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沒有人有權利去限制你
你現在只需要做一件事
就是保護你自己的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不要交任何文件給其他人
要辦什麼與繼承有關的程序你都親自參與
這樣才不會被偷偷分割掉或拋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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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現任配偶為合法繼承人,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應繼分之特留分保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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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民法剩餘遺產的問題,結果我遇到問題有點卡住,問題如下
ex甲生前留有遺產250萬,無配偶子女,但父母兄弟姊妹仍健在,也有交往已久的男友,因甲本身就念法律系,所以早在22歲大學畢業的時候,就自己先擬了自書遺囑,遺屬內容親筆寫,有立遺囑日期,也有簽名,並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內容大致如下
1.關於甲生前的負債清算後有10萬
2.喪葬費用50萬
3.遺囑執行人之報酬2萬
4.遺贈20萬給男友家人
5.機車1台,雖是男友買但列在甲的名下,遺囑中甲希望還給男友,並且在遺囑中載明兩人同居的物品全遺贈給男友。
6.最後剩餘遺產如有多餘將全數捐贈給家扶(有立案字號跟欲給單位)
7.遺囑內容紀載法定繼承人只能領到特留分
根據以上我遇到問題了
Q1要分配特留分得部分,我有兩個問題
因為甲無配偶子女所以法定繼承人是純粹父母繼承??還是
父母+兄弟姊妹阿?
Q2計算我也有問題,以下因不清楚所以只算到父母,請問是A1對還是A2還是A3還是A4 我搞不清楚喪葬費跟報酬還有遺贈要怎樣扣?
A1是250萬-10萬負債=240 萬 因父母都建在所以一人可以拿的特留分是4分之1,所以父或母一人可拿 240萬/4=60萬
A2 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190萬,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47.5萬
A3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2萬報酬=188萬,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 47萬
A4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2萬報酬-20遺贈=168萬 ,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 42萬
Q3 因為遺囑載明剩餘要捐贈公益團體所以~到底算到最後是要給捐多少給公益團體?
Q4 因為內容有說機車跟同居的生活用品都要給男友??這樣甲的家屬能異議嗎??
Q5遺囑中載明是因為共同分攤家用所以生活用品給男友或是什麼都不用解釋直接說要給男友哪個會比較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對爺爺聲請監護宣告,並由您父親擔任監護人,再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人利益出賣土地,得法院許可後,方可出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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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過戶或提領現金,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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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律並沒有規定遺產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一個月內辦理過戶繼承,只規定要在一個月內辦理除戶(任一繼承人攜帶死亡證明書、身分證等資料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而且,辦理繼承登記前尚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申報僅需任一繼承人申請即可),並繳納遺產稅取得完稅證明或是取得免稅證明才可辦理。
倘若您大伯擅自使用您父親的資料、印鑑章替您父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是自行製作您父親同意遺產全部過戶予您大伯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蓋用您父親之印鑑章),到時候,如要證明您父親並沒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是沒有同意遺產的分配方式,會非常困難。因此,繼承人之相關資料及印鑑,切勿任意交付他人,以免衍生爭議。
況且,辦理繼承過戶時,並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反而是先過戶給您大伯再過戶給您父親,可能會有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賦的問題。
另外,法律雖然有規定不動產倘若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將會被課予罰鍰,但是這個期間是可以扣除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的期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繼承人的期間。
又如繼承人間無法於前述6個月期間內談好遺產應該如何分割而沒辦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因分割繼承登記需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若擔心罰鍰問題,其中一繼承人可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就遺產部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事宜,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不要將印章交給大伯,避免大伯將遺產全部過戶完成,造成您不必要之麻煩,若就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應先登記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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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現行執行程序的部分,執行名義,除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外,多半有時間限制,避免無限度的執行,因此就您所述的狀況,法官處置並無違法。
2、建議您應該就您目前的案子,備妥相關資訊,尋求完整的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各位大大好,小弟目前遭遇律師及自救會擅自改變委託協議條件致損失部分財產之事件,目前尚未與相關人等對談,如能獲得大家的有效建議,希望能有效對談將損失減到最低(如有需要可能要委託有把握的律師處理),相關內容詳述如后
(一)案情緣由
1.小弟及家人因投資某公司資產被法院凍結,故投資人們成立自救會並委託該律師向法院申請資產解凍.
2.自救會彙整完投資人資產名冊(含每人確認並蓋章之投資金額.投資人身分證號.及解凍後匯款帳戶),經律師轉交給法院.
3.法院同意後將凍結之款項轉到律師帳戶,再依自救會結算之比例3.27:1(投資金額/3.27=分配金額,已含律師費)分配至各投資人帳戶.
