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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105-07-11 07:38
您好 先謝謝您願意閱讀我的訊息,辛苦了,謝謝您。 我們家是巷弄中的公寓,住戶不到20戶,管委是大家輪流當,收管理費做電梯維修用,15年來只成功召開兩次會議過。一樓大門前騎樓與大門內小塊空地有停車位,當初會議中超過2/3住戶同意停車位依照當時的權狀坪數大小與當時實際居住之住戶劃分,並列入會議記錄。會議後也在各停車位上放置各戶車牌號碼之牌子作為識別。 我家當初被分到2個機車停車位,而a家是套房沒分到停車位,當初a家是管委,討論停車位的會議記錄在他手上其他人沒有,現在a家把套房賣給b,b也是今年的管委,b認為當初分配不公平故直接把其重機停在我家停車位上,請b移走b不肯。 因應b說不公平,我們願意召開會議重新討論,但執行上有困難,想請教您: 若a不肯拿出當初的會議記錄,而現任管委b也不願召開會議,或是召開後人數不達法定規定而流會,還能如何處理呢? 備註1:b是鄰長兼流氓,其他住戶包括以前管委a都不願得罪b,且多數住戶是既得利益者(分配到更多更大車位,故不太願意重開會議討論。) 備註2: a是地主。本棟仍有一樓和地下室套房的家族產權。且一樓住戶門口空地。與大樓出入口緊鄰。亦被一樓租客長期獨霸使用空間 以上問題再煩請你指導,辛苦了,謝謝您的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1 09:18

您好,

 

1、若無任何資料或證人足以證明當時之分配約定,則對B難有請求之權利。

 

2、全體住戶仍可召開區權人會議做出決議,若連住戶本身都不願意召開,法院也無從強制

 

3、既然沒有會議記錄,亦有住戶不遵守決議內容,代表您可將車條放至其他空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張小姐 105-07-09 22:58

Hi大律師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的問題,被繼承人於去年過世,但於今年6月才出現代書代筆遺囑,過世1.5年後才出現執行人(兒子)+法院認證書,但是基本上被繼承人於老年時已口條不清,也不會清楚記得房地在那個地址(地號,幾分地)等,現在情況對我們有點啞巴吃黃蓮,兒子帶老人家去做認證(非公認),法院似乎對見證人已看過的代筆遺囑沒有詳加審查而認證了,被繼承人在無法清楚陳述下為何可以做認證令人質疑,房地?是今年初執行人未通知下已按遺囑已經過戶,女生得到少於特留份,現金是尚無交集還沒分配.

我想請教大律師,如此情況下,想要推翻遺囑無效,可能嗎?資料收集要如何做?反攻有時效限制嗎?

謝謝您,感恩! (困擾的女生)

 

 

 

 

 

吳政航 (林宗儀) 105-07-09 23:37
一般來說公證人做 認證,通常沒問題,再來,如果低於特留份,那就打訴訟爭取應得的權利。證據的部分,除非你能證明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是當時住院根本不可能立遺囑之類的。怎麼找證據?只有當事人才知道那些不合理的部分,才有辦法從不合理的過程找到事實的真相。 建議,備齊資料,就近諮詢具相關經驗之律師律師問什麼,答什麼,免費和付費都可參考建議。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9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針對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加以審視,若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主張遺囑無效之,應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若遺囑有效,有侵害到特留分,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9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針對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加以審視,若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主張遺囑無效之,應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若遺囑有效,有侵害到特留分,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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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9 23:52

 代筆遺囑在公證人認證時通常會要求立遺囑人到場,因此要打這一點有一定難度。但如果遺囑違反你的特留分,這一點可以爭執沒有問題。

黃國政 (Sam) 105-07-10 00:40

因為對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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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視被繼承人當時之精神狀況如何而定,若有醫療記錄或證人等可以證明,被繼承人當時已無法正確認識,則遺囑可能無效,但因為經過公證,所以舉證應屬不易,侵害特留分部分,可以主張扣減權。

沈恆 (沈律師) 105-07-10 04:13

遺囑有一定形式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實際上立遺囑人的意識狀態無法作成有效的遺囑,則可訴請法院確認遺囑無效。如果無法推翻遺囑,還是可主張遺囑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依法主張扣減以維護權益。

小林 105-07-07 13:04

請問A再婚共有4名子女(前妻:2女,現妻:2子),A為台灣、大陸、境外公司各為一家公司的股東,A名下有房子&房貸,A現妻名下也有房子&房貸,請問若未立遺屬情況下,標準遺產應如何分配!A和A現妻名下的房子和房貸是否價值對抵後,均分給4名子女?A所參股的公司,也依股權比例,分配給4名子女嗎?請協助回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13:34

您好,

 

1、A現在妻子若未收養A與前妻之小孩,則A前妻之兩名小孩對A現妻之財產沒有繼承權。

 

2、房屋及房貸會移轉均分到所有繼承人,A之財產均分予四名子女及現妻,A現妻之財產則是由A與兩名子女均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8 00:30

 配偶前段婚姻所生子女並不會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則是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人頭平均分配應繼分,但所有財產不會自動平均分配過戶到每位繼承人。必須由各個繼承人彼此協議分割遺產,如協議不成必須透過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如果想要確實計算每位繼承人能得到多少錢,應攜帶資料諮詢律師計算。

沈恆 (沈律師) 105-07-08 00:57

如果您問的是A的遺產,應由四名子女及現任配偶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遺產範圍包含A所有國內外的財產股權等,而配偶可先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的餘額才是真正可由繼承人均分的遺產分配方式並不是財產貸款對抵,而是財產貸款均應分別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在貸款還清之前,全體繼承人均應連帶負責。

小林 105-07-08 11:02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非常謝謝您的回覆!想確認下您說的意思是:A的負債→由現妻+4名子女均分,A現妻負債→由A和2名兒子均分,非雙方資產/負債對抵後,剩餘價值再均分給現妻+4名子女。是嗎?

