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繼承爭議,可考慮先依個人應繼分辦理繼承後,再將繼承所分配給予母親,避免有人未依約定辦理拋棄繼承,引申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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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人招集同業十數人集資合夥購置不動產為投資用途,並言明推選德高望重一人負責處理所有事物,但此合夥行為並未登記,以致在不動產外觀上名字為該負責人所有,若干年,該負責人未經由其他合夥人同意便致意以其名義私自向金融經購融資貸款,而該不動產當年添購時,眾人亦曾向銀行貸款百萬,年期15年,仍以該負責人名義質押借款,不久,該投資標的店面、地下停車場及各樓層均以轉租他人而獲有投資報酬,以致原貸款百萬的房貸在短短不到15年即全數清償,且所有合夥人於數年後因此免除彼此平均分攤的貸款額,而由租金收益中抵充,此證明該不動產租金收益穩定,為其餘合夥人每每問及何時可均分利潤時,該名義負責人皆推說即將參與分配,卻未明示何時得以分配金額若干,且帳務明細均未提出與他合夥人對帳,如此蠶食鯨吞已有20餘年。
二、試問,該負責人未將投資利益於清償貸款後全數分配他人,反倒據為已有,是否涉犯侵占、竊盜罪嫌 ? 抑或背信、詐欺 ?
三、就合夥事業部分眾合夥人均未事先成立合夥單位如行號、商號等,亦未將該合夥投資標的登記於合夥事業單位之下,雖有合夥之事實,且有合夥契約為憑,但卻無合夥之外觀,眾合夥人集資投資的系爭不動產產權掛名在該負責人名下,就此外觀觀之,該合夥契約是否等同借名契約 ?
四、如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該負責人私吞公款,應交出這些年來所有帳務細目,應如何請求 ? 如擔心其脫產,又該如何因應 ? 可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其再向承租人收租,並禁止其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以該合夥標的向銀行再次借款 ? 其他合夥人又如何證明其有權限向法院聲請如上述處分 ? 以合夥契約可否 ? 但名義人又僅該負責人一人,法院是否有受理可能 ?
五、依合夥契約其他合夥人得請求該負責人交出帳簿、投資獲利報告,並可開除該負責人,如該負責人堅持不願提出,是否得向法院命其提出 ( 包括開除部分 ) ?
六、可否先告刑事,待起訴後再告民事 ? 或應同時進行 ? 又如擔心其脫產,甚至以自己名義變賣系爭投資標的,其他合夥人應如何預防 ?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可以嗎 ? 但對方亦可預供擔保免為扣押不是嗎 ? 那還有其他方法可確保他無法順利脫產的嗎 ? 如果欲採取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措施,除該系爭投資標的外,該負責人其他資產應如何知悉 ? 又如上主張應繳裁判費多寡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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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可以幫忙回覆有關美國遺產問題?不知道是否可以為公公申請遺產,本來想直接請律師處理但是擔心跟本無法爭取到遺產白白浪費錢,哥哥是美國舊金山雙國藉(台灣及美國)。
就是去年哥哥回台灣?然過世,而他沒有兒女只有老婆跟在台灣的爸爸及兄弟姐妹們,哥哥之前跟公公說他在美國的財產已經做好分配,但是突然過世所以跟本不知道他有沒有經過法律處理,而嫂嫂拿走哥哥死亡證明跟資料去辦理美國財產,可是一直過了一年他也沒有回來祭拜過哥哥我們也都聯絡不上他,後來只好請外交部幫忙通知找人嫂嫂才跟我們聯絡,而他一直都沒有跟我們說財產是多少也沒說處理如何?還說因為他沒辦法回台灣所以要我們以後也不用花錢去祭拜哥哥,真的很無情。哥哥死後還有留下公公在台灣但是公公不是美國公民,請問公公到底可不可以申請分財產。
