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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晴 104-11-26 19:25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騎樓的地板磁磚修繕(是店面)是屬於誰的問題?

如擁有騎樓所有權是指不影響行人通行就好還是機車也要能通行?

有規定說要讓機車通行嗎?因為其他騎樓部分可以停車

而店家因為騎樓的地板磁磚修繕就擅自把通道堵了起來只留約80~90cm

行人通行而機車很難通行且沒有留通知或警告標示這樣是可以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6 1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的騎樓,雖然是私有產權,但是仍屬於人行道,依法不能佔用、不能騎乘機車

2、修繕義務的部分則因為是私有產權,所以是由所有權人進行修繕

3、倘若是基於合理必要進行修繕封鎖並無問題,否則仍屬於占用,可以請員警開單。

晴晴 104-11-26 20: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的騎樓,雖然是私有產權,但是仍屬於人行道 ... (恕刪)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不能騎乘機車  那可以停機車嗎?

那騎上去停是可以的嗎?

 

Meco 104-11-25 15:46

我買房後裝潢已經5年,當初裝潢時因敲打有導致樓下磚牆剝落,當下也請施工單位處理完畢,房客並無後續反應有其他狀況,如今2樓房客要搬走了,房東來看屋,認定牆面多處剝落及裂橫是由我們5年前當初裝潢所造成,要求負責修繕賠償,事過5年才來告知,如不賠償要告我們之類的,我想問要賠償嗎???如果走法院,判決會成立嗎???請專家給予意見,謝謝

您好:

原則上對方應在知悉房屋牆壁有損害時起2年內提出訴訟,不過對方所稱損害是否由您所造成,也是個問題,如經鑑定後確定與您房屋裝潢無關,您亦無須負賠償責任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熊出末 104-11-22 20:07

各位專業律師們好,本人於今年3月買了一間華廈公寓6樓,簽約時前屋主並沒有說樓下會漏水,直到10月份樓下5樓上來向我的房客說會漏水,而且已漏到4樓去了,找仲介和前屋主協調未果,他只願負責3萬元修繕費,並要我先簽切結書,以後一切都與他無關,而4樓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主張他家漏水,真是蠟燭兩頭燒,請問這樣我能如何維護我的權益,而我也需對4樓負責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2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漏水的原因,倘若購買前就有的漏水瑕疵,則應該由前手負責。反之,則應該由我方負責。

2、不過縱使是購買前的漏水瑕疵,因為我方購買之後漏水所造成鄰損(如漏水造成家具損害等),則我方必須負責,倘若有此情形,就建議先修繕之後,再向前手屋主索賠。

您好:

建議先找專業人員到場做初步勘驗,確定漏水原因,若屬購屋前即存在之瑕疵,則可向賣家主張損害賠償或者解約,而就樓下漏水部分,建議可先為協商,再就賠償金額一併向賣家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2 23:15

 4樓漏水原因有可能是因為5樓水管造成,對於5樓的簽切結書要求你可以不必理會。如果查出來漏水管線為你所有,則你對於4樓漏水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3 1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簽任何切結書,萬一損害超過四萬元,您即須自行吸收,對您不利,您僅需將五樓及四樓之問題向前屋主反映,若五樓或四樓對您提告,您再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請求其參加訴訟,五樓及四樓為原告,亦須證明漏水為您的問題,五樓四樓必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確定漏水損害發生之原因,您均需通知前屋主,一同參與,若確為六樓瑕疵,前屋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3 1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簽任何切結書,萬一損害超過四萬元,您即須自行吸收,對您不利,您僅需將五樓及四樓之問題向前屋主反映,若五樓或四樓對您提告,您再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請求其參加訴訟,五樓及四樓為原告,亦須證明漏水為您的問題,五樓四樓必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確定漏水損害發生之原因,您均需通知前屋主,一同參與,若確為六樓瑕疵,前屋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      建議在不知明的情況下,不要簽任何文書。

2.      因為是四、五樓主張漏水為您們六樓所致,他們需負舉證責任,證明漏水問題為您們所致,故等到他們提出證明文件,證明為您的問題,您們才須出面處理。

3.      若真證明為您的問題,您可找專業鑑定,若此漏水問題屬於常年問題(交付前即已存在)則賣方需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漏水問題為交付後才存在,您們則須自行吸收。

4.      若為交付前即已存在,您可於修繕後持單據,向賣方主張賠償

存證信函功能為傳達意思表示及保存證據,故不用過度擔心。

MIA 104-11-21 14:47

您好

姑姑(單身未有子女),退休後由於收入短缺,希望由姪子負擔房屋費用(管理修繕等相關房屋費用),故想要將房屋贈與給姪?子由他負擔房屋費用,但是又擔心萬一姪子發生意外,姑姑並非房屋的法定繼承人,故有老年無屋之憂慮,想請問,是否能在贈與時擬定相關附帶條款(如:受贈人如因故離開,則此贈與無效之類的契約內容),這樣對姑姑的贈與能有實際上的法律保障嗎?

感謝各位專業律師的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1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贈與同時,設定抵押,似較所謂附帶條款,有意義許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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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1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贈與同時,設定抵押,似較所謂附帶條款,有意義許多,且更為有保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1 20:09

 您可以跟姪子訂立接近於屋價之借貸契約,並由律師見證或公證人公證。然後再將房屋設定抵押給您,一旦姪子有意外則可以行使房屋抵押權。或者訂立流抵契約也是方式之一。如需要代為擬定契約歡迎聯繫

MIA 104-11-22 02:50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可以跟姪子訂立接近於屋價之借貸契約,並由律師見證或公證人公證。然後再將房屋設定抵 ... (恕刪)

 律師您好

再請問,如果設定房屋抵押權,那如果是將來我百年後,設定抵押權會因此被我的法定繼承人(如兄弟姊妹)繼承權利嗎???這樣會影響姪子的受贈權益嗎?

MIA 104-11-24 03:3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

您好

那如果設定房屋抵押權,那如果是將來我百年後,設定抵押權會因此被我的法定繼承人(如兄弟姊妹)繼承權利嗎???這樣會影響姪子的受贈權益嗎?

另外,您們台南有服務處所嗎?

松佑 104-11-19 10:36

您好

於103年10月透天進行整棟翻修

合約於3月20日驗收

驗收後未完成驗收,陸續發生重大瑕吃  前前後後總共超過10處漏水

1.集水管漏水

2.集水管重配明管漏水

3.室內採光罩漏水

4.廚房牆壁管路漏水滲水

等等....

 

都有拍照 錄影 LINE對話紀錄存證

以下通訊息都有LINE備份紀錄

1.翻修到最後 工程行說剩的錢他不要了 那我也回說那你不用來做了

過了一陣子他又說他們都會處理  說法一直反反覆覆 

結果到現在沒來處理

2.也因為持續做完又漏 改善完又漏 其實已屬於無修繕能力

家裡也不放心 再讓該工程修繕

3.因為未款還有約80萬未付,工程行老闆跟我說你吃得下 你就試試看吧!

這已構成恐嚇嗎?

4.已經約有4個月工程行沒有聯繫我們要修繕或其他

總結

合約中並無求償條款,我也不是不付錢,有表明修繕完成尾款就會全付

一.我該如何終止合約?能單方面終止合約嗎?

