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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比 105-06-28 14:48
爸爸過世後才發現,84年由爸爸出180萬及叔叔出120萬向法院提存擔保金三百萬,於97年官司打贏後,法院依所有聲請人將其擔保金分成八份開票遽(爸爸、叔叔、奶奶、A姑姑、B姑姑、小叔三位繼承人),爸爸和小叔繼承人三位委由A姑姑存入票據。A姑姑存入票據之後隔天即將四位人的錢轉入他人戶頭。B姑姑並無出錢,但也沒有歸還。 想諮詢針對180萬及其法定利息,是否可以向A姑姑及B姑姑追討返還?
班比 105-06-22 21:23

爸爸過世後才發現,84年由爸爸出180萬及叔叔出120萬向法院提存擔保金三百萬,於97年官司打贏後,法院依所有聲請人將其擔保金分成八份開票遽(爸爸、叔叔、奶奶、A姑姑、B姑姑、小叔三位繼承人),爸爸和小叔繼承人三位委由A姑姑存入票據。A姑姑存入票據之後隔天即將四位人的錢轉入他人戶頭。B姑姑並無出錢,但也沒有歸還。 想諮詢針對180萬及其法定利息,是否可以向A姑姑及B姑姑追討返還?

你好:

可依委任契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請求A姑姑返還款項及損害賠償。 可依不當得利請求B姑姑返還款項。 利息部分若當初未約定返還期限,必須要催告後,才會開始依法定利息週年利率5%計算,建議儘速季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不返還即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依不當得利請、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A姑姑可能會構成侵占背信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2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保證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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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 105-06-07 11:10
律師您好! 我目前在一家藥品公司上班9年多,在前年向之前的負責人買了5%的股份,之後公司換了新的負責人,結果他想在5月15日將公司從彰化縣的埤頭搬至嘉義朴子,新的負責人有問我們裡面員工,是否有願意過去嘉義,但由於大家都有家庭及路程考量,都不跟進,那負責人也沒表示我們的資遣問題,那我是小股東,他也沒徵求我們所有股東同意,沒開股東會議,那只是口頭上答應我,說要開票來向我買5%的股份,想請問律師,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因為朋友有人建議我要寫存證信函,但是對於這方面的知識我真的很少,不知該如何解決,謝謝您!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存證信函不是什麼有用的信函

就是單純的信而已

所以建議你

如果對方要跟妳買

就白紙黑字寫清楚

並支付現金或現金支票

擔保你的權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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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惠 105-05-24 10:25

您好,因朋友於5年前在工作場所,朋友的老闆提意用房貸借款給朋友的老闆200萬,朋友的老闆並主動告知會給予2.5%利息,朋友因此而透過房貸借款給了老闆,但借款期間朋友的老闆,不但沒有正常繳款,在這五年內還款斷斷續續非常不正常且當中有開票跳票,導致朋友煩惱債務人不還款,五年當中輕微中風兩次以至於無法正常工作收入,也因為朋友中風身體不適,男友的朋友因此於2014年年底左右委託幫忙追討,朋友的老闆從借款至今5年來還款不正常加總還了200萬且當初自己主動提意給與利息也尚未履行,但於今年4月接獲警局通知需到案做筆錄朋友與我被告重利與恐嚇,對方有錄音我與對方債務人對話作為提告證據,另外,因我本身信用不良,所以借用堂哥帳戶作為使用,所以對方提告人為我堂哥
以上想詢問兩項提告刑事罪,有無判輕方法???

你好:

釐清2.5%是日息、周息、月息或是年息,若是年息並非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不會構成重利罪。至於催討債權時是否有恐嚇之行為,要就錄音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帳戶申辦人若非行為人,除非有幫助之雙重故意,否則不會構成犯罪。 應提出答辯狀詳細說明事情之始末,以免權益受損。
支票被扣押 105-04-26 01:19

甲方與乙方簽訂合約合作  並要由丙方創立新公司  我是原定丙方的新負責人也是甲方負責人的兒子  因甲乙方都無支票可以使用  暫由丙方負責人開個人票  乙方執意想要將我支票保管  因為支票乃是私人之重要票據我不願交出又不想傷和氣  就想到銀行有要求條件須三十萬在甲存才有辦法領票  也與乙方說明情形乙方不信  我與乙方會計早上到銀行要領新一份支票銀行重新提起要三十萬存入戶頭才願意發票  當下乙方就此打消  重新要求剩餘二張支票與票頭(包括領票單)加上印章因要記帳暫由乙方會計保管方便支付貨款  結果下午他們就存入三十萬重新領票 銀行方面也未向我重新詢問是否發票  而且到現在還尚未將支票還我 而且還自己開票將自己存進的三十萬領出 這樣我該告他們什麼 可以做止付的動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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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2:08

如果對方未經授權擅自冒名開立支票,可能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但您先帶對方去銀行支票,又自己提供印章給對方,可能會被認定有授權代理或構成表見代理

杰森 105-04-17 20:42
你好我想詢問下小弟我日前被人以開立多張不實支票而被退票,事情起先由甲方以某公司之個人名義遊說小弟我說他想擴大其事業需要資金投資於甲且說自己的弟弟為乙也為他公司之負責人,2兄弟都是做一樣相關事業,起先由甲方遊說他們想擴大經營之事好因應過年等事情且說要進貨高單價之商品並以弟弟之名義即為乙方開立多張支票,且自己弟弟信用比他即甲方還良好開給小弟我多張支票期間也有多多支票兌現成功,有自有甲方自己的和乙方自己的,因為前面幾次和做經驗不錯太差,而且也去參觀過認為確實2兄弟即為甲乙方有長久經營之事,小弟我也知道2兄弟都有經營相關在地方小有名氣分別經營有10年之久,不過在過年節後就變了調,經友人得知其甲方根本沒有進貨之事,大多數的貨品都是跟廠商借來展示的和客戶寄賣的跟本就不是他所說想進貨的事,刻意營造真的有進貨想擴大經營之事,而且甲乙方因為是兄弟關係常常互相調貨為正常,之後於105年3月初開始陸續跳票開票期間都剛好落在3 4月期間,而且受害者也不只有我一位起碼4、5位說法也是跟我一樣,之後其兄即甲惡意倒閉,乙即其弟也將店讓渡於他人2者事情均在開票日前幾天發生,導致現在都無法兌現。在事發後新聞中得知甲方早以財務不良,並向地下錢莊借錢。小弟我可以請教嗎?甲方和乙方早以知道自身財物狀況不良,合謀營造出有繼續經營之事並且騙人投入其事業,並施以詐術遊說小弟我和多名受害者,投入資金並開立不實之支票,這樣構成詐欺之因素嗎?