哥哥在美國有登記結婚但是在台灣還沒有登記,而嫂嫂是大陸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其在台灣仍有國籍存在,仍可以先查詢台灣這裡有無留存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配偶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另關於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可以配偶與外遇對象為被告,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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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二審高院已開庭進行,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與您討論辯論之方向,撰寫相關準備書狀針對法院問題答辯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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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曾祖父為日據時代XXX祭祀公業派下員,我父為XXX非法人之祭祀公業派下員,經民政機關登記有案。因祭祀公業出售土地分配土地價金以派下現員平均分配,而我父則主張依房份分配。祭祀公業土地價款現金之分配,如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內政部94年12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6546號函)。因此我父表達反對執行但祭祀公業管理人不予理會,逕依派下現員平均分配為之。我父遂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分配款之訴,要求給付房份的差額。但管理人發現我曾曾祖父固然為派下員無誤,然其並無親生子嗣,只有收養一名養女即我曾祖母(日據時代),曾祖母招婿曾祖父並生有4子,有一子從曾祖父家之姓,有三子從曾曾祖父之姓,我祖父即為第3子。我曾曾祖父死後便由從其姓的三個孫子繼承其派下權,我祖父因而得到派下權,我祖父死後,我父便繼承其有派下權。管理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需舉證我曾祖母有經過派下現員3分之2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過半出席並3分之2以上同意通過,並謂如我曾祖母無派下權則我祖父及我父便無從繼承派下權。
而我等主張我曾祖母乃日據時代的人並無法適用當今之祭祀公業條例,我等提出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上面記載戶主為曾曾祖父而曾祖母為養女,祖父記載為『孫』應符合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然一審判決駁回我父之訴並於判決書的事實及理由中說明我父為非合法之派下員所以駁回其請求分配款之訴。不合法的原因是我父未舉證我曾祖母有經過派下現員3分之2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過半出席並3分之2以上同意通過。而且說我祖父戶籍記載為『孫』並無收養關係之記載,所以也不符合男系子孫(含養子)的規定。
問題一、該判決書在事實及理由中表明我父為不合法之派下員,是否意味我父之派下權已被判不存在?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 :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派下權是否存在並非我父訴之聲明,所以法院可以駁回我父之訴但其在事實與理由中所做的說明並不能當成判決?
問題二、法官對我父於最後一次的言詞辯論準備狀的主張隻字未提。我父舉101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之判例,『依前清、日據時期及台灣光復後之祭祀公業習慣,其派下員向以男系子孫為限,除非另行約定,女子不得與男系同論…無男系子孫可繼承派下權為前提,始得由其生女或養女或媳婦仔以招贅婿或招夫婚之方式生有男子從其姓,並自願為其本宗派接嗣傳代者,始得繼承取得派下權(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上字第846號判決、78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判決參照)』。我祖父雖為我曾曾祖父的養女所生但從曾曾祖父之姓氏並為其接嗣傳代,如此我祖父理應得以繼承派下權,如此對我父有利的主張,法官於判決書中卻未置一詞,法官可以不回應當事人之主張嗎?
問題三、我父於民國44年即有受祭祀公業分配現金並有簽名蓋章之分配單為證,證明我父於民國44年就已是派下員,可推斷當時大家都接受我父為派下員,法官認為上面並未有祭祀公業之名稱難以認定為祭祀公業之分配單。基於此,我等又提出另一文件以佐證此分配單為真實。被告對方對此並無反駁,然法官於判決書中同樣不置一詞,好像我等從未提出此證據一樣。請問法官可以這樣做嗎?
