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開了大樓管委會委員會議(我是財委,但扛下滿多事的,應該說有某人愛鬧事後沒人敢管社區的事,所以沒人願意當委員)
當天社區警察為了要交年度作業(說是局裡規定要親民,所以問可不可以一起參與會議)
所以互相在對方的記錄簽名(互簽),表示警察有關心我們
紀錄張貼後,某住戶十分不滿
所以自己撕掉了我的公告
他認為警察簽名是警察幫忙背書會議紀錄的內容(他不滿我們決議的內容),並且打電話去警局鬧,害警察哥哥趕緊打來拜託我們把他的名字拿掉
無奈中我重做了一份,把警察名拿掉的發給每位住戶
但備註
因某住戶擅自撕掉會議紀錄,為不影響大家知的權益,本次會議紀錄將改為發放給每位住戶,特此告知~”
本來只有張貼就好,但莫名被撕,所以只好發給大家
所以他跑去告我
事後在警察局錄了一小時筆錄,去法院法官只問了一個問題便結束,問題竟是:我不是寫要發給每一位住戶?為何告我的人沒有?我回答:因側面了解是他撕走的,我認為他知道公告內容所以沒發給他(這問題與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我問檢察官說我哪裡毀損他的名譽了?結果檢察官回我,那是他認為呀!你不認為就好。告我的人沒事喜歡找我麻煩,寫恐嚇函給我,存證信函,這次嚴重到告警局,我實在有點受不了,這樣的人怎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及警察叔叔, 法官杯杯的寶貴時間?如果我不反擊回去,我一定無安寧之日,請問
1.去法院問話後多久會知道被不被起訴?(我相信不會啦~但想確認我可否告他誣告)
2.如何寫狀紙?
3.流程會很繁瑣嗎?
4.這次他隨意告我不成立的話,法官會對他處分嗎

律師您好:
本人(A車)於前些時日在停紅燈時遭後車(B車)追撞,致本人後車毀損,當時有請交警至現場處理,當時肇責確實為B車無誤,作筆錄時肇事者表示車輛係向友人所借,因當時肇事者亦未帶行照(故無法得知車主為何人),亦無保險,肇事駕駛人甲當時不發一語,均由友人乙出面向本人協調賠償事宜,並於筆錄中載明「肇事人甲同意理賠,並同意將A車之毀損恢復原狀」。
友人乙當時表示所有賠償問題均由其負責,因甲、乙二人當天有事無法現場理賠,故約定事後相約車廠進行估價維修事宜,惟事後肇事之一方未依約至車廠進行估價及維修事宜亦不予理賠,故請教律師:
(1)此次肇事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對象,除肇事駕駛人甲之外,是否亦可對友人乙、肇事車B車之車主?(因友人乙當時表示所有賠償均由乙負責並當場表示若其不賠我方可向法院對其提告,此算不算已為口頭要約之一種?)
(2)損害請求之範圍除了車輛之維修費、維修期間之交通費之外,還有無其他賠償項目可請求?






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之構成,其主觀上須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要件。倘行為人為過失毀損他人之物者,由於毀損罪未設有處罰過失之規定,依刑法第12條第2項,自屬不罰(不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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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9/6號下午發生車禍
輪到我車轉彎時我以已經綠轉黃燈,此時我車已經開道路中央,車頭剛過中央時已經紅燈
對方車輛詢問後是騎機車到紅綠燈時剛好綠燈加速通過(金華路北往南)
今天我去警局詢問警察路口問題
警局路面圖也是畫事故地點十字路口正中間,相片就是損毀部分
對方有受傷,打石膏
我今天詢問警察說我如果騎快車道,在這個路口出車禍,他回答並無違規
那我跟他說我過路口從慢車道切道路口快車道部分,過完路口在回慢車道不就也不違規了
他只是跟我說我要贏應該很難,因為對方有受傷
向這樣的話我去道路鑑定會有勝算嘛
理賠需要賠他們嘛
他有未注意路況的部份嘛?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剛看到的法條
1.直行車未讓已先進入(完成)轉彎之車輛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
02條一項第六款後段規定)。
2.未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二項規定)。

您好 我是目前就讀於虎尾科技大學的女同學由於前鎮子虎尾淹水導致我的車輛拋錨
一日我請附近機車行幫我連絡車廠來拖吊
