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年前前屋主是姊姊的朋友,因姊姊當前屋主的銀行房代的連保人,當初他朋友繳不出房貸時,銀行找上我姊姊,我爸爸因為怕姊姊受影響,所已跟前屋主說不然房子賣給我們,油我們接下來繳,過戶時來看過房子,屋況跟現在一模一樣,沒做任何更動或改變,從104年開始,2F屋主找上門說他家陽台外推內的牆壁有裂縫,是我爸將外牆外推後造成的,說隔壁鄰居也有看到,要我們負責修繕,還說如果我們不處理,他要報違建,說他再違建科很有力,也認識某某議員,也要告我們,可是我爸並沒做過這件事,當初過戶時屋況跟現在一模一樣,我們也不知道這房子有違建情況,姊姊的朋友在過戶給我們時也沒說過有違建也求證隔壁鄰居,他說當時換過好幾任屋主了,是其中一任屋主做的事,因為90年前的事了,他也忘記是哪一任屋主做的,但確定不是我爸爸做的,聽2樓屋主說1F某任屋主正在拆除外牆外推時,當下有口頭制止他,當下他也有停止動作,但等2F屋主走後又繼續動工。
我想問的事,當初其中一任的一樓前屋主正在拆除靠防火巷旁的外牆做外推違建時,二樓屋主你知道嚴重性,雖然當下你有口頭上制止他,他當下有停止動作,但等你走後他又繼續做拆除外牆之行為,直到他拆除原本外牆,然後外推建造新外牆完成後,在他當下做違建行為這中間跟完成之後,你卻都沒有向市府呈報檢舉違建,也沒有向警察機關報案,是不是也等於2樓屋主是默認認同他的違建行為,所以2樓屋主自己本身是不是要負很大的責任。經過幾年後,在這當中也不知道又換了幾任屋主了,連你自己搞也不清楚,從事發當時到現在已經經過了這麼多年,你二樓外推陽台內牆壁出現裂縫,卻來向我們現任屋主要求維修你二樓外推陽台內牆壁裂縫之屋損,是不是很不合理,再加上他對我們現任屋主說是我爸做的,是不是可以告他毀謗妨礙名譽跟恐嚇。2樓屋主還有說就算是前某一任屋主做的,現在屋主是你,你要全程負責,是這樣嗎?當初過戶也人沒告知有違建的事阿,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置之不理,可能即必須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但再來您即須評估提起訴訟之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責任歸屬及維修費用,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費用可能需要數十萬元,若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以及訴訟時間等成本,可能自己修好比較划算,且即使對方須負責,若對方又在爭執減少價值之估價,可能又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釐清減少價金之計算,又是一筆鑑定費用成本支出,訴訟解決真的不見得比較划算,以上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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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費用不高,不建議提起訴訟解決,除繳交法院之裁判費用與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外,法院尚將要求原告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歸責原因,與修復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且亦需耗費長久訴訟時間,以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比較划算,需考量全部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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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也是...雖然樓上一開始不願意到現在說願意處理...(至少有半年了)
但一直用各種理由一直拖...一下說找的師傅沒來...一下又說要我自已先找人...
請問我該怎麼辦???



