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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莓 104-04-08 10:25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8 14: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停車位的問題,必須回歸分管協議,倘若沒有分管協議,則必須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並非當然歸受買人或是管委會

2、倘若均無規範,則依法是由該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比例共有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小紅莓 104-04-08 15: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

 

 

米浪 104-03-31 17:22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我要改編歌曲並錄製CD,所以要跟原歌曲唱片公司簽約

遇到二個問題,請想教大家

1.簽約完,我就可以公開演奏、播放、播送自己改編後的成品嗎??

2.合約上他寫版權擁有百分比50%,意思是唱片公司只有50%的權利,我還要自己再去找另外50%的人簽約嗎??(唱片公司以此條件簽約: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

謝謝!

 

一. 甲方就擁有音樂著作權人授權之歌曲(曲/詞),共計〔一〕首(以下簡稱「本著作」),享有著作權

比例如下所示,授權乙方按本約第二條使用:

申請音樂著作 (Song to be applied) :

---------------------------------

歌曲 : XXX

作者 :

曲 :XXX

詞 : XXX

版權擁有人 : OP - XXX MUSIC PUBLISHING HONG KONG

                SP - XXX MUSIC PUBLISHING (S.E.ASIA) LTD.,TAIWAN

擁有百分比 : 50.00%

二、 甲方就上述音樂著作同意乙方使用權限,如下列條件:

1.使用權限:重製音樂著作(COVER VERSION)之機械灌錄權。

2.產品用途:重新演奏。

3.產品種類:雷射唱片(CD)。

4.專輯名稱:『XXXX』以實際發行專輯為主。

5.發行品牌:乙方或乙方合法授權代理之第三人。

6.發行地區:台澎金馬地區。

7.使用次數:限每種產品重製壹次同壹版本。

8.發行數量:2000片

 三、乙方對甲方保證事項:

1.甲方同意乙方就「本著作」重製之產品,每首歌曲限乙個版本,亦即相同之發行人、公司、曲目、封套、內容、專輯名稱、錄音(卡帶及CD為同壹種版本)、產品等,乙方發行時應免費提供該專輯產品(以詞或曲為一獨立單位)6 CD/6 CASSETTE SAMPLE予甲方存查。

2.未獲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出版本合約以外其它任何產品或重新編輯或重製它版,且乙方不得將「本著作」之重製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售第三者,或轉售權利予任何地區之第三者重製本合約內之歌曲。乙方並保證在一年內發行本著作;否則乙方即喪失首次發行權,屆時本公司將不再另發通知。

3.若乙方為了明示歌曲版權所有,則依本合約第一條所示之文字標示OP及SP等字樣。

4.乙方若違反本合約條款,甲方應以十四日前之書面通知乙方於期限內補正;倘乙方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時,乙方願支付甲方每首參拾萬元之違約金,且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之授權,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 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此支付款為:

機械灌錄版稅(MECHANICAL FLAT FEE),@首100%-NT$ XXX-。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版權應是您與唱片公司所共有,而您們既然有簽訂合約,雙方自然會受合約所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先要說明的,你們所謂的版權與法令用語不符,因此應於契約內對於「版權」另行定義或將該文字改為著作權為宜。

另外,關於你的問題,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因此你確實必須要找到其他的共有人,並取得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著作之改作、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播送等行為。在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前,你的改作或重製的行為,除了同意之人無法對你提起告訴外,其他共有人均得以對你提出告訴,你必須要審慎面對此一問題。

最後,你們的契約後部對於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也不是很恰當的,最好用詞及行為態樣、付款條件、終止契約等等將來可能發生問題的部分都要斟酌確認,以免將來雙方有爭執時,無所適從。

咕比 104-03-17 23:02

請問房子被父親與姐姐佔用 父親有居住使用權 房子所有權登記在我與弟弟名下 請問如何能將房子清空 讓我母親能回去住

父母親離婚時有在土地代書那邊簽下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上有條例同意離婚後將房子無償過戶給我與弟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7 23:16

既然所有權是您的,您自有權利讓母親入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7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房屋所有權人,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咕比 104-03-18 08:1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已經有打過第一場官司 我姐姐與姐夫對法官說 他們沒有住在裡面 說是我父親住的 後來就撤銷對他們的告訴 可是他們還是一樣入住在裡面 他們的東西也還在屋內 法官判決是說我父親有居住權 並無所有權  我父親有暴力傾向 我姐夫以前是小流氓 他們在屋內我母親不敢入住 請問律師 有更好的辦法可以讓我順利申請到強制令 請他們搬出後 帶我母親回家嗎

咕比 104-03-18 08:2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有需律師出庭的需求 我希望找有過關於打過這方面經驗的律師 請問方便留下你們事務所的 地址嗎 我在與您 約時間祥談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必須要提出遷讓房屋訴訟

先發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返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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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民事起訴請求返還房屋刑事有竊占之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許 104-03-15 20:17

我大伯和我爸分家產後,我大伯就把地圍起來,我家是無巷所以蓋房子時有請人來看過,前面有三米二的路可以出去(未申請),但蓋屋時我爸已經將路鋪好,因為怕我大伯把地圍起來,沒想到真的發生了@@",而且他們現在將曬衣架和一些雜物放在路上我們根本沒辦法過,我爸就請他們移走,但我大伯說他不移,他們的地誏我們走,因為我們家的車進出真的很不方便,要移好幾次才能出去,可以這樣以私地誏我們過然後公地就占用著(他們說公地他們也有使用權),如果他們移走就是一條直路我們比較好出入,而且他們這樣圍起來消防車和比較大型的車都無法進出(前面是農田)我方可以行使什麼樣的權利??還是只能放任他們這樣~~另一個問題,因為以前是同住,所以老房子是和我大伯他們一起建的(連在一起中間是通的),分完家產後我們家分的老房子大一點,所以有些地方算我們家的,就是因為我大伯把前面的地圍起來,所以我爸也要求他們把舊家的東西移走,我們要隔起來,但是我大伯說你們不隔我們就不移,那如果他們真的不把東西搬走,我們隔起來他們會告我們侵占嗎??因為已經誏他們無償使用幾十年了,也就是因為我大伯把地圍起來我爸才會要求把空間要回來~~這樣看他們兩兄弟吵實在很不忍心,希望能儘快解決這不愉快的家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5 21: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因為對方封路而無法通行,且屬於袋地的話,可以主張通行權。

2、有關於對方堆放雜物的部分,依法可以要求對方搬離,倘若拒絕,可以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但是不得拒絕對方取回。

楊律師 104-03-15 21:04

建議先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就上述情形聲請調解

若不行

再走法律途徑救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5 2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對大伯之行為進行照相及錄影蒐證,以利日後若雙方無法協調,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強制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閣下可依民法第787 條規定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喬 104-03-12 14:08

我剛購買2014年的新成屋,卻買到所謂的獎勵車位,合約上寫產權是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沒有獨立權狀是跟房子寫在同一張權狀

但現在才發現,好像獎勵車位,需要被開放給公眾使用,我只是擁有優先使用權,在跟建商詢問後,他們告知社區管委會不允許外車進入停放, 因為我也是公眾,但這個認知似乎是屬於舊的法令,後來有修改過, 我想問的是,這種公有專用的獎勵車位在使用權益上會否被管委會犧牲掉, 假設之後他們硬要把閒置的車位出租給社區外的人,還是他們必須都要經過我們同意才可做這樣的決議?

