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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雯雯 105-04-13 07:52

事實經過:

買家告知商品有瑕疵,請他拍照過來,看了以後是毛衣本身伸縮並沒有對齊,連續其他商品都是把東西故意拉開造成差距。

 解釋給他聽,不領情,擺明找碴。明白告訴對方不給退,對方就說要給負評威脅退貨,我就說如果影響商譽提告

之後負評,連續再每個商品留言處,瘋狂好幾天毀謗我的商品都是瑕疵。

在我商品留言" 賣瑕疵品又不負責任的賣家,負評40幾個要買他的商品請注意喔! "

因為蝦皮拍賣不能刪除留言,影響其他客人購買意願,讓我的生意大幅下滑,因為賣的方式都是屬於代購。

想請問律師,有沒有方法提告?或者制止惡意的騷擾?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消費糾紛的部份,雖然是代購服務,但是還是有消保法猶豫期間適用,消費者可以於7日內無條件退貨。

2、所以對方的留言及負評,倘若符合我方處理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內容,我方無從追究責任,反之,倘若是不實指控,則可以蒐證之後提起誹謗告訴及民事求償

雯雯 105-04-13 09:1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消費糾紛的部份,雖然是代購服務,但是還 ... (恕刪)

謝謝律師您的回覆,負評的部份我可以理解是受公評,消保法退貨7日無條件我可以理解

但是買家是在其他非購買商品內留言(有50幾筆留言資料)

""賣瑕疵品又不負責任的賣家,負評40"幾個要買他的商品請注意喔!""

請問這樣的言論是否能提告?這樣的因果關係成立嗎?

再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以朝惡意之評論來主張,仍有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被貢潘阿 105-04-13 05:28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項侵吞入己,而機台機台廠商知情並同意低價高報。 若有證據,黃XX可能會構成背信罪,機台廠商知情則會構成共同正犯,而依刑法第31條規定論處,但實務仍有爭議。 民事上可依契約及共同侵權行為向黃XX、機台廠商請求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 若廠商並不知情,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則要研究有無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或暴利行為之適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背信侵占之問題,屆時要傳賣方出來作證,對於公司之損失,則可以向對方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被貢潘阿 105-04-14 00: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 ... (恕刪)

再請問律師  如果機台商知情且高報的話   那之前簽的買賣合約能作廢嗎?  

賴先生 105-04-12 18:58

論壇中 某人在下方 回覆說

你們這種窮人家.賤人 等辱罵 

請問可以提告汙辱毀謗

可是他沒指名道姓 但有針對帖子 做回覆

多次像他反應 他講話態度 始終不改 並說 他沒指名道姓罵 

只要他不承認 別人告他就是誣告

這種人 真的沒辦法 反駁他嗎?

他在其他帖子 多次辱罵多人 但都沒指名道姓

您好:

如果可以特定對象,即使未指名道姓,亦可能有公然侮辱之問題,且您若非蓄意誣告他人,則應無誣告罪之問題。

仔仔 105-04-12 16:25

本人樓上住戶因時常發出噪音,多次請管理員通知要求放輕音量,但該住戶會因此遷怒管理員,故改於電梯內留言版留言要求尊重他人休息權益請放輕音量,結果該住戶於我的留言旁寫了(神經病去吃藥)。已調閱電梯內監視器確認是該住戶所寫,不過畫面無法清楚看到他寫字的內容,但至留言紙拿下前亦無其他住戶於留言版寫字,請問這樣是否已構成公然侮辱罪?又該如何或蒐集相關證據提告呢? 請求給予指導,謝謝。

您好:

可將該文件及錄影畫面留存,並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若對方抗辯非其所留言,亦可以鑑定筆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18: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確實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等相關犯罪,可以蒐集證據提告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18:17

您好,對方之行為確實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等相關犯罪。

仔仔 105-04-13 14:3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將該文件及錄影畫面留存,並提出

律師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的回覆解惑,如果我要提告,是可以直接向法院遞狀或按鈴申告即可,還是要經管委會調解、寄存證信函、區調解委員會等程序後才能提告,再次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weley 105-04-12 14:34

目前又經由檢查庭轉回調解

1合理的精神慰問金是否可以加在和解金?(委員說沒人在談這個所以先行剔除)

2我方車損需加扣肇事責任比例?(賣了只有一張材料的維修工單也折舊算過了)

3目前案發至今逾10多月了 我方提出15萬和解但因對方理賠方式  對方頭期3萬後分20個月 過於長時間我方在簽和解書前反悔 這部份對於往後要進入刑民提告 會有影響嗎?

4過失傷害罪部份是否因我們和解而不存在?

諾不存在我方可以增加少許和解金嗎?用啥的名義?

5因我方跟對方(在法院)沒有提出肇事鑑定如事過至今還有啥方法可以聲請

對方一直在用肇事比例壓低金額 所以我想聲請 讓專業來判定

 

你好:

除了醫療費用薪資損失、車損外,調解本來主要在談精神慰撫金,只要雙方同意可以加在調解書內,至於調解委員陳述沒有再談這個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只要是損害賠償,都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問題,只要與有過失就可以主張減輕免除責任。 你已經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所以告訴不會受影響,而調解中的陳述、讓步,調解不成立後,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還是存在,但調解成立後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案件,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以作為執行名義,雙方都要受到拘束,故無法再以原來之法律關係主張。調解中要增加或減少要經過對方同意,若雙方都同意並無問題。 請檢察官鑑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6:11

您好,

 

1、和解金本就應包含精神慰撫金。

 

2、雙方之損失金額都須依照過失比例折算。

 

3、4、沒有甚麼影響,和解後案件就會撤掉。

 

