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想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期間也有接受他們的傳真來填寫委託代辦貸款契約書,寫完回傳給他們,也說可以辦理銀行信貸方案
因為我問過很多間代辦,我的狀況都沒有辦法辦理,所以當我聽到可以辦理的時候也是半信半疑,因為我只有勞保半年,沒薪資轉帳,沒扣繳,也無任何擔保品,包含房子,車子,駕照等。
後續他們小姐說要先跟他們專員見面詳談部分細節,約我去他們指定的地方,因為離我家太遠,所以我沒有去,也加上時間上橋不攏,所以一直沒有見到面
後續我因為聽朋友的建議而想說就先暫時別辦貸款,而且也一直橋不出時間,那位小姐期間也有問我專案還要不要
我也跟她說可以約家裡附近嗎,她都說業務都回在他們指定的地方辦事情,就只能請我跑一趟
我後來想想也覺得怪怪的,所以都沒有出去跟專員見面
到昨天,他們小姐才傳賴問我專案部分要不要,我就跟她說可以取消辦理嗎
因為我這裡剛好有狀況導致沒辦法辦理,那小姐就說因為案件進行中,取消這樣會有違約金問題
就說契約書上面有寫,還說請組長與我聯絡,組長打來之後,也說他已經幫我送了
我說我都還沒跟你們專員見面,你也沒說要送哪間,就直接送了,然後組長就說什麼他很有把握之類的,我說不能取消嗎,他說可以但還是要處理契約上違約金問題
我當然馬上打去他說的那間銀行問,根本沒有我的送件資料,而且我都還沒確定專案細節,你就說已經幫我送了,還一直約我出去見面,說見面詳談。
想請問各位律師,他後續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因為敗筆是我契約內容沒看清楚,而且正本也不知道被我收去哪了,他們那邊也只有我的影本。
我想問的是,他們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
說有幫我送銀行,但是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這樣我也可以反告他們嗎
要送可以,但是前提是我要先知道送哪間,照會時怎麼講,而不是我什麼都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幫我送,然後打去銀行還說沒資料,你們再來說要告我。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從辦理到現在已經20天了,現在說要寄傳票給我。
他們有辦法寄嗎?會不會被告,超級擔心 。
以下是他們的委託書。
一).甲方同意乙方為處理貸款事務有為一切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之權。 (二).甲方同意授權乙方為辦理貸款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
錄,以證實甲方填寫之資料是否屬實(甲方申辦條件如有謊報乙方可像甲方收取違約金)。 (三).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依甲方之申貸條件,核送符合條件之金融機構進行申辦貸款,並適時將申 辦進度確實回報甲方, 惟金融機構保有最終核貸權,乙方不負保證之責。 (四).甲方交付乙方申辦用之資料副本、影本及以甲方之費用代刻甲方之印章乙枚,於作業完成後
由乙方直接銷毀不另歸還甲方,甲方不得異議。 第二條:甲方須無條件配合提供乙方申辦貸款所須資料;並保證所交付之資料、印章絕無偽造、變造等虛
偽情事。 第三條:甲方因辦理金融業務核准撥款而生之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不列入乙方所收取之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乙方之代辦服務費為金融機構核准貸款金額之 壹成 (8%) 。 並於於貸款核准撥款同時給付乙方
或甲方同意授權貸款核准撥款金融機構,於放款同時代扣給付乙方。甲方不得藉故推託。 第五條:乙方於申辦貸款尚未核准撥款前未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故 甲方於同意乙方代為辦理貸款後, 六個月內不得自行向銀行申辦貸款或再授權予其他辦理貸款代辦業務之他人(包括自然人、公 司、行號、等),亦不得片面終止本約。否則;應以新台幣(以下同)伍千元整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六條:申辦貸款於核定對保時,甲方藉故不前往對保或於此時片面終止契約;甲方應支付乙方該次 核 貸金額 壹成 (10%)為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並得解除契約。甲方所交付之文件、印章等資料應於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取回,逾期視同廢 棄物任由乙方處理。 第七條:本契約需送達之文件、資料等,應依甲方後列所填寫之地址,如甲方有變更應於五日前通知乙方。 第八條: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個人前年102.08職災手指骨折 受傷後沒休息即被要求上班 調至外單位支援 後續因回診及手部不適陸續請了5天公傷假 一個月後發薪日公司並未給我公傷假那幾天薪水 並要求我簽和解書 我沒簽。支援期間請求回原單位數次 但都被以傷勢未復原 那邊須要人等拒絕 最後直接表明是上面不讓我複職 甚至以支援績效不佳與常請假予以口頭告知後將我直接降職 並簽署一張我覺得考核內容有爭議及針對性的文件 做為下次懲處或降職甚至資譴開除的依據!!!~~~想請問
1.公司如果現在給我錢 那之前沒發我薪水就算沒事了嗎 我還可以請求終止勞僱關係請他發給我資遣費嗎?
