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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家 103-10-03 23:56

我想請問一下 我網路遊戲帳號盜用 物品有遺失 我想知道後續上法院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金 遊戲裝備嘛??最多能賠多少?? 遊戲物品價值超過3萬台幣 不曉得能不能要求10倍賠償金額 請專業的律師替我解答 這是我第一次發生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4: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民事賠償制度是採填補損害為目的,因此無法請求數倍的賠償

2、本文建議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安亞 103-10-03 05:30

請問本票遺失了,只剩下影本,這樣還能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嗎?若是不行,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0-03 06:53

您好!本票遺失您應先通知發票人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以避免本票債權被別人領走。另因您已無本票正本,不能聲請本票裁定,若發票人不願意還錢,您可提出訴訟請求。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四元 103-10-02 07:41

請問我預付卡去年遺失的但我沒有去掛失! 

但今年年初收到通知書是詐欺案!! 我也有去做筆錄

現在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書

請問我這怎麼辦阿..........

建議您出席檢方復訊,並說明上情,若有其他可做為預付卡遺失證據,亦可一併提出;當然您現在已是被告,有權利委任律師,以做準備。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布丁 103-09-29 16:11

因為急需用錢   

銀行貸款銀行說我無法貸款

我心急了   就上網找如何借錢

找到了他用Line 說要我的郵局和兩家銀行的存摺和提款卡

於是對方找人跟我拿了結果之後人就不見,

Line 聯絡人也不見,連訊息也沒了

當下我很緊張是不是被騙

之後我就跑銀行遺失   

結果銀行就來說我變警示帳戶

而另一家還沒辦法辦掛失

回到家也不敢跟家人說     

真的不知道現在怎麼辦       我該怎麼做  我真的好怕

而且沒有證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9 17:21

您好:

1.  建議先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相關案情,並盡量提出證據,包括向你取走存摺和提款卡的時間、地點。對方要你提供存摺和地點應是要您提供帳戶,作為借款之條件,應是以您的帳戶作為人頭戶,作為犯罪集團的工作

2.  實務上對於提供人頭帳戶者的刑責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只要法院認定有提供帳戶的行為,都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幫助犯」的刑責。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隱居 (勇公) 103-09-29 21:50

您好,因為這個問題實在太常問了,我直接作成例稿了。

詳情的情況可以參酌臉書的「清溪流勇公法律服務社」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小夜 103-09-28 21:43

我是在24號凌晨約莫5:15與自用貨車發生車禍,我方是直行車輛他方是從停車右轉車道出來但他卻跨越雙黃線左轉(以違規)未察看左方有無車輛導致我為了閃避他而緊急剎車摔傷(雖無碰撞但有因果關係),我全身多處擦傷他是未下車察看立即加速行駛肇事逃逸,爾後2天我接到警局通知告知我車主在24號早上6:30分報失竊,而他的車輛查獲是因為他朋友經過覺得很面熟才發現他的車(啊不就真好巧),因為車禍是發生在三重車主是在土城報失竊,土城的警局告知我車輛已扣押,但確定車主車上東西也有遺失,另外車輛被扣押後懸掛的是另一塊車牌,車牌的車主也說他車牌被偷了?對方的自用貨車也沒有保險,土城警方也在警用監視器在24號的凌晨4:14分查到該小貨車身影?但兩方警局都告訴我,只要沒拍到人都沒用? 這是在護卸責任嗎? 那誰又來維護我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03:26

您好!報遺失在事故發生後,對方仍有嫌疑,您可對其提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但若要確定成立犯罪,仍需有充分證據才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09-29 07:28

您好,可以請警方採集駕駛座上及車牌上的指紋等跡證查明究係何人駕駛。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2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旺旺 103-09-28 00:57

請問我有一部汽車當初購買時候是先用我嫂子的名子購買...因為那時候我沒有健保卡..而買車要雙證件...所以在兩方都自願的情況下辦理...也說好健保卡一半好就馬上更換回我的名子...車廠也都可以證明...買賣的合約書上也有我簽的名子...我嫂子的名.子旁邊有註明一個<代>..而現在我的健保卡辦理下來了...我要求他和我去辦理過戶...他卻想獅子大開口...一下要辦一下又不辦的..總之就是要我給他一筆錢...答應他所開出的條件...不然他說要去報遺失....我真的是覺得很好笑...都是自家人...居然為了利益而作出這種事情...我很氣...我說今天我寧可車子我不要了!一毛錢我都不可能給他...他說要跟我走法律'..說這樣是我比較吃力...有大大可以告訴我這樣我會觸法嗎?我應該怎樣做法才可以在不需要答應他無理的要求下而要回車子的名子<車子目前在我手上>車及子料也都在我這裡...請大大給我一些意見~~感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6: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該車子所有權屬於您,只是借名登記於對方的名下。

2、您可以要求發函通知對方請求將車輛登記於您的名下,倘若對方拒絕,可以起訴確認所有權,並且辦理過戶登記

Hank 103-09-26 16:43

事情是這樣子的

今天早上在跟朋友合租的家,發現我的錢包少了1000元

後來我懷疑是室友偷我的錢,去偷翻他的包包發現了之前朋友遺失的化妝品

(此化妝品是我從韓國代購回來的,當時買了兩組,商品序號是相連的,有護照等證據為證)

他在此化妝品貼上了自己的名條,才確定他有偷竊習慣,但也只能證明化妝品是他偷的與我遺失的1000元無關

我以要報警威脅,室友在LINE認罪並答應還我1000元

----

問題來了,因為我實在不敢再與她同住,就算他說不再犯我也不敢相信他,租金付了......我要如何才能與他分住並且沒有損失?? 合約簽了是否又要扯到民事?

