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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3-10-04 02:13

之前被父母逼到要學英文,而去了一家補習班聽聽看

業務伶牙俐嘴,報名費變很便宜,2280*24=68000

而且我提供了身分證,學生證影本,還簽了信貸合約(遠東)

但有五天鑑賞期,有什麼方法可以比較完全沒糾紛

還有另一張契約沒簽到,排課表也沒寫

 

10/3 22:30簽的

10/7才到期

打算明天才要去退的

Winnie 103-10-04 01:21

你好 要麻煩您了 不好意思想詢問 

我在和以下網友(黑字部分)發生同樣的經驗

被帶到美容院傻傻砸錢,事後上網發現許多人也有相同經驗

療程+保養品共2萬6千多

店家會現場要求你拆開商品,要求你簽名商品拆封無法退費的單子

購買產品還在七天內,想詢問退費權益 能否全額退費 基本能退回多少

以免失去和店家退費的時的消費者權益

 

逛街逛到一半,突然有人一組人(兩人)一搭一唱來跟你問路,不知不覺聊起天,又突然把焦點放在你臉上,說她有認識的很厲害的美容師可以幫我看皮膚,還說剛好今天諮詢免費,一個會故意說(幹嘛啦"人家又沒有要看),反正就被騙去,一進去就把老師說的有多神,還翻很多長痘痘的照片,但現在都已經治療好的,當下覺得很厲害就相信,還以為自己遇到貴人,然後老師就問說預算大概多少,她隨便就給我開價2萬初= =,說包10個課程然後一些商品(卸妝洗臉保濕水乳液...之類),我一開始只是想說去看看而已,結果不知道為何就要被拐去領錢,雖然我只繳1萬初,商品還說只要拆封就不能退貨,於是他們拿美工刀給我,讓我一個個親自拆開= =,還讓我簽名以示我負責,商品都分裝成一小罐罐,剩下的就留在美容院,回到家後,我上網查不得了,這商品我搜尋了一下,很多人都受騙上當,還有人花了更多錢,所以我馬上查了相關的文章,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他們隨隨便便就一兩萬進帳,沒有開發票,但是收據上面有統一編號,我有查了一下,不一定有統一編號就一定會有發票,但是月營業收入達到20萬,卻沒有開立發票,這樣有逃漏稅嗎????(一個兩萬,10個就20萬了。)

所以現在我要去退貨,但是我怕他們賴皮,打過去說我要退貨,他們卻說老師不在,無法作主,我怕7天鑑賞期會過去,我打算寄存證信函,這樣對嗎?

JUMBO 103-10-03 13:31

前年加入西門町某世界運動中心,合約到期不知道要去解約,就這樣過了一年多,昨天過去想辦解約,對方說要把期間的欠費1萬9多繳清才可。

我有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看到,"超過20天消費者都沒有繳費,契約自動終止;業者沒有終止契約,讓契約繼續存在,之後所產生出來的費用,業者不能向消費者收費"因為從到期到現在都未接過對方來電催繳及通知(但是昨天去問健身房卻說他們一直都有打電話跟寄存證信函..)這樣我還是要繳那1萬9的欠費嗎..他說不繳清就無法解約!

然後他又跟我講第二個方法解約:叫我從新入會,辦一個新會員,叫我在繳一次入會費+頭尾2個月費=6千多,然後再直接辦解約違約金6千,這樣加起來1萬2,他說會比1萬9少很多!但是問題來了,為何我還沒解約就可以辦新會員,辦了新會員之前的欠費1萬9就不用付了嗎?我怕我辦新會員後他會不會叫我繳1萬2然後又叫我繳清那1萬9呢...

最後他叫我一定要用信用卡,不能付現金..可是合約上並沒有註明一定要用信用卡付費...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06 14:52

1.健身房說有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呢?你有收到嗎?對方說有寄,副本呢?拿出來看阿...

2.再來,直接到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以上。

奧力多 104-02-15 00:53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我也遇到上述問題,我該怎麼辦?

放著給它違約金一直增加嗎?!

麻煩請幫幫我

老皮 103-10-03 12:27

我是賣方,幾個月前有先跟買方到代書契約,收了訂金10萬元,房子權狀交由代書保管,現在不想賣了,而我願意賠償20萬的違約金,但買方卻不接受,堅持他要買,協調好幾次未果,代書是他找的,似乎有偏坦買方,在拖延時間,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呢?才能把權狀拿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告知解除契約,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3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想買了,在您無正當解約事由時,縱使您解約,對方仍可告您強制履約,但是一般不會真的如此這樣告。

再來,也可以直接去戶政機關將印鑑證明變更,如此即可避免代書過戶

如還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3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並依契約規定賠償買方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您如欲將權狀取回

應向代書存證信函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求返還權狀

代書不返還則應透過法院訴請返還

千萬不要向地政事務所謊稱遺失

否則恐會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seven 103-10-03 10:30

請問一開始老闆請我時說給我薪水2萬8 然後一個月後說給我調薪到3萬2

但實際上我說給我2萬8薪水我實際領到2萬3   升到3萬2卻實際領到2萬7

我有跟他反應過 但他卻把責任推拖到社會局 說他們申請來給我的薪水包含雇主應負擔勞工的勞保健保和勞退 這樣給我算到3萬2 但他一開始在跟我講薪水時都沒跟我提到  我們雙方沒有簽訂什麼勞動契約   那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小琴 103-10-02 17:58

我男朋友買了慶云生前契約一年多了,原本骨灰罐可以退!!但是因為今年初有改退骨灰罐的條款,所以現在超過六個月退了也拿不回來那些錢...因為當初寄骨灰罐的地址是寄去別人家,所以改退骨灰罐的條款的信也是寄去別人,我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現在叫原本介紹的朋友幫我們,她也不要幫我們!!我們該怎麼辦才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2 1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跟慶云說明寄送地址您已搬家,故未收到相關郵件,有無協談之空間,若無空間,您僅能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琴 103-10-02 20: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跟慶云說明寄送地址您已搬家,故未收到相關郵件,有無協談之空間,若無空間 ... (恕刪)

律師你好:寄送地址的問題有跟慶云的客服說明過了,有退沒有退還是一樣!!還說有什麼問題可以打公平會問,我們問完的結果只有二個,一個是準備存證信函,另一個就當作沒有這回事!!所以只能這樣做嗎....

Justin 103-10-02 15:09

近日發生中古車買賣糾紛,目前車輛已過戶我名下,但因尾款爭議車商還未交付車輛,等同交易未完成,請問這種情形下,我能依中古車買賣契約上的任意解除權,解約嗎?

若要行使解約權,建議依契約條款合法終止,惟需注意有無違約金條款;另終止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雙方皆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Justin 103-10-02 22:09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要行使解約權,建議依契約條款合法終止,惟需注意有無違約金條款;另終止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 ... (恕刪)

感謝陳律師的答覆。

另外請問,民法259條的第二點的意思為何? 實際利息如何計算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即對方受領價金開始,以年利率5%計算利息

小陳 103-09-30 20:03

您好:

本人在某宗教的基金會上班。因為基於宗教及人道的理念,本會有許多津貼優於勞基法,經過律師咨詢,若勞動契約優於勞基法,一切以公司契約為主。當初簽訂契約時有兩份,一份在我,一份在公司,但因本人開刀留職停薪期間,公司內部裝潢,把我的合約“不小心”丟進碎紙機了~

因為公司有許多相當優渥的醫療津貼,但是自從換了主管以後,一直在這部分刁難其中的金額,原本應補助15萬,甚至更多,但公司這邊卻只補助1200元,這部分已經申請過勞資調解了,但是調解破裂。

當初簽訂勞動契約,一切都是白紙黑字,但是對方還是硬賴賬,所以我打算要對公司提告,但是礙於我的合約在我的開刀期間,被公司人員把我所有的資料以及櫃子全部移動以及整理,導致我的合約不見,請問我有什麼辦法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我的確是該公司的員工?或是如何能讓公司拿出他們的備份合約?這種案子若走訴訟途徑,到結束大約花多久的時間?