2.公司未幾付公傷假薪水已超過"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時效了嗎?
3.我簽署的文件會影響我的權益嗎?公司資譴或開除我有資譴費嗎?
4.申訴或寄存正信函有什麼不同?有哪些流程要走 我是在公司繼續上班還是不用再去了?

您好:
1. 依據勞基法第十三條「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因此雇主無法解雇您,但您認為無法勝任之原本和其他工作,亦無其他工作可以安排者,您可依法仍應請求資遣:「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得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三)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未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四)對雇主依前述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而若勞工係因前述(二)(三)(四)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因此您可依法請求資遣並領取資遣費,且您領取補償金之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
2. 依據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災導致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除應補償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外,若勞工係因在醫療中以致不能工作,則雇主尚應依勞工原領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因此公司係給予「補償金」而非「薪資」。
3.您可以向公司請求職災之損害補償金,若公司拒絕,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同時寄發存證信函,若依然不給,您可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你好
上次我說
我現在加盟一家飲料店(寶-紅茶)
可是我不想做了
我打算要加盟別家飲料店(清-)
本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在這先跟大家說謝謝
感謝回答的人
以下是我最後的疑問
我也明白三年後我就可以加盟別家
只是我想再確認一下
三年後再加盟別家或自己經營
可以跟原本一樣是飲料店也沒關係嗎
因為現在是開飲料店
我以後再開飲料店
這樣會不會觸犯這句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讓我怕怕
有人說三年後我不放心就用家人名義加盟
跟原本一樣飲料店
因為總部說三年內不得以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還有我有找到想加盟的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涉及合約糾紛,聲請假扣押,可避免對方脫產,您仍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本金;至於對方是否另有構成刑事詐欺犯罪或背信犯罪,需視您證據資料而定,目前依您提示情形,似無刑事犯罪問題,類似為雙方契約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存證信函內容繁雜,不一而足,您可委任律師為您代擬存證信函,以利解決您目前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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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不知天高地厚,
您可以撰擬存證信函與對方解約,或可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最簡易的存證信函寫法是寫明發生緣由、解約事由 通知解約乙事並於_____日內請返還所付價金 等等。

你/妳好:
我在102年4月購屋及土地共計新台幣300萬,也擬定契約書(只是內容只有兩百萬的交易紀錄)所以有另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訂定白紙黑字的切結書(內容如下:民國102年4月20日買方陳XX尚差賣方陳OO購買農舍,尾款共新台幣300萬- 兩百十五萬=八十五萬元整)雙方都簽名含見證人,在104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尾款,當初的購屋流程
請問:
我在103年11月底接受台中地政局的通知書,告知我等12筆土地界址都爭議,到現在開了兩次都沒有個定案(當初購屋時賣方沒有主動告知,甚至....接受到地政局通知才知道他當初土地界址有爭議),像我這樣子
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第五條:擔保責任一.〝賣方保證本買賣產權及使用權完整無任何瑕疵〞,並無優先購買之情事....
向這樣子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賠)償嗎??
