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保證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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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存證信函不是什麼有用的信函
就是單純的信而已
所以建議你
如果對方要跟妳買
就白紙黑字寫清楚
並支付現金或現金支票
擔保你的權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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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朋友於5年前在工作場所,朋友的老闆提意用房貸借款給朋友的老闆200萬,朋友的老闆並主動告知會給予2.5%利息,朋友因此而透過房貸借款給了老闆,但借款期間朋友的老闆,不但沒有正常繳款,在這五年內還款斷斷續續非常不正常且當中有開票還跳票,導致朋友煩惱債務人不還款,五年當中輕微中風兩次以至於無法正常工作收入,也因為朋友中風身體不適,男友的朋友因此於2014年年底左右委託幫忙追討,朋友的老闆從借款至今5年來還款不正常加總還了200萬且當初自己主動提意給與利息也尚未履行,但於今年4月接獲警局通知需到案做筆錄朋友與我被告重利與恐嚇,對方有錄音我與對方債務人對話作為提告證據,另外,因我本身信用不良,所以借用堂哥帳戶作為使用,所以對方提告人為我堂哥
以上想詢問兩項提告為刑事罪,有無判輕方法???

甲方與乙方簽訂合約合作 並要由丙方創立新公司 我是原定丙方的新負責人也是甲方負責人的兒子 因甲乙方都無支票可以使用 暫由丙方負責人開個人票 乙方執意想要將我支票保管 因為支票乃是私人之重要票據我不願交出又不想傷和氣 就想到銀行有要求條件須三十萬在甲存才有辦法領票 也與乙方說明情形乙方不信 我與乙方會計早上到銀行要領新一份支票時 銀行重新提起要三十萬存入戶頭才願意發票 當下乙方就此打消 重新要求剩餘二張支票與票頭(包括領票單)加上印章因要記帳暫由乙方會計保管方便支付貨款 結果下午他們就存入三十萬重新領票 銀行方面也未向我重新詢問是否發票 而且到現在還尚未將支票還我 而且還自己開票將自己存進的三十萬領出 這樣我該告他們什麼 可以做止付的動作嗎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如果成立犯罪,量刑的部分就要看對方是不是跟你和解及你是否原諒他而定了。
如果你們和解你並且原諒她而且法官認為是業務侵占的話,可能會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緩刑[定一個時間,如果緩刑期間緩刑沒有被撤銷的話她就完全沒事了]。
如果她認罪並願意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請檢察官以附條件緩起訴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好處是如果她不履行緩起訴的條件的話,緩起訴就會被撤銷,然後她就會被起訴。也就是說如果你讓她分期但是他不履行的話她就是要去面對刑責。這樣對她來說是一個壓力…
附條件緩起訴的前提有二個,一個是證據要充足,第二個是她要承認才行…否認犯罪是不可能給緩起訴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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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也未必是數罪併罰 要視具體情況
例如: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弟弟可能準備對您提告,目前您應盡量避免與弟弟聯絡,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準備委任律師,若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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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使用支票作為繳付房租的男子,近期因聯繫不上房東擔心支票被冒領,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沒想到,房東私下將支票轉讓給債主償還債務,導致債主存入支票後無法兌現。票據交換所獲報通知警方調查,發現開票男子不希望支票兌現,遂以遺失名義止付,但此舉已經涉及不實,開票男子調查後被依誣告罪嫌法辦。
高市一名黃姓男子(51歲)近6年來向李姓房東(53歲)租屋,雙方約定每年開立10張、每張金額15000元的支票繳納房租。今年9月中旬,黃男聯繫不上李男,擔心支票被冒領,上月1日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
沒想到,李男今年8月和9月初兌現2張支票後,因債務問題失聯。剩下的8張支票由李男請妻子廖女(53歲)轉交債主鍾姓婦人(61歲),以當作每月債務償清。
