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1.不管您的土地是否有抵押借款,均可以轉讓,但是土地上的抵押權並不會受到影響,也就是當您父親跟銀行借的錢未獲得清償時,銀行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權來拍賣土地。
2.基本上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夫妻的財產是各自分開的,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而新修法後債權人也不能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已經沒有所謂夫債妻償的狀況了。但是您父親若將土地贈與您母親而有害您父親的債權人獲得清償時,您父親的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個贈與,而以買賣方式時,您父親的債權人必須要證明您母親與您父親是故意要有害其債權,才能夠請求法院撤銷,要件上是比較嚴格,實務上被撤銷的機會比較小,對您母親是比較有保障,但是如果並您父親與您母親間並無真的買賣存在時,您父親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

往生者是我的親阿姨,6月份知道自己是大腸癌末期後,就委託我幫她處理所有一切事務(包括醫療費用 勞保死亡給付 喪葬事宜...等等),她離婚有2個未成年子女,但是監護人是前夫,前夫跟他女朋友一知道阿姨生重病後,時常到醫院跟她要錢,用2個孩子來威脅她,不然就當面跟阿姨說怎不快死....前夫知道自己無法繼承財產,甚至還騙取阿姨的身分證說要跟她辦理結婚登記,讓她在死前有個身分,目的是因為前夫想繼承死亡給付和一些孩子的教育費,要私用這些錢跟女朋友結婚還要做生意,從沒想過孩子的未來...
現在問題來了.......
金錢信託我有想過也去爬很多文...可是行不通
(因為信託的受益人未成年需要監護人一同簽訂...阿姨的前夫怎可能會簽,簽了他一毛錢都拿不到)
小妹愚昧,著實想不出任何方法保障孩子的權利,因阿姨的前夫已好幾年不工作,前夫他們那一家的費用(包含前夫女友),都是阿姨辛苦賺錢幫忙給付到生重病後才無法繼續,阿姨的所有醫療費用及其他開銷(包括看護費)全部都是她的親姊姊在負擔,目前得知前夫早已坐吃山空在等這些錢....
拜託善心專業人士協助小妹尋求到處理方法
在此先感謝各位了

律師您好:最近因婆婆家中收到存證信函,才發現公公在外有許多欠債,幾乎都是拿土地和房子去做抵押,經過地政的查詢才知道,但詢問公公本人,始終不願表明是否還有其他我們查不出來的債務,且借款金額及還款狀況均未交代清楚,南部土地的部分雖然是公公本人的名子,但北部房子當初是婆婆出錢購買,一半名字寫他一半是婆婆的,如果公公都沒有意思還錢,那麼房子我婆婆還保的住嗎?公公是在婆婆不知情的狀況下拿去抵押,這部分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若公公欠債不還,是否還能請銀行將土地和房子進行估價貸款(因都已經抵押了)?現在有甚麼辦法能夠去查明公公可能隱瞞的其他債務呢(財產清冊?地政?)還是無從查起必須要公公本人自己願意都說出來才行呢?因欠債的金額實在太大,婆婆和我們子女也都無法幫忙,婆婆也因失望至極,欲和公公辦理離婚,如果離婚的話,未來地下錢莊的人還是會因公公繳不出錢來找婆婆貨是我們子女要求還錢嗎?另外,若離婚,公公和婆婆共有的那一棟房子(已被抵押設定了),婆婆有甚麼辦法可以保存住嗎?離婚的協議書上是否要註明雙方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是有更需要注意寫明的條款嗎?目前聽說地下錢莊要去採法律途徑,不知道是指會有甚麼動作?是要對抵押的土地和房子進行假扣押嗎?還煩請律師幫我們解惑,萬分感謝!

父親:退休警察 退休俸 半年領一次30萬 母親: 家管 無收入
我跟我姐姐 每個月共拿1萬給母親當生活費
父親跟母親已分居超過7年 目前是 我跟我母親同住
近日因父親回家要求子女幫忙貸款 給他錢 不願意幫忙 就提出要跟母親離婚拿房產
母親名下有2間房子 都是她在婚後購買的 當初沒去設定 所以應該是 法定財產制
現在還沒到 協議 跟 訴請離婚 的局面 母親想要先把一間比較大的房子
叫我去跟銀行貸款 跟 我母親做買賣的方式 把房子變成我的名下
我想請問的是 這樣就算之後 我父親去訴請離婚 房子還會被他追討回去嗎?
房子公告市價 450萬 220萬用贈予 剩下230萬 我要跟銀行貸款
PS. 不願意分給我父親的原因是 從小到大 他除了在外有欠債(我母親幫忙還)
還跟我母親這邊的親戚拿錢 也沒還 也不幫忙支出家裡開銷 他在職的時候
月收入 近8萬 可是也都沒拿回家 這種人 還有臉來要求分一半

