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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菇 104-09-20 12:28

您好 各位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故事有點長 感謝不嫌麻煩的看完..

家中雙親因為母親出軌外遇,而家庭破裂..現在有家產分配之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在今天年初,老爹發現了娘的手機有封過分曖昧的簡訊..

那詢問之下,娘卻二話不說 直接刪除  包含通聯記錄...等所有相關紀錄

那沒多久,就離家出走..連帶的將夫妻經商的盈餘款也全數帶走..(因為盈餘款皆放在母親存摺裡)!

母親離家約1個星期後,我偕同父親至轄區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

後來父親在尋人無度的情況下,求神拜佛..神明指示只要跟著某人(小王嫌疑人,以下稱嫌疑人)就可以找到了..

在有一次有所感的情況下,跟隨嫌疑人 然而嫌疑人進入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父親友人跟著進去看嫌疑人購買什麼..之後跟著 直到嫌疑人進入一棟學生公寓裏頭..

由於公寓有門禁 需要感應卡、或由宿舍打開才能進入,因此聯繫房東..

但由於租賃簽約人非母親,而是母親的大姊..因此在無法與房東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房東跑來宿舍門口..當時的父親已經有請警方偕同了...

可是進入房間後, 雖然沒有看到嫌疑人,但是嫌疑人所購買的咖啡..等飲品以及超商袋子皆在裏頭..但唯獨不見其人..!!!

那父親跟母親說,你好歹也回家吧~一個家沒有了女主人是能怎辦?

至少你的小孩目前事業正起步,你也無須將所有現金給帶走吧..

最後母親跟警方說:這個人想到拿走我所屬的存摺與印章 這樣可以嗎?

警方說不..那父親也做罷了...

最後抓姦無果的情況下,再加上警方的勸導,我們也準備要走了...

至時,母親的大姊(以下稱大姨)與侄子急忙趕到,打開車門第一件事情,
劈頭就對父親說:『 你XXX活到五十多歲,就是懶叫不行,你老婆才會跟XXX跑』 

當下的我聽到這句話,那種氣憤感讓我往前一步想要理論!母親的姪子(以下稱表哥)以為我要攻擊他媽媽時也往前了一步,結果我以為他要攻擊我,就伸手捏著表哥的脖子!

然後大姨以為我要攻擊他兒子.. 在雙方拉扯的時候,父親與父親的友人一直拉著我,不要動手不要動手 最後我被表哥從頭部重擊一拳,眼鏡飛掉、夾腳拖壞掉 我起來想要反擊時,一腳踢過去卻沒踢到跌倒!爸爸以為我被表哥攻擊就過來掩護我!在掩護我的同時,被大姨拿著包包一直猛甩! 我就過去幫父親,結果不慎打到大姨的頭部,我的脖子被他的指甲抓了幾道很深的傷口,左手腕也是一個傷口!

最後在一陣混亂之中,我的腳有踹到軟軟的東西,我想那應該是大姨的肚子!後來林秀慧從樓上下來,見我要反擊時就跑過來阻擋著我說你不是很厲害,就打我呀!我很冷淡地跟她說『你是我媽 我不可以打你,請你閃開!謝謝』!

最後大姨母子就一直叫囂著說:『我一定會去提告的 你給我等著!不就很厲害,垃圾小孩』 我則回答:『要告就去,看法官是挺我們還是你們~破壞人家家庭還那麼理直氣壯,是不知道都勸和不勸離嗎?」

事情到了現在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最後連外婆過世..我們也無法參予

因為依照風俗,外婆過世,必須由舅舅或者娘家那方的人前來報喪

我們才可以前往奔喪..但卻沒有任何一人來告知..因此我們沒有參予到外婆的喪禮!!!

那母親竟然偕同大姨其表哥至附近派出所報案,表示我、父親、父親友人

圍毆其母子..作證者竟然是母親..

那在六月底我們出庭了偵查庭,庭上問我們願意和解嗎? 我們也回答願意..

直到前幾天我們收到法院的第二張傳票 開庭日期在中秋節前兩天..

又在隔天收到了一張家事訴狀書 裏頭主旨是母親訴請離婚,但裏頭說
我父親有語言暴力、精神暴力、長期施暴..等等、而且也要求父親名下的一棟房子必須分其一半..

可是 我們從小到大,看到的是父親極盡一切的愛著母親 雖然他有著海邊人的粗曠與大男人,可是就算兩方有所爭吵,也不會動手打母親,因為我很常聽到他再說:『男孩子力氣比較大,不可以在生氣下打女孩子,免得造成永久性傷害或者不可挽回的過錯!!』

而且家裡財政大權掌握在母親手上,母親買任何東西,父親從不過問、干涉

這是我們三個小孩從小到大所見所聞..

結果在狀書中,卻極盡一切的汙衊、造謠..與實情極度不符合

也在訴狀說,父親不願意去參加其岳母的喪禮 實為不孝等等..可是這卻不是事實阿~

可是母親名下卻有車子、貨車、保單、以及存摺現金60萬與之後外婆過世的50萬壽險、漁會直屬血親身故保險金6~9萬元!!

我請問一下,

倘若父親將房子過戶在我們小孩名下 那母親還能拿到房子嗎?

那我們能取回家中車子的所有權嗎?

由於母親那方積極的找律師,打訴訟 讓我們很不堪其擾

畢竟 我們還是要工作 要生存 家裡沒有多餘的現金可以專心地打官司..

想請問 如何爭得一線生機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您與大姨等人吵架部分,建議您亦可傷害告訴,可增加日後談判籌碼。

2、離婚是否有理由,尚須視對方所主張是否為真實,不過對方對於其所主張事實須負舉證

      責任,您亦可提反證推翻。

3、對方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以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增加之財產來判斷,婚

      前之財產均不列入分配範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之一半,您是否可

      保有房子,應看是否符合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4、其實當初您母親離家時,您父親就應提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對日後離婚訴訟會較

      有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志 104-09-19 00:51

剛剛在高雄市博愛二路忠孝路口發生車禍

我是開車 綠燈左轉

起先綠燈時 我開到分隔島有等待 一名機車先衝過之後 後方機車遲遲未動

我就轉彎過去  未料又有一名機車飛衝出來 直接撞上我的車門

對方是外國人 持有外國駕照

我想請問 如果對方提告責任是怎麼分配

再者 如果對方沒有反應 或者只是要求賠償 我該怎麼處理?

交通大隊這邊是否會有罰單

三聯單的部份我有跟交通大隊的警察要

為何警察回覆我不是刑事案件 沒有死人 不可能開單 沒有單

因為第一次發生 不太懂 請問律師這個怎麼處理

murphy 104-09-18 21:24

請教, 有關遺產分配問題..

1.母親過世(心肌梗塞-猝死),名下留下動產,銀行存款,及定存單.

2.其他, 則以其中二名子女的名義為定存單的所有人.(贈與或借名有爭議!!)

3.另名其他子女二人, 有向母親借錢?(約2~3 百萬, 只是私底下給他們,沒匯款證明)

請問:

1.這二人名下的定存單, 可以算是遺產嗎?..可以強制要求他們拿出來分配嗎? 要如何要求他們去提領?若他們則主張,是母親生前贈與(因此有了爭執..).

2.另外, 借款部分, 是否一併計入遺產?沒憑證如何要求計入?

3.若有爭議, 無法解決, 動產部分已登記完畢,可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嗎?

4.定存單...是借名或贈與之爭議, 可一併請求法院裁判?

謝謝

您好:

您可提起繼承回復訴訟,針對所有遺產為爭執,包括定存、借貸動產部分,重點應該是證據之問題。

你好:

若是生前特種贈與,可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及應繼分,並在分割遺產時扣除。 若是借名登記,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再分割遺產。 可先與2人協調或調解,確認其意思。 借款可依民法第1172條算入遺產,並由應繼分扣還。 無法協議,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或依民法第1146條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在訴訟中一併處理。
ray 104-09-18 11:10

請問…奶奶過世…財產分配父親受刑中…二個叔叔卻能把財產過戶給自己和他們的兒女…現金也被分光了!

