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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音 105-03-31 11:38

請問…

(原文)

甲為往生者,有遺留一筆土地(甲當初土地取得為繼承其父親遺產)

請問:此筆土地為甲之遺產,但不是夫妻間共同打拚所有的財產

配偶仍在世,是否可分配到此土地

若是可分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一半的遺產”?

 

接續貴網站律師之回覆:

配偶無法主張先生在世前所繼承土地分配請求權要求1/2土地遺產

是否代表配偶只能跟子女一起平均分配土地遺產

配偶是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分配夫的所有遺產,包含夫原繼承自父親的財產,那為何不可以分配到1/2土地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1:45

您好,

 

1、正常情況下,配偶會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甲一半之財產,剩餘的一半才是遺產,配偶與子女再平均分攤。

 

2、但繼承取得之土地不屬於婚後得分配財產,是以本件配偶無法主張婚姻財產分配,甲的土地全部屬於遺產,直接由配偶與子女平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分配財產限於婚後取得之財產,而像遺產贈與所得之財產,並不在分配範圍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土地只要是婚後購買

且無法舉證配偶無參與努力(這很難證明,因為照顧家裡也算) 

那麼配偶就有剩餘財產請求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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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音 105-03-31 10:42

請問:

甲為往生者,有遺留一筆土地(甲當初土地取得為繼承其父親遺產)

請問:此筆土地為甲之遺產,但不是夫妻間共同打拚所有的財產

配偶仍在世,是否可分配到此土地

若是可分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一半的遺產”?

 

你好:

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特別順序繼承人,依第1144條規定與其他順序繼承繼承遺產土地係甲繼承而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不計入婚後財產,故無法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將該土地計入婚後財產計算差額,但仍可就其他婚後財產主張權利。 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剩餘部分再與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10:53

繼承自父親的財產不列入夫妻財產分配,因此配偶仍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計算剩餘財產時不能包含該繼承自父親的財產。另外,配偶是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分配夫的所有遺產,包含夫原繼承自父親的財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就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才是遺產,再請求遺產之應繼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GS 105-03-28 15:05

各位好:

最近阿公過世,目前家族對遺產有諸多的問題,想詢問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阿公有三位兒子(ABC),兩位女兒(DE),生病到到過世約兩年

這期間子女約定好由C照顧,並由AB每月支付一筆金額給C

過世後現金返還當初每月匯款總合後,分成三分,一份公基金,其餘給DE

土地部分則有ABC繼承

在過世前一年,阿公銀行內金額全數被轉至C去→最近查詢到的

而最近C不避見面,想詢問是:

1.若C將土地部分去私自借高利貸,如何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目前遺產未處理好)

2.阿公過世前一年,銀行帳號被轉走的部分,是否已無法要求C拿出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8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一次處理,又此部分涉及遺產範圍及生前贈與等,
    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起訴才能保障權益。遺產未經分割之前,屬於公同共有
    確實可能發生債權人出來就遺產主張權益的情形。
2、有關於挪用款項的部份,倘若未經本人同意,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竊盜或是侵占罪。

你好:

若未分割遺產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C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印鑑證明並及權狀,否則C無法以個人名義在土地設定抵押權。 若以分割遺產,C取得土地之應有部分,C可自由在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他人無權干涉,只是將來拍賣時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C之債務與其他繼承人無關,所以不用擔心。 要看被傳轉走之原因為何,以及是否得到阿公同意,若未同意而以偽造文書方式轉走款項,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Fong 105-03-28 02:16
因為我還是學生很多不清楚的部分想詢問一下,我爸爸這個月剛走,目前知道有600多萬負債,為了不拖累其他親戚,我應該會辦理限定繼承,爸爸因信用破產有使用我的帳戶存錢(之前完全不知那是我的帳戶,直到爸爸最後躺在病床上才說,後來我回想起來爸爸曾經在我國中時帶我去開戶過)每個月他的郵局帳戶也有正常被扣薪水三分之一,但是前陣子生病住院我帳戶內花到最後只剩10萬,爸爸使用我帳戶等於把錢匯到我名下吧 Q1.這樣算是贈與行為嗎? Q2.從繼承開始前兩年贈與都算遺產的話,是不是要把過去兩年內爸爸有匯進我帳戶的金額都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Q3.之後還要自己生出同樣的金額給債權分配嗎? Q4.聽說呈報法院遺產清冊項目還包括“存款”,可是我不知道爸爸還有哪些銀行的存款,也去過國稅局查過財產清冊什麼都沒有,但上面並未註明”存款“項目,請問關於這部分不清楚的話要如何結清與呈報呢? Q5.之前辦喪事有把爸爸郵局內37000多領出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變成侵占遺產而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呢? Q6.爸爸死亡前幾個月有帶我去質借處把質借物改成我名字,質借物就是典當物嗎,那這個算是遺產嗎,需要呈報嗎,會不會變成脫產行為呢?而且那物品是一條項鍊,是已離婚媽媽的,現在媽媽也想拿回去,我可以直接將名字轉給媽媽嗎? 不好意思一次問這麼多,因為真的不懂法律感到很不安,而且爸爸什麼都沒交代,覺得不知所措......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30

帳戶如果都是父親在使用,應該只能算是父親借用您名義的存款,並不是贈與,存款的實質所有人仍是父親,質借物則可認定為贈與,但因未超過二年,仍應算是父親遺產,存款及質借物均應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父親所有的存款及其他動產動產都應列入遺產清冊,列冊要以父親死亡時的存款餘額記載,其他存款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追查。

阿勇 105-03-25 20:50

Dear 律師

因家中爺爺過世,奶奶目前還在,我阿公家裡有4個孩子,1個我爸,3個女兒,想詢問一下,如果女兒們主張爺爺財產平均分配,那這樣子他們是否必須負責奶奶的照顧責任,例如談好每個人顧多久,或者是說我們雇用,他們每個月需付錢給我們,但是付的錢必須比例超過我們,加上撫養,是否可以除了奶奶開銷以外,在與他們索取照護費用呢?

不好意思!再麻煩協助!感謝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23:10

您好,通常扶養費用會依據內政部主計部之標準作為計算之依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46

您好,若父親有代墊過去之扶養費用,亦可以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08:48

繼承分配方式及扶養方式本來就都可以協議,如果全體同意,任何方式都可以,但若無法達成一致協議,依法遺產需平均分配扶養義務則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

阿勇 105-03-26 11:4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父親有代墊過去之

 

律師您好,感謝耐心回復

想詢問一下,如果說之前爺爺與奶奶都是由我父親母親家庭撫養,嫁出去的三個女兒沒有提供任何扶養費用,請問此狀況是否也可提出扶養期間不當得利求償呢?

這個部分需要提出具體時間或是證明嗎?

 

阿勇 105-03-26 11:5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通常

 

您好,顏律師

感謝耐心回復!

