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製作調解筆錄,取得相當於確定判決之效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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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共法院參考,解決共有狀態之共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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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住家的一樓,把垃圾袋吊在門口丟垃圾,我在樓下看到地上有垃圾,我就將地上垃圾撿起來往一樓門口的垃圾袋裡丟,結果一樓屋主跑出來跟我說請不要用他們家的垃圾袋 ,我就順口回答他 ,你把垃圾袋吊放在外面 ,不是要給大家使用嗎?不然你放在外面的意義,他便回答:並沒有要給外人使用
一樓住戶把外面占用幾乎都擺放他們家的東西,洗衣機也擺放在外面,車位也不讓同住戶的停放,並且還叫外人占用車位 我將我的機車停放樓下沒擋住門口出入 卻把我機車移到靠近馬路,或這是把我的機車移出來,停放他們家自己的機車,請問這樣行為對嗎?如果是不對的行為,我該怎麼處理,還是一樓就是只有一樓住戶才可以使用 ,我家剛好在轉角 而另一邊 有畫白線 卻他們也是霸占不讓同住戶使用,還說希望能互相,結果都是他們在使用,我非常討厭這種自私的行為 ,是否能告知我該怎麼處理才能讓他明白使用權,也讓同住戶能停放自己的機車


您好,
因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大概三年多前,我男友請一位朋友代為貸款買車,只是名義上的車主,其餘的貸款費及罰單等都是我們負擔當然使用權也是我們,在前陣子他朋友妹妹因為看到有罰單寄到家裡才知道他朋友名下有一台車,接著就一直要我們過戶或者賣掉都好,不希望我們把車過在他姐名下,但因為貸款中不好過戶所以這事就一直在那,後來…又說什麼因為有了這台車害他們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所以硬要我們即時辦理,但車主因案件入監中,所以整個變很難處理很難商量,不過有去接見時跟車主談妥,講好此事等他回來後再處理,沒想到過幾天…我下樓牽車時,停在車格的車不見了,問到管區那、警察說這車有報遺失,聽了很傻眼,這車從頭都是我們負擔也是我們使用的,突然措手不及不知道該如何後續動作才好才正確。請問他們可以明知狀況而至警局以這樣的手段取車,強迫性處理車子的問題嗎?而我可以告他們或用什麼方式取回車子呢?警察拖走是請他們領回吧但他們也沒鑰匙阿,如果我出面或打電話告知他家人請他們歸還否則不再支付貸款及後續的繳費單罰單甚至有可能提告的話我會有什麼言語上的不妥嗎?譬如威脅恐嚇之類的,這整件事件我有錯嗎?









您好!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即可被認為有默示之意思表示。
又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如果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其中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因此在本案中你的樓上鄰居買售房屋時,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該可得得知你旁邊的車庫是屬於你管理使用,自然不得在買售房屋後,又向你主張應為所有住戶共有。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發律師函給他,向他解釋說明並函知他不得再有妨礙您行使權利的行為。

