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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福 102-09-26 07:02

最近剛簽約吧房子賣出,但一樓店面有出租做生意,租賃日期從101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房子賣出後,新屋主希望一樓承租戶,於交屋時可以結束營業並遷出,但是承租戶一直以有簽訂租賃契約為理由,不願配合,我方也有提出相關補助及賠償辦法,但承租戶是乎有意獅子大開口,請問遇到這種情形我該如何對應,若我直接違約限期請承租戶遷出,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租賃契約並未載明違約金的相關內容),再者交屋後,承租戶仍照常營業,新屋主可以要求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內容嗎?(包括租金租賃時間都有所調整),承租戶若不願意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新屋主該怎麼做才可以讓承租戶遷離,煩請為小弟解答,感激不盡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有民法第425條所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該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有契約拘束效力,若債務不履行(不提供租賃物供其使用收益)的話,會有損害賠償問題,若您這一方私自以強制手段使之遷出者,恐會涉及強制罪等刑事責任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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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lor 102-09-18 01:55
律師您好! 之前有請教過您問題,您的回答如下: 目前我的母親遇到了家產的糾紛想請教您, 簡而言之我的外婆擁有一棟房子所有權,我母親擁有該棟的土地權 由於外婆想把房子出售,出售所得想全數給小兒子(小舅舅), 我的母親不肯出讓土地權,舅舅憤而想對簿公堂, 請問舅舅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或權益這樣做嗎? 我母親有可能會因此蒙受損失嗎?需要請律師調停嗎? 謝謝您 您回答:如果土地確實是你母親所有 母親是否願意配合出售是他個人權利 舅舅並無權這樣主張 但延伸一個問題想請教您, 平常這棟房子是外婆在管理出租並擁有出租收入, 舅舅揚言提告,主張為我母親已不管理多年,無權擁有, 應由外婆管理且出售, 請問這樣法院會受理嗎? 如受理我母親會需因應此事做如何的反應? 煩請律師解惑 謝謝您
如果是土地登記名義人 不管是否有意願使用或管理 那是所有權人的事情 不會自動變成無權 所有權也不會自動拋棄
Ivy 102-09-17 22:48
請問張律師~我最近買了房子,並出租出去~因本人有飼養大型寵物~ 故也能接受房客有大型寵物,沒想到管理員告知~怕房客大型寵物有落毛的情形 會造成水管阻塞~~說萬一有維修的話,可能會找我們處理~ 由於我買的大樓是中古的大樓~已有18.5年之久~我才剛買二個月. 房客才住進去一個月~他們18年來用的水管阻塞~居然要把問題丟給我們?況且問題都還沒有發生. 就先恐嚇我們了..這種情形可以反駁他們嗎???
你要主張水管老舊 當然是你的自由 問題發生後再解決吧
Jeter 102-09-09 13:14

各位大哥大姐好: 

本人於102年9月3日簽訂了一個辦公室租約,簽訂過程有以下三個狀況: 

A. 合約上面註明

「本契約於民國102年9月2日經承租人及出租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至少為3日」,

但我們簽約的時間為9月3日。

 

B. 在看房子及談判的所有過程中,房仲都未提及仲介費收取,

同時租約上面也沒有載明仲介費相關條款。

但簽約完成後,房仲突然當場告知要收取半個月仲介費,

在當下錯愕中我付了這半個月仲介費給房仲

 

以上狀況想請教兩個問題

1. 我能否以A狀況審閱期不足為由據此解約 

2. 如果不解約的話,由於這份租約沒有仲介費條款,

我能否聲明取回付給房仲之半個月仲介

(因房仲收錢後就完全不理我們了,一些答應協助處理的事情也都沒做)

 

感謝各位大哥大姐回答! 謝謝!

小瑛 102-09-06 20:19
7月份透過仲介買了一間中古屋(3F,屋齡19年,樓中樓), 最近發現房子漏水問題, 前屋主已同意將漏水部分修繕, 但目前還有另一個問題是關於前屋主隱瞞房屋出租他人以及有重新整修過, 當初在考慮房價時就將房屋是否有出租他人或重新整修列入考量, 因此在看房時也有特別詢問,而前屋主回答是自住,且並未重新整修, 之後是在房子發現漏水後,經過再三詢問才承認房屋出租且近期才粉刷&換地板, 很明顯當初有刻意要隱瞞這件事。 現在因為前屋主隱瞞這些資訊造成當初在議價時做出錯誤判斷, 如果知道房屋曾經出租且重新整修過, 房價部分我們就不會同意前屋主開出的價格, 綜合以上原因:漏水、隱瞞房屋出租、隱瞞房屋曾整修這3項, 是不是能依此跟前屋主要求減少價金?以及要求減少的金額要怎麼拿捏比較合理? 另外針對仲介部分是否也能提出退回服務費的要求(因為仲介沒有確實查證房屋使用狀況)?
purepearl 102-09-05 18:09

律師您好!

若是房客房東發生糾紛

房客網路上公開出租的詳細地址  並要大家不要租此房

請問   這有沒有違法?

姑且不論糾紛的細節

房客有權可以公開出租的詳細地址嗎?

 

謝謝您們!

您好

房客公開自己居住地址應無問題,但要瀏覽者別承租該房,若是出於毀損出租名譽之事由,則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purepearl 102-09-05 22:26

謝謝律師如此快速地回覆!

若是爭執後  房客不再續約

房客卻還是將詳細住址公開

這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嫌疑?

回覆 purepearl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如此快速地回覆!

若是爭執後  房客不再續約

 

您好,房屋出租人本是以出租房屋來收取租金,若遭他人公開宣揚不要租賃此屋,又無說明原因(有說明原因則可能為誹謗問題),性質較接近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亦即其侵害對象為財產權,而個資法主要是保障他人之人格權,兩者概念不同。

 

 

james 102-09-04 17:37

律師您好:

 關於租屋疑慮,依租屋示範條款裡的某一條款:

 承租人違反約定 或拖欠租金達一個月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 經出租方催告限期繳納扔不支付者 不待合約期滿 出租方得中止合約---以上條款

請問:1.若8/10要繳交房租 但對方於9/4匯款至房東戶頭 請問可否解除租約?

       2.依民法440條規定 是否積欠達兩個月房租且逾期尚未繳納 才可解除租約?

       3.違反規定之事項 若未於契約載明 僅以口頭告知房客房客為配合 是否可以解除契約?

          以上問題 請求各位律師協助 謝謝!

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民法第440條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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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 102-08-28 19:22
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有房子出租,房客拒繳房租以及積欠電費上萬元 ,是否得等待押金扣完(兩個月後) 才可以申請強制驅離? 先申請斷水斷電會違法嗎?
1.要請求房客搬離 還是要透過法律程序 2.至於斷水電 是否可能有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疑問 這你可以思考看看
CJ 102-08-28 10:25

請教律師,本人有屋出租,其押金存入定存,現在問題如下:

1.押金所生利息,應歸類為利息收入,或者為租賃所得?

2.押金存入銀行定存,故所生利息,均有銀行扣繳憑單顯示,是否可以主張依銀行利息即為設算之租賃所得,而不再依123條規定,以郵局利息設算?

3.若本人利息所得,低於27萬免稅額度,或高於27萬免稅額度,對於押金設算租賃所得有何差異?

