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8/25
媽媽開車似乎是沒打方向燈右轉,後方機車撞上我們車子的右側約中間(但對方機車無損傷),機車騎士左腳膝蓋處有處破皮(皮肉傷),當下旁邊剛好有巡邏的警察有立即過來查看,本來警察勸私下和解,對方堅持請交通大隊處理,當下交通大隊測量過後要留雙方資料,但媽媽很不巧忘記帶駕照,無酒駕。
機車騎士至省立醫院照完x光,我有陪同去找醫生聽診斷,醫生說骨頭沒有問題只是皮肉傷。
我們很有誠意要解決,警察也做完筆錄,說民事賠償的部分警察不介入,請我們雙方協調。
我想請問說:
1.我媽媽當下沒帶駕照又似乎沒打方向燈右轉這樣是否立即開罰?如需要為什麼沒有當下開單?(因為我媽跟我說:警察說"事後補單"?????)現在有這種的?




大大 你好 依你所述 警方既然以違反兒少法來傳你
勢必你有一些可能觸法或已經觸法的行為
建議在作筆錄時要謹慎以對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各位律師好
我哥開車8/23下午在台中五權南路地下道時不知道該路段禁止右轉而違規右轉,右轉時被後方一輛機車緊急剎車後撞上右後車門,但是當時我哥沒有下車查看就直接回彰化,然後約16:30時家裡接到警方電話說對方機車騎士報警。
警察說我哥已經犯了"肇事逃逸",然後請他去做簡易筆錄,隔天我哥打電話去關心對方,對方說他正在上班跟我哥約今天下午三點在台中一間7-11"談談"關於車禍怎麼解決。
今天我哥跟對方一見面對方就直接說不管他的車損和人損狀況如何,他要給我哥三次機會,前兩次由我哥出價,他不滿意價錢的話就由他出最後一次價,如果我哥不接受他的最後價格就直接走法律途徑。我哥試探著喊了一次50000對方馬上不同意要我哥再加價,很明顯對方是想敲竹槓。
請問各位律師如果走上法律途徑,我哥可能會負上的刑責有多嚴重?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
法院實務不會管你哥有沒有過失,縱然這場車禍你哥是無過失,你哥也得下車救助。因此,依您所述的情況,你哥是觸犯刑法肇事遺棄罪。
要跟您說的是,你哥所犯的罪,刑度至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檢察官若沒有緩起訴且法院也沒有緩刑,你哥就得進監獄服一年以上的刑期,是無法易科罰金的。因此,此時跟對方有無和解就很重要了。通常這種案例有和解,法官都會判緩刑,甚至檢察官可能直接緩起訴。
但假如對方真的是獅子大開口,建議您可以尋找當地的律師,請律師依其經驗替你哥向檢察官或法官解釋無法和解的情況,並陳述為何此時仍應給予你哥緩起訴或緩刑。
祝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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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506606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逃逸部分,可嘗試主張無肇事之認知,即無肇事逃逸之犯罪故意,至於車禍過失比例,可待警方初判表分析,若對該分析不服,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責任比例及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好
小弟我在今年6/25號發生車禍,我大概說一下過程
那條路是只有分快慢車道(無汽車機車之分的樣子),當時我騎車在慢(外)車道,而快(內)車道已有一台砂石車在行駛,後來慢車道又開進一台砂石車,因為他車速很快,感覺意圖超過內車道的砂石車,因為他有往右邊開,於是我被逼車到泥濘的路段,我直覺在向前騎會出車禍因此剎車,但因地面關係還是摔車了,而那台砂石車並沒有停下來就開走了,之後有路過的好心人請幫忙追車並記下車號,事後他有回頭說司機並不承認這件事情並把車牌告訴我,然後那個人就騎走了,在等救護車的期間那司機有開回來,問我有沒有怎樣,然後留下電話後說他趕著送貨就先離開了,到了急診後有警察來說有人報警(可能是救護車報警的),而警察說他到現場時那位司機有在現場,所以並不構成"肇事逃逸",而我在當天轉院後開刀,左腳多處擦傷與尺橈骨開放性骨折,在6/26號開刀打鋼板預計一年後取出
事發已過兩個月,初步分析表已經出來了
我的部分則是:疏忽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安全的措施
警方是說對方的責任可能大一點,但由於現場並沒有完整加上沒有監視器根本很難還原現場,總覺得會各說各話
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就目前的研判分析談和解,對方推卸責任的機率大嗎?還是需要在鑑定報告
2、我個人還有一些覺得對方可能違規的事項
(1)對方是從後方來是否有變換車道我不太清楚,但地板上有雙白線應是禁止變換車道超車的
(2)那條路限速60,我當時要剎車時有看我的時速表為40,他的車速很快,應有超速,但對方筆錄供稱的時速警方不肯透露
(3)他開走之後被好心人攔截後原本說不承認,但又回頭,真的不算肇事逃逸或其他刑責嗎,他的後輪有我機車擦撞到的痕跡?
