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是連帶保證人
你本身也有清償義務
所以這不算是贈與稅內容
可以參考相關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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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親過世(心肌梗塞-猝死),名下留下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定存單.
2.其他, 則以其中二名子女的名義為定存單的所有人.(贈與或借名有爭議!!)
3.另名其他子女二人, 有向母親借錢?(約2~3 百萬, 只是私底下給他們,沒匯款證明)
請問:
1.這二人名下的定存單, 可以算是遺產嗎?..可以強制要求他們拿出來分配嗎? 要如何要求他們去提領?若他們則主張,是母親生前贈與(因此有了爭執..).
2.另外, 借款部分, 是否一併計入遺產?沒憑證如何要求計入?
3.若有爭議, 無法解決, 不動產部分已登記完畢,可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嗎?
4.定存單...是借名或贈與之爭議, 可一併請求法院裁判?
謝謝

各位律師們您好:
我先生不想被控制人生大事,去年底被我婆婆恫嚇後逃出家門跟我一起住,因為婆婆隨即到我公司及派議員助理到我住所騷擾,為保護我我先生決定先帶我去登記結婚。
而我婆婆今年初也跟他人結婚,後主張她是借名登記,要求我先生把2007年所贈與給他的房子返還給她。
因為被母親告,我先生才返回細查,才發現將近3年前,我婆婆跟我先生說要增貸投資,跟他要了房契以及個人存摺,增貸撥款當天就把錢匯出拿走。後來證實是拿給這位跟她登記結婚的男子買房。
但該間房子除了2007年的頭期款是由我婆婆名下出,後來的利息、房貸及水電瓦斯、管理費、房屋稅等等都是我先生在管理及繳納(同時是以他的帳號做繳納),這些年房契等等也都是他在保管。
我先生在家裡公司上班,薪水夠支付利息,但我婆婆每年固定有匯款220萬給我先生(為了避開贈與稅),該間房屋平常為共同使用,隔壁另外兩戶則是打通成一戶,是我婆婆個人名下。
今天第五次出庭,法官有問雙方還有要補充的嗎?
再次問我先生是借名登記嗎?我先生說不是;
再次問我婆婆是借名登記嗎?婆婆說是。
當庭表示下個月會做出判決。
無論結果如何,勢必都要走到二審,我婆婆身邊的人意謀不軌,曾說過他前一段婚姻是訴請離婚(前妻有躁鬱症),現在婆婆只聽他的話,更視我們為仇人。
請各位大大們不吝給我們一些意見,是否需要注意一些甚麼?真的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依題意因二次贈與之贈與人不同,故無合併計算贈與額或減除已繳贈與稅額之問題,仍須納稅。但同居人把土地再贈與給自己親生未成年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100萬元範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22條規定,每年有220萬元之免稅額度。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題意中之同居人死亡後,其子女為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土地如已事前贈與,則不在遺產範圍。但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立法理由敘明:「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 」,故如果有上開情形,該受贈土地仍會納入遺產用來清償同居人之債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各位好,有關於扶養義務一事想請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情形:A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有幾位兄弟姐妹。無精神、肢體障礙,生活可自理。無工作收入,但有存款、不動產(房貸已繳清)
問題:
1、請問A這樣的條件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扶養他嗎?
2、若A將名下存款與不動產過戶(或贈與)給任一兄弟姐妹或任一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扶養A的義務就轉由該受贈人負責,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不必扶養?
3、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收入、無存款,是否就可以不用扶養A?若可以不用扶養,該兄弟姐妹的另一伴和子女要代而盡扶養責任嗎?
5、請問扶養意味著必須要住在一起嗎?是否只能匯生活費給A就好?另,要如何評估生活費該給多少?
