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昨天開mail收信時 收到台灣三麗鷗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寄來的警告信
原因是因我在網路上販賣hello kitty的ipad皮套
請我於5日內出面協調賠償事宜
因之前完全沒有這種經驗,所以非常害怕
對於商標法的事情完全不了解
我是從淘寶網站上批貨來賣的!!
不過淘寶網站的網頁上很明確的寫說是""正品"",所以我一直以為是正品
加上之前在露天拍賣/奇摩上搜尋 仍然也是非常多人在賣同款商品
所以客人問我是不是正版,我也都說是!!
不過現在卻接到律師警告信求償,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處理
我現在也沒有穩定工作...就只有靠網拍,且在外租房子一個月租金就要一萬三
若是求償,金額不知道會不會很大...現在也非常後悔
不知道我與他們連絡協調時 該出示什麼文件對我會比較有利??
(可以給他們看看淘寶上說是正品的截圖嗎?? )
而且我自己是非常不喜歡盜版的!!
我於今年二 三月多的時候 因看到有人在fb社團上
公然大量販賣LV 香奈兒手機殼/衣服
所以我也前後寫了兩封信跟保智大隊檢舉!!
可是我真的沒有想到我賣的Kitty是仿的 我也是被騙的><
能不能教教我該怎麼做???
你如果同意的話,你可以把相關地檢署或法院文件寄email給我看看,我們再討論。另外case by case,你這件的問題是行政機關問完之後非常可能移送地檢署,切莫等到被移送後開完偵查庭了才來問律師,這樣就太晚了。
日前於網站拍賣中古PSP"內附一款盜版遊戲",警方喬裝面交時逮捕(現行犯)。警察局偵訊完送至法院 書記官(檢察官很忙剛好沒出席由書記官代為偵訊)詢問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我認罪,可是對於違反商標法,小弟以以下(1)的說明解釋,後來書記官請示法官(說商標法不認罪)最後先放我回家(無交保等手續)想請問一下:(1)小弟於拍賣照片上並無show出盜版遊戲的圖片或商標,僅有文字敘述:內附一款XXX遊戲,請問違反"商標法"嗎?2.接下來會遇見的狀況與schedule。3.最有可能的罰則為?小弟賣PSP機子是正版,商品的賣價(3千塊)主要以機子為主,內附盜版遊戲是"附的",並無任何敘述說 多加這一款遊戲要多加XX錢等等。4.請問民事的賠償責任要如何準備?應有遊戲代理商檢舉,等遊戲代理商告我後我知道聯絡方式再親自找他和解嗎?需現在刑事判決還未確定前就先找他和解嗎?....再次重申小弟並無惡意也知錯了,小弟有正當職業只希望在不浪費社會資源與保障自身權益下盡速結案,請律師多多指導。
您好:
昨天收到衛生局來函「有關台端於網路上刊登販售"710雙樞扭式膝關節護具"產品,疑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乙案,請依說明段二內容辦理,請查照。」「說明二:有關台端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710雙樞扭式膝關節護具"產品,疑涉藥事法規定,請依下列說明辦理......」但已於三月申請通過藥商許可證,許可證已註明可販售網路(包含上述之露天拍賣),且刊登內容僅有「規格、商品照片及核准分類品項代碼、藥商許可執照、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藥商諮詢專線電話」這幾項,並未述及功用,但仍被檢舉,可否請教諸位法律專家幫我解答呢?另有沒有什麼措施可以協助說明,不要使之罰鍰呢?謝謝!
附注:該產品核准名稱為「威兆肢體裝具(未滅菌)」,惟網路刊登時名稱為一般商家通路使用名稱「710雙樞扭式膝關節護具」,此情形為目前最有可能之違規項目,還請賜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衛生局會通知您們到場表示意見,屆時您們可以提出您所述之相關證據,以證明符合法規定,以免受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學生學術作業捉刀問題,可有法律或方法 將之繩之以法(投什麼單位,我們的證據夠不夠?),以達學術公平?