(4)他說他要趕著送貨(砂石),是否表示可能有超載砂石的可能性?
(5)砂石車等等的大型車輛可以利用慢車道超越快車道的車輛嗎(即使他沒有變換車道)?
我知道筆錄應該是沒辦法在增加這些,但在和解時提出這些有幫助嗎?
3、保險的部分已經陸續在準備了,除了一些手術醫療、交通費用外,有些賠償的部分不知道對方保險會不會不受理(雖然砂石車應有加保),想請教一下
(1)薪資(因無法工作)賠償:雖然在學校有工作,但可否依照最低基本薪資要求等價值的賠償,有請醫生在證明上寫需要六個月的恢復期間
(2)吃的補品:如鈣片、鮮奶等補充鈣質的商品
(4)家人在家照顧的費用:住院時的可以比照看護費(好像是1200還1300/天)來辦理,但是出院後回家因為生活有些無法自理,如洗澡、買飯等等,可以依照看護費用與預估恢復期(6個月)下去申請理賠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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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月○日下午17:30分,有人撕毀電信箱上張貼之標語
張貼人發現隨即報案,員警至現場處〈○村○路○巷〉,張貼人〈原告〉要求毀損罪告訴,撕毀人〈被告〉亦在現場,並於員警錄音拍照下承認撕毀,張貼人隨即先行至派出所準備作報案筆錄。
在所內時過約10分鐘,該員警返所至大門前時,所長已在門前跟他交談〈內容看似本案〉,張貼人走出打招呼後,三人就走進所內,張貼人向所長及該員警請求告訴毀損罪,員警隨即準備製作筆錄,此時所長交代要對張貼人提行政罰張貼文宣物,張貼人回答犯法規願受罰,之後員警善意建議雙方坐下談談,過程中,張貼人感覺主管談話不甚善解人意。
1. 員警進所前所長剛好在門口談論本案,是否有人事先關心?
2. 違規廣告物行政罰之權責、舉發、開罰,程序有疑慮?
3. 毀損罪起訴與否,兩造之權益,由法令範圍及上級單位處理裁決
4. 張貼標語屬言論自由,如有違法或損及他人權益,應依法處理而不是當面指責報案人〈所長說:若不起訴,被告可提起誣告追朔〉
5. 所長談話內容及眼神有不公平善待兩造之感覺
6. 所長舉例說:有人在派出所大門上張貼紙張,所長撕毀,張貼人可以告他毀損罪嗎? (聽後本人愣住,他又對我說:你發什麼呆…)
7. 電信箱敢貼標語,小老百姓誰敢貼公署〈派出所〉,若我貼文:『波麗士大人善待小老百姓,警民合作愉快』。所長要撕掉嗎?要罰張貼人嗎?


各位律師好,敝人於數日前因細故,和鄰居發生口角,當時弊人正坐在未發動的機車上,而對方突然揮拳攻擊我的頭部,為了躲避攻擊,我隨即下車和舉手擋格,而對方父親也在此時加入攻擊我,對方父親有喝酒,我下意識的反應是,一邊擋住攻擊,一邊也回手反擊,請問這能算正當防衛嗎?
而在一陣混亂後,我因左太陽穴被攻擊數次,而頭昏向後跌坐在地,這時在場有一位目擊證人,是我的親叔叔,說了對方父親流血,我們雙方因此而罷手,急忙上前查看對方父親傷勢,傷口位在雙眉間的山根部位,傷口外觀並無撞擊或因磨擦而產生的擦傷或撕裂傷,而是像挑破水泡般的破皮,此時血液湧了出來,我急忙脫下因拉扯時撕裂的衣服,按在對方傷口上,此時我因擔憂對方父親傷勢,和止不住的血,和對方說了一句”早知道會這樣,我就不和你打架了,我以為會像小時候一樣,打過就算了,沒想到會讓你父親因此受傷”!
