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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斯卡尼豔陽下 103-12-18 13:03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者在法律上之意思並不相同,此部分屬於契約解釋問題,必須依據契約的原意做解釋,惟,本文認為應該不會影響法院就本案之認定。

2、建議備妥契約訴訟資料尋求正式諮詢,抑或委請律師提出答辯,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托斯卡尼豔陽下 103-12-16 22:01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6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意定解除權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合意之方式約定該契約之解除事由,即發生該事由時,賦於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得以意思表示之方式解除該契約之謂;而附加解除條件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您可委任律師閱全案卷,並為您撰寫民事答辯書狀,以釐清可能之差異分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3-12-16 21:43

因在某交易平台購買遊戲帳號發生問題,所以要求賣家退款。

客服人員向我回復的內容如下:

感謝您的回覆~
賣家表示需要的不是帳號切結書~
因自己當時交易時有透露自己的個人資料~
擔心後續自己的個資會進行外洩~
另您是代朋友購買的~
故希望您與朋友一併提供一份保證書~
以保證不會洩露自己的個人資料~
客服已請賣家與您進行確認~
請您方便時再聯絡賣家看看~
若有處理好請回覆說明~
客服收到會儘快為您確認處理~

關於個人資料保密的保證書

所以有請教過一位律師律師告訴我內容大概這樣就行了

我寄信給賣方的內容是:

XXX對於XXX之個人資料及本契約資料之應予保密。

對方就回復我 『那種等同沒有』

 

想請問這樣的保證書沒有用嗎?

馬偉涵 (malaw) 103-12-16 22:49

您好:

首先,個資法已明文規定對他人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第5條),且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也有就損害賠償範圍預為規定(第29、28條),其實根本沒有另外再提供保證書之必要。

您應該要問對方,究竟甚麼樣的保證內容是他所屬意的。法律在不易證明損害的情形,規定的賠償額就是500~20000(第28條第3項),如果對方要求的違約金高於此數字,或不願意明確回應,則可能是不願退款而推託,也可能另有所圖。

柔眉 103-12-16 09:27

您好

請問

我於11/30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

房子是一條道路進去有五間房子其中的一間

後續因要申請貸款

才發現這五戶的通道當時建商並沒有把地權持分出來

目前通道的地權仍屬於建設公司

建設公司已結束營業但可能有欠稅問題此通道12/7被查封

簽訂的契約書上面清楚寫明

"乙方(賣方)保證本標的物周邊無其他土地妨礙本標物現況之進出與使用"

請問我是否可以以此條件申請乙方違反買賣契約書?

謝謝您

 

 

 

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通道目前應只是被查封,而尚無阻礙通道之情事,您們五戶可以在法拍時將該通道買下,以免後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6 23:07

您好,若之後有無法通行之狀況發生,可向建商主張債務不履行。然實際面之作法建議於拍賣該土地時,參與投標並標得該土地

fujimoto 103-12-15 23:05

您好
本人大約在去年底被推銷後訂購了某出版社的圖書
全部總額大約2萬多(分期付款)
當時簽約時,未滿二十歲
而且購買的行為是瞞著父母親
但是後續繳了第二期時就已經滿二十歲了
而後來因為某些因素想退書
也向父母坦承(父母都不同意此契約),因此向該出版社提出退書的要求
但是該出版社以最後付款時已滿二十歲為理由不給予退書
請問在這個情況下,我該怎麼做才能撤銷這個契約呢?

馬偉涵 (malaw) 103-12-16 01:03

您好:

您滿二十歲後所為繳納第二期款之行為,可合理解釋為對該買賣契約之「承認」,依民法第81條第1項及第79條,該契約屬有效,除非另外有意思表示錯誤或遭詐欺脅迫等得撤銷之情形,似無法否認該契約之效力,應依約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

fujimoto 103-12-23 17:21
回覆 malaw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若是銷售人員以[先不要告知父母]之話術引導學生跟他們公司簽約

 那麼這樣子有立場提出契約無效嗎?

李小姐 103-12-15 12:48

律師您好。我於2年前在新莊購買預售屋,今年10月底驗屋,但驗屋當天發現新屋內部傷痕累累(高達23項缺失,有用手機拍照),對新屋(預售屋)屋況品質產生疑問,隨口問建設公司陪同驗屋人員:這房子怎麼好像用過?對方說:因之前當成工務所。 我私下了解竟然用了2~3個月之久!對方還說:這樣的做法(指用尚未交屋之前的房子,拿來當工務所一事)在業界是常態…但我左想右想都覺得不對(對方雖說會將屋況修繕完好才會交屋給我們…到今天也還沒交屋完成…)我上網一查,發現居然有相關的新聞(高雄興建發建設公司)在11月時發生,當事人上網反應: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91424

新聞報導: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1121/36221044/news/%e8%b2%b7%e9%a0%90%e5%94%ae%e5%b1%8b%e7%ab%9f%e8%a2%ab%e7%95%b6%e5%b7%a5%e5%8b%99%e6%89%80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0709684901.html

對方說:可以做到的是修繕到好,及更換掉馬桶(換成全新的)!(表示這是他們能做到的程度) 

以上是目前的狀況。

感覺起來,他們只想修繕了事,完全不想討論像是減少價金或是賠償一事。

我想主張賠償或減少價金,因他們契約未註明、且未事先告知使用屋子。

我看有的律師說可以主張減少價金,但這句話有無限空間(1.我們主張,建商會肯?  2.減少價金有無計算原則或往例可做參考?)這是我們不懂之處。

最後就是,這樣會不會走上法律途徑?那房子還可以交屋嗎?我們要簽交屋單嗎? 

真是不好意思,我寫的這麼長,讓您看的很累。。。跟律師請教了。謝謝。

 

就您所提示(購屋)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5 15: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該屋有瑕疵,可以請求修復。

2、倘若因為修復或是曾經使用過而有價值上的減損,可以主張減少價金,此部分可以先向房仲諮詢或是向專業鑑價公司聲請鑑價處理。

3、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5 19: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修補瑕疵,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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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佛 103-12-13 11:07

  律師你好,我來自馬來西亞,今年27歲,目前白天依然在學,感謝您撥空了解小弟的苦境。平時上課上班都已身心疲憊,真心希望能好好在寶島打拼,文章有點長,希望律師先生慷慨撥空解囊!

