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您們好:
小弟我祖母(還在世)名下有一間房子,想要過戶給我,但房子有拿去抵押借貸過,目前已知尚欠銀行貸款380萬,市價大約700多萬,以後房子及貸款的部份都由我負責。
想請問各位律師
(1)在想要節省大部份稅金的情況下,過戶該用買賣、贈與或是繼承的方式呢?
(2)小弟有聽過一但房子有欠債就不能用贈與的方式,只能買賣,真的是這樣嗎?
倘若真是如此,要如何才能用贈與的方式呢?
(3)我祖母還活著的時候能夠指定往後由誰來繼承嗎(像是立遺囑之類的)?
假如可以的話,是否以後房子跟債權人的部份就全部轉移到我身上呢?
孫子輩假如要繼承是否要叔叔伯伯之類的全部同意才行嗎?
煩請各位律師為我解答,謝謝大家。


各位律師您們好:
小弟我祖母(還在世)名下有一間房子,想要過戶給我,但房子有拿去抵押借貸過,目前已知尚欠銀行貸款380萬,市價大約700多萬,以後房子及貸款的部份都由我負責。
想請問各位律師
(1)在想要節省大部份稅金的情況下,過戶該用買賣、贈與或是繼承的方式呢?
(2)小弟有聽過一但房子有欠債就不能用贈與的方式,只能買賣,真的是這樣嗎?
倘若真是如此,要如何才能用贈與的方式呢?
(3)我祖母還活著的時候能夠指定往後由誰來繼承嗎(像是立遺囑之類的)?
假如可以的話,是否以後房子跟債權人的部份就全部轉移到我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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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年有220萬之贈與免稅額,且市價若為七百萬,公告現值應該不會那麼高,贈與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再扣除貸款之額度,可能尚於220萬之免稅額度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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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返還贈與的問題想請教如下:
公公於91年7月贈與的方式予先生土地房子的1/8持分,於92年以買賣的方式予弟弟房子土地1 /8持分。期間陸續變賣其名下資產供其在大陸花用,變賣金額高達近5000萬,且皆與家人沒有連絡,至去年底回台突然要求說要賣房子以供其生活所需。(目 前房子持分先生佔3/8,先生的弟弟佔3/8,公公佔2/8)
1.現公公以民法第416條第二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要求先生及其弟弟返還所贈與各1/8的部份,是否可行?
2.原婆婆住在這個房子,但公公以婆婆沒有持分為由將婆婆趕出去(二人已離婚),目前占有房子並未徵求同意想將房子出租,我們可以做何處理?
3.3月底要開庭,我們是否需要寫答辯狀呢?
謝謝

您好
且你們有拒絕的事實
如果突然就提告
這些要件都不會符合
以目前看起來撤銷是不會成功的
至於出租部分
他並非完全的所有權人
所以原則上不能出租
但建議你們還是盡快把他解決
如訴請分割等方式
答辯狀當然要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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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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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法院對您丈母娘聲請監護宣告,並由子女擔任監護人,若監護人欲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尚須取得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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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若為受贈與財產,不列入分配之標的,若有離婚之打算,目前應先妥善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被分配,甚至可分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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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網拍的 上個月有一位我們本地人用fb私訊我
說他有賣G-shock 可以找他批
我看他fb都有認識我的朋友想說應該可以安心購買
我先跟他購買一隻手錶他說貨到3-5天但要先收錢
我給他錢然後第3天我很快的拿到貨
我開始跟他批 客人也很多要買 錢都給我 我在把錢給我的賣家 我把我抽的部分拿走之後有一次貨到日期到了 我卻沒看到貨 他說隔天到我又等到隔天又沒有貨 客人要求退款 我找賣家說要退款,他說好 然後一直拖不給錢 還有很多理由我有一個客人直接找他拿退款金額 我問我的賣家說我抽的部分也要退給客人嗎 賣家說不用說這算是我辛苦的錢叫我收下他自己去把錢退給客人(應該算贈與吧)然後之後客人就一直找那個男的 就沒再來找我 我只知道那個男的跟那個女的達成協議的退款金額是他要退 然後我還有其他客人的錢我也叫賣家還我錢
一拖就拖了一個月 他還是給不出錢
現在那個找我的賣家的客人去警察局報案我有詐欺
我現在等於狀況外...當初這個客人的錢也有一部分也有親手給我的賣家 現在他也欠我十萬
客人找他退款的金額有30萬還有什麼補償金要給他
而且那個男的我這幾天發現他之前騙過80萬的新聞他就是這樣一直拖錢然後也會耍賴說自己沒錢就可以不用還錢只要關一關賠錢就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先暫時不理會公公之請求,待起對您提告,再針對其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之,目前應注意與對方聯絡時,對方有無錄音蒐證,故若有訴訟之可能,不建議再與其接觸,避免給對方蒐證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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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我跟祖母住在一起,並未跟父母同住,近期祖母不舒服,送醫院之後被告知時限不多了。目前在父母家安寧照護。
祖母名下有多筆財產,但之前因為父親的賭債問題而令父親不得繼承其財產,其後祖母同父親找代書到法院立遺囑(祖母不識字),內容大致為(兩房一土地孫女三人共有,遺囑執行人為父親)。「但最近找了別的代書卻說遺囑執行人是父親的話,他可以不去執行,而讓法院直接宣讀繼承人。因為我們是孫女既使提告上了法院贏得機率也不高。」法院公證父親可以不執行嗎?
最近這個代書勸祖母以贈與的方式把兩房一土地給我們三孫女,但是因為祖母在月初已經把存款總共200萬匯給我們三人了。所以贈與額度已經滿了。而我自己上網查遺產稅額度是1200萬。所以如果真相代書說得用贈與的方式,那等於兩房一土地得全額繳交贈與稅;若是以遺產的方式則還有額度能夠扣抵。但我又查到兩年內贈與的話併入遺產稅計算,那我現在要繳交的贈與稅可以全扣抵嗎?另外若備併入遺產計算,那父親不就可以控告我們三人是侵佔其財產嗎?



