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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103-07-24 23:52

本人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公司的業務獎金(工資)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若本人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到時本人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我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要求我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是否有法令可管呢?

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7-25 12:51

基本上工資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1)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勞退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就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上述〈1〉+〈2〉總和。

 以下不列入資遣費計算:

(1)紅利。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婚喪喜慶由僱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僱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8)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9)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上,建議您選擇有利之條件,感恩。


語昕 103-07-24 20:03

原本房屋正常為多人共有,但因故所以將房屋土地登記為其中某一人的名下;之前有私下文字契約表示不得隨意變賣房產,想請問若此人欲變賣房產,此私下契約是否具有效力?

此案例是否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執意要變賣,就無須他人同意即可變賣?該契約是否同等無效呢?

還煩請能各位協助解答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5 14: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借名登記契約,仍有效力,但是只是拘束簽約人,倘若登記名義違約變賣,則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買受人倘若是善意的,則無法請求塗銷登記

2、不過該行為已經涉犯背信罪嫌,依法有刑事責任

 

小曼 103-07-24 15:15

我在國家衛生研究院工作,日前院方欲調漲房價,於大家工作的時間,草草的舉辦了公聽會討論漲價事宜,但未有結論,但今日院方直接發文公告,內容如下:依本院衛研總字第1030708037號奉准簽陳辦理,單人宿舍使用管理費自103年11月1日起由目前每月新台幣4,500元調整為每月新台幣5,000元,現住戶如接受調漲方案者,請自行於103年9月30日前自行下載附檔(契約變更契約書-並請填寫2份)以書面方式送總務室辦理契約變更事宜,逾期未辦理換約者,則視同不接受調整方案,院方給予1個月免費住宿緩衝期後遷出宿舍。

但當初與院方有打借用契約書,借用期間為102/10/1到104/9/30,共計24個月,費用新台幣4500/月(依本院宿舍收費標準),在這情況下,我們只能接受院方逕行宣布漲價嗎?謝謝。

 

您好

既然有簽立契約就不能任意調整價格

除非你們契約裡面有特約條款

建議你集合其他住戶一起對抗院方

這樣力量比較大

而且你們也可以拒絕搬遷

他們無法強制

必須要打官司

這官司一打一定就是一兩年

到時候租期都已經到了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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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7-24 20:42

您好!既然借用契約書有明定4500元,原則上不用接受換約,也不用接受遷離的要求,可以安心住到104/9/30;但仍應仔細檢視所簽契約內容,以確認對方的變更行為是否有根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7-24 15:04

整修房屋契約本來100天完成,現在已經200天了,至今還未完成,建商總是要做不做的,後來去區公所調解簽了一張協議書,協議書到7/5到期未完成要罰30萬,7/5後延遲一天多1萬,不知該如何提告、寫告訴狀。

真的是困擾了我們家非常久的時間,拜託請幫忙!!!!!

 

 

您好

如果調解書條件寫得很清楚

你可以用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否則就要向法院提告

你將事情原委寫清楚

以及計算違約金的方法、證物等等準備好

向法院提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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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24 15:41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調解書條件寫得很清楚

... (恕刪)

您好,謝謝您的回應

不過我所說指的是區公所的協議書,不知道是不是有跟調解書一樣的法律效益呢?

 如果只是協議書而不是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仍須另行提告,反之,如果是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即可向法院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4 2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建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擔心 103-07-24 08:50

你好,最近和建商簽訂成屋買賣合約購買的是他的實品屋,在簽約前及簽約當日均一再與建商業務經理口頭確認地板為"全部"中空樓板,但是驗屋當日,建商的工班卻說,中空樓板僅限於客餐廳,房間部分沒有中空樓板,我覺得我的權益受損,請問我要如何保全我的權益?

另外,由於是實品屋,約定裝潢部分為"現況交屋",但驗屋日發現甲醛嚴重超標,是否可以主張"物的瑕疵",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4 1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建商於與您磋商時有承諾建材之品質或施工方式,為實際上並會有如此之品質時,係屬物之瑕疵,故您可對其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至於現況交屋,於實務上常常係出賣人為規避責任所使用之字眼,惟我國法院見解認為,所謂之現況交屋,僅針對可一望即知之瑕疵,才可以現況交屋排除,故您文末所指之瑕疵,建商不可以此為由規避責任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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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4 1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現況交屋,並無排除全部瑕疵擔保責任,僅就肉眼所及,非肉眼所及,仍可主張之;再就中空地板部分,若您有相關錄音或加註於契約,由建商經理保證全部均為中空地板,方有證據證明之。最後以上瑕疵若為達結構安全,僅能請求減少價金而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然可以主張,但問題會在舉證之問題,因為您們未以書面寫下約定的條件,且以現況交屋的情形下,建商要抗辯很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棋 103-07-24 01:57

我們是醫療糾紛所引起的紛爭,卻演變成債務糾紛,也就是醫院去告我們支付命令,問題是法定期間,我們完全無收到支付命令,雖然去閱卷有送到戶籍地,但並未看到兩聯通知單,轄區派出所也沒告知,就這樣我們失去了法定期效陳訴期,醫院如同趕盡殺絕的要法院查封我們房子及所有動產,包括媽媽的所有薪俸,爸爸有財產卻一毛錢都不付,被安置在醫院護理之家的爸爸,因為多障,情緒不穩,且會打我媽媽,亂罵,當時的契約書,媽媽只是代理人,醫院為保護我爸爸的財產,卻要我媽媽負擔我爸爸全部的醫藥費,而我爸爸卻一毛錢都不用付,這樣還有天理嗎?如今法院要查封我們財產,醫院以300052之債務金額提出支付命令,惡劣行徑令人髮指,光300052就要查封我們所有財產動產,法院與醫院太沒人性,一定得逼得人民走上絕路,牠們才甘心。


1 醫院所提300052元,其中夾雜未簽立之新契約金額。


2 法院判決書竟出現兩種金額。


3 以300052元之金額,卻有兩個不同的利率。


4 家屬沒有任何有關300052元之催繳通知單,及存證信函


5 醫院以第一次支付命令被判調解,且與家屬調解成立在案,卻也屢行家屬要求之承諾,後以反悔,家屬理當拒繳,醫院先是承諾跳票,卻將該    次調解成立之金額加入於300052之內,家屬不能接受,雙方事後皆無達成共識,該筆金額應當    無從提起,醫院霸道作法,家屬恕難從命。


