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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101-07-16 10:03
因一合夥糾紛合夥人有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等數人,甲因合夥事業賺錢想向我們其它合夥人購買股份,因談不攏而自已作清算分配合夥剩餘價金後,將合夥事業占為已有,並在兩年後將合夥事業賤價賣掉,期間刑事在審理中,民事也依當初簽定的合夥契約書判決解散程序未完成。目前情況是這樣:
(1)甲自已作清算後,乙即向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告訴,並起訴審理(即起訴案號A)。
(2)刑事民事審理期間甲又將合夥事業未經其它合夥人同意就將其賣掉,並將賣得所得占為已有(比先前自已清算分配金額高),乙再向甲提出告訴,檢察官以"與罰之後行為"併案處理(即起訴案號B)。
刑事判A案無法構成犯罪,並將B案退回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期後,乙針對A案提上訴因無新事證而駁回,那是否意謂B案也不用審理了?因為B案事為被告甲又進一步未經解散即將合夥事業設備賤賣結束營業,並將賣得所得據為己有,實足以構成侵占罪吧。那檢察官是否會再開庭審理B案呢?是否需另再針對B案部份再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所謂另適法之處理是否檢察官就不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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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同一個案件僅能併同處理,而不能分別起訴。但檢方認為對方後面作的業務侵占行為是與罰之後行為,所以A案與B案便是不同的兩行為,當A罪成立便不處罰B罪,然而A罪既然不成立,檢方就會另外獨立辦理B案。原則上會再開偵查庭。雖然您不需要再另外提告訴,但您仍然可以提出告訴補充理由狀,舉出對方犯罪的事實與證據,請求檢方詳查。甚至也有可能調查B案時,發現對A案的新證據,這時候甚至還可要求重啟調查程序。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宣 101-07-15 01:29

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問題,最近遇到了小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上賣二手機,後來有位賣家出價跟我買,
在我用那隻手機的期間,使用上沒有出現過問題,
後來我們就約地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但交貨當下,對方並沒有檢查手機是否有損壞,就帶走了,而我也拿錢回家

後來,他說他使用上有問題,按鍵有問題,說要退貨(7天之內)
我也答應,所以我們約了時間,但雙方時間都喬不攏,
我有空時他沒辦法來,他有空時我得上班,一拖再拖,超過7天了(將近2個禮拜)

之後他又要求要退貨!但我們時間一直談不攏,然後又超過7天鑑賞期...
所以想說不退了,畢竟我也不知道是否是他使用期間摔到手機而導致按鍵出問題?
然後他就告訴我:如果你不退我錢的話,那我會採取法律途徑,到時我們法庭見

想請問大大,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他說的那句話成立嘛?超過7天了..
我真的很確定我用的時候都很正常沒摔到過,但我不確定是否是他使用上不慎而摔到手機導致按鍵出問題,畢竟人都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事,我也怕我讓他退貨之後會吃虧

請各位大大幫幫我><  感激不盡!!!

 他說手機有瑕疵要提起訴訟,那他必須負舉證責任,他提起訴訟贏的機會不高,不必太擔心。

vivityo 101-07-14 21:49

民事侵權賠償,被告主張已過追溯期,但原告提出證人,證人出庭做證時將追溯期已過部份全部竄改日期,又加油添醋誇大事實,沒有的事都變成有. 證人前因他案與被告有刑民事糾紛,導致證人刑事被判刑過,民事也判賠償. 證人基於報復被告而竄改日期,但被告又很難舉證沒有的事,該如何自清?

您好,

       1.通常再詢問證人前,都應該會詢問證人與當事人兩造是否有親屬、受僱或是仇隙,因為這些關係都會影響到證人本身證詞的可信性。本案既然被告證人曾經前案有所仇隙,一定要將前案相關資料提出,影響法官對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2.但另一方面,若無其他客觀資料可供佐證,亦得視是否有對被告方有利的證人,也傳喚到庭說明。

證人在開庭作證時,對於明知為不實的事實進行虛偽陳述,原則上會成立刑法偽證罪。如果對方更有塗改變造文書的日期,可能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如果您有文書證據或是證人可以作證的話,就可以證明對方有變造日期的行為,接著再向檢方提起刑事告訴,以追訴對方的犯罪行為。但如果您覺得另行提訴是不太可能的話,只能針對證人與您係有仇隙,證人顯然偏頗不實來說服法院了不採信了。

(參照刑法第168、210、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宇同學 101-07-13 18:35

請問這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嗎?

這筆錢是有網路簽賭引起的糾紛

請問我要如何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沈恆 (沈律師) 101-07-1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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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同學 101-07-14 08:28

請問許律師我要如何提出簽下的本票是賭債所引起的呢?

網路簽賭不會留下任何證據而且事發已久

但之前有去報案簽賭的部分還有告它們強制罪(但不起訴)

 

kai 101-07-11 00:07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 我有一個朋友 和另一名男生之前有些糾紛 然後某天晚上 那個男生主動傳簡訊給我朋友 問我朋友 有空嗎 可以出來把他打一打嗎? 結果那個男生就過來找我們 然後我們就動手打他了 後來對方家長說要和解 但是開的價錢根本是天價 於是他們就說要提告 請問這樣如果真的提告 我們大概會被判什麼刑罰呢? 我們都沒拿武器 都是空手 對方嘴巴縫了9針 耳朵目前好像稍微聽不清楚 醫生說要在後續觀察 請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所犯者為傷害罪,刑事上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上,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所以也不是對方可以隨便開價. 三.本件若和解成立,則需請對方一併放棄民刑事的追究,以保障您們的權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kai 101-07-11 00:05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 我有一個朋友 和另一名男生之前有些糾紛 然後某天晚上 那個男生主動傳簡訊給我朋友 問我朋友 有空嗎 可以出來把他打一打嗎? 結果那個男生就過來找我們 然後我們就動手打他了 後來對方家長說要和解 但是開的價錢根本是天價 於是他們就說要提告 請問這樣如果真的提告 我們大概會被判什麼刑罰呢? 我們都沒拿武器 都是空手 對方嘴巴縫了9針 耳朵目前好像稍微聽不清楚 醫生說要在後續觀察 請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7-11 00:12
您好: 對方可能會提起普通傷害罪之告訴。 若傷勢嚴重,達毀敗、嚴重減損身體機能的情況,則會是重傷害罪。 建議盡量與對方和解,達成共識後簽立和解書,並載明放棄一切民刑事上之權利。
kai 101-07-11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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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宇軒 (蕭律師) 101-07-11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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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 101-07-11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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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人 101-07-10 15:03

律師您好:

我的住家是位於裡地之透天房屋,因房屋座落土地無直接連接到計畫道路,當初購屋時有取得地主之私設通路土地(即社區內道路,所有權人為數位地主共有)無償通行權及無償使用權(供停車,庭院使用)同意書,可最近裡面住戶(部分為地主,部分非地主)大家集合於社區入口做了一道鐵柵門(經詢建管科為違章),要求所有人均攤,本人因認為該門為手動,易造成進出不便,且為違章及可能有私權糾紛,便拒絕參與,但其他住戶仍舊將門完成設置且定期於每日晚間21:00至早上08:00將門上鎖,且要求本人必須參與負擔才提供本人鑰匙,否則造成進出不便是自己的問題,因多次於晚間十點返家後被鎖於社區大門外,報警也無人願意應門,本人一狀告上法院,以全體鐵門設置人為妨害自由被告,孰知檢察官以「民主社會應尊重多數決,此門設置為維社區安全,全體住戶均已同意並負擔之,為維社區鄰里關係,原告拒絕取得鑰匙,造成進出不便為個人之行為,非他人之故意行為」之理由不起訴,這樣的理由合乎法律規定嗎?通行權為本人取得此房屋產權時同時取得之既有權利,今他人於其上加以負擔,要求我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能行使我原本權利,本人有配合之義務嗎?