小慧 102-08-25 14:18

房子出租102.8.21日到期,房客拒搬離,該怎麼辦?年初曾口頭告知,房子欲出售,102.4月再次告知。

阿吉 102-08-20 22:08

我與A、B合租一棟三樓透天,A為二房東,A、B為好友關係,我與A、B為點頭之交,一樓是A的餐飲店面,二樓為我承租範圍,三樓有兩房,由A、B分住。一日因A、B隨意帶陌生人回家過夜之故,導致我皮夾遭竊,之後再有苛扣我房租押金之事而交惡,於是找甲、乙兩人想與A、B理論,某日與甲、乙找上A、B住處,路上乙提出為防萬一發生衝突,是否要事先攜帶武器防身,我與甲沒有贊同,但乙還是逕自攜帶扳手,進屋後,我發現僅有A在家,即向A理論為何扣押房租押金之事,但A相應不理,且態度惡劣,我心生不滿,一時情緒失控,隨即與A發生扭打,過程中我本赤手空拳,但A積極反擊,且A人高馬大,甲、乙未出手前,我只能與A扭打,為了打贏,我看見屋內散置之握力棒,隨手拿起繼續與A博鬥,之後甲、乙加入混戰,甲隨手拿起屋內之安全帽,乙
則持扳手,不久A即被我們制伏。
當下打完已洩心中一股惡氣,本想離去,但我突然想起,我與A訂有一份租賃契約,內有我老家地址,我擔心A之後會依址尋仇,便要求A交付予我,但A並不甘心,一直顯露想反擊的意圖,當時我們已經沒有人想跟他纏鬥,但又不能疏忽他,擔心他會伺機傷害我們,恰好A房內有小家電數具與水果刀一把,於是臨時起意用水果刀割斷小家電電線,將A暫時簡單的綑綁,其意圖只是想牽制A的活動能力,避免衝突再發生,且限制A之後,我們亦沒有再傷害A之行為。
但由於A遲遲不願交付租契,接連虛報,拖延時間,當下我們已開始擔心滯留過久,會引來鄰居及管理員注意,久尋未果之下,於是我一時氣憤惡言相向,當A面前向甲、乙說出『A很愛掰,這裡有找出什麼,喜歡你們就拿去』,其原意只是想讓A覺得擔心有所損失,而不敢再虛報租契位置,甲聞聲並不以為意,乙則前往隔壁B房間,由於B房間上鎖,乙便踹開房門進入,此時A說出租契放置於一樓,希望我們鬆開他,方便他前去取出,但我知道一樓是餐飲店面,存有刀械之類物品,擔心A在自由身份之下,會伺機持刀報復我們,於是沒有鬆綁,並於A口中放入襪子避免A於一樓店面呼叫引來注意,後來由甲在前攙扶引導A,我在後監護之方式,由三樓緩步下樓至一樓店面處,由A指出位置並確實取得租契,回程亦是採前後引導方式,將A引領回三樓A房間,上下樓梯過程中,我與甲皆盡善保護之責任,避免A摔落樓梯受傷,期間也並無傷害A之行為,回A房後,我與甲將A安置於床邊,鬆開A部分電線,並取下A口中襪子,讓A得以休息。
此時乙從B房回至A房,告知隔壁B房找不到租契,我與甲即回應已於一樓取得,於是我們三人便準備離開,此時甲發言向我指出,此行目的只為討回公道,我前許時候說出『這裡有喜歡什麼,你們就拿去當報酬』之話,讓他覺得不妥,認為不應取人錢財,有辱個人清白名譽,我向甲解釋這僅是氣話,個人亦無取財之意,由於甲、乙並不熟識,甲擔心乙有所逾矩,交代我需特別提醒乙,乙亦向我保證,無取分文,進入B房僅有尋找租契及破壞之行為,乃為我出氣而已。
臨去前,我們擔心從房間乃至走出管理室離開社區,至少需要數分鐘,若放任A,A可能會在我們離開室內後,反鎖並開始大聲呼叫,引來週遭注意,若如此,我們可能遭管理員攔截無法離開,因此,我們離開前便將原先鬆開部分綁回,並於A口中放入襪子,使其暫時無法出聲引人注意,但我們亦擔心A於無人看管下發生危險,故電線之鬆緊度只達牽制程度,並無令A呈動彈不得之狀,亦無於A周遭擺設任何使A不敢動彈之危險物品,且再三確認A呼吸有無不適,方才離開A房,離開A房後,我與甲順勢進入B房稍稍環視,當下B房已凌亂不堪,我適巧發現B些許證件撒落一地,當下想起B害我皮夾遭竊之憤,為讓B亦感受證件遺失之苦,便將B撒落一地的證件帶走,意圖毀壞,只為使B再無找回之可能,並於隔日將全部帶走之物,一併投入彰濱慶安水道,流入大海。另一提,在我們尚未自二樓後門離開前,A已掙脫部分電線,並行至A房門口,經甲發現,喝斥A回房,A方才退回房內,我們亦就此離去。離去不久,我即接獲南昌派出所員警通知A已報案,請我到案說明。
我們到案說明供詞與A所描述之內容大致相符,惟A、B兩人另稱有數千元金額損失,故向我們提出『加重強盜』及『加重竊盜』之告訴。請問是否會成立?又如何證明我們的清白?且金額損失一事與事實不符,若經澄清,是否僅這部分得以控訴對方誣告?

林智群 (klaw) 102-08-23 18:52

 建議將眼前的官司處理好,誣告罪要件嚴格,沒有那麼好成立

阿吉 102-08-24 14:4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將眼前的官司處理好,誣告罪要件嚴格,沒有那麼好成立

我知道了,感謝林大哥您的回覆

royal 102-08-06 20:24

家裡有一間閒置的房子目前正在出租
今年四月底時房客電話來通知家母預計住到五月底要退租
所以五月的租金就從兩個月的押金裡頭扣除
等於到時候退他一個月租金即可
家母也同意~雙方對於此事沒有問題

等到差不多五月底要交屋時刻(房客已搬走)
家母到租屋處勘察時大傻眼
陽台天花板油漆幾乎是完全脫落掉滿地
牆壁也都是壁癌剝落的很嚴重
地板滿滿的都是掉落的牆壁碎屑...
整個陽台像是廢墟一般...

還有主臥室的衣櫃(用了20幾年的那種老衣櫃)
我們用了20幾年&前兩任房客使用時都好好的
現在卻整片背板及上方大發霉
客廳的鞋櫃(是那種從天花板一直連到地板一起成型的櫃子)
也是完全發霉

廚房的天花板也變形有塌陷現象
還有水漬透下來...
還有一些林林總總的小問題(都是跟漏水有關)

問題來了
漏水的問題經查證是樓上四樓(我們家是三樓)引起
他們已經整修完畢
但是完全不知道有影響到樓下(也就是我們家三樓)
當然也不曉得三樓的慘況

經過勘驗我們家被潑及的漏水情形
至少已經半年以上才會這麼嚴重
這半年來(此房客約住兩年左右)
房客完全沒有通知我們(房東)漏水的事情
也沒有問四樓是不是有漏水
照理說房子漏成這樣生活上應該會有很多不舒服的地方
衣櫃發霉成這樣衣服擺得進去嗎?
陽台都爛了看起來好像也不太出入陽台
天花板水漬也不管....塌陷也不管

總之就這樣過了半年房子都爛得差不多了
他才通知我們說想要退租(還是支字未提漏水的事情)

現在房子修繕完後的費用遠超過他還壓在我們這邊的一個月壓金
家母非常生氣.....
房子漏水我們並沒有打算要房客負責(責任也不在他)
但是他刻意隱瞞不報
任由漏水問題擴大
最後他拍拍屁股走人...
至今一句抱歉的話或是不好意思的感覺也沒有
如果他當初肯第一時間告訴我們房子漏水
馬上處理的話也不會拖到問題這麼嚴重

不知道他是什麼心態刻意不報?
是怕修理時影響到他嗎?
放任房子變成這樣也太可惡了吧

我們有跟房客說過這件事情
他則是坦蕩蕩地說他沒有任何責任不關他的事情
一點也沒有抱歉的意思
要我們限時還回押金

我們該如何自保
還是給乖乖退他一個月租金嗎?
還是可以向他求償呢?

sam 102-07-30 17:01

我母親如果要將現自住的房子贈與給我

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起來不到220萬,可以一次贈與不用分幾年

像這種情況可以適用土地增值稅10% 一生一次 自用住宅的優惠嗎

(有設籍.未出租.土地面積等其他條件都符合.惟要用贈與的方式)

謝謝!!