沒想到車廠只是派來一台自小客車以拖車繩去牽引而非一般正式有牌照的拖吊車
而且車廠指派來一人 而要我們業主自行在駕駛座操控
通常這種較具技術性的行為不是應該由車廠的人員來操控嗎
途中路經一個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
路邊有車輛違停停在稍靠外邊的轉彎口
導致迴轉不易加上車子毫無動力方向盤吃緊
於是採了煞車去放慢轉彎速度
但前方拖車已經逕自直行
影響我後方的軌道偏差
這時對向道剛好有一台車要轉向我們來時的路口
看到我的偏差後按喇叭警示我也以踩煞車 但由於車輛毫無動力
拖車沒注意情況持續直行導致擦撞到對向車輛
當下報警並回警局做下筆錄
警察與車主都認為責任歸屬大是拖車
因為我是被牽引之毫無動力的車輛
被撞車主的老婆也能作證 事發當下我確實踩煞車
但毫無動力只能被直拖
因為民事案件的關係 警察讓我們私下解決
開始我很有誠意聯絡車廠說我也願意幫忙出一半
但當車主聯絡車廠時 車廠卻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只說是我們這兩台車去發生擦撞的 沒他的事
還讓車主乾脆直接向我提告
車主不爽車廠態度欠佳
決定向協調委員會提出協調
車主覺得我只是一個學生一定會被車廠坑騙還說其實我付三成即可或都不付也可 於是我想請問我要提出哪些事證對自己能最有利?這種營業行為不合法?還是車廠節省人力成本讓車主進行技術性行為要自己擔風險?
我已經踩煞車並有人能證明 但前方拖車沒能注意喇叭聲及業主情況 導致毫無動力完全被牽引去擦撞上?
車主覺得我的車輛也因拖吊造成毀損可以向車廠索賠
那我要怎麼去爭取呢?




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賠償爭議
1、到職日期:xx年 5 月 30日(如已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為 102 年 6月17日)。
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
22000 元/月(如為時薪,1小時 元;如為按件計酬,每件 元)。
3、在公司擔任 會計 人員。
4、勞資爭議發生經過略述如下:
您好:
我於xx年5月30進入xxx公司上班,職位為會計,在工作中,發現以下問題
1. 台北市教育局核准這家公司的核准科目和實際科目不同。(於台北市教育局補習班列表查詢)
2.地址登記為公司,但實為補習班。
3.查無登記任何可招收全天候課程的資訊,卻於官網公開招生。
6月15日(1)晚間七點(已超過下班時間),被告知因出現蟑螂,須用漂白水清掃教室。沒有任何指導且未告知注意事項,一切讓我自行工作。進行到一半被告知不能用灑水方式拖地,於是改變拖地方式。後因已超過時間太久,向主管表示需趕社區巴士無法待太晚,主管於晚間七點四十分讓我下班,並由其他人接手工作。
(2)該單位平日並並無實木地板的保養工作。
6月16日: 晚間六點三十二分,被告知因未按照正確方式拖地,致地板受損害,小孩子、老師的褲襪掉色,教室充滿漂白水味損害教室形象,扣我五點(扣點為扣薪水)。此時並未有向我求償之舉動。
6月18日: 向教室主管請假核准。並告知離職意願,收到教室主管回復沒問題之簡訊。
6月19日: 簡訊告知教室主管要請辭,收到簡訊回覆其會轉達其他主管。
7月5日: 簡訊詢問薪水問題,收到主管回覆表示因我未去辦離職手續,薪水無法於發薪日(七月七日)正常發予我。
7月13日:
(1)辦離職手續並給薪水(現金),但薪水條項目不清,並扣了部分工資。
(2)被告知需賠償一萬八,賠償詳細內容:
(一)
1.未告知單位主管離職
2.職務未辦理交接影響公司運作
3.人事緊急調派彌補我的缺口
合計求償五千元整
(二)
地板問題
1.影響教室設備使用、環境危害、公司商譽、客戶穿著衣物毀損,及當日多位同仁投入緊急修繕
合計一萬三千元整。
並說明擁有對我追訴實木地板損害權力。
請問 我該怎麼辦?我才工作兩個禮拜而已>< 請各位前輩協助了><
。





你好
事情是這樣,5/13我在夜市擺攤,我同學的男朋友(a)了一罐不明物體潑我,當時沒有報警,剛好我朋友(b)打電話給我我在哭,我就又把事情跟他說,5/17(b)約我去唱歌跟他ㄉ一些朋友,去的途中剛好經過我同學跟他男朋友一起開的鹽酥雞攤,(b)就問我要不要下去問他為什麼拿東西潑我,我就說好,於是加我約4個人我們就下車問我同學,店裡剛好有客人,他們就走向我們,因為我站比較外面, 沒聽到他們獎什麼,接著就打起來了,之後我們也沒唱歌就走了,她們現在告我及(b)傷害毀損,可以成立 嗎??我朋友也有去驗傷但是他只是一些擦傷,對方比較嚴重,而我沒有動手但被告叫梭傷害,已經到檢察署開過一次庭了,現在是送到節委員會調節,因為我覺得對方一定會趁機要求不合理的賠償,所以現在應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呢??