Crane 105-07-06 15:06

我母親於17年前過世,在分配遺產時,姐弟三人以達成共識,我分到現在居住的房子所有權過戶到我名下,由於這幾年來,家人之間感情不睦,紛紛離開原來的房子,只剩爸爸與姊姊還住在那,由於近期姊姊對爸爸越來越凶惡,我打算把爸爸接過來住,並賣掉那間房子,然姊姊不肯還扣住權狀,請問我可以怎麼做把他請出去或是順利賣掉房子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先發函要求他返還權狀

如果不願意你就告他侵占

逼他把權狀交出來

然後再告他遷讓房屋

要他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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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7-06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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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2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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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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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5-07-06 11:26
律師您好!本人公公上周去世,有兩個兒子。其在去年11月份與婆婆已辦理離婚。咨詢問題如下: 1,公公名下房子兩個兒子及婆婆分配額是多少,另外是否婆婆喪失繼承權 2,公公與婆婆辦理離婚後,名下部分財產已轉移給婆婆;轉移部分是否由兩個兒子共同繼承 3,婆婆名下房產已私底下過戶給大兒子、不知小兒子是否可以申請一半戶產? 4;大兒子目前居住房產為公公及其弟弟所有,三年前其祖母過世。後來公公支付一半房款給弟弟後贈予大兒子住,不知小兒子是否享有繼承權 以上請百忙之中給予解答!

你好:

婆婆與公公離婚後就無婚姻關係存在,已非配偶,無法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遺產,所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為2個兒子,每人應繼分二分之一。 公公生前可以自由處分財產移轉與婆婆後就是婆婆的財產,並非遺產,兒子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婆婆可以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小兒子無法過問,只是若係生前特種贈與,可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主張歸扣。 如上述,公公生前可以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移轉所有權後已非遺產,頂多主張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沈恆 (沈律師) 105-07-06 12:59

離婚,前配偶不再是繼承人,不能分配遺產遺產應有全體子女平均分配。但離婚移轉給前配偶的財產可能是夫妻財產分配移轉後也不再是遺產繼承人無法分配移轉財產。原則上被繼承人名下財產都是遺產,應由繼承人平均分配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所有財產均由兩個兒子均分

婆婆已經失去繼承權利

 

離婚移轉財產屬於你婆婆的

你婆婆未過世前任何人都無權利要求

 

不行

自己財產有處分權利

過戶給老大不需其他人同意

也不需分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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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喬 105-07-04 18:08

請教

因父親與母親早年離婚,後我與妹妹皆由父親撫養,母另在嫁,後生一位女兒,因母親死亡尚留部份存款(不清楚債務部份),因對方聯絡我與妹妹(皆未滿20歲)辦理拋棄繼承,但相信母親不會欠下債務,若想辦理限定繼承可以嗎?現在法律是否皆改限定繼承,若是,要如何參與分配繼承權,請教是如何分配?母親現任配偶和我們3女兒一起平分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7-04 18:28

母親的繼承人是其配偶及三名子女,應繼分各四分之一,若不拋棄繼承,可由一人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及公示催告,清償債務等程序,以確保限定責任的利益。可聯繫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遺產,若無法協議,則可透過法院分割遺產

喬喬 105-07-04 21:00
回覆 喬喬 的發言內容:

請教

因父親與母親早年離婚,後我與妹妹皆由父親撫養,母另在嫁,後生一位女兒,因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對方一直說他們都辦拋棄繼承,那我與妹妹要怎麼知道他們說的是真是假,因為不會一起出面辦理,是直接到法院辦您說的即可嗎?法院會分配我們繼承的範圍嗎?

非常感謝您的回應,謝謝您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現在是採強制限定繼承

你可以先去國稅局調閱財產清冊

然後跟對方聯繫如何分割財產

其實沒有你們同意他也都不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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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30 16:11

父親的家族有繼承土地買賣後的財產分配下來,因為父親方是大家族,除了阿嬤及其它長輩,兄弟姊妹的部分也都有被分配到。問題是,父親本身有精神疾病,種種因素,沒有辦法前往法院領取,於是父親的部分一直被擱置在法院,負責的法律事務所說一定要父親本人親自領取,沒有其它辦法嗎?

想詢問是否能用代理的方式領取? 有什麼條件能讓阿嬤或是小孩子方能夠替父親領取嗎?因為父親的狀態也不可能簽什麼法定代領人之類的任何文件,所以想知道是不是有可能用父親有精神疾病的狀況申請代領呢?

你好:

父親若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領取提存物。 是否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但可以自行聲請看看。

可先申請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選任出監護人代為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6-30 17:32

您好!