最近為此非常苦惱,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大家。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舉例來說,如果只有一個孩子,父母每年各贈與220萬,加起來一年可以有440萬元的額度。如果家族資產實在太多,光是靠父母贈與還不夠,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加入每年各贈與孫子220萬的行列(220萬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如果你有2個以上的孩子,220萬是贈與上限,可以選擇平均或單獨贈與其中一名子女的方式)。此外當孩子結婚時,子女也可以享有父母各贈與100萬元的「婚嫁贈與免稅額」。 你的問題一,只要你母親過戶房子價值在220萬元以內(可採每年分次贈與持分之方式),就不會被課贈與稅;你的問題二,你伯父今年轉帳220萬給你,已達到年度免稅額上限,如果今年再轉帳給你母親220萬,將課徵10%贈與稅。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房屋所有權人,非經您同意,母親無法擅自過戶您之不動產,除非母親主張為借名登記,並提出相關事證,惟您亦可加以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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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有個關於口頭承諾贈與的問題想請教您們
父母近年新買房,親戚當時有自願資助幾百萬做為部份購屋頭期款,並由親戚本人把錢匯至父母帳戶。(據我了解父母當時並沒有繳贈與稅)
但因近來與親戚交惡,關係越來越差,再加上這不是一筆小錢,所以我非常擔心親戚會反悔,藉機反咬我們「借錢不還」(父母當時並未簽借據)。
想請問:
1.在親戚承諾贈與時沒有錄音或簽署任何紙本文件,雖有其他親戚在場,但因關係決裂在場親戚恐不願作證(或作偽證),這樣我該如何證明這筆錢是親戚親自贈與的而不是借給我們的呢?
2.若我父母主動繳贈與稅,就可以不用擔心被強迫要回這筆錢嗎?
3.若2的方法行不通,是否有其他辦法可以自保?
因家裡經濟狀況真的很困難,若親戚如此狠心要求歸還我們根本拿不出這筆錢…
還請各位幫忙,謝謝各位。

你好:
贈與契約是諾成契約,無須以書面為之,口頭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即可成立。 匯款之原因多端,起訴的原告如果主張是因為消費借貸契約(借款),要先就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能證明才由被告提出反證推翻,若原告無法舉證證明有借貸關係存在,無法請求返還。你可以傳喚知情的人出庭作證,證明是贈與而非借貸。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必須具備上開事由才可以撤銷贈與,若無上開情形就不用擔心。 贈與稅稅捐固然可以當作佐證,但法院不一定會受你繳納稅捐之行為拘束,你還是要提出具體證據說明。
媽媽在八月多的時候被女兒騙去贈與. 且私自帶到有律師的地方簽了過戶.
但是之前就有恐嚇過房屋不給她就要殺她. 這部分我可以當證人.
且簽過戶時媽媽說當時她事先也恐嚇過她逼他要簽贈與因為媽媽不瞭解她帶她去簽的是什麼?媽媽說事先有恐嚇她也欺騙媽媽用途
再來原本的權狀是在我們家. 也就是說沒有權狀也無法贈與但是女兒拿她印鑑證明辦理權狀遺失還有騙她給他簽名. 再拿新的權狀跟印鑑證明去辦理贈與但是權狀根本沒有遺失這我也可以作證辦權狀遺失時是在接近七月底 而辦理贈與時是在八月中還有權狀報失要公告一個月且會寄通知到家裡但是都沒有.
辦理權狀遺失或贈與簽的文件都是騙我媽沒有跟他說是幹麼的?媽媽基於相信女兒應該不會騙她媽媽說她都是被恐嚇簽的 事實上有其他恐嚇威脅我曾見證過只是都忍耐因為是女兒現在媽媽要拿回房屋該怎麼辦?贈與房屋該怎麼撤銷?媽媽現在痛苦難過我也難過 哪些法條能給予幫助
急需幫助

媽媽在八月多的時候被女兒騙去贈與. 且帶到有律師的地方簽了.
但是之前就有恐嚇過房屋不給她就要殺她. 這我可以當證人
媽媽說當時她也恐嚇過她逼他要簽贈與
因為媽媽不瞭解她帶她去簽的是什麼?媽媽說事先有恐嚇她
也欺騙媽媽用途
再來原本的權狀是在我們家. 也就是說沒有權狀也無法贈與
但是女兒拿她印鑑證明辦理權狀遺失. 再拿新的權狀跟印鑑證明去辦理贈與
但是權狀根本沒有遺失
這我也可以作證
辦權狀遺失時是在接近七月底 而辦理贈與時是在八月中
還有權狀報失要公告一個月且會寄通知到家裡
但是都沒有.
辦理權狀遺失或贈與簽的文件都是騙我媽
沒有跟他說是幹麼的?媽媽基於相信女兒應該不會騙她
媽媽說她都是被恐嚇簽的但因為是私自帶去沒有其他證人
只是都忍耐因為是女兒
現在媽媽要拿回房屋該怎麼辦?贈與房屋該怎麼撤銷?
