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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宣 103-11-26 09:32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又來請教您,但因家中分配遺產沒有共識,產生糾分,所以想請您幫幫忙.

1.若遲遲沒有辦理遺產繼承,超過六個月繼承時間,政府會不會先行罰款...

 

2.或是超過時間由政府依等份向各繼承人提出繼承要求聲明.

 

3.可以等我們達成共識再繼承即可嗎?

 

還請律師幫幫忙為我解惑,萬分感謝.

宣宣您好: 1.逾期辦理繼承登記的話,等到之後辦理時才會一併被課處罰鍰。 2.若家人間就遺產分配沒有達成協議,行政機關是不能主動幫你們作分配的。 3.建議您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對方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並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由法院依職權替您定出遺產分配的方式,以杜絕爭議。 如果需進一步協助,建議您來電(0963811493)或以email(xxx222y0725+law@gmail.com)預約,並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詳談,以期能提供完整的法律協助,保障您的權利。
joyce 103-11-24 19:28

各位好, 敝人及夥伴是從事室內裝修行業者。

在今年年初時我們與一位同行A合作, 並以口頭約定合作方式:

1. 我們提供一間已經裝修完整並擁有完整設備及傢俱的辦公室 (租約及設備所有權是我的夥伴所擁有)

2. 而A則負責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與開立發票並負責做帳及財務管理, 並可使用我們的辦公室(他及他的員工可以使用, 並可以掛他的招牌)。

3. 我與夥伴所接回的每個案子, 每個案子的利潤我們與A是六四分配。 我們六, A拿四, 但A需支付每月辦公室租金及水電雜支 (但A公司運轉所需及員工薪資不屬於我們應該負責的部分)

這等於業界常見的靠行關係, 但是我們並不隸屬于A的員工, 勞健保也是各自處理, 並沒有附屬在A的公司內, 也沒有簽署任何加入他公司的文件。

合作了幾個月後, 因為A私人操守及財務管理不佳, 資金週轉不靈, 並侵占到我們應該要付予廠商的貨款, 導致我們合作破局。

然後因為彼此認知的不同, 我們與A就開始進行了一連串的法律爭奪行為。 A主張辦公室是屬於他的, 而我們是勞僱關係, 然後我們侵占了他的辦公室。

這些互告的過程就不贅述了, 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他敗訴, 所有的證明文件以及證人供詞都已經證明了這個辦公室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與A並不屬於勞僱關係 也沒有侵占他的辦公室。

在爭奪戰開始前, 我們有寫存證信函, 書面通知終止合作關係, 並請A歸還我們合作的最後一個案子的合理應得利潤14萬元。也附上所有單據及報表。 但A回覆的大意是等法律程序結束再做結算。

法院判決書已經確認了A是敗訴的, 請問各位, 現下如果我們想要追回那些錢, 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這算是給付不完全還是?要再寫存證信函還是要直接去按鈴提告呢?前面的法院判決書對我們有利嗎?需不需要再作為呈堂証據

沈恆 (沈律師) 103-11-24 19:44
您好!
先發函催告還款,若對方仍不還款,只能以訴訟請求,訴訟時仍需重新提出證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對方不依判決履行,就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發存證信函,但要看到判決書才能知道要如何聲請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法院判決主文內容為何,若符合您的請求,可至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尚未符合您之請求,可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lan 103-11-24 19:28

您好!

 

我早年住的房子現在在談一個都更案,目前已到「事業暨權變計畫」時程,建商告訴我們權利人如參與,就可以分房地,差額找補;但如果不能參與或不願參與,就只能領更新前的權利價值。

 

由於目前我們並不滿意廠商提出的條件,我的主張是,我們不同意這個都更計畫(如果條件不能讓我們滿意),但如果都更計畫過關(據建商說是95%住戶同意)仍要參與分配與選屋。 請問我可以做這樣的主張嗎?

 

建商提的「更新後合併分配協議」即要我們選擇房屋單位與車位單位,但我們不滿意建商目前提供的權利價值,因此也不想簽訂合約書,但又擔心什麼都不簽,被視為釘子戶,萬一其他大部分戶數都被說服而通過都更,反而喪失都更後的權利,所以,我們不同意且不想簽署權利變換合約,打算請律師協助出具聲明(存證信函或其他法律文件)以主張我們的權利。

 

請問協助出具聲明大約需要多少費用呢?

請問您們是位在台北市還是新北市? 總共有多少住戶? 不同意的住戶數有多少? 如果不同意的住戶比例上不算少的話,那談判的籌碼就會比較多

而同不同意跟權利變換是兩回事,不管同意與否,都可依照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選配更新後的房屋,不是就只能領補償金,依您所述的情形,經驗上來說,是建商為了取得更多的同意數而釋放消息,因如果建商早已衝過同意門檻,通常不會再協商,可發存證信函試探建商真正意向,費用部分,可以來電討論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HSU 103-11-22 12:03

不好意思

前幾日因有與人發生擦撞

雙方都是摩托車

事故地點當下事沒有任何號誌,但左側約20公尺處及右側約160公尺處有紅綠燈,且號誌切換是同步的

當時我看左右方皆為紅燈無車經過,故欲從中央雙黃線的部分穿越至對面左轉紅燈

因那時路邊有停一台轎車,所以在我剛準備過白線的瞬間馬上看到對方從左側騎出

雖有緊急剎車但還是撞到對方摩托車側面,摩托車有倒地

當下因對方說他要趕著上班,所以我們只互相留了聯絡方式並無報警

不過事後有報案,警察只做了筆錄,並無開立報案聯單

現在對方要求賠償修車費全額,雖然金額不大,但我一直在懷疑當時是對方紅燈我才會撞上他

只是對方一直強調他是直行車,且甚至他母親說他當時是綠燈剛起步

不過我可以很確定的是我要過去時是紅燈,號誌是在我們雙方將摩托車牽起來時才轉換為綠燈

我想要了解說,因為目前完全找不到證據證明對方是否有紅燈

若對方真的是紅燈,那肇事比例事會如何分配呢?

還有,因對賠償的認知雙方意見不合,所以我們提議直接申請調解委員會

但對方母親一聽到要去調解委員會馬上說那他會要求精神賠償,及無法工作等損失等(對方當下事故發生後即馬上去上班)

這樣有辦法對他提告恐嚇之類的嗎?(這部份我知道是比較誇張,但還是想了解一下)

內容有點冗長,但還是希望可以得到答案,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22 12:21
您好!
跨越雙黃線應負較大責任,若對方受傷,可請求精神賠償並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但若仍正常工作,就無法請求工作損失;另,對方主張權利的說法,不會構成恐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SU 103-11-22 13:11

不好意思,想再詢問一下,因對方車子壞掉的地方基本上本身就老舊,賠償的部分會有折舊率的問題嗎?

