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7找上桃園一悅汽車購買中古車,原先要購買bmw 320i,由於我本身已經有銀行協商,業務告知此價格評估後無法處理,但如果40幾萬的車他能處理貸款,也告知之前有被法扣的也喬到可以貸款
所以我在7/29號一早準備了銀行協商紀錄跟明細
7/30號繳雙證件給車行還要求簽約說要業績,但我沒辦法太多訂金只能給付1000元,合約內容也沒注意看,而都聽業務再說叫我簽名,當天早上業務至勞保局申請勞保紀錄送件銀行貸款,中午銀行照會,下午車行業務告知沒過件,我也至車行領回證件,車子未過戶,車行告知可能要家人做保或換車主,我也告知回去溝通看看,如可以會傳證件影本給業務,但於今日8/1車行認為我沒傳證件跟接他電話認為我悔約,要我賠償車貸總價一成,不然要交給法務處理,也聯繫車行我並沒有不買 , 而是當初你們說貸的過現在卻無法貸過還要我賠償違約金,簽約時有告知沒過會退違約金,但現在又要告,跟車行聯繫時又叫我跟家人溝通跟幫我處理看看,又不告知我如何處理,只叫我到車行一趟請求內容:已經不打算購買,訂金也不要了,只希望此事到此平息,有line對話紀錄
8/6號 車行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給付剩餘總價一成4萬4千9百元整,存證信函提到我有告知車商銀行信用瑕疵問題跟未告知四年前和潤貸款結清前有嚴重遲繳問題,要我支付四萬四千9百元跟訴訟費,我有LINE紀錄證明,當初要我簽訂合約是因為業務說要繳交業績,業務也沒告知要繳交總價一成訂金,只說不要1-2000元,我也告知業務我只有一千元訂金,最後業務接受,當天早上送件,下午得知結果,業務詢問我是否可以用媽媽當保送一次,當時電話中告知業務無法,另外詢問業務是否可以女友當保、但無勞保、薪轉、業務卻告知可以用女友當車主但不一定會過件,當下擔心怕被扣押證件,所以就口頭答應、但回去跟女友商量後,決定不購買了,所以也沒再傳證件資料給業務,業務卻LINE中告知,此事不是訂金一千元就可以解決,要我付車價的總價一成,不然要走法務,當天詢問一些朋友後跟上網查了資料後,告知業務已經有申請消保官跟民事合約不平等部分,業務在存證信函卻反說我恐嚇業務....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PS1:當天業務傳給我車子照片總價為45萬、但我當天凌晨卻在8891網站看到一樣的車子一樣的內裝一樣的配備實價28.8萬(已有截圖存證) 這點當下詢問業務、業務口頭告知那不是實價,只是吸引客人過來,但8891實價登陸不是都有經過審核、這樣我算是被欺騙嗎?
PS2:事後詢問朋友銀行只要掛呆帳就無法辦理任何貸款業務,至於和潤事件是四年前的事情 影響根本不大甚至不會影響,也請朋友查當天退件原因 原因為已經告知信用不良的紀錄而婉拒、而且車商定非給我簽定型化契約、這樣車商是否有明顯騙訂金之嫌?
PS3:當初車價車商報45萬、合約書也寫45萬,但卻要我在照會的時候告知銀行貸50萬 購買59萬,還有我根本沒簽過車貸合約書,卻要我跟照會人員說是本人簽名、這點是否為造文書?
麻請各位律師協助~小弟很困惱...




您好
建議你要先發函給業者
要求他修繕
如果他拒絕修繕
你可以請其他人修繕
並且從尾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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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下班回我租屋處,門一打開發現淹水淹到腳裸間,後來發現廁所馬桶後方的水管破裂且排水不及,馬上打電話聯絡管理員請管理員派人前來修繕並跟他說明我很多東西都泡水了,沒想到他態度不好的反責怪我說東西幹嘛放地上!
