為著作權為宜。
另外,關於你的問題,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因此你確實必須要找到其他的共有人,並取得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著作之改作、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播送等行為。在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前,你的改作或重製的行為,除了同意之人無法對你提起告訴外,其他共有人均得以對你提出告訴,你必須要審慎面對此一問題。
最後,你們的契約後部對於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也不是很恰當的,最好用詞及行為態樣、付款條件、終止契約等等將來可能發生問題的部分都要斟酌確認,以免將來雙方有爭執時,無所適從。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先發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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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伯和我爸分家產後,我大伯就把地圍起來,我家是無巷所以蓋房子時有請人來看過,前面有三米二的路可以出去(未申請),但蓋屋時我爸已經將路鋪好,因為怕我大伯把地圍起來,沒想到真的發生了@@",而且他們現在將曬衣架和一些雜物放在路上我們根本沒辦法過,我爸就請他們移走,但我大伯說他不移,他們的地誏我們走,因為我們家的車進出真的很不方便,要移好幾次才能出去,可以這樣以私地誏我們過然後公地就占用著(他們說公地他們也有使用權),如果他們移走就是一條直路我們比較好出入,而且他們這樣圍起來消防車和比較大型的車都無法進出(前面是農田)我方可以行使什麼樣的權利??還是只能放任他們這樣~~另一個問題,因為以前是同住,所以老房子是和我大伯他們一起建的(連在一起中間是通的),分完家產後我們家分的老房子大一點,所以有些地方算我們家的,就是因為我大伯把前面的地圍起來,所以我爸也要求他們把舊家的東西移走,我們要隔起來,但是我大伯說你們不隔我們就不移,那如果他們真的不把東西搬走,我們隔起來他們會告我們侵占嗎??因為已經誏他們無償使用幾十年了,也就是因為我大伯把地圍起來我爸才會要求把空間要回來~~這樣看他們兩兄弟吵實在很不忍心,希望能儘快解決這不愉快的家事~~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因為對方封路而無法通行,且屬於袋地的話,可以主張通行權。
2、有關於對方堆放雜物的部分,依法可以要求對方搬離,倘若拒絕,可以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但是不得拒絕對方取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對大伯之行為進行照相及錄影蒐證,以利日後若雙方無法協調,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強制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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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雙方無法協調,再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移除,屆期若對方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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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們是一棟6樓(12戶)的大廈,公寓1樓有小露臺但停很多住戶機車,
我們的車停在公寓一樓露臺旁的公有道路上,結果一樓住戶說離他最近(約5公尺)
他們一樓住戶有優先使用權,也就是我們停的位置,要我們移車,不然要砸爛我們車。
又說樓上的親戚腳不方便,幫他佔車位。但他們還佔了一樓原公寓花圃改建的空地掛
"私人停車"牌子,從來也沒見他因親戚腳不方便而禮讓給親戚停。
但我家也有未滿一歲小寶寶,這附近風大又冷,也是也很多不方便。
因這次糾紛1樓住戶,就說那他不私暫,供給大家停機車,
結果撐不到2周又把自己車停上..他那殘障親戚也是偶爾讓讓他停~
當下有請警察處理,1樓住戶馬上攀關係說老公和他們同單位(鄰居說只是同單位行政)
目前警察是安撫雙方情緒,只說雙方都是對的~
但對方又說要告我法律見~一直在街上大吼大叫~又裝可憐~
當下我只強調法律是公有道路產權是大家的~應是輪流使用~
就說他沒權狀是告不贏的(印象中~另外"他說要砸爛我們車"我有錄音~
他馬上又改口說要賣房子~賣給黑道來跟我們吵~
PS:以上全程我都有錄音~
問題:
1.公寓旁的公有道路1樓有優先使用權這回事嗎?
2.說砸車~這個算是恐嚇罪?到時有意外時~如何檢舉?
3.前幾天看新聞剛好有個孕婦也是停好車~別人強制要他移車~電視說是強制罪~請問適用於我們嗎?
4.鄰居(他親戚)說~他平常都這樣歇斯底里~怕他砸車或是前後堵我們車~讓我們無法出入
~這樣我們是否有什麼辦法自保?或是什麼法律途徑?
5.他一樓經營美髮~沒有招牌?請問這樣算是違法私自營業嗎?
6.以上問題~我該向哪個單位檢舉?
目前想先了解心裡有底~也不想真的走到法律途徑或擋人財路~但還是做好自保準備~
不講理的人真的很多~先謝謝大家!

