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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103-10-21 12:05

您好:我於向二房東騎樓柱兩面牆柱子之攤位,用營業販賣,依租賃契約備註戴明:「不能商品放在人行道上,牆面柱子不能做固定架子且需能活動的架子,以免受罰」,我依租賃契約裝潢騎樓牆面柱子後亦符合規定,且二房東(二房東仲介業老闆)也認同無需修改。

但承租約半年後,3天內被人檢舉2次,警察說明不能在騎樓柱的牆面上營業販賣,我商品也沒落地,但還是不行.

請問,我可向二房東終止租賃契約求償(騎樓牆面柱子裝潢費用)嗎?

     我真的精神壓力好大,請幫幫我      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28 15:39

建議,備齊資料,包括租賃契約、現場照片、以及紅單等等,就近諮詢具相關經驗之律師,以上。

倫倫 103-10-21 09:24

您好:

我於『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現己任期滿4年,由於公司是一年一約,屬於定期化勞務契約,現在我面臨2014/11/10去生產,產假應到跨年度的2015/1/10日,但公司要求我只做到2014/12/31的契約期滿,但若依我產假請到2015/1/10,公司擔心定期化勞務契約就會自動延長為一年,所以希望我提早工作到10/31後,提前2個月算產假,中間牽涉我產假及非自願離職還有育嬰假的請領,原今年4月就要解聘,但因懷孕而公司不想付資遣費及涉及兩性平等法,所以就依契約規定,將我留到今年契約期滿,現在公司要求我工作到2014/10底就離職,2個月算產假,後轉至另一個相關協會,讓我能請領育嬰假,之後於明年2015/7/10後請領非自願離職,基金會不願意付我資遣費,而用調轉公司來規避。

我所強調的重點是:

其一:萬一『台灣國際創意及科技協會』在我請完育嬰假前倒閉,我就無法繼續請領育嬰津貼之後再請領非自願離職嗎?

其二:公司用我定期化勞務契約期滿,而規避資遣費是否合法且附合勞工基準法規範?

其三:他們沒有辦法保證,關係密切的『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下的『台灣國際創意及科技協會』能否在2015/7/10還存在。

其四:我若答應轉任另一協會員工,對於『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就無法主張我的權益及資遣費的部份了嗎?

其五:公司可以要求我產假提早10日,只因為不想契約延長到隔年,和不想給我育嬰假跟非自願離職,而在產假期間將我解雇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您自願放棄,否則您依法可以請的產假、資遣費等都不會受到影響,建議不要任意答應資方的要求。

2、倘若您轉到另一個協會,可能年資等的相關權益都會受到影響。

3、建議您應該向當地的勞動局提出申訴。

anita 103-10-20 23:27
因父親姊妹們(也就是我的姑姑們)蠻橫無理 簽定不平等條約(遺產協議書) 想要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因父親繼承房子土地 現有超商經營 阿公生前有簽訂租賃契約 現在阿公往生 父親繼承 租金是否可以重新談定??? 另外在遺產協議書內有協議父親租金要匯入指定帳戶 請問因租金未寫有多少金額 是否要與父親重新談的租賃契約金額一樣?
另外是否可以將此棟動產於轉換到父親名下後再行贈與我弟 以迴避這一條約定??
2.關於條文中寫到阿嬤生活費與醫療費要來自於上述所說的指定帳戶(此帳戶姑姑們要求與阿嬤聯名),若有不足由四姐弟妹平均分攤,請問關於這個生活費與醫療費要如何合法跟這些子女要? 3.姑姑們還限制阿嬤保險要為阿嬤百年後的喪葬費用 那我阿嬤還可以更改保險受益人嗎?? 這兩個有牴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人必須繼承租約,但是還是可以從新洽談,只是必須經過承租人的同意。只要屬於該租賃契約所獲的對價,都屬於遺產範圍。

2、扶養費用依協議,先由該帳戶支出,不足部分再由其他子女分攤,倘若有不願意給付之情形,可以提起請求履行協議訴訟

3、該協議倘若經過您的祖母同意簽立,則您的祖母將受到拘束。

4、建議應該備妥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1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阿公死亡後發生繼承事由,阿公之遺產均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您父親私自移轉遺產,恐有涉嫌違法之虞,仍應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加以分配之;又針對阿媽之撫養費或喪葬費等,由阿媽之子女共同負擔之,若有子女不願意負擔,可提起訴訟加以請求其應負擔之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Venus 103-10-20 15:01

某?遊戲公司代理的遊戲所訂立的遊戲規章以偏頗於自身利益來避掉之後的責任,如要提告有贏面嗎?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某玩家某日突然被遊戲公司凍結帳號,凍結理由是玩家創立系統無法識別的遊戲ID,遊戲公司提供兩個方案,方案一是玩家自費付錢更改遊戲角色ID解決事件,方案二是要求玩家自行刪除遊戲角色。被凍的玩家覺得這是遊戲公司的問題,指摘遊戲公司在玩家創立遊戲角色ID時系統並沒有擋下不允許創立的遊戲ID,及後又以玩家ID為系統未能識別為理由,要玩家付費更改或自行刪除,實在非常沒有道理,玩家與遊戲公司理論後,遊戲公司回應說,在玩家按下「我同意」進入遊戲時,表示玩家同意遊戲規則,所以誤創遊戲ID為玩家咎由自取。現在遊戲公司因自身本來的軟體漏洞開放了讓玩家創立系統未能識別遊戲ID的平台,玩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官方所指的「系統無能識別」的符號,例如:「*」,誤墮入陷阱,而遊戲公司就一直以早已訂立管理規章為由逃避責任,引用經濟部工業局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第十四條:?「因遊戲程式漏洞導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使玩家成功創立系統未能識別的字碼,請教律師這部分遊戲公司自身是否該負上責任?正常的情況應該是不予創立才對吧?既然「系統無法識別」,那為甚麼還可以成功創立?但遊戲公司就一直以玩家按下「我同意」一刻表示同意來推卸軟體漏洞的責任?這要提出訴訟的話有可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0 15: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是遊戲規章有明確規定,不得以無法辨識的符號或文字做為帳號,且必須給予適當之解釋,哪一些屬於無法辨識,並經我方同意,否則無法任意推諉卸責。

2、建議可以請消保官協助。

Venus 103-10-20 15:4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是遊戲規章有明確規定,不得以無法辨識的符 ... (恕刪)

  遊戲的管理規章說明如下: 違規內容 : 創立不當組織名稱或圖片(含影射他人的角色名稱、色情、人身攻擊、不雅字句、違反社會道德性質、泛政治化、具爭議性、系統或他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 )。
當中並沒有就「系統或他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作出任何說明,而且網路遊戲的角色名稱很多時候都充斥著許多的符號,同帳號裡有其他遊戲角色亦有使用符號編碼,但並未有被當作「系統或他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被凍結者已就此事向消基會作出申訴,但收到遊戲公司方面的電話,遊戲公司堅持在玩家按下「我同意」時,就代表玩家知悉規章內容,可是被凍者已再三就此漏洞問題作出提問,但都沒有獲得遊戲公司的正面回應,遊戲公司方面就指自己只是代理,沒權去改軟體,可是這問題很明顯是遊戲公司方面的問題,遊戲公司方面就一直推卸,所以想問如果要進行訴訟,被凍一方所持的理據是否比較有利?

Venus 103-10-20 17:02
回覆 Venus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再三查看後看到官方網站備註:「具體地說,不得使用下列任一名字: 以其他字碼輸入,造成名稱無法辨識之名稱。」
遊戲公司是否能夠以以上此說明作為辯護理由? 但詳細的以何種字碼輸入,亦未有明確交代,更奇怪的是,為何系統能夠讓名稱無法辨識之名稱成功創立,這很明顯是軟體的漏洞,此話是否能成為被凍者有力的爭論理由呢? 感激不盡。

sam 103-10-19 18:06

好:我於向二房東騎樓柱兩面牆柱子之攤位,用營業販賣,依租賃契約備註戴明:「不能商品放在人行道上,牆面柱子不能做固定架子且需能活動的架子,以免受罰」,我依租賃契約裝潢騎樓牆面柱子後亦符合規定,且二房東(二房東仲介業老闆)也認同無需修改。

但承租約半年後,3天內被人檢舉2次,警察說明不能在騎樓柱的牆面上營業販賣,我商品也沒落地,但還是不行.

