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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古古 104-12-02 13:50

當初登記名下之車主的家人為要求我將車子過戶,報遺失車子現在警局,經妥協願和我到警局說明讓我牽車,但因車子尚有貸款及罰單的問題,找人過戶有點難度,所以若要寫切結書要注意標明,注意哪幾個重點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2 17:25

 如需要代為擬定保障權利之契約/切結書,可以來電聯繫!

阿古古 104-11-27 05:54

之前請朋友幫忙代為貸款買車,掛她的名下。但車子一直以來都是我在使用繳款,後來他家人知道硬要他把車過戶出去,但因貸款中又有罰單實在不好處理,後來他家人乾脆報遺失警察拖走後,我跟她們談,結論是我說盡快找到合適的人選或其它辦法過戶車子,但他們要我簽切結書,車子才要去警局撤銷讓我牽車,我可以不要嗎?基本上他們有權利這樣要求嗎?我必須配合他們才能牽車嗎?如果因此我不繳貸款及罰單的話會怎樣嗎?他們若一直要我解決問題才願意撤銷讓我牽車這行為合法嗎?有辦法可以解決嗎?若告他們是犯了什麼罪名ㄋ,如果他們要對我提出告訴,在我的立場有什麼罪嗎我的行為有錯嗎?名義上的車主可以行使哪些合法權益ㄋ?

實際上車子是你的,貸款卻掛他的名,如果不寫個書面對雙方都沒有保障。

他願意幫你掛個名真的是你的朋友,這個部分他的家人會有疑慮也是人之常情。

寫個書面保障彼此,是個好的做法。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ngus 104-11-26 11:45
您好,我是從事精品業的。 我們公司9月初辦特賣活動,要各門市帶門店貨品參加,並管理自家的貨,老闆說各門店少東西各自負責。 其中一家門店有一件珠寶遺失找不到(不是我門店)但因為金額太高,所以要報警。 月初不見,月底才告知不見幫忙尋找,又拖到10月公司才報警 現在公司要告我業務侵佔,說因為我也在現場負責珠寶,那我有什麼該注意的事項嗎? 月底要去一趟警局。 重點是我沒有拿,所以想問問該如何平安而退。謝謝

您好:

建議提出當天相關活動流程及貨物保管方式等,以證明貨品之遺失非您所致,若仍有疑問,可尋求律師陪同應訊。。

同周大律師所言

1.由於在無確切證據下, 您的筆錄內容就很重要

2.會建議您事先跟律師花些時間討論案情內容及處理方法, 也不要等詢問完講錯話再來找律師

3.在警局、檢察署、法院說的話都可以當不利的證據, 只要有一次說的有問題就容易被認定有罪

4.如果遺失珠寶的價值甚高者, 建議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再確認是否有需要委任陪同偵訊

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抓賊要抓贓

除非有拍到你拿

否則他們必須要證明你確實有拿東西

否則是無法定你罪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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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沒有做的話,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二、公家測謊的話要檢察官或是法官同意送測謊你才有機會測謊,民間測謊只要你願意去測就可以測。

三、這類案件如果時間拖得比較久可能監視器都不見了,如果公司硬咬是你偷的程序上你還是要跑來跑去。

四、雖然刑事訴訟法是採無罪推定原則及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但有機會可以搜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還是要儘量去搜集。

五、如果不測謊的話,建議你先照時間順序寫一個時序表,以時間、事件、證據(人證物證)來列一個表,把整個過程你所知道的都寫下來,然後找個律師幫你一下,如果你不會整理的話也可以找律師幫你整理時序表,這個部分據我的經驗是檢察官和法官都會做的,有時候還會畫空間圖,這些都是可以幫助釐清事實的工具,可以善加利用。

六、在苦無證據的情況下請認真考慮測謊這個方法。

七、如果被判有罪的話(認罪和解),我查一個判決主文給你參考:

   (認罪和解的案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北○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其付款方式如  下:應於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起,按月於每月貳拾日以前,匯款新臺幣壹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分行、戶名○○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八、我的價值觀是,沒有做的事情不要隨便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6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除去警局接受警詢外,尚須至地檢署接受檢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並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6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除去警局接受警詢外,尚須至地檢署接受檢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並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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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6 23:14

 您好,刑事的舉證責任雖然在控方,但您如果到警局或地檢署所說的供詞將來都很有可能被大做文章,因此應事先與律師研究討論後,應訊時再謹慎以對。如需要律師提供協助或研究案情,歡迎來電聯繫。

陳小姐 104-11-25 17:27

事情是這樣的 ,我被叫到警察局做筆錄要我說明我郵局的卡是怎麼遺失的,並且告訴我我的帳戶全部被列為警示帳戶,因為被害人買虛擬寶物匯錢到你的帳戶卻沒有收到東西,我有告知警察這些事情我並不知道,一開始我辦郵局帳戶是想說跟男友一起存錢,就把卡給了男友,想說裡面沒錢沒有關係,誰知道男友把卡借給他朋友使用,某一個晚上男友打電話給我要我馬上把卡停掉,我才知道原來卡在他朋友身上,當然我也就打電話把卡停了,隔天他朋友打電話給我,說我怎麼把卡停掉,錢還在裡面現在需要用,請我匯給他,他傳了一個銀行帳戶給我,我跟他說我在郵局,要匯給你要有銀行的分行還有戶名我才能寫跨行匯款單,不然匯不過去,之後他傳賴給我一組序號,要我到7-11操作i-bon.列印單字直接把錢給7-11進行繳款動作,收據我並沒有保留。整件事情就是這樣我的疑問是:

1.開庭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對我比較有利?

2.像這樣的案件我會不會因此有案底?

3.警示帳戶要如何開通做使用?

4.之後銀行信用會不會因此而不好?

5.如果真的必須請律師,價位大概是多少?

6.開庭在問話的時候,有需要注意什麼嗎?

麻煩可以把對我有幫助的資料告訴我,讓我好好準備,因為我才20歲我真的不想要讓這次的事情造成無法補足的缺失 !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會被以詐欺犯來偵辦,您應證明您當時並不知,必要時仍應傳喚您男友到庭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可能會購詐欺罪之幫助犯,要針對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部分去答辯,說明你也是受害者,爭取有利之處分。若不知如何回答最好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正式諮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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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陳小姐 104-11-26 13:09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 (恕刪)

不好意思我有加您的line想請教您!

jueiodom 104-11-25 16:01

去年跟前女友同居      因有貴重物品遺失    

懷疑對方可能有偷竊行為    所以在房間客廳裝設針孔搜證

後來沒錄到明確證據    不巧於103年7月被對方發現蒐證器材

 分手後對方於103年8月搬出去     今年6月收到妨礙秘密開庭通知

 七月開庭時坦承因為懷疑對方而裝設針孔搜證

直到11月收到被起訴通知     2周後對方隨即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

 請教各位律師     這樣已過6個月起訴期的情況

為何還會被起訴??   案件送到地方法院後  

如果法官開庭後發現已經過追訴期

是否會先退回對方的民事賠償案件   再重新調查呢?

