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黑 104-04-16 13:34

祖父已過世超過半年,其名下房屋繼承人有叔叔、姑姑及我(因父親已過世
十多年)。祖父生前有未公證遺產繼承手稿,指定房屋給我(該房屋土地過戶給我),經其同意,我有出租房屋

想請問:
1.若因遺產分配問題談不攏,改用共同繼承。將來房屋自然老損至不堪使用時,所有權會消失嗎?
或是該如何申請所有權消失?


2.共同繼承人是否有權主張共享租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遺囑倘若經過您的祖父自書並且簽名,則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在不違反特留份的範圍內,可以依據該遺囑分配遺產

2、房屋毀損、崩塌不堪使用等,可以去辦理滅失登記所有權才會消滅。

3、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出租租金均有權利。

4、建議應該備妥該遺囑,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利遺產處分。

 

 

小黑 104-04-16 15:3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遺囑倘若經過您的祖父自書並且簽名,則屬於合 ... (恕刪)

感謝曹大律師的指點。

遺囑確為祖父手書但未簽名也未公證,一式共兩份給我及叔叔分別保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6 18: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效,您即為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惟若侵害叔叔及姑姑特留分,叔叔及姑姑得像您請求特留分之;若遺囑無效,三人共同繼承房屋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租金收益部分,一為三人依其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配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6 19: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效,您即為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惟若侵害叔叔及姑姑特留分,叔叔及姑姑得像您請求特留分之;若遺囑無效,三人共同繼承房屋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租金收益部分,一為三人依其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配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一、你既已說遺囑未簽名,依法屬無效遺囑

二、可協議分割遺產,協議不成再訴請裁判分割

三、親戚以和為貴,爺爺也希望如此。把律師費及裁判費算進去,其實多讓幾步也是可以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pai 104-04-16 08:51

律師好,目前遇到以下狀況想請教,

社區管委會想要透過住戶大會表決,變更社區大廳、交誼廳以及警衛室的使用功能,做為出租營利使用,而在社區另一出入口搭建崗哨式的警衛室,我們覺得這會影響到我們權益,請問若以多數決通過本案,在法律上,我們是否有相關的法令可以保障我們的權利,不受多數暴力之害?

另外,透天的社區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

感謝您。

您好: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者」,其中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即可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此透天社區具有共同部分,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由多數決作成之決議,與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發生衝突時,是否藉由多數決方式,造成損害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決議時,必須有充分理由,因此若您認為該多數決之決議係以損害其權利為主要目的,可依法向法院訴請求撤銷會議決議或確認會議之決議無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該決議之內容,變更場所用途有抵觸現行法規者,則可以訴請確認決議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ason 104-04-13 20:16

因社區機車位少,硬是要在一般通道加設停車格,管委會與社區所有權人壟斷表決,如果是管委會自行決定要畫臨時車位出租是不行,但是經過住戶大會表決通過 於法上 管委會是站得住腳的,是依哪條法規?社區主委可以依哪條法規改成輪流制取消投票制嗎?避免集體壟斷決議事項~謝謝

嗶仔 104-04-13 18:28

某甲與某以及某丙等數人合資購屋,某甲所占資金10%,其餘70%由某乙分別逐年向某丙等人陸續買回持分,僅於20%為其餘某丙等人持有;至今已有20餘年,期間,某丙未經某甲及某乙等人之同意,擅自將一樓店面、2-4樓住家及地下室轉租他人供開店、學生分租及停車使用,每半年幾十萬租金收入不等,所獲從未與其餘30%之持有人平分,在此期間,某甲及某丙等曾要求某乙以市價買回其個人應有持分,如按市價估算,設動產市值1500萬,則某甲如將自己持份讓售與某乙的話,要求某乙應以150萬買回其持有部分,惟某乙僅願以半價買回,故某甲認為財務有損而談判破裂遂至今仍僵持不下。

 

試問,1.某甲之出租行為是否適法 ? 其需否與其餘合夥人均分租金收益 ?

      2.某乙如欲取得其應有持份市價金額,除與某乙協商外,尚可採與那

        些法律行動以主張其權益 ?

 

律師大大撥冗答覆,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3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先釐清,目前動產產權登記的狀況及當初合資的合夥約定為何?及相關的事證,否則無法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重點在於如何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要證明後才能夠再主張利益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3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目前房屋登記所有權狀況為何,為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若為分別共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嗶仔 104-04-15 00:50

 

回覆房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嗶仔 104-04-15 00:51

 

回覆曹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嗶仔 104-04-15 00:52

 

回覆謝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Jennifer 104-04-08 12:26

103年11月房客在看屋時表示自己是從事保險,其妻子目前請育嬰假,103年12月會回復上班,讓我們以為其經濟能力是許可,而將方屋出租給他。

豈料,104年2月份應繳交房屋時,房客多次表示要去匯款,卻沒有匯款,而後又表示要跟他朋友借款繳交房租,卻也沒有兌現,事後經該保險公司查證,房客保險工作僅是兼職,而其妻的育嬰假又改成要等到6月份才會回復上班,在該租屋期間其實房客的經濟能力是不允許租單價較高的租屋,且之後合約上所留的行動電話號碼已成空號。

 

請問依照上述,是不是可以構成詐欺罪,因其不實資訊而誤導判斷,因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以致財務上的損失?

 

104年3月份,應繳交3月份房租時,房客又表示將一次支付兩期租金,若沒有支付則接受建議搬遷,但直至3月中旬日左右仍然沒有下文,3月18日左右有發存證信函,要求立即支付房租,但房客不為所動。

3月25日又發一份存證信函,告知應其未依照合約繳交水電瓦斯費及房租,因此解除契約,請房客於文到後7日返還房屋

3月27日與房客見面協商,房客表示已租到房屋,可以在3月31日返還房屋,但3月31日,房客又表示無法搬遷,又要另尋租屋處,已看好新的租屋處,4月4日可以返還租屋,因房客多次口頭承諾皆無兌現,因此請他於租約中備註搬遷日期並簽字確認。

豈料4月4日又表示無法搬遷,希望我們可以上樓協商,因房屋大門沒有監視器為免意外,以此沒有上樓協商。

 

合約有經法院公證過,是否可以請求強制執行搬遷?還是要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刑事的部分是否可以提起侵占?

你們的房屋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如果公證書有登載得逕行強制執行,於契約終止後房客仍不搬遷者,你們可以使用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便取回房屋

關於是否構成侵占罪問題,因為侵佔罪的構成要件需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你們之間有租賃契約存在,對方只要說因為尚未找到房屋無力搬遷,就不會構成該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證書有登載得逕行強制執行,於契約終止後房客仍不搬遷者,則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惟房屋裡面的東西若未有特別約定,應先予以保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ifer 104-04-08 13:4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的房屋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如果公證書有登載得逕行強制執行,於契約終止後房客仍不搬遷者,你們 ... (恕刪)

公證處一跟我們說要等2個月租金扣完,還要再被欠2個月才能申請強制執行,這個理論是對的嗎?