103-11-21 15:35

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 "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問題1. 在婚姻關係還在時,男方就職的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薪資,其間家庭所有開銷都女方支出,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才發現當時男方的公司有將其帳款支票收入交給男方扺薪資,但男方未告知女方,另開銀行帳戶存入,這樣女方能否要求分配此帳戶存款?

問題2. 男方母親購屋,夫妻有一同負擔部分金額,但房子登記男方母親名下,是否因有寫明不得要求剩餘財產分配也無法要求男方將當初一起購屋的錢要回?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33年上次884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謂詐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紙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

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依您所述,在您離婚時您前夫應未依民法1033條報告渠由公司所取得之薪資,故您方簽署「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協議,故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民法第92條,您可主張您前夫未盡告知義務,您的意思表示是基於詐欺而為之,故您得撤銷之。

關於購屋部分,應與夫妻財?無關,而比較像是贈與您婆婆,因此可能無法請求。

然如當初您與前夫僅係借用您婆婆之名字為登記,您可能可主張您婆婆僅係借名登記,而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即您及您前夫。

您好:

1.如果您能證明對方有向您刻意隱瞞此事(如您曾經詢問而對方不回答),

   才較有機會主張是被詐欺而簽立。

2.建議除可主張借名登記外,亦可主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whitney 103-11-19 07:41

律師您好,

     目前因爺爺剛往生,從來莫不關心的姑姑突然為了遺產的事一直插手喪禮的相關事宜,爺爺生前姑姑偶爾會來探視不過每次都是回來借錢(沒借據),另因爺爺生前一直與孫子同住,所以相關存摺及印鑑交由孫子保管,爺爺過世後姑姑說錢要從爺爺戶頭領(沒錄音),於是孫子拿著爺爺的存摺到銀行轉了部份的錢至孫子戶頭,但後來姑姑又說喪葬費他要出部份(15萬只出10萬,之後還是要從爺爺的戶頭扣回給他),其他的錢姑姑叫孫子想辦法,Q1:這樣我們能否拿爺爺的錢支付??? 後來是上網查才知道一開始姑姑叫我們去領爺爺的錢就是不對的,Q2:現在我們有什麼方式自保???因為姑姑一心想分財產所以現在都出爾反爾說爺爺戶頭的錢不要動,不然要告我們,Q3:另外爺爺生前我們有請外勞照護,那外勞的費用要如何從遺產中扣除,有辦法在分配遺產前要求先結算嗎???因為姑姑跟我的公公都是很缺錢的人,如果一旦繼承過後要請他們吐錢出來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即使我們先代付的外勞費及喪禮的其他支出都沒辦拿回來,因為一心想保住爺爺的辛苦錢,還是有何方式讓他們無法繼承,因為他們根本都沒盡孝道,姑姑更扯爺爺過世的當晚就回來要找存摺,一直動歪腦筋真的很看不下去,我的先生(孫子)一心想處理好爺爺的後事,可是還要跟姑姑鬥法,請律師為我們解惑,  感激不盡!! 

(P.S爺爺有一子一女,兒子則是在服刑,爺爺膝下的子女皆未養育爺爺,孫子則是爺爺一子帶大,所以爺爺一直與孫子同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9 1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先生,是屬於次代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倘若上一代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沒有喪失繼承權,則您的先生無法繼承

2、您所述的不孝,必須經過繼承人表示不給予繼承,爺爺的子女才會喪失繼承權。

3、有關於代墊的外勞看護費用、喪葬費用,可以主張從遺產中扣除,而過去幾十年的扶養,倘若可以提出相關單據,則可以主張因為我方代為墊付扶養費用而向原本的扶養義務人請求不當得利

4、建議應該發函要求對方依法出面處理,避免遭對方提告侵占罪。

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遺?及贈與稅法第17第1項第10款:「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依您所述,您先生並無爺爺遺?之繼承權。然依民法第1115條之規定,您先生應亦無扶養爺爺之義務,而應由姑姑或您公公負扶養之義務,故您先生可向渠等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又關於喪葬費用,依民法1150條及遺?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應由遺?支付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爺爺生前未表示您姑姑喪失繼承權,則您姑姑仍有繼承之權利,而您爺爺死亡後所領取出的錢,若使用在其喪葬費用上,尚無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求助無門 103-11-17 22:39

我請教專業律師們一個問題

當初我只有提離婚訴訟 結果對方提了主張監護權由他單獨監護

所以法院派社工還訪視 當時律師告訴我我們也要主張監護權

所以在律師建議下我追加了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

但是最近在看孩子都不順利之下 今天調解 他們主張小孩子怕我 不讓我接觸

律師跟我說 我這樣打 是三項綁再一起訴訟因為有剩餘財產問題

所以時間會非常長 可能一二年

小孩子可能在他們那邊久了 對我非常不利(律師都沒替我想到這個問題)

我做錯了嗎? 他說要撤回就要全部撤回 以後剩餘財產的問題 可能就很難起訴  這是真的嗎?

我有更好的方法嗎? 請問如果一起打 萬一離婚或是監護權有判決 不能先判嗎? 一定要等剩餘財產有判決才會一起判嗎?

可以拜託幫我解答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18 02:56
您好!
1.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會一起判決;另外,只有撤回離婚才會導致全部撤回的結果,若離婚訴訟仍續行,監護權剩餘財產都可單獨撤回
2.除非不再爭取剩餘財產,否則並不建議現在撤回剩餘財產請求。
3.若擔心時間拖延的問題,可就監護權部分先聲請暫時處分暫定監護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8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對方有妨礙探視之情形,以利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彥銨 103-11-15 10:19

本人與老婆吵架因意見不和,和金錢上的分配不均用,與老婆發生口角,並有拉扯的行為,但隔天老婆就到醫院驗傷,告我家暴,並把兩個小孩私自從幼稚園帶走至今快一個月了,我每天都傳line跟撥打電話,但始終都已讀不回不然就是不接電話,讓我很擔心小孩的安危。從老婆朋友得知他被家暴中心安置了,但始終還是無法得知住所在那。老婆因吵架離家連工作都都丟了,在沒有經濟來源下,要怎麼照顧兩個小孩。在來,我要用什麼方法才能把小孩帶回來,可以告我老婆那一條法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已經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來可能會有刑事責任,並且可能遭對方起訴離婚、酌定監護權及請求撫養費。

2、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3、倘若對方提告家暴不實在,則可以考慮提告誣告罪及略誘罪。

彥銨 103-11-15 17:5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已經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來可 ... (恕刪)

請問如果判決結果是我老婆勝訴,我將會失去?取扶養權嗎?如果老婆沒任何經濟能力,也會判給老婆嗎?