問題一:我爸是大兒子,但目前服刑中,受刑人沒蓋章沒簽名更沒同意,他們可以私自過戶嗎?

問題二:我也沒代表我爸爸代簽同意書他們怎麼能過戶

問題三:在這種情況下要怎麼要回?

問題四:分配財產問題都是由我爸同母異父的弟弟分配(排行最小),他應該沒這權力吧?

問題五:怎麼提告?能告什麼?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回答!謝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1: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您的父親被剝奪繼承權,否則必須經過您的父親同意才有辦法協議分割遺產,或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否則可能涉嫌侵占罪。

2、倘若有動產等涉及移轉登記財產,可能另外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

3、建議由您取得父親授權之後,發存證信函要求其他繼承人說明,否則就可以提告

4、倘若需要提告,因為涉嫌遺產分割、侵害遺產排除、侵占罪、偽造文書等,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你父親繼承權應未受影響,民事上您可提繼承回復訴訟刑事上,對方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等問題。

您好,如果您父親並未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則您二叔未經您父親同意即將遺產過戶,涉及侵占偽造私文書等罪,您可提起刑事告訴,另外民事亦可以主張繼承權回復請求。

豪哥 104-09-16 09:38

朋友與前妻的剩餘財產分配 ,經法院調解後為朋友前妻需付300萬元給朋友 ,付款方式為每月20萬,但朋友前妻付到100萬元就沒有再付約定的金額了,請問:(1) 朋友應該如何處理? (2) 彼前妻名下若無財產,是否會影響後續的付款作業? (3)朋友前妻是否有涉及刑案?

你好:

可以調解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未付之部分,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可以請求給付全額。 若對方無財產及所得,可以換發債權憑證,並於每年報完稅後去國稅局調閱財產、所得清單,等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有還部分款項,要認定犯罪會有難度,而是否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能強制執行財產

如果無財產就沒辦法了

這也沒有違反刑法

當初就不應該如此約定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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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懵懂懂 104-09-15 17:05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阿嬤過世前有交代他的遺產(土地/現金..等)要怎的分配!阿嬤是要口述..在場的人(超過3人)都有聽見!約分為長子(老公的爸爸).長孫(我老公).次孫.2個舅舅這樣!可是後來在處理喪事時,長輩就說所有現金都花在喪事,還有一些金飾/保險金..等也沒有看到,土地全部分為四等份大家均分!並沒有什麼長子 長孫份什麼的!!就大家均分,她是長輩它說了就是這樣分配嗎?我老公不但沒有分到現金而還要拿錢出來,土地也均分走了!阿嬤不識字遺言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都不算嗎?日前有聽說祖屋只有土地上面都沒有房屋的存在,可每年要繳的稅還是有(平房稅還真不少)!日前祖屋也因年久失修請長輩們多少拿一點出來幫忙整修,意願不是很高,都是我老公一個人慢慢的修繕,出錢出力!

我想請教法律上真的也是這樣分配的嗎?沒有所謂的長子 長孫 次孫..等,是長輩說的算嗎?若不是這樣分配,我老公要重新做分配,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或是需要什麼嗎?如果需要繳費的單據,都在長輩那裏,有點難拿!!

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被繼承人定有遺產分割辦法或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為之,否則無效。你所述的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無法依祖母的意思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但是否構成死因贈與要依具體證據認定,若構成死因贈與,祖母死亡贈與契約生效,可以請求交付贈與物。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於祖母未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繼承人只能以協議分割裁判分割方式分割遺產,並依民法第1138、1139、1144條規定繼承遺產,孫輩親等較後,應由親等近的子女繼承,你老公沒辦法主張有應繼分存在。 老公代墊的修繕費用可以向繼承人請求返還。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遺囑存在,則仍需回歸法律之規定,所以並非長輩說了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樣的方式是不能成立遺囑

所以要按照法律規定去繼承

只有子女與配偶有繼承

其他都沒有權利

孫子也是一樣

但如果大家私下協議當然就不同

前提是沒權利的人其他人不見得會跟他們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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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說當初有口頭上的交代財產分配,但是遺囑要依一定的方式為之,您說的情形未符合遺囑格式,故不能成立遺囑,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繼承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位,並非其他長輩說的算,而祖屋的修繕費用,可收集相關單據,向祖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修繕費用。 

小澤圓 104-09-15 10:41

各位前輩好

昨日我開車在巷道內右轉時(以下所稱巷道皆只容一台汽車通過的寬度,巷道為一個T字路口,我由T字下方往上再右轉),為閃避前方(T字的上方交叉點)違停之汽車右側車身不慎擦撞到轉角處(離轉角一公尺)紅線違停之機車,造成機車翻倒,我右側車身刮傷、板金凹陷,當時機車車主不在現場,我也認為沒人受傷應盡速移開車子,所以將對方機車扶起且我方汽車移開後報警備案,當下雙方並沒有劃設標線或拍照保存現場,但我有將行車紀錄器畫面提供給警方,目前正在等待事故判定表。

想請問若以上述狀況所說

1.肇責部分權重會如何分配呢?

2.我的汽車剛買不到1個月,對方則是5~10年的機車,若雙方皆要維修,假設我維修6000,對方維修1000,那以1.的權重分配完之後應該如何賠償呢?

3.若要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先經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嗎?如果訴訟結果失敗,我需要賠償對方出庭的損失及律師費嗎?

一、依照你說的情況,機車在靜止狀態無人駕駛,過失比例的部分你要說完全是對方的錯應該會有點困難。過失比晚的話要看鑑定結果。

二、你說的金額有點小了,建議調解就好了。不建議提告

三、律師費的話除非是三審律師費,不然實務上一般是認為並非訴訟費用,所以你不用給付對方律師費用或開庭費用

四、雙方如果都有錯的話,你可以向他請求你的損害部分,如果對方答辯你與有過失的話會依照比例計算,如果你的過失是六成的話他只要賠你四成而已;對方也可以就他的損失跟你求償,如果你的過失是六成的話,你要賠他損害的六成。算完之後,因為這個是過失行為所以可以行使抵銷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J 104-09-15 09:15

您好:

父母尚未離婚,不過父親從10幾年前開始耍無賴不幫忙負擔家計,自己賺錢不夠用還會伸手跟母親要錢。

現在有一間房子所有權登記為母親持有,父親要不到錢時就常常威脅說房子他也有份,不要逼他不然他要要求房子產權分配

請問律師父親有這個權力嗎?若有,有沒有方式可以克制這種無賴?

謝謝

你好: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現行民法的法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債務也是各自清償,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你父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沒有辦法向母親請求。 婚姻關係解消後(離婚死亡),婚後財產少的人,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多的人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但可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

一、每個問題都有它的根在。父親不工作的根在那裡要想辦法找出來…

二、最近我看楚漢帝國,劉邦的話好多人願意為他而死,為什麼呢?他也不過就是講講話而已。我在想如果光是會講話就有人要為他而死,讓人去工作又有什麼難的呢?項羽就不一樣了,韓信原來是楚營的人;陳平原來也是楚營的人,全都跑去找劉邦了。還有幾幕是漢將寧願受烹也不願意降項羽。你父親不工作的根我其實並不知道,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他。

三、不離婚的話除非辦分別財產制,不然是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就算是合意辦分別財產制,或是以訴訟的方式訴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後續你媽還是可以主張你爸奢侈浪費對婚後財產的增加無貢獻,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如果你爸十年前開始不工作,那表示他也工作過…所以要完全免除空間比較小。

四、你父親如果找了個律師討論才會知道這些,問題是你父親有錢可以找律師談嗎?

