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 敝姓葉,因近期犯下強制猥褻案,現為交保候傳期間,經搜尋網路-法律諮詢家, 發現您對刑事案件屬專家,想就我自己所知道的案發經過,向您詢問相關問題。 9/12晚上公司聚餐完畢,因喝了許多久,僅記得從餐廳出來之後,本想搭計程車回家, 沒料到半夜醒來已在警局的拘留處中。 據了解,應是我於醉酒狀態中,從女生後面摸胸部,被路人合力制服報警處理, 但因我當時神智不清,只記得到準備坐計程車這段。 我於警察製作筆錄時雖有發現罪名為強制猥褻,但因確實不記得發生了什麼事, 於製作筆錄時,警察所陳述之情況,皆不曉得,故筆錄上面亦為不曉得。 當日同時被押送到台北地檢署,檢查官開偵查庭亦與製作筆錄時供詞相同, 但我於庭上有表現出 - 對於我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我深感悔意,如可能,我願對 被害人致上最大的歉意與補償,隨即以三萬元交保候傳。 在案發過後至今天,隨時都處於一個恐慌的狀態,害怕被處刑並入監。 想請教張大律師,在此案中,因我屬醉酒狀態,所發生之事實皆不曉得, 如真要判刑,是否有可能被判緩刑?或是沒有這個可能,判刑確認後直接 執行(如不上訴)? 因醉酒狀態,罪名是否有可能改判?
小妹我上月因前車想闖黃燈後又因看見警察而急煞..反應不急而撞上前方汽車車尾
但因為是公司車(無車碰車保險) 所以前面有塑膠墊緩衝..所以對方的車子保險桿上只有留下1CM*1CM大小的掉漆(我車車牌螺絲痕跡)
當下車主並無報案~但有留電話...隔日他要求我到事發地點警局作筆錄..因為他說他車子掉漆要烤漆..還說裡面的保麗龍疑似裂開了要求回原廠(BMW)檢修
小妹想請問:
1.對方車子車齡目測應該10年以上了---是否有折舊的法條可用?請問如何計算呢?如果以5萬元來計算該如何算出要賠償多少?
2.車主本身車尾就有許多刮傷~所以想藉此換新整支保險桿~費用五萬元要我出1萬5..這樣合理嗎?我有誠意負責~要請他到我配合的保養廠他不肯..我可以只針對我弄掉漆的部分去處理賠償嗎??
3.因為小妹是在上班中發生車禍..公司只有保強制險~事後公司不聞不問~只說我賠不起就只好被告了..但對方律師是說雙方都有責任~誰都跑不掉.. 如果公司強制扣薪賠償..我是否能針對此事向勞委會申訴呢?? 謝謝!
敬請賜教!!
我方車沒事,小朋友嘴色有受傷
對方車壞,人有受傷.
初判表為我方起步轉向疏忽.對方為駕駛疏忽.
我只有保強制險,對方修機車修了九千多,我方於當天就賠給對方七千,因路權我方佔的因素比較大.
當初說好他拿了七千修車,他受傷部份由強制限給付.兩人就私下合解了.
可是我們沒寫合解書.
九月時收到調解單,說因為車禍他8月開始就不能工作(因為當初的腰傷)
4月23日的診斷証明書寫背部左手右膝挫傷,他當天去X照光腰也沒怎樣
8月拿到診斷書寫第4.5腰椎滑脫,需休養3個月.
4月23日到8月份這中間都有工作,也有參加公司社團瑜伽社.
跟我要求20萬精神補償金.
我方無法接受
對方去提告我過失傷害,當初製作筆錄的員警說我們小朋友嘴巴有受傷(筆錄有記載,可是小朋友沒有去醫看無証明,但幼稚園老師可以証明確實有受傷).
現在雙方互提告.
那當初二人都說好私下和解,可是事後又來這招.
我能告他些什麼嗎???