6 父親從有腳進去那間醫院,到現在雙腳截肢,從有腳醫到無腳,甚至常常有皮膚病,聽衛生局說    還有血管炎,從一個白皮膚的人,進去之後卻整    個人變得很黑,甚至讓我爸爸有跌倒的現象,更    使得病人情緒惡化,胡說八道的問題產生。


7 醫院常常利用「父親」病患,要向媽媽拿錢, 一直要媽媽來替他繳費,還會罵我媽媽,院方都   利用病患打電話回家,以不理性或漫罵來對待我   跟媽媽,我們都很害怕接到父親的電話,醫院都   已經告贏了,為何還要這樣的對待我跟媽媽,如   果醫院的債權債務問題,都要靠一個病患出來解決,那就父親來告就好了,為何還要醫院來告呢。


8 卡奴都有債務協商管道,那我們呢!法院對債務人完全沒有救濟管道,還談甚麼債務協商,只有處罰,才是法院的目的,


9 這種醫院可以讓病患簽立切節書,且無需讓家屬    知道的狀況下,是不是很恐怖,甚至讓我爸爸隨便請假外出,院方認為不需要告知家屬,根本就是不尊重我們家屬。


10醫療費用超收,金額與日期都出錯,沒有 明細,診斷證明開不出來,利率都出錯, 費用錯綜複雜,這樣的醫院,是不是很糟     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4 10:03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支付命令真的沒有合法送達,代表該支付命令應該還沒有確定,可以對於該執行程序,提出異議,由法院作審查之後駁回。

2、但是所謂的送達,不需要實際收受為必要,可以留置送達等,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3、至於開醫院倘若有不妥適之舉,本文建議您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en 103-07-23 20:37

各位律師晚上好,有問題想請教:

近日想從事買賣,約在兩個月前向一家公司批發了商品,為網路交易付款

並未去過實體公司,當初匯款時候有疑慮,但負責人說帳戶為公司帳戶,

不是私人帳號,有問題可以告詐欺,於是便匯款了,但貨遲遲未到,原因是說卡在海關出不去,但是沒辦法提供貨物單號給我(有簽訂買賣契約,有寫到發貨日期為幾號前,但無寫說延遲發貨的罰則),後來有先退4萬,但等了一個月後還是沒收到貨,於是要求全額退款,期間也有提出會報案,對方時而接電話,時而回訊說會在某某時間退款,實際上並無退餘款,想告詐欺,知道為刑事訴訟,若要拿回錢須另外申請民事求償,網路上看到有些人出庭詐欺罪時,法官會問私下要不要和解,有拿回錢,請問單純只提刑事訴訟,這樣拿的回錢嗎?

 考慮到民事訴訟的成本,與刑事訴訟不定時出庭的時間,

是否有無其他方法可拿回錢...?若提出刑事的話一般處理時間為多久..?

感謝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3 2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和解條件您不滿意,可待對方遭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3 21:25

 您若想要迅速取得具有執行名義之債權,您可嘗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對方若於20日內聲明異議,則仍需透過起訴之方式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ULIA 103-07-23 15:39

請問我這份合夥契約書凝定的妥當嗎?

且如簽定後需要去公證才有法律效益嗎?還是不用呢?

合夥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住址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第一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

 

1.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2.如拆夥需甲方及乙方達成共識,不可無正當理由則叫另一方退夥或拆夥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2.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或以金錢結算。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須知:

 

1. 《嘉義縣私立福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總資產為         ,甲方佔        ,乙方佔        。盈餘分配,甲方         %,乙方         %。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如需轉住民去其他機構照護,需依照顧天數分配收費金額。轉出之住民,移轉新成立機構,乙方得可分配10%之利潤。

 

3.合夥人按其分享利潤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入股:?需承認本合同;

        ?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需有正當理由才可退股;

        ?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股;如因此原因退股,則須歸還賺取之盈餘。

        ?退股需提前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 

          結算;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3.在基本合理範圍內,仍舊聽從(甲方)合夥人的指揮調度。

 

4.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5.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6.在民國103年8月1日之前之債務,一概由甲方負責承擔。民國103年8月1日之後之所有相關費用,則由甲、乙方依合約總資產%比例分攤。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各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甲方)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3.禁止(甲方)合夥人在大量增資。

 

4.如各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甲方)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事業不能完成;?合夥事業違反法律撤銷;?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代書)參與清算;?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之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第十五條:經營期限

 

1.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2.如合夥需變更字號、經營場所、範圍、修改合夥協議,延長經營期限,入

     夥和退夥等均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依現有法規處理之)。

 

.第十六條:附則

 

1.本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制訂,生效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2.經全部合夥協商一致,就未盡事宜和以上條款修訂、補充合夥協議。

 

3.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書只要經雙方簽訂後即具效力,至於是否公證,若為避免就契約效力有爭議,則可籍由公證來確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維克 103-07-21 21:33
本人在某汽車美容中心做鍍膜消費,前後留車約15天,因業者為第一次操作他所販售的藥劑,所以許多地方有瑕疵再去修補,但在飾板方便一直用不好,不均勻,商家告知消費者一段時間會掉,掉了在一次從用,本人詢問掉的時間,店家表示不知道,但本人向他家販賣此鍍膜的業者詢問後,他家業者表示要等他掉很難,不過可用補擦方式補救但只是比較費功,商家詢問廠商後也是同樣答案,但商家後來除了沒用補的反而用松香水擦拭掉造成飾板全損壞卻不賠償,告訴消費者是因為我一再要求用好才會壞所以不賠償,但因當時並無簽訂契約且交錢時商家並未給收據或發票,目前只有損壞物照片與店家跟消費者的簡訊簡訊內容店家表示只能賠鍍膜費其他是因為消費者要求用好才會壞的對話,請問這樣申訴有效果嗎?如題訴訟的話是否需要哪些資料呢?是否有勝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消保會進行申訴,若要提起訴訟,則相關資料應蒐集完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琦 103-07-21 17:06

