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於『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現己任期滿4年,由於公司是一年一約,屬於定期化勞務契約,現在我面臨2014/11/10去生產,產假應到跨年度的2015/1/10日,但公司要求我只做到2014/12/31的契約期滿,但若依我產假請到2015/1/10,公司擔心定期化勞務契約就會自動延長為一年,所以希望我提早工作到10/31後,提前2個月算產假,中間牽涉我產假及非自願離職還有育嬰假的請領,原今年4月就要解聘,但因懷孕而公司不想付資遣費及涉及兩性平等法,所以就依契約規定,將我留到今年契約期滿,現在公司要求我工作到2014/10底就離職,2個月算產假,後轉至另一個相關協會,讓我能請領育嬰假,之後於明年2015/7/10後請領非自願離職,基金會不願意付我資遣費,而用調轉公司來規避。
我所強調的重點是:
其一:萬一『台灣國際創意及科技協會』在我請完育嬰假前倒閉,我就無法繼續請領育嬰津貼之後再請領非自願離職嗎?
其二:公司用我定期化勞務契約期滿,而規避資遣費是否合法且附合勞工基準法規範?
其三:他們沒有辦法保證,關係密切的『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下的『台灣國際創意及科技協會』能否在2015/7/10還存在。
其四:我若答應轉任另一協會員工,對於『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就無法主張我的權益及資遣費的部份了嗎?
其五:公司可以要求我產假提早10日,只因為不想契約延長到隔年,和不想給我育嬰假跟非自願離職,而在產假期間將我解雇嗎?

1.因父親繼承的房子與土地 現有超商經營 阿公生前有簽訂租賃契約 現在阿公往生 父親繼承 租金是否可以重新談定??? 另外在遺產協議書內有協議父親租金要匯入指定帳戶 請問因租金未寫有多少金額 是否要與父親重新談的租賃契約金額一樣?
另外是否可以將此棟不動產於轉換到父親名下後再行贈與我弟 以迴避這一條約定??
2.關於條文中寫到阿嬤生活費與醫療費要來自於上述所說的指定帳戶(此帳戶姑姑們要求與阿嬤聯名),若有不足由四姐弟妹平均分攤,請問關於這個生活費與醫療費要如何合法跟這些子女要? 3.姑姑們還限制阿嬤保險要為阿嬤百年後的喪葬費用 那我阿嬤還可以更改保險受益人嗎?? 這兩個有牴觸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阿公死亡後發生繼承事由,阿公之遺產均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您父親私自移轉遺產,恐有涉嫌違法之虞,仍應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加以分配之;又針對阿媽之撫養費或喪葬費等,由阿媽之子女共同負擔之,若有子女不願意負擔,可提起訴訟加以請求其應負擔之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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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某?遊戲公司代理的遊戲所訂立的遊戲規章以偏頗於自身利益來避掉之後的責任,如要提告有贏面嗎?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某玩家某日突然被遊戲公司凍結帳號,凍結理由是玩家創立系統無法識別的遊戲ID,遊戲公司提供兩個方案,方案一是玩家自費付錢更改遊戲角色ID解決事件,方案二是要求玩家自行刪除遊戲角色。被凍的玩家覺得這是遊戲公司的問題,指摘遊戲公司在玩家創立遊戲角色ID時系統並沒有擋下不允許創立的遊戲ID,及後又以玩家ID為系統未能識別為理由,要玩家付費更改或自行刪除,實在非常沒有道理,玩家與遊戲公司理論後,遊戲公司回應說,在玩家按下「我同意」進入遊戲時,表示玩家同意遊戲規則,所以誤創遊戲ID為玩家咎由自取。現在遊戲公司因自身本來的軟體漏洞開放了讓玩家創立系統未能識別遊戲ID的平台,玩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官方所指的「系統無能識別」的符號,例如:「*」,誤墮入陷阱,而遊戲公司就一直以早已訂立管理規章為由逃避責任,引用經濟部工業局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第十四條:?「因遊戲程式漏洞導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使玩家成功創立系統未能識別的字碼,請教律師這部分遊戲公司自身是否該負上責任?正常的情況應該是不予創立才對吧?既然「系統無法識別」,那為甚麼還可以成功創立?但遊戲公司就一直以玩家按下「我同意」一刻表示同意來推卸軟體漏洞的責任?這要提出訴訟的話有可能嗎?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是遊戲規章有明確規定,不得以無法辨識的符 ... (恕刪)
遊戲的管理規章說明如下: 違規內容 : 創立不當組織名稱或圖片(含影射他人的角色名稱、色情、人身攻擊、不雅字句、違反社會道德性質、泛政治化、具爭議性、系統或他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 )。