2.賣方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土地界址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既有約定瑕疵擔保之問題,則將來若有坪數減少之情形,可以向對方來請求損失的部分,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賣方,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對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律師您好
目前在玩efunfun的一款網頁遊戲
他們條款中有說到:2. 若甲方於遊戲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發生情事,乙方在接獲公務機關及檢調單位和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之後,得不經甲方同意即提供甲方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及遊戲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做為佐證,本契約亦立即終止。
他們遊戲中會有自已的工程師或客服人員裝成玩家干擾正常玩家的遊戲,
我有錄影佐證及圖片佐證,他們這種干擾玩家遊戲的行為已造成對正常儲值買點的玩家不公平,可是和他們公司客服講,他們卻故意置之不理,反正公司干擾玩家情況愈來愈嚴重,如此可以使用什麼法律途徑嗎?畢竟我們有號人物花費了幾百萬台幣儲值的,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公司之行為,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通知公司問題及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改正,若屆期公司仍未改善,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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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日因遇到補習班退費爭議,努力上網搜尋相關資料才知道原來大部分的人都被補習班蒙蔽了...
1月初接到台南市區中山路頗具規模的"成X"補習班電話,提到有專為國三全科加強的假日班次可供試聽,基於為孩子加強成績的心態下便姑且一試,在1/10前往試聽。試聽一堂後孩子並不排斥,在補習班主任的說服下填寫報名表並預付5000元(學費全額是15000),主任給予收據並告知下次上課時(1/18)補足尾款即可。回家後我多次詢問孩子意願並討論上課時間及規劃後,考量路程及上課時間實在不便,在1/17至補習班告知原由並請求退費,但對方卻說,依據台南市教育局....規定,僅能退除全額之90%,也就是我的5000元只退3500元!!
我說,我可以理解為保障及避免未規範時雙方可能的損失及糾紛,才會有相關規定的建立,但補習班(1)未依自治條例於明顯處標示規定之公告(2)填寫報名表時未事先告知契約內容及規定亦未做解釋(3)學生未開始上課也未領取任何教材資料,有什麼道理不能退費呢?但對方僅是一再強調"不是有沒有講,是大家都知道的規定",我說"你是業者才知道規定,你沒講一般人哪知道?"
況且,其他立案補習班為了名聲及長久經營,也不會為了沒有任何損失卻硬要收取區區小錢來破壞補習班及顧客間的情面吧!!
我查了各地區的規定,好像金門就可以退100%...我不知道只是填一張報名表就必須花掉一般人一天的薪水....一堂課都沒有上,就是一定不退錢嗎??他們有任何的損失需要我的錢作賠償??
如果找消保官,我有機會拿回全額嗎?我需要寄存證信函嗎?麻煩律師大人們的釋疑幫忙了,謝謝!!

Dear 阿汝,
如果您僅申請試聽,則可儘量爭取退回全額。另台北市教育局針對退費規定如下供參: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業經臺北市政府95年9月11日府法三字第0953229920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有關補習班退費規定(第33條)修正如后,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計算方式以雙方約定費用為準)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5 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所收取之百分之10 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合約之記載,您三年內似無法以自己之名義另開設飲料店,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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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該契約,則三年內無法從事性質相同之事業,應盡量避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mail往來也可以作為主張您們契約成立之依據,所以您們應先整理mail資料後,再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最近取得法院確定勝訴判決(請債務人移轉不動產登記並交付房屋),現已持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移轉完畢,後請求原屋主交付房屋時,卻跑出第三人來主張與原屋主之間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他們是原屋主的雇員,利用房屋從事營利,他們主張對於該屋有承租權,我請他們提出契約,他們不願意提出),因此主張所有權不破租賃而不交付房屋,並且也只將租金交付於原屋主而未交付於我,想請問如果我依據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則強制執行人員至房屋處看到第三人,且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時,則執行人員會不會就不點交房屋於我,這樣我強制執行有實益嗎?費用是不是就白繳了(約要4萬多元)?
另外,如果我想要請第三人搬離,除了另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搬離之外是不是還有請他的方法呢?(另訴又要繳交一筆訴訟費用) 感謝解惑 非常感激



請問法律諮詢家
1.二審判決事實理由中就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漏未審酌,並於判決理由項下全無記載該重要事項,亦對該重要事項所提證物權隻字未提,反倒擷取證人其中一句證言擴大運用,惟此證言均與爭點無涉,且兩造均未就此部分為攻防,二審法院卻信手拈來一筆作成判決,是否為訴外裁判 ? 又是否為判決不備理由 ?