5、可以向監理所聲請交通事故鑑定,若堅持走法律途徑解決,法院未來也會送鑑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崴崴 105-04-12 11:41
前陣子跟一位賣家在line中訂購一樣價值1500的瘦身產品, 商品是屬於先付款後才能取貨的,所以賣家先跟我要了收件資料並給我匯款資料, 但因上網查發現是屬於大陸的商品,且並沒有台灣的合格檢驗, 所以決定不購買,當時因是直接與他聊天並沒有加她好友, 而又換手機全部的訊息都不見也無法能告知她要取消, 所以就沒有匯款也沒有告知她要取消, 直到過了好幾天她直接告訴我已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兩天後要直接提告, 還說我需要賠償的不止1500反而還要更多, 像這樣真的提告的成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1:57

您好,

 

要構成刑法第355條須主觀上有使對方受損害之犯意,但您訂購商品當下並非打算故意下訂後不付款之犯意,且係因無法聯繫上對方所以無法取消訂單,準此而觀,您並不會成立刑法上任何罪名,本件至多僅為民事糾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汪家菱 105-04-12 03:26
本人於上個月的3/8至三民區某美髮院進行燙髮,因在決定要燙的不久之前才染過頭髮,許多美髮業者並不建議在此時燙髮,但此家美容院堅持他們的用劑是非常好的,保證不會傷害髮質,但燙完以後不僅無法自然有燙的效果,甚至出現了斷髮、毛躁等等許多問題?都比我在燙之前的髮質還要更差,請問這樣能至消基會請他們退款嗎?一開始有跟店家談,但處理方式與態度讓我不是很能接受,最近考慮提告
Eden 105-04-12 02:06

如題車禍未叫警察有與對方寫簡易的和解書,內容是

AHX-7XXX(甲方)與87XX-XX(乙方)因甲方倒車碰撞乙方雙方互不追究。

105年4月10日1340時

甲方:徐某某(手寫簽名)098X123456

乙方:李某某(手寫簽名)092X123456

以上是和解書的內容;我是甲方

地點是某觀光莊園的停車場事件是我倒車時移出停車格時不慎撞上要離開的乙方均為行進中,當下因不想在有多於的麻煩所以不想叫警察,而且我的車看起來蠻嚴重的,對方是老車他說他也不想修了,後來對方因怕我事後提告他們肇事逃逸所以依他要求寫了上述的和解書,並唸了一便給他聽,他自己也唸了2便還我確認有寫我倒車的這一段內容後才簽名,然後至10日晚間,她就打電話來說,寫和解書當下她因下雨天天色昏暗他沒看清楚,…當下我就火了;這些內容都是你唸給我寫的現在你跟我說你沒看清楚…Xxx之類的內容;然後她就轉口說她不是要找我麻煩;又說他不缺錢;不是要詐欺我之類的;因事件當下移車移開後,神奇的事情發生了,我後保桿凹下去的地方彈出來了,雖然還有痕跡倒車雷達也壞了,但是他的車前保桿右前方凹下去了,看起來比我的車嚴重許多,但他的車是1999年的老車了,我的車是前年買的…後來我弟有答應他說我們會負責;但我弟的意思是如果對方去修太貴可以到我弟認識的車行修,因我弟以前是修車的,今天又打電話來說他車子估價修要2500,這價格跟換新的一樣,我心裡就OOXX了,在事件現場什麼都是對方在說,又說不想修了現在又在那543,但是和解書紙本只有他那留一份我是有他拿著我拍了照片,我想問這可以事後去備案嗎?我要怎麼做才能保障我最大權益?那修2500說真的怎麼想我覺得我被對方的凱子…奇蒙仔真的不是很好…

林先生 105-04-11 18:22

律師您好~

本人為本屆社區主委 前總幹事酒駕未付罰金被臨檢直接抓去看守所關 後經查核發現前總幹事挪用管理費現金約50萬完 每個月財報皆有附上各住戶的繳費狀況(實際上住戶有繳 但總幹事私下挪用)所以管委會並不知情  物業公司已口頭承諾我們提告後若案件成立前總幹事認罪 會經由保險(誠實險)理賠 目前已準備提告總幹事 請問是否能對前總幹事提告侵占公款並連同物業提告連帶賠償責任?

  那這樣是否可連民事訴訟一併提告?總幹事侵占公款 還有哪些違法情事? 提告流程為何?

因找不到以前的財報 所以目前現有證據為存摺明細 零散住戶收據(有些住戶已丟掉) 虧空金額是管委會委外請會計計算出來的 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構成侵占公款證據    感謝抽空回覆~謝謝

你好: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業務侵占民事上可依契約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連帶賠償所受之損害,但保險公司若有理賠,該部分無法再請求,保險公司會行使保險代位權向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主張權利。 可先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林先生 105-04-11 18: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但物業公司只是口頭上說會理賠 但實際上我們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保誠實險 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將虧損金額補回 為保險起見是否該連物業一起提告?能否對物業或總幹事假扣押?因為總幹事就是沒錢才會酒駕被抓去關,所以如果要把錢補回來 要怎麼做最好?證據只有這些是足夠的嗎~若總幹事不認罪還有何辦法?感謝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總幹事挪用公款之行為會涉及數個刑事責任刑法第336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等罪。 上1.罪名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可以具體敘明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直接提出告訴,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即會由司法警察或是檢察官進行偵查。 挪用公款造成所有住戶的損失也可以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於物業管理公司,由於總幹事應可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之受僱人,並於執行職務時造成所有住戶之損害,在法律上來說,物業管理公司要和總幹事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可一併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Houang 105-04-10 23:05

我父親駕駛計程車車輛與人發生擦撞,對方騎腳踏車,警方初判雙方均有過失。對方有受傷送醫。 多次致電對方關心未果,上個月月底收到通知調解時,對方說要我們賠償9個月不能工作薪資,但各項佐證單據含醫療,所得都拒絕提供,之後沒共識離開。 前幾天一位自稱對方朋友的男子來電,說為何二次調解未到?還說對方工作一個月薪水42000起跳,要我們賠,不然提告傷害,一樣拒絕提供任何單據,最後掛電話前又補一句沒要你們賠幾百萬就不錯了,後來致電對方一樣打了沒接不然就是語音信箱。昨天接獲派出所電話,說要做筆錄,問何時能配合。 想問:(1)該男子聲稱他非對方親屬或委託人,這樣一昧向我方要錢又不給單據佐證,這樣我們該如何做?對方手機都打不通,回撥該友人男手機也說對方不會跟我們談。 (2)我方自那次事故後,因車輛維修費不划算,最後報廢,於新年前才牽新車,這一個多月營損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父親是位近40年老經驗駕駛,從未有事故肇事酒駕紀錄,第一次遇到此事相當苦惱,再麻煩各位律師提供專業建議了,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0 23:27