當中並沒有就「系統或他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作出任何說明,而且網路遊戲的角色名稱很多時候都充斥著許多的符號,同帳號裡有其他遊戲角色亦有使用符號編碼,但並未有被當作「系統或他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被凍結者已就此事向消基會作出申訴,但收到遊戲公司方面的電話,遊戲公司堅持在玩家按下「我同意」時,就代表玩家知悉規章內容,可是被凍者已再三就此漏洞問題作出提問,但都沒有獲得遊戲公司的正面回應,遊戲公司方面就指自己只是代理,沒權去改軟體,可是這問題很明顯是遊戲公司方面的問題,遊戲公司方面就一直推卸,所以想問如果要進行訴訟,被凍一方所持的理據是否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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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若該市府公文記載為真,則本件要解除可能會有困難,但應仍有減少價金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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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94年協議離婚,因父索討贍養費要還他自己的債務,故同年簽買賣契約將房屋賣給母以利貸款二胎(還完一胎剩餘貸款後,剩餘的一百多萬都由父親拿走)。
但最近103年母親接到法院通知,原告是某家銀行,主張買賣契約是父親為了脫產不還債而不成立,母親需將房屋歸還父親的調解書。
內容提及該銀行截至97年借父親約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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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1. 94年房屋已買賣,至97年父親自己陸續又借錢,銀行主張成立嗎?
2. 前去調解如果房屋不歸還(至目前為止,母親已還貸款約150萬),銀 行是否就會上訴,若上訴銀行勝訴機會較大嗎?那母親繳的150萬貸款怎麼辦?




律師您好:
我於102年9月中詢與原地主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價金210萬元土地25.56坪、面寬5.8米,當時買賣按照一般土地購買程序完成,但當時前地主並無告知有與第三人簽訂私設道路同意書,而這個情形在土地權狀、籐本及無套繪證明中都沒有顯示!
後來將土地按一般正常程序轉賣,轉賣價金350萬元(因後來房地產因景氣復甦房地產上漲);轉賣後4個月,接到現任地主告知表示,此土地原地主有私下簽訂私設道路同意書,使得土地被佔用套繪12.06坪(這個部分若沒有要蓋房子根本無法得知,必須到建管科拉建築線時才會知道),並聘請律師向新竹建管科取得原地主當時所簽訂之二份同意書!
(1)因我是屬完全不知情者,且也是第一起購買土地,我一定要請律師嗎?
(2)這個民事官司只能夠由現任地主對我提告求償,然後我再向原地主提告求償嗎?有沒有更快的方式,就是三人一起對簿公堂呢?
(3)律師有沒有其他的建議?
(4)另外,因我是單親媽媽,我轉賣的價金一部分拿去還貸款(因購買土地是用爸爸的房子貸款購買),剩下的購買公寓自住了…還要獨立扶養一名小孩,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是希望不要花費不少的律師費,因為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以上,麻煩律師解悉,謝謝。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律師您好:
關於您說的,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然卻未告知買受之房地有瑕疵,您及原地主都負瑕疵擔保責任,現任地主可,請求返還已付之部分價金。雖然您屬不知情,但依然具有瑕疵擔保責任。
這個部分我比較有疑慮,若當時我知情,我可能就不會購買這塊土地!因為我原先是想購買這筆土地留作未來建築之用;這筆土地當時現況是以鐵皮圍籬圍住並沒有讓人當道路通行,而此筆土地的旁邊有一個3米寬的既承道路,當時購買時,仲介及地主告知,因土地法規,既承道路必需有4米,所以有跟我說我的土地會需讓1米給人通過;仲介及地主保證能夠蓋4.8米!但是現在「私設道路」的問題又與當時的既承道路不同!原先預計當作建築用地,若因未告知私設道路之問題,而僅剩下3.3米面寬能蓋...
會有私設道路之問題產生,係因我購買之土地後方有好多塊建地是屬沒有路權,故當時在82年及101年原地主簽訂同意書讓人取得建造之用!
所以我毫不知情,且此土地也沒有讓人通行,我算有瑕疵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建議您直接到法扶基金會申請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及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甲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與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這樣是否簽約當下,代表雙方都同意對方可以提前解約呢?(民法453條?)