如標題。
同學的"學術作業”(碩士論文paper)有捉刀問題。由於連換四五個指導教授,雖然最後第五個教授給他畢業,但有相關疑慮如下,不知如何檢舉:
該同學在跟隨第四個指導教授期間,網路留下諸多物證,上頭他自己說明「叫女朋友幫忙操刀」、「凹女朋友寫」,一共有三個明顯文字物證。但跟隨第五個指導教授期間,無直接物證。 如上證據,被他第四個指導教授勒令砍下,踢到第五個指導教授。所以他已經學會叫人家寫也要不動聲色… 跟隨第五個指導教授的間接物證—
註1:該人在被第五個指導教授指導期間,兩年來,每天在臉書上從早上八點到半夜凌晨一點,每刻每秒都在發布到處玩樂的動態(該人工作是「拉保險」或「業務」),由於兩年來每天行程滿檔,心思不在課業上(臉書證據已經保留),沒有寫論文的閉關期,就這樣玩到口試前半個月突然臉書就不發布了,然後兩三週生出一本論文。但這本論文的水準是期刊論文文章的水準…換言之,這個人雖可能花再論文口試時間只有一兩個月,卻寫出期刊論文的品質的碩士論文…
註2:他跟隨第四個指導教授期間,發布網路的日記提到的凹女朋友幫忙寫,這個女朋友,是和他同行業同領域的某知名大學的助理教授。
以上都有物證(文字、對話或視窗剪貼),不管是跟第四個教授的"凹女朋友寫的文字"或"跟第五個教授的兩年來吃喝玩樂的網路動態",都已頡取。但,這些物證夠足以說明嫌疑了嗎?
總之...舉證一個人論文捉刀應該具有怎樣直接的物證,以上物證是否足夠,我們不清楚,來這裡請教律師。又,該人在論文口試前兩年來每天的網路臉書行程滿檔的”視窗剪貼”這個「間接物證」(他的閉關期只有三週)是否足以證明該人的論文有問題?(畢竟,在更早前的指導教授(第四位)就有直接捉刀之物證…)
(2)若不夠,可否 以合理懷疑,或「有嚴重疑點」之理由,將所有直接或間接物證送交學術單位或相關單位審查?
(3)又,舉發士論文捉刀,該檢送哪一個單位?才不至於吃案?(因他經常贈送貴重禮物以及飯局給該系師長以及系主任)
由於論文捉刀涉及對其他自己操刀的學生完全的不公平,所以請求律師解惑,thanks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強制罪,若主管真的如此要求,則您可以要求主管發書面命令,以利將來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
1.租屋契約問題,我在101年12月15日以頂店面方式與前房客.房東簽訂承租店面契約,並支付每月房租25000元,押金兩個月,頂讓金30000元,租約期為102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因生意不好,故在102年2月28日房東媽媽來收租金時,口頭告知承租到102年3月31日,目前是已頂讓方式,房東也可以來張貼租屋廣告,直到102年3月21日致電給房東詢問怎都沒有來張貼租屋,房東說他不知道,102年3月31日,搬空退還房東門鎖,房東卻說要口一個月押金與2000元電費,但收到的電費通知只有400多元,這該怎麼辦?2.當初因要辦理營業登記,房東要求使用假合約每月房租2000元去登記,不然算我委約要扣押金,所以照辦使用假合約去營業登記,想檢舉他逃漏稅,可行嗎?只想拿回當初的押金處處被刁難,因生意失敗又沒多餘的律師費用...我該怎麼辦?
公司是一間保全公司,我在此任職並派駐在愛買中港店駐點服務
一 . 公司有超時加班的問題 (舉例 :工作14小時.15小時甚至17小時)
二 . 公司常常很晚下班隔天又很早上班 中間休息沒超過8小時
三 . 過年期間上班沒有依規定給予雙倍時薪 只比平常時薪110元多給20
元 變成每小時130元
四 . 假日都有上到班 沒按規定薪資加倍
這些問題都有向勞工局檢舉 但在針對加班費的部分 公司堅持我們是月薪制度 再當初簽的合約書
上面也寫說''月薪'' (裡面包含本俸 勞保 健保 勞退提撥 三節獎金 生日禮金....等 )
都包含在裡面 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18780
但是 應徵的時候 組長告訴我們我們是時薪110元 一時數來決定當月的薪資
合約書再簽的時候 也只有要我們簽名 合約書內容幾乎空白 不清楚 他只要我們簽名 我們也不清楚合約內容
公司的意思是 如果堅持要討加班費 就要把多領的錢陪出來 等於說 我們是月薪18780下去算 以保全的規定10小時來說 每小時是65元 多領都要還給公司 有這回事嗎 ?