鍾婦9月底將支票存入屏東中小企銀大發分行,原以為10月5日能拿到欠款,沒料卻接到銀行通知「支票掛失無法兌現」,讓鍾婦以為拿到「芭樂票」。
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將鍾婦兌換掛失支票的訊息,發函警方調查。鍾婦到案表示,支票是債務人給自己作為債務償還,不知已掛失;而開票的黃男則說,若沒把錢存進支票存款導致跳票,恐要付法律責任,所以只好以遺失名義止付。
警方偵訊後確認,黃男開出的支票未遺失,也沒有被偷,只是不希望讓支票兌現,此舉已涉及不實,訊後依誣告罪嫌函送檢方調查。(楊適群╱高雄報導)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1/723542/
(一)刑法第171條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於實務上,票據辦理掛失止付時,金融機構會要求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文件,並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將相關文件交予警方進行調查。但於檢警機關調查後,發現若該票據持有人,並非透過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等方式取得該票據,而係合法地直接或間接自開立發票人處取得,則此時因該謊報票據遺失,已造成警方開始偵查,該謊報之人即有可能構成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責。
(三)律師提醒:知悉票據去向,僅係因收受票據之人未履行債務或拒絕返還票據,擔心被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並遭提示之情形,可詢問一具有專業法律智識的律師,透過民事假處分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得便宜行事逕為掛失止付,否則民事糾紛未解,又將天外招來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刪除
文章日期:104-12-02 10:49 文章人氣:7 個人積分:6客戶定制一套模具今年6月(4月底訂貨)交貨,賬單發出去之後客戶提出與他認知的尺寸有差距為由不付款。當初我有提出我要做的尺寸,他也有提出他要做的尺寸,也同他分析他要做的尺寸的不可行性及風險性,客戶口頭上有答應讓我們規劃設計,但當初沒有把詳細的尺寸寫入報價單中。因為信任問題也沒有收定金。
在此期間,客戶一直說我的模具不符合他們公司得規格,又每天使用來生產產品。溝通兩個月之後,客戶要求我重新報價一組(按他說的尺寸),9月我又重新報價。我報價單報過去2個月之久客戶都置若罔聞。11月我告知該客戶此套模具我已售出,請他5日內將其退還給我。客戶說他有接到這付模具的訂單,沒法確定退還日期。
客戶說如果要拿回我之前的模具,要等我拿新的模具跟他換回。可是這套模具當初他說不合,我答應另外賣家下個月要交付。我已經不想為這客戶投資過多開發成本,要求客戶先付第二套模具的定金,他都答應說馬上開票,每天都說會寄出,一個星期過去了也沒收到。還一直催我趕快加工,跟他交換。我實在看不出他有誠意購買,就跟他說第二組開發風險太高要把一些細項簽切結書我才做。客戶打電話說風險他自己承擔,可是切結書他不要簽。公司也正式發傳真通知他,因沒有收到他的定金和切結書,第二組開發訂單已自動取消。
走到這我也不想做他的生意了,只想拿回我第一組模具。客戶現在是即不付錢也不退貨,還生產產品賣錢,我們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利呢?..........既然他提出應收不過,就不應該每天用來生產而不歸還本公司。不歸還的行為有沒有侵佔我們公司得財產呢?

客戶定制一套模具今年6月(4月底訂貨)交貨,賬單發出去之後客戶提出與他認知的尺寸有差距為由不付款。當初我有提出我要做的尺寸,他也有提出他要做的尺寸,也同他分析他要做的尺寸的不可行性及風險性,客戶口頭上有答應讓我們規劃設計,但當初沒有把詳細的尺寸寫入報價單中。因為信任問題也沒有收定金。
在此期間,客戶一直說我的模具不符合他們公司得規格,又每天使用來生產產品。溝通兩個月之後,客戶要求我重新報價一組(按他說的尺寸),9月我又重新報價。我報價單報過去2個月之久客戶都置若罔聞。11月我告知該客戶此套模具我已售出,請他5日內將其退還給我。客戶說他有接到這付模具的訂單,沒法確定退還日期。
客戶說如果要拿回我之前的模具,要等我拿新的模具跟他換回。可是這套模具當初他說不合,我答應另外賣家下個月要交付。我已經不想為這客戶投資過多開發成本,要求客戶先付第二套模具的定金,他都答應說馬上開票,每天都說會寄出,一個星期過去了也沒收到。還一直催我趕快加工,跟他交換。我實在看不出他有誠意購買,就跟他說第二組開發風險太高要把一些細項簽切結書我才做。客戶打電話說風險他自己承擔,可是切結書他不要簽。公司也正式發傳真通知他,因沒有收到他的定金和切結書,第二組開發訂單已自動取消。
走到這我也不想做他的生意了,只想拿回我第一組模具。客戶現在是即不付錢也不退貨,還生產產品賣錢,我們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利呢?..........既然他提出應收不過,就不應該每天用來生產而不歸還本公司。不歸還的行為有沒有侵佔我們公司得財產呢?