現在對方父親堅持要以他額頭上的傷,告我傷害罪,認定是我推他,才會導致他受傷,為求自保,我也驗傷提告.
請問我有目擊證人,但他是我的親叔叔,檢查官會採信他的證詞嗎?
我本人在警局筆錄上,對於推他導致他受傷這項是否認的
我能在檢察官面前自述,及證明我不可能推他而導致他額頭受傷嗎?
我要做的自述是:在拉扯過程中,鄰居和我是正面相對,而他父親也是和我正面相對,只是略靠左側,且在位置在鄰居身後,如果是因為我推他,而導致他受傷,為什麼他受傷的部位是在正面頭部?我們都是正面相對的,如果我有推他,那麼他應該是向後跌倒,受傷的部位應該是在後腦或背部,甚至是左右兩側,為什麼其他地方都沒受傷,只傷在正面頭部,那麼我要推倒他,就應該要繞過鄰居,再跑到他背後推他,才有可能受傷的部位是在正面頭部吧?那時我雙手都因為在阻擋鄰居對我頭部的攻擊,使兩人雙手都拉扯在一起,我怎麼推倒他,我怎麼繞過鄰居去推他?
請問可以做這樣的自述嗎?
先感謝各位律師在百忙之中抽空回答敝人的問題
非常非常的感謝



在民國103年2月16發生車禍 ,對方路邊違規停車 因閃避而擦撞到其車左後方,警察有來但沒做筆錄,當時我意識不清有上救護車。對方要求9000元和解,已付5000元 後來收到台北簡易庭通知的損害賠償 調解 越想越氣 想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因當時有輕微腦震盪 無法工作 外加修車費用高達兩萬
因事發快半年 趕緊到交通大隊 警察說我們有簽息事 沒筆錄沒照片 只有像手繪的現場事故圖 我們有告知警察因時間緊迫 我要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
當時也問他請問會幫我送嗎 因為過幾天就過期了 後來他才補作筆錄跟拍照還有跟我要當時車禍損害的照片
而後已過追溯期 打電話詢問警察 他才說明他只負責筆錄 要告對方要到派出所備案
請問警察處理上算疏失嗎 ? 感覺他就想拖過時間 因為幫我調閱的時間也好幾天





小弟在2月17日收到和潤車貸公司的催繳通知單 上面寫說我是一位許珮茹的保證人 說她的車貸沒繳,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所以我當天馬上打電話去和潤,在2月18號拿到貸款資料,我看裡面車貸伸請書.本票 等等5.6張 裡面我可以百分百確定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 而且保證人那邊簽名也不是我的筆跡 全部裡面 我可以保證我都沒有寫過任何一個字 但是我的個人資料都是正確的 也有雙證件影印本 除了手機號碼是假的,至於那個許珮茹的資料除了生日跟身分證字號還有她上班的地方是真的 其他戶籍地 住址 手機都是假的 對保日期是去年102年6月22日 地點在三重.但是那天我明明在上班有人可以作證 .所以我馬上報案告那位許佩茹?造文書.也做完筆錄了 警察也幫我約談當初辦車貸的代辦公司 叫做麥克國際 有找到當初辦車貸的對保人有2位.至於那個許佩茹沒找到,然後警察有問我有沒把證件借人 我想到我去年5.6月的時候有幫我表哥辦車貸當保人 有交給過業務也是代辦的 那天我記得都晚上11.12點了我們約在一個車行 但是我很確定當天我證件影印 他正本就馬上還我 大約5分鐘 只有借他申請車貸然後個人資料他都有問我有給他 但是沒有簽任何字 之後也沒有辦成功我也不以為意 至於那個業務我也不認識也沒留資料 但是那間車行我還記得 這2天會去找看看 因為除了這個人其他不可能有我的個人資料還有雙證件印本.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許珮茹 然後簽名我也沒有簽過 裡面我的手機號碼是錯的 還有許珮茹的資料也是假的為何當初可以辦車貸 那車貸公司是不是也有問題?我將來勝訴的機會大嗎?萬一那個許珮茹找不到 還有當初那個拿我證件的業務也找不到.法院會要我負責那筆車貸嗎?我還要做哪些動作保護我自己 有不詳細的我可以補充說明
後續更新 本人之後有找到當初的車行.還有當初那個業務..我之後有再去車行找老闆.老闆的說法也是避重就輕.不過自己有承認他知道那部車子.還有來這邊辦轉貸.也證明是那個業務.我有錄音.後來向和潤公司得知車子就是在當初那個車行買的.對保業務也是當初那個拿走我證件的業務.也才知道那間車行老闆也是有黑道背景.有前科.還有一些買賣糾紛.還有那個業務.也有很多這種案件在訴訟.我在今年8月4號第一次開庭.被告沒到庭 她連筆錄都還沒做.到現在都找不到人.至於那個業務跟車行我有跟檢察官提供資料.我也向檢察官說我可以確定應該是那個業務做的 只有他才可以利用職務之便來偽造.也有提出筆跡鑑定.證明不是的我簽名.還有我本人根本沒去對保.也不認識被告許珮茹.我怎麼可能幫她當保人.想請問各位律師如果被告許珮茹這個人一直不出庭.還有那個業務死不承認是他偽造的.我能怎麼辦?請各位律師幫幫我.真的很氣.又很急


我是開車闖紅燈的肇事者,右邊車體與騎車的人相撞,我撞到機車車主是另一位
當時有馬上叫警察,也一起去警局做筆錄,做完筆錄我陪騎車的人一起去醫院檢查,醫院診斷為肌肉拉傷,不可以做激烈運動,逛街散步是沒問題的。
之後互相留下電話,我口頭上有答應會付修車費和醫療費,對方也有答應修好車後會跟我講金額
我與受傷的人連絡是用line,車主則是手機
前一個禮拜我只有問受傷的人身體如何
對方有回應身體狀況
第二個禮拜我詢問修車金額
車主回我修車明細都在受傷的人那邊
受傷的人告訴我三萬多
我請對方給我收據
對方回我他身體很不舒服還在治療中
第三個禮拜
我請對方把他看病的收據寄給我,我會付郵資
對方要求了非假日的一天見面詳談,我告知沒辦法請求改假日
並在一次問修車金額、後續治療費和和解書
對方回身體不舒服在聯絡
第四個禮拜
我在一次詢問身體
一直沒有回應
我想負責任,對方卻不理我
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我只能等對方回應我嗎?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你恐怕在看的時候
無意間就散布影片出去了
才會構成犯罪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我想應該是你的電腦有對等網路(peer-to-peer, 簡稱P2P)BitTorrent協定(簡稱BT,俗稱位元洪流、BT下載)諸如此類會自動分享的程式而不自知,
主觀上是否有散布的犯意,我想不是沒有爭執的空間。