調解階段對方沒有提出單據證物的義務,但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對方只能透過訴訟請求,訴訟時對方需就賠償額負舉證責任,且只能依過失比例求償。若雙方都有過失,您車子受損及不能營業的損失也可請對方依過失比例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23:29

您好,

 

1、對方傷勢未達不能工作之程度,就無從主張每月工作薪資,既然對方要求極不合理,可拒絕之並交由法院審判。

 

2、車子維修費用可向對方求償,但營業收入為純經濟上之損失,是否得請求仍存有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ouang 105-04-10 23:3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調解階段對方沒有提出單據證物的義務,但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對方只能透過 ... (恕刪)

謝謝沈律師回覆,想再問一下,現階段若要提出我方求償的話,該如何做比較好?因為對方提刑事過失傷害了。

優龍 105-04-10 08:18

因為跟前公司有勞資糾紛的關係,
所以前公司說我若不聽話,就要對我提告
一:說我背信,我有一天上班遲到,不想被記遲到,就用未打卡證明單
這條背信應該告不成.

二:我侵佔偷竊公司拜拜的飲料,
公司拜拜的飲料是公司拜完後,放在冰箱裡,想喝的人就可以自己去冰箱拿來喝,由於我不太喜歡喝飲料,所以別人拿給我的飲料我沒有喝,或是直接去冰箱各種類各拿一瓶飲料放在櫃子裡,等數量一多就直接拿回家了,大概是半年一次才拿回家,每次累績的飲料約十幾瓶單價十~十五元的飲料,

我這行為前公司是可以告我侵佔還是偷竊?
如果要告我偷竊的話,我只能選擇合解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不會構成背信或是竊盜,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是告訴人及檢察官要證明你有罪。

2、您還是可以依法主張您勞動權益,無須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21:05

您好,依據無罪推定,公司需要證明您確實有背信竊盜犯罪,然依據您的描述,尚未達此程度,故無需過度擔心。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0 21:2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不論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20條竊盜罪,在主觀上都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本人之利益」,但您所述的情形實在都難以論以背信罪或竊盜罪,而客觀上的行為也很難成立。 公司以濫行提出告訴為脅迫就範的手段,應無需妥協,反倒是相關勞資權益應爭取到底,公司若枉顧勞工權益除了仍須負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而可以去檢舉裁罰。 倘若公司真的提出告訴也無須擔心,除了在理論上來說本就難以成立犯罪之外,這些指控在實際上來說也難以舉證,而被告法律上本來就沒有積極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Bess 105-04-09 21:07

因為家人最近在聊天室與人聊天,對方在銷售他買東西,家人(誤)認為人家是詐騙集團的,就開始亂哈拉(也騙對方)說“好”要購買,對方說已訂購了,要約時間地點拿取,家人耍弄不去拿,對方反而說要騙人是嗎,那她(對方)說要報警處理。

一個禮拜過去了,對方說警察會叫家人到案說明,又說警察程序處理完要提告了;但家人什麼通知都沒收到。

想請問這種情形對方能提告什麼呢?能提告的起來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17

您好,若對方確實提告,等到正式通知單到時再做說明即可,毋庸過度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39

您好,若對方確實提告,等到正式通知單到時再做說明即可,毋庸過度擔心。

若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Amy 105-04-09 18:30
我被對方提告騷擾恐嚇,請問這訴送程序? 我該在什麼時候提出有利的證據?該怎麼去提出? 如我以不起訴處分,我是否能對對方提告誣告?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19:10

對方提告之後,警局或地檢署會約談作筆錄,有證物可具狀於約談時提出。如果獲不起訴處分,可提告對方誣告,但需能證明對方是故意捏造事實才會成立誣告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19

您好,若對方已經提告,您隨時可以選任律師協助答辯。

若對方提告後您得到不起訴,且對方確實有誣告之故意,有機會可以成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41

您好,若對方已經提告,您隨時可以選任律師協助答辯。

若對方提告後您得到不起訴,且對方確實有誣告之故意,有機會可以成立。

Nina 105-04-09 18:03

我們公司好幾個月前跟A公司進了一些兒童餐具,在準備上架於網路販售時,發現同業們刊登的圖片都是一樣的,圖片上無任何來源,也無浮水印,以為那些圖所屬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複製那些圖片於網路銷售。某天上午B公司致電給我們,告知圖片有侵權問題,說明那些圖片都是他們自己製作,也告知會寄存證信函給我們,得知這件事後,當天馬上將該商品下架處理,下架完成後致至電給B公司,對於此事感到抱歉並已經將商品下架。

已收到B公司的存證信函,請問我方公司要怎麼回覆存證信函較恰當,並不讓B公司後續可能會對我們提告?

拜託律師們幫我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8:16

您好,

 

1、可先回覆B公司表示已將照片撤下。

 

2、後續是否提告乃B公司之權利,可待對方提出具體和解條件或其他請求時再做其他回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4-09 19:23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查詢資料以及獲得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13

您好,建議與對方公司進行和解

105-04-09 17:27

您好我是momo摩天商城賣家,日期有買家下單商品,我們廠商因為缺貨無法出貨,客戶提說要去消保費提告,請問我們不能取消交易嗎,會有什麼的刑責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17:53

賣方無貨可出是債務不履行,且可歸責於賣方,賣方不能主張解約,買方才有權主張解約退款,並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不是明知無貨可出仍故意騙錢,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8:14

您好,

 

1、賣方可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因賣方難以證明有何損害,也沒有預付訂金,是以實際上無法有何具體求償

 

2、您亦可主張網路上架商品僅屬要約之引誘,仍須視商品有無存貨才會正式締結買賣契約,因此不付任何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子珅 105-04-09 11:19

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事件:土地贈與被告侵占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

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之後母親利用外婆的保險,幫外婆處理土地問題!