媽媽現在痛苦難過我也難過 哪些法條能給予幫助
已贈與成功但不久前約兩禮拜辦的

家父因罹患肝癌於100/10/31日過世,往生前100/10/25日變更保險受益人(本人),原保險受益人(繼母)至保險公司請領身故保險金71萬元時行員告知非保險受益人無權領取,事後便透過法律訴訟控告保險公司在變更受益人程序不合法,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調查後102/12/27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敗訴後原受益人(繼母)轉向我提出民事訴訟並要求我應給付她新台幣35萬5千元(訴之聲明:原告增列人壽保險理賠金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所引用民法1030條之3條文。
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不納入遺產總額。如對方所訴能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嗎?
請教律師先生/女生
(1)對方之請求是否合乎民法?
(2)有什麼法條可以相應對的?

戶口名簿記載婚姻狀況,A先生因喪偶又第二段婚姻失敗,心灰意冷,表明不願結婚,A不知何時去辦了登記結婚,從戶口名簿裡看到94年登記結婚,眾兒女都不知情,也無公開儀式和證人,不到4年期間於99年就脅迫失智A先生將房屋贈與給她,她本人有3個兒女,與前夫離婚後,來與A先生同住,照顧老父時間,除了A退休俸,還有兒女每個月匯入2萬元,以及1萬元房租,一個月總共6萬元花費給此女士,有存摺可供證明,但此女士偽造文書,貪圖房屋,以及老榮民退休後半俸,不貪心,已經每個月給6萬元,不該再貪圖別人房屋不動產,懇請法官判歸還A先生與元配打拼所留下之不動產,我們目前因為此女士稱病不願再照顧老父,獨子打監護官司,照顧A 先生,接下來想打婚姻無效官司,請問勝算如何?時間及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請教律師,甲於乙得知的前一年所作之金錢交易行為,以及一年後甲遭乙扣押無錢可還的情況如下:
1甲於乙得知前的一年間,將丙曾經匯給甲的金錢返還給丙,此舉造成匯款當下無錢財可賠償乙。甲返還金錢供丙償還丙積欠銀行之即期房貸債務,請問這筆錢會被依據民244撤銷嗎?由於丙已經還債給銀行,該筆債務是要請銀行返還?或者丙另有定存一筆,是要解除定存返還給甲?
2通常債權人在起訴後是怎麼知道債務人於起訴前的銀行、郵局存款流動(例如無償贈與,是除了債務人的帳戶遭查,其他配偶、直系血親的帳戶也可以被查)?
3甲遭起訴若只剩下部分資產可賠償給乙,若乙主張賠償依據每年5%利率計算,甲已無資產的情況下,那債不就會像滾雪球越變越多可是根本也還不了?這情況是是宣告破產,那債務就不必每年計算利息?
5甲於乙得知前的一年間所使用的金錢,房租或者生活費等開支無法撤回?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最高法院見解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否有害及債權,以債務人行為時定之,故有害於債權之事實,須於行為時存在,苟於行為時有其他足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縱日後債務人財產減少,仍不構成詐害行為,故仍須證明債務人當時無足以清償債務之財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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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1. 我已婚,沒有小孩,未來也不會有打算生,我父母已去世,我有保壽險,
我老公在我百年後可領到幾百萬的壽險金。但是我老公只有買短期壽
險,僅到111年。
我老公家有母親、大伯全家、小孩,未婚小姑。
2. 我們想要買房,因為我只是個SOHP族,我老公工作比較穩定,存款比我
但現在問題來了,因為我壽險金在百年後給他,所以他說願意把房子登
記給我,但若是他意外身故,我是否能百分之百擁有他的財產與這間房
子?
若他母親尚健在,是否需要分他一半?或是分給他的兄弟姊妹?
3. 請問房子若共同登記我們夫妻兩,與登記給我,對彼此遺產的繼承差異為
和?
4. 如果我老公身故,我擁有該房產,我們無子嗣,是否可以以捐贈、過戶、
贈與的方式給他者?