如果管委會制定規範不讓社區外的人停放,是否這樣也不能說他違法? 還是如果被檢舉, 我們反而有罰則問題?

小喬 104-03-10 22:19

我剛購買2014年的新成屋,卻買到所謂的獎勵車位,合約上寫產權是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沒有獨立權狀是跟房子寫在同一張權狀

但現在才發現,好像獎勵車位,需要被開放給公眾使用,我只是擁有優先使用權,在跟建商詢問後,他們告知社區管委會不允許外車進入停放, 因為我也是公眾,但這個認知似乎是屬於舊的法令,後來有修改過, 我想問的是,這種公有專用的獎勵車位在使用權益上會否被管委會犧牲掉, 假設之後他們硬要把閒置的車位出租給社區外的人,還是他們必須都要經過我們同意才可做這樣的決議?

如果管委會制定規範不讓社區外的人停放,是否這樣也不能說他違法?

百娟 104-02-28 21:09

我家是棟4層樓的老舊房子,其中1,2,3樓都是我們的,除了頂樓。隔壁也是4層樓,但是他們多加蓋一層並加蓋的滿滿的(民國80年時加蓋),我們和他們共用一個樓梯。

隔壁的2,3樓的住戶除了我們公塔外還想放置私人水塔,但是因為他們頂樓蓋滿的關係就把他們的大水塔放在我們頂樓,一戶一個共兩個。已放置快20年。

請問,照法律來說我們頂樓使用權應有75%吧!因為我們有3層,但是我們不是頂樓的住戶,也可以請他們把水塔移走嗎?(水塔沒有造成頂樓住戶漏水)如果用說的他們不肯移走的話,可以如何採取法律途徑,是拍照存證並寫存證信函給他們限期移走嗎?還是有別的方法?

一、最溫和手段當然是透過溝通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寫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搬走,若仍不予理會,則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讓對方搬走,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二、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三、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8 23:10

基於鄰居間之情誼,建議您向區公所調解委員申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8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雙方無法協調,再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移除,屆期若對方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頂樓部分您們應屬共有人,所以您們可以以所有權人之地位,直接向對方請求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2-26 23:48

我公公蓋房子的時候請了代書申請權狀

代書申請到一半過世

導致樓上住戶都有土地使用權狀,地下室沒有土地使用權

後來跟樓上的住戶告,法院判我們有使用權

請問一下如果我要土地權狀要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2 1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敘述過於簡略,請提供前案判決書供審酌。

2、另外,另外聲請程序的部份,倘若代書死亡,還是可以另外再聲請即可。

 

雅典娜 104-02-16 16:42

                                          
事實經過:
我們是一棟6樓(12戶)的大廈,公寓1樓有小露臺但停很多住戶機車
我們的車停在公寓一樓露臺旁的公有道路上,結果一樓住戶說離他最近(約5公尺)
他們一樓住戶有優先使用權,也就是我們停的位置,要我們移車,不然要砸爛我們車。
又說樓上的親戚腳不方便,幫他佔車位。但他們還佔了一樓原公寓花圃改建的空地掛
"私人停車"牌子,從來也沒見他因親戚腳不方便而禮讓給親戚停。
但我家也有未滿一歲小寶寶,這附近風大又冷,也是也很多不方便。
                                                                               
因這次糾紛1樓住戶,就說那他不私暫,供給大家停機車
結果撐不到2周又把自己車停上..他那殘障親戚也是偶爾讓讓他停~
                                                                               
當下有請警察處理,1樓住戶馬上攀關係說老公和他們同單位(鄰居說只是同單位行政)
目前警察是安撫雙方情緒,只說雙方都是對的~
但對方又說要告我法律見~一直在街上大吼大叫~又裝可憐~
當下我只強調法律是公有道路產權是大家的~應是輪流使用~
就說他沒權狀是告不贏的(印象中~另外"他說要砸爛我們車"我有錄音~
他馬上又改口說要賣房子~賣給黑道來跟我們吵~

PS:以上全程我都有錄音~
                                                                               
                                                                               
問題:                                                                              
1.公寓旁的公有道路1樓有優先使用權這回事嗎?
2.說砸車~這個算是恐嚇罪?到時有意外時~如何檢舉?
3.前幾天看新聞剛好有個孕婦也是停好車~別人強制要他移車~電視說是強制罪~請問適用於我們嗎?
4.鄰居(他親戚)說~他平常都這樣歇斯底里~怕他砸車或是前後堵我們車~讓我們無法出入
  ~這樣我們是否有什麼辦法自保?或是什麼法律途徑?
5.他一樓經營美髮~沒有招牌?請問這樣算是違法私自營業嗎?
6.以上問題~我該向哪個單位檢舉?
                                                                                                                                                           
                                                                               
目前想先了解心裡有底~也不想真的走到法律途徑或擋人財路~但還是做好自保準備~
不講理的人真的很多~先謝謝大家!

牙牙 104-02-13 15:30

(1)我外婆在代銷公司人員到家推銷,於2008年花了兩百多萬買了向代銷公司(查詢此代銷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了)買了20個塔位,無簽合約僅有收據,家人知道時已經將錢交給對方(是將錢領出交給對方無轉帳紀錄),當時舅舅覺得這是詐騙集團騙老人家投資報警,但約了對方來家裡(警察也在),對方沒出現

(2)2010年有人向外婆說幫忙代處理賣掉那20個靈骨塔,又說因為塔位有東西要用,並和外婆拿了一百萬,當時寄來一張六百萬元的支票,但又要求我們拿錢先用塔位的東西,我們拒絕後將支票寄回(留有影本)

(3)我們現在手上有:20張宜城墓園使用權狀.一張代銷公司收據(但上面僅寫1個骨灰位,九萬六千元).一張土地所有權狀.一張支票影本

因為這幾年家裡發生比較多事情,最近在網路上才看到2012年有相關案例獲得消保官幫助已解約取得還款,但我們打1950也只是要我們打給民政局

相關案例新聞資料(和外婆當初購買過程極為相似):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006/34556779/

但他為向代銷公司解約,但外婆購買的代銷公司已經解散清算完結了,請問目前還有申訴的可能嗎 ?

