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是此,對方之應有部分尚未達三分之二,即使其不同意,若仍達門檻,仍可出租,而無相關違法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律師您好:
因為身體很弱常生病,又不好去找律師寫遺囑,也不想給別人知道,剛好前一陣子聽人家說遺囑也可以自己寫,只要有一定格式及內容合法,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我害怕沒來得及交待,讓二個未成年的女兒和父母親造成困擾,所以我想自己寫一份遺囑,但不知內容是否合法可行,可以請好心的律師先生和小姐替我檢查一下嗎?感恩
立遺囑人OOO,女性,民國OO年OO月OO日出生,國民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茲立遺囑如下:
1.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OOO-OOOO建 號<門牌號碼OO市OO路OOO號>OO層樓住宅.
2.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面積OOOO平方公尺.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姐妹)
(二).動產部分:
1.股票:
(1).OO證?
(2).OO證?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OOO均分(先生孫女,我母親和妹妹)
2.銀行存款: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4).OO銀行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
姐妹,公公,大姑,先生兒子)
3.基金: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均分(我外甥(女))
第三順位:OOO,OOO,OOO均分(我父親,母親,公公)
4.保險金:
(1).OOOO人壽
(2).OOOO人壽
(3).OOOO人壽
(4).OOOO人壽
第二順位:OOO,OOO,OOO各10%,其於70%由OOO,OOO,OOO,OOO
,OOO,OOO均分 (公公,大姑,先生兒子各10%,其於70%兄弟
姐妹和爸爸)
5.會錢:由OOO繼承(妹妹)
6.車子:由遺囑執行人賣掉後,取10萬現金遺贈給OOO,其它處理完後
7.公司應收帳款:庫存委由遺囑執行人出清變賣,所得先付應付帳款,其
三、如二個女兒為未成年,本人OOO指定委託父親OOO作為法定監護
人,直到成年為止.
四、如二個女兒皆未成年,所繼承之所有財產,委由遺囑執行人在信任
年為止.
五、第一項不動產如由女兒繼承時,委由遺囑執行人將其房子出租,所
立遺囑人:OOO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律師您好:
聽人家說遺囑也可以自己寫,只要有一定格式及內容合法,是可以成立的,我訂了一份遺囑,但不知內容是否合法可行,可以請律師替我檢查一下嗎?感恩
立遺囑人OOO,女性,民國OO年OO月OO日出生,國民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茲立遺囑如下:
1.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OOO-OOOO建 號<門牌號碼OO市OO路OOO號>OO層樓住宅.
2.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面積OOOO平方公尺.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姐妹)
(二).動產部分:
1.股票:
(1).OO證?
(2).OO證?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OOO均分(先生孫女,我母親和妹妹)
2.銀行存款: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4).OO銀行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
姐妹,公公,大姑,先生兒子)
3.基金: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均分(我外甥(女))
第三順位:OOO,OOO,OOO均分(我父親,母親,公公)
4.保險金:
(1).OOOO人壽
(2).OOOO人壽
(3).OOOO人壽
(4).OOOO人壽
第二順位:OOO,OOO,OOO各10%,其於70%由OOO,OOO,OOO,OOO
,OOO,OOO均分 (公公,大姑,先生兒子各10%,其於70%兄弟
姐妹和爸爸)
5.會錢:由OOO繼承(妹妹)
6.車子:由遺囑執行人賣掉後,取10萬現金遺贈給OOO,其它處理完後
7.公司應收帳款:庫存委由遺囑執行人出清變賣,所得先付應付帳款,其
三、如二個女兒為未成年,本人OOO指定委託父親OOO作為法定監護
人,直到成年為止.
四、如二個女兒皆未成年,所繼承之所有財產,委由遺囑執行人在信任
年為止.
五、第一項不動產如由女兒繼承時,委由遺囑執行人將其房子出租,所
立遺囑人:OOO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一社區共16戶(臨路5戶,社區型10戶,警衛室1戶),同一宗土地申請建照,於開工前分割完成,容積/建蔽率一起計算, 戶與戶皆有相連的共同壁,並請領同一張使用執照.但臨路住戶是產權1/1,並沒有持分警衛室,單獨出入口.
問題,
臨路有2戶將自家頂樓架設廣告看版及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電信機房(像貨櫃),經管委會溝通後失敗, 臨路住戶認為無共同持有,故適用"臨路透天,無共同設施設備, 可算單獨之透天,也可自行增建/改建/重建."
試問,
1. 其容積/建蔽率己蓋滿,如於頂樓平台架設機房,是否為增建,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違建拆除?