您好: 我想請教關於已劃入都更之持分共有土地,共有人之權利義務相關問題。 家父在此土地持分比例占約百分之一,與其他約數十位共有人共同持分;惟六十年前祖父在此土地上建屋,於二十年前燒毀,目前廢墟仍有磚牆(廢墟所占地坪大於 土地持分)。近日因擔心雜草蔓生、廢墟髒亂被環保局依廢棄物管理法開罰,因此對原屋及其庭園範圍進行清理,樹立圍籬並設大門上鎖(廢墟之磚牆仍保留)。因為鄰近居住之共有人看到我們清理廢墟環境,跑來主張他們對此土地亦有使用權利。 問題如下: 1. 家父是否有權對燒毀屋進行修繕,恢復為燒毀前狀態? 2. 以我們的情況,在此共有土地上的房屋狀態(完整、半毀、全毀),是否影響都更時能分配到的面積或其他相關權益? 3. 由於數十位共有人分居海內外,事隔多代,難以連絡完全。在未獲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我們是否能援引民法第820條對此土地設圍籬以免第三者進入使用 (倒廢棄物、停車甚至設違建)? 4. 若我們無權設圍籬,亦無力天天巡查該土地,要如何保障自己免因第三者入侵造成環境髒亂,而遭環保局裁罰? 感謝您費心閱讀我的提問。

你好:
建物因為失火焚毀,已經喪失遮風避雨功能並達一定經濟效用的話,建物因為事實行為而滅失,你們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消滅登記。若原本就是違章建築,所有權就會喪失。 你們要新建要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才有辦法建築,否則為成為違建,即報即拆。 土地持分可以參與都更,依權利變換分配土地及建物,現存地上物樣看都更實施者是否願意依都市跟新條例第41條規定提出處理方案。 他人對於共有土地之侵害可依照民法第821條規定,由任一共有人主張權利即可;但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採多數決,還是要經由其他共有人多數同意。你所述之情形還有其他共有人住附近,除分你們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你不能阻止他們依照應有部分使用土地。 可以蒐證何人丟棄廢棄物,向環保局檢舉,雜草部分要自行清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未經您同意,自行拿取您印章辦理過戶之行為,可能有刑事偽造文書之疑義,惟若於離婚協議書有載明清楚,則可能有取得授權而排除偽造文書犯罪之問題;若對方惡意阻撓您探視未成年子女,可蒐集證據後,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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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對方提起確認訴訟,以便確認車位之權限為您所有,否則若不再主張,日後會平白損失車位之利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務必給我一些指導
一組身分證下 可以綁定6組遊戲帳號a b c d e f 我和甲人購入了a b c(協議不用切結書)約半年後因要查詢帳號c密碼 a~f帳號僅僅差了一個數字 造成帳號c 打成帳號d 誤將甲人的d密碼修改掉了 深怕甲人緊張我主動登入帳號d尋找甲人並且無移動甲人帳號d的遊戲道具等資料 等了好幾個小時有個自稱甲人的聯繫上帳號d的角色因為我當初購買有和他拿 申請帳號人姓名 和身分證字號 因此和他進行了身分確認 確認無誤於是將我修改的帳號d密碼交給甲人 不料帳號d密碼歸還於甲人之後 他卻修改了我abc的登入密碼由於我也知道帳號的申請資料 於是和甲人比速度 我先把6個帳號密碼全部改掉 這樣甲人即無法在修改 除非拿著雙證件去遊戲公司辦理 但我並沒有向甲人購入def帳號 也並未拿取abc的切結書 就私自修改了他def的密碼 是為了保護我另外abc帳號的權益
這時甲人提議我買斷此組身分證所有帳號使用權(即A~F)並承諾給我切結書 此時我要求甲人先使用RC通訊軟體拍身分證正面給我看(也確認了此組身分證為真實身分註冊) 協商後以4000元ATM交易
ATM轉入錢甲人給的帳戶後 甲人卻立了(無印鑑.手印.簽名)僅有電腦打字的無效切結書和先前甲人傳送的身分證照片要mail給我(匯款之前已說明要有簽名+印鑑) 我要求甲人重新製作切結書 甲人卻以家裡設備不足(無印表機隨身碟)等 無法列印.掃描切結書等理由拖延遲不發放 甲人先說是等等出門列印(當時4點) 甲人改口晚餐時間(我認定是6點)等哥哥回來處理,可能不賣我帳號了要退我錢 隨後甲人又改口哥哥9點下班 最後又改口哥哥很忙不知道哪時有空處理
隨後我多次在遊戲內(私訊和寄信)留下了我的手機聯絡方式 並詢問甲人哪時候方便處理 甲人均不做回應但遊戲角色照常進行遊戲狩獵中 我仍然開著帳號d等待甲人與我詳談