發生這種事情我馬上去翻了當初簽約的合約書(外面商店販售的制式合約),雖然修善部分管理員說會請水電工前來處理(只有水電自己來,管理員不會出現),但是這幾天下來,他都沒有主動聯繫我關心我們目前怎樣了,是否還可以居住及後續賠償之問題,合約書裡只有看見其中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但裡面並沒有提到承租人個人物品損壞賠償之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子承租人能跟房東要求賠償這些損壞的物品嗎?能依據什麼樣的條款呢?如房東都還是不予理會的話,是否先需寄存證信函是否可要求終止契約?(那些水是髒污的地下水..)


7月中在高雄前鎮區租了一戶公寓
最近一直在張羅一些家具所以還遲遲沒住在那邊
結果昨天前鎮區瓦斯爆炸 路都炸開了
今天去查看狀況 發現房子就在最嚴重的叉口旁邊orz
只有一條小路能通進去住屋處 而且全都是瓦斯味
考量過後認為不安全 跟房東表示要退租
請問這樣的狀況 雙方權益會怎麼分配呢?
我是認為房東應該要押金全退 然後租金抓一個日期算(比方說算到8/10)
在那個日期之前我把東西淨空 電水費再另外算 不知道這樣合理嗎?
合約書上並沒有提到天災這塊
不過有一項第七條提到:契約期間內乙方(就是承租者)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
這裡的租金償還是包含押金嗎?因為合約書前面押金的部分是寫押金而不是寫租金
另外有在網路上查到一條民法的「情事變更原則」不知道這個情況是否適用呢?
http://www.e-rent.com.tw/eLawService/law_xml134.html
PS房子本身並無損壞等問題,但附近已被列為管制區,也有建議民眾撤離。



事情要從去年10月說起,女友在中和的一間萊爾富工作,為工讀生兼職人員,店長還是在違反公司規定下讓她做大夜班(女生不可任大夜班)一次晚上搬貨時,遭到民眾趁其忙碌時,從櫃檯盜走面額30萬新台幣遊戲點數,後有報警,且有錄影機證明,而對方在櫃台留下10000元台幣,也交由警方列為證據,人尚未抓到,已通緝中。
然而,店長卻口頭告知我女友:[我已先賠償公司30萬元,所以妳必須還我30萬]以此為由要求她簽下30萬本票(而單據還叫另一位知情員工拿給女友簽)她未滿20歲,而父母也未同意,但店長仍在此情況下,讓不懂法規的女友簽下,她到目前19歲,父母仍未同意此事。
同時還以此要脅,強迫她簽下手寫的2年半勞動契約(未蓋總公司核章)用此綁定她在萊爾富的工作,每個月以預扣薪水8500元的方式作為抵債,她工作至今已被扣9個月,而後又故意以盤損、收銀機零錢不對等扣她薪水,還有超時工作的問題(明明上到早上7點,但接班的店長卻總在8點才來接手,也未給加班費)如果選擇離職,就要馬上拿出30萬歸還。
兩次簽寫單據都有在櫃台被監視器拍到
這周,我們便前去勞工局尋求協助,在勞工局建議下,我們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的方式辭職(7/29)並寄發存證信函為證,同時申請勞動調解。
但前日,店長寄發簡訊要脅,如果她不出面工作,便要以竊盜罪、偷拿零錢、收取當初10000元等方式對她提告,女友之前會拿取店內的商品例如香菸,不過價金都有在下個月的薪資裡做扣除,而偷拿零錢則是無中生有的事情,因為店長上周有問她,有沒有拿架上的菸,她友承認,但並未表示偷取(畢竟她知道會從薪水裡扣除)也沒有拿收銀機內零錢。
事因如上述所說,幾項問題詢問:
女友於現在的事件裡擁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我們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如果能對他提告,要在調解後再行動還是現在就能? 店長目前所涉及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有哪些? 如果8月10日領取7月份也就是最後一次的薪資時,店長能否以曠職達3日為由沒收薪資?那我們能如何應變? 偷竊的部分是否會成立?還是說能透過解釋來闡明?畢竟她並無偷竊的本意 本票的部分,該如何要求解除?如果對方窩藏票據不承認,我們該如何要求對方取出? 30萬的部分到底有無需要做賠償?要完全賠償?還是有連帶責任做部分賠償?那賠償是否需先經過司法的判斷才能決定? 對於預扣薪資的部分,該如何跟對方請求取回? 調解開會時,我們該做那些事情的準備及注意?那調解當下,能做如何的應變? 如果對方刻意隱藏證據、攝影機錄像(或是說刪除遺失)我們能如何做? 我們能從哪幾點引用哪些法規來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現在的狀況比較緊急,對方近期內可能就會先提告,不希望變成問題沒解決還要吃官司的問題,懇請專人協助