如果堅持備案他會被判什麼樣的罪,我該準備什麼樣的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一經提起即無法撤告。

103-09-24 20:47

我因為急需用錢   繳罰單

銀行貸款銀行說我無法貸款

我心急了   就上網找如何借錢

找到了他說要我的郵局和兩家銀行的存摺和提款卡

於是我就寄出去了結果之後打給他就沒接過了

當下我很緊張是不是被騙了

打了兩天的電話  都沒接

之後我就跑銀行遺失   

結果警察就來說我變警示帳戶

就帶我回警局做筆錄

當下很害怕不敢說我上網找如何借錢的

筆錄中我說是遺失的      警察說要我等開庭

回到家也不敢跟家人說     可是想了想我不該跟警察說慌

真的不知道現在怎麼辦       我該怎麼做  我真的好怕

可能會被認定為詐欺幫助犯,建議把之前跟對方對談的記錄整理好,來做無罪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該將您為何會將提款卡帳簿等資料交付給詐騙集團之資料蒐集(比方說,網路截圖畫面) ,於警尋或檢詢時在表達因需金孔急而誤以為可小額借貸,故將相關資料交付,並爭執無詐欺之故意與犯行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及犯行。

阿任 103-09-20 10:53

我弟弟在馬路上撿到手機  之後拿給我使用 但是我把他賣出了

經過一次開庭之後 最近幾天寄來了 聲請簡易判刑

弟弟 侵占遺失物   我是 普通贓物

我這樣被判 普通贓物罪 合理嗎 

因為確定是別人的遺失物 我弟撿到 拿給我使用  但我把他賣掉

另外  我跟我弟都沒有前科 

普通贓物罪 大概會判多重呢  法官有機會更改我的判決嗎 ?   

感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11:13

您好,

以前我當檢察官時有承辦過一樣的案件,是母親撿到給兒子使用,兒子知情,論罪條文確實是這樣論沒錯。沒有在出庭前諮詢律師,避免誤會,甚為可惜。我那件第一次開庭後兒子與母親又翻供,,法官還履勘我在偵查中的偵訊光碟,並逐字紀錄,結果反而遭較重的判決。建議如下:

(一)雖然是輕罪,但也許可以不用在前科表留下紀錄,宜事先諮詢或委任律師為佳。

(二)雖然實務上不會說「案重初供」,但實務上大家心照不宣,除非可以證明初供是遭強暴脅迫、不正取供,或其他證據可明顯證明初供不符合實情,否則大家的心證仍會採取初供,所以不建議翻供

(三)因為沒有前科,情況特殊,可以具狀跟法院求處緩刑。可以自己寫或請律師代為撰狀或委任律師做認罪協商求緩刑。若自己寫,切勿寫一些讓法院認為無悛悔之意之文字,讓法院不想為緩刑宣告。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小菲 103-09-09 21:25

律師您好,我想在請問一下,剛進所的收容人不是只能見家人而不能見女友嗎?但是我快生了,這個月底是預產期,那請問他們會通融我見他嗎?還是還要先辦好公證結婚才能?請問需要什麼文件嗎?因為他們家特殊原因所以不知道戶口名簿在哪裡,且他的身分證遺失,那要怎麼辦!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9 22:23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接見的部分您的請求比較特殊,可以請求准許。2、照理來說,服刑時身分證不太可能遺失,不過比照印鑑證明的程序的話,還是必須由對方於監所裡面提出聲請,取得相關資料之後,可以替代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103-09-01 15:55

公司在今年4月拆夥

已經辦理好變更負責人了

當初講好負責人變更完畢後就要把支票歸還

結果拖到現在9月了都不願意歸還支票

詢問銀行說辦理支票遺失有風險

想請問舊負責人不願意歸還公司支票這樣算是侵占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將支票拿回來?

謝謝~

 您好:

建議您可以公司名義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返還支票

對方逾期不還,即可向對方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或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支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

如果是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支票

不返還當然會構成侵占

但要避免他主張因為雙方都有義務未盡

而抗辯不返還

也就是說或許他會主張你們還欠他什麼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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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瞇瞇眼 103-08-26 03:05

各位律師

想請教一下

 

前些日我遺失皮包 

內有提款卡及身分證

當下忘記密碼是用生日

所以沒辦掛失

因而被盜領了13000

 

報警後警察說要用偽造文書來辦

現在還在等警察查案

有拿本子去銀行

 

知道對方在不同提款機共領兩次錢

一次3000

第二次10000

相當大膽且過份

目無法紀

 

想請問日後有找到人的話我該如何處理?

索賠金額該要多少才何理?

如果對方不願賠償是否他只要選擇被關就可以不賠?

法律方面我要如何做讓他學到教訓並付出應有的賠償呢?