(1)我外婆在代銷公司人員到家推銷,於2008年花了兩百多萬買了向代銷公司(查詢此代銷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了)買了20個塔位,無簽合約僅有收據,家人知道時已經將錢交給對方(是將錢領出交給對方無轉帳紀錄),當時舅舅覺得這是詐騙集團騙老人家投資報警,但約了對方來家裡(警察也在),對方沒出現
(2)2010年有人向外婆說幫忙代處理賣掉那20個靈骨塔,又說因為塔位有東西要用,並和外婆拿了一百萬,當時寄來一張六百萬元的支票,但又要求我們拿錢先用塔位的東西,我們拒絕後將支票寄回(留有影本)
(3)我們現在手上有:20張宜城墓園使用權狀.一張代銷公司收據(但上面僅寫1個骨灰位,九萬六千元).一張土地所有權狀.一張支票影本
因為這幾年家裡發生比較多事情,最近在網路上才看到2012年有相關案例獲得消保官幫助已解約取得還款,但我們打1950也只是要我們打給民政局
相關案例新聞資料(和外婆當初購買過程極為相似):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006/34556779/
但他為向代銷公司解約,但外婆購買的代銷公司已經解散清算完結了,請問目前還有申訴的可能嗎 ?
我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做,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
真的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年代比較久遠,且尚有相關事實待釐清,最好能夠有相關書面資料佐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您需提供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無法證明對方施用詐術,似難以使對方成立詐欺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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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妳好:
我在102年4月購屋及土地共計新台幣300萬,也擬定契約書(只是內容只有兩百萬的交易紀錄)所以有另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訂定白紙黑字的切結書(內容如下:民國102年4月20日買方陳XX尚差賣方陳OO購買農舍,尾款共新台幣300萬- 兩百十五萬=八十五萬元整)雙方都簽名含見證人,在104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尾款,當初的購屋流程
請問:
我在103年11月底接受台中地政局的通知書,告知我等12筆土地界址都爭議,到現在開了兩次都沒有個定案(當初購屋時賣方沒有主動告知,甚至....接受到地政局通知才知道他當初土地界址有爭議),像我這樣子
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第五條:擔保責任一.〝賣方保證本買賣產權及使用權完整無任何瑕疵〞,並無優先購買之情事....
向這樣子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賠)償嗎??
2.賣方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土地界址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既有約定瑕疵擔保之問題,則將來若有坪數減少之情形,可以向對方來請求損失的部分,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賣方,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對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及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竊佔及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及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侵佔及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跟前手有所約定(但仍應證明有此約定),但後手仍可以決定不繼續借用而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不是您,您就可以不必繳,除非另有約定由您繳納;如果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是您,您就必須繳納,否則國稅局還是會向您追討。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十幾年前跟甲方買了二塊地 而這二塊地當初跟甲方買時 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有匯款證明 因甲方稱因後代子孫太多無法整合等處理好了再過戶 但買之後因整地的關西有跑過法院 會跑法院原因是山坡地保護法 而甲方又在法院上不承認有賣土地給我 原本在法院上要告甲方詐欺 但念在甲方年事已高 而又不影響我使用情況下 所以放棄告訴 事後(別房) 用鐵皮圍一塊地起來說這幾塊地是他們祖先的 而我也是覺得不影響我的情況下無差 但今年甲方以死亡 其他房的子孫以繼承 而當初會購買的原因是知道這幾塊地是好幾代都無人繼承 約四年前也有到地政申請託管 但未達十五年 重點當初買下後就有蓋一間木屋 難道現在要拆屋還地嗎? 還是有別的方法? 因此地是水源保護區 如我拆屋 據我所知他們也不能從建
