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過戶,繳納罰鍰及稅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在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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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遺囑有無符合法定程式,若無符合法定程式,該遺囑為無效,應按法律規定各個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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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之前家裡環境不好高中就半工半讀 五年前我買一間房子想說家人可以一起住 母親頭期款拿出140萬其中有108萬是從我的戶頭領出 繳貸款這幾年家裡的基本開銷(水.電.電話.網路費)也都是我支出 近兩年因為房貸越繳越少 母親卻無理取鬧要我把房子過戶給我爸 說給我20萬 要我搬出去 甚至出手拉扯我女朋友衣服跟頭髮 我為了要讓我母親放手 咬了她的手 她卻告我傷害 出庭的時候也一直強調說房子是她的 後來檢察官卻說房子我母親的 為什麼我女朋友可以沒有經過他們同意住那裡 變成她打我女朋友是正當的 還說了一堆謊話 最後反而被檢察官質問 也不相信我說的 全家人為了要搶我的房子 不惜的開庭作證 說謊 後來沒辦法自己在外面租房子繳房貸 房子是我的名下 想把房子賣掉 我母親又不肯離開 說房子是她的 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礙於跟她是母子關係 上法院情擺第一 母親抓準這點一直對我提告 我卻無能為力 不知如何是好



小弟於進入公司時向主管購買中古車,已過戶,並於6號晚間交車,已付X萬頭款,尚餘Y萬尾款於90日內應繳付,合約中無載名保固里程、保固引擎等字樣。
在第四天(11號)時車輛行駛中突然冒煙(此時小弟約使用了200KM),見狀便停於路邊,賣方使用信用卡免費拖吊服務協助拖到修理廠,技師看過僅為壓縮機故障尚無安全疑慮,小弟便駛回公司並於下班後再駛至認識的汽修廠,技師看過後發覺除了壓縮機尚有一異音可能為引擎部分有故障,小弟因不敢再行駛便先將車輛置於汽修廠。
此時才正視此份合約......發現於定型化契約中對於買方保障有利之條件大都已刪去,違約情事訂於第五條中,內容下:「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應接已收定金款項加倍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或不能於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甲方得以沒入乙方所付之定金,並有權收回該車。」
小弟已經對這台車失去信心,現在因車輛需維修才能行駛,不曉得後續該如何處理,想退車好像又不知道怎麼判定車輛瑕疵,現況想談尾款不繳交,想問依照第五條訂立的,是否我可以於90日後,讓他依合約有權回收該車,但又不曉得這裡指的該車是3個月後的現況交車嗎?還是必須要修妥?屆時如他不收回我必須一直掛名於車子,我可以辦停駛或如何因應?

之前貸款一台125cc的機車,頭期款繳了一萬兩千後,因為老公腰開刀而無法工作,所以未繳貸款。幾個月後車子借給大伯一位朋友,後來車子撞壞了,後來他的老婆拿了五千給我們,表示車子他們會負責,後面的貸款錢會去付,所以就把證件給予過戶。這事情就一直到7月15警察到我的租屋處,表示我已被通緝要帶我回警局歸案,當下真把我嚇到哭了出來 ,被移送法院開庭,檢察官說下次傳貸款公司來,讓我們自己說。11號開庭了,因為家裏經濟狀況不好,我和老公在外租屋還有一個孩子,算一算一個月只付的出三千左右,貸款公司覺得不能接受,所以不和解,而檢察官要找出哪位大伯的朋友,不然他會懷疑我說的真實性,但是現在我真的完全找不到那位大伯的朋友,檢察官說要從刑事去查,我真的很擔心又很害怕,貸款公司說下次開庭帶一萬五來,他們才願意接受談和解,若我找不出那個人該怎麼辦?我會不會因此而被關?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的情形應該是採動產擔保交易模式購買該機車,當初應該有簽一份「分期付款約定書」,約定書上有記載全部價金未付清前,上開機車之所有權仍屬於貸款公司所有,買受人僅得占有、使用上開機車,不得任意將該機車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您收取5000元代價後,將機車過戶給第三人,已違反上開規定,涉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儘量向貸款公司承辦人及檢察官說明經濟困難之處,努力降低金額達成和解,爭取緩起訴處分,因為將來如果檢察官把您起訴,此類案件法院判決雖然不會太重,多半為拘役或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但畢竟是一筆負擔,且貸款公司仍可再透過民事程序跟你求償,不如拿來協商和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繼承屬於公同共有,亦即不動產每個分子都有屬於您的部分,只要你不同意共有人於該不動產上做其他用途,他則無法使用,應該說雙方都不可以任意做其他用途。
去調解也可以去看看對方希望的用途,你能夠接受的條件,這樣才能使不動產最大價值化,不一定要完全拒絕。
但是只要您沒有同意哥哥做其他用途,他任意使用,則可能有民法767條、179條、184條之狀況喔。
建議:當天可以輕鬆的心情去了解狀況,回來在做討論,不要任意簽任何文件。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律師您好,
1. 我已婚,沒有小孩,未來也不會有打算生,我父母已去世,我有保壽險,
我老公在我百年後可領到幾百萬的壽險金。但是我老公只有買短期壽
險,僅到111年。
我老公家有母親、大伯全家、小孩,未婚小姑。
2. 我們想要買房,因為我只是個SOHP族,我老公工作比較穩定,存款比我
但現在問題來了,因為我壽險金在百年後給他,所以他說願意把房子登
記給我,但若是他意外身故,我是否能百分之百擁有他的財產與這間房
子?
若他母親尚健在,是否需要分他一半?或是分給他的兄弟姊妹?
3. 請問房子若共同登記我們夫妻兩,與登記給我,對彼此遺產的繼承差異為
和?
4. 如果我老公身故,我擁有該房產,我們無子嗣,是否可以以捐贈、過戶、
贈與的方式給他者?







