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在電視購物後,使用貨到付款,貨品寄送到家,臨時決定不需要此商品,拒收商品,這樣有違法嗎 ? 因對方公司認定這是蓄意濫訂商品,不收此商品就得走法律途徑 !
我們在拒收商品時也無任何單據證明拒收,貨運公司也說沒有拒收單據,我們需要再向貨運公司 提出已經退貨的證明嗎??
地方政府消費服務中心說可以寄存證信函告知消保法第19條可以在7日內退貨,但無公司名稱及地址,只知商品名稱,詢問商品聯絡人也不願意告知我們公司名稱及電話、地址
當時拒收是否已經符合消保法「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
對於 電視購物公司的一再威脅要提告 請教該如何應對處置?
謝謝您~









因在道路上遇到任意超車, 因按他喇叭!
卻遭到對方檔車,並且下車拍打我的車子並出口出惡言~
請問我可以告發他嗎? 讓他得到教訓~
因車上有小孩,也被他行為舉止嚇哭...所以我希望可以讓此人受到法律制裁...
vu,4vu,4
~~







律師您好,
情況陳述:
敝人已年滿25歲,於去年離家與女友同居獨立生活,
數月後母親以不明方法查知住處並聯繫我以我住處有問題為由,
將我跟女友約出見面,然見面後卻以濟公師傅通靈說房子有鬼等理由要求我們搬家,
當我女友不在時又私底下不斷灌輸我女友很差快分手趕快"搬回家"等言語;
原本尊重母親,著手尋找新住處,母親又多次致電催促騷擾欲將我跟女友約出見面,
敝人當時不堪其擾選擇不接手機避不見面,
然事後卻多次遭到母親到住處堵人,
回當時住所時需經常注意母親是否在樓下等我出現...
甚至有天回家發現家裡遭鎖匠開鎖進入,置於家中的備份鑰匙也遭取走,
致電給母親詢問,卻以擔心我人身安全(擔心你死掉了!)為由毫不介意自己入侵民宅。
這期間也經常打電話到我公司專線長時間跟敝人碎碎念要我搬回家分手的事情,
次數多到公司覺得我私人電話太多,觀感不好,導致我也丟了工作。
數個月後的現在我已經搬家並替換手機/換新公司,而如今母又用不明方法找上門來,
騷擾我跟女友的居住安寧,舊事重演。
我以往本著尊重老人家的心態始終不願循法律途徑,
想以溝通解決,可惜看似已經不可能。
以下為問題:
1.請問我該使用甚麼法律約束我母親的脫序行為呢?
2.查詢住處的不明方法該如何防範呢?
3.若緣分已盡須提告甚至斷絕親子關係,我還有權利探視/照顧母親嗎?



是這樣的。我們家前幾天買了一間房子,房子是要登記我跟我妹的名字。
但簽約當天,我不在現場,只有我爸我媽我妹在場!我也沒簽任何的授權書、同意書、委託書。
本來仲介說,我不在場是否要改天簽,但我爸說沒關係,她(←指的是我)同意,所以由我妹代簽就可以了,但我有疑問,雖然我爸是我的法定代理人,但問題是我已經成年了,我也並沒有任何的授權書、同意書、委託書,這樣我妹可以代簽嗎?這樣的買賣算合法嗎?
還有,當初仲介有讓我爸簽議價書,付了100000斡旋金,但我想問,雖然是我爸付的金,但最後簽約的是我妹,要買的也是我們兩的名字,這個程序是對的嗎?不是應該要我跟我妹來簽這個斡旋書,這樣最後簽買賣契約書才對嗎?
另外,我妹簽了買賣契約書後過兩天,我才知道他們買房子,但我不願意,想解約,請問有審閱期嗎?如果我堅持解約需要賠償什麼費用嗎?會不會害到我爸我妹要背什麼法律責任嗎?