律師您好:
1.我是一家傳產公司業務兼股東3/1%股份, 之前經會計私下告知我,董事長請他開票給她自己買的房子當頭期但保證不會兌現,但這樣是不是已經有違法的情形,那蓋章的人是否也違法,我該如何佐證.
P.S保管印章支票跟會計分2位小姐保管
2.董事長沒經股東同意就將公司資金投資600多萬出去事後也不告知說明是否已違法
3.轉帳小姐每月都多加加班薪資轉帳給公司某職員就算是多轉100元是否已犯法如果以故意的情形下
4.母親生前借給哥哥的錢人死了是否可以索討,如果他堅持說沒有,那我該怎麼辦
5.我到底該怎麼收集資料才能舉發
董事長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印章小姐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轉帳小姐犯了什麼罪有多重
繁忙中打擾您請多多包涵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董事長之行為可能涉犯有業務侵占或背信之犯罪,須提出支票存根、轉帳紀錄等,證明有挪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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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爺爺拿了一筆錢(幾百萬頭期款)給我爸買了一棟房屋剩下餘額則貸款,買賣房屋交易時是由爸媽以及房屋仲介拿爺爺的相關證件存摺去銀行開票給對方的(有取得爺爺同意且親戚知道這件事),房屋登記在我媽名下且房契(地契)也在我家人手上;但因爺爺年邁身體狀況不穩定;導致親戚一直威脅我家人說要把這棟房子要回去(她們堅稱有去詢問過律師是有辦法要回去的?!)真的有辦法要回去嗎?
我想請問的問題:
1.房子登記在我家人名下,房契(地契)也在我家人手上;房子持有權或爺爺拿出來的買房屋的錢有辦法要回去嗎?
2.如果對方堅持要用辦法奪取;對方採取的手段會從哪些方面著手?我們該如何防範自保呢?
麻煩各位專業的律師為我解答 萬分感謝 你的抽空回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個訴訟對方不會贏的
頭期款不代表房子屬於他們
至多就是還頭期款而已
況且頭期款也不一定需要還
你們不需要理會他
除非你們自己同意過戶
就是提出訴訟
但他們訴訟成立機會很低
所以你不要過戶給他們的話
基本上他們是要不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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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所有權若登記為您父親所有,對方即使提起訴訟,亦不一定有證據證明您父親為無權占有,目前建議不要與對方聯絡,避免對方錄音蒐證,作為提告之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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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對方提起確認訴訟,以便確認車位之權限為您所有,否則若不再主張,日後會平白損失車位之利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你是債權人
不要去動票據上的任何文字
這樣會卡到變造票據喔
這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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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應從幾年前說起,我媽已是一個信用破產的人,
然後債務有欠朋友的、欠銀行的,總之差不多要幾個百萬才能解決就對了,
帶我去開戶、辦支票、甚至買車用我名字(是營業用的大車)她事業需要的,
然後呢我開始發現,她欠錢只會逃避或一直開票~沒錢又跟朋友票換錢,
不斷的循環重複又重複,她天真地以為永遠害不到我,
最嚴重的是本票也叫我簽,我已經受夠了這樣的反覆,
我拿信用讓她當賭注,出事了我就死路一條...
曾經我說過要幫她還債恢復信用,她拒絕也不當一回事,
我現在卡在車子的問題,那台車是貸款來的,也是用支票再開給公司,
每月時間到公司弄進去我們就得繳,
我真的很討厭用支票來解決她個人的問題並賭上我自己信用,
我想請問律師,我還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決此事?