回覆 阿華 的發言內容:
持有會被吸食所吸收,因此只處以吸食,因為是初犯所以會送觀察勒戒。
法條如下
第 21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 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第 23-1 條 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 察、勒戒,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並將被告移送該管 法院訊問;被告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予以逮捕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般若是初犯且有自行戒毒,檢察官有可能同意緩起訴,但緩起訴不一定對您是好的,因為若有其他犯罪,會一併被起訴。
我上個月初被 警察抓到持有二級安非(不到1g),當天也解釋並無買賣行為,這是贈予的..但是當天有驗尿,,,的確也在筆錄中有承認吸食二級,但澄清並無買賣.....這是初犯且並無前科
今天收到下週三要應訊 ...不知道 當天會不會直接把我抓去勒戒??有可能不用勒戒嗎??
要怎麼讓法官不勒戒?
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 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位朋友甲被警察釣魚.被查出身上持有搖頭丸1.5個和非常少量愷它命, 在警局時因為警察恐?, 筆錄為有承認曾經約半年前有食用. 持有的東西約是一年前在夜店由不知名的友人所給的. 但是當晚在偵查庭時,面對檢查官才得以說出. 表明身上的東西並非自己所擁有. 因為朋友甲有上夜店習慣,東西可能是在夜店時無意間被其他人放進去, 有可能是在夜店時,其他人擔心會有臨檢,所以將東西塞到朋友甲的包包裡. 並且朋友甲也表明自己並沒有食用. 案發地點是在台北市,朋友甲也是住在台北市. 請問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1.驗尿結果尚未出來.在這之前需要做任何處理,以免被直接勒戒或是判刑? 2.可否更改法院傳票地址,以防家人收到傳票.朋友甲的戶籍地和居住地一樣. 3.驗尿結果為陰性或陽性,該如何處理.(猜測陰性的結果比較高.) 4.對於上身持有的部份,因為真的不知所為何會出現在包包裡,請問要如何處理才能處理? 5.在偵察庭對檢查官說的是沒有食用持有,但是在警局時是承認有,兩個答案不一樣該如何處理? 6.是否有可能成為緩起訴處分,或罰金,或勞動,或是其它不用勒戒被關的方式. 謝謝
1.有關文書送達部分,您可向地檢署詢問辦理變更送達處所之相關事宜。
2.本件初步來看涉及施用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
3.施用毒品罪部分,如果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呈現陰性反應者,尚不能僅憑自白有施用毒品,即加以認罪科刑或起訴。
4.持有毒品罪部分,可以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件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責,又若您所持有之持有第三級愷它命在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下,則不會構成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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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我身上發生了一件事情 牽扯到法律問題
想請教一下
我爸是一個不常回家的人,一回家通常都會為了錢跟媽媽吵架
因為爸爸愛賭博 常常在外面缺錢就回家要
他們雖然已經離婚了 但爸爸大概一個禮拜回家一次
這樣的情形其實已經蠻久了,我們都認為只是吵一吵,吵完吼完就沒事了
直到昨天 他又因為錢的關係跟媽媽吵架
但不一樣的是 他講不過媽媽 就出手打她
哥哥看到 就挺身而出的保護媽媽 但就扭打起來了
媽媽打電話了報警,哥哥跟媽媽都到警察局去了
爸爸卻先跑去醫院驗傷,驗傷完就立刻去警局告我哥傷害。
我哥聽到爸爸要告他 就換他去醫院驗傷這樣
驗傷完 去警局 才發現 爸爸很堅持要告哥哥
即使警察先生跟爸爸說 是父子 不要這樣
但 爸爸堅持提告 堅持要讓哥哥有被告的記錄
警察先生問媽媽 要不要作證人 因為這樣對哥哥很不利
所以媽媽也做了證人的筆錄
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 哥哥會不會被法院判刑
或者是抓去關 又或者是有前科這樣
我很擔心哥哥的未來日子 畢竟他才24歲
而且警察先生說 因為兒子打父親 是公訴罪
可是他是為了保護媽媽才跟爸爸動手的
然後 現在爸爸跟哥哥互告 屬於互毆罪
請問媽媽當證人之後 哥哥的勝訴機率高嗎?