本人為某中小型保全公司夜班警勤(晚上7點 - 早上七點),因上星期聯同其他兩位晚班警勤與社區經理洽談本社區的計程車回饋金是否發放問題,從洽談到爭論的過程中連帶許多保全業法問題,勞基法問題,但因社區經理態度強硬,堅決根據公司過往決定把計程車回饋金挪入保全公司的公積金,雖說是公積金(公司無設福利金),但職員都不能使用,經理說公積金用於購買公司的用品(文具或其它屬於公司的工具用品等等),本人向其他保全公司的職員詢問後,大多都把計程車回饋金當作是全體社區員工的小費,所以本人覺得也許這是公司的權利,也許幫客人叫計程車屬於職務內容,費用已模糊含在薪資。因為每個職員每個月都可分200-500,長久算來是一筆個人生活補貼,每個月約有3000-5000,公司有7個社區,我覺得如果都讓老闆“ A ”去,會讓我們公司職員的福利從無到負,不知是否有爭取的權利或是這本屬於公司的收入?

 

在爭論過程中,有提到我們警勤的加班費,我們是一個月休5或6天,薪資計算為月天數減休假天數,一天上班12小時,日薪資NT$1280(薪資單無列出詳細總薪資計算方式),我不是很確認公司是否有報備主管機關核備以適用勞基法84之1條,但較大機率有,當初勞僱契約上有標示工作時數為12小時,但有幾次因其他接班警勤遲到或曠職,導致工作13或14小時,且第二天也必須準時上班,這樣可算加班費嗎?經理當時的回應是保全業不適用勞基法,所以無加班費。爭論過程中,另一個警勤有問到經理我們有沒有什麼獎金,還打比喻說之前對面的保全公司就有向他們的社區委員爭取到一個月薪資的年終獎金,經理是否應該要為我們爭取,經理就說我們大夜班都很閒,工作量較少,熬夜不是藉口,還想有什麼福利?

 

在爭論20分結束後,經理當晚在公司12個成員的Line群組上說一些之前晚班的警勤(我到職前)的缺失,又說離職單已放櫃檯上面,有需要的人請自行影印,第二天更在社區櫃檯說我們晚班警勤很貪錢(有人證無錄音),這樣子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請問保全業是否適用勞基法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因我們值勤12小時並無安排總共一小時半的休息吃飯時間,我都會在午夜時(客人較少)在櫃檯上吃飯用平板看電影,與經理爭論前從沒被警告過,爭論後第二天就由我們公司總經理口頭警告,第二天已無再犯,但過後察覺員工規章裡有註明“禁止使用3C玩線上或聊天”,但平時日班也會在值勤時間在公司的Line群組聊職務以外的事情,感覺就是針對我們晚班,我是否可用此辯解來阻止經理對我單一罰錢?經理把我踢出群組後,在第三天吩咐其他職員查監視器並用手機拍下我當時吃飯看電影的照片上傳至群組,雖無指名道姓,但相片清楚可看到我的樣子,我覺得就算經理要佐證,也不能把我犯行的證據公開在line群組上,請問這樣經理有觸犯隱私法或其他法律嗎?(經諮詢其他做較久的員工,經理佐證是為了要罰3000,可能知道我們晚班萌生辭意,由於已有一個晚班警勤提呈離職單,可能面臨人手短缺,故查監視器佐證再上傳以達阻嚇之效)

在第二天時,總經理在電話要求我在上班前一小時前往總公司辦公室洽談,我說我白天有上課,如果提前一小時去找他會讓我少睡一小時造成晚上精神不好,可否請他晚上七點來社區找我,結果總經理以“公司命令”我一定要去。本人以為總經理想用懷柔政策安撫我們兩位依然在職但萌生辭意的警勤,結果可能因為社區經理是總經理的前妻,根本無責怪社區經理的意思,反而是用與事實不符的方式抹黑另一個已提呈離職單的警勤,勸我們不要被那位警勤慫恿我們“造反”,已有錄音存證。這樣子可否構成毀謗罪?

另外,公司如有報備主管機關核備,根據保全業法第 10-2 條,我已到職兩個月,都無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而且知道公司曾在年初已被檢舉一次,如果現在我沒有職前及在職訓練,我算違法嗎?或是公司違法?查了保全業公會,如要檢舉,必須佐證,請問必須要有什麼證據

還有公司有聘請一個未滿18歲的日班機動警勤(總經理女朋友的弟弟),根據保全業法第 10-1 條第一項,該員工只有紙本簽到我又該如何佐證呢?

最讓我激動的是,昨天社區裡其他職員有用粘鼠器在垃圾桶附近抓到一隻老鼠並拍照上傳至群組,社區經理就留言“明晚燉這一只給晚班補。” 請問這樣子構成對我們晚班人員的公然侮辱罪嗎(有截圖)?

 

最後,萬分感謝律師先生的解答!祝一切順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3 1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時的部分有例外規定,但是不是全部不適用。

2、福利金的使用方式違法、扣薪的部分違法

3、指摘您貪心的部分涉犯誹謗罪。

4、違反勞基法的部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誹謗罪的部分則應於六個月內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3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亦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業者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e 103-12-12 18:59

我在今年六月,跟著朋友去一家美體中心按摩,後來在業者的遊說下買了20堂共三萬元的療程(一期2500)已經繳了五期(8月開始繳)

因為離家有點遠,不太常去,想要退掉之後的療程,在12月9號到店告知業者,她卻跟我說當初是促銷價,現在退掉要以原價去計算,再加上對銀行違約金,我還必須補貼她一些錢,我也是在表明要退掉當天才拿到我的發票和當時所簽的定型契約書,當我問業者當堂的價錢時,她支支吾吾講不出來,今天才跟我說一堂課的原價是$3600,可是我看發票上也沒有說明,我當初當然會理所當然的以為一堂課是30000/20=$1500

我是用仲信分期付款(她當時還拿了我的信用卡,但既然已經辦分期,為什麼還要我的信用卡?)

我的問題是:

業者所說的都是合理的嗎?是不是有欺騙我的嫌疑?

對於銀行違約金是我該付的嗎?