問題四、究竟我祖父要依照日據時代之習慣繼承派下權還是依現在之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 假如依習慣,則我父有民國44年之現金分配單可推斷當時無人反對我父為派下員並回推我祖父也無人反對其為派下員。如依祭祀公業條例,則祭祀公業條例乃民國96年方實施的,而我父在日據時代即繼承派下權。法律不溯既往,法官也知道,但卻朝著相反的相向做,難道法律可以溯及既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判決敗訴,確實會有消極確認之效力,且法院之見解仍有爭議,上級審法院並不一定會維持,所以本件應先上訴,再提出具體事由,以維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上訴期間內,針對判決內容不服之部分提起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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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您兄長,終止委任契約,請求限期分配租金,若屆期您兄長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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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對方終止期間之法律關係,終止後若對方仍不遷離,則應另行提起遷讓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某夫不堪其妻多次暴力相向,一次曾當眾以酒杯內之酒精潑灑其臉部,致眼球灼痛,一次於其辦公室破壞其內擺設,並將座椅以利刃毀成廢墟,待其夫返家後更以鹽巴砸向其夫,,眼部亦感疼痛,只因夫未能妥善處理前妻及其子女聚餐事宜。
試問
1.某夫與後妻婚前曾要求預立契約已證後妻非專為遺產而來,但後妻不願簽立並保證結婚不為財,實為情,故而某夫不疑有詐,豈料其妻婚後三番二次阻撓其探視前妻及其婚生子女,如不從,其後果即無法預知,就如同搗毀其辦公室來說,某夫之住家因與工廠公司合併同棟,遂該惡妻亦順理成章同住,並攜與前夫所生一子同住一屋簷下,今由於該妻破壞公司工廠設備,其夫之公司又有其他合夥人,他股東可否以其妻因住公司所造成之困擾與憂懼請求其搬遷 ? 又可否一併要求某夫共同搬離 ?
2.某夫亟欲與後妻離異,惟囿於法令無法如願,今得知如夫雙方分居達半年以上即可清算財產,請問,如得以清算財產,接下來是否得以分居半年訴請離婚 ?
3.承上,由某夫未免後妻覬覦其財產,遂將公司股份逐年贈與其子女,到底後妻如與某夫離婚,就某夫為公司負責人之區塊得否請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 因公司屬法人,一般見解不屬負責人即某夫之財產,不知其概念是否正確 ?
4.某夫得否以不堪同居精神上即身體上 ( 後妻濫用暴力 ) 之虐待訴請法院離婚 ? 又得否訴請該妻不得請求上開分配請求權及贍養費 ( 其實婚前某夫及以後妻名義購置不動產與其,並代其繳交房貸,又扶植其創業,故後妻溫飽無虞) ?
5.而婚後財產有關房貸部份可否視為負債抵銷 ? 又如有租賃收益是否得一併參與分配 ?
6.公司資產是否須提出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以明財產狀況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仍有機會可請求之,惟仍須對方有財產,若無財產,請求亦無實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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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的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此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本人於民國99年7月和前夫的阿嬤買房子,以兩百萬的金額出售,當時拿一部份的錢,一百二十萬借給前夫,當時房子登記在我名下,因後來受前夫精神折磨無法忍受,長期影響睡眠,並且強迫行房,常半夜被叫醒,滿足他的需求,不配合就動手或摔東西及不讓我睡覺,影響工作及生活品質,長期不堪其擾。
前夫因為我年齡問題,深怕影響生育,也強迫我做人工,我不配合就對我發脾氣,造成我今精神壓力大,前夫認為我精神狀態有問題,也強迫我吃藥,對我長期的不尊重,103年7月於半夜時間對我動手,但當下沒有立即驗傷,後期因心生恐懼,無法忍受及同房,雙方無法繼續生活,事後才開始談及離婚事宜。
離婚前,前夫因做生意需要,借款50萬;在談離婚時,也強迫我半夜提領24萬,分兩次提領,否則不讓我睡覺,也不讓我離婚,也強迫我辭掉工作,還強迫我去銀行借款300萬給他;他以拿五百萬及房子過戶及先前的借款做為離婚條件,但本人也未同意他的條件,房子過戶是因為他答應要還我當初買房子的錢才辦理過戶,幾乎吵架都以錢來當作離婚條件,為了離婚,解脫和他的關係,因此在103年12月份簽了兩願離婚協議書,104.5.12,有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但對方只願付二十萬,也說打官司我站不住腳,對我不利,因此調解不成,所以想請問:
如果打官司,先前他和我借的錢或強迫我領的錢是否能要求還回來嗎?勝算大嗎? 離婚協議書上未寫放棄夫妻財產共有制分配,是否還有法律效力,透過法律途徑是否能要求部分財產? 兩願離婚協議書提到:雙方對外所有負債,應各自清理與他方無涉,我前夫間的債務算符合嗎? 已離婚還能要求精神賠償嗎? 是否還有其他途徑能爭取我損失的部分?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有事證證明另有約定,則必須雙方就受到約定的拘 ... (恕刪)