2.判決載明兩造全係勞動契約且兩造均不爭執,且於判決理由 ( 早在準備程序第一次出庭時被告即自認 ) 載明被告 ( 即僱主 ) 自認原告 ( 即勞工 ) 於解雇 ( 終止勞動契約 ) 後仍由數日勞工有打卡紀錄 ( 即又認欲維持原勞動契約之意 ),而判決既分明已將該自認部份明載於判決內容,卻又認定兩造間勞動契約屬合法終止 ( 即僱主解雇合法 ),只不過,在原審早在書狀陳述解雇後又同意勞工連續數日打卡,即表示解僱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仍存在,在此,居然某位律師認解雇確實合法,認解雇後又在約聘勞工並無不可,只不過,勞動契約不是最大誠信、最大善意契約 ? 豈可一會兒稱解雇合法,接著又稱另訂新約 ? 勞工於書狀分明陳述不知悉僱主早有不法解雇之意圖,且差勤卡遭僱主抽起故無法順利打卡,以致一連三日未打卡,但有證人證明勞工於該三日均有從事服務工作,且均有進到辦公室;且證人證言均有載明於理由項,判決卻未就勞工這三日均有進辦公室,且提出服務客戶之證明文件部分為判斷,反倒以不相干之證言即非關本案重要且爭執事項以跳躍式、跳脫式的的思維為判決,根本不合邏輯及事實,就此部分,應屬判決不備理由,抑或理由矛盾,或依程序法388條為判決違法 ?


您好:
我才剛工作一年,因為工作環境是醫院,醫院內部規定較為嚴謹,助理人員平常購買需要物都要線上請主管覆核,印出紙本再讓上級主管簽名,有一天我購買的物品----一盒96支的吸管不小心輸入地點到嘉義交貨,因為輸入錯誤於是我要申請撤銷,一切行政流程完畢後,印出紙本要讓上級主管簽名,給主管簽名後,遂發現我自己又印錯內容,重新輸入後再請主管簽名,其已出國,於是我想主管已得知此事,便描繪其簽名,不料被行政辦事小姐抓到,我當場認錯,後來也寫悔過書,請得主管原諒。辦事小姐堅持往人評會送以給我?戒,我也同意,但就這麼過了一個月,1/12週一下午4:00時我突然接到免職通知,週二就生效了,事後主管們也愕然,因為當事者主管已經原諒我,希望我被記大過好牢記在心,我也願意承擔錯誤,但是突然間行政中心變成直接免職隔日生效,是否違反勞基法?根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雖然我做錯事,但經由許多主管協助背書,且我冒簽文案的僅"取消購買一盒吸管"這樣有構成情節重大嗎?我該請得律師協助嗎?
麻煩律師~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不服雇主之決定,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惟您需考量您之行為亦可能涉犯偽造文書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們好:
以下是我修正之網佔下載之範本,是我司預計與供應商簽訂之模具保管協議書,我司為甲方,請教各位律師,此協議書是否有遺漏或不符規定之處,謝謝。
---以下為協議書內容,請卓參
模具保管協議書
Mold Keeping Agreement
合約編號/Contract No.:
甲方︰
(hereinafter “Party A”)
乙方︰
(hereinafter “Party B”)
Individually called Party A and Party B respectively and/or the “Party” and together, called the “Parties”.
一、經過友好協商和在公平、平等的原則基礎上,雙方約定如下︰
After friendly consultations and proceeding on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equality,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e following:
二、保管模具內容/Mold Info.
模具價格表/
Mold Price List
模具名稱/
Mold Description
計量
數量
Quantity
單價(新台幣)
Unit Price(NTD)
總價(新台幣)
Total Price(NTD)
單位
Unit
NT
NT
NT
NT
合計
Total Amount
NT
合計新台幣金額(大寫)︰
Total Amount(Capital):
三、保管約定/Commitment
1) 甲方將如上的模具寄存於乙方。所有寄存模具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複製或仿製該模具。
Party A puts the above molds in Party B. The ownership of the storage molds belongs to Party A. Party B cannot copy or imitate the molds for itself or for others 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Party A.