4.小弟的母親雖為投資人,但因曾參與此案業務招攬,被以違反銀行法判刑確定.相關投資人亦曾對她提出民事求償獲不起訴處分,本案自發生至今已超過了5年以上,原則上已過了2年追訴期.
5.因小弟的母親在該公司正常營運期間曾向該公司短借40萬元,母親表示已與自救會確認將從其名下投資金額扣除後才參與解凍款項分配
(二)現在遭遇之狀況
1.該律師表示,因我母親遭判刑確定,所以要負本案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在分配法院解凍款時,自行將我母親名下的金額扣除.
2.該律師亦在沒告知我妹的情況下,擅自將我妹名下的部分解凍金額扣除後,才參與解凍款項分配
3.經我初步詢問,他們將我母親短借的40萬,按自救會結算之比例擴大解釋(40萬*3.27倍=130萬8千元),逕自從我母親及我妹的分配款中扣除,並表示因我媽名下的投資金額不足,才直接從我妹名下扣除.
(三)問題
1.在無任何民事求償確立的官司判決下,律師或自救會可以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原先協議之內容,並自行處分我家人的財產嗎(將錢扣除不發還)?如此一來是否涉及侵權?
2.如上述(二)第1點的條件成立,他們也不能擅自處分我妹名下的財產吧
3.因所有款項已自法院解凍至該律師帳戶,律師擅自扣除金額或扣押部分金額不發還,明顯已與提送至法院申請資產解凍的文件不同,綜上所述我該如何自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在無任何民事求償確立的官司判決下,律師或自救會可以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原先協議之內容,並自行處分我家人的財產嗎(將錢扣除不發還)?如此一來是否涉及侵權?
答:若律師或自救會擅自更改原協議內容,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依照原協議內容之。
2.如上述(二)第1點的條件成立,他們也不能擅自處分我妹名下的財產吧
答:對方無法擅自處分您妹妹之財產,若有相關行為,應蒐證,以利提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
3.因所有款項已自法院解凍至該律師帳戶,律師擅自扣除金額或扣押部分金額不發還,明顯已與提送至法院申請資產解凍的文件不同,綜上所述我該如何自救?
答: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履行,不得擅自扣款,若有違約情形,再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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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姐姐有強烈購物慾望, 相同款式不同顏色常買了滿滿一屋的東西, 而且都是高檔精品與名牌, 朋友的姐姐目前沒有工作, 但卻經常想方設法到處借錢來花用, 之前朋友已協助她姐姐償還購物欠款還有外面信用貸款...等, 但屢經規勸她姐姐還是一直沒有改善
1. 請問朋友可以限制她姐姐的信用額度或強制就醫嗎?
2. 如果她姐姐一直不願就醫, 欠的錢朋友或朋友的媽媽可以拒絕幫她姐姐償還嗎?
3. 類似這種情況, 朋友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限制她姐姐或保護她自己不會被她姐姐債務拖垮.
4. 朋友幫她姐姐償還的欠款, 都是現金交付債務人或交給她姐姐去返還, 每一筆款項都未要求她姐姐簽收(也不是用匯款的), 這樣若之後家裡財產分配是否就不能請求她姐姐返還或放棄家人協助還款的那些金額?

Dear 小舞,
由於強制就醫、強制治療是對一個人人身行動自由的限制,所以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才得以對人施以此種方式的限制其活動範圍。目前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是在病患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自傷之虞(可能性),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因此,本案的情形並不符合強制治療的要件,因為您朋友的姐姐是屬於強迫購買欲望或適應不良(對於自己的情況包括所擁有的環境及物品感到亟度不能適應而必須一直改變),並非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事項,則除非其精神狀態已達到無法自理生活的程度,始能聲請監護宣告,並使她所做的法律行為皆無效,但好像個案病患還不到這個程度。目前能做的就是限制其辦卡、申請貸款,如果她沒有工作則應該沒有辦法申請信用貸款。但建議仍可以帶她前往精神科治療,這可能跟法律無關,您們必須用勸誘的。至於她所欠的款項,由於其仍是在有意識或意識清楚的情況下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契約仍然有效,她還是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可能被請求要還款及負擔利息等。

各位律師您好:
先描述一下家庭的狀況,父親突然身體不適住進加護病房,陷入昏迷,清查手邊財產,有兩筆房子(兩筆房子皆為繼承爺爺遺產獲得),兩筆房子皆已登記在父親名下,現在叔叔A跟姑姑B看到爸爸狀況不佳,跳出來說兩個房子他們皆有份,由於當初爺爺過世遺產是如何分配,皆由父親處理,故不知詳細處理方式和分配結果,而現在父親陷入昏迷,無法說明,故出現糾紛,想請問以下的問題:
1. 個人覺得當初在爺爺過世處理遺產時,理當有簽過任何的遺產分配協議書,才能有辦法之後辦理房子過戶至父親的名下,而既然已經過戶在父親的名下,父親遺產分配的部分,應該由我們小孩繼承處理,請問我這樣想法正確嗎?
