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汽車價款均為您父親所支付,您父親方為所有權人,登記僅是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權之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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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傑你好,主要的問題之一會是在於誰實際使用支配該車輛(包含鑰匙在誰那、牌照稅等等有誰繳納等),另一個重要問題會是當初為何將車輛登記在對方名下。
以下供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未經您同意,自行拿取您印章辦理過戶之行為,可能有刑事偽造文書之疑義,惟若於離婚協議書有載明清楚,則可能有取得授權而排除偽造文書犯罪之問題;若對方惡意阻撓您探視未成年子女,可蒐集證據後,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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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爸爸於97年底和98年初...將房子分2次過戶給我(每次1/2)....現在...又聽我弟的話..想把房子再給我弟一半....因我弟己拿其他財產..故我不同意...我弟就說當初過戶...是我騙爸爸的..說我是偽造爸爸的委託書.....爸爸并不同意的....而現在爸爸也跟著我弟的說法..說當時過戶他不知道...可是怎可能啊...當時過戶都有他的委託書,而且...房子又是分2次過戶的...如是是隱瞞..豈不要騙2次?...太麻煩?當初明明就是爸爸同意的...而且當時爸爸還說要幫我把剩下房貸(130萬)還清...我還說:爸爸您送我房子..已經很感激了...剩下的房貸我來還...這怎可能是爸爸不知道啊?像他這樣黑說成白...能成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弟弟若無證據證明,即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待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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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94年因前姐夫她爸房地過戶我名下,原因是她爸有幫人做保怕避免法拍所以請我幫忙,事實卻過戶後希望我能用過戶房地銀行貸款,說了一堆好聽,保證的話,當下便答應,如何過戶,如何貸款,我印象去銀行一次簽名文件完錢已在帳戶裡,兩個月前前後後跟前姐夫拿了貸款的錢不到三萬而後又希望我二胎也因上北部工做沒有答應,直到去年103,12月因逾期繳款我被註名聯徵,我是到今年5月我申請信貸未過才知道我金榜提名,開始前姐夫就經常用下三濫手段來鬧叫我過戶債權轉給她,因無她父親的證明她有所有權,鬧到7月未得到善意回應我便拿他房地向民間借還銀行,她便叫代書寫協議書雙方同意,直到現在,要賣不賣,都在假日叫我簽授權書讓她自己找買家,協議書內所有內容他全違反,還驗傷,,到現在還想要房地要,錢也有,但別人的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印鑑的使用均應由您親自為之,以避免被濫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母親在15年前在土銀使用房屋抵押借款50萬元,並且在還款期間,又在同一間銀行使用現金卡借款30萬元(單純信用借款,無使用物件抵押),後來因為經營失敗,導致只還了房屋抵押借款的那50萬元後,現金卡30萬元的部分一直都只繳最低應繳,可是房地所有權在還款完50萬元後,已經賣給親戚並且過戶完成,現在想問說,母親想要回那張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但是銀行的回答卻是因為現金卡尚未全部還款,一直把那張扣著,中間因為現金卡有幾次沒錢繳款,銀行寄來信函說要把房子法拍,可是50萬元房屋抵押已經還款完成,而且房子也已經不是在我母親名下。
1.這樣銀行法拍房屋算成立嗎?
2.現金卡借款可以扣押權狀是合理的?
3.親戚買賣房子會有影響嗎?
4.有什麼方法從銀行把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拿回來嗎,如何處理?





一、 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之贈與,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三、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大舅媽屬於子婦,負有撫養義務,而您小舅舅因已過戶給他人當養子,雖與您外公有血緣關係,但若您外公若未盡養育責任,您小舅舅可以要求減輕或免除對生父扶養義務。
二、理論上撫養方式由親屬自行協議,若無法協議可聲請民事法院訂定扶養方法。依您所述,您外公生活無法自理,屬於無人照料將會使生活陷入危險之人,若對方仍拒不負擔扶養義務時,恐會觸犯刑法第294條遺棄血親尊親屬罪,外公可向法院提出刑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我有購買一戶公寓預售屋,也與賣房的負責人完成簽約,工程期限一年內完工,卻在期限到時發現房子蓋一半人卻捲款跑走了...,事後了解原來他並不是原本地主也不是建商,只是中間負責賣房屋的商人,因為我買的是公寓6戶其中一間,在這之前她已將地過戶給各戶買房的人,所以我手中持有6/1土地權狀,買房的頭期款也給付這位負責人,現在負責人跑了卻連繫不上,我們6戶的買主也都決定先寄存證信函給這位負責人要她限期內出面說明,再來為了將房子能蓋順利完成,演變成我們6戶買主跟原本建商談後續工程問題,發現2點疑問如下:
1.賣房負責人與建商並無簽訂契約(因為她們是好朋友),另外建商目前房子蓋到2樓因收不到款就停工,至今交屋期限也到了,我們6戶買主是否可以依照合約內容向建商扣款嗎?還是那是我們跟負責人之間的事情與建商無關?









你好:
要先釐清你們當初是買賣或是贈與,後續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你們就贈與之意思及汽車達成合意後贈與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贈與契約拘束,當初未約定是買賣就無法嗣後要求給付價金或增加贈與之負擔,你可以拒絕對方之要求。 贈與物交付後要撤銷贈與必須具備民法第416條規定之事由,否則無法撤銷。若無法撤銷當然不能要回汽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但應該當初繳款及為何要借名在您父親名下去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要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讓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人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要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讓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人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要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讓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人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若目前房子以為孩子所有之不動產,即非父親名下之財產,不屬於婚後財產之標的,不列入分配之,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釐清雙方婚後財產計算之方式,取得對您有利之分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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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您可完全不予理會,亦不予回應,避免對方蒐證,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視對方請求之理由加以抗辯之,對方為原告,應盡舉證責任,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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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立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執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只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執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辦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被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他並不重要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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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沒有辦法
生前法律關係為何
不影響應該繼承的權利
建議可以將生前代替繳的部分當作債務
要求對方拋棄
否則要跟他要這些錢
逼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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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各位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故事有點長 感謝不嫌麻煩的看完..