謝謝

PS:起訴書上有寫對方於103年七月發現蒐證器材後知悉此事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5 16:28

 告訴乃論罪是從被害人知悉六個月內提起,而非就你的行為起算,通常檢察官也不可能犯這種錯誤。您可以委任律師為您辯護,重點在於主觀並非想竊錄私生活而是有防衛意圖等,爭取法院緩刑易科罰金

您好:

若已經過告訴期間,應會諭知不受理判決,但比較難想像此種情況,建議就非無故之部分為防禦,主張係因有先受侵害,始基於防衛之意思為錄影。

阿古古 104-11-17 10:17

 大概三年多前,我男友請一位朋友代為貸款買車,只是名義上的車主,其餘的貸款費及罰單等都是我們負擔當然使用權也是我們,在前陣子他朋友妹妹因為看到有罰單寄到家裡才知道他朋友名下有一台車,接著就一直要我們過戶或者賣掉都好,不希望我們把車過在他姐名下,但因為貸款中不好過戶所以這事就一直在那,後來…又說什麼因為有了這台車害他們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所以硬要我們即時辦理,但車主因案件入監中,所以整個變很難處理很難商量,不過有去接見時跟車主談妥,講好此事等他回來後再處理,沒想到過幾天…我下樓牽車時,停在車格的車不見了,問到管區那、警察說這車有報遺失,聽了很傻眼,這車從頭都是我們負擔也是我們使用的,突然措手不及不知道該如何後續動作才好才正確。請問他們可以明知狀況而至警局以這樣的手段取車,強迫性處理車子的問題嗎?而我可以告他們或用什麼方式取回車子呢?警察拖走是請他們領回吧但他們也沒鑰匙阿,如果我出面或打電話告知他家人請他們歸還否則不再支付貸款及後續的繳費單罰單甚至有可能提告的話我會有什麼言語上的不妥嗎?譬如威脅恐嚇之類的,這整件事件我有錯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7 14:40

您好,監理單位之車籍登記,只是為了行政管制,並非代表實際上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對方明明知道自己非實際上之車主,也知道是由您們使用而未有遺失之情形,對方報遺失,恐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可以提告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7 23:35

 對方明知車輛未遺失而謊報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又明知車輛為你所有而處分該車若進而侵吞賣車價金亦成立侵占罪嫌。您可以請對方出面協商若對方不予理會可自行或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

毛怪 104-11-15 16:29

我在4月中旬跟一位賣家買了800塊的商品,原先我寄平信,她說她沒收到,然後又跟我說那是她朋友家,不過平信本身就有遺失的風險我又去匯款給他,到現在11月多了,她一直說寄錯什麼的,到現在也一直已讀我,一直跟我說這禮拜寄出,到現在好幾個禮拜連收據都拿不出來,我該怎摸辦,我有留著收據和聊天紀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5 17: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如下:

1、倘若對方是經營者,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否則就是先核發存證信還給對方,對方仍拒絕回應,就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詐欺罪。

Lukas 104-11-06 09:46

上班的時候, 離開座位回來發現, 包包和電腦有被動過, 後來調監視器來看 ,發現是同事做的, 目前還沒有發現任何東西或檔案有遺失, 請問在法律上這位同事算是侵犯個人隱私嗎? 謝謝

圓圓 104-11-04 13:58

律師你好,問題情況如下 甲乙為兄弟,因繼承共同獲得A建物,甲兄擁有1/4,乙弟擁有3/4,現今乙弟欲將甲兄之1/4買回,代書簽約時表示,合約書上需表明賣價金額流向,甲兄配偶希望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甲兄希望將買賣所得匯入自已戶頭,沒有結論下簽約失敗。 現況甲兄擁有1/4之土地權狀被甲兄配偶掌握,表示不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便不交出土地權狀,並表示假設甲兄公告貴遺失,她會於30日內去戶政出示土地權狀,取消公告,甲兄也表示若不轉入他個人戶頭他也不願意簽章。 甲兄因生病故無法工作無收入,甲之配偶不願意負擔甲兄任何支出,已在外租屋與女兒自住,本與配偶一同住的甲兄,因此買賣意見不合吵架故之搬回與乙弟同住,並向乙弟借15萬元負擔醫療費用,並簽下本票已示負責。 甲兄提出願對其配偶提出侵占或權狀申告無效,先過戶房屋,但希望乙弟可以付其價金給甲兄,並讓甲繼續同住否則就不作為。 1. 乙弟若想買回那1/4持分也不想與甲繼續同住請問可以怎麼做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4-11-04 14:54

您好!

買賣是雙方契約行為,取決於雙方自願同意,甲方若因條件談不攏而不同意出賣,乙方無法強行購買。除兩願買賣外則可考慮依土地法第34-1條或分割共有物去規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圓圓 104-11-04 11:14

律師你好,問題情況如下

甲乙為兄弟,因繼承共同獲得A建物,甲兄擁有1/4,乙弟擁有3/4,現今乙弟欲將甲兄之1/4買回,代書簽約時表示,合約書上需表明賣價金額流向,甲兄配偶希望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甲兄希望將買賣所得匯入自已戶頭,沒有結論下簽約失敗。 現況甲兄擁有1/4之土地權狀被甲兄配偶掌握,表示不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便不交出土地權狀,並表示假設甲兄公告貴遺失,她會於30日內去戶政出示土地權狀,取消公告,甲兄也表示若不轉入他個人戶頭他也不願意簽章。

 甲兄因生病故無法工作無收入,甲之配偶不願意負擔甲兄任何支出,已在外租屋與女兒自住,本與配偶一同住的甲兄,因此買賣意見不合吵架故之搬回與乙弟同住,並向乙弟借15萬元負擔醫療費用,並簽下本票已示負責。

甲兄提出願對其配偶提出侵占或權狀申告無效,先過戶房屋,但希望乙弟可以付其價金給甲兄,並讓甲繼續同住否則就不作為。

1.  乙弟若想買回那1/4持分也不想與甲繼續同住請問可以怎麼做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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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4 13: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協議書,由甲取得權狀之後,將所持有之1/4出售予乙,並約定交付價金之日期。

2、15萬借款的部份,可以由價金中抵充或是另行清償,倘若甲拒絕,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3、取得所有產權之後,甲拒絕搬出,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向法院請求強制分割

並請求某甲遷讓房屋

這是最快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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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4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比較沒那麼複雜,並提出分割方案,由您補償價金,取得單獨所有權,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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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104-10-27 12:21

之前與家人一同去北投湯屋泡湯,出來後發現放置於鞋櫃的鞋子遭竊。

店家表示置物櫃原本就是開放式的,原本就有風險遺失,而且旁邊有提供投幣式保險櫃可使用,並已有張貼公告不負擔保管責任,所以不願意賠償

請問到底是否可向店家求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7 23:41

您好,店家主張不合理。 

民法第607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又您的鞋子屬於通常物品,並非貴重物品,除非店家能舉證鞋子不見是你自己過失所造成,否則店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阿給 104-10-27 00:14

事情是這樣的 : 

六月份女友與友人(林)逛完街後發現遺失了女友母親給女友消費價值約一萬多元的百貨禮卷,

一開始林否認偷拿,後來表示願意還錢並與女友母親約定還款15000元.