你好:
要依租賃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先釐清農地是否可以合法搭建廠房,若違法搭建,出租人有權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基地。 若可以合法興建,也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承租基地時一定會就將來租賃契約終止後建築物如何處理為詳細約定,依照契約約定履行即可。 基地部分積欠租金達2年以上,出租人可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請求返還基地。 A廠房部分,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契約,請求遷讓房屋。 出租人可要求給付租金,終止租賃契約後你繼續占有使用基地、A廠房,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建議要按時給付租金為妥,若租金太高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調處,不服調處,可以訴請法院調整。





律師們好,我於103年9月買了間屋齡20年12層電梯大樓的5樓,因考慮到屋齡,怕日後會有漏水的疑慮,所以有整修這個房子, 特別是浴室 整間打掉翻新,103年10/6開工,10/15浴室部份已進行到抹牆階段10/18浴室壁磚,地磚施工完成,後因故工程延誤停工約一個半月,104年1/12後才陸續完成收尾,2/8正式入住,沒過多久就發現浴室牆壁有水流下來的痕跡,3/10我告知6樓有漏水的情形, 對方有下樓來查看, 處理到好的時間大概是一個多月, 五月份的時候就沒有水滴下來了, 可是這時樓上卻要求我付修繕費用, 他們修繕的部分是熱水管壁跟排水孔邊防水層有裂痕, 他們說因為我之前裝潢有敲牆打地, 才造成他們家牆壁跟地板防水層有裂縫, 漏水原因在我所以要我負全責, 經管委會協調改為付一半費用…
我完全沒辦法接受! 雖然我裝潢有打牆敲地, 但是最原始的水泥天花板跟水泥牆壁我的部分是沒有裂痕,怎麼會跳過5樓的天花板跟牆壁,反到是6樓的地板跟牆壁有裂縫! 而且修繕的範圍是在他個人的私領域也就是浴室的牆壁跟地板而已,我才搬進去一個月他們住了19年卻要求我跟他們負擔一半的費用我真的覺得很不公平, 而且他們的主張我無法接受於是我拒絕負擔費用,有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因雙方無共識而無解。
到去年104年12/17又發現有水從壁邊流下,再次跟樓上反應到現在還沒處理,今天管理員拿一張我之前裝潢的日期單為103年10/6~104年(單子上的日期我忘了)表示是6樓寫的,要求管委會蓋章,對於他們如此的舉動我要如何因應才能保障我的權益,若我不負擔一半的費用他們能不修嗎?
謝謝各位花時間看這冗長的過程…希望能夠讓我更有智慧的解決這件事!





各位律師好
目前遇到問題,有考慮找律師捍衛自己權益
故先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先感謝各位律師!!
狀況如下:
1.本人購買帶租約的房子,買賣合約上寫明"現況點交",並已完成過戶,有土地及建物權狀(皆為本人姓名)。
2.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期間兩年,還有半年到期,未公證,目前屬(買賣不破租賃)範圍,本人與承租人尚未簽新租賃合約。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3.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租賃物之返還: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中途解約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4.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強制執行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有幾點想請教:
A.依照上述第1點,既然買賣合約寫明"現況點交",本人跟前屋主購買的房子,是否包含承租人後來自行架設相關硬體設施(例如:房屋漏水修繕,扶手欄杆等。。。)
B.依照上述第2點,若承租人不願與本人簽新合約,本人能做的措施有哪些?(非續約,只是走完舊合約時程而已)
C.依照上述第3點,承租人做任何新增硬體措施前,前屋主知悉或同意,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主張民法431條-有益費用的返還?若可,承租人所主張的對象是否為前屋主?
D.依照上述第4點,強制執行的大致步驟為何?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105年1月9日凌晨5點左右.租屋處失火.那是我太太租來ˊ開檳榔攤的地方.沒有住人.我太太每天早上6點開門.傍晚6點下班.事發當天早上我太太還沒來得及打電話給房東.房東就打來.一開口都沒問人是否平安.就說一定是冰箱太多台.還說他人在大陸.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屋弄好還他.請妥善處理.後來消防鑑定為起火處插座韌片老舊.有變色痕跡.且插座處有滲水痕.排除各起火原因後.椅電氣因素(積污導電)可能性較大.1月11日我太太連絡房東.問他何時回台灣.應該要面對面談看看怎麼處理才對.因為我太太的所有生財器具.包含五隻心愛的寵物.所有的所有也都在悶燒的高溫下通通沒有了.這通電話裡房東還是說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子清一清.房東的太太和小孩都在台灣.但是只有小孩來拍照就走了.房東後來要請他太太來看看好了.第二通電話態度整個大改變.房東跟我太太說他太太沒接他電話又說大家相處那麼久了.不希望為了這個事情撕破臉.還問要續租嗎?又告訴我太太說一樓趕快清一清.牆壁油漆上去.就可以繼續賣檳榔了.還有說叫我太太不要叫他賠償.我太太問他.房屋修繕費用以後可以從房租扣回來嗎?房東沒說好與不好.只說(妳修多少錢.到時再跟我說就好).可是我覺得不太對.我還是請我太太甚麼都不要動.等房東回國後.在面對面談才對啊.想請問 這件事責任歸屬到底是誰的錯?凌晨電線失火並不是我太太造成的阿.1月10日我太太還轉帳了房租給房東能要回來嗎?契約上租約還有兩年多才到期.現在我太太也甚麼都沒有了.能提前終止租約嗎?我太太該如何自保?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房子是我太太跟房東簽契約租的(不是我).一月16日有與房東面對面談.房東問我太太想法是甚麼?我太太說請房東修繕完後.看能不能一段時間不收房租.因為我太太所有的生財工具也燒光光了.要繼續做的話也需要一筆錢來購買設備.房東說怎可能不收房租.說他只願意修繕鐵門.鋁門.油漆牆壁.其他燒毀的物品要我太太自己想辦法清理.還說鑑識報告寫插座處韌片老舊有滲水痕又怎樣.他也可以說是我方造成的.如果要弄到上法院.搞不好我太太還要全部賠償他勒.他已經對我太太很仁慈了.又一直說反正他房子租我太太.是我太太在使用.當然是我太太的責任.後來我太太說那終止契約好了.房東卻不說好或不好就走掉了.我太太怕不終止契約的話.房租若沒繳.會反被房東咬一口.租賃處已無發使用還要繳房租的話.這有天理嗎?但房東又不回應我太太提出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我太太該怎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呢?沒終止契約還要繳房租嗎?