你好:
若對方已拋棄繼承,你無法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已詳如各大律師所述。 若對方未拋棄繼承,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分割遺產,而未受分配時,是否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否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乃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行為並非民法第244條規定得撤銷之標的,可參考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見解;肯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仍得為撤銷之標的,可以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撤銷該行為,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全國各地法院目前尚未統一見解。 建議你攜帶完整尋求律師協助,以免無法求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嘗試蒐集錄音證據,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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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你若是要辦理公證遺囑請與法院所屬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聯絡;若是要委請律師辦理代筆遺囑,就近尋找可靠之律師即可。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詐欺告訴,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須證明您主觀上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本件汽車買賣即使存有瑕疵,亦為民事債權債務問題,若無法證明您有詐欺之故意及行為,仍考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您無須過度擔心,目前應小心不要再回應對方任何問題,避免對方蒐證之,同時亦可將對方相關回應蒐集,待日後訴訟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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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一個朋友店上班 他介紹他朋友給我認識
他就介紹他朋友給我認識, 因為剛好有一台機車
我朋友叫他賣給我,他朋友也願意說好
可是沒有白紙黑字寫合約,想說都是朋友認識
我就用我薪水抵扣.來買這台車.我朋友也扣了
機車也寄來了,才發現問題很多.我也維修了
薪水也是照扣了.朋友是老闆 他幫我代付
我不好意思拒絕,這台車我不想要,
都處理差不多.他朋友把他過戶相關證件給我朋友
之後才發現,車台號碼模糊不清無法過戶
怕他們會對我不利.我真的很害怕,我也不敢連絡
現在警察分局通知書來了,寫著侵佔案子
8/9就要去報到說明. 我也不會講話.
我才23歲 沒有錢請律師 不知道如何處理
麻煩大哥大姐 告知我怎處理,我不想有案底!
我會不會被關, 還是怎樣? 真的好害怕!




約在一年多前,我幫我前男友用我的名字辦了手機門號
後來我發現他才跟我坦承此事,我要求他去繳清,他說他會去繳
但直到一年前分手,我才發現他根本沒去繳這筆費用,然而當時手機才辦了半年多
若是提前解約就得繳上萬塊的違約金,他也承諾會去繳這筆費用,但就在今年我收到電信公司催繳單,上頭金額已累積到9千多塊,我一看傻眼。他根本沒去繳,還多累積了4千多塊
在分手那時我有提過戶手機門號,但他一直找理由不肯出面辦過戶。
現在後悔當初沒有立約或是自認倒楣去繳掉那5千多塊,然後門號拿回來自己使用,哀.....
我想請教如果走上法律程序,我站得住腳嗎?雖然說門號是我的名字,但從一開始那手機門號就一直不是我在使用。
那適用哪個法律條款起訴他?
我該準備的資料有那些對我是比較有利的?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小弟於今年5月看中了一間中古屋,也與賣方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但因賣方承購之預售屋"據說"使用執照最快10月才下來,他們也要裝潢好才會搬過去,是故契約中雖然明定最遲於104年11月30日前交屋,但另備註:「因賣方所購置之預售屋延遲交屋,買方同意延遲配合賣方交屋,但不得無故延遲。」但最近其預售屋雖已外觀皆大致完成卻多日來皆無工人在內施工,聽說建商財務方面有些許問題,是故本人又向賣方求證,卻得到其預售屋"應該"12月才會拿到使用執照,但也只是口說無憑。想請問我們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備註內容會讓我只能一直等下去嗎?還是這樣的情況算賣方無故延遲?另外我的貸款12月就到期,若到時賣方不肯過戶,我無法將錢匯入履保,這筆貸款就失效了,請問我可以照契約內容要求賣方過戶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屆時可依契約規定先請求過戶,以利您辦理貸款作業,再與您簽訂租約,協調交屋日期與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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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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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男友用我名義購車貸款及積欠我債務,但是車子的使用權一直是前男友,我只有掛名車主,前男友也承諾會支付一切的貸款費用及稅務問題,但從103年初起前男友收入不穩定車貸常常遲交,我怕影響到我信用,要求前男友按時繳交車貸及必需償還我的債務,至103/5月前男友告知我,他和他媽媽商量好,由他媽媽先行支付繳納結清車貸,他就可以償還我的債務,於是103/5月由前男友相約我和他媽媽至銀行辦理結清動作(中間聯絡事宜都是前男友安排,我只負責配合),再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由於當天並沒有清償証明所以過戶沒有完成,在當下我有告知前男友媽媽債務事宜及把借據影本交付給前男友媽媽,他媽媽也承諾會叫他兒子處理這債務在過來辦理過戶事宜,而在這之後前男友完全沒有償還債務的動作但卻一直要我辦理過戶事宜(之中車子還是一直他們家在使用並且在他們手中),但我要求必須先把債務問題也要解決,在103/10月前男友決定把車子賣了好償還債務問題,於是約我至他上班的車行賣車(車在前男友手上,而需要我的証件),而賣車所得前男友同意抵償他的債務(債務不夠的部份也就不計較,只想不再牽扯),於是我把借據正本償還給他 ,倆人說好從此不在相欠,也想說沒有牽扯了,沒想到103/11月前男友媽媽去告我損害賠償及詐欺,這讓我整個很錯愕,在結清車貸到賣車中間沒事,借據一還前男友就被告,在這期間中子一直還是前男友家在使用並且車子還在他們手上,我完全沒有討回車子的意思,只想要他把積欠我的債務處理好,也沒有要詐騙前男友媽媽的金錢,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處理及解決?