五、人是需要鼓勵的,而我們台灣的社會並不鼓勵人。比較常見的希望別人工作的方式是罵他、羞辱他、指摘他、看不起他。律師有看過因為被羞辱指責而殺人的,沒看過因為鼓勵人而被殺的。有一天我看了卡內基的書,寫到要談對方有興趣的事情,於是我做了兩個實驗,第一個是在路上跟一個老先生談論他的臘腸狗,說他養得很好,講完老先生欲罷不能,差點跟我回家,然後他老婆就說,老耶呀,不是這邊啦…所以這個是真的有用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如果您父母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種類,則無論是91年以前之聯合財產制,或修法後之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如果現在婚姻關係未解消,動產是看登記名義,換言之,房子是您母親一人單獨所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換言之,如果法定財產制關係未消滅前,是沒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退而言之,就算您父親是財產較少之一方,但法院仍可斟酌個案情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只有當您父母離婚時,才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會由財產多的一方給付予財產少的一方,但可以對方對財產之增加無協力,主張要調解或免除分配金額。

神奇精靈 104-09-14 09:57

想請教關於祭祀公業問題: 數年前有收到一些關於祭祀公業準備要成立的通知, 其中有派下員是我媽媽(未婚), 但一直未參與, 後來也沒收到有關任何開會之類的文件, 最近有其他成員告知祭祀公業去年已經處理掉很多祖產, 並且部分房已分配到款項, 但我媽媽這邊一直沒收到消息, 媽媽已於去年過世.
* 我和哥哥是否繼承其派下員身分?
* 繼承的資訊如何向祭祀公業登記? 若祭祀公業不知道這部分, 應該也會通知我媽媽才對.

* 處分資產的事為何沒通知開會, 又開會後決議為何未通知

* 處分後資產的分配, 可以跟管理人要求提供分配表和已分配表嗎
這部份的問題, 應該從何處著手處理? 我有何權利, 而祭祀公業管理者又有甚麼何義務配合提供資料? 

感謝!

你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發生繼承之事實,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女子、養女等不具規約所訂派下資格之人,如持續有祭祀祖先之行為,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取得派下權者,既不違背祭祀公業設立意旨,復無派下權由外姓子孫取得,而使祭祀祖先之行為中斷之虞,亦不失規約之本旨,本於男女平權之精神,應得為派下員。」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有關繼承取得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資格認定,於祭祀公業之規約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規定決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則應依民事習慣定之。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訂有管理規定,當登記之派下員死亡時,該派下員之「直屬有權繼承人」原則上均具有繼承派下權之資格,惟排除女子之繼承權,則認定上自應依其規定,即繼承人縱係派下員之女兒,仍無繼承派下權之資格。」 96年12月11日以前成立之祭祀公業以規約處理;96年12月12日以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處理。 依文義,你母親已經是派下員,你可以享有繼承派下員之資格。可以依據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主張權利(何種權利要視規約及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情形認定)。 派下員變動可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

您好:

您母親既已過世,則你們自然會繼承其派下員資格,應可直接向祭祀公業登記,且可參與分配其資產,而如何分配應視祭祀公業之規約而定。

神奇精靈 104-09-15 20:17
您好, 母親已過世, 但我並不是從母姓, 不就是無派下員資格了... 另在母親過世之前祭祀公業處分的資產, 是否算在繼承遺產裡? 已處分的時間為準, 還是分配發前的時間為準呢?

 您的案件恐需打確認派下員訴訟,否則應該沒人會理你。

愛睏 104-09-14 07:17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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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三、子女扶養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一、要有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才行。不然會留個尾巴。但是有的人喜歡留個尾巴,所以某個證人就找自己人。如果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那麼以後可能這個離婚還會被推翻。

二、如果沒有登記的話協議書還是不算數的。

三、內容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扶養費的金額跟實務上判決差不多,這樣的金額我想你可能在台北縣市…

四、如果離婚之後,要對自己好一點,要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4-09-11 11:46

事發經過:
地點在新北某路口,我在打工外送正要回去的路途上,我方為縱向直行機車,對方為橫向直行機車,事發當時縱向道路路口燈號原為黃燈,但在我方道路口停止線附近時轉為紅燈,當時我認定煞車來不及,所以在無加速,時速40-50公里的速度試圖經過,卻與對方產生碰撞
事情發生後我的傷勢不重可行走所以立即查看對方狀況且打119叫救護車,然後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製作現場測量圖等例行流程,之後我便到警局製作筆錄

事後對方傷勢較嚴重,雖無明顯外傷但膝蓋有閉鎖性骨折(沒有斷但是有裂)再加上對方年紀稍長,進行人工膝蓋手術,之後到調解委員會時一口咬定是我撞他,並要求醫療、療養、薪資賠償總共約一百萬元。
之後調閱路口唯一的監視器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路口號誌燈,但發現其實是對方機車撞擊我方機車車尾,且與初判表的繪製圖無出入,但初判表的判斷結果是無法判斷哪方有過失,之後也申請了交通事故鑑定書(3000元的那個),一樣無法判斷責任歸屬。

之後與對方進行調解,對方沒有想降低賠償金的意願,還拉高了一兩萬(我真的很不懂這一兩萬的差別...) ,我本身也還是個學生還有就學貸款,家裡經濟狀況也不算好,真的很緊張很害怕。

三次調解不成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為求自保我也提出過失傷害,上偵查庭時我有提出對方可能橫向道路紅燈未變綠燈先起步而導致事件發生,對方堅持我紅燈,當時有傳喚一位證人到場,他的說詞與我方相同事發當時縱向道路是黃燈剛轉紅燈
之後便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上面寫了依現場員警的說詞,我於事發當場自行坦承肇事為由判決我有業務過失傷害,雖然事發已過一年,不太記得當時自己說過什麼話,但是我從來沒有說我有紅燈這件事,事發現場員警僅對我做酒測以及確認身分,筆錄也未提及。
對方卻因為實質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這邊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警察在現場進行酒測及確認身分時有錄音或錄影嗎?
在我的認知當下應無錄音錄影,那為何檢察官可因員警片面說詞而判刑?
2這種情況下我應該上訴嗎?
3假如最後結果依然是我有業務過失傷害,對方不起訴,那接下來的民事訴訟責任歸屬會全在我身上嗎?還是會比例分配
4假設雙方皆不起訴還有可能打民事訴訟嗎? 
 

你的問題無法立判結論,畢竟連車鑑會握有齊全的資料都判定不出來,在網路上不會有人能解答的。建議去找律師,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建議至少先帶著你的資料及判決書去法院找值班義務律師。 

挑戰員警證詞,有相當難度。法官會這樣想:「員警與你向無夙怨,沒理由作偽證陷害你。」看起來你也沒有其他有利證據可以推翻。何況依你的說法,到停止線時已經是紅燈?(近停止線看見黃燈應該煞車,而非衝過去....好吧,就算大家都這樣----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這樣基本上就是紅燈的「自白」,似乎與員警證詞並無二致。.........

刑事部分,哪怕你只有1%的肇事責任,還是會成立過失傷害,若你所述均為事實,我認為刑事部分無解。但提起上訴後,再當庭認罪可以爭取緩刑或輕判(罰金繳少點)。

民事部分,原則上結論不會與刑事相去太遠,但,畢竟民事法院要查明各自過失比例(而非如刑事,只要1%就有罪),才能決定判賠金額,這點就要原告證明(車鑑會都證不出來...大家有得耗了)。

 

沒那回事 104-09-11 00:36

目前的情況是,我父親尚健在但他把所有的土地過戶給他兒子,我有撫養照顧母親與父親十年多的時間且他的兒子一家子都是靠我父親的存款度日 ,請問我可以打官司要求分配那些己過戶土地嗎? 另外 我父親現有的現金我有權利要求分配嗎? 不好意思 我表達能力不太好..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42

您好!