但林表示近期有還款的困難故女友只先收5000元,

剩餘的10000元林表示下個月(11)再作還款.

但這幾天因女友與林有些不愉快後來撕破臉,

林再度否人竊取禮卷並且表示不願意還款有問題法院上見.

 

抱歉請教一下1.若女友真的提出訴訟大概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2.因這間件事情女友心煩曾向一些同學訴苦,林表示也將提出訴訟,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毀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7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提告的話,屆時還是要提出對方竊取的相關事證,如證人,或是事後坦承的錄音、對話紀錄等。

2、單純的傾訴,可以主張沒有詆毀對方名譽的故意,不過必須依據訴苦對象、人數、實際上所談論的內容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小新 104-10-20 14:31

您好

本人父母親是幫人蓋房子的 當初有簽立一張本票 算是擔保

如今工程已經完工 也已經驗收完成

現在要回本票對方卻說遺失 對方只願意簽立切結書

本票上無支付人 也無到期日

只有開立日期 跟金額 以及我父母親的名字

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作廢此張本票

 

 

你好:

本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跟除權判決,以善意之持票人對你主張票據權利。 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7&selectID=105
小新 104-10-20 19:5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目前狀況是本票上面無支付人

也無到期日 也不記得開票日期是何時

上面只有我父母親簽名以及金額

上述狀況也能依據您提供的方式來辦理嗎

mini 104-10-15 11:15

過程是這樣:A和B和C,3個人參加比賽,A向學校廠商借了一台實驗器具,比賽期間借放B家,比賽結束後A向B取回實驗器具(過程不知A何時返還借物),半年後,A向B和C反映實驗器具零件短少,遺失,並請求共同負擔遺失品的賠償,請問B和C該負賠償責任嗎?(立借據人為A)

您好:

B既然答應保管該器具,依法即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義務,若器具有毀損,確實應負損害賠償,不過A若主張該器具有毀損情形,應負舉證責任,況且A於半年前已領回該器具,若真有毀損情形,理應不可能遲至現在才主張。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angus 104-10-14 23:52

公司辦特賣活動, 要各門市帶門店貨品參加, 並管理自家的貨,

其中一家門店有一件商品遺失找不到

公司現在要扣留所有銷售人員的獎金不發放

說要等到那個商品找到才肯發放

我想詢問這樣沒有違法嗎?

或者該如何爭取? 該如何檢舉?

沈恆 (沈律師) 104-10-15 05:13

您好!

如果是固定期間、比例發放的獎金不依約定時間發放,可向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15 20: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 獎金是否屬於工資,須視其性質而定,而非僅以薪資單上之名目為判斷標準,一般來說,銷售獎金多半會被認定屬於工資。依上述規定,貴公司作法恐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嫌,依勞基法第78條,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建議宜先與公司溝通,以維護勞資和諧。如果公司不願改變作法,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第9條規定,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陳先生 104-10-09 00:53

對方誤告詐欺,已去區公所調解成功也把公文印給刑警,可是刑警要約二次筆錄,一直都沒電話通知是不是直接被刑警結案,因為我們一直不敢主動問,我們都不想上地檢署6月報案,至今還沒有通知。
一開始是我們雙方二手交易買賣,對方沒看到錢放在旁邊後來有找回錢和他遺失的東西,可是區公所和解書只有簡要敘述"系屬誤會"因為對方提供證據也不足,只有我當時車牌號碼,一次筆錄做得很混亂,所以刑警為了釐清,要求告訴人做二次但因為刑警說出任務電話通知,但到現在都沒有收到通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詐欺是屬公訴罪,刑警若是依程序來,仍會送至檢察官那裡,屆時也向檢察官說明雙方是誤會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ianchian 104-10-06 10:42

您好最近遇到一件很惡劣的事情,本來就有在代購服務,這幾年來也認識了不少網路上因為代購而結交的沒見面過的好友客戶。偶爾也會幫他們先墊付貨款給店家之類的。

最近遇到的是,一如往常朋友從通訊軟體請我在先後兩天轉了約莫台幣6~7000塊先轉付給大陸的人(通訊軟體的的語氣態度跟他之前非常相像完全無異),說再轉給我,後來卻沒有轉,等到我對帳的時候發現他還沒入帳,便從通訊軟體提醒他(未讀未回),也傳簡訊給他問他在哪(他說在國外,便請他回國聯繫,他也回好),之後通訊軟體有傳貼圖,我再回覆就全都未讀未回了

後來一直打他手機及傳簡訊數十通都不接不回,然後某天傳了一封,他的通訊軟體跟電話號碼不在同一支手機上,有安裝通訊軟體的那個手機遺失了(他還說他的通訊軟體是專門業務在用),所以所有的交易都不是他,但他不說明遺失日期也不解釋,對我的訊息幾乎是採取不理睬的態度,連我說要去提告,他也說那你去提告反正遺失資料我都備齊(不知有預謀或其真假),還說到時他會引用刑事訴訟法第幾條以原告就被告然後要我舟車勞頓去開庭。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1.贏面:我當然知道如果證據足夠我肯定贏,他肯定要坐牢。萬一他非常狡猾我該怎麼辦。

2.以原就被: 這點是否能按鈴申告時直接跟書記官說明是否能在原告開庭呢>

謝謝您耐心閱讀及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6: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是用網路銀行,且相關的犯罪地也不在我方住所,則縱使我方去按鈴控告,屆時檢察官也必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檢察署。

Chianchian 104-10-06 10:25

 

您好最近遇到一件很惡劣的事情,本來就有在代購服務,這幾年來也認識了不少網路上因為代購而結交的沒見面過的好友客戶。偶爾也會幫他們先墊付貨款給店家之類的。

最近遇到的是,一如往常朋友從通訊軟體請我在先後兩天轉了約莫台幣6~7000塊先轉付給大陸的人(通訊軟體的的語氣態度跟他之前非常相像完全無異),說再轉給我,後來卻沒有轉,等到我對帳的時候發現他還沒入帳,便從通訊軟體提醒他(未讀未回),也傳簡訊給他問他在哪(他說在國外,便請他回國聯繫,他也回好),之後通訊軟體有傳貼圖,我再回覆就全都未讀未回了

後來一直打他手機及傳簡訊數十通都不接不回,然後某天傳了一封,他的通訊軟體跟電話號碼不在同一支手機上,有安裝通訊軟體的那個手機遺失了(他還說他的通訊軟體是專門業務在用),所以所有的交易都不是他,但他不說明遺失日期也不解釋,對我的訊息幾乎是採取不理睬的態度,連我說要去提告,他也說那你去提告反正遺失資料我都備齊(不知有預謀或其真假),還說到時他會引用刑事訴訟法第幾條以原告就被告然後要我舟車勞頓去開庭。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1.贏面:我當然知道如果證據足夠我肯定贏,他肯定要坐牢。萬一他非常狡猾我該怎麼辦。

2.以原就被: 這點是否能按鈴申告時直接跟書記官說明是否能在原告開庭呢>

謝謝您耐心閱讀及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6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應該涉犯詐欺罪,可處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對方的說詞是否合理,必須檢視相關證物。

2、被告的住所不是唯一個管轄法院,是在哪邊匯錢的?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至少委請律師撰擬告訴狀才能保障權益。

Chianchian 104-10-07 09:3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應該涉犯

謝謝曹律師的回覆,

他匯款給我都是用他自己網路銀行的戶頭轉給我的,應該也在他的住所範圍,請問我被他詐騙的話(南部),請問按鈴申告(是檢察官書記官會出現嗎?),在我這邊開庭的機會高嗎?