請問:我的弟妹二年前,私自將二名子女帶走,在寒暑假、過年、清明都不讓孩子回家,我們要見小孩全憑她高不高興!這期間,每個月仍向弟弟拿生活費。
但最近一個多月突然將小孩送回家,要求離婚,小孩不撫養,但要監護權,還要給她40萬還債,她用夫妻財產共有制來要求我弟共同還債,我弟不答應。後來又故意帶警察來,裝可憐把小孩帶走,但從沒人能干涉她把孩子丟來丟去,卻故意帶警察來製造假象,後來又叫我弟拿離婚協議書和70萬去換小孩回來,真是鬧不完....後來我弟不理她。
她就去法院,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捏造我弟長期工作不穩定,酗酒鬧事,情緒起伏難相處,無法忍受!已分居多年,小孩都是她撫養中。這個理由訴請1.離婚,2.二名子女監護權、3.每月6000元撫養費直至小孩成年,4.負擔40萬元負債。
但是,小孩現在明明一個在我家中,一個在她那裡(小孩自己決定一個跟爸爸,一個跟媽媽住),不是她講的:二個都由她撫養,而且我弟每月都有給生活費;也沒長期工作不穩定,也沒酗酒,她公然捏造離婚事由,且小孩也都知道她有外遇男友,只差我們沒抓姦在床而已。
請問我們該怎麼做才好?我們的訴求很簡單,二名小孩監護權,至少要兒子的,她的債務自行負責清理,請問要怎麼做才有勝算?
(債務是因為幾年前她不顧我弟反對,硬要用自己名義買房子,但由我弟薪水付貸款,後來弟公司裁員,他被資遣後無力付房貸,於是弟妹在何時把房子賣掉?賣多少錢?她都都不讓弟弟知道,現在卻火急的要離婚,不要小孩,還要40萬元,據我們所知房子的債務已由她媽媽解決了。)
麻煩各位幫幫忙,我弟很老實又不擅言詞,結婚後面對強勢跋扈的老婆,只能處在挨打的份上,懇請各位幫幫忙指點我們,該怎麼做,謝謝!感恩不盡!




支付命令若尚未取得確定證明書則並非執行名義,從而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尚無僅憑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聲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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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為:我阿公在民國59年過世,當時他名下有二筆屋子.一筆土地財產,但三名小孩未繼承,但在63年時其中二位子女寫了拋棄繼承我阿公的名下財產,並且在當時的公所留下正本,後來這二筆屋子及一筆土地在民國約93年三名子女才繼承,但是我公公當時並不知其他二個人是有拋棄繼承的,所以也讓其中二位拋棄繼承的人一同繼承,直到今年才看到當時他們二位簽下的拋棄繼承書的影本,但是去公所調資料時公所回答因為正本資料為15年銷毀一次,所以正本己被銷毀,所以想請問既然當時二位己拋棄繼承,為何後來又繼承,而且沒告知,這樣構不構成詐欺,如果我們再循法律途徑去追索回來當時他們二位繼承部份,是可以成立的嗎?影本的拋棄繼承書有構成法律效力嗎?我們的成功機率有多大?

問題為:我阿公在民國59年過世,當時他名下有二筆屋子.一筆土地財產,但三名小孩未繼承,但在63年時其中二位子女寫了拋棄繼承我阿公的名下財產,並且在當時的公所留下正本,後來這二筆屋子及一筆土地在民國約93年三名子女才繼承,但是我公公當時並不知其他二個人是有拋棄繼承的,所以也讓其中二位拋棄繼承的人一同繼承,直到今年才看到當時他們二位簽下的拋棄繼承書的影本,但是去公所調資料時公所回答因為正本資料為15年銷毀一次,所以正本己被銷毀,所以想請問既然當時二位己拋棄繼承,為何後來又繼承,而且沒告知,這樣構不構成詐欺,如果我們再循法律途徑去追索回來當時他們二位繼承部份,是可以成立的嗎?影本的拋棄繼承書有構成法律效力嗎?我們的成功機率有多大?