可以父親的精神狀況為理由,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就可由監護人代為領取,以後父親的財產也都可由監護人管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騏兒 105-06-29 23:22

小的剛剛收到了存證信函
看到了權力範圍是  8/240

分配金額為81x.xxx

權力範圍,300/21060
分配價金1467
合計應分配之價金81x.xxx
以上看到的是個人的嗎
因為旁邊還有14個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00:09

您好,

 

1、存證信函只是對方通知之意思表示,並不代表實際應分配狀況。

 

2、且從您所述內容無法判斷對方之意思為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willie 105-06-29 07:29

父親與前妻有甲、乙兩個小孩離婚後與母親生下我,假設房屋有三棟(一棟登記於父親名下)(兩棟登記於母親名下)。

問題一:若將來父親過世後甲乙要求分配財產,應分配的標的是父親名下所有的財產,還是父親與母親的共同財產?

問題二:父親若不希望甲乙繼承財產僅予以特留分有無理由?若父親早早將名下所有財產過戶與母親或我,甲乙兩人得否要由分配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6-29 07:54

在法定財產制之下,登記在誰名下的財產就是誰的,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並非共同財產。父親的三位子女都有繼承權,可繼承父親名下的財產,母親則可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可能因此減少應繼遺產。此外,父親可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方式或生前將財產贈與任何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0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過世,母親先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可先分配婚後節產之差額,剩餘的才是遺產,再由繼承人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若不想徒留遺產之爭議,與其爭論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問題,不如根本將財產事前處理,沒有財產,就沒有遺產分配之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規後與事後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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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9 08: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過世,母親先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可先分配婚後節產之差額,剩餘的才是遺產,再由繼承人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若不想徒留遺產之爭議,與其爭論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問題,不如根本將財產事前處理,沒有財產,就沒有遺產分配之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規後與事後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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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2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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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e 105-06-29 07:09

各位律師好:

家中共有五個兄弟姊妹20幾年前父親有立自書遺囑但未經公證,內容是將其名下財產房屋一棟(現登記於母親名下)留給乙另外甲不得繼承任何財產其他戶口的一些小額平均予丙丁戊繼承,惟當時乙等人擔心甲心理不平衡而沒有執行因此有隱瞞父親之遺囑情事,現母親年事已高,近來身體狀況並不理想。

問題一:當時父親之遺囑是否已失效?若將來母親過世後無立任何遺囑說明遺產應如何分配,乙主張應遵循父親當時之遺囑執行,丙丁戊無意見,甲要求分配特留分請問有無理由?若乙要求甲應拋棄繼承權乙遵循父親意思有無理由?

問題二:母親有表態將來其過世後之遺產應依父親意思辦理(房子留給乙)(甲不得繼承)有無理由?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給您一個簡單的觀念

所有東西都要白紙黑字

自書遺囑只要符合要件

針對遺囑人的財產部分就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失效

但當然倘若所有繼承人說好要怎麼分

遺囑也沒強制要怎麼分

但只要有一個人主張要依照遺囑

就一切依法處理

 

至於母親遺言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有人不遵守你也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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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6-29 08:03

自書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就有效,但若繼承發生後,繼承人間不依遺囑而另行協議並已分配遺產,則仍應受協議拘束,事後恐難再拿遺囑來爭執。且當初隱匿遺囑之人,可能已喪失繼承權。另外,母親若有任何遺願,應依法立遺囑才能達成願望,否則也可生前即處分完成分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9 0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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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08: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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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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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燦 105-06-28 18:44

外婆過世留下遺產,母親及其他繼承人因分配遺產比例無法達成共識,故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目前法院判決書已下來,判決確定證明書亦已申請下來,外婆留在農會及郵局的現金是所有繼承人均分

想問現在母親可以拿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自行"到農會及郵局提領法院判決中屬於母親個人比例部分的現金嗎?

還是需要所有繼承人一起去才能辦理現金提領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8 19:08

您好!

既然已經裁判分割繼承人可單獨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依判決主文內容取得自己分得的部分,分割後就不再需要其他繼承人配合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韋豪 105-06-28 10:09

我姊姊最近要結婚了,但是姊姊在民國94年期間有跟前夫生下一個女兒,前夫多次因沾染毒品的問題進出警察局,最後入監服刑時,姊姊受不了而離婚,當時的姪女監護權是雙方共同持有,但是男方家屬堅持要把姪女留在男方家生活,男方同意姊姊去探視但是不願意讓姊姊單獨與姪女相處(必須男方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讓他們碰面),離婚前姊姊就常被公公婆婆言語暴力的對待,所以姊姊在離婚後探視姪女時公公、婆婆竟然會一直當著姊姊跟姪女的面前故意講姊姊拋棄家庭捨棄女兒,而小小年紀的姪女還不清楚是非就聽信了公公、婆婆的話,公公、婆婆也常對姪女說父親是遠赴外地工作(當時還在監獄時),母親也就是我姊拋家棄子,而我姊姊越來越畏懼在男生家屬在場之下探視姪女,只能在入學、銀行開戶等等,需要雙方監護人同意才能辦理的事情時,見到姪女。

而在今年7月底姊姊要結婚了,前夫的姊姊(大致上都是前夫的姊姊在照護姪女,前夫還是離不開毒品)透過臉書訊息,聯絡我姊,大致上內容就是責怪我姊沒盡到照顧的義務又不放棄監護權也都不去探視姪女,而認為我姊姊要邁入新的婚姻,要我姊姊委任監護權給她。

