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2. 然而,至於要不要接受和解,涉及到您個人是否要儘速息事寧人還是要捍衛自身清白到底,這部分律師不能幫您決定,要由您個人取捨。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我在去年因友人跟我及其他二人說先前向一位毒品販賣人購買毒品時對方將假毒品販售給我朋友造成他心生不滿想找那個毒品販賣人給予他適當的教訓,當時我們四人協商過後由那位購買假毒品之人撥打電話跟那位毒品販賣人約好地點後,我們四人一同前往相約地點等待那位毒品販賣人出現,當時我們四人當中有三人拿武器只有我沒有拿武器,當毒品販賣人出現後他們三人上車跟對方發生扭打(我當時一直在車外)我驚見車內有類似電擊棒的閃光時把駕駛座車門打開但因當時在副駕駛座的人大聲叫我把車門關起來又剛好當時那位毒品販賣人的腳伸出車外我一時心急之下踹了他的腳使他又將腳縮回車內時我再次把駕駛座門關上在車外等待他們結束下車,他們下車後坐在副駕駛座的那個人說身上有那位毒品販賣人的手機,我們見到手機後跟他說不要拿他的東西請她拿去還給他並且告知那位毒品販賣人說他的收基在旁邊的椅子上叫他自己過來拿,事隔不久我被派出所的警察傳喚至派出所了解當時狀況,我到了派出所只後才知道原來當時做副駕駛座的人有拿取那位毒品販賣人身上現金7000元,我們其他三人皆無分到錢且根本不知他有拿取對方之財務,我在派出所作筆錄時那邊的警察跟我說要是我不在舉證人上簽名他可以向檢察官申請將我收押,我心生恐懼後在舉證人上簽名,事隔不久法院傳喚我到桃園地檢署開偵查庭之後一直沒有消息,今年年初突然接到檢察官起訴書上面卻是寫以強盜罪起訴,我想請問這樣我會被判什麼?最重會被判什麼?最輕會被判什麼?刑期分別為多常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盜罪為重罪,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準備為您撰擬刑事準備狀、答辯狀,並準備傳喚證人,準備交互詰問,為您辯護,爭取為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良民證(亦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好像是要被判有期徒刑才會顯示有犯罪紀錄
你要確定一下:
1. 是被判3個月"拘役"(120天)?還是3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有時最重可加到120天(4個月).
2. 若是被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後要等5年.才可以申請到良民證(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針對簡易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上訴、辯護之,若待判決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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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刑附民何時可以遞送法院?? ((看過相關資訊,都說第一審結束前提起,但又有說法可以收到(起訴)直接至法院遞送...不知道正確時間是何時?? ))
因為檢察官已經起訴,起訴後案件會移到法院,待法院分案後,就可以直接遞狀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2.刑附民的案號股別,一定要填寫嗎?(因為打去法院問,都還查不到)是否內文有檢附(偵查庭的文號及起訴書)就可以了??
可以直接寫法院分案後之刑事案號。
3.另外,想請教開庭時,雙方萬一有意和解了,告訴人可當庭撤告,那是否就是當庭簽和解書,但這樣是否就會影響到,可能拿不到理賠金?? (因知道刑事開庭跟民事是不同的) 是否可以要求當庭付清,在撤告呢?? 還是會轉調調解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刑事帶民事起訴狀至法院遞狀,案號股別可填寫刑事法院之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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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第一個問題
這兩種說法都正確
起訴之後就能提起(起始時間)
截止日期就是審理結束前(最後時間)
所以兩者都沒有矛盾
第二個問題
一定要有案號股別阿
不然無法知道受理法官
不用心急剛起訴大概一週後再去問
就會有案號了
因為分案需要一點時間
知道案號再提出都來得及
第三個問題
這問題容易處理
可以當場支付後再和解
或者請求法官判緩刑
並在緩刑宣告中附帶條件
就是履行和解內容
必須執行刑罰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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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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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自己打和解書,上網找也沒有類似的
對方是偽造我的身分證去報稅
那我判決書打這樣可以嗎
有哪裡需要更改的嗎
還有和解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內容或事項嗎?