 我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做,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

真的非常感謝

你對於事實過程的描述不夠清楚,不知道所謂的詐騙是怎樣的詐騙契約有無簽訂?買賣詳細過程?要先釐清這些,並瞭解有哪些證據可以使用後,才能判斷可提出哪些民、刑事訴訟來爭取權益,詳細情形可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年代比較久遠,且尚有相關事實待釐清,最好能夠有相關書面資料佐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將受詐騙事實過程詳細說明,或將資料備齊後到本所討論,俟本人全盤瞭解案卷後方能提供法律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經辦此類案件之法律實務經驗可提供您參考。 

二、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三、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3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您需提供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無法證明對方施用詐術,似難以使對方成立詐欺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麥可 104-01-25 13:22

因為我有收房客兩個月押租金,所以在一般程序下是要等到總共四個月沒收到租金後才寄出存證信函,載明請房客於5-7日寬限期內繳清欠款,寬限期後不另行通知,才能以此存證信函為證提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點交,此程序曠日廢時。 

 

如果我在第二個月(甚至第一個月)沒收到租金後,即寄出存證信函,以要將房屋收回自住為由,請房客7日內搬離,7日後將斷水斷電進行整修,不另行通知。如此雖然要賠一個月違約金,但賺了兩個月的時間與租金,仍然比前述的正常程序划算,但不知在寬限期後並且已提前告知的前提下斷水斷電是否仍違反刑法強制罪?若有違反,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如何判決?(若只是罰款就還OK)

 

另請教,在存證信函所載寬限期後房客未依契約盡義務繳房租是否仍有房屋使用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5 15: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積欠滿2個月房租,即可主張終止租約

2、倘若沒有真的收回自住,屆時仍然屬於違法終止租約房客可以主張違約金,並且主張終止租約或是繼續使用。

3、斷水斷電的部分,建議不要任意為之,此部分還是有爭議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濱 104-01-24 13:49

你/妳好:

      我在102年4月購屋土地共計新台幣300萬,也擬定契約書(只是內容只有兩百萬的交易紀錄)所以有另一份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訂定白紙黑字的切結書(內容如下:民國102年4月20日買方陳XX尚差賣方陳OO購買農舍,尾款共新台幣300萬- 兩百十五萬=八十五萬元整)雙方都簽名含見證人,在104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尾款,當初的購屋流程

      請問:

         我在103年11月底接受台中地政局的通知書,告知我等12筆土地界址都爭議,到現在開了兩次都沒有個定案(當初購屋時賣方沒有主動告知,甚至....接受到地政局通知才知道他當初土地界址有爭議),像我這樣子

1.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第五條:擔保責任一.〝賣方保證本買賣產權及使用權完整無任何瑕疵〞,並無優先購買之情事....

向這樣子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賠)償嗎??

2.賣方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土地界址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既有約定瑕疵擔保之問題,則將來若有坪數減少之情形,可以向對方來請求損失的部分,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賣方,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4 21:08

Dear 阿濱,

請問該土地界址有爭議,係指當初的地籍圖上或請標記之地籍界址已有部分是公用道路的情形嗎,或是該土地之範圍上有其他之所有權人,若是如此,則您所付出之價金與所得到的有「權利瑕疵」之產權欠缺對價平衡原則(同上開魏大律師所言),您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依所有權權能遭到妨害土地面積計算可以討回的價金,若該部分之範圍過廣,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但如果該地之座落住置及地點值得投資,建議您先循減少價金一途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4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對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ummeryei 104-01-08 22:43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竊佔及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9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空地應該屬於共有共有部分,使用必須經過共有人多數決。

2、就您所述,您僅得到其中一個共有人同意,則使用該空地沒有合法權源,確實可能涉嫌不當得利

3、至於竊佔的部份,可以主張不熟析法律誤以為得到一人同意作為抗辯。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09 11:56

 看起來對方應該是告刑事竊占而非侵占民事上則主張不當得利

"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這點可能對您比較不利,即使您主張繼承人應繼承原隔壁屋主之債務(同意你蓋鐵皮連至隔壁房屋),所以也應同意您繼續使用通道的1/10(10/1?),那您還是應該證明有使用借貸關係之存在。

依據建築法規,法定空地上不能搭建任何建物,民80年,您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間蓋鐵皮,是否有向建管單位申請許可?或變更房屋設計?如無,即使您官司打贏了,對方報請政府拆除違建,結果有何不同?

似乎與對方進行協調處理此一紛爭比較可行。

summeryei 104-01-08 22:41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侵佔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跟前手有所約定(但仍應證明有此約定),但後手仍可以決定不繼續借用而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reamer 104-01-08 20:57

家住社區透天房屋,屋齡約20年,屋後圍牆內有一多戶公用排水溝,最近新住戶般來將流到他家的地方堵住,並以私人土地為由,拒絕其他戶排水經過他家,請問這樣合理嗎?現今有法令規定既成水溝使用權嗎?若請鄉公所協調不成,請問該如何處理?或是以甚麼名義去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9 11: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管線非得經過那邊,或是經過協議,否則該所有權人確實可以拒絕其他人使用。

2、倘若有使用權利,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09 11:48

可以參考以下條文處理,相鄰關係,請以和為貴。

民法第 779 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two 103-11-17 11:31

我們家土地從民國三十幾年後就沒人繼承了去列繼承清冊大概有二三十個人有這權利吧因為以前都有什麼養女還什麼的都不認識且不知道去哪了

最近收到政府單子說這筆土地已被列管如果十五年內沒人繼承就會被法拍慘的是我們家好像也沒繼承權只有使用權只有我們在住,地價稅也我們在繳想問的是既然我們沒錢也沒權利去辦理繼承十五年後就要被法拍了醬地價稅還要繼續繳下去嗎一年十多萬@@(在台北市)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7 1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產權不明的時候,稅捐機關有權指定使用人為繳納人,倘若不繳,可能遭行政執行。

2、經由我方代繳之後,可以向所有權人請求清償代繳費用

3、建議還是應該釐清產權,否則日後恐求償無門或是遭要求拆屋還地

two 103-11-03 13:04

我們家土地從民國三十幾年後就沒人繼承
去列繼承清冊大概有二三十個人有這權利吧
因為以前都有什麼養女還什麼的
都不認識且不知道去哪了

最近收到政府單子說
這筆土地已被列管
如果十五年內沒人繼承就會被法拍
慘的是我們家好像也沒繼承權只有使用權
只有我們在住,地價稅也我們在繳

想問的是既然我們沒錢也沒權利去辦理繼承
十五年後就要被法拍
醬地價稅還要繼續繳下去嗎
一年十多萬@@(在台北市)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19:08
您好!
如果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不是您,您就可以不必繳,除非另有約定由您繳納;如果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是您,您就必須繳納,否則國稅局還是會向您追討。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如有需要,可以提供資料研究看看是否可以處理.