我覺得很扯 明明領的是時薪 110元也是他們說的 要這樣說每個領錢的人都要賠錢了是不是 太誇張
我想知道的是 這加班費是否能夠追回 ? 然後真的像公司說的一樣要倒賠給公司嗎 ?
再來 遲到罰款比例誇張 而且是組長自己私下去制定 罰起來都好幾千元 超過比例標準 這些能夠追回嗎?
備註 : 但是合約書上的月薪是寫 月薪______元 後來去翻才知道
本案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而依您所述你是行為人,而公司主管則可能構成共同正犯,不過,公司或者公司主管可能會抗辯是你個人的行為等等說法,推給你一個人去扛,總之無論如何,你一定會有此部分重製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建議你還是不要那麼做,以免惹上麻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律師您好:
我於某公司工作五個月,於今年一月底離職,工作期間多次向雇主要求薪資條,想看薪水明細,都被以忘記或下個月再給為由拖欠,只拿到一次手寫薪資條,並未加蓋公司章等證明,離職後我得知公司每個員工皆領到年終獎金,唯獨我沒有,我打電話向雇主要求最後一個月薪資條時,詢問了關於年終獎金的事,他解釋算法是依照薪資除以12個月乘以工作月數,最後他也將錢匯到戶口,前幾日我向勞工局詢問得知雇主不可於薪資終扣除6%繳納勞退金,因此,我打電話向雇主要求退還之前扣除金額,但雇主卻說當初年終獎金他本來可以不給,還要求要走法律途徑讓我退還金額,他再退還扣除的勞退金給我。
請問律師:年終獎金當初是雇主怕我檢舉勞退金一事而自願給我,並非雙方約定,請問雇主有可能尋法律途徑要回嗎?扣除勞退金的部份是否應為雇主需自行負擔,能以年終獎金作為交換而不給嗎?
本件雇主既然自己也主張說「當初年終獎金他本來可以不給」,則在日後請求返還此部分款項時,即可能有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適用(不得請求返還),再者,違反勞動法令之事實,既然尚在存續當中,依法當然可以請求雇主辦理完成。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最近我在露天拍賣上購買物品,雖然是貨到付款,金額正確,但拆開包裹後卻發現對方少寄了商品給我,當天立即通知對方,對方也承諾隔日會補寄商品,並且四天內會送到我手裡,但至今為止已經第七天了什麼東西也沒收到,前幾天看到對方在線上便主動連繫並要求對方給我貨物編號方便追蹤包裹,對方在接收訊息不到一分鐘後立刻下線,從此就沒在看過對方上線了,有刻意躲避我的感覺。(賣家在交易平台上留的連絡方式只有信箱和即時通)
再遲遲收不到包裹、錢又早就被人家收走的狀況下,無奈下又發現包裹上的寄件人是一間公司,在搜尋引擎上檢索了一下又發現對方疑似盜版公司,所以可能連我手上拿到的東西都是假貨。
向拍賣的客服檢舉後,客服建議我報警,但報警後是不是我得常常跑警局啊…?我現在是學生,在知識家上翻了一下類似情形,是不是嚴重還要談到法院去啊?一開始商品遲遲收不到心情已經夠差了,雖然只是小錢,但事後發現又是盜版貨,跟本雙重打擊,但是媽媽又說我是學生,根本沒時間跟人家去打官司,我到底該怎麼辦啊?
只能鼻子摸摸,自己去蹲角落哭一下然後自認倒楣嗎…?
事實經過:
去年八月原本以為租了一個便宜又舒適的電梯華廈,第一天搬進去起,就是惡夢的開始,那天晚上,我們才發現後面有個工地,而且房仲跟房東事先未告知,原來是要蓋電梯大廈。此後每天施工噪音不斷,每天打1999檢舉,每天都是超過70分貝以上並開罰,我現在幾乎也是每天檢舉。
剛仔細看合約發現:
第十二條寫著: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問題:
一、想要依民法424條解除契約,不知是否可行,我手頭有一堆1999簡訊回覆通知。
二、現在是想要跟房東商量看能不能提前解約,若她不同意想意思意思賠六千(租金是一萬四),再不行就訴訟了。既然民法424條規定可以解約,但如果她不還我押金,而我以訴訟跟她要押金,她又花大錢請律師,那我還會被依契約書第12條索取訴訟、律師費嗎?