而且我根本沒有教唆,我可以反告誣告嗎??
還有我現在還可以告那個拿東西潑我ㄉ人嗎??
謝謝回答喔


各位律師好:
我們是一棟6樓15戶的電梯大廈(每層樓有3戶,屋齡近20幾年),最近隔壁在蓋房子(而且是二次施工的違建)卻未經我們大樓的同意直接於我們大樓某一邊的外牆直接鑽孔綁鐵準備貼著我們大樓起屋(而被侵犯牆的這邊原本是一條類似防火巷),目前已被鑽孔的受害住戶已有2戶有拍照攝影存證,同時有去舉報他違建。
而我們大樓其實沒有正式的管委會組織,但我們全體有與隔壁屋主透過里長協調,目前已協調失敗,我們準備直接提告,而對方也似乎不怕我們告,請問:
1.我們是告他毀損嗎?或還有其他罪名?會不會告了老半天最後還是叫我們去調解委員會?
2.請問有必要請律師嗎?新竹地區有推荐律師嗎?這類案件的律師費用約需多少錢?
3.如果要提告,請問是要以全棟15戶的名義共同提告?還是只能請確定被鑽孔的住戶提告?這外牆應該是屬於全棟的?還是該層樓屋主的所有權?
4.請問如何確認是否為防火間隔?要找政府哪個單位來鑑定?或是申請甚麼證明?
以上,請有緣的律師幫忙我們這群無辜的民眾,幫忙對抗惡勢力,tks!



6/5一位自稱蘇先生的來電表示在8891看到我出售一台車輛詢問是否已出售,他有意看車,並表示因為他沒有交通工具,希望我可以將車子開到嘉義交流道下的麥當勞與肯德基附近碰面看車,我同意了,並帶著同為同事的B女性友人一併赴約.
碰面後對方是個男生.帶了另外一個男生,自稱蘇先生表示想試車看車況如何,我同意了,開車繞了一圈後回到肯德基,談妥空車辦到好成交42萬,但對方又表示因為需要貸款,需要跟家人商量,問了我車子本身是否有貸款後告知再電話聯絡.
6/6下午我收到簡訊,那位自稱蘇先生的請我回電話給他,我回電話後他告訴我,家人願意借他錢,他不用貸款了,並表示因為有家人資金的幫忙,想將我車上其他的升級配備一併購買,電話中談妥含汽車升級配備總共49萬成交,對方詢問是否今天晚上我下班後方便再過去6/5所碰面的肯德基簽約付訂金,對方希望我們過去時可以攜帶身分證件及車輛行照,要查詢車輛是否有出險等等的.並邀約簽約時要帶我們去他家請我們吃飯,我以安全以及不方便婉拒了,並回覆我下班過去大約晚上8點,就此約定.
我晚上7點下班後遇到B女性友人,順口邀約是否一起同行,順便感謝他陪我去要請他吃晚餐,B女性友人同意了,我們出發到嘉義肯德基時為晚上8點,我們等到晚上8點30分他們才出現,依舊是6/5看見的那兩個男生,我詢問蘇先生的爸爸呢?那位蘇先生表示他爸爸還在開會,他會請爸爸帶10萬元現金來跟我們簽約付訂金,拜託我們再等等.