你好:

要自始就無邀請投資之意思,謊稱擴大營業,讓你陷於錯誤,並進而投入資金,再把騙取之資金挪為他或侵吞入己,用才有可能會構成詐欺罪。若真的有投入資金,僅係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則屬於單純之民事糾紛。 依你所述,對方先前簽發之支票你提示付款有成功,對方是否自始就沒有要募資之意思尚有疑慮,除非你所指之友人能夠證明對方是刻意營造擴大經營之假象,否則要構成詐欺罪會有困難。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21:17

依您所述情形,如果掌握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自始即佈局騙取資金,就有可能構成詐欺罪,最好能聯合受害者一起提告以便匯集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8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為何,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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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貢潘阿 105-04-13 05:28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項侵吞入己,而機台機台廠商知情並同意低價高報。 若有證據,黃XX可能會構成背信罪,機台廠商知情則會構成共同正犯,而依刑法第31條規定論處,但實務仍有爭議。 民事上可依契約及共同侵權行為向黃XX、機台廠商請求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 若廠商並不知情,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則要研究有無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或暴利行為之適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背信侵占之問題,屆時要傳賣方出來作證,對於公司之損失,則可以向對方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被貢潘阿 105-04-14 00: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 ... (恕刪)

再請問律師  如果機台商知情且高報的話   那之前簽的買賣合約能作廢嗎?  

菊花 105-04-01 17:40
你好!我先生生前是在賣書是跑單幫的,我從未參與他的事情因他也不讓人管結果他突然過世來不及交代任何事,沒多久有家書局來跟我催討貨款一筆是11萬另一筆是6萬多,可是前一筆11萬是我先生開票出去只是金額有塗改過銀行不付,那6萬多只有貨單兩筆都沒發票請問我需要承擔責任嗎又加上死無對證我需要付這些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1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相關事證有問題,您可以直接拒絕,等對方來告。

2、又,目前已經採全面限制主義,也就是可以以遺產為限,付清償責任,所以您無須以自身的財產清償您配偶的生前債務

文強 105-03-27 18:18
本人因不熟文書方面,請朋友幫我負責我合約跟匯錢方面等於就是我的記帳員,從103年2月我把存摺跟提款卡放在她身上提款卡而條款卡她自己去變更密碼,直到105年2月她歸還我存摺跟提款卡,我發現存摺裡面的錢短少很多,朋友又電話不接避不見面,我已經把訴狀送到地檢署了,這是業務侵佔嗎?處了業務侵佔還可以多告怎麼罪名? 1,我頂讓店50萬有兩張共30萬元朋友沒有存進我的帳號開票人可以當證人) 2,她建議我賣一台車19萬5000元,我委託她去拿錢,但是也沒有把錢匯進我的戶頭,(車行可以當證人) 3,我別家店(高雄)的加盟金58800有存進我戶頭但是有3萬5千元她給她自己的帳號(有證據證人) 4桃園店的加盟金拿現金還有廚房的押金轉讓給桃園店的老闆還有一些器具71000,當時我跟朋友跟加盟的老闆都在場,拿現金也是交付我朋友要存進我戶頭,但是沒有存進去 105年2月朋友將存摺跟卡歸還後才發現,到現在她電話不接避不見面,連她的名字也改掉了,因為信任她結果錢都不知道跑去哪,合約書也都在她那邊不歸還 請問以上是業務侵佔還是普通侵佔?還可以告其他罪名嗎?有構成一罪一罰嗎?如果判下來她的刑責有多重? 有必要我會請律師?感謝大大們幫我解答

一、民事部分也要布局。

二、你會想告刑事多少是因為她背叛你。沒有人喜歡被背叛。

三、如果她願意跟你和解把錢都還給你請考慮是否堅持繼續告下去…

四、證據的部分要先做清點及搜集,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證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如果成立犯罪,量刑的部分就要看對方是不是跟你和解及你是否原諒他而定了。

如果你們和解你並且原諒她而且法官認為是業務侵占的話,可能會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緩刑[定一個時間,如果緩刑期間緩刑沒有被撤銷的話她就完全沒事了]。

如果她認罪並願意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請檢察官以附條件緩起訴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好處是如果她不履行緩起訴的條件的話,緩起訴就會被撤銷,然後她就會被起訴。也就是說如果你讓她分期但是他不履行的話她就是要去面對刑責。這樣對她來說是一個壓力…

附條件緩起訴的前提有二個,一個是證據要充足,第二個是她要承認才行…否認犯罪是不可能給緩起訴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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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8 09:38

您好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也未必是數罪併罰  要視具體情況

例如: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要告業務侵占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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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nne 105-03-08 07:47
律師您好: 本人任職於旅行社業務,銷售機票為主。 去年二月銷售給客人兩張不可辦退之機票;然而於去年五月客人來電表示因太太懷孕不適搭飛機為由,希望請求辦退。協助詢問航空公司後因航空公司遲遲未回覆,又因快到原訂出發日,客人以票規未註明不可辦退為由上訴品保及消保。 然而品保及消保皆駁回後又以機票規則只寫到此張票效期為三個月,而非寫出發期限為由,要求改為今年九月後出發。協調後談判破裂,如客人不服可尋求司法途徑。 由於本人任職至三月中,主管表示未處理完此客訴案件為由,不肯簽署離職單。 航空公司認定此機票以開票後一年需使用之原由不讓客人更改。 本人於事發之前完全不知道此項規定,已賣出此種機票超過500張,使用皆相同之票規,公司也審核開票都無異議,今日公司卻將責任全歸屬於業務。 想請問: 1、 公司主管要求我與客人達成協議後才可離職,因為怕公司被告,但又無法提供任何協助。因客人只肯接受改期,若目前要讓他更改,只有重新買票的方法。若重新買票差額ㄧ張票近一萬五千元,要求本人因業務疏失賠償給客人,是否合理? 2、品保當時協調時我以效期三個月表示為出發日起三個月內使用為由,結案內容為認知差異過大而失敗。若客人上訴,我仍以此理由進行辯駁,是否可站的住腳? 問題有些冗長,再麻煩請求律師回覆!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以該理由來進行辯駁,另公司以上申訴案件未結而未准離職,則有違法之虞,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y 105-03-02 11:37

父親於104年3月過世後,留下一棟房子及現金二筆,其中一筆在母親名下約1百80萬母親由我和弟弟共同照顧每人一個星期,兩個姐姐不管,房子由弟弟使用,現金由我保管,母親的看顧費及開銷由我支出,從保管開始每一筆支出我都有記帳,日前因為覺得使用不方便,便由我太太陪同母親(母親領有輕度失智手冊,但未辦理禁治產宣告)至銀行由母親親筆簽名將其名下定存解約開票存入我太太帳戶,隔天又轉存入母親郵局帳戶,我弟弟得知後要告我及我太太侵占,請問我弟弟告的成嗎,若成立刑度為何?