104-10-05 17:37

您好:

請問一下,
 

對方不慎遺失朋友所簽發的本票,但對方一直不處理
1.想請問本票遺失該如何處理?是否具有時效性?
2.如果本票上有註明受款人,雙方是否可直接寫本票遺失切結書 ,就不用至法院聲請公示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9: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票發票人責任時效是3年。

2、應該為止付通知,然後為公事催告之後,再聲請除權判決。

3、切結書無法達到我方希望的效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應就本票遺失依法定程序來進行,私下切結並無法使本票失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婷兒 104-09-29 07:16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本身在養生會館當櫃台人員.由於客人前來消費.師傅要客人把玉手鐲拔下來.離開時.卻忘記把手鐲帶走.後來客人來電告知後.我立即前往查看.卻不小心把手鐲打破.當下有立即告知客人不小心打破.我也很誠意要賠償.

當晚客人電話中告知手鐲非常貴.但不願告知費用多少.也跟我告知購買證明已遺失.隔天須回購買店裡詢問.爾後稍晚.客人來到店裡.拿了一張沒有購買日期.也無法證明是否為同款的手鐲購買證明書(上面只有手鐲名稱.與金額38000元.還有購買人名字)要求賠償.

在當天上午.我也有拿以破損的手鐲去請教內行有在買賣手鐲的商家.商家告知該手鐲完全是無價.最貴8000元~但該手鐲價值實在不會超過5000元.

後來.有人建議我先去邀對方一起去報警備案.大家也有個憑據.然後再拿手鐲去鑑定價值

(一.)我想請問.報案是對的嗎?

(二)那如果假設手鐲鑑定出來.市價在5000元.而當初對方確實是購買38000元.那我是以市價賠償對方.還是以他的購買價賠償

(三)如果事情在律師看來.您們會建議我該怎麼做?麻煩您們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9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是民事糾紛,無備案的必要,員警應該也不會讓我方備案。

2、應該以錄影或是拍照的方式將相關的事證拍下來,然後簽立和解書,約定以鑑價賠償的方式處理。

3、否則就等對方提告再由法院來判斷即可。

您好:

1.  因為僅有財物損失,基本上係屬民事案件,即使報警,警方也會請當事人自行協調和解,若無法達成和解,依民事賠償法,警察不得干涉,最多僅會記錄在工作紀錄簿上面。

2.  若您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刻意提高價格,建議直接透過民事訴訟,交由法院去判斷物品的價格,但您必須將雙方協調的過程、對方提出價格、自行估價的狀況留存作為證據,證明您係有意賠償,但因為價格過高才走向訴訟,以避免法院認定您犯後態度不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樂樂 104-09-26 20:43

我在外租房子 昨天晚上洗衣機洗到一半就不會動了

馬上傳訊息給房東告知他 結果他今天回我說 

租約上有寫電器產品傢具有損壞和遺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之後打電話給他  他還說是我們應該一人一半

我想請問  我衣服洗到一半 洗衣機不會動是我的問題嗎?

又不是我蓄意破壞  

而且他的房子這麼久了  東西也都不是全新的了 現在壞掉要我賠償這樣是對的嗎?

因為我上網看 說應該是房東負責

如果告訴他  他還是堅持要我賠償或是一人一半 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由房東負擔全部修繕責任,針對房東要求一人一半您可以先不予理會,若他對您提出訴訟,則您再提出抗辯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6 22: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民法的規定,除非是房客損壞的,否則應該由房東修繕義務,倘若經催告仍拒絕,可以終止租約或是修繕之後直接從租金中抵扣。

2、不過倘若雙方另有約定,就依據雙方的約定。

樂樂 104-09-26 23:04

那我可以先不要修嗎?

如果他之後從押金扣怎麼辦?

樂樂 104-09-26 23: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民法的規定,除非是房客損壞的,否則應該由 ... (恕刪)

租約上自己手寫 電器產品及家具損壞或遺失 由乙方賠償

這樣算另有約定嗎?

你好:

契約約定由乙方賠償,係指乙方有毀損電器或電器有遺失之情形,電器自然耗損不在契約約定範圍,仍應回歸民法規定,其他如謝大律師、曹大律師所述。

樂樂 104-09-27 00:3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契約約定由乙方賠償,係指乙方有毀損電器或電器有遺失之情形,電器

謝謝您的解答

如果他這裡很吵雜  平常都只有凌晨三點到五點是比較安靜的狀態  造成我無法好好睡覺 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開始他們沒有告知  而且我住的這邊下面就是地下室停車場的出入口 機車進出聲音都非常清楚

你好:

房東並非造成噪音之人,你如果要請求損害賠償要向製造噪音之人為之,但必須達到侵害居住安寧之情形才有辦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違反噪音管制法可以向警察機關、環保主管機關檢舉,處罰鍰。 你當初在看屋時若已發現有噪音問題,你仍承租,要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會有困難,若未發現,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視契約約定及具體情況主張終止租約或減少租金
a662882 104-09-26 11:25

請問 今年6月有一位客人拿她阿嬤的雙證件跟印章來門市辦理新門號搭手機

然後我那時是用我自己當代辦 所以沒影印那位客人的證件  但9月收到警察通知?那位阿嬤去警局報案?證件遺失遭到盜辦 也得知那位並非他孫子....

我想詢問:

1.?要告我偉造文書 會成立嗎?

2.這算是公訴罪嗎? 還是能私下和解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部分,除非您也明知對方是偽造,否則尚難成立,但民事部分,則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若能和解,對您也有一定的幫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33512 104-09-23 15:36

本人於104/9/21 21:35在南港軟體園區借ubike。於104/9/21 22:40歸還車輛,腳踏車扣入後,刷卡後有看到消費金額是25元。但於9/22 09:22收到簡訊說未還車,但通知費率計算為累進費率,目前仍在計費中。中午立即請假處理此事,回到原歸還點,車輛不在現場,和客服再次通話後,便到警局備案ubike遺失,再將報案單傳真給ubike公司。離開警局後,便前往南港軟體園區捷運站在警員的陪同下,看了B104-2 錄影機,影片中於104/09/21 22:39:10-19秒有照到我歸還車輛,但因不是刑事案件,不能留存此段影片,但影片捷運站只留存15天。

 詢問客服,回答說,雖然我已經和警局報備ubike遺失,但租借的費用仍繼續計算到歸還為止?而且若三個月後未尋獲,我要賠九千

請問

1.明明有拍攝到我歸還腳踏車,未何還要賠償九千元?影片不能留存,我如何證明自已有歸還腳踏車呢?我自已從esay wallet看悠遊卡的交易紀錄,並沒有此筆借ubike的紀錄

2.已經至警局報案腳踏車遺失,未何費用仍可繼續計算?