第三、同上,既然可約424條解約了,如果雙方撕破臉,我檢舉她沒繳稅,是不是我也要依第16條賠償對方?萬一不能依424解約,是不是就不能檢舉她逃漏稅?
第四、法律也有規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關於違約金是一個月還是兩個月,網路好像有不一樣的說法,想請教,我是否一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萬一我臨時搬走,是賠一個月或是兩個月的錢?
非常感謝大家。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強行法。
2. 民法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 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問題情境如下
1. A住戶私人店面於道路轉角1樓,門口畫有紅線。
2. B住戶為停車方便,與A住戶約定門口供其停放,
3. B住戶按月支付停車費1000元予A住戶。
4. 雙方維持租賃關係己逾2年,僅第1年時定立租賃契約,後已未續定訂約。
5. 租賃期間B住戶倒車時有刮傷A住戶外牆約1個手掌大範圍牆壁。
6. 鄰居C 進行檢舉,警方進行拖吊作業。
7. B住戶終止租約,請求住戶A返還押金及當月租金。
8. A住戶逕扣押金及租金粉刷外牆拒絕返還。
問題如下
1. 雙方所訂契約是否無效? 我認為應該自始無效,這是我的疑惑。
因道路供公眾通行,任何人皆無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擅定作為停車場。
契約有效無效,關係著日後法律發展。請各位大大協助解答,感謝。
律師您好:
之前因工作需求,
貪圖方便之於使用了盜版軟體繪圖
但事後怕被抓到使用盜版會影響到公司形象及個人(使用時間不到一個月)
已經將軟體刪除,磁碟也已重組
試問這樣還有被會有被抓的風險嗎及法律責任嗎?
還有機會被調查嗎?如果被調查但電腦已無軟體他們會怎麼處理?
在台灣是不是沒人檢舉就不容易被抓(指大企業)?
那我刪除後,過了多久沒被調查才算安全呢?
還有想再問一下大企業如果使用官方試用版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例如google提供的免費軟體sketchup我想在公司上面使用
他的官方網站授權書有寫以下這句代表企業也可以使用是嗎?
若您是商業實體,則表示您在您所營業的國家內擁有合法營業權,且您的員工、經理、服務代表和其他代理商具有使用此服務的適當授權
再麻煩律師回答了~謝謝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律師您好
以下是google sketchup 授權書
可以麻煩律師幫我看他這樣寫企業是可以使用的嗎?
因為我並沒有看到他寫到非商業使用的字眼
但有一句不知道是指商業可使用的意思嗎(紅色字體標示)
因為工作中有需要用到~想要了解是否可以使用~
想知道企業是否可以使用此免費軟體
再麻煩律師有空時幫我看一下
謝謝陳律師的耐心回答非常感恩
--------------------以下是google sketchup 授權書---------------------
Google SketchUp 授權歡迎使用 Google SketchUp!一旦下載、安裝或使用 Google 軟體或任何部分 (「Google 軟體」),即表示您同意遵守下列條款與細則 (「條款與細則」)。Google 軟體及其任何部分,在本文中統稱為「軟體」。若您同意這些「條款與細則」,則表示您已滿 18 歲且有能力簽署法律約定協議。若您是商業實體,則表示您在您所營業的國家內擁有合法營業權,且您的員工、經理、服務代表和其他代理商具有使用此服務的適當授權,且這些「條款與細則」對您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些條款與細則中,「Google 服務」意指任何的 Google 產品、軟體、服務及網站。
1. 產品的使用、產品的內容Google 授予您使用 Google 軟體的物件程式碼之個人、全球性、免權利金、不可轉讓、非專屬的授權。此授權之唯一目的是讓您使用和享有 Google 服務所提供的各項功能與優點,使用服務的方式必須符合這些「條款與細則」。您不得 (也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士) 複製、修改、建立衍生性作品、進行逆向工程、反組譯或嘗試從「軟體」衍生原始程式碼,但法律明示許可或法律要求或 Google 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您可進行以上所述之行為的情況下則除外。除非 Google 已經以書面方式明確同意,否則您不得轉讓或轉授您的「軟體」使用權、將您的「軟體」使用權設定為擔保權益,或轉讓您的「軟體」使用權利的任何部分。您不得以任何可能會損毀、停用、過度負載或損壞 Google 服務的方式來使用「Google 軟體」(例如,您不得以自動方式使用 Google 軟體),亦不得以可能會干擾其他人員使用或享受 Google 服務的方式來使用「軟體」。