我昨天PO的文今天又收到公司寄一封郵局存證信函 請幫我看完下面
我7/13因為操作不當 燒毀4顆飯店炫風式 烤箱車的輪子 我有意賠償
公司在7/28日 晚上8點多由副主廚親口跟我說公司要我做到31號(都沒貼公告)說會拿離職單給我寫,我當下直接拒絕 說隔天會通知我答案 我休假29-31
7/29號我直屬上司(師傅)打手機跟我說叫我30號到公司一趟會有人事的跟我談後續處理
7/30號我到公司等到 1點公司派一個部門在人事的(小麥) 自稱之前在勞工局待過的來跟我談 一談就說我燒掉公司4顆小輪子是 違反12條第一項第4條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可不經預告直接開除...一直拿這條壓我(當初進公司沒給我勞動契約簽過名蓋過印章..也只是口頭上教導操作沒白紙黑字教導)...我就跟他說我要申請勞工協調會.. 她好像會怕 她跑去問他的主管說明天會給我答案盡量幫我爭取遣散費
7/31 下午2點左右這個人事的(小麥)打手機給我 跟我說公司不開除我,他們要改7/13我操作失誤的獎懲改記2大過要我回到公司繼續做 幫我更換職務(當下不跟我說換什麼職務)問我願不願意回到公司 我說考慮一下,過5分鐘後我回他電話 我說我願意回去工作 她還是不跟我說工作內容
7/31下午2點40分我直屬上司(師傅)打手機給我告訴我職務內容 我無法接受工作內容,(無接受過教育訓練當然無法做,怕回去工作內容被操爆)
7/31號下午 4點左右打給人事(小麥)告訴她我不會回去做,因為工作內容我無法接受還是要勞工協調,他說我剛剛答應他會回去做(我不知工作內容)
8/1號今天中1點午又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休假至7月31日 本函通知台端應於休假後,立即向公司報到,預期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X 將台端解僱,請台端依法令及本公司工作XXXXX返回公司任職,以免自誤
XXX部分是A4紙就這麼大張 她後面字體我看不到....
當初公司只是副主廚親口告訴我做到7/31號 沒有公告出來
請問這樣我是要聽公司 1.副主廚親口說簽呈叫我做到7/31號拿離單給我寫
2.公司不想付遣散費更改懲處 改2大過 調換職務
3.公司記得郵局存證信函到底有沒有效令?
因為知道我會要(非自願離職書.要遣散費) 所以更改懲處令(電話中跟我說)
最後是逼我3天內回公司做不合理也沒受過訓練的職務
如果我跟他的對話都沒有錄音 只是勞工局如果副主廚有沒有說
這樣我如果提出勞工局協調會 我會吃虧嗎

律師您好:想請教問題
案由:本人於今年跟建商購買預售屋乙間,契約上並無書寫審閱期5日等文字,當初也不懂相關法令,而當天看預售屋周邊並無電線桿等問題,房子看了也還喜歡,故當天建商就約了代書進行簽約,但現今已接近交屋時,發現建商在房屋旁約2公尺處請電力公司設置了1根高壓電線桿(上方還有變電桶),故向建商抗議,請建商移走,但建商表示這是電力公司設計(且契約並無書寫房屋旁不可設置電線桿等文字),似乎要我接受。如此我是否可有下列主張:
1、主張請建商排除侵害(電線桿)或因減少價金。
2、若第1項無法主張,是否可依契約並無書寫審閱期等文字,主張契約無效。
3、若第2項可主張,因房屋代書已辦過戶,其代書費、契稅等本人已繳清,是否可連帶請建商賠償以上費用。
以上懇請協助說明,感謝萬分。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或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問題請教:
1.某甲基於8/6就聯繫代書表示履約,而本人寄發之存證信函8/7才收到,表示已提早本人一步合意解除租約轉而履行買賣合約,因此本人仍有履行買賣合約的義務為訴求提出告訴是否有理?