另外請問公司今天打電話來告知,因留職停薪的會議一再延期(公司自己行政安排的因素,還有颱風因素),等我復職的時候,要從我薪水扣除勞退以及健保僱主負擔的部分,公司卻要我自行負擔這部分的費用,請問這有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雙方所簽立的勞動契約,開啟勞資爭議之後,可以要求資方提出,但是倘若資方情願被罰款,則還是無法達到請資方提出之目的。

2、倘若基金會所使用的勞動契約都是一樣的,可以嘗試提出其他人的勞動契約作為雙方約定的佐證。證明為員工的部份,有打卡單、勞健保等都可以證明。

3、訴訟期間約為1~2年,實際上的狀況則必須依據承辦法官的辦案風格、證據提出等因素影響,不能一蓋而論。

4、有關於復職期間的問題,倘若因為公司的因素,則當然不能扣薪,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本文提醒您應該注意申訴期限30天的規定。

 

 

 

 

 

阿偉 103-09-30 17:07

想請教一下,若當初買車時沒跟車行簽訂買賣契約書,但有證人可以出面提供相關車行約定的證詞,及過戶資料確實是屬於該車行,這樣是否沒簽訂買賣契約書,較有保握?筆錄已做第二次,想對車行及介紹人提告,這樣是否可行?

因現在還在等候刑警通知,目前不能驚動車行及介紹人,所以想向各大律師請教。

 

 

麻煩各大律師回答 謝謝

 

 您好:

1如果您有證人得證明車行老闆之說詞

  確實可以補充無書面買賣契約書之不足,

  但仍不如直接向車行老闆錄音之效力

2.如有充分證據當就可以向車行老闆及介紹人提出詐欺罪告訴

  不過應再加強其等明知出售的車輛是贓車證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建議可向曾擔任多年檢察官之邵勇維大律師請教)

補充回覆:

證人證詞亦可作為口頭契約證據

如果能證明對方賣贓車給您,

則您要求賠償就較不困難

(感謝邵大律師之精闢及用心補充)

 

 

 

阿偉 103-09-30 18:03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您有證人得證明車行老闆之說詞

&nb ... (恕刪)

 謝謝,那如果有證人提供證詞,要求賠償金是否會很困難?

隱居 (勇公) 103-09-30 18:03

林大律師點名了,小弟回答一下。

以前遇到這類的案件,都會往上追源頭,

若能夠證明係贓車(例如警方用電解的方式查出原本的引擎號碼,發現是AB車)

,確實可以向老闆提告。這個部分老闆就要去說明合法的來源為何?若無法說明,

很容易被認定係故買贓物罪。

以前偵辦時,若車行老闆無法提出來源證明,通常就會起訴收受或故買贓物罪。

(合理的來源例如說可以提出可供查證的上手資料)

你可以提出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又就算車行老闆可以找出合法來源,為不起訴處分,

這個部分相信也有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的問題,可以向車行老闆提民事求償

證人一併作證補強證據。這樣你的證詞證人證詞補強相結合而為可信的程度。

阿偉 103-09-30 18:14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林大律師點名了,小弟回答一下。

以前遇到這類的案件,都會往上追源頭,

... (恕刪)

 謝謝勇哥,因刑警目前已追到前車主(重大事故車)及失竊的車主,目前確定我的車為AB車,因為引擎號麻及其他零件都查證為偽造,及當初購買時2006年的車,經查驗為2005年的。

所以我是想問站在被害人的身分,因為沒簽訂契約書,但有證人可提供車行及介紹人當初約定的證詞(口頭契約是否成立?),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阿偉 103-10-01 19:21

謝謝林大律師及邵大律師細心回答!!!

給兩大律師數不清的讚。

謝謝兩位 

美枝 103-09-30 13:36

我跟我先生買了一戶預售屋,約定明年完工交屋,先付了一成的款項,貸款約定可帶八成,但目前貸款銀行預估僅能貸七成,我跟先生可以以契約約定貸款成數不足主張解約,並拿回已繳的一成款項嗎?如果建設公司說他們願意補足一成,變成跟建設公司借一成,跟銀行借七成,這樣還是算符合契約約定的八成嗎?我還是可以主張解約?會不會拿不回我的錢?

如果當初約定貸款成數不足,可解除契約返還款項的話,那可依約定條款解除,至於建設公司願意補足,那是事後變更約定,必須要你同意才能變更當初約款,反則還是必須依照最初約定來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30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契約有明定貸款不足可解除契約貸款僅得與銀行貸,否則難以構成解約事由唷。

若您想解約,建議看看有沒有其他解約事由,比方說有無瑕疵,廣告不實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30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約事由通常為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除非雙方已有將貸款條件特定列為為契約條款之一,而於一方違反該條款時,另一方得據以解除契約。至於對方所提之解決方案,可是您是否同意,針對成數、利息、期限、還款條件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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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 103-09-29 12:09

您好:
請問因為前公司老闆娘,經常性的歇斯迪里大聲罵人,
原本我所應徵的是工程助理,因為會計等人因為離職
助理只剩下我一個人,所以老闆娘要我接任會計等工作
包括算勞健保,因為本人不是本科系所以會經常做錯,
就在有一次做錯,他把之前公司被查帳的事情怪罪於我
並且對我大聲吼叫,另外他對我扔擲東西,但是對方自稱是丟門
但使我走進辦公室是在門邊,東西確實是打到我了
當下我沒有說什麼,隔天是假日我思考了很久,星期一也沒有去上班請假
我到下午傳簡訊給新會計跟老闆娘說我要離職,從此就沒有去了(在職約11個月)
但是我有到公司辦離職,但是呢老闆娘電話告知會計說要等他到場才算辦交接離職
我東西都交給了會計,我就離開公司了
之後我也有將交接打成文字與離職申請書用掛號方式寄出給他們
但是對方不成任的樣子,之後寄了一份存證信函給我說,我口頭離職曠職,
所以依據公司規章算自動離職
但是呢他們一直不死心,打電話到我家要我去辦離職說東西找不到
要我去現場領薪水(只有幾千塊)可是我根本不想去。
我與之前公司也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因為老闆娘是非常可怕的人,我很怕他直接殺到我家來找我
我對前公司已經有恐懼的狀況,只要我聽家人說有打電話到家裡面,
我當天晚上就會做惡夢,接到他們的電話我都會邊講話邊發抖,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發函告知對方,已經申請離職並且已經完成交接,請依法以匯款方式給付薪資

2、並且告知對方倘若有爭執,應該循正式管道處理,如起訴等,請不要以電話方式,否則將視為騷擾,報警處理即可。

 

 

寶寶 103-09-29 16:3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發函告知對方,已經申請離職並且已經完成 ... (恕刪)

 

 

您好:
有幾個部分問題是否會對我有不利
1.未預告離職
2.交接與離職單用郵寄方式
3.前雇主是否可以依據第一、二點向我提告或是要求賠償呢?
4.前雇主造成我精神上的傷害,我是否可以要求,求償呢?
5.前雇主在當下咆嘯的過程中有說到請我離開的類似用詞,但是身邊只有老闆娘、新會計、另外助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動基準法上,勞工的預告離職,僅為訓示規定。