還是 契約當初是一年約,契約終止是指104年11月,還是104年3月底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契約解除之日?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8 14:52

1. 押租金沒有超過2月,就沒有抵扣租金的問題,給不給房客抵扣屋金是房東權利。所以,既然欠屋達2月,契約若有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2. 直接以發函終止契約日為契約終止日,但存證信函要寫清楚。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侵占部分可能很困難

通常這類案件都要從民事遷讓房屋著手比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Jennifer 104-04-08 16:5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押租金沒有超過2月,就沒有抵扣租金的問題,給不給房客抵扣屋金是房東權利。所以,既然欠屋達 ... (恕刪)

 所以說,我可以直些走非訟的強制執行,請求房屋遷讓及繳清積欠之水電瓦斯費等嗎?

強制執行的費用計算方式為何?

網路各家說法,看的很糊塗

是依照合約綜額×0.008?

還是房屋稅的房屋現值×0.008?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08 20:35

 

Dear Jennifer,

以下法律意見供參考~

公證處的法律意見可能係依據土地法第一百條: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Jennifer 104-04-09 12: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今日去士林區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律師卻回答,合約尚未到期,即使我們已經以存證信函告知契約解除,但存證信函還是不能當作契約終止日,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這個論點是對的嗎??

 

諮詢的律師建議我們還是要先去申請協調?要有房客在一次的搬遷日簽字在法院的協調文書上才能當作契約終止日。

才能依據這個協調文件去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租約公證的效力到底在哪??

小紅莓 104-04-08 10:38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小紅莓 104-04-08 10:25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8 14: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停車位的問題,必須回歸分管協議,倘若沒有分管協議,則必須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並非當然歸受買人或是管委會

2、倘若均無規範,則依法是由該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比例共有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小紅莓 104-04-08 15: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

 

 

cip 104-04-01 21:36

想請教:

因外婆過逝,有過繼房屋給我(已完成過戶)

日前去房屋時發現以被阿姨以自己的名義出租

(出租房屋還是外婆的名字)

有會同警察過去,房客也採不理的狀態

要從新簽訂契約也不肯

想寄存證信涵也沒對方資料名字

警察也說因個資,不提供

現在我能採取什麼方式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1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對方霸佔您的房屋,涉嫌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您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並可求償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

2. 存證信函的功能是「告知」對方,在您走向法院訴訟前給對方警告,你亦可不寫存證信函,直接上法院向對方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 (0912-613-529)咨詢。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01 22:18

可考慮

1.對房客提告遷讓房屋,給付不當得利

2.對阿姨提告竊占等

詳細提告之請求權基礎或罪名,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至於如何提告,建議委任律師(包括你所說不知房客名字等問題)處理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提出刑事告訴就可知道對方身分,惟不論提起刑事民事訴訟皆可設法先找對方溝通,如有必要亦可找律師出面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是房屋所有權人,當然可以起遷讓房屋之訴,並向您阿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租金所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可以提告你阿姨

請求他返還不當得利

並且把住戶列為某甲一併要他遷讓房屋

然後在訴訟過程中請法院命你阿姨提出租契約

你就能以此契約內容作為依據

補充住戶資料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jerry 104-03-25 09:06

律師您好:我購置一棟公寓的4樓,購置後發現1樓有部分違建(雨棚及鐵門)占用了公寓的法定空地,經向1樓屋主確認,1樓屋主說該既有違建是之前他的(79年)承租人自行設置,該承租人搬遷後,違建就棄置於空地上,他並沒有占有及管理,所以也沒有鑰匙,而後續1樓之承租人於承租後因未占用既有違建及其內內法定空地使用,所以我也未再繼續追究。最近1樓屋主再將1樓出租,但現在的承租承租後,卻自行更換既有違建鐵門之門鎖,並在既有違建範圍內之法定空地上設置他營業用設備。請問律師,對於既有違建的所有人,因搬遷後未再繼續占有,因該違建並無登記,對於該違建無人受讓及占有,其所有權歸屬為何?而現在1樓承租人於承租1樓後,自行更換違建鐵門門鎖,是否已有侵害該法定空地其他所有全人之權益?可否追究不當得利?如可以,追究對象是1樓的屋主?還是1樓的承租人?煩請律師回應給予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倘偌沒有另行約定,則該違建的所有人就是出資起造人。

2、建議可以直接就屋主及房客一起提告,再由法院認定,實際上應該拆遷者即可。(此部分涉及相關事證的認定,屬於訴訟策略問題)

 

1. JERRY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vonne 104-03-24 00:06

您好,我們隔壁有一塊地,地主欲將其出租於私人廟壇(對面是小學),附近皆為考量小孩教育的住宅區 ,想請教是否有方式在此廟壇未進行硬體建設前 ,讓地主撤銷租約?若地主不願撤銷時 ,有何因應方式?謝謝您的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4-03-24 10:15

您好!

將來如果有任何違章建築,您可以舉報取締。但租約是當事人間的契約自由行為,外人恐無權干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地是否得用以做為宮廟使用,建議您們可以向縣市政府之建管處確認並陳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ilvia 104-03-20 00:06

有一塊地出租與他人興建房屋,約定登記在地主名下,租賃期間由承柤人使用管理,租約屆期則歸還出租人,營造成本屬出租租賃所得,逐年分攤申報所得稅,

請問算是借名登記嗎?會有偽造文書等問題嗎?

迷途羔羊 104-03-19 14:13

此案為本人發生,我是租屋客,原本以為是單純返還定金的案件,沒想到過了半年,案件仍無進展,甚至回到原點,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懇請各位協助,拜託。另為了簡化稱呼內容,故以甲~丁代表,案件敘述如下:
1.甲自稱房東代理
2.乙自稱房東
3.丙為租屋
4.丁為手機簡訊發送人

丙透過591租屋網得知租屋資訊(六樓),撥打資訊上的聯電(頁面上是寫"房東"而非代理人),表示有看屋意願,但至現場才得知接洽者與接聽電話者皆為甲,甲自稱為乙的朋友且為代理人,丙表示有租屋意願,甲表示由於求租者眾多,為保障雙方權益請丙先行支付定金予甲,並提供手寫定金單(單上有寫代理人甲的姓名聯電及ID、丙的姓名聯電及ID、承租地址、收受定金金額、何時簽訂租賃契約)單據予雙方,丙當晚第二次向甲表示有看屋需求(因為是丙的友人與丙一同承租房屋),當時甲、乙、丙及丙的友人皆在場,乙告知丙及丙的友人已有收到定金,惟因需協助更換鎖頭及裝設冷氣及其他傢俱,故鑰匙需待簽訂租賃契約時,才可提供,並告知丙房子又不會跑掉且已有簽定金單,請丙不用擔心。(當天皆有看到甲出入5樓及6樓)及協助開樓下大門。