1.  父親過世前有完全的權利處分自己的財產,您並沒有干涉的權利,除非父親是您的債務人且過戶是為了脫產不還您錢,此時您可主張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2.  若父親處分財產不是自願的,則可協助父親先將財產追討回父親名下。但父親還在世,您的繼承權還沒發生,還是無法要求分配任何屬於父親的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1 10:35

您好:

請問您是您父親的兒子女兒、媳婦何種身分呢?因從您問題中看不出來,而這會影響到法律上的判斷與您爭取權益之方式。
1、就現階段,您父親本就有權處分他名下的所有財產,與何人扶養扶養與否無關,只要他本人高興,他要將財產送給其他人也無妨,您無法對他人的財產有任何主張。
2、但如您想問的是您父親百年後遺產分配,就跟您的身分有關,如您是父親的兒子女兒,他的遺產您本來就有權繼承,只要您未填寫拋棄繼承,您就一定有一份,縱使您父親有立遺囑要分給其他人,您亦可主張特留份;惟若您是媳婦的身分,僅能透過您丈夫繼承自您父親的財產,或是您兒子透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法律上媳婦是無法直接繼承公公的財產的。 

鳳梨 104-09-07 22:29

您好:

    我與前夫離婚小孩(3女1男)監護權歸我,目前兒子(87年次)跟爺爺住在南部,日前我前公公請我把我兒子的監護權轉給他,因為他要處理以下兩件事情...

    1。前婆婆年初過世,遺產分配時前公公有跟前姑姑們(前夫的姊妹)協商好預留300萬給男孫(我兒子跟小叔的兒子),但現在我前公公要去辦理時需要那些姑姑們蓋章,姑姑們不理,所以我前公公想要直接告到法院執行。

    2。前公公想將名下土地過戶給孫子輩(怕到時又發生以上情形)。

請問處理上述兩件事情,我需要將我兒子的監護權轉移給我前公公才能辦理嗎?又,監護權若轉給我公公,他事情處理好時可以不經我前夫同意就直接再轉回我名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7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公可直接將財產贈與給您兒子,與監護權是否在公公那邊無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贈與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7條規定,未成年人得受贈與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故無須改定監護權。 依民法第1091、1094條規定,必須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會由祖父母或兄姐或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沈恆 (沈律師) 104-09-07 23:39

您好!

公公要將財產登記給孫子、協議遺產分配給孫子、讓孫子參與訴訟等,都不需要變更監護權,於需要法定代理人時,由您以監護人名義代理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ai 104-09-07 13:53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kai 104-09-07 13:49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0:40

您好!

1.  借名登記除非立有契約,否則本就很難成立,但既然只是讓父親借住,還是要趕快收回來。

2.  公保給付不是遺產,您可以自己留著。

3.  喪葬費可以先從遺產扣除。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ai 104-09-07 13:28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3: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我方出資購買、實際所有人(您的兒子)持續使用管理該動產才有辦法主張借名登記

2、是否有記載受益人?若有,則非遺產,反之,則屬於遺產(倘若被保險人是您,則與遺產無涉)

3、可以。

 

kai 104-09-07 14:25

律師你好  先謝謝你

對方主張 我購買贈與我兒子的房屋 是我死去父親的借名登記   但我並沒有居住在該房屋     目前我擁有 1. 當初我購屋合約書   2. 我贈與我兒子國稅局的證明文件   3. 房屋稅繳納證明     請問這樣對方的訴求還會成立嗎    謝謝您 

kai 104-09-07 14:30

 另外    公保是我的/我即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        並非我父親的   公保費是由我繳交    故因父親去世我可以請領  公保的喪葬補助費    與我父親無關   這樣須納入遺產分配嗎      謝謝

霓媽 104-09-03 19:54

男女朋友時共同買了一棟房子

男方全貸款,女方全付現,

現在結婚了,請問,如果離婚

怎麼分配,我是女方,我聽說是償還貸款後,除2

但是我這樣不就不是原來一半,而是扣貸款後的一半,

是這樣嗎?拜託請教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之財產為限,因該房屋係您婚前購買,故不會列入財產分配範圍,您可保有二分之一所有權,反倒是男方因於婚後清償結婚前之貸款,故男方所清償貸款會變成婚後財產,例如說男方已清償100萬元貸款,依法須認為男方婚後有100萬元之財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時至流感好發的季節,翔書為避免染上流感而影響工作,到大型教學醫院施打流感疫苗。隔天,感覺腿軟、注射部位痠痛、紅腫。5、6天後出現雙手抖動之巴金森氏病態,翔書認為是因為施打疫苗後引起免疫系統攻擊神經系統,造成錐體外路疾病及不正常動作疾患、肌陣攣類巴金森氏症,因而向法院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醫院,請求賠償醫藥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本案經鑑定後,鑑定意見認為認定巴金森氏病態之形成原因非常多且不明,無法確定是否與流感疫苗有因果關係,需有大型流行病學研究調查才能證實,亦無法證明上訴人所患巴金森氏病態與其接種流感疫苗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亦採信鑑定意見而認翔書「無法」證明自己所發生的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有」因果關係,但翔書的律師主張,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應由醫院證明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無」因果,若醫院無法證明,則應認為發生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有」因果關係,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才符合「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

 

對此,本案承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相當的證明,他方若欲否認該主張,須提出相當的證明,來盡其證明的責任,此為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鑑定結果既認為無積極證據可證明二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認醫院就其所辯已盡相當之證明,翔書未提出證明來否定醫院的證明,無法認定翔書的主張為真實,如此之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訴訟法所揭「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並不違背,所以判決翔書敗訴。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AJ 104-09-01 10:55

請問父母親還健在,有2個兒子。房子登記在母親的名下,母親想將房子賣掉後的錢,全數贈與其中一位兒子。

請問這樣會有財產分配上的法律問題嗎? 沒分到的另一位兒子是否可以提告?
謝謝

如母親還在世, 有自行處分財產的權力

另一位沒分的, 無任何權力要求

繼承人生前處分自己財產自由的,但贈與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財產要算為所得遺產一部分

您好,您母親還健在,要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您母親可以自行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如果日後母親過世而你們開始繼承時,該之前的贈與其中一位兄弟的財產,如果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你們在算遺產分配的時候可主張歸扣,也就是以後可以主張那位已經受有特種贈與繼承人,之前受贈與遺產也要算一份,所以分遺產時要把那部分扣掉。

gentlelip 104-08-31 10:40

專家你好:

我想提出的案例如下:

倘若一個家庭有父母親與四個女兒, 而父親於七年前就過逝了, 父親名下除了有370萬元的現金存款, 另外還有一棟房屋房屋當時的市價是450萬元.  父親過逝後, 查詢父親遺物, 發現一未完成的遺囑的草稿, 遺囑中關於房屋的處理方式是由姐妹中的老大拿出200萬元, 換取這棟房子, 但這200萬元要怎麼處理分配未說明清楚. 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的處理方式是其中20萬元可用來支付喪葬費用, 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因為當時四個兄弟姐妹中, 只有老么還未結婚),剩餘現金304萬元(370-20-20-26)該如何處理, 在未完成的遺囑中並沒有說明如何處置.  

四個兄弟姊妹在7年前依照未完成的遺囑所指示的內容, 開會決定父親財產分配(但只是口頭約定分配遺產,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理論上而言, 父親剩餘的現金存款304萬, 再加上大姊拿出的200萬, 一共就是504萬, 但是實際上大姊在當時只能拿出100萬, 所以一共是404萬. 而口頭約定分配方式所認定的可分配金額則是504萬. 四姊妹依照這504萬的可分配金額, 決議母親可取得其中的104萬, 四姊妹每人各分得100萬, 大姊將分得之100萬, 用來換取房子所有權(實際上還差100萬, 按照父親遺囑的指示,需拿出200萬), 而老么未分配任何現金遺產, 因為大姊少拿出100萬,  但老么答應大姊可以延後付款, 等到老么有需要用到這100萬時, 在向大姊提出索取這100萬的金額. 大姊雖然只拿出100萬換取房子所有權, 但隨即入住父親遺留下的房子, 至今已住滿7年. 我想提出的問題如下, 懇請專家幫忙回答:

問題一: 因為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囑只是一個草稿, 且這份草稿還未完成, 估計只書寫了一半,  請問此份未完成的遺囑草稿是否有效?