2) 乙方承諾不去掉寄存模具上的名稱和標記,並將這些寄存模具與其它企業的物品分開
存放,使這些寄存模具能夠很容易地被辨別出來。
Party B promises not to remove the name and marks on the storage molds and keep them separately with other items in order that they can be identified easily.
3) 任何寄存於乙方的本約模具只能由受過專門培養訓練的員工使用和操作。除正常磨損外,
乙方承諾對這些寄存模具進行維護以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且保管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在保管或使用這些寄存模具時,乙方要為這些模具投保,保險金額應等同於這些寄存模具的替換成本,若有丟失或損壞,則以同等價格賠付給甲方。
Only specially trained staff can use and operate the molds. In addition to normal wear and tear, Party B promises to maintain the storage molds in order to keep them in good condition and undertake all the costs that occurred during the keeping time. Party B should buy insurance for the storage molds when keeping or using them. The insurance amount should be equal to the replacement cost of the storage molds. If lost or damaged, Party B should compensate Party A with the mold price listed on the agreement.
4) 乙方應當對用寄存模具生產出的樣品進行檢驗,以確定這些模具是否符合甲方的工程圖紙
和規範要求。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書面確認樣件合格後正式批量生產產品。
Party B should inspect the sample which is produced by the storage mold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molds fit with the engineering 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s from Party A. Party B will start mass production after receiving the written confirmation and acceptance from Party A.
5)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有關各模具的維護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上一個月對模具進行
維護的情況以及該模具的當前狀況。
Party B should submit a monthly maintenance report about the molds to Party A. The report should include the molds maintenance conditions of last month and its current situation.
6)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如利用或提供本約之模具為甲方以外之人加工、生產或將其生產
之產品銷售給甲方以外之任何人時,乙方須給付甲方其生產、轉售總值之十倍違約金。
If Party B uses the storage mold to process, produce or manufacture the products to sell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Party A 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Party A, Party B shall pay Party A of its production and resale value of ten times the penalty.
四、甲方可隨時取回該模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否則自甲方要求取回該模具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該模具總價之25%進行罰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之貨款中自行扣除。如貨款不敷抵扣時,由乙方另行賠償。
Party A can take back the storage molds at any time, Party B should not detain them for any reason or from the date that Party A required to take back the molds, each overdue day, Party B shall pay the penalty of 25% of total molds cost to Party A and the penalties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molds keeping cost paid to Party B. If payment is insufficient to offset, Party B should pay for the compensation separately.
五、保密責任/Confidentiality
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將甲方所提供的圖紙及技術資料以口頭、書面、出示和借用的模式轉洩露給第三方。如有發生訊息洩露,甲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Party A, Party B should not disclose the drawings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which are provided by Party A in oral, written, showing and lending way to the third Party. If Party B revealed such information, Party A has the right to pursue Party B’s legal responsibility.
六、其他約定/Others
本協議受中華民國的法律法規管轄,並應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法規解釋。
The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七、除非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正均屬無效。
Any amendments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be valid unless made b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每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two original copies, both of which are equally valid.
九、本協議在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立即生效。
This agreement shall take effect immediately upon the date of execution by the Parties.
十、凡涉及本協議或因本協議而發生的所有爭執,都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書面要求協商的通知發出後的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則該爭執應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裁決。
All the disputes and controversies of every kind and nature between the Parti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greement or the execution 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friendly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f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within thirty (30) days after delivery of the written notice requesting the said negotiation, such dispute or controversy shall be submitted a competent court located in the business place of Party A for judgment.