錢都是外婆的,買回土地所有,包含持分部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

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法官:為什麼大舅持分土地並無要給妳(母親),妳可以拿嗎?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法官:土地並無登記贈與,妳可以得嗎?

原告律師,你可以提供證人嗎?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

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11

您好,

 

1、可以狀紙方式將事發經過及證據附上,可使法官較能釐清事件真相。但本案聽起來如購買土地的錢確實為母親的,且無贈與之事證,則土地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

 

2、建議仍應委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一來您母親就不需出庭,交由律師處理即可,二來也才能完善所有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方法,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無牌照的不叫律師,若謊稱是律師會違反律師法,可提出刑事告訴。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就何所指,是登記原因為買賣而非贈與?若是,可能會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問題,買賣契約無效,外婆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返還。若隱藏贈或借名登記契約,你母親要負舉證責任。 外婆若年邁記憶力衰退、罹患老人痴呆症,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選任監護人、輔佐人,由法院介入維護外婆權益。
伊娃 105-04-08 21:25

監視器有拍下

同事在我沒上班時自行拿鑰匙開我的櫃子,沒詳細拍到他拿東西。

但我隔天上班,發現東西不見,有東西被壓壞。

但對方裝死不承認,說他只是開櫃子修電視(電視線路在櫃子裡)。

所以我提告竊盜毀損

之後偵查庭判下來是不構成他竊盜 , 因為他說鑰匙是公司給的,

但檢查官沒再詢問我,我就沒提公司沒給他我的櫃子鑰匙, 我以為之後還有開庭。

最後不構成就算了!我也只是想讓他知道要尊重個人隱私

不過 為什麼毀損也沒下落呢?

之後另人無言的是, 他還告我誣告,我這樣誣告會被成立嗎?  

你好:

收到不起訴處分後,若不符內容,可在收到隔天起算7日內聲請再議。 要看到你的告訴狀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才有辦法判斷,若不再檢察官偵辦之範圍內,若未遲誤知悉被告後6個月,可提出告訴,惟你要有證據或線索能夠證明對方有毀損之行為。 依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要旨:「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若為虛構事實,而係有所誤會提出告訴,不會構成誣告罪。
樂樂 105-04-08 18:21
您好,想詢前男友未經本人同意,就在臉書、LINE、whatsapp上使用別人的照片當大頭照、封面,甚至還在臉書上PO文附上照片(po文內容:聽說你想不開了,情況如何身邊共同朋友不知道,如果救活了希望你早日康復,如果走了一路好走勿留戀)。 PO者是前男友,PO的照片是當事人自己拍的,交往時傳給對方的,當事人在分手時,有跟對方強調不准用那些照片,現在對方這樣做,是否有犯法呢?對方甚至在臉書上公開PO文指名到出當事人的全名 請問,如果提告的話,以上以上構成了哪些罪名?上法院的話,這些罪名會成立嗎(成功機率大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PO文的內容,倘若涉及隱私、或是名譽侵害,可以截圖之後報警處理。(要依據實際的PO文內容判斷)

2、有關於使用照片的部分,倘若已經明確告知對方不得繼續使用,當初並無移轉照片的所有權,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3、倘若要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Ricky 105-04-08 12:07

請教....

之前租車租金車損有爭議,所以未繳清尾款,所以車行拿著租車時所簽的本票去法院做裁定,我也去提本票債權不存在異議,但法院人員說這樣我要去先去繳交近萬元裁判費

請教,因為這張本票並非有實際債務關係,我要如何提出證明?或我要車行提出證明?再來是假如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了,是否代表我勝訴,但裁判費我要如何跟車行請求呢?還是又要提告這不到一萬元的求償?再繳一次裁判費呢?而如果車行又提出雖然本票無實際債務關係,但可以拿出修車跟租金欠繳費用明細,這樣這個案件算我敗訴了嗎?

tks.

 

Ricky 105-04-08 11:48

請教....

之前租車租金車損有爭議,所以未繳清尾款,所以車行拿著租車時所簽的本票去法院做裁定,我也去提本票債權不存在異議,但法院人員說這樣我要去先去繳交近萬元裁判費

請教,因為這張本票並非有實際債務關係,我要如何提出證明?或我要車行提出證明?再來是假如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了,是否代表我勝訴,但裁判費我要如何跟車行請求呢?還是又要提告這不到一萬元的求償?再繳一次裁判費呢?而如果車行又提出雖然本票無實際債務關係,但可以拿出修車跟租金欠繳費用明細,這樣這個案件算我敗訴了嗎?

tks.

 

steven 105-04-08 09:31

近日因口角衝突,有人對我說“我一定有辦法弄到你”,出去不要讓我遇到,最好多燒香拜拜,。

等以上字眼以令我心生畏懼,雖無錄音證據,但現場有超過五人足以作證,請問有辦法提告嗎?

當時位於成功嶺替代役訓練場地,一處斜坡上方,早上因對方認為本人把他的相關文件弄丟,於是在有超過七人以上在場的情況下,先是大聲質問文件在哪,本人一在提出不是我經手的不清楚,但對方開始憤怒,口出以上恐嚇性字眼,雙方皆20歲以上。

請問建議直接提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8 11:13

您好,

 

1、恐嚇罪之成立須以惡害之告知令人心生恐懼,而其主觀尚亦有恐嚇之意思始足當之。

 

2、本案情形,尚須視雙方年齡、身分、雙方整體對話內容及其他一切情狀綜合判斷,才能確認是否構成恐嚇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27
回覆 steven 的發言內容:

近日因口角衝突,有人對我說“我一定有辦法弄到你”,出去不要讓我遇到,最 ... (恕刪)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聲請傳喚證人加以作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豬頭 105-04-08 05:37