2. 請問在當初處理爺爺遺產時,是否在政府機關有留下可以證明爺爺遺產分配的備份正式文件?
3. 由於叔叔A在醫院拿出一份當初授權給父親處理爺爺遺產的授權書給我們看,想請問此授權書是否有任何的意義或能代表什麼?
因為個人認知是,爺爺遺產應該在爺爺辦理遺產相關事宜就處理完畢,並非到父親出事才出來吵鬧;由於本人非法律相關人士,想請問以上事情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Update: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現在正在跟家人討論該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
1.當時辦理遺產過戶時,須到地政事務所地,由全體繼承人親自辦理或是提供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簽訂好分割協議書、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國稅局完稅證明等,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再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原始房地權狀才可辦理過戶,上開資料都可再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因此對方必須要證明前揭資料係偽造文書,如利用對方印鑑及證件而自偽造拋棄繼承的同意書、或是遺產分割協議書之類的文件,並透過法律程序,才可要求您父親歸還不動產。
2.若該房地已過戶至您父親名下,則您母親及兒女始可繼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其實你不用擔心
他們要取回是不可能的
光是證據他們就提不出來了
所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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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記登記為您父親所有,叔叔及姑姑之請求均可不予理會之,叔叔及姑姑均非父親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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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目前離婚已10年多
離婚的原因是因男方外遇
離婚時有一間無貸款的房子~ 在女方名下
購買房子資金 來源 有1/3 是公婆在結婚前贈與男方, 以及男方婚前儲蓄
男方將資金用為購屋頭期款 , 房子買在女方名下
2/3 是兩人婚後清償 ( 其中有50萬為公婆分產 , 另有 200萬為男方辦理銀行貸款 )
離婚協議書上~ 有載明
1. 雙方各自取回登記於自已名下及由自己所保管或是使用之財產
2. 除協議書約定事項外, 雙方拋棄民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及其他財產
與非財產上賠償 暨 贍養費之請求
3. 女方同意男方得居住於女方名下之不動產( 現居的房子) ,
惟女方亦得隨時要求男方搬離該址, 男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以上各條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 於充分了解其協議書涵義後,
同意簽字 , 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目前女方 決定要賣房子搬家了
男方開口不願意搬家或是 要求分配賣屋所得
不然就說要打官司 或是 法院協調
現在想知道 ~ 依照協議書內容
A .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B.女方應如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
C. 房產有1/3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前贈送給男方& 男方工作儲蓄~ 男方使用於購屋頭期款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D.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3 是他的無償所得及婚前存款
要求分走目前 1/3的房產售出所得
或者是要求~歸還當初公婆結婚前及結婚後 分產合計約 300萬元?
E. 婚後男方銀行貸款償還房貸的金額~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本案已經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且對方對於你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所以他只是單純無賴而已
你所問的問題他都不可以主張
如果要請他離開
你可以先以書面通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
向法院提告遷讓房屋
如果用調解的方式他未必會理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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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小弟的祖父育有二子(哥哥為家父),祖父在去年離開後將畢生之財產分配給兩位兒子(祖母放棄繼承遺產),祖母高齡行動不甚方便三餐及盥洗皆需人照顧,因此兩兄弟便協議一人輪流照顧一週的方式來服侍老人家,至今約祖父走後一年多,弟媳婦便萌生不想再照顧祖母之念頭,欲意將祖母交由家父家母照顧至終老,因家父的弟弟近年患有輕度憂鬱症(有定期服用抗憂鬱相關藥物,並有醫師證明,若定期服藥在自主生活行為等各方面皆無大礙)弟媳欲以此為藉口將老公(弟弟)送至療養院,再以本身身體不適等各項藉口來達到棄養祖母之義務,並且不出任何一毛錢贍養祖母,看似為取得遺產後不盡???贍養祖母之義務,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此案例狀況下是否在我國法律上能夠有所保障我的父親?更或是有法律能夠迫使弟弟拿出贍養費或交還部份遺產給祖母?