想詢問一下,此算法部分如果奶奶由我們家扶養,那這樣子扶養費用算法是看護者(我父母親)的費用會比較低嗎?還是也是變成1個兒子跟3個女兒共同平分扶養費用呢?而且還會請看護,這部分也是需要女兒一起平均共同負擔嗎?

 

感謝耐心回復^^

阿勇 105-03-26 11:5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繼承分配方式及扶養方式本來就都可以協議,如果全體同意,任何方式都可以,但若無法達成一致協議,依 ... (恕刪)

 

感謝沈律師

那想詢問一下,如果因談不攏須平均分配,但是如果奶奶撫養部分

如果是由我們撫養,那撫養人這邊所付出的會比較少嗎?

或是可以提出共同撫養呢?(就是定義一個時間點都是由同一個人去撫養)

 

感謝耐心回復^^

adan 105-03-25 11:41

律師好,從法條上查到婚後財產分配時不用把婚後無償取得的部分計入,假設夫妻婚後購買動產,原本登記在其中一人身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給另一半,最後婚姻關係解消時這個動產要不要計入呢?感謝您的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5 12:08

您好,

 

就解釋上來說,婚後房屋登記一人一半,但還未行使婚姻財產分配,是除配偶受贈之一半持分外,其本就持有之一半持分仍屬婚後財產而應計入婚姻財產分配,從而,房屋應有1/4之持分移轉予他方。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音音 105-03-23 10:51

請問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會如何分配

若要辦理?棄繼承需要多久內為之?若是超過法定期限是否仍可以辦理?棄繼承

若無辦理?棄繼承,也未於期限內辦理繼承,政府會強制子女分別繼承嗎?

若是讓子女強制繼承請問遺產稅是否也是分別依個自繼承繳納所屬稅賦?

若是無?棄繼承,辦理繼承可針對個人繼承的部份先行辦理嗎?

還是辦理繼承要全部繼承人都要一併辦理繼承

你好: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4條規定,甲的繼承人為甲之配偶、A之二位子女、BCDE,其中甲之配偶、BCDE應繼分各六分之一,A之二位子女代位繼承A之應繼分,每人各十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辦理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就無法辦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4956249 不會,但6個月內未申報遺產稅除補稅外會處罰鍰,6個月內就動產部分未辦理繼承登記會處罰鍰。 繼承遺產包含債權債務,會變成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固然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繼分之遺產稅,但對於其他繼承人應繳納之遺產稅稅捐債務,仍須連帶負責。 任一繼承人都可以辦理繼承登記,準備好文件辦理即可,但會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1:19

您好,

 

1、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一半財產,剩餘的由配偶、BCDE各取得1/6,A之兩子女各取得1/12。

 

2、拋棄繼承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未辦理拋棄繼承即成為法定繼承人,負有相關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

 

3、繼承必須一併辦理後再主張遺產分割,無法就自己之遺產持分單獨辦理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11:54

配偶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剩餘的才是遺產,由配偶及BCDE各分1/6,A的二名子女各分1/12。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逾期即無法再辦理。繼承應先申報遺產稅,辦理動產繼承登記,這些都可由單一繼承人辦理,以免逾期被處罰鍰。但之後的遺產分割需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才能辦理,若無法協議,則需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音音 105-03-23 16:2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文中回覆有提到遺產分割?這個部份可否加以再告知...謝謝!

音音 105-03-23 16:32
回覆 音音 的發言內容:

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土地(土地為甲繼承父親的遺產,不是跟配偶婚後共同打拚)會如何分配

請問:配偶是需提出請求權才可以分得一半?

楊先生 105-03-18 22:57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清償之後,請對方撤回執行,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青青 105-03-18 10:54
您好: 媽媽於去年11月過世,兄弟姊妹4人為繼承人。在處理媽媽存款繼承時,四人都口頭同意將所有款項都匯入大哥新開的帳戶內,俟完成所有應申請作業後再進行分配,但現在大哥表示大嫂不願意分配繼承款項,辦理存款繼承時,四人皆為繼承人,也都依相關規定蓋章填寫申請資料,未放棄繼承。總計繼承金額約500多萬,大哥年薪約40萬,如果提出訴訟,可以成功嗎?麻煩您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有約定日後分配財產,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2、不過要有事證證明雙方有這樣的約定。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12:47

應先確認四人所簽文件的內容,如果有其他證據可證明有將來再分配五百萬的約定,則可請求再分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函限期請求配遺產,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可依據口頭約定提起訴訟請求大哥履行約定即分配款項,惟訴訟時需由另外兩位兄弟姊妹作證證明有口頭約定,但亦可先委請律師發函限期大哥出面處理並表明其法律責任,如大哥不願出面處理再訴訟

jimmy 105-03-18 00:10

我爺爺去年底過世,他結過2次婚,共有3男2女。我爸爸是第一任老婆所生(長子),他已於3年前過世,其他的叔叔和姑姑都是第二老婆所生。
現在爺爺遺產存款部份有數百萬。叔叔、姑姑們想要以最小姑姑為名,成立一個帳戶,將所有現金部份存入,理由是:祖屋明年要進行修繕和爺
爺後續的花費,例如:墓地整理維護、10年後的撿骨、入塔等等,長輩們說怕到時錢不好收,而且一直以來都是小姑姑在照顧爺爺。因爸爸過世
,由我繼承,請問:
1. 若是以小姑姑成立帳戶,萬一將來有事發生,我應該沒有繼承權對嗎?
2. 目前長輩要成立帳戶管理存款,我有權力要求遺產將我的部份分配嗎?至於後續爺爺的花費和祖屋修繕費用是屬於我應進的義務對嗎?能成為他們不分配遺產的理由嗎?

3. 現在叔叔是說存款總數他也不是很清楚,他要我先配合辦理銀行的存款繼承後,再來討論分配方式,這安全嗎?有沒有其他安全的辦法?

謝謝!

你好:

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繼承爺爺之遺產,應繼分就是你父親若在世時原本可以繼承之部分。若是為整修祖厝或爺爺後續花費,整修祖厝部分若非簡易修繕或保存行為屬於共有物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方式決定,費用共有人應有部分分擔,墓地整理維護、10年後的撿骨、入塔亦同。 繼承人可協議分割遺產,為若未立書面,將來姑姑等親屬不承認有此關係,要主張權利舉證上會有困難,再者,若金額比實際需求龐大,可要求存入部分金額即可,其餘金額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分割遺產,只要你未同意現金部分不予分割,就可以要求分割遺產,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爺爺後續花費及祖厝修繕,若你是共有人則依民法第820條、第822條規定辦理,採多數決方式決定,費用共有人應有部分分擔。 只要確認帳戶內之金額,可協同辦理帳戶之繼承銀行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才能夠提領,若不放心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01:12

您如果不同意其他人的處理方式,就不要勉強,依法您有代位繼承權,可主張分得您該有的應繼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分配,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會依法律規定公平處理,除了可分的存款等財產外,祖厝可維持共有,將來修繕費再由全體共有人依比例分擔。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8 14:00