請問,我可向二房東終止租賃契約求償(騎樓牆面柱子裝潢費用)嗎?

     我真的精神壓力好大,請幫幫我      謝謝

小簡 103-10-17 20:51

母親為房屋所有權人之一   但她私自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

想請問1.這契約是有效的嗎?

         2.若違約的話 所收受的訂金一定要雙倍還嗎?(是一般書局所買的契約書,而內容問題到違約訂金罰雙倍)

         3.要如何跟買方協商處理比較好?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18 00:25

您好:

1.因為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即可成立,縱使您母親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但買賣契約

   不會因此無效。

2.如已收受定金,因本件是可歸責於您民親,依民法第249條規定,應要加倍返還定金。

3.建議應盡力與買方和解,除返還定金外,看是否可協調降低賠償之成數。

以上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10-18 08:16

 房子你母親只有一半持分,是不能獨自決定移轉房屋

但是他跟外面的人簽約不會因此無效,他如果無法履行過戶,就要付對方違約

如果違約金數額很高,建議不要給錢,等對方來告,再請法院酌減違約金數額

103-10-17 16:17

於日前,買了一間某社區內的房屋,並於簽約後向代書表示要向某某人壽公司申請貸款,但事後代書來電指稱,該某某人壽公司表示,因房屋地處於山坡地段,不願承作該房屋貸款,始察覺有異,而多方詢問相關房地產服務之從業人員並探聽後得知,該社區疑似因地勢處於順向陡坡之位置上,且曾遭工程會列為危險社區,故返家後,自行上網查證,確實發現相關文獻及報導。

而這些,都是簽約後才知道的,請問這樣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嗎??

解約,已有一筆十萬塊錢於履保帳戶內,能拿的回來嗎?

屋主有出示一張市政府的公文,表示該社區係非需要監測的c級對象,以此主張房屋是安全的。

103-10-17 16:17

於日前,買了一間某社區內的房屋,並於簽約後向代書表示要向某某人壽公司申請貸款,但事後代書來電指稱,該某某人壽公司表示,因房屋地處於山坡地段,不願承作該房屋貸款,始察覺有異,而多方詢問相關房地產服務之從業人員並探聽後得知,該社區疑似因地勢處於順向陡坡之位置上,且曾遭工程會列為危險社區,故返家後,自行上網查證,確實發現相關文獻及報導。

而這些,都是簽約後才知道的,請問這樣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嗎??

解約,已有一筆十萬塊錢於履保帳戶內,能拿的回來嗎?

屋主有出示一張市政府的公文,表示該社區係非需要監測的c級對象,以此主張房屋是安全的。

103-10-17 16:14

於日前,買了一間某社區內的房屋,並於簽約後向代書表示要向某某人壽公司申請貸款,但事後代書來電指稱,該某某人壽公司表示,因房屋地處於山坡地段,不願承作該房屋貸款,始察覺有異,而多方詢問相關房地產服務之從業人員並探聽後得知,該社區疑似因地勢處於順向陡坡之位置上,且曾遭工程會列為危險社區,故返家後,自行上網查證,確實發現相關文獻及報導。

而這些,都是簽約後才知道的,請問這樣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嗎??

解約,已有一筆十萬塊錢於履保帳戶內,能拿的回來嗎?

屋主有出示一張市政府的公文,表示該社區係非需要監測的c級對象,以此主張房屋是安全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市府公文記載為真,則本件要解除可能會有困難,但應仍有減少價金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7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屋主出示之公文確實,則屋主會主張該房屋縱使在順向坡,亦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

然若您是透過仲介購買,若該社區為順向坡知事實為仲介所知悉,因您有給付服務報酬,故原則上可要求仲介據實告知,或可要求中介協助協調,看是否可跟賣方協商可否解約並返還已支付之價金。

103-10-17 16:11

於日前,買了一間某社區內的房屋,並於簽約後向代書表示要向某某人壽公司申請貸款,但事後代書來電指稱,該某某人壽公司表示,因房屋地處於山坡地段,不願承作該房屋貸款,始察覺有異,而多方詢問相關房地產服務之從業人員並探聽後得知,該社區疑似因地勢處於順向陡坡之位置上,且曾遭工程會列為危險社區,故返家後,自行上網查證,確實發現相關文獻及報導。

而這些,都是簽約後才知道的,請問這樣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嗎??

解約,已有一筆十萬塊錢於履保帳戶內,能拿的回來嗎?

屋主有出示一張市政府的公文,表示該社區係非需要監測的c級對象,以此主張房屋是安全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市府公文記載為真,則本件要解除可能會有困難,但應仍有減少價金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同謝大律師所述

建議可再向工程會或縣市政府查詢相關資訊

並將全部證據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

 

 

103-10-18 15:24

 若賣方堅持不願降低價金,而因此與賣方解約,是否履保帳戶內的十萬元,將被沒收?

違約金的賠償問題嗎?

103-10-17 09:49

父母94年協議離婚,因父索討贍養費要還他自己的債務,故同年簽買賣契約房屋賣給母以利貸款二胎(還完一胎剩餘貸款後,剩餘的一百多萬都由父親拿走)。

 

但最近103年母親接到法院通知,原告是某家銀行,主張買賣契約是父親為了脫產不還債而不成立,母親需將房屋歸還父親的調解書。

 

內容提及該銀行截至97年借父親約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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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1. 94年房屋已買賣,至97年父親自己陸續又借錢,銀行主張成立嗎?

 

2. 前去調解如果房屋不歸還(至目前為止,母親已還貸款約150萬),銀 行是否就會上訴,若上訴銀行勝訴機會較大嗎?那母親繳的150萬貸款怎麼辦?

 

3. 若退而求其次幫父親還款,但不知道他還有沒有其他銀行負債,其他銀行是不是也會尋同樣途徑?

 您好:

1. 依您所述銀行主張的欠款是截至97年度之金額

    所以有必要先釐清是否為94年房屋買賣前之欠款

    94年後您父親自己陸續之借款部分,銀行之主張是否成立也要看母親之買賣情況而定。

2. 前去調解如果房屋不歸還,銀行可能就會起訴,

    銀行勝訴機會是否大應視相關事證(是否真正買賣)而定。

3. 其他銀行如知此情形也可能會尋同樣途徑主張權利。

4.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7 0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時間點上,94年之買賣與96年所積欠債務,兩者無法連結,且可以提出當初的離婚協議書作為佐證。

2、本文認為本案仍有答辯空間。

3、會的,這是銀行的追償債款的方式之一。

4、本文建議無須急於和解,應該先釐清相關的權利義務,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婷蔚 103-10-17 09:03

律師您好:

              我於102年9月中詢與原地主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價金210萬元土地25.56坪、面寬5.8米,當時買賣按照一般土地購買程序完成,但當時前地主並無告知有與第三人簽訂私設道路同意書,而這個情形在土地權狀、籐本及無套繪證明中都沒有顯示!

              後來將土地按一般正常程序轉賣,轉賣價金350萬元(因後來房地產因景氣復甦房地產上漲);轉賣後4個月,接到現任地主告知表示,此土地原地主有私下簽訂私設道路同意書,使得土地佔用套繪12.06坪(這個部分若沒有要蓋房子根本無法得知,必須到建管科拉建築線時才會知道),並聘請律師向新竹建管科取得原地主當時所簽訂之二份同意書!

              現任地主目前透過律師將要發起訴訟,我想詢問:

(1)因我是屬完全不知情者,且也是第一起購買土地,我一定要請律師嗎?

(2)這個民事官司只能夠由現任地主對我提告求償,然後我再向原地主提告求償嗎?有沒有更快的方式,就是三人一起對簿公堂呢?

(3)律師有沒有其他的建議?

