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我6/12與一名在聯誼時認識的男子約第一次見面出遊,結果在車上被他性騷擾,雖然我有一直阻止他但沒用,被他摸了大腿,背後,腰腹,手伸進去我衣服裡要摸,強要舌吻我但我手抵擋住所以只親到人中部分,還被他用手臂架住我的頭要我抱他,但我還是抵擋住不肯,他抓住我的手要我摸他下體,也被我抵擋住,回來被嚇壞了,沒想到第一時間去報案,由於情緒被影響太大,6/14晚上有打生命線去談經過,也記下專員編號,因為專員聽到我情緒起伏太大,建議我去身心科,所以當天也到身心科就診了,但因為都是兩人相處,沒有目擊者跟證據,目前有的證據只有對方事後跟我用LINE說對不起,我有試著套他話,把他當天對我做的事情都寫出來,請他要正式的道歉,對方有道歉,唯一的證據就是這些LINE對話紀錄,請問這樣有辦法告他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與您之對話紀錄截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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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家人騎機車到屏東,再經高屏橋的路途..因皮夾不小心掉出來..我就把車停在高屏橋的分隔島線附近,怕會影響交通,於是我就走回去撿皮夾,撿到皮夾之後,要走回到我的車子時,我被後方的機車擦到手臂,結果導致該員騎士重心不穩而摔倒,然而她就很生氣地罵我,但是在罵的過程中,該員騎士沒有告知我要報警,因此我就走了,因為當時我的手臂很痛,
到今天我接到交通隊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於是我昨天下午就去交通隊到案說明,在說明的過程中,承辦員警有詢問我是誰報案的,(因此我在猜測也許是路過的人報警的)..
請教一下像這樣的案例,我是否有涉及到肇事逃逸的刑責呢>"<??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有點不知所措..!!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肇事逃逸罪規定於刑法第158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而依您所述,是在步行的過程中與對方車輛擦撞,當下並不是在騎車,因此不會有肇事逃逸罪成立之可能。
2. 但對方的確因您的行為而受到傷害,此部分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部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方可能已經提出告訴,接下來會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偵查程序。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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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朋友他把一個17歲少女給弄大肚子,結果雙方父母同意他們結婚生小孩,結果孩子生了女生一天到晚一直跟男生吵架,雙方父母又再次協商說讓這對夫妻帶著孩子回到夫家住,但是前提就是要女生也要去工作孩子給公婆帶,可是女生回到夫家也不去上班也不讓別人幫她帶小孩,可是我們大家都發現她(孩子的媽媽)說是餵母奶好但,是孩子長的很小隻那也沒關係,可是每當我們抱小孩時孩子總是一直在吸我們的手臂,我們大人就跟媽媽說不然妳搭配奶粉吃,我們怕說她才17歲沒有耐心慢慢餵母奶也怕孩子太餓,我們發現我們越說這樣她就越故意不要餵奶粉,然後扭曲說我們說母奶沒有養分,後來婆婆生氣了把孩子強過來要顧半天,但女生生氣了叫娘家媽媽來所以孩子也還她,第二天女生帶孩子去阿姨家做客玩了一天,但半夜孩子一直哭所有人都吵起來了!大姑,婆婆,老公,公公好不容易騙睡了,女生又從房間跑出來說她要喝母奶要叫醒小孩,所以大家就吵起來了!第二天女生的娘家媽媽來帶女生去看精神科檢查結果女生有憂鬱症和躁鬱症,她說要餵母奶不吃藥,所以她婆婆不敢把孩子給他帶雙方父母鬧的不高興,當晚她回娘家了第二天她帶著媽媽來抱走小孩外加罵婆婆垃圾,夫家這邊本來也打算小孩給她畢竟她是媽媽,但是女生那邊不願意這樣離婚說要請律師,男生說如果這樣的話,男方也不要放棄孩子,
第一男生22歲成年了!沒有財產,有工作但是薪資是匯到女生戶頭,那現在男方該怎麼做,男生家經濟還過的去小康爸媽工作是市場,大家也不知道如何解決,但也不想拖太久
女方家媽媽是再婚,而且經濟狀況也沒有很好,女生媽媽本生就長期看精神科吃藥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關於離婚而言,必須先由雙方自行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就必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能被判決離婚的事由僅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您所述情況可能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2. 而離婚之後,會涉及到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部分需依個案狀況判斷由法院來減低或免除(例如財產較少的一方從未扶持家務、對於另一方有侮辱虐待的情事等)。
3. 最後,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原則上也是由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法院酌定,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審酌以下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及會面交往權的內容。
4. 另外,假設僅有一方取得監護權的話,另一方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仍應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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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於一週前,本人騎機車載一位朋友停在十字路口,路口無任何號誌,在等無車通行時,一輛汽車從右方車道左轉直接撞上本人機車車頭,造成機車前輪橫移至雙黃線上,後輪則留在線內,機車沒倒。在車頭三角台、車殼、車架板金等等皆毀損,人的部分已有驗傷為腹部挫傷、手臂挫傷,乘客則是小腿擦傷。報警處理做完筆錄後撞人司機無任何慰問、道歉,約出來調解後對方認為自己無任何過失,並不斷說是我們將車子停在雙黃線上才導致他撞上來。 機車維修報價為一萬出頭,對方找朋友來報價為四千出頭,但是根本就是刻意壓低維修金額,無法將車子狀態恢復原狀,且對方只願意付一半金額。
各位律師先生/小姐,我想提出的問題為:
1.因為十字路口並無監視器,對方也聲稱無行車紀錄器,本人該如何證明己方機車並無壓在雙黃線上?