在持續等候的過程中,蘇先生表示希望再試一次車子,想再多感受車子的性能等等.我順口婉拒,表示6/5已試車過,在沒完成交易過戶之前試車.車子若有損傷,容易有糾紛等等.對方姿態很低,不斷懇求我再讓他試一次就好.
我禁不起對方的懇求,答應再讓他像6/5試車那樣再開一圈,並將自身手機.行照.皮夾內有雙證件等物品交由陪同之B女性友人,請她在肯德基等我.我去陪同試車.
於是我跟著對方兩人上了車,試車過程中自稱蘇先生的與我閒聊車子性能.車況等等,卻將車子開到偏僻無路燈的小路後停在小路中央,表示似乎撞到甚麼了?並開車門下車說:撞到東西了耶,應該沒關係吧?當下我警覺不對時馬上我所坐的副駕駛座車門就被打開了,一個很瘦很高的男生拿著棍子猛力的打我,我受不了疼痛往駕駛座逃,對方將我塞進後座,我要從另外一邊打開車門逃脫卻由外面被抵住車門無法開門,將我控制住後,將我的兩隻手用膠帶綁起.嘴巴貼起.眼睛貼起.將我的頭往下壓.帶我到某套房將我關在廁所.
5分鐘後我在廁所內聽到B女性友人與男生們閒聊的聲音,過5分鐘後B女性友人開始尖叫.並聽到掙扎聲.據後來B女性友人的敘述.和我碰面的兩個男生加上埋伏打我的男生共三個男生為了制伏B女性友人,坐在B女性友人身上摀住他的嘴,那個自稱蘇先生的還因此被咬了一口在右手食指.
他們見B女性友人會咬人反抗,塞了一團襪子在B女性友人嘴裡避免他尖叫,甚至掐住B女性友人的脖子,此時有人把我被關的廁所門打開,撕開我的眼睛.嘴巴的膠帶,要我警告B女性友人不要掙扎,我怕他受傷,對B女性友人說要他不要掙扎,我沒事,配合他們就好.
B女性友人因為太恐懼,一度無法呼吸,直到看到我被綁在馬桶上.要他不要反抗.他才冷靜下來.之後我們兩個手.腳.嘴巴都被膠帶緊緊捆綁,他們拿走我們兩個人的皮包.家裡/汽車鑰匙.手機.並要求我們提供提款卡的密碼.被綑綁期間.他們還警告我們要乖乖配合.要是敢輕舉妄動.他們有槍.會對我們開槍.還拿出西瓜刀展示給我們看.
直到6/7約17:00左右自稱蘇先生的人才表示,將我的車子已過戶,希望我給他機會讓他私下分期付款購買.我只能說他要我怎麼做我都願意配合.只要他放我們離開.於是對方準備了30張面額每張15000元的本票.本票上的名子是莊XX.原來他自稱姓蘇根本是假的.
他簽立給我的每張本票上都有蓋大拇指的指紋.姓名.日期.另外他還拿4萬元現金給我表示當作頭期款,並要求我簽立和解書.讓渡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就放我們走.還表示我的NOTE2手機已毀損,表示無法歸還.我不敢抗議.其他東西都有歸還給我們.
6/7 18:30左右歹徒載我們到嘉義火車站釋放我們.當天晚上還打電話來說有空會來找我們,並希望我們不要報警.暗示他們有牽掛的人.不能被抓.請我們不要追究.本票的錢他會如期兌付等等.我們害怕他們找上門來,因為他們曾在控制我們的時間擁有我們的證件.鑰匙.怕對方有複製鑰匙.登記證件地址等等的.只能安撫對方我們不會報警.拜託對方不要來打擾.
損失:車輛+額外汽車配備共49萬+手機一隻2萬+我的戶頭被提領6萬+B女性友人的戶頭被提領2萬
報警後得知:歹徒除了原本的主嫌莊XX.同行男性友人.埋伏打傷我的.男性友人之外.調閱提款機監視畫面才發現原來有第4個人負責提領我們的錢.
我的車子於6/7 14:00左右還在被綑綁期間就被開去主嫌認識的車行賣掉變現32萬了.
報警後警察行文至監理單位.凍結我的車子無法再進行過戶異動後我就收到車行調解書.調解時我當場對於收購我的車輛行為提出質疑:
1.不是車主親自到車行出售車輛.他們並未進行任何查證.僅憑一紙非我親簽的委託書.車主的雙證件就收購該車輛.