(4)另外,因我是單親媽媽,我轉賣的價金一部分拿去還貸款(因購買土地是用爸爸的房子貸款購買),剩下的購買公寓自住了…還要獨立扶養一名小孩,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是希望不要花費不少的律師費,因為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以上,麻煩律師解悉,謝謝。

 

 

 您好:

1.現任地主告您的部分涉及價金減少認定之法律專業

  所以委請專業律師協助確實較妥適。

2.可於訴訟中將原地主列為參加人就可以一併進行訴訟

  並可使此判決對其發生拘束力,

  將來您對其提告時亦可主張判決對其有參加效力。

3.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您好:

1.  若「私設道路」尚未具有「法定空地」的性質,是可以移轉買賣的,因此原地主買賣該筆土地沒有違法的,然原地主必須在買賣之前必須先行告知。依法規定,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然卻未告知買受之房地有瑕疵,您及原地主都負瑕疵擔保責任,現任地主可,請求返還已付之部分價金。雖然您屬不知情,但依然具有瑕疵擔保責任,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

2.  可以請現任地主一併將原地主列入,不但可避免繁複的訴訟程序,亦可證明您係在不知情情況下轉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黃婷蔚 103-10-17 10:09

 謝謝上述律師的回覆,

(1)尋求法律扶助的部分,但是我有動產有符合資格嗎?

(2)我會將第三者納入訴訟的部分建議現任地主!

(3)若有其他建議希望律師們不吝告知,謝謝。

黃婷蔚 103-10-17 10:20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關於您說的,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然卻未告知買受之房地有瑕疵,您及原地主都負瑕疵擔保責任,現任地主可,請求返還已付之部分價金。雖然您屬不知情,但依然具有瑕疵擔保責任

這個部分我比較有疑慮,若當時我知情,我可能就不會購買這塊土地!因為我原先是想購買這筆土地留作未來建築之用;這筆土地當時現況是以鐵皮圍籬圍住並沒有讓人當道路通行,而此筆土地的旁邊有一個3米寬的既承道路,當時購買時,仲介及地主告知,因土地法規,既承道路必需有4米,所以有跟我說我的土地會需讓1米給人通過;仲介及地主保證能夠蓋4.8米!但是現在「私設道路」的問題又與當時的既承道路不同!原先預計當作建築用地,若因未告知私設道路之問題,而僅剩下3.3米面寬能蓋...

                會有私設道路之問題產生,係因我購買之土地後方有好多塊建地是屬沒有路權,故當時在82年及101年原地主簽訂同意書讓人取得建造之用!

                所以我毫不知情,且此土地也沒有讓人通行,我算有瑕疵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建議您直接到法扶基金會申請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周 103-10-16 05:59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特此感謝 各大律師抽空閱讀本人之文章,並希盼 各大律師能給與小弟一些寶貴的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司欠薪、未投保勞健保等,建議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至於公司資料的部分,倘若您已經儲存於公司電腦內,基本上問題就不是很大了,除非您有違法移作他用,否則難以構成刑事犯罪。建議可以盡量蒐證,倘若公司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Felix 103-10-14 12:34

我是房東,因有其他用途想和房客提前解約

採用的是內政部版本的租賃契約書,故合約中有記載: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這樣是否簽約當下,代表雙方都同意對方可以提前解約呢?(民法453條?)

P.S:房客積欠房租,但未達兩個月。所以我想直接讓對方免再補齊房租,也免繳水、電、瓦斯費用當作補償。 並全額退回已收到的押金。 

 

那我的存證信函寫這樣子,是否可以呢?

存證信函

承租人林╳╳與本人承租目前所居住之╳╳市╳╳區╳╳路╳╳號之房屋,雙方簽具房屋租賃契約書在案,租期自民國103年08月06日至民國104年08月05日止。

因本人有其他用途,依照民法第453條及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雙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並依照契約約定於2星期前告知終止契約。本人定於103年11月15日提前解約,原承租人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房租及其相關費用則予免繳作為補償,並定於103年11月15日承租人返還房屋點交後,返還已收押金15000元,特函通知。

至於返還房屋的時間,應該寫至少一個月的時間嗎?
還是可以依照合約寫兩週呢?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17 09:49

1.雙方條件都同意,寄個存證信函告知即可。(不用再簽約...)

2.解約前,至少提早一個月告知是規定...(保障雙方之權益...)

Felix 103-10-13 21:29

我們是房東出租人是我女朋友,

房客於上個月5日簽約,合約如附件。 押金2個月18000元, 由於房客押金當時只繳交一個月9000元, 原約定本月5日繳清一個月押金與一個月房租, 不料本月7日才收到房客通知,要求改為21日轉帳,且押金也未付。 我要求隔天必須先補齊保證金9000,房租部份再以副約辦理。 但隔天仍沒匯款,也無法聯絡上房客,向管理員詢問才知道疑似有吵鬧的情況。 最後我12日(昨天),在Line上面下了通碟,要求房客必須要和我們聯繫, 否則將依土地法100條,由於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干擾社區住戶安寧), 我們將收回房屋房客才與我們聯絡,並表示11日匯了6000元(仍不足9000)。 對面這樣的狀況,我們有點不知所措,也滿無奈的, 但合約中有寫到下列事項:  『第五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新台幣18000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新台幣9000元整予出租人。餘款於次月05日前與租金一併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居住期間不得影響社區安寧或造成其他社區住戶困擾,若查證屬實,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限期於2星期內搬離。

除前、後陽台外,房內及浴廁皆禁格禁煙。

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前,嚴禁鑽孔、嚴禁在非磁磚牆面粘貼任何物品,若違反此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以這樣子的合約內容來說,我們是否可以要求房客於兩週後返還房屋呢? 還是我們需要使用土地法第100條,其中的「自住」或「違反合約(干擾社區安寧)」的辦法來要求呢? 我們周三會與房客在里長辦公室或管理員室當面進行溝通, 若房客不同意或當場離開以逃離方式不回應,我們又該怎麼處理呢? 同步將存證信函寄出會是個好辦法嗎? 麻煩各位給予我們一些意見與協助, 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寄存證信函解除租賃契約,並請求對方限期返還房屋,若屆期對方拒絕返還,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建議您應該還是以扣除押金積欠租金總額達兩個月之金額時再主張終止租約可能較有勝算

且舉證也較容易,

否則基於保護弱勢承租人之立法背景,

法院將來不見得會認為你們的約定是一定可以終止契約之約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ping 103-10-13 14:19

律師你好..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品的,因為之前有被推銷過所以不是很相信這些。

原本我說要走了卻被強拉住了,一直要我說聽聽就好可以考慮看看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我跟著走上去了。實際上去了才知道原來是間叫康媚女子養生會館。

之後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很糟糕叫我要做他們的課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 我也不想做。 於是她建議我做一次體驗看看要2800但我覺得太貴 所以我沒有答應 她後來又說不然做臉部的就好800 因為她說她的主顧客很多 不會騙我 是真的還帶我去參觀了一下。

我心想好吧 800 就當作清潔臉部保養一下,於是就做了。

療程結束後,她又把我叫到小房間去 跟我說她們的療程還不錯吧之類的話

我是覺得還不錯啦,可是我並沒有要繼續做的意思,她又一直說她會給我很多的優惠等等 就是不打算讓我走 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真的很糟糕真的要做。

後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考慮到價錢上面的問題 原本要我一個月2000分36期 我不肯 後來又說1500分36期 一直講一直講 我只好簽了一些東西還拿我的身份證影本去影印 當時我也沒有看是什麼 因為他一直跟我說要簽這裡還有那裡等等,之後告訴我會有人打電話來跟我核對分期付款的資料 (說是跟中國信託合作的以便利商店繳款方式) 打來核對完後 拿了一袋的產品進來跟我解釋這些事之後課程會要上到的東西和一把剪刀 叫我拆開來檢查看看 , 我拆開封模了 可是裡面的產品我沒打開過。

回到家我還是有點猶豫 後悔 ...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她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 只有一張去做體驗療程的發票 上面寫保養品 800 。 1500*36期的課程我目前都沒有上到。 因為12號發生的 帳單第一期的1500也未繳。