現在我衍生了幾個問題1.已經在RC通訊軟體中達成交易共識(有對話紀錄備份且內容有甲人身分證照片) 甲人拿到錢卻不發放有效力的切結書 也不再做回應 我該怎麼處理
2.因為帳號註冊資料是甲人的 甲人已經惡意修改我半年前購買帳號abc的密碼 我怕我的帳號權益受到威脅(半年前購買時協商不用切結書) 無計可施得情況下 我立即更改了帳號A~F的密碼 讓甲人無法再繼續修改 並把ABC我的遊戲道具暫時轉移到其他帳號 甲人的帳號DEF我就沒有動到道具等 假如甲人回遊戲公司辦理拿回密碼 這樣我ABC也會一併被拿回 那回到第一點的我購買a~f使用權 甲人不發放給我切結書 我法律上能站的住腳嗎
3.甲人如果回到遊戲公司拿回帳號A~F的密碼 並申請帳號被盜用 我沒有動甲人def的遊戲物品等我算觸法嗎 且我再轉出半年前購買遊戲帳號abc的道具之前 已經完成第1點所說的匯款後拿不到切結書 覺的自身權益受到威脅 才做此動作 那盜用帳號的控告有成立嗎
問題繁雜 小老百姓已失去判斷能力 請律師大解答 謝謝


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的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有不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人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本人在一間付費的K書中心包位
包位時間很長,每個禮拜幾乎有五天的午晚都會前往看書
因為覺得方便而將布簾直接掛在書桌後面的牆壁上
其實不影響他人,只是有幾次離開時都忘記收而直接掛著離開
(以前也有這樣過,但都沒有被人告知不行)
剛好週四時因為有朋友再等我,所以離開時來不及收就直接把布簾
掛再牆壁上面離開了,
週四離開時是晚上9點多的時候,週五跟週六都沒前往K書中心
週日前往看書時發現布簾已經不見了
因為布簾也不便宜(詳細的價格我忘了,因為是很久以前買的)
所以希望對方歸還
因此寫了一張紙條在大家進出的門上
結果過?多久有另一位不知名的讀者寫下
"每個時段都有每個時段的使用權,不是你的時段你硬要使用
別人不負保管義務,請自愛自己的物品自己要收好,別人的時段
無權占用"
因為不知道是誰寫的所以無法立即揪出對方
另外,因為自己的確是將東西亂放
只是放置的位置是椅子後方的牆壁,並不會影響原本讀者讀書
除非是他真的看不慣每次進出都要看到我的布簾
才故意將我的布簾拿走吧!
只是東西是我的如果對方不喜歡其實可以請櫃檯人員拿走
或者寫張紙條給我請我下次收好,這些我都可以接受
但這樣的拿走了,我也不知道他是把我的布簾丟掉?
還是帶回家去? 其實蠻生氣的,再加上突然被人寫紙條回嗆?(已將
紙條拍照存證) 所以才想要好好解決。
只是目前K書中心的老闆還未幫我調監視器,但有幾件事情不是很確定
所以想詢問一下各位律師:
1、在我未包位的時段放置我的私人物品,而對方將我物品私自拿走而非交給櫃檯人員,請問這樣算是偷竊嗎? 若他將我物品丟掉,那是變成毀損嗎?
2、我放置的位置是在椅子後方的牆壁,並不是放在書桌上或者櫃子上面,請問這樣我有犯法嗎? 對方因為寫到占用使用權的問題,但我並沒有放在他購買的座位、桌子跟櫃子上面,只是掛在牆壁上,這樣也算是侵占嗎?
3、若K書中心的監視器只是裝好看的?那我東西不見找不到,請問可以跟K書中心老闆求償嗎?或者請他幫我免費換置個人包廂嗎?
4、若K書中心監視器正常,但未能清楚拍到偷東西的人?請問這樣還要報警處理嗎?還是就摸摸鼻子算了?
5、若K書中心有拍到疑似偷竊的人,請問我接下來是請老闆跟對方聯繫?還是直接報警呢? 若報警是直接跟警察說我東西被偷,請他們幫我找是誰偷的嗎? (這樣也可以避免誣告的問題),還是有更好的做法可以提供給我嗎?
6、若對方希望和解的話,請問可以向他求償嗎?那求償的金額要怎麼樣才合理? (我自己是打算請對方幫我付掉半年的包位錢,大約是兩萬多,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太過份?)或者有沒有甚麼辦法可以讓對方受到一點教訓?其實自己也不希望走上提告這一步,畢竟考生都有大好的前途,為了這種小事其實留下汙點很不值得。
7、 另外,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平白無故被對方反告? 因為我對法律不是很懂,但這段時間準備考試的都是法律類科的人,所以擔心平白無故被告,不知道有沒有甚麼自保的方式?還是說我根本沒有錯唷!所以不需要擔心反被告?