刑法294條的(有保護義務者之遺棄罪)和295條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律規定每人都有義務要養自己的直系血親.要符合這法條的要件有二個,必須要兩個都符合,才算觸犯遺棄罪。A、父母沒有能力自己生存,無人扶養就會有生命危險、B、子女有能力可以養父母。如果子女沒有賺錢生存能力,或是父母自己有錢或有工作能力賺錢吃飯生活,就算子女沒奉養父母,一樣不構成遺棄罪。 如需服務,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截至今年3月剛好滿1年但公司並無任何培訓計畫
本人第一年已在做第2年的工作 是否能根據勞基法上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訴請離職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30天內的基準是已寄給公司存證信函的日期來算嗎?
十日內為之。
還是以什麼為基準?
本人擔任的職務是屬於生產部負責 是公司主要生產的商品 其工作內容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 那本人的合約 是否為無效
另外有簽訂保密條款 如果將來公司告上法庭 本人所提出的證據 是否會變成洩漏公司機密
其 本人的合約有些不合理 已及違約金過高 是否能已違反公平正義為原則 已及民法的247條之1第三款
判定合約無效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個人之債務,各自負責之,您僅需擔心若配偶反悔對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故您應先考慮是否將婚後財產降低之,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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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雖然可以主張對方沒貢獻減免
但這個很麻煩
建議如果要買房子
可以買在信任的親人名下
這樣比較容易保障你的權益
對方也不易察覺你的財產
當然如被查出仍然屬於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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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本案會有特留份的問題
所以建議你遺囑要寫清楚
特留分是可以克服的
遺囑裡面要描述清楚你父母對你如何不好
並主張1145條父母對你有重大虐待之情
並囑咐未來的遺贈人需為你打官司確認你父母的繼承權不存在
但本遺囑會有根本性的問題
就是你祖母如果早於你離開
或者你男友之後並未與你結婚
這就會有問題
所以建議規劃上可能要調整一下比較妥當
可以先針對喪失繼承權部分先處理
其他部分慢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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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法配合公司加班,沒想到就在隔月請一天病假,當天已打電話告知,並於隔天附上證明,結果主管不承認此病假,並給與事假,主管理由需公立醫院證明,事後向人事反應此問題,人事表示會處理,但之後卻毫無下文,於是我向勞工局申訴,就在公司收到勞工局公文的當天,我一上班人事馬上約談我,人事說明他們有在處理,只是沒知會我,說已經幫我改回病假,希望我撤銷申訴,之後我撤銷了,但主管開始動作連連,當月排好的加班叫我後面都不用來加班了,隔沒幾天擅自調動我職務並取消職務津貼,隔月取消站別津貼,因為上次人事說有事情先找他們會處理,於是我又找人事說明主管的作為,人事說叫我在上一個月後看是否有無恢復我加班,如果沒有在協助我調廠,結果還是一樣,於是我在找人事談,我要求調廠並恢復原職務,人事則表明願意協助調廠,但不保證分配到的職務,整個協調過程就拖了3個月,最後以無法達成共識收場,於是我再次向勞工局上訴要求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PS.過程中有主任拿IR單(工作改善)要我寫,我沒寫,主任說不寫尾牙也不用參加了,因為在過年前公司就會開除我。
取消的津貼就3200元了,工作獎金更不用說了,竟然可以從最高領過6×××多變成7××此落差很明顯,對於一個低底薪的基層作業員情何以堪。
對於我主張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部分, 1.雇主不得對申訴勞工採取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動作。2. 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司主張, 1.為變更工作內容,並無調動職務,津貼是原工作內容的加給,故變更的工作內容無津貼加給,取消津貼合情合理,更沒有調動職務之不利處分。2.調動工作內容為經營上人力安排所必須,津貼為原工作內容所加給, 因變更工作內容無加給故取消津貼,基本薪資部分並無變動。
勞資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回廠內協調處理,此成立內容含義模糊,事後經過向承辦科員詢問為資方表示會依我的請求方向去處理,希望回廠內自行協調.
之後回廠內由人事處長(副總經理)與我協調,表示我先前請求的恢復原職務與津貼部分他能幫我處理,問我留任的意願,我表示整個處理過程已經感到身心疲憊,如無意願留任,資遣的部分要求我簽IR單(工作改善),表示作業上的流程所需(資遣的佐證),不然他不知道用什麼方法資遣我,簽了資遣費就可以馬上給我。PS.過程中有提到公司的主張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如果我提訴訟判決也未必能拿到我想要的。對於主任的言行說可以在訴訟裡面提告,但是到時候我要提出佐證,例如人證之類的,並帶著暗示的意味說無法舉證可能要面對誣告之類的刑責。唉,就算有人證,誰敢出面作證。
請問資方提出資遣與勞方提出資遣有何差別? 勞方提訴訟申請資遣對公司有何影響? 公司以無法勝任為原由資遣對勞方有何影響?