有的.代書後來我去自行影印資料時.問我才得知後面情況.他只跟我說.如法律訴訟.他是最重要關係人.他據實回答當時情況
無不法行為規避.二殯那邊排隊排了55天.母親遺產代書在3天左右就好了.可是期間還有法事.殯葬業.母親一些之前帳款支付.很單純的希望支付時.不用三方去支付給商家.暫先由小弟那支付(母親留下現金.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才直接請代書轉到小弟戶頭)就是避免來拿款項的人麻煩.才口頭上說好.小弟保管跟處理凡是母親該支付的.就是由那筆遺產先行支付.等母親下葬.該付全付了.剩餘再來分配.如此單純原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過世後,名下之財產,扣除母親之剩餘財產配請求後,均為遺產之範圍,若父親於生前即處理財產完畢,即無遺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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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口頭贈部分,有無錄音或證人可證明之,若無任何相關證據可證明,似難以主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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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財產均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故目前應降低母親之婚後財產,以利請求較高之分配數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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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對方並非繼承人
所以這性質應該為贈與
還沒給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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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審視您們協議之內容,才能判斷是否贈與或買賣,當然若是買賣,對您可能會比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的爸媽長期吵架,爸爸從我小的時候就長期酗酒
小時候只要他喝酒家裡都不得安寧甚至擔心到無法入睡
我現在已經21歲,毆打情況從小到高中畢業都有
直到有次我反抗才漸漸沒有打,卻演變成言語上跟破壞家裡的東西
不讓家裡的人睡覺 一直怒罵一直盧直到他累了
媽媽是保守的個性挨打挨罵也不敢去驗傷 印象中有過一次輕微腦震盪才去就醫
最近因為爸爸疑似有跟網路上認識的女生有來往
被媽媽發現後他整個惱羞成怒差點沒把家裡吵到翻連鄰居都不得安寧
家中三個小孩跟媽媽沒有一個人對爸爸是有感情的
媽媽遲遲不敢離婚是因為爸爸說離婚可以,但弟弟監護權要歸他也同時威脅要娘家的每個人注意自身安全,我媽只好敢怒不敢言一直任憑他囂張
我跟姐姐已成年,弟弟才國中要畢業但長期在沒有溫暖的家成長使他個性變的有點偏激跟沮喪
也因為這樣的環境媽媽變的有憂鬱症我是在於心不忍,家裡的負債也幾乎都是媽媽跟娘家借的,媽媽跟爸爸其實也沒有感情可言只是在苦撐再折磨而已,媽媽的姐妹都希望我能拉媽媽一把
我想問
媽媽 有穩定工作已長達2.3年 但有過重大開刀領有輕微殘障手冊 患有輕微憂鬱症
3.如有過肢體跟言語暴力 一定要有充足證據才能成立嗎
4.如談判當下爆發衝突或是口頭威脅是否能申請保護令?
一向都是租屋 家裡經濟算是負債中 據我所知沒有甚麼不動產之類的
6.如爸媽離婚後 對爸爸的照顧例如每個月該支付他養育金是可以用協商的嗎
畢竟我剛出社會2年而已還沒有甚麼經濟的基礎
7.如果不打官司我該怎麼處理這些事情 我還小甚麼都不懂 麻煩了 謝謝
爸媽離婚後不會致他於不顧 子女該有的本分還是會做到 也不希罕贍養費
只希望能夠給我們一個安安靜靜的家庭

1.訴請離婚,通常只需定未成年之監護權,成年者原則上無需定監護權,定監護權除協議定之外,法院裁定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小孩滿7歲以上,法院通常會尊重小孩本身意願,惟如爸爸對小孩有家暴之事實,依法推定由爸爸監護不利於小孩
2.未成年的弟弟原則上仍由離婚任一方之父母監護,惟如父母均無法行使監護權,則在弟弟本身意願下,仍可能由已成年的姐姐當監護人
3.如有過肢體跟言語暴力,如當事者都不爭執,就不需要充分證據,而如有爭執,就宜有充足證據讓法院認定事實
4.如談判當下爆發衝突或是口頭威脅,也能申請保護令
5.如無財產,則無財產分配問題,如有財產,各自取回原有之財產,但宜注意有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問題
6.如爸媽離婚後,對爸爸的照顧,是可以用協商的,協商不成時,對方能起訴請求,數額多少則由法院裁判,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又因弟弟年紀雖小,但是已經國中了,所以法官也會重視弟弟的意見。若有家暴之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聲請家暴令,亦可作為日後訴請裁判離婚及爭取弟弟監護權使用!