過一個禮拜收到丁傳簡訊通知內容為「丙先生,您好,您預定的房子房東檢查線路發現工人未完成維修作業,需等大約至一個月完成,檢查報告上由於不完整無法租給租客。所以通知您預定金以繳交8500元整全數退回。請與甲(聯電)聯繫」

丙多日嘗試聯繫甲與乙,甲不是關機就是說晚點處理,乙電話有通但持續無人接聽,丁則表示僅能協助轉達,最後甲表示定金已收就不會退,不然去法院提告再來處理。

於是丙透過民事簡易庭提出對於甲的訴訟,案件牽扯至今半年多(從調解到辯論及再開辯論甲皆未到場),但今日卻從法官口中得知丙應向乙提出訴訟而非甲,請丙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乙,再來變更被告聲請

有鑑於此,故在此留言,並懇請各位協助解惑。

1.由於【定金單據】上沒有自稱房東的大名、ID,僅有聯繫電話,且撥打未有人接聽,開庭時懇請法官以民法248及249條來裁定,但法官表示不符合該條款,傾向應請租客告房東才適用此條款,但由於租客沒有房東的資料,單據上也只有自稱為代理人的資料,且定金也是代理人收取,故此案真的沒有辦法直接向代理人提出告訴嗎?或是請問該以哪一條的條款來請法官針對代理人提出告訴呢?

2.法官告知租客,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自稱房東者」或「自稱房東代理人者」,再來變更聲請。想請問,假設調閱出的資料,房屋產權持有人非上述兩位時,此案還有可能對上述兩位提出告訴嗎?

3.該有的物證(包括定金單正本,簡訊往來內容,當時拍攝房屋的照片)皆已提供給法院,但不曉得為什麼法院似乎不以此當依據,且法官也表示此情況非屬刑事詐欺,我已經摸不著頭緒該如何處理,法官只請租客若有訴訟疑問請撥打訴訟輔導科,但沒提供方向。

4.撥打訴訟輔導專線,僅得知請我先等資料調出來,我詢問接聽者表示假設當初自稱房東代理人及自稱房東的人都不是產權持有人,變更被告聲請,到時候屋主卻說從來沒有授權出租房屋,那該如何處理,接聽人員表示那只能改走刑事詐欺,可是這樣一來就與一開始法官所說的有所衝突,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呢?..

甘男 104-03-19 11:39

請教兩個問題,我(簡稱甘男)名下有棟房子,因父親(簡稱甘爸房東)已退休,請父親(甘爸)代為房東管理,進行套房出租以收取生活金,套房合約立約人為約40歲以上男子(簡稱A男)立約不久後,有一女朋友年約40歲以上(簡稱B女)一起入住進所租貸套房

於104年年初,因套房內物品損壞,A男通知甘爸房東進行修繕,但A男常於外地工作,平日只有B女居住,甘爸和A男談定好修繕日期及時間,但因當日聯絡不上B女,因修繕時間問題,甘爸於A男同意下,開啟套房進行修繕

之後因A男和B女出現感情糾紛,A男動手歐打B女,B女一怒之下告上警局,B女向A男提告傷害,並將套房立約人A男趕出套房,並自行居住於套房內,B女卻向甘爸房東提出私闖民宒,

請教問題一:B女向甘爸提出私闖民宅能成立嗎?
問題二:於2015年4月5號後,租貸合約到期,立約人A男表明不願再租貸套房,租貸和約解約但長年A男和B女居住一起,B女已有套房備份鑰匙,

若A男搬離後,B女不願成立新的租貸合約,不願付房租情況下,長期賴在套房內並無搬離意願。

請問我(房屋擁有人)是否能對B女進行擅闖民宅或侵佔罪名還是有其它罪名可提告

證據可證明當時A 男友同意? A男願意出庭作證嗎? 這部分可以打無罪,有證據的話機會就很高,之後不起訴的話,可對B女提告誣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9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女對您父親提出之告訴,可爭執有權進入,而不構成犯罪;令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女限期返還房屋,若B女就其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9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女對您父親提出之告訴,可爭執有權進入,而不構成犯罪;令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女限期返還房屋,若B女就其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

甘男 104-03-20 10:34

謝謝

陳先生 104-03-19 00:05

律師您好

我是佃農承租人之一方(共兩位承租人),出租人為祭祀公業,此為承租人間之爭議,日前透過法院和解承租土地劃分界線區分清楚,對方以在承租土地上不得隨意蓋東西且非土地所有人為由拒絕辦理,請問只在承租土地上以鐵絲網或圍籬區隔開來的界線是違法的嗎? 出租人會因此可認為非法使用就有權力收回承租土地嗎?

如無違法,或出租人無權因此收回,是否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9 0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只要對方拒絕履行,我方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倘若對方有異議,再由對方提起救濟程序。

2、至於精確的分析,必須有和解筆錄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先生 104-03-19 17:14

謝謝曹大律師

請問只在承租土地上以鐵絲網或圍籬區隔開來的界線,有違反三七五減租條例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9 2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張先生 104-03-14 14:52

請問 我們有 "空地" 出租車位給別人停放 自用客車,因是朋友介紹來的 (當時沒簽任何契約證明出租給他,也沒留住址等) , 但後來 電話都聯絡不到,導致這台自用車已放2年多,(打電話都未接,也找不到人,我們也不敢亂動,怕車主如回來找不到車,會告我們),請問該如何處理??

有聽人說 可先發 "存證信函" 通知 車主 ,如通知不到,就可通知警察來處理拖走 (但我們沒資料,怎寄存證信函給車主)??

麻煩你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4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車牌號碼之車主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一般來說您應向車主表示對方沒有支付租金,終止租賃契約後,向法院請求返還租賃物及返還土地。您可以先報警請警察依車號查詢對方的聯絡地址,以便後續處理。若有需要協助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王友正律師

小喬 104-03-12 14:08

我剛購買2014年的新成屋,卻買到所謂的獎勵車位,合約上寫產權是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沒有獨立權狀是跟房子寫在同一張權狀

但現在才發現,好像獎勵車位,需要被開放給公眾使用,我只是擁有優先使用權,在跟建商詢問後,他們告知社區管委會不允許外車進入停放, 因為我也是公眾,但這個認知似乎是屬於舊的法令,後來有修改過, 我想問的是,這種公有專用的獎勵車位在使用權益上會否被管委會犧牲掉, 假設之後他們硬要把閒置的車位出租給社區外的人,還是他們必須都要經過我們同意才可做這樣的決議?