問題二: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父親在7年前去逝時, 四姊妹當時開會後決定每人可分得現金100萬, 但老么當時並未分配到, 若現在老么要求大姊給付這100萬, 是否可以要求大姊額外給付這100萬在7年當中所產生的複利利息? (因為老么在7年前並未告知大姊還款的時候需加計利息費用) 利率的計算方式則按照一般行庫在這7年當中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問題三: 現今發現, 大姊在當時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 自行拿出100萬, 其中有46萬元並非並非自己籌得的, 而是先挪用父親遺囑中預留之”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與”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 所以實際上由大姊自己籌得的現金只有54萬元(100-20-26).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請問大姊是否當時確實有資格取得房屋所有權? 若是現今認定大姊當時無權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大姊實際上只籌得54萬元, 而非父親遺囑載明之200萬), 但大姊已入住房屋有7年的時間, 大姊是否需將這7年的入住房屋的非法所得轉換成租金收入, 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屬?

問題四: 因為老么在向大姊提出返還100萬的欠款時, 大姊表示於一週後可以先返還其中的50萬, 剩下的50萬在半年內可付款, 老么沒有說好或是不好, 但老么此時有新的想法, 老么認為也許父親留下的遺囑只是個草稿, 而這份草稿還是個沒寫完的草稿, 且當初四姊妹開會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時, 只是口頭上的約定,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記載遺產如何分配, 再加上房屋的市價已經從7年前的450萬元, 上升到1200萬元,  請問老么此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重新審議父親遺產分配, 按照房屋的現值, 重新認定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

問題五: 若是父親遺留下的未完成的遺囑草稿無效,  方律上應該如何認定母親與四姐妹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

以上五點問題請求專家給予專業的意見

 

謝謝

Steven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8-31 11:00

您好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 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
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明。倘遺囑,多所增刪塗改,卻均未依上揭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依上揭規定,該遺囑是否得認為符合自書遺囑方式,即非無疑

                                         陳律師 0972367907

你好: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若不符合上開方式遺囑無效。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除非書面特別約定,否則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你們7年前已經就分割遺產事宜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必須依照遺產分割協議履行,與遺囑有效無效沒有關係。你只能請大姊給付未付的金額或追回挪用的款項,並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遺產分割協議無特定格式,口頭達成協議亦可。 依照你們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分割遺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全文並且簽名,倘若未完成法定要件,當然不生效力。

2、倘若沒有遺囑,則必須由全體繼承人以協議的方式來決定遺產分割,否則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3、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已經經過協議(不論書面或是口頭都可以),則除分另外涉及不法,否則就能拘束全體繼承人。反之,則可以以繼承權遭侵害為由,要求賠償

4、惟,所謂繼承權遭到侵害,是有時效限制,必須於知悉2年內提起,故而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有困難。

5、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如何提告為佳。

 

gentlelip 104-08-31 10:18

專家你好:

我想提出的案例如下:

倘若一個家庭有父母親與四個女兒, 而父親於七年前就過逝了, 父親名下除了有370萬元的現金存款, 另外還有一棟房屋房屋當時的市價是450萬元.  父親過逝後, 查詢父親遺物, 發現一未完成的遺囑的草稿, 遺囑中關於房屋的處理方式是由姐妹中的老大拿出200萬元, 換取這棟房子, 但這200萬元要怎麼處理分配未說明清楚. 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的處理方式是其中20萬元可用來支付喪葬費用, 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因為當時四個兄弟姐妹中, 只有老么還未結婚),剩餘現金304萬元(370-20-20-26)該如何處理, 在未完成的遺囑中並沒有說明如何處置.  

四個兄弟姊妹在7年前依照未完成的遺囑所指示的內容, 開會決定父親財產分配(但只是口頭約定分配遺產,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理論上而言, 父親剩餘的現金存款304萬, 再加上大姊拿出的200萬, 一共就是504萬, 但是實際上大姊在當時只能拿出100萬, 所以一共是404萬. 而口頭約定分配方式所認定的可分配金額則是504萬. 四姊妹依照這504萬的可分配金額, 決議母親可取得其中的104萬, 四姊妹每人各分得100萬, 大姊將分得之100萬, 用來換取房子所有權(實際上還差100萬, 按照父親遺囑的指示,需拿出200萬), 而老么未分配任何現金遺產, 因為大姊少拿出100萬,  但老么答應大姊可以延後付款, 等到老么有需要用到這100萬時, 在向大姊提出索取這100萬的金額. 大姊雖然只拿出100萬換取房子所有權, 但隨即入住父親遺留下的房子, 至今已住滿7年. 我想提出的問題如下, 懇請專家幫忙回答:

問題一: 因為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囑只是一個草稿, 且這份草稿還未完成, 估計只書寫了一半,  請問此份未完成的遺囑草稿是否有效?

問題二: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父親在7年前去逝時, 四姊妹當時開會後決定每人可分得現金100萬, 但老么當時並未分配到, 若現在老么要求大姊給付這100萬, 是否可以要求大姊額外給付這100萬在7年當中所產生的複利利息? (因為老么在7年前並未告知大姊還款的時候需加計利息費用) 利率的計算方式則按照一般行庫在這7年當中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問題三: 現今發現, 大姊在當時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 自行拿出100萬, 其中有46萬元並非並非自己籌得的, 而是先挪用父親遺囑中預留之”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與”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 所以實際上由大姊自己籌得的現金只有54萬元(100-20-26).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請問大姊是否當時確實有資格取得房屋所有權? 若是現今認定大姊當時無權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大姊實際上只籌得54萬元, 而非父親遺囑載明之200萬), 但大姊已入住房屋有7年的時間, 大姊是否需將這7年的入住房屋的非法所得轉換成租金收入, 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屬?

問題四: 因為老么在向大姊提出返還100萬的欠款時, 大姊表示於一週後可以先返還其中的50萬, 剩下的50萬在半年內可付款, 老么沒有說好或是不好, 但老么此時有新的想法, 老么認為也許父親留下的遺囑只是個草稿, 而這份草稿還是個沒寫完的草稿, 且當初四姊妹開會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時, 只是口頭上的約定,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記載遺產如何分配, 再加上房屋的市價已經從7年前的450萬元, 上升到1200萬元,  請問老么此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重新審議父親遺產分配, 按照房屋的現值, 重新認定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

問題五: 若是父親遺留下的未完成的遺囑草稿無效,  方律上應該如何認定母親與四姐妹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

以上五點問題請求專家給予專業的意見

 

謝謝

Steven

 

蘇小姐 104-08-30 18:46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請問1.陸配分配遺產,其比率是多少

       2.陸配其原子女可有分配權 (非我公公所出)

       3.房子之前是其兩人居住, 我先生每日前往問候 ,祖先拜拜,但公公過世後陸配換了門鎖,聯絡不到人,亦不處理公公後事,請問 我們可以開門進入其屋 整理遺物嗎(有去警局備案,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也沒回家,我們要怎作保護自己)

       4.陸配目前申請居留證 或通行證中,還有申請的必要嗎,後續 我們需要奉養她嗎,可以將其請回大陸嗎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動產的限制,且會因為是否取得身分證有所區別。

2、非由您的公公所生或是收養的配偶子女繼承權。

3、倘若是如此,有必要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4、您的配偶並不算是對方的子女,所以沒有扶養義務,至於依親居留等應由其自行決定。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蘇小姐 104-08-30 20:5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 ... (恕刪)

你好 請問 數額及動產限制是,請詳細說明,謝謝 (居留證申請中,身分證申請年限不夠,尚未取得)

蘇小姐 104-08-30 22: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第二點;意思是 可分得金額是最高兩百萬是嗎  2.如何證明 房子繼承者使用居住 3.陸配目前未住台灣滿183天 居留權申請中,亦無身分證,請問,還可繼續申請居留證嗎4.如遺產共有過戶時需全數同意蓋章或 滿一定 比率 例如2/3 或其 同意即可 辦理過戶手續,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30 23:43

您好!

