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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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按照您敘述的內容,應該是收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書類,而不是簡易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規定,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所以內容當然都是寫對您不利的事項,但至於您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仍有待法院進一步判斷。 但也請您注意,簡易判決處刑在原則上並不開庭,而且判決時間相當迅速,有時一兩個禮拜後就會判決,如果您認為有再與爭執的必要,應盡速擬定書狀,法院才會認為有另外開庭審理之必要。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本人約4年前101年底搬出戶籍地(戶籍地房子是姑姑的 與叔叔 嬸嬸同住)因為在新北戶籍地找不到工作而且又要每月繳納八千元給姑姑付不了,只好上台北找媽媽同住租屋處可省房租並在媽媽上班地那邊工作也在媽媽那邊辦了新手機 號碼也給了姑姑知道 後來一年也有回戶籍地順便告知叔叔我的電話(我的電話從102年到現在都還沒換過)除了去年姑姑已經把保險單住址請保險公司轉寄到我現住地址,每年姑姑都會用簡訊告知我要繳納機車保險費(機車是姑姑的但是我在騎所以我去繳)因為103年後改從事保全夜班白天常常都是睡死狀態,不過有傳簡訊我一定會回,當時因為沒有叔叔電話所以叔叔在去年四月有教召單的掛號要連絡我連絡不上(因為本人不接未知號碼來電)但也沒傳簡訊告知我教召單的事情也沒跟姑姑講這件事情所以姑姑也不知道要連絡我(後來查後備指揮部說這是一天的教召而已上午去下午回...),結果警察就把教召單退回給後備指揮部,我就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了起訴原因是我未居住在戶籍地未遷移且無故不申報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罪,原本爬爬文看大多數都是我這種情形檢察官甚至不起訴或者是起訴後一審就簡易庭無罪就沒太擔心,結果4月28號寄來簡易判決兩個月易科六萬塊嚇到我了,而法扶那邊因為媽媽以前欠太多債款現在薪水都掛在我身分下結果也超過法扶申請標準,目前已經於十天內上訴但仍擔心訴狀不是文言文而且很白話文擔心法官看了會不讓我上訴,這個月真的快被法院搞到精神耗弱一天睡不到三小時每天也只能吃一點東西沒什食慾整天在翻同樣類型案子查,請教我現在該怎麼辦我的人生不想就此留下前科而且這罰款也太重了。
(最近查91年6月修法後關於我的罪應該要意圖避免之主觀要件存在 但是檢察官也不問我為什麼離開戶籍地就直接告我是意圖避免教召...很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上訴,否則案件即會確定,要提再審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想請問我與原告的狀況是原告於先前有至本店砸店,並當日有到派出所進行和解,和解內容為:第一當事人因找不到第二當事人討論,心生不滿,進而推倒店內物品,經警方調解後,同意進行和解。
和解書中有一條:爾後無論如何情形第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再向第一當事人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
第二當事人當日並不知第一當事人另有毀壞名譽的部分,於和解後調閱店內攝影機記錄,才知道另有毀壞名譽,此部分也已進行告訴乃論,檢察官也已判決緩起訴。
另因原告也是為公務員身分,所以針對他對本店的毀壞名譽部分,我們另有向其任職單位以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檢舉他,該單位也已懲處他是為行為不當。
但現在原告至民事法庭提告我,沒有依和解書內容:其他任何人不得再向第一當事人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要求我對於他的考績成績造成的獎金短缺部分進行損害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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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他字轉偵字並不代表檢察官即會起訴,仍要看具體事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前輩好---
本人今日因「公然污辱」及「誹謗」一案第一次開庭,今天是偵察庭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被害人或 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若該刑事案件上在檢警偵辦階段,則不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1.請問這邊所謂的「第一審辯論」.「第二審辯論」---是不是指說,在偵察庭整個結束後,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案子會送交給法官,之後由法官所召開的庭審?
3.如果刑事部分最後不起訴,那附帶民事的部分是不是也會撤消? 那麼日後是否還能就民事部分再單獨的提起民事訴訟?