此種作為不觸犯刑法304條嗎:「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1.本人於偵察期間有發存證信函給全體鐵門設置人,且於偵察期間鐵門便不曾鎖上,此也成            為檢察官不起訴理由之一。

      2.房屋所在地雖稱社區,惟均為產權獨立之土地建物,非屬區分所有之產權類型。

 

(1)    刑法犯罪與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要件是不同的,對方縱使侵害了袋地通行權,仍不代表必定成立犯罪。要成立妨害自由罪,必須非法侵害他人自由法益。例如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或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等,刑法犯罪要件原則上是比較嚴格認定的。

(2)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之規定。依您的敘述,您的土地屬於袋地,原則上有袋地通行權,但袋地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所以利用他人土地通行並非當然無償的,所以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本無義務無償提供袋地所有權人通行。但是因為您買房子時提供無償通行,所以是不得再要求就通行部份再收費的。不過其他人以大門阻隔通行雖不妥當,但是一般觀念會認為是對公眾有利的安全事項,符合法律上「適法的無因管理」,就因有益所增加的費用,確實可要求受益者為負擔。當然你也可認為您並不因此受益,可是這種說法是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的,所以仍建議您再跟其他鄰居進行協調看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bula 101-06-26 10:55

您好

我跟補習班目前有退費的糾紛,依照台北市短期補教管理
我與補習班合約為36+1個月,總金額76000,在上過一堂課後,我就提出退費申請
(有退費申請證明)

第二十五條  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第三十三條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所以我提出 76000 / 6 (分六學期) * 0.3 (我方支付30%第一學期的學費)  = 3800

接著補習班就以內部流程為由,再也不回應,我跟主管機關,台北市教育局投訴,由主管機關發文,限兩周回應,也同樣不理採,而且也沒回覆教育局


現在教育局也拿他們沒辦法,難道我就只能讓他們以內部流程為由,無限的拖延退款嗎

 您好,

        因退款金額不大,若要直接提告並無實益,建議直接請教育局依法處理(教育局一定有控管機制),或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既然補習班不願意退費,您可以跟補習班說再不處理就要提告。要向法院提告的話,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在「支付命令」記載如您所數計算方式之補習班應退費之數額。由於本案的金額未滿10萬,係屬小額糾紛,通常開一次庭就會結案。不過在開庭前通常會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才會進行審理,您這時可以主張自己已經終止補習班服務契約,要求對方返還補習費用,如果補習班的人員未出席,法院就會依您的請求判決。屆時確定後再去執行補習班財產即可。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50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屎蓋萬 101-06-19 14:44

您好:)我是大學剛接任的系學會會長最近常常接到廠商的電話
昨天接到一通電話 是一家衣服廠商打電話來因為我已經有考慮好的廠商 所以直接拒絕他他就說了很多很多理由 要我再考慮 並且前往他的公司詳談於是 我想說 多聽一家廠商也好 所以我就過去了
一開始當然是笑臉盈盈的跟我說他們的衣服品質多好多好但我也一開始就表明我的態度: 我在乎的是價格 品質是其次然後就講了很久很久 差不多一小時後= =他就跟我說 「要我先決定與他們合作,其他價錢好談」於是我拒絕,並且說要回去跟其他幹部們討論然後他就一直盧一直盧最後我受不了了覺得好像也就那樣所以我就答應了(但是沒有很情願)
一切談好以後 什麼價格優惠什麼的都談好了!!!!!!!!!!!!!合約也簽了
由於我未滿二十歲 也沒有帶印章(私章)(會章)所以蓋了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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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家想想覺得自己被半強迫的決定並簽下合約而且自從我答應了說要跟他們合作 他的態度就變得很強勢重點是現在算了一算 別家比較便宜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想毀約 可以嗎?
因為我未滿二十也沒有付訂金但是蓋了手印 可是沒有蓋私章與會章這樣合約成立嗎?如果毀約 要負法律責任嗎?
PS合約內容第九條(違約罰則)1。此合約從101年六月十八日後正式生效,時間內郁取消務必本人親自攜帶合約至甲方門市辦理,逾期即成立生效。2。簽約後需於101年九月三十前下單製作,如逾期訂購者視同違約。以方如有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之情事者或以方解除契約,除乙方所付訂金由甲方沒收外,乙方並應賠償甲方總標的金額之1/2做為懲罰性違約金,如甲方仍有備料損失,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本合約書所衍生之糾紛,甲、乙傷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方需負擔相關訴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

 

謝謝你~~~~~~~~~~~~~

林智群 (klaw) 101-06-19 18:05

蓋手印跟簽名一樣有效,你只能主張你未滿20歲,由父母出面把你的意思撤銷,不過對方也可能主張你的言行看起來已經滿20歲了,契約應該還有效

屎蓋萬 101-06-19 22: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蓋手印跟簽名一樣有效,你只能主張你未滿20歲,由父母出面把你的意思撤銷,不過對方也可能主張你的 ... (恕刪)

我知道了 謝謝你~~~~~~~
但是由於過程是半強迫的方式

不能主張這點嗎?

 

對方可能主張什麼??? 

(1)  如果您是”代理”大學系學會簽訂契約,但因為你本身未滿20歲,雖然您是系學會會長應該也有代理權限,但是您可以告知您父母這樣子的狀況,基本上如果他們也認為不妥,還是可以不予承認或同意,這時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者是如果你跟對方說系學會後來不同意,不承認你定的契約,也是另一種方式。又如果您是以個人名義簽名,而非代表系學會的話,更可以請您父母出來處理,只要這時您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契約的話,契約就會無效。

(2)    如果契約是無效的話,那就不必受契約所拘束。但有效的話,就要按照合約的9條第2項付違約金;至於定金部分,由於還沒付定金,所以對方是無從沒收的。

(參照民法第3、77、10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蓮妹 101-06-18 20:32

各位熱心的律師,您好:
一、事情是:
我奶奶今年去世,我奶奶只有二個小孩,一個是我爸、另一個是我姑姑,我爸、我姑姑要分我奶奶的遺產,不知有那些款項是可以作為遺產分配前的扣除額?
有那些款項是得作為扣除額的?

二、想請問下列費用,可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一)、奶奶去世後的大大小小喪葬費用 (例:喪儀社的費用、火葬場的費用、祭拜水果用品的費用、祭拜期間請餐廳置辦午晚餐的費用等)

(二)、我姑姑早在民國70年左右即出嫁到外縣市,在奶奶生前,我姑姑平均一年回來二次探望奶奶;在我姑姑出嫁後,奶奶都是由我爸爸獨自扶養,奶奶的一切日常生活開支都是由我爸爸獨自負擔;想請問「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這些費用得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三)、上面所說的「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若是得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的話,該怎麼證明呢?
1、醫藥費,若是已無單據的話,可否直接向醫院申請「所有奶奶就診的費用紀錄」,以此作為證明?
2、健保費,若是已無單掾的話,可否直接向健保局申請「所有奶奶的健保費繳費紀錄」,以此作為證明?
3、看護費,付錢給看護時,並無收據之類的紙本證明,該如何證明呢?
4、生活費、營養品費用,這是長期每日的花費,該如何證明呢?

(四)、在奶奶去世後,我爸爸就主動拿給我姑姑「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並說「這是奶奶的遺產」,試問這筆「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1、若上面所說的「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作為扣除額,因當時僅有親屬當面作見證,並無紙本收據之類的證明,則該怎麼證明呢,僅有人證能成立證明嗎?
2、若上面所說的「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作為扣除額,則計算方式是否為:假設奶奶的遺產有100萬,由我爸、我姑姑分,則我姑姑最後可拿到的遺產數額是否為「34萬  [ (100萬 / 2人 ) – 16 萬 =  34 萬 ] ?

三、我爸爸 和 我姑姑 在均分 遺產時,須不須要立紙本證明,以證明彼此已確實拿到應得的遺產數額,避免以後再生任何糾紛?須不須要有其他的人作為證人

四、額外問的是:我爸爸在奶奶去世後的第二天,就把奶奶在郵局所有的定存轉入我爸自己的戶頭內,試問,若是我姑姑要走法律途徑時,我姑姑能否向法院請求調出我奶奶生前在郵局定存的名細,以此作為分配遺產數額的依據?

最後,感謝各位熱心的律師耐心看完我的問題,也煩請能給予一些意見。
                                             
小女子萬分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喪葬費用可予以扣除

二.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此部分可以作為扶養費用,若可以證明均係您父親支付,而您姑姑未支付者,則您父親可以向您姑姑請求他所代為支付的扶養費.

三.即便是查詢到費用紀錄,但紀錄應不會記載由誰支付,所以此部分舉證仍有困難.

四.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當然屬遺產部分,可以先予扣除.

五.分遺產時,最好以書面寫明,以避免將來糾紛,此部分尚不須證人.

六.您奶奶的定存,法院是調得到的.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太善良 101-06-17 00:50

律師您好:

我的先生於兩年前跟社區內的住戶有傷害糾紛,該名住戶酒後鬧事與我先生發生扭打,事後該名住戶(X先生),驗傷,並聲稱要告死我先生。於是雙方進了警局,警察對我先生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但換成要對X先生酒測時,他閃躲後聲稱不要提告了!大家都是好鄰居。於是我們也是認為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就各自回家。並沒有對他進行酒測,而當天值勤的員警居然也沒有記錄此事。

     沒隔多久,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X先生申請調解,並且否認有喝酒打人,要求我方單方面賠償及認錯。我方不服,X先生自稱法律知識良好,法院很熟。要告到我先生失業。

於是沒多久,我們收到法院的刑事開庭通知,當天,偵查庭上檢察官認為X先生有喝酒就是不對,X先生自知理虧,同意與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和解

X先生說他住在此社區多年,希望我們可以張貼道歉啟事於社區內,給他留個面子,敘訴他是多麼寬宏大量,互生傷害事件就不在追究,息事寧人!而他願意私下向我們道歉。

當日下午,我們就在社區大廳互簽撤告書,當我先生詢問為何沒有和解書?X先生稱:都已經撤告了,又都是鄰居,怎可能再告你呢?不會再告了。

就這樣,過了兩年,期間沒有任何交集的兩年。

法律追溯期到期前的兩天,我們收到X先生對我們提出傷害損害賠償告訴。要求我方賠償20於萬。且,他還故意不去繳交裁判費用,確保等我們收到法院公文時已經拖過可以互告的法律時效