對於上面的敘述,違法的部分有哪些? 我能有何主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均無善意之回應,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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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再請各位大大耐心觀看並解惑,感謝
小弟母親多年前參與某公司成立的互助會,因自身參與該公司不少合會再加上業績不錯
後該公司被以違反銀行法凍結公司資產(資產中含各參與者投入之合會金)
小弟母親亦因違反銀行法被判入監服刑
而資產凍結的部分經過幾年的興訟
最近法院終於有要解凍發還給原投資人
該律師表示:最近其他投資人有在談論待資產解凍後要向我母親求償,因為他們那些投資人認為我母親從本案獲利甚豐.
我問他~先前有投資人像我母親提出民事求償已獲判無罪~而且應該已過追溯期(98年發生至今)
另外~凍結之資產只有少數金額是用我母親名義投資
其餘皆為以其他家人之名義投資(原投資金錢來源為登記在我與我妹名下的房子房貸增貸而來)
試問求償之依據為何?
該律師表示:因我母親刑事已被判有罪,故應與其他被判有罪之股東及關係人對相關投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而且民事獲判無罪部分僅為少數人之興訟,非為全數投資人,所以資產解凍後他們可能會有動作
我回問他:被判有罪的是我母親不是我們其他人,何以他們能對我們的資產有所動作?
該律師表示:那些投資人都知道(沒有祕密)我們家人都是被我媽用來當作人頭帳戶使用,所以將來有可能會對解凍後分配到我們帳戶的資產採取法律動作(如強制執行or假扣押....等等)
我再回問他:那我現在可以採取甚麼動作將來避免權益受損?(比如說在法院還沒解凍前先提異議等等的?)
該律師表示:現在就是低調,待資產解凍後再看情況.
~~~~~~~~~~以上為本案初步描述~~~~~~~~~~~
小弟想請教各位先進:
1.我現在與其他家人應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2.我剛結婚,是否應與老婆辦理夫妻財產分離制,較不會影響到她
3.其他投資人真的有權利凍結或強制執行或處分(含其他法律行為)我的及我家人的分配資產嗎?另其他財產(如薪資帳戶)有可能受影響嗎?





機車是當天我跟我朋友借的,那天本來我載學妹,後來學妹說要去139,但我跟她說我不會騎山路,他就說那我騎然後我就給他騎,原本都好好的,後來他說有輛轎車要快不快要慢不慢的所以他想超車,然後她沒控制好,超車過去後有一個過彎的上坡路,結果她過彎幅度太大到隔壁道然後機車滑了擦到一台休旅車,休旅車刮傷,保險桿壞了,機車整個毀了。 然後現在是,學妹他姐要出面處理,他姐跟我說休旅車的車主估價單給他看過了,但是我沒看過,她跟我說車主價錢是一萬四千多算一萬五,要我跟學妹一人一半,等於我要付七千五,他說因為我借車給未成年又無照所以我責任比較重,所以一定要負責。 然後現在要跟車主簽和解書,我現在傷沒辦法到處亂跑,他問我時間哪時候方便,我跟他要車主電話她愛理不理的,學妹也只有說他沒有然後就已讀不回, 還有機車也是說要五五分, 可是我朋友說這樣對我太虧,因為我雖然是借車但我是被載,跑山是他要跑,超車也是他要超車,她亂騎車為什麼要五五分,說我要賠要負責也是可以但是不能五五分, 但我跟學妹兩個都無照,當初叫警察筆錄是寫他乾哥載的三貼, 再來我跟車主完全沒有聯絡過,全都是她們轉達給我。 請問,這樣我的責任過失犯了哪些?賠償問題怎麼分配?我該怎麼處理?



甲乙丙丁4人共有一塊土地A,A地上有一批古厝及甲一建物( 為甲乙丙丁之共同祖先建造 ,約40年磚造平房,均無建物登記 , 甲現居某平房中),甲因債務問題其土地持分被法拍,由戊君拍得甲之土地持分,戊取得甲同意書(甲可續住A地,倘戊要使用A地,甲則無條件搬遷)。
現戊向法院請求強制分割,經簡易庭第一次調解會結果:A地所有之所有人均同意將A地依個別持分預分割為:BCDE等4塊地, 乙被分配到預分割之B地,惟經簡易庭協同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測量後,乙發現古厝及甲的房子座落在其預分配到的B地上,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第2次調解會時,乙可否提出由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將A地上之地上物清除後再分割?