P.S:房客有積欠房租,但未達兩個月。所以我想直接讓對方免再補齊房租,也免繳水、電、瓦斯費用當作補償。 並全額退回已收到的押金。
那我的存證信函寫這樣子,是否可以呢?
承租人林╳╳與本人承租目前所居住之╳╳市╳╳區╳╳路╳╳號之房屋,雙方簽具房屋租賃契約書在案,租期自民國103年08月06日至民國104年08月05日止。
因本人有其他用途,依照民法第453條及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雙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並依照契約約定於2星期前告知終止契約。本人定於103年11月15日提前解約,原承租人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房租及其相關費用則予免繳作為補償,並定於103年11月15日承租人返還房屋點交後,返還已收押金15000元,特函通知。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居住期間不得影響社區安寧或造成其他社區住戶困擾,若查證屬實,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限期於2星期內搬離。
除前、後陽台外,房內及浴廁皆禁格禁煙。
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前,嚴禁鑽孔、嚴禁在非磁磚牆面粘貼任何物品,若違反此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以這樣子的合約內容來說,我們是否可以要求房客於兩週後返還房屋呢? 還是我們需要使用土地法第100條,其中的「自住」或「違反合約(干擾社區安寧)」的辦法來要求呢? 我們周三會與房客在里長辦公室或管理員室當面進行溝通, 若房客不同意或當場離開以逃離方式不回應,我們又該怎麼處理呢? 同步將存證信函寄出會是個好辦法嗎? 麻煩各位給予我們一些意見與協助,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寄存證信函解除租賃契約,並請求對方限期返還房屋,若屆期對方拒絕返還,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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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品的,因為之前有被推銷過所以不是很相信這些。
原本我說要走了卻被強拉住了,一直要我說聽聽就好可以考慮看看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我跟著走上去了。實際上去了才知道原來是間叫康媚女子養生會館。
之後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很糟糕叫我要做他們的課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 我也不想做。 於是她建議我做一次體驗看看要2800但我覺得太貴 所以我沒有答應 她後來又說不然做臉部的就好800 因為她說她的主顧客很多 不會騙我 是真的還帶我去參觀了一下。
我心想好吧 800 就當作清潔臉部保養一下,於是就做了。
療程結束後,她又把我叫到小房間去 跟我說她們的療程還不錯吧之類的話
我是覺得還不錯啦,可是我並沒有要繼續做的意思,她又一直說她會給我很多的優惠等等 就是不打算讓我走 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真的很糟糕真的要做。
後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考慮到價錢上面的問題 原本要我一個月2000分36期 我不肯 後來又說1500分36期 一直講一直講 我只好簽了一些東西還拿我的身份證影本去影印 當時我也沒有看是什麼 因為他一直跟我說要簽這裡還有那裡等等,之後告訴我會有人打電話來跟我核對分期付款的資料 (說是跟中國信託合作的以便利商店繳款方式) 打來核對完後 拿了一袋的產品進來跟我解釋這些事之後課程會要上到的東西和一把剪刀 叫我拆開來檢查看看 , 我拆開封模了 可是裡面的產品我沒打開過。
回到家我還是有點猶豫 後悔 ...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她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 只有一張去做體驗療程的發票 上面寫保養品 800 。 1500*36期的課程我目前都沒有上到。 因為12號發生的 帳單第一期的1500也未繳。
目前我打電話過去說過我要看合約書內容和詢問過如果想解約的話要付多少錢之金額 對方是說產品已拆封 要我付產品金額 約兩三萬左右 但我都沒用過課程也還沒上,再簽契約的時候她有說過是之後課程會用到的產品 所以要我拆開封模檢查是否有問題。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
請問我上網看到了一些新聞內容 於2013/5/4的新聞內容
獨家〉搭訕賣美容課 消保官:不滿意7天可退