您好:

1、既然那筆錢是您爺爺留下來的遺產,不管是以誰的名義成立帳戶,您應該都有繼承權,因那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惟需注意的是,如事隔多年,您很難證明這筆錢是爺爺的遺產所留下的,事後如空口無憑,您即使訴請裁判分割,亦很難舉證。因此建議如家族有這樣的協議,應該以書面留下證據,或是錄音保存,避免日後徒生糾紛

2、您基於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的立場,根據民法第823條,您可隨時請求分割,即立即分配您所能獲得的遺產。至於爺爺後續的花費,如能認定為喪葬費用,確實是需要先以那筆遺產處理,再於扣除喪葬費用分配。至於其他的使用,屬共有物處分管理的部分,依現行民法規定,需過半數以上之全體共有人(即法定繼承人)及過半數以上應有部分同意,即可處分之,但管理處分歸管理處分,您仍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這是不衝突的。

3、基本上遺產繼承只要有一個繼承人去辦限定繼承,便可將遺產繼承下來,並不需全部繼承人都辦理,只是如果需要辦理動產動產登記過戶,確實需要其他繼承人的配合。至於安全與否仍需看您對其他繼承人的信任程度如何,如真的不信任,仍建議白紙黑字寫清楚,並請現有遺產管理者將遺產數額公布給全體繼承人知道,始較能保障權利,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小尖兵 105-03-17 15:11

以下說明我一直無法明白,懇請專家指教:

"依民法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這是不是代表某土地L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A申請強制執行未果(流標),並獲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1.當A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D日)後,爾後"每次"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以內,對嗎?

2.當A超過時效後(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方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土地L,且順利決標,此時有債權人B因和債務人有其他債務,並申請參與分配,依上述"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說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1)A債權已罹於時效,法院會直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2)A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法院會據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3)可以再次強制執行,且若債務人未提出異議,A和B都能以"一般債權",共同依比例分配拍賣結果?是嗎?

(4)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因A是抵押權人,故A先分完有剩餘,B才可以分

(5)可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可以分配嗎? A和B如何分配?

(6)債務人沒意見,但B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和B如何分配?

你好: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第137條規定,強制執行會中斷消滅時效時效中斷後從新起算,故不會有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若係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只是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不再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你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變成普通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 如上述,不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你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起訴),但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然後你就會敗訴。
小尖兵 105-03-17 21:03

謝謝熱心大大的解答!

我又衍生出其他疑惑:

1.若最高限額設定50萬元,實際借款20萬元,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加計當初訂定契約利息(到強制執行時算1萬元好了),變成普通抵押權後,在流標的狀況下,利息還會依當初契約持續累算嗎? 還是從此一直就固定在本金20萬+利息1萬? 

2.若債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嗎?

感謝您的解惑,謝謝~

阿杰 105-03-17 10:51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 日後不得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求我付扶養費,我是否也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1.您到底離婚沒有, 另外這份協議書是否有效力?再來就是協議書的內容到底如何寫?您說的很模糊難判定

2.至於您提問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回到前項就是看您協議書怎麼約定的

3.精神上虐待, 也要錄音內容與事實做判定

您的說法比較抽象, 陳述未必完整精確, 建議提供較具體的事實供判斷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

105-03-17 10:44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第1845號 (詳本案鈞院所調取90年執字第1845號卷內),卷內聲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第1845號)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第1845號錯誤。
JP 105-03-14 18:28

我正在打離婚官司,對方在前一次言詞辯論庭中,將部分的預備反訴中的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的部分撤回,請問如果對方撤回這部分,在結案之前是否還可以提起這部分的反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較為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杰 105-03-13 14:18

跟女方因個性不合而離婚(她情緒不穩,吵架常破口大罵又摔東西)

她只要小孩其它一律不要,甚至挑明說一切贍養費跟其他費用都不要

因為她家做生意,且有多棟房產在收租金,且不斷逼我簽字離婚,問題來了:

 1.離婚後的探視時間,協議書上明明有寫的很清楚,週日上午11點至下午六點

 女方卻百般藉口,說要出門吃飯,等回來再通知我去看,甚至口氣很差,

 說願意讓我看已經是不錯了! 我如果不爽就去法院告

 請問我該怎麼辦?委任律師狀告法院?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

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

求我付扶養費,我是否也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你好:

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看不出來有記載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要行使要在離婚後2年內請求。就算對方不要求扶養費,未成年子女還是可以向你請求給付扶養費,每位子女每月可向你請求約1萬元。 要看口出惡言是何種狀況,是否符合公然情狀而構成公然侮辱,並造成你名譽之貶損或精神上之痛苦,若有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杰 105-03-13 14: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1.她有直接講明,不然你就去法院申請監護權改判呀! 這樣我的改判的贏面大嗎?

           感覺簽字後一切都看她心情如何要配合她,完全沒有照協議走

        2.所以我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那店面的營收可列入嗎?(她是負責人)

        3.她是有電話辱罵,你們全家都是神x病之類的話語,甚至到我家來大吵大鬧

          這些我皆有錄音

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會 ... (恕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3 16: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無法協議,建議可以聲請保護令

2、同時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離婚監護權探視權剩餘財產分配

3、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只要是雙方婚後財產都應該納入計算。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17:02

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若對方一再阻擾探視,可蒐集證據,請求改定監護權。若協議書沒寫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可於離婚起二年內請求,店面如果是結婚期間開設,則其離婚時價值也可計入婚後財產,但並不是計算其營業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3 18:23

您好,

 

1、因對方違反離婚協議,侵害您的探視小孩權利,是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監護權

 

2、如協議已載明放棄所有金錢之請求權,則您無法再請求婚姻財產分配

 

3、如果你們已經離婚,則對方口出惡言已沒有虐待的問題,如果是在公共場合,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3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蒐集由前妻擔任現在親權人有對小朋友發展不利情事之證據,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法院會先以調解方式進行,若協議不成,將會由社工進行訪視,已讓法院參考是否由您監護對子女為最佳利益。

 

如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或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3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蒐集由前妻擔任現在親權人有對小朋友發展不利情事之證據,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法院會先以調解方式進行,若協議不成,將會由社工進行訪視,已讓法院參考是否由您監護對子女為最佳利益。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15 11:57

您好:

1.由於您有簽那份同意書,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可能就無法請求,但是關於扶養費,法律有明文規定關於扶養費用,父母必須共同承擔,所以還是可以對您請求扶養費的部分。

2.若對方常阻撓你探視小孩,建議您蒐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3.對於辱罵這部分因為不清楚當時的情狀,只能說如果是公眾場合,不特定人可隨意進出 ,三人以上得共見共聞,對方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105-03-12 16:35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卷內聲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分配表錯誤。

你好:

先確定債權本金部分是否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利息是否已經罹於5年消滅時效,若有可主張時效抗辯,但農會應該會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規定,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若再審之訴依照主張開啟再審程序並判決勝訴,可向歸仁區農會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多受領之利息
105-04-04 18:38