如果大陸配偶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要繼承,則大陸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可平均分配遺產。 大陸配偶與他人所生子女並不是您公公的子女,不會是繼承人。 房子如果登記在公公名下就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偕同管區警員進入房間處理遺產。 大陸配偶不是您先生的母親,沒有扶養義務。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金額已無200萬元的限制。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否則則需折算現金分配。若不符合每年183天的規定,其申請長期居留不會獲許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小姐 104-09-09 13:23

你好,查到 陸配 8/30 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公公 (其配偶 ),後事(8/28 過世) 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該如何處理,謝謝 !

蘇小姐 104-11-09 13:15

你好

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

請問:1.目前 依親居留 ,是否一樣 (居留未滿183天) 

        2.折算現金分配----請問動產 依何作 折現計算 (1.公告價2. 附近實價登錄交易價 嗎)

XIN 104-08-27 11:28

我是先生再婚對象~育有兩子~丈夫過世~因內在因素不得不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因兩名幼子未成年所以也不得不做拋棄繼承的部分~夫家兩位老人家都健在~先生在世前在財產的部分有被分配到~但沒有經過法院公證~假設小孩以後有遺產部分可以繼承的話~會不會因為我做拋棄繼承的動作而喪失掉他們應得的部分及權力呢?

P.S:先生上一段婚姻育有一女~女兒目前也尚未成年~其監護權在親身媽媽身上~她們辦理的是限定繼承~這個部分會有影響嗎?

你好:

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後,未成年子女就不是繼承人,無法繼承你先生之遺產。但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時,法院會認為是濫用親權,不予准許。 先生與前配偶所生子女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對其他繼承人都會發生效力,可以享有責任限定之利益。 雖然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但是將來祖父、祖母死亡後,仍然可以主張代位繼承所留之遺產
Mimi 104-08-27 00:55
您好!限定繼承登報後,該如何平均分配遺產債務人?是在六個月後才能行使償還動作嗎?遺產有一台車子,該如何評估車子的價值?車子是否已可過戶?這段期間的牌照稅、燃料稅要繳交嗎?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8-27 09:43

您好:

1.要等公示催告期間過後,才可分配遺產

2.汽車鑑價可找中古車行開立鑑價報告。

3.稅金繼承人還是應繳納。

以上 謝謝

亮辰 104-08-21 22:31

家父因罹患肝癌於100/10/31日過世,往生前100/10/25日變更保險受益人(本人),原保險受益人(繼母)至保險公司請領身故保險金71萬元時行員告知非保險受益人無權領取,事後便透過法律訴訟控告保險公司在變更受益人程序不合法,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調查後102/12/27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敗訴後原受益人(繼母)轉向我提出民事訴訟並要求我應給付她新台幣35萬5千元(訴之聲明:原告增列人壽保險理賠金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所引用民法1030條之3條文。

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不納入遺產總額。如對方所訴能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嗎?

 

請教律師先生/女生 

(1)對方之請求是否合乎民法

(2)有什麼法條可以相應對的?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1 23:37

您好:

人壽保險於有受益人時,該受益人取得理賠金係因保險契約所致,理賠金自非遺產之一部分,對方之請求應不合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8-22 01:27

您好!

訴訟已確認變更保險受益人合法,而變更保險受益人並不會符合民法第1030-3條的追加計算要件,因此您領得的保險金是您自己的財產,不是父親的遺產,不需要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百萬 104-08-21 05:38

在今年八月在路上被攔查酒測酒測值為0.3隨後被移送至該轄區派出所

機車沒被扣押,只是移到旁邊的7-11放著(初犯 無前科)

等到早上移至台南地檢署等候開庭,最後被判處緩處分一年繳交國庫三萬

轄區員警是告訴我罰單不必繳繳清國庫那筆即可

而開庭時也是說繳交完後收據拿至監理所消除紅單,而影本要繳回地檢署

 

我現在疑慮是,在判決上沒提及吊扣駕照一事而所去搜尋結果是會被吊扣一年

吊扣似乎是要持駕照至監理所辦理吊扣,但我駕照遺失

在紅單尚未繳清錢似乎也無法辦理補發,而目前也過20天也尚未收到任何法院的通知單

而我九月十月也差不多該服兵役...而目前

 

我的問題有

(1)法院通知單大約何時才會寄到

(2)在尚未辦理吊扣時候是否還能騎機車上路(打工通勤工具)怕被罰無照,而吊扣是否有限定多久內必須辦理

(3)不知道在駕照遺失時是否能辦理吊扣又或者需等到繳清後補發才能辦理

(4)罰金部份採取分期付款共六期,而這是在收到通知單後才開始算還是在判決當日就已計算

(5)紅單部份是否有過期疑慮,因為我罰金已準備好但遲遲未收到通知單

(6)在網路上有收搜尋到要是未達紅單數量必須補差額,只是我查過機車過0.25未達0.4是開罰22500,而我裁決金額高於22500基於一罪不二罰情況下應該是可以不用繳納紅單,只是紅單若過期60日金額就突破三萬...

 

最後已深刻反省,在犯錯時候也十分配合警察先生們,現已戒酒

希望能解開我的疑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6: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後大概4個月內會收到。

2、可以。

3、是的。

4、會收到執行通知。

5、6、不用擔心,員警說的是正確的,屆時去裁決所銷單即可,不會有過期的問題

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死亡後,遺留有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104-08-20 08:58

我先生名下有5/2持分房子與兄弟共有的這樣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房子是他媽媽遺留下來的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必需是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不包括繼承的部分,所以你說的部分應該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標的。

二、要看你先生有沒有其他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了。

三、依據: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四、如果夫妻感情不好,有時候他有那些錢你並不知道,但是你自己本身有多少錢你自己就知道了。先算自己本身的剩餘財產有多少,然後再設法了解對方財產大概多少,再決定是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婚姻關係存續中,如要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那麼應該要做的是先做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或是離婚[民法第1052條]。

五、也就是說,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必要搭配離婚,如果是有法定理由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也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個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030-1條第4項]。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0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以夫妻共同努力成果分配為核心,故而贈與繼承來的財產無須分配

2、有關於您跟配偶間的爭議繁多,建議應該請律師協助,至少尋求正式諮詢進行全盤了結才能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0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繼承而來之財產,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唷!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0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財產方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若為遺產,非剩餘財產請求之標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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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104-08-19 22:51

我跟前妻離婚半年,最近他提起剩餘財產重新分配的問題,我想請問一下,我門當出離婚協議書有特別註明"雙方財產各自獨立管理",這樣的話他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重新分配嗎?

離婚的原因是[ 為他外遇,我正請律師幫我打民事訴訟?這樣他還可以申請財產重新分配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不是已經簽署協議離婚書,為何又有離婚訴訟?且若協議書未註明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財產少的一方仍可以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tar 104-08-19 22:5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不是已經簽 ... (恕刪)

我門已經離婚,現在打的民事訴訟外遇精神賠償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8-19 23:07

1.離婚協議書是你們自行擬定,所以沒約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故對方仍可提出請求

2.建議委請律師處理該夫妻財產訴訟,有機會調整或免除分配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離婚協議書這樣記載不是很清楚

要看全文

最好要註記放棄才安全

如果協議書只是簽名沒去登記

那麼後來又提離婚恐怕這協議書是無效的

如果民事訴訟求償

那就要看契約全文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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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協議書未註明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財產少的一方仍可以請求

本所律師辦案經驗豐富,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家事

可協助維護權益,歡迎洽詢 2705-7238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0 12:48

您好:

若協議書未特別載明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仍可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但或許可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請求調整分配額。

star 104-08-19 20:58

我跟前妻離婚半年,最近他提起剩餘財產重新分配的問題,我想請問一下,我門當出離婚協議書有特別註明"雙方財產各自獨立管理",這樣的話他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重新分配嗎?