我們是房客因為房東要求賣房,索性把它買下來,買賣契約都簽好了,訂金付了30萬。房子到了最後過戶程序最後履約就是和銀行貸款200萬也好了。因為房東增值稅問題要求我們付增值稅21萬。因為我們有去申請租屋補助讓他們無法減免稅額。要求我們幫付增值稅。房子租屋是事實。現在不過戶。我們有什麼辦法?重點我們買賣這期間還住這房沒有簽租賃契約。要求付房租房子過戶為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5 13: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增值稅的部份,倘若雙方沒有約定,依法必須由原所有權人負擔。

2、本文建議您可以直接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對方辦理移轉登記,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訴請對方協同辦理登記,避免對方再次將房屋出賣,屆時新登記名義之所有權人,就可以要求你們遷讓房屋

雪風 103-07-21 15:02

小弟近日於露天拍賣上刊載商品,

有位買家,在此稱作A透過問與答來議價,之後並下標,

但小弟那天晚上在忙,因此並未提前結束

而隔天,有位買家B也透過問與答來議價,且以比買家A更高的價格來下標

剛好小弟在線上,因此提前結束

 

 

結標後,買家A有異議,認為我違反民事相關法規

 

請問各位大大,究竟問與答的議價是否有契約效力

還是要以最後得標者來進行判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1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問與答之流程,尚未進入到締結契約,故契約仍未生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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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103-07-20 18:44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律師

我跟裝潢第一次簽契約交屋時間為6月15日

拖到現在已經7月20日,還有部分尚未完工,款項也以拿了四分之三了!

總覺得他似乎抱著可以不要剩下的款項!

我可以尋求什麼方法讓他履行契約!

還有他施工期間開冷氣,我該如何請他支付電費

{我剛交屋,還未入住}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0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主張遲延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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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0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直接發函催告履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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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你可以發函催告
如仍不履行你可以解除契約
並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沒完工的部分也可以請別人施作
費用由原工程團隊負擔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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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DKNY 103-07-20 13:04

去年7月在桃園租了一間套房 講好的房租是6000 押金12000 打1.5年

因為某些原因提前解約  押金也讓房東吃一個月  後來房東說要多收500清潔費  一開始說 當初租房子的時候有說 後來又改口說契約上有  我把契約翻遍了也沒看到有這條  我跟他說沒有  他硬要跟我收  然後原先我們跟她約7/10交屋 後來他因為私事無法交屋 後又跟她約11號晚上 她也沒空  直拖到7/19號晚上  我跟他說 清潔費不再契約上我不給 他就說要加收我這幾天的房租 這樣是對的嗎? 因個人問題無法交屋 則要我買單  契約是7/10 簽約的 所以我在7/10早已搬離並不住在那了 是否就只能啞巴吃黃蓮呢?  關於清潔費是否已構成詐欺?  是否有管道可以申訴呢?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7-21 11:50

1.舉證(通聯記錄或是通訊軟體之對話記錄或錄音等等)。

2.寫存證信函

3.等對方回覆,a)雙方協商成功,b)協商破裂。

4.a)恭喜恭喜,案件結束。b)向所在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5.b)消保官協助處理,倘若協商再無共識,訴訟是您最後之管道。

以上。

Min 103-07-19 06:27

問題1:合約書上說要辭職需三個月前提出,

但是進去不到三個月,

雇主說需再做三個月才可以辭職,

這樣合理嗎?

問題2:契約書上說?約要賠償一個月薪資

因為契約是簽兩年的,

做不滿兩年,中途離職要罰一個月薪資

問題3:合約書只有簽名而已算成立嗎?還是要蓋指紋?

如果雇主拿妳的印章怎麼辦?在合約書上動手腳算違法嗎?

問題4:妳願意付違約金,但雇主仍要告妳,告得成嗎?

您好,於勞動關係中,勞動基準法為最低限度之保障,若勞動契約對勞工的保障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需回歸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依您所述,您公司與您簽的契約似乎有諸多地方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例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任職未滿一年,離職預告僅須提前十日告知即可),建議攜帶您與公司簽訂之契約,找尋專業律師洽談諮詢,以釐清您可主張的權利。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為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勞雇契約本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因勞方與資方資力之差距,雙方不可能訂定平等之勞雇契約,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國家始訂立勞基法為勞工之最低勞動標準,以避免資方以之優勢資力剝削勞工,進而產生社會問題,影響經濟發展。因此,如勞雇契約約定之內容,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設定之最低勞動條件,應認為該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而無效。
勞動基準法對於不定期限之勞動契約僅規定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後即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從而如若勞動契約約定勞工須任職滿三個月始得離職者,則上開約定顯然與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不符,而有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勞動條件之情形,從而該約定內容即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關於勞動契約終止之最低勞動條件規定,應認為該約款違反強行規定,依據民法第71條前段而為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勞動契約既經由雙方簽名或用印表示意思表示合致,自構成契約,除契約內容有違背強行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之外,對於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又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勞動契約應為資方預擬用於所有同類性質之聘僱人員之勞動關係,故應為民法第247條之1之附合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使勞工預告後任意離職之權利受到限制,並且使資方取得勞基法所未准許之附條件解雇之權利,顯然對於契約相對人有重大不利益,並且對於被告顯失公平,故就此部分或可主張該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之約定,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附合契約條款使他方當事人限制其行使權利之情形,而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惟,附合契約條款是否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而為無效,涉及價值判斷,在法院審判階段,結果往往未必能夠一致,併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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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蓁 103-07-19 06:24

6月經朋友介紹某一房仲,買下一間房,目前因貸款問題,還未完成買賣。

在交涉過程中,我一直處於什麼都不知道、不懂的狀況下,某日白天房仲載我去看了一間房,說目前已有人承租,日後可以用租金先支付銀行貸款,這樣壓力就不大了,而且原本458萬的房子,他會跟賣方以390萬去談。

房子,我有問房子坪數及一坪多少錢、保人問題(因我沒保人)、貸款額度及每月需支付的貸款金額……等等問題,但房仲卻都以轉移話題方式避而不談,他都說這些問題我都不用擔心,他會幫我處理的。

看完房子後,他就直接載我去領了10萬元當斡旋金,才載我回去他的公司牽機車,一路上都是他一直在講話。當天晚上就來電說屋主同意390萬元賣,晚上又來載我去簽約,又支付了10萬元訂金。

後來又付了58萬元入履保專戶後,隔了好幾天,他才說因為他幫我用無保人送件,所以銀行那裡貸款有問題,必須用”紅包”(10萬)才能順利解決,我跟他說我不想多支付這筆額外的負擔,所以我打算讓我老公知道並請他當保人,但房仲就說,因為已經送件了,要抽件再送很困難,而且一開始我並沒讓先生知道,現在若又讓他知道,怕害我們吵架(原本就因感情生變才沒讓他知道的)。

因為沒包紅包,所以銀行核下來的金額不夠,房仲要我自己想辦法,請問若我想解除契約,還能拿回已支付的款項嗎?這些錢是我辛辛苦苦存了8年的,我還要養兩個小孩及長輩每個月安養院的費用,我可以尋求什麼樣的幫助?謝謝!