2. 其相連的共同壁是否可以主張為不可分性之共同設施設備(共同壁有管線),確認該住戶為同一區分所有權人?
3. 如果該住戶,經判定可以不受社區規範, 為獨立之透天, 其住戶之土地權狀坪數與建物權狀坪數不符(建物權狀坪數大於土地權狀可建築之坪數),也未留退縮空間,是否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違建拆除?


這是我租房的合約內容,請問如果房東不將自然損壞物維修的話,我是否可以搬離開並要求賠償?
合約中的第十一條和十四條的意思是什麼呢?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年 月。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年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其它約定事項: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立契約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你好, 請教一個問題, 我有一間電梯大樓的單位出租, 合約將於103年1月19日到期; 過去房客沒有欠繳房租; 但很不幸他在今年12月11日早上在廚房引發火災, 經大樓保全協助將火勢撲滅; 燒毀瓦斯爐, 抽油煙機, 牆壁和天花板. 當天管委會主委曾去警局報案, 但被警察以管區員警不在無法受理為理由不接受報案, 因此管委會主委未完成報案, 也沒有通報119. 事發當時我人在國外出差, 管委會以電話通知我, 但因時差和工作關係我沒在第一時間接到通知. 期間房客竟以電話和簡訊通知我抽油煙機掉落要我找人來修理, 我請水電工去看, 水電工回報不是故障而是火災引起的損壞, 我才知道發生火災. 回台灣後我立刻到警局想要報案, 但距離事發當日已經過了五天, 警局只讓我備案.
接著我立刻跟房客寄出存證信函(房客也已收到) 要求房客將房子恢復原狀並依約在103年1月19日到期時如期遷出. 我擔心房客到時候會賴著不走, 請問寄存證信函有沒有強制他到期必需搬走的法律效力? 如果他真的不走, 接下來我該做哪些事才能讓房客離開? 我可以告他公共危險罪嗎?
謝謝你的時間, 等候答覆.


你好:
我今年35歲了,我的父親再我國小的時候離開家已經快30年完全沒有任何消息,我媽媽從小就很辛苦將我跟我弟弟帶大到現在,也因為怕找不到人所以一直沒有辦離婚。
前幾天收到一通來自某醫院的社工打電話給我 (我不清楚他是怎麼要到我電話號碼的) 社工跟我說我父親跌倒住院,近半年沒工作也沒健保,說他有帕金氏症,他所居住的房東也因為他幾次跌倒幫他叫過好幾次救護車,又因為他是一個人住所以不願意在出租房子給他。
以上情形都是聽社工說的,問我們要不要去醫院了解狀況,真正詳細的情況我們也不知道是否為真,當時因為再上班所以當時答應他晚上會過去了解,可是回到家後跟家人討論之後覺得他都20多年不理我們,我們實在也不想要見到他。所以就沒去醫院,這兩天電話我也不接醫院社工打過來的電話,社工昨天電話語音說他星期一會出院,也通知社會局了。他們問說社會局想要知道我們的處理方式。
我想請問往後我們會面臨到什麼樣的法律或領養問題,比如是否會叫我們把將帶回家照顧? 或是因為我是他兒子所以一定要照顧他的後半輩子?

甲乙丙三方各自擁有一棟不點交法拍屋的1/3持份
其中乙丙部分 也就是2/3被法拍,因此甲用優先購買權買下不點交的法拍屋2/3
法院有通知乙也領了被法拍1/3的錢,甲也通知好幾次搬家通知(存證信函)等
乙方等多人皆不理會 (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收到信)後來甚至連信都不收
原一樓有出租但因為乙等人原因不租了
之後乙等人私下更換門鎖使甲連一樓皆無法進入也無法再承租給他人
目前提告了民刑事,但是之前聽警察以及其他律師有說過應該是屬竊占,強制罪,毀損罪等
但最近搜尋才發現非常有名的劉媽媽案件不算竊占好像原因是因為不點交的法拍屋
1.那到底以上這種情況屬於竊占以及強制罪嗎?