目前我打電話過去說過我要看合約書內容和詢問過如果想解約的話要付多少錢之金額 對方是說產品已拆封 要我付產品金額 約兩三萬左右 但我都沒用過課程也還沒上,再簽契約的時候她有說過是之後課程會用到的產品 所以要我拆開封模檢查是否有問題。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 

 

請問我上網看到了一些新聞內容 於2013/5/4的新聞內容 

獨家〉搭訕賣美容課 消保官:不滿意7天可退

 中市愛美的單身女性,要特別注意了,有單身女子獨自在賣場或是逢甲夜市附近,遇到1男1女,他們先主動攀談,再引導到附近的美容中心,聲稱可以免費諮詢,到最後還是要妳花錢,購買療程或保養品,很多人被美容師不停糾纏下,買了課程後,卻無法退費,現在消保官主張,民眾並非主觀發動購買行為,而是被業者挑動的情況下,才會消費,應屬於「訪問購買」,適用7天鑑賞猶豫期;美容業者這樣的銷售行為,已經觸犯消保法,最高可罰150萬。

 美容師:「可以免費利用我們的儀器,送妳一個新的排毒課程。」

 民眾被帶到美容中心,美容師開始遊說,要妳買療程,業者瘋狂推銷,最後民眾花300多元,買了一瓶洗面乳,店家還是不輕易放人。民眾:「我要走了。」美容師:「妳聽聽看嘛,妳可以的話啦…」

 美容師纏人,試圖把客人留下,最後耗了將近1個小時,才順利離開,美容中心利用這樣銷售的手法,先在街上找單身女子搭訕,一整套的行銷話術,跟妳「搏感情」,再帶到美容中心,要妳花錢買課程。

 台中市消保官陳柏菁:「(民眾)被美容師挑動起來的,或者是你的業務人員,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就符合我們訪問買賣,所謂的衝動型消費,需要被保護的規定,有7天的猶豫期間。」

 消保官主張,這類的投訴民眾,大部分都被引導到主營業場所消費,並不是民眾預期性的購買行為,屬於「訪問買賣」,得適用於7天鑑賞猶豫期,像這位陳同學,也是被類似手法帶到美容中心,花了5千元購買療程,卻沒辦法退費。

陳同學:「如果妳要退療程,就是這2罐是妳自己拆封的,她有強調是自己拆封的,妳就要付這2罐的錢。」

 她手上拿的這2瓶化妝水和乳液,拆封後,業者說不能退錢,只能付3千8買下來,也要負擔第一堂課程1500元;消保官說,這樣的行銷手法不當,7天鑑賞期內所使用的產品,應該由業者吸收,未來可以要求業者期限內改善,否則可以根據消保法第58條,罰6-150萬。

 不過記者實際查訪後,店家不願回應,無法了解業者是否知道,這樣的行銷手法可能觸法。

請問我的是不是已經算是訪問買賣可7天內退費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15: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訪問買賣,依據消保法可以於收到商品7日內要求解除契約,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ping 103-10-13 15:1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訪問買賣,依據消保法可以於收到商品7日內要求 ... (恕刪)

 

律師你好! 那我想請問你 因為商品是日後課程上所需要,因此是由店家收回存放,

這也算是我購買之商品對吧! 因為明天要去店裡要求辦理退費並拿回我沒拿到的解約書  我想多了解我自身的權益。

 

sandy 103-10-13 10:33

兩年前購入天馬藥業集團的債券

業務說是保本型的債券今年已到期 但公司一直拖延本金無法贖回
下面是天馬的行銷內容
不過事實上手上拿的憑證好像沒有說明擔保品為何指有提及托管銀行為加拿大銀行。現在發生糾紛才發現該債券是非法的金管會可能也無法可管。請問該怎麼辦呢? 業務有說幫我們的資料交給檢調單位,可是感覺後續資金追回的狀態遙遙無期。現在下一步動作該怎麼辦呢?

 

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向社會大眾籌措資金所產生之債務,由於其金額大、期限長、債權人多,為保障全體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之利益,受託人加拿大皇家銀行與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訂立契約受其委託,為將來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享受共同擔保利益的目的設立信託。加拿大皇家銀行作為受託人,為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並為這些受益人按照信託合約管理與處分投資,並就天馬保本債券基金有關之事項,對委託人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之人。委託人若按期清償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係歸於消滅。但如委託人違反信託契約,不履行清償公司債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行使擔保權清償公司債債權人。

根據加拿大信託法及稅法規定,企業為活化資產,可將獲利或現金流入穩定的資產或業務經由收益型信託予以切割出售,對受益人來說,優點是標的資產產生的獲利不必課公司所得稅,具節稅功能,且90%以上的收益須以現金股利方式每季發放給受益人。
收益型信託商品在加拿大已盛行多年,根據統計,加拿大的收益型信託不僅能每季配息,且過去十年現金殖利率平均為9.15%,高於10年期政府公債。

您好: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若對方為非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地下投資公司,已經構成違法吸金的行為。雖然業務有說會將資料移給檢調單位調查,但為確保不是隨意應付您,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直接到地檢署提告或是調查局檢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該名業務及公司提出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eic615 103-10-22 02:31

版主,您好:

我現在也碰到一樣的問題了

看來這家公司真的有問題

請問您有找到什麼解決方法了嗎?

我也好想將全部的資金拿回來

 

sandy 103-10-23 00:05

 目前正在等總公司的正式公文,聽業務說公司內部近期會宣布解決方案

但我也很怕ㄧ拖再拖

sin 103-11-25 10:29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目前正在等總公司的正式公文,聽

sandy您好:請問您有收到總公司的正式公文或者消息?謝謝!

sandy 103-11-25 10:34

 他們說公司未來會上市,可能將手中所投資的資金換成股票。但仍然未收到正式文件..

sin 103-11-25 13:45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我聽到的消息也是這樣,請問您是在哪個縣市呢?可以跟您要email嗎?謝謝!

sandy 103-11-25 14:08
回覆 sin 的發言內容:
 sandy_0115@yahoo.com

 

sandy 103-11-28 13:32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email更正 :sandy_0115@yahoo.com.tw

 

李小蓁 103-12-19 17:17

請問版主目前處理的情況如何了呢? 謝謝~

李小蓁 103-12-19 21:50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業務通知,天馬不再支付利息,且本金也不能還,一樣是說兩年後會有一間「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會上市櫃,到時候可以換股票,當時我說要解約,對方只說沒辦法。後來想再約該業務的主管再詳談,沒想到等了兩周,毫無音訊,不得已,只好寄發存證信函給該業務的公司負責 人,果然兩天後,公司負責人終於肯出面談了。沒想到,談話中對方堅持這份合約與他們公司無關,而且完全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並表示天馬藥業的負責人已經被捕,資產被凍結,已沒有錢可以償還(我們有錄音,也有事先告知對方我們要錄音),後來我們也問,是否將債權轉移到「科爾興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對我們也算有點保障,但是對方表示不行。最後我們提出,希望12/19之前給我們一個有保障的解決方式,但是對方只傳了手機簡訊, 還是堅持與他們完全無關。如今期限也到了,對方始終沒有提出解決方式,我們實在是沒辦法了,準備委託律師提告

sandy 103-12-22 09:55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日前與幾位受害者到地檢署法警室刑事報到處窗口辦理,受理後由內勤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訊問,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目前還沒有請律師,還不知從何告起。

李小蓁 103-12-22 12:48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問你們是在什麼地方?我在台北。

我們這周就會找找看律師,我會問問是否可以一起都去聽聽律師的意見。

sandy 103-12-22 12:50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我也在台北
細節可用 sandy_0115@yahoo.com.tw ?跟我聯絡
jjc 104-03-06 23:03

大家好:

我也是遇到同樣問題,天馬一直沒和我聯絡,不知你們是否其他消息或進一步的動作,我人在高雄,謝謝!

jjc 104.03.06

小林 104-03-10 12:32
回覆 jjc 的發言內容:

大家好:

我也是遇到同樣問題,天馬一直沒和我聯絡,不知你們是否其他消息或進一步 ... (恕刪)

 我人在花蓮,也一樣是受害者.天馬問題可否mail 聯繫

ming10142099@yahoo.com.tw小林

孟小姐 104-03-17 11:53
大家好,我也遇到一樣的情況,想知道目前大家處理的狀況如何呢?我人也在台北。 我的email:ruthmong1230@gmail.com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

小林 104-03-17 21:35

天馬債券購買時有附PN即債權承諾保證書

如今在公開?明書上載明兩三年內無法贖回已違反約定 

是否集結眾受害者聯合提告較具影響力

Carol 104-03-25 10:45

請問有人是朝聯合提告這個方向走嗎?我的業務說告了也只是清算他們的資產,但他們資產也不多即使全賠了也拿不回多少,那請問現在該怎麼辦才好呢?我覺得等那兩年後的子公司上市換股票根本是拖延戰術,他們現在雖然還在運作,但如果後面撐不下去了宣告倒閉或是掏空落跑,那錢更是一毛都拿不回來耶!

