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果確實是這樣 你還是這樣陳述意見 但是否會被移送誣告罪 可能看檢警單位如何處理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您的假釋應會被撤銷,累犯也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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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會收到地檢署偵查庭之傳票,依傳票日期到庭,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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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趕著上班,有跟同行的受傷的病患同事說
我趕著去上班,這邊你們來處理。
緊接著打電話對方說要去看他小孩,對方說法院見。
如果對方不跟我和解,我會被判刑坐牢嗎?
如果對方的同事。筆錄上寫說 我沒有要他的同事處理
而說謊,法官又會如何判斷
這個變成舉證的問題,因為形式上你確實離開,又沒有證據證明你已經留下任何可以特定年籍資料或對方同意你離開的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要洗刷肇事逃逸,實務上會有困難。刑法一八五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跟對方和解,讓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緩刑,最少就會判一年有期徒刑。
2014/8/31 下午 10:17:08 補充
當然如果你的同事確實有受你的委託照顧傷者,也確實留給警方或傷者你的年籍資料,那就有無罪的空間。







您好
刑法第27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與您未滿14歲女兒性交的少年他觸犯的是刑法277條第1項之罪
但因他為18歲以下之人,且雙方應是合意性交,所以適用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才會在少年法庭上為保護管束的裁定。至於少年法院的裁定都會有裁定書,不會僅以筆錄節本做為判決書。
至於如需對裁定不服要提出抗告是以我方收到裁定書為計算10天日期。
至於您要少年道歉及賠償建議您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侵權行為,少年法院只就行為究責,賠償的部分是民事法院在審理的。






律師你好,案由是這樣的:103年7月16日下午5點,在高雄市前鎮區中華5路跟正勤路的路口,小弟我在那發生車禍,我騎乘125CC重型機車沿中華5路慢車道由南向北,就在經過正勤路口時(那時是綠燈)被一輛沿中華路由北向南要在正勤路左轉的汽車碰撞到我的車左後,然後我的車失控滑行又撞到了右前方一位老伯的腳踏車,我跟老伯均受傷送醫.
請問:1.當初就醫時,交警做筆錄問我當時時速多少?我回不知道,然後他又問了你平常騎車時速約多少?我答可能50公里左右,一個月後的初判表上面我的過失部分竟寫上自認疑似超速(慢車道限速40),還有對方的過失僅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這條,並沒有闖紅燈(當時我去調閱路口監視器居然沒有畫面),請問可以找旁邊的攤販當證人嗎?程序是?
2. 8月18日上午接到了當地轄區派出所前鎮復興派出所的林姓警員的電話要求到派出所(原因是3天前派出所接到老伯家屬的電話說老伯因傷快要病危了),到了派出所林姓警員就直接要求做過失傷害致死的筆錄(我跟撞我的那位都),筆錄作到一半,我問警員老伯何時過世的,他居然只說3天前家屬致電的事,我懷疑老伯過世是假的(因為筆錄上是有日期的),於是要求警員再跟家屬確認一次,警員居然說這3天他打家屬的電話都打不通(我更懷疑過世真假),於是我拿出車禍的3連單,上面有老伯家屬的電話(結果是警察3聯單印本的5看成了3),然後致電家屬問其情況,家屬回早上因為細菌感染正急救中,我又問了警員這筆錄的正確性跟正當性,他居然答反正這筆錄遲早要做的而旁邊的警官也異口同聲,還說反正都拔管了一定很快就往生了,我說不過他們,於是筆錄跟錄影都完成了,到了傍晚林姓警員打電話來說,老伯是拔管了變植物人,所以醫生不能開死亡證明,所以筆錄無效,請問這過程警察沒死亡證明先行改筆錄?
3.撞我的那方的車保險一直要和我單方面和解,且強調未闖紅燈(因為沒監視器錄影畫面)還有我方超速及車齡過大(9年)跟物損折舊,我應該和解嗎?還是提刑事過失傷害間民事賠償呢?要告過失傷害到警局還是地院呢?
4.請問對我方最好的做法是?
打了那麼多,謝謝你的耐心研讀,謝謝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可以,程序就是請他敘述車禍當天的狀況,就降。或是有人願意提供行車紀錄器資料。
< ... (恕刪)
你好謝謝你的回覆
2.在7月底跟今天我有到醫院探望過,而老伯的家屬是要等未來老伯身體狀況決定,目前沒有和解的意願(對我跟撞我的汽車車主),只是以後怕老伯又惡化導致不幸過世,應該還是會變過失傷害致死吧,或情況好轉復健恢復,可是不知要多久...但對我而言(我對撞我的汽車車主)若要和解還是要提過失傷害卻必須在半年內,我很怕撞我的汽車車主把老伯被撞的錯都推到我身上
3.初判表我申請到了,上面沒寫肇事主副因,只有由上到下依序寫每人的肇事原因:撞我的汽車車主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而我是自認疑似超速50公里,老伯沒有肇事原因這樣比例是?
4.因為從事故到現在除了7月16日案發當天,撞我的車主有到醫院看我外,我再見到他的時候是8月18日到警局更改筆錄時,但我們沒有打交道,還有他的保險專員有來電和解賠償事項,但口氣不好外,覺得為了減少賠償金額,不認他的客戶(汽車車主)闖紅燈事情,一直強調賠償對老伯跟對我是分開的,就這點我覺得他們想要切割部分刑責,所以我覺得汽車車主的態度對自己過失部分沒有誠意要解決