您好:
據您陳述,您本人有許多可答辯之方式,可視對方所提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調整:
1、贈與一旦以移轉所有權,所有權便在您身上,對方即無法再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主張撤銷贈與,故對方請求並無依據。
2、對方若係以夫妻財產分配請求,則您當初離婚協議已經簽訂雙方互相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故對方主張並無理由。
3、退步言之,縱認對方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1030-1條第4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對方之請求權業已釐於時效而消滅。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後續如仍有需要歡迎來電或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您好
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二、婚前投資股票,但婚姻關係存續中投資股票所生孳息,部分法院會列入您的婚後財產,一併算入分配。
三、贈與兒子的房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者,若係故意要減少對方財產之分配者,依法該房屋還是要列入計算。
四、依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勞動情況分擔之,若太太都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先生就代墊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五、民法雖規定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減免,可是何謂『顯失公平』,就要設法舉證,例如太太生活花費奢侈不知節制、家庭生活費用不幫忙負擔等等。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覽資料,若能提供更詳盡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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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您好:
可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辦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若你哥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你父母可已表示你哥不得繼承遺產,你哥會喪失繼承權。單純吵架、A錢還沒到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棄養會造成父母精神上重大痛苦,實務上認為會構成,具體狀況要依個案事實判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無其他子女或配偶
那麼就只有養女可以繼承
但如要贈與他人
必須要做成遺囑才可以
只是如果養女要爭取時
他最多可以要四分之一
如無爭取當然就按照遺囑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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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以前我住在一個朋友家,吃住都是他自願出錢然後過年時還有給我一包ㄧ萬圓的紅包,我也沒跟他借是他自己給我的,過沒多久之後我找到工作搬離他家,後來因為他敗光家產,委託朋友打電話來跟我要之前住他家時產生的費用他開口十萬元整,我跟他說哪來這麼多錢頂多五萬而已!且我也沒有簽本票跟借據!可是因為他之前對我不錯,想說他有難就算了!給了他十萬後來也有簽債務償還切結書了!因為我怕他後面繼續來搗亂所以才用了這張切結書!然後後來他們那些人在外面打架還什麼的!刑事警察查到我這邊來警察開口就問說 你認不認識xxx 然後是有欠人什麼錢還是簽什麼票嗎?我當然說沒有阿!上次給的錢是還他人情,順便再簽債務償還切結書於是就給警察看這張,然後警察就說你不是沒簽本票跟借據幹嘛給他們錢?我就說會怕阿加上之前他對我不錯所以還人情,警察就說你這樣算是被恐嚇取財阿!!因為那個被委託人在電話中有跟我說"你去報案沒關係!"加上給錢那天,我那個朋友直接跟我說 你家路上很暗回家要小心點!這些內容我都有跟警察說..我不敢保留...所以警察才會說這算是恐嚇了,必須要跟他回警局作筆錄做了四個小時的筆錄 我也給警察當時給錢的影片還有一些賴的對話紀錄這樣案子會成立嗎?因為有那張債務切結書 所以應該也不算是恐嚇取財吧會不會被判定贈與?然後我沒有拿到刑事的三聯單 只有製作筆錄 這樣算是報案了嗎?如果只要製作筆錄就算數的話,送到檢察官那邊到開庭需要多久時間呢?之後我要出庭嗎?可以不出庭嗎?不出庭的話會怎樣呢?我有問過警察我要不要出庭?警察說正常來說是不用,但是他不能保證..因為我怕他們會私下報復..所以才花錢消災的..現在花了錢又因為他們那些人打群架 查通聯記錄 查到我這邊來...逼的我把之前的事情講出來..原本以為安靜的生活又感覺離我而去了..律師大大們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恐嚇之言論錄音,蒐集證據,具狀至地檢署提告;若證據不足,收到不起訴處分,可於收到不起訴處分七日內,聲請再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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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哥、二姊為了爸爸剛走的遺產分配吵得水火不容,我是家中最小媽媽一直是跟我住(中間故事就不多提),媽媽健在我們想提起剩餘財產請求但不清楚利弊。
爸爸是103年12月過世,當時爸銀行還有大約2000萬。在103年2月左右分別已經給兄、姐各100萬,在100年3月也有分別給兄姊各100萬。爸走時媽媽當時名下銀行約10萬。我們如果提出剩餘財產請求,是否能將兄姊被贈與的各200萬計入回爸爸可以被剩餘財產請求的總財產內來請求呢?
另外大哥長年在大陸經商,一直迴避爸爸遺產分配的處理,不知道是否有甚麼辦法能要求他來面對呢?如果可以,我們進入民事訴訟和律師費大概需要多少預算呢?