您好:
婚前並無簽署任何財產分配文件,有打算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依報稅資料,男方年薪2-3百萬,我約年薪30萬。
查詢是夫妻財產-婚前財產-贈與-婚後負債,再扣婚後生活開銷後除2計算。
一、想問我們結婚5年,現住房子是公公在婚前用老公名字買的,頭期款及貸款目前都由公公支出,但不確定是否是贈與行為。現在房價已漲,但房子未出售,這部分是否完全無法加入剩餘財產的計算?若公公貸款改交由老公支付,每月支付的貸款,又是否可當成婚後負債,從剩於財產中扣除?
二、再來,我打算今年買房,若用我自己名義獨資去買,房子如有增值但房子未出售,是否增值部分在離婚時要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每個月繳交的貸款部分可以當成婚後負責,從剩於財產中扣除嗎?如果是,那調整成頭期少付但貸款多一些來因應有意義嗎
三、承上,或是做成父母贈與給我就好,完全避開此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對方脫產之證據,委任律師為您辦理假扣押,扣押對方資產,再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您會較有談判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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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種私人簽立的切結書
國稅局不會認同的
他們還是會課你們稅金
建議你們請對方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取回
有法院判決移轉回去最安全
何況對方說的未必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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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簡稱甲方)有一透天別墅三年前有一買方(乙方)要向我購買,因當時尚有9個月奢侈稅期限,因此,雙方約定好先簽一份八年租約(未公證且租金一次付清)及預定買賣合約,雙方約定好在奢侈稅期滿後的某一個月期間需完成過戶,一次付清的押租金則轉為簽約金,不料對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事後又提出訴訟要求我履行買賣合約,經一審二審乙方敗訴定讞,雙方維持租賃關係至今。
今因雙方已交惡,且因房價漲二成,甲方想要向乙方提出提前終止租約或請乙方以市價九五折買下,但無論甲方多次致電還是申請調解,乙方都置之不理,對此情形我想提出的問題是>>>
若以該租賃契約超過五年以上且未經公證的<買賣可破租賃>原則,先將該屋贈與或買賣給我的家人,再以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要求乙方無條件搬遷是否可行?
備註說明:乙方(房客)當初遷入後花了近200萬做裝潢,租約內有明文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期間終止租約也不得向甲方請求,且甲方得要求是否回復,這部份過戶給買受人後,乙方若提出裝潢費用損失求償,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父親將財產贈與給哥哥後除非有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財產屬於哥哥所有,哥哥死亡,繼承發生,嫂嫂是合法配偶可以繼承遺產,但嫂嫂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並非哥哥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又未經收養,無法繼承哥哥之遺產,嫂嫂必須與後順序繼承人一同繼承遺產,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至於是否可以繼承父親遺留之房產,要看父親、哥哥死亡時間先後而定,若哥哥早於父親死亡,無法繼承父親遺產,嫂嫂當然沒有權利,至於是否有代位繼承問題,尚不清楚,無法判斷;若父親早與哥哥死亡,哥哥依法可以繼承遺產,繼承後即為哥哥之財產,嫂嫂當然可以繼承。



你好
1.請問哥哥偷了爸爸的房屋權狀跟身分證去辦理過戶,爸爸收到過戶發函通知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撤件,事後哥哥恐嚇爸爸不給過戶要毒死全家情況之下,爸爸只好跟著哥哥去戶政事務所把撤件取消,撤件文件裡包含的印鑑證明就這樣被哥哥拿去辦過戶使用,聽爸爸說哥哥是用免稅贈與過戶,過戶的文件都是哥哥代簽爸爸的名字非爸爸本人親簽筆跡,想問律師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2.高齡爸爸有生之年不會去告哥哥,想問律師如果爸爸往生後兄弟姊妹可以透過法律將免稅贈與哥哥的房子恢復原狀列入遺產處分嗎?
3.半年後哥哥又偷了爸爸的身分證跟印鑑章去戶政事務所代替爸爸申請了4份印鑑證明(有問戶政因為非初次申請,所以只要帶著爸爸身分證跟印鑑章可以非本人去就可代為申請)去補發爸爸的田地權狀,爸爸有去地政事務所將補發"土地登記申請書"哪回來了,從申請書的申請代理人是哥哥的身分證印章簽名,切結書非爸爸親簽(是哥哥的模防筆跡),還好沒有過戶完成,爸爸也不會去告哥哥,想問律師假如爸爸往生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拿當初哥哥冒簽爸爸筆跡的切結書用法律作處份嗎??爸爸去戶政只撤回一份印鑑證明,還有三份印鑑證明在哥哥手上,爸爸也不敢跟哥哥要回,其他兄弟姊妹擔心哥哥拿著剩餘三份印鑑證明瞞著家人做其他的不法行為,想請教律師爸爸在生時或日後往生,其他兄弟姐妹在法律的可以做哪些保護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