感謝觀閱

並期待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3-08-26 05:48

您好!對方除了可能被判刑之外,還是要另外負民事賠償責任,您被盜領的錢都可以請求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買 103-08-24 11:48

主因是:我五月份皮包有遺失內有: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等其他民間會員卡。
1.由於8/11日接受到銀行來電確認是否撥打電話去,後來確認有人冒用我的名義去異動資料因未察覺有異所以沒有接受服務,
後來到了8/13日約中午來電又再次跟我確認早上是否撥打客服要異動資料,結果也是冒用者來電的,但是早上的客服人員以為是我本人所以"有更改道地址並且告知冒用者我現用的手機號碼",但是後來以改回原來住址
接下來到了8/18號冒用者持我的雙證件去高雄市民族二路的分行親自去辦理異動資料,但是現場人員發現有異也沒接受他的服務,並且又再次來電告知此情形。
後來8/19號有去高雄市新興分局準備報案,但是警方告知刑事案件要有明確"損失"才能受理所以只有登記工作日誌上註明此事,
2.但是到了隔天8/20號我手機無法撥打,我查詢客服並且告知我,在8/17日已經在台南本淵門市辦理續約,資費為1899元並且以5900元現場帶走手機IPHONE5S(價值21900元),然後門事人員告知還有以3900元現場帶走一台平板電腦(價值16900元),加上8/19日時在高雄新田門市辦理新門號,資費也是1899元也有搭配手機HTC ONE M8(價值21900元)
但是以上續約 新辦 異動資料等皆由冒用者處理
在8/22號已經在前金分局備案但是受理的是 被盜用續約跟新辦的部分
我的問題點是1.銀行人員業務疏失沒確認識我本人就異動資料並且洩漏我的手機號碼。
2.手機業者也沒確認我本人就替冒用者辦理新門號以及續約。
手機門市部分我可取得當時續約以及新辦的光碟擋但是監視器錄音檔必須由警方發文才可提供,那麼我想問~我要如何提告~(以上內容只是部分敘述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8-24 22:18

您好~

1.建議您先向冒用者提起侵占遺失物之告訴。

2.若您因此有所損失,再後續的附帶民事訴訟中,則可請求損害賠償

裕達利租車 103-08-23 13:55

敬啟者XXX:

台端民國(下同)103年07月22日向本公司租借車號RAE-0553之小客車乙輛,租期至103年07月23日為止。現雖已歸還車輛,但惟台端歸還車輛時車牌遺失

、右後門下方碰撞嚴重,經本公司送修過後要求賠償汽車維修費用8000元、申請牌照費用3550元、油資1800元、司機費用2000、維修過程中之營業損失7天14000X70%=9800元,新台幣共25150元,本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迄8月23日期間,曾多次向台端要求出面處理,卻一直無法獲得解決!為避免爾後發生法律糾紛,特以存證信函通知台端,請於收到此文起5日內必需與本公司聯絡並付清所欠款項,否則本公司將循法旅途徑處理,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XXXXX公司負責人XX敬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3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內容只要將您所欲表達之意思擬入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嫀s 103-08-15 23:17

本人從事資源回收業,回收項目是機車胎與汔車胎,就是大家在馬路看到機車行或者汔車修理廠,丟在外面讓人去回收的輪胎的人 話說我7/20日,那天回收輪胎很少,我本來收的區域是台北松山區與內湖,但我那一天就收不到,所以我就空車一個從八里…新莊…桃園…一直到新竹竹北,一路隔著省道走,那一天真的很扯,一個人跑那麼遠,但為了生計(加減賺),一路上就走大馬路,專找機車行或汔車行丟在外面給人回收的輪胎,以為是正常不過的一天,沒想到前幾天,一位自稱是新竹竹北的警察打到我家,說我犯了竊盜罪,有位汔車行向他報案他不見二條汔車胎,有監視器清楚拍到是我的車號,本人去拿取,而我就是竊盜犯 ,明晚8/15晚上八要去新竹竹北派出所做筆錄,就是為了他遺失的二條輪胎,目前台灣法律竊盜罪是公訴罪,無法私下和解,就是說我以後日子法院跑定了,若遇到法官,檢察官不錯的話,或許是不起訴處份,或者本人要為了二條輪胎入獄幾個月,還要有前科,這公平嗎?我根本沒有要偷的意圖,當下還覺得幫他清回收物,我又有賺錢,一舉二得的想法,他並沒有設一個告牌,說此二條輪胎他是要的,請勿拿取的 史上第一位為了二條汔車胎被人告竊盜罪的人你說我都不用做事賺錢了,要改行,不然常常被人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您可盡力主張您並無竊盜之故意

不過亦最好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

就算被檢察官作不利認定

亦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而沒有前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小嫀 103-08-16 05:39

 竊盜不是公訴罪嗎?

公訴罪不是不能私下和解

 只要有和解

不管是不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都會比較容易取得法官或檢察官之好感而願意從輕處理

小嫀 103-08-16 12:17

感謝你的回覆

Mryu 103-08-15 12:31

你好~我想詢問

我哥哥偷拿我爸的身分證去辦了手機門號,爸爸完全不知情

事後發現身分證不見去掛遺失補辦一張,帳單寄來家裡才發現哥哥偷拿爸爸的身分證辦了好幾支門號,這樣可以直接告哥哥偽照文書嗎??

還有,通訊行看了身分證也知道不是本人去辦,為什麼還是照樣辦理

我能不能通訊行也一起告呢???