小劉 102-07-30 16:58

出租人想於104年租約到期時,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375耕地自耕,請問要有何條件和注意事項?

根據內政部97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70124366號函(私有出租耕地97年底租約期滿
處理工作手冊)中處理原則:
只要出租人1. 有自任耕作能力 2 .有耕地(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之距離未超過15公里) 3. 出租人因收回耕地,無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符合以上三點是不是只需補償承租人「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及「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而不用再以土地公告現值1/3補償佃農嗎?

小明 102-07-29 20:03

律師您好:我們如果點交還有爭議房東在店面前貼出租帶人帶看,是否恰當呢??

把費 102-07-21 14:49
律師您好! 因最近網路下載電影檔案而侵犯著作財產,而家裡有出租套房,近來被警方查到出租套房內有人非法下載影片,侵犯了著作財產權,但由於警方指調查到使用網路人的地址,卻沒有正確的資料,要求我們提供房客個人資料,但由於我們無法確定是哪一位房客所為,所以不敢隨意將房客個資交給警方,怕會洩漏他人個資,反而引發更多問題,但是另一方面卻會造成無法協助警方調查,想請問老師,遇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不用主動提供 如果警方有搜索票再說
小蔡 102-07-18 17:51

我台中人 5月收到台北警局調查單刑事案件 後來去警局才知道我證件被冒用 對方用我身分證汽車駕照租車.騙取了100萬(我證件也沒遺失.而且我駕照也過期.出租店也租他 我很那悶)   出租店有提供警方我雙證件引印本 他有簽我本名 蓋手印 我上台北後我為了釐清 也把我指紋給警察拷摩了..也入口供了有路口監視畫面 照片上也不是我  現在在台北地方法院又記單子來明天必須出庭上面標記我還是(被告) 我只是個平凡的上班族 這些事情讓我很頭痛

請問各位律師

有辦法申請補助 或是提告出租商ㄇ? 或是更改台中開庭?

夏木 102-07-15 18:33

網路查到以下資料:

著作權法為有效遏止盜版光碟之大量製造及販賣,乃將下列侵權行為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利查緝: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盜版)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盜版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那公開分享非法影片〈電影〉連結也算嗎?就像近期發生的有人公開分享人在囧途這部電影在youtube的連結,結果被電影公司提告。是不是要電影公司發現提告才會成立?還是只要有人檢舉或告發就適用上述的規定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

小笨 102-07-07 11:05

因為家中有房屋出租,未與房客簽約,若到時要將房屋收回,房客不想搬走要如何是好?

維尼 102-06-30 15:29

之前我外婆走的時候,為了怕到時候又要分房子,所以先寫下契約,目的是要將房子先分給我舅舅他們,但允若外公居住並當房東房屋(有兩層樓,一層分給學生住)

不過契約書寫下的內容有:

 

將上列動產全部授權父親代為出租及代收金等一切事宜,允父親使用上列動產,且立書人於關係存續中應保持上列動產為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房地出租應收之租金全部無償讓與作為父親生活養老費用,且未經父親允許,禁止處分上列動產持分,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

立同意書人為盡孝道,茲無條件同意將上列動產所有權無償歸還父親,迨父親仙逝後始依繼承人身分繼承上列動產所有權

 

因為雜了很多有的沒有的人的意見,讓這份同意書寫的有點亂……

不過這邊的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應該算附條件吧?好像聽說有一個叫形成權的附條件會無效

所以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會因為附條件或其他原因致契約無效?

還有,如果沒有規定禁止處分的話,是不是把占有的部分賣出去或送出去,受贈或買受人就可以不管這一條了?

阿莉 102-06-24 08:01

您好:我家有間房屋,遭房仲業者以買空賣空方式,將所有權過戶,已經過二次訴訟確認債權金額,但遲遲未見償還第一順位抵押權債務,已提出拍賣執行,現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子租給他人使用,請問租約有效嗎?我可以要求房租嗎?(因尚未塗銷)目前對方提出暫停法拍訴訟,我若出庭有要注意什麼?謝謝!!!

 補充:

我家是第一順位,提出拍賣,對方(現所有權人)我可申請閱券調出合約請法院提出租合約是否有效嗎?

林智群 (klaw) 102-06-25 08:31

 你目前還不是名義上所有權人,不得要求房租,

但勝訴後可以向原名義上屋主請求之前收取的租金,

另你這個案件標的很大,建議找律師處理,不太建議DIY

Miao 102-06-10 07:56

去年6月因為網拍分期設定被騙了3w現金、5w的智冠遊戲點數,

當時報告時有說對對方提出告訴附帶民事求償

我是在嘉義被騙,但查到現金流進的戶頭人住在基隆(去年十月第一次公文),所以案子轉到基隆。

終於在今年6月6號寄來第二次公文,卻是不起訴處分書,認為被告是徵才被利用戶頭,真正的首腦在大陸也沒抓到,被告並無幫助故意,犯罪嫌疑不足。

公文最後寫若不服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高等法院檢察長申請再議。

有兩個告訴人,同一帳戶騙了兩個人的錢。我將處分書打出,我真的需要幫助。><

內容如下:

1.被害說在人力銀行刊登履歷求職,101年6月17日,接獲一名自稱"大哥"的成年男子來電,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司機,並約同日某時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被害雖知曉若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有可能被作為詐財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將其所申辦之富邦基隆分行提款卡交付"大哥",並告知密碼。
同年月18日下午6時,"大哥"所屬之詐騙集團打給另一被害人,騙了1w5,同天晚間8點22分換我被騙3w,及5w的遊戲點數。認被告刑法30-1、339-1。

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刑訴154-2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3.被告堅詞辯稱:網路求職,"大哥"叫伊先去影印存摺幫面及內頁,稱要給主管看伊與銀行往來是否正常,"大哥"看他存摺尚有餘額還陪他將餘額提出,伊在提款輸入密碼時,"大哥",又說要測試伊之提款卡是否正常使用,不疑有他,將提款卡交給"大哥"
,稱至統一超商櫃圓機測試,伊在路旁車內等候,不見"大哥"返回,"大哥"電話也是空號,伊也是被害人。

4.經查帳戶係被告申用,且告訴人對方、我,上揭時間分別匯入該帳戶之事實,僅能佐證上述帳戶係被告所申用,無從佐證被告確有參與或幫助詐欺犯行。況上開帳戶於100年6月30即已開戶,迄101年6月4日,仍有三筆方金額匯入,可知被告正常使用中,且於報告被告將提款卡交付"大哥"前不到半個月內,仍在正常供其匯入金錢使用,橫諸常情,若被告確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實無將自己近日內仍在正常匯入金錢之提款卡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理。參照一般幫助詐欺犯係將長久未用之提款卡提供詐騙集團使用而申辦帳戶領得提款卡後旋交付,顯有不同,被告所辯尚非無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犯意。

現今詐騙方式推陳出新,先詐騙他人帳戶資料,再持以詐騙其他被害人匯款,已常見,本件案情,衡情即有可能。被告既然與告訴人皆屬被害人,實難僅因被告遭詐之客體(提款卡)與告訴人(匯款)有所不同,即獨為不利被告之推定。

告訴人(我)被騙購買智冠公司遊戲點數儲值時之ip資料,發現無論其會員地址或ip位置皆顯示"cn",有調閱智冠公司查詢儲值交易資料等在卷足參,益見實施犯行之人在對岸,屬跨境犯罪,而本件除悉上揭帳戶係被告所申用及告訴人有匯入被騙款項外,尚查無任何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被告參與或幫助此跨境之犯罪行為,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事實認定。

末按,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之效力。」,又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2明文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認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即揭櫫"無罪推定"及"罪疑從輕"之基本原則核與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一致。

本件既查無被告係有償出賣、出租或無償提供其上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之確鑿事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何犯行,揆諸上述說明,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想請問:

1.這案子還有另一受害人,另一受害人如果提出再議成功,那於我的部分也是有同等效力嗎?