我的mail是s290331@yahoo.com.tw,版主我有發mail給你了

小林 104-03-25 13:15

 大家好

曾請教多位律師情況都不樂觀

只?被詐騙

公司在海外未受金管會管轄

就算三審告贏也不一定拿得到錢

只知該案已入調查局偵辦中

除了難過也不知該如何處理才好

花蓮李小姐 104-04-13 13:24

 怎麼辦 我家人也被騙

我媽是在一個賣假藥的老人會場認識一個大鈺國際的經理人 吳姍融

他也是說甚麼一年可以拿24%利息 我媽把他退休的老本全部都砸下去

以為可以發財

我媽70多歲 他是那種連生病都死不去看醫生省健保費那種人

馬桶大便積到惡臭才沖水,省水費

辛辛苦苦存了錢 全部都被  吳姍融    推銷買不清不楚的境外債券話術影響

當初要贖回 還跟他說後面好多人排隊搶著要 甚麼的 錯過那個贖回的時機

 

現在他老人家一輩子存錢  就這樣沒了

有沒有人可以幫助

真的求助 沒人可以求了..........

小林 104-04-16 13:26
回覆 花蓮李小姐 的發言內容:

 怎麼辦 我家人也被騙

我媽是在一個賣假藥的老人會場認識一個大鈺國 ... (恕刪)

 

小林 104-04-16 13:27
回覆 小林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花蓮李小姐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建議去報案或送檢調單位

身邊被騙的人真的很多

 

LUCAS 104-05-29 13:24

 請問一下  版主還有各位是跟誰買的...是不是經紀人公司阿??? 請問現在處理狀況如何阿...我人在台中 也是同樣問題  謝謝

曹哥 104-11-10 21:26

我也是跟苦主一問題,希望有強有力的律師,司法人員,能協助我們。

johnny 105-01-16 21:34

請問現在處理了怎樣,都沒消息

ping 103-10-13 03:15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品的,因為之前有被推銷過所以不是很相信這些。

原本我說要走了卻被強拉住了,一直要我說聽聽就好可以考慮看看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我跟著走上去了。實際上去了才知道原來是間叫康媚女子養生會館。

之後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很糟糕叫我要做他們的課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 我也不想做。 於是她建議我做一次體驗看看要2800但我覺得太貴 所以我沒有答應 她後來又說不然做臉部的就好800 因為她說她的主顧客很多 不會騙我 是真的還帶我去參觀了一下。

我心想好吧 800 就當作清潔臉部保養一下,於是就做了。

療程結束後,她又把我叫到小房間去 跟我說她們的療程還不錯吧之類的話

我是覺得還不錯啦,可是我並沒有要繼續做的意思,她又一直說她會給我很多的優惠等等 就是不打算讓我走 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真的很糟糕真的要做。

後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考慮到價錢上面的問題 原本要我一個月2000分36期 我不肯 後來又說1500分36期 一直講一直講 我只好簽了一些東西還拿我的身份證影本去影印 當時我也沒有看是什麼 因為他一直跟我說要簽這裡還有那裡等等,之後告訴我會有人打電話來跟我核對分期付款的資料 (說是跟中國信託合作的以便利商店繳款方式) 打來核對完後 拿了一袋的產品進來跟我解釋這些事之後課程會要上到的東西和一把剪刀 叫我拆開來檢查看看 , 我拆開封模了 可是裡面的產品我沒打開過。

回到家我還是有點猶豫 後悔 ...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她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 只有一張去做體驗療程的發票 上面寫保養品 800 。 1500*36期的課程我目前都沒有上到。 因為12號發生的 帳單第一期的1500也未繳。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14 15:45

請到消費者服務中心報到...

萱萱 103-10-20 20:24

我也遇到以上的問題

可是我沒有給身分證去影印只有健保卡

這樣是會過嗎?

如果沒有繳錢會怎麼樣嗎?

歐伊 103-11-30 17:31

所以後面呢?

你就繳費了嗎?

K 104-12-12 02:32
回覆 ping 的發言內容: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 ... (恕刪)

您好

我也遇到跟您同樣的問題  同一間  想請問您的後續處理 謝謝您

姿姿 104-12-29 09:18

我也想知道大家後來怎麼處理...
我是分24期,我有開始做2~3次  也開始繳單子2張
這樣還可以做取消嗎?
因為一開始想說應該不能退所以只好繳了...
現在蠻後悔 

love200 105-04-28 08:33

想知道後續?
他們態度很硬
就算是七天他也會說產品已拆(就算未使用)
是否可以檢舉他們?

他們分期的是公司仲信資融 !好像類似地下錢莊?

漂漂 105-05-15 22:06

我來分享我的過程給其他人參考
中壢康媚女子養生會館=明明美妝實業行
我自己買2萬8的課程24期
我第一次退費是在七天以內說
但是他說產品已經拆開不行退(未使用)這時他不給您退的話請直接找消保官
後來我想說無法退款後我就一樣去做幾次
但是在做幾次後我發現他的按摩手法有少
後來我私下去協商了幾次顧問就堅持不退.....

 直到....
我去消保會申述才願意退我8000以及退給我5瓶臉的保養品 !!
最後是也寫切結書的我才知道 康媚女子養生會館=明明美妝實業行 蓋的章

早安 103-10-12 22:50

在五年前,父親將房子賣給我。
當時父親(意識清楚有自主行動能力)有親自跟我一起去代書事務所辦理房屋的買賣過戶,並且有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父親與我都有簽名跟蓋章。

而在數月前父親因病過世,當時在父親過世前的遺囑上只字未提到這筆房產!

但如今家中其他姊妹今卻不承認這筆買賣交易,因當初父親賣給我這房子時她們並不知情,而父親也以較便宜的價格轉賣於我,所以如今她們不承認這筆買賣交易...
並要求我
1.將此房子賣掉並給他們現金 或 2. 她們要以當初我購買此房的價錢賣給她們

請問 我該怎麼辦?
想請問在法律上,我是否有任何站不住腳的地方嗎?
我姊妹她們真有權利要求我賣房搬家嗎?

她們說如果我不賣掉的話...她們要找人來賣我的房子!!!
請問她們 有什麼資格或是法律上有任何依據可以執行這樣的行為嗎? 

您好,倘若這筆動產當初確係由父親賣給您而非贈與,則於您父親生前這筆動產已經為您的財產,父親死亡後亦並非為父親之遺產。因此您的姊妹們要求您將這筆動產列入遺產分配是無理由的。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12 23:34

您好!不管是買賣或部分贈與,如果已經合法移轉登記而歸您所有,只有您才有處分權,任何人都不能要求您賣出或搬家。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早安 103-10-13 16:39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倘若這筆 

........................................
謝謝 余柏儒律師 的用心回覆
那想在請問 姊妹們這種行言論為是否有違反任何民法刑法上任何法條呢? 

早安 103-10-13 16:4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不管是買賣或部分
.........................................................................

謝謝 沈律師  的用心回覆
想在請問您 若姊妹們最後仍堅持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是民事 還是刑事呢?
還是法院會交付裁決所之類的機構去進行...等動作呢?