2.若最後因無法舉證而被認定為停在雙黃線上,那雙方的肇責過失何者較大?
個人認為對方為行進間轉彎車撞上本人靜止車為對方過失,是正確的嗎?
3.若對方擺爛不和解、不賠償,要如何處理這種狀況,可以提出告訴嗎?我們有受傷的部分可以提出傷害告訴嗎?
謝謝各位看完此篇文章,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建議,謝謝大家。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類案型宜先了解交通大隊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作為初步判斷責任歸屬之用,若有不服,可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自費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若經偵查後,可請求檢察官申請,此時即不囿於期限),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
2. 至於您所受的傷害,建議於事發後六個月內儘速檢具事證,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如此才有籌碼與對方洽談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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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衛生局寄給我的雙掛號,說是台北市衛生局在今年2月在yahoo拍賣查到賣日本的甲殼素,有提到"瘦身纖體,瘦手臂"的字眼,要我寄意見陳述書或一個月後某時間去說明。
因為罰款是4萬~400萬很大條,我趕緊打電話去想改最近的時間說明,但辦事人員說約談都滿了沒法改時間,要我寄意見陳述書就好,那我的問題是:
1.實務上,親自去說明跟寄陳述書,罰款會有不同嗎?哪一個方式比較好?
2.因為拍賣是我老婆用我資料開的帳號,我也沒過問其中的細節,她是說去日本買太多回來又不想吃了,所以想賣掉,那如果寫陳述書的話,這點要寫進去嗎?還是以我為當事人來寫就好?
3.陳述書裡有一項要勾選產品來源,有"一般食品","健康食品(還要填衛生署健食字號)"跟"其他",這我要勾哪種?怕填錯了,會被罰很多錢。
4.最後意見陳述的部份,要寫些什麼呢?需要用哀求的語氣請衛生局從輕發落嗎?
昨天剛接到這信還覺得莫名其妙,因為我沒在網路賣東西,知道是我老婆後,就趕快叫她把東西全下架並關閉帳號,我看罰款是免不了,但希望是罰最低的就好,因為也不是要賺錢,就不需要想賣掉而已,以上問題麻煩貴站大律師能指點一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醫院驗傷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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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律師:我老公在12月初時工作時開公司車要左轉時因為沒切到最內線車道就打左轉燈左轉了.內線車道一台重機要直行來不及剎車撞上我老公的駕駛後座門那個位置.當時警察就在現場並叫交通大隊來處理.我老公也告訴了公司車禍事情.當時那台重機是倒地往前滑行了~人是手臂擦傷.我老公的公司車是凹了很大一個洞.在這期間公司有先打一通電話給重機的人.也請我老公打給重機的人.我老公有打去問那個人的傷事好點沒.那個人就說我都跟你們公司談好了..你找你們公司問就好..後來公司的人好像就沒再跟那個重機的人聯絡..直到3月2日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我老公的車是未依誌指示左轉及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馳入內側車道.對方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3月12日公司才又傳了一個對方的估價單來.估價單上面的日期是12月6日.估價單上面的總金額是快要20萬.在3月中時跟對方去談了三次.第一次公司的人自己去談對方要求要28萬.公司跟對方談的結果是那個人說那就20萬.公司說最多出8萬.所以另外那12萬要我老公出.來告訴我老公這個結果.後來我老公再二次去跟那個人談他還是說20萬.第三次時我老公請家人去跟對方談還是一樣結果.那個人還不高興一度說要40萬.本來想跟公司談看怎麼辦.可是對方不給我們時間說4月1日就要付.不然要提告.我想請問一下律師.對方修車沒經過我們這邊同意就自行修好車了我們也不曉得到底壞了什麼零件.再來是申請鑑定有用嗎?因為對方車速沒過快應該不可能撞那麼大吧.現在對方一直咬定我們不聞不問.我老公有打電話是他自己說交給公司處理的.而且公司出8萬我老公出12萬在這方面對嗎?公司的車只有保強制險而己.還有我老公在1月底時己經離職了.如果交給法院會不會比較好呢??