你好:

若母親輕度智能障害不影響其行為能力,徵求母親同意後,辦理解除定存,轉存之程序,不會構成犯罪。 反之,若母親因輕度智能障礙不清楚為何要辦理相關程序,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由於你將定存解除後只是方便轉存到母親帳戶之程序,並無侵占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構成侵占罪。
小y 105-03-02 11:05

父親於104年3月過世後,留下一棟房子及現金二筆,其中一筆在母親名下約1百80萬母親由我和弟弟共同照顧每人一個星期,兩個姐姐不管,房子由弟弟使用,現金由我保管,母親的看顧費及開銷由我支出,從保管開始每一筆支出我都有記帳,日前因為覺得使用不方便,便由我太太陪同母親(母親領有輕度失智手冊,但未辦理禁治產宣告)至銀行由母親親筆簽名將其名下定存解約開票存入我太太帳戶,隔天又轉存入母親郵局帳戶,我弟弟得知後要告我及我太太侵占,請問我弟弟告的成嗎,若成立刑度為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2 17:55

您好,

 

如有將款項匯回母親帳戶,就不會構成侵占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弟弟可能準備對您提告,目前您應盡量避免與弟弟聯絡,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準備委任律師,若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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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弟弟可能準備對您提告,目前您應盡量避免與弟弟聯絡,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準備委任律師,若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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徬徨無助 105-01-25 09:56
如標題,我們已用盡方法去跟所有朋友親戚調錢週轉,曾經一度剩下40幾萬,卻因無處可周轉,老婆的弟弟又只好跟兩家當鋪票貼借錢,一間月息14%,一間月息16.5%,兩家利滾利,現在已經滾到240萬多,我們已無力償還,主動找他們談分期攤還,只說他們是跟地下錢莊調錢的,不願意,只能繼續開票給他們換。 我們已心力交悴,麻煩熱心的律師能協助我們,救救我們。

你好:

年利率超過20%(當鋪業為30%)部分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可以拒絕給付,當鋪業如果違反規定,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 若是地下錢莊有暴力討債之情形,可以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 若有重利罪之情形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還是要在能力所及範圍內還款,若無力償還可以告知債權人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公司若無財產,基本上債權人無法跟你們請求。 若是岳母的債務,你老婆只要以岳母之遺產清償責任即可,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
李小姐 105-01-11 15:29

日前收到付貸款支票, 但開票的人又不願意把日期寫上  又恐嚇我們說自己寫上要告我們偽造文書  不知道這樣要怎樣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1 15: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等同沒付貨款,可以將票退還之後向對方請求貨款。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清償訴訟

您好:

未記載發票日,則該支票無效,若其不授權您為填寫,則屬於未給付貨款,可以催告後提起清償債務訴訟

沈恆 (沈律師) 105-01-11 20:49

您好!

1.  別擅自填寫日期,擅自填寫不是偽造文書罪,而是刑責更重的變造有價證券罪。
2.  沒填日期是無效票,退回去要求對方遵時清償貨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名使用支票作為繳付房租的男子,近期因聯繫不上房東擔心支票被冒領,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沒想到,房東私下將支票轉讓給債主償還債務,導致債主存入支票後無法兌現。票據交換所獲報通知警方調查,發現開票男子不希望支票兌現,遂以遺失名義止付,但此舉已經涉及不實,開票男子調查後被依誣告罪嫌法辦。

 

高市一名黃姓男子(51歲)近6年來向李姓房東(53歲)租屋,雙方約定每年開立10張、每張金額15000元的支票繳納房租。今年9月中旬,黃男聯繫不上李男,擔心支票被冒領,上月1日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

 

沒想到,李男今年8月和9月初兌現2張支票後,因債務問題失聯。剩下的8張支票由李男請妻子廖女(53歲)轉交債主鍾姓婦人(61歲),以當作每月債務償清。

 

鍾婦9月底將支票存入屏東中小企銀大發分行,原以為10月5日能拿到欠款,沒料卻接到銀行通知「支票掛失無法兌現」,讓鍾婦以為拿到「芭樂票」。

 

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將鍾婦兌換掛失支票的訊息,發函警方調查。鍾婦到案表示,支票債務人給自己作為債務償還,不知已掛失;而開票的黃男則說,若沒把錢存進支票存款導致跳票,恐要付法律責任,所以只好以遺失名義止付。

 

警方偵訊後確認,黃男開出的支票遺失,也沒有被偷,只是不希望讓支票兌現,此舉已涉及不實,訊後依誣告罪嫌函送檢方調查。(楊適群╱高雄報導)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1/723542/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71條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於實務上,票據辦理掛失止付時,金融機構會要求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文件,並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將相關文件交予警方進行調查。但於檢警機關調查後,發現若該票據持有人,並非透過竊盜侵占遺失物等方式取得該票據,而係合法地直接或間接自開立發票人處取得,則此時因該謊報票據遺失,已造成警方開始偵查,該謊報之人即有可能構成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責。

(三)律師提醒:知悉票據去向,僅係因收受票據之人未履行債務或拒絕返還票據,擔心被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並遭提示之情形,可詢問一具有專業法律智識的律師,透過民事假處分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得便宜行事逕為掛失止付,否則民事糾紛未解,又將天外招來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Ivan 105-01-11 00:13

日前因為網路上的主題群組招生而加入

故群組成員均不是生活中認識,其中發言也為暱稱

未跟其中成員見過面

成員人數超過80人

日後因最近選舉將到

其中成員A說自己選舉公報尚未收到,恐無法投票

懷疑家人私藏不讓A去投票

我發言糾正,內容大意如下:

成熟點

要投票需要的是投票通知單而非選舉公報

況且就算沒有投票通知單都可以上網用身分證字號查詢投開票

再攜帶身分證,印章即可投票

與其懷疑家人不如上網Google了解解決方法

 

之後網友A即可從回覆中感覺不開心

並在其中說"這樣的人(即是指本人我)沒教養"

而我在其後回覆警告網友A:

嚴正聲明:有關家人的事不能等閒視之

之後網友A又再度發言我沒教養

請問網友A是否有法律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1 09:32

您好,

 

line群組屬於公開多人得見聞之情形,是以網友A已觸犯妨礙名譽罪,又因屬利用網路文字之傳播,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小勞工 104-12-18 00:33

您好:

         是由:因為離職後,前公司發EMAIL要我歸還業務獎金,小弟回EMAIL因家庭因素只能分期,但事前公司卻要小弟開票;如此一來小弟無法照做,想請問這樣會有問題嗎?

       另外在前公司任職期間,並無簽署任何文件載明離職時須退還業務獎金與任何文件。

                     以上  煩請幫忙解答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8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什麼樣的業務獎金?依業績計算?請詳述,縱使沒有約定必須歸還,還是可以依雙方約定業務獎金的性質判斷是否需要規還。

2、不過目前比較嚴重的問題是您已經回覆希望能夠分期付款,這樣可能遭認定是清償承諾。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包含勞動契約、往來郵件等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8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若無權利請求,可置之不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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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8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若無權利請求,可置之不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燕 104-12-03 11:34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刪除

文章日期:104-12-02 10:49  文章人氣:7 個人積分:6

客戶定制一套模具今年6月(4月底訂貨)交貨,賬單發出去之後客戶提出與他認知的尺寸有差距為由不付款。當初我有提出我要做的尺寸,他也有提出他要做的尺寸,也同他分析他要做的尺寸的不可行性及風險性,客戶口頭上有答應讓我們規劃設計,但當初沒有把詳細的尺寸寫入報價單中。因為信任問題也沒有收定金。

在此期間,客戶一直說我的模具不符合他們公司得規格,又每天使用來生產產品。溝通兩個月之後,客戶要求我重新報價一組(按他說的尺寸),9月我又重新報價。我報價單報過去2個月之久客戶都置若罔聞。11月我告知該客戶此套模具我已售出,請他5日內將其退還給我。客戶說他有接到這付模具的訂單,沒法確定退還日期。

客戶說如果要拿回我之前的模具,要等我拿新的模具跟他換回。可是這套模具當初他說不合,我答應另外賣家下個月要交付。我已經不想為這客戶投資過多開發成本,要求客戶先付第二套模具的定金,他都答應說馬上開票,每天都說會寄出,一個星期過去了也沒收到。還一直催我趕快加工,跟他交換。我實在看不出他有誠意購買,就跟他說第二組開發風險太高要把一些細項簽切結書我才做。客戶打電話說風險他自己承擔,可是切結書他不要簽。公司也正式發傳真通知他,因沒有收到他的定金和切結書,第二組開發訂單已自動取消。

走到這我也不想做他的生意了,只想拿回我第一組模具。客戶現在是即不付錢也不退貨,還生產產品賣錢,我們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利呢?..........既然他提出應收不過,就不應該每天用來生產而不歸還本公司。不歸還的行為有沒有侵佔我們公司得財產呢?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2-07 10:24

您好

應無法成立刑事上的侵佔

但可以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小燕 104-12-02 10:49

客戶定制一套模具今年6月(4月底訂貨)交貨,賬單發出去之後客戶提出與他認知的尺寸有差距為由不付款。當初我有提出我要做的尺寸,他也有提出他要做的尺寸,也同他分析他要做的尺寸的不可行性及風險性,客戶口頭上有答應讓我們規劃設計,但當初沒有把詳細的尺寸寫入報價單中。因為信任問題也沒有收定金。

在此期間,客戶一直說我的模具不符合他們公司得規格,又每天使用來生產產品。溝通兩個月之後,客戶要求我重新報價一組(按他說的尺寸),9月我又重新報價。我報價單報過去2個月之久客戶都置若罔聞。11月我告知該客戶此套模具我已售出,請他5日內將其退還給我。客戶說他有接到這付模具的訂單,沒法確定退還日期。

客戶說如果要拿回我之前的模具,要等我拿新的模具跟他換回。可是這套模具當初他說不合,我答應另外賣家下個月要交付。我已經不想為這客戶投資過多開發成本,要求客戶先付第二套模具的定金,他都答應說馬上開票,每天都說會寄出,一個星期過去了也沒收到。還一直催我趕快加工,跟他交換。我實在看不出他有誠意購買,就跟他說第二組開發風險太高要把一些細項簽切結書我才做。客戶打電話說風險他自己承擔,可是切結書他不要簽。公司也正式發傳真通知他,因沒有收到他的定金和切結書,第二組開發訂單已自動取消。

走到這我也不想做他的生意了,只想拿回我第一組模具。客戶現在是即不付錢也不退貨,還生產產品賣錢,我們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利呢?..........既然他提出應收不過,就不應該每天用來生產而不歸還本公司。不歸還的行為有沒有侵佔我們公司得財產呢?

輕鬆又不愉快 104-11-29 23:15

律師您好:

1.我是一家傳產公司業務股東3/1%股份, 之前經會計私下告知我,董事長請他開票給她自己買的房子當頭期但保證不會兌現,但這樣是不是已經有違法的情形,那蓋章的人是否也違法,我該如何佐證.
P.S保管印章支票跟會計分2位小姐保管
2.董事長沒經股東同意就將公司資金投資600多萬出去事後也不告知說明是否已違法
3.轉帳小姐每月都多加加班薪資轉帳給公司某職員就算是多轉100元是否已犯法如果以故意的情形下
4.母親生前借給哥哥的錢人死了是否可以索討,如果他堅持說沒有,那我該怎麼辦
5.我到底該怎麼收集資料才能舉發

董事長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印章小姐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轉帳小姐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繁忙中打擾您請多多包涵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9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董事長之行為可能涉犯有業務侵占背信之犯罪,須提出支票存根、轉帳紀錄等,證明有挪用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9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董事長之行為可能涉犯有業務侵占背信之犯罪,須提出支票存根、轉帳紀錄等,證明有挪用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9 23:44

 公司負責任涉嫌業務侵占背信罪,向您母親借貸之人死亡,可以向他的繼承人追討。以上如需律師協助,歡迎來電聯繫!