您好,
樓下住戶浴室漏水,告知我們認為是我們浴室漏水到他家,時間約一年餘,我們不斷找水電抓漏相關業者來堪查,並且更換馬桶,找水管補漏業者修繕給水管,排水管等等,找過的業者不下10個,但每個業者都說在我們家找不到漏水的跡象,所以我們停用月餘,樓下住戶還是說有水滴,我們請修補水管業者進行工程,但還是漏,業者說他認為我們防水層沒問題,水源不在我家,但這年餘期間,樓下住戶未曾找過任何業者來看,只是推給我們,我想問的是所有處理過程,我都有保留證據,另外有雙方協商的錄音(對方同意的),對方也帶律師與會,可以證明從開始我們就積極處理,
證明水的來源是我們的責任嗎?如果水的來源不是在我家,我需要證明這件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依契約約定履行之,若對方置之不理,在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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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真 的發言內容:
賣屋時說好現況交屋,尚有房客,租金及一切都照舊,只要換約其餘不變。結果房客不跟新屋主簽約,所以新屋主也不想繼續租他們。交屋至今已半年皆未收租金,官司進行中。我 與房客的合約有註明到期收回自用,押金於房屋清空後才返還。到期前一個月才決定不自用要賣,並口頭承諾會找願意相同條件續租的買主。房客也說都配合我們。 交屋過戶後新屋主說他們尚未簽約所以不敢轉收押金怕變成不定期契約。但房客尚未搬出,我也不敢返還押金。 現在房客說我們跟房子沒關係了押金應還給他們,3天沒回覆他只傳簡訊說我一人無法處理還要時間討論(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就回說法院見等通知吧。現在我們 該怎麼做?不知他會告什麼?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頂樓漏水係因防水層老化、自然耗損,因頂樓屬於共用部分,相關修繕費用應由管理委會員從公基金中支出。反之,若係因住戶加蓋或其他因素所致,應由該住戶負擔。若造成樓水之原因是前屋主,另可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向前屋主主張,但要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知2年,不知10年)。 建議先向管理委員會反應,若不處理或處理不好,可修繕後再向管委會求償或全體住戶求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可置之不理,待對方提起訴訟,再針對其民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及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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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先申請調解但是調解那一天我發燒有打去請假.他生氣我沒去調解叫水電師父私自將我將電錶拆走.我前去報案後電錶3小時之內送回之後.我想會有2次調解.怎知他直接對我提起告訴.我想請問.......?