中市愛美的單身女性,要特別注意了,有單身女子獨自在賣場或是逢甲夜市附近,遇到1男1女,他們先主動攀談,再引導到附近的美容中心,聲稱可以免費諮詢,到最後還是要妳花錢,購買療程或保養品,很多人被美容師不停糾纏下,買了課程後,卻無法退費,現在消保官主張,民眾並非主觀發動購買行為,而是被業者挑動的情況下,才會消費,應屬於「訪問購買」,適用7天鑑賞猶豫期;美容業者這樣的銷售行為,已經觸犯消保法,最高可罰150萬。
美容師:「可以免費利用我們的儀器,送妳一個新的排毒課程。」
民眾被帶到美容中心,美容師開始遊說,要妳買療程,業者瘋狂推銷,最後民眾花300多元,買了一瓶洗面乳,店家還是不輕易放人。民眾:「我要走了。」美容師:「妳聽聽看嘛,妳可以的話啦…」
美容師纏人,試圖把客人留下,最後耗了將近1個小時,才順利離開,美容中心利用這樣銷售的手法,先在街上找單身女子搭訕,一整套的行銷話術,跟妳「搏感情」,再帶到美容中心,要妳花錢買課程。
台中市消保官陳柏菁:「(民眾)被美容師挑動起來的,或者是你的業務人員,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就符合我們訪問買賣,所謂的衝動型消費,需要被保護的規定,有7天的猶豫期間。」
消保官主張,這類的投訴民眾,大部分都被引導到主營業場所消費,並不是民眾預期性的購買行為,屬於「訪問買賣」,得適用於7天鑑賞猶豫期,像這位陳同學,也是被類似手法帶到美容中心,花了5千元購買療程,卻沒辦法退費。
陳同學:「如果妳要退療程,就是這2罐是妳自己拆封的,她有強調是自己拆封的,妳就要付這2罐的錢。」
她手上拿的這2瓶化妝水和乳液,拆封後,業者說不能退錢,只能付3千8買下來,也要負擔第一堂課程1500元;消保官說,這樣的行銷手法不當,7天鑑賞期內所使用的產品,應該由業者吸收,未來可以要求業者期限內改善,否則可以根據消保法第58條,罰6-150萬。
不過記者實際查訪後,店家不願回應,無法了解業者是否知道,這樣的行銷手法可能觸法。
請問我的是不是已經算是訪問買賣可7天內退費呢?


兩年前購入天馬藥業集團的債券
業務說是保本型的債券今年已到期 但公司一直拖延本金無法贖回
下面是天馬的行銷內容
不過事實上手上拿的憑證好像沒有說明擔保品為何指有提及托管銀行為加拿大銀行。現在發生糾紛才發現該債券是非法的金管會可能也無法可管。請問該怎麼辦呢? 業務有說幫我們的資料交給檢調單位,可是感覺後續資金追回的狀態遙遙無期。現在下一步動作該怎麼辦呢?
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向社會大眾籌措資金所產生之債務,由於其金額大、期限長、債權人多,為保障全體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之利益,受託人加拿大皇家銀行與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訂立契約受其委託,為將來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享受共同擔保利益的目的設立信託。加拿大皇家銀行作為受託人,為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並為這些受益人按照信託合約管理與處分投資,並就天馬保本債券基金有關之事項,對委託人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之人。委託人若按期清償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係歸於消滅。但如委託人違反信託契約,不履行清償公司債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行使擔保權清償公司債債權人。
根據加拿大信託法及稅法規定,企業為活化資產,可將獲利或現金流入穩定的資產或業務經由收益型信託予以切割出售,對受益人來說,優點是標的資產產生的獲利不必課公司所得稅,具節稅功能,且90%以上的收益須以現金股利方式每季發放給受益人。
收益型信託商品在加拿大已盛行多年,根據統計,加拿大的收益型信託不僅能每季配息,且過去十年現金殖利率平均為9.15%,高於10年期政府公債。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該名業務及公司提出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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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業務通知,天馬不再支付利息,且本金也不能還,一樣是說兩年後會有一間「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會上市櫃,到時候可以換股票,當時我說要解約,對方只說沒辦法。後來想再約該業務的主管再詳談,沒想到等了兩周,毫無音訊,不得已,只好寄發存證信函給該業務的公司負責 人,果然兩天後,公司負責人終於肯出面談了。沒想到,談話中對方堅持這份合約與他們公司無關,而且完全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並表示天馬藥業的負責人已經被捕,資產被凍結,已沒有錢可以償還(我們有錄音,也有事先告知對方我們要錄音),後來我們也問,是否將債權轉移到「科爾興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對我們也算有點保障,但是對方表示不行。最後我們提出,希望12/19之前給我們一個有保障的解決方式,但是對方只傳了手機簡訊, 還是堅持與他們完全無關。如今期限也到了,對方始終沒有提出解決方式,我們實在是沒辦法了,準備委託律師提告。