我想要請問這條《妨礙秘密》的相關法律問題
有位女生傳自己裸照給網友A(男) 後來他們吵架過後
網友A氣不過 就私底下傳那位女生的裸照給我
那個網友A就利用我 叫我PO到無名小站去後
網友A利用遊戲廣播告訴各大網友裸照張貼處
後來照片本人知道後 就去告我和那個網友A妨礙秘密
我們已經開過1次庭了 那個女生在法庭上說要和解
女生說:她不要我們賠償她錢,她只是想讓我們記取教訓
之後法官就說 我們後續會到調解會去
可是前幾天被害者找我談賠償的事情
但是對方說要賠償八萬到十萬她才要跟我和解,這樣合理嗎?
她說要的話就直接到警察局私下和解,不需要到調解會去了
我想請問賠償金是由對方說多少就多少的嗎? 還是要遵循法律條文賠償呢?
那他這樣私下和解跟到調解會有什麼不同嗎?


我的房子因鄰戶違建受損,有結構安全破壞生命財產危險,拆除隊在民代關說下不拆違建,到監院陳情業務處只幫兩邊轉公文,沒有監察委員出面調查,事情不了了之,最後到法院提告,卻真正見識台灣司法的黑暗。一審有法院囑託專業鑑定報告不明滅失,跟我的有利證據被張冠李戴,以及法官的任意心證做出的烏龍不利判決,幸經二審法官呂太郎親自履勘、追查鑑定報告及傳政府山坡地社區安檢技師出庭做證,終於判決對方應拆違建排除對我所有權妨害。但三年多法院單方面聽信對方無證據說詞「拆除有山坡地危險需請照補強」,並任由對方說謊做假,兩次稱要請照都因不實理由作罷﹝為工務局函推翻﹞,明顯為顯有能力故意不履行。我忍無可忍聲請依法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執行,法院竟要我出錢委任建築師,“限五天內提出替對方申請補強執照的書證,否則駁回我強制執行聲請”,我忿忿不平檢舉事務官利用職務上機會圖利,幫債務人免除執行,法院只好把球又丟回債務人,但讓他到現在無限期拖延。我後來查到事情為何如此離譜:這位頂替訴訟的人頭債務人﹝地檢署緩起訴書證明為假買賣﹞為台中執業醫生,真正所有人為家族詐欺集團通緝前已潛逃出境,他太太是台中法院高階法官,與一審法官為台大法律系同學,進入執行程序不僅一起到現場參加會勘,而且書狀與債務人筆跡不符,甚至由台中地院郵局投遞,足以確信是太太冒名製作,卻成為執行法院玩弄程序的最高指導原則亦步亦趨、完全遵行。我一再具狀聲請、異議遭置之不理,向院長、庭長陳情檢舉,也由法院文書單位鸚鵡學舌,以法執行事務官說辭回函答辯。知情人都說再拖十年也不可能從法院討回公道,必需鬧大引起媒體報導才有用。我是七十困窘老婦,雖多方聯絡媒體,然而台灣太亂已至無政府狀態,光怪陸離事層出不窮,除非我自焚、跳樓,不可能引起媒體注意。只好公開徵詢:是否有敢得罪法院、精通執行程序的正義平價律師,敢於出面爭取司法正義﹝神話吧!﹞。