2.我搜尋知識+的相關,有些會詢問被害人是否和解緩起訴,但我並沒有被詢問過就接到不起訴公文書,請問這跟我報案筆錄說請檢察官幫提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是否有關?還是所謂的和解緩起訴都是在起訴對方後才有可能的後續?

3.這種情況,刑事如果不起訴,民事起訴我要回我的錢的機率有多大呢?

4.再議書自己寫通常會被駁回???

5.處分書上說"認被告刑法30-1、339-1",可是我覺得"339-2"也有耶,"339-2"論刑比"339-1"重,我可以從檢察官的引用法條不適當方向切入寫入再議書嗎?

6.刑法刑訴在詐欺部分有探討過失責任嗎?這適合寫進再議書嗎~"~?被告為何沒有在發現帳戶被盜的隔天去銀行處理止付或掛失,導致晚上一連串的詐騙發生?可以寫入再議書嗎?

7.再議7日,有把週休二日算進嗎?這兩天假日我好難熬,想去法院諮詢,卻沒開…


謝謝熱心又專業的大人們幫看QQ~感激

就算只是一點意見對我都是莫大的幫助。

我只剩兩天可以再議了,救救我><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6-10 10:04

建議 台端趕緊提出再議,以免延誤再議期間,至於刑事附帶民事,需在檢察官起訴後之審判程序中提出,其他如欲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這個案子再議能不能發回的關鍵可能在於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是否真如其所述「好傻、好天真」,結合被告的智識背景等等種種因素,如果要自行撰寫再議狀的話可能要就這部分多所著墨, 請酌參。

Miao 102-06-10 22:15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個案子再議能不能發回的關鍵可能在於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是否真如其所述「好傻、好天真」,結合被 ... (恕刪)

 許律師你好~真的很感謝你的回覆><

我只知道被告的姓名與住址,其他一無所悉,我只知道錢匯出被騙了,提供了匯款明細、發票給警方,連被告也是收到公文通知才知道是誰,現在處分書說積極證據不足,我不曉得我還能提出什麼…

處分書第一段,是在說被告知曉金融資料外洩有可能淪為犯罪工具還是假定而已~"~?

如果是說對方知曉

那他為什麼提款卡被對方拿走,還能自己在車內等,怎麼放心,又為何被騙走帳戶第一時間,甚至是隔天都沒有親櫃掛失止付,

我可以把這些寫進去再議書裡面嗎?

 

xiouya 102-06-05 12:16

今年初家裡要計劃重新裝修,但發現家裡天花板有下陷及裂痕,有一區塊水泥塊還整個掉下來鋼筋外露,前幾年就有發現家裡門難開的現象,懷疑是二樓載重量太大壓到我們家天花板,於是我們先上591找幾家廠商來評估我們家狀況。

二樓六年前改建套房出租全部都是水泥磚造,大約七間;我們找了三家廠商來評估我們家,廠商都有提到有些部分是二樓隔間重量過重而造成,所以我們合理懷疑二樓影響我們家地基,於是請二樓屋助協調。

起初面談時對方感覺很有誠意解決這件事,但經過第三次面談時發現態度轉變強硬,對方要求走調解,一切到調解委員會再做決定。我們要求找技師工會鑑定,如果證明是對方責任鑑定費用他們要全部負擔他們也不肯,現在擺明在耍賴拖延

想請問處理過相關問題的律師

1.如果調解不成要?法院,要以什麼罪名提告?要如何舉證勝算才會大?

2.如果我們在訴訟前已先申請鑑定鑑定費用可否列為損害賠償項目之一?還是我們向法院提高時再向法院申請鑑定?

3.賠償費用除了要求鑑定費、結構補強費用、損害修補費用外,可要求賠償房屋減損價值嗎?

4.通常這類型的官司訴訟流程怎麼走 ?會花多久時間? 

xiouya您好,

1.如果調解不成要?法院,要以什麼罪名提告?要如何舉證勝算才會大?

這涉及民法第184條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您可提出二樓載重量過大之照片,例如天花板塌陷,房門難以關上;或證人之陳述二樓改裝前並無前述事項,是改裝後才發生等。但關鍵在於鑑定證明的內容是否認為是二樓隔間過重,影響房屋整體結構

 

2.如果我們在訴訟前已先申請鑑定鑑定費用可否列為損害賠償項目之一?還是我們向法院提高時再向法院申請鑑定?

鑑定費用一般是敗訴的一方負責,但最高法院也曾提出過反對意見。可以在訴訟時與法官說明鑑定意見如何負擔。

 

3.賠償費用除了要求鑑定費、結構補強費用、損害修補費用外,可要求賠償房屋減損價值嗎?

民法第216條,您可要求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房屋減損價值也包括在內,只是必須舉證證明房屋價值有所減損。

 

4.通常這類型的官司訴訟流程怎麼走 ?會花多久時間? 

一般民事官司統計上一審是1年4個月,您的案件法官會先安排調解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律師敬上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6-05 14:48

此部分涉及民事損害賠償事件,鑑定部分建議進入訴訟程序再向法院聲請鑑定,因為自己送鑑定,對造可能會對鑑定單位有意見,此類訴訟程序必定冗長,建議應和律師詳細討論。

陳易風 102-06-01 12:05
店面出租 合約問題 非常急 (一年一約)我們家有出租店面~原本房租8000~因那條街都出租1000~13000 而且我們坪數比別人長與大~其實可以出租12000~13000的價位~現在有人願意以1萬與我們租~多久都願意等~因為之前合約8月到期~我們可以不租他嘛? 1、因房客說有與我父親簽「優先續約權」~我是不太懂~是否一定要與相同價位(8000)承租給他一年~然後~才能租給別人~或是我可以以自家用收回~那多久可以出租出去不違法~ 2、房客說他之前裝潢25萬~如果他不租要退他錢~我們又沒簽任何合約房子是我們的~要裝潢不是他的事~為合還要賠他不租裝潢的錢~非常不合理? 3、有無其他建議~提供讓房客搬離~或是以1萬的價格讓舊房客承租下來~因為父親是老實人~常別人大聲說你違法~說要告他他就害怕退讓

陳先生您好,

1. 有無優先續約權,應視您們契約的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要您們負擔裝潢費用,是欺負您們不懂法律

3. 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攜帶契約及所有證據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策略。

律師敬上

 

 

陳易風 102-06-03 00:43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先生您好,

1. 有無優先續約權,應視您們契約的約定。

2. ... (恕刪)

 

戴大哥你好~我發現合約有塗改過~而且上面我媽沒蓋張~只有當事人有蓋張~原本合約是1年塗改變3年了~你有信箱嘛?我寄合約書給你看~還有今天白天去談~他有用說這樣做會讓我「母親很丟臉~會被人笑」這樣算威脅我媽嘛~我有談話錄音檔~我也會寄給你~我們是鄉下的孩子~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我媽是老實人~今年都67歲了~去談我媽真的受不了這樣的心情~麻煩協助我們一下~提供我們意見~其實我們真的不想租他了~就算賠錢

 

nancy 102-05-27 20:34

律師好:

開發屋主的女兒問她是否有要出租房子, 她非常生氣的問我怎麼會有她的手機電話,她要告我違反個資法,請問律師我如何處理?如何回應?會有何刑則或法則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8 10:51
回覆 nancy 的發言內容:

律師好:

開發屋主的女兒問她是否有要出租房子, 她非常生氣的問我怎麼會有她的 ... (恕刪)

這會有個資法的問題。

法律不會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要如何主張及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人,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時間付費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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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102-05-26 23:39

網上的律師您好:

我把房子出租房客已近2年,上上星期暴雨,造成排水不及水倒灌從二樓浴室排水孔冒出,造成2樓淹水。而水又從二樓流到一樓,造成房客一樓鋼琴泡水。查明原因隔壁鄰居施工將我們的排水管堵住,才導致水倒灌,但隔壁鄰居不承認。現在房客一直說水管堵住房東要負責賠償,但房子出租後,房東不可能知道水管何時會堵住啊! 請問律師 房屋出租2年期間並未發生淹水,近期發生的淹水造成房客財物損失,房東真的需要負責賠償嗎? 謝謝!