二.我有任何法條可以提出告訴嗎?現在只要下雨天,整個人就提心吊膽

漏水位子也持續在漏水

三.他於對話中已表明剩的錢他不要了,我能主張修繕後有剩餘金錢可給付給他,不足地方他需賠償嗎?

四.如果調解到最後,他們願意來修繕,但他們之前修繕的經驗就是做了又漏做了又漏,我能主張自請其他廠商來修繕費用從中扣除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9 11: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的承攬契約,您隨時都可以終止,至多只是費用結清跟瑕疵損害賠償的問題。

2、建議可以直接以存證信函要求終止契約,並且向對方求償後續的費用,然後委請請其他廠商,邊蒐證邊施作。

3、倘若無法達成共識,屆時就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9 19: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損害賠償,惟仍建議與對方協調處理,貿然進入訴訟,曠日廢時,亦花費相當高額之訴訟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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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3:38

你好,你們之間應定性為承攬契約。當你的工作有瑕疵,你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如果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者,你可以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甚至可以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定期限催告對方修補或解除契約之函文,如需要委任律師發函給對方,歡迎來電聯繫。

小涵 104-11-18 23:56

你好:

目前我們在大溪購買了房屋. 裝修快竣工時.設計師發現室內格局少了一個近兩坪的空間  我們也到調閱了建物成果圖請設計師丈量少了約2坪的空間.我們也跟當初買房子的先生聯絡過了...一開始說要直接賠錢  後面因為產權的問題我們請他跟對面站有我們房子坪數的屋主聯繫看要如何處理 一連絡處理了近一個月半..都沒有下落也沒主動跟我們連繫

在聯繫的過程裡因為說到裝潢後要開設一個門和移動管線的修繕費用對方就不處理了 說只願意還兩坪的空間至於進出使用處理的部分就不負責處理

請我們告他 直接說他們一定輸但跟我們耗時間  請問這樣的問題有構成詐欺侵占罪ㄇ??

這樣的話我們直接請律師幫忙季律師信函有法律效應ㄇ??

這樣一班案件需要多久的時間?  如果贏了的部分律師部分的資出對方會全額負責ㄇ?? 和室內修繕的部分都申請的到對方理賠ㄇ??   還有這段時間影響到我們使用房子利息管理費的部分也可以申請理賠ㄇ?

因為蠻急迫的在麻煩律師跟我聯絡了 謝謝您

陳永嚴 (陳律師) 104-11-19 00:28

此為民事??,提起刑事告訴不易成立,應提民事訴訟律師函有法律上催告效果。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洽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3:48

 刑事詐欺比較不容易構成。坪數短少可以依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起訴之前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對方,請對方出面協商賠償事宜。

Anna 104-11-16 21:43

工廠承租兩家公司, 其中一家承租的紡紗公司失火 (已被鑑定責任歸屬), 並波及隔壁另一承租人建物,  且留下一堆廢棄物未處理, 這邊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詢問:

1. 因火災產生的廢棄物問題, 環保局已發給紡紗公司負責人通知處理函, 但該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廢棄物, 出租者會被要求承接嗎?

2. 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出租者如要求償地上建物毀損, 出租者可以如何做求償?

3. 過失者不出面並告知如果執意求償,他有漏報部份租賃稅,藉時會向稅捐機關檢舉,請問出租人不知情,會有罰責的產生嗎?另外過失者故意漏報會有另外的罰責嗎?

3. 另一家承租被害者有保險, 已獲保險理賠, 那保險公司的損失, 是出租人負責? 還是承租過失者負責??

4. 如題3, 保險公司如是向出租者索賠,那此承租的被害者領取保險賠償,自行修繕未通知出租者,出租者是否可不允理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6 21: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清理之後,再向承租人索賠相關清除費用

2、必須先釐清火災原因,然後檢附相關單據向承租求償

3、可以一併請求,或是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由保險公司依據代位求償權向承租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火災鑑定報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andy 104-11-12 07:25

我們家於今年5月底買入中古屋《樓中樓》,當初合約上賣家也註明“無漏水”,我們於8月9日搬進,但在前一天遇到蘇迪勒颱風,8號當天稍晚去巡視時,發現其中一個房間天花板滴水,燈罩滿滿是水,牆壁也有滲水,天花板後來還裂開,水是從窗戶跑進來,當時已透過房仲和賣家聯絡,對方回覆是天災,風大,要我們自己改善窗戶問題。

我們後來找了鋁窗師傅把窗戶換新,師傅告訴我們是窗戶和外牆的縫隙有破兩個洞,水是從那裡進來的。也有其他朋友告知這個情形,可以請前屋主負責修繕

但前屋主反應是天災,窗戶是耗損品,不想負責。雖然修繕費不是筆大數目,可是我們家都覺得感覺不好,還沒搬進去就漏水,我們才住3個月,前屋主住6年,都沒遇過颱風嗎?木工師傅來看時,也直接說,這不是1~2次颱風就會變成這樣,是長期累積下來的。

我們已向消保投訴,但想直接申請調解,早點結束,想請問我們真的沒理跟前屋主爭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確認漏水是否先前即已存在,若無法證明此部分,則要求償的機會不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2 09: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拒絕以調解的方式,屆時還是必須檢附相關事證(包含契約書、照片、單據等),向法院提起訴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狀紙,以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2 15:31

可以先向區公所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可能需要舉證瑕疵存在之時間點為交屋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2 17:00

您好,進入訴訟程序需要花費諸多之費用(比如說律師裁判費,再者因您為原告,須舉證漏水確實是因對方之原因所造成,通常需要由土木技師鑑定),如果可以建議先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嘗試看看可否於訴訟外解決紛爭唷(一般來說,相對人若收到法院調解通知書,因為具有威嚇效果,會比較願意出面協調)。

若對方真的不理不採,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後起訴之。 

若有其他不明瞭或是不清楚之處,可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landy 104-11-11 07:30

我們家於今年5月底買中古屋[樓中樓】,於8月9日搬進去,但是在8月8日那天,遇到蘇迪勒颱風,8號當晚去檢查,發現其中ㄧ個房間天花板漏水,牆壁滲水,天花板也變形。

前屋主說是天災,風大的問題,我們先自換了新的鋁窗,同時師傅告知是窗戶和外牆之間的縫隙有破2個洞,水是從那跑進來的。

我們向前屋主反應,對方推說是天災,窗戶是耗損品,不願負責修繕責任,認為責任不在他們身上。,說以前沒漏水。而當初買賣合約書上,屋主是勾“無漏水”。

我們覺得前屋主住5年多,說沒遇到滲漏水,我們不太相信,而我們裝潢師傅也表示,天花板變形,這不是1~2次颱風造成,是長期累積下來的。

以上這種清形,難道我們真的沒理站不住嗎?想請問專業律師的意見,謝謝。

calvin 104-11-11 01:38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買了中古屋,但簽約前跟簽約時屋主只告知現況沒漏水,並沒告知之前曾漏過水,因此我們將裝潢拆除後發現牆壁有很多處是因為之前漏水造成的而且墻壁還有明顯兩色一個是原漆的正常色但拆裝潢後的牆壁有明顯色差且用手摸感覺是含水的,又摸了另外其它正常漆的手感是一般正常的,這樣我們是否有權力請屋主修繕因為之前漏水所造成的瑕疵,在民法上對我們有利的條款是哪一條能來讓他知道必須要出面處理,麻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幫幫我讓我能有籌碼跟前屋主談,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1 16: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賣方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賠償,惟若漏水瑕疵修復金額不大,不建議提起訴訟解決,法院會要求您支付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再加上委任律師費用、法院裁判費用,不見得真的划算。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顏寧律師0988706305X房佑璟律師0910638932