如果也要求贍養費,對方要求多少,就一定要給多少嗎?有一定的比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2: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遭認定有家庭暴力之後,在法律上推定您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錢的部分,對方可以向您請求扶養費,法院不會以對方無經濟能力由您取得監護權

2、贍養費是依據對方的經濟需求而定,倘若是離婚損害賠償,則依據您的家庭暴力狀況及雙方經濟能力認定。

棋棋 103-11-12 21:09

叔叔偷偷帶阿公去修改遺屬,遺屬內容如下:

"自由意願且意識清楚之際指定XXX  XXX二人為見證人"

(根本不認識這兩位見證人,況且阿公那時候好像已經在看腦部醫生,這樣也算意識清楚?)

"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

(阿伯跟爸爸根本沒有拿到什麼動產,這樣還能以應繼分或特留分爭取嗎?)

"死後用剩之現金扣除喪葬費及相關稅賦後,由配偶及小孩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叔叔在阿公身體越來越差後,將阿公送去養老院等死,阿公死前叔叔把所有的錢移轉到自己名下,那這樣還討得回來嗎?)

這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為其他繼承人爭取公道呢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提共我意見,謝謝

您再之前應該以經有請教過與此相關之問題,現在應是您叔叔將遺囑提出後所生之新問題,回答如下:

行為人為法律行為時是否有意識,應以為行為時之情形為斷,而非以書面文書上是否有記載渠有無意思能力為主,在您爺爺的情形您可請醫師為專業之判斷。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依您所述,您第一順位之主張應是該遺囑無效,如遺囑有效時,遺囑上記載「"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依上開法律,自不得侵害特留分

最後,您叔叔在阿公身體越來越差後,將阿公送去養老院等死,阿公死前叔叔把所有的錢移轉到自己名下之行為,應視叔叔是否有得阿公之授權處分該筆財?,如叔叔未得阿公授權下處分該筆財?至自已名下,則可能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渠請求返還。

依您的情形,建議您找專業的律師為您做全盤規劃,方能真正確保您之權益,畢竟在網路上的詢問皆為片面,並不能深入為您分析。

棋棋 103-11-12 22:49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再之前應該以經有請教過與此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不明白第二項的部分,可以再詳述嗎?

第三項的部分,可是阿公已經過世,並無法知道是否有經過他的授權

律師在協助我一下,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父親和伯伯應該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權利

至於您的其他問題建議應將全部資料及證據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為宜

兩個孩子的媽 103-11-12 15:59

1. 爺爺尚在,意識清楚能夠表示意見,小叔叔想分爺爺名下土地,應該是屬於贈與吧?為何小叔叔還跟我老公及小姑要我們家的戶籍謄本及印鑑(我公公早年因意外死亡,留ㄧ雙兒女及遺孀),是不是要偽造拋棄分配(繼承)?

2. 二叔叔最近因車禍意外去世,強制責任理賠200萬分配爺爺奶奶及堂姐二嬸各50萬,但小叔叔卻自做主張領走爺爺戶頭中的50萬,欲意再領走奶奶戶頭中的錢,這點堂姐ㄧ家能夠控告小叔叔侵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2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爺爺未過世之前,並無遺產問題,因此僅為贈與,無須其他人之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等。

2、此部分涉及偽造文書,可以提起告訴。

3、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返還款項,並不得任意偽造拋棄繼承等,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依法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2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的原因還沒有發生,所以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另外,對方之行為可能已涉及侵占,可提告。 

 您好:

關於第2點依法應由爺爺提告侵占

但是當然要尊重其意見

阿偉 103-11-11 12:21

1.我媽媽過世時.在守喪時我親人當我跟我兩個姐姐面前.說我們要給她20萬.沒給的話喪事就不會幫妳辦.甚至一直要我們一直去辦我媽除戶.甚至有些資料我們沒寫道蓋章的.有不是我們的筆跡的人寫要理賠的資料.和留下不是我們的電話跟地址?這算偽照文書了.我們要怎麼查到適何人這樣做.查指紋查的道嗎?這種要不得的人.該怎樣告她這惡人?

2.她這惡人在我媽守喪出殯過後一直三不五時打電話來.問的一直都是錢拿多少.理賠多少.還威脅要我們把錢交給她保管.一直電話騷擾我家人.甚至到我家後院鬼鬼祟祟的.該如何告她?

3.三不五時在外就是毀謗我家人.照遙是非說我家人.把我家人說得很難聽.沒一句話可聽的.令我們非常不舒服.而她女兒在我媽媽生前.我二姐在上班的地方誣衊我姐.甚至我媽也沒看在眼裡.這種人我們該如何提告

4.我爸過世時的財產.我媽生前有跟我們說她有偷拿我爸財產給她女兒兒子去結婚用.甚至土地權她還霸佔想獨佔.我該如何去查出我爸爸當時的財產分配.查出她獨吞我爸多少財產?若有查出.我該如何去告這惡人?

父親過世時的財產,可參考申報遺產稅時的遺產清冊。但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是兩年(民法1146條),需注意是否已超過時效

律師

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戴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如果冒用您的名義簽署文書之情況,就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應蒐集該等文件再核對筆跡確定何人所為後再提告聲請鑑定

2.如果對方有無故侵入住宅之情況,也可以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3.如果對方是在公然場合為妨害名譽之行為,可蒐證(證人或證物,如錄音等)後提刑事告訴。

4.可先調出父親申報遺產稅之資料,再核對內容之財產流向後,

  視情況提出民事繼承回復、返還所有物、不當得利訴訟刑事侵占罪之告訴。

潘潘 103-11-11 02:20

請教各位大師:

我們家公寓最近突然要求大廈週邊的幾個停車位要讓出來採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有其中一個停車位我們已經付了20+年的租金, 管委會能夠這樣強制我們配合嗎? 如果投票我們一定輸, 因為車位總共只有8個, 住戶超過50戶.

我有調出35+年前的平面圖來看也確認之後沒有做過變更, 確實有8個停車位. 我們一直以來都有保留一個停車位因為它的位子剛好面向其中一間也屬於我們的店面. 自從大廈針對停車位開始收租金我們就一直都有支付.