Google 軟體允許您存取及檢視某些內容,包括 Google 及其授權者提供的攝影圖像 (「內容」)。使用 Google 軟體不代表您擁有任何權利,Google 及/或其授權者保留內容的全部擁有權。未經 Google 或內容擁有者以個別合約明確許可,您不得擅自或允許他人以條款與細則未允許的方式使用或存取內容。照片紋理功能可讓您取得某些街景圖像,以便建立照片紋理的模型 (「街景內容」)。Google 授予您個人、全球性、免權利金、不可轉讓、非專屬的授權,以使用、重製、修改、公開執行、公開展示及建立以照片紋理功能 (照片紋理模式 ) 建立的模型中所包含的街景內容衍生作品。您不得使街景內容與照片紋理模型無關聯或相分離。未經 Google 事前書面授權,您不得在地圖或地理應用或服務 (Google 服務之外) 使用或散佈照片紋理模型。
2. 隱私權政策Google 非常重視保護使用者的隱私。您必須同意遵守 Google 隱私權政策 (網址為 http://www.google.com/intl/zh-TW/privacypolicy.html) 才能下載和使用軟體。隱私權政策可能隨時更新,恕不另行通知。Google 針對您對「軟體」的使用所收集的資訊會在美國境內或在任何由 Google 或其代理商維護設備的其他國家內儲存並處理。因此,若您使用「軟體」,即表示您同意將此類資訊移轉至您所屬國家境外的地方。您認可並同意 Google 會依據法律的要求適時使用、保存或透露您的帳戶資訊,或基於善意,認為此類資訊的使用、保存或透露有下列必要性:(a) 符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合法程序或政府要求、(b) 執行這些「條款與細則」,包括調查可能的違規事項、(c) 偵測、預防或解決詐欺、安全性或技術問題 (包括但不限於垃圾郵件的過濾)、(d) 回應使用者支援要求或 (e) 保護 Google、其使用者及大眾的權利、財產或安全性。Google 不對這些「條款與細則」下的權利之行使或非行使承擔任何責任。
3. 專屬權利您認可 (a)「軟體」包含受適用的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法律所保護之專屬機密資訊,且 (b) Google 擁有「軟體」及透過或與「軟體」一同使用之軟體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內含或附押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內含及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代表在各時期依據專利法、著作權法、交易機密法、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所享有的任何及所有權利,以及任何其他所有權權益,以及在目前及以後可在世界各地執行並生效的任何及所有應用、更新、延伸及還原。您同意不會,且不會允許第三方 (i) 複製、販售、授權、散發、傳輸、修改、改編、翻譯、據以建立衍生作品、解譯、逆向工程、反組譯或嘗試從「軟體」衍生原始程式碼,但您已獲得許可的情況則除外、(ii)採取任何行動規避或破壞任何「軟體」內含功能 (包含但不限於數位權限管理功能) 所提供、部署或執行的安全性或內容使用規則、(iii) 以違反任何法律或第三方權利的方式,使用「軟體」對內容進行存取、複製、傳輸、轉碼或重新傳輸,或 (iv) 移除、遮掩或變更附加於「軟體」、「軟體」內含或隨「軟體」一同存取的 Google 的著作權聲明、商標或其他所有權聲明。
4. 自動更新「軟體」會不定時與 Google 伺服器進行通訊以檢查「軟體」的可用更新,如錯誤修正程式、修補程式、加強功能、缺少的外掛程式和新版本 (總稱為「更新」)。若您安裝「軟體」,即表示您同意自動要求和接收「更新」。