小博士 104-11-05 19:31

去年租了一個小店面,發現是一個一樓樓梯空間,當時不以為意.陸續樓上住戶反映說租金也沒有與他們共享,侵占他們的生活空間(先前出租的店家有支付清潔與公共水電費,但現在沒有),又因房東與我邀約承攬他的市場修繕,卻沒完全履約,屢次與他商討竟偷錄音且將我所寄的存證信函告我恐嚇.最後還發現他與我簽訂的相關契約都是別人的名字(從未告知我他的本名)是否可申覆此租賃契約無效.

為此我查閱相關法令有說明樓梯空間為住戶共有且不得為營業使用,竟違法將之承租與我,現合約到期加上工程履約問題,決定向他索討支付出去的租押金回來,是否可成立.該如何寫答辯狀(房東申請租賃務敞還)還企圖抵銷工程款租金向我索討,該如何因應?

AKen 104-11-01 22:43

你好

先描述一下狀況,目前我家的大樓共10戶(5樓)+2戶(6樓頂樓加蓋)
是無電梯的老舊公寓 
5樓其中一戶對於大樓事務幾乎都不配合
包含大樓修善、 大樓的清潔,原先大樓住戶(2~5樓共8戶)
有共同同意請清潔人員打掃(當初沒有簽同意書), 但該戶後來拒絕繳納清潔費
現在大樓大門需要修繕,我們認為使用者負費,頂樓加蓋部份也該為一戶共同分攤,但該戶認定5+6應該計算為一戶,實在令人煩腦

因此想詢問的是
1. 頂樓加蓋的部份,在法律上是否能要求該戶共同分攤費用?
2. 頂樓的部份是否可以查詢該範圍屬於大樓住戶共用或是私人專有?若可以我該向那一個機關伸請?
3. 對於老舊的公寓大樓,如過除了該戶之外的住戶都同意的狀況下,能否申請成立管委會?
4. 或是關於該住戶,我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途徑,對於該戶不配合的部份強制執行?

謝謝!

你好:

先不論頂樓違建

頂樓是共用部分,不得任意占用,住戶或管委會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房屋及返還占有。 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頂樓住戶使用,可在規約內或以區權人決議之方式,要求頂樓住戶分擔管理費、清潔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4款、第7條、第8條規定,頂樓屬於共用部分,但可以約定專用或訂定分管契約。 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組成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區公所及縣市主管機關有提供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協助,可以尋求協助。 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用決議之方式暫時處理。
AKen 104-11-02 02: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先不論頂樓違建

頂樓是共用部分,不得任 ... (恕刪)

律師您好

關於您的回答,我做以下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1. 即使舊大樓,無成立管委會,依然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管委會並不是對等存在,可以由所有權人招開區權會但不成立管委會

3. 區權會之決意適用所有住戶,效率等同一般住戶規約

謝謝!!

calvin 104-10-29 13:42
我們的問題是以現況交屋且屋主有簽瑕疵擔保責任,因簽約時未告知我們有漏過水只說明屋況是無漏水問題,交屋後拆除裝潢發現天花板是之前漏水造成,且賣方回應現況交屋要求我們要自行修繕,像這樣的情行我們是不是可以瑕疵責任單保這條來向賣方提告求償
沈恆 (沈律師) 104-10-29 14:45

您好!

既然有簽瑕疵擔保責任,且說明屋況無漏水,您可主張漏水瑕疵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

2.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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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9 22:05

 你好,如果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因為你已經通知他瑕疵,無論是你想解約或者主張減少價金,你必須在六個月內請求,否則權利消滅(至於可否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是另外一個問題)。當然房屋漏水,前屋主依常理不可能不知情,如果是主張他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就沒有上開六個月除斥期間的問題。可以先發律師函要求他出面解決,置之不理則再提告,如需律師協助,歡迎來電或來信聯繫。

恩典 104-10-27 15:07

請問本身房屋有投保火險,因鄰居(未投保火險)失火而遭受波及,目前房屋出租中,因修繕整理房屋期間,造成房客無法居住,必須另行花費住宿,我們(房東)可以讓保險公司向鄰居代位求償臨時住宿費嗎?若不能,則房客所支出的住宿費及我無法收入的房租該如何求償呢?

EMILY 104-10-26 12:53

我的車輛(新休旅車購入一年)在上個月底的颱風因屋牆倒塌壓垮車頂及後半部,此平房建物為基隆市立醫院的宿舍,宿舍已經年久無人居住也無修繕,內部構造為木板隔間,四面外牆為磚塊砌成,我至地政署查詢發現此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管理者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但是地政署資料並未查有建物在此筆土地上,這樣是否算違建?而我的車輛是停放在里民社區提供的無收費停車場的停車格裡,後方就是宿舍的側牆,請問這樣的責任歸屬是?可否請求國賠?感謝!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EMILY 104-10-26 14:46

請問此宿舍算違建嗎?倒塌的是醫院宿舍醫院本身沒有過失嗎?連公共意外險都沒承保算公務員過失吧?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6 2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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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帥張 104-10-18 05:31

您好: 我想請教關於已劃入都更持分共有土地共有人之權利義務相關問題。 家父在此土地持分比例占約百分之一,與其他約數十位共有人共同持分;惟六十年前祖父在此土地上建屋,於二十年前燒毀,目前廢墟仍有磚牆(廢墟所占地坪大於 土地持分)。近日因擔心雜草蔓生、廢墟髒亂被環保局依廢棄物管理法開罰,因此對原屋及其庭園範圍進行清理,樹立圍籬並設大門上鎖(廢墟之磚牆仍保留)。因為鄰近居住之共有人看到我們清理廢墟環境,跑來主張他們對此土地亦有使用權利。 問題如下: 1. 家父是否有權對燒毀屋進行修繕,恢復為燒毀前狀態? 2. 以我們的情況,在此共有土地上的房屋狀態(完整、半毀、全毀),是否影響都更時能分配到的面積或其他相關權益? 3. 由於數十位共有分居海內外,事隔多代,難以連絡完全。在未獲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我們是否能援引民法第820條對此土地設圍籬以免第三者進入使用 (倒廢棄物、停車甚至設違建)? 4. 若我們無權設圍籬,亦無力天天巡查該土地,要如何保障自己免因第三者入侵造成環境髒亂,而遭環保局裁罰? 感謝您費心閱讀我的提問。

你好:

建物因為失火焚毀,已經喪失遮風避雨功能並達一定經濟效用的話,建物因為事實行為而滅失,你們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消滅登記。若原本就是違章建築所有權就會喪失。 你們要新建要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才有辦法建築,否則為成為違建,即報即拆。 土地持分可以參與都更,依權利變換分配土地及建物,現存地上物樣看都更實施者是否願意依都市跟新條例第41條規定提出處理方案。 他人對於共有土地之侵害可依照民法第821條規定,由任一共有人主張權利即可;但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採多數決,還是要經由其他共有人多數同意。你所述之情形還有其他共有人住附近,除分你們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你不能阻止他們依照應有部分使用土地。 可以蒐證何人丟棄廢棄物,向環保局檢舉,雜草部分要自行清理。
葉先生 104-10-15 21:11

我們住在老舊公寓,由於外牆欄杆年久失修、風化嚴重,有剝落石塊掉落,市政府曾發函要求住戶修繕

想請問:

一、我家門口有一段欄杆,自搬來不曾碰觸,接到市政府函後有盡所能維修。若這樣還不慎掉落石塊砸傷人,會不會受到法律責任

二、我家有戶鄰居住十個人左右,經常有人觸碰欄杆或趴著往下瞧,多次勸告依然故我。日後若不幸掉落石塊傷到人,責任算誰的?我們還需承擔責任嗎?

三、家門前經常有不熟識的人逗留徘徊,示意勸離也無用,感覺很不好。是否有相關法規可供勸說?

你好:

被砸傷的人可以向有管理維護義務之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或依民法第191條之3請求損害賠償。 若兩者都是夠成損害之原因,需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沒有妨害秩序,門口之開放空間,不能限制他人自由,若有騷擾情形可以報警處理。
葉先生 104-10-15 23: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被砸傷的人可以向有管理維護義務之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或依民 ... (恕刪)

 

感謝徐律師撥空回覆,以下有些意見:

 1、管理維護義務人是指離欄杆最近的住戶?還是指公寓全體住戶?

2、公寓屋齡三十年,住戶甲雖然住在欄杆邊但只住了三年,而且有對欄杆進行維護工作;住戶乙住比較久且經常碰觸而勸說不聽。如果兩方都構成損害原因,請問住戶甲應如何保障自己受到最低責任

3、必要的經過門口誰都無權干涉,但若門口不能限制他人久站徘徊,先不說會不會造成住戶精神緊張、心情不愉快,試問門口這人的行為若造成它人誤以為是該住戶的作為,該怎麼辦?例如往樓下丟東西,樓下的人看不見是誰扔的,卻知道位置。

 

丘先生 104-10-14 10:28

各位法律先進您好:

目前我們已經與買方交屋半個月了,在買賣契約

我們(賣方)買方透過房仲代書契約書上有協定,在其他約定事項有註明條約. 

條約如下:

賣方同意自104年9月XX日到105年3月XX日期間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半年,期間如因買方施工造成漏水.則賣方排除擔保責任.

雙方也簽名蓋章過確認此條約,我們在交屋當下也口頭強調買方施工我們(賣方)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後,在最近前幾日房仲來電並傳Line也有施工照片告知說疑似馬桶破裂要換掉馬桶5000元.

房仲以Line告知內容當下,得知買方已經委託房仲請水電工施工更換馬桶進水管線.

當下我們(賣方)表示買方找人施工已經違約,且沒有告知我們(賣方)一同會勘.

但是買方與房仲說:不是裝潢不算施工,只是換條水管.但廁所還是有漏水,要求我們(賣方)處理.

附註:在交屋前幾日我們(賣方)就拍照存證交屋前的狀況.

1.我想請問的是買方違約了吧?條約上協定的部分是否生效?我們(賣方)就不負擔瑕疵擔保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修繕?

2.我們(賣方)的疑問是買方自行找水電工施工,但沒知會我們(賣方),我們(賣方)也不清楚買方找人的施工品質,也不清楚買方動了甚麼?但卻要求換馬桶,而且也不確定馬桶是不是買方弄破的?

敬請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是因為施工而造成的漏水我方無需負責,此與單純的管線瑕疵造成的漏水或是應一同會勘有別。

2、不過我方還是可以提出合理質疑,屆時必須釐清漏水的原因及發生的時間點,此部分應該由買方舉證。

3、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可以簽立和解書,倘若無法,則可以於對方提起訴訟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4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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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4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問題其實不用弄得這麼複雜

簡單來說

他要舉證是原本就有問題

至於有無施工這與你無關

房子是他的他要怎麼弄本來就無須通知你

但他要能證明不是他自己造成的

難度很高

你不要理會他即可

要他提出證據

且你們有拍照這就是好的反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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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4-10-13 18:22

我是頂樓住戶,屋內因頂樓防水層老化破裂及地震因素造成漏水現象,請了幾家修繕廠商前來勘查,並將修繕報價資料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要求管委會執行。某日,主委及另外兩位委員前來府內勘查確認,本人依序帶領委員確認各個漏水點的位置;不料勘查完後,幾位委員開會決議覺得當下並無法確認實際有在漏水(廢話,那幾天又沒在下雨),要求我下次當有再漏水時,一方面拍照錄影存證,一方面通知委員需到場確認,此案才會接受申請,否則一概不處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書)。我的想法是:

(1)明明這些漏水點周圍都有明顯的水痕,並有發霉黑點,粉刷剝落,甚至造成木造裝潢損壞,難道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都不是證據嗎?

(2)說我找的那幾家估價廠商是跟我套招好的,不具公信力。那我說管委會可以另外找廠商來評估,可是主委約了兩個月,連一家廠商也沒有找來勘查(用各種原因推託)。

(3)我建議?管委會找公正單位來鑑定,也不理我。

現我已發存證信函管委會,對方也回了一封?存證信函,強調要我遵從會議決議書的結論進行。

若我打算提告,希望管委會漏水情況修復,回復屋內原狀。

我的問題是:

(1)提告前,我是否要先請公正單位來鑑定?還是等法官裁定後再說,不用先做?

(2)起訴狀裡面,第一行就是"訴訟標的金額",我該寫多少? (若我只要求回復原狀),還是填上粗估修繕費用?

(3)可否要求精神撫慰金? 若可以,是否合併到上面第二項的金額?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頂樓是屬公設部分,則管委會負有修繕之義務,而鑑定的部分,可以留待訴訟中主張,可以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vin 104-10-13 18:20

我是頂樓住戶,屋內因頂樓防水層老化破裂及地震因素造成漏水現象,請了幾家修繕廠商前來勘查,並將修繕報價資料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要求管委會執行。某日,主委及另外兩位委員前來府內勘查確認,本人依序帶領委員確認各個漏水點的位置;不料勘查完後,幾位委員開會決議覺得當下並無法確認實際有在漏水(廢話,那幾天又沒在下雨),要求我下次當有再漏水時,一方面拍照錄影存證,一方面通知委員需到場確認,此案才會接受申請,否則一概不處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書)。我的想法是:

(1)明明這些漏水點周圍都有明顯的水痕,並有發霉黑點,粉刷剝落,甚至造成木造裝潢損壞,難道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都不是證據嗎?