其他的停車位也從未採用抽籤, 只是好像前幾年有人把位子讓出來要抽籤, 結果大家就覺得這幾個停車位原本就是共有的應該都要拿出來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我們也不記得當初建商是否有特別分, 早期都沒有劃分得很清楚所以也沒有書面的證明說那一個停車位是專屬給那一些人使用.

但其實大廈兩旁的道路用地也是我們的, 大廈還允許車子斜停 等於一個位子可以擠出兩個位子出來, 都已經壓過紅線跨到我們的道路用地了, 但是這種狀況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因為沒有影響到我們所以我們也從未檢舉.

我們有辦法保留這個車位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1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停車位屬於公設,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實可以做成決議,除非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否則至多只是違約問題(租約的部分)。

2、倘若決議內容違法,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或是確認無效訴訟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2.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外所建商自行增設之車位。

3.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各縣市之規定獎勵增設之停車位。

2,3皆具有獨立之所有權及權狀,故可自由買賣。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另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是以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各共有人間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所占有土地之使用、管理,未予干涉,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於此情形,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月三十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倘系爭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此應解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該分管契約倘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終止,自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依您的情形,您家已使用係爭車位30多年,且又有繳付租金20多年,則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可認為有默示之分管契約存在,您自得主張依該分管契約您有權使用系爭停車位。又您之分管契約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即存在,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包括您本人)方能終止,而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因此您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不可要求您交出車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況確實可依方大律師所提供之最高法院判決對抗其他區分所有權

故建議可待對方向您主張交出車位時,再於訴訟中據理力爭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潘潘 103-11-12 15:54

謝謝各位大師的解答!!

想再確認"默示分管契約"就是"不定期租約" 的意思嗎? 我們是從未簽過任何租約.

我可以跟管委會表示說此事實已構成"不定期租約"的存在而我們有權續租此車位嗎?

謝謝!

阿偉 103-11-10 21:34

1.我媽媽過世時.在守喪時我親人當我跟我兩個姐姐面前.說我們要給她20萬.沒給的話喪事就不會幫妳辦.甚至一直要我們一直去辦我媽除戶.甚至有些資料我們沒寫道蓋章的.有不是我們的筆跡的人寫要理賠的資料.和留下不是我們的電話跟地址?這算偽照文書了.我們要怎麼查到適何人這樣做.查指紋查的道嗎?這種要不得的人.該怎樣告她這惡人?

2.她這惡人在我媽守喪出殯過後一直三不五時打電話來.問的一直都是錢拿多少.理賠多少.還威脅要我們把錢交給她保管.一直電話騷擾我家人.甚至到我家後院鬼鬼祟祟的.該如何告她?

3.三不五時在外就是毀謗我家人.照遙是非說我家人.把我家人說得很難聽.沒一句話可聽的.令我們非常不舒服.而她女兒在我媽媽生前.我二姐在上班的地方誣衊我姐.甚至我媽也沒看在眼裡.這種人我們該如何提告

4.我爸過世時的財產.我媽生前有跟我們說她有偷拿我爸財產給她女兒兒子去結婚用.甚至土地權她還霸佔想獨佔.我該如何去查出我爸爸當時的財產分配.查出她獨吞我爸多少財產?若有查出.我該如何去告這惡人?

tina 103-11-09 21:05

律師你好,

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也請會計師申辦清算法院公證完畢,但董事長遲不將剩餘金額分配股東,請問要如何處理,另會計師將清算單送給國稅局時代表公司不欠稅,股東是否就可要求分配剩餘金額。

 

謝謝

103-11-05 20:12

現在我27歲 父親 在我13歲時過世了...
媽媽有精神疾病 當時我不清楚 遺產是如何分配的..
因為父親沒有指定 遺留給誰...

我只知道 姐姐能動用 父親 所遺留下來的錢..
她也不說 錢有多少 當初是如何 處理的...

她都沒在上班 7、8 年了 真的不知道如何說她是好
買車 買房 都是她自己決定 我跟 媽媽 有多少遺產都不知道

我該如何 查 當初父親遺留下來的款項??哪裡查的到??

可以主張拿的到我跟媽親的部分嗎??該如何爭取??

建議若要調令尊死亡財產資料,可向國稅局調當初繼承遺產稅申報、繳納情形;或至法院查當初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確定令尊有遺留財產、您與母親仍有繼承權,再攜帶相關資料向律師尋求正式諮詢。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米米 103-11-01 21:12

是這樣的,我身邊的人上個月外公過世

高齡90多算是喜喪,但沒想到還是避免不了分家產的問題

 

他外公在當地算是一般小地主,當年(粗估約20年前)拿了一大塊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分得7-8棟房子

他外公名下3男3女

在當時,男生各分2棟房子(皆已過戶),女生拿現金50萬,並且將現金600萬交由大舅舅保管(錢在大舅舅戶頭)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可以主張之前分家的房屋也要算入遺產進行分配嗎?

另外外公生前給大舅舅保管的600萬扣除老年的看護費約150萬+大舅舅每月給阿公3000塊伙食費(期間阿公的老人年金和老農補助都被大舅領走)

是否可以強迫大舅拿出來

 

另外,外公生前還有一筆土地過戶,大舅喪禮上談的意思是沒有要分給女生,後面又表示要對年(過世滿一年)後才要分,是有什麼陰謀嗎?可以強制平分遺產嗎?

 

 

 

講個題外話,外公過世時,大舅為了省錢葬禮原本要在殯儀館辦,是小舅和其他人死活不肯硬是要亂,才把外公遺體請回來…長輩過世小孩子乖乖在外頭折蓮花就好,別旁觀遺產爭奪戰,因為很難看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沈恆 (沈律師) 103-11-01 22:11

您好!若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情形,可以主張各分2棟房子及50萬元應歸扣;另600萬元既然只是代保管,應屬於遺產,包含未過戶土地等全部遺產都應均分,女生也可以分配,且隨時可以請求分割遺產,無需等一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子女均為繼承人,且應繼份均為相等,無男女之分,若對方不願辦理遺產分割,可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之,並提出相關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1 22:16

 您好,不過是男是女繼承的地位都是一樣的唷!建議可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就財產分割分別共有!