回覆 jjc 的發言內容:
大家好:
我也是遇到同樣問題,天馬一直沒和我聯絡,不知你們是否其他消息或進一步 ... (恕刪)
我人在花蓮,也一樣是受害者.天馬問題可否mail 聯繫
ming10142099@yahoo.com.tw小林

大家好,我也遇到一樣的情況,想知道目前大家處理的狀況如何呢?我人也在台北。 我的email:ruthmong1230@gmail.com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品的,因為之前有被推銷過所以不是很相信這些。
原本我說要走了卻被強拉住了,一直要我說聽聽就好可以考慮看看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我跟著走上去了。實際上去了才知道原來是間叫康媚女子養生會館。
之後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很糟糕叫我要做他們的課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 我也不想做。 於是她建議我做一次體驗看看要2800但我覺得太貴 所以我沒有答應 她後來又說不然做臉部的就好800 因為她說她的主顧客很多 不會騙我 是真的還帶我去參觀了一下。
我心想好吧 800 就當作清潔臉部保養一下,於是就做了。
療程結束後,她又把我叫到小房間去 跟我說她們的療程還不錯吧之類的話
我是覺得還不錯啦,可是我並沒有要繼續做的意思,她又一直說她會給我很多的優惠等等 就是不打算讓我走 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真的很糟糕真的要做。
後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考慮到價錢上面的問題 原本要我一個月2000分36期 我不肯 後來又說1500分36期 一直講一直講 我只好簽了一些東西還拿我的身份證影本去影印 當時我也沒有看是什麼 因為他一直跟我說要簽這裡還有那裡等等,之後告訴我會有人打電話來跟我核對分期付款的資料 (說是跟中國信託合作的以便利商店繳款方式) 打來核對完後 拿了一袋的產品進來跟我解釋這些事之後課程會要上到的東西和一把剪刀 叫我拆開來檢查看看 , 我拆開封模了 可是裡面的產品我沒打開過。
回到家我還是有點猶豫 後悔 ...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她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 只有一張去做體驗療程的發票 上面寫保養品 800 。 1500*36期的課程我目前都沒有上到。 因為12號發生的 帳單第一期的1500也未繳。

回覆 ping 的發言內容: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 ... (恕刪)
您好
我也遇到跟您同樣的問題 同一間 想請問您的後續處理 謝謝您

在五年前,父親將房子賣給我。
當時父親(意識清楚有自主行動能力)有親自跟我一起去代書事務所辦理房屋的買賣過戶,並且有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父親與我都有簽名跟蓋章。
而在數月前父親因病過世,當時在父親過世前的遺囑上只字未提到這筆房產!
但如今家中其他姊妹今卻不承認這筆買賣交易,因當初父親賣給我這房子時她們並不知情,而父親也以較便宜的價格轉賣於我,所以如今她們不承認這筆買賣交易...
並要求我
1.將此房子賣掉並給他們現金 或 2. 她們要以當初我購買此房的價錢賣給她們。
請問 我該怎麼辦?
想請問在法律上,我是否有任何站不住腳的地方嗎?
我姊妹她們真有權利要求我賣房搬家嗎?
她們說如果我不賣掉的話...她們要找人來賣我的房子!!!
請問她們 有什麼資格或是法律上有任何依據可以執行這樣的行為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哥必須要有證據可證明為借名登記,其方有權利向大哥請求分配其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二哥之小孩與配偶亦方有可能繼承二哥向大哥請求之權利,若均無證據可證明借名登記,目前該房子登記名義人為大哥,大哥為所有權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我被職場言語霸凌,我已經有證據也問過勞工局的律師,他建議先發存信給公司,同時間一起發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書請他們來調解
因為寄存函太慢,我不想再到公司了,
有律師建議如果有在電話中說明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也可以作為證據,
因為我想依勞基法第14條第2款,不過ㄧ般而言會建議在職的時候進行,避免日後發生究竟為自願離職還是請求資遣的爭議。
問過勞動局,申訴單一去,最快也要兩星期,同時我也必須告知勞檢處,聽說勞檢電話一打,他們就會馬上到公司調查,因為我想馬上到協調會要資遣費然後離職
1.所以我可以直接到公司寫離職單,離職單上須註明是要終止勞動契約嗎?