3.歸還時,我有看到費用是25元,未何腳踏車遺失要找我賠?

以上的問題我和ubike客服反應過,都沒有用。請問我該怎麼辦?謝謝

首先,你應該將該錄影的資料翻拍,以免資料遺失

其次,由該錄影資料可以證明你有歸還該車輛,ubike公司繼續扣你的款項,是因為該扣款設備有瑕疵,屬於可歸責於ubike公司之事由,ubike公司取得的扣款屬於不當得利,你可以請求返還。

最後,該ubike於歸還後由其他人借走,ubike公司無法確認的原因係扣款設備及伺服器有問題,並不能歸責於你,亦不能向你請求。Ubike公司如果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你可以提出相關的錄影證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正式發函給ubike公司,告知我方已經返還車輛,該車應該是失竊。

2、有關於該車倘若失竊的話,當然是刑事案件,我方可以依法告發,員警有保留影片的必要,倘若員警拒絕,可以索取辦案三聯單。

無名 104-09-19 23:12
請問要是本票支票遺失 可以先去警察局備案嗎? 那備案成立嗎? 因六、日農會放假。 申請停用會程序複雜嗎? 假如家人擅自使用支票 那他會觸法嗎? 因為支票是使用印章證明

你好:

要先向付款行庫掛失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可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5.asp 未經同意擅自以他人名義簽發票據,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若是竊取可能會構成竊盜罪。 若是家人持有票據,你去警察機關報遺失,會構成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無名 104-09-19 11:33

律師先生,小姐妳好~這邊有3件事需求救!

有關農會本票借錢事件,如不是本人!家人可以私自借錢嗎?

這樣會觸法嗎?

遺失還可以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9 15: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害怕遭人濫用名義借錢,可考慮變更您的印章,避免他人濫用您原印章開立相關票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9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害怕遭人濫用名義借錢,可考慮變更您的印章,避免他人濫用您原印章開立相關票據

阿月 104-09-19 06:14

  

求職案件自白

 當事人:陳嘉政 稱呼阿月         <詐騙人員:(小順.志豪.建弘).(稱呼:順哥.豪哥.何經理)>

事發經過及狀況:

當初是在5月初房仲業剛離職.想說還是要賺錢可是身體狀況很差需要休息一個月

於是就開起網路1111 518 123 104..人力銀行等...找尋職缺開起網路履歷

也買報紙應徵等....半找工作半靜養的狀態一直至5月中旬接至一通電話自稱小順   電話內容請拉至最下方已用紅色字體

通話結束後日期5/21 下午4點10分加入我的賴密我要資料.土地銀行的以及履歷

於是我先拍照傳給小順之後,我還是覺得怪怪的好像在騙人

一直至5/25密我叫我到三民區寶楊東街162巷55號

收送文件至下午2點30分收到文件信封袋密封住,對方繳交文件給我時有問我做多久了

我回答剛做沒多久而已,然後順便問他認識小順很久了嗎?她會騙人嗎?

對方給我的回應是順哥人很好阿,認識他一陣子了

於是我也比較放心了,想說原來是自己多慮了

於是收到文件後小順叫我至火車站買個盒子例:禮物盒

把它裝起來然後到(火車站統聯客運旁的空軍一號)寄件,當時我問地址等資料

小順回覆我寄到

新竹

晶彩工作

電話0973365221

這樣就好不用完整地址於是我就寄過去了外加計件費400元禮物盒100共500元左右

於是隔天5/26我土地銀行簿子辦好後發送照片給小順

小順說OK會請會計匯款1千元給我

下午時候確實有收到1千元

然後想說既然不是騙人的,拿資料給我的那人也說他OK也有跟小順當場通電話

也有匯錢,那我也應該要把資料繳交上去給他讓他審核了,我就跑去買盒子裝起來 把小順需要的資料裝進去給他只是提款卡密碼還沒給

 

隔天5/27小順也說要寄件

不過這次很奇怪 要我去超商買1塊香皂1撲克牌寄到

台北士林區大南路319號3樓

王晴慧0987352866

寄件人寫

鳳山區南進三街120號

趙明毅 0973852332

於是我就先付款寄件了

之後又有一個

潮州鎮北門路三號

曾昭順 0919171098

 

以上3個是寄件地址 姓名 電話 內容物 香皂1個 撲克牌1附都超商買得

到5/29日 也是一樣有收送文件然後至火車站送出文件

早上11點整小順用賴密我說要出差2個禮拜才會回來

這段時間有另外兩個經理會帶我

(一個叫志豪 自稱豪哥,另一個叫建弘 自稱何經理)

因為一直都有教我去收送文件因此我也沒起疑就當作是正常工作

之後我有收到小順把我的資料寄環給我,並由豪哥打電話來說審核通過了

(寄環資料)卡片*3張 <還未寄還資料>雙證件正反影印本,戶頭正本,履歷 (戶頭)華南.土地

然後到6/12號我有密小順問說薪水當初說20號發放,剛好假日所以會延遲到禮拜一還是提早發放,可是也是沒人回應我

一直到隔天6/17號<星期三>小順主動密我之後有電話聯繫,要我收送文件

到6/20卡到假日所以我想正常銀行沒開門鎖已延遲發薪

(6/22星期一)因為已經等到下午1點多還未有薪水入帳於是主動密小順問她薪水事情

我有問到薪水部分以及當初不是說送文件會有1千車馬費,可是怎麼都沒有匯款呢?

小順回應我說因為我5/25開始做有多做5~10天,所以他跟會計說直接統一正常發薪日5號,會發35~40天的薪水給我然後車馬費跟薪水一起給(預計3~4萬左右) 我想說身上還有錢於是跟小順說ok沒問題,我知道了

之後小順打給我跟我聊天聊到後面跟我說,我工作表現很好,交代的事情也有案時完成.因為我是外部助理想把我拉近內部做總務

於是我問小順總務工作內容是捨麼

小順:我們總務就是半管理半會計

阿月:當事者   小順:詐欺人員

阿月:不懂

小順:我們在高雄也有其他助理,也有很多客人,那我們都會固定可能在哪間飯店開2大間房間

1間是給總務休息待命用的,另一間是給客人的,裡面類似遊藝場那樣,那有客人贏錢的話現場工作人員會用耳麥連絡總務,總務在跟工作人員核對資料確定之後再去提款領現金給客人

(客人玩的時候都是使用代幣)

阿月:可是這樣合法嗎?

小順:因為是使用代幣玩而不是現金所以是合法的,而且國外已經有這樣合法的了

阿月:是喔.因為以前到現在都沒聽過

小順:那我問你你跟朋友打麻將打牌有完錢紀錄在紙張上結束才算錢當場給這樣有犯法嗎

阿月:沒阿

小順:那就對拉,不是都一樣嗎

阿月:好像是喔....好那我知道了

小順:可是因為要升遷總務我悶還是要例行公事要你的個人資料以及2萬元保證金

阿月:這次要捨麼個人資料?而且銀行本子還沒還我,還有未捨麼要2萬捨麼保證金阿

小順:這次一樣需要提款卡還有身分證的影印本就好提款卡要密碼喔然後本子今天會寄回去環給你,審核通過公司會在你每個戶頭固定匯款10萬1千元讓你提款的,那2萬保證金是以防你人如果跑了呢,那我們要去哪找人?