由於我要陳述我損失的部份法官聽不進去就說與本案無關. ( 在第一庭時我是有給法官4張我大約的陳述以及房東該支付的費用支付的明細以及屋主在未告知我的情形下.私自將水電表拆除.. 他叫警衛將我們的卡鎖住.所以我們必須1樓爬到11樓.過著沒水爬樓梯的生活幾個月.以及屋主隱瞞漏水事實.我有大約要求他必須賠償 ) 他說就只針對搬遷房屋為主來說.至於前因他不願意聽.我不懂法律.所以以為我們損失要開另一庭另外上訴.法官也沒問我屋主要求我們賠償金額我們有無意見. 所以就只徵對搬遷房屋我說我們會搬遷.在開庭的時候法官只是問我們何時搬遷....收到判決書我不知道我們還要賠償屋主比如說5萬元好了!且其中要求陳述的都很多錯誤.所以我認為判決錯誤.我又提起上訴.而我是先上訴理由候補.理由還未補就收到這個裁判費要支付約6000元(裡免寫說包括在上訴標的價金35萬所以我要支付的金額.若沒繳納不得上訴)且若對訴訟標的價金有問題還要支付一千元的抗告費才可抗告?
1.我想問我這6千元裁判費是以什麼為依據?我在上訴理由還沒補理由請問這36萬元從何而來?
2. 裁判費是由什麼來做為依據?
3.那法官他沒審慎我的陳述判錯了.因為他判給屋主的金額事項都沒有在法庭上問過我.就判我敗訴!我不服的情形上是要上訴還是抗告?如果我沒有那麼多錢支付裁判費!就不得上訴嗎?!
4.是否我要先支付敗訴費用+上訴費用才能提起上訴是這樣嗎? 即使法官誤判裁判書都要事先支付嗎?還是等結案在支付?
5.所以民事要上訴是不是開庭判決後就要支付一筆費用?之後不管之後你要上訴或是提告又是一筆費用?
6.到了二審法官還是同一個人嗎?
p.s另外請問屋主刊登不實且隱瞞漏水事實.導致我租了他的房子.(開庭有告知法官此事.他只是笑著說房子漏水為何不搬?可是搬家是很辛苦的我想沒有人願意住不到3個月就要搬家了吧?!)契約書又是他自己打的.裡面有說房子出租後裡面修繕問題他不負責.所以住進去有8成家具都是壞得.那契約書裡面錯字連篇.此契約書我能針對他打錯字的部份來提起質疑嗎?還有不願負責修繕家具家電.當時有特別說家電部份至少要修繕一次.他不負責得部份可以求償嗎?
謝謝各律師的回答謝謝!!
謝謝大家幫我一下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維修費用若不會太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若前屋主願意多少補貼費用,減少您的損失,也可以接受,您需考量提起訴訟,需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固可考慮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可雙方協調,最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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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不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若願賠償一半,您即有一半之損失,您需考量損失金額是否足以支付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提起訴訟請求,不一定真的划算,若可減少損失,避免與社區衝突,其實可以考慮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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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字數較多但請幫忙看完,感激不盡。
我是住頂樓的住戶,因頂樓漏水請管委會修繕,前後修過2次,但越修漏越大,範圍也從手掌般變成1~2坪大小,再詢問過蠻多廠商後得到答案是需要整層防水重做才可以,經與管委會協調,管委會也找了廠商詢問估價,最後要求我需出2.5萬才有辦法施作,我也答允,施工前也再問廠商,廠商告知若要防水撐久一點,可以在加做一道防水,這筆錢我也自己出了,我總共支出5萬多,?施工期間因廠商有用強力水柱沖洗頂樓,家裡就有漏水現象,我也有告知施工承包商林先生,廠商說這是正常現象,隔2天後看到氣象預報會下雨,施工廠商說用帆布覆蓋即可,於是管委委員與主任有上去覆蓋,10/8當天晚上即降下大雨,家裡(包含客廳、3個房間、廚房、2間廁所、陽台無一倖免)也下大雨,當時有打電話詢問包商,包商說就只能接水雨勢太大他也沒辦法,他明天會過來,所以家裡3個人整晚忙接水,一直到隔天雨勢雖然有小一點仍持續漏水,10/9下午包商過來先做原先防水的底漆說可能可以抵擋一些水,施作後又說頂樓RC結構裂縫太多施工是白做了,所以一直到10/11都有零星下雨,家裡也一直漏水,後來天氣好轉,廠商才繼續施作防水,目前防水工程已經結束。但是家裡在10/9號之後一直有霉味,且裝潢已經明顯變形,遂找當初裝潢商”歐德”前來協助復原,整個維修工程已經是只維修很嚴重損壞的部分,就大約20萬左右。管委會目前是扣著施工尾款要與施工廠商討論,但是管委會告知是要我自行與包商談判,因修繕已經結束,管委會只是義務協助,想請教這事件中我需與誰求償,又如何求償,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管委會,限期請求與您協調修繕之事宜,若屆期管委會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管委會益願意補貼部分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將以考量,貿然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多寡,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可能遠遠超過您的修繕費用,且與管委會關係搞得很糟糕,均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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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修繕事項之權限範圍,若是管委會之職權,前一屆管委會已依照規約規定辦理,新任管委會無正當理由(例如違反規約、區權人會議決議等)不可能推翻先前管委會之決議。 若管委會無權進行重大修繕或超出授權範圍(視規約規定而定),就必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只給住戶簽同意書不符合要件。 建議請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在會議內討論相關事宜。 若無法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修繕係管委會職責,並應由公基金負擔修繕費用,共用部分漏水導致你的專有部分受有損害,你可發函要求管委會賠償,若你自費修繕可以轉向管委會求償,並敘明侵害之狀況,讓管委會明白不進行修繕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你好:
最近開始對新家進行木工裝修,請業者製作電視櫃以及電器櫃二部分
而針對櫃體的尺寸大小有用LINE討論,並還保有對話紀錄.