您好:

若當初你們有約定夫妻以書面契約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並經法院公證,對方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雙方係屬共有財產制,就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並註記「夫妻不再依民法1031-1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或「放棄民法1031-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麼配偶就不可以再請求,但依您前述,只說明財產各自管理,並未有明確註記放棄請求權,在法律上前妻恐有權要求分配剩餘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9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主張於離婚協議書中以載明雙方財產各自處理,雙方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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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104-08-19 22:34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當初你們有約定夫妻以書面契約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並經法院公證,對方就 ... (恕刪)

請問一下,對方要如何知道我剩多少財產,獲法院要如何知道我有哪些財產是婚後才有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9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主張於離婚協議書中以載明雙方財產各自處理,雙方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可以聲請法院向國稅局調取您的財產資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ony 104-08-19 16:39

各位大律師好:

今年4月間,我的姪女(小二生)在校與同校小五生發生小衝突,對方家長4個月後說要寄律師信,細節如下

4月份時,我的姪女在校參加直排輪訓練,當日教練安排直排輪競速活動,我的姪女分配與一名同年紀小二男生比賽,比賽前教練讓孩子們上廁所,此時事情發生,一名小五的學姊在廁所內,就等會競速比賽的事譏諷挑釁我的姪女,而我的姪女受不了挑釁,動手(以手背)揮向小五生但未明確打到.事後小五生返家告訴其家長,其家長到校投訴,事件由學校老師召集在場小朋友現場模擬情況,並發現確有在場學生聽到小五生出言挑釁,而我姪女有揮手動作,就這個事情,學校老師召集雙方家長到校說明情況,也當面由我姪女及其父親向對方道歉.

因我的兄長與對方家長為同一辦公室同仁,事情發生後,我的兄長多次向對方口頭道歉,對方經學校老師的說明也不接受,後續3個月我的兄長在其辦公室,就這個事情開始承受對方家長的言語霸凌,今日在辦公室被對方家長口頭告知,他們要寄發律師信.....

就上述情況想請問:

1.上法院提訟,是寄發律師信即可還是要收到法院傳票為準?口說寄發律師信的意義又是什麼?

2.小孩們在學校發生的肢體糾紛,但無實際的體傷情況,又經在校老師的調查並告知雙方家長該事件雙方皆有不對,是否仍有可能被告而判定敗訴?

3.對方的家長持續以此事在同一辦公室內散播對我兄長及姪女一些難聽的言詞,比如沒家教,愛說謊,小孩在校當太妹....之類話語霸凌,造成我的兄長精神壓力極大,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該如何處理呢?

以上 謝謝各位大律師

一、律師函要看內容是什麼再做回應。

二、小孩的部分問題並不嚴重,第一個是如果你們這邊的小孩只是揮手而沒打到的話問題應該是不大。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傷害罪並不罰未遂。另外,如果要認為揮手的行為屬恐嚇的話主觀上也要有恐嚇的犯意才行,我不認為你說的情況成立恐嚇。最後,這個小孩年紀這麼小,就算是進法院,就算是被認定有刑事責任,這個也是少年事件,依我的預估最慘的狀況頂多也只是上一天法律課程而已,不用過於擔心。

更正:如果是十二歲以下的話的確是沒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曹律師說的有道理。

三、兄長與對方家長是同事部分,若該家長屢以言語冒犯,建議循公司內體制處理,同事的話可以溫和處理要儘量溫和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9 16: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以法院的通知為主,不過對方的律師函也要注意所述內容為何才能進早做準備。

2、本件連12歲都還不到,連少年事件處理法都無法適用,且也沒有受傷,則小朋友本身不會有責任

3、此部分已經涉犯誹謗罪,可以蒐證提告

4、建議收到對方的律師函之後,可以委請律師回函,就小朋友的行為作回覆,並就對方誹謗行為予以告誡。

104-08-17 18:48
想請問已和先生達成離婚共識小孩監護權也在簽字後再協調分配,先生也口頭答應 但因工作的關係要到10月才肯簽字,我怕這中間他又反悔,可以請教有什麼方法能確保他不再反悔,有聽說過能簽切結書 請問我該如何寫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切結書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8-17 19:00

您好!

切結書是沒有用的,任何一方在戶政完成離婚登記之前,隨時都是可以反悔的。 如果能去法院聲請調解離婚,雙方談妥並在調解筆錄簽名離婚就無法任意反悔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調解離婚可以考慮。

二、調解之前宜先研究若以訴訟為之有那些權利,然後再去調解,有許多人沒有先研究清楚就急著離,離完之後才發現條件不如預期,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一般來說離婚可能要處理的問題:小孩監護權小孩扶養費,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精神上損害賠償等。

四、調解的條件沒有一定要照法律上的去走,例如贍養費有其要件,一般來說女方如果有工作能力,硬是訴訟的話法官傾向不判準贍養費,但是調解的時候如果雙方同意由男方給付贍養費的話也是有效的協議。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離婚切結書不是不能簽,只是現行民法登記制,沒辦完登記以前不生效力,日後對方反悔不肯協議離婚,還是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但是切結書在日後以第1052條第2項破綻主義請求離婚時,可強化法官對兩造婚姻已難以維持之心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7 23:14

您好,若雙方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前,都是可以後悔的。

一、  就閣下所述婚姻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種切結書是沒用的

建議直接走法院調解這樣才能夠盡快確定

且把你們協議的內容留下證據

如書信或LINE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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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 104-08-16 20:57

您好:我有2個問題想請教您~

1.我哥在美濃有一棟透天厝的房子,是在我哥哥的名下。但是我親弟弟要告我哥哥侵占,請問一下這樣"告侵占"會成立嗎?因為我弟一直都住在美濃那間房子,一直都不走,且住在那裏也有20~30年了,這樣告我哥會成立嗎?

2.另外,如果遺產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如果我媽媽往生之後,我們兄弟姊妹所有人都會分配到嗎?是不是有繼承財產的順序

3.因為當初是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這間房子可以改成在我媽媽的名下嗎?因為我媽媽尚未往生,可以改回在我媽媽的名下嗎?

4.如果這棟房子改成我媽媽的名下,那我們兄弟姊妹5個人可以平均分配財產嗎?是不是要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既然登記名義人是哥哥,哥哥就是所有權人,如何侵占自己的財產?如果是指哥哥自母親處取得房屋登記名義之過程有不法行為,題意不明確。又如果當初是母親借用哥哥名義登記,雙方是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哥哥如果拒不返還,應該是涉及背信罪,而非侵占罪。 登記哥哥名下的財產,在法律上就不會是母親的財產,母親死後自然沒有繼承問題。 哥哥名下的財產,如果經其同意,當然可以買賣或贈與的方式移轉登記給母親。 依民法第1138、1141、1144條規定,死者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均分遺產。如果您父親不在了,母親死後,母親名下財產當然由你們所有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又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被繼承死亡時,就已經發生繼承之效力,不過如果繼承人要處分遺產,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才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21: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登記在哥哥名下,為何弟弟要提告?又為何弟弟會居住在裡面。

2、財產所有人死亡之後才會有遺產問題,該房屋究竟為何人所有?

3、您的敘述非常混亂,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1.我哥在美濃有一棟透天厝的房子,是在我哥哥的名下。但是我親弟弟要告我哥哥侵占,請問一下這樣"告侵占"會成立嗎?因為我弟一直都住在美濃那間房子,一直都不走,且住在那裏也有20~30年了,這樣告我哥會成立嗎?

答:不會成立,且時效也已經過了。

2.另外,如果遺產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如果我媽媽往生之後,我們兄弟姊妹所有人都會分配到嗎?是不是有繼承財產的順序

答:如為遺產,是平均分配,沒有順序問題,但目前是登記在你哥哥名下,你母親若死亡,不會變成遺產(會有極大爭議)。

3.因為當初是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這間房子可以改成在我媽媽的名下嗎?因為我媽媽尚未往生,可以改回在我媽媽的名下嗎?

答:這要你哥哥同意。

4.如果這棟房子改成我媽媽的名下,那我們兄弟姊妹5個人可以平均分配財產嗎?是不是要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答:你母親死亡開始,就是共同繼承了,要繳完稅之後,辦理繼承登記,再到地政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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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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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中 104-08-15 23:57

你好  我想請教一下  我家有5個兄弟姊妹

父母離異 與父親同住

我排行老大 有家庭 平常靠打零工維繫家庭 (租房子給我爸住)

大妹  單身 目前因為一些關西不與我父親有聯繫

二妹 已婚 目前跟我同縣市 (有利用價值才會回來找我爸

三妹 已婚 目前住外地

弟弟 單身 目前在外 住老闆家 有工作 

我想問 就扶養權來講 我排行老大就應該負起養父親之責任??