當天我們有試著想申請保護令
但警察先生說 因為是互毆 爸爸可以說是哥哥家暴
哥哥可以說是爸爸家暴 這樣 所以不能申請
我們真的很害怕他回家 因為他會說出一些很可怕的話
但我現在更害怕哥哥因為這樣而被判刑
不好意思請教有關詐欺的案件.(甲):(賣人頭帳戶).(乙):是(甲)的朋友也是跟(甲).(收帳戶的人).(丙):是(乙)說把(甲)帳戶交給他的人(丁):(詐欺車手)事情是這樣的.(甲)賣人頭帳戶被查獲.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說他把人頭帳戶賣給(乙).之後(乙)也被警察帶去做筆錄.(乙)在筆錄上說他確實有跟(甲)收人頭帳戶也給他5000元.但他把人頭帳戶交給(丙).至於5000元也是(丙)交給(乙)然後再交給(甲).但事實上(丙)根本沒收到人頭帳戶也未曾拿錢給(乙).但(乙)卻緊咬(丙)說有拿人頭帳戶還跟(甲)串供一起咬(丙)有拿.還跟警方留了一支(丙)很久就沒用的電話(跟(乙)有通聯記錄).最後人頭帳戶在(丁)身上(丁)也被抓了但並沒說是(丙)拿給他的僅說拿人頭帳戶給他的人他不認識.請問這樣(丙)會卡到詐欺或幫助詐欺的罪嫌嗎?這樣是不是只有人證沒物證?這樣被定罪機會高嗎?備註(甲跟乙是朋友).(乙跟丙認識但沒有很熟).(丙跟甲不熟從來沒連絡過)
1.(乙)在做筆錄時有告訴警方說(丙)和他曾在一間超商討論詐騙的事情.事實上(丙)確實有跟他在 超商見過面但絕對沒有討論詐騙或交人頭帳戶的情形.就算檢察官或警察去調畫面出來也沒關係
2.(乙)他告訴告訴警方說他沒有賺任何利益.只是單純幫(甲)而已.(這樣的說詞檢察官或法官會相信嗎?)
我女兒一個月前搭乘友人車子出遊,其中一人有吸食k煙,用量蠻大的,後來遇到臨檢,全車人被帶往警局作筆錄,也被驗尿,當時筆錄也清楚只有車主使用,其他人都沒吸食,但一個月後收到法院通知開庭,打電話去查詢,書記官說我女兒呈 陽性,可是我女兒並沒直接吸食,可能是二手菸,當場在一起的朋友可以作證.現在出庭該如何呢?說實話沒吸食,可是爆告陽性,法官會信嗎?不信認為辯解 怕更糟.同出遊的朋友可作證人嗎?在旁的友人都沒驗出,只有我女兒體質有,真的好難解釋,我女兒未滿十八,是會怎麼判?
出庭該怎麼說?事實是吸二手k煙又怕法官厭惡她不知悔改,判更重.說第一次使用又不知會被?戒嗎?她剛上大學,被?界怎麼繼續學業,真的好困擾,請教我如何讓事情簡化,因為孩子真的沒那個壞習慣,
那些朋友也沒再往來了,好好的去上大學.希望律師幫幫她......
案發9/11 下午12:55
因朋友車子在倒退行駛,摩托車騎士可能慌張導致煞車太急滑倒,摩托車滑行至騎車底部,雙方無叫警方,在說好沒事後,摩托車騎士自行移動車子,下午3:00 又報警告我朋友肇事逃逸。
1.朋友已經做完筆錄,時間與警方說的案發時間(監視器時間)相同,摩托車騎士則不同
2.有將擦藥的衛生紙留著當證物
警方也保存監視器畫面,摩托車是自行滑走無任何碰撞(但我朋友也是有錯,才會造成車禍)
對方咬定我朋友撞到後,直接開走無關心他人。但監視器清楚拍攝到無碰撞,對方滑行,我朋友也有下車關心擦藥。
請問
1.案發過後兩個小時才報警,這樣案件如何成立?我能否懷疑在這兩小時內,對方已經串供完畢?
2.無任何碰撞,但對方滑行自行受傷,除了醫藥費之外還需要有任何刑責嗎?我朋友也有下車觀看不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當時摩托車騎士他也能自行送醫,這樣如何認定肇事逃逸?
3.和解後還需要開庭審查嗎?若開庭時法官不認定肇事逃逸,那被告還會存有案底嗎?還需要走民事求償嗎?對方可能在上訴嗎?