蘇子良 (馬克) 103-08-15 13:06

 您的哥哥當然會構成偽造文書,至於通訊行部分若知情形而辦理的話可能有幫助或教唆的問題,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小惠 103-08-15 10:20

你好:請問一下我娜用公司資金,金額大概6-70萬,我有簽一份類似悔過書給老闆並承諾會還他的錢,那如果我還他的是不是要請她簽一份切結書,類似我還他錢就不用付刑事民事責任,類似這總切結書你們可以幫我寫嗎?(寫一張要多少錢),我們還有一些傳票遺失,老闆也要金額3-400萬了,但那個都是薪資轉帳比較多的,還有他自取現金的部分,傳票遺失我會構成什麼罪嗎?如果他告上法院我賠錢的機率大還是小

小惠 103-08-15 09:59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挪用公司的資金,我也簽了一份類似悔過書給老闆,那如果我錢還了老闆是不是也要請老闆簽一份切結書,但我不知切結書如何寫,到時候可以請你們幫我寫一張切結書給老闆簽嗎?(寫一份要多少錢)所以老闆在查我的帳,可是有一些沒有傳票的可以構成什麼罪嗎?(因為老闆要我也賠傳票遺失的錢)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15 10:37

您好,您涉及業務侵佔,因此建議您要與老闆簽訂和解書,由律師協助您將和解內容一一書之文字,並註記二不得再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等情事,並由公正之第三人見證,以確保和解內容之真實性,避免後續遭到刑事民事追訴。至於撰寫和解費用,每位律師收費不同,您可直接以電話詢問。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林智群 (klaw) 103-08-15 21:19

 業務侵占公訴罪,你跟老闆和解,老闆還是可能告你

為了保障你的權益,和解書建議由律師撰寫並由雙方簽字,對你比較好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5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業務侵占,您應與公司簽立和解書載明公司放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伯 103-08-14 15:49

最近舅舅房屋辦理過戶,因為房屋所有權遺失,所以印鑑章一直交付給代書辦理,已經兩個多月,想了解會不會有被盜用的風險? 該如何自保

林智群 (klaw) 103-08-14 15:59

 交付代書時應該簽訂委任契約訂明授權範圍,

你們之前沒做,現在只能補發一個函給代書表明授權範圍

小河 103-08-11 16:25

開立支票給對方後,對方說遺失,然後去重新開一張給對方,之前的並無掛遺失,現在卻收到兩次扣款明細,有辦法追回嗎?
還是只能自認倒楣 ?

小河您好,

金額多少?

因為多扣了一次,有可能按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返還。

小河 103-08-11 16:31

金額為一萬四千元,但是我當初並無辦遺失
若對方說是我自己開的,是否會被認定是自願的?

小河 103-08-11 16:40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金額為一萬四千元,但是我當初並無辦遺失
若對方說是我自己開的,是否會被認定是自願的?
現在是怕說對方一開始就把支票收著然後說不見...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小河您好,

這會變成舉證責任的問題,看可否舉證。

小河 103-08-11 17:03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

舉證需有相關證明的人事物嗎?

 

sfang 103-08-10 13:03

律師 你好:

      父親當初因急需用錢,與某家私人公司約定於自己的動產設定抵押權,做為貸款之擔保,並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了抵押權設定登記貸款終於全部清償後,該家公司也開立了清償證明書,也還給父親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但父親卻忘了要再回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而如此一眨眼就過了20多個年頭(存續到期日期起算超過20年)!前幾年父親去世,我繼承動產且辦理完成,才發現動產設定抵押權,我詢問母親卻發現當初該公司給的清償證明文件竟全數遺失,而且借款的公司也已倒閉不知去向,我詢問過地政單位,他說只能向法院請求註銷,才能依照法院判決註銷此抵押權! 我想請問如何向法院提出申請?聽說有個公告日期? 那是多久呢? 法律規定20年後 債權不是會失效嗎?如果債務人沒有要求行使債務權力,為什麼法院還要有個公告期限呢?而不是直接判決註銷呢?

請各位好心的律師幫忙解惑且告知如何處理?  十分感謝!

請就我的提問回覆! 勿打廣告!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0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抵押權具有從屬性之特徵,故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清償,則抵押權已經消滅,惟因物權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故應委請律師為您起訴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8-09 00:56

各位先進及律師您好

小弟於2014/08/14號至知名健身中心運動

於會議廳跟某業務專員洽談

後來離開時手機沒有帶走

被另一名店員以為是別人的手機,隨即交給他,對方也收下了

經該店店經理隨後調閱監視器發現後,才真相大白

如今手機於今日經由店經理還於本人

那我是否可以對嫌疑人提出民事訴訟

拿到時檢查手機發現SIM和SD卡已遺失

這屬於公訴罪嗎?