您好和他認識知道他有同居多年的女友,其間他女友一直懷疑我們的關係並一直不斷的電話騷擾我,

經由男方得知因受不了女友的猜疑他們分手後,我和他真的進一步交往,期間女方在電話中對我言語的辱罵從不曾間斷(自102年起至104年)因造成我的生活及精神上的打擊讓我一度想尋短,曾想提告卻又心軟;直到懷孕後男方避不見面才知道被騙了,現在還能提出告訴嗎?言語上的辱罵已造成快崩潰狀況!(自行搜證部分錄音)

一、如果該女不斷騷擾可以考慮提告請求民是賠償

二、辱罵卻不是公然的情況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一直打電話給你不算是意圖散布於眾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如果是放話要看其內容來判斷有無成立恐嚇罪的空間。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藉端滋擾住戶部分法院未必會認為有。

四、具體上還是要看證據狀況才能判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50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在此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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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5-04-08 01:13

律師您好:

1.對方對我提告恐嚇取財

於本月11日要到台中地方法院檢查署第一次報到

此事不屬實

我除了可提誣告,還可提告甚麼?

2.當天當庭就可提誣告嗎?

3.如果提出之後就會在台中開庭?

4.可是我住台北,想在台北開庭,就得在台北提告

5.如在台北提告,於台北警察局就可提告

6.誣告刑事還是民事

7.誣告如果成立,可求償多久金額賠償

問題很多

麻煩了

感謝您⊙_⊙

一、提告的管轄方面,要是犯罪行為地,被告住所地及被告所在地才有管轄權。

二、依這個標準判斷,犯罪行為地應該在台中,除非對方住台北或他人在台北不然台北地檢應該是沒管轄權。

三、如果對方提告並非全然無據只是證據不足的話則不建議提告誣告,有被認定誣告誣告的風險。

四、萬全之策是爭取檢察官不起訴你,之後看不起訴的理由再來討論是否提告誣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客觀上必須捏造事實向有偵查或懲戒權限之公務員為申告、追訴犯罪、責任之表示,主觀上必須有誣告之故意及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才會構成,若告訴人提告恐嚇取財之事實並非虛構,而是有所誤會,就算檢察官不起訴也不會構成誣告罪,反之,若有虛構事實之情形則有可能會構成,另外可能會毀損你的名譽而構成誹謗罪,若有偽造文書之情形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具結後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可能會構成偽證罪。 可以向檢察官提告訴,但檢察官可能會要你另外向地檢署提告誣告是犯罪地,你提告,原則上台中地檢署有管轄權。 要看台北地檢署是否有管轄權。 可以在台北提告,但可能會移轉到台中地檢署。 刑事誣告含有毀損名譽之性質,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之金額要視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侵害之情形而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8 09:2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定誣告罪是屬於刑事案件,必須要證明在客觀上有虛捏事實,且主觀上也明知道虛偽,才有可能構成,如果提告的內容是有所根據,依照目前法院判決實務,不會容易成立,除非您認為向對方提起誣告罪只是為了反制而已。

2. 如果您確定要提誣告,隨時可以提告,用書面敘述事實上或法律上理由提告也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檢察官提告也可以。

3. 您既然是要到台中開庭,對方應是在台中提告,如果您要提告誣告的話,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應是由台中地檢署管轄,除非對方居住在台北的話,你才可以直接在台北提告誣告

4. 若對方確實有誣告行為,可以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一定金額的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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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KC 105-04-07 16:38

各位律師好:

請問:

1. 一樓a小姐告我二樓無權占用,通往二樓有一個430*83公分的走道,一樓的第一手屋主在40年前,已在這走道與他們一樓隔了木板牆,走道已有40年,一直是我們再使用,現況我們停一台機車,也放一些安全帽和雨衣,今年1 月被a小姐告我們佔用他們的一樓,他們已經買了10年,現在才告?(走道確實屬於他一樓的樓地板面積內)請問我真的不能停放機車嗎?

2. 承1,她現在要和解,要求我方簽一張協議書,內容是二樓住戶及親屬人員自簽立本協議書7日內,清空走道所有的東西,包括機車安全帽雨衣,如有違反,經通知未予改正時,可以依廢棄物處分或以物品價值2倍計算請求民事賠償,我方不得有異議……協議是兩方同意才叫協議書,,,這是甚麼協議書?...這根本就是割地賠款…..若我方不願簽,她則會繼續提告上去 

3. 為了反制,我申請了鑑界門口,法定空地的坪數,我與一樓a小姐,土地產權為共有,各持分1/2,建物產權個別所有,我家前本來是私設巷道,現在已經過20年,前面的路已屬既成道路,我房子前的法定空地約2.5坪有落在這個既成道路上,a小姐一直門口停放汽車,甚至過分的用汽車擋住我二樓的機車出入,她認為一樓門口本來就能停放汽車,(她停放汽車並不會擋住其它汽車通行),只是我認為這2.5坪我應該也有一半的權利,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不能停嗎? 或 我停她也能停?...她不讓我停裡面走道,說我占用,那我也能說他占用我的土地嗎?她家的貨車停放在門口,差不多就是2.5坪 ....那我門口也停機車,土地也有我1/2的權利…

 

我現在想申請調解,,,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你好:

先確認該處之產權狀況以其有無約定可供你使用,只有所有權人(包含共有人)才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物上請求權,若a小姐並非所有權人,無法以無權占有要求拆除地上返還返還建物遭占有之部分,若該處建物是所有權人,a小姐更無權利要求。其次,若是共用部分,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特別約定、有無分管契約,去判斷是否可以供你使用及停放機車。 是和解契約,是否願意接受要看你的意願,並無強制力,但簽署和解契約後就要受到契約拘束,將來不履行對方會依此提告履行契約。 法定空地停車要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而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否則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若可以調解要在調解書詳細記載有關停車、共用部分、車輛出入等相關部分之使用方式,經法院核定後,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KC 105-04-07 17:3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不太懂到底是要用法定空地法規,還是既成道路的法規,因為現況它就是道路了,但政府沒有徵收,土地還是屬於我們私人的名字