caster 103-11-02 18:58

十幾年前跟甲方買了二塊地 而這二塊地當初跟甲方買時  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有匯款證明  因甲方稱因後代子孫太多無法整合等處理好了再過戶  但買之後因整地的關西有跑過法院  會跑法院原因是山坡地保護法 而甲方又在法院上不承認有賣土地給我  原本在法院上要告甲方詐欺  但念在甲方年事已高  而又不影響我使用情況下 所以放棄告訴  事後(別房) 用鐵皮圍一塊地起來說這幾塊地是他們祖先的 而我也是覺得不影響我的情況下無差  但今年甲方以死亡 其他房的子孫以繼承  而當初會購買的原因是知道這幾塊地是好幾代都無人繼承  約四年前也有到地政申請託管  但未達十五年 重點當初買下後就有蓋一間木屋  難道現在要拆屋還地嗎? 還是有別的方法? 因此地是水源保護區  如我拆屋 據我所知他們也不能從建 

 

以下為當初因山坡地保護法上法院重點 (一) 土地登記人名義人 乙方 確曾入贅甲家 甲方係乙方之孫子 於民國87年間確係由甲方實際使用中(種菜)等情 業據證人甲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 可知被告認定甲方係有權出賣二筆土地之人 非無理由 (二) 證人甲方雖否認曾出賣土地所有權被告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用以理賠)云云 惟被告於民國87年間己交付一百萬元予甲方 然被告於89年間才建造農舍並開墾前揭二筆土地 焉有可能於未開墾之二年前 即先交付補償金一百萬之理? 且(致使甲方無法種菜)之補償金 依前揭二筆土地之面積及土地位置 價值 何須達一百萬元之鉅? 如果甲方於87年間沒出賣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予被告 則甲方對(擅自開墾 佔用土地) 之被告 理應提出民 刑事(竊佔)告訴 何以只要求被告要(回復原狀)(以免伊被課稅)? 被告如果要(無權)擅自開墾 占用他人之土地 又何必要是先支付一百萬元代價? 其辯稱伊(有權使用) 前揭二筆土地 並非(擅自)開墾 占用等語 於客觀上並非顯無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2 1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蒐集與對方購買土地證據,如交付款項或雙方具有買賣合意之證明,以利您主張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僅成立買賣之債權關係,尚未成立物權關係,而以土地動產而言,其實會對您們較為不利,所以應謹慎思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有證據(證人或證物,如錄音等)得證明當初向對方購買土地

則即屬有權占有而為占用,對方就不能主張拆屋還地

但如果已超過辦理請求移轉登記之十五年時效

那您也很難請求對方辦理過戶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03:11
您好!
除樓上幾位大律師回覆值得參考外,補充說明如下:
依您所述「甲方稱因後代子孫太多無法整合等處理好了再過戶」,似乎甲方出賣土地時尚未確實取得土地權利,若真如此,而甲方之後一直未確實取得土地權利,則甲方出賣土地行為是無權處分,買賣契約可能無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41 103-10-26 20:01

您好:

本人因為在線上遊戲中,買到贓物(虛擬道具)被遊戲官方終止使用帳號權限,必須填寫一份任由遊戲官方處置贓物才能繼續使用帳號的文件。我在正常遊戲服務下購買到贓物也屬於受害人所以我不填寫文件,轉而向地方消費保護官申請調解,我提出將贓物歸還給失主但遊戲官方必須還我購買時的虛擬金幣。最後遊戲官方說他將販賣給我道具的帳號鎖起來,只要我填寫上述文件,他們將被鎖起來帳號內所剩的遊戲幣歸還給我,但剩下多少遊戲官方未說明且附註如剩餘金額不足應歸還金額時,請我自己再想辦法,此項提議我乃不接受,因為我必須承擔未知的損失而造成我權益受損。所以目前我不知道如何維護本身權益,想利用小額訴訟要求賠償可以嗎?因為遊戲官方未經我同意已經將贓物歸還給失主了。這個虛擬道具換算台幣有4千元左右的價值在加上我帳號內的金幣與虛擬道具價值五千~六千不等(因為帳號目前還是被終止使用權限),遊戲角色上練功所花費的時間價值(如角色等級、寵物等級)可否列入賠償項目內?最後整理問題一下,就是我想提小額訴訟但是怕訴訟費還是裁判費大於我要求賠償金額,且我不知道我哪些地方可以提賠償因為是虛擬道具或金幣,到時候訴訟時遊戲官方是不是可以利用直接歸還虛擬道具與金幣的行為而不用賠償新台幣,那麼我就變成付錢去爭取虛擬道具與金幣造成我花錢買回我本身應有的權益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6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歸還帳號及裡面的相關裝備等。

2、前提是您沒有違反遊戲規則或是相關的契約條款。

阿德 103-10-16 13:48

民國79年間3兄弟共買祖厝,因房屋為日治時期所建造(查詢地政所得知房屋沒保存登記,故沒房屋所有權狀).

購屋前,後至今.老二都沒有使用及居住此屋,也拒絕繳納稅金及房屋維護修繕費用,說他都沒使用.

十多年前我有營業辦理營業登記所以現在有房屋稅支出,是我繳納.房屋我有大肆修繕整理.現在老二說他房屋持分,他要出租(簡單說就是要錢),
最近更為過份擅自開門搬些東西來堆放干擾營業(我沒給過鑰匙)

他這樣有違法嗎?他有使用權嗎?我花費維修整理繳納稅金,結果使用權利是一樣嗎?那也太不公平吧!我能把他的東西搬走嗎?我應如何維護我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6 14: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倘若是三人共有的,則對方有使用權,不應後續有無繳交稅金等而有所影響,且不能相互干擾使用。

2、有關於您墊繳的稅金、修繕費用,是必須由各共有人依據持分比例負擔,您可以向對方請求。

3、建議可以與對方簽立協議書,要求同意我方持續繼續使用,否則我方可以向對方請求墊付的所有款項。縱使無法簽立,也不能互相干擾使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程琳 103-10-12 01:45
100年跟二房東承租2、3樓的房子(整棟四樓透天厝),102年繼續承租四樓的房子,這中間一直在懷疑用電問題(因一樓騎樓承租給攤販),但都並未去查證,直到102年二樓經常性跳電及電壓不穩時,有跟房東反應卻也得不到回應,然後只好自己請人來查看,結果卻得知一樓攤販的所有用電均是使用二樓的,我們再次跟房東反應,房東依舊說不可能,電是接到四樓的,並要求我們再找人一同會勘,就此不了了之,直到我們承租四樓時,證據會說話,因為電費兩期帳單都是八十幾元,此時房東就聲稱不知情,並要我們直接跟攤販收,請問這有偷電之嫌嗎?承租時並未告知,事後確聲稱不知情。 另外,我們承租四樓時,將樓頂外牆廣告租出去,在契約書上並未載明,我們不得租出,二房東現在在向我們索取外牆租金,這是合理的嗎?並提出若我們不給,則要強行拆除,房東這樣做是合法的嗎?我們承租了二樓以上的房子,應該是有始用權。(有兩份契約,一則是剛開始租2、3樓時所簽的,上面有記載樓頂外牆廣告不得始用,一則是承租4樓所簽的,其上面並未記載不得始用,整棟樓除了一樓是租給別人,其餘使用權都歸我們) 現在二房東房租慢一個月繳交給他,傳line要求我們十日內搬離,否則要告侵佔,我們的合約到103/11(他與房東合約也到103/11)