當本協議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發生歧義時,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will prevail if there is any conflict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請簽名並蓋公司章) (請簽名並蓋公司章)
西 元 2 0 1 5 年 1 月 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之內容基本上重點大部分都有約定到,就看您們雙方是否尚有其他事項要寫進去,當然若簽了之後,其他事項仍可以再另行約定並以書面來補充,簽署後即具效力並會約束雙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好,日前我們社區鬼委會的委員因為偽造文書、業務重大過失,分別被住戶向地檢署和地方法院先後告發刑式偽造文書、民事訴害賠償(兩件都是不同案由事件),但是這些涉案委員挾其管委會人脈勢力,強行通過決議,同意委員業務涉訟由社區公款補助律師費用,後來我們有住戶向涉案委員詢問使用的法源,而且說他們已經違反禁止自己代理原則了,他們說來自律師顧問費,但是過去這個科目一直都是與外面律師簽屬常年法律顧問契約的顧問費,從未有支應委員的業務官司問題。而且這兩案件是在不同時間點向司法機關告發和起訴,我們在這些涉案委員申請動支第二案損害賠償的律師費前,拿到縣府工務局的公函,裡面直指此舉違反法令,應經區權會使得動支,但相關糾紛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非本局權管所及。但是這些涉案委員還是堅持要用社區的錢請第二案的律師費。後來我們住戶就再向地檢署告發背信和業務侵占。
日前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理由無非以全部過程均經公開會議和會計程序處理,難認有主觀上不法意圖,但是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是偷偷摸摸才叫違法吧,那些委員就是吃定多數人都不管事情,也不知道這樣子不合法,更不會去司法機關提告,才敢大辣辣地去拿這個錢啊,如今有住戶去告,卻說不能告,似乎不太合理,另外,檢察官在處分書裡也說,該兩案件均與社區事務有關,沒有任何根據說明委員不能因業務涉訟支領個人律師費用,所以認定無罪。但是也沒有根據可以說這些委員可以自己決議因業務涉訟而申請律師費阿,法律和規約已經對管理費的使用範圍做出了正面表列的規範,而如今檢察官卻說負面表列沒有特別規定不行,似乎很奇怪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出七日內委任律師具狀聲請再議,並提出再議理由,若逾期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大律師先進好,我想請問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二項中有提到:「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那如果今天公司雇主已長期讓員工固定每週休一天無薪假,過去員工為了生計只好隱忍,超過30天也沒有提出異議,默默接受雇主安排,所以應無法因此而主張雇主違法,片面解除勞動契約,那如果雇主讓員工放無薪假的情形仍然「持續進行中」,假如本週末(1/17)雇主依然表示安排員工放一天無薪假,但員工已有表示不願接受再放無薪假,那是否就不受於這知悉30天內的限制?進而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寄送存證信函解除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因為違法的事實持續進行中?是這樣嗎?謝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

補充曹律師意見,個人認為:
1.終止契約之部分:雇主已長期讓員工固定每週休一天無薪假,每一次的無薪假都個別違反勞基法36條及第39條每七日應有一日為例假,以及薪資應照給之規定,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似乎是個別起算30日之除斥期間。假如1/17雇主依然表示安排員工放一天無薪假,但員工已有表示不願接受再放無薪假,員工可於2/16前,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寄送存證信函解除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只要陸續有違反違反勞基法36條及第39條之行為,均可以加以主張。
2.請求未發工資之部分:實務上認為工資係屬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時效為5年。是尚在5年內未給付之工資,仍可向雇主請求,與勞基法第14條第2項30日之除斥期間,應該沒有關係。

公司預備要給員工無薪假,員工得知後明白表示拒絕接受,但公司依然不顧員工意見,強制排休並扣薪(有錄音為證),員工在知曉後30天內,寄發存證信函:
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各款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依法給予資遣費。
隨後也向政府勞動關係科申請調解,
但是當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刻改口表示,願意補回扣除薪資、以及取消無薪假,要求與員工恢復雇傭關係....
想請問...那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公司的改善,並繼續依勞基法請求給付資遣費?及其他勞工權益相關的費用(例如:未休完的特休假、未依法給予的加班費..等)還是說當公司願意補足及改善上述無薪假的違法行為後,存證信函所主張已解除的勞動契約即可自動恢復?
已經不想再待在這公司了,但是又怕萬一日後上調解會時,
公司會改口表示早已告知願意取消無薪假,也願意將扣除薪資補回,
只是員工不接受,所以反倒變成是我自己因違法曠職被開除之類的...
謝謝各位法律專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與公司回復原雇傭契約,可拒絕公司之請求,並請求之前公司積欠您之相關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我曾經在醫院擔任一年的專任研究助理(非科技部)
現在在學校擔任科技部的專任研究助理,計畫為三年期,已超過一年
剛到學校時有幫我算之前的年資
因此是依科技部第二年的薪資開始領(目前領的是第三年的薪資,在學校期間為一年多)
1.上個月向老闆請假,老闆說我不適用勞基法,沒有滿一年七天的假日
沒有正當事由不給假……
請問這合法嗎?