2、有關於交接的部份,是否用郵寄的方式並不是重點,重點為是否有交接有沒有確實。

3、倘若交接未確實,公司因此受到損失,則可以請求賠償

4、除非有另外涉及恐嚇誹謗或是持續電話連續騷擾等行為,否則無法請求賠償

5、倘若您因此有受傷,可以考慮提起過失傷害,不過您要有驗傷單,及證人等,否則很難告的成,不過您可以先一併於信函中要求對方賠償在說。

大同 103-09-28 21:08

各位律師晚安,我媽媽在南港買了一戶預售屋,當初銷售時,代銷公司的銷售人員告訴我買的房子坐在客廳,面對落地窗,就可以看到漂亮壯闊的基隆河河景,結果現在完工,要交屋了,我客廳的落地窗前面只看到一大堆房子,唯一看到基隆河河景的地方,是浴室浴缸前面的一小片窗戶,實在落差感很大,我媽說要解除契約,可是建商都不理我們,我們真的沒有立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21: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景觀的部分,倘若已經屬於廣告的內容或是契約內容的一部份,可以依據影響的房價主張減少價金,倘若影響很大,則可以主張解約。倘若只是話術,則否。

2、倘若有證據證明我方就是為了景觀才購屋的,則可以主張詐欺撤銷合約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協調不成,則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起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曹大律師所述

補充建議:

1.應盡量蒐集相關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廣告文宣、錄音等)證明當初代銷人員確實有以

  不實之事項告知您母親,以致您母親決定購屋

2.應盡量於交屋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

   (可同時於同一存證信函中主張)。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9 2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蒐集預售屋時案場之資料嗎?

若有蒐集仔細看看是否廣告內容有提即可於客廳看到遼闊之基隆河等等文字,

若有,則可主張廣告之內容應屬契約之一部分。

又您可先發函為瑕疵通知,再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9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民事部分,依民法第354、359條規定,可就瑕疵部分請求減少價金,故就景觀部分是構成瑕疵,及減少價金之範圍,可能須委請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之;再就廣告不實之部分,若您有保留當初之廣告文宣、或銷售人員之錄音,有明確跟您表示景觀部分,則可主張景觀已成為契約之一部分,對方可能有違反消保法之疑義。

刑事部分,若有證據可證明景觀以為契約條件之一,而當初對方即明知您購買之房屋毫無景觀,則有可能構成詐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LoMiNa 103-09-28 20:42

律師您好:

大約101年的中秋節前後,我被自己的父親騙去當鋪當連帶保證人(被載去現場才知道要我簽契約本票),當時候除了簽借款契約(我是簽連帶保證人)之外,還簽了本票(十萬元)。據說抵押品是他的一台二手車(當時仍在使用中),契約內並沒有提及是有抵押品的借貸,只有簡單提到並不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借款

這幾年陸陸續續都會收到「父親失聯,要求我還款」的簡訊或紙條,都非很正式那種,紙條還是手寫的非常潦草,有聯絡人及電話,還有帳戶。我跟父親都有在聯繫,他都表示會處理。後來家人說那都是「父親自導自演」,目的是為了讓其他家人緊張而替我還款,但實際上是為了從家裡騙錢去花用,因為我剛出社會,所以他們都很保護我不願讓我知道更詳細。

上個月全家聚在一起時,我的父親當所有人的面說款項都還清了,沒這筆負債了,但是問及應該拿回來的契約書跟本票他都避而不談。

這個月又有自稱當鋪的人打給我的家人威脅說要凍結我帳號要我趕快處理債務,我們認為又是來亂的不加理睬,結果前兩天就收到一封「限時掛號」,上面有存證信函跟當初簽立的契約書。

因為有過代人寄送存證的經驗,我知道存證信函是假的,沒有郵局的編號,仔細看契約書,上面凡是我父親的名字都在旁邊重新寫了第二次還蓋了手印,原本簽寫的地方是黑白影印的,原本我寫連帶保證人的地方則是跟他寫第二次的顏色一樣,很明顯就是翻拍重印的。

請問上述狀況,我將這些東西交給警察,寫這東西的除了會涉及偽造文書的部分還會不會加上詐騙恐嚇等刑責?還是三者都很難界定?因為我很希望給他跟他的共犯一個教訓。

我有請朋友幫忙查,發現那間當鋪也沒有登記在案,加上那張契約還被翻印成那樣,我懷疑從最開始都是他的自導自演,那請問本票是否還能有效力?因為當初如果我非常不想簽,但不簽就回不了家了,加上以上狀況,那張本票是否有效?如果我擔心本票會生效應該怎麼做比較好?(我只記得當初簽的金額是十萬,不記得是否有日期)

對不起文有點多,勞煩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21: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信只是告知要追討財產,沒有恐嚇的問題。

2、該票跟該契約,基本上是您親簽的,所以除非另外涉及詐騙或是脅迫,否則仍屬有效。

3、本票時效3年,借款債權則是15年。

4、有關於對方寄來的文書倘若有變造,確實可能會有偽造文書詐欺的問題,然因為未提供用作審閱,因此無法詳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淡黑色 103-09-28 19:14

您好,

之前因友人經濟狀況極差,自有的摩托車車況不好經常故障送修,後來整個也報銷!情急下找我商量,說想要買新車(怕維修需要花錢)但是實在無力負擔,一直拜託我出資幫忙買車,說會分期還款給我(當時只單純想說是能力所及,雙方並沒有簽訂合約)。結果車子出借近三年,友人一直無法履約,前後僅一共匯款約1萬元整。最近打算不跟對方追討車子,直接過戶以免有行車糾紛變成自己麻煩,雙方也約定好擇期辦理過戶

不料日前友人生產當日,其丈夫太緊張結果紅燈被拍照,後來緊急跟我聯絡,上網一查竟已累計多筆罰單,告知對方後卻開始找不到人,過了一個多月才聯絡上!友人才告知租屋處訊號太差,而且夫妻兩人也說要借錢來還,但是卻讓我一直找不到人!聯絡上的時候,我告訴對方請他們將所有罰單金額一併繳付給我,罰單付清我才願意將車子過戶,否則必須歸還!

是考量對方有剛出生的孩子加上經濟狀況一直不好,所以才答應如果他們能籌到錢繳付罰款我就直接把車子過戶就算了!為了怕對方耍賴,我也請教過派出所員警,並向友人要了他們現在租屋地址及夫妻雙方全名,隨後也寄了存證信函。(因為罰單累計一萬多元,我又早已搬離戶籍地只是戶籍遲遲沒有遷走,所有罰單都已逾15日被退回寄發單位,而且全部都是被照相的罰單,要申訴真的不太可能!)

雙方近日也達成協議,在月底時湊足罰單金額給我,就一起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或者將摩托車歸還。但眼看月底要到了,這兩天對方又關機了!夫妻兩人手機都打不通!

我想請教律師,我在沒有對方詳細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的情況下能否提告侵占?若提告侵占我需要備齊哪些必要文件或證據

要走到這一步我實在不願意,但是我是為了避免日後車子沒有歸還又沒過戶情況下,萬一又有開單或遇到行車糾紛時候我又成了冤大頭!!

1.但我手上既沒有自己新的租賃契約書(我自己也是租房子住),目前租的地方租約早在101年11月到期,一直續租但是沒有再續簽

2.原戶籍也沒遷走(我家因近幾年狀況太差早已出售,家人也相繼過世,不知道自己戶籍該遷去哪裡所以一直沒處理戶籍問題,直到最近我才知道可以遷到租屋處,但也需要相關證明文件)

3.因一直收不到罰單也超過時間沒辦法去郵局領回,沒有對方超速紅燈的實質證據,不知道申訴及調閱資料該向監理站的哪個單位諮詢,然後我問過,申訴還是一樣又需要「無居住事實的證明」,又回到上面的問題

4.現在只有對方夫妻倆的姓名及他們目前租屋的地址和聯絡手機,以及存證信函

 

以上情況我是否能提告侵占?還是有其他辦法?