因為文太長 所以我直接分享我在FB上的貼文敘述 盡請見諒
乾脆來分享我昨日的經歷好了(文長注意):
當時是這樣的.....
在中午接近12點期間
我看著FB 再看看右下角的時間 大約11:30左右
想說要中午了 該吃點東西了
但又覺得好像才剛吃過的樣子
因為我在八點時才吃了四個三明治跟一杯大冰奶茶
當下覺得超猶豫
這時把視線轉去床鋪上
看著正在睡覺手臂上有個剛刺青的[白癡]
於是決定去鬧他一下 看他會不會醒 問他是否想吃東西
問他的過程中 他只想繼續睡
但最後叫我幫他買一瓶大罐的舒跑
我躺了一下放鬆自己覺得自己好像還睡得著
但我還是決定 出門買吃的
當我準備好了 在出門前 一如往常的念了一次口訣:
手機.鑰匙.錢包.菸!?
確認好自身物品才要出門
而當我出門以後
正要走出我家五樓門外的巷子
在要到出口時就看到了一個人頭
在我的視角上是在洗衣機上方出現
他在看著我
而我當下的直覺只有認為好像看過
應該是這棟房子的其中一個房東之一
然而我不以為意地走出我家五樓巷子時
看到那位疑似房東的先生
伸出食指 指向著我 臉對著樓梯口 而頭往我這的方向點
在我走出去的那一刻 馬上就有個人將他的手
往我的脖子背後一搭
開口直接說要我配合
然而我當下驚覺 我被人堵了
又是哪個人惹出麻煩找上我家
我必須要承認我第一個想到的人是[金拍關]
他老是給我惹麻煩
接著 在我要說出第一句話的時候
對方直接將我往我家巷口對面的牆壁一推
想要壓制我 我立刻將我的手舉高 擺著投降之態
但沒想到的是更多的人出現 往我的口袋摸去
我立即反應保護我口袋中的手機跟鑰匙
這時才聽到他們喊了一句他們是警察
但誰相信你喊你警察就警察嗎
我當下在保護鑰匙的期間也喊出:誰相信阿
畢竟警察不能這樣做的 既然做的 我直接認為不可能是警察
為了不讓他們得逞我立即彎下腰蹲低轉身想掙脫
將口袋中的鑰匙跟手機抓在手上 他們還沒發現呢
然而馬上就有人來支援他們左右兩臂各被一個人抓住
脖子立馬被含扣向後掐
而我不甘示弱的用我的腰力 臂力開始轉阿甩阿
脖子用力肚子出力背部往後頂的
將後方的人甩開 並且開始大聲呼救 請鄰居報警
但他們有5個人被甩開後馬上就被補上
過程期間自稱員警的他們拿了 他們所謂的警證
在我面前[晃]啊[晃] 誰看得清楚啊
誰又知道真的假的何況我還被含扣呢
後面我其實有了想推他們下去我家外面中空的那個洞中
在掙扎途中似乎是被發現我的目的了
就在我已經快到中空的洗衣機前方時
突然有個人用手擋在我前方 並且用膝蓋往我的肚子上踢
我必須要補充說明 這人踢的超LOL
肯定是菜鳥 要踢不踢 根本就不敢踢
其實只有感覺被踢 但不痛 說被他用膝蓋 輕碰也不為過
但我還是恐嚇他了一下 停下任何動作說了一句
你....踢我啊!??