 

luca 103-10-12 16:09

當初爺爺有公證遺囑,說將土地分為四等分給兒女,

並經由四個兒女協議後簽立契約借名登記在大兒子名下,

如今二兒子癌症末期擔心妻兒以後的經濟問題,

由於目前還是登記在大兒子名下

想請問如果二兒子過世後他的那一部分會直接繼承給妻兒嗎?

還是要先提出分割後才可以?

 

您好:

如果大兒子願意當然就由大兒子直接移轉登記給二兒子的妻兒即可

如果不願意,就應該由二兒子的小孩代位繼承請求分割遺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二兒子死亡後,其權利可由其繼承人來繼承,而本件關鍵應在於借名登記,有無以文書立據,才能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2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哥必須要有證據可證明為借名登記,其方有權利向大哥請求分配其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二哥之小孩與配偶亦方有可能繼承二哥向大哥請求之權利,若均無證據可證明借名登記,目前該房子登記名義人為大哥,大哥為所有權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程琳 103-10-12 01:45
100年跟二房東承租2、3樓的房子(整棟四樓透天厝),102年繼續承租四樓的房子,這中間一直在懷疑用電問題(因一樓騎樓承租給攤販),但都並未去查證,直到102年二樓經常性跳電及電壓不穩時,有跟房東反應卻也得不到回應,然後只好自己請人來查看,結果卻得知一樓攤販的所有用電均是使用二樓的,我們再次跟房東反應,房東依舊說不可能,電是接到四樓的,並要求我們再找人一同會勘,就此不了了之,直到我們承租四樓時,證據會說話,因為電費兩期帳單都是八十幾元,此時房東就聲稱不知情,並要我們直接跟攤販收,請問這有偷電之嫌嗎?承租時並未告知,事後確聲稱不知情。 另外,我們承租四樓時,將樓頂外牆廣告租出去,在契約書上並未載明,我們不得租出,二房東現在在向我們索取外牆租金,這是合理的嗎?並提出若我們不給,則要強行拆除,房東這樣做是合法的嗎?我們承租了二樓以上的房子,應該是有始用權。(有兩份契約,一則是剛開始租2、3樓時所簽的,上面有記載樓頂外牆廣告不得始用,一則是承租4樓所簽的,其上面並未記載不得始用,整棟樓除了一樓是租給別人,其餘使用權都歸我們) 現在二房東房租慢一個月繳交給他,傳line要求我們十日內搬離,否則要告侵佔,我們的合約到103/11(他與房東合約也到103/11)

 您好:

1.二房東及攤商如事前明知道此事,則確實有偷電之嫌。但恐較難證明。

2.如果契約上亦無載明不得一部轉租,則您可以將樓頂外牆出租

   但二房東可能會向縣市政府檢舉,此部分審查的重點則是設置廣告物有無符合行政法規。

3.二房東房租慢一個月繳交給他,傳line要求您十日內搬離,並非合法,

   依法應係積欠達2個月租金才可以終止租約

   對方要告侵佔應該也不會成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ieh 103-10-11 20:07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我被職場言語霸凌,我已經有證據也問過勞工局的律師,他建議先發存信給公司,同時間一起發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書請他們來調解

因為寄存函太慢,我不想再到公司了,

律師建議如果有在電話中說明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也可以作為證據

不一定要發存證信函,但應有完整明確之錄音並作出譯文。

因為我想依勞基法第14條第2款,不過ㄧ般而言會建議在職的時候進行,避免日後發生究竟為自願離職還是請求資遣的爭議。

問過勞動局,申訴單一去,最快也要兩星期,同時我也必須告知勞檢處,聽說勞檢電話一打,他們就會馬上到公司調查,因為我想馬上到協調會要資遣費然後離職

1.所以我可以直接到公司寫離職單,離職單上須註明是要終止勞動契約嗎?

2.如告知公司我寫離職單的同時,會告知勞動,勞檢,這樣妥當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14 15:47

1.離職=終止勞動契約,如您上述之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先寄存證信函...,你去寫離職單,公司有可能會認為你是自願離職...

2.沒關係...

3.基本上,聲請調解到進行調解要等一段時間...

4.建議備齊證據,諮詢具相關經驗之律師...

以上。

QTEN 103-10-11 13:44
我朋友今天去一間商店購物,突然被臨櫃保養銷售員推銷,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不小心簽下了兩年的做臉保養契約,回家才發現相當的後悔簽下此契約(兩年72000)。
想請問以下問題

1.是否符合訪問買賣的問題?

2.如果能在7日內退掉此契約,是否還得資付契約書中說明的違約金?

3.朋友簽訂契約後馬上被銷售人員實施做臉保養,並聽從銷售人員自行拆封保養品組,這樣這組保養品是需要負擔費用嗎?

感謝您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1 20: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是自行前往櫃檯,則不算是訪問買賣。

2、倘若課程已經實施,則必須扣除已經接受的服務、已經開封的商品、及手續費(手續必須依據約定,最高不超過價金扣除已接受之服務及商品之20%,未約定則無)。

3、倘若未實施課程,可以要求給付不超過5%的手續費(手續必須依據約定,最高不超過5%,未約定則無)。

小楊 103-10-11 01:19

請問當初六人一起合資一人出十萬成立公司大月三年其中並沒有任何的書面契約全部都是口頭上的承諾,現在我因為公司經營方式與理念有很大的差異而選擇退出,我能拿回當初所合資的錢嗎?(當我想要回我當初所投資的錢時,對方都一直已公司戶頭沒錢來搪塞,雖然當初一開始沒有訂立合夥投資的相關契約,但後來我要求要回我投資的錢的對話電話錄音,和通訊軟體的對話都有對方承認我有出資投資證據)

沈恆 (沈律師) 103-10-11 17:52

您好!出資的錢若已經用於成立公司並成為公司股東,就與借款不同,公司並沒有欠股東錢,股東不可以要求拿回出資的錢;股東可將出資額轉讓換取現金,轉讓金額可依公司的現值及出資比例來決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楊 103-10-12 10:2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出資的錢若已經用於成立公司並成為公司

律師您好!謝謝您利用寶貴的時間回覆,但可否再請問一下如何才能知道公司目前的資產總額是多少(因為我有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訊息可是都無回應,再者今天公司只是個小小的資訊工程有限公司根本找不到人可以轉讓,是否就任由公司已無關要緊的態度來吃掉我所投資的錢。依我小小的想法這樣根本對投資者的人沒保障。

Sam 103-10-11 00:17

請問律師,今年四月初我與室內設計公司簽訂一室內裝修契約,有紙本且雙方各一份,皆蓋有公司負責人章與騎縫章,因九月房屋即將完工,所以聯絡公司可進場施工卻找無公司負責人,後來得知公司負責人已經不知原因斷絕對外聯絡的方式,原先的電話也不再使用,公司也人去樓空。於簽約初,因契約明定需預繳一筆訂金(40%),我使用網路銀行轉賬,匯入契約中註名之賬戶,請問現在我有哪些選擇或動作可以進行以保護自我權利。

 您好:

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履行契約

如對方逾期仍不履約,則可對其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並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1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約,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可請求解無契約損害賠償;亦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葳 103-10-10 18:28

103/8/24於一間台彩任職.沒簽訂什麼書面契約.做了幾天發覺不太適任又一直再少錢.就於9月初以電話向老闆提出離職.公司規定要提早一個月提.老闆說做到找到人.快的話1個禮拜.慢的話1個月我就能走人.我也口頭答應了.之後因個人因素於9/28無法去上班.當天電話連絡老闆告知我無法繼續做.老闆就說那薪水沒得領.還有我9/26預資的6000元和上班少的錢加起來一共8千多要償還.我想問公司能否跟我討這些錢? 還有如果雙方告起來兩方的權益又是甚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敘述過於簡略,無法知悉您的薪資多少,是否有無故扣薪。未依規定離職的部份,雙方沒有約定賠償的話,必須造成公司的損害才能求償

2、不過倘若有無故扣薪的話,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小幻 103-10-09 09:24

房東防止房客自殺在租貸契約上增加設立之條款,

倘若房客已簽名,這份契約是否在發生問題時有效力?