現在,我們單方面被告,卻無計可施,於是就於社區大會時,上台說出X先生玩弄的雙面手段。

所以,他又再告我們民事毀謗求償16萬,(他不敢告刑事,他非常熟獨法條)。

他現在言:1.道歉啟事(當然是打人的人才會跟他道歉,他又沒打人)

              2.刑事撤告,兩年後再告民事,就是他聰明,這樣我們就無法告他。

              3.毀謗他(他聲稱我們在居民面前說我們已經互相和解道歉,為何他還提出告訴!)X先生說~他沒有跟我們和解過,只是雙方同意撤銷刑事告訴,如此而已。所以我們所言不實。有辱他專業形象。

明明就是雙方都有錯,為何我們善良的一方,就要被這種精通法條的人欺負?我們選擇相信,和解

他卻打從一開始就策畫兩年後再繼續告發我們。

事發當時我懷胎9個月,他當著我的面說要讓我先生工作不保,導致我憂心無法入睡,隔日產檢發現羊水已經不見,醫生當日要求我住院,隔日緊急頗腹生產。X先生現在說,有什麼證據證明是他害我早產?我怎可以說是他害的,於是他要告我毀謗

(我有開立早產證明書)

請問律師;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有簽下刑事和解同意書,這不就是算和解了ㄇ?我們又不懂法律,怎知道還要附註民事和解

現在被他提告民事傷害損壞求償,就只能摸著鼻子挨打了。

但~他加告的民事毀謗,上面他稱我們完全沒有和解過,這...應該不成立吧?

律師先生?幫幫忙,我遇到這樣的人,心中真的很無奈,高知識份子,懂法律!卻是這樣運用於欺負人。

這位X先生的太太任職於鎮公所調解室秘書一職。

                         謝謝您的幫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在法院的調解室簽下和解同意書即已成立和解,至於和解內容及範圍需視您們的和解同意書而定,對方雖然提告民事傷害損害賠償,但他也必須證明他受有那些損害,有時和解也讓對方有機可趁,民事誹謗的部分,是否能成立尚有疑義,且他所請求的金額也不可能那麼高,您們也不用太牽就於他,以避免對方軟土深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洛商 101-06-15 20:49

您好~我室友今天去餐廳用餐,發生了點小糾紛!因此想請教諸位。

一、每人低消

1.至餐廳後,侍者將其帶至位子上,但發現價格與欲負擔之價格不同,而想離開餐廳,是否須付每人之最低消費

2.事前訂位,然到後發現與預期中價格不符(此處乃消費者之人為疏失),欲反悔,是否須付每人之最低消費

二、加收金額

事前訂10人位子,而有11人到,餐廳要求要再額外加收金額,是否違法?還是這部分是開放予餐飲業者各自訂定遊戲規則?

三、上錯食物

服務生誤將別桌之餐點送來,且被食用掉,但一直到結帳時才發現!請問消費者是否須負擔誤食之金額?

 

以上這幾個問題,還請各位大德多多幫忙~ 謝謝!

您好,

       1.只要您還沒點餐,無論是事前訂位或是已進到餐廳坐下,買賣契約都尚未成立。既然買賣契約都尚未成立,就沒有仍應付錢的理由。

       2.加收金額部分須視餐廳是一人一餐還是合菜式,並視餐廳是否有事先規定(例如飯店房間會規定二人房每多一人+多少錢之類),如果沒有的話,餐廳要求加錢就沒有理由。

       3.上錯食物,但仍然吃掉的話,業者對於應該上的食物會是債務不履行;但您室友對於吃掉的食物會是不當得利,二者可以互相抵銷,再看誰應補誰差價。

     

佩佩 101-06-11 16:50
不好意思~想在請教你一些問題~ 我想請問的是~我們6.12就要結束營業了~老闆娘若是去辦理歇業~那我們是不是就拿不到遣散費了~因為有聽說~我們告的是公司~公司沒錢~我們就不能求償了~那我們該怎麼辦~ 請問我們有需要申請?支付命令假扣押嗎~ 請問申請???支付命令假扣押或是有勞資糾紛的時候~公司可以辦理歇業嗎~若是可以的話~那我們的遣散費不就沒了~公司沒錢可以賠~那我們該往哪裡求償呢? 請問老闆娘可以在我們超商還沒結束時在同一地址開早餐店嗎~ 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能讓老闆娘付出他應有的代價呢? 請問我們要先去勞工局嗎?會不會來不及~明天是營業的最後一天~ 謝謝你~為我解答~我了解了很多~謝謝~
明天就要結束營業了,做這些事情都來不及的.事實上,除了還是要持續聲請勞資爭議協調外,前面提過還可以提出偽造文書(人頭負責人,另外還有勞健保薪資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訴訟,來促使雇主面對這個問題,而這個部份你們老闆娘就躲不掉了.
慈慈 101-06-09 19:31

我朋友前幾個星期出車禍
原因是他在看後照鏡沒注意前面有一位推手推車的阿伯(老榮民)
兩人均摔倒,路人也幫忙報警,阿伯被送到醫院
醫生診斷也有照X光只有"腳擦傷"

兩天後我朋友去他家探視,阿伯說已經好很多,人也不錯
因為長輩跟我們說行車糾紛要記得簽和解書,但因為我朋友覺得人家的傷都來沒好就叫人家簽不是很好,而且也覺得阿伯90多歲可能無法自己處理,所以連絡他的太太(40.50多歲的陸籍外配)可是那個外配都說她要上班什麼的

陸續兩個禮拜不定時探望,問阿伯有無看醫生,都說會去,可是似乎都沒再複診,後來又說要自行去骨科診所那種看就好(這段時間外配都沒出面,都說她忙要上班)
接下來大概2~3天他們就搬家了

結果現在外配開始打給我朋友,說那個阿伯骨頭裂開又說腫起來要住院,說我們有沒有保險,然後跟我們說阿伯不要住院,要再家,她要停工作在家照顧他,要我們負擔她這段時間的薪資什麼的....
今天她又打來說要跟我們談,說請她朋友跟我們說,他朋友態度不是很好,問他叫什麼名子姓什麼竟然跟我們說"不知道",就覺得很奇怪...............

有幾點我比較不了解
1.當下車禍時去醫院醫生診斷只有擦傷,為何過了幾天就骨頭裂開?

2.如果是這樣我可以合理的懷疑他並非是那時的傷嗎?(而且他們還有搬家,說不定是這樣受傷的)

3.我們都有關心他有沒有看醫生,他一直沒有回診,這樣是我們不對嗎?

4.那個外配她是否想要坑錢呢?(那個朋友是否是他的男友之類的)
很擔心他們會不會因為想要多拿點錢傷害阿伯
(我們已經有請保險公司處理,可是只有機車強制險)
因為我朋友身分是軍人,能負擔的也不多,希望不要走到法院這邊,要怎麼做對我們最好呢?
請有經驗的人 或熟讀法律保險業務的人幫一下忙給我們點意見好嗎!感恩!

現在想直接找阿伯簽和解書也難了
因為那個阿伯的親人就是他的外配
要找阿伯時打的電話都是她接的........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10 01:48

一、這要問醫生,可能要做詳細檢查才知道。有可能是一開始醫生沒檢出,也有可能之後所受的傷。二、你們可以懷疑,但要有證據。同樣的,如果真的上法院,你們否認骨頭裂傷車禍有關的話,對方也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兩者的關連性。三、如果可以證明骨頭裂傷與對方沒有按時回診有關的話,可以主張對方就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而減輕或免除此部分之賠償。四、現在首要申請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歸屬。再來請對方提供「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等相關支出單據,拿給保險公司核算一下理賠金額,再來跟對方談和解聲請調解。五、以上,謹供參考!

慈慈 101-06-10 16:17
回覆 黃毓棋 的發言內容:

一、這要問醫生,可能要做詳細檢查才知道。有可能是一開始醫生沒檢出,也有可能之後所受的傷。二、你 ... (恕刪)

謝謝您,不過我想問如果我們只有機車強制險,那位外籍配偶卻想要我們負擔她照顧她老公而不去工作薪水,我們應該怎樣判斷合不合理?