接著直接暴怒 用盡我畢身吃奶的力氣
開始要完全掙脫這四個抓住我的人
但後方一直含扣我脖子的人視乎是狠下了心
雙手並用的使勁將我的脖子掐到最高
我一樣使勁的抵抗但發現變成無法呼吸
試圖繼續使力 但敵不過呼吸的本能
也因我的頸動脈被壓制過久
開始出現血壓降低 拖力現象
一震暈眩後 當下覺得完蛋了 但又覺得死就死吧!!!
再後方那位發現我突然拖力的那瞬間
對方怕我出事也將他的力道降低
抓住這機會我又馬上使勁要往前掙脫
又再次的一陣纏鬥!!
而後開始有人攻擊我的下盤想使我跌倒壓制我
我盡力的一邊閃避攻擊並且保持得著平衡
一邊使力的想擺脫在後翻的含扣
可是畢竟寡不敵眾
最後居然不小心被他們得逞 我跌在地下正面朝地
而我還是不放棄的繼續扭動身軀想找出機會掙脫
但開始有人抓住我肩膀腋下往後拉一個抓住我的雙腳
一個直接用屁股坐在我的臉上
我一樣的扭轉著我的身軀 想擺脫他們
這時他們發現 鑰匙其實在我的手中 開始狂攻擊我的右手
我不想被他們搶走我的鑰匙 開始在地板轉圈 試圖擺脫
但他們直接抓住了我的右手使力的要將我的手掰開
因為我有練過握力 他們只掰開我一隻手指
但那也是被搶走鑰匙的開始他們開始想坳斷我的手指
讓我痛到自己放開 但我想過 死就死! 死都不開斷給你斷!!!
在保護鑰匙期間因為我將注意力全集中在右手
身體動作雖沒停止 但也沒有那麼大的幅度
雙腳就被上了腳銬還關到最緊
後面鑰匙露出一截被他們直接拉住 抽走了鑰匙
我才想說 算了 反正都被搶走了
就停止了反抗 看他們到底想幹嘛
在這期間 其實鄰居們都跑了出來
每個都有看到他們對我做了甚麼
連住在我家旁邊隔壁的海山分局 小隊長夫妻
也都出來了 我立刻向他們請求幫助
雖然他們就在我的面前開門出來
但居然無視目前狀況
新埔派出所的警察也在這時從樓梯走了上來
我直接跟警員要求 查看他們的身分跟收索票
警員只說 學長好!!?
然而在我身後的自稱員警的人
拿了收索票又在我面前[晃]!!
我當下直接說他們犯法 居然沒人要阻止
默認了這一切行為!!!??
他們就開始對我的上手銬 一樣 關到最緊
我一直在跟警察講我要求他們的警編
我根本不認識他們 也不知道他們是誰 我不可能配合的
他們一直說我不配合偵查
我連他是誰都不知道我為什麼要配合他
然而新埔派出所的員警
也不打算有近一步的執行他們應該執行的義務
從頭到尾在旁邊看 他們開始要求我進去屋內
因為我鑰匙已經被他們拿去開門了
但我才不要進去 我怎麼知道你在裡面已經給我設了甚麼陷阱
門關起來又會對我怎樣
抵死抗拒 這中間 一直一直要求員警 我要他們的身分
就我所知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
但他們只在我面前[晃]個一秒 誰知道是誰
他們在我抵死不從的情況下
直接拉住我的衣服後領
將我[拖]進屋內一樣鄰居員警一直看著而已
我還是不知道他們是誰
就在被拖進門口 我躺在我家門口前的垃圾袋時
其中一個新埔派出所的員警才跟我說
他是之前幫我辦過案件的員警
這下我就安心不少了 他也和我說了 他們是警察
好 我相信了 但我還是不知道他們是哪位警察
必要時 我可能要找這位警員麻煩了
在我家外面的衝突經過大約是這個樣子
我必須承認 這份體驗真是真實
但如果那警察可以踢用力點 應該更好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圖片網址:http://imageshack.com/a/img923/3730/CMhRSc.png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 圖片網址:http://imageshack.com/a/img924/1386/cwwi6n.jpg),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
<補充一>2016/3/16 不好意思我不太會用圖片 所以我修改了一下
順便問一下 如何刪除如我之前重複發表的文章呢?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小弟發生了一場車禍,當時行經新生北路與民族東路口(新生橋下),因過紅綠燈時,燈 號轉換(綠轉黃),而速度較快,因前方機車煞車停下,導致我來不及煞車撞上前方機車 。當下雙方車子並沒有摔車,我撞上對方機車的左後方且我機車右邊的後照鏡勾到了對方 身上的側背包。因對方說有不適而叫救護車,交通警察也有到場紀錄事發現場,我與警員 之後也陪同至醫院。
對方在醫院做了抽血、核磁共振、X光等檢查。交通警察有來詢問當時情況並作筆錄,我 和對方決定私下和解,警察就叫我簽名並給了我一張到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離 開了。對方說檢查報告出來會直接LINE我,告訴我往後相關的醫療費用、交通費還有機車 維修費會,於是我就先行離開了。