我該怎麼做才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消保會進行申訴,以利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e 103-12-12 20:3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消保會進行申訴, ... (恕刪)

消基會和消保會有什麼不同嗎

因為我有問過消基會 他直接叫我放棄 把剩下的錢繳完 做完療程

態度很消極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3 17:09

您好,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之。

Penny 103-12-12 15:05

借款契約所示借款期限至民國101年,尚在追溯期效內

(附:借款契約本票)

1.向法院提出本票聲請裁定前是否需要先提出本票鑑定或其他程序?

2.在執行本票裁定或是借款支付命令時,是否需向債務人所在地方法院提出或是其他縣市地方法院亦可?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2 18:25

您好,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即可。可依付款地或發票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Lynn 103-12-11 19:45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因您問題複雜,且已涉訟,對方亦已委任律師,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均 103-12-10 21:30

學生於今日,與至學校銷售書籍的書商,簽訂了-分期付款約定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書籍,且當下繳交了第一期的費用,但尚未領取書籍,而事後家人並不同意,想請問,是否有方法解除契約呢?如果能,應該如何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未滿二十歲,則可以請法定代理人寄發存證信函撤銷本件之意思表示,以便追回已繳納之款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均 103-12-10 21:49

因為是今日簽約的,而書商表示,明日會接到來自書商公司的確認電話,是否可在電話中表示,要取消契約的意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然可以先在電話解約,但仍建議再發存證信函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0 23:34

消費者保護法針對訪問買賣有七天無條件解約權,建議您可以不附理由已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解除契約。 

小均 103-12-11 16:4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謝謝您的建議!!

 

小均 103-12-11 16:49

已從電話解約了,至於第一期的費用 以等價書籍 的方式作兌換,感謝您的回答!!

小惠 103-12-10 20:27

主因:我買下權狀兩樓(三樓增建)的老屋,簽立動產買賣契約後,當晚由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牆壁為4吋牆非正常8寸之厚度,且眼見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且勿任意鑽洞釘釘子!」。(等於此屋三樓增建上面為鐵皮加蓋,左右兩側僅有鋼樑支架,皆無牆壁); 我方與仲介及賣方多次協調未果。

現況:

我方存證信函:因契約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請返還已繳價款30萬。(並於消保會申訴)

賣方存證信函:原欲售350萬,因房仲酌商給年輕人買房機會及整修需要而減價為325萬,而鄰居之牆壁非屬共同壁,基於安全考量不要任意釘釘子以免發生危險,且買方亦已同意上述之處理;倘第二期款逾期,將沒收已繳價款30萬做為違約賠償,不另為解除契約之意思。

仲介公司回函給消保官:於簽訂契約前買方已知悉三樓牆壁部分屬於隔壁鄰居,並非共同壁使用,且於簽約時已額外補助25萬做為本物件整修費用

 

請問:

1.賣方與仲介的回函內皆有多處與事實不符:三樓牆壁為簽約後我才由鄰居口中得知,且賣方原欲售350萬後成交為325萬之間的價差25萬為房價之議價 (難道有人買房不議價?! 賣方隨意開價就買?! ),不是回函所說額外補助整修之費用。請問對此不實指控,我能依照什麼法條來捍衛自己?

2.在簽約後,仲介才將"現況說明書"給我簽收,但現在我才發現有與實情不符之處,請問這樣我能告對方違造文書嗎?

3.現況說明書內容:"有無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方式"與"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請問此兩項對於此屋三樓牆壁情形是否適用? 因為對方皆寫"否"。

4.對於此屋三樓牆壁情形:我說是共壁,賣方與仲介堅持非共壁;我問是占用? 賣方與仲介鄰居牆磚是堆疊在鄰居自己的界址內,再堅持此非占用;我說這算占用鄰居牆面吧!  賣方與仲介卻說只是借用而已,鄰居又不可能會拆。請問這牆壁到底是什麼?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非常謝謝您。

 您好:

如對方主張之事與實情不符,可以再發存證信函反駁

至於您其他的問題實有必要觀察現場及審閱相關資料才能判斷

否則可能誤判情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0 23:18

您好,對方所發的存證信函,本來就會很有可能都說對自己有利之描述,可以不要理他,等他採取其他法律動作。 

103-12-10 16:11

律師您好:

我的公司向某電梯公司買電梯,請其安裝,該公司應提供電梯的保固與保養,但安裝電梯後一直不來保養與保固,故我方保留10%做為保固金做同時屢行抗辯(契約中有約定交車完就得提供保養保固),以期其來做保養及保固,現電梯公司告我們不給付承攬報酬,我該如何主張?請該公司繼續履行電梯的保養保固?謝謝

將保固列為契約從給付義務來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是有機會的,但還是要看到契約內容來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0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契約規定加以抗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in 103-12-08 20:57

請問一份總價16萬5,頭期款4萬5~分50期
第一份剩3-4個月就繳完了,但我想解約!
詢問業者~其餘10份的頭期款只要解約就拿不回來!
請問要如何處理?
第一份已繳完的解約可以拿回多少?
業者是品安生命股份有限公司-生前契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8 22: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需要寫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即可。

2、討若公司拒絕,則可以向公平會求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8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若對方拒絕,可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或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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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 103-12-10 00: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請問委託律師處理到好,費用是如何??
請回復寄到信箱:qp123395131@msn.com
sin 103-12-10 00:1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委託律師處理到好,費用是如何??
請回復寄到信箱:qp123395131@msn.com

Penny 103-12-08 17:39

1.借款時間為民國101年,是否仍有追溯時效
2.承上,如仍有效則應如何執行程序、動作?
(附:借款契約書、本票債務人家屬之通訊地址)

沈恆 (沈律師) 103-12-08 18:00

您好!