 您好:

1.二房東及攤商如事前明知道此事,則確實有偷電之嫌。但恐較難證明。

2.如果契約上亦無載明不得一部轉租,則您可以將樓頂外牆出租

   但二房東可能會向縣市政府檢舉,此部分審查的重點則是設置廣告物有無符合行政法規。

3.二房東房租慢一個月繳交給他,傳line要求您十日內搬離,並非合法,

   依法應係積欠達2個月租金才可以終止租約

   對方要告侵佔應該也不會成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比 103-10-04 10:26

持分農地有分管協議 地現在3人出租停車租金利益持分平分

因草率管理使得有時收租難收  1持有出租未立出租協議 如有一人將租金收入自己口袋是否構成侵佔罪 2如租金收入未分配持分人佔為己有是否構成侵佔罪 3因草率管理收租也無收據是否提告難 如找車主對質看誰收走是否就有證據

最後持分地已分管是否能砌牆圍起有如分割地一樣自我管理使用權和收益 貸款賣出 有請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4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比 103-10-08 12:59

分割費用多少

Grace Huang 103-09-30 02:36

1.姑姑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土地(以下稱為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但其方前的土地(以下稱為土地)為其他4人擁有所有權(我父親(A),母親(B),大叔叔(C),堂叔(D))。

2.住在那個區域的人,皆須仰整此土地進出,包含我家(住路底)。

3.姑姑於98年11月,不知道用什麼方式,取得乙道路的使用權同意書,內容為"立同意書人ABCD等四人持分1/4共有座落於乙土地,目前現況已供為即成道路之用,已鋪設柏油路面由公所養護在案,合先敘明。茲同意該地為無償供甲地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關係人永久通行、不為設障阻礙、不作他用,及政府單位在該道用地用施設改善交通或排水、用水、用電等措施時,不收使用費。

前記同意事項效力及於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權人之受讓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緣為恐口無憑,特立此土地提供道路使用同意書為憑"

4.姑姑現在要在甲土地房子,但因為其趕自己的親弟弟(我小叔叔)睡豬舍,並且出言恐嚇我家人說:"你們住路底,小心我斷你們進出的路!!”土地前的乙道路所有權人,看不下去,想要收回道路的使用權,請問,有辦法收回使用權嗎?

5.若無法收回使用權,是否可不同意姑姑在乙地上挖地設置其房子的排水等工程以及乙地上任何的建物設施??

6.可否限制姑姑不可以將其車輛停在乙地?

7.乙地的所有權人,可否使用乙地?

8.可否將乙地賣給第三人,此同意書即會喪失效力?

我們家族的人原本感情很好,但自從姑姑不當手段取得甲土地後,就很少跟大家來往,原本家族的人念在手足之情才立了道路使用的同意書,簽立同意書時,本想說親兄弟姐應該不會相互殘害,才信任由姑姑打的同意書內容,結果姑姑枉故手足之情,實在讓人看不下去,才決定採取反擊,還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

沈恆 (沈律師) 103-09-30 06:14

您好!如果動產役權未經地政設定,則僅具債權效力,若善意第三人受讓取得乙地,可不受同意書的限制;但甲地所有人若因此受有損害,可向立同意書人請求賠償;另外,若乙地確實為甲地進出必要之地,即使沒有同意書,甲地所有權人仍可主張通行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同意書仍具有效力,若雙方無法遵循該同意書之約定,則只能透過法律途徑來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e 103-09-26 16:05

律師您好,我們是大樓管委會

管委會之公設委員自行代理主委長達近10年,將法拍屋所留下的停車位占為己有,自行販售車位、核發使用權狀給住戶,並留有簽名蓋章證據,甚至將這些停車位任意出租,隨意開價,租金也納為己有。

該前任委員未經開會同意,私下與住戶協調管理費是否繳交,並使該住戶從造冊中消失,以致現任管委會清查發現,住戶積欠管理費多年,經過催繳,住戶認為已和前公設委員談妥而不願繳清。

律師幫忙回覆,這些問題該如何處理?這位前公設委員的狀況究竟是屬於管委會責任還是與住戶的私人問題?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29 09:25

1.可以討論…

2.一般來說,管理費的請求時效為五年...

以上。

103-09-13 16:13

我家爸媽買到一間很麻煩的房子,不過在去年過戶了,包括房子與前面的土地,但是前地主一直要求我們要給他六米路當道路,因為他和後面的住戶簽了契約說一定會留路給他們,而後面的住家告訴我們他買了我們家前面三米路的土地,但是前面的土地也確實是我們的,我們有土地權狀,我想問我們可能只買到所有權而沒有使用權嗎?那如果賣方都沒告知我們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您好:

原則上如果當初買賣契約沒有約定要提供他人為道路使用

則應不受前地主和他人約定之拘束

但如果該土地已成為既成道路而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則應提供予公眾使用

但您父母應可以此為由向前地主主張應負權利瑕疵擔保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馬修 103-08-23 23:07

律師,您好:

請問我兩年前至Google網站,用我個人的資料與手機申請一組電子郵件帳號,暫借給第一屆管委會及社區總幹事使用;在去年11月1日被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及新任社區總幹事他們私自篡改密碼,且使用至今。

最近發生糾紛,我擔心若他們用此信箱從事犯罪行為,最後怕追溯到申請人的話,我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我跟Google申請要收回此信箱之使用權

當時此電子郵件帳號的申請紀錄(2012/11月申請),及密碼被私自變更的email紀錄(2013/11),並且手機與備份信箱被變更成總幹事手機的email紀錄,這三個email我都有保存起來。

巡查過往紀錄,我只有口頭答應借給第一屆管委會使用(因為當時我也是委員),但我沒有答應給第二屆管委會總幹事使用。若我想進行提告,請問

1. 對方這樣的行為是竊盜罪還是侵占罪?

2. 是告訴乃論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罪?

3. 需要跟警方報案嗎?

4. 若是事後有辦法談和解嗎?