不好意思,真的不清楚,想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律師們,謝謝!

民國77年有人叫我爸買農地
但是當時買農地需要農民證
因為我爸沒有農民證
所以當時我爸掛在呂先生名下
購買了這塊農地
今年想說把農地過回來
但是呂先生80幾歲了,頭腦好像有點退化
所以呂先生的事情都由他老婆打理
有找代書也去他們家談過了
對方老太太口頭說會環我們也不會多要任何錢
但是我們去他家談3次了都不見呂先生出來表明想法
只有出來一次打個招呼就進去了
之後也都是跟他女兒在談
我們談到最後就差印鑑證明說好想用贈與的方式還給我們
但是老太太一直說要等他女兒回來
然後搞到最後他女兒還說找他女婿去處理
然後他女婿說要我們用買賣的方式去辦
說什麼可以幫我們做資金流向
感覺越搞越複雜為什麼他們可以把當事人藏起來
老太太推給女兒說要等他有空
女兒推給女婿說這件事叫我們跟他談
而且印鑑證明也遲遲不去申請
感覺像在拖時間
最後我想說還是找律師用返還的方法直接處理算了
不然一直拖不是辦法 老先生都這麼老了
怕有一天突然走掉 我們就沒轍了
請問有沒有律師知道這案件該怎麼處理


關於您所詢問題:
倘您確實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已過世者,依民法第1138條,令兄及令妹即為您的法定繼承人沒錯; 令兄及令妹特留分之計算,須先由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應繼分(兄妹各2分之1)之3分之1,故倘若應繼財產為1000萬,扣除債務後剩800萬,兄妹之特留分總共為240萬元。
第1138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223條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您好:
如果未婚、無子女,仍要看父母是否尚存,如尚存,則其繼承順序在兄弟姐妹之上,由父母繼承(民法第1138條參照),如有贈與則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為應繼份之1/2。
如父母已過世,則遺產確實全由兄弟姐妹繼承沒錯,各由兄妹二人繼承您遺產之1/2,如您不想留給他們,當然可以以遺贈的方式贈與他人,只是如果您的兄妹要主張,亦可主張其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兄弟姐妹之特留份為應繼份之1/3,亦即他們原本的應繼分為各1/2,特留分即是再乘1/3,亦即總遺產之1/6。舉例而言,如您留下600萬之遺產,則他們可主張各100萬之特留分,其餘的才能留給遺贈人。
當然如果您真的很不希望留給他們,亦可再生前即將所有財產處分或贈與他人,就不會有上開之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恐無法繼承哥哥之遺產(若無終止收養),建議應先終止贈與過戶程序,可考慮以其他種方式替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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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三位律師的回覆. 看似"終止收養"是共同一致認為可解套的方式之一.
1. 當初我大伯收養我哥哥主因是他終身未娶, 他是榮民,領軍人退休俸,並有一公家配給之宿舍,加上他個人多年的儲蓄, 他怕過世後財產充歸國有,故依法律程序領養我哥哥. 如今他巳過世有6年多了, 請問我哥哥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嗎? 法院會准嗎?
2. 如果法院准了我哥的終止收養,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我大伯的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我大伯的財產是否最後還是收歸國有?
3. 如果不辦理終止收養, 為免日後發生和大伯一樣的情形(我哥無法定繼承人), 我哥哥是否可以先立好遺囑,指定我和我弟弟為繼承人, 這樣他名下的財產就不會被充公了?
感謝各位先進律師再次的解答.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的回覆. 看似"終止收養"是共同一致認為可解套的方式之一.1. 當初我大伯收養我哥哥主因是他終身未娶, 他是榮民,領軍人退休俸,並有一公家配給之宿舍,加上他個人多年的儲蓄, 他怕過世後財產充歸國有,故依法律程序領養我哥哥. 如今他巳過世有6年多了, 請問我哥哥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嗎? 法院會准嗎?
2. 如果法院准了我哥的終止收養,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我大伯的財產是否最後還是收歸國有?
3. 如果不辦理終止收養, 為免日後發生和大伯一樣的情形(我哥無法定繼承人), 我哥哥是否可以先立好遺囑,指定我和我弟弟為他的繼承人, 這樣他名下的財產日後就不會被充歸國有了?
感謝您再次的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