家中雙親因為母親出軌外遇,而家庭破裂..現在有家產分配之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那詢問之下,娘卻二話不說 直接刪除 包含通聯記錄...等所有相關紀錄
那沒多久,就離家出走..連帶的將夫妻經商的盈餘款也全數帶走..(因為盈餘款皆放在母親存摺裡)!
母親離家約1個星期後,我偕同父親至轄區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
後來父親在尋人無度的情況下,求神拜佛..神明指示只要跟著某人(小王嫌疑人,以下稱嫌疑人)就可以找到了..
在有一次有所感的情況下,跟隨嫌疑人 然而嫌疑人進入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父親友人跟著進去看嫌疑人購買什麼..之後跟著 直到嫌疑人進入一棟學生公寓裏頭..
由於公寓有門禁 需要感應卡、或由宿舍打開才能進入,因此聯繫房東..
但由於租賃簽約人非母親,而是母親的大姊..因此在無法與房東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房東跑來宿舍門口..當時的父親已經有請警方偕同了...
可是進入房間後, 雖然沒有看到嫌疑人,但是嫌疑人所購買的咖啡..等飲品以及超商袋子皆在裏頭..但唯獨不見其人..!!!
那父親跟母親說,你好歹也回家吧~一個家沒有了女主人是能怎辦?
至少你的小孩目前事業正起步,你也無須將所有現金給帶走吧..
最後母親跟警方說:這個人想到拿走我所屬的存摺與印章 這樣可以嗎?
警方說不..那父親也做罷了...
最後抓姦無果的情況下,再加上警方的勸導,我們也準備要走了...
至時,母親的大姊(以下稱大姨)與侄子急忙趕到,打開車門第一件事情,
劈頭就對父親說:『 你XXX活到五十多歲,就是懶叫不行,你老婆才會跟XXX跑』
當下的我聽到這句話,那種氣憤感讓我往前一步想要理論!母親的姪子(以下稱表哥)以為我要攻擊他媽媽時也往前了一步,結果我以為他要攻擊我,就伸手捏著表哥的脖子!
然後大姨以為我要攻擊他兒子.. 在雙方拉扯的時候,父親與父親的友人一直拉著我,不要動手不要動手 最後我被表哥從頭部重擊一拳,眼鏡飛掉、夾腳拖壞掉 我起來想要反擊時,一腳踢過去卻沒踢到跌倒!爸爸以為我被表哥攻擊就過來掩護我!在掩護我的同時,被大姨拿著包包一直猛甩! 我就過去幫父親,結果不慎打到大姨的頭部,我的脖子被他的指甲抓了幾道很深的傷口,左手腕也是一個傷口!
最後在一陣混亂之中,我的腳有踹到軟軟的東西,我想那應該是大姨的肚子!後來林秀慧從樓上下來,見我要反擊時就跑過來阻擋著我說你不是很厲害,就打我呀!我很冷淡地跟她說『你是我媽 我不可以打你,請你閃開!謝謝』!
最後大姨母子就一直叫囂著說:『我一定會去提告的 你給我等著!不就很厲害,垃圾小孩』 我則回答:『要告就去,看法官是挺我們還是你們~破壞人家家庭還那麼理直氣壯,是不知道都勸和不勸離嗎?」
事情到了現在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最後連外婆過世..我們也無法參予
因為依照風俗,外婆過世,必須由舅舅或者娘家那方的人前來報喪
我們才可以前往奔喪..但卻沒有任何一人來告知..因此我們沒有參予到外婆的喪禮!!!
那母親竟然偕同大姨其表哥至附近派出所報案,表示我、父親、父親友人
圍毆其母子..作證者竟然是母親..
那在六月底我們出庭了偵查庭,庭上問我們願意和解嗎? 我們也回答願意..
直到前幾天我們收到法院的第二張傳票 開庭日期在中秋節前兩天..
又在隔天收到了一張家事訴狀書 裏頭主旨是母親訴請離婚,但裏頭說
我父親有語言暴力、精神暴力、長期施暴..等等、而且也要求父親名下的一棟房子必須分其一半..
可是 我們從小到大,看到的是父親極盡一切的愛著母親 雖然他有著海邊人的粗曠與大男人,可是就算兩方有所爭吵,也不會動手打母親,因為我很常聽到他再說:『男孩子力氣比較大,不可以在生氣下打女孩子,免得造成永久性傷害或者不可挽回的過錯!!』
而且家裡財政大權掌握在母親手上,母親買任何東西,父親從不過問、干涉
這是我們三個小孩從小到大所見所聞..
結果在狀書中,卻極盡一切的汙衊、造謠..與實情極度不符合
也在訴狀說,父親不願意去參加其岳母的喪禮 實為不孝等等..可是這卻不是事實阿~
可是母親名下卻有車子、貨車、保單、以及存摺現金60萬與之後外婆過世的50萬壽險、漁會直屬血親身故保險金6~9萬元!!
我請問一下,
那我們能取回家中車子的所有權嗎?
畢竟 我們還是要工作 要生存 家裡沒有多餘的現金可以專心地打官司..
想請問 如何爭得一線生機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行政訴訟,可彙整目前複查、訴願等資料,委任律師撰擬行政起訴狀、準備狀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提起訴訟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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