2.如告知公司我寫離職單的同時,會告知勞動,勞檢,這樣妥當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約,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可請求解無契約損害賠償;亦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詐欺及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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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Sir:
我被一位經由同事而認識的一位梁小姐騙走60萬,一開始梁小姐叫我去信貸六十萬出來投資買房子,每期要繳交給銀行的利息跟本金,梁小姐說會付款,叫我不用擔心,且他也簽了六十萬本票給我(想說是同事的朋友,就相信他了),貸出六十萬後,梁小姐繳了3期在也沒有繳了,貸出六十萬給梁小姐的這段期間,我有跟梁小姐要過買賣合約的契約書,但梁小姐說一開始我說不要契約書,現在也沒辦法給我(那時梁小姐有說要給我契約書,但我想說同事朋友應該不會騙我,所以我跟他說不用了,後來想想還是要有保障,還是跟梁小姐要契約書),後來我有問梁小姐我所投資房子買在哪,梁小姐說會帶我去看,結果都藉由忙碌而推拖。
在梁小姐沒幫我繳交信貸的時候,那時他當下有一台車子,我有請他將車子賣掉將欠我的六十萬還給我,一開始梁小姐說好,但最後梁小姐將車子過戶給他妹妹,後來有跟梁小姐說若不還我錢我會提告,梁小姐說若我提告,他將不還我錢,當下我很生氣,立刻去警局備案告梁小姐詐欺,我也詢問過我同事,他會幫我做證當我的證人他有欠我錢,但目的我想告他詐欺,因為告民事的話,我怕梁小姐已經脫產了,所以....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相關證據,如對方之錄音或投資契約,若您與對方之間尚有委託投資之關係存在,或許亦有構成背信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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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是在今年8/29向公司小老闆當面請辭,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勞方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應自知悉30日內請資方把每個月從薪資扣除百分之6的勞退金,加班費不足差額,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高薪低報之勞退差額,歸還於本人,小老闆原本說下個月初五來領,但時間到了經理出面卻又變成不行?在勞工局協調時資方卻向勞工局說是我自請離職並未寫離職單!當下勞工局調解員問我是不是有說自請離職?我正常反應先答“有”再來要說明原因時,調解員就一直說話等到可以說的時候調解員卻說我為何不一次說清楚現場有錄影音證明我只說“自請離職”所以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都不行向資方索討,我感覺好像被調解員設計,他們完全站在資方立場,但公司確實是有違法而且是重大惡意之累犯!罰後還是一樣違法!歷年來離職的員工去申訴要求的事項都一模一樣,而且都成功拿回應得款項和非自願離職書!為何我就不行?於10月20日要再開第二次協調!想請問專業的律師!我該怎麼辦?我還有機會勝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主張借貸對您或許會比較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代客戶簽名一事,建議您不要,避免牽扯偽造文書,至於私下成交,您必須要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方可對其請求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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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降薪調職或解僱並不合法,建議您或可向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提供勞動基準法第14條供您參考,建議您思考是否終止勞動契約?否則未終止勞動契約前,若您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達三日,公司可將您解僱,反對您不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各位律師好~
一開始我找到代辦公司
然後一開始要我簽一張貸款規劃委約契約
之後要我跟銀行去配合然後給銀行資料
但是後來因為我沒有要辦了..連要給銀行的資料也還沒有給
所以我後來直接跟OK的人說要取消..他卻告訴我要收手續費5000
我就想說我甚麼都沒有辦理為什麼還要收錢
之後OK的人跟我說我有簽第一張貸款規畫委託契約的部分
所以要繳5000..
之後好像就跟他們有點衝突
他竟然跟我說如果換做主管來跟我連絡會比較硬
但是之後我也沒有理會
事情又過了一兩個禮拜之後
OK的人又再次跟我聯絡說已經跟主管做溝通完
要我填寫第二張單子
電話口頭上OK的人是跟我說簽了這張終止契約..
不會跟我收取任何的手續費
以下內容是第二張
契約終止證明
因本人於後因故不願續為辦理貸款申辦,
至有違反契約規範並造成忠訓公司無法完成委託
故本人授權忠訓公司得於終止契約之日起三個月內,
逕行查詢本人貸款申辦進度及其結果,儒有必要時,
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使用授權證明,
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及申請證明文件予忠訓公司,
另保證將遵守契約精神及誠信原則,於終止契約日起三個月內
不以任何方式向忠訓公司篩選之貸款訂約標的申辦貸款..
違約者願一原約支付服務費用與忠訓公司
我給朋友看了這張,他們都叫我不要簽
請問這樣子該怎麼解決才能夠保護我自己本身的權益
請各位律師大大告訴我該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