包子 101-06-06 17:46
律師你好,請協助提供我解答 【事件】向二房東承租北市鬧區店鋪一間。 【店面狀況及合約內容】 該店面是由二房東自己的店隔出來的,位於政府道路預定地上,簽約前房東有告知我,合約書上也有寫明地址。押金為兩個月租金。節錄合約如下。 合約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xx萬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店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合約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若提前離開,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2.此地為道路預定地,若政府徵收,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請求償。 【糾紛經過】 簽約後我以合約上地址申請營業登記證,承辦人員告訴我該地址並不存在無法申請,詳問房東才知道他們根本拿不出門牌也沒有申請過營登,但是我拿了一張他店內的發票,上面卻有店面地址,且該地址與合約上的地址並不相同,無法申辦營登讓我每天過著提心吊膽怕被稽查的日子。 後來也因為生意不好,我打算收店不想再付下個月租金,4/30電聯房東告知提前解約意願,並詢問是否能退還一個月押金房東答應,並給我5/1一日時間清空,並說扣我一個月押金以外還要支付5/1一日房租,隔週相約辦理解約事宜。相約日,房東反悔不想還我一個月押金,並告訴我除非有人在5月內承租,不然我都算是承租期間,所以要以那一個月分的押金當作租金抵付。我認為房東出爾反爾。 【請問】 1. 根據合約第18條,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租金押金我的解讀是同樣的,房東理當只能拿走一個月分的押金,我這樣的想法有錯嗎?法律押金租金的定義是什麼?是說我除了要被扣兩個月押金還要多賠一個月租金嗎? 2. 房東電話中答應讓我承租到5/1離開,並口頭答應退還一個月押金,若調閱通聯紀綠,法庭上可以列為證據嗎? 3. 我當初看到有地址我才簽約的,竟然根本沒有門牌也不能辦營登,我能以此為由向房東提告詐欺得利或是背信,要求償還我所有押金嗎? 4. 請問這樣的事件,我該怎麼做才好?
蔡明哲 (阿哲) 101-06-06 23:05
依你所述,雙方爭議的金額似乎不是很大,建議最好的方式是尋求和解。 另契約或約定原則上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亦可,所以只要能證明房東當時有承諾過,就會有法律上效力,不過困難在於如何證明。 最後,我認為此應僅係民事糾紛,不太建議貿然提出刑事告訴。

 

(1)由於本合約是「定期」租賃契約契約第18條約定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的性質是「提前終止契約違約金」,與租金並不相同。押金的性質是提供擔保之用,如果對方向您請求給付不成,就可以自押金取償;如果您沒有欠對方租金違約金,對方應該在契約終止後將押金還給您。依您的敘述,對方可以依第18條要求相當於1個月租金違約金,以及出租期間的租金

(2)除非租賃契約內有約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不然對方在電話中口頭同意您終止契約就已經發生效力了,所以您原則上是可以依據通聯紀錄做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證據

(3)如果對方在簽租賃契約前就故意以不實之地址使您陷入錯誤,且就是否能提供商業登記也為正面的答案時,簽約之後卻無法進行營業登記,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至於背信罪的部分,由於雙方彼此間必須有受託事務關係,原則上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糾紛是不成立背信罪的。如果您因此未登記而遭受到處罰等損失,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因不完全給付所導致的損害賠償

(4)您可以跟對方說他當初隱瞞不能營登的部份,可能構成詐欺,對方也因此需負擔無法營業登記賠償責任,以此要提出告訴之條件,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包子 101-06-06 17:45
律師你好,請協助提供我解答 【事件】向二房東承租北市鬧區店鋪一間。 【店面狀況及合約內容】 該店面是由二房東自己的店隔出來的,位於政府道路預定地上,簽約前房東有告知我,合約書上也有寫明地址。押金為兩個月租金。節錄合約如下。 合約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xx萬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店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合約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若提前離開,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2.此地為道路預定地,若政府徵收,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請求償。 【糾紛經過】 簽約後我以合約上地址申請營業登記證,承辦人員告訴我該地址並不存在無法申請,詳問房東才知道他們根本拿不出門牌也沒有申請過營登,但是我拿了一張他店內的發票,上面卻有店面地址,且該地址與合約上的地址並不相同,無法申辦營登讓我每天過著提心吊膽怕被稽查的日子。 後來也因為生意不好,我打算收店不想再付下個月租金,4/30電聯房東告知提前解約意願,並詢問是否能退還一個月押金房東答應,並給我5/1一日時間清空,並說扣我一個月押金以外還要支付5/1一日房租,隔週相約辦理解約事宜。相約日,房東反悔不想還我一個月押金,並告訴我除非有人在5月內承租,不然我都算是承租期間,所以要以那一個月分的押金當作租金抵付。我認為房東出爾反爾。 【請問】 1. 根據合約第18條,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租金押金我的解讀是同樣的,房東理當只能拿走一個月分的押金,我這樣的想法有錯嗎?法律押金租金的定義是什麼?是說我除了要被扣兩個月押金還要多賠一個月租金嗎? 2. 房東電話中答應讓我承租到5/1離開,並口頭答應退還一個月押金,若調閱通聯紀綠,法庭上可以列為證據嗎? 3. 我當初看到有地址我才簽約的,竟然根本沒有門牌也不能辦營登,我能以此為由向房東提告詐欺得利或是背信,要求償還我所有押金嗎? 4. 請問這樣的事件,我該怎麼做才好?
1.概念上押金租金還是有所不同,除非在沒有特別約定下,才可以在積欠租金的時候拿押金來抵。 2.建議您直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因出租人店面未辦理營業登記,導致租賃人無法合法取得營業登記營業出租人無法保持租賃物通常使用,提前終止租約。此時是出租人的責任,無庸賠償。 3.如果是契約有特別約定排除責任,依契約約定,提前終約要給出租人一個月租金,抵銷後出租人仍應返還一個月押金。 4.若要以此提告詐欺背信似有困難,難以認定出租人有犯罪故意,且此多為民事糾紛之範圍。
李小怡 101-06-05 18:58
我想請問一下 我之前在中途之家領養了一隻米克斯貓(有簽切結同意書) 後來因為跟家裡的大貓不合要送還 送還時間有超過二個星期(不合送養要二個星期內) 但在二個星期內我有提到要送還 在送還當日發現貓身上有黴菌(也帶去給醫生治療.連藥袋一同交回) 之後送養人要向我提出告訴 說我在發現貓咪生病沒立即送醫救治也超過送養期 這些細微問題我覺得太細了..怎麼都說不清 而且並不是送養回去就開始就有糾紛.. 送還日到現在已過半個月 是貓送養第二次被退回..才回頭來找我算帳(這什麼跟什麼啊) 我想提出切結書無效可以嗎 切結書是這樣的 對方是丙(我從頭到尾接洽的人) 送養人是甲(切結書上簽名人)(現在揚言要告我) 我是乙 從接到貓那一刻簽的切結書上只有甲的名字(甲不在場.已經簽好的) 沒有丙(丙未滿20) 也沒有代理同意書 請問我可以提出此切結書無效嗎? 如果在當場我也忘了丙是否有簽名(切結書在送回去時就遺失了..我這一份) 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還有甲在簡訊說我不老實..敷衍.. 這些我可以反告他妨害名譽嗎? 因為我看到這封簡訊時我很生氣..從頭到尾我並沒有置之不理? FB訊息都有留好資料 像這樣的官司需要請到律師嗎? 還有費用大概要多少 我可以反告他然後求償律師費及精神賠償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切結書部分,要主張無效可能有困難,本件仍應回歸到他所提出之告訴為何?而對方傳訊的內容,由於並非屬公然行為,所以也難以構成公然侮辱誹謗行為,另外請求的部分,律師費用並無法列入,至於其他損害的部分,當然可以作為請求的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李小怡 101-06-05 18:57
我想請問一下 我之前在中途之家領養了一隻米克斯貓(有簽切結同意書) 後來因為跟家裡的大貓不合要送還 送還時間有超過二個星期(不合送養要二個星期內) 但在二個星期內我有提到要送還 在送還當日發現貓身上有黴菌(也帶去給醫生治療.連藥袋一同交回) 之後送養人要向我提出告訴 說我在發現貓咪生病沒立即送醫救治也超過送養期 這些細微問題我覺得太細了..怎麼都說不清 而且並不是送養回去就開始就有糾紛.. 送還日到現在已過半個月 是貓送養第二次被退回..才回頭來找我算帳(這什麼跟什麼啊) 我想提出切結書無效可以嗎 切結書是這樣的 對方是丙(我從頭到尾接洽的人) 送養人是甲(切結書上簽名人)(現在揚言要告我) 我是乙 從接到貓那一刻簽的切結書上只有甲的名字(甲不在場.已經簽好的) 沒有丙(丙未滿20) 也沒有代理同意書 請問我可以提出此切結書無效嗎? 如果在當場我也忘了丙是否有簽名(切結書在送回去時就遺失了..我這一份) 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還有甲在簡訊說我不老實..敷衍.. 這些我可以反告他妨害名譽嗎? 因為我看到這封簡訊時我很生氣..從頭到尾我並沒有置之不理? FB訊息都有留好資料 像這樣的官司需要請到律師嗎? 還有費用大概要多少 我可以反告他然後求償律師費及精神賠償費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6-05 23:32
對方要提告訴?哪一種告訴?是毀損嗎?不過看樣子應該都不會成立刑事責任。 最多你跟對方就是民事糾紛,需否請律師處理,大概要考量經濟狀況、案情的繁複程度而定。
Abby 101-06-03 21:03
您好,請問我在5/11房東簽了房屋租賃契約(租店面),租期寫6/1開始期限1年,簽約時已先付二個月押金及6月份房租房東,可是因公司那發生些事短期內無法離職,所以5/30告知房東想先退租,當我問房東需要給他多少賠償金時,房東要求我付一個月租金違約金+5/11-5/31這20天的租金1.可是我契約租賃期限根本還沒開始,這筆錢對我不算小數目,請問這樣的賠償金合理嗎??(我還幫他把店面打掃乾淨又重新油漆了,真的不是惡意違約..)
2.請問因暫時達不到共識,所以房東目前沒有退我半毛錢,那這段時間內房東可以把房子租給其他人使用嗎?
3.最後請教是否可以提供解決此類糾紛的建議以及多少的賠償金是合理的呢,非常感謝!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04 01:15