 您好:

如果外公在世時是以子女結婚分居營業為原因而為贈與財產

則當時贈與財產仍可歸入外公之遺產分配

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的確定判決就可以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繼承人不論男女雖然可以隨時訴請分割遺產請求平均分配(除非有遺囑)

不過畢竟還是親人,

建議可先私下協調

協調不成再進行訴訟為宜

 

所謂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之名下財產,才是屬於遺產,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掉的財產,除非是過世前2年內被繼承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或是因分居結婚營業而為之贈與,而有歸扣的問題外,並非屬於遺產處理範圍內,所以必須了解處分動產的相關細節後,才能判斷動產部分是否列入遺產處理範圍內,至於600萬部分,如有繼承人獨吞,可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加以追討,最後,應由被繼承人生前受領的補助款,若被他人不當領取,被繼承人對其就有返還請求權,在過世後應列入遺產範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Ws 103-10-31 22:31

您好,

家中有四兄弟姊妹,因為爸爸不想“平均”分配遺產子女,爸爸在現在思緒清楚時,想先立遺屬依照自己意思分配遺產,想請問如何立遺屬才有法律效用?或是該如何尋求律師幫忙?

 您好:

可以尋求律師協助代筆遺囑

本所位於捷運板橋站1號出口及板橋火車站附近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可由律師代擬遺囑公證,並注意特留分的規定,可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1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需依照法定方式,方有其效力,您可考慮委任律師代筆遺囑,並與律師討論遺囑內容,符合民法第1189、第1194條之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沈恆 (沈律師) 103-10-31 23:22

您好!若您只考慮效力問題,只要符合規定方式,最簡便省錢且有效的方式是自書遺囑;但若要確保符合規定,可能還是找律師協助比較妥當;最後,不論何種方式立遺囑,都要考慮特留分問題,也就是不能讓任一子女所得分配遺產少於法定應繼分的1/2。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雅涵 103-10-30 11:49

因家父年事已高,子女們對其財務分配有爭議,現在全權授與孝順的大姐處理,現在爸爸意識清楚又能寫字,請問要請父親立份授權書要如何書寫呢?包括身後相宜亦是如此,另請問大姐要做什麼動作將此事圓滿?

愛健康 103-10-28 16:25

我父親20年前過世,母親改嫁後又生了一位女兒也就是我妹妹(同母異父)

14年前第2任先生也死亡,家中房屋由母親登記繼承

我母親去年過世了,應該是由我們兩姊妹共同繼承母親遺產登記

可是妹妹主張也對我提告,認為房子是他父親的,我不能繼承

對方律師提出她們要先請求分配當初的1/2,母親只能繼承1/2

母親死亡後剩餘的1/2再由我們兩姐妹分配,所以我只能分配到1/4

繼承這間房子的3/4.........

現在不是單純我母親的遺產登記嗎?可以牽扯到十幾年前的登記繼承上嗎?

我想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對方請求分配有時間期效嗎?

我該如何處理比較有保障呢?

 您好:

建議應將對方之起訴狀所載內容攜往專業律師協助分析判斷為宜

律師有多項辦理遺產分割訴訟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如果你說的這些遺產確實是你母親名下的財產,那你當然有繼承權,至於對方律師如何想辦法主張來讓你無法繼承,還是要看到對方的書狀內容才能判斷如何應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愛健康 103-10-29 02:2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說的這些遺產確實是你母親名下的財產,那你當然有繼承權,至於對方律師如何想辦法主張來讓你無 ... (恕刪)

先謝謝黃律師,我想瞭解清楚

十幾年前媽媽都已經繼承登記了先生的遺產

二女兒現在才要求重新分配,請問可以嗎?

cindy 103-10-27 08:10

這是遺產繼承分配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我公公過世後,把房屋土地分開交由我先生和我大伯繼承.即我先生繼承房屋,大伯繼承土地..當然公公的意思是希望兄弟倆一同保有祖厝,不要分家的意思. 但又因為公公當初是把房屋土地全數登記在大伯名下,但家人都知道這是屬於借名登記,所以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上,我大伯也同意讓我先生以繼承方式取得房屋項目. 但在地籍資料上卻沒有變更所有權人,以致在地籍資料上我大伯仍是房屋土地持有人. 日前因大伯要偷賣房屋被我先生發現,兄弟大翻臉已經鬧得不可開交,現在想請教各位律師,我們要如何提出法律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呢? 

 

唉... 說到祖厝歷史早已不可考,原本祖厝未保留登記,只有門牌號碼,後來陸續向地主買地,我公公就以大伯名字登記了,祖厝有拆掉重建,沒多久就變更地址,但都是同一間房子. 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寫的是舊地址,但我們有調到變更地址的資料,證明是同一棟房屋,就是因為大伯持有新地址,我先生是繼承舊地址,所以才有爭議.. 該怎麼辦? 要打幾次官司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1.  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您丈夫並沒有取得分割房屋部份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可請求依協議為遺產分割

2.  因所有權登記在您大伯名下,若您大伯堅持要賣出房地,建議依協議書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法院可因共有人之請求,以判決分割遺產分割之方法包括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代償分割,即共有繼承人將遺產原物全部分配於其中一人,而對於未分得遺產繼承人,以金錢補償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您的問題關鍵為如何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約定內容為何,

故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7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提出借名登記證據,證明大伯名下之房屋土地均是阿公借名登記其下,阿公方為真正所有權人,房屋土地為阿公之遺產,請求大伯將房屋土地返還給阿公之全體繼承人,再依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規定,將房屋登記給您先生,土地登記給大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nny 103-10-22 21:43

家父生病中目前與妹同住,房子贈與我和妹妹持分,因弟弟住外面,對父親病情毫不關心,請問:1.未來若父親往生,弟弟是否可要求財產分配的請求權,或對姐妹提告;2.我父親同意之下可以代理房子嗎?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您好:

1.如果您父親之精神意識狀況正常,則其生前處分其財產就為有效之處分,不列入遺產

  弟弟僅能就父親死亡時所留之遺產與妳們平均繼承(除非另有遺囑)。

2.您父親同意之下可以您可以代理房子,不過最好有人見證授權書之簽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2 22: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的父親確實有意要將該屋贈與您和胞妹,則將來不屬於遺產,且不會有法律責任。否則可能分別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2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若父親有意將房產給特定子女,可於生前先行贈與;若無生前贈與,可以遺囑之方式將房產給特定子女,惟如此可能會有侵害特留分之問題。

jenny 103-10-22 22:54

不好意思~延續問題2,房子賣500萬,我大姑有意以現金400萬購買,另100萬可能幾年後付款,家父可繼續住原房子,那這樣是不是要做反設定權的動作。

沈恆 (沈律師) 103-10-23 02:35

您好!可以約定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尾款100萬元的支付。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萍 103-10-21 09:51