通常都是父母一方,除非有特殊理由。
3.如有過肢體跟言語暴力 一定要有充足證據才能成立嗎?
4.如談判當下爆發衝突或是口頭威脅是否能申請保護令?申請保護令之前提在於有經常性之肢體或精神暴力。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二、慰撫金。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驗傷後,對您父親聲請家暴令、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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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目前與男友一起租屋,屋體為透天整棟分租,一樓為餐廳營業,其它樓層每層分為4戶共5層高,一開始看房子時,靠近馬路外牆為鐵皮加蓋,從二到四樓為一樓餐廳大型廣告帆布,進到屋內參觀時是沒有嚴重的雜聲,房東也特別保證房客是有特別挑選過的,素質都是很好的,基於環境還算不錯,我們當下就簽約了,租了二樓靠馬路的房間。【接洽者為男性,會計為女性,屬於家族企業】
事件一:但是入住約2個月後,房東把外牆廣告帆布移除,鐵皮大部分也被拆除,只剩支撐結構的鋼條,各樓層地面部分也被挖了大洞,除了我們二樓房間外的地面,因為下面是餐廳,自從拆了之後風聲很大,鐵皮也沒拆完整,故時常聽見鐵皮碰撞鋼條的聲音,因為只隔一牆所以聲音非常清楚,導致時常半夜被吵醒無法入睡。
事件二:當初未入住前有先詢問網速,因為包含在租金內,房東表示網速為60m,由於我們上網時常連網頁也開不了,於是反應給房東,房東表示會請電信公司處理,分配固定網速給各房間,但隔了一個月後,依然時常無法開網頁,詢問房東他請我們詢問會計,會計表示網速除了提升至100m,並也已經分配完成,但是我們至經依然時常無法開啟網頁。【電腦是新的】
事件三:其他房客部分,住我們正樓上的房客時常穿木屐走路,造成我們困擾,我男友有上樓請他小聲點,事後有改善但還是會有許多異聲。隔2間房客出入房間,門都是用甩的,也常半夜唱歌。昨日隔壁新入住一對年輕人,從晚上11點多搬家到凌晨2點多,我們被吵到無法入睡,致電給房東請他處理,房東說會打給隔壁房客,並說如果沒有改善再請我男友自行跟隔壁溝通,過了約莫半小時,雖然隔壁房客沒有再進出房門,卻開始敲打物品,我們覺得很不可思議,所以我男友至隔壁請他們小聲點。
之後我跟男友討論請房東退押金給我們,我們想搬走也不想爭執,畢竟房東很不積極處理問題,一再要我們自己跟房客溝通,但如果遇到比較特殊的人,我是很擔心人身安全,而房東不是應該是負責協調的角色嗎?
今天致電房東,表示以上所有事件,但房東說他們無法改變現狀,房東表式如果要搬走合約條款未滿半年需扣2個月押金,未滿一年需扣一個月押金,我們請他看能不能通融,他們態度很強硬堅持不讓,於是我舉例合約也說不能養寵物,但是隔壁新入住房客有養小狗,房東說因為隔壁房客說小狗不會叫,所以房東讓他們住進來,但還是堅持不退押金。
雖然我知道合約我簽名了,可能按理來說我是無法要求這樣的,但是房東都可以通融房客養寵物,沒有照合約走,這樣我真的不能接受。
請問~我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押金呢?