律師你們好,本人於8月28號~上午1院0點3開0分~至11點左右~在自己開的小吃店門口,看見一位婦人將自己喝完的鋁箔包飲料盒,丟人我的水桶內~當時我跟這位婦人說,這不是垃圾桶,請他拿走,但是他不要,開始用言語辱罵我度量小,當時我有跟他說不要在罵了,不然我會告他公然侮辱,但他不聽,還是一樣罵,後來我把飲料盒,放在他包包上,請她拿走,但他生氣用力把飲料盒丟在我店門口,我就拿起飲料盒,丟上他身上,請他拿走,他又用言語挑釁我,我在一氣之下打了他一巴掌,事後有請員警來處理,員警也說他在處理,請他不要罵了,但是他還是罵我瘋子,罵很久,我當時有跟他說對不起了,但是他還是到派出所告我傷害,我也到派出所做完筆錄了,員警也問我是否也對他提出,強制罪,跟公然侮辱罪,但是我回員警我暫時不提告,等法院通知,還是等對方願意合解,在做打算,我知道打人不對也當場道歉了,強制罪是公訴罪我瞭解,我想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也先提告他,強制罪跟公然侮辱罪呢?(謝謝請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以利您與對方討論和解,若對方拒絕與您和解,待對方起訴後,您方有機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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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們好,本人於8月28號~上午1院0點3開0分~至11點左右~在自己開的小吃店門口,看見一位婦人將自己喝完的鋁箔包飲料盒,丟人我的水桶內~當時我跟這位婦人說,這不是垃圾桶,請他拿走,但是他不要,開始用言語辱罵我度量小,當時我有跟他說不要在罵了,不然我會告他公然侮辱,但他不聽,還是一樣罵,後來我把飲料盒,放在他包包上,請她拿走,但他生氣用力把飲料盒丟在我店門口,我就拿起飲料盒,丟上他身上,請他拿走,他又用言語挑釁我,我在一氣之下打了他一巴掌,事後有請員警來處理,員警也說他在處理,請他不要罵了,但是他還是罵我瘋子,罵很久,我當時有跟他說對不起了,但是他還是到派出所告我傷害,我也到派出所做完筆錄了,員警也問我是否也對他提出,強制罪,跟公然侮辱罪,但是我回員警我暫時不提告,等法院通知,還是等對方願意合解,在做打算,我知道打人不對也當場道歉了,強制罪是公訴罪我瞭解,我想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也先提告他,強制罪跟公然侮辱罪呢?(謝謝請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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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件為本所承辦
目前檢方已經大規模搜索
並針對所有契約受害者大規模調查
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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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光碟的罪特別重,據說是怕美國三○一報復所致。
只要超過六個月就沒辦法易科了。所以常常有獅子大開口的情形。
我以前當智財組的檢察官不喜歡辦智財案件就是有這種感覺。但是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高檢署又會以
未得告訴人同意為由發回。
2007年10月,監察院九職等公務員陳瓊瑜在淡水投宿的旅社上吊自殺,遺書中向法官說「 : 被告已死」。 : 陳瓊瑜上網賣她看過的一套日劇盜版光碟,被代理商提告求償90萬元,受不了高額求償金 : ,選擇結束生命,此案,深深刺痛負責智慧財產案檢察官的心。 : 近來「以刑逼民」的智慧財產案在全國各地檢署滾滾冒出,原本是要打擊盜版、仿冒品的 : 著作權法、商標法,因為侵權求償金相當高,達侵權價值500倍到1500倍的利益大餅,引 : 來新興行業「賞金獵人」、「賞金公司」林立。 : 智慧財產相關法律因而淪為戕害學生、卡拉OK店、社會弱勢族群的惡法,讓檢察官、法官 : 等司法人員無端成為不肖業者斂財工具,如今又傳出智產公司不肖查緝人員,利用查緝作 : 為上下其手,讓檢察官們痛心。 : 無法辨識什麼是授權歌的卡拉OK店小老百姓,可以因伴唱機裡一首歌沒有授權,面臨10萬 : 元起跳的求償;到夜市買日劇、韓劇盜版光碟的大學生、高中生,僅因看過後丟掉可惜上 : 網拍賣,竟面臨有代理權卻沒有發行光碟的業者鉅額求償。向大盤商批來服飾上網販賣, : 引用盤商給的照片,卻遭攝影師提告求償……不一而足的案例,打著智慧財產保護大旗, : 卻壓迫著社會弱勢,執法的適切性,值得檢討。