1.要到約定還款日之後,才能請求還款,也才會起算15年時效

2.如果還款日已到,且本票也已到期,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借款時效為15年,本票時效為3年

假如本票超過時效,那就以借款來請求,可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電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您現持有對方簽發之本票

故建議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核發裁定後就可至國稅局調對方名下財產資料

如對方有財產就可盡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林 103-12-07 15:24

您好,
公司於2014/11/7早上通知本人做到當日,公司最後計薪日為11/14,勞保也於11/14退出,資遣費也計算到11/14,本人年資5個月,請問終止勞動契約日應為何時? 資遣生效日為何時? 勞保退保日為何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7 2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解約日及退保日應該是7號,倘若您對於14日辦理無意見,則為14日。

2、並可主張本應給予的10日預告期日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7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計算至11/14日截止,若公司有非法資遣之疑義,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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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7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覺得公司有違法資遣之疑慮,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剛 103-12-07 09:30

向老闆說這做到這個月 因為快要過年了 要找人有困難 老闆就對我說

你就做到過年  內容有著 我們約定好做到過年   我說著 好

那假如沒做到過年 提早離開  我也和他簽寫契約等等的 假如他有錄音存證

(我們約定好做到過年)    這樣會成立 背信嗎?? 或者會成立合種罪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7 14: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尚不至於構成背信犯罪,但對方或許可能依契約對您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U 103-12-05 16:21

因為從事旅遊業者因為當初A報名參加旅遊團,因之前有交易紀錄,無不良紀錄這次有提出回國在付款,我有答應回國就避不回應 1.手機換掉  2.我們無簽署定型化契約書,因為我們一直以電話連絡,我無他的地址 但我有他的資料為身分證字號,這樣我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我要追討回來這一筆款項。麻煩您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5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還是有參與該行程,則可以檢附出遊的相關證明,提出催告證明,聲請支付命令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會談。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妞妞 103-12-05 11:14

你好,我們目前承租的地方住了三年多,之前兩年都有簽契約,第三年就沒簽約,可是都有準時匯款給房東,但有天房東簡訊告知房子賣掉了,當下不知所措,後來問別的房客知情嗎?他們說房東有告知他們,但我們完全不知情,更扯的事,房東跟其他房客都有簽約,就唯獨我們沒有,而且我們也是時間到就匯款給他。但現在房子賣了,新房東房子他們自己要用,我們就必須跟其他房客約到就要搬遷,請問是否可向房東要求搬家的費用,還有只能住到12月底,那我們還要付房租房東嗎?求解,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適用轉讓不破租賃,因此新的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您搬離。

2、屆時屬於原房東給付不能的狀況,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小穎 103-12-04 16:15

最近購屋 買下屋齡19年的電梯公寓 其中包含一個機械式車位

因看屋過程都以機車前往 所以並未實際查看車位狀況

等到昨天驗屋時開車前往 請業務員帶我至該停車停放

發現根本無法停放 後來請機械保養人員來實際測量

其車位高度1.4公尺 寬度1.9公尺 一般房車根本無法停放

也完全不符合法規 但賣方卻以自己小車來說他是可以停放

合約上也並未提到該車位址能停放小車 只寫說含一個機械車位

業務員也不清楚車位實際狀況 但業務員說已經辦理過戶

所有產權都已在我名下 但我在驗屋時發現這狀況是否可以提出賠償

或是要求契約無效 因為車位根本無法使用

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如車位有獨立產權,可主張解除車位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如果沒有獨立產權,可主張減少價金,再者,如仲介未告知車位狀況有過失的話,仲介賠償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建議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主張權益,並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建議正式諮詢律師,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或物之瑕疵擔保等責任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4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向賣方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減少價金。另外,亦可向仲介主張權利。 

 您好:

建議您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向賣方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減少價金

亦可向仲介請求未盡說明義務之損害賠償

如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向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唐先生 103-12-03 21:31

各位律師大家好:

可否請教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我老婆於101年11月進去一間高雄的製藥廠公司任職台南區的業務,當初要應徵時已有明確告知前來面試的主管,個人目前尚有積欠數家銀行卡債債務會被扣薪的問題,不知是否會造成公司的困擾和介意,然該主管即立即詢問上級主管後回覆個人債務工作能力是不相干的,所以公司並不會以此做為員工任用標準,可是公司卻於今年8月1日以屏東擴廠尚未經衛生署認證通過故公司無法負擔太多的人事成本為由,於7月7日利用公司招開業務會議的時候要求大多數業務人員立即當場簽屬同意自103年7月3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辦理轉任兼職切結書,不願意的人員可選擇轉任屏東廠內勤或留職停薪,至今日該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我太太債務問題要求和以各種理由誘騙我太太簽屬自願離職書,我們也明確告知不可能會簽這份資料,若公司要資遣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直至今日12月3日公司卻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我太太說:因於該公司任職期間未誠實告知所積欠銀行之扣款總家數以致未分配到扣款的銀行提告公司以致嚴重影響公司信譽,要求我太太三日內與該行協調處置並回覆公司,否則將以公司獎懲辦法予以革職論處,試問該公司自己本身未依法院扣薪執行命令給付銀行款項的疏失可以怪罪到員工身上嗎?這樣的惡質行徑寄發革職的恐嚇信函給員工是否已屬違法和惡意資遣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行為確實有可議之處,您們也應蒐集相關資料,若公司以此解僱,則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esjohnny 103-12-02 23:22

敬閱者,您好

想請問我父親持有一份多年前的動產買賣契約書,

當時是跟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所簽,而該負責人當時也是董事之一

但是他在契約書上的賣方寫的是他自己個人的資料和代理人3個字,

公司的相關資訊只有寫公司名稱和蓋公司印章,

當時我爸錢付到一半那人就跑了,(錢都是一筆一筆以現金付給該負責人)

有問過該公司的會計,他說沒有收到我爸付的錢,所以公司帳冊沒有登記......

又該公司的人都說公司事務都是當時跟我爸簽約的人在處理,

他跑了也沒人可以負責,又說契約書寫的不夠完整,二則又沒入公司帳,沒辦法處理

加上當時家裡有其他重要的是要優先處理,所以這件事就不了了之......

目前我所知

該公司前幾年因為沒有營業已遭廢止,

該公司的清算人(當中沒有當時簽約的人)6年來都沒有就任,也沒有在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

但是前幾天遇到該公司的清算人(5位裡的其中一位),

他說之後會有人出錢去標該公司被查封拍賣的動產

只要他一個人就可以在法院幫我承認當時那個簽約者的表見代理行為,並追認我的債權

讓我成為該公司的債權人,我就可以去申請分配

只是要先給他一些處理費還有事後拿到錢的抽成......