還是只有嚇阻功能,又或者有其他方式能保障出租人的權益?

 

煩請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1: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防止自殺條款,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是可以拘束雙方的。

2、簽立之後就會發生效力。

3、雙方約定防止自殺、並且約定效果,如賠償等即可。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9 16: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的約定沒有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或是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都可以有效成立唷!

若日後,有契約約定禁止之事由發生時,房東自可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

您所謂發生問題時應是指房客自殺時

則該時房客繼承人亦應繼承該項義務而依約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ruke 103-10-08 20:42

我有一塊空地,租給一位二手車商 林先生當車庫停放他的汽車約8台

當時只有簡單的下載一張租賃契約,讓雙方簽名,沒有到法院公證

其中第一條是:本契約不可頂讓予他人...等,不然就是失效。

後來林先生跑路,聯絡不上人。有人號稱是他的公司同事,接管他的業務

也繼續匯租金到我的帳戶。

但是我要跟他們終止合約,因為光是第一條就違規了。

所以約他們出來談,他們也拿出那張原始契約。讓我在上面直接塗改

改成[給予他們45天的時間找其他停放車輛的地點,時間一到就要把車移走,這段時間免收租金]

現在時間快到了,他們卻沒有積極動作。

我擔心他們耍賴,勒索我之類的。

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如果請警方處理他們仍不理會的話。如何聲請強制執行,把對方的車移走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方應該會認為本件是屬民事糾紛而不會受理,本件建議您應先發函通知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遷,若逾期未搬遷,即應提起訴訟來請求,勝訴才能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先生如已跑路,程序上可能連存證信函都寄不到,建議直接委託律師處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8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您未經過公證公證內容亦未有可逕行強制執行之規定,故除非您先發函終止租約,且直接起訴請求對方遷讓,否則無法直接強制執行唷!

若還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您好:

建議您可於約定期間到期後向對方提出返還車位之民事訴訟

待勝訴確定後就可以對其強制執行將車位清空取回占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永 103-10-07 16:07

律師好:

我是勞方,簽了一個三年工作契約,做了一年後要提前解約

1.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迴避這個責任

2.若堅持不繳交違約金,我可能面臨到的責任以及後果為何?

因您與資方已簽署勞動契約,若要解約也是依該契約條款之約定,除非開契約條款有違反強行或禁止規定,否則勞動契約有約束雙方的效力。惟若一方未依約履行,他方可持該契約向法院請求對方履行(包括給付違約金)。

又倘因勞資爭議涉訟,建議或可向縣市政府勞動(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宇 103-10-07 12:56

各位好!

我的情況是我退租時,房東把我的租賃契約搶走,因為上面有詳細記載收租日期、金額及房東收租簽名,導致我無法報稅,相信房東應該也是怕我檢舉逃漏稅才把契約收走。之前也沒有備份,像是影印契約書,雖然有報警,但警察說這屬於民事糾紛,無法處理,只能勸導房東而已,但房東避不見面。我想請問的是,單就搶走契約書這個動作而言,能不能算得上侵占或是搶奪?或者有其他刑事責任嗎? 還是只能依民法767條處理。謝謝大家!

您好,租賃契約通常會簽訂一式兩份,若房東趁您沒有防備之際,掠取您所有的那份租賃契約,可能已經構成刑法搶奪罪,建議可議蒐集相關證據,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於進入訴訟程序後請求返還該租賃契約,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宇 103-10-07 17:02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租賃契約通常會簽訂一式兩份,若房東趁您沒有防備之際,掠取您所有的那份租賃契約,可能已經構 ... (恕刪)

謝謝林律師的回答!

東西被搶當時沒有錄影,但我有他出租房屋的照片,以及他打電話給我要我繳租金的通話明細,而且當天我也有報警,請警察協助我取回契約(雖然警察當時表示此為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所以僅能規勸,這似乎是吃案),所以有報案紀錄,最近也準備要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房東歸還,想請問這樣的證據足夠表明我的東西被他搶走嗎?因為東西被搶的太突然,完全忘了要拍照存證,所以擁有怎樣的證據會比較有利呢? 因為我怕東西已經被房東消毀,房東又不承認有搶我契約

seven 103-10-07 09:31

去公司應徵時老闆說給我薪資是2萬8 但實際上我領到是2萬3左右 後面說給我調薪到3萬2 但實際上領到2萬7左右 我跟他反應他卻卸責推託給社會局說我的薪資包含了雇主該負擔的勞保健保和勞退 但這在一開始應徵和條薪資時都沒跟我告知過 由於我們雙方沒有簽訂什麼勞契約 請問這樣的情形該如何解決? 還是只能摸著鼻子吃悶虧?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7 09: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部分屬於短給薪資、未依法提撥、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您可以依法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         證據的部份除了勞動契約之外,倘若有當初的應徵資料、證人等都可以證明。

 

 

 

 

 

seven 103-10-07 10:3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nbs ... (恕刪)

 請教曹律師 公司每個月是有幫我投保勞健保,但他是指3萬2的薪水是包含了雇主該負擔的勞保健保扣除掉所剩的2萬7才是我實領到的薪資 跟老闆反應他硬是說有給我薪水到3萬2 但是要加上雇主該負擔的勞健保和勞退,這樣一開始都沒講清楚的話還能去申訴嗎?

小游 103-10-07 08:45

本人售屋經"仲介"售出,有簽"房屋交易安全保證書",但買方交第一期款進"專戶"後表示不買,要解約了,仲介要我:

1.拿回買方已繳第一期款的一少部份錢即可,簽和解,房子繼續賣.

2.依房屋交易安全保證書,摧告解除契約後~專戶的錢扣除服務報酬(合約是簽約付50%,交屋付50%,請問是扣除服務報酬50%嗎?)=剩餘的錢歸我沒收,房子繼續賣.

請問我如用訴訟可拿到買方已繳第一期款(扣掉服務費)的全部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酌契約內容,依契約內容來主張最為保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建議攜帶完整契約及相關資料直接找律師當面諮詢為宜,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需要協助,可以來電.

Damon 103-10-06 22:43

Dear Sir:

 我被一位經由同事而認識的一位梁小姐騙走60萬,一開始梁小姐叫我去信貸六十萬出來投資房子,每期要繳交給銀行利息跟本金,梁小姐說會付款,叫我不用擔心,且他也簽了六十萬本票給我(想說是同事的朋友,就相信他了),貸出六十萬後,梁小姐繳了3期在也沒有繳了,貸出六十萬給梁小姐的這段期間,我有跟梁小姐要過買賣合約契約書,但梁小姐說一開始我說不要契約書,現在也沒辦法給我(那時梁小姐有說要給我契約書,但我想說同事朋友應該不會騙我,所以我跟他說不用了,後來想想還是要有保障,還是跟梁小姐要契約書),後來我有問梁小姐我所投資房子買在哪,梁小姐說會帶我去看,結果都藉由忙碌而推拖。

在梁小姐沒幫我繳交信貸的時候,那時他當下有一台車子,我有請他將車子賣掉將欠我的六十萬還給我,一開始梁小姐說好,但最後梁小姐將車子過戶給他妹妹,後來有跟梁小姐說若不還我錢我會提告,梁小姐說若我提告,他將不還我錢,當下我很生氣,立刻去警局備案告梁小姐詐欺,我也詢問過我同事,他會幫我做證當我的證人他有欠我錢,但目的我想告他詐欺,因為告民事的話,我怕梁小姐已經脫產了,所以....

我想請教律師我告梁小姐詐欺是否能成立??