當天晚上我有詢問檢查報告是如何,但是對方只告知我腦震盪要戴頭套,沒有告訴我檢查 報告到底是如何。兩星期後我又再次詢問對方,目前狀況如何、醫療費的後續處理,對方 告知因尾椎歪掉,要去治療(我依舊沒收到診斷證明),醫療費之後會一起算。我就說抱 歉,讓他發生這種事。
經事發34天後下午傳來訊息如下,尾椎歪掉的治療告一段落,但是需要後續追蹤兩個月( 八個禮拜)的時間,每次看診是800元(之後有提到國術館),所以從事發到現在的醫療 費跟機車維修費還有後須追蹤的費用先跟我收兩萬元,如果兩個月後(八個禮拜)後還有 醫療費用的話這部分對方自己負擔,我不需負擔,如果沒問題就約時間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並給你收據。當下我有些難以接受,因我尚未收到檢查報告及相關收據,所以我再次詢問 可否先提供檢查報告,隔一天,對方回我他的保險業務員會跟我聯絡。
之後保險業務員前來詢問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且告知我兩萬的部分包含先前的費用與之 後追蹤的費用,我一並告知他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後,再次問了檢查報告。連絡後保險員有 拍檢查報告給我,然後看檢查報告上提及「腦震盪;左腰、左大腿、左手臂鈍傷」,而跟 對方所說的尾椎歪掉是否有些落差。 因即將去調節委員會和解,但目前僅拿到醫院的檢查報告
因此請問律師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謝謝各位



您好, 想請教各位, 我在六月底時開車與人發生擦撞(對方為騎機車), 經肇事結果判定是我的責任, 並且我需要賠償對方車損費用, 這些賠償我都可以接受, 且我的保險公司在事後也立即與對方聯繫, 告知其應準備之資料(診斷書), 以利後續若有工作損失等賠償作業進行, 但對方至今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已經有做過一次調解, 但在這個部分還是無共識, 對方的觀點是認為車損的部分向我的保險公司求償, 但他的工作損失部份堅持要向我討; 在我的觀點是認為既然我買的保險理賠項目中是可以處理對方所要求的工作損失部份, 但今天是因為他沒有提供資料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做賠償, 那麼我何以要自己負擔這筆賠償費用?想請問目前這樣的情況, 我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呢?(補充:車禍當時對方手臂有小擦傷, 有叫救護車但他拒絕了)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和一個男生在2010年認識,後來透過出去玩,和通訊軟體變熟悉,在一?單獨出去玩,他說:他以前受過感情創傷,和他親近的人都會離開,所以他不要女朋友這個東西,說我沒有不要他,他不會離開我,我很相信他的話,因為我覺得他是很用功又努力的人,就一直待在他身邊。
那天晚上,我在洗澡,他關進我的浴室要抱我....,因為我覺得他是好人,相信他。
即使,他從來沒有承認我。但他受過情感創傷,要相信他。
一直到去年年底,他說因為親戚的介紹認識一個台大碩士、建築師、家境又很好的女生,說我進他們家會被嫌很慘,他身不由己才和她在一起,他很快的介紹那是他女朋友,因為那女生不知道有我的存在,他很害怕被那女生發現,跟我說:不要打電話,有事寫mail,我就真的配合他寫mail,那時我才知道自始至終他是有區別的,他告訴我說他一直在找這種女生。
一直到四、五月多,他朋友打電話給我說溜嘴,我才知道原來他去參加聯誼,才認識這個女生。那個女生家境很好,年輕在信義區又有自己的房子,他說:那女生是他未來的一切可能,叫我不要破壞他的未來發展。
我很難相信他是這樣的人,一直很想找回他。
我們曾在車上有爭執(其實是他單方面在?我),他打我頭、拉我手(右手手臂都黑青-有照片),在台北車站前拉下車窗,大喊:賤人,滾。其實當下我還是無法相信他是這樣的人。
在信件裡、訊息裡,他曾有情緒性的字眼:1.去你他媽的犯賤人,敢再來騷擾你全家被燒死,車禍撞的死無全屍2.怎還不去死?你家人怎還沒被火燒死?希望等等你就被車撞的死無全屍 3.去死吧賤人 4.你要沒命了知道嗎?5.全家死光了沒?你要不要回家看你媽還活著嗎?可能撞死在醫院急救,你也差不多該被燒死了。
他前陣子去警局報案,罪名是強制罪。
因為我寫了很多很多mail(同標題7、80封)?他,除了想找回他,也想請他道歉。
因為他對我說了很多殘忍的話,譬如-某個藝人都可以了,他為什麼不行/衣服是妳自己脫的.../賤人,對妳從沒感情。
我很痛苦又難過就像個神經病一樣,所以把他之前伝來的裸照,寄mail給他,問他,為什麼從沒感情要寄這種東西給我,他很生氣,說我散佈他裸照。
上上上星期,警察請我去作筆?。
我想請問,作完筆錄後的流程,我會面臨什麼嗎?