律師是在野的法曹,心中都有正義感,每位律師都是拼著生命危險,為了正義跟法院據理力爭,所以才有所謂人權捍衛者之稱。而我們律師在接案過程中,心中也會判斷孰是孰非,而更重要的是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證據不足,縱使您說的再有理,也不能浪費您的金錢接案,畢竟,我們律師必須依照律師法的精神處理。台灣律師是台灣能民主自由的起點,想當初爭取解嚴時的民進黨人中有多少位是律師,就足以證明律師的重要性。律師是整個台灣司法界的監督者,也是台灣社會司法貞操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您有冤情,或許您應該把相關證據跟司法的第二道防線-檢察官訴諸,但必須提醒您,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他人,是會觸犯誣告罪,所以,您一定要準備相關資料,詢問當地律師您的證據是否足夠控告,您當地的律師公會對於有冤之人,一定會稟持著熱情的心去幫忙您的,而當地律師公會的理事長或各位理事也是因為熱心才會出來競選,您也可以請教他們,畢竟理事長及各位理事都是當地律師的表率。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有冤之人也提供很大的幫助,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會長更是公益聞名,您可以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諮詢時間,將您的冤情跟他們說,相信您一定能平反的。當然,您也可以跟當地的立委辦公室陳情,只是個人認為畢竟這是非法律的途徑,個人並不建議您這樣做。
以上提供幾條您可以諮詢的對象,個人淺見之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吾母為三姐.父親於民國88年10月3日往生.留下2筆田地.及一筆建地及建物.三兄弟以鄉下無女兒分遺產之由要求三位姐妹放棄繼承遺產.三位姐妹不依.以至延宕至14年無往來之後的民國101年1月三弟聯合2位哥哥要求簽署繼承遺產分配協議書.
第一份的協議書於101年一月擬訂.內容為:共同出售2筆田地.並負擔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各1/6.而建地及建物.只由三兄弟繼承各1/3.
女方當時提出不公之處.所以最終為所有遺產(包含建地建物)均分6等份.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理所當然願意負擔1/6.
但三個月後三弟反悔希望重新協議內容.希望三姐妹還是放棄建地及建物的繼承.還發生激烈的口角爭執.女方婦人之仁及念于姐弟情誼.無奈之下簽下第二份協議書.因氣氛火爆便無顧慮到分擔父母費用的部分.按放棄繼承部分比例.同時減少.因遺產最高價值來自該筆建地及建物.已遠超過剩下的兩筆田地.
女方希望再與男方協商分擔父母費用金額部分時.三弟已訴諸法律要求期限內付出分擔費用.開過幾次調解庭都無結果.有調解官要求提出有效單據.實銷實付.也有調解官提出案遺產繼承比例分攤費用.三兄弟都不予以採納.堅持走上訴訟一路.
三姐妹很有誠意願意在合理的比例與金額分擔費用.但詳閱之後發現浮報之金額高得離譜.母親喪葬75萬.父親喪葬95萬.父親非地方仕紳.葬禮也很低調.父親往生時又有農保.政府喪葬補助白包收入.火葬入塔的費用也不至高到95萬元.
所有金額也只以約略來帶過無法令人信服.父親3年看護費192萬.平均一個月5.3萬.依當時彰化地區物價與訪價.應為3萬很高了.另計畫將祖父母撿骨入塔12萬.未發生之費用何來索討.
此次的產生費用是父母生前費用.金額是此是訴諸法律的最大原因.該付多少爭議不休.錢乃身外之物.誰占誰便宜都不好.在合乎情理法的合理金額.再多都心甘情願負擔..合理的金額與比例分擔父母費用是三姐妹的訴求…大哥大姐都已是7旬老人.一輩子沒走過法院.調解庭就走了三次..
日前有買方欲購買三姐妹之田地.也已簽訂契約收了訂金.
三兄弟知悉後.對三姐妹繼承之田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之法院公文已收到..
現有3個問題
1.如何寫抗告才有機會成功..
2.如何爭取合理之分擔費用的金額..
3.在無奈與後悔簽訂的協議書.如何提出異議?才有機會在公平正義下爭取合理金額?