2.本人則基於法律意定解除權的行使,如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堅持無履行買賣合約之義務,是否站得住腳?
以上還請律師專家代為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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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件事發生在2014.7.13號中午 我們做餐飲業難免有失誤因為太忙我先把烤箱爐子預熱400度 也是機器最高溫度 結果預熱太久導致旋風烤箱裡面車子1台的4顆輪子有燒起來燒焦黑了(並沒有造成公司無法營運),公司隔天(7/14)馬上送公文給高層...一直到7/28日快下班了才跟我說叫我做到月底31號...因為我休29.30.31....這讓我非常無言..副主廚還跟我說處長會拿離職單給我簽..擺明就是想趁機踢我出公司 又不給資遣費當下我就跟副主廚說我不會簽要讓公司開除我他就說他去問問隔天給我答案
隔天29號因為我休假副主廚有通知我直屬的主管(師傅),叫我隔天30日到公司說公司高層(處長)要跟我談這部分,我到公司我也等了3小時 才有個專門處理勞工事情的 人事部1個人來跟我談,剛開始 她就一直想說服我 說我這件事情 (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開除,只需要付我未休完的假跟加班時數換成金錢, 可是他說的契約條我根本沒簽過..蓋章過這東西.....還有作業機器也都沒有白紙黑字的說明 都只是口頭上操作而已 還一直說我做1年1個月不可能不知道
第2點我跟她講到預告工資的事 我早上打給高雄勞工局問預告工資他跟我說是20天 結果大八大飯店請來的這位人士 他就跟我說他待過勞工局 是10天,一直強調10天10天10天,後來因為它一直拿 (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這條壓我 我當下也沒想到我根本沒簽過這東西 讓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就說沒辦法那只好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委員,他好像聽到有點怕怕了 跑出去找公司高層(處長)結果一進來找我繼續談 態度馬上整個轉變
說這部分有幫我盡量爭取用資遣的方式 然後要幫我算我剩餘的假跟加班時數要算成錢給我 還有資遣費用 說最晚明天下班前18:30會給我答案...
結果今天7/31號中午2點多打給我手機 給我的答案是 經過他們昨天開會討論後決定改我的(懲處) 改成記2大過可是行政副主廚要給我職務調動(跟我說不知道調哪個職務),看我要繼續做還是不做 當下都是電話中講 我就說我不要........我想一想不對太早決定 我就說考慮一下
大概15分鐘後我打給公司處理的這個女的(小麥),我跟他說我繼續做(這時候還是不知道工作內容),之後掛掉電話她就跟行政副主廚說我要繼續做
然後大約下午2:40左右 我部門上司(師傅) 打給我說 我原本在2F日本料理被換到3F水台工作 及工作內容原本水台的事 還有額外 每月都要挖截油槽(1月幾次我不知道)很大槽 人摔下去都可能窒息那種很累的(這擺明是故意想弄我自己走),所以我又打給公司人事(小麥)跟他說我不做了 他就開始說剛剛不適答應他可以做 也有跟我說不知道工作職務....越講越大聲..我就掛電話了
可是後來我又打給高雄勞工局問他們也是說不服公司這決定是可以到網站申請調解委員會
結論就是 公司一直出招從原本第1.招做到月底 會拿離職單給我寫
第2招(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 可以不用付我遣散費
第3招 7/31號改懲處令 2大過 換職位 賠償4顆烤箱車輪子的錢
這種公司擺明不想出資遣費也故意不貼出要我做到31號的懲處公告,透過副主廚28號口頭跟我說做到31號
這樣我接下來可以申請什麼補助嗎(或是該怎麼解決) 我還要申請高雄市勞工局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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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屬於契約範圍內之標的
對方確實可以不要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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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問題歷史:
ABC為某建設集團股東,於二十多年前"集團"購買農地而無自耕農身分,故直接將購買之農地登記自於外人(張先生)之名下,並無立下任何契約,A與張先生為好友關係,A同時也是集團之大股東(持股比例高於BC總合),二十多年過後,該集團已倒閉,A股東也已過世,如今B股東要求張先生返還該筆農地,並直接過戶於張先生之名下。
張先生之考量為當初購買土地是集團出資,並非B股東個人,如今要返還張先生要求所有股東出面(A股東已過世,故要求子嗣出面),而不是單獨交還於單一股東,怕交還於B股東之後,後續A股東之子女與C股東要求土地,屆時會有很大的問題。
而B股東說他會簽一張背書保證,若屆時A股東之子女與C股東來找張先生要求返還土地,他會承擔一切責任。而據張先生之瞭解,背書保證效力指對簽約人有效 ,也就是張先生與B股東,故對A股東與C股東無效。
土地所有權狀皆在張先生這裡,而張先生也有要求B股東去找所有股東出面(A、C),而B股東堅持此筆土地是他所有,要張先生將土地單獨過戶還給他,並多次揚言提告。
以上此情形,想請教如何處理才是最正確,最沒有風險的返還,張先生並無想要貪此筆土地,而是上述所問造成疑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而本件是否有借名關係存在,也要爭執重點之一,您們的回覆也應考慮清礎是否承認有此關係,畢竟這是對方請求返還的一個重要依據,所以如何談判及談判內容均是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本案應是借名登記
如果資金能證明是公司出錢
那麼有權利提告返還的是公司
不是個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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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就本票部分,您亦可委任律師至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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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拆屋還地的律師幫忙解答!拜託! 買房子時有分管協議(分管契約)1樓後院由1樓住戶平時管理與使用,五樓樓頂由5樓住戶平時管理與使用,這份資料還是由5樓提出 我方一直都同意不爭執! 但對方提出拆屋還地!要叫我拆除蓋23年之久的鐵皮屋(遮雨棚)3坪多,現在2個出入門都拆掉 地面都淨空!是屬於自由出入的地方,樓和樓間距留有150公分, 還有無公共危險及無竊佔的判決書.?請問我家後面庭院加蓋的還需拆嗎? 另一件事:5樓住戶給法院的證明收據,修膳樓頂的工程行,經新北市政府一查居然無公司登記,收據上有蓋公司章 但看不到發票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有發公文給我 證明查無此工程行.這樣我方能對虛設的工程行老闆及5樓住戶提出刑事附加民事訴訟嗎?用何名義提出最恰當 主要目的是希望談條件交換! 5樓樓頂讓5樓住戶使用與管理 1樓歸1樓住戶使用與管理 請速告知勝算如何?並且此法可行嗎? 懂拆屋還地的律師幫忙解答!拜託! 最後一件事:被人冤枉說:我是挖他家地板造成大漏水的人 可對他提出甚麼告訴? 法官判要拆屋還地 但不需繳錢(修膳費) 裁判費我方付85%



您好
首先應該釐清的是
是否本案已經過法院判決而需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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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小姐 您好
本於7月27日(星期日)逛賣場時遇到櫃姐拿免費保養品,本對身體護膚及臉部保養有些興趣,當下購買200塊體驗身體護膚及臉部保養,及隨跟櫃姐至SPA體驗,當時裸上半身進行體驗當中,他在旁隨之推銷課程,當然有詢問是否需要當下同意,然而她有說當然需要當下同意,並且有將價格符合我的預算,每個月繳兩千需繳36期現金繳費,共7W2,但是我簽分期繳費時還在進行護膚課程,簽完之後他們就買上配產品,當場也有使用產品。體驗過程後,他們馬上讓我簽約,但訴說相關個人之權益問題,就只要叫我簽名於合約沒有審閱過程。
今日7月28日(星期一)至該SPA進行解約,並詳看合約後發現其中說明已開封並有使用過的保養品必須由我這邊自行吸收(共4W4)。可是今天聽櫃姐解說,他們是有經過我同意所以才打開產品,所以我需要付費。期合約尚未審核,那此契約是否成立?並說我明天早上要給答覆,因為要活動到期的原因。
我想請問,此次的購買行為保養品是否符合七天鑑賞期可全額退費?還是需要自行吸收?