我想要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A 姊姊能否有單獨探視姪女的權利嗎?委任監護權以後呢?姊姊想等姪女在懂事一點才跟姪女解釋。

B 姊姊若委任監護權給前夫的姊姊,每月的扶養費是繼續支付還是可以不用支付呢?(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共同監護,沒有寫到扶養費這塊)。

C 姊姊有了新的婚姻,未來死亡時,姊姊希望這姪女也能分配到她的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8 10:16

您好,

 

1、委任監護權實質上監護權仍在您姊姊身上,除非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之監護權行使,才會發生監護權移轉變更之法律效果。

 

2、扶養費跟監護權之歸屬沒有關係,沒有監護權之人仍有每月給付扶養費給小孩之義務。

 

3、有無監護權都不影響小孩繼承的權利,未來姪女仍可繼承您姊姊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harlie 105-06-27 12:56

住在嘉義的外婆過世留下遺產,但母親其他手足卻想獨佔均分,好言拿走家母之印鑑及證明,說不用親辦繼承,他們會處理好~後來發現家母身分證明文件,外婆名字有誤,無法完成相關手續!爾後,又來好言要求家母更改身分證,以利繼承!

但其中疑點重重,既無遺書影本讓我們過目,也無財產分配單!因此,家母拒絕辦理更正,要求公平與透明...之後,舅舅拿來遺書(未經法院公證)與相關文件來,但上面完全無家母姓名,更不用提之前外婆還親口說有部分遺產將留給家母!讓我們十分不滿,不想再參與繼承,未來就讓遺產讓政府管收...或後人公平處理!

但姨舅們不放棄,向公務單位提出因承辦人員疏失,要求直接更改家母身分證的錯誤,而我們也接到戶政機關來電,將逕行更改!想要完成繼承動作...不知現在還有無發法阻止他們的貪婪與保障我們的繼承權利~還是,只能看著家母被親手足欺負呢?

望請好心律師撥冗解答!感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3:26

您好,

 

1、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遺囑並非真正,但自書遺囑並不需要公證,是遺囑形式上是真是假仍需進一步判斷。

 

2、或可向法院起訴請求遺產分割後,取得我方應繼承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1.雖然依據民法第1189條遺囑不需要公證即有效力,然若您認為該份遺囑有所疑慮,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遺囑

2.此外,即使遺囑是真實的,即使沒有您母親的名字,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之規定,遺囑人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仍不得違反民法第1223條之特留分規定,因此您母親辦理拋棄繼承,不然仍有特留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13:48

如果無遺囑正本可確認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若確定遺囑有效,仍可以遺囑侵害特留分為由,請求扣減取得特留分

Charlie 105-06-27 17:3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無遺囑正本可確認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若確定遺囑有效,仍可以遺囑侵害特留分為 ... (恕刪)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但若印鑑章與證明已被用在放棄繼承的文件上,還有挽救的方式嗎?

有哪些法律行動或訴願方法可以採用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趕快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其他繼承人,來主張無拋棄繼承之意思,並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主張遺囑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7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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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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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7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onnie 105-06-24 09:39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目前分居還沒離婚,婚後有購買動產公寓, 是在我本人名下, 但房子貸款, 先生是借款人, 他付錢的, 我想請問:

1.目前婚姻存在, 我可以把房子出租出去嗎?

2.如果我在今年6月公寓出租出去了, 假如我在8月離婚了, 那會有舍麼影響?需要怎麼做?有房客的話, 婚後動產如何分配?

您好,

1)房屋所有權人本可以自由出租名下房子

2)離婚後,婚後財產須面臨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3)出租房屋會增加糾紛,如果已經有變動可能,建議想清楚再動作。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直接詢問~上浤法律事務所 02-27753149/吳鴻奎 律師mail:shonghong5757@gmail.com

您好:

您既為房屋所有權人,自然有權將房屋出租,若於離婚時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確會使財產關係複雜化,因為租金收入均要算入您之積極財產中,且您配偶亦可能主張您只為借名登記之名義人,所以仍要知道完整事實始可以正確判斷。

Bonnie 105-06-24 08:58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目前分居還沒離婚,婚後有購買動產公寓, 是在我本人名下, 我想請問:

1.目前婚姻存在, 我可以把房子出租出去嗎?

2.如果我在今年6月公寓出租出去了, 假如我在8月離婚了, 那會有舍麼影響?需要怎麼做?有房客的話, 婚後動產如何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5-06-24 09:31

如果房子是您買的,您可以自由決定出租,跟離婚沒有關係。離婚後各自名下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但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此時婚後買的房子應計入婚後財產計算。

qvk457 105-06-22 05:24

太太在月初於地方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有幾點想請教

1.關於離婚訴訟的程序,真正進入離婚訴訟前,有一個調解的過程,這部份是需要委請律師協助嗎?還是等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後再委請律師即可?

2.有一個小孩,目前由男方照顧,這部份是否在取得監護權上比較有利?

3.如果雙方無重大過失,在剩餘財產分配上,是否可以不履行?