<女兒監護權在前夫那..>
最近我接孩子時女兒跟我說<阿伯>怪怪的
我問怎樣怪...女兒們跟我說<阿伯>常常會到他們房間抱他們...親他們...
我實在很想把監護權拿回來..因為前夫和她媽媽很自私死也不肯讓出監護權..
甚至跟他們協議監護權不改判..但希望到我身邊讀書他們也不要..
**女兒在前夫那是可以衣食無缺..但小孩教育問題實在有問題..功課不監督丟給安親班老師..家庭聯絡簿常常沒有簽名..自己白天忙工作..晚上忙賭博常常三經半夜才回家...以前還會帶女兒去..後來我跟女兒說小孩子不可以道那種地方去他們才慢慢沒再跟去可是女兒常常打電話跟我說要我幫忙找他爸爸因為他們不敢睡要爸爸回來陪..可是他爸出門賭博常常因為小孩打電話不是關機就是不接.甚至有時直接天亮才回來
**我也曾打電話到免費法律諮詢過他要我收集證據.要錄音..目前我能做的也只有錄音因為我不曉得還有甚麼可以當證據證明前夫這個監護人失職
??我這樣監護改定官司我是否有勝算(前夫對小孩教育有負面影響..還有阿伯這樣算步算性騷擾?)
**我目前再婚現任丈夫一直支持我打官司..目前自己開一家檳榔攤.月收入大概3.至4萬且與娘家父母同住所以如我忙時父母親和我現任丈夫可幫忙照顧小孩..
~~其實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我也爬文ㄌ好久.有成功改判的也有敗訴的看得我一頭霧水... 我想問的是我要如何蒐證...我勝訴機會大嗎?(我要自己寫訴狀)祈求各位懂這一方面的大大教教我...感激不盡! 2013-01-26 19:25:39 補充


我們在101年8月份向某餐廳訂"102/6/29"婚筵席,
並且已付訂金五萬,也簽下契約,
我們在101年10月時有向餐廳變更日期
且雙方有簽下變更協議書,
直到這幾天 ...
餐廳忽然來電告知他們因為內部疏忽所以沒有變更到日期
但是又於101年12月已與另一對新人簽下同一天的筵席契約,
所以希望大家可以洽談如何解決.......
目前我們還在洽談中,但是明天要到現場去所以緊急需要知道
若是最後我們不能改日期只能改其他餐廳,
那他們算是對我們違約,要怎麼賠償我們?
合約上沒有提到他們違約如何賠償
但有說"若有爭議依法處理"之類的
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他們這樣的違約要怎樣賠償呢???
因為今天晚上就要當面洽談,希望可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幫我 非常非常感謝!!






????新公司剛創立,有請商標事務所幫我們送審LOGO,現在是送審期間~尚未核准~
LOGO部份是我們請設計師特別設計過,外包合約書買下LOGO的程序也都有作~
假設我們先在網路上發表我們商標的著作權~這樣可以作以下動作嗎?
但因為送審商標局期間需要6~8個月~真的要等很久~想請問以下問題~
1.我知道有些公司都會請法律顧問,然後會放個聘顧狀之類的掛牆上,想請問一下要去哪找法律顧問,因為我也想找一個萬一需要打官司,可以幫我們的法顧~
2.如果我用在名片上及自家公司廣告招牌上,可以嗎?
3.用在像印刷的表單上可以嗎?類似像維修單、委託單之類的...,我不會用在我們代理的買賣的商品上~我想等商標過件才會用在商品上~