4.若我朋友無肇事逃逸,是否可以針對毀謗等對騎士提出告訴?若在和解完後,肇事逃逸罪名還會掛在我朋友身上嗎?和解後我朋友能對摩托車騎士提出告訴嗎?
以上,煩請律師協助小妹我回答,謝謝
我於3年前透過仲介(中人)介紹, 評估台北市一房地產殘值超過1000萬, 有短期借貸的需求,於是我同意借對方800萬, 利息三個月核算共72萬,事先扣除;本人實際出款728萬給對方.
另外包含仲介費24萬由仲介領走;與代書費1萬,地政規費約1萬2; 對方實際收款金額為701萬8千.
三個月後,本人想向對方索回本金,對方開始避不見面;兩個月後;突然收到刑警要我做筆錄;表示對方去報案說,他長期酗酒精神不濟,某日去調謄本,居然有陌生人(就是我)偷拿他房子做不存在的債權設定,要我無條件塗銷,否則告我詐欺.
但我所有私契(本票.借據).公契(地政社訂契約書)都有他親筆簽名,之前匯款給他的匯款水單也都還在, 再者;對方雖然在法院一直聲明不認識我,卻私下找我和解;說他被人陷害,我也是受害者,要還我本金希望我不要再跟他耗在法院.
於是拖了將近一年, 我們同意以750萬和解; 等於我一年前出款728萬,一年後只拿回750萬;期間我不但得自付律師費7萬.民事裁定費8萬6;我這七百多萬還是銀行房貸增貸出來的,一年的房貸利息也超過15萬; 核算下是賠錢的.
本以為就這樣解決了,但上個月卻收到法院通知,說我是重利罪被告;檢察官在起訴書上稱,我放款800萬,出款701萬8千; 三個月短期獲利為98萬2千,核算月息超過4%, 實屬重利.
但就像我之前所解釋的,98萬2千裡, 我只有賺72萬,其他為仲介費;代書費與規費, 而且之前的訴訟裡,仲介是有出庭作證承認他有收取24萬的, 不能算在我的獲利裡.
另外,我只借他短期三個月,72萬的獲利核算應為月息3%; 但第四個月起我們雙方並無任何利息給付的約定; 最後最重要的,一年後我只拿回750萬,等於我錢沒賺到還被重利起訴, 請問我這刑事案件要怎打??
是不是陳述上述的事實,就應該是無罪??
各位律師大人們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情形, 因8/30號下班返家 過於疲勞和個人疏忽所以把零錢包放置在機車前方置物箱, 隔日下午8/31 約下午1時準備出門購物才赫然發現零錢包放置在機車前方置物箱內,快速前往找尋才發現遺失了,然後就趕緊報案請求警方協助,裡面現金約7百多 信用卡x1張 信用金融卡x2, 警方到來時請住家的警衛管理室調閱監視器,才發現8/31 07:31 零錢包被一名男子竊取,也拍攝到他將現金抽出放入自身口袋,與友人騎車離去..
9/1 警方來電通知已經找到犯嫌 也認罪 經警方通知在9/2號晚間18:00 前往做筆錄以及和解..
9/2 卡片遺失 所以白天必須請假 前往2間銀行辦理補發 晚間18:00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做完筆錄約莫7點..然後犯嫌打給警方說他在洗澡要我和警方等待他.. 犯嫌遲遲未出現,警方請我返家休息等通知... 約莫8點警方來通知犯嫌(有不知名前科)已經到案說明也請求和解,我又再度前往..
然後我告知犯嫌裡面現金約7百多 信用卡x1張 信用金融卡x2還請假..
犯嫌說他有把錢包丟還我車上..(監視器從頭到尾有錄影,並沒有丟還我車上..)然後稱錢包裡面只有現金4百 不然他把4百還我...
我就怒火上升,稱我還補辦卡 請假這如何算!身上還沒半毛錢! 犯嫌回:那你說多少要和解 在他能力範圍內他就可以還 或者給予他分期付款...