-------------------------------
和解書
一、立和解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籍設 電 話:
籍設: 電 話:
二、事情經過:
因甲方於100年未再乙方富宸園土木包工業任職,虛偽甲方的薪資證明載於扣繳憑單,並持向稅捐處機關申報而行使,足以損害甲方的損失。乙方主動跟檢察官坦承犯行,因乙方態度均為良好,偵查期間主動和甲方談與和解,甲方願意原諒乙方犯行。
三、和解條件:
茲由地檢署已裁定簡易判決,甲方願意給乙方機會,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2甲方提出,乙方未來有能力之時,憑自己良心盡他所能幫助地方需要幫助的弱勢家庭之人。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籍設 電 話:
籍設: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死亡,不影響告訴程序之進行,您及您母親均可擔任告訴人,可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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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是他字案,但檢察官仍需進行調查才能結案,日後字號仍可能會而變為偵字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再蒐集更明確之事證再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當初我在一個網路交易平台賣商品,有賣家跟我下單商品後他告知有匯款完成並提共帳號後五碼,結果那幾天我並沒有上拍賣網觀看並不知道有人下單,然後後續因為不做網拍了剛好那個平台的手續非要付錢,我沒去付錢遭到停權,後來那個客人有詢問商品出貨狀況,可是因停權關係無法回復留言,他也取消交易了,事隔一個月後我收到法院的單子說對方告我詐欺罪,後來我才想去查本子根本沒有入到對方轉來這筆帳,原來對方是轉帳到我帳號平台的虛擬帳號裡面,可是後來才知道辦了帳號後會有個網路虛擬帳號是我的名稱的,因為對方取消交易後看不到任何她匯款的資訊,我以為對方就不想買了也沒去多注意,網路那個虛擬帳號並沒有跟我的任何私人戶頭綁定根資料,所以到現在錢也還在網路虛擬帳號裡面,我也不明白會有這個虛擬帳號的存在,我有去警局作筆錄,並提共網頁上他取消訂單的資料,跟前也還在虛擬帳戶的資料給檢察官,檢察官叫我等開庭通知,因為這個帳號名稱不是我的,我有經過本人同意用他的名辦帳號,這樣她會造成詐欺的案底嗎?這樣詐欺罪會成立嗎?
您好:
詐欺罪會不會成立,就要看檢察官開偵查庭後的偵查結果,決定是否對您起訴,您可以歸還對方的購買金額跟對方和解,至於刑事是否起訴就看檢察官怎麼認定。
建議您還是找律師做諮詢洽談,詳細暸解情況,才能坐相對應的處理。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
本人於105年2月3日晚上十點多酒駕紅燈違規右轉時被臨檢攔查(並無造成任何交通事故),當下酒精濃度為0.35。
後來被帶去派出所做筆錄,並且有開了兩張紅單為紅燈違規右轉以及酒駕罰單,當下警員有特別交代紅燈右轉的罰單得先繳納,酒駕罰單則看判決!!
於派出所做完筆錄後轉至分局內拍照及壓印指紋然後在拘留所過了一夜直至隔天105年2月4日被帶往地檢署開庭,由於當下處於睡眠不足已經驚恐的狀態下加上檢察官的聲音不是很清楚,所以沒有很仔細聽到判決內容,依稀記得比較清楚的只有問我對於筆錄內容是否有疑問以及承認之類的話語。
檢察官聽到沒有疑問也承認筆錄內容後本人未聽清楚檢察官說判決內容(而且說得很快)就直接被帶出去領取個人物品以及簽名後就跟我說可以離開了...
期間紅燈違規右轉的罰單有在7-11先行繳納,另有看到一筆22500的罰鍰但無法列印,回家上網爬文才大略知道規則是...等法院判決!!!!?
大約三月初收到地檢署寄來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看內容大概解釋為當天的犯罪內容的事實還有移送時間、單位以及程序還有犯罪內容的刑法條則內容...最後則是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的說明書。
又於今日105年3月22日收到了地檢署寄來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
大約內容也是犯罪事實以及情況還有刑法條則附加一張三月初曾經收到過的聲請簡易判決書。
重點來了!!
判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換算起來就是新台幣六萬...對於本人實在是有相當的困難並且也相當後悔做出此行為...所以來這不恥下問....望各位專業律師能替本人解惑!!!
請問一下:
3.此罰金新台幣六萬繳納後,警察開的紅燈兩萬兩千伍佰元的罰單是否還要繳納!?如不需交納就是去監理站辦理銷單即可?!
4. 根據網路大約爬文內容是需吊扣駕照一年,但是駕照不知何時遺失了...
5.簡易判決書內容第四點:如不服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付繕本)括號內的意思是簡易判決書?