(1)他叫我寫mail的郵件,我有留起耒(2~3封)
(2)原先想留下他的聲音,有錄到他說:有事寫mail這句話。這可以拿出耒當証據嗎?
只是,他後來在MAIL裡,有叫我改寄其他信箱(因為我是寄公司信箱,我怕他不會看)
(3)當時,手黑青的照片,拿耒當證明自己沒有?謊可以嗎?
(4)他的那些訊息,算恐嚇嗎?
(5)如果不和解,我會面臨什麼嗎?(警察說是公訴罪,然後他說要我賠死...)
(6)作完筆錄,多久才會開庭呢?
(7)在偵查廳裡,我有機會可以訴說原委嗎?!
麻煩了。謝謝、謝謝、謝謝。


一、強制罪有其要件,你可以查一些無罪判決及有罪判決來參考。
二、訴訟的部分就交給律師來協助,至少就近找個律師跟你沙盤推演一下。
三、感情的事有時候是沒辦法的事,相個我你還有機會遇到好男人,這個男人這樣待你你還是早點跟他分的比較好,找一個真心愛你的吧。
四、如果有恨,可以想像他變成一個公仔在你面前跟你道歉,瞌頭,不斷的,然後你想像你把他彈來,他趴在牆壁上滑下來,然後又爬過來跟你道歉…這樣你應該會好過一點。
五、面對訴訟的部分你如果睡不著,可以請律師印一些判決給你參考,判決的內容你看著看著就睡著了…
六、恨人的感覺我完全可以了解,你試試看我說的方法,心裡應該會好過一些。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 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侵占罪要件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你原先並未持有他的手機,侵占罪不會成立。
檢察官以妨害自由罪嫌起訴,但法官審理案件,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列罪名的拘束,因此如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可能觸及其他罪名,也會進行調查與判斷。依對方的主張,法官除了妨害自由外,也有可能會朝搶奪罪方向進行審理。
法院要認定有罪,須依證據,因此在答辯方向,要想辦法反駁對方證據的效力。另外,因對方欠你錢,所以你才做出涉嫌妨害自由的行為,法院實務上,也有認為債權人強制債務人還債不成立妨害自由罪的判決,不過畢竟屬於少數。基本上法官會考慮個案具體情節,例如妨害自由的手段嚴重與否,債權的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
至於證據效力的問題比較複雜,可能要請你說明更詳細一點。
依你所描述你涉犯妨害自由的行為程度,對方附帶民事請求50萬慰撫金,應該算是相當離譜,開庭時對他未必有利,因為法官很討厭貪婪的行為。
建議:你應先向法院聲請閱卷,再依據卷內之雙方主張與事證,擬定答辯方向並撰寫答辯狀。因為,開庭時可能因緊張或各種因素無法充分完整的陳述,甚至講錯話,可能影響到訴訟結果,不可不慎。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因為某些原因被迫坐在壅擠的客車上,因為車上冷氣直吹我,所以我的姿勢是雙手抱胸保暖,起初右手不小心觸碰到了昨旁小姐的右胸,?????之後手放下後碰到了他的左手手臂,我看他在睡覺就輕捏了一下,看他都沒反應,我就很白目的伸出右手在她左胸前作勢要摸,之後車上一個搖晃就直接碰到了,我當時也嚇到了,我知道是我的錯,不應該這麼不尊重他,也很後悔做出這件事,所以我也馬上承認我有觸碰到她的胸部,想要得到他的原諒,但他執意要報警對我提告,之後我再也沒見到他了,想道歉想談和解也沒有機會,請問這樣我大概多久後會收到法院的傳票,這樣大概會被判怎樣的刑罰呢,去法院需要注意些甚麼,在完全沒有聯絡發式的情況下還有機會和解嗎,在我能力範圍能賠償的損失我都願意賠償,警察說我到時候只有我一個人會出庭是真的嗎? 請問這樣試算民事還是刑事?或是只要告了就兩方都要負責?