謝謝

 

 

 您好:

1.建議您應先蒐集對方有向您告知要投資動產及您有將金錢交付對方之相關證據

  (如email、錄音、匯款紀錄等),方較有可能可以對其提出詐欺罪告訴。

2.向警局提出告訴應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有正式提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Damon 103-10-06 23:43

目前有去銀行申請信貸六十萬出來記錄,其他證據只有證人證詞,法院的傳票已收到了,之前有跟梁小姐追討欠我的六十萬,聽梁小姐口氣,感覺不怕民事訴訟(懷疑梁小姐已脫產),想說需要加強哪部分可針對梁小姐的刑事訴訟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相關證據,如對方之錄音投資契約,若您與對方之間尚有委託投資之關係存在,或許亦有構成背信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文衡 103-10-06 18:23

你好:本人是在今年8/29向公司小老闆當面請辭,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勞方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應自知悉30日內請資方把每個月從薪資扣除百分之6的勞退金,加班費不足差額,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高薪低報之勞退差額,歸還於本人,小老闆原本說下個月初五來領,但時間到了經理出面卻又變成不行?在勞工局協調時資方卻向勞工局說是我自請離職並未寫離職單!當下勞工局調解員問我是不是有說自請離職?我正常反應先答“有”再來要說明原因時,調解員就一直說話等到可以說的時候調解員卻說我為何不一次說清楚現場有錄影音證明我只說“自請離職”所以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都不行向資方索討,我感覺好像被調解員設計,他們完全站在資方立場,但公司確實是有違法而且是重大惡意之累犯!罰後還是一樣違法!歷年來離職的員工去申訴要求的事項都一模一樣,而且都成功拿回應得款項和非自願離職書!為何我就不行?於10月20日要再開第二次協調!想請問專業的律師!我該怎麼辦?我還有機會勝訴嗎?

 您好:

您如果可以證明是因為公司違法在先才會在法定30日期間內主張要離職(最好有以存證信函方式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聲明及原因),就有機會告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cctai 103-10-06 16:04

與朋友合夥開麵店,沒有簽立任何合作契約,只有匯款給他2次的資料,麵店開了1年就結束營業,用簡訊告之賠錢,我們要求他提供收入與支出明細,拿不出來,現在我們可以討回當初投資的錢嗎?當做是我們借他的嗎? 要如何追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主張借貸對您或許會比較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西瓜 103-10-05 17:52

我是在某大仲介公司服務的西瓜,我最近有幾個毛很多的客人出幾個難題給我,我很怕我會違法,先來詢問各位專業的大大,免得直接問總公司法務的學長姐會被罵菜逼八,一踢退三步,去旁邊吃土點菸吧。

我有個客戶是賣方,最近我有幫他找到買方,可是他下禮拜要出差,要我幫他代收訂金,幫他簽名,這樣我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另一個客戶,他好像在過了委任契約期限後,私下跟我另一個客戶成交(好像是用人頭),我可以跟他們要服務費嗎?我花很多時間的。

還有一個客戶,都已經到備證用印了,他悔買,一期價款已經進履保專戶了,可以直接從裡面扣服務費嗎?

 您好:

1.建議您應先將對方之授權以書面或錄音之方式保留證據為宜。

2.您是否可向對方請求服務費,應視當初之委任契約內約定之相關期間而定。

3.關於客戶悔買而一期價款已經進履保專戶是否可以直接從中扣取服務費之問題,

   通常仲介就此種情況是可以請求買方支付服務費,

  不過是否可由履保專戶中直接扣取則應依委任契約及履保契約之約定內容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5 19: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因為專任或一般委任契約中會訂有可代收訂金之約定,故可代收,但千萬不可以幫客戶代簽名,若客戶需要出差,可將公司制式的授權委任書交給其簽名,請他先委任親友擔任代理人以避免糾紛

2.若私下成交,必須要舉證是與帶看中之客戶有一定親屬關係。

3.要看履保契約中之條款怎麼定的,不過通常都不是從履保中扣,是另外請求,因為履保的錢都是直接讓賣方沒收走,再由仲介跟賣方抽走約定之成數,但這一部分並分是買方之服務費。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5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代客戶簽名一事,建議您不要,避免牽扯偽造文書,至於私下成交,您必須要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方可對其請求服務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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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05 02:13

於9/26 接到學X電腦短期補習班電話,說有線上免費體驗課程
約好9/30前往現場領取,但櫃台人員聽到我要領取線上課程便叫我填寫個人資料,好了之後瘋狂推銷
鬼迷心竅簽下每個月3050元共36期的分期信用貸款(遠X銀行)
銀行端已於10/1早上打電話確認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上寫審閱期五天,契約從10/6生效

昨天10/4早上、下午各上了一堂課
覺得自己不適合課程,想取消
但因為假日的關係,無法致電給消保官詢問,也無法打電話銀行詢問是否已撥款

下一步我該怎麼做呢
只能等星期一詢問是否已撥款嗎?
契約書寫10/6生效,我10/6才跟補習班說要取消會不會來不及了呢?
還是要10/5今天就去跟補習班說取消呢?

小貓 104-06-25 23:08

請問後來怎麼解決的~~~我也有這個困擾~~~謝謝~~~ 

Simon 103-10-04 17:12

前幾天我在玩線上遊戲的時候突然被永久停權 原因是意圖現金交易

該公司的遊戲管理規則裡有一條包含 意圖現金交易會被永久停權(令很多玩家也被永久停權了)

可是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第十九點中說明只有下列3項才能對消費者終止契約 而意圖現金交易似乎沒有符合下列3項的原則

(一)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如非上述3項 最高處分只是停權7天

請問一下 遊戲公司的管理規則能夠定下意圖現金交易會被永久停權的處分嗎? 還是這條規則該視為無效呢? 謝謝

RAIN 103-10-04 10:35

您好:請問在我任職滿1年後公司要我從行政部門跳到業務部門,但是必須從新人開始做起且實習上課兩個禮拜的薪資僅有2萬塊和原本薪資差了八千,這合理嗎??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簽到任何轉調的契約或是同意減薪的合約,都只有口頭上告知而已!

而後最後一天上課說我考核沒有過所以問我是否需要離職單,但我最後沒有寫因為我認為這程序不合理等於是變相要我自願離職,所以我當天直接下班離開,後來傳訊息通知我說我沒有辦理離職所以一樣要回去上班,那我可以拒絕嗎?我已經對公司失望了,不想再回去,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公司之降薪調職或解僱並不合法,建議您或可向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提供勞動基準法第14條供您參考,建議您思考是否終止勞動契約?否則未終止勞動契約前,若您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達三日,公司可將您解僱,反對您不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L 103-10-04 03:00

各位律師好~

 

一開始我找到代辦公司
然後一開始要我簽一張貸款規劃委約契約
之後要我跟銀行去配合然後給銀行資料
但是後來因為我沒有要辦了..連要給銀行的資料也還沒有給
所以我後來直接跟OK的人說要取消..他卻告訴我要收手續費5000

我就想說我甚麼都沒有辦理為什麼還要收錢

之後OK的人跟我說我有簽第一張貸款規畫委託契約的部分
所以要繳5000..

之後好像就跟他們有點衝突
他竟然跟我說如果換做主管來跟我連絡會比較硬
但是之後我也沒有理會

事情又過了一兩個禮拜之後
OK的人又再次跟我聯絡說已經跟主管做溝通完
要我填寫第二張單子
電話口頭上OK的人是跟我說簽了這張終止契約..

不會跟我收取任何的手續

以下內容是第二張

契約終止證明

因本人於後因故不願續為辦理貸款申辦,
至有違反契約規範並造成忠訓公司無法完成委託
故本人授權忠訓公司得於終止契約之日起三個月內,
逕行查詢本人貸款申辦進度及其結果,儒有必要時,
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使用授權證明,
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及申請證明文件予忠訓公司,
另保證將遵守契約精神及誠信原則,於終止契約日起三個月內
不以任何方式向忠訓公司篩選之貸款訂約標的申辦貸款..
違約者願一原約支付服務費用與忠訓公司

我給朋友看了這張,他們都叫我不要簽
請問這樣子該怎麼解決才能夠保護我自己本身的權益

請各位律師大大告訴我該如何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4 1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證明書只是不希望您另外藉機自己辦理貸款,本文認為尚屬合理,但是應該加入下列條款:

(1)公司方願意放棄一切其他權益,並且除違反證明書之外,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2)授權書僅限於3個月內查詢貸款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2、本文建議您應該刪修對方公司名稱,避免發生其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