(2)說我找的那幾家估價廠商是跟我套招好的,不具公信力。那我說管委會可以另外找廠商來評估,可是主委約了兩個月,連一家廠商也沒有找來勘查(用各種原因推託)。

(3)我建議?管委會找公正單位來鑑定,也不理我。

現我已發存證信函管委會,對方也回了一封?存證信函,強調要我遵從會議決議書的結論進行。

若我打算提告,希望管委會漏水情況修復,回復屋內原狀。

我的問題是:

(1)提告前,我是否要先請公正單位來鑑定?還是等法官裁定後再說,不用先做?

(2)起訴狀裡面,第一行就是"訴訟標的金額",我該寫多少? (若我只要求回復原狀),還是填上粗估修繕費用?

(3)可否要求精神撫慰金? 若可以,是否合併到上面第二項的金額?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3 1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自己先鑑定,也可以先請廠商評估就好,因為此部分的費用無法像管委會請求,可自行斟酌。

2、金額的部份就看修繕費用有多少、損失金額有多少。

3、此類案件只是單純的財產損失,沒有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人傷才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頂樓是屬公設部分,則管委會負有修繕之義務,而鑑定的部分,可以留待訴訟中主張,可以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 104-10-12 16:42

你有以下問題請教:1.因公共管路漏水管委會修好管路但不賠房屋的損害故告管委會,法官一直問我是否因延遲修繕侵權賠償,想問除此是有其他的條文或訴求方式嗎,法官一直問我這個點有點奇怪2.管路修好後原調解有同意雙方各半的費用鑑定但怕鑑定對方不認帳所以後來不同意一人一半做鑑定,對方把這事拿出來說,對我的訴訟會有影響嗎,可以如何反駁3.因房屋損壞嚴重但管委會發文只說要修部份,故拒絕他來修繕,此事是否也會影響訴訟,要如何反駁可否用民法226條反駁,以上問題謝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2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的性質就是因為管委會遲延修復造成您受有損失,並無不妥。

2、是否對於案情有影響,必須審酌目前雙方的所有主張、訴訟資料等,無法僅憑您這樣的論述判斷,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出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2 2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管委會之答辯,及法院之疑問,加以回復之,原告於訴訟中需盡其舉證責任,故應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您的主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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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104-10-08 16:10

住家內消防管線水管連接處漏水, 造成房間內衣櫥上方木板腐爛, 經通知管委會, 管委會告知因漏水之管線在住戶屋內, 因此需由住戶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及第10條第2項, 並參酌蘋果日報於2007.04.14所報導之"消防管線屬公設, 管委會修繕"之文章, 個人認為應由管委會負責消防管線之修繕, 並需負受損衣櫥之賠償責任, 上述案由煩請釋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18: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是私人的消防管線,否則就屬於公設,不論是位在住戶專有空間或市公共空間。

2、應該檢付相關照片、估價單、維修單據等,發函給管委會,倘若管委戶仍拒絕,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2 11:09

您好:

如前述曹律師所言,確實需視是否為私設的管線,否則應當由管委會負責修繕
您如要向管委會請求,可先將拍照存證,並將損害賠償的證物如估價單、維修單據等附上,發存證信函管委會處理,如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kevin 104-10-08 10:47

律師好,這案子有甲方業主,乙承攬包,丙我們為施工包,本公司負責丙包建築外裝修的安裝,為本公司則依據甲方發包單位設計師的原圖進行安裝,但實際現場建築主體與原設計的圖說不符,但該案場為乙包發包給丙包,但是丙包對圖完全不清楚,並且現場也無指派任何作業主管,施工過程中全依據原設計圖的方向進行作業,過程中也並無任何人來要求改善與說明討論,只要求預定時間完成,至本公司於預定時間安裝完成後,要求乙方前往現場驗收,但是乙方卻指稱驗收不過,但無法具體舉證何處與範圍不過,以及希望如何達成改善狀況,正面互動,此外本公司就像無頭蒼蠅一樣慢慢自行修繕,過程中本公司不斷催促乙方趕緊驗收以及提出舉證,並且把安裝款項先給付後,保留驗收款,但是乙方不同意給付安裝款,等同我們做了一個月都沒收入來源,但乙方卻無預警的拆架導致本公司無法再前往施工,並且同時乙方又以聲稱因為工期延宕之違反條約不得請款,請款已因為逾期扣完,本公司十分錯愕,因為乙方所要求時間為2015.01.20但是提送驗收單為2015.01.21確實已安裝完成無誤均有拍照記錄,但因為乙方主觀辯稱當時並無任何舉證紀錄,與驗收修改說明,要求本公司進行修繕,事實上安裝已經完成後自行拆鷹架,也已經在「使用」,等於不告知本公司如何處理與解決態度逃避,本公司前往現場告知甲方業主,但業主無法協助此事,指稱要求我們去找乙方,與甲方無關,本公司背負眾多工人的生計,十分無奈,請問一下這個案子有何建議,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主要仍應找乙來求償,由於當時也無無法驗收之證明,所以本件對乙可能會較為不利,另也應確認您們當時是否訂有書面契約,若有,也應先審視契約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可以訴請給付工程款。 建議你先拍攝現場照片,並準備歷來施工時的照片、進貨單、工期表作為證據。 將來對於修繕、驗收或違約有爭執,要送請鑑定才有辦法釐清,最好準備相關資料尋求律師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乙方依約給付工程款,若乙方拒絕給付,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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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緯緯 104-10-08 02:41

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你好:

詳細的狀況應該與你委任律師討論,比較能夠獲得正確的資訊。 刑事已經不起訴處分,民事反訴部分對你們比較有利,但民刑事認定之標準不同還是要特別注意。 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法官應該會參考鑑定報告之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妨害名譽的部分,必須以投書的內容來判斷是否存有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地方來判斷,因此必須檢閱相關資料,包含投書的內容、相關圖說、反訴起訴狀等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2、鑑定的部分,雙方都可以提出質疑,不過礙於鑑定時雙方都在場,且法院會尊重鑑定人的意見,因此倘若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的時候,除非有比較大的問題,否則基本上會以鑑定的內容為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1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吳草草 104-10-07 16:31

各位律師好,事情原委如下:

房屋點交後2天經連日大雨發現漏水漏水位置原就有修補痕跡,買賣時賣方表示已修繕完畢,經反應後賣方推說屬外牆問題為管委會責任管委會來查看後說漏水位置在房屋內,看不出為外牆造成認為應由賣方負責,另經颱風過後增加了漏水範圍,包含了天花板,經區公所調解後賣方及管委會仍互推皮球不願擔負修繕賠償

問題:

1.在房屋買賣前應就有外牆造成的漏水問題,但在買賣當下未告知,是否可向賣方要求減少價金?

2.管委會修繕部份因管委會運作問題,導致遲遲無法修繕,有其他辦法可行嗎?

3.如真的需要進入訴訟,那對造人應該賣方及管委會兩方皆有責任? 現在關係有點複雜,我只希望房子不會漏水,該怎麼做我才教能維持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7 16: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釐清房屋漏水原因,倘若是外牆,則應該是管委會,躺若是專有部分,則應該是賣方負責(除非買賣契約另有約定)。

2、建議應該先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屆時再依據估價單,或是修繕單據向對方提起訴訟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釐清漏水原因,才能進一步追究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lin 104-10-07 12:42

想請教律師:買了房子在第4個月起漏水

1想問陽台外推的加蓋漏水是不是賣方要負擔瑕疵責任

2買了5樓,其6樓有加蓋6樓廁所漏水到5樓,這是不是也是賣方要負責?