4.離婚訴訟案件一般進行的時間大約會多久?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目前對方已經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建議您應先與律師當面討論,透過當面詳細討論,律師方能夠針對您的個案,提出具體的分析、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

離婚案件涉及諸多法律關係,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建議應尋求律師專業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一、若調成成立,效力等同於判決,若要保障自身權益可以先委請律師,本所可以只先委任調解部分,若不成,補差額在委任後續訴訟,這樣才叫保障您的權益。您們的官司若有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可以於調解時,將較無爭議的部分先和解,有爭議的部分再進入訴訟,如此複雜的案件,還是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處裡。

二、要綜合孩子年齡、原生環境、原生環境的家庭支援系統、教養計畫、父母學經歷、經濟地位等,若能在調解時有共識,也是很好的處理辦法。

三、若對方於財產部分有起訴,那就會有分配的問題,不履行的話,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約半年至一年。

五、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諮詢。

 

 

 

 

qvk457 105-06-22 16:28

目前因為對方以離家半年多,如果對方已提出離婚訴訟,那我還需要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因應嗎?

qvk457 105-06-22 16:30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若調成成立,效力等同於判決,若要保障自身權益可以先委請 ... (恕刪)

目前因為對方以離家半年多,如果對方已提出離婚訴訟,那我還需要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因應嗎?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第一

因為調解訴訟程序的一環

很多條件或部分共識均是在調解談出來

所以建議你要找律師

而且以實際的說

調解時就請律師

調解完才請律師價格是一樣的

第二

主要照顧者取得機會較大

要注意不要被奪走孩子

第三

剩餘財產必須計算才知道

第四

抓半年到八個月

因為目前案件太多

社工忙不過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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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 105-06-21 18:14

請問律師

              我與前妻剛離婚,但我發現之前我父親給我的一筆款項有問題,與她連絡過後,她不想歸還,也無意歸還,這筆款項粗估約三十至五十萬之間

               我想請問,可以用什麼方法要求返還,(當時有簽屬互為拋棄財產剩餘分配,但這筆款項為父親所給,應不在工作收入及其範圍內,是否可要求返還?)

                關於這個部份,可以聲申付命令或是申請侵佔嗎?

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指「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上開財產並不包括繼承或是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故閣下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具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求,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47

您好,可能需要先確定法律關係為何再向對方請求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56

您好,應不至於有侵占之問題,若需請求須證明非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Sky 105-06-21 14:49
1.監護權的定義? 2.離婚手續如何辦? 3.離婚協議書簽完(已簽上日期)但未送出是否有期限?送出是誰送都行嗎? 4.委託律師謄寫離婚協議書費用? 5.離婚小孩扶養權是父母協議還是小孩自己可選擇? 6.若是父母協議無法達成共識上法院,一般法院會判給誰? 7.離婚後的財產是如何分配?平分或各歸各的? 8.若平分的話我要如何有利的取得?外遇證據?房貸繳費紀錄? "9.若財產分配是各歸各的,我有房子.車子.穩定工作,法院會將小孩扶養權判給我嗎? 還是會因為我負債較多而判給對方?" 10.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如果已經寫在離婚協議書裡是否有效?還是需另填協議書? 11.外遇證據有哪些才算?錄音? LINE對話? 通姦照?還是一定要警察在場? 12.外遇證據是否跟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有關? 13.打官司的費用如何算? 14.如果有外遇證據是否費用由對方出?包括找徵信社? 15.房子 .車子是自己的名字,是否可以先把房子過戶給其他人?或賣掉? 16. 對方在我本人不在時可以自己就把我的財產改成他的嗎?(還是夫妻關係時) 17.小孩子的扶養費(贍養費) 一般怎麼計算?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所有訴訟相關支出費用(除裁判費,但金額不高)都是由自己支付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監護權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剩餘財產請求權是離婚之後才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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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先生外遇,所以若以訴訟離婚會有利於您,但若要協議離婚當然也可以,但協議內容應談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yce 105-06-21 09:03

您好,

想諮詢的問題是,如果包括本人總共7人,共同成立一間諮詢顧問公司,

其他6人不想出現在股東名冊上,所以由1人成立有限股份公司,再與其他6人簽訂股權分配合約,這樣合法嗎?

你們的股權約定屬於借名登記契約或隱名合夥契約,應不至於違反強制規定,屬於有效的契約

不過隱名合夥或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因為監督機制不足,而登記之人若非道德感非常強烈之人,往往因為自私及有機可乘,於執行過程容易發生背信侵占財產的問題。最後,此類法律規劃會導致大家撕破臉,官司不斷的後果。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1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成立一人公司,並且進行私下的股權協議,不過相對來說,對於隱名人的權利保障相對來說比較低。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避免法律上之爭議。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是合法的

但必須透過嚴密的契約及制度

才能夠保障未有名義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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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20 15:55

本人對債務人(為一間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執行名義

可否對該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分配盈餘本質是債務

其實重點在於公司有沒有錢

你應該去查對方的財產清單

查扣所有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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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可得確定之債權,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0 22:46

分配盈餘是無法執行的,您必需找到公司的財產,例如存款,應收貨款,機器設備,動產等,對公司財產執行才有意義。

阿翔 105-06-19 09:25

我想問一下,我目前有兩個子女,那如果我過世後財產分配不希望平分的話

遺囑會有效益嗎?

網路上有說如果只有兩個子女 會保障二分之一的繼承

是否一定只能平分? 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不平分?