2.主嫌當場與車行交易時簽立的汽車買賣合約書出賣人欄簽我的名子(男生簽女生名子)這點主嫌已承認.當場犯了偽造文書.車行也表示無所謂.自認偽造文書是主嫌與我的問題.跟車行無關.
3.我問過其他中古車行.我的車其他車行收購價約35萬~38萬不等.為何他們才收32萬?
車行堅持我質疑的疑點並不影響他們收購車輛的正當性.他們認為車子也是拿32萬買的.他們也不知道車子是被強盜來的.沒責任問題.認為是我與主嫌的私人糾紛.要我們自己去找主嫌等歹徒索賠.甚至懷疑是我與主嫌合謀詐欺車行的.還質疑我們為何拖了6天才報警等語.要求我將車輛以他們的收購價32萬買回.我拒絕.並打算對車行提告收受贓物罪.打民事官司請求盜贓遺失物返還
目前對主嫌莊XX提告(已成年):加重強盜.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偽造文書.侵占
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
埋伏打傷我之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傷害
第4名負責提領我們提款的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處置了.當時還不知道有第4人負責領錢時.在做筆錄的時候也就沒有提到第4人了.
主嫌已被收押在看守所.剩下那3人已承認犯行.並指認主嫌之行為了.聽承辦員警轉述要移送少年法庭.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如果要請律師要求賠償.打官司等等的需要多少錢?我戶頭的錢幾乎被領光.要賣的車子也被主嫌變賣掉.要再花錢請律師實在是不小的壓力...
律師因為其本人的名氣、業務量等有不同的接案行情。如果是知名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可能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如果是一般資深且其業務量穩定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應在八萬至二三十萬不等。最後是資淺且業務量較少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大約在五到八萬之間。除了按件收費以外,有的案件因為較為繁複,適合以按時收費方式收費,並且於案件達成一定條件後,另收後酬10%~30%不等。
如果你要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對於案件之參與,知名律師事務所基本上都採按時收費制度,通常每個案件會派三個人同時參與(三人加起來每小時可能收費兩三萬元),一個案件打完幾百萬是跑不掉的,所以通常只有涉及金額較高、大公司或極為富有之人才會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辦理。
以上,僅供你參考。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若沒有提出書狀到法院的話,是不會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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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2年4月4日晚23時6分,本人葉先生騎乘B車載乘客陳小姐沿路邊約2M距離(路寬約7.4M)以時速30~40間等速順道路方向往北行駛.行駛過程中,遭黃先生騎乘A車從B車右側正面撞擊.
此事故造成A車及B車毀損,本人葉先生一門牙斷裂,右大腿骨開放性粉碎骨折(位置靠近膝蓋,骨折部分有用鋼板及11支鋼釘固定)及左手關節囊破裂.乘客陳小姐右足第一趾骨,第三,四蔗骨及右3掌骨骨幹閉鎖性骨折.黃先生初次看到其左手有用三角巾固定,後來幾次看其就跟正常人一樣無任何異狀.
根據初步分析報告,黃先生酒測值達0.98及行車未靠右行駛,本人葉先生酒測值為0.00及行車未靠右行駛.對於事發經過黃先生及本人葉先生皆無印象,但本人在行車過程到事發當中,在對向來車方向並無看見任何車燈顯示.乘客陳小姐表示看見A車時已出現於B車的右前方不到1M的距離,撞擊後黃先生貼在B車的前板上,而其A車從B車的右側向後滑行一段距離後倒在地上.
另外,根據初步分析報告擷取監視器畫面,可以發現黃先生騎乘A車的移動速度約有本人葉先生騎乘B車的4~5倍.
乘客陳小姐經過4次門診已無需再看診,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須休養2個月,需人看護1個月.乘客陳小姐目前右手及右腳無法出力,本次事故造成其內心的恐懼,對於個人行車及道路安全極為不安.
本人葉先生住院達21天,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需持續門診追蹤,生活需有專人照顧.至今,右大腿骨折部分尚未癒合,右腿仍腫脹,右腿膝關節及左手手腕無法自由彎曲,須進行長時間的復健運動.門牙斷裂因行動不便尚無法就醫處理.生活起居上需依靠輪椅等輔具及人員照顧.