???請各位先進及律師能幫小弟解惑

 

 您好:

您如果能證明出確有遺失SIM卡及SD卡,且為對方所取走

確實可對其提出侵占罪告訴

此罪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

並可對其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小元元 103-08-08 18:08

我的身分證影本被人冒用跑去跟地下職棒組頭要球版下注

輸了就不接組頭電話  結果組頭跑來我家要債

這組頭才發現他自己也受騙 我很怕有1就有2

之後又用我的身分證影本冒充我拿去又做壞事

我今天已去戶政事務所遺失補發一張  

請問有更好的辦法讓我解決這問題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8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資料對朋友提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相關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8-02 05:15

各位前輩您好,女友的勞資糾紛,內容有點複雜,懇請幫忙

事情要從去年10月說起,女友在中和的一間萊爾富工作,為工讀生兼職人員,店長還是在違反公司規定下讓她做大夜班(女生不可任大夜班)一次晚上搬貨時,遭到民眾趁其忙碌時,從櫃檯盜走面額30萬新台幣遊戲點數,後有報警,且有錄影機證明,而對方在櫃台留下10000元台幣,也交由警方列為證據,人尚未抓到,已通緝中。

然而,店長卻口頭告知我女友:[我已先賠償公司30萬元,所以妳必須還我30萬]以此為由要求她簽下30萬本票(而單據還叫另一位知情員工拿給女友簽)她未滿20歲,而父母也未同意,但店長仍在此情況下,讓不懂法規的女友簽下,她到目前19歲,父母仍未同意此事。

同時還以此要脅,強迫她簽下手寫的2年半勞動契約(未蓋總公司核章)用此綁定她在萊爾富的工作,每個月以預扣薪水8500元的方式作為抵債,她工作至今已被扣9個月,而後又故意以盤損、收銀機零錢不對等扣她薪水,還有超時工作的問題(明明上到早上7點,但接班的店長卻總在8點才來接手,也未給加班費)如果選擇離職,就要馬上拿出30萬歸還。

兩次簽寫單據都有在櫃台被監視器拍到

這周,我們便前去勞工局尋求協助,在勞工局建議下,我們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的方式辭職(7/29)並寄發存證信函為證,同時申請勞動調解

但前日,店長寄發簡訊要脅,如果她不出面工作,便要以竊盜罪、偷拿零錢、收取當初10000元等方式對她提告,女友之前會拿取店內的商品例如香菸,不過價金都有在下個月的薪資裡做扣除,而偷拿零錢則是無中生有的事情,因為店長上周有問她,有沒有拿架上的菸,她友承認,但並未表示偷取(畢竟她知道會從薪水裡扣除)也沒有拿收銀機內零錢。

事因如上述所說,幾項問題詢問:

女友於現在的事件裡擁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我們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如果能對他提告,要在調解後再行動還是現在就能? 店長目前所涉及的民事刑事責任有哪些? 如果8月10日領取7月份也就是最後一次的薪資時,店長能否以曠職達3日為由沒收薪資?那我們能如何應變? 偷竊的部分是否會成立?還是說能透過解釋來闡明?畢竟她並無偷竊的本意 本票的部分,該如何要求解除?如果對方窩藏票據不承認,我們該如何要求對方取出? 30萬的部分到底有無需要做賠償?要完全賠償?還是有連帶責任做部分賠償?那賠償是否需先經過司法的判斷才能決定? 對於預扣薪資的部分,該如何跟對方請求取回? 調解開會時,我們該做那些事情的準備及注意?那調解當下,能做如何的應變? 如果對方刻意隱藏證據、攝影機錄像(或是說刪除遺失)我們能如何做? 我們能從哪幾點引用哪些法規來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現在的狀況比較緊急,對方近期內可能就會先提告,不希望變成問題沒解決還要吃官司的問題,懇請專人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02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店家對您女友提出告訴,可委任律師為其辯護之;若勞工局無法協調,可對業主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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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刀 103-07-30 09:00

我去警察局報案,已有自己認為的罪證!

我告的是刑事案件,結果他們局內有人一直跳出來說:[你這個不會過的,送上去也是被我簽結,我直接就把你擋住了,浪費時間]這類等字眼

最後連報案三聯單都沒拿到,只拿到一個案類為[其他(含遺失物)]的通知單。那幫我做筆錄的警員也跟我道歉說,是那個人這樣要求,他要聽他的。

(1)請問這樣警察有吃案嗎?如果是吃案在下該如何給警察一些正確觀念?

(2)我該如何對這個人提告呢?警察不是叫我去找檢察官,不然就是那位員警跳出來一直說我不的案件會被她處理掉簽結,浪費時間之類的方式嘲諷。

(3)那我拿這個通知書有用嗎?不是報案三聯單。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30 11: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吃案的部分,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可以向督察室提出檢舉。但是要謹慎為之,避免遭起訴誣告罪。

2、本文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出庭或是撰擬狀紙,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即可避免員警拒絕受理案件。

3、通知書與報案三聯單並非同ㄧ文件。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30 15:00

您好:部分警察機關對於破案有困難的案件,都會私底下將案子吃掉,當做沒有發生,因此才要求民眾報案之後,由警方開立單據三張同樣的單子,兩張存在警察機關備查,一張則由報案人自己留著,若未收到報案三聯單,顯示警方吃案,您可向刑事局網站上之檢舉信箱檢舉,或透過總局督察室檢舉,該名員警恐有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若您已有部分證據,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直接提起刑事告訴,以增加效率。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3-07-29 19:56

律師您好:

       我於今日下午約一點半左右在屏東火車站購票完畢,因背包沒有完全拉上,導致錢包掉遺失。於20分鐘內告知站方人員並至派出所報案。

      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為一名常在附近出沒的遊民撿拾。並於3點左右找到該名遊民。據他所稱,他撿起之後打開看了看內容,因不知是誰的,便隨手放置在車站外的機車置物籃,分毫未取。

 

        我想請問律師,承辦員警告訴我,這樣的案子頂多只能判為侵占,罰個500了事,甚至可能不起訴。


      在他拾獲錢包到我報案期間,我一直待在火車站大廳,他絕對有足夠的時間可以交還給我,請問這樣的情形是否符合刑法335條?又,因為在遺失之前,我剛領過錢,請問明細表上的金額可否當作錢包內容物的價值證明呢?           