5. 美國政府限制權利在適用的聯邦文職與軍事採購法規及任何補充規定中,「軟體」及任何相關文件分別被視為「商業電腦軟體」和「商業電腦軟體文件說明」。如果本「軟體」的使用者是美國政府的機構、部門、員工,或其他實體,則本「軟體」(包括技術資料或使用手冊)的使用、複製、重製、發行、修改、透露,或轉讓,都受到這些「條款與細則」中所包含的各項條件、條款及約定的限制。依據適用於文職機構的聯邦採購法第 12.212 條款和適用於軍事機構的國防部聯邦採購法第 227.7202 條款補充規定,「軟體」的使用在這些「條款與細則」中會有進一步的限制。
6. 出口限制「軟體」可能需遵守美國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出口管制或限制的規範。您同意 (i) 遵守美國商務部 (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 的「出口管理規定」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請參閱網站 http://www.bis.doc.gov) 及所有適用的國際、國家、州際、地區和當地法律和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適用的進口及使用限制、(ii) 不直接或間接將「軟體」出口或再出口到 EAR 中所述的任何國家,亦不得出口或再出口到 DOC 的「拒絕人員、實體和未驗證名單」、「美國國務院排除名單」或「美國財政部之特別指定國民、特定藥毒物販子或特定恐怖份子名單」上所列之任何人員或實體、(iii) 不得將「軟體」出口或再出口到任何未經 EAR 核可的軍事實體,或不得因任何軍事目的出口或重新出口「軟體」到任何實體、以及 (iv) 不授權、銷售、提供或散發「軟體」以用於化學、生物或核子武器或可投遞此類武器的飛彈等用途。
7. 法律遵循您同意遵守所有與下載、安裝及 (或) 使用「軟體」相關的當地法律和規定。
8. 終止您可在任何時候將「軟體」完全刪除以終止這些「條款與細則」。如果您沒有遵守這些「條款與細則」中的任何規範,Google 將自動立即終止您的權利,不會另行通知。在此情況下,您必須立即刪除此「軟體」。
9. 適存性第 3、5、6、9、10、11、12、13、14、15 和 16 節的規定在這些「條款與細則」終止或屆滿後依然有效。
10. 賠償您同意若因您使用「軟體」之方式,或因違反這些「條款與細則」而引發任何索賠、訴訟或告訴,包括因索賠、損失、毀損、訴訟、審判、訴訟費用及律師費而引發的任何性質和種類的責任與費用,則應保護 Google 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職員、代理商和員工,使其免受損害或免受追償。在此種情況下,Google 會提供您此類索賠、訴訟或告訴的書面通知。
11. 免責聲明您明確瞭解並同意:
a) 自行承擔使用「軟體」之任何風險。「軟體」以「現狀」提供,且不做任何形式之保證。在相關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GOOGLE 在此聲明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護或前提條件,包括 (但不限於) 針對適售性、適合特定用途或不侵權的暗示擔保和前提條件。
b) GOOGLE 不對下列事項做出任何保證 (I)「軟體」符合您的需求、(II)「軟體」不含任何錯誤、(III)「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即時性或效能、以及 (IV) 更正「軟體」中所含的任何錯誤。
c) 您需自行承擔使用「軟體」所下載或取得的內容和材料之風險。若下載任何此類內容或材料而導致電腦系統或其他裝置損壞或資料遺失,您需自行承擔責任。
d) 「軟體」非設計使用於核子設備、維生系統、緊急通訊、飛機導航或通訊系統、空中交通控制系統,或使用於任何其他因「軟體」失效而可能導致死亡、個人傷害或嚴重身體傷害或環境損害的活動。
e) 您自 GOOGLE 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透過「軟體」所獲得之建議或資訊,無論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取得,皆不構成這些「條款與細則」中所未明確陳述之任何保證。
您明確瞭解並同意 GOOGLE 對於因下列事項而引起之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衍生性或懲罰性損害,包括 (但不限於) 利潤、信譽、使用能力、資料的損失或其他無形的損失,無需對您負擔責任,即使 GOOGLE 已獲知此類損害可能發生時亦然:(I) 使用或無法使用「軟體」;(II) 無法使用「軟體」存取內容或資料;(III) 採購替換物品或服務的費用;(IV) 未經授權存取或改變傳輸或資料,或是 (V) 任何其他與「軟體」相關之事項。上述限制即使在無法達成有限補償之基本目的時,仍應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下適用。