事故至今,已達3個月之久,黃先生於本人葉先生住院期間有探望3次,其家屬口頭表示會願意負責,其對於乘客陳小姐鮮少理睬.
5月31日以偵字案於地方檢察署偵查庭開庭,庭中3方願意採和解方式處理.
6月18日於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第1次調解,本人葉先生及乘客陳小姐提出調解金額與黃先生.調解過程中黃先生及其家屬針對調解內容鮮少答話,調解委員就要黃先生將相關調解金額資料帶回去研究,再跟本人葉先生及乘客陳小姐聯繫,最後雙方都有意再至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6月22日黃先生電話告知本人葉先生及乘客陳小姐,他沒有錢,他要分期付款,調解金額其請教過專人可以從強制險支出,要我跟陳小姐多向強制險申請金額,這樣黃先生自己就可減少支付,對於調解內容隻字未提.
7月17日以調偵字案於地方檢察署偵查庭開庭,才知調解未成立,黃先生告訴檢察官直接法院審理.
本人葉先生及乘客陳小姐皆希望採用和解方式處理此事,無須走到法院這關,因本事故已經造成本人葉先生及乘客陳小姐諸多活動及課程參與,未來計畫皆受到重大影響.另外造成本人葉先生無法工作無任何收入,以後又要到法院這關,對於未來經濟影響甚鉅且不利本人葉先生的休養.對於黃先生的誠意深感失望,請問後續又該如何處理??
本人葉先生請求賠償金額共130萬,內容含一年的薪資45萬,一年看護費用24萬,一年復健及門診交通費用11萬,50年(30歲至80歲)精神賠償50萬.
乘客陳小姐請求賠償金額共20萬,內容含多為精神賠償(30歲至80歲)

我今天去美妝店買用品,因為美妝店門口停滿了機車,所以我把機車暫停在隔壁金飾店的門口,
房子類型屬透天厝,當然他們門口並沒有停任何車子,也沒有什麼車庫前請勿停車之類的,地上當然是沒有任何的劃線。
等我買完東西出來時,發現我機車的位置變了,旁邊也停了一台車子,我機車的車燈裂了,和前導流板間有個很大的洞,機車左側的導流板也到處是刮痕,安全帽上也是刮痕和泥土,最清楚的是車頭上的泥土及刮痕,地上也都有刮痕。
我就進去金飾店裡詢問裡頭的老闆娘(當然在進去前我是有開錄音的)以下是對話:
我:請問一下,剛才有人移動門外那台機車嗎?(門外只有我一台機車)
老闆娘:我不知道耶!
我:那請問門外那台車子是誰的?
老闆娘:現在是怎樣?
我:請問我的機車有倒嗎?
老闆娘:倒?什麼倒?
我:不是妳移的?
老闆娘:不是我。
我:那我可以請移車的人下來嗎?
老闆娘:沒有啦!沒有倒啦!
我:不是妳移的妳怎麼知道?
老闆娘:沒有倒啦!我親眼看到他移機車的時候沒有倒啦!
我:我的機車停在你們門外,它被移動過,而且上面有刮傷,我不可以請他下來嗎?
老闆娘:沒有倒啦!是妳機車擋到路了,他車子不好停進來,他才把妳機車移旁邊一點,我親眼看到他移機車的時候沒有倒啦!
我:我知道我機車擋到你們的路是我先不對,但是我的機車停在你們門外,它被移動過,而且上面有刮傷,妳確定不請他下來嗎?
老闆娘:是妳機車擋到路了,以後不要停在人家門外啦!
我:好好好......
我出去馬上報警請警察來,老闆娘看見我在門口打電話,趕緊把她兒子從樓上叫下來,兩個在裡面一直講話,直到警察來了。
警察詢問他們時,也是他媽媽不斷的在跟警察說,是我機車擋到路了,他車子不好停進來,他才把我機車移旁邊一點,沒有倒啦!也可能是別人弄倒的阿!
而他只是在他媽媽旁邊”喔!喔!是阿!對啦!”,這算什麼筆錄啊?