1.由於金額不小, 您又是公司的股東, 會建議尋求正式的法律諮詢

2.貴司運作上面是否有問題, 從您這邊所敘, 貴司金錢狀況與人事管理有非常大的漏洞, 應該不是單單法律上面就能解決的

3.同各大律師所言, 但是實際狀況還是要視證據資料而定

4.您母親所借出的錢, 需證明有借貸關係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萱萱 104-11-28 03:03

臉書一個不公開的社團裡po文

內容是:

看看某家知名羊肉爐店

薪水(11/10)開票就算了還開12/10號

要求領現金還要扣7000

大家評評理這樣合理嗎?

(以上是po文內容)

 

但沒指名道姓算加重毀謗罪嗎?

 

 

張繼圃律師 (Paul) 104-11-28 23:11

若po文內容確實真有此事,並非捏造,則不構成毀謗

萱萱 104-11-29 06:25

那如果反告可要求賠償金嗎?

多少是合理範圍呢?

caicai329 104-11-16 23:05

你好
想請教是可提告對方?  

以本人立場可提告哪些算成立,謝謝

事情大致經過:
本人工作職位為會計,因工作關係加入line群組,成員只有本人.仲介人.工程承包商,總共3人
承包商向本人就職公司請款,但所檢附的請款資料不符合公司規定,因此有疑慮的部分被保留未放款待承包商資料補齊或協議後公司才會放款,其餘無問題的款項皆開票放款(對方有簽收)

本人於line告知承包商被保留款項及需補齊之資料時,隨即被對方罵頭腦眼睛有問題,承包商也有罵到公司及上司(空殼公司.死小人),並表示要去工地拆完工部分(已付款予對方),最後對方傳了一句話給我:在這家公司上班不怕會有報道.報應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7 09: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由於群組僅3個人,所以不算是公然,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2、不過有關於指摘公殼公司等涉及足以毀損名譽之不實陳述,可以考慮由公司提告誹謗罪。

caicai329 104-11-16 22:50

你好
想請教是可提告對方?  

以本人立場可提告哪些算成立,謝謝

事情大致經過:
本人工作職位為會計,因工作關係加入line群組,成員只有本人.仲介人.工程承包商,總共3人
承包商向本人就職公司請款,但所檢附的請款資料不符合公司規定,因此有疑慮的部分被保留未放款待承包商資料補齊或協議後公司才會放款,其餘無問題的款項皆開票放款(對方有簽收)

本人於line告知承包商被保留款項及需補齊之資料時,隨即被對方罵頭腦眼睛有問題,承包商也有罵到公司及上司(空殼公司.死小人),並表示要去工地拆完工部分(已付款予對方),最後對方傳了一句話給我:在這家公司上班不怕會有報道.報應嗎?

由於屬於非公開的群組,因此不會構成刑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但是,辱罵雖不會構成犯罪,還是會侵害到你的名譽權的,因此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徐小姐 104-10-15 20:38
本人於大樓管委會繳費資料被篡改掉,最後甚至停車使用權也被莫名換成不相干也不認識的人!請問要追究管委會的部份為何?是以民事刑事處理? 繳費的明細自己有記錄,部份有收據,開票付款有支票記錄可查!即使繳現金,自己的手記上也有日期及繳款明細! 請教律師,我該如何向管委會提訟訟?謝謝您!

你好:

你要先確定是何人變造該文書,可能會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或業務登載不實罪,可以提出告訴。 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未經你同意變更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遭占用可以請求返還。

 你要先蒐證,也就是要向管委會影印相關資料,再判斷後續動作為宜,尤其刑事部分需針對行為人,需有明確證據,才會成功,供參考。

Dreamzu 104-10-12 13:33

?????事情是這樣的 我爺爺拿了一筆錢(幾百萬頭期款)給我爸買了一棟房屋剩下餘額則貸款,買賣房屋交易時是由爸媽以及房屋仲介拿爺爺的相關證件存摺去銀行開票給對方的(有取得爺爺同意且親戚知道這件事),房屋登記在我媽名下且房契(地契)也在我家人手上;但因爺爺年邁身體狀況不穩定;導致親戚一直威脅我家人說要把這棟房子要回去(她們堅稱有去詢問過律師是有辦法要回去的?!)真的有辦法要回去嗎?

我想請問的問題:

1.房子登記在我家人名下,房契(地契)也在我家人手上;房子持有權或爺爺拿出來的買房屋的錢有辦法要回去嗎?

2.如果對方堅持要用辦法奪取;對方採取的手段會從哪些方面著手?我們該如何防範自保呢?

麻煩各位專業的律師為我解答 萬分感謝 你的抽空回覆

你好:

要看當初訂定買賣契約時的法律關係,到底是消費借貸(借款)、贈與、借名登記,每種情況法律關係都不相同,如果當初有簽立書面之契約可以協助釐清。就你所述權狀由你母親保管法律關係比較偏向是借款贈與頭期款,房地既然登記在你母親名下,所有權人就是你母親,母親可以自由決定如何處分房地,無須受他人拘束,但若要注意返還借款撤銷贈與之問題。 對方會主張是借名登記,終止借名登記關係,類推適用委任契約,請求你母親返還房地並將房地所有權登記回祖父名下。 建議你審慎處理為妥,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較保險之作法,應由您爺爺書立一書面證明,證明當初為贈與行為,對方可能會主張是借名契約來要回房產,此部分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個訴訟對方不會贏的

頭期款不代表房子屬於他們

至多就是還頭期款而已

況且頭期款也不一定需要還

你們不需要理會他

除非你們自己同意過戶

就是提出訴訟

但他們訴訟成立機會很低

所以你不要過戶給他們的話

基本上他們是要不回去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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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2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所有權登記為您父親所有,對方即使提起訴訟,亦不一定有證據證明您父親為無權占有,目前建議不要與對方聯絡,避免對方錄音蒐證,作為提告證據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reamzu 104-10-13 13:19

 律師想再請問:

1.請問律師所提到的 書面證明是否類似遺囑模式那樣書寫?