13. 例外及限制此協議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非可合法排除或限制的前提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某些司法管轄區不允許排除特定保證、前提條件或限制,亦不充許排除由於疏忽、違約或違反暗示條款所導致之損失或損害的責任,或排除因偶發或衍生性的損害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在此情況下,上述第 11 及 12 所述的限制規定僅在於您司法管轄區為合法時方才對您適用,且 GOOGLE 的責任將以相關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為限。
14. 無第三方受益人您同意,除非「條款與細則」中有明確聲明,否則這些「條款與細則」不應有第三方受益人。
15. GOOGLE 服務及協力廠商產品與服務某些「Google 軟體」是設計來與 Google 搜尋及其他服務合併使用。因此,您對此類 「Google 軟體」的使用方式,亦須遵守 Google 的服務使用條款 (網址為http://www.google.com/accounts/TOS?hl=zh-TW) 與Google 隱私權政策 (網址為 http://www.google.com/intl/zh-TW/privacypolicy.html) 的相關規定。
16. 其他法規a) 整份合約。本「條款與細則」構成您與 Google 之間關於本「軟體」之完整同意書,是您使用本「軟體」之準據,並取代任何先前或同時您與 Google 之間就有關本「軟體」所達成之約定。
b) 法律和法庭之選擇。本「條款與細則」及您與 Google 之間的關係將以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但不考慮其對法律衝突的規定。您與 Google 同意加州聖塔克萊拉郡 (Santa Clara, California, USA) 法院為屬人管轄權與專屬管轄權審理法院。
c) 條款的拋棄與分割。Google 未實施或執行本「條款與細則」之任何權利或規定,並不構成 Google 放棄此等權利或規定。若本「條款與細則」之任何規定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無效,則雙方同意法院應盡力讓規定中反映的雙方意圖仍有效力,且此「條款與細則」中的其餘條款仍應完整執行並持續有效。
d) 訴訟時效。不論是否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法令或法規,您同意任何因使用本「軟體」或本「條款及細則」所引發或與其相關之索賠或訴訟緣由,必須在它們發生後的 (1) 年之內提出告訴,期限過後將永久禁止提出告訴。
e) 標題。這些條款與細則中的章節標題僅是為您的使用便利而提供,不具任何法律或合約上的效力。
f) 官方?言。?些?款和?件以及与本?件相?的任何文?的官方?言?英文。?于解??,或在英文版和任何翻?版本之?出???,?以英文版?准。
我的房子因鄰戶違建受損,有結構安全破壞生命財產危險,拆除隊在民代關說下不拆違建,到監院陳情業務處只幫兩邊轉公文,沒有監察委員出面調查,事情不了了之,最後到法院提告,卻真正見識台灣司法的黑暗。一審有法院囑託專業鑑定報告不明滅失,跟我的有利證據被張冠李戴,以及法官的任意心證做出的烏龍不利判決,幸經二審法官呂太郎親自履勘、追查鑑定報告及傳政府山坡地社區安檢技師出庭做證,終於判決對方應拆違建排除對我所有權妨害。但三年多法院單方面聽信對方無證據說詞「拆除有山坡地危險需請照補強」,並任由對方說謊做假,兩次稱要請照都因不實理由作罷﹝為工務局函推翻﹞,明顯為顯有能力故意不履行。我忍無可忍聲請依法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執行,法院竟要我出錢委任建築師,“限五天內提出替對方申請補強執照的書證,否則駁回我強制執行聲請”,我忿忿不平檢舉事務官利用職務上機會圖利,幫債務人免除執行,法院只好把球又丟回債務人,但讓他到現在無限期拖延。我後來查到事情為何如此離譜:這位頂替訴訟的人頭債務人﹝地檢署緩起訴書證明為假買賣﹞為台中執業醫生,真正所有人為家族詐欺集團通緝前已潛逃出境,他太太是台中法院高階法官,與一審法官為台大法律系同學,進入執行程序不僅一起到現場參加會勘,而且書狀與債務人筆跡不符,甚至由台中地院郵局投遞,足以確信是太太冒名製作,卻成為執行法院玩弄程序的最高指導原則亦步亦趨、完全遵行。我一再具狀聲請、異議遭置之不理,向院長、庭長陳情檢舉,也由法院文書單位鸚鵡學舌,以法執行事務官說辭回函答辯。知情人都說再拖十年也不可能從法院討回公道,必需鬧大引起媒體報導才有用。我是七十困窘老婦,雖多方聯絡媒體,然而台灣太亂已至無政府狀態,光怪陸離事層出不窮,除非我自焚、跳樓,不可能引起媒體注意。只好公開徵詢:是否有敢得罪法院、精通執行程序的正義平價律師,敢於出面爭取司法正義﹝神話吧!﹞。