2.甲之平房大多坐落在乙預分配的B地,若甲不願搬離,乙可否不同意分割土地?若乙不同意分割調解將不成立,未來戊提起民事訴訟是否只將乙列為被告?
3.將來強制B地分配給乙,乙是否得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主張甲搬遷並將座落該B地之地上物(平房)及古厝拆除,或向甲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4.又該地上建物屬40年老舊平房,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民法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甲若提出契稅證明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對本案造成何種影響?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述如下:
1.第2次調解會時,乙可否提出由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將A地上之地上物清除後再分割?
2.甲之平房大多坐落在乙預分配的B地,若甲不願搬離,乙可否不同意分割土地?若乙不同意分割調解將不成立,未來戊提起民事訴訟是否只將乙列為被告?
答:若無法協調,乙可不同意甲提出之分案,調解不成立;戊戌將全體共有人列為被告請求裁判分割之。
3.將來強制B地分配給乙,乙是否得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主張甲搬遷並將座落該B地之地上物(平房)及古厝拆除,或向甲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4.又該地上建物屬40年老舊平房,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民法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甲若提出契稅證明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對本案造成何種影響?
答:即使甲證明其為地上物所有權人,對本案可能影響者為甲對土地聲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而取得使用土地之合法權源。
若無法協調,可考慮變價拍賣,雙方均分價金,或有意購買之一方,參與投標或行使優先購買權,結束共有,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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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目前有三位小孩(我、姊、弟)、父親,母親在世時已經有立好公証遺囑,遺囑執行人為阿姨,內容為土地由三位小孩均分,我會再額外分到一間房子,沒有寫到我爸繼承的那份。
後來阿姨和我家有些金錢糾紛,我家和她關係不太好,我不太想透過她去辦理遺產繼承;姊姊叫我把那間房子拿出來均分,她才肯出來談繼承,基於這兩點,我傾向先用共同共有去辦理遺產繼承。
有幾個問題想詢問一下:
1.姊姊想改遺囑執行人,對她會有好處?她可以自由分配遺產繼承
3.父親應該可以保留1/8的特留份,母親遺產先抽出1/8給父親,剩下在分給 小孩?
4.若3可行,剩下的遺產再照遺囑去分(剩下土地三位小孩均分,我得到一間 房子)?
5.若2可行,遺產稅每人負擔為1/4?或者照持份去負擔遺產稅?
6.若2可行,父親可以幫我和弟弟出遺產稅,他不想幫姊姊出,但是遺產稅需 全額繳清,可以事後跟姊姊追討遺產稅?或者可以強制拿她的土地來抵遺 產稅?
不好意思,麻煩一下請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遺囑執行人依公證之遺囑執行之,若有違反造成您的損害,可對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又若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應繼分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亦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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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教一下
事情是這樣,父親不識字,現年紀已90
年輕時祖父早亡,父擔家計,其弟弟幼小,未成年所以都由父掌家養家,父在第段婚姻離婚後要購買土地因,就用弟弟的名義購買.24年以前父親也替兩個弟弟娶妻,父親當時就把一部份土地轉回自己名下,其弟弟就興起訴訟, 又說父親侵佔,又說是祖產,後來有請老地主作証,確實土地為父親所購買,所以到最高法院,弟弟們都敗訴..(購買土地時,弟弟年僅11,不可能有獨自耕作及購買能力)
只是當時在訴訟中,其弟弟有扣押土地,後來弟弟求情要拿回押金,父親同情下也不知內容下簽下一張協議書,同意合解,讓他們領回押金,那張協議書說土地是祖產,同意均分.他們領回押金也沒把土地解除扣押我們前2年自己去申請才解除扣押.並在父親同意下把土地轉到我們名下. 但近日父親的弟弟拿那一張協議書,去法院申請調解,說土地要重新分配.(24年前告父親的是3弟, 4弟也有去作證,當初父親勝訴後並沒把土地全拿回來,父親是叫4弟去找老3去分..那些就給他們,但老3不理老4,現今老4卻來告父親與我們)
問題那張協議書如今是否還具有法津效力..父親已不想追就以前的事,但弟弟們都覺得想要再更多一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可能仍具有效力,但您們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確認共同財產制是否有經過法院登記,若無登記,可能仍為法定財產制,若為法定財產制,您可代父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完後,再主張遺產繼承,似較為妥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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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先說明一下目前情況。小女我還是未成年人,母親已年邁六十多了,家母是個想法固執且古板的人。我的爺爺也就是我媽的爸爸已逝世十多年了,死前未將任何遺產有清楚囑咐,爺爺遺產龐大,房子土地有非常多,然後有八個孩子,也就是我目前的舅舅阿姨,我和我媽在爺爺死前就已經住在目前住的房子裡(目前有大舅、大舅媽、小阿姨、我和我媽),是爺爺將家母接回來住的,但這房子沒有我媽的名字,所以大舅舅想將我們趕出去,聽家母說大舅好像把很多遺產都分給他自己的兒女了,但是家母希望他能將遺產分配清楚,後來家母有去查自己有沒有分到財產然後也有申請到所有權狀,但是全都是土地而且是共有的,沒有房子,甚至有些還是有拿去借錢的,未此我們實在不知到該如何是好,但是我媽因為真的很討日厭大舅他們,因為曾經被施予暴力,所以不會想見到他們。然後有幾點想請教,一是請問法律有什麼條文規定死後幾年需將遺產分配完成等等的嗎。二是若我們想拿到屬予自己的分,該從哪裡下手。因為小女我對法律真的不懂,爬了很多文也有點不清楚,望哪位大大能細心解說,請見諒小女不才


請問:
1.若是離婚我女方的權益?