請問這真的可行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家當然是希望能拿回多少是多少

畢竟那也是我爸的辛苦錢

有問過作代書的親友,跟我說這樣法律上沒問題

但我還是會擔心被騙

(因為聽說跟我接洽的清算人其實也只是掛名的人頭)

所以想請問板上熱心的各位

謝謝您耐心的閱讀與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3 15: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清算人有職權,但是還是必須依據事證認定,否則將來其他權利人可以提起異議。

2、清算人不可以額外收受任何費用,此部分是違法的。

Magnolia 103-12-01 20:36

您好:

   請問有一退休人員於兩年前辦理退休,但仍接受公司續聘(中間未間斷),

  公司目前提出要重談薪資(減薪),並要求爾後要一年一聘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若當事人不接受,則提出資遣要求。

  但,當事人不接受減薪,也不接受資遣,請問有無法令保障?

  謝謝

JC 103-12-01 16:12

律師您好, 

請教以下案例, 甲該如何主張這樣的債權轉讓是不可以. 

甲向乙購買一商品 (簽訂二份契約, 一部份為乙所有, 一部份為乙代丙銷售,債權分別為乙跟丙所有), 因商品有問題甲拒絕付尾款, 乙提告要求甲付清所有款項, 提告時乙沒有丙的債權, 但訴訟期間丙才將債權轉讓給乙, 請問這樣的轉讓有否有效?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轉讓債權間無違法之情形,該債權轉讓有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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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琳 103-12-01 09:26

你好:

我的房子買三年了,最近在洗碗槽下方開始滲水,捉漏的人說可能是牆內的冷.熱水管裂,如果是的話,就要拆下廚具,把牆壁打掉去處理破裂的水管,雖然契約上的保固是兩年,但打掉牆壁是很大的工程及很大的費用,這有在民法保障的五年保固內嗎?因為是最近才發現滲漏,建商有權不處理嗎?謝謝

只要交付時起算還沒超過5年,瑕疵擔保責任是以發現瑕疵,通知對方後起算6個月,所以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如對方不處理,起訴請求減少價金或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琳 103-12-01 11:06

 可是這需要舉證說是交屋前的瑕疵嗎?這好像太困難了

補充說明,損害賠償訴訟,原告須證明瑕疵、損害、因果關係及數額等,主要是依鑑定報告來判斷瑕疵是否可歸責於建商(是否交付時即存在),建議先向建商發函通知,並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可能就要提起上開訴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12-01 01:30
這兩天有收到一張我很久之前加入的直銷公司(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寄來民事支付聲請狀 說我欠該公司帳款,要我歸還七萬多元的獎金,如果沒還要依法追訴民.刑事責任, 我真的不記得我有這筆獎金的收入,事隔真的很久了,至少10年了 也真的記不得是領現金還是轉帳了、但聲請狀上說有證據契約書影本和應收帳款表影本、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該去地方法院查詢還是?? 麻煩幫幫解救我的問題

豆豆您好:您的問題我們已經收到了,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敘述詳情,俾便協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若為支付命令聲請狀,建議您向非訟中心聲請閱卷,並回憶、確認是否有該筆收入。若確定無此事,或可在收到聲請狀後20日內提出異議,本案將轉為民事訴訟審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湘蕾 103-11-29 16:33

事實經過:
===起因===
我在10/24於超級商城某賣家購買一件棒球外套524元台幣(當初是免運購買)
10/25於訂單後台申請取消此訂單(考量賣家評價以及網頁下方問與答蠻多人退貨的)
10/26收到電子郵件說賣家已備貨因此訂單無法取消,若我不需要此商品,請勿前往取貨
  (此封郵件雖是超級商城系統自動傳送 但信件有署名是賣家XXXX敬上)
電子郵件如下
http://ppt.cc/vkmo
10/28收到超商簡訊貨到通知,但我並沒有去取貨 想說七天過後就會退了,而且該封電子郵件叫我不要去領
11/1賣家傳簡訊提醒去取貨,若不需要商品先取貨再退貨

賣家簡訊內容如下:  http://ppt.cc/8vzo

 (當時我覺得若收貨再退貨 宅配還要再來收一次 這樣應該更麻煩更費成本     所以就沒有理會此封簡訊,而且我想到之前在東京著衣 我重複購買了兩單想取消一筆,但東京著衣出貨很快,也是來不及取消,當時詢問東京著衣客服人員回覆請我不要去取貨)  p.s東京著衣非本次賣家
然後過了七天取貨的時效就過了
但在11/14 我收到四封賣家的簡訊
大意是說因為我沒有去超商取貨 商品被退回造成他們損失
所以他們要跟我要地址直接用宅配寄給我
不然他們已經找好律師跟事務所要準備按鈴提告
簡訊如下(順序有點亂掉)
http://ppt.cc/-fHD

因為我知道是我沒去取貨讓他們花了一次運費我理虧應當賠償他們的運費損失
因此我回覆他們
『抱歉我當時衝動購買,購買日後已至商城後台申請取消動作,但礙於商家已發貨,故電子郵件通知我如不需要商品請買家不必前往取貨,今日造成賣家運費損失我願意賠償,但我真的已不需要衣服了能否提供我匯款帳號我補貼運費給您?很抱歉造成你們困擾。』
http://ppt.cc/fT~v
結果晚上賣家回傳竟簡訊要我匯給他們352元的賠償 而且沒列公式計算
http://ppt.cc/mOCo
可是他們網站公告的運費明明是收90元
我知道沒取貨是我的不對
但居然要我負擔352元還沒有商品 外套我才買525元

於是我又回應
『運費需要352元嗎?ㄧ趟超商運費你們網站是收90元已經比外面貴了,且我當初是因為收到無法取消的電子郵件通知,叫我勿前往取貨,簡訊跟郵件說法不ㄧ,買家也不是故意的,我願意退你第ㄧ次的運費90元,且取貨後再退貨運費成本更高,如果不同意看怎樣請再跟我聯繫我電子郵件有留著』

現在賣家的立場就是要走法律途徑

我的問題:

今天訂單因商品已退回而取消了 在沒有任合契約的前提 賣家想要私下寄給我

就等於了我提供他們地址後 也沒有7天鑑賞期只能接受他的商品 我覺得有點強迫消費
而且也不知道他考量他的損失後一件外套要賣我多少錢
我知道我不去取貨害賣家損失寄出的運費

但賣家直接要我賠償352元的金額 有點不合理
畢竟電子郵件簡訊的說法不一 且都有署名該賣家 那我到底該聽誰的
我也不是惡意的 我有試著取消訂單但晚了一步
賣家覺得我是惡意害他們損失運費 因為他們有傳簡訊給我 但我卻不去取貨再退
但如果假設我今天聽簡訊的指示先取再退
賣家是否又會說怎麼我不聽電子郵件的指示不要取 害他們損失
我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沒有保護
想請教各位律師 如果賣家真的要提告
他們可以依什麼民法刑法提告我呢?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 及19條可以保護我嗎? 