有需要無罪答辯,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詳述情況
找到一個判決,不過這個是明知的情形。所以不知道的情況下還有的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雙成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4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雙成合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雙成合明知其於99年8 月間,在其新北市○○區○○路399 巷19之1 號1 樓住處內,以自宅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後,透過 FOXY網際網路分享軟體,下載標題為「台灣- 大貓- 本土妙 齡高一女學生在汽車旅館被迷奸,還強行插入」之影片,係 內容描述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且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之猥褻影片, 且預見FOXY軟體屬於P2P (即Peer-to-Peer點對點分散式網 路架構)下載軟體,下載同時亦提供檔案上傳分享功能,竟 仍基於以網際網路提供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猥褻影片 供人觀覽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間下載上開影片後即以原檔 名儲存於電腦內,容任其餘使用FOXY軟體之不特定網路使用 人共享下載之。嗣經警於101 年7 月3 日18時19分許,執行 網路巡邏時發現,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雙成合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3 頁、第 21 至22 頁、本院卷第9 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違反兒少 性交易防制條例Netnimiter分析圖1 紙、網路IP位址查詢資 料1份 、上開影片翻拍相片4 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 至12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參以上開影 片之標題以高一女學生即未成年女子為題,且翻拍相片中裸 露女子性器官影像,依其體態及均無體毛生長之情形,堪信 影片中女子仍未成年乙節,亦為被告所知悉。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35 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 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 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 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407 號解釋參照)。又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 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 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 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參照)。參 之前開影片之翻拍照片,內容著重在性器官特徵,客觀上足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屬刑法上之猥褻影 像。且依卷內偵查報告顯示,被告存放影像之資料夾,並未 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亦即被告所存放之猥褻影像,一 般人得以共見共聞,則依上開解釋意旨,被告之行為該當刑 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當無疑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 猥褻影像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 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聲 請意旨雖漏未引用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罪,惟於事實欄已 明確記載被告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事實,自不影 響該部分起訴之效力,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聲請意旨認被 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散布拍攝未 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然上開條文所謂「散布」 ,乃係將猥褻之文字、圖畫等客體予以散發分布於眾之意, 而本件被告係將上開性交、猥褻影像檔案儲存於電腦內無隔 絕措施之資料夾內,供不特定人透過網際網路下載觀覽,核 與散發分布行為有別,是聲請意旨所論容有未洽,又因起訴 法條相同,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與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之保護法益不盡相同,二者固均有保障青少年身心發展之目 的,惟前者主要係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成為猥褻物品內容之主 