不用,建議你和房客一起向隔壁請求賠償即可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7 13:43
回覆 victor 的發言內容:

網上的律師您好:

我把房子出租房客已近2年,上上星期暴雨,造成排水不及水倒灌 ... (恕刪)

房客向您求償,您要向隔壁求償

法律不是簡單的事,要如何主張及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服務業,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您要找免費律師,只有到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資格審查才有免費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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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生 102-05-20 18:19
您好 我在今年3月29日向仲介買了一棟房子 房子有七個套房出租中 簽約時屋主連同租賃契約一同轉讓,房間內的設備也一同轉讓(契約中有設備清單) 只因屋主委託套房經理人租屋,所以屋主也沒有房間鑰匙進房清點確切財務 反要我自己跟套房經理人清點,並結算房客房租 當時我問現場的代書房屋仲介,這樣的交屋不太妥當 最後是因為我有意讓原來的經理人繼續管理,當下雖覺得不妥也就接受了 4月23日我自己找了套房經理人之後, 經理人告訴我他才不管我們買賣如何,經理人堅稱他要拿走房間的冰箱與電視 且不跟我合作 我當時問了代書律師律師說既然不合作就要交出冰箱與電視 我只好讓經理人進去拿走設備 經理人還說連冷氣和桌椅都會去搬走 這下我才意識到不對時,契約中明訂的設備轉讓呢??? 當我請屋主出面解決,屋主置之不理,還反調侃是我自己讓他去搬的 我才知道房間內的設備都是套房經理人提供的,屋主根本狀況外 這下房客跟我要冰箱,我得去買7台冰箱(5000元)和電視(3000元)了 我還要防止經理人後續去房子裡搬東西 我錢付給屋主買了設備,卻被經理人這樣拿走,屋主還說是我同意的, 我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了,我該如何要回設備 有什麼法律可以幫助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請先確認您的買賣契約內容,最重要的是您說的「設備清單」,是否包含您所述之電視及冰箱或冷氣等。 二、確認您的契約內容後,才能判斷該針對賣方還是套房經理人主張權利。
廖先生 102-05-20 18:13

您好

我在今年3月29日向仲介買了一棟房子

房子有七個套房出租

簽約時屋主連同租賃契約一同轉讓,房間內的設備也一同轉讓(契約中有設備清單)

只因屋主委託套房經理人租屋,所以屋主也沒有房間鑰匙進房清點確切財務

反要我自己跟套房經理人清點,並結算房客房租

當時我問現場的代書房屋仲介,這樣的交屋不太妥當

最後是因為我有意讓原來的經理人繼續管理,當下雖覺得不妥也就接受了

4月23日我自己找了套房經理人之後,

經理人告訴我他才不管我們買賣如何,經理人堅稱他要拿走房間的冰箱與電視

且不跟我續約

我當時問了代書律師律師說既然不續約就要交出冰箱與電視

我只好讓經理人進去拿走設備

經理人還說連冷氣和桌椅都會去搬走

這下我才意識到不對時,契約中明訂的設備轉讓呢???

當我要請屋主出面解決,屋主置之不理,還反調侃是我自己讓他去搬的

我才知道房間內的設備都是套房經理人提供的,屋主根本狀況外

這下房客跟我要冰箱,我得去買7台冰箱(5000元)和電視(3000元)了

我還要防止經理人後續去房子裡搬東西

我錢付給屋主買了設備,卻被經理人這樣拿走,屋主還說是我同意的,

我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了,我該如何要回設備

有什麼法律可以幫助我嗎?

您好

你應該先確認屋內家電設備是誰的,

簡言之,經理人要搬之前,請他提出證明(如購買單據),確定是經理人的,才讓他搬,如果拿不出證明,硬要搬,馬上叫警察來,敢動任何東西就告他,順便請他把鑰匙繳出來(你們之間無契約關係,他已無權再管理套房)

拿到鑰匙後,第一件事「找鎖匠來換鎖」

如果東西是經理人的,等他搬完,拿著他出示的證據,再告賣你房屋的前屋主。

廖先生 102-05-20 20:02

律師您好

那麼我現在可以請經理人出示購買證明,逼他還給我設備嗎?

因為經理人說,即使是他自己進門去搬,但有經過我的同意,他不必負法律責任

所以我對經理人沒輒了,是這樣嗎?

我的冰箱和電視在被經理人搬走之後,

我趕緊跟房客講不准再讓經理人進去搬東西

但我的房客反而跟我追討冰箱與電視

現階段我到底該要如何才能請經理人還我設備呢? 

我應該針對經理人提告或是前屋主提告呢?

然後要告什麼名目呢?

是不是又會拖很久?

這期間房客的權益又要找誰申訴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必須先確認該設備之所有權人到底是誰,若是該經理人,則他確實是有權利搬走,且現在他既然已經搬走,要再請他出示購買證明,顯有困難.但若可以確認該設備非屬經理人,則該經理人已涉及竊盜侵占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廖先生 102-05-21 16:58

律師您好

如果經理人能提出房內的設備所有權證明

是否表示經理人可以將尚未搬走的冷氣床舖桌椅給搬走呢

如果是的話

那我的權益如何主張

房客的權益如何主張

陳偉銅 102-05-16 22:57
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王耀星 (Eric) 102-05-17 08:23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該儘速提起民事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陳偉銅 102-05-16 22:56
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一、 假設您兄第二人係在98.7.23後才經營停車出租者,就租金部分,他們未將您該得的那份轉交給您,至少就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您得依法律規定請求他們給付您應得的三分之一租金。但目前依照實務見解,租金的請求原則上僅能主張請求時往前推五年之租金數額。另外,假設蓋鐵皮屋使用的管理措施,您認為有不公平之處者,亦可考慮聲請法院變更。
陳偉銅 102-05-16 18:05
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租金,再以訴訟方式解決
陳偉銅 102-05-16 18:04
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建議您先設法去打聽、了解該土地什麼時候開始經營停車場,年租金多少,計算出租金總額及自己可分得的部分,有個確定數額後再跟其他二位共有人談,如果對方堅持不願返還,只能循訴訟途徑處理。
陳偉銅 102-05-16 18:03
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5-16 20:21
可向已收取租金利益之其他共有人,要求屬於台端3分之1之租金利益。如需進一步諮詢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陳偉銅 102-05-16 18:02
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5-17 00:42
陳先生您好,您的問題涉及民法第820條的規定,如果您與二位兄長的持分確實是各3分之1,則因您的二位兄長持分於2分之1達到3分之2,所以您二位兄長的主張不無道理。惟因該二位兄長並未與您協商過分管協議的內容,依法您得向法院主張變更原分管協議。另外以不當得利請求均分這幾年的租金收入。如有需要更進一步的服務,歡迎您來信或來電聯絡。
102-05-14 02:03

我和其他兩個室友於4月底找到一間出租的房間 , 去看完後頗滿意 , 於是就簽約並且給了訂金 1萬三+1萬三+兩萬 共 4萬六 ,承租日是從5/15開始 . 然而五月初 , 有一室友爸媽覺得這間不太好 , 所以就不打算租了 , 起初房東說我們浪費了她許多時間 , 所以每個人要賠2000 一共6000 , 但是隔幾天她卻只退了三萬 , 少給一萬 , 打電話去問房東 , 房東卻又問我們要不要租 , 請問 我們是否可以要回那一萬元? 然後 我們在承租日前一禮拜就說不租了 一定要賠錢嗎?