阿月:未捨麼還要提款卡而且還要密碼?

小順:因為我們要審核你有沒有信用借貸的問題阿萬一你有欠錢,還把錢匯給你那我們怎麼辦?

阿月:好吧我知道了,可是2萬我目前沒有要跟朋友借

小順:OK這關西到你以後可不可以賺更多的錢喔所以要趕快借到

阿月:好我知道了!所以到時候我借到我要跟卡片一起裝到盒子裡面然後寄上去嗎?

小順:是的

阿月:那如果不見了怎麼辦呢?

小順:不會不見,因為他是私人開車在載人跟寄包裹的

阿月:好我知道了

之後收到小順寄環給我的銀行本子

我已把卡片及密碼以及跟朋友借的新台幣2萬元整寄上去給小順

小順有說收到.

還在然後說會在(7/6星期一)開車下來高雄到我家,把我的薪資以及卡片還給我,然後帶我去工作地方看,說最晚下午5點前會到

7/6我在家跟朋友聊天至中午我去煮飯時候我朋友幫我接到一通電話,時間大約下午1~3點左右 說電話那頭有人一直說我詐騙集團等等...

於是我看了一下時間,然後馬上打電話給小順,可是都沒人接,於是開始緊張,驚覺不對勁,馬上回房間上網找國泰.華南.土地三間銀行電話

馬上打電話過去辦理卡片遺失,銀行人員幫我查說7/3日有最後一筆匯款進出帳的是不是我本人用的

我回答沒有然後3間銀行都幫我辦理遺失之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之後朋友以及銀行都叫我打反詐騙電話詢問 於是我打電話去之後她們轉接給警方

然後那位警察先生有說要幫我查帳號.給他查完之後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經變成警示戶了

然後有說如果是詐騙不是你本人所為趕快去警察局報案

 

於是我跑去三民分局後我要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 可是只講到一些

那位警察先生也說要幫我查帳號 我把簿子給他查完之後也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變成警示戶了

我有說到我打反詐騙的警察有叫我來報案然後至2樓的好像是偵查組去跟它們說

可是

當場的警察人員沒人想理會我該怎辦,之後有一位警察就叫我去二樓徵查組,我上去後也沒警察理會我,其中一位警察人員跟我講解說 我現在是警示戶就是嫌疑詐欺人士也就代表我現在被通緝 不能報案 也不能自己提前到案說明

不符合程序

叫我回家等候法院寄來的通知跟傳票

等到至今7/26日還未有任何訊息 消息 也無法找工作上班只能被動等待

只能找臨時工

今日8月2x才收到警察送來的單子

電話內容如下:
小順:你好,請問是陳嘉政先生媽
我:恩對 請問你是?
小順:恩你好,我們是在1111人力銀行看到您的資料,請問還在找工作嗎?

我:恩,是的 方便問一下工作性質嗎?
小順:收送文件已及寄文件等方面 如果有送文件跑1件1千元車馬費
我:捨麼意思車馬費?
小順:有文件需要你去收然後寄件會請你去買個盒子把文件裝起來然後到高雄火車站的空軍一號寄件,這些費用以及摩托車騎乘的油錢大約600多所以公司補貼車馬費1千元


我:恩了解 是捨麼文件呢
小順:文件就是公司內部的人士資料不可偷開不然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你也需要準備一下個人資料喔!
我:了解 捨麼個人資料?
小順:因為你還是應徵近來的,還是要把資料交給公司審核通過才可以喔!

我:恩了解 請問需要哪些資料呢?
小順:身分證正反面*1  履歷表*1   銀行戶頭影印*1  提款卡*1 
(補充:小順說:我們只有合作<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

我:對了方便問一下.薪水.放假.等方面嗎?還有職稱是?
小順:恩可以 我們這裡 一個月2.8k,無放假,上班時間早10至18點,無勞健保,職稱文書

我:是喔 那不就很累而且沒放假不是超人
小順:陳先生你誤會了平常是沒文件就是自己的時間,意思就是早上10~晚上18點這段時間都是待命隨傳隨到,有文件就去收送

我:了解.那請問我去上班之後公司在?
小順:公司在台北,是我請助理的,因為我高雄也有很多客戶沒辦法常常跑高雄所以才需要一個助理在高雄

我:了解那請問捨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
小順:你的賴給我我家你之後跟你說

我:好的 帳號e3480314
小順:恩等等密你
通話結束................
以上是未顯示號碼的通話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聯絡過我的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1.0970607148  台灣大哥大
2.0983344863  台灣大哥大
3.02-7706-4035  skype
4.02-7706-4036  skype
5.02-7731-4096  skype
6.02-7706-4038  skype
7.02-7731-4099  skype
8.02-7706-4034  skype
9.02-7706-4031  skype

目前現有證據

1.LINE 對話紀錄 (小順)

2.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

3.銀行轉出轉入帳紀錄

4.寄件收據

5.案件自白

已去台南警察局做過筆錄現在等9/25號高雄三民二分局做筆錄

目前處境不知怎辦.希望律師可以提供協助幫幫忙幫助我謝謝拜託了.....

一、我確定你是無辜的。

二、但這件事建議你跟被害人和解調解,主張你有過失沒故意,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方式比較複雜。爭無罪要花點時間,可能是要二年多,還有未必爭得到。

三、另一個方式是雖然沒做但認罪和解聲請檢察官緩起訴,但你之前有犯過罪嗎?如果沒有的話檢察官我可能就緩起訴了。我知道這不是正義但很快就結束了。

四、如果被冤枉的話有看過三個月易科罰金的,有看過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三個月是九萬,四個月是十二萬…判決確定的話可聲請檢察官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五、這類案件定罪率偏高,這不公平,但目前是這樣,建議你就近找律師協助,如請不起律師就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9 08:35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是因求職而交付帳戶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Chu 104-09-16 21:01

當初父母結婚後,母親未經過父親同意而買了一間房子(貸款),

在今年父母因為糾紛離婚,婚後又鬧得很不愉快,

我從16歲開始工作,每個月的薪資都交給母親,

一直到現在我都快30歲了,一點存款都沒有,

連證件、存簿、提款卡,都被母親拿走。

於是我決定自己去辦遺失,不再把薪資交給母親。

父母離婚後,我跟妹妹還是住在房子裡,

母親早在離婚前就因為跟父親有爭執而不回家,

父親也因為如此而鮮少回家,只剩下我跟妹妹。

我跟母親本是同公司、不同部門,

最近媽媽卻來問我,為什麼不給她錢?

那這樣房子貸款誰要付?

因為跟我談不攏,在公司跟我起爭執,

我因為罵她一句去死吧,她竟然錄音要告我。

最後還要我準備十萬塊

說是她請代書費用....

近期我不敢去上班,聽同事說我媽請代書跟她一起去工廠找我,

是否想要強制我簽名同意過戶

想請問,

1.若我不想接受這棟房子,我該怎麼做?

2.她錄音要告我這件事情告的成嗎?