實在是很困擾,煩請律師為我解答,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是與對方約定,您借錢給他們購車,只是先登記在您的名下,因此比較不會有侵占的物提。

2、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明對方是惡意欺騙您買車,或是欺騙您要還款,卻無意清償,則可能構成詐欺罪,否則就只是民事糾紛

3、要提告的話,只要有名字跟現在居住地的地址就可以了。

淡黑色 103-09-28 2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是與對方約定,您借錢給他們購車,只是先 ... (恕刪)

感謝曹律師

1、沒錯,算是約定好借錢給他們買車,只是登記在我名下。但是對方始終無力還款,我中間其實也要求對方還車好幾次,對方一直不肯!就是追了好幾次才勉強又匯款給我,才會有前後匯了約一萬元左右。 


2、其實本來除了交車後的頭一次匯款以外,之後都沒有按約定付款了,中間追討數次就是原先連同我過世父親留下的摩托車也一併出借了,但是我爸那台車子因長年沒有保養,出借後不久就壞了然後丟在路邊,對方都沒告訴我,一直到我向他們要求歸還那台新車才被告知!他們的生活狀況我一直都清楚,我自己是不覺得對方是惡意的,只是被生活所逼才想盡辦法拖延要把車子留住,否則連出門工作都會有困難!但是我也是逼不得已,為了早日完成過戶並且解決罰單問題,只好出此下策要求對方出面。只是這兩天他們又失聯了,我實在不想為了區區一台摩托車要請好幾次假、跑好多地方申訴。 


3、要提告的話,只要有名字跟現在居住地的地址就可以了。
感謝!如果構成侵占的罪責機率不大,那麼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對方必須出面呢?民事訴訟感覺好像也很麻煩,我自己獨立生活也只是收支打平,倘若為了一台摩托車要弄得自己生活失序、勞民傷財,或許就只好自認倒楣等聯絡上人直接辦過戶了!但無論如何也希望此段時間沒有任何行車糾紛或意外發生!

 

再次感謝您的解答!

Paul 103-09-27 12:31

案由背景:

土地狀態: 土地共有 (當初超過 3 人以上, 目前已約10位共有人) 我方占有比例: 約為1/2 地上物建築: 目前靠路邊的土地由我方合法取得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並完成建造 (但建築物占地面積稍大於土地持有面積)

 問題:

問題一: 共有人之一王父於民國八十年與家中長輩協議要放棄其所屬土地所有權, 但書為由我方提供對價金錢買回 (但合約中王父只提到要放棄其所屬之土地所有權, 並未詳列我方購買之金額, 該紙合約當初也有透過代書來簽立). 當初雖有簽下這一紙契約, 然家中長輩因對法律知識缺乏, 未立刻透過法律程序對該契約進行保全動作, 致使該王父之土地所有權法律上仍屬於王家. 如今二十幾年過去了, 王父也已過世, 但王父之繼承人仍想主張原有之土地, 請問: 我們當初的確花費一筆金錢取得對方的土地所有權, 而對方也立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契約文件. 但因為當初家中長輩並沒有依該有的法律途徑將對方之所有權進行移轉, 請問當初雙方簽屬的這份契約是否仍屬有效? 或者, 有何方式可以進行救濟? (其中, 目前這塊土地土地共有人除了王父, 尚有其他人, 而且當初王父在與我方簽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時也並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問題二: 如同案由背景所陳述, 地上物房屋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我方原有持有比例, 請問將來如果要進行分割時, 我方是否會被要求拆屋或割讓?

 謝謝您的回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部分,可能會有時效之問題,但由於您仍屬於共有人之一,所以您可以主張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謝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當初雙方簽屬之契約雖仍有效,但移轉登記請求權可能罹於消滅時效

  除非對方有繼續承認你們的權利存在,時效就可以延長。

2.確實可以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式處理,並可以當時簽署之契約作為您的有利證據

3.如當初地上物房屋為合法建物,則縱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您原有持有比例,

   近期最高法院存有對您有利之見解可供應用,可對抗被對方主張拆屋。

4.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廖先生 103-09-27 08:38

今年5月找東森買屋,6月成交,東森的代書也在簽契約時特別說明保固半年漏水需由前屋主修繕,並且也勾選目前無漏水情形;怎知上個月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漏水,打電話去問東森房屋,東森找來水電及前屋主及樓上一起來看,大家初判都認定是我在裝潢時木工釘子釘到牆壁水管才漏水,要我自己修繕,但我堅持認為是樓上漏水,於是東森找來的水電就開口說如果要更進一步勘察要把已做好的裝潢敲掉鑽牆來抓漏,需要付5千元,這時東森房仲就開口要我出錢,口頭上表示只是代墊,到時候再看是誰要負責再叫他出。所以我只好答應先出5千元並且約下次勘察時間。

後來東森的水電來敲開天花板也鑽牆後判定是樓上浴室漏水漏下來並且跟我收5千元抓漏費用,前屋主這時問水電修繕費用要多少,水電說樓上浴室重敲重做最少要4萬2,前屋主就叫我跟他一人出一半,我覺得很不合理拒絕,於是前屋主去跟樓上談,樓上拒絕出半毛錢,並要求做乾溼分離。水電聽到說乾溼要78萬才做的起來,前屋主又問我要不要一人一半,我當然一口拒絕,於是大家不歡而散。

事後我打電話房仲他口頭上當應會幫我處理,可是經過3天後都沒消息,於是我又打去問,手機沒人接聽,line也不回,打去東森問,對方說房仲離職,我把問題跟東森講明。東森說已聯絡前屋主他也不願意出面花錢修繕而東森也只說願意幫我把找調解委員會讓我跟樓上及前屋主去調解。現在要怎辦,不管是樓上、前屋主、東森都不願意解決問題?!

 您好:

如果漏水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解約之程度

則您就應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請前屋主修繕並請求減少價金

對方如逾期不修繕您就可以自行雇工修繕再請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或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oyce 103-09-26 20:06

你好,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之前在大安區的一間美容的使用團購券消費

那使用完後,被洗腦買了48000的課程

它讓我用分期分24期

但是現在因為距離太遙遠,所以我想要解約取消

剛剛打電話去他們公司找經理,說經理不在,要禮拜一才能回我電話

他說應該是不能退但還是會再問問經理

已經超過七天,而且也有再去使用過課程內容

那這樣有辦法退嗎?

因為我印象中他們沒有給我影本的內容 讓我簽一堆東西

說課程是不能退的 也有叫我簽什麼放棄審閱期的文件

那時候剛做完還是腦袋熱熱昏昏沉沉的沒有想太多

我不確定他們給我簽的是不是什麼定型化契約

但是上面也沒有標明我買的課程是什麼 多少錢 之類的這些項目

想問一下這樣子的話要怎麼樣才能成功退款並解除分期付款

再麻煩您了謝謝您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28 21:28

直接到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Abbie 103-11-25 22:57

我也遇到同樣問題!!請問你有得到解決嗎??(我還沒使用過新課程)

owuty 103-09-26 07:28

您好,

想請問關於雇傭契約的一個問題~

當初在跟人力公司簽訂合約的時候因為發現在工作報酬裡少了一個關於值班津貼的條款,契約已經簽訂後人力公司才再寄了另一份合約,新增值班津貼,但是刪除了關於獎金的條款(合約結束發放,結束前轉正職依比例發放),其他內容都一樣,當下不疑有他也就簽訂了因為人力公司並沒有特別說明其他的更動只有叫我檢查關於值班津貼的條款.