 

        謝謝律師的細心回答。  

無言中 103-07-29 00:15

各位大律師:

本人因為借了朋友一張支票,結果該歸還的期限內他搞了失蹤,讓我一直聯絡不上人,不懂程序的情況下,一心只想先保護自己結果向地方法院申報支票遺失,結果變成誣告需要到地檢署開庭,請問我該怎麼辦,從沒有前科的小弟,誣告對我來說真的覺得好沉重,還得讓自己的人生背上一個前科的汙點,真的好難過!

如果真的有罪,我會面臨怎樣罰則?!還請各位大律師替小弟解惑...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誣告罪會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件是否會成立及將來之訴訟方向,均對您影響甚鉅,應與律師協商後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明知票據遺失而謊告且辦理掛失止付,則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的牽連犯,依較重罪的後者論處。本件建議您可尋求律師協助爭取緩起訴處分,設法降低可能之傷害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9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7-28 18:06

我的銀行存摺和卡遺失不見,後來有打電話銀行客服掛失,沒多久收到警方的單子,警方說我的帳戶已經成為人頭帳戶,因為原告人被騙把錢匯到我的戶頭,可是我不認識原告人,更不知到事情經過和狀況,上法院我該如何證明自己清白? 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會被認為涉及詐欺,建議您將遺失的過程如實陳述,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謝謝。

口香糖 103-07-21 22:13

您好:
因最近想處理遺失很久的駕照.上網至監理站查詢.才發現底下問題想請教您:
   原因:需到案.債憑 
   違規日:100年5月3日
   應到案日:100年6月2日
   事由: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罰緩:9000
** 經再上監理站查詢,原來我機車駕照已"易處逕註"... 起屹日:93年9月7日-94年9月6日 ...
想請教:我並不知駕照原來早已被註銷,這條罰單是否我可以拒繳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2 14: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駕照的部份,倘若您當初沒有依法重新換發,並且遭註銷,您確實已經算是無照駕駛。本文建議您應該依法繳交之後,重新考照。
小伍 103-07-19 21:03

分:20

撿到包包,東西以被警方扣回去了,警方當時清點失主所提供遺失的物品,失主提他包包有放港幣2萬3,但我撿到打開時明明只有港幣10元,,警方把扣回去金額清點的確也只是港幣10元,我想請問,如失主硬要說他不見的是2萬3港幣敲炸我,我該怎辦?包包裡唯一我丟的東西就證件之類,監視器也拍的清楚我是在地上撿到的。

簡易一審判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一萬元台幣(為何罰那麼重?)。但問題來了,包包裡真沒失主所說的有2萬3港幣,所以我提了上訴。直到這一禮拜,失主說他透過fb找到我,所以連三天給我訊息約我要和解,失主說他只要我賠他一萬元台幣做補償,他就刑事不提上訴、民事也會撤告。我也告知失主我願意和解也願意補償他所要求的一萬元台幣,但我對失主要求當面給和解金與簽和解書,但失主卻一直推脫他人沒空,要我直接用匯款的方式,遲遲推託一下他人出外地,一下又說人出國,很堅持要我用匯款的方式,失主說只要他收到匯款他就會去撤告民事刑事!失主也從頭到尾都沒提起他所謂遺失2萬3港幣之一事,(因我撿到的錢根本沒2萬3港幣),只一直要求我匯一萬台幣他就撤告(一直推脫跟我當面和解與簽署和解書),這問題讓我覺得事情好像沒那麼單純@@,我怎覺得我根本就是遇到詐騙集團!我是已有提上訴了,請大律師們教教我,我該怎辦又該怎應對?拜託了……

一般侵占罪(特定親屬間侵占行為除外)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其刑事訴訟部分不因為告訴人撤回告訴致欠缺訴訟要件而諭知不受理判決。
另外即使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一審判決後當然即無法撤回告訴。
又針對告訴人可能提起民事求償部分,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是告訴人依法自應就其遺失物件之內,確有其所主張數額之金錢存在之事實,加以舉證以實其說,從而,民事訴訟之結果未必即可僅憑其一己單方陳述,即逕認其請求賠償之主張為有理由。
故本件和解賠償恐怕於刑事訴訟部分實益有限,至於民事部分亦值進一步斟酌。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橘子 103-07-17 01:04

我在102年被告侵占..當時公司老闆說我侵占10萬..檢察官那邊也是寫10萬..後來有被起訴..
但當時公司在開庭時說願意原諒我而當時也以還清了10萬...但是並沒有和解..法院判我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102年10月份判決下來的)...但這家公司老闆現在說我不只侵占公司10萬說公司有遺失一些物品認為是我拿的要我在還10萬..我100年7月離職的..當時也有辦交接..我都離職3年ㄌ...還要告我甚麼...說是侵占實際上那是我跟公司業務員借ㄉ錢...
離職後公司跟那位業務員討錢...那位業務說錢都拿給我了...才引起侵占一罪...當時公司就提出一堆單據說我侵占部分...我也依那些單據(檢察官統計後的金額)都已還清了
被判6個月緩刑兩年...現在公司老闆又說他老婆在我在職時有不見一些物品要我賠(他認為是我拿走ㄉ)我在那家公司待了8年...現在公司面臨倒閉...發不出薪水...就說還要我拿錢出來...請問我要理會它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7-17 06:57