我跟警察去附近調閱監視器,只有一支照著馬路的監視器,裡面沒有拍到他怎麼移動我的機車的,只知道他移了很久,才上車開車停車。
後來我去機車行修理,不含安全帽,一共修理費要2000多元。
疑問一:
他媽媽一開始裝不曉得,後來又說她什麼都有看到,我懷疑她做偽證,
後來她叫她兒子下來有商有量時,我懷疑她是教唆偽證,如果真的是做偽證,我可以有什麼做為?
疑問二:
我可以使用引導式的問法,隱瞞攝影機其實沒有拍到他移動機車時的情形嗎?
疑問三:
我有權力可以請他們母子倆分別做一次現場模擬嗎?(在無警察陪同的情況下)
如果他媽媽是作偽證,很容易就可以戳破謊言了。
還是律師建議要在警察陪同的狀況下才可呢?
疑問四:
警察說我在無證據輔助的狀況下,有可能提告不成,反而被對方提訴誣告,要我做好心理準備,
可是這構成誣告的構成要件嗎?
他承認他有移動我的機車,不是我憑空捏造的,我只是根據我在短時間之內機車被移動並損壞的事實,提告他”毀損”,況且地上除了旁邊有我用中柱停車的痕跡,只有一條用側支架停車的痕跡,而且側支架是停在痕跡的尾端,表示機車只被移動過一次,而且在他移動過後,沒有再倒下被移動的情形,我合理的懷疑是他弄倒了我的機車的。


事件原因:
1.去年底造林地遭人莫名的開挖成100公尺長的道路,10年造林的苗木,幾乎全遭毀損,在家等一個星期希望有人來道歉和解,仍等無人, 於是向警局報案.
2.這半年內鎮公所.縣府.警局有來勘查並作筆錄.拍照存證
3.去年四月對方曾到家中要本人簽土地無償同意書,本人未答應,這民意代表就說:這是(官路),即用開發步為名義:要求親友簽名蓋章(對方為民意代表),簽名蓋章者,土地都未在遭對方盜挖土地四周,對方仍不死心,藉親友聚會時,又發一次同意書,本人仍不簽,過些時日,對方仍纏著家中長輩,要我簽下同意書,家中長輩告知對方:你沒告訴孩子路線圖,孩子怎會答應?對方的回答:就是要開一條路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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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行徑:(當對方知道本人要提告時......)
1.向鎮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四月),我的理解是:我沒犯錯,我為何要去?所以兩次的調解本人都沒去
2.得知本人向警局報案時:拿出民國70年我們鄰里親人的為了要做一條道路的簽章,向家中長輩咆哮.並說出傷害本人的言語......
3.對方知道我請律師向法院提告時:電聯我近親長輩企圖施壓於我,且在電話的言談,多次汙衊我的人格,企圖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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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偵查庭:(對方的一派胡言.......)
1.告知法官:我與對方都是親人,親人都簽名了,唯獨我不簽,且告知法官案發地是30年前宗親有的約定(長輩把土地過給本人時未告知有此事,另10年前里長有幫本人種植樹木,也未告知本人,現家中的存有的長輩,也說未有此事)
2.法官問對方:未經對方同意怎可擅自開挖?對方說:他有跟鄰居溝通,且鄰居都有蓋章同意(即開發步道同意書那張)
3.對方向法官表明:只是進行僱人到案發地除草,且有好好移植(10多年的樹木怎樣手工移植?對方是僱用挖土機移到林木陰暗處,怎會活?)又向法官表示只發現九棵苗木
4.法官問對方:有開協調會?對方回答有(隔日本人與里長求證:對方有提,但未有決議,且沒有會議記錄,且案發地根本不是既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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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警局的惡意毀損罪外(法官已向警局調閱資料),是否我可以告他以下罪狀
1.蓄意破壞(明知這是本人的地,還強行盜挖)
2.竊盜罪(案發地離我家不遠,我居然不知道我的土地遭對方盜伐)
3.森林法.水土保持法


當下沒有立即報警
因為我那天趕去上課
本身是個才藝老師
約好私下見面談和解
雙方都駕車離開了
結果對方約在保養廠
對方司機還有約人來
當下也沒機會報警
迫於無奈簽下一張賠款書 內容是我同意他修車相關話語~~~並約定幾號幫他牽車
不是本票
不過後來我反悔了
因為對方司機擺明是跟保養廠要聯合對我敲竹槓
不想去理他
對方居然拿著賠款書去找認識的當地警察告詐欺?