很幸運地在合約結束前轉為正職後現在正在詢問人力公司關於這筆獎金的發放問題,人力公司卻說應該要以第二份合約為準,而且他跟公司確認過,只有簽訂一年合約的職員才會有獎金的這個條款,而我只簽訂半年,所以是不會有這筆獎金的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力公司的說辭是合理的嗎?

當初在和公司的人資確認薪資的時候的確有提到關於獎金的部分(非常確定!!),現在人力公司很肯定的跟我說他們已經確認過他們的法務部門和公司,獎金的條款是不存在的,契約應該是認定簽訂日期比較後面的為主

但是在第二份契約中並沒有說第一份契約失效

請問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辦呢?

希望能夠儘快得到一些回覆有點急!

非常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0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份契約的內容是針對同樣的標的,只是權利義務的修正,解釋上無需記載第一份合約不再約束雙方,即可認定雙方約定以後約為主。此部分爭議不大,倘若您仍希望救濟,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除非您有遭到詐騙或是脅迫等情形,否則就必須依照契約內容行使權利。

owuty 103-09-26 13: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份契約的內容是針對同樣的標的,只是權利義務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覆

網頁一直跳出錯誤沒有辦法留言希望您回看到!

關於您的回答想繼續請問
這樣的意思是理論上來說如果簽訂了一份針對同樣標的的新契約法律上來說舊的就會自動失效嗎?還是說只是以新的為主,舊的仍舊有效力呢?
謝謝

小琴 103-09-26 03:40

我男朋友在去年六月買了慶云的生前契約,我到了最近才發現這件事情!!他當時買的時候我們還沒有交往,現在想解約問他朋友,他朋友說不用解約了,真的過一年多不能解約了嗎?!誰可以幫幫我

沈恆 (沈律師) 103-09-26 07:36

您好!解約的理由是什麼呢?如果沒有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就請先詳細審閱所簽合約,如果所簽合約有提前終止契約的約定,就依約定方式處理;若沒約定,則要跟對方協商處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琴 103-09-26 16:00
 沈律師 你好:因為當初我男朋友都沒有搞清楚就簽約了,後來才知道花那麼多錢買一個骨灰罐!!何況最近慶云我在網路上有看到新聞,所以想趕快解約!!我看簽約的單子是寫要扣30%...
小魚 103-09-25 22:47

去年經鄰居介紹
認識了一個勞保黃牛<那時不知道那就是勞保黃牛>
因我爸撞到頭部 雇主並沒有幫我爸保勞保
而我爸腦部開刀後 直到現在還是依然昏迷不醒
醫院是判外力撞擊 所以可以申請
而那位雇主只願意負擔醫藥費的一半
而那位雇主是我爸小時候的玩伴
一 直說他們的交情......等
我直接跟雇主說 可以一次賠我們多少錢
他不同意 還是執著每個月賠一半的醫藥費
所以我就跟勞保黃牛簽約了
內容就是我代表我爸請他們處理職災
違約..........因為契約在他們那.所以我忘記要罰多少錢了
抽2.5成 然後我就簽名了
請問 這樣的合約法律效果嗎
政府補償金下來了 他們連這個也要抽
讓我覺得不滿
因為當初是想他們只抽大額那部份而已

另外
昨天有請他們開發票
政府補償的部份
上面寫 顧問費38000
顧問費這個名稱合理嗎
他們的名片是  長暉顧問公司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5: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勞保黃牛的部份,您與對方簽立的合約是有效的,只是依法可以主張減少或是免除報酬給付義務。

2、本文建議您可以拒絕給付,並且向勞動局提出檢舉,倘若對方有意見,就等對方來告,訴訟中再提出抗辯就可以了。

3、倘若您給付了就討不回來了,切勿在未釐清之前就清償

鬼桑 103-09-25 22:46

請問我該如何填寫答辯狀
被告方提出若干項目要求我們賠償,如下:
1.衣櫃鏡子破裂。
2.實木地板凹陷。
3.浴室過度潮濕導致浴室鏡子水銀剝落,暖風機主機板損壞。
4.整修期間租金損失。
(一)關於衣櫃的鏡子和浴室的鏡子,因為房東並沒有盡到確實交屋責任,沒有逐一檢查物品和房間也沒有拍照存證,我們到房子的時候前任房客還住在裡面,其實是我們搬進來的時候衣櫃的鏡子就已經是壞掉的了,房子也沒有清掃。我和我的室友是覺得根本不影響我們使用所以我們沒有告訴房東要修,因為衣櫃的鏡子是非常大一張,損壞的部分不到十五公分,我們是覺得就因為這樣叫房東修也不合理,而且也不影響我們使用,平常東西壞掉不是應該房東修的嗎?為什麼現在反而是我們要賠他?
(二)實木地板的部分是上個房客移動了床,所以床腳的部分有四個不到15公分的壓痕,原因同上,交屋的時候沒有拍照存證所以他要賴到我們頭上,而且他竟然因為四個刮痕要求我們支付將整個房間的原木地板翻新重鋪的價錢。
(三)浴室的暖風機壞掉是因為我們根本就不知道有暖風機,所以一整年都沒有開過,他說因為浴室潮濕,然後我們又沒有開暖風機,所以它才會壞掉。但是浴室怎麼能不潮溼?為什麼我們要為"因為不知道有暖風機這個東西所以沒開然後他自己壞掉"負責?而且他在拿回屋子那天就發現壞掉,卻沒有當場跟我們說,再來秋後算帳,這樣也可以嗎?
(四)房租的話,他租給我們的房子根本就是登記為自宅,並不是登記出租用屋,憑什麼跟我們要房租
這些項目是我和我其他三個室友都已經於租約到期當天返還房屋之後提出的,當天房東發現某些損壞之後(與上述無關的項目),已扣押金11000,而且連沒有寫在契約上的電視遙控器我們都賠了(800),最後他要求我(乙方)在他的契約書上簽字退屋。這樣的話他在之後提出的要求合理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對方已扣押租金為損害賠償,針對其他損害,對方亦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為您所造成之損害,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針對對方之起訴狀,撰寫答辯狀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mallhsuan 103-09-25 12:22

您好

日前網路買賣貨物有瑕疵品(我在台北 賣家高雄)

我在台北匯款完 和賣家達成協議運送物品到萬華火車站

請問萬華是屬於債務履行地、契約履行地嗎?

我可依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履行地的部份,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但是法院還是可以依職權選擇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是由債務履行地的法案管轄。

2、本文建議您,倘若本件是消費糾紛,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又關於網購的部分,可以於收到貨品的七日內主張無條件解約

 

fu 103-09-25 11:44

您好:

      今年四月剛購買一戶大樓,採用履約保證的方式,契約中明確寫明,房屋稅的計算以交日屋日為主,交屋日前由賣方支出。但今年五月,房屋稅開徵時,發現前屋主,不知為何,沒有繳交房屋稅。

     聯絡三方,代書表示因為交屋日當時,房屋稅並未開徵,所以無法事先處理這筆費用。屋主說,他當初賣屋,以賣清為主,所有費用他都不處理,要我找仲介。詢問仲介仲介說他不清楚,且還要我不要計較!沒有人願意處理這個問題,導致四月才交屋房子,居然要繳交一整年的房屋稅。請問,我可以追討房屋稅嗎?該向誰追討?怎麼追討?可以向仲介代書請求業務疏失賠償嗎?感謝回答。

 您好:

契約中確有寫明房屋稅之計算以交日屋日為主,交屋日前由賣方支出,

則您即可依約向前屋主提出請求其應負擔部分之房屋

vivian 103-09-25 09:16

請問雇主可以在員工離職後,提出業務疏失求償嗎?之前都沒有簽訂契約或事先告知業務疏失賠償問題。

 您好:

如果員工確實有業務疏失造成雇主損害,

則雇主亦可以在員工離職後提出求償

是否有簽訂契約或事先告知業務疏失賠償並非重點,

但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是因員工之疏失造成損害及損害金額。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時效為15年

 

 

103-09-24 20:38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本身在經營網拍.考量方便消費者.所以提供超商取貨"系統

先由賣家支付貨運費用.商品到超商時.再由買家付款取貨.可是時常碰上買家惡意不領取.已用簡訊多次通知.還是不領貨.