 

我查了一些既成道路的法規,但我看不太懂...請您幫我看看,這些法規能幫助到我嗎?

a小姐是1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爸是2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則是我爸的委託代理

土地產權是共有,我們各持分1/2

 

一、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之利用
(一)上空或地下利用權-只及於地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上空或地下部份,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上空或地下部份使用收益。
(二)法定空地利用權-既成道路如果不是坐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屬於住宅用地時,則其在週邊土地建築房屋時,依其情形在一定要件下可以將既成道路納入作為建築基地範圍,作為建蔽率計算基礎。內政部64年10月29日曾函釋:「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份,水圳加蓋部份之土地,如屬起造人所有,或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建築使用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惟不得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否則不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
既成水路在不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之情形下,得作為法定空地,基於同一法理,既成道路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條件下,自亦得作為法定空地。
(三)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之行使雖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仍為私人保留,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土地,僅在公法上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及不許擅自圍堵已成之道路或變更作建築基地之限制而已。

易言之,僅於既成道路土地上之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對於既成道路土地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排除他人之占有使用。

 

最後一句的意思......既成道路共有....不用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嗎?

Jojo 105-04-07 01:10

提告後,會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嗎?

還是會先有調解和解之類的前序呢?

調解和解不成才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02:07

提告就是進入司法程序了,如果雙方有意願,隨時可以自行和解或告訴偵查審判人員請求安排調解,但這並不是必要的程序,若有一方不願意也無法達成和解調解

一、提告之後, 會先進入偵查程序,如果是證據足的話檢察官可能會考慮緩起訴或是起訴,如果是證據不足的話檢察官可能會考慮不起訴。

二、一般是會先安排調解沒有錯,但還是有檢察官或法官不排調解的。

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建議你可以講一下你的案件狀況是怎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遲站三號出口直走靠,狀元吉第大樓。

匿名 105-04-07 00:02

在國中時有人偷拍照片在fb亂說 甚至留言侮辱父母及我
這能提告? 要本人出面還是報警? 需要錢嗎?

一、可以提告,如果不是本人去告的話一般是委任告訴代理人去告。

二、如果檢察官堅持告訴人要到庭,那麼就算是有找告訴代理人告訴人還是要本人到庭。

三、如果是委任律?任告訴代理人的話有費用的問題。

四、如果是自己去告的話,在刑事程序中是沒有費用的問題。

五、民事部分,如果是起訴,有訴訟費用的問題,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前沒有訴訟費用的問題,在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後再追加有訴訟費用的問題。如果是調解,在法院調解調解費用的問題,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沒有調解費用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霖仔 105-04-06 22:29

之前我與惡煞是知己,但因為遊戲糾紛導致我倆友情破裂

有次雙方提議要玩視訊,但他卻截取我的照片

事後,他卻無故砍我好友斷絕聯繫,再詢問友人我母親的電話號碼

並將我本名(諧音取笑)與照片和母親的電話散播臉書社團中

與網友一同羞辱及嘲諷我的照片,我應該如何進行提告

PS. 有截圖證據

您好:

若社團臉書係屬公開的,對方在公開社團批判您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民法第 195 條侵權行為。另外,未經同意下就公開個人資料,且該資料係未經同意下取得,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以及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您可以直接將截圖證據作為證據,到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將撰寫告訴狀並寄送至地檢署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8: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散播您與母親的個人資訊,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涉及到人身攻擊言論的話,也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定刑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二罪名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2.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閃靈 105-04-06 09:36

因孩子的媽幾次接不到孩子,在訊息中傳訊【再載不到孩子,你就等著瞧】,【要這樣玩,後果自行負責】此兩句話構成恐嚇嗎?孩子9歲了,每次都是孩子自己不跟媽媽出門,孩子也自己打電話跟媽媽說,但是媽媽一直認為是爸爸的問題。

如果構成恐嚇的話,追訴期又是多久?因這些訊息是2014/2月的,原本不想理會,但是媽媽最近又一直在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44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內容,尚不構成刑事恐嚇之程度。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my 105-04-06 01:51
在去年十二月時因關心朋友被騷擾, 所以就傳了簡訊給對方「你再把我的話當馬耳東風跟他糾纏不清,後果自負」 也打電話給對方,但對方都沒接,目前對方拿簡訊內容對我提告騷擾恐嚇, 請問這會成立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8:34

您好,

 

您僅係以一封簡訊告知對方,並非持續性大量之簡訊傳送,是以不會構成騷擾的問題,但簡訊內容是否涉及恐嚇,須視具體內容而定,原則上要構成恐嚇也不容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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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漿 105-04-05 23:58

各位律師你們好,有件事情想跟你們請教
家父於其兄弟開設之公司任職(105年後退休),任職期間有將一筆金錢存放於該公司,並於需要用錢時以簽名方式領取,而最近我看到那張簽名取錢的單子上有一筆我的簽名,仔細一看跟我平常簽名的手順不同,初步猜測恐為該公司會計偽造之簽名,但我又提不出當天簽名時間(102年)的不在場證明,想請問律師遇到這問題該怎麼辦?另外倘若確定為他人偽造文書是否可予以提告? 謝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0:07

您好,

 

1、應可藉由查詢帳戶餘額來確認有無被盜領之情事。

 

2、若確定該簽名非您所親為,可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未來司法單位可藉由筆跡鑑定來確認公司會計之犯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00:07

簽名真偽可透過鑑定來確認,如果確實是偽造且能找出偽造簽名的人,可對其提告偽造文書罪,若有造成金錢損失,也可請求賠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4: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該簽名若確實非出自您本人,可擅自簽名者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建議可以收集幾份您平常生活中的簽名資料,一併提出刑事告訴,雖以目視即得辨識,但未來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仍可能再進一步進行筆跡鑑定以確認,能不能提出您個人當時的不在場證明並不會是嚴重的問題。

2.刑事責任若經成立,也可以在案件經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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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漿 105-04-06 22:25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律師您好,想請教這是否有法律追述期限?