 你們與對方簽訂契約,但是卻拒絕履約,對方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的金額,那是個爭執點,對方得主張多少,要看對方損害的範圍還有你們的契約內容而決定。

在你們的案件中,因為你們有給訂金,對方主張沒收訂金應該是沒有問題,如果損害超過訂金的部分,對方還可以主張。你們原本給對方四萬六千元,對方可以先扣下訂金一萬三千元。其他超過的部分(三千元)就看對方的損害而定了。

如果雙方已簽訂了租約,約明租賃物及租金、訂有租賃期間,則該租約未經合法解除或者終止的話,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是有權要求出租人依約按月給付租金的。
建議您還是先確認一下承租人這方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權解除或者終止租約。(看看租約條款、民法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阿志 102-05-10 13:05
謝謝律師幫解答但我補充一下問題警方為龍潭分局刑事偵查隊我承租出去而被放置的物品已遭貼封條且跟我租屋的人一人被抓一人未捕.此事跟我無關也開過庭釐清我跟此案無關我只是委託房仲把廠房出租出去.哪知會遇到這麼倒楣的事房租沒收到還被警方白白放了好幾個月.查扣物品不搬走我也無法使用哪間廠房律師先生請問若是我委請你們幫忙訴訟能要回我所損失之出租費嗎或者能讓警方盡速搬離哪些查扣物品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當然仍可委託處理,但需有全盤完整之資料,才能進一步研議如何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康 102-05-08 10:14

情況有點複雜,我想買一間公寓(87年完工),樓層是4F(頂樓),前後兩間相連,頂樓前後兩間原是親戚,一起搭起鐵皮遮雨棚預防漏水(只搭頂樓面積約2/3,就只有遮雨棚,不是密閉使用空間),在搭鐵皮遮雨棚的時候未取得所有住戶同意就自行興建,曾有人報拆過,但是最後沒有拆除,目前集水槽已銹爛,水會從屋簷直接流到一樓住家再流到公共樓梯(公寓的設計是1F是停車位,2F才是公寓的1F),下大雨時,樓梯會有較多水影響到鄰居,此事已報到管委會.

簽約在即,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日後遮雨棚若被吹落,我是否須負責?還是所有住戶的責任(頂樓為公共區域)?
2. 我是否應負責維修?會不會修了之後,反而所有責任都歸我一人?

3. 若要修繕,能否請所有住戶分擔維修費用? 或是就是頂樓住戶負擔?

4. 大家都建議我,根本不要去維修他,簽約時註明是前屋主留下的違建,這是否正確?

5. 日後若被拆除,我是否須付拆除費用?

6. 不管拆除或修繕,若另一邊的住戶都不理該怎麼辦(另一邊目前出租中)?

 

因為大家都建議我不要去動遮雨棚的部份,目前我傾向協助1F改善排水問題.
關於遮雨棚的問題我一直很困擾,我應該怎麼做對自己比較好?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建議您自行拆除,而修繕費用則需視該區域是否屬公共區域而定,若是,則當然住戶要共同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俊 102-05-05 22:11

本人5月2號收到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以下

主文

xx俊,xx現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楚拘役五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一日,扣案之玩具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xx俊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19時許,在位於台南市xx區xx路xxx號出屋處,其女友xx紅與同為房客之xx秋子因故發生爭執,而遭同住該處B11房間之x緞聽聞後前來制止,並向其表示;〔人家那麼多歲,你還要對人家怎樣〕(台語),致xx俊心生不滿,遂電話通知其胞兄xx現前來助陣,xx現接到電話後,即攜帶不具殺傷力之銀色COLT牌玩具槍1把(含彈匣1個),於同日20時許趕抵現場,xx俊,xx現隨即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由xx俊帶同xx現前往x緞房間門口,由xx現持該把玩具槍指向x緞,以此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舉動,使x緞心生畏懼,嗣經警據報前來來處理,xx俊,xx現隨即離開x緞房間門口,xx俊並指引xx現將該把玩具槍藏放在該處A15房間窗戶上,後違警當場查扣

二.案經x緞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移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之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逾言詞辯論終結前生名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訂有名文,本見證人即告訴人x緞,證人xx紅於開警訊中所為之陳述,奇等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等所為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均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表示異議,依上開規定,是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言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訂有明文,查証人x緞,xx紅,xx桂,xx貴於檢察官偵查重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證人x緞,xx紅,xx桂業經本院行交互詰問程序,就被告等之對質詰問權已獲保障,依上開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詞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判決理由部分

訊據被告xx俊供稱當時聚集很多人,x緞向伊嗆聲,伊才打電話向xx憲表示被打,要依帶〔東西〕來,後來伊趕到現場並從車上拿玩具槍下來,並問xx俊誰要打你,隨後就和xx俊走到x緞門口等語,然均矢口否認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被告xx俊辯稱伊叫xx現帶〔東西〕是指例如球棒類的東西,並非玩具槍,也未帶xx現去恐嚇x緞云云,被告xx現則辯稱伊拿玩具槍和xx俊一起走到x緞門口時,就看到警車抵達,隨手將玩具槍放再另一間房間窗戶上,也未舉槍對他恐嚇云云,經查:

一.xx俊於上揭時,地,因其女友與xx秋子發生爭執,遭x緞勸止後,即電話通知xx現攜帶〔東西〕前來助勢,隨後xx現即攜帶扣案之玩具槍趕抵到場,並予xx俊一起走到x緞門口乙節,業據證人x緞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具證稱因xx秋子與xx俊,xx紅發生爭執,伊把他們拉開後,xx俊就打電話叫人將〔東西〕傳來(台語),後來xx俊就和xx現到伊房間等語(警卷第18,22頁,偵查第13頁,本院卷第25至27頁),核與證人xx桂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伊聽到x緞喊有槍,並看到xx現,xx俊兄弟從x緞門口跑到A15房間外,xx現將槍藏在該房間窗戶上乙節(偵卷第29頁,本院第29至30頁),大致相符,而被告xx俊對於伊曾打電話向xx現伊被打,要他帶〔東西〕過去,並與攜帶玩具槍之xx現一起走到x緞房間門口乙節,並未爭執(本院卷第56頁),且被告xx現對於xx俊因與他人發生爭執後遂打電話抵達現場,並問xx俊誰要打你,並與xx俊一起走到x緞門口乙節,並不爭執(本院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是xx俊於案發當時,因其女友xx紅與xx秋子發生爭執,而遭x緞勸止,遂電話通知xx現攜帶〔東西〕前來,隨後xx現即攜帶扣案支玩具槍趕抵到場,並與xx俊一起走到x緞房間門口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而xx現攜帶扣案支玩具槍趕抵到場,隨即與xx俊一起走到x緞房間門口,xx現並拿槍指著x緞,後因聽聞員警抵達現場,xx俊,xx現隨即離開x緞房間門口,xx俊並指引xx現將上開玩具槍藏放在A15房間窗戶乙節,復據證人x緞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警卷第19,22頁,偵卷第13頁,本院第27頁),且證人xx桂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亦均具結證稱伊有聽到x緞喊〔有槍〕,隨後xx現,xx俊從他們門口跑到A15房間外,xx俊並指引xx現將槍藏在該房間窗口等語(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29頁),證人即現場處理員警張龍貴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具結證稱x段很激動說有人拿扣案之玩具巷x緞,否則x緞當無對外高喊〔有槍〕之理,而證人xx典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稱伊有聽到把槍藏在門口(本院卷第32頁背面),參以當時與xx現同往x緞房間門口者,除xx俊外,亦無他人,且xx典與被告2人平日關係較佳,亦具證人xx典證述在卷(本院卷第33頁),衡情更無設詞構陷被告2人之於,是被告xx俊,xx現一起走到x緞房間門口後,xx現即拿扣案之玩具槍指著x緞加以恫嚇,後因聽聞員警抵達現場,才趕緊離開x緞房間門口,xx俊並指引xx現將扣案之玩具槍藏放在A15房間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被告xx俊雖辯稱伊叫xx現帶〔東西〕是指例如球棒類的東西,不可能直接叫他拿槍過來,也未帶他去恐嚇x緞云云,惟查,證人xx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xx現抵達現場後,即手拿著槍放在背後(本院卷第35頁背面),證人xx桂,xx典於本院審理時亦均具結證稱xx俊指引xx現槍枝藏放位置(本院第29頁,32頁背面),顯見被告xx俊與x緞等人發生衝突,隨即以電話通知xx現,要他帶〔東西〕前來助陣,當時所謂〔東西〕即指扣案之玩具槍,否則當xx現攜帶扣案之玩具槍趕抵現場後,當應力阻xx現取出該把玩具槍,更無帶同xx現前去x緞房間門口舉槍恫嚇之哩,是被告xx俊所辯,顯屬時候卸責之詞,不堪採信,被告xx俊另辯稱伊未帶xx現到x緞房間門口恐嚇她云云,惟查,xx現於警詢時供稱伊到達現場後,xx俊即帶伊到伊間房間門口(警卷第4頁),且案發前xx現與x緞素不相識,對於x緞之房間位置更無所悉,倘非xx俊帶同前往,衡情應無法獲知x緞之房間位置,是被告xx俊上揭所辯,亦與事實相違,而不可信

四.被告xx現則辯稱伊當時未看到x緞云云,惟查,被告xx現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伊抵達現場後即由xx俊帶到B11房間(即x緞之租屋處)走廊門邊(警卷第6頁,偵卷第13頁),是其辯稱伊未見到x緞乙節,是否值採,即非無疑,又當x緞高喊〔有槍〕後,xx現,xx現隨即從x緞房間門外走往A15房間外藏槍乙節,業據證人xx桂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本院第30頁背面),且從xx俊於本院審理時庭於警繪圖標示,當時xx現,xx俊所在位置正是x緞之B11房間門口(本院卷第47頁),且x緞與xx現案發前素不相識,倘被告xx現拿槍恫嚇他之哩,是被告xx現上揭辯詞,顯署事後卸詞,自難以採信

五.又告訴人x緞雖指稱xx現,xx俊有進入其房間,xx現並其言〔幹你娘機賣,拿槍對你開〕加以恐嚇等與,訊據被告xx現,xx俊均堅口否認進入告訴人x緞房間入,及出言恐嚇x緞之情,經查,告訴人x緞於警詢時先指稱當時係遭xx現罵以〔幹你娘機賣,拿槍對你開〕(警卷第19,22頁),後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則改稱〔幹你娘機賣,要給你剋下去〕(偵卷第13頁,本院卷第27頁),針對其遭xx現言語恐嚇之內容,前後不一,是否堪信,及非無疑.而證人xx桂於檢察官訊問時即本院審理軍政稱伊未見到xx現,xx俊從x緞房間出來,當時只有聽到一聲〔有槍〕,未聽到xx現對x緞嗆聲(偵卷第29頁,本卷第29頁及背面),證人xx典於本院審理時亦稱一位見到xx現,xx俊進入x緞的房間,當時未聽到有人罵三字經或五字經(本院卷第32,33頁背面),證人xx紅於警詢時亦證稱伊未聽到xx現對x緞罵以〔幹你娘機賣,拿槍對你開〕(警卷第25頁),是告訴人上揭指述,除為被告2人堅持否認外,亦與證人xx桂,xx典,xx紅之證述有所出入,自男單憑其前後不一之指述,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以上

我絕得很扯的是,我在警詢跟法官詢問時我都有說到事情是因為我女友跟xx秋子發生爭執,xx秋子拉扯我女友的上衣當,導致衣服有被撕掉,內衣都跑出來了,我當下去作制止並跟xx秋子道歉,然後x緞跟她老公前來,x緞來對我大小聲(嗆聲),而她老公來推擠我,我人往後傾,我馬上告知x緞與她老公說,你們都不知道事情ㄋ,x緞還是對我大小聲,因當時x緞從她住處過來時就有好幾個朋友在她那了,這些好像他們都把她省略掉

 

疑點一:我這邊的證人xx典並沒有跟檢察官提到xx俊指引xx現到A15窗戶上藏槍,我朋友她是跟檢察官說她有聽到聲音但是沒有看到槍,法院因該都會有錄音

疑點二:xx桂很明顯供詞不一法官卻採信,既然有提到說xx俊與xx現未見到從x緞房間出來,那哪來看到xx俊與xx現從x緞門口走到A15窗戶上槍,此供詞已有矛盾

疑點三:xx俊辯稱伊叫xx現帶〔東西〕是指例如棒球類的東西,並非玩具槍,這個法官已經先入為主了,我的意思是說我有說到〔東西〕但是我並不知道xx現會帶神麼來的意思(這我無法先知道)

疑點三:當時所謂〔東西〕即指扣案支玩具槍,否則當xx現攜帶扣案支玩具槍抵達現場後,當應利組xx現取出該把玩具槍,更無帶同xx現前去x緞房間門口舉槍恫嚇之理,是被告xx俊上開所辯,顯署是後卸責之詞,不堪採信,法官先入為主了,我根本不知道xx現會帶神麼東西過來,我並非沒有阻止但是xx現乃從B11那邊過去因為當時那邊有很多人站在那,而我當時住的地方是套房出租,走廊的部分很窄,只有大約2呎寬,當時話的現場圖標示之位置,我已有跟法官說只要走向B11處去,等於就是她門口了,走廊真的很窄

判決書有好多地方很明顯前後不一的供詞,而x緞在民事賠償的部分她有說到他本身是有重度憂鬱症,那是否她的供詞可以採信

小弟我因為沒有前科,也沒有去過法院開庭過,第一次難免會緊張,我只希望說可以從輕量刑,因為打電話聯絡這是事實,拿玩具槍這也是事實,但並沒有去B11那舉槍恐嚇x緞,也沒有進入x緞房間罵他〔*****機賣,拿槍對你開〕,更沒有xx現指引xx現到A15窗戶上藏槍

案發地點有監視器,但晚上7點多,監視器畫面模糊,但可以看到我自己的爸爸跟xx典,警察那邊有拿數位像機去測錄,法官也有說到測錄的畫面不清楚,那我是否要要求法官調監視器的錄影帶?