如果管委會制定規範不讓社區外的人停放,是否這樣也不能說他違法? 還是如果被檢舉, 我們反而有罰則問題?

yycolor 104-03-11 22:27
您好: 哥哥目前狀況。哥有一個兒子,嫂一直沒工作(不想工作),哥每個月都會給她一筆生活費(金額多寡會看薪水而定有8.9千),其餘開銷包括買菜.水電.貸款.信用卡.小孩的花費全由哥支付,嫂花剩的錢會存進小孩教育基金,但是存摺是嫂的名字,之前偷看到約二十幾萬,她不讓哥看簿子),假日哥常會帶她們出去吃好料,嫂有事沒事就回娘家,有時哥還要聽她們家人冷言冷語的.說哥賺好少.嫂嫂過的好辛苦好累之類的(嫂家也是小康)...只要哥說要回老家,臉就臭到底,回老家吃飯也都是媽在煮,她完全不會幫忙!!!最近她一直說錢不夠用,哥不解到底哪裡不夠用,花費都已經是他在付了,想搬回老家節省一些開銷(房子出租這樣),她講一堆理由死不願意...每天都說她很累,我知道顧小孩會很累,但是家事也都是哥在做,煮飯也是我哥...不知道她在累什麼,很無言!!哥哥自己也覺得這樣生活好累 1.怎麼樣可以訴請離婚? 2.離婚後,哥哥還需要支付小孩撫養費嗎?(都有存那些錢了)小孩監護權會歸誰? 3.哥哥婚前買的房子,應該算是哥哥的,不用給她吧? 請幫忙,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的情形,要訴請離婚之機會仍不高,應有其他更具體之事由且可歸責於您嫂嫂,否則現階段要訴離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1 22:55

1.怎麼樣可以訴請離婚?建議再將嫂嫂冷言冷語之證據蒐集齊全,已達證明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

2.離婚後,哥哥還需要支付小孩撫養費嗎?(都有存那些錢了)小孩監護權會歸誰?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監護權判給哥哥,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

3.哥哥婚前買的房子,應該算是哥哥的,不用給她吧? 請幫忙,感謝萬分!!

若是婚前買的房子就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但若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之貸款債務,該部分就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1 23:19

您好,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律師為初步諮詢,以判斷是否有提起裁判離婚之機會!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3-12 00:39

您好,原則上如同謝文明律師所言,訴請離婚的條件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哥哥的狀況尚未達到重大情形,建議哥哥與嫂嫂談協議離婚看看。有關協議離婚的條件,包含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建議提供相關資料給律師,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喔!

 

以上,如有進一步規劃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12 07:47

1. 離婚若無民法1052條第1項具體事由,就必須依照第2項重大事由,第2項較為抽象,成立上也較不易,必須多方蒐集證據以支持婚姻難以維持的事實,否則很容易被駁回。

2.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若上法院,會由社工師對雙方進行會談,判斷哪一方對子女的未來發展較為有利,訴訟攻防上則可強調自己的經濟能力以及對子女的關愛態度。

3. 扶養費部分除非雙方是協議離婚同時鞋一扶養費僅由一方負擔,否則理應雙方都要負擔,原則上各半,但也非不可按雙方經濟能力程度酌增減。

4. 婚前買的房子並非婚後財產,無庸列入分配

以上供參。

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w123w3 104-03-11 17:54

想請問本人購入一戶二手屋,其社區有管理委員會,也有管理規約,但從未告知或交付規約給我,因搬入之初看見社區大部份住戶或多或少皆有搭車庫或頂樓採光罩,以致本人也跟著搭建採光罩等,完工至今已兩年多,一直相安無事,直到最近本人得罪一位管理委員,於是該管理委員於過年前向拆除大隊檢舉,經拆除大隊派人至現場會堪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文給管委會自行協調後回覆,經總幹事告知管委會要約時間協調,本人也當場允諾同意協調,並等候通知,但一直沒有接到協調通知,誰知道過年後該管理委員竟然公報私仇,公器私用,聯合其它委員以管委會名義再次發文提出檢舉,請問:

1.管委會對於本人搬入前後的違建都無作為,只針對本人一戶檢舉,有無違法之處,如有的話違反那些事項呢?

2.感覺管委會似乎任由該管理員操弄,請問可以向管委會提告哪些事項嗎?例如瀆職??

3.本人承認本戶確有違建,但可要求管委會一視同仁,連同該管理委員家及全體社區違建一併舉發嗎?如管委會經本人提出要求仍不執行,請問有法可管嗎?

4.本人詢問建築專業人士,告知可補申請執照,變更建築設計,以取得合法化,但需管委會出具證明同意搭建,請問可向管委會提出此要求嗎?

5.管委會成員含主委共7人,請問此7人開的管委會議的決議可代表1百多戶住戶嗎?

6.只購屋有區分所有人權,但只用來渡假偶爾住一兩天,但並沒有實際住在社區,請問該區分所有權人能擔任管理委員嗎?

本人原本儘量配合,忍氣吞聲,為的就是不想得罪任何人,但該管委會已被當成個人報復之工具,已有多戶不堪修理選擇搬離或不願入住將其出租,於是本人決心挺身而出對抗,或許自不量力,但再此下去還是難免步上搬離一途,或許放手一博會有轉機也說不定,請各位對法律學有專精之人士,不令吝提出解決辦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1 1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確告知,否則無法分析。

3、您可以檢舉其他人,但是無法因為其他人沒有遭檢舉而主張合法化。

4、您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倘若拒絕,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或是提告解決。

5、依法管委會僅能就事務之執行部分決議,對於住戶重要事項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才可以做,否則可以消極不配合,或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方式處理。

6、這個問題必須回歸社區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w123w3 104-03-11 22: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 ... (恕刪)

感謝曹律師提供答覆,有關第三點問題,本人絕無規避法律也自認是違建,只是管委會自認依法行事,那麼我只是要求管委會一概舉發,不應只針對性檢舉我一戶,如果我向管委會要求全部舉發,但管委會置之不理,那我真的拿它們沒辦法嗎?管委會不是有義務執行住戶的檢舉嗎?我都舉發了,管委會可以置之不理嗎?麻煩播撥空解惑~~謝謝

小喬 104-03-10 22:19

我剛購買2014年的新成屋,卻買到所謂的獎勵車位,合約上寫產權是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沒有獨立權狀是跟房子寫在同一張權狀

但現在才發現,好像獎勵車位,需要被開放給公眾使用,我只是擁有優先使用權,在跟建商詢問後,他們告知社區管委會不允許外車進入停放, 因為我也是公眾,但這個認知似乎是屬於舊的法令,後來有修改過, 我想問的是,這種公有專用的獎勵車位在使用權益上會否被管委會犧牲掉, 假設之後他們硬要把閒置的車位出租給社區外的人,還是他們必須都要經過我們同意才可做這樣的決議?