8、最後,因為K書中心都是採用會員制的,有入會才可以進來看書
因此K書中心都會有會員的資料,已經詢問過櫃檯人員得知五、六
共有三名讀者坐過我的位置,請問我可以請櫃檯向這三名讀者詢問
是否有看到我的布簾嗎?
所以希望可以一次問清楚。
以上問題有點多,希望個位律師可以告訴我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告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實不划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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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屋時合約上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 裡面在 ”頂樓加蓋使用權同意書” 這一項 勾否。
但此次因颱風吹落頂樓違建加蓋鐵皮屋頂,造成車輛及鄰居家遮雨棚損害,有些住戶意見為7樓住戶為使用者,應該要多分擔一些賠償金額,甚至說賠償要以我們為主,管委會只能協助部忙補貼。
但加蓋鐵皮者為前屋主,我們也沒有買頂樓,且頂樓都是住戶們搬沙發上去泡茶、乘涼、種花、燒金紙、烤肉、開趴……,年輕住戶都知道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很多人都很明理,知道要按法規程序,但尚有老一輩的住戶說:我們既然購買了7樓就要概括承受!! 要我們概括承受也要有約定使用權阿,但我們並沒有約定!!
請問各位律師賠償責任是管委會、全體住戶,還是如老一輩說的真要概括承受?
另我們在相關條例中找到的都是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要共同負責賠償,但面求償的住戶獅子 大開口…除了找里長和調解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買方可能向您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您可針對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及買賣契約,撰擬民事答辯狀加以回應之,亦可考慮委任律師代理處理訴訟事宜,律師委任費用,為您個人需負擔,即使勝訴,亦無法向對方請求,惟若您敗訴,可能尚需負擔法院之裁判費用,約為起訴金額之百分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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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無法歸責於你或違約
那麼當然不需賠償
請律師協助較妥
通常律師費用是以包案計算
就是一個審級收費一次
包含開庭書狀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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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由於前男友用我名義購車貸款及積欠我債務,但是車子的使用權一直是前男友,我只有掛名車主,前男友也承諾會支付一切的貸款費用及稅務問題,但從103年初起前男友收入不穩定車貸常常遲交,我怕影響到我信用,要求前男友按時繳交車貸及必需償還我的債務,至103/5月前男友告知我,他和他媽媽商量好,由他媽媽先行支付繳納結清車貸,他就可以償還我的債務,於是103/5月由前男友相約我和他媽媽至銀行辦理結清動作(中間聯絡事宜都是前男友安排,我只負責配合),再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由於當天並沒有清償証明所以過戶沒有完成,在當下我有告知前男友媽媽債務事宜及把借據影本交付給前男友媽媽,他媽媽也承諾會叫他兒子處理這債務在過來辦理過戶事宜,而在這之後前男友完全沒有償還債務的動作但卻一直要我辦理過戶事宜(之中車子還是一直他們家在使用並且在他們手中),但我要求必須先把債務問題也要解決,在103/10月前男友決定把車子賣了好償還債務問題,於是約我至他上班的車行賣車(車在前男友手上,而需要我的証件),而賣車所得前男友同意抵償他的債務(債務不夠的部份也就不計較,只想不再牽扯),於是我把借據正本償還給他 ,倆人說好從此不在相欠,也想說沒有牽扯了,沒想到103/11月前男友媽媽去告我損害賠償及詐欺,這讓我整個很錯愕,在結清車貸到賣車中間沒事,借據一還前男友就被告,在這期間中子一直還是前男友家在使用並且車子還在他們手上,我完全沒有討回車子的意思,只想要他把積欠我的債務處理好,也沒有要詐騙前男友媽媽的金錢,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處理及解決?