另外,他在網路社群上的數個公開社團訴說整個事情還附上我經過些許處理的姓名和偷拍的照片,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出庭時需要告訴庭上嗎?
勞煩感謝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懷疑會構成毀謗嗎?拜託律師們能夠幫忙解決疑惑><
事情是這樣的,今天中午,出去吃飯,東西跟包包放在辦公室位子上
那時候辦公室只有一個同事在,出門吃完飯回來,跟同事聊天
跟同事聊到,我最近手臂有酸酸的
同事:你盡量少拿重的東西
我:你有拿? (我心裡是想說,同事叫我少拿重的東西,他怎麼知道我東西很重?)
同事:我有拿!!!??? (講蠻大聲的@@)
我:沒有啦,我想說你有去拿拿看喔(我手有比拿的動作),想說你怎麼知道我東西重
同事:剛剛中午妳東西有壓到我的枕頭,我有去移動
對話就這樣結束了
之後忙碌就沒有聊了,這位同事是調派來的,明天之後就去其他地方了,我跟這位同事不熟
會不會被對方告毀謗阿,我覺得雙方都有誤會對方的意思,我覺得對方誤會我講的話,誤以為我說他有動我東西,其實我也不是這個意思
還是說會不會觸犯其他法律
不好意思,身邊都跟我說我想得太誇張,請求幫忙T^T

懷疑會構成毀謗嗎?
事情是這樣的,今天中午,出去吃飯,東西跟包包放在辦公室位子上
那時候辦公室只有一個同事在,出門吃完飯回來,跟同事聊天
跟同事聊到,我最近手臂有酸酸的
同事:你盡量少拿重的東西
我:你有拿? (我心裡是想說,同事叫我少拿重的東西,他怎麼知道我東西很重?)
同事:我有拿!!!??? (講蠻大聲的@@)
我:沒有啦,我想說你有去拿拿看喔(我手有比拿的動作),想說你怎麼知道我東西重
同事:剛剛中午妳東西有壓到我的枕頭,我有去移動
對話就這樣結束了
之後忙碌就沒有聊了,這位同事是調派來的,明天之後就去其他地方了,我跟這位同事不熟
會不會被對方告毀謗阿,我覺得雙方都有誤會對方的意思,我覺得對方誤會我講的話,誤以為我說他有動我東西,其實我也不是這個意思
還是說會不會觸犯其他法律
不好意思,身邊都跟我說我想得太誇張,請求幫忙T^T

發生時間六月中旬,我騎車載母親要去工作,對方開車從右後方出來擦撞造成我手腳挫傷與母親大腿血腫手臂擦傷有顱內出血引發癲?。
初判表第一原因是對方未讓主幹道,第二是我方寫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做停車準備,我有詢問過警員說我從後面被撞的怎麼做停車準備他說不管前撞後撞都一樣所以說我申請鑑定的話改變機率也不大。
第一次談由於我與雙親是做服務業的自己承租店面4萬/月做早餐約7年與炸雞攤20年以上皆需依賴家母才能工作所以有向對方申請理賠但對方說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由於我們都是現金買賣也都沒有保存進出貨單據所以對方保險只說可能用最低工資去算所以兩人受傷可能只賠十萬還要求我們要去找醫生開休養証明,對方保險說你們把資料準備好再通知他們先這樣我還有另一個要去處理。明明就我們是被害者是你們要跟我們協調不是嗎?