您好!請對方拿出證據來,若沒有證據即使提告也不會成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可能以此作為上訴之理由,所以若真的有上訴,則您在上訴審可以要求對方提出證據,且若對方真的如此指述,也可能會觸犯誣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江皇樺 (江帥) 103-07-17 10:17

您好,

     1.基於舉證責任,公司若要主張不見的物品也是您所拿走,也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建議就此部分不予理會。

     2.如果公司真的又藉題發揮以此提告,可能會有誣告的問題。

celeste 103-07-15 14:17

您好:

    奶奶上月過世,她在去年已立遺囑交代將房子過戶給爸爸和小叔各半

但在奶奶過世之前發現房屋所有權遺失(懷疑是被姑姑拿走),故爸爸再重新申請房屋所有權狀,建號已和之前奶奶所立遺囑已不同,因奶奶已過世了無法重新立遺囑,請問此遺囑房屋建號已和重新申請的不一致,還有效嗎?

懇請答覆,謝謝。

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都會有效,但如果有人爭執效力或遺囑內容真意的話,就必須透過法院來決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屋建號已和重新申請的不一致】,請查看看是否為地政事務所重新編制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小安 103-07-09 18:54

各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上禮拜在學校路上撿到錢,

拿去生輔組失物招領,

最近突然想到這件事,
於是跑去問有無人領回,
如果沒人認領的話什麼時候可以自己拿走,
結果學校拿出校規:
※※※※※※※※※※※※※※※※※※※※※
第五條 拾得人如將遺失物交由本校處理,經生輔組公告招領六個月
後仍無人領回,則由生輔組於每年二月列冊,並經簽陳核可
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 失 金 ( 含 金 飾 ) 交 由 福 委 會 處 理 , 作 為 教 職 員 工 福 利
使用。
二、書籍交由圖書館統一運用。
三、「適合義賣之物品」由福委會義賣之。
四、「不適合義賣之物品」則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
※※※※※※※※※※※※※※※※※※※※※※※※※※※※※
員工理直氣壯的說,若無人認領
會依照第一條作為教職員工福利基金,
我這裡有些疑惑,
我去查了民法803條跟807條,
撿到遺失物交給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不管公告多久或如何,
最後如果沒人認領,都是會交拾取人,

之後我也去查了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東吳等學校校規,

校規對於遺失物的處理皆與民法807與803條雷同,

只有我們學校有這種規定。

請問學校有權力將遺失物自行處理並且當作自己的福利基金?(自肥)

雖然說大學有自治權限,但是這並不包含在內吧

況且校規頂多就是行政命令,再怎麼樣位階也比民法

如相牴觸應該那條校規要自動失效吧

請問各位律師

學校這樣是否涉嫌侵占罪?(意圖將遺失物占為己有)

拾取人是否可依據民法803跟807條作為向學校要回遺失物並送交警察機關的請求權基礎?

小安 103-07-09 11:25

各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上禮拜在學校路上撿到錢,

拿去生輔組失物招領,

最近突然想到這件事,
於是跑去問有無人領回,
如果沒人認領的話什麼時候可以自己拿走,
結果學校拿出校規:
※※※※※※※※※※※※※※※※※※※※※
第五條 拾得人如將遺失物交由本校處理,經生輔組公告招領六個月
後仍無人領回,則由生輔組於每年二月列冊,並經簽陳核可
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 失 金 ( 含 金 飾 ) 交 由 福 委 會 處 理 , 作 為 教 職 員 工 福 利
使用。
二、書籍交由圖書館統一運用。
三、「適合義賣之物品」由福委會義賣之。
四、「不適合義賣之物品」則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
※※※※※※※※※※※※※※※※※※※※※※※※※※※※※
員工理直氣壯的說,若無人認領
會依照第一條作為教職員工福利基金,
我這裡有些疑惑,
我去查了民法803條跟807條,
撿到遺失物交給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不管公告多久或如何,
最後如果沒人認領,都是會交拾取人,

之後我也去查了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東吳等學校校規,

校規對於遺失物的處理皆與民法807與803條雷同,

只有我們學校有這種規定。

請問學校有權力將遺失物自行處理並且當作自己的福利基金?(自肥)

雖然說大學有自治權限,但是這並不包含在內吧

況且校規頂多就是行政命令,再怎麼樣位階也比民法

如相牴觸應該那條校規要自動失效吧

請問各位律師

學校這樣是否涉嫌侵占罪?(意圖將遺失物占為己有)

拾取人是否可依據民法803跟807條作為向學校要回遺失物並送交警察機關的請求權基礎?

Jane Tseng 103-07-03 16:48

想請問清算分配財產股東時,有請股東繳回股票。但股東表示股票遺失未能提供。想請問是否可以請其簽具切結書的方式代替繳回股票

切結書的範例可以提供嗎? 謝謝!