然而工程進行一半去查看時 發現木工施作完全不對 導致櫃體差異與原先討論不對
向木工詢問 對方也總用以釘牆或是已裁切完無法再進行修改 導致我只能接受這種結果.
雖然有簽有合約 因為合約書內容沒有全部圖面的長寬尺寸 且合約內容無述明施作錯誤該怎麼賠償與修繕
(有註明工程金額&完工日期)
在手上只有line對話紀錄是我最大優勢情況下 如果最後驗收時 我拒絕通過
1, 我可拒付尾款?
2, 我可要求對方工程10%賠償?
或是我能怎麼做,請幫忙諮詢,謝謝
P.S: 因為業者有表明不可能重做 我也不想延宕後續其他工程 所以我沒有強烈跟業者要求重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之,惟仍建議可考慮以協調處理,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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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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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盡量以協調處理,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外,尚可能需支付法院指派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之鑑定費用,須加以考量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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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月我爸承包一間屋子修改土水.水電?後來2015.8月中完工屋主也驗屋把鑰時哪回去了.後續屋主要求修改一些水電問題沒在估價單上我們也免強做給他?事後:他家具都進去了.才要求尾款要過一年後才付款.我們不答應?房屋修繕問題?尾款未收。後續有存證信函給屋主..他也有找調解會調解?重點今天去調解會他們認識早5~6個人一直幫她說話調解那個人也只看他們資料.我請看們看我這邊資料他跟我說看那個沒用?(變成對方一直說現在水電哪裡沒用好)或沒在估價單上的物品他要求免費用給他.他哪那個缺失拍照當佐證?事前只有估價單跟請款單都沒簽約?(因為第2次第3次)他錢都匯不夠他不肯再請款單簽名我們有停幾天後續他才肯請款單才有簽名?這個可以當證據嗎想請問:我如果去法院告他要哪些證據.或找誰去比較有用??



各位大大律師
我在2012-11月租屋至2015-1月 兩年
後來房東想賣(83年建造的中古屋)
我們住了兩年環境還可以,算算房貸和租金差不多也就交易買下
交易金額270萬,房貸170萬,現金60萬,尚有尾款部分50萬, 房東也願意使用設定讓我們(2016年~2010年)每年償還10萬
我們找了附近的代書幫忙簽買賣交易合約書及過戶事宜
目前交易過戶不到一年,2015-11-24早上無風無雨
我們這排共6戶透天厝,有4戶的後面排水溝牆整片倒塌
並影響後陽台地基掏空了一半
(之前我就問過...後陽台與廚房鐵皮屋連接牆縫有裂痕縫隙,看得到隔壁的光線,當時房東有告知是因為地震拉扯,鐵皮屋彎彎才會有裂痕,但不會影響地面)
請問這我能跟他講瑕疵擔保責任,幫忙修繕減少價金或是要求解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不太可能,除非經鑑定影響房屋主要結構體之結構安全,但有可能可主張請求減少價金,您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若有協調和解空間,亦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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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瑕疵,請求修繕,若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訴訟請求,惟若維修金額不高,是否耗費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應加以考慮,不見得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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