3.扶養權可否全歸男方
4.我需擁有探視權(詳細細節)
5.財產分配?我名下有車子.房子(房子是婚後購置還有貸款未繳清,車子是婚前購置我姐姐出頭期款,我與男方出後面的車貸已繳清)
6.房子我有贈予證明之前我有工作時是有我繳款,男方所賺的錢則是負擔家庭費用,後續因為男方開店創業以及小孩需要我照顧男方要求我辭去工作專心打理家庭照顧小孩,之後生意失敗我因為卡在小孩沒人能照顧所以待在家中做專職家庭主婦,所以男方獨立五年賺錢負擔家裡開銷以及房貸這樣男方還有權力跟我分ㄧ半嗎?
7.房子是我當初有工作時抽到勞工貸款用勞工貸款購置的這樣房子還能登記夫妻雙方名字嗎?會不會影響勞貸問題?
7.男方自從1/30雙方父母還有男方弟弟來的家中處理,然後發生嚴重吵架過後就搬到男方姐姐家住,男方有傳訊息向我放聲房貸不繳要我自己想辦法,也說ㄧ毛錢都不給我導致我需要回娘家請求母親幫我照顧小孩,我打算自己工作賺錢負擔費用,我於2/5攜帶小孩北上娘家投靠母親,再這其間男方ㄧ直傳訊提出ㄧ些不合理要求要我妥協他才肯回家跟我繼續相處若是我不同意他的要求就要我簽字離婚,再這其間我有請男方好好思考是否還要維持這個家也有請他要想到小孩,也要求男方能與我兩夫妻當面單獨談話,但是男方不肯ㄧ直要由他父母或姐弟來介入我們的夫妻問題,我約男方前往事務所談話或是簽字男方也堅持不肯硬要私下和我處理請問我該如何?
8.男方於2/10領薪水至今不給我ㄧ毛錢,對於我與小孩生活不聞不問,現在我卡在大寶快開學需要唸書但是男方不同意讓我把小孩牽來北部念書,我若回去他又不給我費用我需顧小孩無法去工作我該如何?
(我與小孩現在的所有開支都是娘家媽媽借錢給我支付的,現在卡在過年與小孩開學問題讓我無法安心去找工作)(我有兩個小孩,ㄧ個現在9歲國小三年級,ㄧ個現在ㄧ歲三個月已經沒在吃母乳,小孩都是我在照顧)
9.男方對我母親相當不尊重,平常就常會對我母親大小聲,這次吵架連他的弟弟都可以大聲的兇我的母親,而男方父母在場卻沒制止,再談論我們夫妻間的事情我每提出ㄧ個問題時他的弟弟就出嘴ㄧ直指責我的不是,完全沒有站在中立在處理事情,從以前到現在從來沒尊重過我這大嫂。
(當時並沒現場錄音存證,但是當時我哥哥的小孩12歲與我的大兒子在房間都有聽到)
男方開出若要他繼續維持家庭條件如下:
1.我需要跟他家人道歉
(但是我並無對他家人做出什麼不禮貌或惡言相向,反而是他對我的母親惡言相向)
3.我媽不準常來我們來了也不要住我這,但是我可以回娘家,可是他不會再跟我回娘家ㄧ步要回我自己回
(但是他平常就很少跟我回娘家ㄧ年有ㄧ次我就要偷笑了,都是我自己帶小孩回娘家的)
4.我的信用卡要全部剪掉
(但是我並不是卡奴也沒常刷,有刷也都是買家庭與小孩所用的東西因為現金不足才會刷)
5.他要我把手機斷到剩下ㄧ支
(我的手機ㄧ支是他的名字由我使用,另一支是我學生時代使用到現在月租ㄧ個月200,還有ㄧ支是我母親缺手機多辦網路她沒辦法給我使用費用是我母親出的,他這樣要求合理嗎?)