3位於5樓外牆加蓋為室內的臥室使用,也是第四個月開始漏水,是誰要負擔修繕

是不是有什麼法律可以參考,謝謝你

你好:

要先釐清漏水的原因是發生在何時,若是危險移轉後無法主張,若是危險移轉前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行使權利,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才可以主張),但要在6個月內行使。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要求修繕。 看漏水的原因為何才有辦法判斷。
凱鈞 104-10-06 18:24

您好,因為家父之前房子頂樓加蓋有被拆除過,之後家父走了把房子過戶給我們兄弟姊妹。

我查了一下法律,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五條及建築法95條,重建若又違反規定是要坐牢的。

目前我們頂樓仍有漏水及日曬嚴重的問題,因此我們遲遲不敢再次動工修繕
想請問的是,若是房子過戶給兒女後,再次頂樓加蓋施工是否就不算重建?我怕到時觸法會被抓去關。

你好:

違建不會因為繼承過戶就變成不是違建,且違建經過拆除都列管在案,重建還是要負擔建築法第95條之刑責。 建議你向建管單位申請修繕,以免受罰。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2:36

若重建未經聲請,恐會被認定是新違建,就非緩拆範圍,宜多加注意。

Kely 104-10-04 22:14

看屋及到繳第二次繳款前,我們都無法看到水,開水龍頭均無水,我買房已繳第二期用印款,在契約書上有標明無漏水.但在颱風過後,發現房屋漏水.在整個過程中發現水源總開關被關,屋主在颱風時去主臥室的窗戶周圍塗矽膠,颱風後去看房,發現多處漏水,窗戶周圍及天花板均有漏水痕跡,屋主表明他會修繕.

1. 但完稅款已將來臨,但我們不想屋主沒處理或草率的處理就要我們匯款,但這樣延後繳完稅款不知會有不利於我們嗎?我們需要採取何種措施才可以保護到延後繳款?

2. 我們有機會解除合約嗎?

3. 若無法解除合約,屋主表明他會修繕,我們想請專業人士來看屋況並處理到我們想要的程度並驗收.我們可以再要求減少價金以補償日後有問題不處理的風險和漏水屋價值減損部份的補償金嗎?

一、不建議直接解約

二、可以考慮做氯離子檢測看是不是海砂屋

三、如果只是漏水而不是氯離子過高的話,建議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即可,不建議解除契約

四、鑑定結果如果是海砂屋的話建議找個律師協助處理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4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漏水瑕疵,無法解除合約,若欲解除合約,須提出房屋結構安全之瑕疵,方有機會之,至於減少價金之部分,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之歸屬,鑑定費用不斐,且有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等負擔,若有機會與賣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走上訴訟訴訟時間長(約一年以上),訴訟成本亦高昂,需多加考慮,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尚未達解除契約之程度,建議現階段先與對方協議好,並簽訂協議書,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ly你好

本件所涉及的是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建議你先清查漏水的地方並拍照存證,再連絡賣方(或透過申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方式)協調修繕或減價的事宜,如無法達成共識,最好能攜帶資料向律師諮詢,發函主張減少價金主張免為對待給付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供參。

您好,依據您所述 您可與對方協議,並於契約中附條件。 解除合約須有重大瑕疵,除非漏水的情形非常嚴重,否則漏水尚無達到重大瑕疵不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只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您請專家來進行鑑定及修補作業,可收集相關單據,向出賣人主張減少價金,並主張與完稅款之金額差額相抵銷。

 

cat 104-10-02 10:34

您好:在八月份時賣屋與買方也完成簽約手續,不料颱風造成窗台有少許的滲漏水,我們也積極處理修繕不料賣方卻提出此漏水事件要求"巨額"的價金減少甚至提出要求解除合約來威脅~想請教:一般價金減少大約是否有參考值例如:買方現已有找人來估價維修金額為六萬元,是否減少價金可以隋意叫價到二十萬?甚至買方提出要解約的訴求?只因為買方提出我未提前告知颱風漏水的事項,但我一直強調的是這是間沒幾年的新屋且之前的房客也並未提出此問題,房子確定並未漏水~實在是因為此次連續?個強颱來襲才造成的窗台少許滲漏應該不至於歸類為"嚴重漏水情節"而被任意要求解約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以此案來說是無法解約

且維修義務在於你

他不能自己去修

除非你不修理

建議你按照契約

請求他付款並點交

拒絕點交就喚你威脅他沒收價金

總之以契約為主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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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前修復瑕疵即可,對方不可請求減少價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3

您好,縱使有小瑕疵,也不能恣意解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6

小瑕疵不能主張解約,可請求減少價金,但也非無邊無際的主張。

cat 104-10-01 13:47

您好:我的房屋在颱風來之前完成簽約,沒想到在交屋之前發現因颱風而造成窗台漏水,如果沒有強烈颱風在以往的日子並沒有發生漏水情況畢竟是三年的新屋,現在已告知買方且我們也找了師父來修繕漏水事宜,不料我的師父工程進行到一半,買方突然說暫停!堅持自己要另外找師父來維修,對方請的師父維修工法與我的師父大不相同當然費用也差很多!請問如果買方一定堅持要我配合他的不合理維修~試問如果我的師父能不破壞結構 就能修復且也願意提出保固一年的服務,是否我該只能讓他獅子大開口的配合呢?  還有買方扣著這個要求逼著我們答應,說要等維修好之後才願意付清交屋款項怎麼辦?

 

回覆 cat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的房屋在颱風來之前完成簽約,沒想到在交屋之前發現因颱風而造成窗台漏水,如果沒有強烈颱風 ... (恕刪)

 

您好:

關於你所提的問題,回覆如下:

賣方在還沒交屋前,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修繕責任與義務都在賣方這邊。

既然你請的師父已經在進行修繕,原則上買方無權置喙。

所以你可以不同意買方的要求,買方無權以此解約

不過,為了讓買方安心,你可以先請他將維修的估價單給你過目,

但為了保障自己,若決定由買方維修,

則必須約明不得再加其他修繕,且日後房子有任何問題,均應由買方自負其責。

 

如您尚有其他問題,
歡迎與本所聯繫!
吳鴻奎律師
德益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85號10樓
TEL: (02) 23968396   FAX: (02) 23978397 
Email: damonwhk@gmail.com
LINE ID:damonwhk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應該回歸契約約定