可用"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來提醒他.請他至少支付物流費用.

如果仍不理會.我是否可提出訴訟.麻煩請告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的狀況猜測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的郵購買賣,故有同法第19條之適用。因此,固然您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然礙於前揭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的意旨,恐將負擔較大之法律風險。當然,若個案另有其他特殊事實,或有另行檢討之空間,併此敘明。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為郵購買賣,對方未領與貨物仍有受領遲延之問題,可對之提出小額訴訟,並請其給付相關郵資。 

Ashe 103-09-24 10:55

甲: 沒有任何中華民國合法的房仲業執業執照

乙: 賣家
甲和乙打了一個所謂 【專任委託】的契約
乙今天自己先把她自己的房產賣掉了
Q:【甲現在打算對乙提告背信,打算向乙求償房仲的服務費。請問這樣甲能得到求償嗎?】
以下是契約書的內容 (我的看法是這契約根本不健全)------------------------------------------------------------------------------------------------------------
本人XXX小姐。謹代表出售座落於XX市XX路X段XX號【XX市XX段XX小段地號XX】,土地約: 68.97 坪(以地政機關登記謄本資料為準)委託由XXX先生代表一、 售價:共計新台幣:XXXX萬出售,賣清不付佣金及房屋增值稅。二、 上述賣方條件,不付佣金及房屋增值稅,成交總價款以自用住宅稅率配合過戶。受委託人應計算增值稅及佣金包含在銷售總價款核算委託人即(屋主)配合簽訂買賣契約,立此據為證。三、 上列土地同意依一般買賣出售。四、 接受訂金支票三日內,需交付授權人,於一星期內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五、 委任期間:自民國103年    月    日至103年     月    日止。六、 茲證明前列授權書事項確經授權人之同意並親自簽字,屬實無誤。

 您好:

1.此種案情與刑事背信罪無關,僅為一般民事糾紛

2.甲方雖然無仲介執照,但如契約約定應給委任報酬則可能仍需依約給付,

  但可以因對方無照為由與其談判,否則依法檢舉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2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
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
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阿偉 103-09-24 09:36

想請問各位律師、就是09/19日早上刑警突然敲門告知,我的車是贓車,需要我配合,而我也配合的將車打開給他們檢查,刑警們檢查過之後與我說約7~8成是贓車,要將車扣走。且下午也做完筆錄了,並告知過幾天會在做一次詳細的筆錄

我想問各位律師:

1.因為已在筆錄上想對車行老闆提告,之後的流程是?

2.如果當初買車時,沒簽定買賣契約書,車行老闆會不會不認帳?

3.如果願意賠償,那後續貸款的部分怎麼辦?最近一期的10/03號的要繳?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我解答,人生的第一台車就因為粗心,就這樣看著車被扣走。   拜託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賣方賣您贓車之行為,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詐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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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兔 103-09-24 00:40

我是一個新人剛進公司快3個月(他們還說有適用期3個月)

公司經理看我不順眼屢屢向老闆告狀要我離職

工作上、出缺勤全滿    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挑剔我 

 (還說不是把工作做好就沒問題了  莫名對我非常不滿)

近期2次約談都要我離職  理由都是  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

這種莫名的理由  說公司不能容我  (同事都為我叫屈  感到不公平  但又不敢吭聲)

 

●且我主要是做幕後美編設計  無須與客戶面對面  

 沒有任何與客戶衝突或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問題 

 但經理屢次找我麻煩   要老闆用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理由資遣我   我該如何是好?
 

●我這樣算是被"解雇"還是"資遣"呢?  
 

 

●我好像不在勞基法"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之內,表示公司不得無故惡意資遣我嗎?

如果公司要惡意資遣我,我可以不予理會繼續工作嗎?
 

 

●或是我可以拿到資遣費+預告10日資遣費嗎?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8: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問題,屬於資遣

2、依法可以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且可以請求公司不讓您繼續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

3、或是可以主張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倘若與公司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阿俊 103-09-23 17:37

請問一下,因為之前奶奶過世時大家討論結果所有人拋棄繼承,我爸爸有繼承到375契約土地,最近我們的地主把他賣掉了,所以我們有拿到土地的那些錢,就因為我叔叔他知道有賣土地這件事情~來跟我們說她也有一份!可是我有拿資料給代書看他確實拋棄繼承了~至於我爸他那天來找他盧而且來我家大小聲~我爸就說只能50萬給你,可是我爸實際上沒錢啊~因為那些錢已經繳房貸與車貸也剩下不到50萬~我叔叔有去申請地方法院調解~說因為我爸要給50萬之後又毀約~這樣能成立嗎? 我叔叔他們都已經拋棄繼承,就因為我爸說要50萬就能這樣提告?因為事後我爸反悔是因為他書面上提到我爸信用不良,所以叫大家都拋棄由我本人是他的姪子繼承~他迫於無奈只好拋棄~!可是去代書那邊要簽字跟蓋印章也是他自己去的~沒人強迫他一定要蓋,簽字~代書那邊也有寫得很清楚他拋棄所有繼承,他不可能沒看字就簽字跟蓋章吧~何況代書也會告知她說那是要拋棄繼承,這樣口頭上說50萬我們也沒跟他簽字以及有書面上簽約~土地也沒他的名子,他已經全部拋棄我們也有證據證明我爸不給他50萬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18: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50萬元債務的部分是來自您的父親的口頭承諾,與繼承無涉。

2、本文建議可以嘗試主張在還沒有交付款項前,撤銷贈與

coco 103-09-23 15:35

一般賣方委託房仲銷售時有簽立一個委任銷售契約,條文中有提到服務費為成交價4%,中間過程中又有契變書,卻是委託價4%為服務費,另外一般成交後又有服務費確認書,想請教如果最後服務費有爭議,應該是以哪個為主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委託書中先約定為成交價之百分之四,其後又有契變為委託價之百分之4,只要仲介向買賣雙方收取之報酬未超過百分之四,則縱使約定為 委託嫁之百分之四亦可,故應以後面約定者為主。

103-09-21 22:19

奶奶民國84年贈與土地給我當時簽訂契約要輪流扶養奶奶跟奶奶百年後的喪葬費用全我出  現今103年奶奶因其他子女的慫恿要奶奶告我沒扶養要歸還土地

我想請問這樣情況超過請求權15年這樣奶奶他還能請求歸還嗎??

請問我記得契約死亡而消滅 那奶奶日後死亡喪葬費由我出這樣也會消失嗎?

 

謝謝  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1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履行契約中所定之扶養義務,縱使超過15年,還是可向您撤銷

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1 22:49

您的奶奶在這近20年中是否有請您履行輪流扶養義務?

103-09-21 23:31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的奶奶在這近20年中是否有請您履行輪流扶養義務?