那如果解約時後,她當下要我付保養品的金額我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會進行申訴,才能獲得較快之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與A仲介簽了專任約,即將約滿,仲介用與B仲介聯賣方式,B仲介買方出價未達底價,但A仲介為了成交,不足部分由A的服務費補,並表示已達底價達成委託條件,我不可不賣,我也口頭應允,後來反悔,A仲介說即便不賣,我仍須付A仲介費及B仲介費〈原B向買方收取2趴〉。B已向買方收斡旋金,但我還未收取也未簽約
請問:
1契約書上有“委託銷售期間自....至....止,但總價金於銷售期間經買賣雙方同意者,本契約效力期間延長至雙方簽定買賣契約為止”
我即使拖過約滿日期,契約仍有效嗎?
2口頭應允即買賣成立嗎?
3不賣仍要付違約金嗎?如果是,那是付扣除了仲介所補的服務費還是原先契約上的4趴?並未與B簽約,我仍要付2趴給B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口頭應允仍會生法律效力,但會有舉證之困難,所以本件在現階段談判過程,均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7/25晚上9點多簽訂買房契約,並支付30萬訂金。
此屋為3房2廳,簽約前有發現其中一房有漏水,
賣家答應處理到好,亦有保固,此我們接受。
7/27與仲介約好要到屋內量呎吋,確認家具呎吋。
卻發現屋內另一間房牆壁大量滲水,往窗戶外牆一看,
才發現外牆水泥缺了一大塊,且有一個大裂痕。
這些都是賣家及仲介先前未告知的。
且我們發現其中一房有漏水時,他竟然沒說另外的房間也有。
請問這是否為賣方蓄意隱瞞。
雖賣方告知要修繕好,但此案已不只一項瑕疵,且未事先告知我們目前已不想購買,仲介竟然還說要沒收訂金。
但第一賣方未誠實告知屋況,第二簽約審閱期3天都不到。
我看了合約書上面告知若賣方問題導致契約失效,我們不只可要求退還價金,甚至還可以求償。
但賣方昨日7/27未同意解約,說要考慮一天,今天再談。請問律師,此案我們有任何不利的地方嗎?
再麻煩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漏水程度未達嚴重影響結構安全,似尚難解除契約,惟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補該瑕疵,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您好:
本人今年20歲因想學習電腦而去找一間設計的補習班,事發經過是這樣的,在那天下午4點去聽某某補習班的講說,了解課程,因為覺得有興趣就報名了!他要我簽訂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乙份和104學訓用獎勵計畫 就業協助同意書乙份和104獎助金專案 所得人資料表乙份與遠信國際融資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乙份,共4份文件,並繳交學生證、健保卡、身分證影本,因為我只帶學生證與健保卡,所以只繳交這兩樣,之後他說遠信國際融資的人會打電話跟我詢問我是有有要辦分期,然後我離開後我覺得有點怕怕的,就打電話詢問,也詢問過165專線,他們說遠信是一間合法的討債公司,我聽了傻住,想趕緊取消註冊,就在離開那間補習班半小時後,打電話與該補習班之老師說我不想補了,想請他們退還我所簽的文件和我的證件影本,在通話完一個小時半後我即回去補習班領回我所有的文件與證件影本,我以為事情解決了!隔天早上約10:30左右我接到來自遠信國際融資的電話,確認我是否有要辦分期,我和他們說我在昨天已經取消任何的註冊和分期,它們了解後並把電話掛了!我覺得很奇怪,為啥我明明已經取消了,遠信國際融資卻知道我的電話與資料,當下掛完電話後我並立刻打去該間補習班詢問,他們是說,在我昨天第一次離開時,就將我所簽的文件與我的個人資料傳真給遠信國際融資。
我想問說,我這樣是否算是完成解除契約書的效用?我要怎麼能夠知道已經完全解除?還有他們把我的資料傳真給遠信,想必必定自己有留影本雖說我以把正本拿回,但是那些影本是否還具法律效用?他們是否會我把的資料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我跟怎麼解決?深怕遠信國際融資會暨什麼繳款書硬要我繳什麼費什麼費的?那我該如何處理?