一、詳細法律效果要以你們的租賃契約約定內容為準,以下僅依民法暨實務一般作法給予意見。二、租賃期限雖還沒開始,但你已確定要提前終止租約,一般皆會訂明提前終止租約之人應給付對方一至二個月之違約金。又5/11至5/31這二十天,你們是約定為「裝潢期」而免租金?還是自該日就開始起算租金?如果是前者,這二十天可以跟對方討論是否免付。三、你已經向房東終止租約,如果房東也同意終止(是否需房東同意應視契約內容而定)的話,他當然可以租給別人使用。四、本件個人覺得你的空間僅剩是否需支付那二十天之租金的問題,至於一個月違約金部分,並未逾越一般社會上之約定內容。五、以上,謹供參考!

 (1)  如果在定期租賃契約中約定”提前”終止契約就要支付違約金,對方是可以依照契約內容向您請求違約金的;而如果契約內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話,原則上對方是不能”直接”要求違約金,而只能要就終止契約的損失,請求賠償

(2)雖然您在租期尚未開始前,就告知”不欲履行租約”,但事實上,對房東來說還是所謂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這時候,如果契約上有明訂賠償要件,還要要給付違約金。而且,如果對方沒有明確終止契約的意思合意,他還是可以依契約要求您給付租金的。

(3)不過依您所述,房東似乎也同意租約不繼續,這時如果雙方合意確定,雙方原有的租賃關係就結束了。所以之後,對方是可以把房子租給其他人使用的。至於5月11日到5月31日當時雖然並非租期,但因為您不租了,這段期間也算是對方的損失,而您也已經裝潢佔用,所以對方要求這當期間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也是有理由的。

(4) 至於前面提到的關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違約金問題,如前所述,如果契約有約定,原則上就是按照契約履行。如果沒約定違約金的話,因為對方也可以請求因為您終止契約所受到的損害,而按實務作法,賠償一個月租金算是合理,但其實賠償金多寡都是可以談的,您仍可以盡量爭取。

(參照民法第453、45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蕭涵涵 101-05-29 00:08

甲方為本人乙方為動手同學,事情經過:乙方因為某些因素與甲方造成糾紛,乙方到甲方住所動手打人,甲方事後有去驗傷準備提告乙方,在學校處理下老師導談釐清事情經過,教官輔助下,調協和解和解時有寫和解書並以一萬元慰問金做為補償,甲方不提告。但和解書並非正式的一式三份,只有甲方寫一張乙方寫一張,內容差不多但不盡相同,正本在第三方(軍訓室)留查。甲方手中留存的是乙方寫的那張和解書影本,乙方反之。和解事後,乙方在外造謠不實,並無悔改之意。甲方受到自尊傷害,想再對乙方提告。請問律師,這份和解書具有法律效益嗎?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好,

       因刑事告訴權不可以事先拋棄,所以就算簽了和解書,實際上還是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但要注意傷害因為是告訴乃論,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要注意是否逾期。

阿火 101-05-28 12:21

3年前 莫名其妙被告 妨害性自主罪 對方還未滿16歲 因為跟他媽媽認事
金錢糾紛 經過開庭 不起訴定案
但是我鄰居 跟週為朋友一度認我是那一種強姦犯 因為被告的期間 正好
因為另一案件 再服刑 在監獄裡 因為被告這種罪 日子不好過 被嘲笑
被欺負 被異樣眼光對待 服刑完 又因為 這案件 傳單 出庭 被家人知道
兄弟女友 都把我看成強姦犯 防著我 我只好離家 雖然司法還我清白
但是 這些日子所受的 身心創傷 可否請求對方賠償

被判無罪 以經有2.3年時間 還可以 跟對方求償嗎 因為有一段時間在服刑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 如果您被判無罪的原因,是因為對方捏造證據,於無罪確定後,是可以提出誣告告訴。雖然實務上誣告罪是比較不容易成立的,但是如果對方完全出於虛構,則還是會成立的;但若是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告訴,仍不會成立誣告罪。又誣告罪並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20年。如果烏告罪成立之後,可以再請求侵害名譽權的民事損害賠償以及請求回復名譽,您可向對方要求賠償名譽損害的精神慰撫金以及請求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

(2)承上,誣告追溯期為20年,您提出刑事告訴,不會逾期;但是民事部份,雖然法律規定是在”知悉”後兩年,而你被判無罪已經超過2,3年,如果直接提出民事賠償,而認為對方有過失,可能會認為已經超過時效;但如果提刑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誣告”此妨害名譽之行為是在後確定,算當時才”確定知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有機會獲得賠償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樹 101-05-27 15:00

事情如下:
我透過網路報案方式向警政署提出有關對方是否,
有構成強制罪之事實,內容如下:
 你好

本人於民國99年底經朋友介紹參與一門號傳直銷

經營期間,我將當時認為的商機告之一長久無業友人xxx,

獲得楊志民認同依參與規定楊XXX辦了兩門台灣大哥大門號,

分別為09586xxxx5及0956682xxx。

沒想到XXX先生好吃懶做完全不參與運作,

要協助xxx發展事業也不理不採,當兩門號碼到繳費期後,

逼我代繳,並於99年底夥同兩名其友人,

強行要我簽下切結書本票,本人顧及朋友情面,

又害怕損及友誼只好簽下。

其實本人在這一方面也算是該傳銷業受害者,

我自己也辦了兩門號,但我都自認心甘情願認虧乖乖繳納。

99年至今101年5月已經代楊志民代繳兩門號一年半,

將近一萬五的金額,這一年半來不時接到xxx透過各類方式,

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已經造成本人極大精神困擾,

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

近來由於本人經濟稍陷困境有告之其會晚繳兩月,

xxx竟寄郵局存證信函限我於七日內繳清,

不然他要到法院強制執行本票

我真的已經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自救?

我可以:

 

1.反寄存證信函聲明,有關保證書及本票即屬無效,

法律上無義務之事,對方可能構成強制罪,

並可請求前代繳之費用

 

2.此惡劣行徑可向地方檢查署提出刑事強制罪,

確保你權益並以懲不法

這兩點是律師友人建議,不知道行得通嗎?

對方也曾經跟友人說過若我不按時繳,

會去買汽油如何等等。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幫忙

上面是我與警政署反映的問題,
原本警政署的回覆是說我已經透過律師及自救途徑處理,
建議我還是依我方式處理之。

後來朋友與我溝通後,我決定就不予以追究。
心想錢都繳了,男子漢算了。

沒想到案子還是送去地方警察局偵查隊那,
我說可不可以撤掉?偵查隊員說不能,
我去做了筆錄筆錄大至內容如上,
但我也強調我不會對朋友提出告訴,
這有記錄在筆錄內。

後來我朋友也被叫去做筆錄
偵查隊很可愛,居然把這事情弄大?
變成集團犯罪?跟我朋友說因為他夥同兩人,
就是集團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他一定要送檢查署。

這下我朋友打來哭鬧了......  說我不處理要反告我汙告罪?
天啊!我真是倒楣透了!
我也真的累了,我真的不想為這沒完沒了, 
而且我也念在他無業,精神狀況也有問題,
也不想牽連另兩名友人,目前案子偵查隊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送去檢查署,
送去的話,我可以撤銷這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嗎?
一件其實應該屬於帶點強制行為的財務糾紛
偵查隊硬要把它弄成集團犯罪,我覺得很誇張......
 
 

 PS我們都沒什麼錢打官司,我想要這件事就此打住, 只想認真工作跟生活

(1)   事實上,依您所述, 對方透過各類方式,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來對您造成極大精神困擾,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甚而較具體的情況是,對方曾經跟友人說過若不按時繳,會去買汽油如何的行為,已經明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    而法律規定,凡是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會開始偵查;而且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為告發,所以偵查隊的處置是依照法律辦理的。由於強制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透過被害人撤回告訴。您頂多和被告成立和解,或是在作證時表示對方的行為僅是財務糾紛,讓法官從輕量刑。至於您的告訴行為並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完全出於虛構的提告才會構成誣告罪。其實在實務上,你只要與對方和解,對方為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是很大的,只是要跑幾次法院會顯的比較麻煩,但是因為程序要走完才會結案,所以一般來說只能建議請配合處理。

(3)    另一方面,由於您不是被告,原則上不會因為官司而支出費用。至於被告可以與您和解,再請求法院為不起訴處分即可。

(參照刑法第304、305條;刑事訴訟法第228、24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查爾斯 101-05-24 00:54

律師,您好

最近因房屋淹水問題與管委會產生糾紛,尚祈釋疑,謝謝!