您好,依您所述,目前問題存在房仲本身,若房仲協助您處理購屋時有過失(用無保人送件導致銀行貸款產生問題),您可依民法第544條向房仲請求所受損害的賠償,並終止委任關係。至於房屋買賣部分,因尚不清楚房仲與屋主洽談及簽約的事實經過,建議攜帶合約書等文件,找專業律師洽談諮詢,釐清正確的處理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

趕快再去找其他銀行,尋求較高額度之貸款,否則依實務經驗,賣方會解約沒收之前給付之款項.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9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貸款條件無列入契約內容,似難主張貸款未達預定標準而解除買賣契約,除非您有證據可證明當初房仲有為相關保證,如錄音或保證書,若無相關證據,無理由解除契約,已繳之款項將列為違約金沒收,惟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9 22:45

您好,依據題示可知,您已簽訂買賣契約並存匯入履約保證專戶新台幣78萬元, 故依契約通常定立之情況,您若悔買,賣方可沒收已付訂金作為違約賠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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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103-07-18 17:20

1.您好我是店家,我有一客戶網購商品, 而在未收到商品前即辦理退貨, 但我方因客戶申請退貨時間差的關係已將商品寄出, 但客卻在到商品後又拆封使用 這行為是否違法?

2.我有去消基會留言板詢問此案件, 居然得到的答案為~~由於未詳細說明,拆開使用是指什麼商品?食品?家電品?有否損及商品本身? 故無法給予意見!

就我認知為:乙方已解除契約,即代表喪失對商品的檢視與鑑賞權利,而又對商品拆封使用應屬於侵占行為, 為何消基會的留言居然還要依商品為何而論? 而購物平台也說消費者於收到商品7日後都可以退貨, 但問題在於...未收到已辦理退貨而又加以使用, 如果這樣也可以退貨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完全不符合程序正義原則

由於感覺消基會球員兼裁判 故來此詢問

Eric 103-07-19 13:42

怎都沒有律師回答? 你們也是贊成消基會的回答嗎! 因物而定法

Amber 103-07-18 10:23
最近有些投資契約 但上面有條說投資事宜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討論 我有點想拿契約找有法律背景的人咨詢 但有這條規定? 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 如果不讓我咨詢可是對方背後都有律師團 還是說咨詢不算是違反保密義務? 因為它後面又再寫不得公開討論好像就是可以私下咨詢? 如果不讓我咨詢可是對方背後都有律師團 還是說咨詢不算是違反保密義務? 因為它後面又再寫不得公開討論好像就是可以私下咨詢?

Dear Amber, 

一、有保密協議,是指不得洩漏,並非不得諮詢,且律師倘受您諮詢亦需信守律師保密義務。

二、合約簽約之前,建議找律師為您審閱,確保您的權利。何況對方背後有律師團,你們的資訊處於不對等的狀態。

三、本所現有提供法律顧問合約新方案,歡迎您與我們合作(可上成鼎網站檢閱)。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103-07-18 10:17

您好,因朋友關係我於103年9月初簽了慶云生前契約,並於9月底繳清,

當時費用是1千會員費加上4.7萬的骨灰罈價格(未領取)

對方曾以每個月有3.6K組織獎金會進入我的帳戶,我承認我心動了,後以口頭要求對方不得以寄送方式將任何書面資料寄送自我的住址,如有資料須本人當面交付(此要求無錄音)

但我在104/6/底收到一封信件是慶云公司寄過來的信函

對此我感到失望,所以想跟慶云解約

我曾向負責我的業務表明解約,但對方拖延半個月才要求我找公司客服

慶云客服告訴我此約超過半年所以可解約但無法退費,我可以理解對方可以扣掉我的入會費但骨灰罈這種東西我既未使用也未領取,為何不能退?

且對方業務手上目前有我的合約.身分證影本.郵簿影本,我是否應該領回合約?或者是先由其他管道證明合約不在我手上?

 


yip 103-07-18 10:06

律師好:

我老闆說要把一台車送給我,但我們沒有去將車子過戶,而我已經開了車子開一個多月了,某天當我開著那輛車子在路上時,不慎撞到一個路人,事後我問老闆車子的保險理賠事宜,老闆竟然跟我說車子並無保險,但在事前他並沒有告知我這件是,而我也沒有問他,現在發生車禍事件了,想請問:

1.在這件車禍案件之賠償部分,我老闆是否需要付部分的賠償責任?

2.車子雖然沒有辦過戶,但我老闆已說要送我了,我並沒有拒絕,契約可否生效,亦即車子的所有權是歸屬在我還是我老闆?

 

各位大律師煩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8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次車禍事故肇事人是您,原則上與老闆無涉。

2、至於車輛贈與契約,雙方合意並且交付車輛之後,所有權移轉了,但是?免日後發生爭議,建議您應該盡速辦理過戶

淡藍 103-07-18 01:40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個人因素搬下高雄

找好房屋簽約時

租金為1個月5千

但是預繳一年 為5萬5 等於租11個月 後面送你一個月

並於口頭說 這部分租金如果提早退租 並不會還(契約上沒有這條 是口頭上的)

押金部分則為兩個月 1萬塊 契約上有加註未到期退租即為違約金不退還

 

4/18號遷入 到今天7/18剛好三個月 我也因為個人因素 要再度搬離

並且表明 提早退租抱歉 但是可以負擔暑假可能比較租不出去的問題(這邊為學校附近) 可以多付一個月房租等於到8/18  但是大約8月多會搬走 不會拖到18號(契約上寫明退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這部分應該沒問題)

16號跟房東表示的時候 他說 她也只是幫人家代管(當初租屋我不知道以為他就是房東了) 領別人薪水的 所以還要去過問

17號晚間 打電話通知我說 要收錢半年的租金=3萬 所以只能退還我2萬5

並跟我表示當初說好提早退租是都不還的

 

Q1.想請問 就這樣看下來我最多可以拿回多少租屋金?