5. 責任歸屬在管委會還是總幹事?
謝謝您的協助與回覆,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4 1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前後任管委會改選的時候,因為那時候您沒有將帳號取回或是要求不得再使用,此部分可能造成認定對方以犯罪故意登入您的帳號並變更密碼有疑義。

2、此部分倘若可以成罪的話,是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是告訴乃論,並且可以和解之後撤回告訴。處罰的是行為人。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發函給管委會要求不得再使用該帳號,並且請求賠償即可。

拉菲爾 103-08-20 03:09

你好:

我本身是此公寓大樓的住戶之一,近日一樓搬來新的住戶開設店面營業

他們搬來之前,大樓的騎樓都是供住戶們停用。

但在他們搬來之後,他們不讓我們老住戶繼續停騎樓之外還拉起禁止停車告示,今天還特別像我表示他們有向政府申請騎樓使用權,說他有權利禁止我們停放機車,真的有這件事嗎?但就我所知騎樓不是應該是公共空間,騎樓共有的,大樓的住戶都有使用的權利沒錯吧!我只是想知道他是唬我的還是真的可以申請使用權利嗎?釐清之後我就比較好與他們溝通,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8-28 15:47

1.假設騎樓所有權為該住戶所有,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是可禁止外人於其私有地上停放車輛。至於使用騎樓地經營商業行為,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影響大眾通行權下,屬對私有土地的利用行為,應屬合法。

2.若騎樓所有權是大樓住戶共有時,如何使用即屬管理行為,依法須經共有人半數以上同意後才能利用。

以上。

103-07-28 12:34

目前工程已經完成,大約完成1個月,原本後院增建成為違章建築,高度三層樓,與舊有房屋連著

1.有辦法在新建的地方申請土地使用權嗎? 通知單上表示:實質違建部分依法不得辦建造手續  ,可是是依據什麼?

 

2.目前增建部分裝潢已經完成,包括一間廚房,兩間臥室兩個陽台,如果真的拆除沒辦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嗎?  裝潢也花了很多錢

 

3.有辦法申請緩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8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原則上若係新違建而已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單,很難緩拆。惟若您請土木技師針對違建部分作成結構報告,且結構報告亦認為違建部分不影響結構安全,而又無其他人檢舉之前提下,工務部門通常會緩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凱 103-07-10 22:22

我有件問題想要請問,不知道這是否能提告

 

以下內容本人是甲方,內容是這樣的

甲方 OOO 向 乙方 OOO,請求當三菱車主一事,車牌 XXXX-XX
甲方 OOO 同意此車須將車貸85萬 60期 連本帶利車款、車貸、肇事、違規、稅金全數繳清,不讓乙方 OOO 受損,任一違反,乙方 OOO 可向甲方 OOO 索取該車當時的車價為賠償

乙方 OOO 同意此車交由甲方 OOO 使用,不可用任何理由向甲方 OOO 討回,使用權財產權在甲方,任一違反 甲方 OOO 有權力不交此車,或是向乙方 OOO索取該車當時的車價為賠償


甲方 OOO           乙方 OOO

身分證字號:XXXXXXXX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


於 民國 101年 5月 23日

補: 此車 XXXX-XX,甲方須把車貸全數繳清,乙方須將此車過戶給對方

------------------------------------------------------------------------------------------------------------

以上內容,簽名部分都有蓋上手印,也都是由雙方親自簽名的!

問題來了

對方在一個月之後,將車子拿走,對方他也避不見面

過去他們家談,他媽媽說 沒有第三者在場 此切結書沒具法律效應

但是,簽切結書同時,有第三者在場,這樣有效嗎??

而且,當初領牌、保險、那些費用都是我付的

請問 依上述內容 我能告他什麼??

依您所述內容應屬借名登記關係,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件依您所述,若已經雙方合意而共同立具協議書而載明上揭內容,自已構成契約而對於雙方均有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汽車動產,其所有權移轉應依民法第761條之規定進行交付,故有關該車所有權之歸屬,應先釐清究竟係何人經由原所有權人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另外本件您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車輛或者提出刑事侵占罪之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切結書只要雙方簽名蓋章,在法律上即屬有效,至於你要提告最好請專業律師繕寫訴訟狀為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阿凱 103-07-10 22:52

我想再請問賴律師,小弟不才,您說的我真的不懂,是否能白話一點呢 ~"~

1.白紙黑字簽了名...就有效
2.他媽不是法官,你有必要聽她的講法?
3.想要拿回車子,或許有必要提告

阿凱 103-07-10 23:30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所述內容應屬借名登記關係,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件 ... (恕刪)

我想再請問賴律師,小弟不才,您說的我真的不懂,是否能白話一點呢 ~"~

阿凱 103-07-10 23:31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切結書只要雙方簽名蓋章,在法律上即屬有效,至於你要提告最好請專業律師繕寫訴訟狀為佳 ... (恕刪)

請問柯律師,這樣我能告對方甚麼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0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對方請求當初您所支付之相關費用,並若您為當初受領該動產之人,您方為該動產所有權人,登記僅為行政管理事項,您可請求所有物返還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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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 103-07-11 03:34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1.白紙黑字簽了名...就有效
2.他媽不是法官,你有必要聽她的講法?
3 ... (恕刪)

那麼再請問賴律師,若我要提告,是要告對方甚麼呢??

如果不打算把車子要回來,是否能跟他要切結書內容裡面的金額作為賠償呢??

小田 103-05-30 16:05

您好~地點是在晴光市場~在買賣只有使用權轉讓而已~前兩年我們買一家小店面~但是因為木質地板的關係~我們重新整理為水泥磁磚~市場管理方面就常常藉故刁難~說我們不該用磁磚云云~

現在因為某些商家紛爭~引發一些問題~簡單說就是晴光管理(也不知道是誰~也不知道是哪個團體) 要我們晴光商家都把地板截取成他們規定的位置~(以上聽起來很合理)~可是我想問~市場可以這樣方案想改就改~想換就換嗎?兩年來我們已經改兩次了~也沒有開會或是討論~那我們店家的權益到底在哪裡?我們該如何協商或是要求自己的權益呢?

(抱歉因為前後有複雜瑣事~未能詳細說明~希望您能理解~如有遺漏說明的地方~小弟會再補上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30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晴光市場是屬於民有市場,應該會有管理委員會,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須依據規約和您所簽立之契約

2、倘偌都沒有約定不得重新鋪設地板,則管委會不得要求改善,因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並無相關限制。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5-30 2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晴光市場間之契約如何約定,須按契約規定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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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 103-04-24 11:57

請問:鄰居侵佔自家門前公園種花,自認他在美化公園,所以有使用權,雖然沒有把公園圍起來,但是常常用自家的汽車及摩托車佔用停車,但是到晚上就會開走,請問這樣可以檢舉佔用國家土地嗎?他會受到多重的處罰?謝謝!!