你好:

可以在生前就先過戶或做適當處理,例如贈與(約明非生前特種贈與)、保險信託等等,就可以避免掉應繼份之問題。 可以遺囑或死因贈與方式處分財產,惟侵害到繼承特留分(子女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若不符合格式,遺囑無效,要特別注意。
Momo 105-06-16 02:54
先前我有來發表過,但說明的不是很詳細。 去年先生ㄧ直逼我離婚,之後更是言語辱罵小孩抱起來大聲吼罵,最後ㄧ次是在12月底他又趕我走,我有請警察來,警察事後有幫我通報家暴。今年ㄧ月初對方又恐嚇我要我別惹他,便找他家人和親人到我家來,我很害怕跑去警察局,警察要我帶著孩子跟家人到警局裡躲起來。對方大吼大叫,沒想到這也算是家暴。警察幫我再通報ㄧ次並申請保護令。但對方有請律師,我沒請,只有家暴中心社工陪同。我把錄音和照片給法官,法官已我目前在娘家沒生命危險逼我簽下撤銷同意書。當時我根本甚麼都不懂就簽下了。事後才知道那是無法抗告的。對方還有對我提出略誘罪,我自己寫訴狀,把所有證據都附上,前陣子收到地檢署已不起訴處理,裡面提到對方是為了有目的對我提起刑事訴訟,因為我有附上他提出暫時處份和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這兩項官司。暫時處份部分法官只看到對方的訴狀就直接裁判,那時我ㄧ急看著十日抗告日子將到,找一個很有名的律師。那知道我悲慘的事就因為他搞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暫時處份在上個月開庭,法官認定每星期讓男方帶回部合理,堅持變更探視時間改為ㄧ個月兩次,那律師沒經過我同意在法庭上說我要回去住,說我目前有工作但實際上我沒有。法官就說等3天後對方答覆是否要讓我回去。結果沒想到對方竟然說好,我的律師再搞ㄧ個婚姻諮詢。說甚麼對方律師部不懂家事法,但對方律師專打離婚監護權訴訟。我問他現在裁判如何?跟法官法庭上講的ㄧ樣嗎?他說不知道,等通知。我們在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庭理有ㄧ並提到離婚的事,對方想離但就是不想付錢。對方律師很厲害。讓他不用付我任何錢。他年薪250萬,有兩棟不棟產(婚前買,婚後付貸款)。他提出的財產清單是負債,戶頭只有7萬。我的律師說,要打財產分配還要再ㄧ筆錢,他不建議我打,因為我也要不到甚麼錢,打到三審可能花30萬律師費,我可能還倒貼錢。所以錢的部分我就放棄了。目前我也沒工作,他至今也未付過孩子扶養費,實在沒錢再請律師打了。 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三次調解不成,目前定6月底開庭。我想問 1、對方目前開始蒐證他對孩子很照顧的照片,隨著時間越久是不是對我監護權越我有利?我是主要照顧者,目前孩子也在我這。他們很有錢,媽媽身體好可以幫忙照顧。我媽媽腳不太好還要顧中風的外婆,但照顧半天是沒問題的。我家是獨棟房子,無負債,有房屋租金可收,我和孩子獨立住在ㄧ層,剛整理好,幫孩子用了游戲間,陽台可放泳池。對方媽媽還要顧ㄧ個國小2年級和ㄧ個要升國小ㄧ年級小孩,孩子大了沒房間給孩住。我家附近從幼稚園到大學都離我家走路不到五分鍾,大學騎車五分內到。他們則沒有。我打算等孩子上幼幼班時去找工作。 2、我是否沒辦法提離婚訴訟了?因為那律師ㄧ搞。變成我提離婚會被對方打臉說我不是在法庭上說要回去?即使他有家暴記錄,因為我提我要回去,所以我就無法再提離婚了?對方也把家門鑰匙換了,我也把我和孩子的東西全搬回娘家了。 我只想知道我的事還有救嗎?因為那律師我被搞到好煩,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好怕失去我的孩子。因為他的不負責任,變得我有可能要失去我的孩子。 麻煩各大律師幫忙! ㄧ個害怕失去孩子的媽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仍可提起離婚訴訟,但您目前的訴訟到底如何主張且主張什麼,似尚無法全盤瞭解,提離婚訴訟可以一併聲請酌定小孩親權,您若是主要照顧者,基本上小孩跟您的意願應該會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5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JP 105-06-15 13:27

您好:

請問在離婚案件中,一審已經獲判准予離婚,但對方不服判決,進行上訴至二審,請問對方在二審中可以提出追加之訴嗎??(如夫妻財分),因在一審時法官已經判決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問題,擔心對方又故意為拖延時間搞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感謝律師耐心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6-15 13:52

對方應該是離婚事件的被告被告不能追加訴訟,但可於二審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反訴。

JP 105-06-15 14:0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應該是離婚事件的被告被告不能追加訴訟,但可於二審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反訴。

 對方是一審的被告,判決後她提起上訴,律師所指出,她不能追加訴訟,如果二審,我就是被上訴人,是我提出反訴,還是上訴人提出反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雙方並無複雜財產問題

這不會拖太久時間

畢竟未來你也會面對到

不如一次解決

對方提反訴未必會被准許

你也可以朝這方向去打

總之把問題簡化一次解決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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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呆 105-06-15 09:24