小弟身邊的人(簡稱A)發生了一些事情,屬於刑事事件。法院當初判賠一筆金額A的爸媽二人,A的爸爸和媽媽各佔判賠金額的一半,都為債權人。
A去到當初判決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向當地法院的法律諮詢請教,說需再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才會去檢查債務人之財產,但當時身上未帶足夠之金錢,所以只先繳了1000元的執行費。
但申請完後,卻又收到法院通知補件。補件問題如下:
一、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25,000元係何人請求?
(這在聲請狀中,A有描述是以A的爸爸名字下去申請,但卻又要A補件)
二、原提出執行名義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係何人所有?
(這點是因為A在聲請狀上寫的不清楚才會需要補件嗎?)
三、並請未提出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補正執行名義正本。
(想請教大家,A本來是以A的爸爸為債權人去做申請而已,但這點補件
看來是需要A的媽媽提出執行名義的執行名義正本才能做申請。所以
關於這點是否無法以一個債權人做名義去申請呢?必須為二人一起申請?)
四、額外之問題:當初只繳了1000元的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可是參考(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3) 申請債權憑證費用為1000元,是否申請債權憑證費用可以算在強制執行費用裡面呢?
先行感謝回答的各位..^_^

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於 102年08月14日,銷售人員 劉x吟 (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 臧x章 (以下簡稱為乙方) 至本人 (以下簡稱為 丙方) 公司推銷 柏x萊文化有限公司之童書,在當下一再強調每個月僅要付1980元,共36期之金額,並以刷卡之方式繳納訂金 5000元,另口頭承諾將給予贈品事宜,過程中還一度教導丙方以瞞片手法,勿將此事告知家人,至始至終皆未讓丙方有充份時間熟慮,也未給予契約書相關文件可留存,且隻字未提以何種方式繳納未來之36期貨款及也未曾告知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消費者7日內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之事宜,日後,收到匯款單,繳納款項時,還多出額外的手續費用,且發票金額也與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目前已經使用匯款單繳納第一期費用,且只收取部份商品,尚有部份商品仍未領取。
是否可用下列主張此契約無效(退全商品)?或是退部份未領取商品? 是否有哪一法條不適用? 我還能使用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嗎?該以何為主張?
爭議點:
1. 未經熟慮的情況下,訂購童書。
主張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未被告知尚需支付手續費,造成額外費用。 15(每期) * 36期= 540 元
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
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4. 未告知商品有7日鑑賞期事宜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5. 甲方並無給予丙方相關之要式契約。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6. 收到發票金額和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律師, 你們好,
本人現在有個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的案子, 是有關履行協議書內容的案子, 我是原告. 法院針對這案子已經判決下來, 判賠被告須償還我一筆500萬金額的錢, 判決結果過了一個多月後, 法院也發給我了一審判決的確定證明書. 現在我依照法院的判決向對方做強制執行查封他的財產, 但對方現在卻對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 說法是法院的判決書他當初並未收到, 所以執行名義不合法, 要求執行處停止我對他的強制執行程序. 他對於判決書未收到所持的理由是當初管區員警後來到他家去找他時, 他爸爸和媽媽在場, 他不在, 他爸媽當場拒收此通知, 並告知當地管區要到台灣南部某個地方才能找到他, 意思應該是那是他自己的事. 當地管區也有把這情況回報給法官, 但法官看了管區回報的狀況後, 原本打算叫另一區的管區去找他, 但後來又決定取消了(我閱卷後看到的註記), 承審法官就按照他的程序走完處理後, 發出判決確定證明書. 我想請問的是被告可以用此理由推翻判決確定嗎? 合理嗎? 原判決法院會接受他的異議重新開庭嗎? 法官當時為何不再讓另一區的管區去找他, 做此程序? 不過對方是從一開庭時就從沒出庭過, 找他也找不到, 從郵差遞送, 管區員警到他住址尋找, 最後公示送達登報, 還是沒出庭, 後來法院是採取一造辯論判決, 判決書上寫的是被告居住處所不明. 然後隔了一個多月發了判決確定證明給我!!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只要曾經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法院可以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因此倘若之前已經合法公示送達過了,則判決書的送達也可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賣家他表示、只是討公道,3天時間沒匯錢到指定 帳號 就要報警走法法院途徑
以下是賣家傳的訊息
郵局700 帳號2441531 0095144 依法賠償 代墊露天郵資及手續費 150元整 2013/10/15 AM9:38
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本人依法 7-11不取貨付款的刑事案件 .請參考露天梢梢話訊息 請勿以身試法. 2013/10/16 PM10:18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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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本人依法 7-11不取貨付款的刑事案件 .請參考露天梢梢話訊息 請勿以身試法. 2013/10/16 PM10:18
賣家一提告,我可以用哪條 反駁?我個人認為 我 身命財產遭受 恐嚇 威脅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賣家他表示、只是討公道,3天時間沒匯錢到指定 帳號 就要報警走法法院途徑
以下是賣家傳的訊息
郵局700 帳號2441531 0095144 依法賠償 代墊露天郵資及手續費 150元整 2013/10/15 AM9:38
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本人依法 7-11不取貨付款的刑事案件 .請參考露天梢梢話訊息 請勿以身試法. 2013/10/16 PM10:18
賣家一提告,我可以用哪條 反駁?我個人認為 我 身命財產遭受 恐嚇 威脅