所謂竊佔行為,係指在違反他人意願的客觀情形下,就他人動產所既存之佔據(持有)狀態加以排除,並重新建立新的支配管領力。
關於竊佔行為之實施方式並無限制,應就行為之樣態、動產之種類、佔有使用之時間、有無排他性之支配等加以綜合判斷。例如擅自遷入他人屋宅居住、將住宅建築於他人土地藉以居住或販賣、出租牟利、搭蓋可折垂或伸縮的活動車棚(持續性的固定在道路上某個位置)、佔葬於他人土地、竊種農作物於他人之土地等均屬之。

本件依您所述行為人之佔用行為,似乎並非持續性的固定在某個空間而產生排他性支配之佔據狀態,是否構成竊佔行為恐有疑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當對方占用停車時,可向警察檢舉請求拖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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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隨筆 103-04-12 17:40

請問律師    我們店面騎樓使用權狀  是否可以不供人停放機車? 只供人行走通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所有權人,只要不妨礙公眾通行利益,可禁止外人於私有地上停放車輛。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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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103-04-05 20:22

請問,若動產持有人為甲方,但有簽訂"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給乙方(甲乙雙方為四等親內),而現在甲方想違約出售房屋,若出售成功或轉讓給其他人(如自己兒子或配偶)持有的話,乙方的永久使用權益仍可保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乙雙方有使用借貸契約,惟乙之使用借貸契約僅得對甲主張之,若甲將房子移轉給他人,乙不得對他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但得對甲違反使用借貸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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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4-06 17:34

基於債之相對性,該契約無法對抗第三人

kacy 103-03-28 17:31

房屋【甲】資訊:透天4F,4間雅房、二廳、二衛

A因遺囑之因對房屋【甲】有居住使用權至終老的權利。

B為房屋【甲】繼承人,亦為唯一所有權

一審法院判決,A享有房屋【甲】全棟使用權,並排除B使用收益

因此A申請強制執行,致使B已遷出房屋【甲】

上訴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原判,判定所有權人B自始有房屋【甲】使用收益權

並有強制執行的權利

目前房屋【甲】由A全部使用

試問各位先進,B除可申請強制執行取得該房屋大門鑰匙外

還可主張甚麼權利呢?

例如:

1.是否可以進去房屋內使用其中兩間房間呢?

2.若不使用屋內房間,可否鎖上存上B的私人物品呢?

3.其餘可主張的權利(請各位先進說明)

以上,感謝律師以及熱心專業人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應先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避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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蜉蝣生物 103-03-16 16:56

各大律師鈞啟

本人於民國80取得,66年建造四層樓公寓一樓。

4棟公寓門口都有一塊空地,其中2棟購買前前方已經搭建鐵皮屋當車庫,

我是其中之一。取得到現在一直出租,最近收回來想裝潢自住,不料有不明人士停車入車庫擋住出入口,該員宣稱他有使用權

經翻閱權狀本筆土地為本公寓共有,我持分576分之18。(連同背面4棟共32戶)

請問1我有該土地使用權嗎?這事不是共有分管概念?

2.具推估該員非土地持有人,那麼土地持有人幾等親可以主張權利。

3.若對方依然蠻橫,我方因該做甚麼法律上的防範,來維護財產權。

祝商祺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7:28

您好!本件宜請對方先說明其主張使用權的根據為何?如果毫無根據,可以請對方拆除鐵皮屋,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分管契約權利使用該共有部分,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您得對其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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蜉蝣生物 103-06-07 16: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也許我語意未表達清楚,換個角度說,我是一樓屋主,民國80年取得一樓公寓,取得前原屋主已加蓋鐵皮屋(也是唯一出入口),一直出租到今年,欲收回給兒子住,鐵皮屋年久失修漏水,向建管處聲請維修,建管處回答84年以前建照只需照像存證,不加高加寬......無需聲請裝潢時對面鄰居阻止工人施工,宣稱公共設施要給大家停車不准換鐵皮屋頂(不是停門口,是停進鐵皮屋裏),如果真的是那樣,那將很可悲,已當時氛圍一樓高於二樓二倍多市場行情取得房屋將要側身進出大門。謝謝律師解惑~再一次謝謝

cindy 103-03-16 03:46

律師好: 有問題想請教..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想請問:
1.房屋無償使用契約未經公證程序,算是無效嗎? 契約只要簽名蓋章後不就生效了嗎? 這份契約還是代書幫忙寫的,會有瑕疵嗎?
2.對方有權力隨意侵入住宅嗎? 這些年就婆婆和小姑相依為命,也沒見大伯他們回來幾趟,房屋使用權也交給婆婆與小姑了,他還有權力未經使用人同意而隨意進出嗎?
3.大伯有涉及刑法嗎? 我們要如何維護小姑基本權益?
5.要重新登記地上權? 還是重新申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但對方打死不想補公證怎辦?

謝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05:02

您好!契約不需經公證,仍屬有效,但是否有瑕疵?必須審視契約全部內容才能定奪;既然同意小姑使用房屋,大伯還強行侵入,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搬走物品,則可能觸犯竊盜罪;另外,如果房屋土地登記為大伯的,就無法再登記地上權,也沒有共有物可以分割。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大伯之行為可能違反刑事侵入住居、竊盜強制等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大伯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該使用契約可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S Lee 103-03-12 21:27

各位專家您好:

以下是我準備讓管委會正式函詢士林地政事務所的內容,可否麻煩各位專家撥冗看一看內容有無語焉不詳、不當或提問待加強之處,謝謝。雖然您應該不是相關官員,但我仍希望您提供可能的答案和意見。

(因為目前兩個社區管委會就某些費用攤分比例有爭議,所以得弄清一些狀況才知如何談下去)

另外,原始標題是「有建號,有門牌號,無房屋實體」,但為引吸注意和突顯問題而刻意使用了聳動標題。不過我刻意另加了7/8兩個提問後相信您就可以明白這絕對不是「題不對文」。(下文中紅字表示在此刻意隱藏真實資訊,非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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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人所居大樓位於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下文以A樓稱之),計55戶。主建物總面積約2312平方公尺,有立案之A樓管委會

A樓建物所有權狀之中有一張為「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面積12.18平方公尺」。然該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所在位置並非實體有門窗四壁的「房間」或「室」,而僅是位於一樓大?一隅,為公共使用空間的一部份。

該10001-000建號登記所有權人共19人,事實上也就是相鄰一棟大樓(士林區甲乙路002巷003號,下文以B樓稱之)全部19戶的所有權人。另有立案之B樓管委會

B樓先完成於民國84年,公共設施極少,且人、車出入皆必需經過A樓所有權範圍內的車道和大門。A樓後完成於民國85年。因此B樓19戶住戶利用共同持分A樓的「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建物,主張其雖無「實際房間或室」位於A樓,但因為共同持分A樓建物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其權利等同一般「實體住戶」,因此享有「住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所以變成B樓所有住戶也可以使用A樓的所有公共設施包含車道、大?、花園、電梯、溫泉和保全清潔服務等。同時,A樓地下停車場之法定停車位原屬不可轉讓使用權予社區住戶以外人士,也因B樓19個住戶共同持分這張10001-000建號而可以合法購得車位的使用權利。

爭議:
今A樓的公共支出和修繕費用要求B樓管委會分攤時,雙方管委會在分攤比例認定上產生歧見,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貴所提供意見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作為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參考。

問題:
1.此10001-000建號,即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虛擬住戶」,並無日常認知的「實體房屋」存在,請問是否為現行法規所許可?是否可認定為「建物滅失」而撤消其所有權

2.承1.,若現行法規許可這樣的「虛擬住戶」存在,請問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可等同一般有「實體房屋」的住戶嗎?