當時氣上加氣 隨口說出3萬 犯嫌立即說沒辦法, 我回答:我今天才為了妳的竊盜請假 還補辦卡,身上沒錢吃飯加油! 你覺得要多少和解.. 犯嫌說不知道 我又回答2萬! 犯嫌又說沒辦法 !我就不耐煩 說妳自己想吧! 犯嫌才對我說他9/10發薪日 會請警方通知我告知我該如何和解,因家中有事和承辦警員休假 故日期改為9/12 當天沒通知 在9/13去電詢問承辦警員 警員回答:犯嫌未回電也不回應 你只能等候開庭通知 ... 以上就是事情的來龍去脈....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的問題是: 大約要等多久才會有開庭通知,我該如何請求賠償,犯嫌善於狡辯我該如何回應.. 假如開庭日我不克前往那要如何處理..或犯嫌避不面未出庭我該如何處理??
律師您好:
本人(A車)於前些時日在停紅燈時遭後車(B車)追撞,致本人後車毀損,當時有請交警至現場處理,當時肇責確實為B車無誤,作筆錄時肇事者表示車輛係向友人所借,因當時肇事者亦未帶行照(故無法得知車主為何人),亦無保險,肇事駕駛人甲當時不發一語,均由友人乙出面向本人協調賠償事宜,並於筆錄中載明「肇事人甲同意理賠,並同意將A車之毀損恢復原狀」。
友人乙當時表示所有賠償問題均由其負責,因甲、乙二人當天有事無法現場理賠,故約定事後相約車廠進行估價維修事宜,惟事後肇事之一方未依約至車廠進行估價及維修事宜亦不予理賠,故請教律師:
(1)此次肇事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對象,除肇事駕駛人甲之外,是否亦可對友人乙、肇事車B車之車主?(因友人乙當時表示所有賠償均由乙負責並當場表示若其不賠我方可向法院對其提告,此算不算已為口頭要約之一種?)
(2)損害請求之範圍除了車輛之維修費、維修期間之交通費之外,還有無其他賠償項目可請求?
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之構成,其主觀上須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要件。倘行為人為過失毀損他人之物者,由於毀損罪未設有處罰過失之規定,依刑法第12條第2項,自屬不罰(不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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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律師
日前我騎機車在三重重新路與重陽路路口 我當時騎在重新路往新莊方向內側車道要迴轉往台北市方向 我當時有確認過內側車道後方無任何車輛 我當時已經幾乎停在分隔島旁了
正準備迴轉時 不知道哪裡冒出來的一輛機車 從我的機車左側後方撞上來
當下他撞到我之後的起來的第一句話是五個字的髒話 而我也馬上起身查看我的機車狀況
我的機車傳動蓋居然被撞到破掉 而機車中柱也被撞到嚴重變形 機車車身也是多處破損和刮傷
我們當下並沒有移動車輛 馬上報警處理 到警察到達現場後 我們跟隨警察回派出所做筆錄
筆錄做完後 警察讓他先離開派出所 讓我再派出所在稍坐一下 以保我的安全((對方有刺青講話也不太好聽並且還有叫他的朋友到派出所)) 所以我就坐了大約三十分鐘後 一名警察騎著機車跟在我後面陪我一同離開
可是我並沒有要求對方任何的賠償 畢竟警察有說到我們雙方都有錯 雙方都是違規騎在內側車道說我還有違規迴轉 說他還有超速且不專心駕駛!!!
請問我還需要賠錢給他嗎? 如果對方堅持要我賠錢給他的話我該怎麼辦呢?
因為我認為我們雙方都是有錯的 所以我真的覺得我們雙方沒有必要賠償對方任何費用
不知道這個問題 律師我該怎麼辦!?
小弟昨日0909早上0900 發生車禍,當時我承租一台yamaha的重機,直行在汽車道上(限速60,我騎40~50,筆錄記錄40~50),有一台125cc的摩托車(未打方向燈直接左轉),我因剎車不及撞上他,請問我該如何做後續處理?
1.車輛正在估價中(尚未給金額)
2.因為是租賃車,車行說如果估價金額出來,15天內繳錢的話就是車體賠償+營業損失7天,超過15天後一天一天算營損。(這點我覺得不太合理,營損一天約3500)
3.對方的姑姑跟我凹說 一人一半(他說他單親家庭,家境不好...他怎麼沒想到我也沒有很好,如果很好我就不用租了...) ,如對方執意這樣我該怎麼辦,一拖太久營業損失是不是都算我的?
4.營業損失可以跟對方討嗎?