我想請問一下
我過去沒有任何案底
但在今年年初。因好奇心所以抽了幾根k菸。同車的友人也都被抓了。
但友人有被驗到搖頭丸。隔了一個月後警察局又打來說我有被驗到搖頭丸
但我連搖頭丸長怎樣都沒看過。另一個友人也是當下沒驗到後來才說有的
但我跟後來的這個友人當天都有同樣的身體不適。但我們真的沒有她們說的搖頭丸
但那天同車的四個人。只有我們兩個女生這樣
那天我們同喝一杯從夜店裡帶出來的飲料。其他都沒有共同食用的東西了!
但是我們真的沒有食用她們說的搖頭丸
現在另一個女的以經收到勒戒的單子了!
我還要讀大學還有家要養。我不能這樣去勒戒,家裡會沒收入。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或是可以有悔過的機會。
我真的沒有食用她們說的搖頭丸
但如果真的有驗到那就是那杯飲料的問題了啊!
但飲料喝起來很正常啊。我真的不知為何會這樣
想知道有什麼解決辦法!!!求解拜託

警方第一次初驗通常是用快速篩檢試劑,這個通常比較不準,
複驗都是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在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之前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處分,
只要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的聲請書一出去,法院就會裁,這時候就來不及了。
我以前當檢察官時通常收到警卷內有複驗報告的就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了,
也有同事(檢察官)是傳訊後當庭向法院內勤聲請觀察勒戒的,這個會有爭議。
我以前給緩起訴處分的情況都是販毒案件,施用毒品者依據通訊監察譯文指述上游,
此時有特別要求者,因為體諒他肯指述上游販毒者,又為了避免其翻供(如果偵查與審判中證詞不一致一定有偽證的問題,屆時緩起訴處分就會撤銷),才給予緩起訴處分。
說真的,施用毒品案件我諭知緩起訴處分者,後來幾乎全部因為再犯施用都撤銷了。
所以以後我就不太想給緩起訴處分了。



您好
其實這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在於因為當下也無法確認金額
但對方有承諾
只要在合理必要範圍內他都必須賠償
如果上法院法官也是以這樣標準去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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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 妳們好
昨晚 因為想說很晚了 就沒遵守交通 在分隔島中央要轉彎
結果再等時 後面一位算是老年人 開車撞到我 我有開燈 以及方向燈
但那老人也因該是違規了 <我想 > 撞到後 下車看了一下
我一直叫他幫我一下 因為我左半身被壓住
就上車開走 我被摩托車壓住所以沒起來阻止她離開
勉強爬起後 我聞到殘留的酒味很重 因為當時也沒人看到 要是他沒走我可能也只會要求和解 不敢報警 第一次經歷到所以才會這樣
<老人=道路殺手>
因為這樣所以我自己爬起來前著車走了 我不敢報警<當下恍神了所以做了錯的選擇>
隔天中午 有警局打給我 說 有人來投案 也有路人當目擊者 叫我去說明
結果 全部顛倒是非 說成我喝酒 也因為這樣 他們家屬都不要何解
一直要訴訟提告 我已經以淚洗面了 可可哀求 都不肯 <在警局時 有1個
暮集正人說了顛倒是非的事 又因為我沒證據 證人 所以被吃死死
<也許是警察看我是外地來的 沒什麼靠山幫助 所以 一位警察是說 就給他們告 但是我的口錄筆錄要屬實 不然會吃上官司 也謝謝那位警員幫我去地毯式的收所每一個路口攝影機>
律師妳好 和妳說我的事情 雖然還沒處理好 但是公司要證明 到底警局開始到結束的証明 請問律師有 資料嗎 可方便讓我揣摩一下 從被叫去訴說
到上法庭 因為事情很突然 跟公司請半天


小地因六月底左右用迅雷下載了未成年影片,
在七月底的時候警察持搜索票到家裡面(我住高雄)。
已經轉偵字號要我九月去檢察署報到開偵查庭。
但是昨天晚上有五個便衣持搜索票又來我家,我看了一下應該是同樣案件,
第一次被抓是三個警察,這次居然來五個,這麼大陣仗。
所以我很擔心是否在其他時間點犯了同樣的刑罰。
但是一看根本是上次警方抓我時的影片照片,而且還是同一個分局的!
當下就告知電腦已經被查扣,為什麼還要來第二次?
警察不知道怎麼想的,就看了我的分身證抄了資料以後就回去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
一.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警察說這不是什麼大案子,有可能緩起訴,
因為我是初犯且沒有任何前科,且配合調查。
但是我上網看了資料,違反兒少法28條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散布)
但是費用不知道是否會很高, 還是先自己去開偵查庭呢?
二.有可能已經做完筆錄,扣押證物以後,
同樣的案件,同樣分局的警察第二次來搜索嗎?
會不會一個月後,警察用同樣的案件來我家第三次,第四次,
這樣我以後不就隨時活在恐懼中?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之前擔任過高雄及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在高雄及屏東也都在婦幼組任職過,
指揮過很多案件,會第二次搜索,可能檢察官擔心之前有沒有查明的部分,
要不然同一事件反覆搜索,可能會有問題,這個部分,若有委任,我再去跟警方溝通,確認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並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的機會
如果有需要委任,請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大大你好 你違法的情況 確實並沒有員警說的那麼輕鬆
而且會第二次再來查扣 也證明這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
原則上是會被起訴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