一、事由

位於2樓住家因大樓主幹管堵塞導致排水回堵淹水,因此透過社區內部流程向管委會提出損害賠償,並告知屆時管委會議召開我方將派人參加。

未料主委竟以時效性問題(我方並未要求一定期限內回覆,不知主委所謂時效性理由從何而來!?)為由,不召開臨時會,改以問卷表格交由各管委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名,作為拒絕賠償背書依據。

主委拒絕賠償之理由之一為水管內發現泥砂碎石,卸責為我方家庭去年裝潢工程導致,故拒絕賠償

於是我方向管委會提出清理水管發現之泥沙照片拷貝申請,主委以【檔案為管委會所有,不得用於私人用途】為由拒絕。

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上述調解調解不成立。

二、問題請益

1. 主委以問卷方式取代臨時會之召開致我方無法參與會議,也無法取得會議記錄是否合法?我方該如何因應?

2. 主委拒絕檔案之理由,經向公寓管理科人員確認,其表示該檔案屬修繕之照片,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是否為真?如是,除了司法解決一途還有其他途徑可爭取嗎?

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主委以問卷方式取代臨時會之召開致我方無法參與會議,也無法取得會議記錄是否合法?我方該如何因應?

A:以問卷方式取代臨時會,基本上係屬無效,所以您可以主張該臨時會之決議是無效.

2. 主委拒絕檔案之理由,經向公寓管理科人員確認,其表示該檔案屬修繕之照片,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是否為真?如是,除了司法解決一途還有其他途徑可爭取嗎?

A:該修繕照片是否可以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是有爭議,若本件進入訴訟程序,則可以請法官命管委會提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ndy 101-05-18 17:28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QQ盼 101-05-18 12:58

陳情書

說明:

      原桃園縣龍潭鄉三洽水段460地號

呂芳燒 呂芳標 兄弟  自民國35年登記,各擁有二分之一產權。

   依現況耕作至今五十餘年,相安無事,從未發生爭議。

 

一、  依照現460、460-8兩筆之面積和原登記簿之面積有明顯之落差。顯係當時協議分管之事實。

 

 

二、  就「耕者有其田」政策,依當時實際耕作部分,由政府放領徵收予佃農。理應和呂芳燒分管部分毫無關係。

 

 

三、  貴所於民國44年現況複丈圖也是和現況耕作相符。

 

綜上幾點請求櫃權責機關給予說明解釋。

 

一、    貴所當時之逕為分割,有沒有兼顧原地主之權益?

 

二、    民國44年460地號曾辦理位置測量,依該次測量測定範圍與現況耕作位置相符。當時之主事者,即應主動依法逕為更改,不是嗎?

 

三、    直到最近100年鑑界才發現錯誤,現兩造已發生爭議,為免引起糾紛,懇請貴權責機關盡快派員至現場勘測鑑定彌平爭吵保障地主之財產權是幸!

 

              田是我ㄚ公跟我伯公兄弟兩買來的 我伯公沒有耕作給佃農作~所以耕者有其田放領應該是我伯公的2分之1跟我門無關....

      結果地政事務所民國42年逕為分割錯誤!!!我門100年鑑界才發現錯誤!!!那現在我要怎樣去更正???

阿邦 101-05-15 12:19

前因:
先父遺留祖屋及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及建物,原有先父及三位叔叔共有
我與二個弟弟繼承後,三兄弟個人持份變為1/12。(目前尚未分割)
該屋為921地震後所造,當年取得使用執照後,有加蓋後方廚房,側邊水溝
(這二處有佔到鄰地,但是當年雙方誰都不知道)。
前年鄰居有意賣地,鑑界後才知道。因為祖父(還在世)及其中一個叔父,日前與鄰居(算是遠房親戚)發生糾紛。(雙方已經互嗆到祖宗,所以我認為已經無法調解)
導致鄰地所有權人<鄰居>對我家這塊地的所有權人(三個叔父加上我家三兄弟),提出侵佔土地告訴。

-------
我的問題是我想拆屋還地,但是祖父及叔父不肯!!(目前所有決定仍是由祖父獨斷)
我知道上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敗訴。但我家三兄弟該如何解脫??

我個人自己拆會有被告毀損的問題吧。
但是不拆,我家三兄弟和想拆的二個叔父會有刑事上的問題嗎?

-------

林智群 (klaw) 101-05-15 18:15

既然已經佔到別人的地,拆是一定要拆,拒絕也沒用,至於是否成立侵占,要看當時情況,如果建管單位都核發使用執照,表示公家機關也不認為有佔到其他人土地的問題,應不會成立侵占

小米 101-05-14 01:04

房子婆婆以買賣方式贈與給老公.原本我們也覺得把地契那些物件放在婆婆那邊沒關係.但是婆婆想要將房子賣掉.我們不同意.他就跟我們打不孝官司.老公是否有權利能請婆婆拿出土地房屋的權狀.若是婆婆一直不肯拿出來.我們該怎麼處理.因為婆婆為了打贏不孝條款的官司.對老公做了很多人身攻擊.我們也詢問過法扶的律師.雖然沒有動手打婆婆但是因為拉扯.也算是私暴.這樣的官司.似乎對老公很不利.但是老公只想要保護我們一家能有個安穩的居住環境.難道這樣也錯了嗎?婆婆為了打贏官司做了很多小動作.我已經盡力要老公不要生氣.現在更誇張的是婆婆根本想置我們於死地.因為他跟房客糾紛.竟然要求我們作偽證.指控房客.也不管我們作偽證後會有什麼後果.只要房子拿得回來官司打得贏~他都已經沒關係.請問~我們該怎麼拿回我們的房屋所有權狀?

沈恆 (沈律師) 101-05-14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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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101-05-14 06:00

 老公從高中就開始半工半讀.所以累積了數十年.存摺提款卡印章都放在婆婆那邊.在去年我們去從新補辦存摺發現.其中一本簿子應該有兩百萬左右但是只剩下三十萬不到.另一本簿子應該要有一百萬左右.但是只剩下差不多五萬元左右.因為簿子都在婆婆手中.平時婆婆領錢.也沒有經過老公的同意.基於尊重他.我們也不追究他把錢花到哪裡去.但是現在這樣看來.我們是否能懷疑他或許領了老公的錢去繳掉那筆數字呢?那如果真是這樣.我們又該如何保住房子呢?

陳旻靖 101-05-09 11:44
律師你好,想請問一下,如果今年五月七日和房東簽下店面租賃的的契約租賃時間為101年五月十日至103年五月十日,也已付第一個月的租金和二個月的押金了,但進屋整理的時候又有一個人來告知他才是房東,後來才知道和我們簽訂契的房東房子的所有人,另一個人是地主,好像二個人之間有金錢糾紛的樣子,請問一下那我們的契約還有效嗎???如何保障我們的權益??? 如果我們不租了可以退還本金和押金嗎???損失的部份可以求償嗎???謝謝~~~ 林智群 回覆時間:2012-05-09 11:23:25 應該由地主跟屋主自行協商,對你而言只要準時交租金即可 那請問???如果地主跟屋主協商不成,甚至協商破裂,那我們還可以使用嗎???
林智群 (klaw) 101-05-09 18:25
既然已經簽有租賃契約,屋主應該負起全責讓你有房子住,地主頂多向屋主請求分配你交付的租金
陳旻靖 101-05-09 00:55
律師你好,想請問一下,如果今年五月七日和房東簽下店面租賃的的契約租賃時間為101年五月十日至103年五月十日,也已付第一個月的租金和二個月的押金了,但進屋整理的時候又有一個人來告知他才是房東,後來才知道和我們簽訂契的房東房子的所有人,另一個人是地主,好像二個人之間有金錢糾紛的樣子,請問一下那我們的契約還有效嗎???如何保障我們的權益??? 如果我們不租了可以退還本金和押金嗎???損失的部份可以求償嗎???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5-09 11:23
應該由地主跟屋主自行協商,對你而言只要準時交租金即可
阿哲 101-05-07 03:25

您好,我遇到了一起糾紛,不知該如何解決,希望有律師能夠幫我解答
我與一名學妹有曖昧關係,此學妹有男友。4月29號凌晨,我載學妹至她友人住處,臨下車前有發生親吻情事,並非強迫情事。5月4號學妹男友約我談判,其友人說欲告我強制猥褻,當下我相當緊張害怕,所以簽了和解書但並無仔細觀看內容。偶後發現他們的報案單及和解書上內容與當時發生情事不符,上面說我以強迫手段逼迫學妹就範,學妹大聲抵抗掙扎,造成學妹手臂瘀青,但是實情是兩情相悅,我事後從行車紀錄器也獲得聲音檔,鏡頭是對車外,但卻清楚錄到聲音。他們在告訴書上及和解書上說學妹受到極大的精神創傷,但我們之後仍有通聯,是以APP程式通聯,我也有拍照存證。和解書上的約定經有法律常識有人觀看後發現對我極度不利,他們要求我付2萬元精神賠償,但卻未聲明放棄法律追訴權,友人說因為沒有這項拘束,所以他們若有心可以再度以此要脅我。我因此不知如何是好,和解書上有我和學妹的簽名,我們均已成年,所以是成立的情況嗎? 若我不付這精神賠償費,若真遭提告,請問罪名是否會成立? 我知道他們並沒有驗傷單。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回答疑問,或是能給我事情處理建議,謝謝

阿哲 101-05-07 09:39

我想再請問,簽和解書是為了避免遭提告,但今天我是否可以放棄和解書,走法律途徑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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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1-05-07 11:49

 謝謝律師的回覆,因為當初有點處於半被逼迫的狀態,雖然沒有用類似武力強逼我簽和解,不過仍是以不簽就直接報警的情況下來跟我溝通,所以我對這張和解書有滿多的疑惑,所以我也可以主張撤回這張和解書的意思,謝謝

再請問律師,我該怎麼主張撤回這張和解書?,是單方面放棄還是有什麼辦法使它失效之類呢?