你好,我想請問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我前夫目前他有一幢房子是婚前訂婚時購買的,當時有貸款200萬元
婚後我就是在家帶小孩,偶爾幫忙兼差增加家庭收入
我們離婚貸款剩約50萬,請問這中間的還清部份算是婚後所得去還清的嗎?
這部份是否符合剩餘財產分配?
若去請求下來後,我的財產若大於他,那法院會判我要給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13: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婚後償還貸款的部份,屬於婚後所增加的財產

2、倘若婚後財產我方大於對方,則對方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3、建議應該備妥對方的書狀、筆錄等,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攻擊防禦為佳。

 

 您好:

原則上如曹律師所述

但對方如果沒有提出反請求,則法院最多只是判決您敗訴

對方要另外提出訴訟才能向您請求

律師目前即有承辦類似情況之案件

如您有委任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103-10-15 22:45

我是一名18歲高中生,爸爸過世是個單親家庭

1

爺爺有三個小孩二男一女,一男是我爸爸(已過世)

之前生病需要照顧

我們家有撫養責任嗎?

2

最近爺爺過世

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並沒有任何遺囑

我們家有算一份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

爺爺有三個小孩二男一女,一男是我爸爸(已過世)

之前生病需要照顧

我們家有撫養責任嗎?

爺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有扶養義務,以親等近者為先,

故由爺爺另一男一女(即您叔伯姑姑)之扶養義務順位在您之前。

2

最近爺爺過世

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並沒有任何遺囑

我們家有算一份嗎?

爺爺遺產您可代您父親主張代位繼承繼承您父親那一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爺爺的其他子女有第一順位扶養義務。

2.如無遺囑,爺爺的遺產由配偶及子女平均繼承

  您和兄弟姊妹可代位父親繼承父親原本的應繼分。

 補充回覆:

可以,只要取得爺爺和父親之除戶戶籍謄本證明有代位繼承關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當然有扶養責任,但是會以爺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叔叔姑姑伯伯等)為優先。

又因為爸爸比爺爺早過世,基於公平,爸爸之小孩可以代位爸爸繼承爸爸那一份。

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103-10-15 23:04

現在遺產分布不平

我們有辦法直接不透過伯父

直接調查爺爺的戶頭嗎?

阿漢 103-10-11 20:50

當初買房子向太太借200萬元媽媽出300萬元,因為太太要求說對她沒有保障,後來登記在太太持2分之1,我持2分之1,房貸都媽媽繳,後來夫妻失和,太太卻用房子的產權卡住我們進退兩難。

後來太太要討回200萬,但產權不願意交還(PS我很清楚贈與是不得要求交還),那我們提出要回200萬的話,就把房產變賣,扣除房貸借款如有剩,夫妻財產分配,但太太不肯,那我們是不是有權利請她繳1半的房屋貸款呢?(例如申請支付命令之類的)

又或者能用什麼方式,能購處理房產的爭議呢?

請各位律師指導!!感謝您

notatall 103-10-07 17:56

各位律師大哥大姐 您好

有一關於強執法的問題想就教於您

   

     發動強制執行的普通債權人A在法拍會上主張「承受」拍賣標的(一塊路地,最低價額300萬),普通債權人B與C皆於拍賣日前以債權憑證投狀參與分配(此外,無其他債權人)但皆未於拍賣場上主張承受。A、B、C對該債務人各有500萬、500萬、500萬之債權。(債務人以完全無法清償債務)請問此案的分配問題。

 

說法一:(這是我詢問高雄地院輔導科的說法)

    債權人A之債權額高於300萬且有主張承受,因此A能以其原債權額抵付300萬全部價金,取得全部土地,及200萬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與C因無與A同時主張承受,喪失抽籤或分配機會,只能取得原來的債權憑證。

 

說法二:(這是我詢問台南地院輔導科的說法)

    債權人A、B、C仍各取得1/3的分配比率(300萬/3,各100萬),有主張承受的A應付300萬給法院,其中的100萬得由原債權額扣除,另繳200萬現金,取得該全部土地、領取400萬的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與C各取得100萬的分配額,且各取得400萬的債權憑證。

 

    我不知道哪種說法是正確的,也不知道有主張承受的債權人是否可剝奪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權利。這是發生在家人B的真實事情(只是數字變動) ,請指點一下,或是有其他的看法我都不盡感激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柯律師對法案、商標法、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三方均是普通債權人,所以本文認為以台南地院之說法較為可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純 103-10-07 15:46
丈夫在婚前檢驗出梅毒,治療數次醫生仍未認可治療有效。因擔心感染一直無行房,婆家也不諒解為何結婚3年多仍未有一兒半女。到現在我心??一直有被感染的陰影仍無法與丈夫同房,現在丈夫以未盡同房義務提出離婚要求。請問這樣我可以訴請離婚嗎?要如何爭取金錢賠償或作剩餘財產分配

您好,依您所述,丈夫感染梅毒似乎並非為不治之惡疾。至於若兩願離婚,如何爭取剩餘財產分配,則須您找律師進一步詳細討論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7 15: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梅毒部分,倘若婚前已經治癒,應該無法用作離婚事由。

2、必須因可歸責於對方的原因離婚,且不是我方造成的才能請求賠償

3、原則上婚後財產都可以請求分配

4、您的敘述未盡詳細,建議應詳述或尋求正式諮詢。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10-07 16:02

Dear 小純 :

承前大律師之說明,補充如下:

婚前患有梅毒,婚後仍無法根治,應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有不治之惡疾」法定訴請離婚事由,若因為丈夫在婚前有這樣的情況你也知道,但仍與其結婚,則丈夫應無過失可言,你無法以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離婚損害或離因損害(除非你丈夫不願去治療)。 法律上無所謂的不履行同房義務之情況,且主因是你丈夫有惡疾所導致,你的丈夫無法依此理由來訴請離婚。 你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向你的丈夫訴請離婚,並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之請求(婚後財產-婚後債務/2)。 以上說明,敬供參照,進一步說明,仍建議您備妥資料向專業律師諮詢,謝謝 !