謝謝您

卡特 105-04-05 20:52

我曾經參加一個比賽
把報名資料上傳到他的比賽平台上
但該網站並沒有做好妥善保護個人隱私資料
日後偶然間發現自己的生日、身分證、住家地址、電話個人資料
被公開在網路
而且也能看到其他參賽者的資料在上面
距比賽截止日期已經過了1年半
代表這些個資也已經公開了1年半之久
請問這部分是否可以提告求償? 該怎麼處理?
之前網路上查到是最低可求償500,最高2萬元
委託律師是否會不足以負擔費用呢?煩請各位解答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5 21:20

您好,

 

類此遭洩漏個資求償案件,確實會因無法舉證損害而難以請求過多之賠償,是個資法法條便規範如被害人無法舉證損害時,得以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請求之。但若您可具體證明遭受甚麼損害,仍可請求更多之賠償金,不受2萬元之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升 105-04-05 14:25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因為在兩天就要出庭了.有一個地方還是很不懂.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大人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

以上由於時間點很敏感.因為房屋是交易買賣.登記日期95年2月至今到法院出庭日以超過10年又1個月.所以想請問一下.10年的期限是以出庭日為主還是以對方提告日為主?

如果超過10年那我是否可以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院陳述主張撤銷時效抗辯?

因為經濟關係無力請律師.由被告自己答辯.如果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官主張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那法官會接受嗎?

還是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這一句話在答辯書上用詢問的方式去寫給法官看?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怕非律師不可向法官提條款.所以我該怎麼做比較妥當?

你好:

民法第245條撤銷詐害債權之除斥期間係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或自行為時起10年,行要看對方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之時點為準,通常會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至遲會在訴訟中主張。 法院會職權調查除斥期間是否經過,你也可以提出答辯狀主張。 可以開庭時直接以言詞主張權利,若有不明確之處法官會進行闡明。
沈恆 (沈律師) 105-04-05 15:19

撤銷訴權的除斥期間是否經過,是計算至起訴日。如果確實已過除斥期間,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讓法官知道都可以。

小升 105-04-05 15:37

感謝律師大人的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5 2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書狀加以撰擬書狀答辯、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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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5 2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書狀加以撰擬書狀答辯、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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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提告時間為主

提告之後就沒有除斥期間的問題

所以還是要針對內容去攻防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孟 105-04-04 10:18

事件內容如下。我男朋友的小孩平時是自己帶,但因為小孩調皮,說謊,玩危險物品加上偷別人的玩具。所以被打屁股,造成黑青。前妻平時不聞不問,突然說要來帶小孩回去玩。看到黑青就質問,並且提告傷害罪及聲請保護令。這樣會有什麼刑責嗎?

一、這個會討論到的是家長懲戒權的問題。

二、最壞的情況,在刑事上是傷害罪。

三、不同的傷勢法院可能會有不同評價,如果傷勢很嚴重很嚴重的話應該是逾越家長懲戒權的範圍。

四、如果前妻來爭監護權的話,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有家暴的一方會被推定不適合小孩的監護,建議要多搜集小孩跟著你們比較幸福快樂的證據,全家福合照要多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孟 105-04-04 10:45

他前妻有驗傷,現在提告傷害罪,派出所要求去做筆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4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還是依據傷勢、受傷原因進行答辯。

2、應該馬上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否則日後會有刑事責任、喪失監護權探視權等問題。

3、倘若案件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男友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同時聲請保護令,針對保護令之部分,應從非持續性之傷害,且為正當之管教,加以著手進行答辯;另針對傷害告訴之部分,亦應針對傷害故意及傷害行為加以解釋,爭取不起訴處分,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自己於未準備之下,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男友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同時聲請保護令,針對保護令之部分,應從非持續性之傷害,且為正當之管教,加以著手進行答辯;另針對傷害告訴之部分,亦應針對傷害故意及傷害行為加以解釋,爭取不起訴處分,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自己於未準備之下,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薛 105-04-04 10:07
您好因為告訴人委託我處理債務問題,後來有成功收回30萬並與債務人簽立和解書我是代理人身分簽名的,但我因私事先挪用金額被告訴人提告侵占20萬已還5萬元。但現在告訴人不願意與我和解,我又收到檢察署寄的簡易處刑判決書、我想請問我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並償還金額但告訴人不願意,我能怎麼做讓法官知道我有悔過之意並且想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判處緩刑

一、如果你在檢察官那邊已經認罪,那麼就只剩下和解調解可以努力。

二、和解調解成立的法官有可能會給緩刑,如果你是真心要和解的話可以考慮答應附條件緩刑,用分期的方式來還錢,如果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附條件緩刑的話如果不履行緩刑條件的話還是可能要執行刑罰。

三、你要看你是不是累犯,如果你在五年內曾犯過罪,那麼緩刑有可能爭取不到,這個時候你認罪和解努力的方向就是看法官可不可以判輕一點然後給你易科罰金

四、會建議你如果有辦法一次還清的話開庭當天把錢都帶過去,跟法官說一下你願意一次還款,已經把錢帶來了。二十萬元的話有的人會去借,然後再分期還給借給你的人。這樣如果對方不願意接受法官還是可能會考慮給你緩刑

五、如果你在檢察官那邊沒有認罪,那麼就看檢察官手上的證據而定了,這個可以找個律師幫你閱卷,然後再討論怎麼樣處理比較好。

六、簡易判決處刑的話要判是很快的,常見一週二週內就判決的,所以如果你希望可以開庭表示意見的話建議你要從速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黃國政 (Sam) 105-04-05 00:44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iris 105-04-03 12:20