如果管委會制定規範不讓社區外的人停放,是否這樣也不能說他違法?

Suru 104-03-08 13:51

公寓之前出租給學生

後來樓下鄰居說,學生抽菸將菸蒂丟在他們的採光罩上,導致他們的採光罩受到侵蝕,不能使用,對方採光罩已經裝設十年了,我想請問說,這方面的賠償問題,我們需要全額賠償,或者是部分負擔

楊律師 104-03-08 15:49

 

因遮陽設備因耐用年數只有五年

對方裝設已10年

僅剩下百分之10之殘值

故對方僅能對遮陽設備向你們主張其價額之百分之10

例如對方裝設新遮陽設備工資要1萬 材料要1萬

工資你們要全部出 

而材料費用你只要負擔百分之10即1000元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8 16:28

若此情屬實,且您已賠付給樓下屋主,您自可請屋主讓與請求權而對承租人請求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8 23:47

若要硬一點,可以主張非您承租戶所造成之損害,不予理會,等對方來告(不見得真的會有人為這種事提告);若基於鄰居間之和諧,就可以考慮協調一下,看各自負擔多少補償給對方。

SEVEN 104-03-02 20:18

最近新買了一間房屋,是12樓跟頂加,因為重新裝修,主委請我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我也申請了,後來說我們頂加是違建,要我們規還給大樓,但是我當初買就是為了頂加多坪數,並且它是民國83年前既有的違建,後來主委也去建管處檢局,但是沒成功,現在房子裝修好了,重點來了,主委拉不下臉來,知道我做套房出租,故意用磁扣限制我無法出租,說是每戶都只有5顆,我提出申請,也不給我,這樣讓我很不方便,因為我兩層有七間套房出租,只有五顆,樓上根本無法租,還有我查過他們並沒登記管理委員會,甚至開會每次都沒有達到法定人數,開會紀錄卻自行寫有達到人數,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可以跟主委要磁扣。

 

一、開會未達法定人數之決議,屬決定不成立。

二、明知開會人數未達法定人數,還填載人數,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三、不過頂樓是否屬於既成違建,屬於行政上要不要拆除的問題。你可以合法使用頂樓加蓋部分要看你與其他住戶有無分管契約或在規約內約定專用,倘若其他住戶訴請你返還頂樓給全體共有人,會對你相當不利。建議你蒐集前開二項證據作為與管委會談判的籌碼,會對你比較有利。

四、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五、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SEVEN 104-03-02 20:55

 江律師你好,再請問一個問題,不管頂樓是否違建,但主委可以用磁扣限制我嗎?一碼歸一碼吧!我五顆真的不夠用。

法律上要求別人給付物品,首先要看有什麼請求權基礎,在你的情況中,社區規約內容或決議內容比較能當作你請求的基礎,如果都沒有,再看看其他住戶有沒有分配到比較多的磁扣,藉此來向管委會主張,不過這部分是根據管委會的裁量標準而來,與根據規定不同。最後還是建議你蒐集相關證據,掌握籌碼來與管委會商量,會對你比較有利。

Morgan 104-02-19 19:18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
租任期限: 103/12/05~104/12/04
押金: 三個月
已繳納租金: 104/12/05~104/01/04
積欠租金: 104/01/05~迄今

多次聯絡乙方,乙方一再拖延,遲遲未繳納房租,打算先寫好存證信函,拖繳達兩個月直接寄發。

(1) 網路上看到相關資訊,網友提及必須拖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積欠兩個月才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實質法律途徑催討?
(2) "違約處罰1."之中,是否104年03月04日仍未繳納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
(3) 如(1)問題,寄存證信函後,對方在我訂的七日期限內仍未繳納所有積欠租金,我需要採取什麼動作,可以收回房子?

合約內規定之違約處罰:
1.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兩個月時,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

Morgan 104-02-19 19:06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
租任期限: 103/12/05~104/12/04
押金: 三個月
已繳納租金: 104/12/05~104/01/04
積欠租金: 104/01/05~迄今

多次聯絡乙方,乙方一再拖延,遲遲未繳納房租,打算先寫好存證信函,拖繳達兩個月直接寄發。

(1) 網路上看到相關資訊,網友提及必須拖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積欠兩個月才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實質法律途徑催討?
(2) "違約處罰1."之中,是否104年03月04日仍未繳納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
(3) 如(1)問題,寄存證信函後,對方在我訂的七日期限內仍未繳納所有積欠租金,我需要採取什麼動作,可以收回房子?

合約內規定之違約處罰:
1.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兩個月時,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

陳錦昇 (陳律師) 104-02-19 19:13

1.扣除押租金,累積2個月租金未繳,先發函催討。

2.到期仍未繳就發函終止租約,請對方將房屋清空返還。

3.對方不理,就只能透過訴訟。除非你們租約當初有公證,且記載得強制執行。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催討,如果到期仍不繳,就再發第二次的存證信函告知租約將終止,房客若再置之不理,就尋求法律來解決。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9 23:50

可從押租金中扣除,並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9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從押租金租金,再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並限期請求返還房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s 104-02-05 14:32

最近賣掉一間出租中的店面,租約到明年5月31日,出售中成交前有電話告知承租方我房子要賣,並詢問有無意願承購,承租方當下沒意願,日前由仲介成交後,協調承租方讓買方入屋內看屋,承租方便開始不接我電話,均由她先生接電話,都說不方便,無法配合,因此銀行也無法入內拍照無法核貸,經由仲介協調承租方要求新買方要答應多租她2年再說,否則不配合,不讓人進屋這是她的權力,同時也跟仲介講她有優先購買權,新買方也不願租期延長,仲介再約我們3方協談,想知道我有無違法,該注意什麼?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5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承租人沒有優先承買權,且租期屆至倘若還不搬遷,可以依法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且請求不當得利,甚至有竊占的問題。

2、我方沒有違法問題。

1.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2.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
與我聯繫,本所當以專業的法律實務成功案例經驗提供給您參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3.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
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5 21:42

您好,關於這種帶租約屋子,建議您與承租方協調,看是否補貼一些費用,給他一些甜頭,讓他自願搬走,以避免時間上及訴訟上之不利益。
若協調不成,可於租約屆滿後,訴請遷讓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oala 104-02-01 00:24

本社區管委會選舉結果:建設公司(法人名義)占兩戶,為未出售戶,沒有人入住,老闆占一戶,該戶目前出租中,老闆並未真正居住本社區

請問,建設公司總共占了3位委員名額,其實這3位委員指向同一人,這樣合法嗎?為避免被建商操控,我們可以怎麼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建商也是區分所有權人,則只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改選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托斯卡尼豔陽下 104-01-31 22:35