目前只開過偵查庭訊問
今天收到了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文有)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些的意思是?這個案件代表?
這個案件已不打算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
另外~因為這個案件還有其他被害人(此判決是有兩個告訴人)
若其他被害人也走了法律途徑
我還需要重頭開始.警局作筆錄->開偵查庭~之類的?
因為此案件我還有使用我先生的帳戶
導致他也成了被告
我先生這個帳戶是那兩個告訴人的其中一個
但這個被害人款項已還清.也彼此達成口頭和解
我先生收到的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這代表我先生沒事了嗎?
(處分書前文有寫到我先生是屬於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他算是不知情的)
另外.我和我先生的判決書都未寫到
我和這個被害人款項已還清.也彼此達成口頭和解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各位大大您們好:
小弟不才,想詢問一些關於聲明上訴狀的問題
在此附上一審裁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TYD+%E8%87%BA%E7%81%A3%E6%A1%83%E5%9C%92%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V&jud_year=101&jud_case=%E8%A8%B4&jud_no=281&jud_title=&keyword=&sdate=&edate=&page=&searchkw=
我目前是想問~~
1.上訴聲明期間假執行是否有效
指的是 原被告 提出了上訴,那在一審判決出來後 原告 所提出的假執行是否還有生效的範圍內呢!!?
1-1.假執行無效那應該如何進一步的扣押對方資產避免對方脫產
如果假執行已經沒有效力了,那要如何避免對方脫產(是假扣押嗎!!?)
2.聲明上訴狀代表被告事訴成功與否!!?
被告提出的聲明上訴狀,是否代表他的上訴成功了呢?還是還不一定~也是有可能上訴失敗的!!?
3.若對方上訴成功那在這段期間如何避免對方脫產!!?~是改申請假扣押嗎!!?~那之前假執行所繳交的保證金及規費~是必須在重新繳納還是可以轉換成假扣押的方式~
如果在一審判決結束後,原告有提出假執行,那在對方上訴成功後,是要先退回假執行的保證金,在申請假扣押嗎!!?~還是可以直接將假執行轉換成假扣押~來避免對方在二審時脫產
4.若對方上訴成功下次開庭是否會在台北的高等地方法院民事庭進行審理~
如果對方上訴成功的話,二審是否會在高等法院做審理呢!!?
我們是被上訴人(原告)
還望各位法律達人多多幫忙開導解釋
謝謝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所檢附之網頁沒辦法顯示您的判決.
二.本件若原審有宣告假執行,則您們可以去做假執行,但您們也可以另行作假扣押.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保留地也是崎零地,當時買的是權力、因為平地人只有租的權力不能買斷、那平地人簡稱某甲好了,某甲也是跟政府承租的我們跟他買斷了權力有契約書,當時買下後就在土地上蓋了房子,房子是算違建沒申請門牌,不過我們蓋的人證物證都還有,我家的人使用到79之後,租給了一名山地人以下稱某乙,某乙從79年間到98年間一直跟我們承租期間都有租約,到98年以後她說她不租了,但是95年以後房租就沒再給我們了,房子也都沒交還,到了101年,我們發現她不經過同意就租給了另一個人,也就是95年間他不給房租的時候發現房子土地都被他弄過戶了。以下補充內容,我們有去區公所調異動索引,他是在民國84年設定的91年通過。某乙當初是鄉代現在又是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也是土地管理員,懷疑在84年間當鄉代時不法辦過去的,某甲賣給我們的契約書都在,當初土地稅跟電費都是我們繳的,某乙怎麼有辦法把土地辦過去不說,連門牌都重新申請過也另外辦了他的名子繳電費,有問過區公所的,他們也不清楚他怎麼有辦法辦過去,不過現在法律很保護山地人,雖然我手頭上很多證據,但是區公所也愛莫能助,但是區公所人員有說到山坡地保護法是79年公布我們買的契約是72年,認為我只有提告才有辦法翻盤,我手上有的證據有跟某甲買的權利書、某乙79~98跟我租的契約、101年某乙不經過同意租給外人的契約、當初繳納土地稅跟電費的稅單、當初幫我蓋房子的人也還在可以出來作證、某甲已經過世最近在積極找他的老婆子女
現在要問律師大人有哪些部份我可以告他的,我們又可以跟他討到我那些因該可以討的損失??
律師費用那些該怎麼算??