前年因叔伯討論賣土地事宜,竟是自已所不知悉事件,故於103.4.18至國稅局、地政調文件後知悉整起事件。爺爺在88.1.20過世,叔伯於88.7.3進行親屬會議因當時我與弟未成年。協議分割土地部分,由於爸爸比爺爺早過世,故我與弟應為代位繼承人。土地部分文件皆由弟繼承。內容我僅繼承20萬現金。但因自小獨立打工,叔伯皆無來往,89年後分別離家在中部唸書工作,回北部工作後也始終未聽其提起。104.3過年與叔伯提起此事,卻被打嘴我貪心。並回覆我要告的話,他們也不怕,因年事已高。故念情,轉與弟溝通後,一年多來竟手機不接,簡訊不回。

失望之餘…提告了沒有親情,不提告事實上也無來往。深怕多年後的自已後悔,故近日認真上網作功課。起訴狀之難寫,真非小女子能獨力完成。請教線上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是否能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返還,實務上存有爭議,最高法院40年台上730號判例認為繼承權因時效完成而全部喪失,惟學說認為仍可依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權利,但依你所述,繼承發生於88年間,不當得利部分可能會有困難,但偽造文書辦理分割繼承部分可以主張無效,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刑事上若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惟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 建議委任律師辦理為妥,以免權益受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5:45

您好,

 

本件案情與牽涉之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建議仍應委請律師處理較為妥當,如資力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請求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18:28

繼承發生已經太久,很多可行的方式已經時效消滅。分割協議當時若還未成年,至少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否則應無法辦理分割登記,大致可從此部分著手,否認分割協議的效力,重新要求分割遺產,且應儘早提出請求,以免遺產再被處分會更難追回。

小升 105-04-03 06:08

不好意思律師大大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我住在我朋友家他現在遇到一個困擾.我朋友她姐10年前有欠銀行錢.她爸走了之後房子是我朋友跟他姐兩個人一人一半.後來他姐把房子另一半賣給他後搬走.(當初他不知道他姐有欠銀行錢這幾天開始催討時他才得知)10年後銀行查到他姐之前有一半的房子賣給了他.所以現在銀行向法院提告他跟他姐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還有說因為是直系血親所以契約書跟買賣是造假的.當初他媽有跟他姐買另外一半房子是現金交易有寫契約書.有證人.4月7日我朋友就要出庭了.出庭當天會出示契約書及證人.請問這樣我朋友他能保障住他的權益嗎?

我爬文的時候有看到一篇回文有一個人回文說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效性?

如果有時效請問是多久時間?從哪一天算起?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07:57

初步該先證明確實是買賣,且已經支付相當的價金。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

小升 105-04-03 15:4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初步該先證明確實是買賣,且已經支付相當的價金。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 ... (恕刪)

那在請問一下律師大大.房子是95年2月過戶登記.交易是以現金買賣.因為當時他姐要求以現金一次性支付才要交易.而且他媽又剛好不識字.不會匯款.所以沒有匯款記錄.但當下有寫買賣契約書.還有請見證人在旁見證.

時間算下來到銀行提告時間已超過10年又1個月所以以上你說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這樣算成立嗎?

如果成立.那我朋友在答辯書上面可以主動寫上這條跟法官告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應向法院陳述主張撤銷時效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論之,避免取得不利自己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論之,避免取得不利自己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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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 105-04-04 18:54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105-04-03 00:14

您好,我因為之前需要註冊帳號,對方聲稱是官方內部人員(簡稱a),並提供保證可以使用(只要有帳號在您的名字底下,有登入就有獎金),當初就付了訂金給a(1800個帳號分六個月拿,總共9萬新台幣),但由於公司3月發布消息說這行為會取諦,所以我想要和a取消剩下的1200個帳號,拿回應該有的錢,但a說會對我提告,並說會說我詐欺公司,後來找尋我的推薦人,並把該情事告知,並提供相關對話內容(裡面有我匯款的帳號、戶名等等),說我會和公司配合調查,但剛剛a又傳訊來說我違反個資法要對我提告,讓我覺得要照規定做個好人都很難,請問我是否真的會被提告呢!?錢沒賺到,還要被告

1:公司或a告我詐欺會成立嗎?

2:我這樣違反個資法嗎?(網路上查,影響第三方重大利益,說的過去嗎)

3:相信介紹自己的人,結果最後被賣掉,真的很不開心(因為這事只有告訴1個人,他給我一個說是公司工程師的line,最後a跑來和我說我有公開他的個資,他們有違反妨害秘密嗎!?)

請各位協助解答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合法帳號買賣,至多只是民事履約問題。反之,則可能有違反電腦使用罪章、詐欺等問題。

2、就您所述,無法判斷為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請詳述是什麼樣的帳號,以利分析,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Dallas 105-04-03 00:05

我在某個網路遊戲虛擬寶物交易平台找到一樣我一直想購買的虛擬寶物,我在該商品下面留言表示我同意賣家開的價格也要購買,賣家答應於隔天開設專屬於我的該虛擬寶物賣場供我下標。

隔天卻在無預警的情況下告知有人出比我更高的價格,於是他將該虛擬寶物販售給第三者,導致我無法購買該虛擬寶物。請問這樣違反當初的約定,是違法的嗎?

我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提告或是申請調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只是買賣糾紛,對方債務不履行,可以要求退費及賠償損失。

2、建議可以向交易平台申訴,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RR123 105-04-02 23:32

課堂中,我們討論堂內容,聲音非常小只有我們兩個聽得到的程度,坐在前方一位學員一直覺得我們在罵他神經病,到處跟其他人說我們罵他,還不時轉頭威脅我們說:欠他道歉,然後要告我們。

 

請問他的提告能成立嗎?能聽他的片面之詞就要我們上法庭嗎?

第二他如果繼續這樣威脅我們,我們是否也能提告,請問能依據哪一條法律提告呢?他一直干擾我們精神上我們也覺得受到侵犯,請問可以如何強制他聽至精神上的侵害呢?

謝謝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44

您好。對方要以此為由提告,恐有難度,無須過度擔心。

RR123 105-04-02 23:4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對方要以此為由提告,恐有難度,無須過度擔心。

不好意思 再請問一下,若他請他的不在場的友人當證人(因為他到處散佈,現場無錄音錄影),那提告會成立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49

您好,談話內容本身就難以構成,毋庸過多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