2.書面證明需會同第三方人士 (律師代書)應該如何選擇?

3.如果請律師代書其一幫忙書寫這書面證明(遺囑)價未通常落在多少上下?

沈恆 (沈律師) 104-10-13 19:03

您好!

1.  房子既然是由爺爺移轉過來的,爺爺的意見就很重要,為何您都不提爺爺目前的想法?
2.  如果爺爺還是願意無條件贈與,那親戚講什麼都沒用,能請爺爺書面寫清楚贈與的意思更好,以免將來麻煩;但如果爺爺現在想要回房子,則您就應該想辦法證明當初過戶時是無條件贈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徐小姐 104-10-09 19:36
律師您好 ,本人名下的房屋汽車停車位在民國八十三年建商點交後不曾轉售,建商點交原始的停車使用權利證明書亦保留著,二十餘年一直為空戶,期間管理費一直是管理委員會通知應繳款項隨即開票或至現場支付,剛開始連同停車位清潔費都是一直有繳納,因是空戶所以後來通知是管理費半價再來不知從何時開始通知單上管理費還是半價但停車位清潔費變零元,因?一直是管理委員會通知也不疑有它!一直依通知金額繳付至今! 日前預出售房屋至現場勘屋才發現車位被佔用再到管理室查詢得到結果車位竟然在他人名下!因當出買屋是有買車位的而原始憑證亦保存著!詢問停車車主,竟告知他持有使用權利書但非當初建商給的!自己的產權不明的被竊佔和管理委員會是否有偽造文書不當得利圖利他人的部份? 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能盡快圓滿!謝謝!

您好,

一、若您有該車位的使用權利證明書,原則上即可排除他人使用,自為使用,對方並無權利使用。

二、如果對方是基於其信賴具有使用權利而使用該車位,並不會成立竊佔罪,至多是民事責任

三、建議可對管委會追究濫發該權利證明書之責任

 

 

一、要先搜集相關的證據

二、管委會的想法也要去了解一下,可以調解和解儘量以調解和解的方式處理。如果是和解,處理過程宜錄音

三、證據齊全後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

四、可以先查一些類似糾紛的判決來參考,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對方提起確認訴訟,以便確認車位之權限為您所有,否則若不再主張,日後會平白損失車位之利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9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對方使用權不存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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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9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車位給您。

志仔 104-10-04 05:48

我有一張本票開票日期是104年8月5號。到期是104年7月31號。是否可以送到法院本票裁定

你好:

發票日到期日倒填(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仍然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裁定:「本件本票確係抗告人所簽發,為抗告人所不否認,除本票上之到期日因倒填致稍有疑義,惟查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所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同條第二項) ,本件本票其到期日因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故抗告人所為抗告自為無理由,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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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仔 104-10-01 16:20

我有一張本票開票日期填104年8月31號

因到期日期我可以填或更改嗎

因我要求對方填寫104年7月31號

因為我要送法院本票裁定

不知道可以有效票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你是債權

不要去動票據上的任何文字

這樣會卡到變造票據

這很嚴重的

八月三十一號的票現在已經可以聲請裁定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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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仔 104-10-02 21:04

開票日期是八月五號

到期日期是七月三十一號

可以本票裁定嗎 

LIN 104-09-12 00:33

你好,事情應從幾年前說起,我媽已是一個信用破產的人,

然後債務有欠朋友的、欠銀行的,總之差不多要幾個百萬才能解決就對了,

可是當前幾年我還不是很懂支票這種事情時,她為了債務問題,

帶我去開戶、辦支票、甚至買車用我名字(是營業用的大車)她事業需要的,

然後呢我開始發現,她欠錢只會逃避或一直開票~沒錢又跟朋友票換錢,

不斷的循環重複又重複,她天真地以為永遠害不到我,

最嚴重的是本票也叫我簽,我已經受夠了這樣的反覆,

我拿信用讓她當賭注,出事了我就死路一條...

曾經我說過要幫她還債恢復信用,她拒絕也不當一回事,

我現在卡在車子的問題,那台車是貸款來的,也是用支票再開給公司,

每月時間到公司弄進去我們就得繳,

我真的很討厭用支票來解決她個人的問題並賭上我自己信用,

我想請問律師,我還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決此事?

真的很困擾,我是一個唯一能幫她的兒女,但不好的事永遠都是我在承受,

我能不能停掉票或是有其他方法能保護我自己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12 05:24

您好!

支票帳戶既然是您所有,您可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辦理銷戶,以後不要再借人使用支票本票,而使自己陷入債務風險。但銷戶前已開出的支票本票,您仍應負責兌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成 104-09-11 14:41

想請問各位親切有愛心的律師:

我在看預售屋時,是直接跟建商談的,當時跟對方談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然後對方就要求簽要約書,並要求我簽了一張本票本票上面有寫"購買房屋使用",有壓開票日,要約書上面雖寫有三日審閱期,但卻在他誤導下,當日雙方就簽訂了要約書(那時我還一直認為有三天審閱期),回家後才發現,要約書經對方簽認後,就沒有撤回權了,且要約上面有罰則,若違反約定,要賠償他方約定買價3%的違約金。 

建商跟我解釋說,要約書跟本票都只是個程序,等簽買賣契約那天,不管到時我有沒有簽,都會當場歸還我,我不太放心,昨天去跟他談了一下,有順利把3%罰則刪除,但他還是那套說詞,簽約那天本票才還我。

要約書有約定,簽完買賣契約後須支付定金,剛好就是本票寫的金額,不知道我如果到時真的沒有要買,不跟他簽買賣契約的話,會不會有甚麼地方會吃虧上當的?本票拿的回來嗎?

另外,有上網查到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我的情況的這本票不會被他辯成是定金吧?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1 14: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來說,簽立本票就是用作定金,否則簽立的目的為何?