因為我本來的想法是只讓他收走前4個月跟押金(雖然也很希望多少押金能拿回一些)

Q2.如果真的只能拿回兩萬五我可以再跟房東討論 由我自己去再把房子租給別人嗎 就算我用4千租給別人還是有近8個月的房租 還可以拿回當初的押金

可是契約上有寫明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將租賃房屋 出借轉租或是頂讓

如果房東也不同意的話我該怎麼做 才能拿回比較多的租金?

 

ps.房屋租賃契約為一般書局賣的那種紅色的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7-21 12:03

1)55K+10K=65K,4*5K+10K=30K,65K-30K=35K。數學問題。

2)基本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房屋、出借轉租或是頂讓,這條就把二房東打死了,所以沒辦法當二房東

3)先協商,沒有共識就準備寫存證信函

Betty 103-07-17 18:05

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暑假在屏東簽定生前契約加上一個骨灰罈,共花了我將近四十萬的費用,當初是因為我男友極力邀請我入會,起初我並不是很想加入,但人情壓力加上天天帶我去公司聽上線講解內容,讓我不得不加入,我現在想跟他分開,也想要跟那間公司切斷關係,就上網查了一下資料,發現那間公司過去曾被政府開罰很多次,屢次不改善,看了更堅定我想解約或是轉賣的念頭。我自簽約後,有去公司幾天瞭解一下,但我都還沒付費,也沒領過任何獎金,契約書在我這,但是骨灰罈寄放在上線(男友)那。

請問:

1. 我想要轉賣,該請誰辦?需要擬定契約書嗎?

2. 如果轉賣不可行,那我想要解約可以嗎?那要去當初簽約那裡辦嗎?還是去其他分店就可以了?還需要什麼注意什麼事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5 12:0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是以多層次傳銷的方式加入,(您也可以銷售並且獲取獎金),依據公平交易法,您可以隨時書面終止契約,且除了扣除獎金、毀損費用等外,其他的費用都必須返還。

2、倘若不是以多層次傳銷加入,只是單純的購買,則只需扣除20%的費用即可要求解除契約

3、任何一間公司都應該協助處理。

Betty 103-08-09 03:1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是以多層次傳銷的方式加入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答



但有些地方還是不太懂,想繼續請教您 


我有幾個地方弄錯了,以下三件事才是正確的:

1. 時間: 正確是兩年前

2. 金額: 20多萬

3. 契約和繳交費用: 契約在他那; 骨灰罈45000元已繳

 


他當初(兩年前)是以推廣獎金的方

式叫我入會(有拉人就可以領到獎金的那種),現在我的契約書拿不回來了,因為我男友的媽媽幫我付45000元的骨灰罈費用,他媽媽就把契約扣留在她那,我現在要解約,沒有契約書是不是很不利?解約的話對方會跟我要折舊金嗎?還是全額退費?


還是打電話消基會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比較接近多層次傳銷,依法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2、費用的部份,因為已經超過6個月,因此無法要求退貨,其他的費用則必須扣除將金、其他必要費用等。

麟其建 103-07-16 21:03

我在網路上購物,錢匯出後沒收到東西對方也完全聯絡不到

之後我就以詐欺報警處理 過了快1個月後對方終於連絡我

私下約出當面還錢給我!

我在猶豫要不要收 因為已經報警 私下能不能接受退款

那我還需去警局做怎樣的程序嗎? 日後他會不會告我污告

 

我想給他簽這份書文書妥當嗎

立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茲雙方就網路詐欺事件,達成和解,現雙方誤會釐清,於確認甲乙雙方並無誣告故意及詐欺故意之前提下,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共同遵守如後:

 

第一條:

乙方應給付甲方共計新台幣(下同)        元整,甲方同意乙方清償之。

 

第二條:清償方式:

前項債額自民國    年    月   日,匯入甲方於 700 郵局     分行活期儲蓄帳戶,帳號:                                 號;

 

第三條:

雙方於簽立本和解書後,甲方即不再追究乙方於台灣      地方法院    年度易字第         號詐欺案件之刑事責任

 

第四條:

和解契約書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與對方簽署和解書後,檢附影本提供給檢警,以利結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麟其建 103-07-16 22: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與對方簽署和解書後,檢附影本提供給檢警,以 ... (恕刪)

請問把和解書交給我報案的警局就可以了嗎 ?

因為案子已經轉交到其他縣市的警局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先詢問目前案件所在,再直接送至承辦機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en 103-07-16 00:13

我想請問房子租賃的相關問題,有點複雜:
我母親於101年4月租賃房子給林姓男子,
合約是使用一般市售租賃契約房租是以現金方式收款。
林姓男子繳房租的狀況不盡理想,經常一拖再拖,
常常拖好幾個月才繳款,打電話也都不接,我母親打算終止合約
去年(102年)12月已告知房客合約至4/20結束後不續約(剛好滿一年)。


現在的狀況為:
(1)房客自去年9月至今年4月的租金都未給付,
    房租1個月11000元,去年9月至4月共積欠7個月共計77000元租金


(2)今年4月中,房客表示希望再給他寬限一個月的時間找房子
    並強調4/20~5/20這段期間也會給付租金
    等於4/20合約到期後,轉為不定期契約一個月(4/20~5/20)


(3)因為房客總是故意不接電話,讓我們無法直接與他催討,
   甚至找當地里長與警察協助,到租屋處直接通知對方,
   對方也直接避不見面,不肯開門,警察也以"無法強行進入"束手無策。


(4)已於5/26寄存證信函房客,要求他於一個月內(6/20以前)搬走,
    並繳清積欠的8個月租金88000元。
    也在存證信函內註明會依民法203條規定,加計年利率5%法定利息


(5)對方藉故不接電話,一直找不到人,
    等到終於接通,承諾願意於某某日(7月初)一次繳清金額,並且搬走,
    (此次對話有進行錄音)
    但到了約定日依舊不接電話手機關機,
   從6/20的最後搬家日到現在,依然未搬走,
   我和我母親也不知如何強制執行搬遷與催討積欠租金

我現在的問題是,我可以怎麼做呢?
母親是個老實人,我們都沒接觸過類似問題,
現在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是否要再寄第二次的存證信函,要求他立刻搬走?
是否一定只能依照法律途徑了呢?
他如果遲遲不搬走,那他多住的這段期間我們該如何追究租金部分?
(例如7/20不搬走,等於又多住了一個月)
他如果遲遲不肯繳租金到底該怎麼辦?