以下為當初因山坡地保護法上法院重點 (一) 土地登記人名義人 乙方 確曾入贅甲家 甲方係乙方之孫子 於民國87年間確係由甲方實際使用中(種菜)等情 業據證人甲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 可知被告認定甲方係有權出賣二筆土地之人 非無理由 (二) 證人甲方雖否認曾出賣土地所有權予被告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用以理賠)云云 惟被告於民國87年間己交付一百萬元予甲方 然被告於89年間才建造農舍並開墾前揭二筆土地 焉有可能於未開墾之二年前 即先交付補償金一百萬之理? 且(致使甲方無法種菜)之補償金 依前揭二筆土地之面積及土地位置 價值 何須達一百萬元之鉅? 如果甲方於87年間沒出賣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被告 則甲方對(擅自開墾 佔用土地) 之被告 理應提出民 刑事(竊佔)告訴 何以只要求被告要(回復原狀)(以免伊被課稅)? 被告如果要(無權)擅自開墾 占用他人之土地 又何必要是先支付一百萬元代價? 其辯稱伊(有權使用) 前揭二筆土地 並非(擅自)開墾 占用等語 於客觀上並非顯無理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蒐集與對方購買土地之證據,如交付款項或雙方具有買賣合意之證明,以利您主張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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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因為在線上遊戲中,買到贓物(虛擬道具)被遊戲官方終止使用帳號權限,必須填寫一份任由遊戲官方處置贓物才能繼續使用帳號的文件。我在正常遊戲服務下購買到贓物也屬於受害人所以我不填寫文件,轉而向地方消費保護官申請調解,我提出將贓物歸還給失主但遊戲官方必須還我購買時的虛擬金幣。最後遊戲官方說他將販賣給我道具的帳號鎖起來,只要我填寫上述文件,他們將被鎖起來帳號內所剩的遊戲幣歸還給我,但剩下多少遊戲官方未說明且附註如剩餘金額不足應歸還金額時,請我自己再想辦法,此項提議我乃不接受,因為我必須承擔未知的損失而造成我權益受損。所以目前我不知道如何維護本身權益,想利用小額訴訟要求賠償可以嗎?因為遊戲官方未經我同意已經將贓物歸還給失主了。這個虛擬道具換算台幣有4千元左右的價值在加上我帳號內的金幣與虛擬道具價值五千~六千不等(因為帳號目前還是被終止使用權限),遊戲角色上練功所花費的時間價值(如角色等級、寵物等級)可否列入賠償項目內?最後整理問題一下,就是我想提小額訴訟但是怕訴訟費還是裁判費大於我要求賠償金額,且我不知道我哪些地方可以提賠償因為是虛擬道具或金幣,到時候訴訟時遊戲官方是不是可以利用直接歸還虛擬道具與金幣的行為而不用賠償新台幣,那麼我就變成付錢去爭取虛擬道具與金幣造成我花錢買回我本身應有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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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姑姑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土地(以下稱為甲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但其方前的土地(以下稱為乙土地)為其他4人擁有所有權(我父親(A),母親(B),大叔叔(C),堂叔(D))。
2.住在那個區域的人,皆須仰整此乙土地進出,包含我家(住路底)。
3.姑姑於98年11月,不知道用什麼方式,取得乙道路的使用權同意書,內容為"立同意書人A、B、C、D等四人持分各1/4共有座落於乙土地,目前現況已供為即成道路之用,已鋪設柏油路面由公所養護在案,合先敘明。茲同意該地為無償供甲地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關係人永久通行、不為設障阻礙、不作他用,及政府單位在該道用地用施設改善交通或排水、用水、用電等措施時,不收使用費。
前記同意事項效力及於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權人之受讓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緣為恐口無憑,特立此土地提供道路使用同意書為憑"
4.姑姑現在要在甲土地蓋房子,但因為其趕自己的親弟弟(我小叔叔)睡豬舍,並且出言恐嚇我家人說:"你們住路底,小心我斷你們進出的路!!”土地前的乙道路所有權人,看不下去,想要收回道路的使用權,請問,有辦法收回使用權嗎?
5.若無法收回使用權,是否可不同意姑姑在乙地上挖地設置其房子的排水等工程以及乙地上任何的建物設施??
6.可否限制姑姑不可以將其車輛停在乙地?
7.乙地的所有權人,可否使用乙地?
8.可否將乙地賣給第三人,此同意書即會喪失效力?
我們家族的人原本感情很好,但自從姑姑不當手段取得甲土地後,就很少跟大家來往,原本家族的人念在手足之情才立了道路使用的同意書,簽立同意書時,本想說親兄弟姐應該不會相互殘害,才信任由姑姑打的同意書內容,結果姑姑枉故手足之情,實在讓人看不下去,才決定採取反擊,還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同意書仍具有效力,若雙方無法遵循該同意書之約定,則只能透過法律途徑來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請問我兩年前至Google網站,用我個人的資料與手機申請一組電子郵件帳號,暫借給第一屆管委會及社區總幹事使用;在去年11月1日被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及新任社區總幹事他們私自篡改密碼,且使用至今。
最近發生糾紛,我擔心若他們用此信箱從事犯罪行為,最後怕追溯到申請人的話,我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我跟Google申請要收回此信箱之使用權。
當時此電子郵件帳號的申請紀錄(2012/11月申請),及密碼被私自變更的email紀錄(2013/11),並且手機與備份信箱被變更成總幹事的手機的email紀錄,這三個email我都有保存起來。
巡查過往紀錄,我只有口頭答應借給第一屆管委會使用(因為當時我也是委員),但我沒有答應給第二屆管委會及總幹事使用。若我想進行提告,請問
3. 需要跟警方報案嗎?