很多東西要想到才會打出來,想到甚麼我盡量打甚麼,問過很多對這方面有研究的都說對方問題一看就很大,因為就山地保護法來說,就算他要辦過去也是會先找第一順位某甲詢問,我們是跟某甲購買的權力,他一個路邊蹦出來的就可以辦過戶很怪,而且就山地保護法來說是79年頒布的,72年買權利的我們因該是就地合法才對。還有異動索引是一個代書朋友要我申請出來的,異動索引上面有點也很怪...發現某乙是在102年1月才去補書面資料 因為這陣子有放風聲要告他....那....某甲的所有文件都在我手上,某乙能補甚麼書面資料??是否不是偽造文書就是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之不實,他101年間不經過我們同意轉租別人是否能告她侵占,如果他有利用他職位變造文書或者資料的話,也至少是偽造文書或瀆職,總共有那些官司要告的,申請他的土地登記無效??房租95到現在可以跟他討多少回來?? 而且好像很多人都跟她土地有糾紛 聽說她現在不只一件在走法庭.希望有個律師能替我全盤的回答一下 我打算提告這樣@Q@ 小弟電話亞太0983244335
有內容想要詢問的直接來吧^Q^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問題,本人之前好像有回答過,本件土地既然是在梨山,則管轄地應為台中地院,而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方便,可以拿相關資料來所討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保留地也是崎零地,當時買的是權力、因為平地人只有租的權力不能買斷、那平地人簡稱某甲好了,某甲也是跟政府承租的我們跟他買斷了權力有契約書,當時買下後就在土地上蓋了房子,房子是算違建沒申請門牌,不過我們蓋的人證物證都還有,我家的人使用到79之後,租給了一名山地人以下稱某乙,某乙從79年間到98年間一直跟我們承租期間都有租約,到98年以後她說她不租了,但是95年以後房租就沒再給我們了,房子也都沒交還,到了101年,我們發現她不經過同意就租給了另一個人,也就是95年間他不給房租的時候發現房子土地都被他弄過戶了。以下補充內容,我們有去區公所調異動索引,他是在民國84年設定的91年通過。某乙當初是鄉代現在又是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也是土地管理員,懷疑在84年間當鄉代時不法辦過去的,某甲賣給我們的契約書都在,當初土地稅跟電費都是我們繳的,某乙怎麼有辦法把土地辦過去不說,連門牌都重新申請過也另外辦了他的名子繳電費,有問過區公所的,他們也不清楚他怎麼有辦法辦過去,不過現在法律很保護山地人,雖然我手頭上很多證據,但是區公所也愛莫能助,但是區公所人員有說到山坡地保護法是79年公布我們買的契約是72年,認為我只有提告才有辦法翻盤,我手上有的證據有跟某甲買的權利書、某乙79~98跟我租的契約、101年某乙不經過同意租給外人的契約、當初繳納土地稅跟電費的稅單、當初幫我蓋房子的人也還在可以出來作證、某甲已經過世最近在積極找他的老婆子女
現在要問律師大人有哪些部份我可以告他的,我們又可以跟他討到我那些因該可以討的損失??
律師費用那些該怎麼算??

回覆 jianjie 的發言內容: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 ... (恕刪)
很多東西要想到才會打出來,想到甚麼我盡量打甚麼,問過很多對這方面有研究的都說對方問題一看就很大,因為就山地保護法來說,就算他要辦過去也是會先找第一順位某甲詢問,我們是跟某甲購買的權力,他一個路邊蹦出來的就可以辦過戶很怪,而且就山地保護法來說是79年頒布的,72年買權利的我們因該是就地合法才對。還有異動索引是一個代書朋友要我申請出來的,異動索引上面有點也很怪...發現某乙是在102年1月才去補書面資料 因為這陣子有放風聲要告他....那....某甲的所有文件都在我手上,某乙能補甚麼書面資料??是否不是偽造文書就是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之不實,他101年間不經過我們同意轉租別人是否能告她侵占,如果他有利用他職位變造文書或者資料的話,也至少是偽造文書或瀆職,總共有那些官司要告的,申請他的土地登記無效??房租95到現在可以跟他討多少回來?? 而且好像很多人都跟她土地有糾紛 聽說她現在不只一件在走法庭.希望有個律師能替我全盤的回答一下 我打算提告這樣@Q@ 小弟電話亞太0983244335
有內容想要詢問的直接來吧^Q^