1.曾經在百貨業行銷設計課做過設計,百貨業設有法務部,各種商標商品促銷活動…等,均要通過法務取得合法性,文宣設計的商標著作權也是,設計課有購買合法圖庫,但是極具爭議性的地方是,有些文宣品可以直接放現有的圖庫,另外一點是曾經被主管告知不能直接使用圖庫,只能當作參考,必須加以修改才能法置在文宣品上,不然會有圖庫專門的公司會派人搜尋各大商業賣場或是商圈尋找是否有廣告海報等文宣品,直接使用圖庫而違反圖庫商標著作使用權
爭議性一 : 既然是合法購買(合法消費購買權),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爭議性二 : 如果必須加以改造加工,就等於改一個跟原始圖庫很相似的,主觀角度涉嫌抄襲?
2.曾經在一家廣告公司擔任美編,廣告公司的性質要求創意,速度上要求時效性及對短時間內
給顧客最好的東西,所以廣告公司購買圖庫是正常現象,但是發現廣告公司均多數使用大量
的圖庫特效來加以編排完成稿件,圖庫有分( AI , PSD , EPS , JPG …等 ),期中的PSD檔更有多
位明星的代言產品宵象,主管提到,如有需要明星或是模特兒的照片,直接取出來就可以直接
做,任何東西可以不需要加以修改,廣告公司都是走這樣的性質多年
爭議性一:如果截取某位明星的宵象圖任意使用到某個廣告製作物上,很容易讓人誤解這個明
星是否也代言這項廣告或產品 ? 合法性是否 ?
綜合以上不同公司性質的設計 (百貨公司的行銷設計課) (廣告公司)
案常理前者是大企業,後者是專門公司,對於文宣創意上的合法性應該都會很謹慎
但是在使用上卻有極大的出入
●圖庫來源 (美國,大陸,歐洲,台灣…均有) 使用權限在哪裡?
●有人(設計師) 說不能使用,或是要使用必須加以改造
也有人(設計師) 說可以使用,因為已經花錢購買,但是有使用的簽約書與使用年分權限?
●假設圖庫不能直接使用,為何在書展,設計展,均會有販賣圖庫的廠商,每一本圖庫也沒有標示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履行同居義務部分,有關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倘若未為協議或是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因此不是搬家與否的問題,也不是遷戶籍與否的問題。
2、另,倘若夫妻不能同居,亦需看是否有正當事由,如有遭到家暴、因為工作地點、照料親人等原因,均可拒絕履行。
3、有關侵占罪的部份,該車遭開走之後,是否有拒絕返還或是排除所有人的使用,倘若是的話,才可能構成。
4、有關扶養費,就小朋友的部分,由夫妻以經濟能力分別負擔;夫妻本身則必須無謀生能力才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5、有關該屋的部份,登記於女方名下,倘若是贈與女方則屬女方無償獲得之財產,贈與所獲得之財產,本來就不需要歸入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倘若只是借名登記於女方名下,則女方不可以任意轉贈他人,男方可以請求返還。與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就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無涉。