其實沒有想說要上訴,在網路爬文的情況下似乎這樣已經算是很輕的判決了
只是想知道說...
1.代表10日需繳納罰金完畢嗎?
2.10日內要提出申請分期繳納或是勞動服務嗎?
以上!!文章打得有點冗長,但本人希望可以盡量詳細說明當天以及本人的情況還有問題點。
感謝~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我想請問
因為書記官說如果要就附表8~17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
車禍發生描述如下:
我騎在內車道突然前方車子停下來,我看一下後方沒車,我就切到外車道,有打方向燈,在我切到外車到車頭要拉直時,右側有一台機車撞上,我就倒了,但他車子沒倒人也沒受傷,我手當時無法動(有挫傷&扭傷),他有下車來看我,但沒有幫我叫救護車,於是我自己打了救護車,救護人員到了,把我扶起來,我就看著他騎車跑掉了,他沒有留下任何資料,是我偷拍下他的車牌才找到他,因為是山路,所以每有任何監視器。 目前開過一次監察庭,他跟檢察官說,是我追撞他,我跟檢察官說,他是直線道,我從內車切到外車,車速從0去加速追撞直線車,怎麼可能? 檢察官叫他要好好跟我和解,在庭上他也說好,後來到外面,他女兒就說他有證據,救護車來他爸爸才離去,就不是肇事逃逸,態度很凶,他們就不想跟我和解。 這樣第一次調解我還需要請假去嗎?感覺他們沒有想和解。
問題如下
您好,
1、車禍發生時雙方不得任意移動車輛,須待警方前來現場製作紀錄,對方如仍任意移動車輛逃離現場,應就破壞現場一事負擔大部分之肇事責任,而認其仍有過失傷害之該當。
2、因肇事逃逸罪欲保護的法益除了受傷者之人身安全外,還包括留在現場協助釐清車禍事故原因,是以,對方雖待救護車來到現場,但並未留下個人資料,也未等待警方前來製作現場事故圖而自行離開,仍然阻礙了本案釐清事故之程序,仍應認定其有肇事逃逸罪之該當。
3、是否前往調解拰有選擇的權利,並非強制,如時間尚無法配合可向調解委員聲請改期,或以對方態度惡劣為由拒絕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我一ㄍA朋友最近有幾次請我幫忙去收取包裹 跟 因為A朋友告訴我他工作上需要使用汽車本來想找我幫忙租汽車給他做使用 可是我們雙方駕照都不見ㄌ 所以就請我幫忙問朋友看能不能幫忙租汽車(A朋友有支付一些費用給租車ㄉ朋友當傭金) 結果我就幫忙詢問租車ㄉ事宜跟找ㄌ有駕照ㄉ朋友去租汽車給A朋友使用 這樣持續ㄌ3~4次 然後突然警察來找我說我涉嫌詐騙 結果我被警察帶走說我涉嫌詐欺還有拘票還去我家搜索 到警察局後做筆錄時拿相片說這是我去領取包裹ㄉ相片 還有我打電話問租車ㄉ事情ㄉ監聽紀錄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包裹內容是什麼跟請朋友去租車給A朋友 A朋友拿車子去做什麼事情
就因為我太相信朋友幫忙做這些事情警察說我跟A朋友是一夥ㄉ 說A朋友是詐騙集團ㄉ車手
我就被送地檢署審判 但是檢察官最後把我無保釋放 手機扣押 然後就沒有下文ㄌ
從那天起我不敢相信任何人每天都在煩惱 一直每天都在擔心會不會被定罪
我想請教專業ㄉ律師們我接下來還會怎ㄇ樣??