但一般來說修繕是你的義務

在還沒點交前你都可以自己修

如果是已經點交

他就必須要付款

至於瑕疵擔保責任那是之後的問題

不得以此作為理由扣尾款

但一切要以契約為基礎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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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艾妃 104-09-28 01:27
您好: 不好意我想諮詢有關租賃契約的問題 因為我們家在22號交屋還給房東,他說要請人來估價看剩多少押金在匯到我們的戶頭,因房屋我們住了十年,我們並無共識,後來往後的這幾天到今天都沒和我們聯絡,請問是否能構成侵佔罪,房屋契約上(第五條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貳萬 零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是否就應該於我們還他房屋和鑰匙他就必須還我們押金呢?(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請問所謂的房屋誠心的定義是什麼呢?房東可以用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房屋照無條件原狀的定義是什麼呢?因為我們有釘東西房東說我們是破壞房子,是這樣嗎?我們住了十年所以要還他十年前的樣子嗎?是否保擴粉刷牆壁?他可以用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請問我們在正常使用下的損壞,但是房東契約期間內我們都沒有說,所以現在要求我們所賠,請問這點是說的過去的嗎?他可以已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請問這裡的損失定義,他可以無條件要求我們賠償嗎?他可以已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 他認為我們不能釘釘子掛東西,但他並無說明合約也沒有寫 他認為我們把廚房的工作台用裂一個小縫,但我們都是正常使用,絕無蓄意破壞 他認為主臥室的廁所的積水哪個是我們用壞,但因為我們沒有在使用,所以也無告訴房東那個壞了,我們用十年一定多少有損毀,但我們絕對不是破壞房子房東22號鑰匙拿回去就沒和我們聯絡,他們和我們說自然損壞是在合約期間內說明,合約結束是算我們的?真的是如此嗎?其實我們很有誠意可以討論,但他們都不願意出面!麻煩請幫幫我們!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委任律師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浩瀚銀河系 104-09-25 00:27

各位律師好,在此向各位請益:

      筆者的父親在復康巴士公司上班,在某次路途中不慎進入涵洞導致車輛屋頂損毀,公司要求父親全額24萬元修繕賠償,並以每月薪資扣款1萬元整的方式償還。

      在此請問:

      1.公司針對車輛是否有責任保車輛本身的保險,而不是由司機全額負責車輛的修繕費用?

      2.公司再聘僱司機時,如未事先告知勞工車輛修繕責任分屬,是否不當?

      3.車輛修繕費用決定全由公司估價維修是否有失公平,24萬的費用是不是能要求逐一檢視並加入車輛本身折舊問題而有所減少?

      這24萬的費用對家裡影響甚鉅,在此先感謝協助回應的律師了。萬分感謝。

你好:

要看公司是否有幫車輛投保車體險,且有甲、乙、丙、丁式車體險,理賠範圍均不相同。 基本上不可以毀損公司物品,一般人均知情,無需特別告知,接下來只是處理責任歸屬(若屬於貴重物品訓練員工注意,雇主是否與有過失)及賠償之問題。 零件部分可以主張折舊,須依行政院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機車折舊年限為3年,折舊率為千分之536;營業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4年,折舊率為千分之438;自用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折舊率為1000分之369。超過耐用年限,只能請求10%價值。 維修檢測費用(零件以外)無法主張折舊。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在損害賠償責任釐清前,雇主不得扣發勞工薪資。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或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浩瀚銀河系 104-09-25 19: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看公司是否有幫車輛投保車體險,且有甲、乙、丙、丁式車體 ... (恕刪)

律師您好,很感謝您甚快的回覆:

父親開的是復康巴士,公司沒有保車體險...因此要求我們要全額支付...

父親對於這件事很心寒,態度消極...,請問我們親屬能以甚麼身分介入這件事? 是否需要委託書?
車輛維修估價的部分是不是也能由我們主動提及要其他車廠估價? 而不是一直處於被動、被要求要償還多少,該輛車年資已長,是否能如法條所羅列的超過折舊年限只能收取10%的費用呢? 該費用的估價一樣是以全新單品的價格去計算嗎?
再次感謝您的回覆。最後請問如果需要律師協助,您的聘僱費用約是多少?


阿水 104-09-23 19:25

樓下鄰居房間和廁所前後兩次漏水

認為是我們的水管出了問題

要我們處理

我們也請認識的水電工幫忙

漏水問題已經處理完了

卻還對我們和水電工提出賠償

現在地方法院寄訴訟單過來

內容說漏水的是他們家為甚麼我們跟水電工何未事先勘查或通知就修繕

以及修後沒有詢問他是否還有漏水

有違常理。但第一次他們房間漏水我們就有提醒他過幾天水電工會過來修理

且在修繕後有在地下停車場問他還有沒有漏水

他都說沒問題。

而第二次他們廁所也出現漏水

我們也請之前的水電工來幫忙

修繕也順利完成

但樓下鄰居卻在修繕過程中質疑水電工的工作能力,

後來我們要問他還有沒有問題時

他卻不願讓我們知道情況並堅持走法律途徑解決。

我們當然拜託他不要提告,如果有甚麼問題我們願意全力配合

不過他還是堅持提告

並向我們跟水電工提出精神和毀損賠償六萬元

請問我們到底也沒有錯?而且我們家是清寒家庭對於賠償金有困難

還有如果要請律師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2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可對您提告,但其亦須盡到舉證責任,您目前可對對方之請求全部加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為您所造成之損害、損害額度之計算及折舊之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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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0:42

您好,原告須盡舉證責任,若對方認為漏水是您們所造成的,可要求對方提出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符合中低收戶之標準,則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ine 104-09-22 20:15

請問我第一次買有社區的房子,也剛成立社區委員會,因還沒有住進去,就看到主委在社區霸凌,只要我們提任何意見,他就在line上面霸凌我們,用條約及法規一再的否決,還在line上面出言不遜+恐嚇,我們對這方面也不甚瞭解,也不知道要問誰,所以就任憑他羞辱。想要罷免他,因著社區修繕跟建商要洽談更換一事,是由他出面協商(只知道他有書面,但不知有無送出,也不知進度如何,但至今未曾有下落)住戶們都敢怒不敢言。日前我們副主委,見義勇為,出面提出要開會事宜,針對已住進去之住戶所面臨的問題,進行開會討論。主委堅持不開,甚至提出要2/1住戶通過連署才可開,另也規定書面報告要照他所要求的去做,我們提出來的議題,在他的書面,他要求寫出優缺點。只要我們寫出很多的優點,主委自動幫我們修改優點,但缺點主委卻提出很多,甚而寫是管委會提出的(但實際上是他自己擬出的),實質有點混淆視廳。我們與副主委對社區委員會的條款及社區公約實質不懂,也不懂怎麼寫書面資料(怎麼主委第一次上任,書面報告都這麼清楚啊!),所以請求幫助我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21: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LINE的內容倘若涉及恐嚇行為,可以蒐證之後提起恐嚇告訴。

2、有關於社團運作的部分,簡單的來說分為兩個部分,倘若是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權利,則必須有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委會才能做,反之,倘若屬於管委會的職權,則由管委會處理即可。

3、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規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釐清規約內容,管委會之權限是區權會所授予,不得逾越其授權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先看規約內容有無特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何召開,若未規定,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後,自然可以拘束管委員、主任委員、管理委員。 若對於公寓大廈相關法令不熟悉,可以向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或尋求專業人員幫助。若有爭議產生可以尋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協助。
shine 104-09-23 00:31

請問我們社區是34戶,因為新社區還沒住進去時,因不了解,所以主委所說的議題,以投票表決,但有住戶住進去才發現議題要推翻,如請管理員、管委會可動用資金為5萬元以下,信箱要外移..等等議題。主委說如果要推翻前一個議題,社區就必須通過17票方可推翻,請問有這項條約嗎?