2.計畫為三年的計畫,但學校給的契約書為一年簽一次,中間無中斷
請問這是特定性契約還是不定期契呢?
3.學校的契約一有條:
『乙方於約聘期滿前,因故提前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所得』
是不是就不需要賠償一個月所得了呢?甲方可以拒絕我提前灕職嗎?
若提前離職是否還會有其他問題呢?
4.103年8月前學校有提離職儲金,但8月開始已無再提
是否因為適用勞基法改成勞工退休金了呢?(因為承辦人員不告訴我…)
5.在學校第二年的聘期開始簽契約書的人不是我…
承辦的人因他自己作業方便,沒給我簽…
請問這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您好:
一、公有土地若仍為公用而未經廢止變更為非公用,或本屬不得為私有者(土地法第14條),即屬不融通物,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二、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占有人也只是依時效取得規定獲得一「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況且,如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起訴訟後始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則法院在審理中將不會參酌該登記請求作為占有權源。
三、至於違建部分,假設您是在台北市,既存建物會被拆除的原因並非有無建照,而係「占用市有土地,經核定優先拆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
結論:
1、請先釐清該土地是否仍為公用狀態,或為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若否,
2、在市府起訴前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以對抗後續訴訟。
3、以上僅就法律方向提供意見,因關乎重大權益,仍建議備妥資料與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洽談,以免遲誤時機。
馬偉涵律師 敬上

您好~我有位老大哥因為他的房子有與人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因是國軍改建需5年後才能買賣,所以才用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來綁約,但是他們用不法手段先與公證人簽授權書及認證、公證書,而當事人完全不知情,事後因買方未告知當事人(屋主)伺而盜領所有有價證卷,再103年11月份提出告訴(偽造文書)告公證人在11月底12月初時法院傳票寄到時隔天就是開庭日,這次更是離譜,今天104年1月15日上午11點律師收到法院傳票(第一次開偵查庭後我們有到服務處再申請另一個地址請院方要寄送2處)而住處卻無收到法院傳票,開庭時間為1月15日上午10點10分.......我只能說對方很有力,我們要如何做?(對方之前是國家官員)



契 約書
立約人 男方 (以下簡稱甲方)
女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雙方理念不同,在經多次溝通協調未果,故達成協議分手並訂立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應於乙方登記具合法夫妻之身份時,一次性付給乙方新台幣伍萬元整作
為日後乙方接受人工受孕療程之費用。甲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
第二條:乙方需於開始人工受孕之療程時,提供具有合格醫院之醫療證明於甲方。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不論人工受孕之總費用多寡,都一概以新台幣伍萬元整作結,
絕無異議。
第四條:本契約書簽訂後即時生效,至甲乙雙方達成各要條件時解除,嗣後雙方不再
以任何形式、理由涉入彼此生活,各不相干。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已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 份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立契約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 份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價分割為分割方法一種,您亦可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為共有人眾多之共有土地,法院亦有可能採納變價分割之方案,惟共有人可主張優先承購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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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我在一家新開的美甲店應徵助理,當初應徵面試時有跟公司簽2年約,合約跟面試時雇主說會有講師教我們專業技術,我在那裡共上了15天,雇主並沒有請講師教育我們幾乎讓我們自學,加上有天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才得知雇主並未替員工加入勞健保,原因是我們未滿一個月是契約工,於是休養幾天我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卻揚言要到法院告我,一再用法院向我求償合約上教育訓練費用十萬,二次向雇主商量,雇主跟我說他並非要求到足十萬看我的誠意不然他告上法院可以向我討個20.30萬甚至要扣壓我老公財產等言語我告訴他我上月份做十天薪水2867全歸還給雇主,他卻跟我說不夠,這樣我算被恐嚇勒索嗎?以這樣的情形,我除了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因雇主有好幾條違反勞基法,而今天接到民事法院電話雇主已向法院告我,請教要如何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給付工程款,避免超過二年之時效規定,亦可同時向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之,同時您亦需蒐集雙方有合意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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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
甲員工因在A公司任職時偽造在執證明向銀行借貸,
被A公司發現後資遣
之後因A公司尚有人力需求,且甲員工工作技能良好,有意再回聘,
但被A公司決策階層反駁,
最後A公司管理階層告訴甲員工,
因A與B公司原先有簽服務契約,
契約內容是B公司需提供A公司所需人力(代工人員),並於每月底結算服務費,
(代工人員為不定時公司,非B公司正式員工,無在B公司投保勞健保)
由B公司先支付代工人員代工費,
月底再開立發票向A公司請款(請款費用不等於所支付的代工費),
所以A公司請甲員工找B公司代開服務費發票作請款,
B公司知道甲員工本身素行不良,且常有借貸行為,
若B公司幫忙甲員工代開發票,
是否甲員工就會被認定為B公司員工?