最後,希望各位前輩不吝指教,謝謝。
一、不一定,不要預設結果是什麼。
二、這類案件,驗出來陽性,有可能是服藥,也可能是施用毒品,有的檢察官會選擇認罪協商[有看過這樣的判決],也就是說檢察官是有可能開庭的時間跟你討論你要不要認罪他給你附條件緩起訴讓你去做戒癮治療。
三、但如果你真的沒有施用毒品幹嘛同意去做戒癮治療。
四、如果你真的沒有施用毒品而你想增加勝算,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畢竟有沒有施用毒品這種事情是不太可能在公開場合的,所以不會有什麼錄影或是證人可以證明你沒有施用。這類案件真的是蠻適合做民間測謊的。檢察官預計不會同意做公家測謊,毒品案件這麼多,如果每個都要求做公家測謊這個測謊單位也消化不掉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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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後,撰擬書狀提出為您有利之證據,如曾施用之藥品成分紀錄等,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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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前當檢察官曾經不起訴處分也有起訴過,
主要是看嗎啡跟可待因的閾值,
若係施用止咳劑,尿液中嗎啡與可待因閾值的比例不會超過三比一,這個衛生署有函文解釋過。
遇到這種的,有的檢察官會沒注意而起訴。
若是醫院麻醉注射嗎啡,則尿液中不會有可待因成分,因為醫院注射的事純嗎啡。
之前有施用毒品被告(前科表很厚的那種)說是醫院麻醉,且提出診斷證明,一審判無罪,我調查相關函文後上訴改判有罪,理由同上。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id ncc101ds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告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的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各位專業的律師好,先謝謝你們撥空閱讀
去年因急需貸款提供帳戶給代辦說要作帳以便貸款順利,後來在我出國期間5天內有多筆帳戶匯款到我的戶頭並被領出因而被列為警示帳戶與被提告協助詐欺,細項怕文太長浪費個位時間所以省略。
經多次出庭後,一審於3/31判決無罪,也收到判決書了
於昨日接到一張函內容如下是(僅一張沒上訴書)
發文日期:105.4.26
主旨【檢送105年度上字第×××號被告ooo詐欺案件,上訴書8份,請查照】
說明【承辦檢察官不服原判決,認應提其上訴】
想請問這一張函是代表已經確定是法官同意上訴了嗎,還是此函只是‘’通知“”檢查官不服有作上訴的動作,還在審核中仍未定審核通過或上訴駁回
有撥電話問相關法律人士,各別說法不一,有些說是此函只是通知檢有動作,10~30天會在通知上訴結果,有的說是已確定上訴要去要上訴書,麻煩請求解,謝謝
想請問 車禍案件進入偵查庭時 對方說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 我主張超車(公車)時並無跨越雙黃線 因感覺右方車(肇事者)往左邊靠所以我當下怕被撞到也往左邊閃 (來不及還是被對方撞到我機車右後方)撞到因此撞擊點變成再對向車道 可是檢察官有問對方你有看到嗎 對方說沒有看到 只是感覺我應該有超越雙黃線 那檢察官讓書記官筆錄寫"盲人意象"
但是昨天我跟對方參加重新鑑定的開會 他卻改口跟在場的鑑定會委員說他有回頭看到我超越雙黃線超車 因當下我沒做出反應 也開會感覺很嚴肅 我只知道我有主張超車時沒跨線 這樣是否會影響重新鑑定的結果 如果影響了 我該怎麼反駁 我好擔心也很氣自己沒當下反駁回去 原本初步鑑定是我方無肇責 對方為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及移動現場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當事人的意見會是依據之一,但鑑定結果出來,其上也會記載鑑定結果是參考那些資料,若其上的所記載的對方陳述與偵查中陳述不符的話,自然就會影響鑑定結果的正確性,這部分可以再次一偵查庭向檢察官強調。 若再對於鑑定結果不服,可在案件經起訴後向各大學行車事故研究中心請求鑑定。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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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幾天在宿舍未經他人同意使用物品,但是成了帶罪羔羊,明明只拿一樣卻被誣賴拿了很多,但是不承認,他們要報警,我未成年,會有前科,於是我家人叫我賠償他們所有東西,意思是當封口費,我們簽完和解書,2萬,明明只要100元不到,聽說要買艾鳳,但是我父母也認了,說買一個教訓,簽完和解書了
但是隔天他們突然改口說就算簽和解書也可以在這10年之內,也就是26歲之前向我提告,而檢察官會起訴我,他是說這是他問律師朋友的,律師朋友說沒有報警就該偷笑了,而且和解書只有民事不包含刑事,而且他們正在又跟我說有一些東西他們忘記索取賠償,要我再拿5000出來,是因為我太好說話?