我手機被扣押住 我工作上造成極大ㄉ不方便 不能聯絡 不能收發公司LINE訊息 我該怎ㄇ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會涉及詐欺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警詢、檢訊前,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事發經過:敝人在去年7月發生車禍,對方駕駛小貨車闖黃燈(此路口當下實測從黃燈轉紅燈僅2~3秒),我是綠燈直行機車,剛起步就被對方從車頭左側直接撞上,當時我人直接連車倒地有撞到頭,對方立即下車並報警。
調解過程:後續對方於2個月後提出調解,但當時我輕微腦震盪身體還是持續不適,於調解日前一個禮拜打電話至對方申請的調解委員會表示身體不適需延期,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表示會向對方通知延期資訊。但調解當天該委員會致電給我問為何未到? 對方已經到場在等了,我立即向調解委員表示一個禮拜前已電話向調解委員會請假,對方表示未收到委員會通知延期訊息。
一個月後我使用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申請調解,系統自動分派調解,調解當天對方未出現,致電對方提醒今日為調解日期,對方表示未收到通知也無法出席,並要求將電話交給調解委員會人員接聽,電話中調解委員向對方確認下一次調解日期,對方也同意且不另寄書面通知,我當下也以簡訊提醒對方調解日期&時間。
到了調解當天,已過報到時間仍未見對方報到,致電也不接,請朋友幫忙致電對方就有接通,且對方態度惡劣...對方表示因本人申請的調解對方地址及生日有誤,前幾日已自行來區公所變更地址及申請取消調解,並另至其它區公所再次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就在6天後。(但我馬上去問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他們說對方哪有權限可以取消我申請的調解??)
我對對方為何堅持一定要在該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認為有疑慮(此區公所既不是事發地也不是雙方戶籍地),隨即前往該調解委員會表示對方申請的日期我公司無法請假,屆時不會出席調解,請承辦人員當我的面致電給對方告知此訊息並告知本人即將提告過失傷害,對方也在電話中向承辦人員表示將索取本人當日調解未到之證明。
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第一次開庭對方就在庭上說謊,說他因為看到已轉黃燈所以加速通過,是我自己從他車尾右後方撞上,他認為自己有盡到注意車前狀況之責任,且對賠償有異議。
當下檢察官就有針對警察拍的現場照片及繪製的圖片說對方陳述的過程與照片不符,照片裡對方車損明明就是右前車頭。
他就又馬上改口說他因為緊張所以忘記事發經過,後來檢察官也認為我雖是綠燈直行車但未注意左右來車是否已消化完畢認為我有疏失,並建議我賠償金額需自行負擔四成,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有同意,就在明天...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2.庭上同意調解後我有向檢察官陳述對方一直以來都堅持在某調解委員會,我認為對我有疑慮,檢察官徵求雙方同意後就安排第三地調解委員會,我想請問若到時對方仍持續態度惡劣且繼續說是我撞她的我可以直接說不和解嗎?因開庭時檢察官有說這次調解不成功就要直接起訴他,我該如何順帶提出民事賠償呢?
3.事發到現在已8個月了還是對騎車有恐懼,且後遺症頭暈延續到現在仍未改善時常影響工作,尚在複診中。對方不聞不問就算了,車禍至今我才跟他通過電話2次,對方每次態度都很惡劣,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賠償嗎?請問大約多少合理呢? (目前醫療+車損+工作損失大約8萬)
不好意思...陳述很多,感謝各位撥冗閱讀…
請協助解惑,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二審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若逾期,判決確定,就必須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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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ounselor:
我有問題想請教,本人有被騙六十萬元整,有提告對方詐欺,經過幾次開庭後有庭外和解,有簽一份和解協議書(協議內容:每兩個月還十萬,一年內還清,需還到105/10/5才還清),但被告人未還完且還完期限是到105/10/5,法院就寄來一份不起訴之處分書,因此,我有聲請再議並附上和解協議書當為證據;想請問先進們,依照和解協議書內容,被告者需將金額還到105/10/5,被告者金額未還完且期限未到,檢察官將不起訴之處分書退回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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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此申請上訴, 因調解程序書上被告者需還款至105年8月5日,
但期限未到或金額未還完,就有不起訴之處分,本人為保護自己權益,將請
上班途中我主幹道直線,經T字路口對方為剛從加油站加完油出來,紅燈右轉,我因閃車他車,自滑車禍,應初判表上警察依照現場狀況繪製初判表,沒寫到對方闖紅燈,堅持表示他無責任,過了半年快到刑法追訴期,只打過2通匿名電話,我車禍跟手(三角纖維軟骨)開刀都沒來探視過,這期間調解過2次,我就提告了,之後開了一次偵查庭又調解了3次(對方調解5次只出現過一次),最近車禍鑑定出來我為無照則,對方對方為紅燈右轉為主因,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說已經偵查終結,認定提起公訴,但裡面又寫到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請依刑法62條減輕其刑,想問一下律師,法院最少約判幾天??請問如果要刑事附加民事如何提出??要先寫訴狀,在第一審開庭前拿到法院提出嗎??還是第一審的時候在法庭上提出(如果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是否也要先寫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