2.若只有一個人承認換鎖,其他人都是從他那裏拿到的鑰匙那樣只有承認的人
有罪嗎?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被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未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未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的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未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未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謝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但因為只是持分,除非提起分割訴訟,並要求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分割給您,否則地上權並不會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2.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到建物自然滅失為止,這也是您所提到部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之所以被塗銷掉的原因。
3.這是民事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是刑事竊盜或竊占罪的問題,但在沒有簽訂分管契約約定該部分給建商使用,或提起分割訴訟的情況下,建商不能自己把特定範圍圍起來。
4.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要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土地就可以申請登記,不管是不是違建。但要注意違建一旦被拆除,地上權也會隨之消滅。至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需要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申請時由地政機關認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依題示情形,已逾三個月租金,您可發函定期限催告租金,若期限內未給付,再發函終止租約。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為民法第455條規定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226條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規定租約期限之租約總額計算之。大約為總額之百分之一。

您好
合約是一年, 房客租金已逾三個月(30,000元)沒給房東, 房客已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已違約, 房東有寫存證信函給房客, 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 且房屋不敢再出租給別人, 房東欲向法院遞民事起訴狀, 請求歸還鑰匙及支付租金, 不知法院何時會判決, 不知房客何時會還鑰匙, 因此不知如何處理租金到期部分及租金未到期部分及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請問
租金到期三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租金未到期6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可以請求那些賠賞?可依據何法條? 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
已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限期遷讓及歸還鑰匙,對方不履行.


您好,其實如果屋主懂法律,他是不需要分配租金給地主,因為出租物是房子,不是土地,所以地主應該是跟屋主要該房屋在土地上建築使用的租金,而不是去分配屋主將房子租出去的租金,這在法律關係上是有很大差別的,何況房屋建在土地上,可能是無償使用,地主也不見得收得到租金,所以必須回歸原本土地與建物之關係,如何用一些訴訟手段達到目的,需要更多的資訊才能分析.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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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新北市5層以下的舊公寓若被改建為多間套房出租,請問有無相關法律規定可遏止?
因為台北市政府對於公寓大樓改建套房有此規定,需直下樓層住戶同意書等。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2183
但不知新北市政府是否也是用此一規定?因為網路上眾說紛紜,有的說全省一體適用,也有人說不適用。
如果沒有像台北市政府這種法規,是否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可自救?
ps.這種舊公寓被改建多間套房出租的問題,好多都是投資客的作為,
這些投資客又不住在當地,只因利益所驅完全不顧原住戶的痛苦與損失。
也體認到沒$買新房的話,難道只能忍受這些投資客為所欲為嗎?
麻煩諸位熱心律師幫忙,非常感謝。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以下是事因~
阿公過世 有留三間房子~生前是跟一個阿姨住在一起~(阿姨沒名沒份)
過世之後~家人都說要把房子給那個阿姨 畢竟他照顧阿公多時~
當初說好辦完之後賣掉在分錢給她~她也說好~但之後一直拖延房子的事(因為房子有出租)
拖了大概1~2個月.拿了一張阿公的遺書~遺書上寫房子全部都要給她!
遺書還去律師事務所立 還有三個見證人! 我們在想 如果早就有立遺書~為何拖到現在才拿出來?
懷疑有造假嫌疑! 阿公的印章都在她那 要蓋很容易 遺書上的字跡也不是阿公的簽名
但因阿公有生病 所以筆跡不知道會不會相同~想請問這件事該如何處理較好?
請大大們幫我想辦法~看有甚麼解決辦法~謝謝 非常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所以對方之行為,可能會構成以他法造成使人感受冒犯之情境的情形,建議可蒐集更多證據,以利將來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事實經過:
家父先前借給一百萬給朋友a君(債務人),有簽本票已於兩年前強制執行 ,去調財產資料後發現a君有一間房子申請法院拍賣,不過a君只有房屋地上權,暫且拍到第二拍之際 後來跟a君說要分期還款,寫和解契約,載明a君把這間房子出租,並且把租金拿來償還我父親的債務,前幾天已經去法院撤回強制執行, 法院已經寄送一張債權憑證給我們
問題:
撤回強制執行後解開查封,不知這位a君假設未來將不動產轉移給其他人 此舉有無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 之毀損債權罪?很怕這位a君會想辦法將房子轉移掉,到時候求償無門民事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會勝訴嗎,請教各位,謝謝喔
p.s.當初急於和解就沒有將a君房子抵押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份對造的存證信函,要我母親二十日內就對造的擔保金行使權利,依民事訴訟法106條準用10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事情原委如下:
我母親被對造假扣押後,提出抗告,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並於裁定書中說明不得再抗告。全案應已告確定。於是我向執行法院申請撤回查封,執行法院也函文請地政事務所撤銷查封,並將函文副本寄給我。
現在對造可能想取回擔保品,要我母親二十日內行使權利,請問我如何行使,是提出書狀給執行法院?還是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呢?