另外想問,因為當租賃房子時,只有市售的租賃契約書,
並沒有影印對方的身分證,只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
我查過存證信函必須寄到對方的戶籍地址,
但我們沒有對方的戶籍地址,是先寄到目前租屋處給房客
如果之後他搬走找不到人了,那又該怎麼辦?

問題有點多,有點冗長,因為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了,
也很不願走到上法院這條路.....
(母親和我都要上班,無太多時間精力,也無力負擔請律師的龐大費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6 1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違約繼續占有房屋,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費用

2、存證信函無須寄發戶籍地,只要對方收的到的地址就可以了。

3、倘若您可以說服派出所員警,陪同進入房屋將對方的東西整理妥適,要求對方取回,則可嘗試這個方法,否則仍然僅能進入訴訟程序,要求對方遷讓房屋、給付租金違約繼續使用房屋費用,避免發生侵入住宅、強制罪等爭議。

您好:

您提出的問題剛好是本律師今天上蘋果日報的法律信箱採訪,有房東也有同樣的疑問,詳如連結,或google梁維珊律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16/35961245/%E6%B3%95%E5%BE%8B%E4%BF%A1%E7%AE%B1%EF%BC%9A%E6%89%A3%E6%8A%BC%E9%87%91%E6%AC%A0%E7%A7%9F%E9%80%BE2%E6%9C%88%E6%88%BF%E6%9D%B1%E5%8F%AF%E6%94%B6%E5%9B%9E%E6%88%BF%E5%B1%8B

如您的租約未經公證,建議您儘速提出返還租賃物的訴訟並加上給付租金之訴,如有經濟上的問題,可以請律師代為撰狀,您自己去開庭,這樣會比較便宜。當然,看病找醫生,總不是自己拿醫生寫的病曆卻自己對自己開刀的,律師律師的專業。

以上。 

Wen 103-07-16 00:09

我想請問房子租賃的相關問題,有點複雜:

我母親於101年4月租賃房子給林姓男子,合約是使用一般市售租賃契約房租是以現金方式收款。林姓男子繳房租的狀況不盡理想,經常一拖再拖,常常拖好幾個月才繳款,打電話也都不接,我母親打算終止合約,去年(102年)12月已告知房客合約至4/20結束後不續約(剛好滿一年)。

現在的狀況為:

(1)房客自去年9月至今年4月的租金都未給付,房租1個月11000元,去年9月至4月共積欠7個月共計77000元租金

(2)今年4月中,房客表示希望再給他寬限一個月的時間找房子,並強調4/20~5/20這段期間也會給付租金。 等於4/20合約到期後,轉為不定期契約一個月(4/20~5/20)

(3)因為房客總是故意不接電話,讓我們無法直接與他催討, 甚至找當地里長與警察協助,到租屋處直接通知對方,對方也直接避不見面,不肯開門,警察也以"無法強行進入"束手無策。

(4)已於5/26寄存證信函房客,要求他於一個月內(6/20以前)搬走,並繳清積欠的8個月租金88000元。也在存證信函內註明會依民法203條規定,加計年利率5%法定利息

(5)對方藉故不接電話,一直找不到人, 等到終於接通,承諾願意於某某日(7月初)一次繳清金額,並且搬走(此次對話有進行錄音),但到了約定日依舊不接電話手機關機,從6/20的最後搬家日到現在,依然未搬走,我和我母親也不知如何強制執行搬遷與催討積欠租金

我現在的問題是,我可以怎麼做呢?母親是個老實人,我們都沒接觸過類似問題,現在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是否要再寄第二次的存證信函,要求他立刻搬走?是否一定只能依照法律途徑了呢?他如果遲遲不搬走,那他多住的這段期間我們該如何追究租金部分?(例如7/20不搬走,等於又多住了一個月)他如果遲遲不肯繳租金到底該怎麼辦?

 另外想問,因為當租賃房子時,只有市售的租賃契約書,並沒有影印對方的身分證,只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我查過存證信函必須寄到對方的戶籍地址,但我們沒有對方的戶籍地址,是先寄到目前租屋處給房客,如果之後他搬走找不到人了,那又該怎麼辦?

問題有點多,有點冗長,因為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了,也很不願走到上法院這條路.....(母親和我都要上班,無太多時間精力,也無力負擔請律師的龐大費用)

您好,因對方已遲付房租達2個月,遲延給付逾2個月,您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於相當期限內支付租金(目前寄發地址為租屋處),對方於約定期限內仍不支付,可依法終止租約,於訴請法院要求對方遷讓返還房屋前,可嘗試再與對方協調,若仍無效,只能透過訴訟途徑要求對方返還房屋及所欠租金,因您的案件不複雜,法院應會速審速決,將房子返還給您。

阿琴 103-07-15 21:15

我於6月28日與威爾斯美語簽訂契約,7月4日上第一堂課後,打電話想跟他解約,可是他告知實際開課後,且未達總課數3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得扣除約定繳費金額108100元之百分之50,這樣是否合理?

邪神王子 103-07-14 23:19

你好,我於今年5月在中壢買了一間中古屋,目前已經付了第一第二款訂金,共112萬元,當初仲介口頭告知說,賣家在今年4月份買這間房子為570萬元,因家庭因素,要在5月賣出,奢侈稅由賣方自行繳納,仲介一直催促我們趕快出價,以560萬買算很便宜了,所以當天我們就簽了要約書,且簽完後1小時房仲業者馬上打電話來說,屋主要賣,於是第二天就要我們簽約,但是等到實價登入出來後,看到賣家當初4月份買的價錢是420萬元整(賣方一個月買賣賺取差價140萬元,等於1/3房價),我跟我老婆整個人傻掉,馬上打電話房仲房仲馬上改口說他從來沒說過賣方買570萬,而且事後去看房子時,發現牆壁有壁癌,還有用木板把牆壁封起來,浴廁也有管路漏水部分...等瑕疵,房仲指出當初簽約時,在現況說明書上,有註明滲漏水部分由買方自行修繕,以及現況交屋,所以不管房子的瑕疵是否看得到,都是我們買方要全權負責,請問真的是這樣嗎?(費用高達50萬元以上),還有賣方除了簽約,一律避不見面,甚至連絡地址也是寫他要賣的空屋,而且房仲一直推拖,不給賣方實際的聯絡地址,以至於我們連存證信函都無法寄送,甚至現在房仲告知,賣方已委託代書全權處理,房仲也說堅持賣方不肯無條件解約,請問當初房仲契約審閱期給我們是合理的嗎?還有我們現在要如何做,才能無條件解約,或將損失降至最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5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仲欺瞞房價的部份,此部分房仲違反告知義務,依法可以請求賠償,至於詳細的權利義務,必須依據您與房仲簽立的契約而定。