5.重機維修費我保守估計30~40,車行都不用自己負責嗎?
6.我該向消保官申訴協調嗎?
請幫幫我 謝謝
事情經過如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01686
感謝klaw 律師的解惑
但目前有新的問題
1.和解書與錄音檔找尋困難,必須先當作暫時找不到
2.蘋果日報部分疑似有保存當時錄音檔案(須等檢方去函才可以提供)
3.基本上對方應該已經也遺失和解書(因為對方在製作第一次筆錄時.尚未知道我的姓名)
製作後警方告知還會請對方前來製作第2次筆錄 .
因為我與學弟的筆錄接供稱.[車行老闆當時已經同意錄音並同意上網刊登]
就此點宣稱.警方說有必要請對方前來製作第2次筆錄的需求 <---疑似警方與車行認識?
5.在製作筆錄前.已經有先行去電過車行老闆.該通電話有雙向錄音(但未告知老闆同意).在電話上老闆承認1.不認識我(不知道我的姓名)2.僅就保留的電話提供警方3.當時糾紛確實有和解4.當時有同意錄音並刊登 <----在此的疑問是.此錄音的證據有效性?同意上網刊登部分.是否包含自己情緒的評論?
6.錄音檔為2009/1/19,而文章於2009/1/20刊登.調解至少於3週後.往後該篇文章並無繼續談論討論內容.以上是否符合klaw 律師所說的[和解後就沒有惡意攻擊對方]
7. 對方無法確定當時和解條件內有無紀錄需要撤下相關文章<---我印象中是沒有
8.警方告知.我提供的證人.因為與我有認識關係.證詞不好被採認?
9.請問依照上述狀況.請問能預估有多少機率.毀謗不成立起訴?因為家中兩老擔心遇到恐龍法官/檢察官?
10.請問毀謗的流程.是需要經過檢察官再次傳訊製作筆錄後.才能開始後續的偵查/調解嗎?
11.老人家都保持不要進法院的觀念.是否有需要先行調解的需要?有多少可能失敗的機率?
謝謝
有人在網路公開罵我爛人,我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他被警察通知做筆錄後,開始私下找我,拿出2~3個月前
我與他爭吵時說的這兩段話
『你地址我都查到了』
『我懶的再管你, 如果是以前的個性一定找兄弟處理你,
你不要以為每個人都是笨蛋,惹上了禍及家人的麻煩你就知道了』
不過當下他沒有任何懼怕,還叫我趕快去找他
還說,我是不是找死,叫我先打聽他家人背景,後來我們有和好
又過一陣子,再度發生爭執就沒再跟他聯絡,但他卻在網路上
公開罵我,我才憤而提告,而他要告我的事情已經過了2~3個月,
他現在才說要用當時我說的話,來對我提出恐嚇告訴
抱歉問題比較多
1.請問律師我還能追加他妨害名譽告訴嗎?
(就他在網路上公開罵我爛人的部份)
2.我之前這樣說算恐嚇嗎?
(可是後來又和好,相安無事了一陣子)
3.時間過了那麼久,可以用當時的話語來提告嗎?
4.我告他的事現在他還沒去做筆錄,
我能跟警方講他一直騷擾我嗎?或有別的法條能提告嗎?