真的很困擾,我是一個唯一能幫她的兒女,但不好的事永遠都是我在承受,
我能不能停掉票或是有其他方法能保護我自己呢?謝謝

想請問各位親切有愛心的律師:
我在看預售屋時,是直接跟建商談的,當時跟對方談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然後對方就要求簽要約書,並要求我簽了一張本票,本票上面有寫"購買房屋使用",有壓開票日,要約書上面雖寫有三日審閱期,但卻在他誤導下,當日雙方就簽訂了要約書(那時我還一直認為有三天審閱期),回家後才發現,要約書經對方簽認後,就沒有撤回權了,且要約上面有罰則,若違反約定,要賠償他方約定買價3%的違約金。
建商跟我解釋說,要約書跟本票都只是個程序,等簽買賣契約那天,不管到時我有沒有簽,都會當場歸還我,我不太放心,昨天去跟他談了一下,有順利把3%罰則刪除,但他還是那套說詞,簽約那天本票才還我。
要約書有約定,簽完買賣契約後須支付定金,剛好就是本票寫的金額,不知道我如果到時真的沒有要買,不跟他簽買賣契約的話,會不會有甚麼地方會吃虧上當的?本票拿的回來嗎?
另外,有上網查到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我的情況的這本票不會被他辯成是定金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爭執本票上面之記載為附條件付款,違反本票之規定,應為無效本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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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和朋友合夥經營,三個月後說無獲利要退股,要我將他投資金額全數歸還,
後來商討後朋友跟我說願意讓我分期開支票還款,當時我想說僵持不下又怕麻煩所以我開票還款,但是我現在有周轉困難,我想請問我可以支付的方式嗎?因為我後來想想說是一起經營為何要我概括承受,當時因為經營忙碌沒想那麼多,但是我也有我的經濟壓力,剩下的票據我是否能不支付,我自己也無力再付擔,所以想請問律師們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也無立書面說解除合夥後我須要支付多少金額,只有立解除合夥關係,跟他溝通他不接受!所以我只能看是否有好的解決方式,如我跳票會有什麼影響,我是跟公司借票,跳票會有刑責嗎?跳票後還是需要付款嗎?會被拒絕往來嗎?
請求給答覆感激不盡

律師您好,因衍生的問題很多,請不吝指教。
母親從97年陸續借錢給其姊妹濤做生意往來的資金周轉(皆收取兩分利息),
97年借100萬時有設定房子抵押,設定時間為97/03/31,清償日期為97/10/31, 但因尚未清償,不知道在地政事務所所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明書是否還具效力?
接著之後陸續到104年這六年間總計借款高達645萬元(後續僅有簽本票和支票),聽到時都有點快昏倒(母親說因債務人都固定有償還利息錢,所以才陸續借其資金),近年來每月收取的利息錢(兩分利)高達12萬9千元(有錄影、錄音對話存證)。
問題就出在雖然每次借錢都有簽本票和支票,但因開票上的時間都已經很長久,所以就在104年8月3日時候,母親跟債務人約好要在家裡重新開立支票和本票,不料,債務人當晚帶晚餐(黑麥汁及冬粉米血)給母親食用,母親食用後,隨即感到無力暈眩,便昏睡過去直到隔天一大早起來,整個人四肢無力臉色蒼白,隨後便發現債務人之前所開的支票及本票全部都不見了。
原本合理懷疑母親被下藥,故當天晚上(已快過12小時)便去高醫掛急診及驗安眠藥和FM2反應,白天時因母親當時還不相信債務人會對她下藥,以為僅是身體不適,故在白天時便大量的狂喝水及排尿,導致檢驗結果無檢出。
目前因無有效的證據可以控訴母親是被債務人下藥取走支票和本票, 所以只想針對這645萬債務是否還能有機會索討回來,目前僅有的資料就是97年的房子抵押登記(100萬)及匯款證明(好像僅1~200萬),還有錄影錄音證明,內容有債務人提及每個月都要繳納12萬9千元的利息錢給母親。
後來更陸續發現債務人在外面總共欠了超過快2千萬的金額,且全部的債權人在8/15登門拜訪,才發現債務人近日已跑掉,且其老公還聲明與其老婆近日已離婚,對其在外所欠債務一概不負責。想問說要如何可以有效得知債務人是否真的已辦妥離婚手續? 還有開票人(債務人)與發票人(債務人的女兒),是否可對其女兒索討?另外錄音證明是否能當作債權確認的證據呢?