 股票遺失需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法律程序。

Reiko 103-06-24 17:27

律師您好

我們是經營連鎖漫畫小說租書店業者,店內有名會員,去年九月租借一本小說至今未歸還,照店內及總公司sop流程走已在去年九月底因聯絡不上該會員將該會員帳戶停權°

目前總公司要對店內租書逾期近一年不還之會員寄發存證信函,店老闆表示在公司寄發前再聯絡一次該會員,工讀生在6月中旬聯絡上該會員家長,家長表示小孩出國會協助處理。

但在6/22該會員家長(以下簡稱該家長),到店內表示要處理這筆帳,並表示書籍已遺失願意賠償,工讀生照會員申辦條例與sop處理,要求該家長需賠償書籍成本240元與逾期至6/22罰金880元,該家長不滿罰金部分,聲明只願付從6月中旬告知至今的逾期罰金,並宣稱沒有收到本店的催還電話且書籍並非女兒(以下簡稱該會員)租借,為女兒同學租借,該家長還表示已聯絡該會員之同學,但聲稱對方回應沒錢,才代為處理。

該家長堅持不願付逾期金,並強烈堅持沒有收到本店通知,堅持本店至今已過近一年才聯絡不願付罰金,並態度強硬聲明走法律途徑,強調該會員未成年名下沒有財產且人在國外,要告就告本店拿他沒轍諸如此類言論,最後已本店提不出連絡不上該會員之證據理由譴責工讀生歪理硬凹,但被工讀生反問該家長是否可以提出該會員無收到本店通知之證據,如無法提供是否也代表歪理硬凹,語畢該家長落下一句"我就給你欠10年你告我阿"離去且態度惡劣。

敝店會員租借流程為:挑選欲租借書籍>出示會員卡或輸入身分證字號>輸入密碼>刷入書籍資料>照租金付款>告知還書期限>完成租借

該會員同學可租借表示該會員同意且給與對方租借密碼,故該租借書籍是掛在該會員名下

請問律師

這樣是否構成侵佔罪?若我們提告,需先從何做起處理?

我們提告勝訴機率?

產生的訴訟律師費等等可否由對方吸收?

可否與對方求償除逾期金與書籍成本期間內的經營損失(其他會員租借不到該本書轉至他店消費)?該會員是否會有留案底?

可否強制執行該會員結清逾期違約金部分?

奧地利 103-06-20 16:36

請問,當事人甲方與乙方同為同層樓不同房間之租屋室友,租屋處為雅房,共用公共空間即公物,如冰箱及洗衣機...等,甲方在某日下午吃飯時被辣椒嗆到,緊急在冰箱任取冰飲解急,後因晚間出門疏於告知及處理,則乙方在當日晚間發現冰飲不見,即在租屋處之網路公告欄公告尋物遺失冰飲,甲方看見公告後,並主同承認拿取冰飲且解釋當務之急非蓄意偷竊之原由,後當下立即買冰飲歸還,上述皆為網路留言平台之記載,無確實之據証,請問乙方提及法律追訴,是否能成立?

馬師兄 103-06-17 11:20

本人於民國87年間團購購入某未上市股票. 原股票都已發給當事人, 可是時至今日仍有一些股票依然沒完成過戶手續而續留在我名下. 由於完全不知道到底是哪些人的哪些股票過戶, 所以想請教這等有價證券在遍尋不著原主人是誰的情況下, 如果我去申告股票遺失手續而申請補發新股票, 再放入自己集保帳戶的話, 是否有法律規範的有效年限? 還是說, 這類股票就只能繼續擺著? 等到哪天有人來認領? (因為已過了16年了, 依然放在我的名下!)  

沈恆 (沈律師) 103-06-17 23:45

您好!如果本來就約定先留在您名下,就沒有遺失問題,不需要補發新股票,等權利人出面請求過戶時,確認權利後再過戶給他即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楊 103-05-30 14:16

您好,我想尋問跟詐欺相關問題,由於我最近遇到一件事就是,由於我銀行帳戶遺失,而那本帳戶已半年多無使用然後我因為說沒在使用因此將提款卡和帳本放一起而提款卡內我放著一張小紙條寫著密碼,因許久無使用,而後要去其他銀行提款卻無法進行存提款動作,然後在最近一陣子赫然發現那本帳戶不見了,隨後有至該銀行做查詢並要報掛失之際,行員卻說有筆不明金錢流動,後來判斷為帳戶被盜用,結果無法做備案,因查詢後才發現已經有被害人受損,我再整件事完全都是不清楚的情況,還有我並無收受不法利益,我覺得我也是被害人反變嫌疑人,挺冤枉的,因此,我想問這種情地檢署整個流程是怎麼走的,我也是被受騙者,是否有罪之疑呢?
煩請盡快與我連絡,感謝!
                                   楊 先生
Tel:0975429857

您好,依您所述,您恐怕會被列為刑事詐欺罪之被告,您將會收到警察局做筆錄的通知,之後會收到地檢署開庭傳票,若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將會起訴由法院審理後做成有罪或無罪判決,建議想辦法就帳冊遺失過程加以釐清,並說服檢察官您並無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以維護您的權益。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30 15:48

您好,你尚無法確定帳戶是何人使用及做何用途,只知道有不明金錢流動,疑被當成犯罪人頭帳戶,建議您先向警局報案,並仔細回想該本帳戶如何遺失。若您的帳戶確實被作為犯罪工具,你可能被當成犯罪共犯,提供人頭帳戶予犯罪者使用,你可能被司法機關(警察局或調查局)以證人查證,或為犯罪嫌疑人約談,後續會再傳喚至地檢署,若您係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約談,建議您委請律師陪同,協助您主張您為不知情受害人,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