2、房屋瑕疵的部份,縱使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有約明漏水的部分由買方自行負責,但是倘若不屬於漏水的瑕疵,賣方仍應該負損害修復責任

3、本文建議您,本案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由消保官介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5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非影響到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似難以主張解除契約,為可主張解少價金之,目前您應發存證信函給屋主及仲介,說明房屋瑕疵,並限期請求其修繕之,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5 1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似尚難解除買賣契約,您可對屋主及仲介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補瑕疵,若對方於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有惡意隱瞞事項,亦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n 103-07-12 14:22

一般和雇主簽約,

契約書 雇主留一本

雇主要給員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要求對方給您一份契約書,這是您的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2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對方給您一份合約書影本,若對方拒不給付,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n 103-07-11 20:09
我是剛出社會的新人, 我從事幼教工作, 我找了一間園所, 我就去試看看幾天 (兩個禮拜), 園長說我表現的不錯, 三個月的試用期就提前, 叫我簽約 ,這約是簽下去工作就要兩年, 我本來覺得還不錯, 但是後來發現,簽約前一個樣 簽約後一個樣, 做的工作比一般的還多 後來我要辭職, 但契約上,有寫違約的話要賠償一個月的薪水 所以不知道該怎麼辦, 奇怪的一點是 星期六 算上班, 為什麼不用打卡 是做白工嗎? 可以幫我解答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基本上仍會有拘束力,而對於工作內容的部分,則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咖咖 103-07-11 10:16

我公司跟一名show girl 簽署醫療療程和肖像權等合作合約,作為廣告行銷使用,但此人員於療程前(簽約一個月後),寄終止委任契約關係的存證信函給我公司,這樣此人員算是違約嗎?我公司可以求償並要求支付律師費用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1 1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解除契約無理由,解約無效,若欲解約,須支付相關違約賠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雙方當初簽署之合約內容,方能進一步確認對方是否有權終止合約,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再發函向對方聲明您的立場及主張,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咖咖 103-07-11 10:42

律師您好,

謝謝您快速的回覆,想請教若是處理此案件,您的計費方式?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1 1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攜帶與對方之契約,與律師討論針對對方之回應如何應對,如何回函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1 14: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問題,雙方應該不是委任契約,而是承攬契約,此部分倘若任意解約,則可以請求違約賠償,至於詳細的法律關係,則必需依據契約而定。

2、本文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為法律顧問,專責處理此類事務,以節省費用,並保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但應先回歸到您們當初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若內容未特別約定,則依民法之相關規定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7-10 23:36

爺爺過世後,留下三筆房產,原應共由兩位姑姑和爸爸持分。但爸爸有負債,怕會被抵押,所以由我的妹妹和兩位姑姑持分三間房屋。現在爸爸要求妹妹持分的部分再分給我們四個姐弟。

 

問題一:若已持分部分再分成四分,是持分持分=1/3再分成四分的意思?

 

問題二:若不希望分成四分,可以用打契約的方式來約定需要四人同意才可變賣或更動持分嗎?

 

問題三:若以契約方式約定,內容需要有什麼才具有法律效力?

 

感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3-07-11 00:08

您好!就是每人1/12的意思,完成登記才真正有保障。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酷企鵝 103-07-10 16:17

我於民國95年5月將名下一筆土地透過一般贈與(當時契約上無註載,其他條件)給我哥哥的兒子(侄子),現今103年7月發現我侄子,對我爸他爺爺置之不理,請問我是否可撤銷贈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附負擔條件,所以要撤銷恐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您所述情形似乎並未合於民法有關撤銷贈與之相關規定。

民法第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第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blair 103-07-09 13:42

請問甲、乙兩方合夥組了一間公司,但當初沒有設立營業登記也沒有簽契約書,但目前要解散這間公司,可是尚積欠丙公司料錢40萬元整

甲、乙兩方協議各清償料錢20萬(未簽契約)

清償日到期,若乙方付不出料錢,甲欲先清償協議的20萬元,丙公司也同意了

請問在沒有簽約的情況下,甲是否還要負擔乙方日後的債務?

再請問,有甚麼辦法甲方不必在負日後清償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9 15: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需由三分簽立和解書,約定甲乙各自應負擔之債務,必約定兩者互不相影響即可.本文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撰擬,以保三方權益.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09 15:30

您好,雙方曾以口頭承諾各自清償20萬元廣義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據民法規定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就可以成立,然後若對方遲遲未能清償債務,丙方提出民事訴訟時,您可能會有舉證困難,因此建議您在律師見證下,與乙方簽訂拆夥協議,明訂後續債務清償責任剩餘財產分配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3-07-09 18:18

您好!甲乙協議固然有效,但不能拘束丙,債權人丙將來依法仍可請求甲乙連帶負清償責任,因此,應請丙同意餘款日後只向乙求償,才能達成您的目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楓 103-07-06 00:05

我剛畢業
畢業前幾天就找到工作
於7/1正式上班
是在某工業區的某家公司擔任進出貨人員
面試時....主管說三個月試用期薪資兩萬 三個月後可調正職會調薪
公司是做主機版維修
當初只知道進去有人會教
以為只是做助理而已
應徵的是出貨人員
但不知道工作量會這麼高
每次動輒百片以內或幾百片
每天有著忙不完的進出貨
且那位教我的人據說也將在近期離職
到時候就只剩我一個在進出貨部分
那位一直要我在最短時間內搞懂所有程序與細則
可是公司會進三種不同公司的貨
進出貨都要key excel 和兩種系統
各有不同的程序
剛進去後大約7/3會計要我簽契約書及一些文件和履歷
我7/4才送出給他們
可是送完才知道過沒多久就只剩我一人在負責進出貨部分
加上...合約上寫薪水19xxx 應徵職務變成作業員
日期從7/1到10月?日
讓我萌生辭職念頭
故我想請教各位大大
這樣的情況
我能夠離職嗎?
可否幫我分析一下
一直想說卡在簽了合約....
感謝各位大大看文到此