 

有 口頭上要求  但是我沒有理會  

我只是偶而有給繳房租

贈與之負擔並非民法416條之法定扶養義務,自不受民法第416條第2項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而同法412條第1項附負擔贈與撤銷,並無除斥期間之規定,則上訴人前開贈與撤銷,自屬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
次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扶養義務,係指法定扶養義務;而民法第412條所謂之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五七五號判例參照),故民法第412條附有負擔之贈與,應不包括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法定扶養義務在內。查被上訴人丁○○於87年間即有不孝父母及不奉養父母之事實,業經證人即被上訴人丁○○之胞姐戴春蓮、戴春蟬、戴春緞於本院證述屬實(見前審卷第119、120頁)。且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丁○○之父戴榮賜於本院90年度上易字第65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亦主張被上訴人丁○○有不孝順及不扶養父母之事實,而撤銷其對被上訴人丁○○之另件贈與贈與標的為桃園縣龍潭鄉○○段674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新竹縣橫山鄉○○段5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一),業經該案審認被上訴人丁○○確有不孝順及不扶養父母之情事,此據本院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查明無訛。益見被上訴人丁○○未履行贈與之負擔。上訴人雖遲至89年5月12日始委請律師發函向丁○○表示撤銷贈與(見原審卷第19至22頁),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被上訴人二人(見原審卷第34頁),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贈與之負擔並非民法416條之法定扶養義務,自不受民法第416條第2項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而同法412條第1項附負擔贈與撤銷,並無除斥期間之規定,則上訴人前開贈與撤銷,自屬合法。

小芳 103-09-19 14:09

請問將房屋出租房客做為營業店面,日前發現房客未經同意擅自將外牆出租給他人刊登廣告,當初簽訂的合約上有載明房客不得將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擅自轉租,請問可強制要求房客將外牆廣告拆除嗎?房客這樣算違約嗎?我可以提前解除契約嗎?當初的合約簽訂十年,剛剛問過代書說十年算是長期契約,十年期滿後我不能任意調漲租金強制要求房客搬離嗎?有甚麼方法可解決十年契約所會衍生的問題呢?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6:55

房客房屋外牆出租他人設置廣告物,可能不是您在租約中限制不得轉租之部分(但還是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您可以請求管理委員會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處罰鍰4-20萬元),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透過管理委員會處理似可解決您與房客訂約10年之困惱,也避免直接與房客發生爭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阿聖 103-09-19 11:54

事由如下:

去年第四季有位朋友找我合夥一起經營房仲店,當時朋友他有三家店頭;由於是朋友關係雙方也沒有擬定任何契約,因朋友長年在大陸緣故,先請我暫為管理經營三間店頭.

朋友提告情事如下

1.未經同意,將原店頭之生財器具(如:數位相機/廣告看板/水桶等),在三間店互調動,以此告我詐欺.本人調動此物品時,都有經過他太太同意的.

2.在我管理期間,進行同業聯合彩D營業行為,原本數量為26500份.加派發夾報成本為15萬上下,但在已發包給廠商作業時,朋友他只願做10000份,成本為10萬左右.中間價差部份不可能我或行政人員支付.故在報價多報以核銷廠商.不足部份我還自付13000左右,他以此提告背信.

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

1.如您將原店頭之生財器具僅係在三間店內互相調動,應無所謂之詐欺罪行。

2.如您並無損害對方之故意,而僅係內部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疏失問題,亦應不會有構成背信罪之問題。

3.如對方確實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建議仍應謹慎以對,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器具在三家店內調動,您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應無涉犯詐欺罪之情形。本件對造既然已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您謹慎處理,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9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所謂之詐術,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施用詐術致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受以損害,故若僅係在店與店之間流動,根本也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故光是第一個要件就可以去做爭執。

2.又所謂之背信,亦係要讓人有損失為前提,但依提示情形尚難成立背信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關於詐欺部分,可就有無使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您獲有利益,且受有損害及受有利益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中加以爭執;另就背信部分,可就是否有委任關係、有無違背任務等,加以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Vicky 103-09-19 09:09

您好,


債權問題請教如下:


有一自助洗衣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向本人招攬投資他們所經營的洗衣房業務,本人原有加盟經營該公司的一家自助洗衣店,在該公司招攬遊說下,經雙方同意,本人結束自助洗衣店營業,該公司亦同意以90萬元收回本人的自助洗衣店,該公司並將90萬元投資於其洗衣房業務,雙方訂立協議,其協議為期五年(自102年10月1日至107年11月1日止)。本人於契約成立時交清總金額新台幣90萬元整予該公司,該公司亦開立五年後到期之相對金額的工商本票乙紙予本人以做為債權擔保。契約中明訂該公司需分期按月支付本人所投資的金額,共為期60個月,每月金額為22,500(本金+利息)元整,並於每月1日以現金支付。惟迄今該公司除102年11月1日按時照實給付外,之後的各月份即不按契約條件於每月1日支付,自102年12月後即自行拖延至月底支付,並且未事先告知本人,其間經本人多方催討,方才付款。之後該公司又於103年1月未予支付款項,經本人再三催討,才於2月25日支付1月及2月的款項。而103年4月及8月,又未照實支付款項。本人每月皆去電催討,該公司多方推諉迄今仍未付款。本人與該公司訂立的契約條件,乃每月1日該公司完全付款之承諾;該公司卻未予以主動付款,屢次推諉並拒接電話,破壞協議。迄今亦仍未見該公司處理還款之具體回應,顯無付款誠意。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有方法可強制該公司依約還款或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需要寄出存證信函嗎?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9 15:34
您好,因本票到期日未到,建議您就逾期支付的金額聲請支付命令 以後定契約時記得要公證, 這樣可以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maggie 103-09-19 08:02

您好:多年前我與朋友合夥,接下前任負責人之補習班股權一人一半,但無簽訂合夥契約,本來房屋租賃契約上我為連帶保證人,但已找房東劃掉我的名字,改為合夥人的妹妹為連帶保證人,但我有許多人證,如:補習班前任負責人...),但當時因負責人急於轉讓,卻苦於無人願意接,基於對學生家長的負責,所以沒有收受我倆任何轉讓金。補習班申請重新立案,他雖名為負責人、班主任,但許多事物都我負責、決定(我卻名為高年級安親課輔老師),所以簽名蓋章都是他。倆人事業無法長久,我決定退出經營,並願意將股權轉讓給他,本以為轉讓金額達成共識,協商完成,所以我已不在班內執事,但後來卻發現雙方轉讓買賣價位不符(差一條準備金10萬元),我透過line告知,但他卻多日不回應,故在鄉公所申請調解,原本安排的調解日,對方聲稱有既定行程,並指定某日有空得以調解,所以更改調解日為他指定的日期,但卻又在當日不出席調解,我當日出席並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爾後,我該怎麼做?再次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申請法院調解?還是直接民事訴訟呢?抑或我可否至警察局提刑事侵佔並同時進行民事訴訟?勝算又是如何?因為靜待對方的回應可能遙遙無期!!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9 09:17

您好:

1、據您所述,您係以勞力出資的方式與前負責人合夥,而勞力出資價值為何,

     則應以補習班出資總額*1/2為計算。

2、所稱買賣價位不符,您所述的資訊尚未明確,即所謂準備金10萬元性質為何?   

3、另外,新立案之補習班,您任職時應有薪水之產出(不論係實際負責事務之人或擔任老師)

     若對方未給付薪資,您可向其請求之。

4、證據方面:若無轉讓金書面協議,亦可將您與他通訊媒體對話紀錄複製下來

                 可先以民事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給對方,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本件應屬一定金額以下之訴訟,若起訴法院會先行排定調解

                 因此在進入訴訟前,仍有調解之機會。

以上,敬供您參考,謝謝 !