你好:
很感謝你之前的回答,謝謝你提供寶貴的專業意見,我知道可能需要請律師,不過我想先聽聽你的意見及訴訟的方向,能否仍勉為其難請你在百忙中抽空分析給予意見,無任感激,我的疑惑如下:我講得更詳細一點,可能看起來有點囉嗦複雜,但比較接近真實,請耐心看完分析,十分感謝,
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借款期間2年自81.11.6日至83.11.6日止),且有連帶保證人,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1800萬,於82年因債務人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月21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借款期間2年自84.4.21日至86.4.21日止,故二筆借款期間並不連續)還前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不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以上開支付命令去執行主債務財產,我是102年該案的債權人,後來我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閱卷才發現的,請問:
1.債務人於82年間未繳利息,則此時農會於82年申請支付命令其內容記載於當時並無錯誤,這樣我們如何就支付命令有何錯誤而聲請再審理由?
2.我的疑問是: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民國83年間債務人向本人借600萬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連同他自籌的金錢,於83年至84年間陸續清償農會81年舊借款(此部分有必要時本人可以做證),當時清償後尚欠本金餘額600萬
(但該清償明細債務人稱:無保留紀錄亦無保留存摺,而農會在庭上亦稱:當時無電腦,所有紀錄都因搬家已經找不到了故無保存能夠證明,又債務人主張第一次已經還清了,第二次借據雖然也是寫1500萬但沒借那麼多,農會也無法提出證明81、84年前後二次借款的資金往來紀錄),而於84年間債務人向農會另立借據1500萬(連帶保證人同81年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清償前欠未償的600萬外沒有撥付任何資金,因此沒借那麼多而且81年借款還清了(此部分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是借新還舊,所以是新債清償),並且農會在102年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中庭訊時,承認81年舊借款已經本利都全部清償了,並且已經將81年的借據還給債務人了,而且前後利率約定不同,因此我們主張不是新債清償,法官問農會既然81年債務已經清償了,為何還拿來當執行名義時,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適用新債清償,因此他才沿用舊的支付命令執行新的債務,但農會在90年時聲請拍賣保證人財產時,請求的金額是:利息起算自86年間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但當時法院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誤按支付命令記載的:
利息起算自8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單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該次受償金額400餘萬,分配不足部分連利息等為2000餘萬,但該分配不足餘額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而102年農會拍賣主債務財產分配表製作,即本次分配表異議之訴,是沿用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來計算繼續分配的,所以也影響本次102年的分配表,我發現後在異議之訴庭訊中提出,但法官說他無法處理以前案件的錯誤,至於如何處理他無法在庭上教我,所以在此請教你的這些枝枝節節問題,如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如何更正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是針對支付命令分配表錯誤提起呢?理由依據為何?(註:當時是拍賣保證人財產,保證人因生重病不能視事後來就死了,繼承人也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提出異議),又農會自始至終都僅執行81年舊借款所做的支付命令,且有每四年更換債權憑證,但從未對84年新債務做任何法律動作,亦未作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如果推翻81年借款,又不符合新債清償時,其84年債務應已經超過時效(農會以81年借據聲請債權,而未對84年債務聲請,但抵押權還在應如何看待?)。又92年間保證人死亡繼承人還要給付保證的借款期間以外及死亡後所生的利息違約金嗎?
3.我聽說再審成功率不高,而且本件訴訟費那麼多,如果我們先寫個狀紙,聲請更正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明顯的法院利息及利率計算內容疏失錯誤(不按債權聲請的執行內容分配),如我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更正可否?
(90年分配債務人是保證人,我不是當事人,但該分配表影響102年分配表所以我是否能以利害關係人聲請?
)如不行我應再協調保證人繼承人出面或主債務人也可以出面聲請?
4. 如不獲更正時則繳裁判費,並以確認債權不存在提告(包括利息利率多算及執行名義錯誤並已經清償),這樣提告時效應還未過期(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還有我是否具備提告的資格?如不適格我要協調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繼承人出來提告?如獲勝訴是否102年分配表農會就不應受分配,連保證人清償分配款都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5.農會主張新債清償,我應如何答辯?
6.如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債權人應先請求履行新債務,必須新債務未獲履行,始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本件如主張對造人並未先請求履行新債務,應不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是否可行?
7.如上揭法律關係不洽當時,應如何做比較可行?
相關文書證物如附件供參

Amy-Tai 105-03-11 16:28
阿公&阿嬤留下土地,約有一分多,古厝佔地約一半面積,有四房的三合院(二伯、小叔、阿公&阿嬤房間及我爸這一房)。父親有七個兄弟姊妹,在四年前我爸爸那輩的長輩都相繼去逝了。所以,我去了地政查了繼承資料,已落在我們這輩眾子女身上,或已變賣外人的名下,七份的繼承權擴大到兩三倍。而我爸這房,在三十年前,受不了兄弟的爭吵及欺壓,搬離那裡的古厝過生活,但我們的房子的餐具及古董家具,也被親友偷偷搬走(因少往舊家跑)。舊家全部的使用空間,被二伯母那房佔據居住。目前,我母親有在那空地種一些菜蔬,及我弟想把舊家翻修,做其他用途,但二房挑撥大房(已獨得另一更舊祖產了)聯合阻擋我們建,除非我們的房子全部拆掉,重新分配。我們的房子還很堅固,不需浪費,把它拆了。想要問以下的問題: 1.>小嬸已搬離那裡,也把古厝周圍五分田產+古厝1/7所有權賣給外人了,若我們儘快做繼承分配的話,需用何種方式最方便? (1)有意想把小叔的祖產買回,再重新分配? (2)真正使用的只有兩房,但二伯母那房的建地已超過1/7的面積了,這樣的話要如何分配比較好? (3)難聯絡那外人,若要辦這些繼承作業的話,可以透過何種方式找到聯絡人? (4)我想把6/7份的地買下,要依據何種行情購買? 2.>放著不管,會不會被政府收回呢? 3.>若是,我房這邊擅自翻修舊房、做農產加工用途的話,以後會遇到甚麼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22:21

還沒分割的部分,可先協議分割,不行再考慮裁判分割。已分割部分,若要進行交易,則應進行協商,無法強求。

Amy-Tai 105-03-11 23:4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還沒分割的部分,可先協議分割,不行再考慮裁判分割。已分割部分,若要進行交易,則應進行協商,無法 ... (恕刪)

律師平安;

1.>若協議分割的話,先要準備甚麼資料?

2.>裁判分割又需要哪些資料,程序等?