本人(甲方)二年多前有一透天屋當時購入未滿二年即有買方(乙方)表示誠意購買,因未滿二年為規避奢侈稅因此雙方合意同時簽訂租賃合約及買賣合約各一份,租賃合約言明甲方出租本屋給乙方,租期為八年,每月租金3萬元,八年租金一次付清,連同12萬元的押租保證金總計300萬元(內含違約條款);買賣合約則言明本屋目前由甲方出租給乙方,並約定在隔年約定期間內,雙方如合意解除租約,則300萬元轉為房屋買賣之簽約款,如未在約定期間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則本買賣合約解除。

 

不料,甲方及代書在即將到期前一個月屢次通知乙方均聯繫不上,遲至已過約定期限後二天,乙方卻向甲方表示要履約,甲方主張因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已構成買賣合約解除要件因此已無履行買賣合約之義務而拒絕履約。乙方憤而提出訴訟表示雙方當初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簽訂租賃合約是屬通謀虛偽之行為,因此租約並不成立,並主張買賣合約解除甲方須另以意思表示為之,並非自動解除,因此要求甲方必須履行買賣合約,一審結果乙方(原告)敗訴後提出上訴,目前已進行到二審準備程序庭,二審法官也應甲方要求傳喚居間代書證人,表述當初確實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同時簽訂二約,但租賃合約也是因乙方當初急於搬入使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而簽訂,雙方也受其中違約條款所約束等等,同時也表示所謂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約,則買賣合約解除是屬自動解除云云….。在此,想請教各位律師專家們二個問題,1.乙方律師主張租賃契約屬通謀虛偽之行為應屬無效是否成立?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1 18: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乙方律師主張租賃契約屬通謀虛偽之行為應屬無效是否成立?

A:應就甲乙雙方所簽定契約審視之,是否為通謀虛偽,仍應視契約之。

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A:應視契約是否有就解除條件加以規定之,及契約規定就解除契約之行使方式為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二審可能會因傳喚證人而翻盤,應謹慎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潘潘 104-01-10 17:36

請教各位大師:

1. 聽說很多小旅館稱自己為"酒店式公寓" 應該只能月租的套房照樣跟旅館一樣日租 - 沒有旅館營業執照 也不是民宿, 發票上的公司營業項目為租賃業. 這樣合法嗎?

2. 若是在Airbnb日租自己持有套房是否合法?法人持有呢?

3. 如果有一整棟公寓, 共20間小套房. 一一當日租套房出租, 合法嗎?

4. 如果地主單純, 僅有一位所有權人是不是還可以不用繳營業稅?

5. 還是歸法人出租營業較單純責任歸屬有限?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1 11: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論是旅館業或是民宿,都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否則均有罰鍰規定,此部分屬於實質認定,以租賃業對外招攬旅館、民宿業務,都遭認定違法

2、營業稅物的部分也採實質課稅主義。

 

111 104-01-09 12:02

請問當除因被朋友騙去當人頭戶辦車貸

說對方單純是要做出租用而已

車貸跟相關責任會負責

名字是我的但對方在使用跟繳錢

對方只繳8期後面就沒繳了

銀行現在要我繳了

但我現在沒工作

繳不出來

一推罰單也沒去繳

現在人也找不到了

我想請問一下該怎處理

會有什麼相關的問題產生嗎

 

 

babyface 104-01-07 20:21

法律問題請教, 請不吝解答, 感激不盡, 叩謝.

問題1: 二樓原屋主加蓋頂樓後方廚房, 數年後往生, 房地產由兒子一人繼承, 一樓土地共有人應以誰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拆除頂樓違建後方實質違建? (我是以謄本登記上之所有人為被告(即兒子), 法官暗示我一定告得成, 只是告錯對相, 是否應寄陳情狀, 更正被告遺產繼承人, 管理人, 使用人, 占用人?)

問題2: 二樓加建至三, 沒有室內梯相通, 沒有出租, 有稅藉資料, 無合法權狀, 無門牌, 只有室外梯通往三樓. 如果有室內梯是屬二樓所有, 二樓與三樓沒有室內梯, 三樓算是獨立戶, 法官又暗示我. 想請問室內梯 與 室外梯 在違建法律層面有何不同?


一樓是法拍屋為第四任屋主. 二樓沒有買賣過, 是兒子繼承而來. 其母親在世時曾與第二任屋主在85年間簽立頂樓分管合約. 本人主張大法官349解釋令, 對善意之第三人, 分管契約不發生效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7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占用共有部分,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對方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訴訟所告何人是程序上的重點,而本件涉及違建實際處分權人為何人,雖然法官有暗示,但仍無法直接為訴訟輔導,所以應再重新審視您所提的訴訟,以免程序被駁回白跑一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應該告遺產繼承人全體。

2.無室內梯之頂樓建物為獨立建物,屬獨立之動產,所以不屬於二樓建物所有權人單獨所有。

本所有多項處理拆屋類型之民事訴訟經驗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Paul 104-01-06 01:46

律師,大家晚安:

小弟當初和合夥人因私人因素拆夥,對方同意,並留下字條證明,"拆夥後不再付經營責任,並不需支付租金"。但因當初房租簽約人為共同簽約,押金為共同支付,此筆費用我有付款,並且在拆夥時有要求合夥人歸還,但合夥人因故未歸還。

開店後,經營不善,先前合夥人不付房租房東,且房東找到我這裡來,要求我出面處理,並支付此費用,或是請我告知先前合夥人,請他清空房子,以便出租給下一位房客。否則他將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我出面。請問,我有哪些做法可以執行,謝謝大家。

布萊 104-01-04 00:31

最近有朋友想開服飾店,地點選在新竹市中正台夜市內,有聯絡到要出租店面的房東,因之前一直對那邊土地所有權抱有疑問,便上網查了土地相關資料,也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確認後,土地為新竹市 民富段(0050) 地號27800000  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國有財產署回覆此地不算該單位負責的範圍。

1. 我是想直接向房東詢問土地地權證明的相關事項,但又怕這樣引起房東不滿(不知是否我想太多),壞了朋友承租店面的選擇,總覺得事情沒有那麼單純,所以想找目前的土地管理人(新竹監獄)洽談承租事宜,但又不知該如何著手,該問新竹監獄的哪個單位呢?  找秘書室嗎?

假如真的是新竹監獄將該地承租給該房東

2. 以現在國有土地承租給民眾的方式,民眾可以再另外承租給他人進行商業行為(買賣服飾)嗎?