1、因廠房被查封沒辦法出租,但扣押當天之前已計劃出租,只是還沒找到對象。但在台中高分院裁定撤銷後,馬上寫撤銷查封狀給執行法院,要求撤銷查封,馬上就與人簽約租出去了,簽完約後過二天,才收到執行法院給地政事務所的撤銷函文。我母親可以請求遭假扣押這段期間的租金嗎?
2、我母親本來就有高血壓,感冒。因假扣押導致血壓升高,併發肺炎而住院十多天,請問我可請求醫藥與精神上的賠償嗎?
以上三件賠償,要如何向對造擔保金行使權利呢?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吳律師真的很謝謝您的解答,看來勢必要租出去了。
關於第三點「若可證明房屋為自己的,或被繼承人生前有法律上的義務將房屋移轉與自己,則該透天厝自始不成為遺產(民1154),可對所有繼承人提起確認房屋屬於自己之訴或移轉之訴,這樣該房屋所衍生的問題都可解決。」
請問該如何證明這棟房屋是我們的呢?能夠以我們居住在這裡幾十年 其他兄弟姊妹都在台北 都是我們照顧爺爺 街坊鄰居也都認識我們來當證明嗎?其實爺爺很久之前都有幫其他三位在台北買過房子,只是因為年代久遠 已經無法提出證明是爺爺買的,現在唯一能夠做的就是用街坊鄰居的證言來證明這房子的確我們居住很久 也都跟爺爺住在一起 不知道這樣在實務上行得通嗎?


租賃的房子是一整棟的,一樓做為營業用途,二、三樓為住家使用,
四樓為頂樓(有屋頂、但不是密閉空間、沒有窗戶、只有女兒牆),
因為整棟房子的坪數很小,因此我們在四樓想要放個電腦辦公室空間(非密閉),
因此在四樓的空間做了左右2道用水泥砌的空心磚疊起約60~80cm的高度,
左到右的空心磚的距離是約150cm,
像一個“ㄈ”字型,左邊直線是原有的牆,上下的橫線是空心磚,
但ㄈ字型的空心磚兩側尚有走道,一邊是三樓上四樓的走道,經過電腦空間後,
另一邊是洗衣機曬衣空間,
我想請問用水泥砌的空心磚約60~80cm的高度這樣算是頂樓加蓋違建嗎?
另外房東在我們離開租賃的房屋,房屋為空無一人時,自行進入查看,是否已經違法?
請問租賃屋子後,使用權是否規承租人使用,內部的每一項裝修是否都需經過出租人同意?

您好,我是張逸柔,本人於2013/9月初開始,透過妹妹的同學,得知他姐姐陳玉玲小姐在法國巴黎有租房子,但她沒有要租了,而我剛好有租屋需求,便透過電郵往來,與他透過電郵確認我可以於9/11開始租在房約還在他名下的房子,也知道我將會付出9/11~9/30的房租464歐元{(695/30)*20},加上兩個月家具承接費1390歐元(695*2)給陳玉玲小姐,但是9/11早上約莫九點當天匆匆瀏覽了房子,也沒有一起做屋況檢查,然後約定在下午一點時去找房東交代我會是下一個房客,當天我並沒有與房東或是陳玉玲小姐簽下任何一紙合約。但當初電郵往返時,陳玉玲小姐即要求我在9/11當日就要將464+1390=1854歐元付與他,而我也付了,但只拿到他手寫的一張茲收到房租及家具承接費的單據,除此之外並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證明我是下一位房客,我身上也沒有任何合約,然後他便於9/11日當天晚上搭機返台了。當時也沒有給我居住證明,直到9/14日才透過電郵給我,且提供的文件不足讓我申請銀行開戶等其他手續。
但是,住進去之後發現屋內環境與他當初於電郵提供的照片差異甚大,環境髒亂,廁所無法沖水,淋浴間無法排水,導致兩次水都淹到走廊,地毯和沙發床充滿著前人留下的碎屑,陽台上還擱著一個放了很久的紙箱及一些垃圾,造成我身上開始過敏,但由於我沒有任何身分證明也沒能購買當地保險,所以當時並未就醫,沒有診斷證明,而我於9/16號寫電郵給他,跟他說我無法租,會另尋他處,一直沒有得到他的回覆,直到9/27他與我要約10月份與房東簽約,我便回復他我9/16有寫信給他,他便在9/27晚間11點跟我說,他願意退我兩個月的承接費,但是沒有辦法退我九月份的房租,我便回復他我接受只能拿回兩個月的承接費,及跟他說我可以跟她約10/4、或10/5他返法後,交還他鑰匙和收回我的兩個月承接費。但又在9/28凌晨12點時,收到她的信,跟我說,他沒有辦法退我承接費,並且要我付三個月(10,11,12)的違約金,詳細回覆內容如下:
首先,他說他給我的短期合約,只是居住證明是他在我住進去三天後才提供給我,表示我住在那個房子裡與他同住,這應該不算是合約吧?且這個也沒辦法讓我申辦任何東西。