3.若她成天在公司找我麻煩,讓我無法上班,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房屋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則所有權即歸他,您應無義務要幫他繳房貸,至於您那句是否會構成犯罪,仍要視當時的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房地過戶需要印鑑章與印鑑證明,你只要不提供沒有辦法將房地登記在你名下,但母親繳不出貸款銀行可能會行使抵押權拍賣房地,屆時你與妹妹恐無法繼續居住在該房地內。 你的發言可能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 若有持續騷擾的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制止騷擾之行為。

您好:

一、不管房子是用買賣或贈與,都需有雙方當事人同意,所以只要您不同意,即可不接受該房子,但以後房子可能會被法拍,導致你們無法繼續居住於內。

二、如果用語只有這樣,那成罪機率應該不高,但仍要看當時情境及所有用語而定。

三、若對方持續騷擾,建議申請保護令或向公司主管提出。

您好,如果您不同意過戶,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下,法律是不能強制過戶的,貸款不繳房屋可能會被查封法拍,至於您當時的用語,要依當時狀況而定可能有公然污辱恐嚇的情形,但是應該不會太嚴重,最後您媽媽天天找您麻煩,您可聲請保護令

 

dan 104-09-15 10:17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一、國賠損害賠償就物損部分也是要折舊的。

二、如要提告,要協議先行。

三、建議多查些國賠的案件參考。

四、停車遭竊是用寄託的法律關係去處理,我之前有查過一件勝訴訴判決。

五、因果關係部分要加強說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
堉紘 104-09-14 01:57

被騙去帳戶從事不法

今年7月,一位先生寄信到我的信箱

:你好我們公司有看到你人力銀行PO的履歷,我們公司有適合你的職缺,時間可自由安排,薪水14000~50000,兼職也可,有意請加LINE888wd。然後我加了他的LINE想詳細了解,對方說要介紹我工作性質:

線上合法博彩總代,全台會員很多,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的金額比較大,我們每個帳戶都有限額度,所以財務那邊調整一個帳戶只對一個會員作帳目,需要找人提供帳戶來給財務做帳目,一本帳戶月領12000。

我以為是正當的公司,就把我的存摺跟提款卡用全家寄去給了對方,並說好7月20號匯薪水到我的戶頭,但後來卻人消失了,我驚覺事情不對,趕去銀行辦掛失,行員跟我說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了,去警察局警察也說我這樣已經是有人來報案了,所以我不能報案,叫我回去等傳票

我現在手上有1.我跟對方LINE的紀錄,已經印出來了

2.帳戶轉入轉出的明細,進帳戶的金額大概10萬左右

想請問專業律師,該如何證明我也是受害者呢?

小弟21號要去偵查隊做筆錄了...我該如何說明呢?

檢察官跟偵查隊 大概會怎麼問我?

如果檢察官要我認罪,是要認罪好,還是要堅持自己是被騙的無罪呢?

有利益交換是否會被判比較重? 如果說是遺失的話可行嗎?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4 08:44

您好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堉紘 104-09-16 09: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所謂「交付帳戶而

 

那請問律師,我也是被詐騙所以才交出自己的帳戶,如果法官叫我認罪我該認罪嗎?

跟被害人和解會減輕我的刑責嗎?

dbryan 104-09-13 09:06

請問律師:

         父親己過世很久.前陣子去辦身份證遺失才知有其他兄弟姐妹(好幾個,但不知幾個,也不知道名字). 由於沒在連絡,也不知其近況.  所以想請問的是:

1.如果一旦有兄弟姐妹不幸死亡, 由於素無往來, 是否會發生繼承債務問題?

2.由於未能知曉他們是否發生死亡,能否在事前先辦理?棄繼承? 但由於不知道他們的名字,住所,請問要如何辦理?

一、不用過於擔心。

二、繼承事實發生前,白話點說他們往生前,是不會有繼承的問題,也就不能辦拋棄繼承,這個我十分確定,因為常有人問這個問題,而且我也查過判決跟他們解釋過。

三、目前是採強制限定繼承,是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如果對方沒有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責。這個部分如果收到法院公文還是要處理一下[就是拋棄繼承也是一樣,法院來文還是要處理,這個是基本原則]。

四、如果你不知道對方何時死亡,因為拋棄繼承是從知悉繼承時開始算三個月的辦理期間,如果你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死亡,是從知道的時候三個月內辦拋棄繼承

五、所以你不用太擔心這件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烤地瓜當早餐再來找律師吧…

您好,若您兄弟姊妹有人死亡,您可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因為是在知悉繼承事實起三個月內辦理,況且現在是法定限定繼承,基本上以有限責任為原則,故不需要過度擔心。繼承為被繼承死亡後開始發生效力,故不能事先辦理拋棄繼承

 

阿成 104-09-10 16:22

請問:

身分證被拿去影印,怕影本被拿去做壞事,想趕快去辦理身分證遺失,將原正本註銷,換上新的照片後,重新申請新的身分證,這樣是否可以萬無一失,無後顧之憂呢?

(我記得我分類是選一般民事案件,怎麼變成刑事了?這要去哪裡改阿?)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20:58

身分證已影印給他人,雖立即補發他證。惟身分證上之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均已外洩,似難以防範以舊身分證影本從事不法活動,僅能事後主張該身分證已於何時註銷補發,恐未必完全能脫免責任

 

如行為人不使用舊身分證,單純使用身分證上之個人資料從事違法行為,換發身分證如何能防止之?

阿成 104-09-11 14:44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雖然知道您不會再回頭查看,不過還是要謝謝您的回復,謝謝!

 

果凍先生 104-09-07 16:10

向外交部提出國賠請問如何寫國家賠償申請書?
請問是向外交部該主辦部門請求還是對於整個外交部?
協議失敗該向何處何種層級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裁判費如何計算?

原本合約書有提到若有犯法之行為將被取消資格,本人當時出團在印度,的確拾獲遺失物,但其發現物品之方式為趁我不在時偷翻我包包才發現,違法蒐證,然而致使我被開除並且無法繼續旅程,侵權地發生於國外但簽署合約地在台灣,後續影響地也在台灣,提出民事訴訟是否有效並有證據?

ANDY 104-09-06 00:55

你們好 我是高雄的黃先生

一開始在8891上看到一台在高雄ELANTRA然後聯絡了車行賣家

我沒見過賣家和車但我相信了他 8/25他就叫一個車貸的業務來找我簽資料

過程中我沒想太多於是就一直簽名 連雙證件也給了他

因為我沒汽車買賣的相關知識 他說金額太高要全貸不一定能過

所以要從金額低的慢慢送上去 於是先送了一台價格比較低的馬三

之後馬三有過但他說ELANTRA可能沒辦法過...結果過程中他都沒問過我

如果馬三有過件的話我要不要 就跟我說已經過戶了..我很無言

因為他說我有簽到本票 但我記得本票是小張綠色的還會有存根聯之類的

但我記得那時候簽的都是A4的白紙

然後我9/4號晚上有去派出所他們有幫我查我名下沒有車

隔天9/5號我早上先去報身分證遺失 8/25中午起

下午我打去監理站他說我名下有一台車..

中間我都沒付到半毛錢 也沒簽到雙方買賣同意書之類的

賣車的業務都說車都在桃園..