請問1.我需要再賠給他們嗎?和解書不算數? 2 .他的律師朋友說的對嗎?可以在我26歲之前告我刑事犯罪? 3.他們去宣傳我偷竊過,我可以反過來提告毀謗嗎?
回覆 信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你好,回覆如下 :
1、
依你所述,倘若對方堅持對你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縱使你的肇事責任輕微,確實仍有機率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2、
以我處理車禍案件的經驗,通常來說,鮮少遇到對方很乾脆、主動說要賠償你一切醫療支出及慰撫金的,頂多要保險公司和被害人聯絡,即已稱得上所謂「有誠意」,所以關於這點,我認為你不用太過擔心,此為人之常情,若屬於你在法律上應得的權利,日後仍可藉由訴訟程序索償回來。
3、
所謂醫療費用自費部分,若屬於必要支出,依損害賠償法則,仍係對方應負之責任範圍,舉例來說,若你的傷勢需要持續復健,那日後復健費用,亦可要求對方賠償;又例如,若係因傷所造成勞動力減損,則勞動力減損部分,亦屬於損害賠償範圍。
小弟本身從事網路工作室一些遊戲行銷,某天我收到警察局通知單去製作筆錄,罪名:詐欺罪,於是我去製作筆錄才知道有位小姐,告我詐欺原由是他跟"網路上某位不知道是誰 用LINE聯繫"購買遊戲虛擬貨幣價值1萬人民幣,對方只給他5000人民幣價值的虛擬貨幣就消失了。於是這位受害者就莫名其妙的告我詐欺 因為他曾經銀行匯款給我的紀錄 跟我購買過東西"但我完全不知有這位買主 依我推斷是歹徒跟我買東西 再拿去賣給他 而是給對方我的銀行帳戶" 但肯定有交易完成 才會使被害者於半個月後再次購買 但歹徒突然改變了交易方式 要被害者匯款至大陸平台 就遭到詐騙,我製作筆錄至第一次偵查庭檢察官詢問我至始至終都保持著 如果對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是我旗下的員工或是我"本人" 害他造成損失 那我願意負責賠償被害者的損失 但被害者提不出證據 說會再蒐集證據並補充給檢察官,我也跟檢察官說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前 我不想和解跟協商畢竟我根本也算是受害者,小弟想問大律師們 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在對方沒有提出新證據前不協商和解是否會對我之後開庭有影響? 如果第二次開庭檢座聽信了這微薄的證據將我起訴 我該怎麼做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詐欺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詐欺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然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2. 從您敘述的事實來看,您的假設是可能成立的,畢竟如果您就是行使詐術的行為人,大可按往例要求對方匯入您的帳戶就好了,突然改變匯款方式,不甚尋常。
3. 至於line的對話,也必須要能證明出是您所使用,否則要直接論究您是詐欺行為人也過於牽強。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律師您好,
有一些智財權被告的金錢方面的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是被告
也與侵權公司有聯繫過,表達想要和解意願
即將就要開庭了
事由是A提出合作方案,找我跟B幫忙,結果侵害到某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最初是講好三人均分得到的利益才願意幫忙他
但是我從未拿到任何的不法所得
現在侵權公司對我們提告
但錢都在A手上(檢察官有調查出不法所得總數,在起訴書也有提到三人均分)
而B也只拿到部分金額
但對方侵權公司要求我們的和解金是與調查出的不法所得總數差不多
目的可能是希望我們給他同樣的損失金額
目前因A不理會,無意願拿出來
想請問這筆錢我與B可以向A追討嗎?
所以想問是否可用法律途徑解決
例如對A提告拿回這些所得
那我需要請律師幫忙協助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您有ip資料可以提供給偵查機關。
那如果我提供該板管理員IP資料,檢方是否會傳喚該位管理員到案說明?