 

鐵貓 101-05-06 15:19

土地代書簽立買賣合約書中註記賣方同意將所出售土地相臨之土地(同為賣方本人)簽力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予買方(包括日後繼承.贈與轉讓)在若干年或數十年後,發生糾紛時,現在於土地代書處所簽立之買賣合約書是否有法律上之約束效力.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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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相同的意思,所簽訂的契約就會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私法自治原則,人人有自由決定如何經營自己生活的權利,所以雙方合意訂立契約後,就要受契約的規定所拘束。除非是有發生契約無效或是解除契約撤銷契約、終止契約等情況,契約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如果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是有定期限的,經過契約約定的期限後,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可能就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契約還有一個相對性的特點,也就是契約效力僅是存在於契約雙方(含繼承人,承受人),但是如果土地賣給第三人,就不一定會受拘束,除非有做地役權的登記,才可對抗後手買家的,不然買家是可以不承認前面的契約的效力的。

(參照民法第1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馬 101-04-30 00:20

有幾件事想要請教各位律師

我的家族連我的父親有四個兄弟,家族名下有兩間房子

我們住其中一間房子,另一間則是另外三個兄弟一起住。

產權部份已有切割,但差在建物都有住人,沒有實際的變賣分錢,或是買下兄弟的產權。

產權部分目前我們擁有:目前住的房子地上建物,以及目前住的房子土地"三坪"的產權 

其它另一棟房子的地上建物、土地,以及目前自住的房子土地,都是四個兄弟來平分,
一個人分四分之一。

因為沒有實際的變賣,或買下其它產權,造成現在我家要重新改建,或要在外面另外買房子的麻煩,會這樣是因為兄弟之間只有一個比較能溝通、事實上兄弟之間也甚少說話。
也因為一些事情起過糾紛,加上爺爺奶奶也不在了。變成問題一直擱在那邊。

且另外有兩個兄弟經濟條件都不是很好。

 

目前想到的辦法是--------
目前住的這間房子,把其它兄弟的產權買下來。

但怕兄弟會獅子大開口,有什麼辦法可以來應對呢。
另外如果兄弟也都同意,想請教對於實際的流程、以及所有權的切割 

應該有什麼樣的做法呢?(例如先去地政事務所之類的,也有考慮房地產價格的問題

因為目前住新莊地區、房價還不是很穩定、感覺過一陣子會從高點中下降在提出會比較好嗎?)

例外想請教想要知道動產的價值,應該要去那個單位查會比較符合市價呢? 

因為父母也有年紀了,希望可以把房子改建或買新房子,讓他們住好一點的地方。
目前因為有現金,也考慮可以投資房地產
但目前的問題,造成很難去行動,希望律師可以幫忙解決。
或是有更好的辦法,都請律師可以提供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1-04-3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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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 101-04-25 10:10

如題,因為債務糾紛,對方逾期不還,且延期理由千奇百怪,已請媒體出來報導,

網友們有把影片上傳到youtobe.

 

我能在網路上看到對方親朋好友的臉書帳號,請問我可以私下傳訊息請他們看網路上傳的新聞影片,請教他們能否在這件事上幫對方嗎(也許對方欠錢不還是有其它原因,可以一起解決之類)?

 

我上面的舉動有可能會被對方告[妨礙名譽、洩露他人個資或其它刑責]嗎

您在私下傳訊息請對方親朋好友看網路上傳的新聞影片,請教他們能否在這件事上幫對方的行為中,如果沒有用侮辱字眼或以虛構事件貶低對方名譽,原則上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罪。因為新聞影片是由媒體公開播映,也是可受公評的事件,而請對方親朋好友看網路上傳的新聞影片,無洩漏他人個資,縱使新聞影片有涉及個人資訊,因為影片並非您製作或上傳的,原則上仍不能依此對您提告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郭靖 101-04-28 03:11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在私下傳訊息請對方親朋好友看網路上傳的新聞影片,請教他們能否在這件事上幫對方的行為中,如果沒 ... (恕刪)

 謝謝 廖 LAW,那我就放心了,實在是非常感謝

James 101-04-20 18:25

事情經過:本人今年三月六日在新竹市某家私立補習班報名上課考證照(動產經紀人)刷卡付了17600 補習費用總共17800,後來因為個人的因素不想上了想要辦理退費的手續,三月二十一日提出退費要求,實際開課日期為4月底(時間補習班沒交代清楚),補習班契約書上有寫一條,我付的17800元視同購買教材不得要求退費只能退還教材(教材費用占30%),所以說我要求退費時補習班人員說,如果我要辦退費我會很不划算哦...必須先扣除全額費用17800的30%,30%=5340
17800-5340=12460 然後12460必須扣一成就是剩下90%=11214 只能退11214然後教材會寄給我。
問題來了...我線上申訴消費糾紛 補習班有回函 搬出法規
一、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已繳費用之九成;自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超過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已超過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未經使用者應予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前項繳納費用係指實際已繳納金額,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在內。
3/22工商發展會有先發文給我,15日後未妥善處理再提出調解,我已經在4月初打去消保官提出調解,可是感覺他們的效率好差,消保官說現在等發文然後在過去現場調解
1.我有機會拿回九成費用嗎?
二、已繳代辦費未經使用者應予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當初我問消保官這條法規她說不管他,我沒上過課就是要退九成!!所以就申請了調解現在再等通知,補習班的立場就是總共退費60%...我的這種情形上面的法規定義在哪?
調解我有勝算嗎?我都不上課了妳給我教材要幹嘛..
我只想趕快和它們解決...別浪費我的時間還要請假去調解
2.現在4月中月底就開課了...我真擔心政府的行政效率,
如果真的拖到開課了,那我能退的費用不是更少,怎麼想我都很不划算。
法律的人麻煩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郭靖 101-04-20 01:14

如題,和一個朋友有債務糾紛,對方有簽借據分期,並說不準把此事告知他的好友,這個月分期截止日是明日,因為對方一直沒有動靜,所以我剛在他的臉書好友選了一個女生申請加入好友,主要心裡是想[藉這個動作來暗示他記得還錢)

結果他打電話兇我說為何加她好友,說我是不是想要爆料,我回說不是,只是單純想認識對方,他說,我說過你在找死,看我明天要不要還你錢,明天晚上8點在亞東醫院來單挑,去告我恐嚇啊...

以上句字讓我心生畏懼,但我來不及作錄音搜證,剛去警局想要報案但警察建議不受理,

警察聽了後認為你因為在做[暗示性的挑釁],令對方口出惡言,法官可能不會採信 (例如,加別人的好友,男網友以為我想要爆料...)

警察叫我作餌,如果對方打電話約單挑,叫我到時請鄰近派出所尋求保護,然後現場拿手機說要錄音錄影,再看對方態度... 

我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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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剛 101-04-05 13:31

我在兩年前2010年的5月硬著頭皮買下了一間房子
剛住進去時發現電視畫面不是很清楚,但勉強還可收訊台視及中視
因為我大都是從網路獲取資訊,平常不太看電視節目
所以就沒有再進一步處理了。

去年9月突然第四台人員登門告知我們家私接訊號
將會通知公司的"法務人員"來處理,並表示要強制斷訊
當時已向第四台的人員表示家裡的電視根本很少在看
也明白表示根本不知道線路在那裡,並未私接,所以請對方斷訊沒有關係
業者轉而強調因為線路已接了相當長的時間
所以要我們自行決定是要付費收看,還是要走法律途徑
另告知重新申請可以不追究之前的費用,希望我能考慮付費收視
當時因為所買的房子因個人因素不得已要在年後賣出
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及糾紛,接受了業者建議裝了根本不想看的第四台...