6.男方要求錢現在全歸他所管,要求我要把所有保險退掉,我需要用錢必須列單給他,他才要給我錢。
我該同意他所開出的條件嗎?若是同意我還有保障嗎?


您好:
1. 若您與先生離婚後,小孩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或您或先生其中一方單獨監護,只要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即可,只要在雙方無法協議下,才必須由法院來酌定,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是以小孩的最佳利益來考量,並會請社工對雙方家庭、環境作訪視。如果您同意讓對方扶養照顧小孩,不一定要爭取共同監護,可以讓對方取得監護權,沒有取得監護權一方可以要求行使探視權,依雙方約定方式探視小孩。
2.即使雙方離婚後,都有負擔小孩生活開銷之義務,因此若您欲取得小孩監護權,在離婚時必須協議小孩的撫養費用,如果約定採用分期給付直到子女20歲,建議要約定「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成年前的金額。此外,現階段對方未小孩撫養費用的話,您亦可提起訴訟向對方追討。
3.婚前的財產系歸屬於您,雙方現存婚後財產,各自扣除因取得之財產及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您與先生可以協議財產如何分配,若協議不成,亦可向法院聲請調解。
4.當您離婚後無工作能力,且因離婚而造成生活困難,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離婚產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針對剩餘財產分配,為對雙方婚後財產加以分配之,故應就您婚後財產加以規劃,以利您主張分配,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依主要照顧者等原則,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再委任社工團體訪談評估,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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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似難以單純分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為可考慮藉由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過程中,藉由調解、和解,處理之;又關於您父親匯款之部分,亦可一併於調解、和解程序中請求對方返還;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之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為高,您可請求對方支付一個月約一萬五千元左右之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部分,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您可請求分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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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102/07/19爸爸賣房1350萬(媽媽不知情)
102/07/22爸爸贈與兩個弟弟各100萬.共200萬
102/08/02爸爸戶頭提領現金300萬
102/10/25爸爸解定存260萬(提領現金、有員警護鈔)
102/10/31爸爸過世
102/11/19發現爸爸戶頭被盜領(10/31~11/19共284萬、戶頭結清剩146萬
1、盜領有去調影片、有報案.但刑事不起訴、再上訴還是不起訴…
2、因父親過世名下的財產是因為賣房子才有的錢、媽媽名下一樣沒有財產、而且媽媽沒有分到一毛錢
*試問、可否用父親生前惡意脫產、不把錢分媽媽、所以可否用夫妻共同財產、媽媽主張先分賣房子的錢的一半675萬、所以可以把贈與要回來??
*或者是把贈與的錢算是民法裡的特種贈與(分居)、所以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另外請問民法裡1173條特種贈與裡的分居是甚麼意思?是不住在一起的意思?還是有其他解釋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計算雙方之婚後財產,另關於侵害配偶權之部分,亦可請求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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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前與前妻兩願協議離婚,協議書在文末
我則要求必需每月支付小孩扶養費一萬一才能換監護權
但女方堅持不想付這筆錢
但我非常不能接受這一點,因為當時離婚我給小孩的扶養費為兩萬多
幾乎是我薪水的1/3,當時還多次討論這數目,女方也都一口回絕
所以目前的打算是先委曲求全
女方不付則直接走法律途徑
所以想請教這樣以後要的到小孩的扶養費嗎?還是因為已經有註記女方不支付小孩的扶養費就要不到這筆錢了呢?
另外離婚協議書要怎麼修改會比較好呢?
謝謝了
當時的離婚協議書如下
離婚協議書
茲男女雙方因個性不合,理念不合,難偕白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兩願離婚,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條款如後,以玆信守:
一、本協議書經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願共同至XX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雙方不得有任何毀謗、傷害之情事或藉故干擾他方之生活。
二、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三、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有的債權債務,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四、雙方所生之子OOO(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xxxxxxxx) 雙方協議由女方單獨任監護權人,亦即有關XXX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女方任之。
五、男方同意按月支付女方扶養子女XXX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貳萬貳千元整,至子女20歲時(即XXX年X月XX日)為止 。自100年8月起,男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帳號(銀行帳號:xxxx-xxxx,戶名為xxx)。
六、男方擁有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權力(探視之約定):男方可於每月與女方約定適合(每月兩次)的星期六,至女方住處或雙方約定之場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接子女外出,於翌日下午七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七、本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