角,而為性奴役之客體,加以防制處罰;後者則另有保護他 人有免於遭受猥褻物品非意願性或強行性干擾之自由,兩者 法益尚非相同,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 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FOXY軟體之原理,竟仍利用該軟體下載上開 影片檔案,進而透過該軟體上傳供不特定人觀覽,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其究非主動積極傳布該猥褻影片,惡性尚非重大 ,暨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 五、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卷附上開性交影片之翻拍畫面,乃警方因偵辦犯罪、留 存證據所需而翻拍列印,並非上開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爰不 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 11條、第23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很重,你要單方面主張不知情,實務上可能有困難。當然還要參酌被害人及目擊者 及撞及程度等情狀判斷。 (你是機車,對方也是機車,依常情似乎不太可能遭撞擊而不知情)(如果你是大卡車或大客車, 又不是正面撞擊,似乎比較容易主張) 之前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檢察官時,高雄客運有一件大客車擦撞機車的案件,因為是上下班時間,車子裡面都是學生,又是擦撞到邊緣,視線的死角,我做現場模擬,給予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再議被駁回。現在肇事逃逸刑度很重,建議您重視,不然入監的可能性很大。(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肇事逃逸不以自己有過失為必要)最輕判一年,若認定有此犯行,除非緩起訴或緩刑,否則一定入監,無法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有需要討論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今天有警察來找我說違反兒同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我在部落格上傳了48張真人未滿18歲的性器官裸露圖片
(東西全部都是從別的網站下載 再貼到我的部落格)
相簿都有用密碼上鎖和別人交換相簿密碼
我做完筆錄警察就放我回家
我今年才剛滿18而且沒有前科紀錄 會不會判比較輕?還是可以緩起訴?
網路上說好像做筆錄的時候就要申請緩起訴了 所以我剛做完筆錄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緩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規定中指出,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故不是每一位行為人皆會緩起訴的權利,有不少數違反兒少法的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不久就直接收到起訴書,失去自新的機會。惟有許多的警方為了便於處理兒少法案件,故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自白,好讓行為人相信自白才有緩起訴的機會,以利警方的績效及偵辦程序,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然而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大大你好 你的行為高度有觸法的疑慮
而且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兒少法是比較棘手的案件
你恐怕太過樂觀 建議要謹慎處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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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分享以前的經驗,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婦幼組檢察官,
以前佛教信仰很濃厚,對於這類的被告,我緩起訴的條件都是一年內心經壹仟遍,
我的想法是早中晚各一遍,戒除淫欲之心,後來我發現幾乎沒有一個人完成,
執行科的學姐覺得我這個諭知條件很好笑,有的被告後來就亂寫,想要矇混,
記者也問主任說為什麼這個檢察官都叫人寫心經,
以後就直接諭知社會勞動了。
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又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有點類似認罪協商的感覺
以上僅供參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老婆 在五分埔上班 結果她們採購請工廠開版做了一個系列的衣服來賣 上面不小心有了知名品牌香奈兒的英文. 結果今天有便衣警察上門假裝要買衣服當場抓包.我老婆因為是店長就當場跟他們去蘆洲警察局! 我老婆想說等老闆來 但警察說如果拖到檢察官下班 她要被拘留在警局一天! 所以她就去做筆錄了! 結果她們老闆娘到現場說老闆不是她! 警察說如果老闆不處理 我老婆就要負擔這個責任了!
問題1: 為何在台北發生的事要跑到蘆洲分局去做筆錄? 那後續如果還要跑警局可以選就近的分局嗎?
問題2: 警察可以隨便帶人去警局而不用任何文件嗎? 又不是抓到她在賣?
問題3: 如果她老闆不處理 或警察如果故意要讓我老婆當替死鬼 會被依犯了什麼罪而被起訴?
問題4: 作筆錄 還有錄影 這樣算有案底嗎??