內容很長,謝謝耐心看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提起訴訟請求借款返還,須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及交付款項,若有相關證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惟若對方無財產,即使勝訴,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實益不大,可考慮蒐集對方意圖脫產之證據,先行聲請對對方財產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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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請問我老公A借300萬給朋友,對方B當初有拿一張400萬支票給我老公,支票上有寫開票人是對方的爸爸C,擔保人是B欠錢的人,支票上都有B、C2人的簽名和蓋章也有蓋手印……我老公見他們父子2人簽名蓋章很放心就借款了,現在欠款人不見了,我老公就拿了這張支票去法院做強制執行的動作,但我老公在狀紙上有備註實際金融只有300萬,沒有要多拿對方一毛錢。前幾天出來調節時,對方律師提出支票是B兒子竊取C爸爸的支票,且對方還帶了一個疑似黑道的兄弟來語言暗示的恐嚇,說:叫我老公先撤400那張支票,再談和B的300萬債務…不然沒得談,還說:要錢全部50萬要不要!不然一個月1萬要不要!說:限我們一個星期內要撤告,不然第二次調節也一樣。對方律師主張C的支票是被B竊取,B也承認是他竊取的,律師說也要告我老公重利罪《10萬拿8千元算重利罪嗎?》,但當初我老公並不知他們父子是怎樣的情形,只看到B拿出一張有他們父子2人簽名蓋章的支票,就是信任B的爸爸有能力還錢才會借錢…。請問下ㄧ步該如何處理?贏的是勝算大嗎?
調節時我們有錄音,我們可以反告他們恐嚇和詐欺罪嗎?因我們可以主張說:我們怎麼知道是不是你們父子2人串通好來騙我的錢,因我確實有拿出錢,且也有拿到對方的簽名支票,我沒以強迫的方式拿到支票,是對方拿支票給我們的…所以我可以再告恐嚇和詐欺罪嗎?謝謝回答…

家中長輩開的旅行社最近替一群大一生遊學團代購了機票,
原本每位成員都同意確定要參加,由於已經逼近開票截止日,
超過期限票價就會變得很貴或甚至沒機位。
由於時間緊迫,長輩想替學生們省點錢,故再三確認大家的意願,
也有確定他們都有取得家長同意之後,就決定先開票,之後再請大家匯款。
但過兩天,同學的家長就打電話來表示那位同學都沒和家長溝通過,
他父親不同意也表示不會付錢,連退票手續費約15000也堅持不付,
也打到學校說學校都未經過家長同意就請旅行社開票云云...
問題:
雖然沒收到錢就先開票是我們的錯,但還是想問問看,雖然對話都有記錄(存在LINE裡的對話記錄),但他們都未滿20歲,是不是只要家長堅持他們不同意,同學們的承諾就都無效,打官司也拿不到錢呢?
請問各位律師還有沒有什麼方法拿回一些損失呢?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您好:
依您所敘述之事實,您可能可以主張之方向有下列兩者:第一是民法第77條關於未成年人(未滿20歲之人)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免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生效力。如果您能舉證證明此此旅遊為其19歲之年齡,大學生之身分之生活所需者,契約即為有效;不過,依照目前法院之見解,此主張成功機會不高。第二是民法第83條規定,未成年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因此,您若能證明有學生對您表示已經得到家長同意,或是他騙你說他滿20歲了,那麼他的法律行為就算有效,你就可以向他請求所受到的損害賠償。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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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近日本社區發生總幹事涉嫌掏空社區"定存基金"及"活儲"並以社區主委名義開票給於廠商(修繕維護費等等),導至社區戶口被凍結<因戶口內的錢已被領走一空,定存基金也被解約領走>.
問題如下:
1.該主委表示並不知情有申請支票一事,另社區出帳是否應有3人蓋章<主 財 監委 3人>? 由於內人擔任這屆監委,但於每月核帳時只"核看發票及出帳細目"就簽名於財務公告單後總幹事就直接公告...內人並無經手社區任何金流,也無用章於提款單或支票文件上,現社區已聯名控告該管委會,請問內人在法律上也會被咎責嗎? ( p.s 經內人深查後發現民國100年時該筆定存基金就已被解約並且該款至今下落不明(有影印存摺),另監委一職也是當初在總幹事遊說下才答應幫忙核帳並無實際參選該委員一職)
2.如上述~由於社區戶口被凍結...新的管委會是否只能概括承受之前跳票的款項或是應由該主委獨自承擔?還是能有其他方式..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總幹事設有刑事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及背信等犯罪,可對其提告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至於其他幹部,則視有無過失,而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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