這樣告的成嗎?
那警察還有跑來我家說在找不到我就拘提我
車禍糾紛變詐欺這是否太誇張
我沒有打算去應訊
並且想申訴那個警察
我車也有被撞
但是已經修好
是否可以告毀損?? 還有那司機有拿著承諾書去申請支付命令 我要提異議 另外當時我有先拿一千元現金給司機 他沒扣掉 我是不是可以告他詐欺反制一下?? 整個事件都他一個人在鬧 我已經快受不了想對他動手了~~~~

這個月中,我出了一場車禍,當時是下雨天我在巷口要左轉 (左轉有有行人通過所以我有放慢速度下來,有行車紀錄器可以作證),然後對方是一台機車直行速度很快,沒有紅錄燈,(限速30 的巷子,但是他絕對超速,無奈沒有巷口監視器可驗證) 然後我出了巷口,他看到我後應該有煞車,因為我遠遠就有看到他所以我也緊急剎車,然後他左晃晃右晃晃在我停止一秒左右後,跌倒車子直接往我的車子左前保桿撞過來車禍的位置大約就在巷口中線附近,斑馬線上留有他機車滑行的痕跡,我的車保桿受損,然後也的機車車頭也毀損,他人是右手擦傷,鼻樑有斷掉,(外觀只有看到鼻頭有腫一個包),然後我當天就做完筆錄了,他則推拖人不舒服不做筆錄,事發也經過好幾天了,他還是不做筆錄,前幾天打電話來給我,開口說 醫藥費,工作請假收入,修理機車,另外還要一筆整容費用,然後完全沒有提到我的車子修理費用,然後要我自己吞下來的樣子,我想請問一下,如果他一直不去做筆錄,難道我就要這樣子擔心六個月等到過失傷害的追訴期過嗎?另外我想提出毀損的告訴,請問我該準備什麼東西呢?


上禮拜上班時機車停在公司樓下停車格內遭一自小客車因精神狀態不佳撞壞
該小客車造成10幾輛停在路邊的的機車毀損
雖交通大隊檢驗報告尚未出來,但我方應無肇事責任(確定停車格內無違規)
問題來了~對方委託其產險公司進行理賠談判
我的車齡約10年殘值算一算最多剩15000
但我車毀損嚴重給機車行估價兩次都要價30000以上
最後修理的價格約35000
想請問
1. 如果保險公司主張僅賠15000那差額一定要我方吸收嗎?無法再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嗎?
2. 若對方須負全部的肇事責任,我方除保險公司外該如何向對方要求理賠呢?
若單純以殘值計算為基準的話,對我很不公平
我的車是真的毀損的比較嚴重維修費用肯定比殘值高出許多
民法裡可有相關的條款可以保護我們受害人呢?

我拿到車禍初步研判分析表,上面是寫我疑似未注意車況為肇因!!另一個被我撞的阿伯是寫在未設置人行道的道路涉嫌未靠邊行走為肇因!!
我有去請教過我媽認識的警察朋友他說我應該是錯6分他錯4分,意思也就是兩邊都有錯,他住院後也只有手部骨折那部分比較嚴重,我昨天去他家時,他媽卻說他兒子現在連路也沒辦法走,然後只能吃流質食物,重點是我明明就看過他的診斷證明書上面只有寫腳趾頭擦傷...,還有他要出院前一天我也去醫院看過她兒子明明還在吃便當...,他要叫我出看護費我目前是只願意出他從車禍到住院的那14天看護費,之後出院表示醫生也評估過它不需要住院了,可是他現在出院後又去另外請看護照顧...,總之就是又需要錢的意思我覺得對方這樣已經有點接近獅子大開口的傾向,所以我當天也告知他我有申請草圖跟車禍初步研判表,然跟他媽說他兒子也是造成肇事原因的一部分,不全然都是我的問題。
我要問的是既然我們雙方都有錯他有權力可以告我,請問我可以告他嗎?要告他什麼?可以要求他賠償我車子毀損跟工作上的損失嗎?還有有什麼建議嗎?謝謝
因為一開始只想把小事化無去談和解跟探探口風,聽到對方傷勢跟診斷書上有明顯落差時,我也決定要開始保護自己,也要有所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