後面他叫我上桃園簽什麼切結書..我很怕

請問律師團們這樣是我一定要買下來還是我可以全身而退...

拜託你們了 我真的很無助 謝謝~

你好:

買賣契約的標的物是ELANTRA,他拿馬三給你不符合債之本旨,你可以拒絕並請對方依買賣契約履行。 對方還沒有將車子過戶給你,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履行契約,若持續不履行可依民法第254條或255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對方回復買車前的原狀,處理好貸款問題。 簽發本票部分,若你只在A4空白紙上簽名,對方可能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若對方自始就沒有要把車賣給你的意思,你可以提告詐欺
haidai 104-09-04 20:43

家人遺失錢包後被人拾獲,該人要求30%回報,我們只給予10%

他堅持提告

這幾天找到我家樓下

不知道後續幾天會不會持續的來騷擾

有何方法能夠制止他

或是進行提告? 

你好: 民法第805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第805條之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民法已經修正,遺失物拾得人現在只能請求十分之一的報酬,你已經給付拾得人應得之報酬法律上無須再給付。 若對方持續有騷擾行為可以報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處罰。
haidai 104-09-04 21: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民法第805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 ... (恕刪)

關於第三點,但對方堅持提告後我依舊還是要出庭嗎?

第四點之騷擾行為具體有那些行為能夠成立?目前僅有在我家鐵捲門外徘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若提告,仍需出庭,而騷擾行為,建議先錄影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vian 104-08-29 20:28

的名字,所以車登記在我的名下,但車子不是我在使用是我弟弟,禁年牌照燃料稅一直不去繳,因在外縣市工作,找步道人,避不見面,連那台車鑰驗車也沒去,罰單稅單一直寄來給我,想請問我是否可報車輛報廢?或遺失?或車牌遺失? 請問我該如何辦理?

你好:

報廢需要汽車車牌兩面、行車執照正本,若無上開文件無法報廢。 若你向警察機關謊報遺失,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建議你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到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但是要繳清積欠之稅捐、罰單,相關程序可以連絡各地監理所詢問。
小蘭 104-08-28 14:52

我妹妹撿到一隻手機,原本昨日打算去手機行賣掉,所以重設定手機,但在賣出一個小時後又後悔了,決定還是今日陪她一起還給失主,但手機行已抄下手機的IMEI碼,事後雖然已還給失主,而失主遺失時有報案,但失主拿回手機後不知道有沒有回警局撤案,因為聽他說是公司手機,公司幫他報遺失的,如果手機行後來把買賣收據給警方,上面有IMEI碼,我妹妹說手機行那張回條只寫已自己贖回,雖然已陪她歸還給失主了,但想請問這些後續會有什麼官司的問題嗎?謝謝。

PS.妹妹說對方已重辦SIM卡,手機也已領回,遺失當日有報案,但今日已陪她還給失主。

有的律師說不會有問題,但有的律師又不怎麼確定,所以可以請這裡比較專業處理過類似此案件的律師解答嗎?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16: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偌已經拿去賣給手機行,已經夠成侵占遺失物,且屬於公訴罪,故而員警還是要依法移送,並且由檢察官偵辦。(除非員警那邊還沒有成案)

2、倘若雙方可以和解,可以請求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

 

小蘭 104-08-28 19:2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手機後來自己贖回來後交還給失主呢?

如果失主已撤案後,手機行才把他們自己每個月的買賣收據(包含我妹妹那張)交給警方還會有影響嗎?

阿娟 104-08-27 17:01

請問郵局在寄送雙掛號_高速公路通行費補繳通知單中途遺失,導致收件人因未收到通知單未繳納通行費被舉發開罰單,郵局除了賠償寄件人郵件遺失補償外,收件人是否可向郵局要求因被開罰單之補償?是否有類似判決案例?

沈恆 (沈律師) 104-08-27 17:28

您好!

如果是郵件送達過程遺失,並未送交收件人或其代理人簽收,或未能依寄存送達方式處理,則屬未合法送達,不能逕開罰單。 若未合法送達且已被開罰單,則應該提出申訴、行政訴訟救濟。郵局遺失通知單並不會直接導致您被開罰單,應不能找郵局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胖虎 104-08-27 07:36

律師好,

我是個高中生暑假和同學一起出遊,幫同學保管物品遺失了需要賠償嗎?

對方父母要求我賠償,不賠要告我竊占這怎麼辦?會成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會成立,但民事可能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27 11:01

刑事應不致於構成,不過還是建議與對方和解賠償,基本上對方的損害就是該物品的價值。

xun 104-08-27 05:51

媽媽在八月多的時候被女兒騙去贈與.  且私自帶到有律師的地方簽了過戶.

但是之前就有恐嚇房屋不給她就要殺她.  這部分我可以當證人.

且簽過戶時媽媽說當時她事先也恐嚇過她逼他要簽贈與因為媽媽不瞭解她帶她去簽的是什麼?媽媽說事先有恐嚇她也欺騙媽媽用途
再來原本的權狀是在我們家.  也就是說沒有權狀也無法贈與但是女兒拿她印鑑證明辦理權狀遺失還有騙她給他簽名.  再拿新的權狀跟印鑑證明去辦理贈與但是權狀根本沒有遺失這我也可以作證辦權狀遺失時是在接近七月底    而辦理贈與時是在八月中還有權狀報失要公告一個月且會寄通知到家裡但是都沒有.
辦理權狀遺失贈與簽的文件都是騙我媽沒有跟他說是幹麼的?媽媽基於相信女兒應該不會騙她媽媽說她都是被恐嚇簽的   事實上有其他恐嚇威脅我曾見證過只是都忍耐因為是女兒現在媽媽要拿回房屋該怎麼辦?贈與房屋該怎麼撤銷?媽媽現在痛苦難過我也難過   哪些法條能給予幫助

急需幫助

xun 104-08-27 01:37

媽媽在八月多的時候被女兒騙去贈與.  且帶到有律師的地方簽了.
但是之前就有恐嚇房屋不給她就要殺她.  這我可以當證人
媽媽說當時她也恐嚇過她逼他要簽贈與
因為媽媽不瞭解她帶她去簽的是什麼?媽媽說事先有恐嚇
也欺騙媽媽用途
                                                                               
再來原本的權狀是在我們家.  也就是說沒有權狀也無法贈與
但是女兒拿她印鑑證明辦理權狀遺失.  再拿新的權狀跟印鑑證明去辦理贈與
但是權狀根本沒有遺失
這我也可以作證
辦權狀遺失時是在接近七月底    而辦理贈與時是在八月中
還有權狀報失要公告一個月且會寄通知到家裡
但是都沒有.
                                                                               
辦理權狀遺失贈與簽的文件都是騙我媽
沒有跟他說是幹麼的?媽媽基於相信女兒應該不會騙她
媽媽說她都是被恐嚇簽的但因為是私自帶去沒有其他證人
只是都忍耐因為是女兒
現在媽媽要拿回房屋該怎麼辦?贈與房屋該怎麼撤銷
媽媽現在痛苦難過我也難過   哪些法條能給予幫助
贈與成功但不久前約兩禮拜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