3.承1.,若有於法不合,請問違反何法律規範?貴所將如何處置?

4.A樓現行管理費收取以「每戶權狀上持有之主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54元。若「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這「虛擬住戶」主張其權狀上主建物面積僅12.18平方公尺,所以只需繳交約每月658元管理費,而這19位所有權人所對應的B樓19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可行使等同A樓「一般住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的權利使用A樓範圍內的所有公共設施。很明顯地,B樓所有住戶利用這樣的方式以付出極微的「平均代價」卻享有等同A樓一般住戶的所有權利,請問這樣合於法令規定嗎?

5.若以上討論的「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是真實存在的「一戶房屋」,亦即B樓全部住戶共同持分方式購買A樓的某一戶「真實房屋」,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6.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B樓住戶為200戶或2000戶,而全部共同持有A樓相對較小面積單位的部分建物(或一戶),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7.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今招募十或百或千人共同集資買下一戶帝寶,全部出資人共同持分之。因所有出資者為所有權人之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住戶」的定義,因此可以自由出入和使用帝寶的所有公共設施。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8.承7,為進入明星學校,在其對應學區以多人集資購買一戶並共同持分而不必分割,因每位出資者皆為所有權人故符合學區要求的限制。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HiBioman 103-03-12 23:32

會有19戶持分房屋的情形,是當時建商為了外賣多餘車位,兼能符合法規

 

車位有三種: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

 

法定車位屬於共有部份(公共設施),一般而言只能賣給同幢所有權人(住戶),不能單獨持有或外賣,因法定車位必須依附於專有部分(主建物或房屋 )。

 

建設公司為了 外賣多餘-法定車位,所以設立坪數極小的建號來共同持分,車位即可符合法規外賣,有點像是法律漏洞。

 

至於您說的該建號是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是否符合法規,要請教其他法律高手

 

法律相關科系,就實務經驗提供,有錯請指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對方具有持份,仍為區分所有權人,僅是持份較低而已。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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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3-02-24 11:37

一、緣本人ooo於民國101年10月底經由永慶房屋介紹,並以新台幣2000多萬元向OOO小姐購買台北市OOOOOOOO街OOO號7樓(3房2 廳2 衛)及頂樓加建(3房1 廳1 衛)之房屋土地乙戶。本人購屋要求條件為自住、坪數60-70坪,以便將年前因胃癌開刀切除五分之四胃部且領有中度視障之85歲高齡之祖母遷入同住,經永慶房屋仲介OOO先生極力推薦本案之標的物連同頂樓可使用面積高達65坪,本人唯恐頂樓使用會有爭議,多次要求確保頂樓使用權益,永慶房屋及賣方均信誓旦旦保證,該棟住戶非常友善且經住戶同意提供住戶所簽同意書(請參見附件) ,讓本人誤信頂樓使用權無疑,於民國101年12月中旬完成產權登記交屋

二、隨後進行裝修時,有住戶對頂樓使用表示異議,本人要求永慶房屋及賣方說明及解決,與住戶協調中發現永慶房屋並無詳盡調查屋況,仲介也保證賣方說詞,與買賣時所提供資訊完全不同,事後向永慶房屋申訴,店長多次也避不見面並將經手仲介OOO先生調職,並稱賣方已遷往台中,無法提供賣方聯絡資訊,本人無奈只得於公餘及假日多次與住戶協商,住戶宣稱原賣主脾氣凶爆且霸佔多時,賣方所提供各樓層同意書簽署人有些已搬離,並於102年12月報請拆除在案,致本人無法使用頂樓,顯然與永慶房屋及賣方對標的物保證不符,更無法達成本人購屋之目的。

永慶房屋及賣方為建物能順利成交,共同謊稱全樓住戶同意且提供不實及不全之同意書,誤導本人購買本物件並花費裝修,永慶房屋及賣方買賣標的物有嚴重瑕疵及詐欺行為。

三、以發存證信函于永慶房屋及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如逾期未獲回應,屆時本人將提起訴訟,擬聘請律師協助。

如果房屋缺少賣方保證的品質,那有瑕疵擔保責任,可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等,賣方也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而針對仲介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這些請求都有期限,要注意時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當時之買賣契約書內是否有將協議事項記載在契約書內,且事後發現瑕疵後,是以何種形式告知?有無留存告知之資料,此均會影響到您權利的行使,應先確認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起訴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再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一併對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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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103-02-23 21:39

經家中長輩告知漁塭被親戚使用二十多年(雙方未打租賃契約,僅口頭約定),頭2年有收取租金,後因養殖歉收被拒付,目前對方已多年沒繳租,前二年他又將漁塭簽約出租給別人使用,並將租金挪為他用,事後才告知........我方有土地所有權狀,請教如何追討回漁塭,拿回使用權利?

問題:時日已久又沒書面合約,可以跟對方索討過去積欠租金嗎?為證明對方有使用我方需要舉證嗎?
問題:其出租他人之租金是否能一並索討?

我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他歸還漁塭使用權,其方法如何?

還想要請教:

1.租金會因為時效問題,而不能追討嗎?

2.不是很確定對方一直有使用,就只能依照對方的說法來計算使用時間嗎?

3.出租他人之租金也直接向對方一併追討是嗎?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積欠租金,併主張轉租未經同意,終止雙方原有租約後,再訴請法院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土地,可一併主張積欠租金,另您不可直接向他人主張出租租金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人須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有土地所有權,則可以先發函終止法律關係,若對方不理,則應提起返還土地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若貿然發函主張對方有權占有而欲為終止之,則後續返還所有物訴訟恐怕將自陷泥淖,而反過來須針對您係為合法終止有權占有之法律關係乙節負擔舉證責任,建議您妥謹慎思考謀定而後動為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可先對對方起訴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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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2-24 14:05

 1.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 不以訂有書面為要, 口頭訂約亦可. 但本件為動產租賃,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 因未立字據而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又不定期限租賃, 依第450條規定, 您可隨時終止契約. 可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後, 再依民法第767條或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土地

2. 但您必須舉證證明租賃契約的存在及您已交付合於使用收益之土地承租人, 而非證明對方有使用土地的情形, 才能請求積欠租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其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等。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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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103-02-23 19:45

我店面合約在5/10才到期,依照合約上有提前告知房東,現在才2/23號,房東強制在我店門口貼出租店面,影響我生意,合約上並沒有說他可以貼,只有說提前一個月告知,請問他這樣做合法嗎,在合約使用權應該是歸我,我可以拒絕嗎?謝謝解答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3 23:18

您好

您可以拒絕房東的要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拒絕房東之要求。若房東相當強硬,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告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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