經過這段時間的努力我終究沒有辦法挽回我的婚姻,在法院的調解庭上簽字離婚了,但是我前妻得到離婚的證明後開始出現了後續問題
1.當初在調解庭時調解委員說有關於小孩的探視權在法律上有明確時間的規定,所以當時在簽字時沒有提到小孩子的探視時間,而現在我前妻以當時沒有提出規定時間所以她可以隨時探視,但我不想讓她來打擾我的生活所以請問我該如何去約定這個時間?
2.在財產上說依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財產部份是一人一半(房子及車子和戶頭內的錢如有我沒注意到也是共同財產的部份也請指正一下讓我了解),而現況我前妻不肯與我協調並且申請在她的戶所在地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要來調解(因她的父親在地方上頗有勢力在鄉公所內認識的人很多)而我去查申請調解而聲請人需至他造的戶所在地的鄉 公所申請而非自己的戶所在地的鄉公所所以她申請的調解會我沒去,而現在她就故意要和我拖下去(目前房貸及水電都是我在繳)我是希望能趕快將事情處理好不想再有任何的牽扯所以想請教我該如何去處理較為適當?
3.因房子是夫妻共有但是離婚後我已搬出去,而社區的管理公司向我催管理費(她沒去繳)本人想請教如夫妻共有的房子在其中一方已沒有居住在那時,可否要求另一方也不可居住,這部份要如何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以上請各位律師幫幫小弟....不勝感激

大家好,這個問題也許很常見,但因為實在搞不清楚,還請各位律師見諒
大概上網查了一下,是有看到說追溯期為15年的答案
但有個問題是,是從欠下債務那時起開始算15年?
還是債權人開始追討這筆債務時開始算?
我媽媽年輕時幫自己姐姐(也就是阿姨)的前男友作保,約17年前,阿姨並宣稱有事她負責。
事後債權人(教會,非銀行!)有跟那前男友討過債,但民國99年後那人就不還了,教會轉而來向我媽討這筆債,而我阿姨卻不想幫她前男友還債,寧願讓我媽去扛這筆債務,阿姨和姨丈甚至擺爛打算拖過自以為是20年的追溯期。
我查過說15年內債權人有追討行為即不超過追訴期,所以以上情形符合。現在我只想要問清楚,是否並沒有姨丈他們所說的所謂20年追訴期這種東西。姨丈都跑來我家準備打我媽了,我只想要尋求法律的保護....和能拿去給他們看的事實,希望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小弟有個有關法律的問題想跟貴站請教~
不知道是否能請貴站給點建議???
小弟在一件約三年前~
台北市調查局主動破獲的一件靈骨塔違法濫葬的案件為證人及被害人的身份~
明天是高院開庭~
但小弟的問題不在本次官司~
而是在第一審地院開庭前~
有一位同為本案證人的譚先生~
在開庭前的偵查庭上~ (約三年前)
自白承認在小弟學生時 (約九~十年前)
向小弟借了五十幾萬未還~
但就是因苦無證據~
加上民事訴訟官司要錢~
小弟還有貸款負債~因此當時無力負擔~
現在小弟經濟狀況略有好轉~
加上明天又要開庭~
讓我想起了此事~
所以特地跑來向貴站請教~
是否我該對譚先生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那位譚先生是對法律很了解~
也很奸巧的人~
不知道當初他在偵查庭的自白能否當作證據??
而且是否他會不斷的提上訴~
導致索賠遙遙無期???
此事困擾小弟很久~
看是否能麻煩貴站抽空給點建議??
另外~他事後避不見面~
還故意因為沒有證據而向我的父親及友人誣陷我說是我欠他錢~
還曾經說要還我錢~要住台中的我馬上上新竹~
結果一上新竹~只還我五千還一萬我忘了~
我還可以告他什麼額外的事??
比如說精神賠償之類的??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