老婆離家至今已經半年多,期間試過各種挽回方式,但成效不彰!但我對這段婚姻還不放棄,因為我們還有兩個小孩一個五歲一個兩歲!期間小孩分配禮拜一到三因為我還要上晚班考量小孩隔天還要上課,這樣太晚睡對小孩也不好,所以這三天是老婆照顧小孩就寢,而四到日小孩就由我照顧,彼此期間都還有天天聯絡,但內容皆是為了小孩而連絡的,老婆也有在上班,只要上班沒辦法照顧小孩也都是丟給我做照顧,小孩開銷目前每個人負擔一個,而半年過了,狀況似乎也沒改善,因為她離家也不是因為我有惡行不良,更不是有把柄被握在手中,老婆說他沒感覺了,不想一起生活,因為生活這麼久,不想再辛苦下去了,結婚五年,期間投資生意失敗虧了些錢,但我怕老婆家人擔心,選擇隱瞞,也自己獨自還得差不多了,而終究紙包不住火,被發現了,這樣我會是有責配偶方?而期間他名字的貸款也都是由我做支付,還有離家藏了一筆私房錢離家,這樣我可以討回我的損失?當初是他爸爸說先讓她回娘家住,冷靜一下,但誰知道回娘家沒多久就又自行搬家外面租屋了,我很想挽回婚姻,我該去訴求她回來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因為我很怕他到時候會去已分居作為訴請離婚事由....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5 1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您還是要盡量嘗試與對方溝通,並且提起履行同居義務訴訟

2、以建立在情感上、法律上有利的基礎,倘若您什麼都不做,屆時對方提起離婚訴訟您將無從答辯。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5 18:20

您好,建議可以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5 22:48

您好,建議可以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20:4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法院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為是對方主動離開家庭,因此不能以「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訴訟裁判離婚,反倒是您才能據以主張。 另外,您在法律上得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向法院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但一般提起此類訴訟的目的是要為裁判離婚預作準備,即便判決確定後也不能強制執行而強行要求對方要回到家庭,因此是否要循此途逕也請三思。 此類問題已非單純法律問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ich 105-06-13 09:49

母親於 2015 年年初,父親於 2015 年年底過世,過世後留下現金 200 萬與農地一筆 1600 坪 ( 公告現值 4000 萬 ),繼承人有 4 子 3 女,,我排行老二 ...

 

父親在母親過世前,立下代筆遺囑,且經過法院公證遺囑內容:

1. 土地以借名登記的名義,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現金分配三位女兒

2. 以我於購置土地時"身無分文"為由,且已經取得一筆住宅土地 ( 50 坪 ),不再參與遺產分配

 

我希望了解下列狀況:

1. 遺囑立定時間,父親已經無法自主行動,意識狀況時好時壞,這樣立定的遺囑是否有效?

2. 父親為佃農,在 "公地放領" 與 "耕者有其田" 實施時均未取得土地土地購置時間為 1986 年,這時購置與375減租 ( 佃農土地的千分之 375 ) 是否有關連?

3. 透過 "借名登記" 將農地以 "歸還" 之名,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是否合法?有法律效力?

4. 我還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感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10:20

如果未經法院監護宣告,只要立遺囑時有意識能力,就不會影響遺囑效力。關於已取得建地不再分配遺產部分,如果不符合歸扣的規定且不是向父親借貸金錢購買建地,則有可能侵害特留分。其他借名登記則因敘述不清,仍應詳閱遺囑確定遺囑效力及內容範圍後,才有助正確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借名登記之部分,應就實質證據加以調查之,釐清有無借名登記之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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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囑既有經法院公證,原則上應屬有效,只是遺囑內容借名登記之意義為何,可能是本件爭執的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3 21:10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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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代筆遺囑有一定的條件

這必須要看實際狀況

但倘若能舉證當時已無行為能力

當然這遺囑是無效

至於借名登記部分代表權利是歸於所有繼承

且說你不得參與繼承分配這樣的說法是無效的

因為你並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所以其實你還有很多權利可以主張

借名登記你沒蓋章他們也未必能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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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 105-06-10 14:51

       我跟前夫當初去戶政事務所離婚,什麼都沒有協議過,只有寫說監護權扶養權全歸爸爸,而我應該只有探視權吧?????

其實我們當時沒有協議好多久能去探視小孩幾次,可以帶幾次小孩,因為小孩從我們離婚後開始,都是給阿祖(前夫的奶奶)帶,帶到現在要上小學一年級。

據我所知道,前夫從來都沒準時拿錢給他奶奶養小孩,學費也聽老師說分期付款還繳不出來,我不知道他這些情況,我是不是也不能去干涉??????

也因為我不小心干涉到他的事,他就很不爽我,我也跟他說對不起,但我也直說已經有點看不慣他如此不負責任的行為。

當然他也開始注重他與小孩之間的互動,所以剛好這個月遇到端午連續假期,我跟前夫都時間撞到要接小孩,我也很有心要跟他討論,萬一以後又碰撞到時,該如何處理?????

但他給我感覺挺刁難我的,但我當然也尊重小孩想跟誰出去玩的意願,

他也直接回我,因為他是小孩監護人,他可以隨時帶小孩出去也沒有固定時間,而我不行,要開始詢問他的同意!