所以我應該也不用跟他解約吧?他寫理論上房子已經過租給我,但我沒有拿到任何正式的合約,且房約名字還是在他身上,我應該不需要負擔任何違約的部分吧?請問,我除了找下一位房客外,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我的兩個月承接費?謝謝您。
===================================================================== 你好, 在我很仔細的考慮過後,我想跟你解釋一下我的情況讓你了解。 九月初我決定將房子出租給你。房子的地點很好,屋況也很好,有很多人詢問我房間。但由於我信任你,也認為沒有任何問題,所以我拒絕了所有詢問房子的人,決定將房子租給你。 當初我也說明了房子費用包含兩個月的承接費,加上一個月的押金。你也已經同意。 九月中我帶你和我的房東見面,基本上我在完全信賴你的狀況把房子過給你。 雖然並未簽訂合約,但也和房東講好簽訂十月初的合約。基本上我也是在完全信賴的狀況下,認為一切完全沒有問題,所以給你入住短期合約,讓你辦理銀行和手機開戶。 這個房子的正式合約,解約須要三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若是你馬上解約,需要賠償三個月的租金。 理論上我已經將房子和傢具過給你,傢具費,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這三個月的解約金其實是你的責任。 我能理解,你身體狀況發生了一些問題,(我並不曉得是否是因為房子的問題,因為並沒有人有過這個況狀)無法繼續承租。 但我也想請你理解,這其實不是我的責任替你尋找下一位房客,並且支付這三個月的違約金,這其實會是你的責任。 並且,我目前人不在法國,10/4號底達後也馬上要離開法國。我非常困難在短期內找到下一位承租者。 我想請你理解並且協助房客看房等狀況,若是找到下一位房客,他交付承接費,我就將承接費用給您。 若是沒有辦法,我需要馬上和和房東解約,那我也無法退還你承接費用。 我很抱歉聽到你過敏的狀況,但是也麻煩你考慮一下我的立場和你的責任。 你可以考慮一下是否可以協尋,或者我直接和房東解約。 這個房子的狀況很好,應該不難找到承接者,若是可以短期內找到,對我們會是雙贏的狀況。謝謝。
若是方便的話,我想直接撥電話給你,不曉的今晚方便嗎?謝謝。 =========================================================================
我先將情況說明;再請教我應該可以如何進行下一步...
(1.) 10坪小店面出租,簽約3年,101年11月20日~104年11月14日,每月20日為繳租日,房租為1萬2
(2.) 從出租日到目前,幾乎每個月都拖欠房租,自7/8起就未曾依照合約繳租,拖欠的房租有 6月半個月、7月、8月,9月,4個月沒交租,現在已經進入第5個月。
(3.) 8月29日 寄出存證信函催繳,告知房客已拖欠2個月房租,若於三日內無法繳租,租約即行終止。(ps. 在這之後並沒有收到房租,也沒有接到房客的關注)。
(4.) 9月2日 再次寄出存證信函,告知房客因以拖欠超過2個月房租,並且沒有履行合約,租賃合約約已經終止,請於7日內付清租金並且遷讓房屋,以免訟累是禱。(ps. 收到房客來電,請求寬限時間,並口頭答應會在一星期內付清房租)
(5) 9月10日,我沒有收到房租。顯然房客並無心解決房租拖欠的問題。
(6) 9月13日,再次寄出存證信函,告知租賃合約正式終止,請房客於9月18日清空店面並歸還鑰匙,以免訟累是禱。
(7) 9月20日,沒有收到來自房客的任何消息,我以手機簡訊告知,因為9月18日期限已到,請趕緊搬離。
(7) 9月23日,我直接到店面當面請房客搬遷,房客還是不斷推拖,也沒有打算付房租... 我告知房客,我們已沒有任何房屋合約的責任和義務,我打算請清潔大隊來(強制)把房屋內的東西都丟棄。
請問,今天已經是9月27日,房客還是賴著不走,我可以如何(強制)請房客搬家,或是清空房屋,好讓我可以趕快租給別人,或是把房屋賣掉? 站在法律的立場,我正確的下一步該如何進行...
感謝,
(新北市-林口區) 林先生
jjworkshop@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