請教各位大律師:我的房地是某電梯商業大樓其中一層的持分1/6(另5/6的共有人是兄弟關係),因為其他5/6的共有人難以聯絡,所以我在今年初將本人所有持份1/6出租他人(租賃標的範圍也寫明是該樓層的1/6)。今天收到部分4/6共有人的律師函,提及我並未取得他們的同意,擅自將共有物出租並供他人使用,顯屬無權處分行為,要求我終止合約並騰空返還房屋與共有人全體。 (事後求證,承租人與另1/6也有簽訂租約(承租範圍是整層),但是這個人收了錢,並沒有把租金分配給其他4/6,人也找不到了)
問題:
1.他們五兄弟的事情太複雜,我不想管,難道不能只就1/6持份來簽約出租嗎?
2.經過這次事件不勝其擾,我可以申請"變價分割"嗎? 需時多久? 費用大約? 可有風險?
以上,感謝各大律師撥冗相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為共有人,持份六分之一,您仍無法將整層租賃之,亦無所謂租賃六分之一應有部分,即使您出租應有部分,承租人仍不可使用六分之一層,因應有部分乃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於未約定分管協議前,仍不得特定使用部分;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分割方案為變價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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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先生目前婚後財產尚未處理好,不建議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目前應先針對太太移轉先生存款之一事,可能有刑事偽造文書之疑義,可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亦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太太支付扶養費、醫藥費及履行同居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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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效,您即為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惟若侵害叔叔及姑姑特留分,叔叔及姑姑得像您請求特留分之;若遺囑無效,三人共同繼承,房屋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租金收益部分,一為三人依其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配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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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生前有2個太太,甲與原配偶乙有子女A、B、C 3人,A有子女1、2,B有子女3、4,C有子女5、6。甲與二房丙有子女D、E、F、G 4名子女,D有子女7、8,E有子女9、10 ,F有子女11、12,G有子女13、14。93年因家道中落,二房丙與DEFG立下白紙黑字表明拋棄未來對甲的繼承權,未來與甲的所有債務無涉。被繼承人甲於97.01.01過世,遺有財產。甲曾因丙及DEFG對他不聞不問,棄之不顧,身心痛苦,於日記中註明未來死後財產不分配給二房及其子女。
若丙與DEFG誤以為早已有效拋棄繼承權,未受遺產分配。D於98.01.01始知原來93年拋棄繼承為無效而仍有繼承權。問:二房及DEFG得否請求分配甲的遺產?應如何為之?



在民國94她有三個女兒
我外公外婆20多年都是由我母親照顧 另外兩位阿姨幾乎都沒有參與
現金的部分是由我母親以及兩位阿姨三人均分
屏東的土地房屋是由我母親繼承(由於房子過於老舊 在2007年由我父母親 自己出錢重建)
小阿姨則認為當初她出國念書 花了家裡不少錢 所以她自己提出放棄繼承房子
所有的土地包括房子金錢 三人也都協議好該如何處理大家都完全都沒有意見 簽字蓋章很順利
但是到了這兩三年 三姊妹印為私人問題有些爭吵(爭吵內容與金錢無關)
我那兩位阿姨一直說 屏東這棟房子土地是我外公買的 她們也有資格住 我們不能霸佔...也常跑回來又哭又鬧說這是她們從小長大的地方 以後她們也要住
所以到這邊我想請問:
1.遺產已經分配完成 她們還有任何理由可以"擁有這棟房子土地的資格嗎?"而且我們有自己重新重建完成 完全沒讓她們出半毛錢
2.若她們騷擾的太過分 可以請警察處理 保護我們自己居住的權力嗎??
現在為了這個問題很煩惱 想請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已經分配完畢
對方就已經無任何權力的
對方只是在耍無賴而已
所以如果他來騷擾你們可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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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再詢問對方,挑釁對方,如請竹聯幫份子是如何處理法,始對啷講出更直接之恐嚇言論,如開槍、打人、斷手斷腳等,較為直接,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以目前之證據,對方仍有解釋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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