我能要求管理員提供PO文者IP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請警察或檢察官發函調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先前因在露天拍賣代購無線滑鼠,(圖片是從UDN購物網抓下來的,當初只想說是公司貨,然後就用公司的圖),後來就被該滑鼠代理商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我承認我抓圖的行為是不對的,共4張)
今天開偵查庭,檢察官問對方要向我求償嗎,他說要,求償金額750幾萬....
檢察官當面也說金額不是你開的算,須有實際的損害...
他說有就拿了一張損害明細表~一整頁A4跟他借來看,從產品開發費,產品檢驗費,到員工薪資都算在裡面= =
(檢察官連看都沒看)
檢察官說無法幫我們送調解,金額差太多了,後來對方說沒關係幫我們送調解,在協商看看
我這邊也同意~
到了調解委員那邊
對方還是很堅持自己的損失~
說我在露天販售害他的銷售嚴重下滑,他總共賣了1200多個,然後說自從我上架後,他的銷售量停滯,(重點是我上架時間4個月期間也才賣掉3個,而且也是他們公司出貨的),他又說消費者會比價,會想說怎麼價差100多元,是不是有仿冒還是甚麼....等等。
調解人員跟他說滑鼠好一點的用個幾年沒問題,銷售量不會一直等比增加是正常的,又不是消耗品,講了一陣子之後賠償金降為70萬。(對我剛成立家庭的人來說,根本是個天價)
之後他把重點擺在他產品要在台販售時的NCC檢驗,檢驗費8.9萬,說我圖片裡面有NCC認證碼,那個也需要他的授權,因為是他付費檢驗的,他可以另外再提告電信法....之類的,要繳罰款,到時候金額就不只這些...
最終他說出了他的底線是35萬(但我月收也才25000,且我預設5萬左右,實在無法
看來是協商破裂了,他站了起來說下次要直接請律師,律師費要算在我這,刑法確定後要連帶求償民法,還要我登報道歉....等等。他就走了~
問題:
1.請問接下來會怎麼走呢~直接就會上法院了嗎
2.對方說的 刑法確定後要連帶求償民法(是甚麼意思)~是要罰兩倍的意思嗎
3.圖片裡面有NCC認證碼~那算違反著作權還是NCC的相關法條~還是兩個都有呢
文字冗長,懇請各為大大替小弟我解答,萬分感謝!!
你好:
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重製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以與告訴人和解,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都還來的及。若無法和解或調解,無前科紀錄通常都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損害賠償部分可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告訴人要求750萬明顯是漫天喊價,若要主張損害賠償要負舉證責任,無法舉證通常會依你侵害的情節,判賠1萬以上之價額,你的侵害情節並不嚴重,所以賠償金額不會太高。 違反電信法部分資訊不足,若係指違反電信法第20條之1規定,會依同法第61條之1處罰鍰,但是目前看不出來你違法之情形。你好:
視你偽造、變造的文件內容而定,可能會違反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另可能會違反刑法第137條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是公務員人考試,會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規定,5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亦有相同規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朝緩起訴去主張,以免影響到您日後國考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是否會成立偽造文書,必須要看您偽造的文件內容是什麼,您所提到「顯示我有上傳成功的圖檔」要視該圖檔的格式及記載,若是有國家機關的名義,則是會涉及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或者是其格式相當於證明服務年資的證書,則就會涉及刑法第212條偽造證書罪。而若「顯示我有上傳成功的圖檔」僅是單純如一般網頁跳出視窗的資訊,尚難與上開罪名的構成要件。 另外,關於刑法第137條妨礙考試正確罪,相較之下比較有可能成立,但這部分有疑義的地方在於,加分與否重點在於教育部內部是否有收到服務年資的資訊,單純「顯示我有上傳成功的圖檔」並不是加分與否的重點,因此這條罪是否適用於您的個案,也是要再斟酌。 最後,這些罪名均屬輕罪,倘若均有成立者,可以考慮往認罪並往求取緩起訴處分的方向走。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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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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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覺得對方請求之金額不合理,可針對其請求之金額,撰擬書狀加以攻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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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認為自已是無辜的,則應堅持為無罪答辯,若一審判決有罪,您仍可以再上訴二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