Amy-Tai 105-03-10 19:16

阿公&阿嬤留下土地,約有一分多,古厝佔地約一半面積,有四房的三合院(二伯、小叔、阿公&阿嬤房間及我爸這一房)。父親有七個兄弟姊妹,在四年前我爸爸那輩的長輩都相繼去逝了。所以,我去了地政查了繼承資料,已落在我們這輩眾子女身上,或已變賣外人的名下,七份的繼承權擴大到兩三倍。而我爸這房,在三十年前,受不了兄弟的爭吵及欺壓,搬離那裡的古厝過生活,但我們的房子的餐具及古董家具,也被親友偷偷搬走(因少往舊家跑)。舊家全部的使用空間,被二伯母那房佔據居住。目前,我母親有在那空地種一些菜蔬,及我弟想把舊家翻修,做其他用途,但二房挑撥大房(已獨得另一更舊祖產了)聯合阻擋我們建,除非我們的房子全部拆掉,重新分配。我們的房子還很堅固,不需浪費,把它拆了。想要問以下的問題:

1.>小嬸已搬離那裡,也把古厝周圍五分田產+古厝1/7所有權賣給外人了,若我們儘快做繼承分配的話,需用何種方式最方便?

(1)有意想把小叔的祖產買回,再重新分配

(2)真正使用的只有兩房,但二伯母那房的建地已超過1/7的面積了,這樣的話要如何分配比較好?

(3)難聯絡那外人,若要辦這些繼承作業的話,可以透過何種方式找到聯絡人?

(4)我想把6/7份的地買下,要依據何種行情購買?

2.>放著不管,會不會被政府收回呢?

3.>若是,我房這邊擅自翻修舊房、做農產加工用途的話,以後會遇到甚麼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遺產分割去主張,以解決您們間之紛爭,把土地劃分清楚,大家在使用也較無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10 23:57

您好!

如果都還未進行遺產分割,因已經過多次繼承關係,應先列出各次繼承系統表,蒐集動產歷年異動紀錄,再找律師協助處理。如果無法找出全部繼承人,則必定需經過法院程序才能完全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ris 105-03-10 11:27

律師好 有一份轉讓承諾書內容如下 本人王曉明因向陳小美借貸, 為保證如期清償, 茲承諾遵守下列行為 1. 本人於本承諾書立書前向陳小美借貸款項, 承諾必於民國105年4月2日清償. 2. 未於上開日期清償者, 本人所持有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400股,每股金額1000元整,情願轉讓予陳小美, 絕無異議. 3. 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分配財產時,若無法完全償付第一條上開之本息時, 本人王曉明同意對於本人繼承王明宏及王惠美所遺之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18股,每股金額1000元整, 再轉讓予 陳小美過戶, 其所需之證卷交易稅由本人負責繳納,絕無異議. 本人承諾格尊上開事情,絕無異議, 恐空口為憑, 特立承諾. 我的問題有4點. 1.如果分配財產時,若無法完全償付第一條上開之本息時,陳小美有這個承諾書寫的第三點是不是就可以私自去過戶518股到他的身上, 或是必須還要徵得王曉明的同意蓋章寫轉讓授權書才行呢? 2. 如果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分配財產時是足夠償付第一條上開知本息時, 那麼是不是陳小美就不能私自去把518股過戶到她身上. 3. 怎麼認定? 何時認定到底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分配財產時是否足夠償還第一條上開知本息或不足夠償還? 是不是應該在開源公司完全清算分配結束後確認不夠償還, 才能去過戶呢? 還是他們隨時可以去過戶這518股呢? 4. 這承諾書只有王曉明的蓋章沒本人簽名有法律效果嗎? 麻煩謝律師指點.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蓋章與簽名有同一效力,所以該契約應仍屬有效,而契約解釋應視當時訂約情形而定,所以本件契約不明之處,最後若由法院來判斷,則應先看當時的意思到底如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若對方不願意履行契約,你必須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契約,確定後再以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執行。未經登記名義人同意,公司不會配合辦理股票過戶。 是的,條件未成就。 以開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分配財產時,若無法完全償付第一條上開之本息,為生效條件,至於是否能夠償付要進行清算才會知道。此部分會有問題,既然公司都已經開始清算,雖然依經濟部八七、三、九商八七二0三五四一號函釋可以辦理過戶,但是否有實益?過戶程序如上訴,如不願意配合辦理,要以訴訟方式及聲請強制執行方式辦理。 只要是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若是本人蓋章依民法第3條第2項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沈恆 (沈律師) 105-03-10 13:04

蓋章就有效,但條件成就後,還需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才可強制執行。另外,本契約書漏洞甚多,若還有機會補救,建議找律師協助重擬契約

hsiuchi 105-03-10 01:52

 如果公司不願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資遣費 以要將所有員工分配到其他跟原本工作內容不相關的工作以及上班時間無法配合 薪水落差很大的工作單位 請問一定要接受公司調度嗎?不接受的只能離職嗎? 

大塊 105-03-09 18:33

您好~

請問先生收入不穩定,不繳房貸,沒有扶養子女,不願意協商離婚,霸著房產不願意離開,如果太太搬出去住,2年後可否訴請離婚?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是判離後才來談嗎?懇請指教~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一定要分居為事由,若現行行為已有達難以維持婚姻的話,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而監護權及婚後財產分配,均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9 2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只有分居之原因,可能不太夠;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問題,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您可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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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9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只有分居之原因,可能不太夠;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問題,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您可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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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3-09 23:55

 想離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應該蒐集符合民法第1052條事由的證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訴訟前如果貿然搬離住處,可能被認為有過失,在離婚訴訟中反而陷於不利地位。

wupe 105-03-09 17:00

甲(妻子已過世,有一兒一女)生前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1500萬遺產中1000萬給兒子500萬捐給某社團,請教甲過世後分配遺產時:

(1)    女兒可爭取1000萬之特留分(1/4)

(2)    女兒可爭取500萬之特留分(1/4)

(3)    女兒可爭取全部1500萬之特留分(1/4)

(4)    女兒完全不可爭取

煩請解惑,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9 17:19

特留分要先受保障,應該是1500x1/2x1/2=375,換句話說,女兒最少可拿375萬,這是受保障的。

小禮 105-03-09 08:07
爺爺有4個子女 由於如何分配沒有共識遲未辦理過戶(已超過5年) 當初將完稅證明交由代書辦理財產繼承一事(姑姑委託代書) 後來姑姑不願辦理也不願出面,代書只認申請人,不得將資料再給其他人 請問 這種情況如何解套讓繼承順利。如果要平均共同繼承如何解套
沈恆 (沈律師) 105-03-09 08:38

您好!

如果有任一繼承人不願出面協議處理,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在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前要留下協議分割不成的證據

二、可以考慮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進行訴訟

三、都是親人,可以談要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閣下應先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對造配合分割,如經協議不成即可遞狀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如需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小五 105-03-08 14:52

本人想預立以後名下財產分配,該份遺書需經過法院公證,才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8 15: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形式上,可以自書、公證、代筆、口授、密封。

2、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律規定。

3、建議可以由律師協助或是請公證人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15:11

您好!