 

您好:

1.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只要一方罹有不治惡疾,不一定要以結婚後所發生做限制,使婚姻生活存有嚴重障礙,健康的一方配偶仍然有離婚請求權。惟曾有判例梅毒須達於不可治之程度,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因此經您必須蒐集雙方感情失和、致性生活不協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之具體證明,讓法院認定雙方已無回復之望。

2.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其中必須有過失者,才可要求損害賠償,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等。您丈夫係因罹患惡疾,屬無過失者,且您在婚前即知道對方具有該項疾病,因此請求損害賠償較為困難。除非您會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即使對方無過失,也必須給與贍養費

3.  離婚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均分配。建議委請律師擬定離婚協議書內容,並協助您與丈夫釐清那些財產屬婚後財產及辦理財產過戶手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7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了以上律師之回覆外,補充說明如下:

先生無法以您未履形同房義務為由向您請離婚唷!再來,若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建議蒐集對方有要脫產證據(比如說錄到先生說:老子一毛都不給你)聲請假扣押,以避免對方脫產

若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7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您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而您亦須為無責配偶,若您有相關病例或錄音證據資料,您應彙整再委任律師為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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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yl 103-10-06 13:17
祖父母的兒子已過世但媳婦.孫女.女兒(也就是我姑姑) 如是這種情況我適用代位繼承嗎 但如果姑姑們私下分配完 我該怎麼做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06 13:40

您好:

1.祖父母過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繼承人有孫女(代位繼承)與姑姑,二人平

   均繼承;媳婦無繼承權。

2.如姑姑已私自分配完畢,可請求回復繼承權與返還不當得利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可以主張代位繼承

2、         倘若未分割完畢,可以要求協議分割或是訴請裁判分割。倘若已經分割完畢,可以於2年內訴請繼承權侵害回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比 103-10-04 10:26

持分農地有分管協議 地現在3人出租停車租金利益持分平分

因草率管理使得有時收租難收  1持有出租未立出租協議 如有一人將租金收入自己口袋是否構成侵佔罪 2如租金收入未分配持分人佔為己有是否構成侵佔罪 3因草率管理收租也無收據是否提告難 如找車主對質看誰收走是否就有證據

最後持分地已分管是否能砌牆圍起有如分割地一樣自我管理使用權和收益 貸款賣出 有請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4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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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比 103-10-08 12:59

分割費用多少

小星星 103-10-03 09:01

律師你們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a君為大哥.總共連a君本人有5個兄弟姊妹.當初因a君.已成年.其他均在念書.而母親用a君的姓名去買房.後來此房為.兄弟姐妹共同支付.也共同居住.後來a君經商失敗.房子登記a君明子而被進行法拍.那請問一下兄弟姊妹是否提出

1.借名登記來主張房屋所有權.而以致房屋不用全部被法拍.

2.如果已被法拍.兄弟姊妹是否可以提出借名登記分配法拍的資金.

3.借名登記有沒有追訴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在強制執行終結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倘若異議成功將改為拍賣持分

2、 沒有。

3、借名登記在實務認定比較保守,因此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金流向、證人提告

cc 103-09-29 17:19

緣由:

      父親已於30年前過世,現今已繼承土地房屋30年,然而父親之兄弟30年後欲分配土地房屋產生之利益,是否可以申請親子鑑定,以解除繼承權.如可是否可質疑對方相同問題.

備註:祖父於民國51年過世,父親於民國54年購買土地房產(非祖產)有文件證明

       繼承人出生證明,出生登記 皆有父母大名(已有文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難以再主張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天 103-09-28 18:41

想請問在網路遊戲上說人很笨,算構成公然侮辱嗎?

如果以他所做出來的事情為前提下去說他很笨呢?

例如:遊戲上是團隊合作,因為他聽屢勸不聽,惡意搗亂為前提!

因為是對事不對人!這樣有構成公然污辱嗎?

因為遊戲隊員都是電腦隨機分配的(所以完全不認識對方)

如果對方真的要告!會因為現在通保法修改之後!而無法查詢IP位子嗎?

我目前也是很恐慌.莫名其妙!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9 14:21

初步就您所述,若是單純針對某個「行為」表示笨,則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尚有疑義,但如果是針對特定人罵笨,就比較有可能構成,另外,罵笨的當下也要看是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得知而定。

103-09-27 00:35

請問目前分居兩個多月 想和先生簽雙方同意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 能否雙方私下白紙黑字蓋印章就好?…還是要上法院公證才有效應呢??謝謝~

 您好:

建議您應與先生約定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並具狀向法院陳明,

才能有不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效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Olivia 103-09-25 16:41

你好,我們家因有積欠銀行錢,所以一個土地也被法院拍賣,目前已知土地被拍賣的價格有100萬,而其中一個銀行(國泰銀行)說被銀行分配拿到了20萬,想請問剩下的錢去哪裡了,請問可以去哪裡查詢,是在苗栗地方法院拍賣的,銀行方面說可以查詢下面這一段名稱↓ 「100年度司執制第1766號讓股」但上苗栗法院網站,始終不知查哪裡,可以請專人告訴我嗎?謝謝你!!!

可以聯繫您所提到之民事執行處承辦股書記官詢問分配表有無送達債務人(動產所有人)?打電話至法院請總機轉執行處讓股

拍賣價金的詳細分配情形參看法院的分配表即可明瞭。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9-25 17:19

您好!不是上網查詢,要知道執行分配詳情,應聯絡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制第1766號讓股的書記官,安排時間閱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05

 若執行後上有餘款,法院會通知你們領回或匯到你們的指定帳戶,

建議先打電話給書記官確認一下情況

關山留痕 103-09-24 10:03

背景: 我爸與我媽未離婚, 但分居已久, 我爸跟我同父異母的姊姊住, 我媽獨力扶養我與我妹住在娘家

狀況: 我爸過世(我姊姊刻意隱瞞), 到我們被通知要除戶才知道這件事, 然後發現我爸在加護病房(無意識)時, 我姊把我爸帳戶的錢通通領走(700多萬), 加上一個月前領走的, 總共破千萬, 另外還有房子車子贈與的部分.由於我姊避不出面, 我們於是申請對我姊財產進行假扣押, 已獲法院批准, 近日執行

問題:  目前想執行配偶(我媽)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想請教

        1. 有效期限是怎麼算? 是從我爸過世那天起六個月內嗎? 可以先提出申請(怕過期), 然後一年內再去執行嗎?

        2. 分配請求權可以動到的財產部分是幾年以內的呢? 如果這段期間我爸贈與大筆金錢(或土地房屋車子)給我姊 小三或姑姑可以申請撤銷嗎?

 感恩!!