不好意思 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真的很擔心 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尤其我老婆現在又懷孕在身><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大約在4年前被抓到吸食安非他命,
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後來我上週接到法院的開庭單“採尿結果有毒品反應”
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當時我真的沒有吸食!昨天早上已經有去開庭了…
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所以我未勒戒觀察過!
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因為我真的無法去勒戒,家中有一名3歲的兒子
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不要進牢勒戒嗎?罰金或其他處治都沒關係!
只要能讓我在外照顧我小孩就好。
因為我若是進牢會對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影響!
“急……求解……急”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大約在4年前被抓到吸食安非他命,
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後來我上週接到法院的開庭單“採尿結果有毒品反應”
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當時我真的沒有吸食!昨天早上已經有去開庭了…
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所以我未勒戒觀察過!
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因為我真的無法去勒戒,家中有一名3歲的兒子
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不要進牢勒戒嗎?罰金或其他處治都沒關係!
只要能讓我在外照顧我小孩就好。
因為我若是進牢會對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影響!
“急……求解……急”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大約在4年前被抓到吸食安非他命,
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後來我上週接到法院的開庭單“採尿結果有毒品反應”
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當時我真的沒有吸食!昨天早上已經有去開庭了…
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所以我未勒戒觀察過!
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因為我真的無法去勒戒,家中有一名3歲的兒子
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不要進牢勒戒嗎?罰金或其他處治都沒關係!
只要能讓我在外照顧我小孩就好。
因為我若是進牢會對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影響!
“急……求解……急”


各位律師前輩好 , 本人於四月中旬在返家途中遭遇導致車禍受傷車損 , 因對方違規但不願意賠償故尋求法律協助求償
情形大致如下 :
車禍地點位於木柵路三段 (木柵公車站) , 該日晚間返家行經車禍地點時 (由西向東 , 往木柵路四段) , 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導致車禍發生 .
(有報警維持現場等警方到場) 警察經量測後告知 , 最近斑馬線離車禍點 64m 已超過 50m , 當時因天色昏暗 , 在64m斑馬線時發現行人欲闖越馬路 , 隨即減速及鳴響喇叭警示 , 但行人不但沒退後反而加速穿越 , 當時警示判斷行人欲往後退 , 所以往對向閃避 , 行人"連看都沒看"就往前衝 (這個我非常確定 , 作筆錄時也有強烈重申) , 準被撞擊時 因為剎車鎖死 已經開始向右倒後撞擊行人 (作筆錄時明確告知 無超速 , 有鳴響喇叭警示 )
後行人送醫處理經X光等檢查後無大礙皮肉擦傷 , 而我則是背部疼痛 下半身肌肉嚴重拉傷 , 致使我兩周無法正常行走前三天只能躺在床上無法動彈 , 而車損部分將近一萬元左右(由原廠車行估價維修) , 由於對方不願意賠償 ,只好提告過失傷害 , 對方似乎也反控我過失傷害 , 另外作筆錄時 , 對方辯稱"沒聽到"鳴響喇叭警示 , 而事實則是到撞擊前都是鳴按著喇叭 , 對方之後也承認沒有注意路況違規穿越 , 目前法院已寄通知書 , 由於對方未成年所以是少年庭 .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前輩
1.目前我該做的除了將證據備齊 還需要做什麼準備 接下來會遇到什麼狀況需要應對 .
2.初步分析表上是寫對方違規穿越馬路 而我的部分則是因注意而未注意 (似乎網友戲稱為帝王法條?)
3.我有證人可證明到撞擊前都是鳴按著喇叭警示 我想請問是否能因有警示 有煞車 未超速等免除因注意而未注意 是否有需要證人到場 ?
4.此案件警方友人說為小案 , 無須請律師協助 , 但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前輩 是否有需要實際請律師協助 , 另外整件案件打完 , 律師費用部分約為多少 ? 是否如網路上所說 , 若官司打贏由對方付幾方律師費用 ? 另訴訟須給付法院的規費總共約為多少 ?
5.法院通知書上被害人是寫我 , 是因為已經過初步檢視了嗎 ? 因對方也反控我過失傷害有所疑問 .
6.想請問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可以求償項目有什麼呢 ? 是否可付代精神賠償 (現在騎車真的會怕路邊又有人衝出來) , 車禍兩周的交通不便 , 及聯考影響 .. 等
作筆錄時有明確告知事實經過 .
目前還沒有開過調解庭 , 另通知書上附記為 : 調查 .
感謝各位律師前輩耐心閱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