我被他煩了一整天,一直說我恐嚇他,他好怕,他要告我
我都快精神耗弱了,最後跟他說我是告訴人
你是被告,你這樣是騷擾告訴人,他才不敢再說
拜託請律師為我解答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地址 ... (恕刪)
感謝吳律師撥空回覆
有個疑問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我在與他爭執的當下、他並沒有任何懼怕的感覺、還反嗆我:是不是找死、而在爭執過後經友人調解後我們還再做了一個月的朋友
以日前的新聞為案例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4&nid=59170
那我這應該不構成恐嚇的要素『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請問我的見解是否成立?請律師為我解答、以便若他真的提告也可當我辯解的供證 謝謝
親愛的律師:
您好,小弟之前因在網路聊天室上與人聊到有關援交的事情,因好奇所以就詢問對方價錢及服務內容等...結果對方卻是網路警察也寄了通知給我要我到案說明。我也去了並做完了筆錄。警察告訴我我違反了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法,說之後會有檢察官寄傳票給我大概一個月左右會收到,可是我等到目前為止大概已經2個多月了卻都沒收到傳票通知,因近期有計畫出國,請問如果出國前收到傳票出庭時間又剛好是在出國期間該怎麼辦呢?可以請假嗎?又該如何請假呢?請假的理由檢察官是否會同意呢?又如果出國期間傳票才寄來但因人不在國內無法收到傳票出庭應訊回國後又該怎麼辦呢?會因此而被拘提嗎?這個問題困擾我好久,麻煩專業的律師幫忙回答一下,感激不盡。
有關管轄之檢察署,原則上可以依您前往制作筆錄之派出所或警察局之所在地來判斷,譬如您是前往中和、三重、板橋、土城、樹林等地區的派出所或警察局,則案件嗣後依法應係移送由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偵辦。
8/6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
一共有四台車
我是第二台
我和第一台都是靜止狀態
停約3~4秒後面就撞上來
做完筆錄後有到醫院急診檢查傷勢
現在初步判定已經出來主因是第四台為保持安全距離
其他三台都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至現在最後一台的車主從未主動連絡過
在事情發生後一周兩周我都有去電詢問後續該怎麼處理
對方只告訴我會交由保險公司處置
就完全沒下文
而保險公司只在8/底來電告知我的車殘值剩下多少可以賠多少這樣
請我把車拖到其他保養場估價看要修多少錢
對於我受傷的事情也是都不聞不問
目前到現在還是會頭暈和嚴重的頭痛
現在產生的費用以及後面需要的費用
1.高速公路拖吊費3300+2400
2.修車費 27萬 (其他保養廠估出來也差不多價格)
3.賠前車主的保險桿6000(已出險處理是否能向後車求償該費用,還是保險公司會自行處理?)
4.急診醫藥費以及回診掛號費650+350+350(這部分還會持續增加)
5.租代步車平時上班跑業務的費用1500*18=27000
6.請假扣薪三天
請問這些費用是否能一併向對方提起過失傷害並民事求償呢?
今天我到附近的派出所
員警告知要找當初經辦車禍的人比較快
且因為當下車禍是四台車撞在一起
所以我如果要告肇事者
大家的筆錄就要重新在做一份是真的嗎?
您好 我是目前就讀於虎尾科技大學的女同學由於前鎮子虎尾淹水導致我的車輛拋錨
一日我請附近機車行幫我連絡車廠來拖吊
沒想到車廠只是派來一台自小客車以拖車繩去牽引而非一般正式有牌照的拖吊車
而且車廠指派來一人 而要我們業主自行在駕駛座操控
通常這種較具技術性的行為不是應該由車廠的人員來操控嗎
途中路經一個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
路邊有車輛違停停在稍靠外邊的轉彎口
導致迴轉不易加上車子毫無動力方向盤吃緊
於是採了煞車去放慢轉彎速度
但前方拖車已經逕自直行
影響我後方的軌道偏差
這時對向道剛好有一台車要轉向我們來時的路口
看到我的偏差後按喇叭警示我也以踩煞車 但由於車輛毫無動力
拖車沒注意情況持續直行導致擦撞到對向車輛
當下報警並回警局做下筆錄
警察與車主都認為責任歸屬大是拖車
因為我是被牽引之毫無動力的車輛
被撞車主的老婆也能作證 事發當下我確實踩煞車
但毫無動力只能被直拖
因為民事案件的關係 警察讓我們私下解決
開始我很有誠意聯絡車廠說我也願意幫忙出一半
但當車主聯絡車廠時 車廠卻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只說是我們這兩台車去發生擦撞的 沒他的事
還讓車主乾脆直接向我提告
車主不爽車廠態度欠佳
決定向協調委員會提出協調
車主覺得我只是一個學生一定會被車廠坑騙還說其實我付三成即可或都不付也可 於是我想請問我要提出哪些事證對自己能最有利?這種營業行為不合法?還是車廠節省人力成本讓車主進行技術性行為要自己擔風險?
我已經踩煞車並有人能證明 但前方拖車沒能注意喇叭聲及業主情況 導致毫無動力完全被牽引去擦撞上?
車主覺得我的車輛也因拖吊造成毀損可以向車廠索賠
那我要怎麼去爭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