如果依資產分配,那我們兄弟姊妹要各付多少?

如果我要告我弟妹他們棄養我父親 可否成立??

ps 本身我自2012年2月開始在外租房子  還被我父親逼的我不得以欠下許多債務 到頭來還被我爸跟我弟妹罵我自找的 房租跟水電部分 剛開始我弟跟我爸都有拿些出來 可是後來 幾乎都是我再支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扶養費是兄弟姊妹均分,依您所述,您只要負擔五分之一,除非其他扶養義務人 

      因扶養而無法維持生活,才能請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2、因您父親有您負責照顧,其他兄弟姊妹尚不構成刑法遺棄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104-08-14 17:46

奶奶亡於102年05月01日,名下有一筆土地房屋(抵押權2佰萬)現值約6佰萬。 配偶及4位兒女仍健在,當月辦理遺產過戶完成。 其中一位繼承人有債務(約20萬)因無法支付遺產申報及過戶費用 故無將財產分配到他名下。 近期104.08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現階段為調解 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共同繼承人是否有脫產嫌疑?

sarry 104-08-12 12:28

年初經由法院調解,和解書內容:土地兩筆歸女兒四人所有,其餘土地與現今歸兒子一人所有,現要辦理繼承登記,依和解書先辦理遺產共同共有登記,請問辦理了繼承共同共有之後,可否就四姊妹再辦理協議分割登記?代書說不能.另外母親生前我有積欠一筆金額,和解筆錄上並未記錄,此筆欠款須列入遺產分配嗎?

你好:

你還是可以依據和解書記載之遺產分割協議請求分割遺產。若係在調解委員會做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或是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和解筆錄,你可以持上開資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

您好,您是由法院作成的調解調解成立後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故可持該調解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協議分割登記,而您母親生前之債務,雖未寫入調解筆錄中,但仍為繼承債務遺產分配時仍應列入,債權人在繼承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可請求清償債務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velyn 104-08-12 09:00

您好

想請教如何知道遞狀之書狀所要做的份數?即送幾份給法院,幾份自己留底?

要怎麼分辨呢?有沒有口訣?因為很怕做作狀

民事訴訟書狀:含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聲請狀、上訴狀抗告狀等民事書狀。

送非訟事件書狀:含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公示催告等聲請狀。

民事執行書狀:含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參與分配聲請狀。

存證信函

 

104-08-11 20:45

您好,

敝人住新竹市。

與我已經協議離婚五年之前妻向我提起他25年前嫁我時他父親贈與之現金之民事言詞辯論。當初離婚協議中已明載"除本協議書另有約訂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才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敝人五年以來也完全忠實履行離婚協議書上所有規定(贍養費、兒女生活費、教育費用,並幫他償付房屋剩餘貸款

不知敝人應該如何應對?有何注意事項? 謝謝。

p.s.當初贈與之現金並沒有任何借貸契約

你好:

他父親與你之間的贈與契約,你前妻無權介入。 贈與撤銷必須要民法第416條規定辦理,你並無撤銷之事由存在。 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不列入婚後財產,更何況你前妻已經拋棄權利,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早已經過。 建議你提出離婚協議作為證據並在訴訟中提出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已有時效消滅之問題,您可以主張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2 10:32

您好:

據您陳述,您本人有許多可答辯之方式,可視對方所提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調整:

1、贈與一旦以移轉所有權所有權便在您身上,對方即無法再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主張撤銷贈與,故對方請求並無依據。

2、對方若係以夫妻財產分配請求,則您當初離婚協議已經簽訂雙方互相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故對方主張並無理由。

3、退步言之,縱認對方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1030-1條第4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對方之請求權業已釐於時效而消滅。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後續如仍有需要歡迎來電或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豪哥 104-08-11 16:45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是提起離婚訴訟時提出,或是法院判決離婚後提出?

2.我有一棟房子最近贈與兒子,與太太離婚後,太太是否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3.我在婚前即有投資股票,一直到現在,若太太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應該如何計算?

4.與太太結婚後,太太在外工作所得薪資從未拿出補貼家用,對婚後財產之增加毫無貢獻,我可據此向法院提出免除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嗎?又要如何具體舉證呢?這好像有點困難.

豪哥你好,關於你詢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都可以,但若你有意請求勝餘財產分配的話,建議是一併提起較妥。

2.妻子仍有可能主張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為贈與,應列入計算,此部分需就個案認定。

3.若能提出股票是婚前所購買的就不必列入分配,此部分仍然是證明跟個案認定的問題。

4.此部分恐怕很難證明家庭生活支出都是由一方所負擔,但可洽律師進一步分析說明。

以上供參。

您好

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一、離婚訴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可以同時主張。

二、婚前投資股票,但婚姻關係存續中投資股票所生孳息,部分法院會列入您的婚後財產,一併算入分配

三、贈與兒子的房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者,若係故意要減少對方財產分配者,依法該房屋還是要列入計算。

四、依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勞動情況分擔之,若太太都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先生就代墊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五、民法雖規定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減免,可是何謂『顯失公平』,就要設法舉證,例如太太生活花費奢侈不知節制、家庭生活費用不幫忙負擔等等。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覽資料,若能提供更詳盡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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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曉嵐 104-08-11 14:05

律師您好:我爸跟我媽結婚30年,育有兩子皆已成年,夫妻有一棟透天厝,土地部分爸媽各登記一半,上面坐落的房子全部登記在媽媽名下,原本夫妻相親相愛30年,但這兩年爸爸外遇後越變越多,女方不斷找各種理由跟我爸借錢或要錢,爸爸除了將自己存款多次拿給女方外,當自己存款沒了以後還開始跟他的同事及朋友借錢,目前父親似乎已無心待在這個家,也不再替母親以及我們兩兄弟著想了,我們目前很擔心當父親借不到錢後會開始拿自己持分土地抵押借錢,我母親是很想跟他離婚,但是有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想請教律師:若父親拿自己持分土地去抵押借錢讓外面小三花掉,當離婚分配剩餘財產時,他的婚後負債增加,不就等於剩餘財產變少了嗎?這樣不就等於可以跟我媽請求比較多的差額分配了嗎?就等於變相幫他還債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媽該如何進行適當的財產自保而不讓他請求比較多的差額分配呢?感激不盡

曉嵐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可能可以主張夫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財產應追加計算,或者請求離婚並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後相抵,或在訴訟中主張各別財產是否列入等等的作法,建議還是向律師作當面的諮詢,以便對於你的個案作進一步詳細的評估。

以上供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5: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於追溯5年內的不當處分財產行為。

2、對於男方外遇的行為,我方多年容忍未發,恐不利訴請離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2 10:13

您好:

1、請您不用擔心,依照民法第1030-3條之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故您的母親若與您父親離婚,可以上開條文主張您父親所處分之財產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中,另外,若尚有顯失公平之處,仍可主張1030-1條第2項,主張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惟這些您父親有處分財產所留下之證據,皆應保留下來,以作為分配時可為之證據

2、另同上開曹律師之見解,若您父親外遇出軌後,您母親知悉後超過6個月未據此提告的話,依民法第1053條將被視為宥恕該行為,嗣後如要再提告離婚,恐有不利影響,故還請您母親深思後是否盡速提告,不管對離婚或夫妻財產分配都會有幫助。

如有需要歡迎再來電或前來本所詳談洽詢

您好,請您收集相關所有證據,且您媽媽可主張配偶有意圖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而不當處分財產,這樣就可以追加您父親的財產,如果成立您父親在您母親應得之財產清償不足時,可向您父親給付的第三方請求其所受利益之返還,加上您父親有外遇,為有過失之一方,若有證據訴請離婚,您母親應可獲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