題外:今天下午家中接到不明來電,那個男的聲稱是我的同事,他知道我的姓名,還問我家人說我哪時下班什麼的,還問我家人知不知道我的電話,已經幾年來我不曾接到有人打家裡電話找我,偏偏這個時機點,又聲稱是我同事(我已查證,我沒有一個同事打過我家裡),我在外不曾留過家裡電話,這個是怎麼回事?
我想說是否是遠信國際融資、或那間補習班用我的基本資料去查的?或者洩漏給他人知道,在這個時機點,就會讓人聯想整個事件都有關聯~
想請問我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才好?
要去警局備案嗎?還是要去消保官那詢問並寫聲明書跟補習班聲明?
請告訴我~拜託!!




我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如下述說明:(文多,請見諒)
最近因為想買房,鎖定了某一棟大樓公寓…
找房過程中,我曾經由該棟大樓樓下房仲業者?(以下稱為A房仲)??帶看過大樓其中一戶,而看完後,有留下我一個人的姓名+聯絡電話…並無簽約…(只與??A房仲見過那一次面)…
數天後,我太太的大姊因為知道我們對那棟大樓有興趣,剛好大姊從她一位朋友口中得知,其住在那棟大樓的友人欲出售房屋,就將訊息傳達給我…
在?我太太大姊牽線下,我們與屋主約見了面看屋,好巧不巧看的居然是A房仲帶我看的那一間…
在同一時間,A房仲宣稱已找到另一位買家(且已付斡旋金)…但屋主想自行將房子賣給我太太…因此屋主自行前往跟A房仲談判,並花了數萬元"終止"了原訂的房仲委售契約,後續才跟我太太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這過程中一直到現在,屋主與A房仲與我太太大姊、其它關係人都不知道我曾被A房仲帶看過該房)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1-賣方與受其委託之房仲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已簽註明"合約終止"…那還有所謂的追訴期嗎? 有的話,為期多久?
2-?賣方在與房仲終止其合約後,後續與老婆簽的合約是否有效?
4-看房子的是我(與房仲無簽定任何契約),買房子的是我太太,這樣有無問題?
5-我沒有將看房事實告知屋主,有何責任?
以上,感謝您,謝謝。


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之;如尚未仲介成交前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終止時,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必要之仲介銷售服務費用,本項費用視已進行之委託期間等實際情形,由受託人檢據向委託人請領之。但最高不得超過第五條原約定服務報酬之半數。
第11條 (違約之處罰)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本委託契約。
Q賣方與受其委託之房仲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已簽註明"合約終止"…那還有所謂的追訴期嗎? 有的話,為期多久?
A依您所述︰屋主自行前往跟A房仲談判,並花了數萬元"終止"了原訂的房仲委售契約。因此,白話的說,屋主(花了數萬元)與A房仲之法律關係已「結清」了。其後沒什麼所謂的追訴期問題。
A有效。(縱使沒終止,還是有效,只是賣方可能要付服務報酬給仲介,就這樣子而已。)
A不能。請參考Q1A。(屋主花了數萬元結清法律關係)
Q看房子的是我(與房仲無簽定任何契約),買房子的是我太太,這樣有無問題?
A不會。
Q我沒有將看房事實告知屋主,有何責任?
A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