大約繳了四個月的費用後,今年初終於搬家並委託仲介房子脫手
便未再繳第四台費用 (房子已是空屋),於是事情暫時告一段落...。

三個月後竟收到業者寄來的存證信函,且附了一張當時繳費的收據
赫然發現第四台要我們簽名的收據中,有幾行小字提及:

"台端經本公司檢測並非有效收視戶,卻接取本公司電視訊號...,...X年X月同意申裝並收視一年..."
當時只是向第四台要一張繳費收據,現在細看才發現有玄機
感覺像是欺騙消費者簽一張被誣蔑的證明來保障業者
當下根本未儘告知義務,誰也不會想到去細讀一張收據的逐字逐句
若是連拿一張繳費收據都有可能被騙,那真不知道什麼可以相信!

請問現在面對這張對消費者不利的收據及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
如果此事件造成個人名譽受損或被誣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是否有人有相同的經驗或類似的情況正在發生,這該找那個單位協助呢?

小剛 101-04-05 13:23

我在兩年前2010年的5月硬著頭皮買下了一間房子
剛住進去時發現電視畫面不是很清楚,但勉強還可收訊台視及中視
因為我大都是從網路獲取資訊,平常不太看電視節目
所以就沒有再進一步處理了。
去年9月突然第四台人員登門告知我們家私接訊號
將會通知公司的"法務人員"來處理,並表示要強制斷訊
當時已向第四台的人員表示家裡的電視根本很少在看
也明白表示根本不知道線路在那裡,並未私接,所以請對方斷訊沒有關係
業者轉而強調因為線路已接了相當長的時間
所以要我們自行決定是要付費收看,還是要走法律途徑
另告知重新申請可以不追究之前的費用,希望我能考慮付費收視
當時因為所買的房子因個人因素不得已要在年後賣出
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及糾紛,接受了業者建議裝了根本不想看的第四台...大約繳了四個月的費用後,今年初終於搬家並委託仲介房子脫手
便未再繳第四台費用 (房子已是空屋),於是事情暫時告一段落...。三個月後竟收到業者寄來的存證信函,且附了一張當時繳費的收據
赫然發現第四台要我們簽名的收據中,有幾行小字提及:"台端經本公司檢測並非有效收視戶,卻接取本公司電視訊號...,...X年X月同意申裝並收視一年..."當時只是向第四台要一張繳費收據,現在細看才發現有玄機
感覺像是欺騙消費者簽一張被誣蔑的證明來保障業者
當下根本未儘告知義務,誰也不會想到去細讀一張收據的逐字逐句
若是連拿一張繳費收據都有可能被騙,那真不知道什麼可以相信!請問現在面對這張對消費者不利的收據及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
如果此事件造成個人名譽受損或被誣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是否有人有相同的經驗或類似的情況正在發生,這該找那個單位協助呢?

您好:

建議您可先向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申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靛藍 101-04-01 23:21

我想問一下,我二十五至二十七歲的時候,因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發作。指自已十三歲至十五歲得到精神分裂症,剛好我投保的時候,是十三歲至十五歲,事實上十三歲至十五歲完全無暴衝、打架、金錢糾紛、休學這一些問題,這一些我的父母都可以幫我作證。

 

我去看中醫的時候,因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發作,都會亂說,自已國中十三歲至十五歲得到精神分裂症。可是醫生沒有經過問診,只憑患者的主述,就判斷我國中就有精神分裂症,會不會太牽強了,因為主訴跟本是不能夠當作證據,尤其病人正在妄想。

 

後來我在台中大里市遇到一個男醫師,他說精神分裂症在中醫來說,完全是一種神志領域,要讀很難讀,要教也沒有人教你,跟本沒有幾個鷖生會,況且其它的醫生,如果有經驗,應該會經過詳細的問診,而不是問你,你什麼時候,得到精神分裂症,然後開藥,就叫你走人。

 

後來我去鹿港診所、彰化市診所、埤頭診所看,他們都說對精神分裂症很有了解,為什麼開出來的藥,都是精神官能症的藥。後來,上網查,自已去看二、三十次診才發現,所以的看診的,只不過是一秒把脈,沒有問診,病歷就亂打一通,精神分裂症,算是一種不治之症,怎麼可能一秒把脈就可以窕全了解的呢?而且連問診都沒有,而且精神分裂症又劃分很多種,很多種又劃分幾十種,憑什麼一個中醫師,一秒把脈,就可以完全了解精神分裂症病況如何,不會醫就不會醫,還把自已當作神醫,欺騙客人,算詐欺,如果真的用心醫,應該詳細問診,把脈,針灸多齊下去合力治診,就連高雄的中醫師,醫治病人,只會說,醫治病人只有偏方,至於腦學,他完全什麼都不懂,精神分裂症就是腦學,腦學是最難為研究的醫學,憑什麼一秒就可以確定我的腦怎麼樣了。

 

我在秀傳看診了四年,四年共住六次院,開了六張診斷書,前三張都叫急性精神分裂症,被保險公司查了三個月,後三張叫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只查了二個禮拜,錢就發下來,這六張診斷書可以當作物證。

 

我父母可以時?作證,我平時狀況怎麼樣,如果有異狀,馬上就會送進去住院一陣子,絕對不是像中學那樣子,為了欺騙病人花大錢,光一副精神分裂症的藥,就要上百元,十五天下來,就要花五、六千,還自我吹噓,醫治了很多人好起來了,如果真正能好了,精神分裂症,就不會有重大傷病卡和殘障手冊,光憑幾間診所,端著中醫學的中專,招搖撞騙,我可從來沒有聽過有哪一個醫生說過精神分裂症是可以醫好的,從來沒有。

靛藍 101-04-02 00:16

請詳細回答我每一個問題,因為對我很重要,如果在此找不到解簽,我明天將主動預約彰化的法扶 會,因為我是精障,所以是完全免費的。

靛藍 101-04-02 10:41

 請問大家律師,是沒有遇到相關主題嗎?

靛藍 101-04-02 21:05

請問一下,這一個問題,真的很難回答嗎?我問保險業務員,他們給我的答案是一半勝一半負,但是我不知道律師的意見是說什麼?因為我也非專業,什麼話都不敢講,如果要找法扶基金會,還要找一大堆資料,看符不符合資格,而且資格符合,但提出的內容不夠明確,法扶的律師也不會理你的案子。

靛藍 101-04-02 23:35

 有居住在彰化是法扶會的律師,我是精障,我想委託你們案子。

靛藍 101-04-03 21:35

 這一點應該很簡單呀!為什麼沒有一個律師肯出來說話呢?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nick 101-03-29 13:04

本於去年標得一法拍屋,確認該車位屬法定車位,只有公設比較大,無權狀~但在管委會上有登記該車位屬於前屋主!點交後發現前屋主與同棟大樓鄰居有財物糾紛,在銀行貸款未清及權利設定期間將車位以讓渡的方式進行讓渡!!目前鄰居主張讓渡有效堅持不願返還車位,要求走法院再說~請問我可以告他侵佔嗎?或要怎麼做~他堅不還的理由是我的權狀沒寫車位~

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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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當時拍賣範圍到哪裡

如果確實也包括車位

是可以依民事訴訟訴請對方應將車位返還

至於是否構成刑事法上侵占

畢竟對方沒有主觀意思

確實也是前屋主讓渡給他

他應該也有支付相當對價關係

不容易構成刑事犯罪

nick 101-03-29 13:3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確認當時拍賣範圍到哪裡

如果確實也包括車位

是可以依民事訴訟 ... (恕刪)

 因為車位屬於公設而公設不點交,所以在法院拍的標地物上並沒有將公設寫入在內~

只能從權狀看到有車位的公設比是沒車位的兩倍

nick 101-03-29 13:43
回覆 nick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前屋主所有權在被銀行設定抵押未塗銷期間進行讓渡不是應該無效嗎?依"抵押權追擊性"來說~

 

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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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101-03-29 14:54
回覆 nick 的發言內容:

本於去年標得一法拍屋,確認該車位屬法定車位,只有公設比較大,無權狀~但在管委會上有登記該車位屬 ... (恕刪)

 請問那我可以請律師代為提告?若對方敗訴全由對方支付嗎?另外一般這種情況訴頌約要多久才宣判?還請幫忙回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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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101-03-29 15:16
回覆 nick 的發言內容:
回覆 nick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一般像這種案件律師費要多少錢?一審、二審各是多少?若自己到法院提告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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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 101-11-30 19:24

不好意思,我也有同樣的問題,我可以請律師代為提告?若對方敗訴全由對方支付嗎?另外一般這種情況訴頌約要多久才宣判?還請幫忙回答~謝謝!!

郭靖 101-03-27 11:09

如果債務糾紛,申請支付命令,法院核準強制執行的話,若欠債人共欠3萬元,但戶頭只有6千元...

請問: (1)會第一個月自動通知欠債人的戶頭銀行把欠債人戶頭的6千元移轉借款人的戶頭嗎?

        (2)第二個月後欠債人工作薪水而戶頭又有錢時,該??欠債人的戶頭銀行會自動把欠債人

           的戶頭金額自動移轉借款人的戶頭直至還款至3萬元為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