第二次談判我們把資料都準備了醫生也開了宜休養2個月追蹤半年的証明也提供了主計處攤販營收均表給對方保險員,不過對方說他沒有看過這種資料,証明書也要我們去找醫生開立確切無法工作的字樣,但我們問過醫生說不能開,所以是不是保險員知道醫生不能開然後就一直要求我們去找醫生開這樣子的証明書。其他的部份他就都也不看只一直在否決。他說我的部份比較簡單就修車單據9000+其他診察費用算一算大概25000打7折 等於只賠3-4000元給我,他怎麼能算出7:3的數字而對方也都沒有什麼表示只說沒有錢都交由保險處理。
請問我的後續能夠怎麼處理
1.只能提起刑+民的告訴嗎?
2.我是能與母親分開提告?
3如果遇到這樣子的保險員我該怎麼爭取我的權益?
4.對方已是肇事主因了,我需要再去做申請鑑定嗎?


6月中旬發生車禍,我為支道車,對方為幹道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我有暫停讓右方幹道車先過,過了兩三台車後,再緩慢往前行駛,注意左方幹道來車,結果對方從右方幹道快速撞上來,我緊急煞車,但對方來不及煞車,機車倒了壓在腳踝上。(雙方皆騎乘機車)
想請問:
1.初判寫我方「行駛至交叉路口,遇有停字標線疑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對方「行駛至無號誌交叉路口,疑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但員警有幫我找到監視器畫面,看得出來我當初有暫停讓幹道車先過,到時候鑑定報告是否還會說我違規?
2.車禍過兩天,我因手臂及右太腿骨疼痛,有去醫院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怕是車禍當時緊急用力煞車所導致的傷害,這樣我是否也能對其提告?是跟檢察官講嗎?
3.友人搜尋到對方車禍當天在臉書po驗傷單,並寫「五天第三起車禍......」,照常理是否可以推斷對方有製造假車禍之嫌?(友人有截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行為,較有可能是肇事主因,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還有帝王條款:「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時常讓自以為沒有過失之駕駛人最後在訴訟上吃悶虧,不可不慎,至於有無構成上開駕駛過失,各案事實不同,且法官判決標準不一,訴訟上多半以交通鑑定結論為據。 車禍刑事案件大部分經過下列階段:警局→地檢署→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訴訟進行中隨時可談和解,但建議在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處理完畢,告訴人才可撤回告訴結案,如果一審判下去,即使二審達成和解,法院也只能宣告緩刑。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快六個月的話,對方的刑事告訴期間快過了,超過六個月他就不能告你刑事。
二、你的傷如果有驗傷的話,你也是六個月內可以告他,你的告訴期間也快過了。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話可以拒絕賠償,但是這件對方應該不會讓你超過二年吧。
四、如果證據不足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這個耜分民間測謊在台中,有測謊費用的問題,是否要做請考慮。車禍鑑定的話如果沒有證據很容易就變成兩邊都有錯,如果是這樣的話寧可在鑑定之前先去做民間測謊讓鑑定委員有東西可以參考,這個部分是否要辦請三思。民間測謊算是比較新的舉證方法。
五、以和為貴,可以考慮聲請調解。在調解之前可以查一些有利於你的判決再持該等判決去參與調解。至少查一下最壞的情況大概賠多少,當做決定調解金額的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案件簡述:今年1月我方(駕駛自小客車)與對方(騎乘機車)在十字路口(無號誌無畫線無交通警察)發生擦撞,對方受傷手臂骨折無開刀僅住院5日即回家休養,經警察丈量後初判表為對方 行經無號誌路口 未劃分幹支道 同為直行車 左方車為讓右方車先行 我方為 未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但是對方不服要求再次鑑定 結果判定維持原判 註明了對方為肇事主因 我方為次因
案情經過:對方索求26萬 與我方預估之金額相差甚遠 其中更是要求勞動損失(對方現59歲)至65歲之間所無法勞動之賠償約10多萬(由對方兒子評估,且無任何醫師證明) 工作損失10多萬(在自己妹妹家開牙醫診所工作) 只提出在職證明
問題:
1.對方所提出的勞動損失如何去判定?若上法庭該如何去選擇對我方有利之方法?
2.對方之工作證明若有爭議是否可要求對方提出扣繳憑單等?
3.過程之中已有調解過一次(也前往去談和解數次) 但因對方不服初判一直要求能盡最大誠意來和解 認定我方應負全責 但現今車禍鑑定判決對方為主因 我方為次因 我是否可要求精神賠償?如何去計算合理要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和解,若無法和解,可能成立刑事犯罪,再爭執民事賠償範圍與數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