2、倘若要約書無提到必須簽立本票,建議應該索回。

3、倘若涉及欺瞞,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或是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檢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1 2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爭執本票上面之記載為附條件付款,違反本票之規定,應為無效本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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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的描述,系爭本票已有訂金之用途(且您已簽立要約書),因此若您偽簽立正式之買賣契約,恐會有違約之問題。

mandy 104-09-09 22:54

本人去年和朋友合夥經營,三個月後說無獲利要退股,要我將他投資金額全數歸還,

後來商討後朋友跟我說願意讓我分期開支票還款,當時我想說僵持不下又怕麻煩所以我開票還款,但是我現在有周轉困難,我想請問我可以支付的方式嗎?因為我後來想想說是一起經營為何要我概括承受,當時因為經營忙碌沒想那麼多,但是我也有我的經濟壓力,剩下的票據我是否能不支付,我自己也無力再付擔,所以想請問律師們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也無立書面說解除合夥後我須要支付多少金額,只有立解除合夥關係,跟他溝通他不接受!所以我只能看是否有好的解決方式,如我跳票會有什麼影響,我是跟公司借票,跳票會有刑責嗎?跳票後還是需要付款嗎?會被拒絕往來嗎?

請求給答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7: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支票才會有跳票的問題,倘若是本票不會有。支票無法任意止付,必須是遺失或滅失的情形。

2、因為雙方已經達成還款協議,所以依約應該清償款想,不過應該由對方來證明還款協議的存在。

3、不過倘若我方任意違約,對方確實可能提告詐欺罪。

 

 

 

Mike 104-08-17 00:58

律師您好,因衍生的問題很多,請不吝指教。
母親從97年陸續借錢給其姊妹濤做生意往來的資金周轉(皆收取兩分利息),
97年借100萬時有設定房子抵押,設定時間為97/03/31,清償日期為97/10/31, 但因尚未清償,不知道在地政事務所所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明書是否還具效力?

接著之後陸續到104年這六年間總計借款高達645萬元(後續僅有簽本票支票),聽到時都有點快昏倒(母親說因債務人都固定有償還利息錢,所以才陸續借其資金),近年來每月收取的利息錢(兩分利)高達12萬9千元(有錄影、錄音對話存證)。
問題就出在雖然每次借錢都有簽本票支票,但因開票上的時間都已經很長久,所以就在104年8月3日時候,母親跟債務人約好要在家裡重新開立支票本票,不料,債務人當晚帶晚餐(黑麥汁及冬粉米血)給母親食用,母親食用後,隨即感到無力暈眩,便昏睡過去直到隔天一大早起來,整個人四肢無力臉色蒼白,隨後便發現債務人之前所開的支票本票全部都不見了。

原本合理懷疑母親被下藥,故當天晚上(已快過12小時)便去高醫掛急診及驗安眠藥和FM2反應,白天時因母親當時還不相信債務人會對她下藥,以為僅是身體不適,故在白天時便大量的狂喝水及排尿,導致檢驗結果無檢出。

目前因無有效的證據可以控訴母親是被債務人下藥取走支票本票, 所以只想針對這645萬債務是否還能有機會索討回來,目前僅有的資料就是97年的房子抵押登記(100萬)及匯款證明(好像僅1~200萬),還有錄影錄音證明,內容有債務人提及每個月都要繳納12萬9千元的利息錢給母親。

後來更陸續發現債務人在外面總共欠了超過快2千萬的金額,且全部的債權人在8/15登門拜訪,才發現債務人近日已跑掉,且其老公還聲明與其老婆近日已離婚,對其在外所欠債務一概不負責。想問說要如何可以有效得知債務人是否真的已辦妥離婚手續? 還有開票人(債務人)與發票人(債務人的女兒),是否可對其女兒索討?另外錄音證明是否能當作債權確認的證據呢?
內容很長,謝謝耐心看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7 08: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下藥的部份,有幾個疑點,為何要食用對方帶來的物品?一般身體不適除非知道是中毒反應,否則也不會大量飲水。

2、借款的部份告不告的贏要看相關的證據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告為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7 09: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提起訴訟請求借款返還,須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及交付款項,若有相關證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惟若對方無財產,即使勝訴,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實益不大,可考慮蒐集對方意圖脫產證據,先行聲請對對方財產假扣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7 10:14

 您好,

一、下藥的部分是否有明確證據,還是只是猜測?若確實發生此事且有明確證據,犯罪嫌疑人將有強盜罪的可能,最輕也要判5年。

 

二、645萬除了本票支票。若有其他證據仍可證明,例如:錄音、錄影、匯款證明、證人、文字記錄等等。利息只能做為間接證據

 

三、如果確定在外已經欠很多錢,無力還款,故意來借,則可能有詐欺嫌疑。

 

四、此案對方可能已經脫產,要盡速起訴對方及聲請假扣押,才能了解對方財產情況。另外此案金額過高,有可能遇上無賴,那可能要試試用刑法強盜罪、詐欺罪等刑責壓力,逼迫對方出來談還錢部分。亦即以刑逼民。

 

五、牽涉過大,建議還是先找律師諮詢,決定處理方向。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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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4-07-27 16:17

一、狀況:

我手上有幾張本票經法院本票裁定後,法院要聲請人(我)於收到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駁回其聲請

補正事項:表明票號XXXXXXXXX號本票之提示日(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二、請教各位律師

1.提示日是什麼?

2.我可以自己更改本票到期日或開票日嗎?或是需要找開票者(債務人)去更改本票的相關日期嗎?(債務人已避不見面了)

3. 5日內沒補正是否支票就沒效力了???

7月25日收到裁定,需於7月30日前補正,??麻煩各位先進提供保貴意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提示日就是本票到期後,您何時持本票向對方請求付款的時間。

2、要發票人更改才可,您自己更改會有偽造有價證券之問題。

3、未補正只是本票聲請被駁回,該本票仍然有效,您仍可再次聲請

4、其實原則上只要在法院駁回前補正即可,不過誰也不知道法院何時會因您未補正資料駁

      回聲請,所以最好還是在法院規定之時間內補正。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kevin 104-07-27 15:24

一、狀況:

我手上有幾張本票經法院本票裁定後,法院要聲請人(我)於收到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駁回其聲請

補正事項:表明票號XXXXXXXXX號本票之提示日(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二、請教各位律師

1.提示日是什麼?

2.我可以自己更改本票到期日或開票日嗎?或是需要找開票者(債務人)去更改本票的相關日期嗎?(債務人已避不見面了)

3. 5日內沒補正是否支票就沒效力了???