另外賣家說要到高雄法院提告我 我可以將管轄權移請到我的戶籍地(彰化)嗎?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小奕 103-11-28 08:22

祖父於十一年前過世,留下一房產由父親三兄弟繼承,已登記於三兄弟名下.

去年父親癌末病危,擔心祖母往後之生活,與五兄弟姐妹簽訂契約草案.內容以此房售出款項為資金.由小叔叔及我共同保管,於銀行開立我名字的帳戶,由小叔及我的印章保管.另有規定資金使用方式.當時父親及四位姐弟妹簽名同意.(無法簽名者指定兒女為代理人簽名,我為我父親之代理人),並授意小叔叔與小姑姑出售此房產.

 房產已於父親過世前售出,尾款於父親過世後全額存入小叔叔名下.現我要求小叔叔依契約內容協同辦理我名下帳戶.卻被包含小叔叔在內其它成員指責我有侵吞此筆款項意圖為由,要求提出房屋作擔保品(契約未記載).多次存証信函來往,亦有限定小叔叔期間內配合辦理.但小叔叔仍以該理由推拖.業已過我於存証信函內的期間.之後甚至申請法院調解仍不成理.請問 我是否可以依民法166條推定契約不成立,或依民法255條解除契約,取回我父親1/3繼承,來扶養奶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08: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是起訴請求履行協議,但是還是應該以協議書的內容為準。

2、建議應該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依你所述情形,並非契約未依一定方式,至於能不能以給付遲延規定解除契約,那要看契約約定的給付義務是甚麼,因你只有述說金錢用途照約定,但不清楚是何約定

 

既然有簽訂契約,原則上必須先照依約定內容來處理,所以要詳閱契約內容才能判定是不是有給付遲延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8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叔叔履行協議書之約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奕 103-12-29 01:26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因考量親友關係,想先暫緩提起訴訟請求叔叔履行協議書之約定。

想請問如暫緩提起訴訟,會否有期限問題?造成之後無法提起成立?

如果有期限,是從協議書簽定算起還是售屋後算起?亦或是最後一次通知算起?

感謝~

小蓉 103-11-27 20:22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想請教買房子的一些問題!!

像本人現狀遇到一個問題是,我跟我老公買一棟透天房金額共1230萬!

自備金需要370萬,頭期款120萬,第二期250萬

貸款的部分是貸總金額的七成

但現在的問題是,經過銀行審核,我們的貸款沒有辦法貸到7成

如果我不要買,是否仲介他們會把頭期款還給我們!?

因為那時候在還沒付頭期款的時候,我有跟他們說可以不買嗎!?

他們跟我說如果我這時候,說不買的話違約金就是120萬

還跟我說甚麼,賣方屋主因為已經跟我們簽好買賣契約

有看中一間房子已經跟人下訂了,訂金也給人家了

就跟我說現在要違約,120萬也不能拿回來

可是我貸款貸不到7成,我自備款籌不到那麼多錢

那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契約有針對貸款成功為要件,否則本件尚難作為解約之理由,建議再與賣方及仲介再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7 22:52

您好,若無特別規定,貸款成數不足無法成為解約之理由,建議您去與對方協調。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律師所述

並建議您應將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協助研究分析為宜

以免誤判情事而違約受罰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7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真的無法湊足款項,可嘗試與對方就違約金部分請求酌減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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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 103-11-26 22:33

大家好

我因育嬰留停後復職時因不願配合公司調動,公司以我未依公司人資規定於復職前20日申請復職,視同離職,我則以公司違反性別平等法第17條不得拒決復職及勞基法第11條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訴求依勞基法第16.17條規定支付資遣費,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但我今日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再次告知我公司已依上述原因已視同離職

請問我接下來需要做怎樣的準備,依我對公司的了解協調會應該不會有結果,只能走上訴訟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您好:

您如欲請求資遣費應先發存證信函主張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而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方可依法請求資遣費,如公司不願給付,就需提出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ric 103-11-26 22:05

小弟所經營的網拍,前天有位買家再詢問商品的庫存與價錢並選擇[貨到付款]寄送後,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就下標(11/24),但卻在跟買家索取收件資料時,被買家要求需加他LINE才給為理由再三推拖(一般情況在下標賣場內買家便可直接提供收件人資料且不會外洩),小弟為遵守Yahoo賣場規則 不得私下交易守則,拒絕私下加買家的LINE並在賣場問與答中先事先告知過一次卻無收到任何回覆,小弟只好在隔天25號只好主動加買家LINE並向買家索取收件資料,但當天買家已讀不回!

一直到我告知將採取法律途徑時買家才回覆並告知說他已取消交易,但買家擅自取消交易YAHOO是不會有任何通知信件因此小弟並不知情,而且因本店所販售的商品在販售出去前一般皆為散裝零件,故買家在24號下標後小弟便先行將商品組裝完成並等待買家提供收件資料,買家棄標等同於我組裝好的商品皆無法再拆開另外販售(已拆封),總價值約4千多元現在買家卻突然說不買了,真的讓人很困擾.....

而且買家一直咬定說,小弟應該等他提供了收件資料後再進行組裝,而非下標後就直接進行組裝,但我覺得這一部分根本是詭辯!