不知表達的是否清楚,還請各位法律專家幫忙解惑與提供建議,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4 14: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房東租賃契約中約定,若房東有使您無法使用租賃物或造成您有所損害時(如若國家請求您返還土地或請求損害賠償),房東須為一定金額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布萊 104-01-07 07:49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

但感覺只回答到一半我的問題,

請問第2項國有地承租的部份,該房東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還是說要看該房東是如何與國有地管理單位(新竹監獄)簽約的?

另外,如想直接聯絡新竹監獄詢問承租事宜,該找何單位?(這好像又非關法律...)

是否會與國產署管理的土地承租方式相同?

不知表達的是否清楚,還請各位法律專家幫忙解惑與提供建議,謝謝。

阿偉 104-01-01 18:31

您好:

1.因本人承租店面為增加營收在店前租賃範圍自行出資增加一小攤位並請友人提供技術共同經營,是否有違反轉租之約定?

2.另房東未約定自行將出租本人之範圍一樓提供房客停車造成店面進出之困擾,是否有法律可解決?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1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共同經營,則只是一起使用並無轉租問題。

2、可以主張違約,請求賠償或是通知改善不處理主張解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1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對方無租賃契約,即可解釋非轉租;若房東有違反租約之情形,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停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ennis 104-01-01 07:42

律師您好,

現在有一塊土地出租房客土地上危建 因為怕發生危險,請問在法律房東因先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在發生危險時才能在法律上保證權利。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1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用作搭建違建,可以主張使用違反契約之目的及法令,主張解約

2、違建的部分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1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拆除違建,若屆期對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1 20:55

您好,可以向建管處檢舉違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詩語 103-12-25 03:54

各位好  我是詩語  我在今年12月22號下午將近3點的時候再台東池上的日暉 T字路口前 被同方向的車從後面撞上來 當時我開車要左轉準備上班(我要打3點30分的卡) 當時我的映像是碰的一聲 我整個手抱頭 當我回神的時候車在滑行中 我腳當時也是有縮起來 但是因為我的車在滑行中 對向的路肩有停一台車快撞上 我又趕緊握方向盤閃過那台車 最後停在左邊的路肩 而後方撞我的車 他也停在本來道路的右肩(當時有車行駛中)  雙方下車時 我看我的車尾真的整個爛掉了尤其是右邊 他的車頭右邊有顯凹痕 他有來問我有沒有哪裡受傷 沒事吧  也問我這裡離火車站會不會很遠?  後來他就繼續打電話 也同時報警(作筆錄時 報警時間是3點03分) 我們在等警察時 他還有問我有沒有怎樣 這沒事 保險公司會處理會賠給我之類的 我就說等警察來再說 我也連絡公司同事跟我家人 等警察時他有去把車體掉落的一些東西拿走 警察來時測量那類之後回警局作筆錄 有一題我比較好奇(當時我是說我時數20~30準備過彎)這會不會影響我之後結果 雙方留電話號碼 雙方也都有拿到一張當事人登記聯單 我跟我家人就去醫院了(診斷書 上面寫後頸挫傷) 但我現在全身痠痛頭會暈 到現在25號 我有打過一通電話給對方 我跟他說請他的保險公司跟我聯絡 然後我會去車行看到底能不能修之類的 他也是有噓寒問暖 但是他不會在場 他在南部 我在台東

24號對方保險公司有打電話給我 我也有問保險公司 他們說要等警察局的責任歸屬單 才能跟我回復到底能賠多少金額 也說25 26號會去車行看車況 也有問對方有保什麼險  晚上也有去車行問這台車能不能修之類的問題   以下是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我的車是二手車 7萬多含稅金塊8萬  對方當時開的車是出租

車行是我們當初買這台車的店家 保險公司是出租車他們保的

1保險公司跟車行都有跟我提到折舊的問題 (車行說不太可能會賠到當初買這台車的錢)

2我二手車好好在路上開被撞之後卻有可能換來不是7萬多同等市值的車嗎

3在沒拿到賠償前 是不是不能簽和解書 拿到錢在簽  是這樣程序才正常?

4目前車行說車要修會超過這台車的價錢 建議不修 我家人也說想報廢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  想請教各位 什麼方式走比較對我有保障以及有沒有要注意的事項  我只有個想法 我的權益不想受損 我想知道我應該得到的是哪些 我也不懂從哪發問好.. 拜託各位了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2-25 08:52

 詩語您好,扼要回答如下:

1.損害賠償確實要考慮折舊的問題。

2.對方是要賠償你車子被撞那ㄧ刻的價值來計算損失,而非當初的購買車價;但您尚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3.和解契約只要雙方同意簽名後,若對方毀約就可對他的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可以收到金錢後再簽約當然對你有利。

4.如果修復費遠高於車價,則應以車價為準。

以上見解供參,謝謝。

1.零件才有折舊的問題,工資沒有折舊的問題。一般來說是請車廠先開估價單,以估價單上金額去計算。

2.車損本身並無精神慰撫金可言(實務上原則上並不承認財損有精神上損害賠償,僅在漏水的狀況有些法官認為損及人格權,但車禍的情況還沒見過有因車損而判給精神上損害賠償之前例)。受傷的部分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3.和解契約並不當然產生執行力。和解只有在法院的和解,或是以鄉鎮市區公所調解的方式(民事上有和解效力,但有既判力及執行力),才會有執行力而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倘非法院和解調解而僅為私下和解契約,縱經雙方同意簽名,倘對方不依和解條件走,仍需以支付命令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方得據確定的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4.以和為貴,金額不大的話沒有一定要以訴訟方式處理。

5.因為本件車禍你有受傷,你如果要告他刑事過失傷害的話要在六個月內提告

6.調解書若載明不告刑事,經法院認可調解書後,就不能再告刑事,所以調解條件一定要想清楚再簽名(調解一成立就有既判力,會很難推翻)。調解最好是要拿到實質利益,有些人調解刑事沒事就不履行調解條件了。

7.民事請求權時效為2年,民事時效不因刑事案件而停止進行,請特別注意。

8.有些車禍如果撞到頸部頭部的話可能隔一陣子會有後遺症,雖然你說的狀況似乎是小車禍,但是還是到醫院做完整的檢查比較安全。尤其是你說車子都撞爛了…表示撞擊力道不輕,快去檢查吧,有些傷害不仔細檢查你不會發現,但是發現的時候已經很嚴重了…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天賜 103-12-23 15:41

律師您好,在下有件事想請教,是有關房屋租賃合約所載明之『現況交屋』所涵蓋的範圍有哪些

在下為屋主方,幫屋主管理一棟大樓,目前3.4樓出租給一業者,業者因經營問題決定縮編,4樓要中止合約,目前陸續已將OA辦公傢俱徹離

在下所疑問的是
一.租賃合約所載明之『現況交屋』,應是指原有裝潢,那輕鋼架的格板與輕鋼架燈具是否包含在內?