而xx典並非跟我們2個比較好,反而是他們那邊比較好,xx典去當證人後的隔天我就連絡不上他了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疑點是再[實體判決理由部分]第二條有說到:而xx現攜帶扣案之玩具槍趕抵到場,隨即與xx俊一起走到x段房間門口,xx現拿槍指著x緞,後者第五條說到:又告訴人x緞雖指稱xx現,xx俊有進入其房間,xx現並出言〔淦你娘機賣,拿槍開你〕加以恐嚇等語

試問這已經很明顯有很大出入了,竟然後者告訴人有說到xx現與xx俊進入房間,xx現出言〔淦你娘機賣,拿槍給你開〕拿槍給你開,那很明顯意思是說當時xx現是舉槍指著他罵的,那前者又提到門口,試問感覺前後不一了

今天下午的時候有拿數位像機去那拍以下是我無名相簿的連結: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f124961f&book=1

從第三張照片可看出他的走到寬度,而我也沒走到瓷磚那是在爬坡上

本案原審有沒有委任律師辯護?若有的話,建議您儘速與您先前所選任的辯護律師討論一下可行的上訴方向;如果在原審您沒有委任律師辯護,則建議您趕緊向法院聲請調閱偵審開庭筆錄(如果沒有辯護人的話,只能聲請調閱偵審開庭筆錄),再洽詢律師來幫您研究看有沒有那些可提出的有利主張。
另外提醒您務必留意要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否則上訴即不合法,法院得直接駁回。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阿俊 102-05-06 12:5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案原審有沒有委任律師辯護?若有的話,建議您儘速與您先前所選任的辯護律師討論一下可行的上訴方向 ... (恕刪)

 賴律師你好~我這邊沒有請律師,第一次去法院開庭,對法律也不懂,那我目前上訴理由狀要寫到請法官調偵查庭筆錄嗎(但是偵查庭沒問到神麼)?大部分都是在台南市地方法院問的,只是我這邊證人xx典病?人說xx俊指引xx現到A15窗戶上藏槍,我是看到警察來趕快跑到xx秋子住處那的(有夠冤忘)被他們亂栽贓,我這邊也有用手機測錄監視器的畫面都是模糊的,但還是可以看到人.事.物,人在走動這都可看清楚,就算監視器是模糊的但是還是可以看到,那我是不是要一並附上,給二審的法官.判決書日期是4越29號所以我是要在5越9號之前提出上訴吧

阿俊 102-05-06 13:1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案原審有沒有委任律師辯護?若有的話,建議您儘速與您先前所選任的辯護律師討論一下可行的上訴方向 ... (恕刪)

 我這邊的證人xx典再地方法院開庭時,並沒有跟檢察官提到xx俊指引xx現到A15窗口處藏槍(這我很清楚)因為他是說他有聽到聲音但是沒看到槍等語,檢察官回覆說xx典說話〔不實在〕

Irene 102-05-05 00:58

最近遇上一點難題,可不可以幫我解答一下

最近租了房子,而房子鄰近某大學,我是覺得房東都是被學生養成這樣態度才會這麼惡劣....因為學生們租房子鄰近學校也是比較方便,學校附近的租房房東很好賺,而房東可能利用這一點刁難其他房客

1.簽租屋契約時,若沒有一式兩份,而那一份放在房東那裡,房東是否違規?有無相關法律可治?

2.合約書上沒有標示"禁菸",當時簽約時房東也說可以在陽台抽菸,但在簽約後幾天口頭上說禁菸,然後就在本人的那份租賃契約上用原子筆寫上禁菸,這樣有效嗎?(言下之意就是還能繼續抽菸嗎?)房東房客有沒有相關法律問題?

3.一般公寓需要申請變更為出租套房才能租給別人嗎?如果是的話,沒有申請變更要罰錢嗎?

Irene你好,

1. 租賃契約法律未規定要一式兩份,重點是簽約時自己要留存一份,以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一般契約事後如果有變更或增刪,會要求兩造簽名。在你的情形只有房東簽名,房東要舉證禁止吸煙是兩造同意便會有所困難。

3. 如果是要裝修改建(例如隔間)必須得到內政部許可,單純出租不用申請。

如果你覺得回答還不錯, 麻煩在感謝律師牆幫我留言, 謝謝! ;)

艾燁 102-05-04 09:38

出租人電費不合理,而租約方面不平等只全規範一方,請教
各位~應該有租屋過吧
我的情況是這樣:
出租人訂了一年租約押金2個月,租金新臺幣六千元整,
出租6樓,我租2樓,每一樓層僅2間套房,每樓層電費是分開算的
電費他要由我負擔,出租人僅負擔便宜的水費
除了承租房屋的錢,另替他支付臺灣電力公司的電費


但後來我發現:
一、他裝的獨立電錶,非屬臺灣電力公司的電錶,係是找民間或水電   行裝的分錶台灣電力公  司跟我說的,不是他們的。這樣合法,有  合公司規定嗎?
二、並規定電費以每度新台幣六元計算(即一度六元),由承租人負  擔然後另外他給我的銀  行帳戶還寫的電費算法  每月6000元租金  每月電錶○○○○-4268=0   (4268係是看  屋時的電錶數字此非  屬電力規定三碼。)    0乘6=電費        6000租金+電費
※這樣計算方法有無錯誤、或不對、不正確。
三、出租人也滿離譜的,明明臺灣電力公司規定每2月付一次電費,他  卻要租屋的人每月送他  電費的錢,是否不合規定或違法。又他是  從中謀取差額獲利,那豈不是變相是他在收電  費,以此獲得不當  得利。
四、但經查:臺灣電力公司客服推翻說,電費不是這樣算的,須依他  們規定的三碼電錶來   算,外面裝的4碼分錶計算比較容易搞錯,並  且一度6元收費,臺灣電力公司根本就沒怎  麼高,收費不超過最高  設定的4元,他比現在政府調漲電費還貴。並查:電力公司說該屋  主2樓電費從去年12月到今102年2月份,電費才542元而已,又享  省電折扣。他的總電  錶是307度,電費只跟他說收一度2.1元,並  非一度6元,又問電力公司他們沒有在收一  度6元的,最高不得超  過4元,這是政府他們的收費規定。     >>屋主規定一度6元牴觸  電力公司規定及命令,是否可主張暫不 繳其不正確錯誤電費,待他拿電力公司2樓電費帳   單,我就繳。
五、還有:
我是於2月22日搬入的,雖是2月16日簽訂租約的,但16至22日這段期間承租人並沒有使   用、居住,還是在台北住,21日才委託搬家公司搬下來,我於隔日22日搬入。可否主張1~2  月並沒有居主、使用上,這段期間沒有義務繳納其電費,並主張只等下度二月電費帳單,5月  帳單,即3~4月,可行嗎?

六、另外出租人對我起了爭執,後續要怎麼應對:  
因為屋主即出租人在4月27日有打電話給我,說他查帳只看到我的租金,說我沒付電費上幾月份電費。我跟他說,你那二月電費帳單是從去年12月25日起到2月22日止542元電費,這段期間我根本沒居住、使用上的問題,我沒有義務繳。還有你那個電錶算法都有錯誤,不對,你一度收6元也不正確,而且電力公司是每2月付電費一次,並非每月都送你錢。出租人卻在電話上說什麼不是看那期間怎麼樣,說要依當初簽訂租約寫的為準,無理要求我每月都要給他電費,他還說要到門前跟我對帳,或到電力公司對帳。我跟他說,5月帳單都還沒出來訝(即3~4月)。出租人就在電話辱罵我王八蛋,就掛掉我電話了。後來他也不找我來對帳,或是到電力公司對帳,另我曾電致給他,我要他跟我約到臺灣電力公司對帳清楚,他卻在電話中說要叫警察把我抓去關,然後又聽到他好像在派出所報警樣子。

然後又在當天我在請工人幫我組裝家具時侯,還看到他帶一個穿襯衫打扮的很像律師樣子,不知道是不是?還對我恐嚇說什麼,換門鎖沒有經過他同意怎麼樣,揚言要我搬走。

一般文具契約總不能拿來利用作為任意性予取予為的壓榨工具各位 你說是吧?

現在還沒接到對方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