你好,由於老家最近建商在談賣賣,在提出的契約中有轉移義務與擔保責任及違約責任部份,由於爸爸只是土地持分之一,老家又未做第一次登記,只因長久設籍及居住,談的是土地及搬遷補償,在建商條件內有我們必須確保為所有人及未設定地上權或其它權利,以及對於第三人不得主張使用權和租貸關係及優先承購權,需自行排除當中如有訴訟必須擔負所有支出費用,這部份我覺得相當不合理,這部份是否建議我們採用何種方式因應.
另外轉移義務是否可以要求將相關資料一併準備齊全在簽約一起蓋章處理完畢,另外還有要求指定第三人做所有權轉移後的登記名義人是否合理.
違約責任該怎樣定義較是合理,由於目前都是由對方標定,另外增訂有付件及增修效力且標示當與主約詆處以附件為準.這樣方式是否日後會有爭議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應仍可再協商,建議在簽約前應協商到對您們有利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消費者於加入健身中心成為會員後,可隨時終止契約,向業者終止合約時,消費者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收取違約金後後退還。因此即使雙方契約沒有註記,您依然可以向健身房提出終止契約需求。
2. 違約金費用計算有2種方式,一種是扣除依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之費用,若無法認定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可再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一定比例(不得逾退費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我第一次來這邊
所以想要詢問一下
我玩的遊戲在5/22號 下午四點半鎖住
我去查官方外掛偵測時間點是在5/21號中午12點整
然而我5/21號中午是在所謂的競技場房間裡面聊天
但是他並沒有跳出來所謂的外掛偵測視窗 也沒有閃退問題
在他的同意書合約第25條說
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但我並沒有收到線上通知根電子郵件的信件
然後就是遊戲使用條例
其中疑似使用外掛(未配合GM查緝) 依上列表格來看,初犯是帳號鎖定7日,一樣的官方卻直接以再犯、累犯處理之, 而且本人也沒接到GM的任何要求配合查緝的相關訊息,固違反此條款。
我現在有跟消保官第一次申訴 但是好像沒有甚麼用
因為他們的客服就是有咬定我開外掛
然後遊戲公司提不出證據 也不能說提不出 因為他說要有第三方公證單位才有辦法提供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要提告嗎 ?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楊律師您好
關於這部分
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對的 但他們並沒有用電子郵件告知我 也沒有在遊戲上出現偵測外掛視窗
隔天我就被鎖住
再者就是
其中疑似使用外掛(未配合GM查緝) 依上列表格來看,初犯是帳號鎖定7日,一樣的官方卻直接以再犯、累犯處理之, 而且本人也沒接到GM的任何要求配合查緝的相關訊息,固違反此條款。
就是這樣
還有就是消費平台
他們就是會有就是所謂的消費機制
我有一位朋友因為被盜而被誤鎖住 這位朋友是消費比較大的
他打過去客服中心詢問 大概一個禮拜左右就把帳號解鎖了
這點我真的認為有點不公平

我第一次來這邊
所以想要詢問一下
我玩的遊戲在5/22號 下午四點半鎖住
我去查官方外掛偵測時間點是在5/21號中午12點整
然而我5/21號中午是在所謂的競技場房間裡面聊天
但是他並沒有跳出來所謂的外掛偵測視窗 也沒有閃退問題
在他的同意書合約第25條說
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但我並沒有收到線上通知根電子郵件的信件
然後就是遊戲使用條例
其中疑似使用外掛(未配合GM查緝) 依上列表格來看,初犯是帳號鎖定7日,一樣的官方卻直接以再犯、累犯處理之, 而且本人也沒接到GM的任何要求配合查緝的相關訊息,固違反此條款。
我現在有跟消保官第一次申訴 但是好像沒有甚麼用
因為他們的客服就是有咬定我開外掛
然後遊戲公司提不出證據 也不能說提不出 因為他說要有第三方公證單位才有辦法提供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要提告嗎 ?