律師是在野的法曹,心中都有正義感,每位律師都是拼著生命危險,為了正義跟法院據理力爭,所以才有所謂人權捍衛者之稱。而我們律師在接案過程中,心中也會判斷孰是孰非,而更重要的是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證據不足,縱使您說的再有理,也不能浪費您的金錢接案,畢竟,我們律師必須依照律師法的精神處理。台灣律師是台灣能民主自由的起點,想當初爭取解嚴時的民進黨人中有多少位是律師,就足以證明律師的重要性。律師是整個台灣司法界的監督者,也是台灣社會司法貞操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您有冤情,或許您應該把相關證據跟司法的第二道防線-檢察官訴諸,但必須提醒您,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他人,是會觸犯誣告罪,所以,您一定要準備相關資料,詢問當地律師您的證據是否足夠控告,您當地的律師公會對於有冤之人,一定會稟持著熱情的心去幫忙您的,而當地律師公會的理事長或各位理事也是因為熱心才會出來競選,您也可以請教他們,畢竟理事長及各位理事都是當地律師的表率。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有冤之人也提供很大的幫助,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會長更是公益聞名,您可以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諮詢時間,將您的冤情跟他們說,相信您一定能平反的。當然,您也可以跟當地的立委辦公室陳情,只是個人認為畢竟這是非法律的途徑,個人並不建議您這樣做。
以上提供幾條您可以諮詢的對象,個人淺見之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當初因為地主可以讓我們租六年,
所以我們花很多錢買貨櫃屋,買水塔,抽水馬達,加壓馬達,化糞池,鋪水泥,
請小怪手挖大水溝排水,還有請電的錢都是我們出的,
如今才租滿三年,他沒事先通知我們就把地賣了,
仲介帶人來看,我們才知道他要賣地。
為了讓我們搬走,他一直想辦法,
當初我們買貨櫃屋要鋪水泥時,有問他可不可以,他說可以,我們才鋪水泥, 還說我們以後搬來這裡就可以享受田園生活。
但是如今他地賣了,只願意賠我們三萬塊,我請個電就三萬了,當然不可能只讓他賠三萬,
結果他就去檢舉我們,市政府的人來拍照,我們才知道放貨櫃屋和水泥要申請。
請問如果最後我把水泥和貨櫃屋通通清走,
我要求照著合約租滿六年,這樣有沒有勝算? 因為他說新地主沒有要租我們到合約期間滿,
而他的價錢我們不接受,
他去檢舉我們沒申請,那我通通清乾淨,
要求繼續租滿合約六年,
這樣他有什麼方法強迫我們走嗎?
各位律師好,因為家裡最近與他人有土地糾紛,主要是我們家在山上有一塊地,因與相鄰的土地有問題,所以家裡有提出告訴,沒想到近日竟發生有人冒用我媽媽的名義寫信給縣政府檢舉整座山的其他人違法開發跟違建等,上面還蓋有我媽媽的章,但筆蹟完全不同,但對方又四處散播是媽媽去檢舉各位鄰居,造成媽媽的名譽跟鄰居對媽媽的不諒解導致媽媽的精神狀況很差,很怕出門會遭受不利,
想請問我們現在該如何處理?另可向司法單位要求查可疑人物的筆蹟反告偽造文書嗎?
還有如果查明筆蹟不是媽媽的,是否可向散播不實謠言的人提出告訴?
另外散播不實謠言的人宣稱是某公家機關的公務員指出是媽媽檢舉的(有指名是哪位公務員)
請問是否可以要求該公務員對質?
謝謝大家的解答
一、依你所述,明顯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如果都成立犯罪,是個別論處。惟十月一日之行為是否主動告知,仍需自己決定。
二、至於是否一定會構成犯罪或否有其他補救方式,仍須視訴訟之攻防及程序進行,不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