4. 若是事後有辦法談和解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原則上若係新違建而已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單,很難緩拆。惟若您請土木技師針對違建部分作成結構報告,且結構報告亦認為違建部分不影響結構安全,而又無其他人檢舉之前提下,工務部門通常會緩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有件問題想要請問,不知道這是否能提告
以下內容本人是甲方,內容是這樣的
茲
甲方 OOO 向 乙方 OOO,請求當三菱車主一事,車牌 XXXX-XX
甲方 OOO 同意此車須將車貸85萬 60期 連本帶利車款、車貸、肇事、違規、稅金全數繳清,不讓乙方 OOO 受損,任一違反,乙方 OOO 可向甲方 OOO 索取該車當時的車價為賠償
乙方 OOO 同意此車交由甲方 OOO 使用,不可用任何理由向甲方 OOO 討回,使用權與財產權在甲方,任一違反 甲方 OOO 有權力不交此車,或是向乙方 OOO索取該車當時的車價為賠償
甲方 OOO 乙方 OOO
身分證字號:XXXXXXXX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
於 民國 101年 5月 23日
補: 此車 XXXX-XX,甲方須把車貸全數繳清,乙方須將此車過戶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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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簽名部分都有蓋上手印,也都是由雙方親自簽名的!
問題來了
對方在一個月之後,將車子拿走,對方他也避不見面
過去他們家談,他媽媽說 沒有第三者在場 此切結書沒具法律效應
但是,簽切結書同時,有第三者在場,這樣有效嗎??
而且,當初領牌、保險、那些費用都是我付的
請問 依上述內容 我能告他什麼??

依您所述內容應屬借名登記關係,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件依您所述,若已經雙方合意而共同立具協議書而載明上揭內容,自已構成契約而對於雙方均有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應依民法第761條之規定進行交付,故有關該車所有權之歸屬,應先釐清究竟係何人經由原所有權人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另外本件您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車輛或者提出刑事侵占罪之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所謂竊佔行為,係指在違反他人意願的客觀情形下,就他人不動產所既存之佔據(持有)狀態加以排除,並重新建立新的支配管領力。
關於竊佔行為之實施方式並無限制,應就行為之樣態、不動產之種類、佔有使用之時間、有無排他性之支配等加以綜合判斷。例如擅自遷入他人屋宅居住、將住宅建築於他人土地藉以居住或販賣、出租牟利、搭蓋可折垂或伸縮的活動車棚(持續性的固定在道路上某個位置)、佔葬於他人土地、竊種農作物於他人之土地等均屬之。
本件依您所述行為人之佔用行為,似乎並非持續性的固定在某個空間而產生排他性支配之佔據狀態,是否構成竊佔行為恐有疑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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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分管契約權利使用該共有部分,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您得對其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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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有問題想請教..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想請問:
1.房屋無償使用契約未經公證程序,算是無效嗎? 契約只要簽名蓋章後不就生效了嗎? 這份契約還是代書幫忙寫的,會有瑕疵嗎?
2.對方有權力隨意侵入住宅嗎? 這些年就婆婆和小姑相依為命,也沒見大伯他們回來幾趟,房屋使用權也交給婆婆與小姑了,他還有權力未經使用人同意而隨意進出嗎?
3.大伯有涉及刑法嗎? 我們要如何維護小姑基本權益?
5.要重新登記地上權? 還是重新申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但對方打死不想補公證怎辦?