各位好
前些日子晚上友人因騎車在路上,快到十字路口時已經是黃燈,便鬆開油門減速(行駛可能有稍微超速,但減速後和碰撞前在速限內了。但筆錄提供的口供是六十,已經超速了),不料對方(騎士)為了搶黃燈尾(對方超越停止線也紅燈了)超了對向漸漸停下的轎車,但另一個路口的車子已經開動了,對方為了閃避因此滑倒摔車,並向友人滑過來(馬路中間無畫線,最後警方找不到撞擊點只以漏油處作為撞擊點,但有點偏離真正的撞擊點,應在友人車道,警方的看法是偏向正中間),友人在行駛中閃避不及便被對方撞到了。當下有路人協助報警了,但因傷勢先去看醫生,友人有稍微的腦震盪,對方的四肢、下巴外傷很明顯地看得出來。至於車子的部分,友人的車子損傷蠻嚴重的(但大都是外表刮傷,其餘小零件可能需要更換),對方的車頭都毀壞了,其餘細節不太清楚。事後有向對方車主關心傷勢,和詢問賠償事項,畢竟友人在自己路權上被撞覺得不是應該的,但對方母親似乎想以己方傷勢較重而推託賠償友人(各賠各的),甚至掛斷電話不予理會,並不是咄咄逼人或是硬要錢,只是突如其來的意外和損失的財產與時間並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對方的疏失。
已經事先做過許多功課了,但因為沒什麼經驗,存有疑問所以特地來這邊想請教各位律師先生和網路上的朋友們幾個問題:
這樣的情況友人與對方的肇事主次因會是如何、若以客觀來看比率又大概會是多少呢?
因上課需用到車,不維修的話怕行車危險,是否可以以估價單或收據請求賠償呢? 擔心因價格問題只有我方知道,對方又有藉口不願給付。現在也無事故初步研判表,不想走向刑事,想申請調解是否會太早了呢?
另外上網查了一下賠償原則的方法有點搞混,找到的文章也是兩三年前的,想知道賠償的方法到底是雙方損失總金額乘以肇事比例來分配嗎? 還是說各自的損失乘以比例在互相賠償?因為友人大概有涉嫌超速的違規事項,若到調解委員會一定會有肇事比率的,應該會變成雙方互相賠償。但如果對方的損失金額過大,若是採用第二種算法會變成友人要負起的金額比較多,甚至要多給錢給對方,那這該怎麼辦呢。還是有更新更明確的賠償原則,希望各位能不吝指教,萬分感謝。



我在去年初與人發生起死亡車禍,對方為19歲男大學生,我從路邊騎駛 對方從我後方公車超車撞上我後 他便摔至車道上遭小貨車輾過到院後急救無效死亡,當時有被安排調解,但當時因案子有我和對方以及輾過他的小貨車司機還在偵查階段,調解也不了了之。後續開了幾次偵查庭還有車禍鑑定,鑑定報告說我因注意而未注意為過失致死主因,死者為次因,小貨車則無過失,最近收到起訴書了裡面有公車司機(目擊證人)的證詞,他說他看見我已起步進入車道,而對方車速很快想超越我卻已來不及而發生車禍,我想請問公車司機這樣的證詞會影響我的判決嗎?當時我未飲酒也沒有前科紀錄, 我當時是大學剛畢業工作不滿一年就發生這種事情,媽媽年紀也大還要養一個身體不好沒有工作能力的弟弟,我名下沒有財產也沒存款目前也仍在還就學貸款,月收入25000左右,深怕和解不了就得服勞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您好:想請教問題.
本人的先生在婚前時,已經被父母親冒用貸款,而且已經有含擔保人;但是本人的先生並不知情,是在某次查詢先生自己名下的房子,在地政事務所查到有三筆婚前的貸款.已經有被設定了約40年的時間,先生與太太並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同時貸款金額已撥下來,但是尚未動用任何金額:
本人的問題是:
1.先生擔心聯累自己的太太,也必須承擔貸款責任.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太太或者小孩?
2.先生擔心會聯累到自己太太的娘家,不知道會不會有影響?
3.先生擔心聯累到自己太太銀行存款以及信用,不知道會不會影響?
4.先生不想提告自己父母親,因為公訴罪,請問是不是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要讓父母親動用這筆款項,因為已經有設定了.
希望各位律師可以提供意見,謝謝!