遺囑有五種方式,需符合各自要件才有效,可參照民法第1189條以下,其中只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二種方式需經公證,其他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三種方式不需公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遺囑方式有很多種

但是為避免爭議

建議用公證方式的最能夠避免之後有爭議問題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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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勇 105-03-07 20:59

想詢問一下,因家中爺爺過世

想詢問一下,奶奶是否有1/2的財產繼承權,如果奶奶放棄繼承

那爺爺的兒女有一長男,三個女兒

如果今天談不攏繼承問題,如果走上法院,請問以下項目是否可以作為比例分配多寡的訴求,還是基本上都是變成平分呢?

1.爺爺奶奶皆由我爸媽撫養,女兒部分就是偶爾回家看看父母親

2.爺爺生病時,皆由我母親、家人照護,連洗澡、去醫院看病等等都是

3.爺爺當初有在附近鄰居等等說明會給女兒甚麼,但是沒有實質效益

但是某一個女兒的老公聽到人家說過。

 

再麻煩協助,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7 21:07

您好,真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除非是繼承權喪失或是有遺囑,否則就是一起平均繼承

2、程序上,倘若可以協議就以協議書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則僅能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應繼分是平均,跟生前有無扶養或照顧無關,不過子女中有未盡扶養義務時,其他有扶養子女可向之請求應付部分扶養費而未付的代墊不當得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07 22:59

奶奶的應繼分並不是二分之一,奶奶的應繼分與其他子女相同,全部平均分配遺產。但奶奶可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阿勇 105-03-25 20:49

感謝各位律師耐心回復!謝謝

台中良 105-03-06 19:0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有個很複雜的遺產問題要處理。事情是這樣的...

我爸爸前沒多久去世了,他生平前後取了5個老婆,第一任老婆在孩子出生前就離開我爸,隔了三年才辦理離婚。我媽是第二任老婆,生了三個小孩,第三任老婆是大陸籍,沒小孩離婚。第四任老婆也是大陸籍,不過癌症去世了,沒小孩。第五任老婆是大陸籍去年104年7月22日來台灣登記結婚。我爸今年105年2月22日去世。

我爸沒遺囑土地房子現金都沒分配

請問我爸現任大陸籍老婆,一直要求2百萬現金,動產土地他都要,那我要怎麼處理。

第一任老婆的小孩他如果有繼承權,我要怎麼找他?

我爬文有看到直接走法院,請法官分配,這個方法會比較好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19:40

歷任婚姻所生的小孩及現任配偶是繼承人,如果沒有經過所有繼承人的同意簽名,不能擅自分配遺產,應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解決。

你好: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2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3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無遺產分割協議,無法擅自處分遺產,父親現任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辦理,若無法聯絡到全體繼承人,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訴請分割遺產,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6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權人可先辦理繼承,就所有遺產公同共有,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其餘人之請求,可完全無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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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任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因為結婚時間短暫,所以應沒有什麼可以主張,接下來即可繼承之問題,該配偶的繼承分應與您們子女依比例平均分配,若無法聯絡到人,則只能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7 11:07

您好:

其實本案並不如您想像中複雜,首先,目前的法定繼承人就是您父親的現任配偶,及其他您父親所生之子女。但被繼承人一死亡繼承即開始,且系爭遺產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在尚未分割之前,除非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並沒有處分之權限,故您無須理會您父親現任配偶之要求。您可直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在分割訴訟中再去計算數額,如第一任老婆之小孩並不清楚其住居地,可請求法院函查。
另如上之徐律師所述,因大陸地區人士繼承台灣地區之遺產有200萬之數額限制,且是動產動產一併計算,故可在分割訴訟中主張現任配偶頂多就是200萬之價額。
建議您可委任律師處理此事,有詳細問題亦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本所詢問。 

馬克 105-03-06 14:11
你好: 我限定繼承了一棵房子,申報的遺產總額是130萬(即公告現值)。在債權催告期間,得知了繼承債務共有121萬,目前巳清償了61萬。由於繼承房子條件不太好,雖掛出140萬萬售價仍無法賣出(考慮還要扣除一些代書過戶等相關成本,實拿可能只有130萬左右)。由於迄今尚有一半債務清償,也巳到陳報法院債務清償情形時限,且亦無餘力再拿出現金清償。想請問,如果房子將來被強制執行拍賣,拍賣後金額反而比當初繼承遺產申報價值還低,例如是100萬,那麼,剩餘可分配財產是否為40萬(即扣除之前巳清償的60萬)?那些剩餘債權債權可否主張從我個人固有的財產求償不足的20萬部分?或是,法院會以當初申報的遺產總值130萬來裁定債務應負擔的範圍,不管繼承房子被拍賣後或轉賣後的價值所得認定? 因為房子一直賣不出去,一直再考慮是否要去借款債務先還再慢慢等房子賣出,又怕房子實際價值可能根本低於債務總額,若全還清了,那當初聲請限定繼承就沒意義了。 所以想請各位熱心的大律師指點迷津。感恩!

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17:09

您好,

 

若當時錯估房屋價值,您實際繼承遺產並沒有超過負債,可向法院請求確認超出房屋價值之債務不存在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1:48

您負責的範圍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應謹慎處理,以免喪失有限責任的利益,且如果不只有一位債權人,就不應該先償還部分債務

Jack藍 105-03-04 11:11
事情是這樣的,1年多前,我繼父因老人痴呆症到了末期,已經完全失智,但他名下仍有財產分配,因為繼父並非親生,只是名義上的身份,所以財產無法繼承予我及姊姊和弟弟,只能轉移給媽媽的名下,當時找來了代書幫忙,代書建議要找媽媽代簽父親的名字,媽媽推託不肯簽,於是叫弟弟簽,又因為對法律的不熟悉就幫忙簽了,事後媽媽將一部分財產送贈予我,當時姐姐不在台灣,事後為了此事多次爭吵,認為分產不公,日前媽媽相繼過世了,餘下部分遺產,姊姊為搶奪財產,提出當年的偽造文書一事要脅我們,如果不將財產給她就要去法院提告,請問此事會對弟弟造成什麼樣的刑罰?因為弟弟並非自願,是不得已的情況下做出的偽造文書,且事後對弟弟完全沒有任何的利益,就算上了庭,會不會輕判或不起訴呢?此事造成我們很大的困擾,真的不知所措,請網上的各位律師大大們幫忙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4 11:49

若認罪且無前科的話,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是起訴後獲得緩刑機會。

你好:

繼父因老人痴呆症已無行為能力,應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幫忙管理財產維護權益。 弟弟明知繼父無行為能力未經授權擅自偽造繼父簽名,構成偽造文書罪、行駛偽造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媽媽以及你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可以認罪並向檢察官、法官求情,從輕處理。 民事上繼父可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財產登記回自己名下或請求返還,你們均是惡意,無法主張善意受讓。