我知道他還沒重視小孩前,基本我要去帶小孩都是透過前夫的奶奶同意就帶出去玩幾天,而當他開始重視後,又不跟我討論如何分配小孩可帶的日期與時間,加上以後小孩讀小學二三四年級後,前夫就會接回自己身邊帶,感覺我要看小孩的時間,就變得更困難!!!!

曾有想過,如果因為他這樣,我是該爭取小孩???還是都放棄小孩?????

怕放棄小孩,以後小孩會怨我!

這就是我現在比較煩惱的地方!!!!!

還是要如何跟他協議看小孩的時間????

你好:

若對方有不利於子女之情形,或由你擔任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對子女較有利,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由你擔任,惟要提出相關證據說明確實有所述之行刑。 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具有會面交往之權利,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存在,不因離婚而有不同,故你應與前夫依雙方之經濟能力分擔子女扶養費。
黃國政 (Sam) 105-06-10 17:00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按照您所提供已知之資料(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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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以後可以依循法院所定方式探視小孩即可。

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閣下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22: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您雖與前夫已經協議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由對方行使,但嗣後若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權利、義務,則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或共同行使監護權。 法院在下裁定前,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而裁定,在程序上應依上開要件進行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 另外,即便沒有取得監護權,在法律上仍有探視的權利(會面交往權),兩者並不互相衝突,此部分依民法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原則上是由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但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0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即使您無法改定監護權,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您行使探視權之方案,若對方惡意阻撓您行使探視權,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若對方均無細心照顧小孩,建議您可考慮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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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5-06-10 07:54

請教律師.

我跟我太太感情不睦.互信不足.

又於報稅時發現她把財產都轉走了.

我是否可以依照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向法院請求改變夫妻分別財產制...

謝謝...

 

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閣下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規定第一項4、5、6款具狀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權益: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以便由法院來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0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分別財產制之前,應先處理您的婚後財產,結束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仍會產生婚後剩餘財產配請求之問題,若目前對方婚後財產為零,對方仍可向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故建議您亦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且改訂為分別財產制,實質意義實在不大,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亦須小心注意對方有無對您進行錄音蒐證,準備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財產,故當務之急,為盡速處理您的婚後財產,並小心對方錄音,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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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偉 105-06-08 22:45

您們好,
我有一個關於遺囑的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就是我們家有四個小孩,我跟弟弟妹妹是爸爸親生的,而哥哥是爸爸領養的,最近爸爸過世,留下一份遺囑,裡面的大概內容是:

他的所有遺產,除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應保留特留分予法定繼承人 (有媽媽的名字,我的名字,弟弟的名字,妹妹的名字),其餘的皆捐給慈善機構。

按照上面所說的 媽媽會先拿走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下一半的一半再捐給慈善機構,剩下的四分之一才是我們幾個小孩加媽媽去分,現在我困惑的是由於上面沒有哥哥的名字但已經提到分給我們的是特留分,所以到底我們跟哥哥應該要怎麼分配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23:07

只要經過合法收養,養子與其他親生子女有相同的繼承權利,不會因遺囑未記載而受影響。如果養子也想爭取特留分遺產除一半捐贈外,其他遺產應由包含養子在內的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8

您好,

 

1、遺囑縱使剝奪哥哥之特留分繼承權,仍屬無效。

 

2、是本件情形,應係所有法定繼承人按特留分繼承父親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0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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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樂 105-06-08 16:10
ㄧ對夫妻 男方和女方都離過一次婚,女方是大陸籍,兩人有一個小孩,孩子4歲,結婚9年。男方與女方結婚9年,男方多次外遇(有證據),且長期在大陸,且在台灣的天數一年不到30天,留下女方及小孩在台灣,由女方在台灣打理小孩的一切(包括男方與前妻的小孩),女方並且沒有任何不良紀錄。男方前年在台灣買了一間房子,市價600萬元。若是因男方外遇離婚小孩監護權歸誰?財產又會如何分配?

你好:

若男方長期外遇,又不願意兩願離婚,可以蒐集外遇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監護權部分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要提出有女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之證據,或對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夫妻財產部分,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600萬之房產若係婚後購買,就可以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9 0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統計標準,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關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針對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可主張差額之一半,故關鍵在於,婚後財產標的之範圍為何,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is 105-06-04 16:02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6:11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Chis 105-06-04 16: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6:14

您好,

 

1、遺囑中說明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並非遺產,則可據此為憑主張系爭土地不屬於遺產無須參與分配

 

2、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本件情形看來,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雖常年不負扶養義務構成重大虐待之情事,但須由祖父於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是借名登記,當然就不是你祖父所留下的遺產委任死亡時,借名委任登記契約就當然消滅,你二叔與你父親繼承人即可請求你祖父移轉登記回來,不該用所謂遺囑來處理,不過既然目前情況如此,可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來確立法律關係,既然不是遺產,也就無須去思考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會由祖父之繼承繼承,父親與二叔可以依遺囑之書面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祖父之繼承人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墊付之扶養費部分要看是否能夠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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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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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ina 105-06-03 00:21

我先生於10年前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簽署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同意書,但是現在想制造理由反悔,甚至想尋求國外通常均分財產離婚判決來要求財產。請問台灣的法庭會接受國外的判決嗎?如果判決與先前的協議抵觸,在台灣可以執行嗎?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無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該權利就會消滅。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ily 105-06-04 01:23

謝謝魏律師!但是已經簽署放棄夫妻賸餘財產請求權,並經過公證,可以反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