您好, 請問一下我祖父於今年8月中中風住院,住院期間,家中的看護說,我的小姑姑(排行老三)和姑丈每晚都在祖父的房間和辦公室翻箱倒櫃,並於住院第三天至銀行提領了祖父戶頭的10萬,於第五天提領了祖父戶頭的20萬,祖父的總活期存款約32萬多,故剩餘約2萬多在戶頭,祖父原預計於8月下旬出院,出院當天,祖父因換鼻胃管時,據醫生說法是祖父有掙扎並似乎有休克的狀況,但於當時,只有小姑和姑丈在醫院現場,醫生有詢問家屬是否急救,小姑並無詢間其他的兄弟姊妹並私自做了不急救的決定,因此出院日變成了忌日。 小姑從提領款至8月底我們(我爸是長子已去世)和叔叔(排行老四)至農會查詢發現期間,小姑皆並無知會其他的兄弟姊妹她提領祖父的款項,至被揭發後,並辯解說 這是要領出來給祖父的醫藥費。這30萬小姑姑和大姑姑(排行老二)最後決定花費於祖父的殤葬費,但我們和叔叔是不同意此做法。 請問若是向小姑姑提告侵佔罪的話並意圖不讓祖父延續生命謀取財物的話,以上的狀況最重的罪刑是可以有多重? 是否可剝奪小姑姑分配祖父財產的權利及免除我祖母的監護權(無行為能力)? 謝謝



我媽媽是在今年八月初過世的, 她生前在銀行有一筆定存和一些活存總共約有200萬; 繼承人有我爸爸和我們兄妹三人總共四個人. 由於哥哥想要獨佔媽媽所有的遺產, 但顧忌 我會反對到底, 就慫恿爸爸並以爸爸的名義寄了一份存證信函給我, 內容是爸爸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ㄧ規定, 要行使雙方婚後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且已獲其餘繼承人同意 並且也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對於媽媽的遺產, 扣除醫療費用與?葬費用之後, 其餘全部由爸爸單獨取得之方式分配, 並限我於五日內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
我的問題是: 我爸爸的銀行存款比我媽媽還要多, 他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差額分配嗎? 還有他們這種強迫分配遺產的方式, 我可以反對嗎?







公司當時派遣我至某處送貨(我是騎乘機車) 送完結束返回公司途中 發現前方有台貨車從對向要左轉進巷子
因為當時此路口下午時段有點小尖峰 而且無號誌交通路口(有斑馬線)我稍微減速(我騎內車道 此路段兩個線道機車都可行) 等待貨車過去至空出一個車道(此路段是兩去兩回雙線道)再往前直行 快經過貨車時(當時時速約為50左右) 突然斑馬線邊緣有行人走出 由於當時剛好是貨車阻擋到視線 成死角 事發突然 來不及煞車 就撞上了 事發當下 我立即起身 發現我的機車有壓到傷患 所以把機車原地牽起 然後立刻撥打119及110
對方因顱內出血 一直住院開刀搶救 55天後 最後家屬放棄治療 所以案件變成過失致死
事發隔天 我有回到事發現場附近蒐證 事發現場旁邊是一間中醫診所
所以我就進去稍微問一下 裡面的護士長說 這位小姐看完中醫之後 本來匆忙地走了 後來回來又問了一些事情 然後又匆忙走了 好像是有預約做指甲
對方家屬 一開始告我過失重傷害 後來傷患往生 即將要變成過失致死
目前已經開過偵查庭 跟一審了...
上網稍微看了一下其他人的案例 好像開越多次對我越不利...
1 請問 這樣案件 公司需要負責部分責任嗎?
2請問 在法庭上 我該提出怎樣對我有利的證明?
3事故地點 旁邊是一間中醫診所 而與我擦撞的行人 是從中醫診所出來的 裡面的護士長 有提到說她剛剛匆匆忙忙地要離開 似乎是預約做指甲 關於這點 我在法庭上需要提出嗎?
因為我26歲 單親家庭 名下無任何財產 月收入24000左右 房子用租的 也沒存款
但對方律師的起訴狀裡的求償金額 完全超乎我的負擔的範圍 ...
因為沒錢請律師...本來有去申請免費律師 但因為是刑事案件 似乎無法受理
意料之外 就是意外 誰也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
事發過後 我一直處於 害怕 焦躁不安的狀態下
事發隔天 有去急診室探望對方
接下來 都是我母親去探望 幾乎是每天去(因為我母親說對方很多人 怕我過去會引發更多事端)回來再跟我敘述對方狀況
一審時 法官認為我這樣的做法不妥 事發當下 家屬會有不理性的行為 這是可以諒解的
過一陣子後 等待家屬情緒稍緩 還是要過去探望才是
我明白我作法不對... 不應該害怕 甚至想逃避
現在偶爾會撥通電話給對方家屬 關切一下 人生父母養 因為一場意外 失去親人 白髮人送黑髮人...
我知道如果和解之後 就可以撤告
可是 目前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所以來此請求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