代簽名部分確實構成偽造為書,不過可以在偵查階段爭取緩起訴,也可在審判階段爭取緩刑,另外妳姊姊以提告偽造文書換取交付財產,有構成刑事強制罪的問題,亦可以此反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4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姊姊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須提出證據證明非父親所親簽,且為弟弟所簽名,若無明確證據,可考慮否認犯罪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那個可能的方向。

二、第一個方向是否認犯罪。如果要否認的話建議連私底下都否認。如果私下承認被錄到音,你在法庭上否認作用也不大。

三、第二個方向是承認犯罪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四、如果爭取緩刑成功的話,判決主文我查一個給你參考:

「林○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偽造之頂○五金工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壹份上偽造之「林○發」署押、印文各壹枚、「林○○玉」署押壹枚,未扣案偽造「林○發」印章壹枚;均沒收。」。

五、不要過於擔心。但對方可能一直在錄音

六、如果大家談好了要和解也可以,但是談和解的時候用詞要特別注意,有的人是假和解真搜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乖 105-03-02 16:35

先生因外遇自將房屋贈與給我, 我想知道離婚時他可以主張房屋剩餘財產分配嗎?

你好: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先生既然將房地贈與給你,就不會列入婚後財產,若將來先生依夫妻剩餘殘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列入可加以抗辯。 比較有可能的情形是先生會以意思表示被脅迫撤銷意思表示或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周志吉 (周律師) 105-03-02 16:57

依  台端文中所述事實,台端可以主張該房屋為無償取得之財產,以排除剩餘財產之計算標的,如有其他疑義,尚請不吝來電指教。

順祝日安!

沈恆 (沈律師) 105-03-02 17:17

您好!

對方既然贈與過戶給您,就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因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夫妻婚後財產計算,將來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不可包含此贈與房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玉 105-03-02 15:44

律師您好

先夫前一段婚姻離婚協議內容是女兒監護歸女方,自付扶養、教育費、撫育費...等且不得向男方要任何費用並寫明違約金。後來前妻再婚來要女兒費用,一直到先夫住院往生前都有匯款及繳交女兒全部的學雜費。

先夫住院期間有"口述錄音"財產全歸我,女兒部份由我分配,現場還有二位見証人。口述部份是否需公証才有法律效力?

依這張離婚協議書內容對我有何保障?對方一直打電話來討錢!

 針對先夫先前付款的部份是否可部分追回?(有聽同事說子女教育費不可超過收入1/3,女兒國中唸私校以當時先夫財力付得很吃緊)

如何做對我比較有保障(2小孩唸國小)?

你好: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口授遺囑若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之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遺囑無效。此時回歸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由配偶(你)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之子女)繼承,應繼分依繼承人平均分配離婚協議書只約定配偶不得請求,未約定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就算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你先生對前妻所生子女之給付,屬於履行扶養義務,無法請求返還。 可依法繼承遺產,並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是否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目前不明,你先生是在立遺囑或只是單純贈與也不清楚,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3-02 17:12

您好!

口授遺囑要件嚴格,雖然不需公證,但應符合民法第1195條要件,且無第1196條失效的情形,依您所述初步研判,有可能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如果遺囑無效,則應由兩任婚姻的所有子女及現任配偶共同繼承,平均分配遺產。 已付的學雜費無法追回。但先生死後,對方也已無法再討學雜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ejanq 105-02-28 22:19

您好!

因爺爺意外死亡未立遺囑,往生後由大伯及三伯分配財產,在兄弟無意見下完成了遺產分配。但之後在某次聚餐後,我爸酒醉的狀態下,大伯及叔叔以代書弄錯的理由,要求我爸簽內約將我爸的一塊土地給叔叔,大伯當證人,而我爸也簽了。這內約有法律效應嗎?叔叔說我爸再不把土地轉給他,他要採取法律途徑,請問他能告我爸怎樣?感謝您撥冗答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8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有證據可證明當時簽約時為酒醉之情形下所簽,可拒絕對方之要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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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8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有證據可證明當時簽約時為酒醉之情形下所簽,可拒絕對方之要求,目前若已知大伯與叔叔可能將對父親提告,父親應盡量避免與對方接觸。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開始安排規劃父親名下之所有財產,做好訴訟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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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您父親係屬酒醉無意識狀態下簽署契約,而主張該契約無效,或主張撤銷贈與,要視起訴者如何主張而定。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1 11:18

您好:

首先,只要有明確證據證明當時您父親確實已因酒醉而係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則該契約即無效,屆時如您叔叔確實提起訴訟,可以此向法院抗辯。另亦可視當時簽約內容究係為何而定,如果是單純地贈與契約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因此即便契約有效,在尚未移轉系爭土地前,皆可主張撤銷

Tom 105-02-28 14:07

共同持份房屋離婚協議書應該無條件轉移,離婚後繳交多期二分之一地價稅可否要求增值分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8 15:00

您好,

 

應視您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如何約定來判斷,若無特別約定,您僅能向對方請求代墊之地價稅金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8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協議書無特別約定,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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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8 2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協議書無特別約定,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unk 105-02-27 23:39

律師們好:

請教幾個合夥問題

合夥人:甲(本人)、乙、丙(負責人)

案內相關人:丁(B企業社登記之負責人)、戊(C公司登記之負責人)

公司名稱:A咖啡廳(合夥時簽定公司名稱)、B企業社(合約簽訂地址所登記公司)、C公司(負責人說我們是合夥這間)

股份:甲20%、乙:20%、丙60%

合約上說明:

1.增資、減資、股權轉移須全體合夥人同意

2.由丙擔任負責人,代表處理內外事務

3.負責人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股東會議,會議提案須由股東三人同意視為通過

4.營業結算每季一次,並結算盈餘分配

 

案情:

一、我於102年2月和朋友合夥(甲、乙、丙)頂別人咖啡廳,合約簽"A咖啡廳","丙"卻說我們合夥公司名稱為"C公司",我去查合約公司地址營業登記,卻是"B企業社"......請問這樣算不算"詐欺"。

二、合夥之後,"丙"未依合約每三個月召開股東會議,且未向股東報告頂店所含相關器具......請問這樣算不算"背信"(合約3)。

三、經營一年半後,"丙"用簡單名目(沒有細項)向股東報告這一年半營運虧損N萬元,並說虧損這段期間都是"丙"自己掏錢出來補虧損(在這之前均未提及公司虧損狀況)......請問這樣算"背信"?"詐欺"?還是???。

四、最近股東開會,決定將店盤出,"丙"卻要求股東先將公司之前虧損補足才能盤店.....請問這樣合法嗎?