想請問這樣還試用「違反買賣交易契約」去提告嗎?對於買家的資料我目前僅有他的YAHOO名稱跟LINE ID 其他資料都沒有,上警局備案的話該怎麼處理才好?因為小弟目前居住在台北,如果上法院提告有辦法讓他來我提告的法院嗎?實在是不想賠了夫人又折兵,還要跑去買家住的地方上法院...。

拜託各位律師們解答了 麻煩了!!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Elaine 103-11-23 17:38

律師您好:

感謝您這麼快的速度就回復我,您回答的這些我都清楚,因為我之前從事保險11年的時間,真的不好意思,所以您方便回覆我法律正確用語嗎?,題目如下(我有再補充說明),不好意思,我真的賣了很多這樣的保單,我不希望我的客戶權益受損,麻煩解惑了,謝謝~~

本人透過朋友得知,購買電話行銷保險,只要是線上投保的,我就算違反據實告知,保險公司也不行解除我契約是真的嗎?因為電話行銷人員在我購買保險時在電話中有唸一段金管會的規定:(要保人電話中就詢問事項所為說明之內容,僅能做保險公司核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保險公司行使保險法第64條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請教3個問題;

1.我透過電話行銷購買保險,(我帶病投保未告知)保險公司是不是真的不會以保險法第64條跟我解除契約?(pS:假設我買的是壽險+醫療險)

2.如果一年後保險公司發現我帶病投保,請問保險公司可以跟我主張什麼??(保險公司除了針對我既往症不賠外,因保險法是特別法,保險公司是否還可以主張民法92條或258條)

3.金管會規定保險電話行銷於電話中要講不行解除權規定,但是行政命令違反保險法律,這樣保險公司有自保的方法嗎?(例如:保險人於訴訟時跟要保人主張,行政命令跟法律牴觸無效,所以金管會行政命令要求電話行銷不行解除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依然對要保人主張保險法第64條呢?或者有其他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3 19: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險種。

2、倘若是醫療險等,倘若沒有據實告知,屆時保費無法取回,保險公司亦可拒絕理賠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芳芳 103-11-21 17:05

在此向各方律師詢問,先謝謝耐心查看且回覆之律師

本人前日委託一家私人仲介(非市面上場面品牌),販售一處成屋。簽專任委託時因相當相信此人所以簽約過程相當草率就簽約完成。委託契約內容中有一條是"若買方出價達底價後仲介方可代為收取斡旋並轉為定金,若賣方不簽約則屬違約除需幾付4%總價給仲介外還需賠償買方兩倍定金。"

事後發現,簽訂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之金額是有含服務費,當時是雙方簽訂契約時表明服務費未含在內(契變上未提及)也就是實拿,事後向仲介方確認後才驚覺受騙。但仲介方表示若要取消合約賠償4%服務費,且買方已出價達底價並下斡旋,還要賠償雙倍定金。

補充: 目前本人並無收取定金

在此提出幾個疑問

1.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屋況說明書中有委託人及買方確認之欄位,小弟我簽錯欄位簽在買方確認處,此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2.在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之中,仲介方未說明契約賞閱期之細節,賞閱期處本人也並未簽名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的賞閱期欄位有簽名,這部份是否也可以主張契約內容無效?

3.日前有此判例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最終之決定權與選擇權,除了違反消保法及民法居間契約之規定,日後上了法庭,是否較有勝訴優勢?

附上鏈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06/482465/

謝謝耐心查看的律師,至上萬分謝意

您好:

1. 只要雙方達成合意,書面契約簽錯位置並不影響契約的成立,您要以這個為由主張契約無效很難。

2. 您是可以主張您在專任委託契約書有簽審閱期間,除非您可以證明您並沒有足夠時間審閱,否則很難以此主張無效,至於另外一份契約並不影響專任委託契約書效力。

3. 目前實務上是有新的見解認為此部分已經剝奪賣方締約自由,因此您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該條款違反消保法無效。

最後因為您所提供的資訊只有片面,若要詳細具體找出解決方法,建議您攜帶相關合約及資料當面討論,若有需要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17:36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法主張簽錯地方所以主張無效。

2、只要沒有給審閱期,都可以主張未給審閱期的條款無效。

3、此部分有見解認為不當限制消費者之權益,可以主張定型化條款無效。

4、仍有其他見解可以嘗試主張,但是要審閱所簽定的合約內容,建議備妥相關合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已簽契約,欲主張該契約為無效,有相當之難度,可嘗試未有契約審閱期或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依您所述爭議主要是發生於您與仲介之間

故為免日後有被認定有違約之風險

建議還是先履行買賣契約後再對仲介消保官提出申訴

或向仲介提出訴訟請求返還仲介費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1 23:33

 

1.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屋況說明書中有委託人及買方確認之欄位,小弟我簽錯欄位簽在買方確認處,此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難以此點主張無效。

2.在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之中,仲介方未說明契約賞閱期之細節,賞閱期處本人也並未簽名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的賞閱期欄位有簽名,這部份是否也可以主張契約內容無效?

您好,關於契變書之部分是否為底價之變更,若是,可主張竟然未再審閱期放棄之部分簽名,故契便書無效,因此若買方出價未達原轉委之價格,則未達底。

另外,亦可認為該條款剝奪賣方之選擇是否締約之自由而無效。

3.日前有此判例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最終之決定權與選擇權,除了違反消保法及民法居間契約之規定,日後上了法庭,是否較有勝訴優勢?可以引。

風華 103-11-20 23:06

我家族跟親戚有一塊地
裡面有我家族持分
但是當年被親戚登記於名下
已經超過快30年
但是目前我手上找到一張契約共有契約
跟對方承認我家族有份的證據
目前就是主要打民事官司的塗消登記對吧?然後接下來該怎處理?

一邊這種民事案子

律師大概要花費多少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本件關鍵即在於該契約係如何記載

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研究分析為宜

如果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很有可能會有時效逾期之問題,仍應審視該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期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但對方可能主張時效抗辯,您可嘗試設計問題詢問對方,並加以錄音,視有無對方放棄時效利益之證據,您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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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 103-11-20 14:28

11月16日下午透過某知名房屋簽約買下權狀為兩樓的中古屋,並交付10萬現金及簽下20萬本票,傍晚由左右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處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

(在三樓加蓋的房間中,看到的直立狀鋼樑是我的,牆壁是左右鄰居加蓋的,若是鄰居將牆壁拆除,我的三樓兩側只剩下鋼樑骨架)

我真是嚇了一大跳!於是立即請房仲及屋主來說明,屋主說他有告知房仲此事,並說三樓是加蓋不屬於產權範圍內,要我不得要求太多,而房仲卻說屋主沒有告知他,他也是前兩天才由鄰居口中得知。

三方協調多次不成,屋主說我不履行合約,就要拿走我的10萬現金,當作是給我的教訓及毀約後害他房子名譽受損的處罰,而房仲就只有說他也沒辦法處理決定,令我深受欺騙。

我於11月19日寄出存證信函:因買賣契約書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並於消保會填寫申訴。