7月25日收到裁定,需於7月30日前補正,??麻煩各位律師能提供保貴意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是您向對方請求給付票款的日子。

2、倘若您任意更改發票日或是到期日,會有變造票據刑事責任

3、倘若未補正,恐遭法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kevin你好:

依法院要求你補正的事項來看,該本票應是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且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

請在期限內向法院具狀陳報你何時(在發票日之後)拿出該票據向發票人要求付款(涉及利息的起算)。

若未陳報而遭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的話,仍得持該本票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只是必須再繳納一次聲請費。

以上供參。

翊銘 104-05-13 16:07

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如果當天管委會選舉總幹事不在場保全人員可以幫忙開票嗎?還是總幹事需要在場

區分所有人會議之主體為區分所有權人,總幹事只是受雇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員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通知程序合法、開會人數合於規定即可開會及進行選舉、決議,開票的人員由誰擔任並沒有特別限制。

小妮子 104-05-02 17:51

各位律師您們好…請問我老公A借300萬給朋友,對方B當初有拿一張400萬支票給我老公,支票上有寫開票人是對方的爸爸C,擔保人是B欠錢的人,支票上都有B、C2人的簽名和蓋章也有蓋手印……我老公見他們父子2人簽名蓋章很放心就借款了,現在欠款人不見了,我老公就拿了這張支票去法院做強制執行的動作,但我老公在狀紙上有備註實際金融只有300萬,沒有要多拿對方一毛錢。前幾天出來調節時,對方律師提出支票是B兒子竊取C爸爸的支票,且對方還帶了一個疑似黑道的兄弟來語言暗示的恐嚇,說:叫我老公先撤400那張支票,再談和B的300萬債務…不然沒得談,還說:要錢全部50萬要不要!不然一個月1萬要不要!說:限我們一個星期內要撤告,不然第二次調節也一樣。對方律師主張C的支票是被B竊取,B也承認是他竊取的,律師說也要告我老公重利罪《10萬拿8千元算重利罪嗎?》,但當初我老公並不知他們父子是怎樣的情形,只看到B拿出一張有他們父子2人簽名蓋章的支票,就是信任B的爸爸有能力還錢才會借錢…。請問下ㄧ步該如何處理?贏的是勝算大嗎?

調節時我們有錄音,我們可以反告他們恐嚇詐欺罪嗎?因我們可以主張說:我們怎麼知道是不是你們父子2人串通好來騙我的錢,因我確實有拿出錢,且也有拿到對方的簽名支票,我沒以強迫的方式拿到支票,是對方拿支票給我們的…所以我可以再告恐嚇詐欺罪嗎?謝謝回答…

 利息部分涉及計算時間,如果借款300萬時間1個星期利息100萬,當然會構成重利,如果借款時間為一年,尚不至於構成重利,但即便構成重利一般都是易科罰金,所以風險不大,大可一搏,並可考慮提告詐欺,供參考。

倫倫 104-04-17 00:08

家中長輩開的旅行社最近替一群大一生遊學團代購了機票,
原本每位成員都同意確定要參加,由於已經逼近開票截止日,
超過期限票價就會變得很貴或甚至沒機位。

由於時間緊迫,長輩想替學生們省點錢,故再三確認大家的意願,
也有確定他們都有取得家長同意之後,就決定先開票,之後再請大家匯款。

但過兩天,同學的家長就打電話來表示那位同學都沒和家長溝通過,
他父親不同意也表示不會付錢,連退票手續費約15000也堅持不付,
也打到學校說學校都未經過家長同意就請旅行社開票云云...

問題:
雖然沒收到錢就先開票是我們的錯,但還是想問問看,雖然對話都有記錄(存在LINE裡的對話記錄),但他們都未滿20歲,是不是只要家長堅持他們不同意,同學們的承諾就都無效,打官司也拿不到錢呢?

請問各位律師還有沒有什麼方法拿回一些損失呢?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7 00:28

1.你所詢問的問題在於依照契約關係,未成年學生為限制行無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同意,而簽約,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家長不同意該契約,則契約會無效,不能按照契約請求對方付款,這在法律上解釋並沒有錯,是為了保護未成年

2.但是如非依契約成立與否作為考量,民事上仍可能以其他請求權為基礎提出主張,只是還是要看個案情形,經由律師謹慎評估以何法律依據為主張,法院認同支持之空間大不大,這當然也要考慮我方有做到哪種程度的求證家長是否有同意,以及其他具體情形(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4-17 20:03

 

您好:

依您所敘述之事實,您可能可以主張之方向有下列兩者:第一是民法第77條關於未成年人(未滿20歲之人)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免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生效力。如果您能舉證證明此此旅遊為其19歲之年齡,大學生之身分之生活所需者,契約即為有效;不過,依照目前法院之見解,此主張成功機會不高。第二是民法第83條規定,未成年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因此,您若能證明有學生對您表示已經得到家長同意,或是他騙你說他滿20歲了,那麼他的法律行為就算有效,你就可以向他請求所受到的損害賠償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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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coste 104-03-29 05:04

你好:

近日本社區發生總幹事涉嫌掏空社區"定存基金"及"活儲"並以社區主委名義開票給於廠商(修繕維護費等等),導至社區戶口被凍結<因戶口內的錢已被領走一空,定存基金也被解約領走>.

問題如下:

1.該主委表示並不知情有申請支票一事,另社區出帳是否應有3人蓋章<主 財 監委 3人>? 由於內人擔任這屆監委,但於每月核帳時只"核看發票及出帳細目"就簽名於財務公告單後總幹事就直接公告...內人並無經手社區任何金流,也無用章於提款單或支票文件上,現社區已聯名控告該管委會,請問內人在法律上也會被咎責嗎? ( p.s 經內人深查後發現民國100年時該筆定存基金就已被解約並且該款至今下落不明(有影印存摺),另監委一職也是當初在總幹事遊說下才答應幫忙核帳並無實際參選該委員一職)

2.如上述~由於社區戶口被凍結...新的管委會是否只能概括承受之前跳票的款項或是應由該主委獨自承擔?還是能有其他方式.. 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29 13:16

1.無論新舊任委員或監委,均應追究相關人等法律責任,才是負責並撇清涉案之道

2.總幹事應有涉及刑事犯罪,例如背信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詳細罪名尚待了解全情才好判定),主委或其他委員、監委是否無責任,尚言之過早,宜準備應對,建議與律師詳談,會有較清楚的了解(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總幹事已涉及民刑事責任,至於其他委員,則需視其有無管理監督之疏失,而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9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總幹事設有刑事偽造文書業務侵占背信等犯罪,可對其提告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至於其他幹部,則視有無過失,而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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