DD 103-09-18 03:01

由於之前問過一次,但得到確定的答案想再問一次.... 希望能幫忙一下

我和一位網路上認識的網友交易了遊戲帳號
我賣他1萬元但他說他要下個月才湊的到1萬可以先給我5000帳號先給他玩下個月才付完另一筆5000但現在想想...... 如果他到時候不給我怎麼辦?
我們的對話內容沒有白紙黑字沒簽名只有在網路的通訊軟體裡
請問這樣契約是否是成立的?到時候沒拿到另一筆錢可以尋求法律途徑?
請各位幫忙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8 09:20

您好:

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有書面為限,只要口頭合意即可,差別只在產生爭議時有無證據得向對方請求

您若擔心剩下的5000元無法拿回,則建議仍可與對方訂立契約

載明:契約當事人、事由及還款時間,並請對方簽章

另外,網路上之對話紀錄亦可作為契約成立之證據,但為確保起見仍建議簽契約為妥

以上,敬供參考,謝謝 !

午梅 103-09-16 23:44
我兒子於8月去宜蘭遊玩向租車公司租摩托車不慎跌倒受傷並致摩托車損害,租車公司獲知馬上欲求賠償,但我兒子傷勢嚴重須回台北緊急開刀並住院7天,期間租車公司數度要求儘快賠償車子損害的錢,並寄存証信函來家裡,請問我兒子因未滿20歲和車行簽訂租賃契約是否須法定代理人簽約才算數?車行租車給人只保強制險,對於自己跌倒不賠償合理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7 00:15

您好:

1.您的問題必須分為兩層面:

  (1)未滿20之人與他人定約,原則上確實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這僅指「契約」效力部份。

  (2)但毀損機車這部份是侵權行為,與契約效力無關,弄壞了就是要賠。

2.另外,法律僅規定車主要保強制險,任意險部份未保並不違法;除非您兒子摔車是機車有瑕

   疵所導致,否則車行本身無過失,無須負賠償責任

以上 謝謝

風華 103-09-16 13:46

父親名下有若干塊土地

其他一塊他希望我蓋一棟房子給他養老

新蓋的房子是我的名字

土地是他的名字暫時不過戶

等他過世後該塊土地就由我繼承

其他的土地才由兄弟一起平分

我現在如果跟他訂立約定契約並由法院公證

他過世後如果其他兄弟不肯同意此事

我可以直接憑契約請求法院直接強制分割遺產嗎?

將該塊土地直接使用繼承變更為我的名字

還是這種方式只能用遺囑的方式呢?

謝謝。

應在你父親在世時做贈與(可注意每年200萬免稅額),或是以有效的遺囑明定,並做公證,就可不會成為遺產,有其他問題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子良 (馬克) 103-09-16 14:03

 您的問題是以遺囑方式辦理較為簡便,惟須注意有無侵害特留分,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6 20: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父親可先贈與給您,或是至少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您,以避免日後若父親仙逝會有糾紛。 

蚊子 103-09-15 15:03

各位律師群您們好~

先說明我的案情:

出社會工作後,我的父母經濟一直有問題,為了分擔家計,約2年時間我按月給付7仟生活費給求學中的妹妹,約有6年時間也按月幫妹妹繳交醫療保險費2仟,除此,約有2年時間在外租屋與父母同住,也是由我負擔房租及水電開銷,買房迄今約有6年,,也是由我負擔房貸及水電開銷,但同住8年來,我的媽媽不斷以各種名義借錢,要我們催了好幾個月才還錢,或者就不還錢,若我們不借錢,就不斷打電話或是擺臉色給我看(曾經還叫我去貸款3百萬借他,但因為金額龐大我沒答應),他總是說小時候我生活的很好,現在要回報,凡事都要聽他的,打電話來就是要借錢,不然就是發生意外或是要我們幫她做事情,久而久之,我對他說話的口氣當然也不好,因為我和先生只是普通月領3-4萬上班族,有小孩要養,對於這種生活模式已感到非常厭倦。

請教下列問題:

最近我母親說要告我棄養,我其實很無言,雖然我沒按月給付生活費,但房貸及水電開銷全是由我負擔,這樣有構成棄養嗎?盡孝道是子女的義務,但就只能順從父母予其予求嗎?針對類似案件,會考量子女經濟狀況來訂定合理的扶養費嗎? 因為長期為了錢的事情與父母不和,說話也就沒好口氣,父母能以什麼名目提告? 因為實在非常厭倦這種生活模式,但我父母不准我賣或租房子給其他人,考量他們是長輩,只好我們搬出去住,但房貸加又在外租屋費用實在不是我們能負擔,是有想說乾脆房子便宜租給父母(比要繳房貸金額低的價錢)來補貼一些,不過屆時會有一個與我父母要好的阿伯也會住進來,蠻擔心日後阿伯趕不走或房子房子登記我名下,貸款人也是我)會被我媽變賣掉或是我父母不繳租金,有沒有什麼方式能避免糾紛(像是明訂契約,有什麼事項可納入)?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5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母親可對您提告,但您不會構成相關犯罪,若您母親對您提告,您可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您母親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5 15: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已經負擔水電、房貸,則實際上就是有負擔扶養費用。倘若數額沒有太低,則無須擔心刑事遺棄罪的問題。

2、 除非另外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否則沒有違法問題。

3、 可以約定以提供房屋居住作為扶養,並且約定不得使其他人入屋居住,其他權利義務也都建議記載在協議書當中,以確保權益。

番薯 103-09-15 10:38

請問一下

已和房仲簽了「動產買賣斡旋金契約書、買方給付服務報酬承諾書及訂金收據」,且已達賣方底價,但日前房仲告知屋主現在覺得價格太低不想賣了,這樣屋主算違約嗎?而房仲說要拿斡旋金契約書給他簽,屋主也避不見面,不想簽斡旋金契約書,這樣是不是也算對買方違約,還是要簽了才算,但我在契約書上又看到一條但書聲明(惟若買賣雙方就總價款及付款方式已達成合意時,雖賣方未簽章確認,其買賣契約仍視為成立),就上述聲明是不是表示若屋主委託仲介賣屋(專任委託),且也達底價,則屋主就算不遷也算買賣斡旋金契約生效。

另斡旋金和訂金有何不同?如果只下斡旋金為何是開立訂金收據而不是斡旋金收據,是否表示因出價已達屋主委託契約底價,所以買賣成立,故斡旋金轉成訂金(在屋主未簽章狀況下)。

如果算契約生效,那我是否也可向屋主索取賠償金??請幫我解惑~~感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番薯 103-09-15 11:56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 ... (恕刪)

 我就只有上述文件而已~~~其他是房仲和屋主簽的契約

我要不到

如果你們有約定,出價已獲賣方同意而願出賣時,斡旋金轉成定金,這時賣方反悔不賣的話,賣方要加倍返還定金給你,如果不是約定斡旋金在買賣契約成立時轉成定金的話,那只要退斡旋金即可,通常是前者居多,要看到你所簽訂的文件、契約內容,才能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黃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通常仲介之委賣契約書都是定型化契約之規定

故建議您可向同一品牌之另一間仲介取得委賣契約

就應該可以知道仲介與屋主間之約定為何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番薯 103-09-15 16:06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原則上如黃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通常仲介之委 ... (恕刪)

 不知怎樣算契約成立~~屋主不簽章算嗎??

房仲詢問後表示和屋主簽的為專任委託契約~~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5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賣方尚未收斡旋金,則買賣契約尚未成立,無所謂違約問題,是否已達底價,為賣方與仲介之關係,非買賣雙方之關係,似無法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先取得仲介表示已達底價之證據,如錄音或有其他證人在場,否則事後如仲介否認,一切都是空談,其餘部分如有疑問可以來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