若無包含,那以現況交屋對屋主有何利多? 新的承租方進來也是要再購買一批燈具及格板不是嗎?

二.該業者於4樓大門(玻璃門)外再自行加裝一防火鐵門
1.此防火鐵門是否算在『現況交屋』之範圍
2.若承租方將此門拆除,我是否有權要交承租方將地板的洞補平?

煩請各大律師指點在下,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所謂現況交屋,應以您們契約簽訂當時,把現況的部分明確確認,甚至可以記載在契約書中,才能避免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3 2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契約內容定清楚,交接何項物品,避免日後有所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mmyx 103-12-20 20:10

事由:
債務人甲 跟 債權人乙借款 400萬 然後登記土地抵押權400萬給乙 

債務人甲又跟銀行丙信用貸款了100萬  結果沒還
結果丙 假扣押了甲的土地

法拍了三次結果因為價錢低於400萬 法院不允續拍以保障債權人乙
(還得繳土增稅一堆得扣下來沒剩多少錢)

請問債務人甲是否可以授權債權人乙或是租借給乙
債權人乙出租土地給予其他人以便彌補損失
(因債務人甲已躺在醫院很久了,因該也沒辦法解決)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0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假扣押只是無法為產權移轉設定之動作,還是可以使用收益,故可出租

您好: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詳述細節,期能以法律實務專業為您解疑。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sammyx你好:

土地雖可出租,但若甲的執行債權人後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拍賣並除去租賃

事後如果拍定的話,拍定人有權要求執行法院點交土地出租人將面臨違約賠償的問題

亦應一併考量

以上供參。

somno 103-12-17 17:33

近來接獲地政來函,三七五農地租約到期,於明年一月要辦理續約或終止。

現在的問題是,三方,地政,我(出租人),承租人都沒有原始租約書。原始租約書是六七十年前我祖父訂立的。原來有三張租約,分租給三人,經過一代代遺產繼承承租人(或承耕作人)已經不只三人,有些是兄弟間互相分租,讓租,有些是轉租他人耕作(承租人當然會宣稱是請人代耕,不是轉租),而租金因為承租,分租,轉租,造成追討困難,已經數十年未收到租金

其中有兩張租約承租人,確定找不到,地政發函給他們辦理申請續約,也被退回。而一張租約後代還在原地耕作,近日他們找到地政詢問續約事宜。

請教:

1. 有在耕作的這位承租人後代,沒有原始租約書,可否辦理續約?如果可以,是否要重辦租約內容,如,約定耕作何種作物,以實物或金額為租金,耕作範圍與面積等等!因為我發現當時約定的作物產量遠低於現在的產量,現在一分地的稻作產量約1400台斤,可是原始租約內大約只有現有產量的三分之一。

2. 找不到人的兩張租約,公告期間,若沒有人來續約,依照地政的說法,是注銷三七五租約,但該地段還是三七五租約農地,也就是說,若是另外租給他人耕作,還是要依照三七五條約辦理嗎?

3. 如果,後來該承租人又來申請續約耕作,是否無法拒絕?

4. 如果要處分,也就是賣農地,怎樣處理才對地主最有利?有租約,與沒有租約差別在哪裡?

5. 要續約的那個承租人,約欠十幾年的租約,我要如何主張返還租金?有追討年限嗎?可以附加利息要求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參酌三七五減租條例,該條例還是對佃農比較有利,您們或許可以朝違約轉租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7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七五減租條例若與佃農有所爭議,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沒有原始租約可以爭執375租約之存在.

2.如土地權狀上375租約塗銷,另外再租給他人不會再適用耕地375減租條例.

3.如租約已終止,可拒絕再續約,如就此發生爭議就調解,調處,再訴訟 .

4.如375租約尚存在,處分會有承租人優先購買問題.

5.租金請求時效為5年.

6.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相互研究討論 .

somno 103-12-20 17:18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您熱心週到的回覆,

再次請教,

1.爭議375租約是否存在,勝算是否不大,畢竟地政那邊存有出租承租人資料,也有租約書的字號,此次辦理續約或終止也是根據資料分別寄送給雙方,要求雙方於明年一月前提出申請。

2. 根據期滿收回條件,地主要合乎三個條件,第一個就是要有自耕能力,第二,全年收入不敷家用,而出租人有兩位,是否只要一位出租人符合上開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Olivia 103-12-15 12:49

今年10月份我向一棟大樓住戶承租一個機械停車位(我與對方非同大樓住戶,而該大樓停車出租事宜皆由此住戶處理),於同年12月發生機械故障導致車子掉落。與出租人聯繫,她允諾全權負責並提到有保險可處理,但當我與她談到會將車子拖吊至原廠保養廠評估受損狀況,出租人情緒失控不願處理並表示如不依照她所提的處理方式來做,她不接受任何理賠要求,歡迎告她。
目前進度:1.事發當時已有將車子、事發機械狀況拍照留存;2.車子已拖吊至原廠保養廠評估;3.有承租合約書但未有一年租金繳納收據及發票(全付現);4.機械車位公司承認事發原因為機械老舊斷裂。

請問:我該如何準備或如何做才能確保受損的權益呢?

就您所提(車損賠償)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5 2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12-14 11:44

律師您好:

家中有一間大樓1F約7坪的房子,目前出租中。大樓是民國76年蓋好的,並且現持有之住房於76年大樓建成時已存在。我家於民國86年向原屋主購買,有土地及建物權狀。

最近突然接到派出所通知,被告竊占罪,要去派出所作筆錄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有追訴時效嗎?麻煩幫忙了,謝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4 12: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該動產倘若確實係以購買取得,並且辦妥登記,則不會構成竊佔罪。

2、是否是其他工作物或是針對土地的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4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同,並於做筆錄前,與律師討論回答方向與後續辯護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建議您可先向通知書中之承辦員警詢問究竟為何涉竊佔罪

再決定是否委請律師陪同到場瞭解情況為宜

 

103-12-15 19:33

親愛的律師們:

感謝各位熱心的建議,近日便會與承辦員警會面相談。

有各位的幫助,現在總算有了頭緒,希望案情順利,也祝各位順心。

謝謝!

103-12-10 01:16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修繕部份分專用及共用部份,本社區住戶專用外牆時常掉落,社區管委會一直以管理費修繕住戶私有領域外牆,目前社區因修繕經費不足,主委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而自行私下洽談出租本棟外牆為廣告牆以換取建商修繕住戶私有領域外牆,本棟外牆被出租後會影響室內光線,且我所在樓層外牆為石子外牆私有領域無磁磚掉落問題,若最後協調不成循法律途徑如何告管委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0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先發函給建商,告知管委會的行為沒有經過合法程序。

2、並應發函給管委會,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

3、日後可以拒絕與建商履行廣告設置契約,並且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究管委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