五、股東會決定店若於Z時仍未盤出,則關店結束營業,"丙"要求若結束營業,則將店內器具作為營業期間虧損之補償.....請問這樣算合法嗎?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給予解答

你好:

不構成詐欺,頂多是未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民事糾紛,可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 未履行報告義務跟是否背信不能等同視之,背信有其構成要件,客觀上要為他人(合夥事業)處理事務,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合夥財產,主觀上要有背信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或損害合夥事業之利益之意圖,目前資訊不足看不出來丙是否有此情形,或單純未履行報告義務而已。 如上述,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可以要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冊,先要求丙配合調查,看有無違法情形,才有辦法判斷。 要先釐清丙是否真的有代墊費用,若有,而真的有虧損情形,要依照出資額比例去分配損益(20%、20%、60%),丙要負擔60%之虧損。 若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解散合夥並進行清算清算要先清償合夥債務,有剩餘才會返還合夥人,先釐清合夥財產合夥債務之數額,才有辦法正確回答,若未查明前以口頭方式抵債,根本不清不楚。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8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可考慮對對方錄音蒐證,蒐集證據後,再考慮提出民事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8 2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可考慮對對方錄音蒐證,蒐集證據後,再考慮提出民事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狗哥 105-02-26 03:26

我大哥在94年就離出走,當時有欠卡債,我母親於99年往生,我們也在99年時去警察局報我大哥失蹤,我母親名下有棟房子,到104年我們兄都沒有辦繼承(因為大哥失蹤),104年有間資產管理公司,查到我母親過世,我們有棟房子,我大哥的戶籍也在這間房子,幫我們向法院申請了繼承,之後繳了罰款後,現在另一間銀行發現我大哥有動產,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院有寄信給我們,要我們寫答辯狀,其內容為:(內容白話填寫)
1.我大哥有欠原告銀行金額xxxxxx元,有無爭執?
2.我們兄弟因繼承而取得並登記為共同有,有無爭執?
3.我大哥得依民法329,330條主張分割共有物以資換價清嘗欠銀行的錢,卻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權利,原告自得代位行使,有無爭執?
4.原告主張房子共有人為三人,分配不易,應以變價分割適當,如部份分割有困難,得酌定我大哥應受補償金額,由原告受領之,有無爭執?
5.對原告如有爭執且拒絕時,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因為我大哥失蹤,也已經報案了,這樣銀行還可以行使變價分割嗎?要補償金額,我們也拿不出來這麼多錢........

有關答辯狀,我們需要怎麼寫或是要怎麼處理才能保住房子,讓銀行等到我大哥找到後,再看我大哥要怎麼處理他的卡債,畢竟人還在,只是不見,不能這樣就把房子拍賣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6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銀行起訴的法律關係是合理的,針對此一債務,因為您的兄長拒絕出面處理,所以銀行可以行使代位權。

2、但是還是可以針對債務關係、繼承關係著手,釐清債務有多少,您的兄長是否有繼承權等,以判斷是否機會將影響降到最低,不過如果最終的目的是保住房子的話,變價分割補償可能是難免的。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小呆 105-02-24 10:17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夫妻財產問題如何分配離婚後又如何分配?不勝感謝。

您好,夫妻離婚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以「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作為標的去比較雙方財產之差額,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兩方差額的一半。 如有任何疑問,可預約來所諮詢,謝謝

一、這個網站王律師這麼多,你講王律師怎麼會知道是那一個呢…(不過顯然我是姓楊…笑)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是只有離婚會發生,在合意改定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或是經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或是夫妻一方死亡,都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三、原則上是婚後有償取得財產較多的一方要給付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少的一方差額的半數。接下來就是怎麼算剩餘財產的問題了。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是一個債權的觀念,並不是說告贏了對方的錢就直接進你口袋,或是你的錢直接進對方口袋。為了避免對方脫產,這邊通常要請求的一方會搭配假扣押程序,這部分要一併研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係因配偶一方死亡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2)、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3)、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尚有不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三、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宏章 105-02-24 09:56
您好,我對一位老人家感到不平,希望可以藉由你們的專業來幫幫我。 老人家(女的)的丈夫身故了,只留下一棟房子給她居住,而老人家的公婆也過世很久,名下又沒有子女,但這棟房子卻仍然有貸款,因老人家無法繼承房屋,因丈夫之兄弟姊妹與老人家關係非融洽,故對銀行而言就沒有債務人的存在,因此銀行提出法拍此屋以清償債務法拍程序已經告一段落,因拍賣金額扣除債務,還有一些些餘額,接下來就是餘額分配的程序,依規定,老人家必須跟丈夫的兄弟姊妹實施餘額分配,按【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函】內容主旨說明,應於18日14:30攜帶相關文件及物品,至指定地點實施餘額分配,但因有一位債務人未到場,故沒有進行分配,但19日中午左右突然接獲另一債務人通知說要去法院進行分配,老人家隨即匆匆忙忙地做著計程車至法院。 但是分配的結果卻不如預期,因為院方某人是(我不知道是誰)將餘額以平分方式處理,照理說,配偶應繼分不是1/2嗎?為何被分配成1/6。 老人家已經70有4了,國小畢業的她會懂嗎 !!! 即使當下院方人士問,對這樣的分配是否有問題,我想老人家也不知如何回答(因為她根本就不知道她應該分多少),只能含著淚水跟其他人一樣點頭或是回答沒問題,但我真的替她感到抱不平。 想請問,是否可以提出異議,讓院方可以重新分配,好讓老人家得到她該得到的金額好安詳晚年?如果可以應該怎麼做呢?我一個外人是否可以協助辦理?煩請盡速以Mail或來電回覆我,造成您的不便,還請見諒!
wood 105-02-24 09:26
已經與建商簽定合建契約(我出地),契約載明分配給我的房屋起造人是我,現在房屋大致完工,建商要求過戶土地才發現房屋起造人是建商不是我,想問: 建商違約該如何處置? 房屋起造人變成建商,所有權是建商的嗎?過戶? 建商可不可以賣給別人?(土地權是我的) 有哪位律師可以聯繫? 謝謝

你好:

房屋已興建完成並辦理保存登記在建商名下,就要求建商履行合建契約,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你名下,同時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建商。 是否構成違約要看到合建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齊軒 105-02-23 22:54

各位律師你們好

小弟因前陣子外婆過世之後.家裡大人一直在吵遺產部份
外婆總共有三個小孩

1.大舅2.我媽 3小舅
我媽是排行中間的但我大舅跑去跟我小舅說.遺產部份我媽屬於嫁出去的不是本家的不能分!!
請問一下律師
遺產部份不因該是一人一份平均分配嗎??
詳麻煩各位律師給小弟我解答解答
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外公先過世,外婆的3為子女(大舅、媽媽、小舅)就是繼承人,不會因為男女而有差異。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繼承時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所以每個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大舅、小舅無法擅自處分遺產。 若大舅、小舅否認媽媽是繼承人,並侵奪遺產,會侵害媽媽之繼承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請求回復。 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3 23:52

您好,

 

如外公已去世,則外婆之遺產應由其子女均分,縱使女生已出嫁亦不影響其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24 01:36

法律規定,不分男女,也不論是否嫁娶,所有子女都有相同的繼承權,如果舅舅們不交出遺產平均分配,可向法院提告由法官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