辛苦存了錢第一次買房子就遇到這樣的事情,真的身心俱疲,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才能取回10萬現金及20萬本票?  請幫幫忙,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0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二次施工部分雖然當初雙方沒有約定,然仍應該依據契約、現況說明書及您去現場看的狀況做判斷,是否屬於對方惡意隱瞞此一購屋資訊。

2、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包含契約書、現況說明書、斡旋契約等尋求正式諮詢,以利分析。

如對方確實未告知,可以被詐欺撤銷買賣要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給付之價金,亦可以瑕疵擔保的規定,來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本所目前有與你相類似的案件委由本所處理中(關於賣方未告知增建報拆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rock 103-11-19 15:10

你好,我買預售屋的建商有一面牆板是用內層鋼板外層“裝潢板”,但最初未告知我們,而且契約書內是寫高級二丁掛磁磚及抿石子,最初告訴我們因為隔壁地主為果園,且不友善,所以先用鋼板阻隔,後續會再處理,但現在卻說因為地主不借地施工,所以就用裝潢板用收處理,這樣有構成違約嗎(我們有一開始就被隱暪的感覺),我們已付先期款項1百餘萬元,是否得以建商違約求償退款及等額違規金。

契約內如有約定載明特定建材,建商未使用該特定建材就屬違約,可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改正,但這樣的瑕疵無法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只能減少價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9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依契約規定使用建材,若有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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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應有違約情事

故應檢視契約中之違約條款如何對建商違約加以處罰之規定

再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為宜

ROCK 您好:如您還有質疑不明瞭之處,歡迎使用免費諮詢電話0982-100565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rock 103-11-22 15:0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廠商透過雙方都認識的中間人表達他願意和我談,但是他聲稱有更改設計權利,沒有違約,,是這樣嗎?沒有違約就不要跟我談了阿,

 

國展 103-11-16 15:40

當天因老婆被銷售員說服了吧,當場就下訂了,離開後馬上就後悔了,無奈

11/15下訂金的,當天銷售員就拿"房屋買賣契約書"請我們回家看

契約書內頁均有印上"樣本"兩字。是否據有效力?

可是回到家中後,內容有提到"社區規約草約"應該就是"管理委員會"。

當天在現場卻是說無"管委會"。請問這是否與契約書不同?

另外我們訂金還是在"審閱期"五日內,是否可無條件退還全額?

但"房地訂購單"備註有註明"此戶已議價完成,

不得退訂。是否真的無法取回?

望請各位大大幫忙,並提供相關辦法,老婆因此事煩惱不已。

感謝!

附上"房地訂購單"http://i.imgur.com/tXD2m7l.jpg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6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於審閱期間五日內撰擬存證信函主張解約,請求返還訂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6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因為當下就簽約了,因此沒有給予合理審閱期間,可以主張不受到條款的限制,可以要求返還訂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2:42

您好,可爭執並未與賣方達成合致。

另外一可主張因為行使契約審閱權雇契約尚未成立。 

 您好:

依您所述之案件經過

建議可向縣市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

 

 

依成屋買賣定刑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一、契約審閱期: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依您的情形,您可主張五日的審閱期尚未屆期,故可解除契約。另房屋訂購單上之記載不得違反上開規定,故應屬無效。

小張 103-11-16 00:54

律師,你好:


   我於10/28(二)2115,在北投區-學園路與中央北路四段交叉口,我停紅燈綠燈亮起時,對方(甲)騎了約半個車身後,突然急煞。我撞到甲,我後面的摩托車撞到我。

  
   我的車殼全壞,膝蓋及大腿有大片瘀青。甲車無損傷,甲承諾會賠償,但因有急事,所以留下電話,說請我先估價,會負責。於是,我們就沒報警處理。當天(10/28)把車估價,約10750元。


   10/29(三)1500時,我去警局備案,警察說我沒有當下叫警察所以不能備案。警察說只能私下和解


   11/3(一)1900,我和爸爸與甲約北投警察分局,做第一次和解,但因甲未滿20歲,需監護人陪同,才能完成和解。甲家人在11/2(日)出國,於11/14(五)回台灣後才能和解。於是,我與甲約定於11/15(六)晚上,必須跟我約和解時間。(我爸爸有與甲寫答應11/15(六),會給我們答覆契約書)。

   11/15(六),因甲未與我約和解時間,我打電話給甲6次,甲不是掛電話,就是關機,明顯無談和解意願。

PS:1.我受傷沒有驗傷
      2.我車還沒有修理。

請問:
1.之後我下個步驟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2.如果我要向甲提高,需要用哪個罪名提告他,請給我法律條文與罪名,謝        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16 03:41
您好!
若對方無意和解,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罪,並請求損害賠償;但若未驗傷或就醫,可能連證明受傷的事實都有困難;如果無法證明有受傷,不僅過失傷害罪不會成立,且只能請求車子受損的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您發生車禍後未有驗傷,故要舉證對方有過失傷害比較困難。 

 因為沒有當場報警到場完成事故現場紀錄及肇事原因分析,則日後要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恐怕均會面臨舉證上的問題,若無法證明對方涉有違規或者過失而導致您的車損人傷結果,則相關法律行動都難有結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lice 103-11-13 19:15
您好,想請教一下,如果我想退出傳直銷,根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事業應以參加人原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公司合約卻是註明會有貨品減損率60%,這明顯和公平交易法有扺觸,請問,我是要以公司交易法條為主嗎? 如果是,那麼我應該要採取什麼行動,告知直銷公司呢

公平交易法第42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依您的情形,您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您公司之行為平會即會在調查後,依上往法律對您公司為處罰。另您公司之規定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而無效,故您可要求其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買回您之商品,如其不履行,您可向其請求之。

Alice 103-11-13 20:07

感謝回覆,那想請教一下,那我接下來該採取什麼行動?是先和直銷公司談嗎?還是要寄存證信函

您好:

建議您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請該公司依法處理

如該公司逾期不處理

則再向其提出民事訴訟及依法檢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Alice 103-11-14 10:47

感謝回覆,那想請教一下,如果有退出這個直銷體係及退貨,這存證信函的內容要怎麼寫呢?有範例可參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