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的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此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今年2月底因與鄰居有停車糾紛,對方堅稱那個停車的位子平時都是他停放且是在他家的對面所以為他所有,但我表示路為公有大家皆有使用權,先停先贏,爭吵後我想大家都是鄰居以和為貴,再也沒去停那個所謂他的位子,也沒跟他再有過任何衝突。經過那次爭吵後,我的車子在3/1發現有被新的螺絲釘戳破,當下也沒想那麼多當做意外,但後續家人反應家裡的另外兩部車也被同一款螺絲釘戳破,察覺有異樣,故於3月中安裝監視器緝凶,結果於5/9凌晨戳破輪胎的嫌犯再次對我的轎車下手,總共四次了,此次有證據可以證明兇手就是與我有停車糾紛的那位惡鄰居,有先報警協同警方與他當面談話,但對方態度讓人覺得並無悔過之意,目前已交由警方轉由調解委員會處理。因為我平時不住家裡,回家都是假日,若沒事先發現我的車輪有被戳破,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開上國道時速約100-110開到中部距離長達100多公里,若再不幸的話爆胎造成生命危險又或者爆胎造成連環車禍,後果真的不堪設想。
想請問若經調解後他還是無悔過之意和解失敗,且難防他再有復仇之行,要如何讓他知道小小的惡行,也是會釀成大禍,除了毀損告訴乃論罪以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對方有所警惕嗎?因為是住家還可以提出什麼來保護我們家人的安全和財產嗎?請協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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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商品一半商品是像大陸經銷商進貨 100%都是正品平行輸入貨
但台灣有一家立XXX公司代理較多品牌
從去年到現在,有多位同行深受立XXX公司其擾
我從2月
就收到一位自稱 X牌授權代理商
我是原廠 X牌台灣區授權商,您在網路上銷售 X牌 商品,所使用的圖案商標未經授權,已經觸法!請盡速將商品下架,謝謝!如有疑慮可與我聯繫
特地聯絡X牌大陸廠商,結果是要控制商品價格!!並說明台灣沒有核心經銷商,無權控管他人販售!
4月收到立XXX公司留言,這次證明A牌廠商有給他代理證明
在賣場留言
您好:我們是A牌台灣代表,因您賣場的疑似A牌產品使用A牌商標,並非得到商標人A牌 的同意,且售價過度的低於A牌 正常售價,我們合理的懷疑該賣場銷售A牌仿品,在此提醒您目前A牌已經取消平行輸入商使用A牌商標的權限,我們將於近日開始做侵權的處理,謝謝。
又查證 ...A牌只有香港和大陸廠商註冊商標,這家台灣公司並沒有註冊商標
另一家同行狀況是在24小時販售,價格正常,卻也被同樣方式打擾,嚇得趕快下架
從網站發現,這些強調我們侵權的留言品牌,這家立XX公司網站都有代理
此公司最後目的只是要更改價格,卻不斷強調我們侵權要我們下架,感覺刻意阻礙我們正品平行輸入貨正常買賣
賣場也有註明正品平行輸入貨
目前賣場都還在評估要繼續經營階段,卻還要深受這種不知道是真是假的法律威脅?實在很煩
2點疑慮
1.國外A牌廠商已在台灣註冊商標可以取消台灣正品A牌平行輸貨商標使用權?我們的貨也是跟A牌在大陸經銷商拿,這在台灣合法?
2.如這家立XX公司只是拿到代理權.並沒有能力可在台灣註冊品牌商標,卻在其他賣場一直留言,要侵權處理或強調違法要賣家停止販售此商品,這樣不斷阻礙他人不違法買賣行為,造成他人工作和心情上困擾,是否有其他法律可提告?
您的回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平行輸入商品是合法的
且只要你們販賣時
沒有拿商標當作宣傳或廣告
正常把產品拍出來
縱使拍到商標也不算使用
如果有這種狀況
可以考慮向公平會檢舉
檢舉不正競爭行為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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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律師您好:
手機遊戲是否適用於「經濟部工業局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規範』? 本人於4/17下午約15:00時間,進行手機遊戲〈怪物彈珠〉,突然遭到帳號停權,原因為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六項〈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雖然mixi於官方網站進行公告,但是未曾以任何通訊方式與本人連繫,隨即進行帳號永久停權,且經過溝通,仍以永久停權處置,且毫無任何賠償。請問這做法是否已違反〈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六點〈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本人再查看第十九點〈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是不是意味著,我已無權利拿回自己的帳號?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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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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