 

繼承回復請求權期限是2年,侵權行為請求時效也是2年,不當得利是15年,這些是可用的主張,至於過世前2年內贈與其他繼承人的部分,可算入遺產範圍內,所以只有贈與給你姊姊的部分,才視為遺產,也才可自你姐姐可獲遺產總額扣除已受贈數額,計算她可以拿到的遺產數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1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姐姐於父親意識不清、過世之後,未經父親或其他繼承權人之同意,領走父親帳戶款項之財產,可能涉犯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嫌,可以依法提起告訴。

2、時效的部份如同黃大律師所述。

3、贈與的部份除了姐姐的部份可以視為所得遺產外,除非有遭到詐欺脅迫等,否則無法撤銷

您好: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是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假扣押裁定之效力要在30天內執行,否則會失效。

3.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贈與行為,

  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

  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贈與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4.本所有辦理此類型訴訟之經驗,如有委任律師辦理之需求,

  歡迎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020條之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之2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姐姐於父親於加護病房時移轉父親相關財產,可針對其行為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owen 103-09-23 12:17

你好~

我想請問母親四年前過世 ~ 只有一間房子也已經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其他財產(銀行,股票)都無.

問題1:

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現在因為姊姊欠卡債銀行去法院申請塗銷房子繼承登記 ~ 但在協議分配時姊姊有拿取現金及金飾還有之前姊姊跟我借錢的本票 (有切結書)~想請問這樣銀行有辦法塗銷房子繼承登記嗎 ?

依您所述情形,債權銀行應是以該遺產分割協議乃為無償的債權詐害行為而訴請法院撤銷,從而,若真如您所述當時除該土地外,另有其他部分之遺產由令姐分得或者有將其應繼份額用以抵銷債務之狀況,則似可主張當時的遺產繼承應屬有償而非無償,須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又本案依其過戶形式資料來看(協議書上債務人無條件放棄繼承之權利,等同是將其份額贈與給其他繼承人),銀行之主張似乎並非毫無理由,故而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進一步諮詢討論,以研議可行之答辯方向及主張。

民法第 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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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 103-09-22 22:57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於2014年7月11日違反職役職責罪,9月10日被緝捕歸案,訂於9月26日在開偵查庭,並自己撰寫了答辯狀(因家境困苦),參考了網路很多資訊,但總是覺得哪裡不對,請各位律師們  給我指正~謝謝

我的案件同於葉玫,我是軍校畢業已服役6年多退伍過,並於退伍不到半年在回役,回役役期是3年,已服1年3個月。謝謝各位律師

 

一、被告涉犯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事後深具悔意,願坦承所有犯行,且被

告蕭勝政目前獨立扶養患有慢性疾病(高血壓及心臟不適)父親蕭永通先生,

且犯罪動機係因陸軍第十軍團五二工兵群橋梁營直屬長官因被告曾犯下地

下簽賭行為,對被告已有刻板印象,並屢次於開會及分配任務上利用職權

『留你何用、會有做不完的事』羞辱及威赫被告,讓被告在心理及行為上,

除備感壓力外,行為亦遭受一定之限制,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

具悔意等情狀,而予以從輕處斷;並審酌被告蕭勝政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以被告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而宣告緩刑,予

上訴人自新之機會,被告蕭勝政亦願向 鈞院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 

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以懺前愆。至為感禱。

您好:

建議您還是將您的案情及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詳細討論後再撰擬書狀為宜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法扶會也有委派律師僅協助辦理撰擬書狀之服務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與策略,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相關答辯書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w 103-09-22 11:04

律師您好:大哥好多年前向老父親借了上千萬周轉也有立下借據,去年又向其前妻借款八十萬,年年初大哥帳戶僅有的三百萬元被其前妻假扣押,於是我父親也向大哥追討借款,進行訴訟,我父親已付了執行費8萬元,民事執行處也發函分配,原訂9月初分配並繳交存簿影本,繳交當日承辦的書記官 當面嗆我父親說錢沒那麼容易拿回去,說他跟我哥前妻很熟,要我父親出入小心點.....之類的話,不料前几天又收到民事執行處的發函,內容僅有兩點不同:1.分配日改成10月初.2.父親不得代領大哥的信,否則不生送達效力.  請問該怎麼做,才能順利拿回錢? 前大嫂的哥哥是台中執業律師,之前委託律師剛好都與其熟識,收了錢,卻叫我父親不要掙那筆錢,後來就神?了.目前此種情況我該再委託律師或者錢一定會分配還給我父親?謝謝

1、為維護您們的權益,請速與我們聯繫(04)2211-7000 / 0982-100565 . 2、經閱讀您的簡要描述事由後,我必須再進一步詳細瞭解全部事情經過,方可告訴您解決方案。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12:01

 建議有關您大哥本案法院文書不要去收受,應依法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這樣程序才不會有瑕疵,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大哥於向父親借錢時,即毫無償還之意願,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w 103-09-22 08:48

律師您好: 大哥好多年前向老父親借了上千萬周轉也有立下借據,去年又向其前妻借款八十萬,今年年初大哥帳戶僅有的三百萬元被其前妻假扣押,於是我父親也向大哥追討借款,進行訴訟,我父親已付了執行費8萬元,民事執行處也發函分配, 原訂9月初分配並繳交存簿影本,繳交當日承辦的書記官 當面嗆我父親說錢沒那麼容易拿回去,還說他跟我哥前妻很熟,要我父親出入小心點.....之類的話,果然前几天又收到民事執行處的發函,內容僅有兩點不同:1.分配日改成10月初.2.父親不得代領大哥的信,否則不生送達效力. 請問該怎麼做,才能順利拿回錢? 我父親身體不好,實在無法負荷搭車奔波至台中法院,對方嗆說要我家破人亡,除非把錢全數給她!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09:51

 建議委請律師辦理,並由律師事務所代收文件,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大米 103-09-21 17:09

祖父在前陣子過世了,留下我祖母(已失智)與我父親和我姑姑

但因為父親有債務問題,所以想問一下

1.是否可藉由放棄繼承遺產直接把財產留給我們晚輩嗎?

2.如果我父親選擇拋棄了繼承,整個遺產會變成我姑姑拿去嗎?

3.如果我姑姑與我父親一同拋棄了繼承,整個遺產分配情況會是如何?

沈恆 (沈律師) 103-09-21 17:48

您好!祖父過世,祖母、父親、姑姑三人是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若父親拋棄繼承,則剩祖母、姑姑二人是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若父親、姑姑皆拋棄繼承,由祖母、父親的子女、姑姑的子女共同繼承,所有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1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拋棄繼承,父親的孩子們亦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