若甲員工無論在工作中或是私人發生問題,
B公司是否有相關連帶責任?
B公司認為甲員工處境可憐,
也希望能幫助甲員工,
但有什麼方式能畫清B公司和甲員工之間的責任?


dear.all
當時狀況如下:
當時我(外側車道)停紅綠燈,而我左前方有一輛機車(於內側車道),想必綠燈行使沒錯。
當時他有打又轉方向燈,我直行,隨後就撞上了,而車禍地地形方面,以當時我行駛路段為主,直行與橫項路段的話,直行路是有路差的要稍微往右轉一點才能繼續行駛。
那發生車禍過後,有報警,請警方,但當時未請交通隊,警方也只是請我們出示行.駕照,未至派出所作筆錄,這方面的話,我現在還能去派出所調閱監視器或補備案嗎?
當下無第三者認可我們賠償方式。詢問警方,警方回答,怎麼和解部分,我們不介入,叫我們私下解決就好,沒有簽任何和解書或什麼契約條款。
那此案件成立嗎? 若不成立,對方是否就不能對我怎樣?
若不成立的話,因對方時不時打給我,是否能夠成立「電話騷擾?」
以上,麻煩各位?我點解答
謝謝

dear.all
當時狀況如下:
當時我(外側車道)停紅綠燈,而我左前方有一輛機車(於內側車道),想必綠燈行使沒錯。
當時他有打又轉方向燈,我直行,隨後就撞上了,而車禍地地形方面,以當時我行駛路段為主,直行與橫項路段的話,直行路是有路差的要稍微往右轉一點才能繼續行駛。
那發生車禍過後,有報警,請警方,但當時未請交通隊,警方也只是請我們出示行.駕照,未至派出所作筆錄,這方面的話,我現在還能去派出所調閱監視器或補備案嗎?
當下無第三者認可我們賠償方式。詢問警方,警方回答,怎麼和解部分,我們不介入,叫我們私下解決就好,沒有簽任何和解書或什麼契約條款。
那此案件成立嗎? 若不成立,對方是否就不能對我怎樣?
若不成立的話,因對方時不時打給我,是否能夠成立「電話騷擾?」
以上,麻煩各位?我點解答
謝謝

我在民國100年當時進入台灣人壽
與公司簽下一份契約書
內容為 公司每個月發底薪15000 若是未做滿6個月
這筆錢必須退還
而我在兩個月後 由於跟主管理念不合 離開該公司
台壽那邊也請律師發支付命令 我已經提出異議 目前進入要開庭的階段
我疑惑的部分是:
我每天7:40前就上班 直到晚上8~9點才能走
每天都在公司待超過12小時 假日(六日)也要求我們不能純放假
必須去找客戶 並且要回報跟對方談話內容跟狀況
我有確實在上班做事 也有招攬到客戶 替公司招到業績
這部分難道他不用支付我任何的薪水
而因為簽約的部分 就得將那些他支付過的薪水全部退還?
等於完全做白工
法定薪資最低連工讀生每小時都有100以上 這樣的話不就等於我完全沒有薪水 甚至連額外強迫留下來的加班時間 也都沒有所謂加班費
我覺得這樣非常的不合理
但因為一開始我簽約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就簽了 因此我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必須退還他這筆款項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該契約規定之合法性加以爭執之,亦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業者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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