律師你好,
請問,我先生兩年前有憂鬱症,服藥三個月後就不吃了(有用藥記錄單)。
不吃藥後,脾氣變得很壞,常摔東西(一年多前有錄到摔東西,小孩在旁邊看)。
後來發現他上外遇網站(有他在外遇網站大頭照和自我介紹的照片)。
最近他還上愛情公寓交友,和買春,(有他和喝茶小姐的line對話)
最近,他要求我把結婚時買我名字的房子,過戶還他,我不肯,所以他就以此不給我生活費(已經一個月了,我有錄音)。
他脾氣很壞,2和7歲的小孩很怕他,小孩常常說,爸爸亂丟東西,愛睡覺,愛看電視,爸爸家庭暴力,碰!碰!(有機會會錄小孩的對話)
女兒都有寫日記說,爸爸罵人,丟東西。
而且他都不跟小孩玩,也不關心小孩,小孩生病看醫生也不載我們去。看醫生的收據我都留著。
我想問的是,
這樣可以請院判離婚嗎?1.
有暴力行為,影響到小孩。2.
心不在家,不陪小孩。
3.都和別的女生聊天打屁,不顧老婆感受。
4不給生活費。
監護權,以這樣的情況我要的到嗎?有勝算嗎?
目前是家庭主婦,專職顧小孩,我有時間會手工縫些布製品上網賣,月收入平均5千元。有護士,保母執照,將來可以在家顧別人的小孩,和照顧自己的小孩。女兒的聯絡簿考卷都是我簽名的,平日的功課也是我指導的,女兒有氣喘需要特別照顧,兒子目前還在喝母奶。娘家在對面,父母很支持我,假
日我獨自帶小孩出去玩,都有照片。我還要準備什麼或是做什麼對我有幫助的事嗎?謝謝





家中有一筆土地是我奶奶生前與她弟弟們跟人所購買的,好像約民國6.70年樣子,當時因為政策關係附近的土地是禁止買賣的,所以他們就只有私下打契約等到可買賣土地時再來過戶,可是直到現在過戶的程序都沒完成,
近幾年附近的土地因為要徵收蓋科學園區所以就想到土地產權的問題,想找對方來完成契約時,對方家人卻推說不知道而且因為雙方契約人見證人(我奶奶跟對方)都過世了,對方就以買賣契約超過15年的時效所以失效的理由來推拖,
該契約目前還在我們手上,而且該土地自從買過來後我們有蓋鐵皮屋農舍之類的紀錄(空拍),也曾發生過火災(這個能找到紀錄嗎?),也曾經租過人當作倉庫目前還在租人收租金,而且附近的居民鄰居也知道該土地是我們的(如果需要作證可以協助)
有這些證明是否還有拿回土地的希望呢?
謝謝 麻煩了




律師您好:目前我老婆的父親(是養父)已過世,她大嫂要求喪葬費及母親(養母)的安養院費用要求我老婆要跟他們要一人出一半,目前已知是我養父有一塊土地,另外我老婆的阿公那時代有一棟房子那時候是直接過戶給我老婆的唯一大哥,也就是那棟房子是我老婆她大哥的名下,平常我老婆都會拿些費用給老人家當生活費,在她養父過世後也有拿10萬元補貼喪葬費用,我們沒有要與她大哥分任何財產,也就是一毛錢都不會拿,請問後續她養母的開銷費用一定要跟我老婆的大哥平分支出嗎?如果我們沒有支出該筆費用是否會構成棄養罪? 另外如果非得要平分支出 我們是否可要求房子與土地也要平分??(房子部份有證人可以證明是上一代留下來的),PS:目前我們已申請好拋棄繼承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