謝謝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大伯之行為可能違反刑事侵入住居、竊盜及強制等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大伯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該使用契約可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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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家您好:
以下是我準備讓管委會正式函詢士林地政事務所的內容,可否麻煩各位專家撥冗看一看內容有無語焉不詳、不當或提問待加強之處,謝謝。雖然您應該不是相關官員,但我仍希望您提供可能的答案和意見。
(因為目前兩個社區管委會就某些費用攤分比例有爭議,所以得弄清一些狀況才知如何談下去)
另外,原始標題是「有建號,有門牌號,無房屋實體」,但為引吸注意和突顯問題而刻意使用了聳動標題。不過我刻意另加了7/8兩個提問後相信您就可以明白這絕對不是「題不對文」。(下文中紅字表示在此刻意隱藏真實資訊,非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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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人所居大樓位於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下文以A樓稱之),計55戶。主建物總面積約2312平方公尺,有立案之A樓管委會。
A樓建物所有權狀之中有一張為「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面積12.18平方公尺」。然該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所在位置並非實體有門窗四壁的「房間」或「室」,而僅是位於一樓大?一隅,為公共使用空間的一部份。
該10001-000建號登記之所有權人共19人,事實上也就是相鄰一棟大樓(士林區甲乙路002巷003號,下文以B樓稱之)全部19戶的所有權人。另有立案之B樓管委會。
B樓先完成於民國84年,公共設施極少,且人、車出入皆必需經過A樓所有權範圍內的車道和大門。A樓後完成於民國85年。因此B樓19戶住戶利用共同持分A樓的「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建物,主張其雖無「實際房間或室」位於A樓,但因為共同持分A樓建物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其權利等同一般「實體住戶」,因此享有「住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所以變成B樓所有住戶也可以使用A樓的所有公共設施包含車道、大?、花園、電梯、溫泉和保全清潔服務等。同時,A樓地下停車場之法定停車位原屬不可轉讓使用權予社區住戶以外人士,也因B樓19個住戶共同持分這張10001-000建號而可以合法購得車位的使用權利。
爭議:
今A樓的公共支出和修繕等費用要求B樓管委會分攤時,雙方管委會在分攤比例認定上產生歧見,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貴所提供意見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作為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參考。
問題:
1.此10001-000建號,即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虛擬住戶」,並無日常認知的「實體房屋」存在,請問是否為現行法規所許可?是否可認定為「建物滅失」而撤消其所有權?
2.承1.,若現行法規許可這樣的「虛擬住戶」存在,請問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可等同一般有「實體房屋」的住戶嗎?
3.承1.,若有於法不合,請問違反何法律規範?貴所將如何處置?
4.A樓現行管理費收取以「每戶權狀上持有之主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54元。若「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這「虛擬住戶」主張其權狀上主建物面積僅12.18平方公尺,所以只需繳交約每月658元管理費,而這19位所有權人所對應的B樓19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可行使等同A樓「一般住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的權利使用A樓範圍內的所有公共設施。很明顯地,B樓所有住戶利用這樣的方式以付出極微的「平均代價」卻享有等同A樓一般住戶的所有權利,請問這樣合於法令規定嗎?
5.若以上討論的「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是真實存在的「一戶房屋」,亦即B樓全部住戶共同持分方式購買A樓的某一戶「真實房屋」,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6.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B樓住戶為200戶或2000戶,而全部共同持有A樓相對較小面積單位的部分建物(或一戶),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7.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今招募十或百或千人共同集資買下一戶帝寶,全部出資人共同持分之。因所有出資者為所有權人之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住戶」的定義,因此可以自由出入和使用帝寶的所有公共設施。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8.承7,為進入明星學校,在其對應學區以多人集資購買一戶並共同持分而不必分割,因每位出資者皆為所有權人故符合學區要求的限制。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一、緣本人ooo於民國101年10月底經由永慶房屋介紹,並以新台幣2000多萬元向OOO小姐購買台北市OOOOOOOO街OOO號7樓(3房2 廳2 衛)及頂樓加建(3房1 廳1 衛)之房屋及土地乙戶。本人購屋要求條件為自住、坪數60-70坪,以便將年前因胃癌開刀切除五分之四胃部且領有中度視障之85歲高齡之祖母遷入同住,經永慶房屋仲介OOO先生極力推薦本案之標的物連同頂樓可使用面積高達65坪,本人唯恐頂樓使用會有爭議,多次要求確保頂樓可使用權益,永慶房屋及賣方均信誓旦旦保證,該棟住戶非常友善且經住戶同意提供住戶所簽同意書(請參見附件) ,讓本人誤信頂樓使用權無疑,於民國101年12月中旬完成產權登記交屋。
二、隨後進行裝修時,有住戶對頂樓使用表示異議,本人要求永慶房屋及賣方說明及解決,與住戶協調中發現永慶房屋並無詳盡調查屋況,仲介也保證賣方說詞,與買賣時所提供資訊完全不同,事後向永慶房屋申訴,店長多次也避不見面並將經手仲介OOO先生調職,並稱賣方已遷往台中,無法提供賣方聯絡資訊,本人無奈只得於公餘及假日多次與住戶協商,住戶宣稱原賣主脾氣凶爆且霸佔多時,賣方所提供各樓層同意書簽署人有些已搬離,並於102年12月報請拆除在案,致本人無法使用頂樓,顯然與永慶房屋及賣方對標的物保證不符,更無法達成本人購屋之目的。
永慶房屋及賣方為建物能順利成交,共同謊稱全樓住戶同意且提供不實及不全之同意書,誤導本人購買本物件並花費裝修,永慶房屋及賣方買賣標的物有嚴重瑕疵及詐欺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