104-09-22 10:38

您好: 我是居住在阿里山林班地內屬於林務局管轄,我在83年房屋改建有跟林務局申請經核准改建,現房屋屋齡20多年房屋為鋼骨結構,歷經多次的地震屋頂漏水情況嚴重唯有加蓋鐵皮屋頂可以解決問題,去年即已向林務局承上修繕申請書,但是到最近接到回覆因我房屋的面積超出495平方公尺所以無法同意我修繕屋頂的申請,這回答讓我無法接受,第一我是經合法手續申請改建第二我的高度修繕後未超出農舍10.5公尺, 同地方有人申請修繕有獲同意,一樣的漏水只是面積不同就有不同的對待,在建築法規裡屋頂的修繕只有高度的限制沒有面積的限制,在這樣的情況裡然到我只能看著漏水房屋而無法挽救自己的財產嗎?我是否可循法律救濟申請仲裁 謝謝你的回覆

一、你的案件可能涉及國家公園法第9條…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 。

二、阿里山的話在南部,建議你就近在南部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三、行政訴訟的話如果進入訴訟的話不容易贏,要儘量依照著規定去處理。可以的話在要政處分的階段就要勸服行政機關,這樣就不用訴願及行政訴訟了。

四、可以用[ 修繕&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 當檢索條件去查判決。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05號判決就是跟國家公園法第9條第2項有關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南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針對林務局的回函,若確認是屬行政處分,則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eresa 104-09-21 14:38

您好,我有一套房租給一個女房客,在一年租約到期時收回房屋後發現,屋內裝潢及傢俱多錯損毀,廚房與廁所的櫃體面板均損毀,牆壁與衣櫃鞋櫃表面刮傷,書桌也嚴重刮傷,沙發煙頭燙破痕跡,床組壞掉....一開始時小姐也表示願意賠償,後來我們請裝潢師傅出立了估價單後,他即表示不能接受 ,表示租屋本來就不能完整無缺的,若只是正常使用痕跡本不會要求她賠償修繕,但短短一年的時間使用的像是個中古屋,身為房東該用什麼方式來求償?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5: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備妥相關估價單、照片等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賠償,並且從押金中扣除,倘若拒絕,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2、法院屆時會依據毀損的狀況,及修繕的狀況來判斷對方是否為合理使用。

Louise_Tseng 104-09-17 17:43

律師您好:

我們社區的交誼廳天花板,當初建商是使用氧化鎂板(不符合法規防火耐燄),然後做天花板的漸層造型。因為年久損壞,且有天花板材質掉落情形,所以決定要做天花板的修繕裝修。

交誼廳天花板要全面拆除氧化鎂板,然後使用輕剛架和矽酸鈣板(符合法規防火耐燄),然後所有天花板內管線不變更,且燈具位置也不變。

請問,我們這樣的裝修程序,是否要申請裝修許可證和建築師簽證和消防技術師簽證嗎?

或是可以建議我們該如何執行?

Edward 104-09-17 00:23
我們住公寓三樓因漏水的問題,已經將漏水管線拉出外牆,也確定樓下沒有漏水情況,但目前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1. 已請專業師傅前往二樓做修繕估價,但二樓住戶不願意接受我們師傅修繕的方式,要依照他們口頭說的方式做,所以目前請他們自行找師傅估價,要是對方修繕價格與我們修繕價格落差很大,或獅子大開口跟師父私定價格,我們一定要接受嗎?可以說不嗎?
2. 對方還要請人鑑定漏水情況,但目前我們已將管線拉出外牆,且樓下沒有漏水之情況,主因已經排除了.這部分的鑑定結果,在法律上有意義嗎?對方提告,會是有力的證明嗎?
3. 要是對方拒絕我們修繕的話,我們是否可以提出一個期限,讓修繕這件事情告於一個段落,畢竟這是很擾人的一件事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修繕的方式以合理必要為要件,倘若對方的施作或是材料有不必要之費用,則我方無需負擔。

2、倘若漏水瑕疵已經改善,那麼剩下來的只是之前漏水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限期行使不能發生失權的效果。

3、不過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我方的估價跟請對方限期處理,建立我方在將來爭訟的時候的有利證據

貝兒 104-09-15 22:36

請問:

由於前夫最近過世,名下的房子由孩子繼承,孩子目前未成年監護權在我也都由我在照顧,孩子與我都不住在那間房子了,從以前前夫姐姐就住在這間房子裡,那現在如果不想給他住了或者要要求他付租金這樣可以嗎?不想要房子給他這樣住免費,房子損壞修繕費用還是我們在支出…稅金也我們在繳…

請問我該以何種程序及名義要求他搬離或付租金呢?我可以代替孩子要求他嗎?


您好:

建議以小孩之名義及您為法定代理人,先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此後看對方是否要以租賃方式承租,否則可起訴請求返還。

懵懵懂懂 104-09-15 17:05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阿嬤過世前有交代他的遺產(土地/現金..等)要怎的分配!阿嬤是要口述..在場的人(超過3人)都有聽見!約分為長子(老公的爸爸).長孫(我老公).次孫.2個舅舅這樣!可是後來在處理喪事時,長輩就說所有現金都花在喪事,還有一些金飾/保險金..等也沒有看到,土地全部分為四等份大家均分!並沒有什麼長子 長孫份什麼的!!就大家均分,她是長輩它說了就是這樣分配嗎?我老公不但沒有分到現金而還要拿錢出來,土地也均分走了!阿嬤不識字遺言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都不算嗎?日前有聽說祖屋只有土地上面都沒有房屋的存在,可每年要繳的稅還是有(平房稅還真不少)!日前祖屋也因年久失修請長輩們多少拿一點出來幫忙整修,意願不是很高,都是我老公一個人慢慢的修繕,出錢出力!

我想請教法律上真的也是這樣分配的嗎?沒有所謂的長子 長孫 次孫..等,是長輩說的算嗎?若不是這樣分配,我老公要重新做分配,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或是需要什麼嗎?如果需要繳費的單據,都在長輩那裏,有點難拿!!

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被繼承人定有遺產分割辦法或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為之,否則無效。你所述的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無法依祖母的意思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但是否構成死因贈與要依具體證據認定,若構成死因贈與,祖母死亡贈與契約生效,可以請求交付贈與物。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於祖母未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繼承人只能以協議分割裁判分割方式分割遺產,並依民法第1138、1139、1144條規定繼承遺產,孫輩親等較後,應由親等近的子女繼承,你老公沒辦法主張有應繼分存在。 老公代墊的修繕費用可以向繼承人請求返還。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遺囑存在,則仍需回歸法律之規定,所以並非長輩說了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樣的方式是不能成立遺囑

所以要按照法律規定去繼承

只有子女與配偶有繼承

其他都沒有權利

孫子也是一樣

但如果大家私下協議當然就不同

前提是沒權利的人其他人不見得會跟他們協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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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說當初有口頭上的交代財產分配,但是遺囑要依一定的方式為之,您說的情形未符合遺囑格式,故不能成立遺囑,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繼承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位,並非其他長輩說的算,而祖屋的修繕費用,可收集相關單據,向祖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修繕費用。