 1.簽約後  契約內容除非有違反法令地方  否則原則上會有一定效力   2.離職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還是先看契約內容約定事項   例如是否有最低服務年限等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小楓 103-07-07 21:25

謝謝您的回應

我已離職

感謝!!

ashin 103-07-05 15:45

買方(以下稱甲方) 與賣方(以下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新楓之谷遊戲帳號之買賣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商品部分:
一、商品名稱:新楓之谷帳號


二、商品內容物:簽約前以拍照給買家確認 若簽約後移交帳號內容物不符合 合約附件之照片

合約無效


三、商品單價: 20000元整


四、交易方式:201/07/10  使用8591交易方式支付頭期款xxx元並交付遊戲帳號、防盜卡、遊戲帳號之內容物

 

五、分期方式:

2014/08/10 新台幣****元整
2014/09/10 新台幣****元整


六、該帳號修改權 包含認證電話 認證信箱 需要付完20000元整 得以修改


七、付款方式:銀行匯款  匯款帳號 xxxx 戶名:xxx

八、甲方分期支付期間 不得因遊戲帳號價值變低 而要求取消交易

第一條、契約份數
契約書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為憑。
買賣契約,於雙方完成書面合約簽立時,即時生效,雙方須共同信守合約規定事項,如一方未經他方之書面同意而違反上述條項者,須賠償他方因此所滋生之相關損害及具有確實證明之所失利益。

買方(即甲方):
電話: 

賣方(即乙方):
電話: 

 

我想請問 還有修改空間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內容約定明確,且經雙簽名,契約即為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e 103-07-05 00:04

請問律師大大:

我阿公在60年前買了一塊公同共有土地,因為無法切割過戶,所以請代書立了契約,買賣永久有效,且我們在地上蓋有房子。賣方子孫最近分割完成,不肯承認賣過我們,還逼我們要用高價購買,並要求限期拆房,上法院。我們超過15年追溯期,但是契約上載明"永久有效",請問律師大大,如果上法院,我們是否可主張契約的有效性,不受15年追溯期限制,並要求過戶

沈恆 (沈律師) 103-07-05 02:24

您好!無法切割過戶?真正的原因應該是出賣人當時根本沒有單獨處分權;出賣人的繼承人在分割後取得的土地範圍若剛好是契約約定的土地範圍,則分割後已有單獨處分權能履約過戶,買方可直接請求履約,不會有時效問題,更不用拆屋還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審視一下您們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且房屋蓋在該土地上之權源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還是要回歸契約約定,且訴訟上可能有很多主張方式,為免輸掉會贏的官司,建議還是委請專業律師辦理,如有疑問,亦可來電.

小安 103-07-04 05:23

我在於103年2月承租房子!當時因為不懂,所以口頭答應要承租!之後才發現口頭答應也算成立契約內容,但只答應租6個月!那時有其他一起看房子的人!我們有互留電話!也聽到她答應我的內容!之後由我的男友去簽合約承租房子!由於對方字跡潦草!我男友當時他問裡面的條約!對方說只要住滿半年就答應把押金歸還!然後房東就把合約收走!我沒看到!最近到7月3號我才拿到合約書!看到她上面寫的跟說的不一樣!甲方跟乙方共同租約為6個月!這是電腦打的部分!後面來一個更扯的她手寫部分!未住滿一年迄6個月退租一個月!小於6個月扣押金2個月!這合約根本前後矛盾!租我房子的人還是個律師!這種合約能算數嗎?!還有合約只有簽名的部分!並無蓋章或手印!而她因為字跡潦草以欺騙的方式讓我男友簽名!這有構成犯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5 1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當初因為字跡潦草而無法判別,則應該以對方口頭告知的內容為主,不過恐尚未構成詐欺罪。您可以發函給對方,要求對方重新簽訂正式的契約

Ernie 103-07-03 12:25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

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

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

(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Ernie 103-07-03 12:20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吳小誠 103-07-02 02:39

請問一下,我租屋在外,但因車禍傷及脊椎,家人希望我回家比較好照顧

,而叫我與房東提前解約

契約上佑寫提前解約,兩個月押金歸屬房東,還需另付房間油漆,清潔費用等等,

請問一下,真的提前解約的話,我是否得照合約上做?押金拿不回來之外還要付油漆清潔費。

現在房東叫我7/5前搬離,但我還沒跟房東確定要提前解約,之前只詢問押金問題,房東也叫我再考慮看看

現在這麼臨時,我不知道要搬去哪,我必須在7/5前搬離嗎?

lawlaw 103-07-01 23:09

感謝律師回覆規約修訂問題,但還有不懂之處想再詢問。

律師回覆如下:

1、有關陽台裝設冷氣的部份,此部份要看安裝的位置判斷是否屬於專有部分還是非專有部分而有不同的法律效過。

2、倘若是專有的部份,則僅能透過規約的方式處理。

3、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此部分有法律上的爭議,必須看規約訂定內容而定。

4、本文建議您的社區管委會可以委聘法律顧問,協助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並使相關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程序保有合法性。

 

想請問所謂「專有的部份,則僅能透過規約的方式處理」是何意?

本大廈的前陽台確實為專有部分,但規約可以直接訂定住戶專有部分的使用方式嗎?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嗎?可以主張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不生效力嗎?

另本大廈規約有訂定:「各承購戶與建設公司簽定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所約定分管、共用或專用者,均視為本規約約定之分管、共用或專用部分,住戶不得異議,若有透過修該社區規約(含規約草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之者,其修改或變更是為權力濫用無效,並須對權益受損者負賠償責任。」可以主張規約有此規定,於區權會上表明不可將此修正提案(前陽台不可裝設冷氣)進行表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2 09:1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本案並沒有變更專有部分的性質,因此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33條無涉,僅為是否得適用同法第8條之問題。 2、 至於相關條款跟規約的部份,我無法僅就片段?您做分析,避免斷章取義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